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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0. 1 条 为 使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统 一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的 原 则 和 技 术 要 求, 做 出 符 合 国 情 布 置 合 理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良 好 的 设 计,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1. 0. 2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工 业 企 业 新 建 改 建 及 扩 建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对 工 业 企 业 在 总 平 面 设 计 中 的 特 殊 要 求, 可 根 据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的 规 范 第 1. 0. 3 条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十 分 珍 惜 和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方 针, 因 地 制 宜, 合 理 布 置, 节 约 用 地,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可 利 用 荒 地 的, 不 得 占 用 耕 地 ; 可 利 用 劣 地 的, 不 得 占 用 好 地 第 1. 0. 4 条 改 建 扩 建 的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必 须 合 理 利 用 改 造 现 有 设 施 ; 力 求 通 过 改 建 扩 建, 使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布 置 更 趋 于 合 理, 并 应 减 少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设 施 对 生 产 的 影 响 第 1. 0. 5 条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必 须 进 行 多 方 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择 优 确 定 其 设 计 方 案 1

第 1. 0. 6 条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除 执 行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防 火 安 全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在 设 防 烈 度 六 度 及 以 上 地 震 区 湿 陷 性 黄 土 地 区 膨 胀 土 地 区 软 土 地 区 和 永 冻 土 地 区 等 特 殊 自 然 条 件 地 区 建 设 工 业 企 业, 尚 应 附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厂 址 选 择 第 2. 0. 1 条 厂 址 选 择 必 须 符 合 工 业 布 局 和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建 设 前 期 工 作 的 规 定 进 行 第 2. 0. 2 条 居 住 区 交 通 运 输 动 力 公 用 设 施 废 料 场 及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等 用 地, 应 与 厂 区 用 地 同 时 选 择 第 2. 0. 3 条 厂 址 选 择 应 对 原 料 及 辅 助 材 料 的 来 源 产 品 流 向 建 设 条 件 经 济 社 会 人 文 环 境 保 护 等 保 种 因 素 进 行 深 入 的 调 查 研 究, 并 应 对 其 进 行 多 方 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择 优 确 定 第 2. 0. 4 条 厂 址 宜 靠 近 原 料 燃 料 基 地 或 产 品 主 要 销 售 地 并 应 有 方 便 经 济 的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与 厂 外 铁 路 公 路 港 口 的 连 接, 应 短 捷, 且 工 程 量 小 第 2. 0. 5 条 厂 址 应 具 有 满 足 生 产 生 活 及 发 展 规 划 所 必 需 的 水 源 和 电 源, 且 用 水 用 电 量 特 别 大 的 工 业 企 业, 宜 靠 近 水 源 电 源 2

第 2. 0. 6 条 散 发 有 豁 物 质 的 工 业 企 业 厂 址, 应 位 于 城 镇 相 邻 工 业 企 业 和 居 住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不 应 位 于 窝 风 地 段 第 2. 0. 7 条 厂 址 应 具 有 满 足 建 设 工 程 需 要 的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和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第 2. 0. 8 条 厂 址 应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近 期 所 必 需 的 场 地 面 积 和 适 宜 的 地 形 坡 度 并 应 根 据 工 业 企 业 远 期 发 展 规 划 的 需 要, 适 当 留 有 发 展 的 余 地 第 2. 0. 9 条 厂 址 应 有 利 于 同 邻 近 工 业 企 业 和 依 托 城 镇 在 生 产 交 通 运 输 动 力 公 用 修 理 综 合 利 用 和 生 活 设 施 等 方 面 的 协 作 第 2. 0. 10 条 厂 址 应 位 于 不 受 洪 水 潮 水 或 内 涝 威 胁 的 地 带 ; 当 不 可 避 免 时, 必 须 具 有 可 靠 的 防 洪 排 涝 措 施 凡 位 于 受 江 河 湖 海 洪 水 潮 水 或 山 洪 威 胁 的 工 业 企 业, 其 防 洪 标 准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防 洪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2. 0. 11 条 下 列 地 段 和 地 区 不 得 选 为 厂 址 : 一 发 震 断 层 和 设 防 烈 度 高 于 九 度 的 地 震 区 ; 二 有 泥 石 流 滑 坡 流 沙 溶 洞 等 直 接 危 害 的 地 区 ; 三 采 矿 陷 落 ( 错 动 ) 区 界 限 内 ; 四 爆 破 危 险 范 围 内 ; 五 坝 或 堤 决 溃 后 可 能 淹 没 的 地 区 ; 3

六 重 要 的 供 水 水 源 卫 生 保 护 区 ; 七 国 家 规 定 的 风 景 区 及 森 林 和 自 然 保 护 区 ; 八 历 史 文 物 古 迹 保 护 区 ; 九 对 飞 机 起 落 电 台 通 讯 电 视 转 播 雷 达 导 航 和 重 要 的 天 文 气 象 地 震 观 察 以 及 军 事 设 施 等 规 定 有 影 响 的 范 围 内 ; 十 Ⅳ 级 自 重 湿 陷 性 黄 土 厚 度 大 的 新 近 堆 积 黄 土 高 压 缩 性 的 饱 和 黄 土 和 Ⅲ 级 膨 胀 土 等 工 程 地 质 恶 劣 地 区 ; 十 一 具 有 开 采 价 值 的 矿 藏 区 第 三 章 总 体 规 划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3. 1. 1 条 工 业 企 业 总 体 规 划, 应 结 合 工 业 企 业 所 在 区 域 的 技 术 经 济 自 然 条 件 等 进 行 编 制, 并 应 满 足 生 产 运 输 防 震 防 洪 防 火 安 全 卫 生 环 境 保 护 和 职 工 生 活 设 施 的 需 要, 经 多 方 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择 优 确 定 第 3. 1. 2 条 工 业 企 业 总 体 规 划, 应 附 合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有 条 件 时 必 须 与 城 镇 和 邻 近 工 业 企 业 在 生 产 交 通 运 输 动 力 公 用 修 理 综 合 利 用 及 生 活 设 施 等 方 面 协 作 第 3. 1. 3 条 厂 区 居 住 区 交 通 运 输 动 力 公 用 设 施 防 洪 排 涝 废 料 场 尾 矿 场 排 土 场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和 综 合 利 用 场 地 等, 应 同 时 规 划 当 有 的 大 型 工 业 企 业 必 须 4

设 置 施 工 生 产 基 地 时, 亦 应 同 时 规 划 第 3. 1. 4 条 工 业 企 业 分 期 建 设 时, 总 体 规 划 应 正 确 处 理 近 期 和 远 期 的 关 系 近 期 集 中 布 置, 远 期 预 留 发 展, 分 期 征 地, 严 禁 先 征 待 用 第 3. 1. 5 条 联 合 企 业 中 不 同 类 型 的 工 厂, 应 按 生 产 性 质 相 互 关 系 协 作 条 件 等 因 素 分 区 集 中 布 置 对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烟 雾 粉 尘 等 有 害 物 质 的 工 厂, 必 须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其 有 害 物 质 排 放 的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节 防 护 距 离 第 3. 2. 1 条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烟 雾 粉 尘 等 有 害 物 质 的 工 业 企 业 与 居 住 区 之 间, 必 须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制 定 地 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技 术 原 则 和 方 法 以 及 有 关 工 业 企 业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标 准 的 规 定, 设 置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用 地 尽 量 利 用 原 有 绿 地 水 塘 河 流 山 岗 和 不 利 于 建 筑 房 屋 的 地 带 在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内 不 得 设 置 经 常 居 住 的 房 屋, 并 应 绿 化 第 3. 2. 2 条 产 生 开 放 型 放 射 性 有 害 物 质 的 工 业 企 业 的 防 护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放 射 防 护 规 定 的 规 定 第 3. 2. 3 条 生 产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产 生 爆 破 震 动 和 爆 5

破 冲 击 波 的 工 业 企 业 与 保 护 对 象 之 间 的 防 护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工 厂 设 计 安 全 规 范 等 有 关 规 定 第 3. 2. 4 条 产 生 高 噪 声 的 工 业 企 业 总 体 规 则,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和 工 业 企 业 噪 声 控 制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三 节 交 通 运 输 第 3. 3. 1 条 工 业 企 业 交 通 运 输 的 规 划, 应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并 应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现 状 和 发 展 规 划, 结 合 自 然 条 件 与 总 平 面 布 置 要 求, 全 面 考 虑, 统 筹 安 排 且 应 便 于 经 营 管 理, 兼 顾 地 方 客 货 运 输, 方 便 职 工 通 勤 第 3. 3. 2 条 工 业 企 业 外 部 运 输 方 式,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的 技 术 经 济 政 策 外 部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2 物 料 性 质 运 量 流 向 运 输 距 离 等 因 素, 结 合 厂 内 运 输 要 求, 经 多 方 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择 优 确 定 第 3. 3. 3 条 工 业 企 业 铁 路 接 轨 点 的 位 置, 应 根 据 运 量 货 流 和 车 流 方 向 工 业 企 业 位 置 及 其 总 体 规 划 和 当 地 条 件 等, 进 行 全 面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择 优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工 业 企 业 铁 路 与 路 网 铁 路 接 轨,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 二 工 业 企 业 铁 路 不 得 与 路 网 铁 路 或 另 一 工 业 企 业 铁 路 6

的 区 间 内 正 线 接 轨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有 充 分 的 技 术 经 济 依 据, 必 须 在 该 区 间 接 轨 时, 应 经 该 管 铁 路 局 或 该 管 企 业 和 铁 路 局 的 同 意, 并 在 接 轨 地 点 应 开 设 车 站 或 设 辅 助 所 ; 三 不 改 变 主 要 货 流 和 车 流 的 列 车 运 行 方 向 ; 四 有 利 于 路 厂 和 协 作 企 业 的 运 营 管 理 ; 五 靠 近 工 业 企 业, 有 利 于 接 轨 站 交 接 站 企 业 站 ( 工 业 编 组 站, 下 同 ) 的 合 理 布 置, 并 有 发 展 的 可 能 第 3. 3. 4 条 工 业 企 业 铁 路 与 路 网 铁 路 交 接 站 ( 场 ), 企 业 站 的 设 置, 应 根 据 运 量 大 小 作 业 要 求 管 理 方 式 等, 经 全 面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择 优 确 定 应 充 分 利 用 路 网 铁 路 站 场 的 能 力,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有 条 件 时, 应 采 用 货 物 交 接 方 式 第 3. 3. 5 条 工 业 企 业 厂 外 道 路 的 规 划, 应 符 合 城 镇 规 划 或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规 划 并 应 合 理 地 利 用 现 有 的 国 家 公 路 及 城 镇 道 路 厂 外 道 路 与 国 家 公 路 或 城 镇 道 路 连 接 时, 应 使 路 线 短 捷, 工 程 量 小 第 3. 3. 6 条 工 业 企 业 厂 区 与 居 住 区 企 业 站 码 头 废 料 场 以 及 邻 近 协 作 企 业 等, 应 有 方 便 的 交 通 联 系 第 3. 3. 7 条 厂 外 汽 车 运 输 和 水 路 运 输,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宜 委 托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承 运, 或 与 本 行 业 系 统 邻 近 的 企 业 协 作 第 3. 3. 8 条 邻 近 江 河 湖 海 的 工 业 企 业, 且 有 通 航 条 件, 能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运 输 要 求 时, 应 采 用 水 路 运 输, 7

并 合 理 地 确 定 码 头 位 置 第 3. 3. 9 条 采 用 管 道 带 式 输 送 机 索 道 等 运 输 方 式 时, 除 应 充 份 利 用 地 形 布 置 外, 并 应 与 其 它 运 输 方 式 合 理 衔 接, 形 成 协 调 的 运 输 系 统 第 四 节 动 力 公 用 设 施 第 3. 4. 1 条 沿 江 河 取 水 的 水 源 地, 应 位 于 排 放 污 水 及 其 它 污 染 源 的 上 游 河 床 及 河 岸 稳 定 而 又 不 妨 碍 航 运 的 地 段, 并 应 符 合 河 道 整 治 规 划 的 要 求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的 位 置,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的 规 定 高 位 水 池 应 设 在 地 质 良 好 不 因 渗 漏 溢 流 引 起 坍 塌 的 地 段 第 3. 4. 2 条 厂 外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宜 位 于 厂 区 和 居 住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并 与 厂 区 和 居 住 区 保 持 必 要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沿 江 河 布 置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尚 应 位 于 厂 区 和 居 住 区 的 下 游 第 3. 4. 3 条 工 业 企 业 的 热 电 站 和 集 中 供 热 锅 炉 房, 宜 靠 近 负 荷 中 心 或 主 要 用 户 ; 应 具 有 方 便 的 供 煤 和 排 灰 渣 条 件 ;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治 理 措 施, 使 其 排 放 的 烟 尘 灰 渣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三 废 排 放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3. 4. 4 条 总 变 电 站 位 置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应 便 于 输 电 线 路 进 出, 靠 近 负 荷 中 心 或 主 要 用 户 ; 二 不 得 受 粉 尘 水 雾 腐 蚀 性 气 体 等 污 染 源 的 影 响 并 应 位 于 散 发 粉 尘 腐 蚀 性 气 体 污 染 源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8

下 风 侧 和 散 发 水 雾 场 所 冬 季 盛 行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 三 避 免 布 置 在 有 强 烈 振 动 设 施 的 场 所 地 附 近 ; 四 应 有 运 输 变 压 器 的 道 路 ; 五 地 势 较 高, 避 免 位 于 低 洼 积 水 地 段 第 五 节 居 住 区 第 3. 5. 1 条 工 业 企 业 居 住 区 宜 集 中 布 置, 或 与 邻 近 工 业 企 业 协 作 组 成 集 中 居 住 区 必 要 时, 也 可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第 3. 5. 2 条 在 符 合 安 全 和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的 要 求 下, 居 住 区 宜 靠 近 工 业 企 业 布 置 当 工 业 企 业 位 于 城 镇 郊 区 时, 居 住 区 宜 靠 近 城 镇, 并 与 城 镇 统 一 规 划 居 住 区 最 远 边 缘 到 工 厂 最 近 出 入 口 的 步 行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30min 当 超 过 上 述 步 行 时 间 时, 宜 设 置 交 通 工 具 第 3. 5. 3 条 向 大 气 排 放 有 害 气 体 烟 雾 粉 尘 等 有 害 物 质 的 工 业 企 业, 应 位 于 居 住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第 3. 5. 4 条 居 住 区 应 充 分 利 用 荒 地 劣 地 在 山 坡 地 段 布 置 居 住 区 时 应 选 择 在 不 窝 风 的 阳 坡 地 段 第 3. 5. 5 条 居 住 区 与 厂 区 之 间, 不 宜 有 铁 路 穿 越 当 必 须 穿 越 时, 根 据 人 流 车 流 的 频 繁 程 度 等 因 素,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设 置 立 交 或 看 守 道 口 居 住 区 内 不 应 有 铁 路 或 过 境 公 路 穿 越 9

第 六 节 废 料 场 及 尾 矿 场 第 3. 6. 1 条 工 业 企 业 排 弃 的 废 料, 应 结 合 当 地 条 件 综 合 利 用, 减 少 堆 存 场 地 需 综 合 利 用 的 废 料, 应 按 其 性 质 分 别 堆 存 第 3. 6. 2 条 废 料 场 及 尾 矿 场 应 位 于 居 住 区 和 厂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防 止 对 周 围 环 境 污 染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含 有 有 害 有 毒 物 质 的 废 料 场, 尚 应 选 在 地 下 水 位 较 低 和 不 受 地 面 水 穿 流 的 地 段, 并 应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避 免 对 土 壤 和 水 体 的 污 染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废 料 场, 必 须 位 于 远 离 城 镇 及 居 住 区 的 偏 僻 地 段, 确 保 其 地 面 和 地 下 水 不 被 污 染, 并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放 射 防 护 规 定 的 规 定 第 3. 6. 3 条 废 料 场 应 充 分 利 用 沟 谷 荒 地 劣 地 严 禁 将 江 河 湖 海 水 域 作 为 废 料 场 当 利 用 江 河 湖 海 岸 旁 滩 洼 地 堆 存 废 料 时, 不 得 污 染 水 体, 阻 塞 航 道, 或 影 响 河 流 泄 洪 第 3. 6. 4 条 废 料 场 堆 存 年 限, 应 根 据 废 料 数 量 性 质 综 合 利 用 程 度 以 及 当 地 具 体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废 料 场 地 宜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第 3. 6. 5 条 尾 矿 场 宜 靠 近 选 矿 厂, 选 择 在 建 坝 条 件 10

好 的 荒 山 沟 谷, 并 应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使 尾 矿 自 流 输 送 当 条 件 许 可 时, 应 结 合 表 土 排 弃 进 行 复 垦 第 七 节 排 土 场 第 3. 7. 1 条 排 土 场 位 置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应 在 露 天 采 场 境 界 以 外 就 近 设 置 对 分 期 开 采 的 矿 山,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合 理 时, 可 设 在 远 期 开 采 境 界 以 内 ; 条 件 允 许 的 矿 山, 应 设 置 内 部 排 土 场 ; 二 应 利 用 沟 谷 荒 地 劣 地, 避 免 迁 移 村 庄 ; 三 应 选 择 在 地 质 条 件 较 好 的 地 段 ; 四 应 避 免 对 环 境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 五 有 回 收 利 用 价 值 的 岩 土, 应 分 别 堆 存, 并 为 其 创 造 有 利 的 装 运 条 件 ; 第 3. 7. 2 条 排 土 场 的 总 容 量, 应 能 容 纳 矿 山 所 排 弃 的 全 部 岩 土 排 土 场 宜 一 次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第 3. 7. 3 条 排 土 场 最 终 坡 脚 线 与 村 庄 铁 路 公 路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等 设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根 据 其 地 基 强 弱 地 面 坡 度 排 弃 物 料 的 性 质 排 弃 方 式 降 雨 情 况 等 因 素 确 定 当 排 土 场 稳 定 条 件 较 好, 且 堆 置 总 高 度 小 于 50M 时, 其 安 全 距 离 宜 为 最 终 堆 置 高 度 的 1.0~1.5 倍 ; 当 排 土 场 有 不 稳 定 因 素 或 堆 置 总 高 度 大 于 50M 时, 其 安 全 距 离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当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 后, 其 安 全 距 离 可 以 减 小 第 3. 7. 4 条 排 土 场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的 具 体 条 件 进 行 11

复 垦 ; 复 垦 计 划 应 全 面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第 八 节 施 工 基 地 及 施 工 用 地 第 3. 8. 1 条 施 工 生 产 基 地 在 不 影 响 工 业 企 业 发 展 的 条 件 下, 应 靠 近 主 要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生 活 基 地 宜 靠 近 工 业 企 业 居 住 区 布 置, 有 关 生 活 设 施 应 与 工 业 企 业 居 住 区 统 一 安 排 第 3. 8. 2 条 施 工 生 产 基 地 应 具 备 大 宗 材 料 到 达 和 主 品 外 运 条 件, 并 宜 利 用 工 业 企 业 永 久 性 铁 路 道 路 等 运 输 设 施 第 3. 8. 3 条 施 工 用 地 应 充 分 利 用 厂 区 空 隙 地 堆 场 用 地 预 留 发 展 用 地 或 卫 生 防 护 地 带 当 上 述 场 地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另 行 规 划 必 要 的 施 工 用 地 施 工 用 地 内, 不 应 设 置 永 久 性 和 半 永 久 性 的 施 工 设 施 第 四 章 总 平 面 布 置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4. 1. 1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在 总 体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工 业 企 业 的 性 质 规 模 生 产 流 程 交 通 运 输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防 火 安 全 卫 生 施 工 及 检 修 等 要 求, 结 合 场 地 自 然 条 件,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择 优 确 定 第 4. 1. 2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在 符 合 生 产 流 程 操 作 要 求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设 施, 应 联 合 多 层 布 置 ; 12

二 按 功 能 争 区, 合 理 地 确 定 通 道 宽 度 ; 三 厂 区 功 能 分 区 及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外 形 宜 规 整 ; 四 功 能 分 区 内 各 项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紧 凑 合 理 第 4. 1. 3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的 预 留 发 展 用 地,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分 期 建 设 的 工 业 企 业, 近 远 期 工 程 应 统 一 规 划 近 期 工 程 应 集 中 紧 凑 合 理 布 置, 并 应 与 远 期 工 程 合 理 衔 接 二 远 期 工 程 用 地 宜 预 留 在 厂 区 外, 只 有 当 近 远 期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期 间 隔 很 短, 或 远 期 工 程 和 近 期 工 程 在 生 产 工 艺 运 输 要 求 等 方 面 密 切 联 系 不 宜 分 开 时, 方 可 预 留 在 厂 区 内 期 预 留 发 展 用 地 内, 不 得 修 建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设 施 第 4. 1. 4 条 厂 区 的 通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下 列 因 素 确 定 : 一 通 道 两 侧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露 天 设 施 对 防 火 安 全 与 卫 生 间 距 的 要 求 ; 二 铁 路 道 路 与 带 式 输 入 送 机 通 廊 等 工 业 运 输 线 路 的 布 置 要 求 ; 三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置 要 求 ; 四 绿 化 布 置 的 要 求 ; 五 施 工 安 装 与 检 修 的 要 求 ; 六 竖 向 设 计 的 要 求 ; 13

七 预 留 发 展 用 地 的 要 求 第 4. 1. 5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地 势 工 程 地 质 及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合 理 地 布 置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有 关 设 施, 并 应 减 少 土 ( 石 ) 方 工 程 质 量 和 基 础 工 程 费 用 当 厂 区 地 形 坡 度 较 大 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长 轴 宜 顺 等 高 线 布 置, 并 应 结 合 竖 向 设 计, 为 物 料 采 用 自 流 管 道 及 高 站 台 低 货 位 等 设 施 创 造 条 件 第 4. 1. 6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结 合 当 地 气 象 条 件, 使 建 筑 物 具 有 良 好 的 朝 向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高 温 热 加 工 有 特 殊 要 求 和 人 员 较 多 的 建 筑 物 应 避 免 西 晒 第 4. 1. 7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防 止 有 害 气 体 烟 雾 粉 尘 强 烈 振 动 和 高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第 4. 1. 8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合 理 地 组 织 货 流 和 人 流 第 4. 1. 9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使 建 筑 群 体 的 平 面 布 置 与 空 间 景 观 相 协 调, 并 应 结 合 城 镇 规 划 及 厂 区 绿 化, 提 高 环 境 质 量, 创 造 良 好 的 生 产 条 件 和 整 洁 的 工 作 环 境 第 二 节 生 产 设 施 第 4. 2. 1 条 大 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重 型 设 备 和 生 产 装 置 等, 应 布 置 在 土 质 均 匀 地 基 承 载 力 较 大 的 地 段 ; 对 较 大 较 深 的 地 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宜 布 置 在 地 下 水 位 较 低 的 填 方 地 段 第 4. 2. 2 条 要 求 洁 净 的 生 产 设 施, 应 布 置 在 大 气 含 尘 浓 14

度 较 低 环 境 清 洁 人 流 货 流 不 穿 越 或 少 穿 越 的 地 段, 并 应 位 于 散 发 有 害 气 体 烟 雾 粉 尘 的 污 染 源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洁 净 厂 房 的 布 置,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洁 净 厂 房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4. 2. 3 条 产 生 高 温 有 害 气 体 烟 雾 粉 尘 的 生 产 设 施, 应 布 置 在 全 厂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且 地 势 开 阔 通 风 条 件 良 好 的 地 段, 并 应 避 免 采 用 封 闭 式 或 半 封 闭 式 的 布 置 形 式 产 生 高 温 的 生 产 设 施 的 长 轴, 宜 与 夏 季 盛 行 风 向 垂 直 或 呈 不 小 于 45 交 角 布 置 第 4. 2. 4 条 产 生 强 烈 振 动 的 生 产 设 施, 应 避 开 对 防 振 要 求 较 高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布 置, 其 与 有 防 振 要 求 较 高 的 仪 器 设 备 的 防 振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4.2.4-1 的 规 定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允 许 振 动 速 度 与 频 率 及 允 许 振 幅 的 关 系 表 4.2.4-2 的 规 定 第 4.2.5 条 产 生 高 噪 声 的 生 产 设 施, 宜 相 对 集 中 布 置 其 周 围 宜 布 置 对 噪 声 较 不 敏 感 高 大 朝 向 有 利 于 隔 声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堆 场 等, 其 与 相 邻 设 施 的 防 噪 声 间 距,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噪 声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的 规 定 厂 区 内 各 类 地 点 及 厂 界 处 的 噪 声 限 制 值 和 总 平 面 布 置 中 的 噪 声 控 制,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噪 声 控 制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4.2.6 条 需 要 大 宗 原 料 燃 料 的 生 产 设 施, 宜 与 其 原 料 燃 料 的 贮 存 及 加 工 辅 助 设 施 靠 近 布 置, 并 应 位 于 上 15

述 辅 助 设 施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第 4.2.7 条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生 产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生 产 人 员 的 安 全 操 作 及 疏 散 方 便, 并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4.2.8 条 有 防 潮 防 水 雾 要 求 的 生 产 设 施, 应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高 地 下 水 位 较 低 的 地 段, 其 与 循 环 水 冷 却 塔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 3. 9 条 的 规 定 第 三 节 动 力 共 用 设 施 第 4. 3. 1 条 动 力 公 用 设 施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其 负 荷 中 心, 或 靠 近 主 要 用 户 第 4. 3. 2 条 总 降 压 变 电 所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靠 近 厂 区 边 缘 地 势 较 高 地 段 ; 二 便 于 高 压 线 的 进 线 和 出 线 ; 三 避 免 设 在 有 强 烈 振 动 的 设 施 附 近 ; 四 避 免 布 置 在 多 尘 有 腐 蚀 性 气 体 和 有 水 雾 的 场 所, 并 应 位 于 多 尘 有 腐 蚀 性 气 体 场 所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和 有 水 雾 场 所 冬 季 盛 行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第 4. 3. 3 条 氧 ( 氮 ) 气 站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空 气 洁 净 的 地 段 氧 ( 氮 ) 气 站 空 分 设 备 的 吸 风 口, 应 位 于 乙 炔 站 和 电 石 渣 场 及 散 发 其 它 碳 氢 化 合 物 设 施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 吸 风 口 与 乙 炔 站 及 电 石 渣 场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16

第 4. 3. 4 条 压 缩 空 气 站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位 于 空 气 洁 净 的 地 段, 避 免 靠 近 散 发 爆 炸 性 腐 蚀 性 和 有 害 气 体 及 粉 尘 等 的 场 所, 并 应 位 于 上 述 场 所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 二 压 缩 空 气 站 的 朝 向, 应 结 合 地 形 气 象 条 件, 使 站 内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和 采 光 贮 气 罐 宜 布 置 在 站 房 的 北 侧 ; 三 压 缩 空 气 站 的 布 置, 尚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 2. 4 条 和 第 4. 2. 5 条 的 规 定 第 4. 3. 5 条 乙 炔 站 的 布 置, 应 位 于 排 水 及 自 然 通 风 良 好 的 地 段, 避 开 人 员 密 集 区 和 主 要 交 通 地 段 ; 其 与 氧 ( 氮 ) 气 站 空 分 设 备 吸 风 口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4. 3. 6 条 煤 气 站 和 天 然 气 站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主 要 用 户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煤 气 站 的 布 置, 应 避 免 其 灰 尘 和 有 害 气 体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其 贮 煤 场 和 灰 渣 场, 宜 布 置 在 煤 气 站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上 的 上 风 侧 天 然 气 配 气 站 的 布 置, 宜 靠 近 天 然 气 总 管 进 厂 方 向 和 至 各 用 户 支 管 较 短 的 地 点 煤 气 站 和 天 然 气 配 气 站 的 布 置,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煤 气 安 全 规 程 的 规 定 第 4. 3. 7 条 锅 炉 房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7

一 宜 布 置 在 厂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避 免 灰 尘 和 有 害 气 体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二 当 采 取 自 流 回 收 冷 凝 水 时, 宜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低, 且 不 窝 风 的 地 段 ; 三 燃 煤 锅 炉 房 应 有 贮 煤 与 灰 渣 场 地 和 方 便 的 运 输 条 件 贮 煤 场 和 灰 渣 场, 宜 布 置 在 锅 炉 房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第 4. 3. 8 条 给 水 净 化 站 的 布 置, 宜 靠 近 水 源 地 或 水 源 汇 集 处 ; 当 布 置 在 厂 区 内 时, 应 位 于 厂 区 边 缘 环 境 洁 净 给 水 总 管 短 捷, 且 至 主 要 用 户 支 管 较 短 的 地 段 第 4. 3. 9 条 循 环 水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位 于 所 服 务 的 生 产 设 施 附 近, 并 能 使 回 水 具 有 自 流 条 件, 或 能 减 少 扬 程 的 地 段 沉 淀 池 附 近, 应 有 相 应 的 淤 泥 堆 积 排 水 设 施 和 运 输 线 路 的 场 地 冷 却 塔 宜 布 置 在 通 风 良 好, 避 免 粉 尘 和 可 溶 于 水 的 化 学 物 质 影 响 水 质 的 地 段, 并 不 宜 布 置 在 屋 外 变 配 电 装 置 和 铁 路 道 路 冬 季 盛 行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冷 却 塔 与 相 邻 设 施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4. 3. 9 的 规 定 注 :1 表 列 间 距 除 注 明 者 外, 冷 却 塔 自 塔 外 壁 算 起 ; 构 筑 物 自 最 外 边 轴 线 算 起 露 天 生 产 装 置 自 最 外 设 备 的 外 壁 算 起 ; 屋 外 变 配 电 装 置 自 最 外 构 架 边 缘 算 起 ; 堆 场 自 场 地 边 缘 18

算 起 ; 道 路 为 城 市 型 时, 自 路 面 边 缘 算 起, 为 公 路 型 时, 自 路 肩 边 缘 算 起 ; 2 冬 季 采 暖 室 外 计 算 温 度 在 0 以 上 的 地 区, 冷 却 塔 与 屋 外 变 配 电 装 置 的 间 距, 应 按 表 列 数 值 减 少 25%; 冬 季 采 暖 室 外 计 算 温 度 在 -20 以 下 的 地 区, 冷 却 塔 与 相 邻 设 施 ( 不 包 括 屋 外 变 配 电 装 置 和 散 发 粉 尘 的 原 料 燃 料 及 材 料 堆 场 ) 的 间 距, 应 按 表 列 数 值 增 加 25%; 当 设 计 中 规 定 在 寒 冷 季 节 冷 却 塔 不 使 用 风 机 时, 其 间 距 不 得 增 加 ; 3 附 属 于 车 间 或 生 产 装 置 的 屋 外 变 配 电 装 置 与 冷 却 塔 的 间 距, 应 按 表 列 数 值 减 少 25% 4 单 个 小 型 机 械 冷 却 塔 与 相 邻 设 施 的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少 玻 璃 冷 却 塔 与 相 邻 设 施 的 间 距 可 不 受 本 表 规 定 的 限 制 ; 5 在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中, 当 受 条 件 限 制 时, 表 列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少, 但 不 得 超 过 25% 第 四 节 修 理 设 施 第 4. 4. 1 条 全 厂 性 修 理 设 施, 宜 集 中 布 置 ; 车 间 维 修 设 施, 在 确 保 生 产 安 全 前 提 下, 应 靠 近 主 要 用 户 布 置 第 4. 4. 2 条 机 械 修 理 和 电 气 修 理 设 施, 应 根 据 其 生 产 性 质 对 环 境 的 要 求 合 理 布 置, 并 有 较 方 便 的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第 4. 4. 3 条 仪 表 修 理 设 施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环 境 洁 净 干 燥 的 地 段, 与 振 源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2.4 19

条 的 规 定 第 4. 4. 4 条 机 车 车 辆 修 理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位 于 机 车 作 业 较 集 中 机 车 出 入 较 方 便 的 地 段, 并 避 开 作 业 繁 忙 的 咽 喉 区 第 4. 4. 5 条 汽 车 修 理 设 施, 应 根 据 其 修 理 任 务 和 能 力, 可 独 立 布 置 在 厂 区 外, 或 与 汽 车 库 联 合 布 置, 并 应 有 相 应 的 车 辆 停 放 和 破 损 车 斗 轮 胎 等 堆 放 场 第 4. 4. 6 条 建 筑 维 修 设 施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厂 区 边 缘 或 厂 外 独 立 的 地 段 并 应 有 必 要 的 露 天 操 作 场 堆 场 和 方 便 的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第 4. 4. 7 条 矿 山 用 电 铲 扦 凿 设 备 等 检 修 设 施, 宜 靠 近 露 天 采 矿 场 或 井 ( 峒 ) 口 布 置, 并 应 有 必 要 的 露 天 检 修 和 备 件 堆 放 场 地 第 五 节 运 输 设 施 第 4. 5. 1 条 机 车 整 备 设 施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工 业 企 业 的 主 要 车 站 或 机 车 车 辆 修 理 库 附 近 第 4. 5. 2 条 电 力 牵 引 接 触 线 检 修 车 停 放 库 的 位 置, 宜 位 于 企 业 主 要 车 站 的 一 侧, 其 附 近 应 有 一 定 的 材 料 堆 放 场 地 第 4. 5. 3 条 汽 车 库 停 车 场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汽 车 库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规 定, 并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宜 靠 近 主 要 货 流 出 入 口 或 仓 库 区 布 置, 减 少 空 行 车 20

行 程 ; 二 避 开 主 要 人 流 出 入 口 和 运 输 繁 忙 的 铁 路 ; 三 加 油 装 置 宜 布 置 在 汽 车 主 要 出 入 口 附 近 ; 四 洗 车 装 置 宜 布 置 在 汽 车 主 要 入 口 附 近, 并 便 于 排 水 除 泥 第 4. 5. 4 条 铁 路 轨 道 衡 的 布 置, 应 根 据 线 路 及 站 场 布 置 条 件, 宜 位 于 装 卸 地 点 出 入 口 或 车 场 牵 出 线 的 道 岔 区 附 近 交 接 场 或 调 车 场 的 外 侧, 或 进 厂 联 络 线 的 一 侧, 并 应 满 足 车 辆 称 重 流 水 作 业 的 要 求 第 4. 5. 5 条 地 磅 房 的 布 置, 应 位 于 有 较 多 称 量 车 辆 行 驶 方 向 道 路 的 右 侧, 且 不 应 影 响 道 路 的 正 常 行 车 第 4. 5. 6 条 铁 路 车 站 站 房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站 场 中 部 靠 向 到 发 线 的 一 侧 由 几 个 车 场 组 成 的 车 站, 应 布 置 在 位 置 适 中 作 业 繁 忙 的 地 点 第 4. 5. 7 条 信 号 楼 应 布 置 在 便 于 了 望 调 度 作 业 方 便 通 信 及 电 力 线 路 引 入 短 捷 的 地 点 信 号 楼 凸 出 部 份 的 外 墙 边 缘 至 最 近 铁 路 中 心 线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m; 距 正 线 高 温 车 通 过 线 的 铁 路 中 心 线, 不 宜 小 于 7m 第 六 节 仓 库 与 堆 场 第 4. 6. 1 条 仓 库 与 堆 场, 应 根 据 贮 存 物 料 的 性 质 货 流 出 入 方 向 供 应 对 象 贮 存 面 积 运 输 方 式 等 因 素, 按 21

不 同 类 别 相 对 集 中 布 置, 并 为 运 输 装 卸 管 理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且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防 火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4. 6. 2 条 大 宗 原 料 燃 料 仓 库 或 堆 场, 应 按 照 贮 用 合 一 的 原 则 布 置,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靠 近 主 要 用 户 运 输 方 便 ; 二 适 应 机 机 械 化 装 卸 作 业 ; 三 易 散 发 粉 尘 的 仓 库 或 堆 场, 应 布 置 在 厂 区 边 缘 地 带, 且 位 于 厂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 四 场 地 应 有 良 好 的 排 水 条 件 第 4. 6. 3 条 金 属 材 料 库 区 的 布 置, 应 远 离 散 发 有 腐 蚀 性 气 体 和 粉 尘 的 设 施, 并 宜 位 于 上 述 设 施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第 4. 6. 4 条 易 燃 及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厂 区 边 缘, 并 应 远 离 明 火 及 散 发 火 花 的 地 点 第 4. 6. 5 条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燃 料 罐 区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宜 位 于 企 业 边 缘 的 安 全 地 带, 且 地 势 较 低 不 窝 风 的 独 立 地 段 ; 二 应 远 离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的 地 点 ; 三 严 禁 架 空 供 电 线 跨 越 罐 区 ; 四 当 靠 近 江 河 岸 边 布 置 时, 应 位 于 临 江 河 的 城 镇 22

企 业 居 住 区 码 头 桥 梁 的 下 游 地 段, 并 应 采 取 防 止 液 体 流 入 江 河 的 措 施 注 : 本 条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划 分,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4. 6. 6 条 电 石 库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场 地 干 燥 和 地 下 水 位 较 低 的 地 段, 不 应 与 循 环 水 冷 却 塔 毗 邻 布 置 电 石 库 与 冷 却 塔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3.9 条 GPGY-4-3 的 规 定 第 4. 6. 7 条 酸 类 库 区 及 其 装 卸 设 施 的 布 置, 宜 位 于 厂 区 边 缘 且 地 势 较 低 处, 并 位 于 厂 区 地 下 水 流 向 的 下 游 地 段 第 4. 6. 8 条 爆 破 器 材 库 区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工 厂 设 计 安 全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七 节 生 产 管 理 及 其 它 设 施 第 4. 7. 1 条 生 产 管 理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位 于 厂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并 应 布 置 在 便 于 生 产 管 理 环 境 洁 净 靠 近 主 要 人 流 出 入 口 与 城 镇 和 居 住 区 联 系 方 便 的 地 点 第 4. 7. 2 条 全 厂 性 的 生 活 设 施, 应 根 据 工 业 企 业 规 模 和 具 体 条 件, 可 集 中 或 分 区 布 置 为 车 间 服 务 的 生 活 设 施, 应 靠 近 人 员 较 多 的 作 业 地 点, 或 职 工 上 下 班 经 由 的 主 要 道 路 附 近 23

第 4. 7. 3 条 消 防 站 的 设 置, 应 根 据 企 业 的 性 质 生 产 规 模 火 灾 危 险 程 度 及 其 所 在 地 区 的 消 防 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凡 有 条 件 与 城 镇 或 邻 近 工 业 企 业 消 防 设 施 协 作 的, 应 统 一 布 设 消 防 站 应 布 置 在 责 任 区 的 适 中 位 置, 并 应 使 消 防 车 能 方 便 迅 速 地 到 达 火 灾 现 场 消 防 站 的 服 务 半 径, 应 以 接 警 起 5MIN 内 消 防 车 能 到 达 责 任 区 最 远 点 确 定 第 4. 7. 4 条 厂 区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和 数 量, 应 根 据 企 业 的 生 产 规 模 总 体 规 划 厂 区 用 地 面 积 及 总 平 面 布 置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其 数 量 不 宜 少 于 2 个 主 要 人 流 出 入 口 宜 与 主 要 货 流 出 入 口 分 开 设 置, 并 应 位 于 厂 区 主 干 道 通 往 居 住 区 或 城 镇 的 一 侧 主 要 货 流 入 口 应 位 于 主 要 货 流 方 向, 并 应 与 外 部 运 输 线 路 连 接 方 便 第 4. 7. 5 条 厂 区 围 墙 的 结 构 形 式 和 高 度, 应 根 据 企 业 性 质 规 模 确 定 围 墙 至 建 筑 物 道 路 铁 路 和 排 水 明 沟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4.7.5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运 输 线 路 及 码 头 布 置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5. 1. 1 条 运 输 线 路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满 足 生 产 要 求, 物 流 顺 畅, 线 路 短 捷, 人 流 货 流 组 织 合 理 ; 二 有 利 于 提 高 运 输 效 率,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运 行 安 全 可 24

靠, 并 使 厂 区 内 外 部 运 输 装 卸 贮 存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连 续 的 运 输 系 统 ; 三 合 理 地 利 用 地 形 ; 四 便 于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设 备 ; 五 经 营 管 理 及 维 修 方 便 ; 六 运 输 繁 忙 的 线 路, 应 避 免 平 面 交 叉 第 5. 1. 2 条 企 业 分 期 建 设 时, 运 输 线 路 的 布 置, 应 和 远 期 预 留 线 路 统 一 规 划, 并 适 应 工 业 企 业 远 期 生 产 发 展 和 运 输 能 力 的 需 要 第 二 节 铁 路 第 5. 2. 1 条 工 业 企 业 铁 路 线 路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应 满 足 生 产 和 运 输 作 业 要 求 ; 二 应 满 足 货 流 方 向 和 近 远 期 量 的 要 求 ; 三 对 运 量 大 有 多 台 机 车 作 业 的 工 业 企 业 线 路 布 置, 宜 考 虑 机 车 分 区 作 业 的 需 要 ; 四 道 岔 宜 集 中 布 置 ; 五 车 间 仓 库 堆 场 的 线 路, 宜 合 并 集 中 与 联 络 线 或 连 接 线 连 接, 力 求 扇 形 面 积 最 小 六 在 满 足 生 产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应 结 合 地 形 工 程 地 质 及 水 文 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 选 取 距 离 短 干 扰 少 和 工 程 量 小 的 路 线 25

第 5. 2. 2 条 工 业 企 业 交 接 站 ( 场 )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与 车 流 的 汇 集 方 向 顺 流, 避 免 机 车 车 辆 出 现 迂 回 干 扰 和 折 角 走 行 ; 二 简 化 交 接 作 业 程 序, 避 免 重 复 作 业 ; 三 进 入 工 业 企 业 线 路 顺 直, 对 路 网 主 要 车 流 干 扰 最 小, 取 送 作 业 时, 单 机 走 行 最 少 第 5. 2. 3 条 企 业 站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企 业 站 的 位 置, 应 便 于 接 轨 站 联 系, 有 利 于 厂 区 铁 路 进 线, 减 少 折 角 运 行 ; 二 根 据 引 入 线 的 数 量 方 向 作 业 性 质 作 业 量 以 及 工 程 条 件 等, 选 择 合 理 的 车 站 位 置 和 站 型 ; 三 近 期 站 场 及 与 其 有 关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便 于 运 营 和 节 省 投 资, 并 减 少 扩 建 时 的 拆 改 工 程 和 对 运 营 的 干 扰 ; 四 站 内 各 组 成 部 份 之 间 应 工 作 协 调, 使 作 业 具 有 平 行 性 流 水 性 和 灵 活 性 ; 五 减 少 进 路 交 叉 和 作 业 干 扰 ; 六 缩 短 机 车 车 辆 列 车 的 走 行 距 离 和 在 站 内 的 停 留 时 间 第 5. 2. 4 条 工 业 企 业 内 其 它 车 站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根 据 工 业 企 业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结 合 采 矿 场 车 间 26

仓 库 堆 场 的 布 置 和 作 业 要 求, 确 定 车 站 分 布 ; 二 满 足 铁 路 技 术 作 业 和 运 输 能 力 的 需 要 ; 三 地 形 工 程 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等 条 件 适 宜 ; 四 车 站 应 按 运 量 的 增 长 通 过 能 力 和 作 业 的 需 要 分 期 建 设 第 5. 2. 5 条 露 天 矿 山 铁 路 线 路 的 布 置, 宜 有 列 车 换 向 的 条 件 ; 沿 露 天 矿 采 掘 场 或 排 土 场 境 界 布 置 时, 应 满 足 边 坡 稳 定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要 求 第 5. 2. 6 条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丙 类 的 液 体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危 险 品 以 及 剧 毒 品 等 专 用 铁 路 装 卸 线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宜 按 品 种 集 中 布 置 在 厂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并 应 位 于 厂 区 边 缘 地 带 ; 二 宜 按 品 种 设 计 为 专 用 的 尽 头 式 线 路 当 物 料 性 质 相 近, 且 每 种 物 料 的 年 运 量 小 于 20KT 时, 可 合 用 一 条 装 卸 线, 但 一 条 装 卸 线 上 不 宜 超 过 3 个 品 种 ; 三 装 卸 线 的 装 卸 段, 应 为 平 坡 直 线 ; 四 装 卸 线 不 宜 与 仓 库 入 口 道 路 交 叉 第 5. 2. 7 条 装 卸 作 业 区 咽 喉 道 岔 前 方 的 一 段 线 路 的 坡 度, 应 保 证 列 车 起 动 ; 其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该 作 业 区 最 大 车 组 长 度 机 车 长 度 及 列 车 停 车 附 加 距 离 之 和 列 车 停 车 附 加 距 离, 准 轨 不 得 小 于 20m; 窄 轨 不 得 小 于 10m 27

第 5. 2. 8 条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装 卸 线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工 厂 设 计 安 全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5. 2. 8 条 工 业 企 业 准 轨 铁 路 尽 头 式 线 路 的 末 端, 应 设 车 挡 和 车 挡 表 示 器 车 挡 前 的 附 加 距 离 与 车 挡 后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一 般 货 物 装 卸 站 台 ( 或 栈 桥 ) 的 末 端 至 车 挡 的 附 加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M, 在 困 难 条 件 下 可 小 于 10m, 但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丙 类 的 液 体 液 化 石 油 气 和 危 险 品 装 卸 线, 则 不 应 小 于 20m; 二 车 间 与 仓 库 内 采 用 弹 簧 式 车 挡 或 金 属 车 挡 的 线 路, 附 加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5m, 在 困 难 情 况 下 也 可 不 设 ; 三 车 挡 后 面 的 安 全 距 离 : 车 间 内 不 应 小 于 6m; 露 天 不 应 小 于 15m 上 述 安 全 距 离 内 严 禁 修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安 装 设 备 车 挡 外 延 30m 的 范 围 内, 不 宜 布 置 生 产 使 用 贮 存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丙 类 的 液 体 液 化 石 油 气 危 险 品 剧 毒 品 的 设 施, 以 及 全 厂 性 大 型 架 空 管 廊 的 支 柱 第 5. 2. 10 条 轨 道 衡 线 应 采 用 通 过 式 布 置, 其 长 度 应 根 据 线 路 配 置 和 轨 道 衡 的 类 型 称 重 方 式 一 次 称 重 最 多 辆 数 等 条 件 确 定 轨 道 衡 的 两 端 线 路 应 为 平 坡 直 线 段, 并 应 加 强 其 中 紧 靠 衡 器 两 端 线 路 的 轨 道 平 坡 直 线 段 和 加 强 轨 道 的 长 度, 应 28

符 合 轨 道 衡 技 术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加 强 轨 道 的 长 度, 准 轨 不 得 小 于 25m; 窄 轨 不 得 小 于 10m 第 三 节 道 路 第 5. 3. 1 条 厂 内 道 路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满 足 生 产 运 输 安 装 检 修 消 防 及 环 境 卫 生 的 要 求 ; 二 划 分 功 能 分 区, 并 与 区 内 主 要 建 筑 物 轴 线 平 等 或 垂 直, 宜 呈 环 形 布 置 ; 三 与 竖 向 设 计 相 协 调, 有 利 于 场 地 及 道 路 的 雨 水 排 除 ; 四 与 厂 外 道 路 连 接 方 便 短 捷 ; 五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道 路 应 与 永 久 性 道 路 相 结 合 第 5. 3. 2 条 露 天 矿 山 道 路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满 足 开 采 工 艺 要 求, 矿 石 岩 石 运 输 的 距 离 短 ; 二 与 矿 山 采 剥 进 度 计 划 相 适 应 ; 三 沿 采 场 或 排 土 场 边 缘 布 置 时, 其 边 坡 应 稳 定 并 应 采 取 防 止 大 块 岩 石 滚 落 等 的 措 施 ; 四 深 挖 露 天 矿, 应 合 理 选 择 出 入 口 位 置, 减 少 扩 帮 量 第 5. 3. 3 条 道 路 尽 头 设 置 回 车 场 时, 回 车 场 面 积 应 根 据 汽 车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和 路 面 宽 度 确 定 第 5. 3. 4 条 地 磅 房 进 车 端 的 道 路, 应 为 平 坡 直 线 段, 其 长 度 不 宜 小 于 两 辆 车 长, 在 困 难 条 件 下, 不 应 小 于 1 辆 车 长 ; 出 车 端 的 道 路, 应 有 不 小 于 1 辆 车 长 的 平 坡 直 线 段 29

第 5. 3. 5 条 消 防 车 道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与 厂 区 道 路 连 通, 且 距 离 短 捷 ; 二 避 免 与 铁 路 平 交 当 必 须 平 交 时, 应 设 备 用 车 道 ; 两 车 道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进 入 厂 内 最 长 列 车 的 长 度 ; 三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5M 第 5. 3. 6 条 人 行 道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75M; 沿 主 干 道 布 置 时, 可 采 用 1.5M 当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超 过 1.5M 时, 宜 按 0.5M 的 倍 数 递 增 ; 二 人 行 道 边 缘 至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净 距, 当 屋 面 为 无 组 织 排 水 时, 可 采 用 1.5M; 当 屋 面 为 有 组 织 排 水 时,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 三 当 人 行 道 的 边 缘 至 准 轨 铁 路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小 于 3.75M 时, 以 及 处 于 危 险 地 段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第 5. 3. 7 条 厂 区 内 道 路 的 互 相 交 叉, 宜 采 用 平 面 交 叉 平 面 交 叉, 应 设 置 在 直 线 路 段, 并 宜 正 交 当 需 要 斜 交 时, 交 叉 角 宜 小 于 45 露 天 矿 山 道 路 受 地 形 等 条 件 限 制 时, 交 叉 角 可 适 当 减 小 第 四 节 工 业 码 头 第 5. 4. 1 条 工 业 码 头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根 据 工 业 企 业 的 总 体 规 划 当 地 水 路 运 输 发 展 规 划 和 码 头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结 合 自 然 条 件, 合 理 地 安 排 水 域 和 陆 域 各 项 设 施, 并 应 30

使 各 组 成 部 份 相 协 调 第 5. 4. 2 条 工 业 码 头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节 约 用 地 ; 有 条 件 时, 应 结 合 码 头 建 设 工 程 的 需 要, 填 海 造 地 工 业 码 头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防 止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第 5. 4. 3 条 码 头 的 水 域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码 头 前 沿 的 高 程, 应 保 证 在 设 计 高 水 位 的 情 况 下, 码 头 仍 能 正 常 作 业, 并 应 便 于 码 头 和 场 地 的 合 理 衔 接 ; 二 码 头 前 沿 的 设 计 水 深, 应 保 证 在 设 计 低 水 位 时, 设 计 船 型 能 在 满 载 情 况 下 安 全 靠 离 码 头 ; 三, 码 头 水 域 的 平 面 尺 度, 应 满 足 船 舶 靠 离 系 缆 和 装 卸 作 业 的 需 要 第 5. 4. 4 条 码 头 的 陆 域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有 利 生 产, 方 便 生 活 靠 近 码 头 的 场 地, 应 布 置 装 卸 贮 运 等 主 要 生 产 设 施 ; 辅 助 生 产 设 施 行 政 和 生 活 设 施, 可 因 地 制 宜 布 置 ; 二 物 料 运 输 顺 畅, 路 径 短 捷 当 装 卸 船 舶 的 货 物 采 用 无 轨 车 辆 直 接 转 运 时, 进 出 码 头 平 台 ( 或 趸 船 ) 的 通 道 不 宜 少 于 2 条, 且 场 地 道 路 宜 采 用 环 形 布 置 ; 三 陆 域 场 地 的 设 计 标 高, 应 与 码 头 前 沿 高 程 相 适 应, 其 排 水 坡 度 宜 为 5 ~10 对 渗 水 性 的 土 壤, 坡 度 可 取 下 限, 对 其 它 土 壤 可 取 上 限 第 五 节 其 它 运 输 31

第 5. 5. 1 条 输 送 管 道 带 式 输 送 机 及 架 空 索 道 等 线 路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力 求 线 路 短 捷, 减 少 中 间 转 角 ; 二 沿 线 宜 设 置 供 维 修 和 检 查 所 必 需 的 道 路 ; 三 厂 内 敷 设 的 输 送 管 道 和 带 式 输 送 机 等 的 布 置, 应 有 利 于 厂 容 ; 并 宜 沿 道 路 或 平 等 于 主 要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轴 线 布 置 ; 架 空 敷 设 时, 不 应 妨 碍 建 筑 物 自 然 采 光 及 通 风 ; 沿 地 面 敷 设 时, 不 应 影 响 交 通 第 5. 5. 2 条 输 送 管 道 的 起 点 泵 站 中 间 加 压 加 热 站 及 终 点 接 收 站, 均 有 道 路 相 通 第 5. 5. 3 条 输 送 管 道 带 式 输 送 机 跨 越 铁 路 道 路 布 置 时, 宜 采 用 正 交, 当 必 须 斜 交 时, 其 交 叉 角 不 宜 小 于 45, 并 应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建 筑 限 界 和 厂 矿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对 建 筑 界 的 要 求 第 5. 5. 4 条 架 空 索 道 线 路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架 空 索 道 线 路 应 避 开 滑 坡 雪 崩 沼 泽 泥 石 流 卡 斯 等 不 良 工 程 地 质 区 和 采 矿 崩 落 影 响 区 ; 当 受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避 开 时, 站 房 及 支 架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工 程 措 施 二 架 空 索 道 线 路 不 宜 跨 越 厂 区 和 居 住 区, 也 不 宜 多 次 跨 越 铁 路 公 路 航 道 的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当 货 运 索 道 跨 越 上 述 设 施 时, 应 设 保 护 设 施 32

三 在 大 风 地 区, 宜 减 小 索 道 线 路 与 盛 行 风 向 之 间 的 夹 角 四 架 空 索 道 线 路 与 有 关 设 施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架 空 索 道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六 章 竖 向 设 计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6. 1. 1 条 竖 向 设 计, 应 与 总 平 面 布 置 同 时 进 行, 且 与 厂 区 外 现 有 和 规 划 的 运 输 线 路 排 水 系 统 周 围 场 地 标 高 等 相 协 调 竖 向 设 计 方 案 应 根 据 生 产 运 输 防 洪 排 水 管 线 敷 设 及 土 ( 石 ) 方 工 程 等 要 求, 结 合 地 形 和 地 质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比 较 后 确 定 第 6. 1. 2 条 竖 向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满 足 生 产 运 输 要 求 ; 二 使 厂 区 不 被 洪 水 潮 水 及 内 涝 水 淹 没 ; 三 合 理 利 用 自 然 地 形, 尽 量 减 少 土 ( 石 ) 方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基 础 扩 坡 和 挡 土 墙 等 工 程 量 ; 四 填 挖 方 工 程, 应 防 止 产 生 滑 坡 塌 方 山 区 建 厂, 尚 应 注 意 保 护 山 坡 植 被, 避 免 水 土 流 失 五 充 分 利 用 和 保 护 现 有 排 水 系 统 当 必 须 改 变 现 有 排 水 系 统 时, 应 保 证 新 的 排 水 系 统 水 流 顺 畅 ; 六 适 应 厂 区 景 观 要 求 ; 33

七 分 期 建 设 的 工 程 在 场 地 标 高 运 输 线 路 坡 度 排 水 系 统 等 方 面, 应 使 近 期 与 远 期 工 程 相 协 调 ; 八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应 与 现 有 场 地 竖 向 相 协 调 第 6. 1. 3 条 竖 向 设 计 宜 采 用 平 坡 式 或 阶 梯 式, 并 应 根 据 场 地 的 地 形 和 地 质 条 件 厂 区 面 积 建 筑 物 大 小 生 产 工 艺 运 输 方 式 建 筑 密 度 管 线 敷 设 施 工 方 法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第 6. 1. 4 条 场 地 平 整 宜 采 用 连 续 式 或 重 点 式, 并 应 根 据 地 形 和 地 质 条 件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及 管 线 和 运 输 线 路 密 度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第 二 节 设 计 标 高 的 确 定 第 6. 2. 1 条 场 地 设 计 标 高 的 确 定, 除 应 保 证 场 地 不 被 洪 水 潮 水 和 内 涝 水 淹 没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与 所 在 城 镇 相 邻 企 业 和 居 住 区 的 标 高 相 适 应 ; 二 方 便 生 产 联 系, 满 足 运 输 及 排 水 设 施 的 技 术 条 件 ; 三 在 满 足 本 条 一 二 两 款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应 使 土 ( 石 ) 方 工 程 量 小, 填 挖 方 平 衡, 运 距 短 第 6. 2. 2 条 受 江 河 湖 海 的 洪 水 潮 水 或 内 涝 水 威 胁 的 工 业 企 业, 场 地 设 计 标 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场 地 设 计 标 高, 应 高 于 设 计 频 率 水 位 0.5M, 当 有 波 浪 侵 袭 和 壅 水 现 象 时, 尚 应 加 上 波 浪 侵 袭 高 度 和 壅 水 高 度 ; 二 当 按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的 场 地 设 计 标 高, 填 方 量 大, 经 34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合 理 时, 可 采 用 设 防 洪 ( 潮 ) 堤 的 方 案, 其 场 地 设 计 标 高 应 高 于 厂 区 周 围 汇 水 区 域 内 的 设 计 频 率 内 涝 水 位 当 内 涝 水 位 较 高, 场 地 填 方 量 仍 很 大,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合 理 时, 可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排 内 涝 水 措 施, 此 时 对 场 地 设 计 标 高 不 作 规 定 第 6. 2. 3 条 场 地 的 平 整 坡 度, 应 有 利 于 排 水, 最 大 坡 度 应 根 据 土 质 植 被 铺 砌 运 输 等 条 件 确 定 第 6. 2. 4 条 建 筑 物 的 室 内 地 坪 标 高, 应 高 出 室 外 场 地 地 面 设 计 标 高, 且 不 应 小 于 0. 15m 建 筑 物 位 于 可 能 沉 陷 的 地 段 排 水 条 件 不 良 地 段 和 有 特 殊 潮 要 求 有 贵 重 设 备 或 受 淹 后 损 失 大 的 车 间 和 仓 库, 应 根 据 需 要 加 大 建 筑 物 的 室 内 外 高 差 有 运 输 要 求 的 建 筑 物 室 内 地 坪 标 高, 应 与 运 输 线 路 标 高 相 协 调 在 满 足 生 产 和 运 输 条 件 下, 建 筑 物 的 室 内 地 坪 可 做 成 台 阶 第 6. 2. 5 条 厂 内 外 铁 路 道 路 排 水 设 施 等 连 接 点 标 高 的 确 定, 应 统 筹 兼 顾 运 输 线 路 平 面 纵 断 面 的 合 理 性 厂 区 出 入 口 的 路 面 标 高, 宜 高 出 厂 外 路 面 标 高 第 三 节 阶 梯 式 竖 向 设 计 第 6. 3. 1 条 台 阶 的 划 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应 与 地 形 及 总 平 面 布 置 相 适 应 ; 二 生 产 联 系 密 切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台 35

阶 或 相 邻 台 阶 上 ; 三 台 阶 的 长 边, 宜 平 行 等 高 线 布 置 ; 四 台 阶 的 宽 度, 应 满 足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运 输 线 路 管 线 和 绿 化 等 布 置 的 要 求, 以 及 操 作 检 修 消 防 和 施 工 等 需 要 ; 五 台 阶 的 高 度, 应 按 生 产 要 求 及 地 形 和 地 质 条 件, 结 合 台 阶 间 运 输 联 系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并 宜 取 1~4M 第 6. 3. 2 条 相 邻 的 台 阶 之 间, 应 采 用 自 然 放 坡 护 坡 或 挡 土 墙 等 连 接 方 式, 并 应 根 据 场 地 条 件 地 质 条 件 台 阶 高 度 景 观 荷 载 和 卫 生 要 求 等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合 理 确 定 第 6. 3. 3 条 台 阶 距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距 离, 除 满 足 本 规 范 第 6.3.1 条 第 四 款 有 关 要 求 外, 台 阶 坡 脚 至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距 离 尚 应 考 虑 采 光 通 风 排 水 及 开 挖 基 槽 对 边 坡 或 挡 土 墙 的 距 离, 尚 应 考 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基 础 侧 压 力 对 边 坡 或 挡 土 墙 的 影 响 位 于 稳 定 土 坡 坡 顶 上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当 垂 直 于 坡 顶 边 缘 线 的 基 础 底 面 边 长 小 于 或 等 于 3M 时, 其 基 础 底 面 外 边 缘 线 至 坡 顶 的 水 平 距 离 a ( 图 6.3.3),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且 不 得 小 于 2. 5M 条 形 基 础 : a 3. 5b (d / tgβ) (6.3.3-1) 矩 形 基 础 : a 2. 5b (d / tgβ) (6.3.3-2) 式 中 : a 基 础 底 面 外 边 缘 线 至 坡 顶 的 水 平 距 离 (m); 36

b 垂 直 于 坡 顶 边 缘 线 的 基 础 底 面 边 长 (m); d 基 础 埋 置 深 度 (m); β 边 坡 坡 角 ( ) 当 基 础 底 面 外 边 缘 线 至 坡 顶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时, 可 根 据 基 底 平 均 压 力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J7-89 第 5.3.1 条 公 式 确 定 基 础 至 坡 顶 边 缘 的 距 离 和 基 础 埋 深 第 6. 3. 4 条 场 地 挖 方 填 方 边 坡 的 坡 度 允 许 值, 应 根 据 地 质 条 件 边 坡 高 度 和 拟 采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结 合 当 地 的 实 际 经 验 确 定 挖 方 边 坡, 当 山 坡 稳 定, 地 质 条 件 良 好, 土 ( 岩 ) 质 比 较 均 匀 时, 其 坡 度 可 按 表 6.3.4-1 和 表 6.3.4-2 确 定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挖 方 边 坡 的 坡 度 允 许 值 应 另 行 计 算 : 一 边 坡 的 高 度 大 于 表 6.3.4-1 和 表 6.3.4-2 的 规 定 ; 二 地 下 水 比 较 发 育 或 具 有 弱 结 构 面 的 倾 斜 方 向 与 边 坡 的 开 挖 面 的 倾 斜 方 向 一 致, 且 两 者 走 向 的 夹 角 小 于 45 时 填 方 边 坡, 如 基 底 地 质 良 好, 其 边 坡 坡 度 可 按 表 6.3.4-3 确 定 第 四 节 场 地 排 水 37

第 6. 4. 1 条 场 地 应 有 完 整 有 效 的 雨 水 排 水 系 统 场 地 雨 水 的 排 除 方 式, 应 结 合 工 业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的 寸 雨 水 排 除 方 式 建 筑 密 度 环 境 卫 生 要 求 地 质 条 件 等 因 素, 合 理 选 择 暗 管 明 沟 或 地 面 自 然 排 渗 等 方 式 厂 区 宜 采 用 暗 管 排 水 第 6. 4. 2 条 场 地 雨 水 排 水 设 计 流 量 计 算,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6. 4. 3 条 当 采 用 明 沟 排 水 时, 排 水 沟 宜 沿 铁 路 道 路 位 置, 并 宜 避 免 与 其 交 叉 排 出 厂 外 的 雨 水, 应 避 免 对 其 它 工 程 设 施 或 农 田 造 成 危 害 第 6. 4. 4 条 排 水 明 沟 的 铺 砌 方 式, 应 根 据 所 处 理 段 的 土 方 和 流 速 等 情 况 确 定 厂 区 明 沟 宜 加 铺 砌 ; 对 厂 容 卫 生 和 安 全 要 求 较 高 的 地 段, 尚 应 铺 设 盖 板 矿 山 及 厂 区 的 边 缘 地 段, 可 采 用 土 沟 第 6. 4. 5 条 场 地 的 排 水 明 沟, 宜 采 用 矩 形 或 梯 形 断 面 明 沟 起 点 的 深 度, 不 宜 小 于 0. 3m, 矩 形 明 沟 的 沟 底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 4m; 梯 形 明 沟 的 沟 底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 3m 明 沟 的 纵 坡, 不 应 小 于 0. 3%; 在 地 形 平 坦 的 困 难 地 段, 不 应 小 于 0. 2% 按 流 量 计 算 的 明 沟, 沟 顶 应 高 于 计 算 水 位 0. 2m 以 上 第 6. 4. 6 条 雨 水 口, 应 位 于 集 水 方 便 与 雨 水 管 道 有 良 好 连 接 条 件 的 地 段 雨 水 口 的 间 距 可 大 于 50m 其 型 式 38

数 量 和 布 置,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和 计 算 确 定 当 道 路 的 坡 段 较 短 时, 可 在 最 低 点 处 集 中 收 水, 其 雨 水 口 的 数 量 应 适 当 增 加 第 6. 4. 7 条 在 山 坡 地 带 建 厂 时, 应 在 厂 区 上 方 设 置 山 坡 截 水 沟 截 水 沟 至 厂 区 挖 方 坡 顶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5m 当 挖 方 边 坡 不 高 或 截 水 沟 铺 砌 加 固 时, 此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 5m 截 水 沟 不 应 穿 过 厂 区 当 确 有 困 难, 必 须 穿 过 时, 应 从 建 筑 密 度 较 小 地 段 穿 过 穿 过 地 段 的 截 水 沟 应 加 铺 砌, 并 应 确 保 厂 区 不 受 水 害 第 五 节 土 ( 石 ) 方 工 程 第 6. 5. 1 条 场 地 平 整 中, 表 土 处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填 方 地 段 基 底 较 好 的 表 土, 应 碾 压 密 实 后, 再 进 行 填 土 ; 二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铁 路 道 路 和 管 线 的 填 方 地 段, 当 表 层 为 有 机 含 量 大 于 8% 的 耕 土 或 表 土 淤 泥 和 腐 植 土 等 时, 应 先 挖 除 或 处 理 后, 方 能 填 土 三 场 地 平 整 时, 宜 先 将 表 层 耕 土 挖 出, 集 中 堆 放, 作 为 绿 化 及 复 土 造 田 之 用, 并 应 将 其 计 入 土 ( 石 ) 方 工 程 量 中 第 6. 5. 2 条 场 地 平 整 时, 填 方 地 段 应 分 层 压 实 粘 性 土 的 填 方 压 实 系 数 为 : 建 筑 地 段 不 应 小 于 0.9; 近 期 预 留 地 段 不 应 小 于 0. 85 第 6. 5. 3 条 土 ( 石 ) 方 量 的 平 衡, 除 场 地 平 整 的 土 ( 石 ) 39

方 外, 尚 应 包 括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基 础 及 室 内 回 填 土 地 下 构 筑 物 管 线 沟 槽 排 水 沟 铁 路 道 路 等 工 程 的 土 方 量, 并 应 考 虑 表 土 ( 腐 植 土 淤 泥 等 ) 的 清 除 和 回 填 量 以 及 土 ( 石 ) 方 松 散 量 土 壤 松 散 系 数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一 的 规 定 在 厂 区 边 缘 和 暂 不 使 用 的 填 方 地 段, 可 利 用 投 产 后 适 于 建 筑 场 地 的 生 产 废 料 逐 步 填 筑 矿 山 场 地 和 运 输 线 路 路 基 的 填 方, 有 条 件 时, 宜 利 用 废 石 ( 土 ) 填 筑 第 6. 5. 4 条 场 地 平 整 土 ( 石 ) 方 的 施 工 质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土 方 与 爆 破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七 章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7. 1. 1 条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应 与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布 置 竖 向 设 计 和 绿 化 布 置 统 一 进 行 应 使 管 线 之 间 管 线 与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之 间 在 平 面 及 竖 向 上 相 互 协 调 紧 凑 合 理 有 利 厂 容 第 7. 1. 2 条 管 线 敷 设 方 式 的 确 定, 应 根 据 管 线 内 介 质 的 性 质 厂 区 地 形 生 产 安 全 交 通 运 输 施 工 检 修 等 因 素,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择 优 确 定 第 7. 1. 3 条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必 须 在 满 足 生 产 安 全 检 修 的 条 件 下 节 约 用 地 当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合 理 时, 应 共 架 共 沟 布 置 第 7. 1. 4 条 管 线 带 的 布 置 应 与 道 路 或 建 筑 红 线 相 平 40

行 第 7. 1. 5 条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时, 应 减 少 管 线 与 铁 路 道 路 及 其 它 干 管 的 交 叉 当 管 线 与 铁 路 或 道 路 交 叉 时 应 为 正 交 在 困 难 情 况 下, 其 交 叉 角 不 宜 小 于 45 第 7. 1. 6 条 山 区 建 厂, 管 线 敷 设 应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并 应 避 免 山 洪 泥 石 流 及 其 它 不 良 地 质 的 危 害 第 7. 1. 7 条 管 道 内 的 介 质 具 有 毒 性 可 燃 易 燃 易 爆 性 质 时, 严 禁 穿 越 与 其 无 关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生 产 装 置 及 贮 罐 区 等 第 7. 1. 8 条 当 工 业 企 业 分 期 建 设 时, 管 线 布 置 应 全 面 规 划, 近 期 集 中, 近 远 期 结 合 近 期 管 线 穿 越 远 期 用 地 时, 不 得 影 响 远 期 用 地 的 使 用 第 7. 1. 9 条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时, 干 管 布 置 应 在 用 户 较 多 的 一 侧 或 将 管 线 分 类 布 置 在 道 路 两 侧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宜 按 下 列 顺 序, 自 建 筑 红 线 向 道 路 方 向 布 置 : 一 电 信 电 缆 ; 二 电 力 电 缆 ; 四 压 缩 空 气 氧 气 氮 气 乙 炔 气 煤 气 及 各 种 工 艺 管 道 或 管 廊 ; 五 生 产 及 生 活 给 水 管 理 ; 六 工 业 废 水 ( 生 产 废 水 及 生 产 污 水 ) 管 道 ; 七 生 活 污 水 管 道 ; 八 消 防 水 管 道 ; 九 雨 水 排 水 管 道 ; 十 照 明 及 电 信 杆 柱 第 7. 1. 10 条 综 合 布 置 地 下 管 线 产 生 矛 盾 时, 应 按 下 41

列 原 则 处 理 : 一 压 力 管 让 自 流 管 ; 二 管 径 小 的 让 管 径 大 的 ; 三 易 弯 曲 的 让 不 易 弯 曲 的 ; 四 临 时 性 的 让 永 久 性 的 ; 五 工 程 量 小 的 让 工 程 量 大 的 ; 六 新 建 的 让 现 有 的 ; 七 检 修 次 数 少 的 方 便 的, 让 检 修 次 数 多 的 不 方 便 的 第 7. 1. 11 条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中 的 管 线 综 合 布 置, 不 应 妨 碍 现 有 管 线 的 正 常 使 用 当 管 线 距 不 能 满 足 本 规 范 第 7.2.6 条 和 第 7.2.7 条 的 规 定 时, 在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后, 可 适 当 减 小 第 7.1.12 条 矿 区 管 线 的 布 置, 应 在 开 采 陷 落 ( 错 动 ) 界 限 以 外, 并 留 有 必 要 的 安 全 距 离 ; 直 接 进 入 采 矿 场 的 管 线, 应 避 开 下 面 爆 破 方 向 第 二 节 地 下 管 线 第 7. 2. 1 条 地 下 管 线 管 沟, 不 得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基 础 压 力 影 响 范 围 内 和 平 行 敷 设 在 铁 路 下 面, 并 不 宜 平 行 敷 设 在 道 路 下 面 直 埋 式 的 地 下 管 线, 不 应 平 行 重 叠 敷 设 第 7. 2. 2 条 地 下 管 线 交 叉 布 置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42

一 给 水 管 道, 应 在 排 水 管 道 上 面 ; 二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应 在 其 它 管 道 上 面 ( 热 力 管 道 除 外 ); 三 电 力 电 缆, 应 在 热 力 管 道 下 面 其 它 管 道 上 面 ; 四 氧 气 管 道, 应 在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下 面 其 它 管 道 上 面 ; 五 腐 蚀 性 的 介 质 管 道 及 碱 性 酸 性 排 水 管 道, 应 在 其 它 管 线 下 面 ; 六 热 力 管 道, 应 在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及 给 水 管 道 上 面 第 7. 2. 3 条 地 下 管 线 的 管 顶 覆 土 厚 度, 应 根 据 外 部 荷 载 管 材 强 度 及 土 壤 冻 结 深 度 等 条 件 确 定 第 7. 2. 4 条 地 下 管 线 ( 或 管 沟 ) 穿 越 铁 路 道 路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管 顶 至 铁 路 轨 底 的 垂 直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1. 2m; 二 管 顶 至 道 路 路 面 结 构 层 底 的 垂 直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0. 5m; 穿 越 铁 路 道 路 的 管 线 当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时, 应 加 防 护 套 管 ( 或 管 沟 ) 其 两 端 应 伸 出 铁 路 路 肩 或 路 堤 坡 脚 以 外, 且 不 得 小 于 1m 当 铁 路 路 基 或 道 路 路 边 有 排 水 沟 时, 其 套 管 应 延 伸 出 排 水 沟 沟 边 1m 第 7. 2. 5 条 地 下 管 线, 不 应 敷 设 在 腐 蚀 性 物 料 的 包 装 堆 存 及 装 卸 场 地 的 下 面 距 上 述 场 地 的 边 界 水 平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M 第 7. 2. 6 条 地 下 管 线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7.2.6 的 规 定 43

第 7. 2. 7 条 地 下 管 线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表 7.2.7 的 规 定 第 7. 2. 8 条 管 线 共 沟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热 力 管 道, 不 应 与 电 力 通 信 电 缆 和 物 料 压 力 管 道 共 沟 ; 二 排 水 管 道, 应 布 置 在 沟 底 当 沟 内 有 腐 蚀 性 介 质 管 道 时, 排 水 管 道 应 位 于 其 上 面 ; 三 腐 蚀 性 介 质 管 道 的 标 高, 应 低 于 沟 内 其 他 管 线 ; 四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丙 类 的 液 体 液 化 石 油 气 可 燃 气 体 毒 性 气 体 和 液 体 以 及 腐 蚀 性 介 质 管 道, 不 应 共 沟 敷 设, 并 严 禁 与 消 防 水 管 共 沟 敷 设 ; 五 凡 有 可 能 产 生 相 互 影 响 的 管 线, 不 应 共 沟 敷 设 第 三 节 地 上 管 道 和 电 力 通 信 线 路 第 7. 3. 1 条 地 上 管 道 的 敷 设, 可 采 用 管 架 式 低 架 式 地 面 式 及 建 筑 物 支 撑 式 地 上 管 道 的 敷 设 方 式, 应 根 据 安 全 物 料 性 质 生 产 操 作 经 营 管 理 运 输 和 厂 容 等 因 素 经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第 7. 3. 2 条 管 架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管 架 的 净 空 高 度 及 基 础 位 置, 不 得 影 响 交 通 运 输 消 防 及 检 修 ; 二 不 应 妨 碍 建 筑 物 自 然 休 光 与 通 风 ; 三 有 利 厂 容 ; 44

四 敷 设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丙 类 的 液 体 液 化 石 油 气 和 可 燃 气 体 等 管 道 的 管 架, 与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和 腐 蚀 性 强 的 生 产 贮 存 装 卸 设 施 以 及 有 明 火 作 业 的 设 施, 应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并 减 少 与 铁 路 交 叉 第 7. 3. 3 条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丙 类 的 液 体 管 道 液 化 石 油 气 腐 蚀 性 介 质 的 管 理, 以 及 比 重 较 大 的 可 燃 气 体 有 毒 气 体 的 管 道 等, 均 宜 采 用 管 架 敷 设 第 7. 3. 4 条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的 敷 设, 不 应 跨 越 用 可 燃 材 料 建 造 的 屋 顶 及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甲 乙 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以 及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及 可 燃 气 体 贮 罐 区 其 布 置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与 民 用 35 千 伏 及 以 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7. 3. 5 条 通 信 架 空 线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业 企 业 通 信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7. 3. 6 条 引 入 厂 区 内 的 35KV 以 上 的 高 压 线, 应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架 设 方 式 如 采 用 高 架 架 空 形 式 时, 应 减 少 高 压 线 在 厂 区 内 的 长 度, 并 应 沿 厂 区 边 缘 布 置 第 7. 3. 7 条 有 火 灾 危 险 腐 蚀 及 有 毒 介 质 的 管 道, 除 使 用 该 管 线 的 建 筑 物 外, 均 不 得 采 用 建 筑 物 支 撑 式 第 7. 3. 8 条 管 架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7.3.8 的 规 定 第 7. 3. 9 条 架 空 管 线 或 管 架 跨 越 铁 路 道 路 的 最 小 45

垂 直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7.3.9 的 规 定 第 八 章 绿 化 布 置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8. 1. 1 条 工 业 企 业 的 绿 化 布 置, 应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与 总 平 面 布 置 统 一 进 行, 并 应 合 理 安 排 绿 化 用 地 绿 化 布 置 应 根 据 企 业 性 质 环 境 保 护 及 厂 容 景 观 的 要 求, 结 合 当 地 自 然 条 件 植 物 生 态 习 性 抗 污 性 能 和 苗 木 来 源, 因 地 制 宜 进 行 布 置 第 8. 1. 2 条 绿 化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充 分 利 用 厂 区 非 建 筑 地 段 及 零 星 空 地 进 行 绿 化 ; 二 利 用 管 架 栈 桥 架 空 线 路 等 设 施 的 下 面 及 地 下 管 线 带 上 面 场 地 布 置 绿 化 ; 三 满 足 生 产 检 修 运 输 安 全 卫 生 及 防 火 要 求, 避 免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地 下 设 施 的 布 置 相 互 影 响 第 8. 1. 3 条 工 业 企 业 的 绿 化 布 置, 应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的 企 业 及 其 生 产 特 点 污 染 性 质 和 程 度, 以 及 所 要 达 到 的 绿 化 效 果, 合 理 地 确 定 各 类 植 物 的 比 例 与 配 置 方 式 第 二 节 绿 化 布 置 第 8. 2. 1 条 绿 化 布 置, 应 以 下 列 地 段 为 重 点 : 一 进 厂 主 干 道 及 主 要 入 口 ; 二 生 产 管 理 区 ; 46

三 洁 净 度 要 求 高 的 生 产 车 间 装 置 及 建 筑 物 ; 四 散 发 有 害 气 体 粉 尘 及 产 生 高 噪 音 的 生 产 车 间 装 置 及 堆 场 ; 五 受 西 晒 的 生 产 车 间 及 建 筑 物 ; 六 受 雨 水 冲 刷 的 地 段 ; 七 厂 区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周 围 ; 八 居 住 区 第 8. 2. 2 条 受 风 沙 侵 袭 的 工 业 企 业, 应 在 厂 区 受 风 沙 侵 袭 季 节 盛 行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设 置 半 通 透 结 构 的 防 风 林 带 对 环 境 构 成 污 染 的 工 厂 灰 渣 场 尾 矿 坝 排 土 场 和 大 型 原 燃 料 堆 场, 应 视 全 年 盛 行 风 向 和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情 况 设 置 紧 密 结 构 的 防 护 林 带 第 8. 2. 3 条 具 有 易 燃 易 爆 的 生 产 贮 存 及 装 卸 设 施 附 近, 宜 布 置 能 减 弱 爆 炸 气 浪 和 阻 挡 火 势 向 外 漫 延 枝 叶 茂 密 含 水 分 大 防 爆 及 防 火 效 果 好 的 大 乔 木 及 灌 木 但 不 得 种 植 含 油 脂 较 多 的 树 种 第 8. 2. 4 条 散 发 液 化 石 油 气 及 比 重 大 于 0. 7 的 可 燃 气 体 和 可 燃 蒸 气 的 生 产 贮 存 及 装 卸 设 施 附 近, 绿 化 布 置 应 注 意 通 风, 不 宜 布 置 不 利 于 重 气 体 扩 散 的 绿 篱 及 茂 密 的 灌 木 第 8. 2. 5 条 热 加 工 车 间 附 近 的 绿 化, 宜 具 有 遮 阳 效 果 47

第 8. 2. 6 条 对 空 气 洁 净 度 要 求 高 的 生 产 车 间 装 置 及 建 筑 物 附 近 的 绿 化, 不 应 种 植 散 发 花 絮 纤 维 质 及 带 绒 毛 果 实 的 树 种 第 8. 2. 7 条 生 产 管 理 区 和 主 要 入 口 的 绿 化 布 置, 应 具 有 较 好 的 观 赏 及 美 化 效 果 第 8. 2. 8 条 地 上 管 架 地 下 管 线 带 输 电 线 路 屋 外 高 压 配 电 装 置 附 近 的 绿 化 布 置, 应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及 检 修 要 求 第 8. 2. 9 条 道 路 两 侧 应 布 置 行 道 树 主 干 道 两 侧 可 由 各 类 树 木 花 卉 组 成 多 层 次 的 行 道 绿 化 带 第 8. 2. 10 条 道 路 弯 道 及 交 叉 口 铁 路 与 道 路 平 交 道 口 附 近 的 绿 化 布 置, 应 符 合 行 车 视 距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8. 2. 11 条 在 有 条 件 的 生 产 车 间 或 建 筑 物 墙 面 挡 土 墙 顶 及 护 坡 等 地 段, 宜 布 置 垂 直 绿 化 第 8. 2. 12 条 树 木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8.2.12 的 规 定 第 九 章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9. 0. 1 条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宜 列 出 下 列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其 计 算 方 法 应 符 合 附 录 二 的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的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的 计 算 规 定 一 厂 区 用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48

二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用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三 建 筑 系 数 (%); 四 铁 路 长 度 (KM); 五 道 路 及 广 场 用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六 绿 化 占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七 绿 地 率 (%); 八 土 石 方 工 程 量 ( 立 方 米 ) 注 : 不 同 类 型 性 质 的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除 本 条 所 列 的 指 标 外, 可 根 据 其 特 点 和 需 要, 列 出 本 待 业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第 9. 0. 2 条 分 期 建 设 的 工 业 企 业, 在 总 平 面 设 计 中 除 应 列 出 本 期 工 程 的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外, 有 条 件 时, 还 应 列 出 近 期 或 远 期 工 程 的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与 厂 区 分 开 的 单 独 场 地 的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应 分 别 计 算 第 9. 0. 3 条 改 建 扩 建 的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除 列 出 本 规 范 第 9. 0.1 条 所 规 定 的 指 标 外, 还 宜 列 出 企 业 原 有 有 关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局 部 或 单 项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