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室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表 項 目 名 稱 棄 物 液 管 理 程 序 編 號 環 安 10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法 規 環 安 室 棄 物 清 理 法 一 目 的 將 校 內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及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工 場 所 產 生 之 棄 物 與 液 確 實 分 類 回 收 再 利 用 或 合 法 清 理, 杜 絕 環 境 污 染 與 資 源 浪 費,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二 範 圍 校 內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及 實 習 工 廠 試 驗 工 場 各 項 棄 物 清 理 法 中 所 定 義 的 事 業 棄 物 ( 包 含 一 般 事 業 棄 物 及 有 害 事 業 棄 物 ) 液 生 物 醫 療 事 業 棄 物 三 權 責 ( 一 ) 一 般 事 業 棄 物 : 由 總 務 處 負 責 委 託 合 格 機 構 清 運 處 理 ( 二 ) 有 害 事 業 棄 物 : 各 實 驗 室 操 作 者 的 棄 物 產 生 儲 存 過 程 需 依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進 行 各 實 驗 室 運 作 場 所 管 理 人 須 負 責 棄 物 收 集 與 分 類 儲 存, 並 應 依 規 定 標 示 環 安 室 負 責 棄 物 之 監 督 管 理 及 協 助 申 報, 協 調 輔 導 委 託 合 格 廠 商 進 行 有 害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四 作 業 內 容 ( 一 ) 棄 物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 見 附 件 一 ) ( 二 ) 一 般 事 業 棄 物 : 依 環 保 署 公 佈 之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表, 於 垃 圾 排 出 前, 依 法 應 進 行 一 般 垃 圾 資 源 垃 圾 及 廚 餘 等 三 大 類 之 分 類 工 作, 始 得 交 付 回 收 清 除 或 處 理 1. 各 單 位 之 事 業 棄 物 應 依 其 屬 性 作 分 類, 加 強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並 維 護 暫 存 區 之 環 境 衛 生, 並 應 定 期 填 列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統 計 表, 送 環 安 室 彙 整 統 計 2. 總 務 處 應 負 責 規 劃 清 運 事 宜 1
3. 一 般 棄 物 及 有 害 棄 物 應 於 各 單 位 分 開 貯 放 ( 三 ) 實 驗 室 有 害 棄 物 : 進 行 各 項 實 驗 時 應 考 慮 其 可 能 產 生 之 棄 物 種 類 數 量, 並 依 實 驗 棄 物 類 別 做 好 分 類 收 集 等 工 作, 亦 盡 可 能 考 慮 處 理 成 本 及 其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有 害 實 驗 棄 物 包 含 : 1. 研 究 試 驗 等 產 生 之 固 體 化 學 棄 物 2. 研 究 試 驗 等 產 生 之 液 體 化 學 棄 物 3. 感 染 性 之 實 驗 器 皿 耗 材 等 感 染 性 棄 物 4. 容 器 玻 璃 等 化 學 品 空 容 器 棄 物 5. 過 期 與 報 之 化 學 品 ( 四 ) 實 驗 棄 物 ( 液 ) 之 分 類 收 集 標 示 及 暫 貯 存 : 實 驗 棄 物 除 洗 滌 產 生 之 水 之 外, 但 其 濃 度 不 得 高 於 放 流 水 標 準, 均 不 得 傾 倒 於 水 槽, 應 妥 為 收 集 標 示 及 暫 貯 存, 並 依 程 序 向 實 驗 棄 物 承 辦 人 申 報 清 運 ( 五 ) 本 校 各 實 驗 室 產 生 之 有 害 事 業 棄 物 之 分 類 貯 存, 依 實 驗 室 棄 物 分 類 流 程 ( 如 附 件 二 ) 及 下 述 之 分 類 原 則 及 分 類 系 統, 分 別 收 集 貯 存 : 1. 無 機 液 : (1) 一 般 重 金 屬 液 : 包 括 金 屬 元 素 金 屬 化 合 物 等 液, 應 利 用 強 化 之 PE( 聚 乙 烯 ) PP( 聚 丙 烯 ) 桶 盛 裝, 並 統 一 貯 存 於 陰 涼 通 風 良 好 及 遠 離 熱 源 處 (2) 汞 系 液 : 含 無 機 汞 有 機 汞 之 液, 應 利 用 強 化 之 PE( 聚 乙 烯 ) PP( 聚 丙 烯 ) 桶 盛 裝, 並 統 一 貯 存 於 陰 涼 通 風 良 好 及 遠 離 熱 源 處 (3) 六 價 鉻 液 : 含 六 價 鉻 之 化 合 物 液, 應 利 用 強 化 之 PE( 聚 乙 烯 ) PP( 聚 丙 烯 ) 桶 盛 裝, 並 統 一 貯 存 於 陰 涼 通 風 良 好 及 遠 離 熱 源 處 (4) 氰 系 液 : 含 氰 化 合 物 氰 錯 化 合 物 之 游 離 液,pH 10.5 者, 應 利 用 強 化 之 PE( 聚 乙 烯 ) PP( 聚 丙 烯 ) 桶 盛 裝, 並 統 一 貯 存 於 陰 涼 通 風 良 好 及 遠 離 熱 源 處 (5) 酸 鹼 鹽 類 液 :ph 12.5 或 ph 2.0, 應 以 強 化 之 PE( 聚 乙 烯 ) 2
PP( 聚 丙 烯 ) 桶 或 玻 璃 容 器 盛 裝, 並 統 一 存 置 於 乾 燥 陰 涼 通 風 良 好 及 遠 離 陽 光 直 射 或 熱 源 處, 酸 鹼 鹽 類 為 不 相 容 物 應 分 別 貯 存 2. 有 機 系 液 : (1) 含 氯 有 機 液 : 含 鹵 素 類 溶 劑 如 脂 肪 族 鹵 素 類 化 合 物 ( 氯 仿 四 氯 化 碳 ) 芳 香 族 鹵 素 類 化 合 物 ( 氯 苯 等 ) 包 括 金 屬 元 素 金 屬 化 合 物 等 液, 應 利 用 玻 璃 類 或 強 化 之 PE( 聚 乙 烯 ) PP( 聚 丙 烯 ) 桶 盛 裝, 並 加 以 密 封,( 建 議 最 佳 方 式 為 採 用 附 彈 簧 蓋 之 防 爆 型 不 銹 鋼 桶 盛 裝 ), 此 類 棄 物 具 可 燃 性, 應 貯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射 之 區 域 並 遠 離 熱 火 源 及 不 可 與 不 相 容 物 共 同 貯 存 (2) 非 含 氯 有 機 液 : 含 一 般 有 機 溶 劑, 應 利 用 玻 璃 類 或 強 化 之 PE( 聚 乙 烯 ) PP( 聚 丙 烯 ) 桶 盛 裝, 並 加 以 密 封,( 建 議 最 佳 方 式 為 採 用 附 彈 簧 蓋 之 防 爆 型 不 銹 鋼 桶 盛 裝 ), 此 類 棄 物 具 易 燃 性, 應 貯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射 之 區 域 並 遠 離 熱 火 源 及 不 可 與 不 相 容 物 共 同 貯 存 ( 六 ) 容 器 玻 璃 等 棄 物 : 包 括 試 藥 瓶 盛 裝 容 器 及 滅 菌 後 之 針 頭 玻 璃 等, 應 統 一 存 放 於 大 型 加 蓋 塑 膠 桶 中, 且 應 貯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之 區 域, 另 不 相 容 棄 物 盛 裝 容 器 也 應 避 免 共 同 存 放 盛 裝 容 器 經 其 洗 淨 後, 得 認 定 為 一 般 事 業 棄 物, 所 產 生 之 水 液, 仍 應 依 本 條 之 分 類 原 則 加 以 妥 善 分 類 貯 存 ( 七 ) 有 害 棄 物 儲 存 安 全 要 求 1. 不 同 棄 物 應 儲 存 於 可 相 容 之 容 器 中, 不 具 相 容 性 之 有 害 棄 物 應 分 別 儲 存 不 可 混 儲, 有 害 棄 物 相 容 表 應 懸 掛 於 實 驗 場 所 明 顯 處, 並 公 告 周 知 2. 儲 存 容 器 應 明 顯 標 示 其 種 類 性 質 並 保 持 良 好 情 況, 如 有 損 壞 或 洩 漏 之 虞, 應 立 即 更 換 並 隨 時 保 持 容 器 清 潔 3. 棄 物 暫 貯 存 區 不 可 堆 高 及 置 於 近 火 源 處, 其 儲 存 場 所 應 避 免 高 溫 日 曬 及 雨 淋, 最 好 有 抽 氣 設 備, 須 有 洩 漏 防 護 設 施, 以 避 免 意 3
外 洩 漏 造 成 危 害 4. 實 驗 棄 物 之 外 觀 明 顯 處 需 加 以 標 示 ( 八 ) 紀 錄 : 1. 實 驗 棄 物 之 內 部 申 報 (1) 實 驗 室 申 報 實 驗 棄 物 時,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應 先 分 類 統 計 並 分 類 儲 存, 確 認 實 驗 棄 物 標 示 已 貼 妥, 並 於 通 知 之 收 集 時 間 內 等 待 收 集 清 運 (2) 實 驗 棄 物 承 辦 人 核 對 申 報 資 料 : 核 對 申 報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 實 驗 棄 物 產 出 實 驗 室 暫 貯 存 地 點 實 驗 棄 物 標 示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簽 名 實 驗 負 責 人 簽 名 等 資 料 ; 各 運 作 單 位 需 自 行 負 責 申 報 的 正 確 性 2. 實 驗 室 棄 物 外 部 申 報 : 環 安 室 執 行 申 報 作 業 (1) 有 害 棄 物 資 料 調 查 : 由 環 安 室 彙 整 全 校 各 相 關 院 系 所 單 位 之 有 害 事 業 棄 物 產 出 暫 貯 存 資 料, 必 要 時 可 抽 查 其 申 報 資 料 及 分 類 的 正 確 性 (2) 各 單 位 棄 物 申 報 : 環 安 室 定 期 要 求 各 運 作 單 位 申 報 資 料, 統 計 棄 物 產 出 之 種 類 數 量 等 資 料 ( 九 ) 有 害 棄 物 清 運 : 1. 實 驗 棄 物 承 辦 人 在 收 集 清 運 前 需 配 戴 個 人 防 護 器 材 ( 安 全 鞋 實 驗 衣 或 工 作 衣 耐 酸 鹼 手 套 安 全 口 罩 及 安 全 眼 鏡 等 ) 2. 實 驗 棄 物 承 辦 人 收 集 各 單 位 棄 的 產 生 申 報 資 料, 環 安 室 視 必 要 進 行 實 驗 室 液 分 類 數 量 申 報 資 料 及 標 示 之 完 整 性 調 查 3. 不 明 實 驗 棄 物 需 由 產 出 之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或 單 位 主 管 負 責 說 明 其 可 能 成 分, 方 可 申 報 及 收 集 4. 實 驗 棄 物 若 有 未 標 示 名 稱 未 貼 棄 物 標 示 標 示 不 清 或 與 內 容 物 不 相 符 合 貯 存 容 器 不 合 格 未 辦 理 申 報 等 情 形, 視 為 不 合 格 之 申 報 環 安 室 有 權 不 收 集 清 運 5. 各 相 關 院 系 所 單 位 於 接 獲 實 驗 場 所 有 害 棄 物 清 運 行 程 表 通 知 後, 應 登 錄 各 實 驗 場 所 有 害 棄 物 清 運 資 料 並 於 清 運 前 規 定 時 限 內, 將 實 驗 場 所 有 害 棄 物 清 運 相 關 資 料 告 知 環 安 室 6. 各 相 關 院 系 所 單 位 於 清 運 前 一 日, 將 有 害 棄 物 集 中, 檢 查 是 否 滲 4
漏 或 密 封 不 良 一 確 定 檢 查 滅 菌 後 之 非 感 染 性 事 業 棄 物 之 內 容 物 是 否 符 合 清 運 規 定 二 搬 運 同 仁 及 工 讀 生 應 著 防 護 衣 手 套 等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控 制 重 點 三 確 實 監 督 有 害 事 業 棄 物 棄 置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四 清 運 申 報 時 機 : 1. 每 半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實 驗 室 棄 物 清 運 及 申 報 2. 每 季 進 行 一 次 液 清 運 並 申 報 3. 資 源 回 收 量 每 月 5 日 前 統 計 上 網 申 報 1. 實 驗 室 棄 物 分 類 流 程 2. 實 驗 液 相 容 表 相 關 表 格 3.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統 計 表 4. 實 驗 棄 物 統 計 表 5. 實 驗 室 棄 物 月 報 表 6. 液 傾 倒 成 份 記 錄 表 5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棄 物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棄 物 類 別 研 判 分 類 貯 存 及 記 錄 實 驗 室 有 害 事 業 棄 物 1. 實 驗 固 體 可 燃 棄 物 2. 滅 菌 後 之 非 感 染 性 事 業 棄 物 1. 實 驗 液 2. 費 器 化 學 藥 品 實 驗 用 棄 玻 璃 每 月 隔 週 清 運 ( 環 安 室 委 託 合 格 清 運 處 理 廠 商 辦 理 作 業 ) 清 運 日 期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上 車 每 季 清 運 ( 環 安 室 委 託 合 格 清 運 處 理 廠 商 辦 理 作 業 ) 清 運 日 期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上 車 上 網 登 打 清 運 地 送 三 聯 單 並 列 印 交 清 運 司 機 84 小 時 內 連 線 上 網 確 認 申 報 聯 單 內 容 是 否 與 清 除 者 實 際 量 相 符 經 費 核 銷 結 束 6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液 相 容 表 7
8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統 計 表 月 報 期 間 終 了 十 五 日 內 編 報 編 製 機 關 表 號 機 關 團 體 學 校 或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統 計 單 位 名 稱 : 中 華 民 國 : 年 月 單 位 : 公 斤 區 別 總 計 紙 類 鐵 罐 鋁 罐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寶 特 瓶 塑 膠 製 品 ( 寶 特 瓶 除 外 ) 玻 璃 容 器 舊 衣 類 家 電 電 腦 輪 胎 鋁 箔 包 紙 容 器 乾 電 池 鉛 蓄 電 池 日 光 燈 管 ( 直 管 ) 包 裝 用 發 泡 塑 膠 農 藥 容 器 及 特 殊 環 境 用 藥 容 器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容 器 紙 餐 盒 光 碟 片 行 動 電 話 其 他 合 計 重 量 清 運 對 象 回 收 商 清 潔 隊 備 註 欄 主 辦 人 員 : 審 核 : 單 位 負 責 人 :
1. 本 統 計 報 表 適 用 於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及 學 校 填 寫 當 月 之 回 收 量, 並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向 當 地 執 行 機 關 申 報 資 源 回 收 量 2. 本 表 編 製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送 當 地 執 行 機 關, 一 份 自 存 3. 填 表 方 式 :(1) 資 源 回 收 團 體 應 統 計 當 月 份 之 資 源 回 收 量, 填 報 於 各 項 資 源 回 收 之 重 量 表 中 (2) 清 運 對 象 分 為 回 收 商 及 清 潔 隊, 請 自 選 清 運 對 象 4. 本 表 皆 以 公 斤 為 單 位, 若 無 法 得 其 實 際 重 量, 折 算 標 準 如 下 : (1) 寶 特 瓶 24.8 支 以 一 公 斤 計 (2) 輪 胎 : 機 動 車 輛 一 條 以 8.7 公 斤 計 ; 腳 踏 車 一 條 以 0.618 公 斤 計 (3) 電 視 機 一 台 以 25 公 斤 計, 冰 箱 一 台 以 50 公 斤 計, 冷 氣 機 一 台 以 60 公 斤 計, 洗 衣 機 一 台 以 40 公 斤 計, 其 餘 家 電 以 一 台 約 40 公 斤 計 (4) 電 腦 : 桌 上 型 主 機 : 一 台 以 12 公 斤 計 監 視 器 : 一 台 以 12 公 斤 計 ; 筆 記 型 一 台 以 4 公 斤 計, 印 表 機 一 台 以 8.5 公 斤 計 (5) 鉛 蓄 電 池 一 個 以 17 公 斤 計 (6)7 支 日 光 燈 管 直 管 約 以 一 公 斤 計 ( 取 20W 40W 日 光 燈 管 平 均 值 ) 5.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請 於 備 註 欄 處 填 寫 以 便 區 分 及 查 核 比 對 之 須 6. 包 裝 用 發 泡 塑 膠 : 指 發 泡 聚 苯 乙 烯 (EPS) 發 泡 聚 乙 烯 (EPE) 發 泡 聚 丙 烯 (EPP) 發 泡 乙 烯 聚 合 物 (EPO) 等 作 為 緩 衝 材 保 溫 絕 熱 材 之 包 裝 7. 本 表 可 於 北 市 環 保 局 網 站 :http://www.dep.taipei.gov.tw/ 中 文 版 / 便 民 服 務 / 表 單 下 載 / 府 內 單 位 - 第 五 科 / 機 關 社 區 學 校 提 報 回 收 量 表 / 表 單 下 載 8. 環 境 藥 罐 係 指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用 之 環 境 用 藥 瓶 罐 9. 本 表 請 於 次 月 五 日 前 於 核 章 後 免 備 文 逕 覆 北 市 環 保 局 10. 聯 絡 人 : 陳 明 祥 電 話 :27208889 轉 4548 電 子 信 箱 : 社 區 團 體 :la_community@mail.taipei.gov.tw 機 關 :la_institution@mail.taipei.gov.tw 學 校 :la_school@mail.taipei.gov.tw 9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實 驗 棄 物 統 計 表 學 校 代 碼 : 年 序 及 清 運 次 序 : 實 驗 室 名 稱 : 棄 物 形 態 : 固 體 液 體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 貯 存 桶 流 水 號 進 廠 代 碼 進 廠 棄 物 棄 物 分 類 種 類 代 碼 棄 物 棄 物 特 性 ( 有 無 ) 桶 數 重 量 / 體 積 有 機 含 含 公 斤 / 公 升 放 射 性 ph ( 鹵 素 ) 氰 化 物 汞 離 子 備 註 小 計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清 點 日 期 : 年 月 日 頁 次 : 10
實 驗 室 棄 物 月 報 表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年 月 份 實 驗 室 棄 物 月 報 表 編 號 原 棄 物 代 碼 物 種 上 月 暫 存 量 ( 公 噸 ) 本 月 產 出 量 ( 公 噸 ) 本 月 清 除 量 ( 公 噸 ) 本 月 暫 存 量 ( 公 噸 ) 桶 數 1 C-0105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2499 其 他 液 或 其 混 合 物 2 c-0119 其 他 含 有 毒 重 金 屬 且 超 過 溶 出 標 準 之 混 合 棄 物 2499 其 他 液 或 其 混 合 物 3 C-0149 其 他 含 有 機 氯 污 染 物 且 超 過 溶 出 標 準 之 混 合 棄 物 2499 其 他 液 或 其 混 合 物 C-0169 有 機 化 合 物 且 4 超 過 溶 出 標 準 之 混 合 棄 物 5 C-0201 液 ph 值 大 ( 等 ) 於 12.5 6 C-0202 液 ph 值 小 ( 等 ) 於 2.0 2405 不 含 鹵 有 機 液 ( 溶 劑 ) 2406 鹼 液 2407 酸 液 7 C-0301 液 閃 火 點 小 於 60 ( 不 包 含 乙 醇 體 積 濃 度 小 於 24% 之 酒 類 棄 物 ) 2499 其 他 液 或 其 混 合 物 8 C-0599 可 燃 感 染 性 事 業 棄 物 混 合 物 2103 遭 污 染 物 品 類 醫 療 棄 物 9 C-9999 其 他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棄 物 2599 其 他 未 歸 類 之 事 業 棄 物 10 D-1799 油 混 合 物 1799 油 混 合 物 11 E-0207 不 含 多 氯 聯 苯 之 變 壓 器 2707 不 含 多 氯 聯 苯 ( 低 於 50ppm) 但 含 油 脂 之 變 壓 器 電 容 器 合 計 填 表 人 : 單 位 主 管 : 日 期 : 11
液 傾 倒 成 份 記 錄 表 貯 留 單 位 : 系 所 實 驗 室 液 類 別 : 液 桶 編 號 : 傾 倒 日 期 液 主 要 成 份 傾 倒 量 簽 名 備 註 審 核 : 頁 次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