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保 產 品 規 格 清 單 1/27 產 品 名 稱 建 築 材 料 ( 類 別 編 號 - 01) 建 議 的 環 保 規 格 01 地 板 材 料 以 產 品 總 塑 膠 重 量 計 算, 塑 膠 地 板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10% 的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以 下 金 屬 或 以 下 金 屬 所 組 成 的 混 合 物 : i. 鎘 ii. 水 銀 iii. 六 價 鉻 iv. 鉛 v. 砷 vi. 銻 產 品 中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釋 放 量 不 應 多 於 每 平 方 米 2 克 產 品 中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釋 放 量 率 不 應 多 於 每 小 時 每 平 方 米 500 微 克 產 品 中 甲 醛 的 釋 放 量 在 每 立 方 米 空 氣 中 不 應 多 於 0.13 毫 克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氯 化 或 溴 化 石 蠟 有 機 錫 合 物 鄰 笨 二 甲 酸 酯 類 或 多 溴 二 苯 醚 阻 燃 劑 成 份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02 聚 氯 乙 烯 喉 管 及 配 件 以 重 量 計, 產 品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30% 的 塑 膠 廢 料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鎘 及 鉛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03 溶 劑 / 水 性 油 漆 須 符 合 香 港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規 列 中 對 各 種 產 品 內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含 量 要 求 產 品 不 應 含 氯 氟 烴 (CFCs) 漆 料 不 應 含 有 水 銀 砷 硒 鉛 鎘 及 六 價 鉻 成 份 漆 料 或 任 何 加 入 漆 料 中 的 稀 釋 劑 不 應 含 有 甲 醛 或 有 可 釋 放 甲 醛 潛 在 可 能 的 物 料 04 地 毯 底 墊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5% 消 費 後 或 工 業 用 後 的 回 收 成 份 產 品 中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TVOCs) 釋 放 量 率 不 應 多 於 每 小 時 每 平 方 米 0.5 毫 克 產 品 應 以 可 移 除 的 形 式 組 合 出 售 產 品 不 應 局 部 含 生 物 抑 制 劑 應 使 用 水 性 粘 合 劑 或 無 需 使 用 粘 合 劑 地 毯 不 應 含 有 聚 氯 乙 烯 地 毯 底 不 應 含 有 聚 氯 乙 烯, 而 地 毯 底 物 料 應 為 棉 麻 纖 維 樹 脂 或 聚 酯 產 品 應 可 回 收 再 造 成 新 地 毯 或 其 他 產 品, 或 應 能 夠 被 翻 新
2/27 05 安 全 帽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清 潔 物 料 ( 類 別 編 號 - 02) 01 多 用 途 清 潔 劑 須 不 含 有 活 性 氯 化 合 物 根 據 美 國 ASTM D1767 肥 皂 或 合 成 洗 滌 劑 中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含 量 的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或 相 等 的 試 驗 方 法, 產 品 須 含 0%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須 不 含 烷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APEO) 產 品 的 可 生 物 降 解 程 度 應 達 90% 或 以 上 以 質 量 計 算, 產 品 中 不 應 含 有 超 過 5%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根 據 BS 3762 或 最 新 版 本, 洗 滌 劑 的 水 溶 液 酸 鹼 值 不 得 高 於 10.5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有 機 物 質 或 溶 劑 02 洗 衣 粉 / 肥 皂 須 不 含 活 性 氯 化 合 物 根 據 美 國 ASTM D1767 肥 皂 或 合 成 洗 滌 劑 中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含 量 的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或 相 等 的 試 驗 方 法, 產 品 須 含 0%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須 不 含 烷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APEO) 產 品 的 可 生 物 降 解 程 度 應 達 90% 或 以 上 以 質 量 計 算, 產 品 中 不 應 含 有 超 過 5%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在 產 品 生 產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磷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螢 光 增 白 劑 03 潔 廁 劑 根 據 美 國 ASTM D1767 肥 皂 或 合 成 洗 滌 劑 中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含 量 的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或 相 等 的 試 驗 方 法, 產 品 須 含 0%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須 不 含 烷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APEO) 產 品 的 可 生 物 降 解 程 度 應 達 90% 或 以 上 以 質 量 計 算, 產 品 中 不 應 含 有 超 過 5%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任 何 在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中 心 (IARC) 名 單 中 組 別 1 ( 已 證 實 的 致 癌 物 ) 組 別 2A( 有 可 能 的 致 癌 物 ) 組 別 2B( 有 機 會 的 致 癌 物 ) 的 化 學 品 04 皂 液 根 據 美 國 ASTM D1767 肥 皂 或 合 成 洗 滌 劑 中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含 量 的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或 相 等 的 試 驗 方 法, 產 品 應 含 0%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應 不 含 烷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APEO) 產 品 的 可 生 物 降 解 程 度 應 達 60% 或 以 上 5% 的 皂 液 產 品 的 酸 鹼 值 介 乎 6 至 10 之 間
不 使 用 生 物 累 積 性 防 腐 劑 05 清 潔 布 及 廢 棉 清 潔 布 i.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螢 光 增 白 劑 ii. 產 品 的 甲 醛 含 量 應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15 毫 克 (0.15 mg/kg) iii. 產 品 的 五 氯 苯 酚 應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15 毫 克 (0.15 mg/kg) 廢 棉 漂 白 劑 的 可 吸 收 有 機 物 鹵 化 物 (AOX) 釋 放 量 應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100 毫 克 氯 (100 mg Cl/kg) 06 消 毒 劑 在 產 品 生 產 及 製 造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含 有 磷 酸 鹽 成 份 的 增 強 劑 在 產 品 生 產 及 製 造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含 有 烷 基 酚 乙 氧 基 化 物 成 份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電 腦 設 備 及 產 品 ( 類 別 編 號 - 03) 01 桌 上 電 腦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有 關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ACPI) 及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產 品 中 所 有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產 品 組 件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02 液 晶 體 顯 示 器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有 關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ACPI) 及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顯 示 器 每 一 顆 背 光 源 燈 內 平 均 的 水 銀 含 量 不 應 多 於 3 毫 克 顯 示 器 在 閒 置 或 低 電 耗 情 況 時 耗 電 量 應 少 於 30 瓦 特 或 以 下 產 品 中 所 有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產 品 組 件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3/27
03 網 絡 產 品 ( 包 括 區 域 網 路 交 換 器 路 由 器 電 線 等 等 ) 4/27 應 合 歐 盟 限 制 電 器 及 電 子 設 備 使 用 有 害 物 質 指 令 (RoHS) 對 有 害 物 質 濃 度 的 要 求, 如 下 : 產 品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產 品 組 件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04 手 提 電 腦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有 關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ACPI) 及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當 在 閒 置 或 低 電 耗 情 況 時, 產 品 耗 電 量 應 少 於 60 瓦 特 產 品 中 所 有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產 品 組 件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05 打 印 機 鐳 射 打 印 機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產 品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產 品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素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04 毫 克 的 臭 氧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25 毫 克 的 微 塵 06 伺 服 器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07 多 合 一 多 功 能 儀 器 ( 可 供 複 印 打 印 及 傳 真 用 ) 產 品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產 品 組 件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04 毫 克 的 臭 氧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25 毫 克 的 微 塵 08 掃 描 器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電 器 用 品 氣 體 用 具 及 照 明 設 備 ( 類 別 編 號 - 04)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01 家 庭 用 抽 氣 扇 產 品 電 功 率 因 素 不 應 少 於 0.85 5/27
6/27 包 裝 用 的 瓦 欏 紙 箱 應 由 含 有 80% 再 造 紙 漿 材 料 製 成 塑 膠 包 裝 材 料 不 應 含 有 聚 氯 乙 烯 成 份 或 其 他 含 氯 化 成 份 的 塑 膠 物 料 02 電 風 扇 產 品 電 功 率 因 素 不 應 少 於 0.8 包 裝 用 的 瓦 欏 紙 箱 應 由 含 有 80% 再 造 紙 漿 材 料 製 成 塑 膠 包 裝 材 料 不 應 含 有 聚 氯 乙 烯 成 份 或 其 他 含 氯 化 成 份 的 塑 膠 物 料 03 充 油 式 電 暖 爐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04 石 油 氣 熱 板 煮 食 爐 當 使 用 時,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一 百 (100ppm) 熱 效 率 不 應 低 於 60% 05 石 油 氣 熱 水 器 材 料 內 禁 止 含 有 石 棉 物 質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率 不 應 超 過 每 千 瓦 小 時 94 毫 克 (94mg/kWh) 一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四 十 (40ppm)
7/27 熱 負 荷 在 70 千 瓦 以 內 的 石 油 氣 住 宅 式 即 熱 氣 體 熱 水 爐,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06 雪 櫃 冷 凍 室 須 屬 於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中 所 指 明 的 第 六 類 別, 設 有 四 星 級 冷 凍 室, 並 須 附 有 符 合 ISO8561 的 最 新 版 本 或 其 他 國 際 標 準 的 標 籤 雪 櫃 不 得 含 有 香 港 法 例 第 403 章 保 護 臭 氧 層 ( 受 管 制 製 冷 劑 ) 規 例 中 受 管 制 的 製 冷 劑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發 出 的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而 其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應 為 第 一 級 在 產 品 生 產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以 下 物 料 : i. 含 氯 氟 烴 (CFCs) 含 氯 氟 烴 (HCFCs) 氟 烷 二 氯 甲 烷 或 其 他 鹵 化 有 機 溶 劑 ii.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iii. 鹵 素 ( 例 如 氟 氯 及 包 括 在 鹵 鹽 中 使 用 之 混 合 劑 ) iv. 烷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APEO) 其 衍 生 產 品 烷 基 苯 酚 (APDs) 或 直 鏈 烷 基 苯 磺 酸 鹽 (LAS) 07 冷 氣 機 不 得 使 用 含 有 含 氯 氟 烴 (CFCs) 類 型 的 製 冷 劑 所 有 冷 氣 機 以 最 大 馬 力 運 作 時 電 功 率 因 素 須 不 少 於 0.85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發 出 的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而 其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應 為 第 一 級 08 煤 氣 煮 食 爐 當 使 用 時,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六 十 (60ppm) 熱 效 率 不 應 低 於 60%
09 煤 氣 熱 水 器 材 料 內 禁 止 含 有 石 棉 物 質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率 不 應 超 過 每 千 瓦 小 時 94 毫 克 (94mg/kWh) 一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四 十 (40ppm) 熱 負 荷 在 70 千 瓦 以 內 的 石 油 氣 住 宅 式 即 熱 氣 體 熱 水 爐,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10 空 氣 清 新 機 / 淨 化 器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0.01 (0.01ppm) 的 臭 氧 噪 音 ( 聲 壓 級 ) 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每 分 鐘 每 立 方 米 <5 5-10 10-20 <20 的 氣 體 流 速 A 加 權 聲 壓 級 ( 分 <45 <50 <55 <60 貝 ) 產 品 中 所 有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11 除 濕 機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發 出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 產 品 的 額 定 抽 濕 量 超 過 每 日 35 公 升, 但 不 超 過 87 公 升 ) 或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 產 品 的 額 定 抽 濕 量 應 不 多 於 每 日 35 公 升 ), 而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的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應 為 第 一 級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ACPI) 及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 註 : 不 適 用 於 受 能 源 效 益 ( 產 品 標 籤 ) 條 例 ( 第 598 章 ) 管 制 的 除 濕 機 ) 12 洗 碗 碟 機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8/27
9/27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產 品 的 清 潔 劑 壓 出 器 應 根 據 染 污 程 度 有 清 晰 的 容 量 刻 度, 方 便 作 出 調 整 每 個 運 作 週 期 的 耗 水 量 不 應 超 過 25 公 升 以 聲 壓 等 級 計 算, 獨 立 式 和 嵌 入 式 的 產 品 噪 音 不 應 超 過 57 分 貝 (A) 及 51 分 貝 (A) 13 電 熱 水 器 材 料 內 禁 止 含 有 石 棉 物 質 存 儲 容 量 不 超 過 300 升 的 熱 水 器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發 出 的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而 其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應 為 第 一 級 14 螢 光 燈 / 光 管 用 的 電 子 鎮 流 器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於 最 高 的 測 溫 點 (tc) 及 一 般 網 絡 狀 態 下, 最 短 工 作 壽 命 應 有 50,000 照 明 小 時 熒 光 燈 的 光 通 量 應 保 持 不 變 電 子 鎮 流 器 應 易 於 分 拆 為 外 殼 絕 緣 箔 印 刷 線 路 板 及 含 電 解 質 的 部 件, 以 便 進 行 物 質 回 收
10/27 15 螢 光 光 管 / 慳 電 膽 額 定 瓦 數 不 超 過 60 瓦 特 的 整 合 式 緊 湊 型 熒 光 燈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發 出 的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而 其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應 為 第 一 級 非 整 合 式 緊 湊 型 熒 光 燈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發 出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顯 色 性 指 數 (CRI) 不 應 低 於 80 16 液 晶 體 投 映 機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17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 家 居 及 辦 公 室 用 ) ( 包 括 出 口 指 示 燈 )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顯 色 性 指 數 (CRI) 不 應 低 於 80 11/27 發 光 二 極 管 的 發 光 效 率 應 附 合 以 下 要 求 : i. 全 方 位 照 明 燈 : 發 光 二 極 管 的 功 率 <10W, 發 光 效 率 應 符 合 50lm/W 發 光 二 極 管 的 功 率 10W, 發 光 效 率 應 符 合 55lm/W ii. 裝 飾 燈 : 發 光 效 率 應 符 合 40lm/W iii. 定 向 照 明 燈 : 燈 直 徑 20/8 吋, 發 光 效 率 應 符 合 40lm/W 燈 直 徑 20/8 吋, 發 光 效 率 應 符 合 45lm/W iv. 其 他 照 明 燈 : 發 光 效 率 應 符 合 55lm/W 18 微 波 爐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19 電 視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12/27 20 吸 塵 機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21 洗 衣 機 / 乾 衣 機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發 出 的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而 其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應 為 第 一 級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 註 : 不 適 用 於 受 能 源 效 益 ( 產 品 標 籤 ) 條 例 ( 第 598 章 ) 管 制 的 洗 衣 機 ) 燃 油 及 碳 氫 潤 滑 劑 ( 類 別 編 號 - 05) 以 聲 壓 等 級 計 算, 產 品 釋 放 的 噪 音 在 洗 衣 時 不 應 超 過 60 分 貝 (A) 及 於 旋 轉 時 不 應 超 過 76 分 貝 (A) 01 汽 車 燃 油 歐 盟 五 期 無 鉛 汽 油 以 重 量 計, 最 高 含 硫 量 為 每 公 斤 十 毫 克 (10mg/kg), 而 最 高 含 鉛 量 為 每 公 升 五 毫 克 (5mg/L) 歐 盟 五 期 柴 油 以 重 量 計, 最 高 含 硫 量 為 每 公 斤 十 毫 克 (10mg/kg) - 應 含 生 化 柴 油 : 柴 油 的 脂 肪 酸 甲 酯 含 量 以 體 積 計 為 5% 須 根 據 香 港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汽 車 燃 料 ) 規 列 附 表 一, 以 質 量 計, 汽 車 柴 油 不 得 含 多 環 芳 香 碳 氫 化 合 物 多 於 11% 02 汽 車 潤 滑 油 產 品 應 含 有 再 造 成 份 高 溫 防 水 潤 滑 油 脂 不 應 含 鉛 成 份 應 含 總 有 機 鹵 化 物 不 多 於 百 萬 份 之 五 (5ppm) 應 含 多 氯 聯 苯 不 多 於 百 萬 份 之 一 (1ppm) 應 含 苯 並 [a] 芘 及 苯 並 [a] 蒽 不 多 於 百 萬 份 之 五 (5ppm) 家 具 宿 舍 及 辦 公 室 ( 類 別 編 號 - 06)
13/27 01 椅 子 對 木 材 的 要 求 產 品 的 木 材 料 或 纖 維 應 有 森 林 管 理 認 證 如 森 林 管 理 公 會 (FSC) 或 The Australian Forest Certification Scheme (AFCS) 的 認 可 對 產 品 塑 膠 材 料 的 要 求 在 塑 膠 材 料 中 不 應 含 有 鉛 鉻 鎘 水 銀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或 鹵 化 有 機 物 質 對 填 料 的 要 求 椅 子 中 使 用 的 泡 沫 樹 脂 內 甲 醛 釋 放 量 不 應 多 於 每 公 斤 30 毫 克 (30ppm) 對 塗 在 椅 上 的 漆 油 的 要 求 塗 在 椅 上 的 漆 油, 其 鉛 鎘 水 銀 和 六 價 鉻 的 總 重 量 不 應 多 於 0.1%( 即 每 公 斤 不 多 於 1000 毫 克 ) 02 床 褥 乳 膠 棉 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i. 重 金 屬 標 準 : 銅 少 於 百 萬 份 之 二 (2ppm) 鉻 鎳 少 於 百 萬 份 之 一 (1ppm) 砷 鉛 銻 鈷 少 於 千 萬 份 之 五 (0.5ppm) 鎘 少 於 千 萬 份 之 一 (0.1ppm) 水 銀 少 於 億 份 之 二 (0.02ppm) ii. 可 測 出 的 甲 醛 釋 放 量 少 於 百 萬 份 之 三 十 (30ppm) iii.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每 立 方 米 少 於 0.5 毫 克 iv. 含 有 銅 鉛 鉻 或 鎳 的 染 料 不 應 在 產 品 中 使 用 v. 氯 苯 酚 鹽 或 氯 苯 酚 酯 少 於 千 萬 份 之 一 (0.1ppm), 而 含 單 雙 氯 酚 鹽 或 含 單 雙 氯 酚 酯 亦 少 於 千 萬 份 之 一 (0.1ppm) vi. 丁 二 烯 含 量 少 於 百 萬 份 之 一 (1ppm) vii. 亞 硝 胺 含 量 少 於 每 立 方 米 0.001 毫 克 碎 泡 棉 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i. 重 金 屬 標 準 : 銅 少 於 百 萬 份 之 二 (2ppm) 鉻 鎳 少 於 百 萬 份 之 一 (1ppm) 砷 鉛 銻 鈷 少 於 千 萬 份 之 五 (0.5ppm) 鎘 少 於 千 萬 份 之 一 (0.1ppm) 水 銀 少 於 億 份 之 二 (0.02ppm) ii. 可 測 出 甲 醛 釋 放 量 少 於 百 萬 份 之 三 十 (30ppm) iii.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每 立 方 米 少 於 0.5 毫 克 (0.5mg/m 3 ) iv. 含 氯 氟 烴 (CFCs) 含 氯 氟 烴 (HCFCs) 氟 烷 或 二 氯 甲 烷 不 應 使 用 在 發 泡 劑 中 v. 有 機 錫 合 化 物 不 應 在 產 品 中 使 用 vi. 含 有 銅 鉛 鉻 或 鎳 的 染 料 不 應 在 產 品 中 使 用
14/27 所 有 粘 合 劑 不 應 含 有 苯 和 氯 苯 成 份 床 墊 物 料 不 應 含 有 甲 醛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有 機 錫 化 合 物 鎘 鉛 六 價 鉻 水 銀 及 其 化 合 物 03 屏 風 甲 醛 釋 放 量 : 所 有 木 板 均 須 達 到 以 下 板 材 類 甲 醛 釋 放 量 之 國 際 標 準 E1 級 別 纖 維 板 : 每 一 百 克 不 多 於 8 毫 克 ( 測 試 方 法 按 照 EN120 標 準 ) 夾 板 : 每 立 方 米 空 氣 中 釋 放 不 多 於 0.124 毫 克 ( 測 試 方 法 按 照 EN717-1 標 準 ) 有 害 物 質 : 以 下 物 質 包 括 砷 鎘 鉛 水 銀 氟 五 氯 苯 酚 焦 油 ( 苯 並 (a) 芘 ) 不 應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加 在 產 品 上 塗 層 / 處 理 工 序 : 家 具 及 組 件 不 應 因 滲 入 標 籤 塗 層 等 處 理 工 序 而 妨 礙 產 品 回 收 再 造 包 裝 要 求 : 不 應 使 用 氯 化 或 鹵 化 塑 膠 物 料 作 為 包 裝 材 料 04 梳 化 對 木 材 的 要 求 產 品 的 木 材 料 或 纖 維 應 有 森 林 管 理 認 證 如 FSC 或 AFCS 認 可 的 材 料 製 成 對 產 品 塑 膠 材 料 的 要 求 在 塑 膠 材 料 中 不 應 含 有 鉛 鉻 鎘 水 銀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或 鹵 化 有 機 物 質 對 填 料 的 要 求 i. 不 應 加 入 鹵 化 阻 燃 劑 ii.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有 機 氯 漂 白 劑 iii. 染 料 不 應 含 有 鉛 錫 鎘 六 價 鉻 和 水 銀 對 包 裝 的 要 求 包 裝 材 料 不 應 使 用 含 氯 塑 料 05 鋼 製 文 件 櫃 塗 層 中 不 應 含 有 : i. 甲 醛 或 鹵 素 溶 劑 ii. 重 金 屬 如 水 銀 鉛 鎘 鉻 和 其 氧 化 物 iii. 芳 香 烴, 如 甲 苯 或 二 甲 苯 稀 釋 劑 的 溶 劑 ( 但 如 有 其 他 物 質 和 芳 香 烴 化 學 反 應 相 若 或 更 好 則 例 外 ) iv.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濃 度 每 公 升 不 超 過 250 克 表 面 處 理 工 序 不 應 使 用 1, 1, 1, 三 氯 乙 烷 化 合 物 06 辦 公 室 工 作 站 甲 醛 釋 放 量 : 所 有 木 板 均 須 達 到 以 下 板 材 類 甲 醛 釋 放 量 之 國 際 標 準 E1 級 別 纖 維 板 : 每 一 百 克 不 多 於 8 毫 克 ( 測 試 方 法 按 照 EN120 標 準 ) 夾 板 : 每 立 方 米 空 氣 中 釋 放 不 多 於 0.124 毫 克 ( 測 試 方 法 按 照 EN717-1 標 準 ) 有 害 物 質 : 以 下 物 質 包 括 砷 鎘 鉛 水 銀 氟 五 氯 苯 酚 焦 油 ( 苯 並 (a) 芘 ) 不 應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加 在 產 品 上
15/27 塗 層 / 處 理 工 序 : 家 具 及 組 件 不 應 因 滲 入 標 籤 塗 層 等 處 理 工 序 而 妨 礙 產 品 回 收 再 造 包 裝 要 求 : 不 應 使 用 氯 化 或 鹵 化 塑 膠 物 料 作 為 包 裝 材 料 07 金 屬 家 具 產 品 中 的 金 屬 應 能 在 沒 需 要 使 用 特 別 工 具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和 其 他 物 料 分 開 但 情 況 並 不 適 用 於 用 作 表 面 處 理 的 金 屬 顏 色 塗 料 不 應 含 有 : i. 甲 醛 或 鹵 素 溶 劑 ii. 重 金 屬 如 水 銀 鉛 鎘 鉻 和 其 氧 化 物 如 果 產 品 含 有 塑 料 部 件, 塑 膠 部 份 不 應 含 有 以 下 物 質 : i. 鉛 ii. 鉻 iii. 鎘 iv. 水 銀 v.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vi. 鹵 化 有 機 物 質 08 木 製 家 具 甲 醛 釋 放 量 : 所 有 木 板 均 應 達 到 以 下 板 材 類 甲 醛 釋 放 量 之 國 際 標 準 E1 級 別 纖 維 板 : 每 一 百 克 不 多 於 8 毫 克 ( 測 試 方 法 按 照 EN120 標 準 ) 夾 板 : 每 立 方 米 空 氣 中 釋 放 不 多 於 0.124 毫 克 ( 測 試 方 法 按 照 EN717-1 標 準 ) 對 木 材 的 要 求 產 品 的 木 材 料 或 纖 維 應 有 森 林 管 理 認 證 如 森 林 管 理 公 會 (FSC) 或 The Australian Forest Certification Scheme (AFCS) 的 認 可 有 害 物 質 : 以 下 物 質 包 括 砷 鎘 鉛 水 銀 氟 五 氯 苯 酚 焦 油 ( 苯 並 (a) 芘 ) 不 應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加 在 產 品 上 家 居 物 品 ( 類 別 編 號 07) 01 戶 外 工 作 使 用 的 袋 / 背 包 塑 膠 部 份 不 應 含 有 以 下 物 質 : i. 鉛 ii. 鉻 iii. 鎘 iv. 水 銀 v.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vi. 鹵 化 有 機 物 質 纖 維 / 人 造 皮 製 品 應 附 合 以 下 要 求 : i. 甲 醛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75 毫 克 (75 mg/kg) ii. 五 氯 苯 酚 (PCP):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5 毫 克 (0.5 mg/kg) iii. 鉛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1 毫 克 (1 mg/kg) iv. 鎘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1 毫 克 (0.1 mg/kg) v. 總 鉻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2 毫 克 (2 mg/kg) vi. 六 價 鉻 : 應 不 能 被 驗 出 vii. 水 銀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02 毫 克 (0.02 mg/kg) viii. 偶 氮 染 料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30 毫 克 (30 mg/kg) 皮 革 製 品 應 附 合 以 下 要 求 : i. 甲 醛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150 毫 克 (150 mg/kg) ii. 五 氯 苯 酚 (PCP):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5 毫 克 (0.5 mg/kg) iii. 鉛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1 毫 克 (1 mg/kg ) iv. 鎘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1 毫 克 (0.1 mg/kg) v. 總 鉻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200 毫 克 (200 mg/kg) vi. 六 價 鉻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3 毫 克 (3 mg/kg ) vii. 水 銀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0.02 毫 克 (0.02 mg/kg) viii. 偶 氮 染 料 :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30 毫 克 (30 mg/kg)
02 戶 外 工 作 使 用 的 手 套 ( 聚 乙 烯 ˋ 即 棄 手 套 )( 橡 膠 工 業 用 手 套 )( 白 色 棉 質 手 套 ) 辦 公 室 器 材 ( 類 別 編 號 08) 16/27 對 於 聚 乙 烯 ( 即 棄 ) 及 橡 膠 ( 工 業 用 ) 手 套 產 品 不 應 因 滲 入 標 籤 塗 層 等 處 理 工 序 而 妨 礙 產 品 回 收 再 造 對 於 白 色 棉 質 手 套 漂 白 劑 的 可 吸 收 有 機 物 鹵 化 物 (AOX) 釋 放 量 應 不 多 於 每 公 斤 100 毫 克 氯 (100 mg Cl/kg) 01 傳 真 器 材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產 品 中 所 有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素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04 毫 克 的 臭 氧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25 毫 克 的 微 塵 02 影 印 機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產 品 中 所 有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素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04 毫 克 的 臭 氧 產 品 不 應 釋 出 多 於 每 立 方 米 0.25 毫 克 的 微 塵 03 滅 火 筒 鹵 化 合 物 不 應 使 用 在 充 氣 氣 體 內 滅 火 劑 不 應 含 有 重 金 屬 如 鉛 鎘 銅 鎳 水 銀 及 鋅 不 應 使 用 氯 化 或 鹵 化 塑 膠 物 料 作 為 包 裝 材 料
17/27 04 碎 紙 機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05 冷 熱 飲 水 機 應 持 有 機 電 工 程 署 簽 發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印 刷 及 影 印 用 紙 ( 類 別 編 號 09) 產 品 中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塑 膠 組 件 不 應 含 鹵 化 物 質 01 電 腦 打 印 的 連 續 表 格 產 品 應 含 有 50% 再 造 紙 成 份 或 含 有 最 少 30% 消 費 後 成 份 02 再 造 影 印 紙 應 持 有 如 有 關 森 林 管 理 公 會 (FSC) 認 可 的 林 業 認 證 計 劃 (PEFC) 的 証 書 或 綠 色 標 籤 按 重 量 計 算, 紙 張 須 含 有 不 少 於 80% 回 收 纖 維 或 不 少 於 40% 消 費 後 纖 維 按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包 裝 物 料 ( 包 裝 紙 和 紙 箱 ) 須 使 用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不 應 使 用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應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以 每 一 公 噸 紙 計 算, 生 產 時 廠 房 污 水 中 的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應 少 於 20 公 斤 不 應 使 用 光 學 增 亮 劑 或 螢 光 增 白 劑 作 為 產 品 特 定 的 成 份 不 應 使 用 含 有 由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水 銀 鉛 銅 鉻 鎳 鋁 或 鎘 組 成 的 染 料, 顏 料 或 塗 料
18/27 原 材 料 ( 如 廢 紙 ) 在 加 工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鹵 化 漂 白 劑 和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如 適 用, 塑 料 包 裝 物 料 不 應 由 含 氯 的 塑 料 製 造 03 再 造 印 刷 紙 應 持 有 如 有 關 森 林 管 理 公 會 (FSC) 認 可 的 林 業 認 證 計 劃 (PEFC) 的 証 書 或 綠 色 標 籤 按 重 量 計 算, 紙 張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80% 回 收 纖 維 或 不 少 於 40% 消 費 後 纖 維 按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包 裝 物 料 ( 包 裝 紙 和 紙 箱 ) 應 使 用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不 應 使 用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應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以 每 一 公 噸 紙 計 算, 生 產 時 廠 房 污 水 中 的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應 少 於 20 公 斤 不 應 使 用 光 學 增 亮 劑 或 螢 光 增 白 劑 作 為 產 品 特 定 的 成 份 不 應 使 用 含 有 由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水 銀 鉛 銅 鉻 鎳 鋁 或 鎘 組 成 的 染 料, 顏 料 或 塗 料 原 材 料 ( 如 廢 紙 ) 在 加 工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鹵 化 漂 白 劑 和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托 盤 包 裝 物 料 不 應 含 有 以 氯 為 主 的 塑 料 04 道 林 影 印 紙 應 持 有 如 有 關 森 林 管 理 公 會 (FSC) 認 可 的 林 業 認 證 計 劃 (PEFC) 的 証 書 或 綠 色 標 籤 製 造 商 應 持 有 ISO 14001 環 境 管 理 系 统 認 證 證 書, 或 國 家 / 國 際 認 可 的 環 境 管 理 系 统 認 證 證 書 紙 槳 來 源 須 來 自 可 持 續 森 林, 物 料 含 再 造 成 份 為 佳 以 重 量 計, 包 裝 紙 和 紙 箱 須 由 100% 再 造 物 料 製 成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不 應 使 用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應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以 每 一 公 噸 紙 計 算, 生 產 時 廠 房 污 水 中 的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應 少 於 20 公 斤 染 料 或 顏 料 不 應 含 有 鉛 銅 鉻 鎳 鋁 鎘 作 為 指 定 成 份 原 材 料 在 加 工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鹵 化 漂 白 劑 和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05 雙 面 粉 面 印 刷 紙 應 持 有 如 有 關 森 林 管 理 公 會 (FSC) 認 可 的 林 業 認 證 計 劃 (PEFC) 的 証 書 或 綠 色 標 籤 按 重 量 計 算, 紙 張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80% 回 收 纖 維 或 不 少 於 40% 消 費 後 纖 維 按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包 裝 物 料 ( 包 裝 紙 和 紙 箱 ) 須 使 用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19/27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不 應 使 用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應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以 每 一 公 噸 紙 計 算, 生 產 時 廠 房 污 水 中 的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應 少 於 20 公 斤 不 應 使 用 光 學 增 亮 劑 或 螢 光 增 白 劑 作 為 產 品 特 定 的 成 份 不 應 使 用 含 有 由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水 銀 鉛 銅 鉻 鎳 鋁 或 鎘 組 成 的 染 料, 顏 料 或 塗 料 原 材 料 在 加 工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鹵 化 漂 白 劑 和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如 適 用, 塑 料 包 裝 物 料 不 應 由 含 氯 的 塑 料 製 造 06 道 林 印 刷 紙 產 品 應 擁 有 如 有 關 森 林 管 理 公 會 (FSC) 認 可 的 林 業 認 證 計 劃 (PEFC) 的 証 書 或 綠 色 標 籤 製 造 商 須 擁 有 ISO 14001 環 境 管 理 系 统 認 證 證 書, 或 國 家 / 國 際 認 可 的 環 境 管 理 系 统 認 證 證 書 紙 槳 來 源 須 來 自 可 持 續 森 林, 物 料 含 再 造 成 份 為 佳 按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包 裝 物 料 ( 包 裝 紙 和 紙 箱 ) 應 使 用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不 應 使 用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應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以 每 一 公 噸 紙 計 算, 生 產 時 廠 房 污 水 中 的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應 少 於 20 公 斤 非 印 刷 及 影 印 用 紙 產 品 ( 類 別 編 號 10) 染 料 或 顏 料 不 應 含 有 鉛 銅 鉻 鎳 鋁 鎘 作 為 指 定 成 份 原 材 料 在 加 工 過 程 中 不 應 使 用 鹵 化 漂 白 劑 和 乙 二 胺 四 乙 酸 (EDTA) 01 包 裝 紙 木 漿 應 由 可 持 續 森 林 的 樹 木 製 成 按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應 含 有 最 少 30% 的 回 收 纖 維, 而 在 所 使 用 的 回 收 纖 維 中,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25% 消 費 後 纖 維 02 廁 紙 及 紙 抹 巾 卷 裝 廁 紙 按 重 量 計 算, 廁 紙 須 含 有 100% 的 回 收 纖 維, 而 在 所 使 用 的 回 收 纖 維 中, 須 含 有 不 少 於 60% 消 費 後 纖 維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須 使 用 不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須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廁 紙 卷 軸 廁 紙 包 裝 和 紙 盒 包 裝 須 由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紙 盒 包 裝 須 堅 固 並 足 夠 抵 禦 搬 運 和 儲 存 的 損 耗 包 裝 : 每 卷 廁 紙 須 由 100% 回 收 纖 維 紙 穩 固 地 包 裝 包 裝 : 廁 紙 要 放 置 在 堅 固 的 紙 箱 中 包 裝 紙 箱 須 由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每 個 紙 箱 中 應 能 放 置 100 卷 廁 紙 紙 箱 須 堅 固 並 足 夠 抵 禦 搬 運 和 儲 存 的 損 耗
20/27 多 層 紙 抹 巾 按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須 含 有 100% 的 回 收 纖 維, 而 在 所 使 用 的 回 收 纖 維 中 須 含 有 不 少 於 60% 消 費 後 纖 維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須 使 用 不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須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紙 盒 包 裝 物 料 須 由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大 型 卷 裝 廁 紙 按 重 量 計 算, 廁 紙 須 含 有 100% 的 回 收 纖 維, 而 在 所 使 用 的 回 收 纖 維 中 須 含 有 不 少 於 60% 消 費 後 纖 維 廁 紙 卷 軸 和 紙 盒 包 裝 須 由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須 使 用 不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須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卷 裝 紙 抹 巾 按 重 量 計 算, 紙 抹 巾 須 含 有 100% 的 回 收 纖 維, 而 在 所 使 用 的 回 收 纖 維 中, 須 含 有 不 少 於 60% 消 費 後 纖 維 紙 抹 巾 卷 軸 和 紙 盒 包 裝 須 由 100% 回 收 纖 維 製 造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漂 白 劑, 須 使 用 不 含 氯 的 漂 白 劑 如 有 需 要 在 紙 漿 / 造 紙 生 產 時 使 用 表 面 活 化 劑, 須 使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表 面 活 化 劑 03 索 引 卡 ( 紙 ) 產 品 應 含 有 50% 再 造 紙 成 份 或 含 有 最 少 30% 消 費 後 成 份 的 物 料 塑 膠 及 橡 膠 產 品 ( 類 別 編 號 11) 01 垃 圾 收 集 筒 產 品 應 最 少 含 有 25%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成 份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鎘 和 鉛 02 塑 膠 廢 物 袋 含 有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的 塑 膠 廢 物 袋 : 所 有 塑 膠 袋 須 含 有 最 少 70% 再 造 塑 膠 成 份 膠 袋 應 含 有 最 少 30% 消 費 後 成 份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可 分 解 的 塑 膠 廢 物 袋 : 根 據 HS2001 生 物 降 解 性 測 試 的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或 相 等 的 試 驗 方 法, 產 品 應 在 180 天 內 最 少 可 生 物 降 解 60% 03 膠 袋 ( 其 他 用 途 ) 含 有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的 膠 袋 : 按 產 品 重 量 計 算, 膠 袋 應 含 有 最 少 30%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21/27 可 分 解 的 膠 袋 : 根 據 HS2001 生 物 降 解 性 測 試 的 標 準 試 驗 方 法 或 相 等 的 試 驗 方 法, 產 品 應 在 180 天 內 最 少 可 生 物 降 解 60% 04 安 全 島 護 柱 原 材 料 須 含 有 最 少 50%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須 列 明 再 造 塑 膠 成 份 產 品 須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含 有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的 產 品 不 應 因 經 滲 入 標 籤 塗 層 等 處 理 工 序, 而 妨 礙 產 品 回 收 再 造 如 使 用 1,3- 丁 二 烯 來 製 造 乳 膠 橡 膠 或 發 泡 膠 部 份, 其 濃 度 在 每 公 升 乳 膠 中 不 應 超 過 每 千 克 1 毫 克 (1 mg/kg) 製 造 過 程 中 不 應 添 加 砷 鎘 鉻 鉛 水 銀 錫 ( 包 括 有 機 錫 催 化 劑 或 穩 定 劑 ) 氟 氯 五 氯 化 酚 及 煤 焦 油 ( 苯 並 (a) 芘 ) 05 一 般 塑 膠 產 品 按 塑 膠 總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應 含 至 少 25% 的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產 品 應 不 含 鎘 和 鉛 成 分 06 一 般 橡 膠 產 品 產 品 內 不 應 含 有 以 下 成 份 : i. 鹵 化 有 機 溶 劑 或 粘 合 劑 ii. 鹵 素 ( 例 如 氟 氯 及 包 括 在 鹵 鹽 中 使 用 之 混 合 劑 ) iii. 含 氟 聚 合 物 添 加 劑 或 塗 層 iv. 含 有 苯 胺 為 主 的 胺 物 料 v.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vi. 氮 丙 啶 或 聚 氮 丙 啶 vii. 含 有 鉛 錫 砷 鎘 水 銀 及 其 化 合 物 的 顏 料 或 添 加 劑 viii. 含 氯 氟 烴 (CFCs) 含 氯 氟 烴 (HCFCs) 氟 烷 或 其 他 破 壞 臭 氧 層 的 物 質 ix. 多 溴 二 苯 醚 或 含 有 氯 化 有 機 物 的 阻 燃 劑 x. 1,3- 丁 二 烯 印 刷 及 出 版 設 備 及 器 材 ( 類 別 編 號 12) 01 環 保 平 版 印 刷 油 墨 油 墨 須 含 至 少 20 % 植 物 性 或 大 豆 油 墨, 油 墨 須 不 含 有 害 重 金 屬 和 礦 物 油 成 份 須 符 合 香 港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規 例 中 對 受 規 管 印 墨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量 的 限 值 產 品 的 顏 料 成 份 中 不 應 含 銻 砷 鎘 六 價 鉻 鉛 水 銀 硒 及 其 化 合 物 產 品 須 不 應 含 i.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ii.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iii. 多 於 其 總 重 量 1% 鹵 化 溶 劑 產 品 中 不 應 使 用 甲 醇 ( 工 業 用 染 色 酒 精 內 最 多 含 5% 甲 醇 ) 油 墨 中 不 應 使 用 對 苯 二 酚 及 甲 醛 或 在 油 墨 使 用 期 間 不 應 有 釋 放 出 甲 醛 的 潛 在 可 能
鞋 子 及 靴 子 ( 類 別 編 號 13) 22/27 油 墨 內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和 礦 物 油 的 含 量 應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i. 水 性 油 墨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少 於 5 %; 礦 物 油 含 量 = 0 % ii. 膠 版 單 張 紙 油 墨 :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VOC) 少 於 3%; 礦 物 油 含 量 少 於 1% iii. 熱 固 輪 轉 油 墨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少 於 25%; 礦 物 油 含 量 少 於 25% iv. 冷 固 輪 轉 油 墨 及 凸 版 油 墨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少 於 4 % ; 礦 物 油 含 量 少 於 25% v. 紫 外 線 固 化 油 墨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少 於 2 %; 礦 物 油 含 量 = 0% 按 產 品 重 量 計 算, 溶 劑 濃 度 不 應 多 於 10% 油 墨 盒 應 可 被 回 收 再 造 01 雨 靴 產 品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20% 再 造 物 料 產 品 的 甲 醛 含 量 應 不 超 過 每 千 克 75 毫 克 (75 mg/kg) 02 安 全 靴 / 鞋 鹵 化 合 物 如 聚 氯 乙 烯 於 塑 膠 部 份 不 應 多 於 25 克 但 再 造 聚 氯 乙 烯 可 用 作 靴 / 鞋 底 五 氯 苯 酚 (PCP) 含 量 應 不 超 過 每 千 克 0.05 毫 克 (0.05 mg/kg) 砷 鎘 鉻 及 鉛 的 總 含 量 應 不 超 過 每 千 克 10 毫 克 (10 mg/kg) 產 品 的 甲 醛 含 量 應 不 超 過 以 下 限 制 : 紡 織 品 : 每 千 克 75 毫 克 (75 mg/kg) 皮 革 製 品 : 每 千 克 150 毫 克 (150 mg/kg) 富 馬 酸 二 甲 酯 (DMF) 的 含 量 不 應 超 過 每 千 克 0.1 毫 克 (0.1 mg/kg) 文 儀 用 品 ( 類 別 編 號 14) 01 膠 紙 及 膠 紙 座 膠 紙 產 品 生 產 時 應 使 用 無 溶 劑 塗 膜 工 序 產 品 中 含 鉛 鎘 水 銀 及 六 價 鉻 的 總 量, 不 應 多 於 百 萬 份 之 六 百 (600ppm) 膠 紙 芯 應 由 再 造 紙 或 再 造 塑 膠 製 成 膠 紙 座 產 品 應 含 有 最 少 25% 再 造 塑 膠 成 份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02 塗 改 液 及 稀 釋 劑 須 不 含 消 耗 臭 氧 層 物 質 須 符 合 EN71 第 3 部 分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 03 硬 皮 文 件 盒 硬 皮 文 件 盒 須 由 堅 硬 及 堅 挺 的 紙 板 製 成, 並 含 有 不 少 於 50% 的 回 收 纖 維 04 一 般 文 儀 用 品 塑 膠 辦 公 室 文 具, 按 產 品 總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應 含 至 少 25% 的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05 墨 盒 / 碳 粉 盒 產 品 供 應 商 應 提 供 各 政 府 部 門 墨 盒 / 碳 粉 盒 收 集 回 收 送 貨 服 務
23/27 包 裝 上 應 印 有 有 關 於 墨 盒 / 碳 粉 盒 回 收 的 渠 道 或 方 法 的 資 料 再 造 碳 粉 盒 的 回 收 百 份 比 部 分 應 超 過 產 品 總 重 量 的 95%( 不 包 括 碳 粉 )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任 何 水 銀 鎘 鉛 鎳 或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組 成 的 材 料 塑 料 不 應 含 有 多 溴 聯 苯 (PBB) 多 溴 二 苯 醚 (PBDE) 或 氯 化 石 蠟 碳 粉 不 應 含 有 可 釋 放 致 癌 物 質 的 偶 氮 著 色 劑 ( 染 料 或 色 素 ) 如 適 用, 以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包 裝 紙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50% 的 回 收 纖 維 06 告 示 貼 產 品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25% 的 消 費 後 纖 維, 產 品 其 餘 的 成 分 須 由 100% 可 持 續 森 林 的 樹 木 製 成 07 紙 信 封 按 重 量 計 算, 紙 張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30% 的 回 收 纖 維, 而 在 所 使 用 的 回 收 纖 維 中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30% 消 費 後 纖 維 其 餘 的 紙 漿 應 由 可 持 續 森 林 的 樹 木 而 製 成 08 紙 類 文 件 夾 封 面 和 封 底 須 由 堅 硬 及 堅 挺 的 紙 板 製 成 按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須 含 有 不 少 於 50% 的 回 收 纖 維 09 原 子 筆 白 板 筆 白 板 筆 表 面 塗 層 和 墨 水 中 的 有 毒 元 素 份 量 須 符 合 EN71 第 3 部 分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 原 子 筆 應 符 合 EN71 第 3 部 分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 須 備 有 補 充 式 墨 水 或 筆 芯 墨 水 和 染 料 不 應 含 有 芳 香 族 化 合 物 和 鹵 化 溶 劑 10 鉛 筆 鉛 筆 筆 桿 須 由 再 造 紙 製 成 須 使 用 無 毒 顏 料 石 墨 中 的 染 料 不 能 含 有 重 金 屬 11 塑 膠 文 件 夾 如 塑 膠 文 件 夾 屬 於 由 兩 層 塑 膠 夾 着 紙 板 及 配 有 雙 彈 的 文 件 夾 類 型, 文 件 夾 中 紙 板 須 是 堅 硬 及 堅 挺, 文 件 夾 中 紙 板 纖 維 須 含 有 不 少 於 50% 的 回 收 纖 維 物 料, 而 回 收 纖 維 物 料 中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50% 的 消 費 後 纖 維 透 明 全 塑 膠 文 件 夾 : 按 塑 膠 總 重 量 計 算, 產 品 應 含 至 少 30% 的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產 品 應 附 有 塑 膠 分 類 標 誌 產 品 應 不 含 鎘 和 鉛 成 分 12 充 電 電 池 產 品 鉛 含 量 不 能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四 十 (40ppm) 產 品 水 銀 含 量 不 能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五 (5ppm) 產 品 鎘 含 量 不 能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二 十 (20ppm) 13 普 通 / 鹼 性 電 池 產 品 鉛 含 量 不 能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四 十 (40ppm) 產 品 水 銀 含 量 不 能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一 (1ppm)
產 品 鎘 含 量 不 能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十 (10ppm) 14 計 算 機 應 能 確 保 太 陽 能 計 算 機 於 最 小 光 流 量 50 勒 克 斯 或 以 下 能 夠 正 常 運 作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有 機 物 質 ( 例 如 多 氯 聯 苯 ) 24/27 15 改 錯 帶 產 品 的 塑 膠 成 份 按 總 重 量 計 算 應 含 至 少 25% 的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16 膠 水 / 黏 合 劑 用 於 文 具 產 品 的 粘 合 劑 不 應 含 有 烷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APEOs),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鹵 化 溶 劑 或 生 物 累 積 性 防 腐 劑 按 重 量 計 算, 膠 粘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超 過 5%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17 印 章 用 墨 水 墨 水 和 染 料 不 應 含 有 芳 香 族 化 合 物 和 鹵 化 溶 劑 墨 水 有 毒 元 素 份 量 應 符 合 EN71 第 3 部 分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任 何 水 銀 鎘 鉛 鎳 或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組 成 的 材 料 18 原 子 印 章 墨 水 和 染 料 不 應 含 有 芳 香 族 化 合 物 和 鹵 化 溶 劑 電 訊 設 備 及 備 件 ( 類 別 編 號 15) 墨 水 有 毒 元 素 份 量 應 符 合 EN71 第 3 部 分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任 何 水 銀 鎘 鉛 鎳 或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組 成 的 材 料 產 品 的 塑 膠 成 份 按 總 重 量 計 算 應 含 至 少 25% 的 再 造 塑 膠 物 料 01 電 話 系 統 產 品 應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例 如 能 源 之 星 (Energy Star) 02 流 動 電 話 產 品 外 殼 和 表 面 塗 層 不 應 含 有 鎳 產 品 不 應 含 有 氧 化 鈹
25/27 產 品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有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03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產 品 組 件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產 品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有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充 電 電 池 的 含 鉛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四 十 (40ppm) 充 電 電 池 的 含 水 銀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五 (5ppm) 充 電 電 池 的 含 鎘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二 十 (20ppm) 04 無 線 電 傳 呼 設 備 產 品 塑 膠 部 件 不 應 含 氯 化 石 蠟 阻 燃 劑 產 品 組 件 不 應 含 有 鹵 化 物 質
26/27 05 無 線 電 接 收 器 充 電 電 池 的 含 鉛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四 十 (40ppm) 充 電 電 池 的 含 水 銀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五 (5ppm) 充 電 電 池 的 含 鎘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份 之 二 十 (20ppm) 06 電 話 電 池 充 電 電 池 不 應 超 過 以 下 各 重 金 屬 含 量 : i. 鉛 : 等 於 或 少 於 百 萬 分 之 十 五 (15ppm) ii. iii. 鎘 : 等 於 或 少 於 百 萬 分 之 五 (5ppm) 水 銀 : 等 於 或 少 於 百 萬 分 之 五 (5ppm) 紡 織 品 及 服 裝 ( 類 別 編 號 16) 01 衣 服 及 紡 織 產 品 顏 料 中 的 離 子 雜 質 不 應 超 過 以 下 標 準 : 項 目 濃 度 ( 百 萬 分 率 ) 砷 50 鎘 50 鉻 100 鉛 100 水 銀 25 色 素 中 的 離 子 雜 質 不 應 超 過 以 下 標 準 : 項 目 濃 度 ( 百 萬 分 率 ) 砷 50 鎘 20 鉻 100 鈷 500 銅 250 鉛 100 水 銀 4 不 應 使 用 偶 氮 染 料 直 接 接 觸 皮 膚 的 產 品 的 甲 醛 含 量 不 應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七 十 五 (75ppm) 車 輛 及 備 件 ( 類 別 編 號 17) 01 環 保 車 輛 ( 私 家 車 及 商 用 車 輛 ) 應 符 合 環 保 署 的 環 保 汽 油 私 家 車 或 商 用 車 輛 稅 務 寬 減 計 劃 認 可 的 標 準 應 為 混 合 動 力 或 電 力 車 輛 所 有 車 輛 上 的 部 件 和 物 料 不 得 含 有 石 棉 02 小 巴 須 使 用 石 油 氣 作 為 燃 料, 或 應 為 混 合 動 力 或 電 力 車 輛 應 符 合 環 保 署 的 環 保 商 用 車 輛 稅 務 寬 減 計 劃 認 可 的 標 準 所 有 車 輛 上 的 部 件 和 物 料 不 得 含 有 石 棉 03 橡 膠 / 翻 鑄 車 胎 以 重 量 計, 車 胎 應 最 少 含 有 總 橡 膠 重 量 5% 之 再 造 橡 膠 成 份
27/27 產 品 中 不 應 添 加 以 下 成 份 : i. 鹵 化 有 機 溶 劑 或 粘 合 劑 ii. 鹵 素 ( 例 如 氟 氯 及 包 括 在 鹵 鹽 中 使 用 之 混 合 劑 ) iii. 含 氟 聚 合 物 添 加 劑 或 塗 層 iv. 含 有 苯 胺 為 主 的 胺 物 料 v.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類 vi. 氮 丙 啶 或 聚 氮 丙 啶 vii. 含 有 鉛 錫 砷 鎘 水 銀 及 其 化 合 物 的 顏 料 或 添 加 劑 viii. 含 氯 氟 烴 (CFCs) 含 氯 氟 烴 (HCFCs) 氟 烷 或 其 他 破 壞 臭 氧 層 的 物 質 ix. 多 溴 二 苯 醚 或 含 有 氯 化 有 機 物 的 阻 燃 劑 x. 1,3- 丁 二 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