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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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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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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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5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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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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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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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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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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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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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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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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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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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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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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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2) 境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E. 未 附 操 作 員 之 租 賃 服 務 業 (b) 航 空 器 租 賃 ( 涉 及 航 空 權 者 除 外 ) (CPC83104**) (c) 自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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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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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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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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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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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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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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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Transcription:

附 件 內 地 向 澳 門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的 補 充 和 修 正 六 部 門 或. 商 業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a. 法 律 服 務 (CPC86). 允 許 具 有 5 年 ( 含 5 年 ) 以 上 執 業 2 經 驗 並 通 過 內 地 司 法 考 試 的 澳 門 律 師,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律 師 法 和 中 華 全 國 律 師 協 會 申 請 律 師 執 業 人 員 實 習 管 理 規 則 ( 試 行 ) 的 規 定 參 加 內 地 律 師 協 會 組 織 的 不 少 於 個 月 的 集 中 培 訓, 經 培 訓 考 核 合 格 後, 可 申 請 內 地 律 師 執 業 2. 允 許 已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澳 門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成 立 時 間 滿 年 或 以 上 並 至 少 有 名 設 立 人 具 有 5 年 ( 含 5 年 ) 以 上 執 業 經 驗 的 廣 東 省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部 門 分 類 使 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服 務 部 門 分 類 (GNS/W/20), 部 門 的 內 容 參 考 相 應 的 聯 合 國 中 央 産 品 分 類 (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 在 本 文 中, 澳 門 律 師 執 業 年 限 須 按 照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出 具 的 相 關 證 明 中 顯 示 的 該 律 師 在 澳 門 的 實 際 執 業 年 限 計 算

. 商 業 服 務 部 門 或 A. 專 業 服 務 h.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CPC932) 藥 劑 服 務. 允 許 具 備 澳 門 藥 劑 師 執 照 並 符 合 內 地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制 度 暫 行 規 定 ( 人 發 [999]34 號 ) 報 考 條 件 的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報 名 參 加 內 地 執 業 藥 劑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2. 允 許 具 備 澳 門 藥 劑 師 執 照 的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取 得 內 地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後, 按 照 內 地 執 業 藥 師 註 冊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國 藥 管 人 [2000]56 號 ) 等 相 關 文 件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3.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的 外 資 股 比 不 超 過 70% 對 於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門 診 部, 按 照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五 處 理 2

. 商 業 服 務 部 門 或 C. 研 究 和 開 發 服 務 a. 自 然 科 學 和 工 程 學 的 研 究 和 實 驗 開 發 服 務 (CPC850)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自 然 科 學 和 工 程 學 的 研 究 和 實 驗 開 發 服 務 內 地 外 商 投 資 産 業 指 導 目 錄 中 規 定 的 禁 止 類 除 外 3

. 商 業 服 務 D. 房 地 産 服 務 a. 涉 及 自 有 或 租 賃 資 産 的 房 地 産 服 務 (CPC82) b. 以 收 費 或 合 同 爲 基 礎 的 房 地 産 服 務 (CPC822)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房 地 産 項 目 服 務 4

. 商 業 服 務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k. 人 員 提 供 與 安 排 服 務 (CPC872)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獨 資 合 資 或 合 作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在 申 請 外 派 海 員 類 對 外 勞 務 合 作 經 營 資 格 時, 無 須 申 請 外 商 投 資 職 業 介 紹 機 構 或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資 格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在 取 得 外 派 海 員 類 對 外 勞 務 合 作 經 營 資 格 後, 只 能 向 澳 門 船 東 擁 有 的 船 舶 或 澳 門 註 冊 船 舶 派 出 海 員 5

. 商 業 服 務 部 門 或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r. 印 刷 和 出 版 服 務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合 資 或 合 作 排 校 製 作 服 務 公 司, 從 事 圖 書 的 校 對 設 計 排 版 等 印 前 工 作 6

. 商 業 服 務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CPC87909).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在 北 京 市 天 津 市 重 慶 市 浙 江 省 江 蘇 省 和 福 建 省 試 點 舉 辦 展 覽 2. 委 託 廣 東 省 審 批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主 辦 展 覽 面 積 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對 外 經 濟 技 術 展 覽 會 2 3.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西 湖 南 海 南 福 建 江 西 雲 南 貴 州 和 四 川 等 省 自 治 區 設 立 的 獨 資 合 資 或 合 作 企 業, 試 點 3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參 展 企 業 應 爲 在 該 省 自 治 區 註 冊 的 企 業 2 3 須 按 照 內 地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報 商 務 部 審 批 含 中 國 " 字 頭 的 展 覽 會 由 廣 東 省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報 商 務 部 核 准 後 審 批 須 按 照 內 地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報 中 國 國 際 貿 易 促 進 委 員 會 審 批 7

. 商 業 服 務 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公 用 事 業 服 務 在 廣 東 省 00 萬 人 口 以 下 城 市 中, 取 消 對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建 設 經 營 城 市 燃 氣 管 網 的 股 比 限 制 8

2. 通 信 服 務 C. 電 信 服 務 電 話 卡 銷 售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銷 售 只 能 在 澳 門 使 用 的 固 定 / 移 動 電 話 卡 ( 不 包 括 衛 星 移 動 電 話 卡 ) 須 符 合 內 地 與 澳 門 電 信 監 管 部 門 簽 訂 的 關 於 在 廣 東 省 銷 售 澳 門 電 話 卡 備 忘 錄 的 規 定 9

2. 通 信 服 務 D. 視 聽 服 務 錄 像 分 銷 服 務 (CPC83202), 錄 音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 電 影 院 服 務 華 語 影 片 和 合 拍 影 片 有 線 電 視 技 術 服 務 合 拍 電 視 劇 其 他 錄 像 錄 音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獨 資 形 式 提 供 音 像 製 品 ( 含 後 電 影 産 品 ) 的 分 銷 服 務 華 語 影 片 和 合 拍 影 片 允 許 國 產 影 片 ( 含 合 拍 片 ) 由 內 地 第 一 出 品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批 准 後, 在 澳 門 進 行 後 期 製 作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經 營 音 像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 內 容, 應 符 合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審 查 制 度 的 規 定 0

3.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CPC5,52,53,54,55,56,57,58 2. 自 本 協 議 簽 署 之 日 起, 對 於 已 取 得 內 地 資 質 的 澳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在 新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標 準 3 頒 佈 前, 原 建 設 部 關 於 澳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審 查 中 對 澳 門 籍 項 目 經 理 的 認 定 政 策 不 變, 澳 門 籍 項 目 經 理 在 原 受 聘 澳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中 仍 然 有 效 2. 在 新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標 準 頒 佈 後, 允 許 原 認 定 的 澳 門 籍 項 目 經 理 在 該 標 準 頒 佈 前 已 承 接 或 開 工 的 工 程 項 目 中, 繼 續 作 爲 項 目 經 理 直 至 項 目 竣 工 包 括 與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有 關 的 疏 浚 服 務 2 涵 蓋 範 圍 僅 限 於 爲 外 國 建 築 企 業 在 其 提 供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擁 有 和 所 使 用 的 配 有 操 作 人 員 的 建 築 和 拆 除 機 器 的 租 賃 服 務 3 目 前 正 在 修 訂 中

4. 分 銷 服 務 A. 傭 金 代 理 服 務 ( 不 包 括 鹽 和 煙 草 ) B. 批 發 服 務 ( 不 包 括 鹽 和 煙 草 ) C. 零 售 服 務 ( 不 包 括 煙 草 ) D. 特 許 經 營 對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從 事 出 版 物 分 銷 的 企 業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內 地 企 業 實 行 2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保 險 和 證 券 ) a. 接 受 公 衆 存 款 和 其 他 應 付 公 衆 資 金 b.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抵 押 信 貸 商 業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資 c. 金 融 租 賃 d. 所 有 支 付 和 匯 劃 工 具, 包 括 信 用 卡 賒 賬 卡 和 貸 記 卡 旅 行 支 票 和 銀 行 匯 票 ( 包 括 進 出 口 結 算 ) e. 擔 保 和 承 諾 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匯 交 易. 澳 門 銀 行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內 地 相 關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法 規 要 求 提 出 在 廣 東 省 內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2. 若 澳 門 銀 行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已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分 行, 則 該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內 地 相 關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法 規 要 求 提 出 在 廣 東 省 內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3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證 券 服 務 期 貨 服 務 允 許 符 合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澳 門 證 券 公 司 與 內 地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作 爲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澳 門 證 券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到 /3 4

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A. 飯 店 ( 包 括 公 寓 樓 ) 和 餐 館 (CPC64-643) B. 旅 行 社 和 旅 遊 經 營 者 (CPC747) C. 導 遊 (CPC7472) 其 他. 允 許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取 得 內 地 出 境 旅 遊 領 隊 證, 並 可 受 僱 於 內 地 具 有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經 營 權 的 國 際 旅 行 社 和 獲 准 經 營 赴 港 澳 團 隊 旅 遊 業 務 的 澳 門 香 港 旅 行 社 2. 經 營 赴 台 旅 遊 的 內 地 組 團 社 可 組 織 持 有 效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台 灣 通 行 證 及 旅 遊 簽 注 ( 簽 注 字 頭 爲 L) 的 遊 客 以 過 境 方 式 在 澳 門 停 留, 以 便 利 內 地 及 澳 門 旅 遊 業 界 推 出 一 程 多 站 " 式 旅 遊 産 品 5

0. 娛 樂 文 化 和 體 育 服 務 A. 文 娛 服 務 ( 除 視 聽 服 務 以 外 ) 在 申 請 材 料 齊 全 的 情 況 下, 對 進 口 澳 門 研 發 的 網 絡 遊 戲 産 品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 包 括 專 家 審 查 ) 的 工 作 時 限 爲 2 個 月 6

. 運 輸 服 務 A. 海 運 服 務 H. 輔 助 服 務 國 際 運 輸 ( 貨 運 和 客 運 )(CPC72,722, 不 包 括 沿 海 和 內 水 運 輸 服 務 ) 集 裝 箱 堆 場 服 務 其 他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船 務 公 司, 爲 該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租 用 的 內 地 船 舶 經 營 澳 門 至 廣 東 省 二 類 港 口 之 間 的 船 舶 運 輸, 提 供 包 括 攬 貨 簽 發 提 單 結 算 運 費 簽 訂 服 務 合 同 等 日 常 業 務 服 務 7

. 運 輸 服 務 部 門 或 C. 航 空 運 輸 服 務 機 場 管 理 服 務 ( 不 包 括 貨 物 裝 卸 )(CPC7460) 其 他 空 運 支 持 性 服 務 (CPC74690) 計 算 機 訂 座 系 統 (CRS) 服 務 空 運 服 務 的 銷 售 和 營 銷 服 務 允 許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合 資 或 合 作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時, 出 具 內 地 的 法 人 銀 行 或 中 國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推 薦 的 擔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經 濟 擔 保 ; 也 可 由 澳 門 銀 行 作 擔 保, 待 申 請 獲 內 地 批 准 後, 在 規 定 時 限 內 再 補 回 內 地 的 法 人 銀 行 或 中 國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推 薦 的 擔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經 濟 擔 保 須 符 合 內 地 與 澳 門 監 管 部 門 簽 訂 的 關 於 設 立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有 關 經 濟 擔 保 的 規 定 8

服 務 部 門 分 類 (GNS/W/20) 未 列 出 的 部 門 個 體 工 商 戶 允 許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依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在 內 地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無 需 經 過 外 資 審 批, 不 包 括 特 許 經 營, 其 從 業 人 員 不 超 過 8 人 營 業 範 圍 爲 : 個 體 診 所 ; 經 濟 貿 易 諮 詢 和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 批 發 業 ( 僅 限 紡 織 品 服 裝 日 用 品 文 具 用 品 體 育 用 品 和 其 他 文 化 用 品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