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公 佈 僅 供 參 考, 並 不 構 成 買 入 購 買 或 認 購 下 述 牛 熊 證 的 邀 請 或 要 約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無 抵 押 結 構 性 產 品 關 於 將 由 牛 熊 證 詳 情 BNP PARIBAS ARBITRAGE ISSUANCE B.V. ( 於 荷 蘭 註 冊 成 立, 其 法 定 所 在 地 位 於 阿 姆 斯 特 丹 ) 發 行 及 由 法 國 巴 黎 銀 行 ( 擔 保 人 ) ( 於 法 國 註 冊 成 立 )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回 地 擔 保 的 可 贖 回 牛 熊 證 ( 牛 熊 證 ) 之 公 佈 保 薦 人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擬 發 行 以 下 牛 熊 證 : 牛 熊 證 證 券 代 號 60113 60115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9691 9691 經 紀 編 號 發 行 量 250,000,000 份 牛 熊 證 250,000,000 份 牛 熊 證 類 別 歐 式 現 金 結 算 R 類 熊 證 歐 式 現 金 結 算 R 類 熊 證 指 數 恒 生 指 數 恒 生 指 數 買 賣 單 位 10,000 份 牛 熊 證 10,000 份 牛 熊 證 每 份 牛 熊 證 的 發 0.25 0.25 行 價 ( 港 元 ) 行 使 水 平 23,500 23,600 贖 回 水 平 23,300 23,400 指 數 貨 幣 額 1.00 1.00 ( 港 元 ) 10,000 10,000 推 出 日 2016 年 9 月 12 日 2016 年 9 月 12 日 發 行 日 2016 年 9 月 19 日 2016 年 9 月 19 日 上 市 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觀 察 開 始 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到 期 日 / 2017 年 3 月 30 日 2017 年 2 月 27 日 Δ 估 值 日 * 實 際 槓 桿 比 率 9.32 倍 9.32 倍 * 槓 桿 比 率 9.32 倍 9.32 倍 * 溢 價 9.83% 9.41% 每 份 牛 熊 證 於 推 出 日 的 資 金 成 本 ( 港 元 )# 0.2291 0.2191
Δ 倘 該 日 並 非 相 關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於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或 其 繼 任 人 或 受 讓 人 ) 到 期 之 日, 則 為 相 關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於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或 其 繼 任 人 或 受 讓 人 ) 到 期 之 日 * 此 數 值 可 於 牛 熊 證 有 效 期 內 波 動, 未 必 可 與 其 他 可 贖 回 牛 熊 證 發 行 商 所 提 供 的 同 類 資 料 比 較 各 發 行 商 可 能 運 用 不 同 的 定 價 模 型 # 資 金 成 本 按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資 金 成 本 行 使 水 平 x 資 金 比 率 x n / 365 x 指 數 貨 幣 額 其 中, (i) n 是 到 期 前 尚 餘 日 數 ; 開 始 時, n 是 推 出 日 ( 包 括 該 日 ) 至 緊 接 到 期 日 前 的 交 易 日 ( 包 括 該 日 ) 的 日 數 ; 及 (ii) 資 金 比 率 將 於 牛 熊 證 期 内 波 動 不 定 於 推 出 日, 資 金 比 率 為 17.88%( 就 證 券 代 號 60113 而 言 ) 及 20.17%( 就 證 券 代 號 60115 而 言 ) 2
. 閣 下 於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發 生 後 將 會 獲 得 多 少 金 額? 觀 察 期 內 指 數 交 易 所 ( 即 聯 交 所 ) 預 定 開 市 買 賣 的 任 何 一 日 當 現 貨 水 平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即 告 發 生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 (a) ( 就 一 系 列 牛 證 而 言 ) 等 於 或 低 於 贖 回 水 平 ; 及 (b) ( 就 一 系 列 熊 證 而 言 ) 等 於 或 高 於 贖 回 水 平 現 貨 水 平 指 指 數 編 製 人 所 編 製 及 公 佈 的 指 數 現 貨 水 平 ; 觀 察 期 指 由 觀 察 開 始 日 起 至 緊 接 到 期 日 前 的 交 易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止 交 易 日 指 聯 交 所 預 定 於 其 正 常 交 易 時 段 開 市 交 易 的 任 何 日 子 除 卻 產 品 細 則 第 3.3(b) 條 的 情 況 外, 於 發 生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後, 我 們 必 須 隨 即 終 止 牛 熊 證, 而 一 買 賣 單 位 獲 得 如 下 計 算 的 港 元 剩 餘 價 值 ( 如 為 正 數 ): 就 一 系 列 牛 證 而 言 : 閣 下 可 就 每 每 一 買 賣 單 位 的 剩 餘 價 值 ( 最 低 指 數 水 平 - 行 使 水 平 ) x 一 個 買 賣 單 位 x 指 數 貨 幣 額 就 一 系 列 熊 證 而 言 : 每 一 買 賣 單 位 的 剩 餘 價 值 其 中 : ( 行 使 水 平 - 最 高 指 數 水 平 ) x 一 個 買 賣 單 位 x 指 數 貨 幣 額 最 高 指 數 水 平 指 就 一 系 列 熊 證 而 言, 指 數 於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估 值 期 內 的 最 高 現 貨 水 平 ;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估 值 期 指 由 發 生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時 ( 包 括 當 時 ) 起 計 至 指 數 交 易 所 的 下 一 個 交 易 時 段 結 束 時 的 期 間, 或 會 作 出 任 何 延 長 ( 按 牛 熊 證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所 詳 述 ); 及 最 低 指 數 水 平 指 就 一 系 列 牛 證 而 言, 指 數 於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估 值 期 內 的 最 低 現 貨 水 平 倘 剩 餘 價 值 相 等 於 或 低 於 行 使 費 用 ( 如 有 ), 閣 下 將 損 失 閣 下 的 所 有 投 資 閣 下 於 到 期 時 將 會 獲 得 多 少 金 額? 倘 若 觀 察 期 內 並 無 發 生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而 現 金 結 算 額 大 於 零, 則 牛 熊 證 將 於 到 期 日 自 動 行 使 就 每 一 買 賣 單 位 獲 得 如 下 計 算 的 港 元 現 金 結 算 額 ( 扣 減 任 何 行 使 費 用 )( 如 為 正 數 ): 閣 下 將 會 就 一 系 列 牛 證 而 言 : 到 期 時 就 每 個 買 賣 單 位 應 付 的 現 金 結 算 額 就 一 系 列 熊 證 而 言 : 到 期 時 就 每 個 買 賣 單 位 應 付 的 現 金 結 算 額 ( 收 市 水 平 - 行 使 水 平 ) x 一 個 買 賣 單 位 x 指 數 貨 幣 額 ( 行 使 水 平 - 收 市 水 平 ) x 一 個 買 賣 單 位 x 指 數 貨 幣 額 3
. 收 市 水 平 指 結 算 預 定 於 相 關 牛 熊 證 系 列 所 預 定 的 到 期 日 的 所 屬 月 份 到 期 的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的 最 後 結 算 價 格 (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 根 據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或 其 繼 任 人 或 受 讓 人 ) 的 買 賣 股 票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規 例 012 條 及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的 合 約 細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 釐 定, 但 我 們 有 權 在 發 生 市 場 中 斷 事 件 後 真 誠 釐 定 估 值 日 的 收 市 水 平 行 使 費 用 指 牛 熊 證 因 發 生 強 制 贖 回 事 件 而 提 前 到 期 或 於 到 期 時 行 使 牛 熊 證 的 任 何 收 費 或 開 支, 包 括 任 何 稅 項 或 稅 款 牛 熊 證 之 上 市 我 們 將 會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批 准 牛 熊 證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從 何 取 得 報 價? 閣 下 可 撥 打 以 下 電 話 號 碼 索 取 牛 熊 證 的 報 價 :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號 碼 : +852 2108 5600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59 至 63 樓 我 們 並 無 就 牛 熊 證 與 任 何 經 紀 訂 立 任 何 特 別 安 排 從 何 查 閱 有 關 文 件? 以 下 文 件 ( 上 市 文 件 ) 均 備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可 於 到 期 日 前 在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現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59 至 63 樓 ) 查 閱 : 1 我 們 於 2016 年 3 月 31 日 刊 發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 及 於 2016 年 5 月 9 日 刊 發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之 增 編 ; 及 2 就 牛 熊 證 將 於 2016 年 9 月 19 日 或 前 後 刊 發 的 補 充 上 市 文 件 4
重 要 資 料 牛 熊 證 並 無 抵 押 牛 熊 證 已 於 2016 年 5 月 31 日 經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批 准 發 行 牛 熊 證 為 本 公 司 而 非 其 他 人 士 的 一 般 無 抵 押 合 約 責 任, 而 擔 保 人 就 牛 熊 證 於 2016 年 3 月 31 日 作 出 的 擔 保 書 ( 擔 保 書 ) 構 成 擔 保 人 而 非 其 他 人 士 的 一 般 無 抵 押 合 約 責 任 在 本 公 司 清 盤 時, 牛 熊 證 彼 此 以 至 與 本 公 司 所 有 其 他 無 抵 押 責 任 及 擔 保 人 所 有 其 他 無 抵 押 責 任 地 位 相 同 ( 法 律 規 定 優 先 的 責 任 除 外 ) 閣 下 依 賴 本 公 司 的 信 譽 及 擔 保 人 的 信 譽, 就 牛 熊 證 針 對 指 數 編 製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並 無 任 何 權 利 倘 若 我 們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我 們 於 牛 熊 證 項 下 的 責 任, 或 擔 保 人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其 於 擔 保 書 項 下 的 責 任, 則 閣 下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有 關 牛 熊 證 的 部 份 或 全 部 應 收 款 項 ( 如 有 ) 擔 保 人 須 遵 守 行 使 實 施 銀 行 復 蘇 和 清 算 指 令 ( BRRD ) 的 法 國 法 例 項 下 的 自 救 權 力 有 關 BRRD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擔 保 人 本 公 司 就 牛 熊 證 承 擔 的 責 任 由 擔 保 人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回 地 擔 保 信 貸 評 級 發 行 人 的 長 期 信 貸 評 級 如 下 : 評 級 機 構 於 推 出 日 的 評 級 標 普 環 球 評 級 公 司 A( 穏 定 評 級 展 望 ) 擔 保 人 的 長 期 信 貸 評 級 如 下 : 評 級 機 構 於 推 出 日 的 評 級 穆 迪 投 資 者 服 務 公 司 A1( 穏 定 評 級 展 望 ) 標 普 環 球 評 級 公 司 A( 穏 定 評 級 展 望 ) Fitch France S.A.S. A+( 穏 定 評 級 展 望 ) 本 公 司 是 否 受 上 市 規 則 第 15A.13(2) 或 (3) 條 所 述 的 任 何 機 構 規 管? 本 公 司 不 受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15A.13(2) 或 (3) 條 所 述 的 任 何 機 構 規 管, 但 擔 保 人 則 受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規 管, 同 時 亦 受 Comité des E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 Investissement 規 管 出 售 限 制 牛 熊 證 並 無 亦 不 會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以 經 修 訂 者 為 準 )( 證 券 法 ) 登 記, 且 在 任 何 時 間 概 不 間 接 或 直 接 在 美 國 或 向 任 何 美 國 人 士 ( 定 義 見 證 券 法 ) 或 其 代 表 或 為 其 利 益 發 售 出 售 交 付 或 買 賣 投 資 風 險 牛 熊 證 價 格 可 能 急 升 亦 可 能 急 跌, 而 用, 我 們 則 毋 須 支 付 任 何 款 項 閣 下 可 能 蒙 受 全 部 投 資 的 損 失 倘 若 現 金 結 算 額 等 於 或 少 於 行 使 費 本 公 司 或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可 能 是 牛 熊 證 僅 有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牛 熊 證 的 第 二 市 場 可 能 有 限 閣 下 必 須 : 審 慎 研 究 有 關 上 市 文 件 所 載 的 風 險 因 素 ; 完 全 瞭 解 潛 在 的 風 險 與 回 報, 並 根 據 閣 下 的 目 標 經 驗 財 務 及 運 作 資 源 和 其 他 相 關 情 況, 獨 立 判 斷 牛 熊 證 是 否 適 合 閣 下 ; 及 在 認 為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諮 詢 有 關 顧 問, 協 助 閣 下 作 出 決 定 5
. 指 數 免 責 聲 明 指 數 是 由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許 權 公 佈 及 編 製 恒 生 指 數 的 標 記 及 名 稱 為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專 有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及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已 同 意 發 行 人 就 牛 熊 證 ( 產 品 ) 使 用 及 引 述 指 數, 惟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並 不 向 任 何 經 紀 產 品 的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保 證 聲 明 或 擔 保 (i) 指 數 及 其 計 算 或 任 何 其 他 與 之 有 關 的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 或 (ii) 指 數 其 成 分 或 其 包 含 之 數 據 在 各 方 面 的 合 適 性 或 適 用 性 ; 或 (iii) 任 何 人 士 將 指 數 其 成 分 或 其 包 含 的 數 據 用 於 任 何 用 途 而 可 取 得 的 結 果, 且 不 會 就 任 何 與 指 數 有 關 的 資 料 提 供 或 隱 含 任 何 保 證 聲 明 或 擔 保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可 隨 時 更 改 或 修 改 計 算 及 編 製 指 數 及 其 任 何 有 關 公 式 成 份 股 及 系 數 的 過 程 及 基 準, 而 無 須 作 出 通 知 在 適 用 法 律 所 許 可 的 範 圍 内, 對 於 (i) 發 行 人 就 產 品 而 對 指 數 的 使 用 及 / 或 參 考, 或 (ii)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在 計 算 指 數 中 的 任 何 失 準 遺 漏 失 誤 或 錯 誤, 或 (iii) 任 何 其 他 人 所 提 供 以 用 於 計 算 指 數 的 任 何 資 料 的 失 準 遺 漏 失 誤 錯 誤 或 不 完 整 ; 或 (iv) 任 何 經 紀 產 品 的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買 賣 產 品 的 人 士 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蒙 受 的 任 何 經 濟 或 其 他 損 失,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一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或 法 律 責 任, 而 任 何 經 紀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買 賣 產 品 的 人 士, 概 不 可 就 產 品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及 / 或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申 索 訴 訟 或 法 律 程 序 因 此, 任 何 經 紀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買 賣 產 品 的 人 士 應 全 面 了 解 本 免 責 聲 明 的 內 容, 而 不 應 依 賴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及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為 免 存 疑, 本 免 責 聲 明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經 紀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與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及 / 或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的 任 何 合 約 或 準 合 約 關 係, 亦 不 應 視 作 已 構 成 該 等 關 係 香 港, 2016 年 9 月 1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