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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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 第 1 梯 次 ) 報 考 簡 章 壹 考 試 說 明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前 往 本 局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https://metrology.bsmi.gov.tw/) 或 本 局 網 站 (http://www.bsmi.gov.tw/) 下 載, 一 律 採 紙 本 郵 寄 報 名, 請 考 生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007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20 號 7 樓,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收 並 於 信 封 外 註 明 報 考 104 年 度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三 考 試 辦 理 時 程 : 考 區 受 理 報 名 時 程 考 試 日 期 考 場 地 點 北 區 104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台 北 市 104 年 4 月 1 日 中 區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台 中 市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南 區 104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台 南 市 註 : 詳 細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依 准 考 證 所 載 為 準 四 報 名 費 用 說 明 : ( 一 )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每 人 新 臺 幣 1,200 元, 繳 費 後, 若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於 本 梯 次 考 試 後 本 局 接 續 舉 辦 之 連 續 2 梯 次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重 考 ( 二 ) 考 試 報 名 經 審 核 後 駁 回 或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前, 申 請 撤 回 報 名 者, 得 退 還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 准 考 證 一 經 寄 發, 則 不 受 理 撤 回 報 名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五 繳 交 報 名 費 方 式 : ( 一 )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辦 理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10488857, 帳 戶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 劃 撥 單 上 請 註 明 報 考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並 請 將 郵 局 掣 給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粘 貼 處 ( 二 )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請 於 收 據 正 本 加 註 團 體 報 名 公 司 統 編 及 公 司 名 稱, 並 將 收 據 正 本 改 浮 貼 於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 三 ) 如 需 本 局 開 立 抬 頭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收 據, 請 以 公 司 名 義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 並 註 明 公 司 統 編 ), 收 據 一 經 開 立 不 予 更 改 六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文 件 : ( 一 ) 報 考 資 格 :( 若 非 以 下 列 第 3 項 重 考 身 分 報 考, 需 同 時 符 合 第 1 2 項 )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學 歷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考 選 部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為 準 2. 領 有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後,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3 年 以 上 1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 須 檢 附 該 考 試 成 績 單 ) ( 二 )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除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須 繳 交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文 件 每 一 影 本 文 件 請 於 明 顯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並 書 寫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偽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以 示 負 責 ( 三 ) 學 歷 證 明 : 1.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所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均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並 附 繳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本 國 學 歷 證 件 限 檢 附 中 文 版 影 本 3. 持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經 採 認 後, 相 當 我 國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學 歷 程 度, 始 得 報 考 本 考 試 4.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經 審 查 相 當 我 國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學 歷 程 度, 始 得 報 考 本 考 試 5.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以 報 名 考 試 當 日 前 所 取 得 者 為 限 ( 四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1. 檢 附 由 服 務 單 位 或 職 業 公 會 開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或 填 具 本 次 考 試 簡 章 所 附 之 工 作 證 明 書 (P.12) 若 因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及 個 人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並 加 以 切 結 證 明 取 代 (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請 至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網 站 www.gcis.nat.gov.tw 查 詢 )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計 算 至 報 名 當 日 為 止,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可 累 計 ; 若 自 領 有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起, 迄 報 考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日 止,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3 年, 但 計 算 至 考 試 日 期 前 1 日 滿 3 年, 應 另 檢 附 切 結 書 (P.14) 3.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需 註 明 之 內 容 : 任 職 起 訖 日 期 實 際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及 地 址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章 負 責 人 私 章 ( 若 有 塗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 ( 五 ) 外 籍 人 士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之 報 考 資 格 : 1. 外 籍 人 士 : 必 須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2.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必 須 持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 ( 一 ) 資 格 符 合 者 : 若 於 考 試 前 7 日 ( 含 例 假 日, 不 含 測 試 當 日 ) 尚 未 收 到 2

准 考 證 者, 請 務 必 與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聯 繫 如 未 來 電 查 詢, 致 未 能 應 考, 由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二 )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者 :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將 以 電 話 簡 訊 E-MAIL 或 書 面 通 知 報 考 人 限 期 補 正 ;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駁 回 考 試 報 名 之 申 請, 其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由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備 查 不 退 還, 僅 退 還 報 名 費 八 考 試 時 間 遇 有 颱 風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故 : 考 試 當 日 如 遇 有 颱 風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故 時, 依 考 試 地 區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布 停 止 上 班 規 定, 停 止 辦 理 該 區 考 試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將 另 行 通 知 考 試 日 期, 請 考 生 注 意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及 本 局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公 告 ; 另 應 考 人 因 住 居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布 停 止 上 班,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得 於 事 件 發 生 日 起 2 週 內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申 辦 延 期 考 試, 如 無 法 延 期 考 試 者, 得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九 考 試 方 式 及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採 電 腦 測 試, 考 試 測 試 期 間 為 80 分 鐘,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考 試 測 試 期 間 延 長 20 分 鐘 試 場 上 機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1.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時 間 前 25 分 鐘 報 到 進 場, 並 依 場 次 座 號 就 座 ;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應 即 刻 舉 手 由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2. 考 試 時 間 前 20 分 鐘 為 試 場 規 則 及 操 作 說 明 時 間, 應 仔 細 聆 聽 試 務 人 員 之 說 明, 並 熟 悉 電 腦 操 作 介 面 3. 考 試 開 始 後 2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前 離 場 4. 考 試 開 始 後 10 分 鐘 內 尚 未 入 場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考 試 試 題 包 括 單 選 題 及 複 選 題 ( 複 選 題 需 所 有 選 項 皆 答 對, 該 題 方 得 以 記 分 ), 答 錯 不 倒 扣, 及 格 分 數 70 分 ; 另 考 試 係 採 電 腦 上 機, 以 滑 鼠 點 選 方 式 作 答 若 上 機 閱 讀 試 題 或 操 作 有 困 難, 請 於 報 名 前 先 行 評 估 自 身 之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一 旦 完 成 報 名, 經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准 考 證 後,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三 ) 本 考 試 為 開 卷 考 試 (open book), 考 試 時 可 攜 帶 參 考 書 籍 資 料 及 計 算 工 具, 但 不 得 與 他 人 合 用 或 互 相 傳 閱 交 談 ( 四 ) 提 供 本 考 試 參 考 書 目 (P.15) 及 模 擬 試 題 (P.16 - P.25)1 份 供 參 十 參 加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禁 止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等 進 入 試 場 應 考, 違 反 規 定 者 成 績 扣 20 分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應 考 需 協 助 者 : 報 考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於 考 試 時 需 要 協 助,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P.9)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十 二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試 當 日 應 考 人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或 護 照, 擇 一 備 驗 ) 及 准 考 證 均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應 試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需 簽 具 切 結 書, 由 監 場 人 員 抽 問 相 關 資 料 並 得 現 場 拍 照, 以 證 明 係 本 人 應 考, 始 得 獲 准 應 考 ( 二 )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監 場 人 員 指 定 之 桌 面 處, 以 備 核 對, 並 自 行 核 對 電 腦 對 話 框 內 個 人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如 3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 三 ) 應 考 人 僅 得 使 用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附 件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覽 表 (P.26 P.28) (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予 以 扣 考, 其 測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1. 冒 名 頂 替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3. 互 換 座 位 或 考 試 帳 號 4. 傳 遞 資 料 信 號 或 相 互 交 談 5.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工 具 6.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 抄 ) 寫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7. 未 遵 守 考 場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8. 如 有 應 考 人 應 扣 考 時, 由 監 場 人 員 註 明 於 監 考 紀 錄 上, 並 於 成 績 單 發 放 時, 登 錄 於 系 統 十 三 試 題 疑 義 及 成 績 評 定 : ( 一 ) 應 考 人 對 於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考 試 完 畢 翌 日 起 7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寫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單 (P.11)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同 一 試 題 以 1 次 為 限 ( 二 ) 對 於 考 試 成 績 有 異 議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應 於 接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之 日 起 15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P.10) 粘 貼 足 額 掛 號 回 郵 (25 元 ) 信 封 ( 請 書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題 庫 命 題 人 員 監 場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四 ) 若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完 畢 後 30 日 內,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逕 洽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十 四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 ( 一 ) 度 量 衡 法 規 與 行 政 ( 包 括 度 量 衡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度 量 衡 行 政 組 織 計 量 人 員 之 任 務 計 量 產 業 現 狀 與 動 向 法 定 度 量 衡 單 位 )( 佔 總 分 40 % ) ( 二 ) 品 質 管 理 ( 包 括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理 品 質 管 制 量 測 追 溯 性 量 測 稽 核 校 正 報 告 實 務 應 用 可 靠 度 概 論 ) ( 佔 總 分 40 % ) ( 三 )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 佔 總 分 20 % ) 十 五 申 請 核 發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 經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者, 應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2 年 內, 向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 ( 一 ) 完 成 經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公 告 登 錄 之 實 務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之 計 量 講 習 成 績 及 格 ( 二 ) 具 相 關 度 量 衡 器 實 務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或 參 加 實 務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之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合 格 4

貳 報 名 流 程 及 報 名 方 式 自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下 載 報 名 簡 章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規 定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確 定 報 考 梯 次 及 考 區 列 印 並 填 寫 報 名 表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需 加 填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1,200 元, 請 以 郵 局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存 入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10488857, 戶 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2. 郵 局 掣 給 之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3. 如 需 本 局 開 立 抬 頭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收 據, 請 以 公 司 名 義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 並 註 明 公 司 統 編 ), 收 據 一 經 開 立 不 予 更 改 備 妥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照 片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證 明,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1007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20 號 7 樓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需 另 加 附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報 考 資 格 或 資 料 不 完 整 者, 經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補 正 符 合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符 合 退 還 報 名 費 5

叁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 報 名 表 請 先 上 本 局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https://metrology.bsmi.gov.tw/) 下 載 報 名 表 後, 填 寫 完 成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一 報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各 欄 ( 請 務 必 填 寫 ) ( 一 ) 中 文 姓 名 :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登 記 姓 名 以 正 楷 填 寫, 若 報 考 人 曾 經 更 改 姓 名 且 所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一 致 者, 應 附 戶 籍 謄 本 佐 證 ( 二 ) 報 考 梯 次 : 本 次 報 名 考 試 不 需 填 寫 ( 三 ) 報 考 地 區 : 報 考 人 請 務 必 擇 一 勾 選 報 考 地 區, 若 為 北 區 並 請 擇 一 場 次 勾 選 ( 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依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由 左 至 右 依 序 填 寫 ( 外 籍 人 士 填 寫 護 照 號 碼 ) ( 五 ) 出 生 年 月 日 :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記 載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填 寫 ( 六 ) 通 信 地 址 :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單, 將 依 此 地 址 寄 送 ( 郵 遞 區 號 務 必 填 寫 ); 團 體 報 名 以 公 司 地 址 為 寄 送 地 址 ( 七 ) 聯 絡 方 式 : 請 填 寫 公 司 住 宅 行 動 電 話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有 效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地 址 ( 八 ) 學 歷 : 請 勾 選 最 高 學 歷 ( 僅 作 資 料 統 計 用 ) ( 九 )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需 協 助 者 : 報 考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教 育 單 位 所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並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或 學 習 障 礙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P.9),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教 育 單 位 所 發 之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者, 一 律 准 予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 十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若 基 本 資 料 各 欄 須 作 變 更,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寫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單 (P.10)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二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欄 勾 選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並 檢 附 資 格 證 件 報 考 人 報 名 時, 所 附 資 格 證 件 須 各 繳 交 影 本 1 份, 並 親 自 於 各 影 本 明 顯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書 寫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偽 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以 示 負 責 三 其 他 資 料 欄 ( 一 ) 身 分 證 影 本 粘 貼 處 : 請 各 粘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之 正 面 及 背 面 ( 二 ) 照 片 粘 貼 處 : 請 準 備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2 吋 照 片 2 張 ( 不 得 為 以 印 表 機 所 列 印 之 照 片 ),1 張 粘 貼, 另 附 1 張 為 避 免 掉 落 遺 失,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寫 中 文 姓 名 及 考 區 ( 三 )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粘 貼 處 : 請 於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書 寫 中 文 姓 名 及 註 明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 四 ) 報 名 後, 如 欲 變 更 考 試 通 知 單 收 件 地 址, 請 主 動 與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聯 繫,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 五 ) 本 報 名 表 加 註 者, 表 示 由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6

四 應 繳 附 件 ( 一 ) 連 同 報 名 表 應 繳 交 或 貼 附 於 報 名 表 之 附 件, 包 括 :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反 面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2 吋 照 片 共 2 張 報 名 費 繳 交 證 明 ( 二 )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另 需 填 具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P.13), 並 以 公 司 ( 機 構 ) 地 址 作 為 考 試 通 知 及 寄 發 收 據 之 通 訊 地 址 7

104 年度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第 1 梯次)報名表 報考 場次 中文姓名 北區(5 月 17 日) 中區(5 月 23 日) 南區(5 月 30 日) 照片粘貼處 粘貼最近 1 年內正面脫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附 2 吋照片 1 張 背面請皆 電 話 (公) 電 話 (宅) 行動電話 E-mail 地址 通訊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學歷 國小 大學 身分別 勾 選 確 認 書寫中文姓名及考區 村里 鄰 高中(職) 專科 博士 其他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是否為身心障礙者並需要協助 否 是(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 考 資 格 條 件(若非重考身分 需全部符合下列第 1 2 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2 領有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民國 年 月 日)後 從事計量相關實務 工作 3 年以上(須檢附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影本及工作證明書) 若自領有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起 迄報考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之 日止 工作年資未滿 3 年 但計算至考試日期前 1 日滿 3 年 應另檢 附切結書(P.14) 有此情形請勾選 3 重考考生勾選本項 並檢附 103 年度第 1 梯次甲級考試之不及格成績 單 得免附 1 2 項報考資格證件 初次報考 重考考生 國中 碩士 帽半身 2 吋照片 1 張 另 日 粘貼身分證影本(正面) 粘貼身分證影本(背面) 本表所載之資料及所附文件 審查結果 繳費收據正本粘貼處 1.請於繳費收據正本註明 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 均經本人核對無誤 符合 費 若需本局開立抬頭為公司行號之收據 請以公司 不符合 報考人簽章 審查簽章 名義辦理郵政劃撥(並註明公司統編) 收據一經開立不 初審 複審 予更改 2.若採團體報名 請將繳費收據浮貼於團體報名總表 8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者協助申請表 填表說明 1.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學習障礙證明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 一律准予延長考試 測試期間 20 分鐘 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表未粘貼身心障礙手冊或學習 障礙證明影本者 視同無需求 2. 雖為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者 但於考試時無需提供特殊協助 則不需提出申 請及填寫本表 3. 申請協助項目由考試主辦單位核定 准考證號碼 報考考區 報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 聯絡方式 日 E-mail 身心障礙類 上肢 別及狀況 樓 手機 下肢 坐輪椅 可自行上下樓 無法自行上下 聽障 視障 智障 其他 請 需要協助項目(請勾選) 依 照 1. 申請使用放大試題 實 際 2. 其他需求請說明 需 求 勾 選 核 全部核准 定 不核准項次 9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准考證/報名費收據影本/成績單 補發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 梯次及考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事 由 檢附資料 申請補發 年度 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准考證 申請補發 年度 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費收據影本 申請補發 年度 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成績單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件信封 申請流程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考試主辦單位 備註 申請補發報名費收據影本以 1 次為限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基本資料變更/成績複查 申請人姓名 梯次及考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事 由 申請變更 年度 申請單 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考人基本資料 變更前 變更後 申請 年度 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成績複查 原得成績 申請日期 檢附資料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回件信封 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 申請流程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考試主辦單位 備註 申請成績複查者須在接到成績通知後 15 日內以本單申請(郵 戳為憑) 10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梯 次 考 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地 址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疑 義 題 號 是 非 單 選 複 選 E-mail 第 題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粘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使 用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申 請 流 程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佐 證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11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報考人 工作證明書 報考人姓名 生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 稱 任職起迄時間 實際從事計量工作內容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至民國 止 工作年資共 年 年資 年 月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日 應扣除服役 日 現仍在職 現已離職 上列證明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證明公司 全銜 簽章 負責人姓名 簽章 公司統一編號 或機構立案證號 機構地址 電話號碼 中華民國 年 12 月 日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公 司 ( 全 銜 ): 團 體 報 名 人 數 : 人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 列 考 生 確 實 為 本 公 司 ( 機 構 ) 現 職 人 員,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公 司 ( 機 構 ) 蓋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或 機 構 立 案 證 號 ): 公 司 / 機 構 地 址 : 聯 絡 人 職 稱 姓 名 : 公 司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1. 採 團 體 報 名, 請 於 收 據 正 本 加 註 團 體 報 名 公 司 統 編 及 公 司 名 稱, 並 將 收 據 正 本 改 浮 貼 於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若 需 本 局 開 立 抬 頭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收 據, 請 以 公 司 名 義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 並 註 明 公 司 統 編 ), 收 據 一 經 開 立 不 予 更 改 2. 採 團 體 方 式 報 名, 以 公 司 地 址 為 准 考 證 寄 送 地 址 13

切 結 書 本 人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領 有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起, 迄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考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日 止,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未 滿 3 年, 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茲 切 結 本 人 至 考 試 日 期 前 1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 將 繼 續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確 保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滿 3 年, 以 符 合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報 考 人 資 格 要 求, 若 有 不 實 經 查 明, 願 被 撤 銷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或 及 格 證 書, 特 立 此 切 結 為 證 此 致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具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度 量 衡 法 規 與 行 政 品 質 管 理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參 考 書 目 度 量 衡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糾 紛 度 量 衡 器 鑑 定 辦 法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度 量 衡 器 型 式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度 量 衡 業 務 委 託 辦 法 度 量 衡 器 指 定 實 驗 室 認 可 管 理 辦 法 度 量 衡 業 自 行 檢 定 管 理 辦 法 度 量 衡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度 量 衡 器 檢 定 檢 查 辦 法 度 量 衡 業 營 業 許 可 及 管 理 規 則 度 量 衡 業 應 備 置 之 度 量 衡 標 準 器 及 追 溯 檢 校 機 構 標 準 檢 驗 局 網 頁 資 訊 (www.bsmi.gov.tw) NML(http://www.nml.org.tw) 及 TAF(http://www.taftw.org.tw) 網 站 NML 任 務 NML 常 見 問 答 集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校 正 費 費 額 表 ( 度 量 衡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 奈 米 科 學 網 (http://nano.nchc.org.tw)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 標 準 檢 驗 局 網 頁 ) 國 際 單 位 制 之 使 用 指 南 ( 標 準 檢 驗 局 網 頁 )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叢 書 可 靠 度 保 證 相 關 叢 書 BIPM,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SI), 8th Edition (Bur. Intl. Poids et Mesures, Sèvres, France, 2006). CNS 10987, 國 際 單 位 制 (SI) ( 網 站 :www.cnsonline.com.tw) JCGM 200:2012 "International vocabulary of metrology Basic and general concepts and associated terms" (VIM) 3rd edition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相 關 叢 書 計 量 學 習 網 - 數 位 課 程 ISO/IEC Guide 98-3:2008, 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 Part 3: 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 (GUM:1995) JCGM 100:2008, Evaluation of measurement data 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 ( 免 費 ), 與 ISO Guide 98-3 內 容 相 同 M3003:2012,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and Confidence in Measurement( 免 費 ) 大 致 與 ISO GUM 相 同,UKAS 對 二 級 實 驗 室 的 要 求 EA-4/02:1999, Expression of the Uncertainty of the Measurement in Calibration,EA 提 供 旗 下 認 可 校 正 實 驗 室 之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評 估 參 考 用 書 ( 免 費 ) NIST 1297(NIST Technical Note 1297), Guidelines for Evaluating and Expressing the Uncertainty of NIST Measurement Results,( 免 費 ) 大 致 與 ISO GUM 相 同, 多 增 加 了 NIST 對 二 級 實 驗 室 的 要 求 ( 多 增 加 了 對 NIST 量 測 結 果 之 要 求 ) 15

模 擬 試 題 ( 本 試 卷 係 為 呈 現 考 試 題 型, 題 目 係 由 考 試 題 庫 隨 機 挑 選, 不 代 表 正 式 考 試 當 日 線 上 測 驗 之 題 目 ; 標 記 處 僅 為 參 考 答 案, 正 確 答 案 以 試 務 單 位 公 布 者 為 準 ) 壹 單 選 題 ( 共 45 題, 第 42-45 題 為 題 組, 每 題 1.5 分 ) 1. 經 許 可 自 行 檢 定 之 度 量 衡 業, 製 作 及 使 用 合 格 印 證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每 月 提 報 印 證 使 用 情 形 至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每 月 使 用 印 證 前 均 須 向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報 備 依 度 量 衡 器 檢 定 檢 查 技 術 規 範 規 定 方 式 附 加 合 格 印 證 每 兩 個 月 使 用 印 證 前 均 須 向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報 備 2.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應 經 檢 定 之 法 定 度 量 衡 器 之 檢 定 合 格 單 號 視 為 該 器 具 之 器 號? 油 量 計 噪 音 計 電 子 體 溫 計 水 量 計 3. 檢 定 機 關 ( 構 ) 受 理 檢 定 申 請 後,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申 請 人 應 於 幾 日 內 補 正? 30 日 20 日 15 日 10 日 4. 申 請 度 量 衡 業 製 造 業 許 可 執 照, 須 具 備 下 列 何 者 文 件? A. 度 量 衡 標 準 器 出 廠 證 明 B. 申 請 書 C. 公 司 或 商 號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D. 公 司 負 責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E. 追 溯 檢 校 計 畫 ABC BCD BCE ACD 5. 指 定 實 驗 室 有 下 列 何 者 情 事,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得 廢 止 其 認 可 16

經 通 知 限 期 提 供 資 料,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屆 期 未 提 供 者 未 能 採 取 各 項 安 排, 以 利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辦 理 監 督 評 鑑 申 訴 抱 怨 或 爭 議 案 件 之 處 理, 經 該 機 關 通 知 仍 未 配 合 者 喪 失 執 行 業 務 能 力 或 無 法 公 正 及 有 效 執 行 測 試 業 務 者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或 報 告 簽 署 人 異 動 6. 辦 理 度 量 衡 器 型 式 認 證 測 試 之 指 定 實 驗 室, 應 符 合 之 條 件,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須 取 得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品 質 負 責 人 須 取 得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指 定 報 告 簽 署 人 不 得 同 時 兼 任 品 質 負 責 人 指 定 報 告 簽 署 人 須 取 得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7. 下 列 何 情 形, 未 違 反 度 量 衡 法 規 定 所 稱 未 依 認 可 之 型 式 製 造? 變 更 原 認 可 外 觀 顏 色 變 更 原 認 可 構 造 變 更 原 認 可 材 質 變 更 原 認 可 技 術 特 性 8. 某 膜 式 氣 量 計 製 造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欲 申 請 自 行 檢 定, 應 有 幾 人 其 實 驗 室 主 管 資 格? 每 位 檢 定 技 術 人 員 均 須 具 備 實 驗 室 主 管 資 格, 以 便 不 時 替 換 每 10 位 檢 定 技 術 人 員 須 有 1 位 具 備 實 驗 室 主 管 資 格 每 5 位 檢 定 技 術 人 員 須 有 1 位 具 備 實 驗 室 主 管 資 格 至 少 1 人 9. 非 自 動 衡 器 業 者 請 檢 定, 應 向 何 單 位 申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工 業 局 台 灣 省 度 量 衡 檢 定 所 標 準 檢 驗 局 10.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度 量 衡 事 務, 由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辦 理 度 量 衡 檢 定 業 務 由 標 準 檢 驗 局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度 量 衡 糾 紛 鑑 定 業 務 由 標 準 檢 驗 局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度 量 衡 事 務, 由 度 量 衡 法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11.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委 託 計 量 管 理 事 務, 備 有 之 業 務 登 記 簿, 應 記 載 的 資 料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檢 定 費 用 委 託 人 姓 名 17

委 託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12.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委 託 之 計 量 管 理 事 務, 為 要 記 載 委 託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住 所 委 託 事 項 及 辦 理 情 形 之 詳 細 紀 錄, 該 紀 錄 稱 為? 廠 商 名 錄 業 務 登 記 簿 帳 簿 簽 名 簿 13. 依 度 量 衡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構 得 設 立 何 種 機 構, 負 責 全 國 度 量 衡 最 高 標 準 之 研 究 實 驗 建 立 維 持 保 管 供 應 校 正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研 發 機 構 偵 查 機 構 檢 定 機 構 14. 依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受 託 機 關 ( 構 ) 應 將 提 供 服 務 之 系 統, 公 告 於 何 處?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網 站 報 章 雜 誌 法 院 公 告 以 上 皆 是 15.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之 大 角 度 校 正 系 統, 下 列 選 項 中, 何 者 非 其 待 校 件? 標 準 尺 方 規 分 度 盤 多 邊 規 16. 下 列 單 位 之 書 寫, 何 者 符 合 國 際 單 位 制 之 使 用 指 南 規 定 -2 V/ 秒 V S -2 V/S/S -2 公 尺 秒 17. 下 列 單 位 之 書 寫, 何 者 不 符 合 國 際 單 位 制 之 使 用 指 南 規 定? 公 尺 / 秒 / 秒 公 尺 / 秒 2-2 公 尺 秒 18

18.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兆 (T) 屬 於 前 綴 詞 中 的 倍 數, 其 意 義 為 10 12 我 國 法 定 度 量 衡 單 位 以 SI 為 主, 並 包 含 非 屬 SI 單 位 的 通 用 單 位 厘 米 (cm) 屬 於 通 用 單 位 台 斤 坪 雖 不 屬 於 SI 單 位, 但 因 為 民 間 使 用 已 久, 仍 被 歸 為 可 與 SI 單 位 併 用 之 通 用 單 位 19. 依 據 ISO/IEC 17025:2005 年 版 的 要 求, 校 正 證 書 的 內 容 不 包 括 下 列 資 訊? 影 響 量 測 結 果 的 校 正 執 行 條 件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量 測 可 追 溯 性 的 證 據 校 正 週 期 之 建 議 20. 依 據 ISO/IEC 17025:2005 年 版 的 要 求, 實 驗 室 應 納 入 文 件 管 制 的 範 圍 包 括? A. 法 規 ; B. 標 準 ; C. 規 範 性 文 件 ; D. 便 條 紙 ABC ABCD ACD ABD 21. 依 據 ISO/IEC 17025:2005 年 版 的 要 求, 當 管 理 系 統 有 變 更 時, 誰 應 確 保 維 持 管 理 系 統 的 完 整 性?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品 質 主 管 實 驗 室 主 管 技 術 管 理 階 層 22. 若 在 100 台 檢 驗 的 計 量 儀 器 中, 發 現 5 台 有 品 質 問 題, 缺 點 總 數 共 10 個, 則 每 台 的 平 均 缺 點 數 為 何? 10 2 0.1 0.05 23. 變 異 數 分 析 的 功 用 為 何? 檢 定 兩 個 以 上 母 體 變 異 數 是 否 相 等 檢 定 兩 個 以 上 母 體 比 例 值 是 否 相 等 19

檢 定 兩 個 以 上 母 體 平 均 數 是 否 相 等 檢 定 兩 個 以 上 樣 本 平 均 數 是 否 相 等 24. 一 產 品 是 由 兩 元 件 接 合 而 成, 其 長 度 為 兩 元 件 長 度 的 加 總,X=A+B 若 A 的 平 均 數 為 300 cm, 標 準 差 為 4 cm,b 的 平 均 數 為 200 cm, 標 準 差 為 3 cm, 且 均 為 常 態 分 配 且 獨 立 若 產 品 和 元 件 的 公 差 界 限 係 數 設 定 為 3, 則 該 產 品 長 度 (X) 的 規 格 上 限 應 設 為 cm 521 515 512 509 25. 在 溫 度 計 量 追 溯 上, 玻 璃 溫 度 計 通 常 追 溯 到 下 列 哪 一 個 標 準 件? 耳 溫 計 白 金 電 阻 溫 度 計 輻 射 溫 度 計 熱 電 偶 溫 度 計 26. 振 動 通 常 由 加 速 規 ( 或 稱 加 速 度 計 ) 量 測 出, 其 單 位 為 何? A/(m s) V/(m s -2 ) m s -2 V/m 27. 壓 力 量 測 結 果 追 溯 之 國 際 單 位 制 (SI) 單 位 為 何? V/Pa Pa Pa/m 2 A/Pa 28. 在 能 力 試 驗 中, 對 待 測 件 的 特 定 性 質 賦 予 的 值, 稱 為? 量 測 值 真 值 設 定 值 估 計 值 29. 在 校 正 領 域 的 能 力 試 驗 計 畫 統 計 方 法,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使 用 下 列 那 一 項 來 評 估 每 家 實 驗 室 的 表 現? 平 均 值 中 間 值 En 值 20

UV 值 30. 國 際 度 量 衡 大 會 使 用 下 列 何 者 作 為 簽 署 國 家 標 準 相 互 認 可 協 議 的 主 要 依 據? 量 測 稽 核 技 術 品 質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國 際 比 對 31. 取 決 於 量 測 儀 器 是 否 需 校 正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該 量 測 儀 器 主 要 參 數 或 數 值 會 顯 著 影 響 結 果 經 費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使 用 時 間 32. 量 測 儀 器 需 要 列 入 校 正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確 保 儀 器 的 那 一 種 特 性? 精 密 度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解 析 度 準 確 度 33. 校 正 報 告 上 所 標 示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的 資 訊, 是 以 何 種 方 式 標 明? A 型 標 準 不 確 定 度 B 型 標 準 不 確 定 度 擴 充 不 確 定 度 組 合 不 確 定 度 34. 磨 耗 特 徵 明 顯 的 機 械 產 品, 其 失 效 率 函 數 有 何 特 徵? 固 定 為 0 保 持 一 固 定 失 效 率 隨 時 間 增 加 和 時 間 必 為 線 性 關 係 35. 若 兩 廠 商 所 生 產 的 法 定 計 量 器 在 固 定 時 間 內 的 可 靠 度 相 同, 兩 者 失 效 率 的 變 化 是 否 相 同? 相 同 相 異 兩 者 失 效 率 皆 不 會 變 化 不 一 定 36. 下 列 何 者 手 法 可 應 用 在 產 品 設 計 階 段 的 風 險 評 估, 以 期 提 早 採 取 對 策? 21

主 成 份 分 析 (PCA) 要 因 分 析 (RCA) 變 異 數 分 析 (ANOVA) 失 效 模 式 及 效 應 分 析 (FMEA) 37. 依 據 ISO GUIDE 98-3 所 述,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評 估 之 計 算 結 果 為 0.12345 V, 以 下 何 者 為 最 適 合 的 表 示 法? 0.1 V 0.12 V 0.123 V 0.13 V 38. 下 列 有 關 自 由 度 之 敘 述 何 者 有 誤? 自 由 度 是 自 然 數 自 由 度 與 觀 測 次 數 無 關 若 欲 使 用 t 分 配 表 查 表 求 得 涵 蓋 因 子 k p 時, 自 由 度 之 小 數 位 數 應 無 條 件 捨 去 自 由 度 表 示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的 可 靠 程 度 39. 當 評 估 壓 力 計 校 正 的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時, 得 知 壓 力 計 最 小 可 讀 位 數 為 0.1 Pa, 試 問 解 析 度 引 起 之 標 準 不 確 定 度 為 0.1/ 12 Pa 0.1/3 Pa 0.1/ 2 Pa 0.1/ 3 Pa 40. 溫 度 計 之 解 析 度 為 0.1, 請 問 其 視 讀 誤 差 之 標 準 不 確 定 應 為? 0.1/1 0.1/ 3 0.1/6 0.1/ 12 41. 依 據 ISO17025(2005) 在 估 算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時, 試 驗 件 與 ( 或 ) 校 正 件 預 期 之 長 期 效 應? 通 常 不 納 入 考 量 需 納 入 考 量 部 分 納 入 考 量 視 評 審 員 要 求 納 視 評 審 員 要 求 納 入 考 量 入 考 量 42.-45.( 題 組, 共 4 題 單 選 題 ) 某 一 量 測 方 程 式 為 Y = X 1 + X 2 X 1 X 3 X 4, 其 中 X i 為 量 測 誤 差 源, 敘 述 如 下 : 22

X 1 估 計 值 係 為 重 複 量 測 6 次 之 平 均 值 x 1 10.0 mm, 其 標 準 差 s 0.5 mm; X 2 估 計 值 係 得 自 追 溯 報 告 之 器 差 校 正 結 果 x 2 0.5 mm, 伴 隨 之 擴 充 不 確 定 度 U = 0.2 mm, 涵 蓋 因 子 k = 2.00, 相 對 不 確 定 性 為 0 %; X 3 為 熱 膨 脹 係 數 (1.0 ± 0.1) 10-5 /, 假 設 其 估 計 值 呈 矩 形 分 配, 相 對 不 確 定 性 為 20 %; X 4 為 待 量 測 物 體 溫 度 與 20 的 溫 度 差, 以 過 去 的 資 料 評 估, 估 計 值 為 0.6, 最 大 變 化 量 ± 0.6 的, 假 設 呈 矩 型 分 配, 相 對 不 確 定 性 為 10 %; 請 依 據 上 述 資 訊, 完 成 下 列 之 不 確 定 度 分 析 表 不 確 定 度 項 目 42.( 甲 ) 矩 形 三 角 形 常 態 U 43.( 乙 ) 0.5 0.5 6 0.5/ 6 0.5/2 6 不 確 定 度 來 源 Type 機 率 分 佈 標 準 不 確 定 度 u(xi) 靈 敏 係 數 c i f x i 自 由 度 u(x1) 重 複 量 測 A t 分 配 ( 乙 ) mm ( 丙 ) ( 庚 ) u(x2) 標 準 件 之 追 溯 報 告 B ( 甲 ) 1 u(x3) 熱 膨 脹 係 數 B 矩 形 u(x4) 與 20 的 溫 度 差 B 矩 形 0.3 3 2.725 10-5 mm/ 44.( 丙 ) 1 1 6 10-6 (1 6 10-6 ) (1 0.6 10-6 ) 45.( 庚 ) 6 4 4 5 23

貳 複 選 題 ( 共 13 題, 每 題 2.5 分 ; 該 題 所 有 選 項 皆 答 對, 方 得 以 記 分 ) 1. 下 列 那 些 度 量 衡 器 可 申 請 糾 紛 鑑 定? 容 積 型 水 量 計 油 量 計 瓦 時 計 電 度 表 膜 式 氣 量 計 2. 以 下 敘 述 以 下 何 者 為 非? 標 準 檢 驗 局 第 七 組 負 責 度 量 衡 檢 定 檢 查 校 正 糾 紛 鑑 定 業 務 標 準 檢 驗 局 設 一 至 五 組 標 準 檢 驗 局 第 四 組 負 責 度 量 衡 行 政 業 務 標 準 檢 驗 局 第 一 組 負 責 公 告 度 量 衡 器 檢 定 檢 查 技 術 規 範 3. 下 列 何 者 為 度 量 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所 稱 相 關 計 量 管 理 事 務? 法 定 度 量 衡 器 之 檢 定 檢 查 度 量 衡 業 營 業 許 可 執 照 的 核 發 市 場 稽 查 校 正 報 告 之 核 發 4.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之 比 壓 器 量 測 系 統, 下 列 選 項 中, 何 者 是 其 待 校 件? 比 壓 器 交 流 高 壓 分 壓 器 交 流 高 壓 電 表 交 流 高 壓 源 5.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2.3 cm 3 =2.3 10-6 m 3 1 cm -1 =100 m -1 5000 s -1 =5 10 9 s -1 1 V/cm=10 2 V/m 6. 依 據 ISO/IEC 17025:2005 年 版 的 要 求, 當 試 驗 工 作 包 含 抽 樣 時, 報 告 的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訊? 抽 樣 日 期 抽 樣 位 置, 包 括 任 何 圖 示 草 圖 或 照 片 所 使 用 的 抽 樣 計 畫 與 程 序 抽 樣 者 姓 名 24

7. 下 列 何 者 為 計 量 管 制 圖? 平 均 數 管 制 圖 全 距 管 制 圖 不 良 數 管 制 圖 標 準 差 管 制 圖 8. 下 列 哪 些 是 噪 音 計 檢 定 時 必 要 的 設 備? 電 波 暗 室 標 準 麥 克 風 迴 ( 餘 ) 響 室 無 響 室 9. 下 列 何 者 為 實 驗 室 證 明 其 參 加 能 力 試 驗 活 動 的 紀 錄 所 應 包 含 的 資 訊? 參 加 實 驗 室 的 聯 絡 資 訊 校 正 / 測 試 數 據 辦 理 機 構 對 實 驗 室 表 現 的 評 估 結 果 校 正 / 測 試 方 法 10. 每 一 份 校 正 報 告 的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的 那 些 資 訊? 下 次 再 校 正 日 期 使 用 方 法 的 識 別 校 正 件 之 描 述 狀 態 及 明 確 識 別 校 正 結 果 11. 品 管 七 大 手 法 包 括 以 下 那 些 項 目? 特 性 要 因 分 析 圖 查 檢 表 柏 拉 圖 直 方 圖 12. 依 照 ISO GUIDE 98-3 評 估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時,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量 測 結 果 以 平 均 值 呈 現 時, 有 效 數 字 之 取 捨 通 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擴 充 不 確 定 度 標 示 之 有 效 數 字 (significant digits) 至 少 兩 位 有 效 自 由 度 有 效 數 字 之 取 捨 通 常 採 用 無 條 件 捨 去 法 擴 充 不 確 定 度 有 效 數 字 之 取 捨 通 常 採 用 無 條 件 捨 去 法 13.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可 作 為? 導 引 改 善 量 測 程 序 的 方 向 量 測 結 果 品 質 數 量 化 的 指 標 提 高 報 告 收 費 的 依 據 協 助 使 用 者 解 讀 量 測 結 果 25

附 件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覽 表 一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計 有 下 列 125 款 二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14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HC127V AU-06 LC-160LV CA-10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LC-401LV CA-1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HC133 AU-09 MW-5V CA-12 MA-80V AT-01 HC184 AU-03 MW-8V CA-02 SA-200L AT-02 HC191 AU-10 SL-100L CA-13 SA-787 AT-03 HC219 AU-11 SL-240LB CA-14 SA-797 AT-04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L-300LV CA-15 SA-807 AT-05 品 牌 :Canon( 共 3 款 ) SL-760LC CA-1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X-100 CA-17 品 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SX-220 CA-18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LS-88VII CN-03 SX-300P CA-03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SX-320P CA-04 DT220 AU-15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T230 AU-17 品 牌 :CASIO( 共 17 款 )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DT391B AU-04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DT810 AU-12 HL-100LB CA-05 DS-3E EM-05 DT810V AU-13 HL-815L CA-06 DS-3GT EM-15 DT3910 AU-16 HL-820LV CA-07 DS-120E EM-06 DT3915 AU-07 HL-820VA CA-08 DS-120GT EM-16 HC115A AU-02 HS-8LV CA-09 DS-200GTK EM-2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3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26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FB-200 FB-01 KEC-7711 ED-01 JS-20GT EM-17 FB-216 FB-02 KEC-7713 ED-02 JS-120E EM-08 FB-510 FB-08 廠商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JS-120GT EM-18 FB-520 FB-09 品牌 Paddy 共 4 款 JS-200GTK EM-27 FB-530 FB-10 MS-8L EM-23 FB-550 FB-11 PD-H036 PA-01 MS-12E EM-09 FB-560 FB-12 PD-H101 PA-02 MS-20GT EM-20 FB-570 FB-13 PD-H208 PA-03 MS-80L EM-19 FB-580 FB-14 PD-H886 PA-04 MS-112L EM-02 FB-590 FB-15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MS-120E EM-10 FB-701 FB-05 品牌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NS-200GTK EM-28 FB-810 FB-03 SL-20V EM-12 FBMS-80TV FB-04 PT212 CK-03 SL-103 EM-13 廠商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H245 CK-02 SL-201 EM-14 SL-220GT EM-21 型號 SL-320GT EM-22 SCP-298 HL-01 PT383 CK-05 SL-709 EM 11 SCP-308 HL-05 PT899 CK-06 SL-712 EM 03 SCP-328 HL-02 廠商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SL-720 EM 04 品牌 H-T-T 共 3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型號 CK-04 PT256-B 品牌 SANYO 共 2 款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0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識別標識 PT256-G 型號 品牌 UB 共 20 款 識別標識 UB-225 識別標識 SCP-371 HL-03 SCP-913 HL-04 CK-12 UB-320 CK-20 CK-13 UB-330 CK-21 UB-360 CK-22 UB-370 CK-23 UB-226-W CK-14 UB-226-B CK-07 27

UB-200-W UB-226-R UB-800-P UB-206-Y UB-233 CK-15 UB-800-G UB-206-W CK-08 UB-236M CK-16 UB-800-B CK-24 UB-210 CK-09 UB-238 CK-17 UB-800-R UB-211 CK-10 UB-239M CK-18 UB-820 CK-25 UB-212-B UB-266-P UB-850-P UB-212-R CK-11 UB-266-G UB-850-G UB-266-B CK-19 UB-850-B CK-26 UB-266-R UB-850-R 三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1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 牌 :CASIO( 共 2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fx-82solar CA-19 FX-180 FB-0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1 款 ) 品 牌 :E-MORE( 共 3 款 ) 品 牌 :UB(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502G CN-01 fx-127 EM-01 UB-500P CK-01 fx-183 EM-24 fx-330s EM-25 備 註 : 1.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2.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