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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替 代 役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作 業 要 點 內 政 部 95 年 10 月 5 日 台 內 役 字 第 0950830288 號 函 頒 內 政 部 99 年 4 月 13 日 內 授 役 管 字 第 0990830139 號 修 正 ㄧ 為 防 範 藥 物 濫 用, 確 保 替 代 役 役 男 身 心 健 康 及 尿 液 採 驗 之 正 確 性, 特 依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作 業 要 點 替 代 役 役 男 尿 液 採 驗 作 業, 依 本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本 作 業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依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作 業 準 則 及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採 集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作 業 要 點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採 尿 單 位 : 指 採 集 替 代 役 役 男 ( 以 下 簡 稱 役 男 ) 尿 液 檢 體 之 單 位 ( 二 ) 委 驗 機 關 ( 構 ): 指 委 託 檢 驗 機 關 ( 構 ) 檢 驗 尿 液 之 機 關 ( 構 ) ( 三 ) 檢 驗 機 關 ( 構 ): 指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或 指 定, 辦 理 尿 液 檢 驗 之 機 關 ( 構 ) ( 四 ) 盲 績 效 監 測 檢 體 : 指 委 驗 機 構 為 執 行 盲 績 效 監 測 所 製 備 之 檢 體 三 受 檢 對 象 及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 ( 一 ) 入 營 受 訓 之 役 男, 替 代 役 訓 練 中 心 得 對 其 全 員 實 施 尿 液 篩 檢 ( 二 ) 受 輔 導 教 育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人 員 : 1. 受 輔 導 教 育 之 役 男, 訓 練 或 輔 導 單 位 必 要 時 得 對 其 實 施 尿 液 篩 檢 2. 受 專 業 訓 練 之 役 男, 需 用 機 關 必 要 時 得 對 其 實 施 尿 液 篩 檢 ( 三 ) 懷 疑 篩 檢 : 1. 曾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 含 自 動 請 求 治 療 者 ) 之 役 男, 訓 練 或 服 勤 ( 用 人 ) 單 位 ( 處 所 ) 應 列 冊 及 輔 導, 並 實 施 篩 檢 2. 役 男 之 精 神 或 行 為 異 常,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者, 訓 練 或 服 勤 ( 用 人 ) 單 位 ( 處 所 ) 應 實 施 篩 檢 四 尿 液 檢 體 自 採 集 至 運 送 檢 驗 機 關 ( 構 ), 所 經 過 之 各 項 作 業 處 理 程 序 時 間 人 員 及 尿 液 檢 體 之 資 訊 重 要 特 殊 跡 象 等, 應 以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一 ) 全 程 記 錄 列 管 五 尿 液 檢 體 之 採 集 運 送 保 存 檢 驗, 得 由 訓 練 或 服 勤 ( 用 人 ) 單 位 ( 處 所 ) 委 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之 專 業 或 醫 療 機 構 執 行 六 尿 液 檢 體 之 採 集 : ( 一 ) 採 集 尿 液 檢 體 時, 由 採 尿 人 員 先 行 辨 識 受 檢 者 之 身 分, 全 程 監 管 採 集 過 程, 並 應 採 取 適 當 之 防 範 措 施, 以 防 止 尿 液 檢 體 有 攙 假 稀 釋 調 換 或 其 他 不 當 情 事 發 生 採 集 檢 體 過 程, 受 檢 人 行 為 及 檢 體 顯 有 異 常, 應 重 新 採 集 1

( 二 ) 採 尿 人 員 應 與 受 檢 者 為 同 一 性 別, 並 應 注 意 受 檢 者 隱 私 之 保 護 ( 三 ) 採 尿 單 位 宜 設 專 用 採 尿 室 ( 可 限 定 開 放 廁 所 間 數 ), 室 內 馬 桶 應 加 入 深 藍 色 馬 桶 清 潔 劑, 且 室 內 無 其 他 盥 洗 水 源 採 尿 室 設 置 有 困 難 者, 採 尿 人 員 得 視 單 位 之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適 合 之 場 所 收 集 尿 液 ( 四 ) 採 尿 人 員 於 採 集 尿 液 前, 應 請 受 檢 者 脫 去 足 以 夾 藏 攙 假 物 質 之 衣 物, 並 記 錄 採 尿 過 程 中 發 現 任 何 不 尋 常 之 跡 象 ( 五 ) 採 尿 人 員 應 使 用 規 定 之 尿 杯 收 集 尿 液, 並 於 收 到 尿 液 檢 體 後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採 尿 人 員 於 收 到 尿 液 檢 體 後, 應 先 檢 查 尿 液 量 是 否 至 少 八 十 毫 升, 若 尿 液 採 集 量 不 足 時, 應 另 行 採 集 後 合 併 之, 以 達 到 所 需 之 量 為 達 到 所 需 之 尿 液 量, 採 尿 單 位 可 每 隔 三 十 分 鐘 提 供 約 二 百 五 十 毫 升 之 飲 用 水 以 促 進 排 尿 但 提 供 之 總 水 量 以 七 百 五 十 毫 升 為 限 2. 於 四 分 鐘 內 以 溫 度 計 測 量 尿 液 溫 度 有 無 明 顯 異 狀 ; 未 在 攝 氏 三 十 二 度 至 三 十 八 度 範 圍 內 者, 應 重 新 採 尿 3. 以 溫 度 計 測 量 尿 液 溫 度 如 有 困 難 者, 採 尿 人 員 得 直 接 以 手 ( 戴 膠 質 手 套 ) 觸 摸 尿 杯 表 面 以 估 計 檢 體 溫 度, 判 斷 是 否 有 明 顯 高 於 或 低 於 體 溫 之 情 況 4. 觀 察 檢 體 是 否 有 懸 浮 物 及 變 色 等 任 何 異 狀 ; 有 異 狀 者, 應 重 新 採 尿 5. 檢 查 結 果 應 記 錄 於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第 一 聯 步 驟 四 重 要 特 殊 跡 象 欄 內 ( 六 ) 採 尿 人 員 完 成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後, 應 於 受 檢 者 視 線 內 將 檢 體 分 裝 成 二 瓶 ( 每 瓶 至 少 三 十 毫 升 尿 液 ) 並 貼 上 規 定 之 封 緘, 由 採 尿 人 員 會 同 受 檢 者 當 場 按 左 手 大 拇 指 印 於 檢 體 封 緘 上, 剩 餘 尿 液 得 留 作 簡 易 篩 檢 之 用 檢 體 容 器 表 面 除 記 載 採 驗 日 期 及 檢 體 編 號 等 必 要 資 訊 外, 不 得 有 受 檢 者 姓 名 役 籍 號 碼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之 資 料, 但 為 求 慎 重 周 延, 請 役 男 確 認 檢 體 編 號 後, 於 替 代 役 役 男 尿 液 篩 檢 呈 陽 性 反 應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二 ) 上 簽 章 ( 七 ) 採 尿 人 員 在 完 成 上 述 尿 液 採 集 步 驟 後, 受 檢 者 方 可 洗 手 ( 八 ) 採 尿 人 員 應 完 成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第 一 聯 至 第 三 聯 之 填 寫, 由 受 檢 者 確 認 紀 錄 表 上 之 記 載 事 項 後 簽 名 ( 九 ) 進 行 尿 液 檢 體 採 集 時, 應 由 採 尿 單 位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監 管, 確 保 程 序 正 常 運 作 ( 十 ) 受 檢 者 拒 絕 接 受 尿 液 採 驗 時, 採 尿 單 位 得 依 職 權 適 度 拘 束 其 2

身 體,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以 行 採 驗, 並 應 注 意 受 檢 者 之 名 譽 及 身 體 七 尿 液 篩 檢 保 存 及 運 送 : ( 一 ) 篩 檢 品 項 : 篩 檢 以 檢 驗 鴉 片 代 謝 物 ( 嗎 啡 可 待 因 )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 及 愷 他 命 為 基 本 項 次, 並 得 依 需 要 增 加 其 他 檢 驗 項 目 ( 二 ) 簡 易 篩 檢 作 業 : 各 單 位 得 先 將 採 集 之 尿 液 裝 瓶 後, 剩 餘 之 尿 液 以 簡 易 篩 檢 試 劑 實 施 篩 檢 凡 經 篩 檢 為 陽 性 或 未 實 施 簡 易 篩 檢 者, 應 將 採 集 之 一 瓶 尿 液 逕 送 檢 驗 機 關 ( 構 ) 實 施 初 步 檢 驗 及 確 認 檢 驗 ( 三 ) 送 檢 驗 機 關 ( 構 ) 檢 驗 之 封 緘 尿 液 檢 體, 於 尿 瓶 瓶 身 處 註 明 檢 體 編 號 與 單 位 名 稱, 採 尿 人 員 應 儘 速 包 裝 妥 當, 不 得 有 滲 漏 破 損 之 情 況, 其 中 一 瓶 連 同 檢 驗 監 管 紀 錄 表 之 第 一 聯 ( 另 一 瓶 置 於 冷 藏 室, 供 複 驗 使 用 ), 派 專 人 或 郵 寄 送 往 檢 驗 機 關 ( 構 ); 無 法 於 三 日 內 送 達, 需 冷 藏 尿 液 檢 體, 並 及 早 運 送 ( 四 )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之 第 二 聯 由 採 尿 單 位 存 收, 第 三 聯 送 交 委 驗 機 關 ( 構 ) 存 收 ( 五 ) 尿 液 檢 體 運 送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轉 手 處 理, 均 應 紀 錄 當 時 之 時 間 人 員 姓 名 及 目 的 ( 六 ) 檢 驗 機 關 ( 構 ) 於 收 件 後, 應 儘 速 完 成 初 步 檢 驗 確 認 檢 驗, 無 法 於 當 日 完 成 時, 應 將 檢 體 以 低 於 攝 氏 六 度 以 下 冷 藏, 並 於 收 件 十 日 內 將 報 告 函 復 委 驗 機 關 ( 構 ), 並 副 知 需 用 機 關 ( 用 人 單 位 ) 及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 七 ) 凡 經 簡 易 篩 檢 初 步 檢 驗 或 確 認 檢 驗 為 陰 性 者, 尿 液 檢 體 可 於 收 受 報 告 十 四 日 後 銷 毀 ( 八 ) 經 檢 驗 機 關 ( 構 ) 檢 驗 為 陽 性 者, 如 採 尿 單 位 對 尿 液 檢 體 之 檢 驗 報 告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接 到 檢 驗 報 告 後 七 日 內 要 求 複 驗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之 尿 液 檢 體 應 保 存 於 冷 凍 庫 ( 低 於 攝 氏 零 下 二 十 度 ), 於 案 件 結 案 或 保 存 八 個 月 後 始 得 銷 毀 八 役 男 施 用 毒 品 經 發 覺 前, 坦 承 並 自 動 請 求 治 療 者, 訓 練 或 服 勤 ( 用 人 ) 單 位 ( 處 所 ) 得 通 知 家 屬 協 助 陪 同 前 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治 療 九 尿 液 經 檢 驗 機 構 確 認 為 陽 性 者, 並 經 法 務 部 法 醫 研 究 所 釋 疑 確 認 後, 由 訓 練 服 勤 單 位 ( 處 所 )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當 地 警 察 局 處 理, 並 依 重 大 事 故 通 報 需 用 機 關 及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十 尿 液 檢 驗 異 常 或 曾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者, 應 由 訓 練 或 服 勤 ( 用 人 ) 單 位 ( 處 所 ) 填 寫 替 代 役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列 管 名 冊 ( 如 附 表 三 ) 列 冊 追 蹤 輔 導, 因 分 發 轉 調 或 支 援 改 屬 3

於 另 一 管 理 單 位 者, 原 列 管 單 位 應 將 個 案 資 料 移 轉 新 屬 管 理 單 位 十 一 經 費 編 列 權 責 : ( 一 ) 入 營 訓 練 及 輔 導 教 育 期 間, 所 需 之 尿 瓶 籤 封 簡 易 篩 檢 試 劑 初 步 檢 驗 及 確 認 檢 驗 等 費 用, 由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二 ) 專 業 訓 練 期 間, 所 需 之 尿 瓶 籤 封 簡 易 篩 檢 試 劑 初 步 檢 驗 及 確 認 檢 驗 等 費 用, 由 需 用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三 ) 役 男 服 勤 期 間, 所 需 之 尿 瓶 籤 封 簡 易 篩 檢 試 劑 初 步 檢 驗 及 確 認 檢 驗 等 費 用, 由 服 勤 ( 用 人 )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四 ) 列 冊 追 蹤 役 男, 所 需 之 諮 商 輔 導 費 用, 由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十 二 一 般 規 定 事 項 : ( 一 ) 各 訓 練 或 服 勤 ( 用 人 ) 單 位 應 將 每 月 篩 檢 成 果 及 新 增 列 管 個 案 填 寫 防 制 役 男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篩 檢 及 處 理 統 計 表 ( 如 附 表 四 ), 報 請 需 用 機 關 彙 整 後, 於 次 月 十 五 日 前 報 請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彙 辦 ( 二 ) 辦 理 本 項 工 作 落 實, 有 效 防 制 役 男 施 用 毒 品, 績 效 優 異 者, 相 關 有 功 人 員 得 予 以 獎 勵 4

附 表 一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步 驟 一 : 由 採 尿 人 員 或 委 驗 機 關 代 表 填 寫 尿 液 檢 體 編 號 : 委 驗 機 關 名 稱 : 電 話 號 碼 : 委 驗 機 關 地 址 : 檢 驗 項 目 : 安 非 他 命 類 鴉 片 類 MDMA( 搖 頭 丸 ) 愷 他 命 其 他 步 驟 二 : 由 採 尿 人 員 及 受 檢 者 處 理 尿 液 檢 體 之 封 緘 步 驟 三 : 由 受 檢 者 填 寫 資 料 及 簽 名 ( 第 二 聯 ) 步 驟 四 : 由 採 尿 人 員 填 寫 採 尿 單 位 及 其 個 人 資 料 採 尿 單 位 名 稱 : 採 尿 日 期 : 採 尿 單 位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採 尿 人 員 姓 名 : 簽 名 : 重 要 特 殊 跡 象 : 步 驟 五 : 由 採 尿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填 寫 日 期 送 出 人 員 受 理 人 員 處 理 目 的 年 月 日 步 驟 六 : 由 檢 驗 機 關 填 寫 檢 驗 結 果 檢 驗 結 果 : 安 非 他 命 : 陽 性 陰 性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 陽 性 陰 性 嗎 啡 : 陽 性 陰 性 5

可 待 因 : 陽 性 陰 性 MDMA( 搖 頭 丸 ): 陽 性 陰 性 MDA( 搖 頭 丸 ): 陽 性 陰 性 愷 他 命 : 陽 性 陰 性 第 一 聯 : 連 同 尿 液 檢 體 一 併 送 往 檢 驗 機 構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步 驟 一 : 由 採 尿 人 員 或 委 驗 機 關 代 表 填 寫 尿 液 檢 體 編 號 : 委 驗 機 關 名 稱 : 電 話 號 碼 : 委 驗 機 關 地 址 : 檢 驗 項 目 : 安 非 他 命 類 鴉 片 類 MDMA( 搖 頭 丸 ) 愷 他 命 其 他 步 驟 二 : 由 採 尿 人 員 及 受 檢 者 處 理 尿 液 檢 體 之 封 緘 步 驟 三 : 如 下 步 驟 四 : 由 採 尿 人 員 填 寫 採 尿 單 位 及 其 個 人 資 料 採 尿 單 位 名 稱 : 採 尿 日 期 : 採 尿 單 位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採 尿 人 員 姓 名 : 簽 名 : 重 要 特 殊 跡 象 : 步 驟 五 : 由 採 尿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填 寫 日 期 送 出 人 員 受 理 人 員 處 理 目 的 年 月 日 步 驟 六 : 由 受 檢 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及 簽 名 受 檢 者 姓 名 :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受 檢 者 地 址 : 6

服 用 藥 物 : 無 有 第 二 聯 : 採 尿 單 位 收 存 ( 請 勿 送 往 檢 驗 機 關 )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檢 驗 檢 體 監 管 紀 錄 表 步 驟 一 : 由 採 尿 人 員 或 委 驗 機 關 代 表 填 寫 尿 液 檢 體 編 號 : 委 驗 機 關 名 稱 : 電 話 號 碼 : 委 驗 機 關 地 址 : 檢 驗 項 目 : 安 非 他 命 類 鴉 片 類 MDMA( 搖 頭 丸 ) 愷 他 命 其 他 步 驟 二 : 由 採 尿 人 員 及 受 檢 者 處 理 尿 液 檢 體 之 封 緘 步 驟 三 : 如 下 步 驟 四 : 由 採 尿 人 員 填 寫 採 尿 單 位 及 其 個 人 資 料 採 尿 單 位 名 稱 : 採 尿 日 期 : 採 尿 單 位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採 尿 人 員 姓 名 : 簽 名 : 重 要 特 殊 跡 象 : 步 驟 五 : 由 採 尿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填 寫 日 期 送 出 人 員 受 理 人 員 處 理 目 的 年 月 日 步 驟 六 : 由 受 檢 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及 簽 名 受 檢 者 姓 名 :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受 檢 者 地 址 : 7

服 用 藥 物 : 無 有 第 三 聯 : 送 委 驗 機 關 收 存 ( 採 尿 單 位 即 委 驗 機 關 者 併 第 二 聯 收 存 ) 附 表 二 替 代 役 役 男 尿 液 篩 檢 呈 陽 性 反 應 記 錄 表 編 號 檢 體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簽 名 簽 章 備 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8

13 14 15 附 表 三 ( 機 關 全 銜 ) 替 代 役 特 定 人 員 列 管 名 冊 製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特 定 人 員 範 圍 編 號 ( 一 )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者 1 具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前 科 者 2 入 營 檢 驗 專 業 訓 練 檢 驗 輔 導 教 育 檢 驗 懷 疑 檢 驗, 尿 液 確 認 檢 驗 異 常 者 3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持 有 毒 品 嫌 疑 者 ( 二 ) 坦 承 用 藥 並 自 動 請 求 治 療 者 服 勤 ( 用 人 ) 處 所 ( 含 連 絡 電 話 ) 役 男 姓 名 梯 次 範 圍 備 考 9

附 表 四 ( 機 關 全 銜 ) 年 月 防 制 役 男 濫 用 藥 物 尿 液 篩 檢 及 處 理 統 計 表 服 勤 ( 用 簡 易 試 確 認 檢 驗 陽 性 人 數 受 檢 篩 檢 移 送 轉 介 追 蹤 人 ) 單 位 劑 陽 性 安 非 MDMA 對 象 人 數 嗎 啡 愷 他 命 法 辦 諮 商 輔 導 ( 處 所 ) 人 數 他 命 搖 頭 丸 檢 驗 日 期 合 計 備 註 : 一 受 檢 對 象 請 註 明 入 營 訓 練 ( 代 號 A) 專 業 訓 練 ( 代 號 B) 服 勤 期 間 ( 代 號 C) 等 二 初 步 檢 驗 及 確 認 檢 驗 非 表 內 者 請 填 註 備 考 欄 三 表 格 請 以 EXCEL 格 式 造 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