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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菸酒稅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林牧方

菸酒稅法 第 二 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紙菸 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二 菸絲 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三 雪茄 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四 其他菸品 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菸酒稅法 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釀造酒類 一 啤酒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 其他釀造酒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 蒸餾酒類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 再製酒類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每公 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 之二十以下者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 料理酒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 其他酒類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 酒精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菸害防制法 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4 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 其金額如下 一 紙菸 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 菸絲 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 雪茄 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 其他菸品 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紙煙 每千支 590 包裝情形 50 50 200=500000STK =500KSK

3 0.75=2.25 年份 容量 酒精濃度 12.5 7=87.5

啤酒 每公升 26 元 12 0.35=4.2 公升

103.7.15 進口酒精查核通報改以透過海關電子閘門傳 輸之處理作業事宜 會議記錄 為利案件之追蹤查核及資訊化作業需要 有關進口菸 酒及酒 精之下列事項 請配合辦理 一 查驗進口業者進口菸酒未貼中文標示時 請於進口報 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位 統一增加註記 未貼中文標示 六個中 文字 二 查驗進口紙 捲 菸標示 保存期限超過 18 個月時 請於進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位 統一增加註記 有效期限逾 期 六個中文字 三 嗣後海關發現進口菸 酒標示未符菸酒管理法規定 而為上開註記者 進口人免再切結

此切結函進口人免再檢附 其他申報事項欄位 註 記 未貼中文標示 六 個中文字 或 有效期限逾期 六 個中文字

烈酒膠囊 禁產製 進口 2015-03-30 02:45:01 聯合報 記者曾增勳 桃園報導 日本傳出 伏特加膠囊 造成女大學生集體醉倒醜態畢露事件 國內有業者看準 烈酒膠囊 商機 向 北區國稅局徵詢可否產製 國庫署擔心有國外烈酒膠囊被夾帶流入 要求各縣市財政局查辦注意 日前媒體報導日本女大學生 可能吞下酒精濃度 96% 的 伏特加膠囊 後 集體醉倒歌舞伎町某劇場 露出臀部等渾然不知的醜態 引起國際媒體注意 最近花蓮地區一名業者向北區國稅局徵詢有意申請產製 烈酒膠囊 登記 經向財政部國庫署 衛福部 食藥署查詢後 立即對業者 打回票 北區國稅局副局長姚世昌說 烈酒膠囊被認定是劣質酒 目前國內不能產製 也不能進口販售 國稅局表示 烈酒膠囊 屬於酒精濃度超過 80% 的酒液產品 一旦吞下 可能造成口腔 舌頭 食道 或胃臟脫水受傷 甚至出現急性酒精中毒現象 尤其烈酒膠囊體積小 無法明顯標示警示圖文 消費者無法控管用量 一旦吞食可能危及健康 生命 也容易淪為歹徒使用的不法工具 危及治安 財政部國庫署擔心有國人夾帶入境 已通知各縣市政府注 意和查辦 國稅局指出 烈酒膠囊 違反酒類衛生標準規定 不准菸酒稅產品登記 如果業者產製 輸入或販 賣 可依菸酒管理法處罰 請酒商 進口商及商家不要以身試法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 在夜店 KTV 如果發現高酒精成分 烈酒膠囊 千萬不要好奇 好玩食用 以 免危及健康 安全

衛福部 對日食品管制如期實施 日本進口食品需附產地及輻射證明規定引起日 方反彈 衛福部表示 依立法院決議及歷年統計 將如 期實施並會與日方加強溝通 食藥署日前公告 自 5 月 15 日起 日本輸台 食品要附上產地證明 部分地區出產產品要附 上輻射檢測合格證明 包括水產品 乳製品 茶類 嬰幼兒食品 糖果 餅乾 穀類調製 品 核災 5 縣的食品仍不得輸入

追英國藍原料問題 原宜採非食品報關 2015-04-16 19:32:44 聯合報 記者陳雨鑫 即時報導 英國藍玫瑰冰茶被驗出含有致癌的殺蟲劑 DDT 各地衛生局續追英國藍原料 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主任劉芳銘表示 進口玫瑰花茶原料 玫瑰花 的 最上游高雄原宜貿易公司 從伊朗進口玫瑰花時 並未採取食品通路 而以 食 用花卉 的號列進口 採免檢疫 免檢驗農藥的號列 乾燥香料 進口 目前衛 生人員正在釐清問題原料是否在原宜進口時就有問題 還是下游拿劣質花卉混 充 若確認原宜有規避查驗 可依食安法開出三萬到三百萬元罰鍰 劉芳銘表示 高雄原宜貿易公司從伊朗進口玫瑰花 賣給高雄中冬金元中藥行 再轉售給新竹的三信行 三信行販售給北市洲界貿易公司 才將原料販售給英國 藍 目前確定的是洲界貿易將原料賣給英國藍時 將產地從 伊朗 改為 德 國 確定改標 北市衛生局已開罰十萬元 劉芳銘表示 目前已知原宜進口時 就有規避之嫌 未採取 食用花卉 進口 而是採免檢疫的 乾燥香料 進入 食藥署得先釐清當初原宜進口時 到底是做 什麼用途 若原先就是販售香料給非食品業者就未違法 恐是下游業者進非食用 花卉給食品業者 現還在釐清中 另 各地衛生局也在同步調查 到底是原料進 口時 玫瑰花就已有 DDT 還是下游混充劣質品後才有 DDT

花茶原料 未來報關要驗 2015-04-26 03:14:06 聯合報 記者陳雨鑫 台北報導 英國藍 五十嵐等手搖飲料店原料陸續出包 根據現行海關進口稅則 玫瑰花 薰衣草等可製成花茶的原料 僅能以 香料植物 號列入關 一直沒有被當成食品檢驗 食藥署指出 近期將公告讓花茶原料能以食 品報關受驗 英國藍玫瑰花茶原料被驗出含殺蟲劑DDT 追查來源發現進口商高雄 原宜公司在報關時採用的號列不需經過檢驗 財政部關稅總局官員指 出 從國外進口的植物僅能以兩種號列申報入關 一是 藥用植物 非藥用植物就只能以 香料植物 報關 且不需經過食品檢驗 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 香料植物號列規範包含薄荷 薰衣草 迷迭香 馬鞭草 玫瑰花等 這些都是製作花茶的主要原料 關稅總局官員表示 報關時會要求業者自主填寫產品是否用於食品 但 業者不一定說真話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 將於近期公告 香料 植物 需加掛 F01 序號 產品入關需經食品檢驗 若產品並非食品 業者必須證明 才能免除食品檢驗

稅則分類案例分享 童書 COW CRUST LEATHER LED FLIP WALLET 車用踏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劉又棻

童書 4903 節 HS 註解 49.03- 兒童圖畫書 繪畫簿或著色簿 一本兒童圖畫書帶更 立體 可拆下 之圖畫也歸屬本節 但如其主題為玩具則 除外 第九十五章 同樣的一本兒童圖 畫書含更可剪下之圖畫及模型亦屬本節 只要可剪下部分不超過全書一半頁數而為 次要者 包括封面 如果它超過一半頁 數設計作剪割之用 無論其整頁或部分 其內容即使含相當數量之文字說明者仍被 視作玩具 第九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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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書 ( 案例 1)---- 稅則 4903 節 稅則預先審核案例 / 發文文號 103AA0746 貨品名稱 : 天才兒童點讀書型號 / Touch Book Package 1 / 一套 5 本 核定稅則 : 4903.00.10.00-8 兒童圖畫書 稅則分類理由 本案貨物如係單獨進口 ( 未含智慧教育機器人 點讀筆及 手機等 ) 為幫助學齡前及學齡兒童學習英語之教材 內 容為童話故事 以圖畫為主 文字為副 宜歸列貨品分類 號列 4903.00.10.00-8 兒童圖畫書

童書 ( 案例 2)---- 稅則 9503 節

童書 ( 案例 2)---- 稅則 9503 節 稅則預先審核案例 / 發文文號 103DA0154 貨品名稱 : 森林裡的音樂會 有聲書系列 S002 核定稅則 : 9503.00.93.90-3 其他玩具 稅則分類理由 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及樣品為兒童圖畫有聲書 設計供兒童刺激小肌肉的發展並藉聆聽不同 樂器的聲音 讓兒童透過簡單的按鍵觸發 以 認識不同的樂 器名稱及聲音 為寓教於樂用之 教育玩具 屬稅則第 9503 節範疇 參考美國 海關第 NY D88634 號案例 宜歸列貨品分類號 列第 9503.00.93.90-3 號

童書 ( 案例 3)---- 稅則 9503 節

童書 ( 案例 3)--- 稅則 9503 節 BTI 歐盟德國海關案例第 GB119542274 核定稅則 : 9503.00.--- 其他玩具 貨品概述 為有 5 頁的兒童立體書 設計給 3 歲以上兒童 每 個單獨頁面是一個立體模型 包含推土機 拖拉機 鏟車 砂石車及起重機 每台機器有一些描述與 檔案 高度 長度 平均重量等等 其機器零件供 孩子們互動與安裝 每一頁裡還有一個口袋放置紙 板能附加到機械模型下

童書 --- 簽審規定

童書 --- 簽審規定 MP1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出版品 國際貿易局 https://fbfh.trade.gov.tw/rich/text/indexfh.asp

童書 --- 簽審規定 C02 經濟部標檢局 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110/form 查詢檢驗範圍 註 鑑於玩具商品種類繁多 無法全數列舉 凡屬 CNS 4797 定義 之玩具均為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貨品分 類號列僅係協助邊境管理之參據 是否屬應施檢驗玩具範圍仍 由經濟部標檢局核判 經標檢局核判屬應施檢驗玩具範圍者 業者不得因商品之品目 非屬標檢局公告之貨品分類號列而主張非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

童書 --- 簽審規定免證範圍 核歸稅則 4903 節之貨物 簽審規定 免 證 適 用 範 圍 C02 MP1 C02 代碼 CI999999999999 輸入規定 C02 中屬非應施檢驗之 商品 代碼 CI000000000002 進口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覽品 研發測試用物品 其報單單一 項次之金額在美金 1,000 元以下 者 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品 MP1 無 ( 產地若為 CN) 核歸稅則 9503 節之貨物 C02 代碼 CI999999999999 輸入規定 C02 中屬非應施檢驗 之商品 代碼 CI000000000005 輸入非銷售之玩具類商品 作為自用品 商業樣品 展 覽品 研發測試用物品 其報 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 1,000 美元以下者 且同規格 型式之數量未逾 5 件者

COW CRUST LEATHER 案例 CRUST LEATHER( 胚皮革 ) 鞣製後的皮革經乾燥者 原申報貨名 COW CRUST LEATHER ( thickness 1.4/1.6 mm) 貨品分類號列 4104.41.10.00-6 稅率 FREE 完稅價格 CIF TWD 491,200 元 產地 巴基斯坦 ( 非屬低度開發國家 ) 通關方式 C3

COW CRUST LEATHER 案例

COW CRUST LEATHER 案例 問題探討 本案來貨究為整張 (whole) 胚皮革抑或為邊皮 sides) 頭部皮 head A 肩皮 Shoulder B+C 半張背皮 bend D 或 E 腹部皮 Bellies F1 或 G1 邊皮 sides A+B+D+F1 或 A+C+E+G1 ( 參考資料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xport of North American Cattle Hides)

COW CRUST LEATHER 案例

COW CRUST LEATHER 案例 查驗結果 驗貨員加註 NOT WHOLE 改列貨品分類號列第 4104.41.90.00-9 號 按稅率 2.5% 課稅放行

LED FLIP WALLET 案例 貨品名稱 : SAMSUNG NOTE 4 LED Flip Wallet Model EF-NN910B 多功能手機保護套

LED FLIP WALLET 案例 稅則預先審核覆審案例 /103 總覆字第 0002 號 材質 成分 1.PU PC 材質 2. 金屬片 加工製造概述 內外層皆為 PU Leather 材質 左邊內崁 LED 燈 右邊 則有金屬片用於感應手機自動喚醒或休眠狀態和呈現文 字的部份 若有未接來電時 內勘 LED 燈將會在皮套上 透亮出來 讓使用者知道有未接來電 功能 / 用途 將原本的手機背蓋取下後 將保護套裝上用以保護手機

LED FLIP WALLET 案例 原核定貨品分類號列 4202.32.00.10-8 覆審後貨品分類號列 8531.20.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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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踏墊 ---HS 註解 8708.99-- 其他 B 車身零件及其相關配套配件 例如 底板 側板 前後面板 行李廂等 地板踏墊 紡織材料 或非硬質加硫化橡膠製者除外 等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進口特定紡織品 鞋類 瓷磚產地標示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吳志銘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 規定 一 本規定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規定訂定之 二 進口列屬 CCC 號列第 61 62 章之紡織品 6302.60.00.00-0 6302.91.00.00-3 項下之毛巾產品 及 9404.90.10.00-3 蓋被褥 9404.90.20.00-1 床罩 ( 床單 ) 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 如屬 6115 節下 之襪類產品 其未於每雙本體上附縫產地標籤者 應以不易 拆換之附掛襪標 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 未依規定標示者 不准通關進口

三 產地標示之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前項所稱顯著性 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 原產地 其標示位置 顯而易見 或符合國際慣例 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 第一項所稱牢固性 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 包括於貨 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品本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 標處加蓋產地標 具不易滅損 且在合理可預期之情 況下 歷經運銷程序 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者

八 進口貨品經海關查核確認原產地後 其未依 本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符本規定者 進 口人得檢具補標計畫承諾書向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十一 進口貨品補標產地之作業 應自進口人收到 貿易局核准函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 未於期限 內完成或補標之紡織品仍不符規定者 除有 正當理由並事先向貿易局申請延長補標期限經 獲准者外 應予退運不准放行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95 年 09 月 08 日 經商字第 09502426100 號公告 : 一 為建立鞋類商品正確標示 維護生產者信 譽 保護消費者權益 特依商品標示法第 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基準 四 鞋類商品應標示方法如下 一 應於商品本體上 附縫標籤 貼標 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 二 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 燙印 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 以中文或外文標示 於本體上之明顯處

三 瓷磚商品應標示之事項如下 瓷磚商品標示基準 95 年 07 月 25 日經商字第 09502421860 號公告 四 瓷磚商品應標示之方法如下 ( 一 前點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外箱包裝標明之 所用 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得輔以外文 ( 二 前點第三款規定之生產國別或地區 除應依前款方式 標示外 並採用成型 燒製方式 於瓷磚坯底以中文 或外文標明之 但擠出面磚及面積小於五十平方公分 之馬賽克面磚 得免標示

絲襪型內搭褲因車縫布標易破損是否應補標乙 案 ( 經濟部 97.08.06 經商字第 09702337400 號) 按服飾標示基準第 6 點標示方法之規定原 則 本案絲襪型內搭褲材質若與絲襪相同 車 縫布標易破損 得比照絲襪類商品 就該基準 第 3 點第 3 款至第 5 款規定應標示事項 ( 生產 國別 纖維成份及洗燙處理方法 ) 以附掛襪 標 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之

國外進口襪類產品之標示疑義乙案 ( 經濟部 98.03.02 經商字第 09802020880 號 函) 查服飾標示基準第 6 點第 3 項規定 襪類 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標籤者 應以不易拆 換之附掛襪標 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第 3 點 應行標示事項 且本體上不得以貼標方式為 之 標示之包裝應以 每雙 為單位

加工費與修理裝配費用核課 實務分享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邱宇棟

關稅法第 37 條 ( 修理裝配 ) 運往國外修理 裝配或加工之貨物 復運 進口者 依下列規定 核估完稅價格 一 修理 裝配之貨物 以其修理 裝配 所需費用 作為計算根據

關稅法第 37 條 ( 委外加工 ) 運往國外修理 裝配或加工之貨物 復 運進口者 依下列規定 核估完稅價格 二 加工貨物 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 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 完稅價格之差額 作為計算根據

加工及修理期間 前項運往國外修理 裝配或加工之 貨物 應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 復運進口 如因事實需要 於期限屆 滿前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海關申 請延長六個月 逾期復運進口者 應 全額課稅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 修理裝配 )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稅之進 口貨物 以其修理 裝配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 課徵關稅 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 如其原 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 或雙 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 復運進口免稅 依第一項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 不能提 供修理 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 海關 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 裝配 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 委外加工 )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課稅 之進口貨物 如原貨出口時 無同樣或類似 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 得參照接近原貨出 口日期之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核 估 無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 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 貨物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之

委外加工清表 1

委外加工清表 2

委外加工清表 3

委外加工實例 4204178 31. 53 20000=6. 666949 (CIF) ( 匯率 ) ( 數量 ) 2168591 30. 6 20000=3. 543449 加工費用= 6.666949 3.543449=3.1235 (FOB) ( 匯率 ) ( 數量 )

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 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 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 半 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 單再加工出口 如符合左列條件者 可依現行外銷品 沖退原料稅捐辦法 編者註 現行 外銷品沖退原料 稅辦法 有關規定 逕向海關申請辦理沖退稅 一 進口之加工 半 成品非屬取消退稅項目 且非按加工費課稅 即按全額課稅 者 二 運回國內後確有再加工之行為 並經 貴部工 業局訂有原料核退標準者 財政部 78/12/23 台財關第 780783850 號函

關稅法第 53 條第 1 項 貨樣 科學研究用品 工程機械 攝製電影 電視人 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 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 工具 展覽物品 藝術品 盛裝貨物用之容器 遊藝 團體服裝 道具 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 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 在出口之翌日起 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 免 徵關稅 99 納稅辦法 55 3F 無費用產生 有費用產生

專案物品進口展延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9 日台財關字第 1041005689 號函

預報貨物資訊系統 新空運進口艙單簡介 報告人 業務一組 邱素秋

簡報綱要 壹 貳 參 臺北關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分批到貨艙單合併 轉運 轉口作業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63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臺北關 一 傳輸時限 空運進 ( 轉 ) 口貨物 依其航程遠近 完成進口貨物 艙單申報作業 航程大於 4 小時者 於班機抵達前 2 小時 航程小於或等於 4 小時者 於班機抵達前 若逾時申報須經海關識別風險過濾艙單後 方可轉 入正式檔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64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臺北關 二 傳輸資格 進 轉 口貨物艙單區分為 主艙單 (N5101) 分艙單 (N5101H) 及快遞貨物分 艙單 N5101X 傳輸資格 主艙單由承運貨物之運輸業者傳輸 分艙單由承運貨物之運輸業者或向海關登記有案 之承攬業者傳輸 快遞業者若欲以艙轉報 必須以承攬業者身份向 海關登記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65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臺北關 三 傳輸訊息格式與艙單相關資訊 MIG 查詢 關港貿單一窗口 / 軟體下載 / 關港貿訊息平面檔格式 _V304 一般格式 關港貿單一窗口 / 資料下載 / 建置指引公告專區 正式 / 關港 貿 XML 訊息建置指引 ( 含 Schema)_57 個訊息 資服業者 ) http://portal.sw.nat.gov.tw/ppl/home/portalforms!showdetail 艙單查詢 關港貿單一窗口 / 通關服務 ( 免憑證 )/ 通關簽審 查詢 / 船舶 ( 航機 ) 申報資料 / 空運進口貨物艙單資料查詢 (G B318) http://portal.sw.nat.gov.tw/ppl/home/portalforms!showdetail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66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臺北關 67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臺北關 68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臺北關 69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臺北關 70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臺北關 四 傳輸注意事項 -1 同一主號下所有分號之分艙單只限單 一運輸業或承攬業申報 主艙單原則上應一次傳輸完成 須於明細段 分提單註記 填報者 方檢核分艙單 具分提單註記者 主艙單收貨人應申報承攬業名稱地址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1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臺北關 四 傳輸注意事項 -2 分艙單傳輸完成應於 傳輸完成註記 申報 Y 始進行主 分比對 分艙單得於主艙單未傳輸前先行申報 亦得 分批傳輸 惟以先傳輸 Y 且比對相符者 受理報單申報 如遭冒傳應提供提單佐證 如有違章情事者 海關依申報 ( 傳輸 ) 人究責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2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臺北關 五 實施主 分號之比對 比對項目 比對項目 卸存地代碼 預報貨物資訊系統上線後 將實施主分 比對 即分號件數之加總需等於主號之 件數 若比對不符 以 N5108 發出比對不 符錯誤訊息 比對相符後 始受理申報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3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六 艙單更正 -1 線上更 正時限 臺北關 符合預報規範者 班機抵達後 72 小時 未符合預報規範者 班機抵達後 48 小時 線上更 正欄位 除收單關別 進口日期 航機班次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無法線上更正外 其他欄位皆可線上更正 更正限制 逾限 已銷艙碰檔及已注檢者 無法線上更正 修改分艙單件數時 請一併修改主號之件數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4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六 艙單更正 -2 臺北關 人工更正 航班因故更改日期 建議至艙單台申請更改整班航班 艙單之進口日期 航機班次或刪除整班航班之艙單 : 1. 未銷艙之艙單 可以人工將同班機內之艙單一 次轉換 2. 已銷艙之艙單 仍需補書面報單 再以人工處理 規費收取 規費按實際提供之服務行為次數計徵 惟若錯誤之原因 不可歸責於業者 業者可提供證明 免徵修改處理費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5

壹 進口貨物艙單申報一般規定 臺北關 七 實施初期為寬限期 實施初期為寬限期 逾時傳輸艙單暫不 影響報關 主 分艙單之件數比對不符 回覆錯誤 訊息 惟暫不影響通關流程 均產製異常報表 請業者儘速向國外宣 導 調整作業習慣並改善因應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6

壹 新舊空運進口艙單系統差異 項目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 臺北關 舊空運進口艙單系統 傳輸時間 依航程遠近區分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 2 航程 >4 小時 :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 2 小時 小時完成申報 完成申報 航程 4 小時 : 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完 成申報 傳輸資格 主艙單 運輸業 分艙單 單一運輸業或向海關登記之承攬業 運輸業 T4 轉運申請書 T7 轉運申請書 主艙單總件 袋 數與個別分艙單件 袋 數加總 未比對 須於最後一筆分艙單 傳輸完成註記 無 依申報 傳輸 責任人 由運輸業者提供紙 本提單佐證 運輸業者 空轉海船用品 比對項目 傳輸完成註記 逾限或申報 不符責任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7

貳 分批到貨艙單合併 臺北關 1 主艙單應申報分批抵達註記 本批件數欄申報實際抵達件數 2 各班次均申報完整進口貨物艙單 3 啟動合併 : 於同一目的地 ( 貨物追蹤地點 ) 抵達時 經倉儲業者個別點 收分批貨物進倉確認 傳輸進口貨物進倉訊息 (N5102) 本批件數加總 與總件數相符 自動解除分批註記 完成合併 解除分批註記後方可受 理報單 4 依分批實到件數預先提領辦理進口通關者 應申請人工處理 將分批註 5 記解除 並申報全批貨物總件數之進口報單 按實到分批件數辦理部分 放行提領手續 合併原則 : 日期後者併入日期前者之進口貨物艙單 同日期者 以航機班次大者併入航機班次小者之進口貨物艙單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8

臺北關 船用品原以 T7 轉運申請書申報 新系統上線後改 以 T4 轉運申請書申報 承攬業經向海關登記後 亦可申報轉運 轉口作 業 新空運進口艙單系統簡介 79

國貨復進口納稅辦法 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郭盈本

壹 前言 一 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的重要性 二 國貨復運進口納稅辦法申報的複雜 性 三 為加速通關 如何降低國貨復運進 口納稅辦法申報上的錯誤是一個重 要的課題

貳 案例分析 一 國貨修理後會再出口 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申報 02 出口貨物 進口報單 原納稅辦法申報 免附輸出許可證 55 國貨退回不再出口 進口報單 正確納稅辦法申報應為 進口申報 事項說明 國貨修理後會再出口 原因 外銷品依關稅法 57 條第 1 項前段免稅 如納辦以 55 國貨退回不再出口 申報成為庫存貨物 與事實不符 99 國貨退回修理 保 養 掉換後再出口

二 國貨出口展覽復運進口 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申報 9E 國貨展覽品出口 進口報單 原納稅辦法申報 55 國貨退回不再出口 進口報單 正確納稅辦法申報 應為 99 免列統計之復進口貨物 進口申報 國貨展覽後復運進口不再出口 事項說明 原因 國貨展覽後復運進口不再出口 依關稅法 53 條第 1 項免 稅 為不納入統計之貨物故以 99 申報 如納辦以 55 國貨退回不再出口 申報成為庫存貨物 與事 實不符

三 國貨出口申請沖退稅原料 稅貨物復運進口 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申報 02 免附輸出許可證 申請沖退稅原料稅 Y 進口報單 正確納稅辦法申報應為 出口貨物 71 國貨待復運出口 進口申報 國貨修理後會再出口 事項說明 原因 外銷品依關稅法 57 條第 1 項前段免稅 如出口時以退原 料關稅 依同條第 2 項押金提供擔保進口起 6 個月內出 口者免予補徵已退之原料稅 如非天災無法申請展延

四 國貨出口後逾三年復運進口 視同外貨 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申報 02 出口貨物 免附輸出許可證 惟出口時間逾三年 進口報單 原納稅辦法申報 71 國貨待復運出口 進口報單 正確納稅辦法申報應為 73 外貨待復運出口 稅款暫繳押或具結 進口申報 國貨修理後會再出口 事項說明 原因 外銷品出口時間逾三年復運進口或無法取得出口報單 不適用關稅法 57 條規定 符合關稅法 52 條第 1 項規定 免稅 納辦申報 73

五 出口統計方式申報錯誤 無法核銷免稅 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申報 國貨轉售 進口報單 原納稅辦法申報 進口報單 正確納稅辦法申 報應為 81 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 99 國貨退回修理 保養 掉換後再 出口 73 外貨待復運出口 稅款暫繳押或 具結 進口申報 國貨修理後會再出口 事項說明 原因 不符關稅法 57 第 1 項規定 且出口統計方式以 81 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 申報 符合同 法 52 條規定納辦申報 73 得視同外貨維修押 款 待復運出口

六 進口押款要件不符關稅法 52 條規定 得依關稅法 38 條租 出口報單 無 賃費課徵關稅 進口報單 原納稅辦法申報 73 外貨待復運出口 稅款暫繳押或 具結 進口報單 正確納稅辦法申 38 按租賃或使用費課稅 未滿一 報應為 年 進口申報 國貨展覽後會再出口 事項說明 原因 展覽品應符合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之規定 應 檢附相關文件 始得申報納辦 73 不符者 依關 稅法 38 條租賃費課徵稅費 國貨亦然

参 結論 依 關稅法 57 條 據 進 口 納 稅 辦 法 Y 出口退 原稅 N 出口退 原稅 關稅法 關稅法 關稅法 關稅法 53 條 52 條 38 條 29-35 73 38 條 31/50 押款 租賃費 一般進 核估 口貨物 71 押 99 款 55 核銷 如已退原料 關稅應補 徵 核銷 55 不再出 口 99 再出口 核銷 核估

104 年 4 月 22 日 核定 海關辦理統一及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應注意事項 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 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稅則第 8541 節二極體 電晶體及 類似半導體裝置所組成 且具有上開半導體裝置功能之模 組 依據稅則第 85 章章註八規定 歸列稅則第 8541.10 8541.2 8541.30 或 8541.50 目 由絕緣閘雙極性電晶體 ( 以下簡稱 IGBT) 與二極體 熱敏電阻組成之模組 依據稅則第 16 類類註二 ( 甲 ) 及 三規定 按 IGBT 之主要功能歸列稅則第 8541.2 目 由 IGBT 及驅動積體電路 (IC) 等所組成具有變流功能 之智能型功率模組 (IPM) 非屬混合積體電路者 依據 稅則第 16 類類註二 ( 甲 ) 規定 按其靜電式變流器之功 能特性歸列稅則第 8504.40 目 除前三項外之其他類似模組 依據稅則第 85 章章註八 第 16 類類註二及三等規定辦理

結構及功能 稅則號別 依據 二極體 電晶體及類似半 第 8541.10 8 稅則第 85 章章 導體裝製組成 且具有 541.2 854 註八 上開半導體裝置功能之 1.30 或 8541 模組.50 目 IGBT 與二極體 熱敏電阻 第 8541.2 目 組成之模組 第 16 類類註二 ( 甲 ) 及三 由 IGBT 及驅動積體電路 第 8504.40 目 (IC) 等所組成 具有變 流功能之智能型功率模 組 (IPM) 非屬混合積 體電路者 稅則第 16 類類 註二 ( 甲 )

行車紀錄貨物稅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楊明翰

大綱 法令依據 ( 法源 對象 徵收方式 ) 核課期間 ( 法源 時效 ) 課徵項目與稅率 含無線功能簡介 複合式產品簡介 稅則號別分類原則與輸入簽審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法令依據 ( 法源 對象 徵收方式 )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1 條規定 本條例規定之貨物 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 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 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其納稅義務人如左 三 國外進口之貨物 為收貨人 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及稽徵規則第 55 條規定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 由海關依照本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計 服務 算完稅價格 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便捷 廉能 安全

核課期間 ( 法源 時效 )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稅捐 指一切法定之國 省 ( 市 ) 及縣 ( 市 ) 稅捐 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 依據同法第 21 條規定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 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 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其核課期 間為五年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 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者 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課徵項目與稅率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五 錄影機 凡用電力錄 放影像音響之機具 如電視磁 性錄影錄音機 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 從價徵收 13%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行車紀錄器類型簡介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關務署新聞稿 (103 年 5 月 21 日 )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 103 年 4 月 18 日臺稅消費字第 1030 4550460 號函釋 行車紀錄器其功能主要作為行車安全監視 攝影 且其錄影方式屬短暫儲存 會更新覆蓋 與家用錄影 機之功能及長久儲存方式不同 按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錄影機係指 凡用電力錄 放影像音響之機具 次按財政部 101 年 8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102220 號令規定 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 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應稅貨物 係按各該貨物之主要功能予以 認定徵免 行車紀錄器既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其主要功能為行車安 服務 全監視 攝影 尚與上開規定之應稅貨物有別 便捷 廉能 安全

含無線功能 ( 藍芽 WiFi NFC)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NCC 輸入規定 (602) 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 / 輸出入貨品分 類表合訂本 肆 輸出入規定 欄使用說 明一 輸入規定 ( 三 ) 其他相關輸入規定六 輸入交通部公告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進口 時應自行報明頻率 並依照輸入規定代號 602 之規定辦 理 違者 廠商應自付法律責任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NCC 輸入規定 (602)( 續 ) 關務署 103 年 9 月 12 日台關業字第 1031019349 號函說明三略以 進口人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 不論所歸列之稅則號別是否有 602 之簽 審代號 亦皆應依 602 輸入規定辦理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複合式產品 ( 未具無線功能但有 GPS 功能 )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稅則分類原則與輸入簽審 是類複合式貨物 應按該貨物之主要功能據以歸列稅 則號 別 例如倘以行車紀錄為主要功能 宜歸列稅則號別第 8525.80.90 號 倘如以衛星導航為主要功能 則宜歸列稅 則號別第 8526.91.90 號 惟旨揭貨物諸多功能 若無法 判 別主要功能 則應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 ( 丙 ) 規定 從後歸列稅則號別 另依據簽審機關免證專用代碼彙整表 主管機關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另針對特定貨物訂有除外特別規定 例如 僅具 服務 接收功能之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 申請人可於報單填列 CC 便捷 廉能 999999999999 專用免證通關代碼而免於進口時申請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辦理通關進口 安全

報告完畢 感謝聆聽 服務 便捷 廉能 安全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陳用木

汽車 高稅金貨品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 車輛類

油電混合車減半徵收貨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條

免徵特銷稅

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貨物稅條例第 6 條 橡膠輪胎

輪胎應課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第 9 條 平板玻璃

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 電器類

稅則歸列研習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毛兆森

大綱 一 運動手錶 二 智能手環 三 美容導入儀 四 Laser Marker

鐵人三項 GPS 運動手錶 一 支援藍牙上傳 二 行動 APP 立即上傳 / 分析 三 自動計步 / 圏 四 GPS 定位功能 五 心跳 / 速度感測

健康智慧手環 一 偵測睡眠品質 / 時間 二 支援藍牙上傳 三 自動計步 / 消耗熱 量 四 顯示日期 / 時間 / 距離 五 心跳 / 速度感測

美容導入儀 一 將美容液利用震動 與按摩導入皮膚 深層 二 使皮膚緊實 三 增加代謝並排除皮 膚廢物

現行稅號為 9018.90.80.90-7 其他第9018節所屬之貨品 504

Laser Marker

資料輸入區

探討進口貨物誤裝錯運案例 及特驗費徵收時點之界定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業務一組 驗貨課 吳佳峰 2015.5.21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3

一 探討進口貨物誤裝錯運案例 誤裝錯運貨物法令規定 條號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5 條 (98.06.12 修正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 條文 進口貨物如有溢裝 或實到貨物 與原申報不符 或夾雜其他物品 進口情事 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 貨兩批以上 互相誤裝錯運 經 舉證證明 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進口貨物如有溢裝 或實到貨物 與原申報不符 或夾雜其他物品 進口情事 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 發貨兩批以上 互相誤裝錯運 經舉證證明 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者 准予併案處理 免予議處外 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 關規定論處 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 論處 變更 1. 刪除准予併案處理之文字 2. 由正面說法 除 外 應依 論處 改為反面說法 免依 論處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3

法令規定 (2/2) 溢裝 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 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 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 互相誤裝錯運 經舉證證明 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免依關稅法及海關 緝私條例有關規定 論處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3

案例 非同一發貨人 (1/2) 案 例 當事人明通袋物產物有限公司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向臺中關申報進口大陸產制之 CARRY BAGS 乙批 經機動隊發現不符 認該公司涉嫌虛報進口貨物名 稱 逃漏進口稅 處所漏關稅額兩倍之罰鍰計 4,671,178 元 所漏營業稅額 3 倍之罰鍰計 475,300 元 申請復查 未獲變更 提該訴願 亦遭駁回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 13

案例 非同一發貨人 (2/2) 行 政 訴 訟 上 訴 原告主張 雖非出於同一發貨人 惟確係國外 錯裝誤運 自可比附援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03.30 判決書認為 該案 不符進口貨物查驗凖則第 15 條第 1 項同一發貨 人得併案處理之條件 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認 處 97.06.12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上訴人之上訴理由 1. 復執前詞 2. 指摘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不當 3. 泛言論斷違法 4. 未具體表明不適 用法規 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 認其上訴不合法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3

大法官解釋 #648 (1/1) 申 請 釋 憲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5 條規定有違比例 公 平 正義原則 致發生牴觸憲法第 15 條之疑義 ( 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 ) 申請大法官解釋宣告 倘有 2 人發貨 2 批以上之貨物 如有誤裝錯 運之情形 經海關查明屬實 應免予議處 解 釋 文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進 口貨物如有溢裝 或 有關規定論處 限定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 進 口人始得併案處理免予議處 至於不同發貨人發貨 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 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條 例有關規定論處 當未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3

大法官解釋 #648 理由書 (1/3) 憲 法 層 次 憲法第 7 條規定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其 內涵並非指絕對 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乃係保 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行政機關在財稅經濟領域方面 於法律授權範 圍內 以法規命令於一定條件下採取差別待遇 措施 如其規定目的正當 且所採取分類標準 及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之達成 具有合理之關 聯性 其選擇即非恣意 而與平等原則無違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3

大法官解釋 #648 理由書 (2/3) 實 務 發生機率高低之考量 不同發貨人發貨 2 批以 上 亦可能發生互相誤裝錯運之情形 惟不同 發貨人之此種錯誤 須 各該發貨人與其後之 貨櫃場 運送人以及出口國之海關均未發現錯 誤 始可能發生 發生機率甚微 層 海關查證作業之成本及難易度考量 同一發貨 次 人發貨 2 批以上之情形 海關查證較為容易經 濟 若為不同發貨人之情形 海關查證較為複 雜困難 如放寬亦得以併案處理 將造成查 緝管制上之漏洞與困擾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3

大法官解釋 #648 結論 (3/3) 結 系爭差別待遇之規定 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有合 理之關聯性 其選擇並非恣意 與憲法第 7 條 之規定 ( 平等原則 ) 尚屬無違 亦與財產權之 限制 (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 ) 無涉 論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4

二 特別驗貨費之徵收時點界定 關稅法第 101 條 海關對進出口運輸工具與 運輸工具 貨物所為之特別 貨物 服務 及各項證明之核發 得徵收規費 其徵收之項目 對象 條件 金額 標準 方式及程序之規則 由財政部定之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4

徵收規費之各類型態 (1/2) 特別服務 海關徵收規 費規則中各 種應收費之 服務 1. 特別驗貨費 每一報單 $1,300( 完稅價格未達美金 $5,000 減半為 $650) 2. 特別監視費 每一班 $450 3. 加封費 每一批貨物 $100 4. 快速通關處理費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4

徵收規費之各類型態 特別服務 海關徵收規 費規則中各 種應收費之 服務 5. 押運費 每一車程 $600 6. 報關文件鍵輸費 每份報單 $200 7. 簽證文件費 每份 $100 8. 修改處理費 每份 $100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4

海關應徵收特驗費之 各種查驗態樣 (1/2) 進出口貨物 經海關核准 在下列情形 下查驗者 應徵收特驗 費 ( 海關徵 收規費規則 第3條)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一 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 貨櫃 集散站 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 之碼頭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 (ex 廠驗 ) 二 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 複驗或特別查驗 (ex C1 報單海 關已放行 但尚未出倉 貨主申請驗明 產地 數量 規格等 ) 14

海關應徵收特驗費之 各種查驗態樣 (2/2) 進出口貨物 經海關核准 在下列情形 下查驗者 應徵收特驗 費 ( 海關徵 收規費規則 第3條)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三 船 ( 機 ) 邊放行進出口貨物 之查驗 (ex 機放 ) 四 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 須由 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 五 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ex 加班單 ) 14

進 ( 出 ) 口報單申請更正及 規費徵收作業 界定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4

進 ( 出 ) 口報單申請更正及規費 徵收作業 -3 種情況 已放行 C1 報單 C2 報單 情況二 情況一 情況三 貨物已提領出倉 ( 離境 )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貨物未提領出倉 ( 未離境 ) 貨物已提領出倉 ( 離境 ) 14

進 ( 出 ) 口報單申請更正及規費 徵收作業 - 情況 1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4

進 ( 出 ) 口報單申請更正及規費 徵收作業 - 情況 2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4

- 情況 3 進口人 ( 貨主 ) 申請查驗 文件之審核 文件不齊全 不符 文件齊全 進口人 ( 貨主 ) 同意申請查驗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5

謝謝聆聽 臺北關 Taipei Customs Offic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