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1)308/03-04 號 文 件 檔 號 :CB1/SS/1/03 2003 年 11 月 14 日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文 件 2003 年 商 品 說 明 ( 原 產 國 家 )( 手 錶 )( 修 訂 ) 令 及 商 品 說 明 ( 製 造 地 方 )( 織 片 成 衣 )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匯 報 2003 年 商 品 說 明 ( 原 產 國 家 )( 手 錶 )( 修 訂 ) 令 ( 下 稱 修 訂 令 ) 及 商 品 說 明 ( 製 造 地 方 )( 織 片 成 衣 ) 公 告 ( 下 稱 公 告 )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背 景 2. 2003 年 6 月 29 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安 排 ) 的 主 體 部 分 達 成 協 議, 並 於 同 日 簽 署 安 排 經 過 3 個 月 的 磋 商, 雙 方 於 2003 年 9 月 29 日 簽 署 安 排 的 6 份 附 件, 當 中 載 列 有 關 的 實 施 細 節 現 行 來 源 標 記 規 定 3.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第 2(2)(a)(i) 條 訂 出 多 項 規 定, 包 括 就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而 言, 貨 品 如 在 某 國 家 經 過 最 後 處 理 或 加 工, 而 該 處 理 或 加 工 對 該 等 貨 品 製 造 時 所 使 用 的 基 本 物 料 的 形 狀 性 質 結 構 或 效 用 作 永 久 與 重 大 的 改 變, 則 須 當 作 在 該 國 家 製 造 4. 雖 然 已 訂 立 上 述 條 文, 但 手 錶 及 織 片 成 衣 現 時 則 須 符 合 若 干 特 別 規 定 就 手 錶 而 言,1990 年 制 定 的 商 品 說 明 ( 原 產 國 家 )( 手 錶 ) 令 ( 下 稱 1990 年 命 令 ) 訂 明, 任 何 國 家, 如 在 其 內 製 造 或 生 產 手 錶 機 芯, 則 該 國 家 須 視 為 在 其 製 造 該 手 錶 的 國 家 至 於 出 口 往 美 國 的 織 片 成 衣,1991 年 制 定 的 商 品 說 明 ( 製 造 地 方 ) 公 告 訂 明, 不 論 織 片 成 衣 是 否 在 香 港 進 行 從 成 形 針 織 片 製 造 的 工 序, 在 香 港 進 行 從 紗 織 造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工 序 的 織 片 成 衣 可 附 有 香 港 製 造 的 標 記 安 排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5. 根 據 安 排, 內 地 同 意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分 階 段 撤 銷 由 香 港 進 口 的 原 產 貨 品 的 關 稅 為 達 致 此 目 的, 雙 方 就 適 用 於 該 等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協 議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273 個 內 地 稅 目 涵 蓋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品, 只 要 符 合 安 排 之 下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規 定, 便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鐘 錶 及 成 衣 均 屬 於 先 期 降 稅 措 施 涵 蓋 的 產 品 就 大 部 分 產 品 而 言, 內 地 已 接 納 以 現 有 的 香 港 原 產 地 規 則, 作 為 安 排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然 而, 手 錶 及 織 片 成 衣 的 有 關 規 則 載 於 下 文 : 產 品 安 排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手 錶 在 香 港 從 手 錶 零 件 及 配 件 裝 配 成 手 錶, 並 進 行 測 試 校 準 及 品 質 檢 定, 且 符 合 30% 從 價 百 分 比 標 準 織 片 成 衣 在 香 港 進 行 從 紗 織 造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工 序 或 以 連 接 / 挑 撞 方 式 將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製 成 成 衣 工 序 6. 政 府 當 局 已 表 示, 在 先 期 降 稅 措 施 涵 蓋 的 產 品 中, 只 需 要 就 手 錶 及 織 片 成 衣 的 產 地 來 源 標 記 而 修 訂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7. 為 使 製 造 商 可 將 貨 品 標 明 是 香 港 製 造, 以 享 有 安 排 之 下 的 零 關 稅, 當 局 已 制 定 修 訂 令 及 公 告, 藉 此 修 訂 手 錶 及 織 片 成 衣 的 現 行 來 源 標 記 規 定, 准 許 已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或 擬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的 手 錶 及 織 片 成 衣, 附 有 香 港 的 原 產 地 標 記 修 訂 令 及 公 告 已 於 2003 年 10 月 24 日 在 憲 報 刊 登, 並 由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小 組 委 員 會 8. 在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同 意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修 訂 令 及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小 組 委 員 會 由 許 長 青 議 員 擔 任 主 席, 並 曾 舉 行 1 次 會 議, 與 政 府 當 局 討 論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9. 委 員 普 遍 同 意 應 盡 快 制 定 實 施 安 排 所 需 的 法 例, 使 符 合 安 排 下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產 品 可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享 有 零 關 稅 委 員 沒 有 就 公 告 提 出 任 何 疑 問 然 而, 他 們 關 注 以 現 有 形 式 草 擬 的 修 訂 令 是 否 足 夠 清 晰, 以 及 在 執 法 上 會 否 引 起 問 題 2
修 訂 令 10. 修 訂 令 旨 在 使 1990 年 命 令 不 適 用 於 已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或 擬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並 根 據 安 排 符 合 零 關 稅 資 格 的 手 錶 ( 下 稱 符 合 安 排 的 手 錶 ) 據 政 府 當 局 所 述, 為 配 合 安 排 的 實 施, 倘 若 手 錶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例 如 從 零 件 及 配 件 裝 配 成 手 錶 測 試 校 準 及 品 質 檢 定, 均 在 香 港 進 行, 並 達 致 30% 從 價 百 分 比 標 準, 則 該 等 手 錶 在 根 據 安 排 出 口 往 內 地 時 可 標 明 是 香 港 製 造 11. 就 委 員 對 修 訂 令 的 法 律 依 據 所 表 示 的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裝 配 零 件 及 配 件, 進 行 測 試 校 準 及 品 質 檢 定, 均 被 視 作 最 後 處 理 或 加 工, 而 該 處 理 或 加 工 對 手 錶 製 造 時 所 使 用 的 基 本 物 料 的 形 狀 性 質 結 構 或 效 用 作 永 久 與 重 大 的 改 變 因 此, 基 於 該 等 主 要 工 序 均 在 香 港 進 行 而 符 合 安 排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手 錶, 亦 會 符 合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第 2(2)(a)(i) 條 所 訂 明 的 原 產 國 規 定, 因 此 可 標 明 香 港 為 原 產 地 12. 就 此 方 面, 委 員 質 疑 第 2(2)(a)(i) 條 可 否 應 用 於 符 合 安 排 的 手 錶 上, 因 為 香 港 是 一 個 地 方, 而 不 是 該 條 文 提 述 的 國 家 政 府 當 局 澄 清 時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表 示, 亦 應 參 考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第 2(1) 條 中 商 品 說 明 的 定 義 商 品 說 明 被 界 定 為 指 以 任 何 方 式 就 任 何 貨 品 或 貨 品 任 何 部 分 在 該 定 義 指 明 的 任 何 事 項 上 作 出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顯 示, 當 中 包 括 第 (h) 段 的 製 造 生 產 加 工 或 修 復 的 地 點 或 日 期 政 府 當 局 更 指 出,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旨 在 禁 止 有 人 將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應 用 於 貨 品 上 根 據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第 2(1) 條,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定 義, 包 括 虛 假 達 關 鍵 程 度 的 商 品 說 明 就 符 合 安 排 的 手 錶 而 言, 由 於 其 裝 配 測 試 校 準 及 品 質 檢 定 均 在 香 港 進 行, 加 上 1990 年 命 令 並 不 適 用,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倘 若 該 類 手 錶 標 明 是 香 港 製 造 或 生 產, 亦 不 會 觸 犯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之 下 有 關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罪 行, 因 為 香 港 亦 是 位 於 中 國 境 內 的 地 方 13. 儘 管 政 府 當 局 已 作 出 解 釋, 但 委 員 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第 2(2)(a)(i) 條 的 推 定 條 文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中 商 品 說 明 及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定 義 和 修 訂 令 一 併 實 施 時 所 產 生 的 效 力, 仍 表 示 關 注 委 員 亦 察 悉,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法 律 顧 問 提 到, 直 至 現 時 亦 沒 有 任 何 已 裁 定 的 案 例 可 顯 示 政 府 當 局 的 分 析 會 被 法 庭 接 納, 但 亦 沒 有 任 何 案 例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的 分 析 不 會 被 接 納 委 員 極 度 關 注 修 訂 令 訂 明 的 新 規 定 及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的 現 有 相 關 條 文 會 否 出 現 任 何 漏 洞 或 令 不 法 商 人 有 機 可 乘, 例 如 不 當 地 將 根 據 安 排 出 口 到 內 地 的 手 錶 標 明 是 香 港 製 造, 而 事 實 上 該 等 手 錶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是 在 中 國 其 他 地 方 進 行 14. 政 府 當 局 亦 解 釋 已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或 擬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的 符 合 安 排 的 手 錶 的 涵 蓋 範 圍, 並 明 確 表 示, 執 法 部 門 ( 主 要 是 香 港 海 關 ( 下 稱 海 關 ) 及 工 業 貿 易 署 ( 下 稱 工 貿 署 )) 並 不 預 期 新 的 安 排 原 產 地 規 則 會 引 起 任 何 特 別 的 執 法 問 題 至 於 程 序 上 的 保 障 措 施, 則 與 其 他 出 口 到 內 地 的 產 品 一 樣, 根 據 安 排 享 有 零 關 稅 的 手 錶, 必 須 附 有 工 貿 署 或 其 中 一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3
源 機 構 所 簽 發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安 排 ), 證 明 符 合 所 有 有 關 的 原 產 地 規 定 至 於 委 員 擔 心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在 內 地 其 他 地 區 進 行 的 手 錶 會 被 標 明 是 香 港 製 造 並 出 口 到 內 地,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作 出 該 類 失 實 陳 述 可 能 會 構 成 現 行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第 7 條 下 將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應 用 於 貨 品 的 罪 行, 可 被 海 關 檢 控 15. 雖 然 委 員 同 意 應 及 時 提 供 所 需 的 法 律 依 據, 使 合 資 格 的 產 品 可 從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據 安 排 享 有 零 關 稅, 但 他 們 質 疑, 透 過 制 定 修 訂 令 使 現 行 命 令 不 適 用 於 若 干 貨 品, 是 否 妥 善 有 效, 以 及 此 舉 實 際 上 是 否 就 產 品 原 產 地 訂 立 條 文 的 最 佳 方 法 由 於 安 排 的 內 容 會 不 斷 改 善, 享 有 關 稅 優 惠 貨 品 的 範 圍 會 進 一 步 擴 大,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認 真 檢 討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的 有 關 條 文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務 求 尋 求 更 佳 的 方 式 處 理 所 需 的 法 例 修 訂 工 作 16. 政 府 當 局 重 申, 修 訂 令 可 就 符 合 安 排 的 手 錶 的 原 產 地 提 供 所 需 的 法 律 依 據 不 過, 當 局 同 意 日 後 研 究 委 員 的 意 見, 包 括 立 法 的 方 式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會 研 究 此 事, 委 員 表 示 不 會 要 求 修 正 修 訂 令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留 意 政 府 當 局 的 檢 討 及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公 告 17. 制 定 公 告 的 目 的, 是 就 已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或 擬 根 據 安 排 從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並 根 據 安 排 符 合 零 關 稅 資 格, 以 及 以 在 香 港 織 造 的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製 成 的 織 片 成 衣, 訂 明 該 等 織 片 成 衣 須 視 為 在 香 港 製 造 或 生 產 委 員 沒 有 就 公 告 提 出 任 何 疑 問 有 關 實 施 安 排 的 其 他 關 注 18. 部 分 委 員 雖 然 對 安 排, 及 其 為 香 港 所 帶 來 的 直 接 及 間 接 衍 生 的 經 濟 效 益 表 示 歡 迎, 但 他 們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確 保 安 排 的 實 施 會 使 香 港 的 經 濟 真 正 受 惠, 尤 其 是 為 本 地 工 人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委 員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包 括 執 法 部 門 應 參 考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參 加 者 名 單, 以 核 查 向 工 貿 署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及 出 口 產 品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廠 家 的 僱 員 的 身 份, 以 確 保 有 關 員 工 並 非 只 是 為 符 合 簽 發 證 書 的 規 定 而 臨 時 聘 用 委 員 亦 認 為 安 排 的 進 展, 尤 其 是 安 排 下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應 予 以 廣 泛 宣 傳, 使 尋 求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本 地 廠 家 得 以 受 惠 19. 至 於 對 本 港 經 濟 的 好 處, 政 府 當 局 提 到 安 排 下 原 產 地 規 則 對 鐘 錶 等 產 品 訂 下 的 30% 從 價 百 分 比 標 準 由 於 計 算 從 價 百 分 比 的 公 式 會 把 在 香 港 研 發 產 品 的 成 本 ( 例 如 設 計 開 發 知 識 產 權 等 ) 計 算 在 內, 當 局 相 信 此 舉 有 助 鼓 勵 業 界 在 香 港 進 行 更 多 高 增 值 活 動 政 府 當 局 亦 向 委 員 保 證, 當 局 在 巡 查 及 執 法 方 面 不 會 鬆 懈 與 此 同 時, 當 局 已 推 出 宣 傳 計 劃, 並 不 時 為 各 商 貿 團 體 安 排 講 座 及 簡 報 會 4
建 議 20. 小 組 委 員 會 不 會 要 求 修 正 修 訂 令 及 公 告, 而 修 訂 令 及 公 告 將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以 配 合 安 排 的 實 施 日 期 徵 詢 意 見 21. 謹 請 議 員 察 悉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1 2003 年 11 月 13 日 5
附 錄 2003 年 商 品 說 明 ( 原 產 國 家 )( 手 錶 )( 修 訂 ) 令 及 商 品 說 明 ( 製 造 地 方 )( 織 片 成 衣 )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主 席 許 長 青 議 員, JP 委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GBS, JP 陳 婉 嫻 議 員, JP 單 仲 偕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JP ( 總 數 :5 位 議 員 ) 秘 書 楊 少 紅 小 姐 法 律 顧 問 黎 順 和 小 姐 日 期 200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