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化 學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 5 頁 化 學 品 名 稱 : 氫 氧 化 鈉 (Sodium hydroxide)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製 造 化 學 品 ; 嫘 縈 與 賽 珞 凡 ; 精 製 石 油 的 中 和 劑 ; 紙 漿 與 紙 ; 鋁 ; 清 潔 劑 ; 肥 皂 ; 處 理 織 品 ; 精 製 植 物 油 ; 再 生 橡 膠 ; 再 生 離 子 交 換 樹 脂 有 機 熔 融 ; 食 品 工 業 中 水 果 與 蔬 菜 的 去 皮 ; 實 驗 試 劑 ; 蝕 刻 與 電 鍍 ; 食 物 添 加 劑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者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化 學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 皮 膚 ) 金 屬 腐 蝕 物 第 1 級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1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圖 式 符 號 : 腐 蝕 驚 嘆 號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皮 膚 接 觸 有 害 可 能 腐 蝕 金 屬 造 成 嚴 重 皮 膚 灼 傷 和 眼 睛 損 傷 造 成 嚴 重 眼 睛 損 傷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若 與 眼 睛 接 觸, 立 刻 以 大 量 的 水 洗 滌 後 洽 詢 醫 療 如 遇 意 外 或 覺 得 不 適,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氫 氧 化 鈉 (Sodium hydroxide) 同 義 名 稱 : 苛 性 鈉 燒 鹼 Caustic soda Caustic flake LYE Soda lye Sodium hydrate White caustic Hydroxyde de sodium (solide) Sodium hydroxid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1310-73-2 危 害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如 果 呼 吸 困 難, 於 醫 師 指 示 下 由 受 過 訓 的 人 供 給 氧 氣 4. 避 免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移 動 5. 肺 水 腫 的 症 狀 可 能 會 延 後 出 現 6.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以 避 免 觸 及 該 化 學 品 2. 立 即 緩 和 的 吸 掉 或 刷 掉 多 餘 的 化 學 品 3.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部 位 60 分 鐘 4. 沖 洗 時 不 要 間 斷 5. 沖 水 中 脫 掉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和 皮 飾 品 6. 立 即 就 醫 7. 需 將 污 染 的 衣 服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須 完 全 洗 淨 除 污 後 方 可 再 用 或 丟 棄
第 2 頁 / 5 頁 眼 睛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以 避 免 觸 及 該 化 學 品 2. 立 即 緩 和 的 吸 掉 或 刷 掉 多 餘 的 化 學 品 3.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以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60 分 鐘 4. 可 能 情 況 下 可 使 用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且 沖 洗 時 不 要 間 斷 5. 避 免 清 洗 水 進 入 未 受 影 響 的 眼 睛 6. 如 果 刺 激 感 持 續, 反 覆 沖 洗 7.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以 水 徹 底 嗽 口 3. 切 勿 催 吐 4. 給 予 患 者 喝 240-300 毫 升 的 水, 以 稀 釋 胃 中 的 物 質 5. 若 有 牛 奶 可 於 喝 水 後 再 給 予 牛 奶 喝 6. 若 患 者 自 然 性 嘔 吐, 讓 患 者 身 體 向 前 傾 以 避 免 吸 入 嘔 吐 物 及. 反 覆 給 水 7.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嚴 重 灼 傷 潰 瘍 及 永 久 性 發 紅, 可 能 導 致 永 久 性 失 明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吸 入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避 免 洗 胃 及 引 發 嘔 吐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針 對 燃 燒 物 質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1. 不 會 燃 燒 但 會 與 某 些 物 質 ( 如 水 ) 反 應, 產 生 足 夠 的 熱 而 引 燃 附 近 之 易 燃 物 2. 會 與 某 些 金 屬 反 應 如 鋁 錫 鋅, 而 釋 放 出 易 燃 性 的 氫 氣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撤 退 並 自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滅 火 2. 隔 離 未 著 火 物 質 且 保 護 人 員 3.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4. 以 水 滅 火 需 非 常 小 心, 必 須 避 免 水 與 氫 氧 化 鈉 接 觸 5. 噴 水 以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容 器 6. 高 溫 下 可 能 產 生 薰 煙, 釋 放 腐 蝕 性 氣 體, 未 著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員 不 可 進 入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消 防 人 員 必 須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限 制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2. 確 定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撲 滅 或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3. 移 開 會 與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化 學 品 4. 通 知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1. 圍 堵 外 洩 物, 鏟 起 或 掃 起 欲 回 收 或 處 理 之 外 洩 物 2. 避 免 流 入 下 水 道 及 水 溝 3. 中 和 處 理 最 後 剩 量, 用 水 清 洗 外 洩 區 4. 用 沙 泥 土 或 其 他 惰 性 物 質 來 圍 堵 洩 漏 物 5. 溶 液 可 回 收 利 用, 或 小 心 地 用 水 稀 釋 以 及 用 酸 ( 如 醋 酸 或 鹽 酸 ) 來 中 和 6. 若 有 大 量 物 質 外 洩 向 供 應 商 消 防 及 緊 急 應 變 單 位 求 助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此 物 質 具 腐 蝕 性 和 毒 性 ( 致 癌 物 ), 需 要 工 程 控 制 及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工 作 人 員 應 適 當 受 訓 並 告 知 此 物 質 之 之 危 險 性 及 安 全 使 用 法 2. 未 著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避 免 接 觸 此 化 學 品 包 括 受 污 染 的 設 備 3. 若 有 此 物 質 釋 放 出 應 立 刻 戴 上 呼 吸 防 護 具 且 離 開, 直 到 確 定 釋 放 的 嚴 重 性 4. 若 有 溢 漏 或 通 風 不 良 應 立 即 呈 報 5. 操 作 前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溢 漏 6. 使 用 製 造 商 建 議 的 貯 存 容 器 7. 儘 可 能 小 量 操 作, 操 作 區 應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8. 避 免 產 生 粉 塵 並 防 止 粉 塵 進 入 工 作 區 的 空 氣 中 9. 使 用 抗 腐 蝕 的 工 具 或 設 備 將 固 體 分 裝 到 相 容 物 質 製 程 的 貯 存 容 器 10.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11. 與 水 混 合 時 是 將 腐 蝕 性 液 體 加 入 水 中, 而 非 水 加 入 腐 蝕 溢 中, 加 料 時 應 在 攪 拌 下 緩 慢 加 入, 使 用 冷 水 以 避 免 過 剩 的 熱 產 生 12.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時 保 持 容 器 密 閉 並 避 免 受 損 13. 不 要 將 污 染 的 物 質 倒 回 源 貯
第 3 頁 / 5 頁 存 桶 14. 不 可 與 水 接 觸, 使 用 區 域 張 貼 不 可 使 用 水 的 標 誌 以 避 免 與 水 意 外 接 觸 15. 操 作 區 和 貯 存 區 附 近 應 有 立 即 可 得 的 火 災 溢 漏 等 緊 急 處 理 設 備 儲 存 : 1. 貯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區 和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質 2. 限 量 貯 存 3. 貯 存 區 應 標 示 清 楚, 無 障 礙 物 並 允 許 委 任 或 受 過 訓 的 人 員 進 入 4. 於 適 當 處 張 貼 警 告 標 示 5. 定 期 檢 查 容 器 貯 存 區 是 否 溢 漏 破 損 或 腐 蝕 6. 檢 查 新 進 容 器, 確 定 標 示 清 楚 和 無 受 損 7.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或 空 了 時 應 保 持 容 器 密 閉 並 避 免 受 損 8. 儘 可 能 貯 存 在 原 貯 存 桶 或 製 造 商 建 議 的 容 器 內, 並 保 持 標 示 位 於 可 見 處 9. 貯 存 區 與 工 作 區 分 開 10. 地 板 應 不 透 水 以 及 沒 有 龜 裂 11. 門 口 應 設 斜 坡 門 檻 或 築 溝 渠 以 圍 堵 或 流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12. 最 好 使 用 鎳 合 金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若 溫 度 不 高 (40 以 下 ) 也 可 使 用 不 繡 鋼 材 質 13. 空 桶 應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14. 貯 存 區 應 有 適 當 的 消 防 和 溢 漏 清 理 設 備 15. 經 常 清 掃 和 適 當 的 建 構 以 避 免 粉 塵 堆 積 16. 使 用 抗 腐 蝕 的 建 構 材 料 照 明 和 通 風 系 統 17. 貯 槽 須 在 地 面 上, 底 部 整 個 區 域 應 封 住 以 防 滲 漏, 周 圍 須 有 防 溢 堤 能 圍 堵 整 個 容 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使 用 抗 腐 蝕 性 通 風 系 統 並 與 其 他 排 氣 系 統 分 開 2.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3. 排 氣 口 直 接 通 到 室 外 4. 供 給 足 夠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足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空 氣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控 制 參 數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TWA STEL CEILING 2 mg/m 3 4 mg/m 3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10 mg/m 3 以 下 : 一 定 流 量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的 動 力 型 空 氣 淨 化 式 或 全 面 型 化 學 濾 罐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的 防 毒 面 罩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或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 未 知 濃 度 :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3. 逃 生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氣 體 面 罩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防 滲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護 面 罩 洗 眼 設 備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白 色 粒 狀 塊 狀 氣 味 : 無 味 嗅 覺 閾 值 : 無 味 熔 點 :318.4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1390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分 解 溫 度 :- 自 燃 溫 度 :- 蒸 氣 壓 :0 mmhg 閃 火 點 :- 測 試 方 法 ( 開 杯 或 閉 杯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密 度 :- BEIs
第 4 頁 / 5 頁 密 度 :2.13( 水 =1) 溶 解 度 :111g/100ml @20 ( 水 )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1. 強 酸 硝 基 芳 香 族 有 機 鹵 素 化 合 物 乙 二 醇 和 過 氧 有 機 物 起 激 烈 爆 炸 性 反 應 2. 水 激 烈 反 應 放 出 大 量 熱 3. 乙 醛 丙 烯 醛 丙 烯 腈 引 起 激 烈 聚 合 反 應 4. 金 屬 ( 如 鋁 錫 鋅 ) 產 生 易 燃 性 爆 炸 性 的 氫 氣 5.1.2- 二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形 成 自 燃 性 化 學 物 質 6. 糖 如 果 糖 乳 糖 和 麥 芽 糖 產 生 一 氧 化 碳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水 水 氣 空 氣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強 酸 水 金 屬 有 機 鹵 素 氮 氯 有 機 化 合 物 鋁 鍚 鋅 鋼 硝 基 芳 香 族 硝 基 烷 類 乙 二 醇 過 氧 化 物 乙 醛 丙 烯 醛 丙 烯 腈 糖 危 害 分 解 物 :-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刺 激 感 肺 積 水 水 腫 潰 瘍 嚴 重 發 紅 瘀 傷 嘔 吐 腹 洩 虛 脫 急 毒 性 : 皮 膚 :1. 嚴 重 灼 傷 潰 瘍 及 永 久 性 發 紅, 灼 傷 不 會 立 即 疼 痛, 可 能 延 遲 數 小 時 2. 敷 4% 水 溶 液 於 15 分 內 可 破 壞 皮 膚 外 層 硬 細 胞,60 分 後 皮 膚 層 完 全 破 壞, 當 ph=13.5 將 液 體 滴 在 頭 上 則 頭 髮 會 溶 掉 頭 皮 灼 傷 禿 頭, 但 會 康 復 3. 敷 0.12% 溶 液 於 健 康 的 皮 膚 1 小 時 內 就 已 受 損 吸 入 :1. 具 腐 蝕 性, 吸 入 粉 塵 及 霧 滴 會 刺 激 鼻 咽 及 肺 2. 曾 報 導 當 水 倒 入 粒 子 時 放 出 的 煙 霧 嚴 重 損 害 肺 ( 肺 炎 )3. 吸 入 煙 霧 也 會 導 致 肺 積 水, 威 脅 生 命 食 入 :1.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的 疼 痛 並 灼 傷 口 咽 及 食 道, 引 起 嘔 吐 腹 瀉 虛 脫 及 死 亡 眼 睛 :1. 受 損 程 度 依 暴 露 時 間, 濃 度 及 滲 透 度 而 定, 從 嚴 重 刺 激 中 度 發 紅 到 水 腫 潰 瘍 嚴 重 發 紅 瘀 傷 等 2. 影 響 視 力 的 情 況 如 綠 內 障 般 且 癥 狀 可 能 遲 遲 才 出 現 3. 嚴 重 時 逐 漸 潰 瘍 及 眼 睛 組 織 瘀 傷 可 能 導 致 永 久 性 失 明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1350 mg/kg ( 兔 子, 皮 膚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500mg/24H( 兔 子, 皮 膚 ):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50μg/24H(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重 覆 接 觸 引 起 皮 膚 乾 燥 龜 裂 發 炎 ( 皮 膚 炎 ) 2. 曾 食 入 者, 在 12 到 42 年 後 得 食 道 癌 此 應 與 其 有 關 嚴 重 熱 灼 傷 部 位 也 引 發 相 似 的 癌 症, 可 能 因 組 織 破 壞, 形 成 疤 導 致 癌 症 而 非 其 本 身 具 致 癌 性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50( 魚 類 ):43mg/l/96H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第 5 頁 / 5 頁 1. 氫 氧 化 鈉 為 固 體, 在 水 中 溶 解 度 很 大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氫 氧 化 鈉 若 排 放 到 土 壤, 會 吸 潮 而 慢 慢 瀝 濾 到 土 壤 中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可 中 和 稀 釋 後 沖 入 排 水 溝 3. 可 在 核 准 的 焚 化 爐 內 將 其 稀 釋 氣 化 4. 高 濃 度 時 對 水 中 生 物 有 害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1823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固 態 氫 氧 化 鈉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8 類 腐 蝕 性 物 質 包 裝 類 別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2.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4.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5.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1.CHEMINFO 資 料 庫,CCINFO 光 碟,2005-3 2.RTEC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5,2005 3.HSDB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5,2005 4.ChemWatch 資 料 庫,2005-1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103.6.30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