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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Transcription:

國 內 每 年 因 交 通 事 故 有 2 千 餘 人 喪 失 寶 貴 生 命, 受 輕 重 傷 害 高 達 30 餘 萬 人, 而 機 車 在 死 亡 車 禍 中 比 率 高 達 58%, 當 中 18 至 25 歲 年 輕 學 子 近 20%; 一 件 大 車 禍 所 帶 來 就 是 數 個 家 庭 的 悲 劇 與 遺 憾, 每 年 大 量 交 通 事 故 對 社 會 國 家 資 源 國 力 更 造 成 甚 大 損 耗, 亦 衍 生 許 多 負 面 問 題 ; 由 許 多 事 故 探 討, 其 實 大 部 份 車 禍 是 可 經 人 的 因 素 去 預 防 避 免 的, 按 理 每 個 通 過 國 家 考 照 制 度 取 得 駕 照 者, 均 具 備 合 格 的 駕 駛 與 用 路 習 慣, 然 而 因 輕 忽 僥 倖 心 理 加 上 不 良 行 車 習 性, 事 故 就 發 生 了 ; 學 校 交 通 事 故 一 直 居 校 安 事 件 首 位, 為 落 實 交 通 安 全 防 護, 減 少 交 通 危 害, 藉 由 日 常 同 學 車 禍 探 討 肇 因, 結 合 交 通 安 全 規 範 將 道 安 事 故 預 防 之 道 條 陳 敘 述, 讓 同 學 在 交 通 安 全 要 求 知 其 然, 亦 知 其 所 以 然, 若 能 結 合 行 車, 自 可 收 預 防 功 效, 安 全 行 車 讓 生 命 100 分

虔 誠 榮 譽 勤 奮 服 務 是 我 們 的 校 訓, 作 為 受 人 尊 重 的 社 會 公 民 是 我 們 最 高 品 德 目 標, 唯 賴 日 常 生 活 中 培 育 與 實 踐! 交 通 是 每 天 生 活 的 第 一 步, 而 安 全 方 可 成 就 我 們 期 待 的 一 切, 一 件 交 通 事 故 小 則 對 個 人 產 生 傷 害, 重 則 造 成 多 方 家 庭 破 碎, 在 社 會 資 源 均 係 無 謂 的 耗 損, 身 為 長 榮 人, 應 秉 持 敬 天 愛 人 虔 誠 之 心 愛 惜 生 命, 尊 重 生 命 竭 力 避 免 事 故 發 生 榮 譽 即 是 道 德 ; 違 規 可 能 造 成 事 故, 妨 礙 他 人, 並 受 法 律 制 裁, 除 了 自 身 遵 守 法 紀 外, 更 應 讓 我 們 的 親 友 也 能 有 正 確 的 交 通 知 識, 除 了 基 本 交 通 認 知, 更 可 藉 由 時 事 案 例 多 方 觀 察 充 實 應 變 知 能, 此 即 為 勤 奮 博 學 的 體 現 ; 萬 一 不 幸 發 生 或 目 睹 交 通 事 故, 報 請 救 護, 同 時 協 助 傷 病 照 護 現 場 秩 序 維 護, 對 於 事 故 切 勿 逃 避, 依 應 有 程 序 處 理, 這 才 是 具 有 服 務 精 神 負 責 任 的 長 榮 人

交 通 事 故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由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除 去 自 身 行 車 不 專 注 自 摔 自 撞 的 單 一 事 故 外, 大 部 份 事 故 均 屬 兩 造 形 成, 許 多 車 禍 肇 因 於 未 能 通 視 或 注 意 到 道 路 週 邊 狀 況 的 視 覺 死 角, 另 者 因 不 明 週 邊 車 輛 意 圖 及 時 採 取 防 護 而 導 致 應 變 不 及 肇 生 追 ( 擦 ) 撞, 因 此 駕 駛 人 駕 駛 不 僅 要 保 持 在 我 看 得 見 你 的 原 則, 追 求 安 全 行 車 目 標, 精 神 專 注, 掌 握 預 判 週 圍 交 通 動 態 意 向, 以 為 應 變, 同 時 亦 應 以 你 看 得 見 我 環 境 讓 他 人 了 解 你 的 行 車 意 圖 動 向, 例 如 停 車 起 步 轉 彎 超 車, 方 向 燈 減 速 等 實 務 上 如 : 行 車 轉 彎 或 變 換 車 道 應 開 啟 方 向 燈, 警 示 其 他 車 輛 注 意 ; 行 駛 中 發 現 異 常, 應 降 低 車 速 開 啟 警 示 燈 夜 間 行 車 要 開 車 燈, 並 避 免 車 頭 燈 燈 光 干 擾 對 向 車 或 路 人 視 力, 對 於 車 況 不 明 有 遮 蔽 時, 減 速 慢 行 查 知 狀 況 ; 告 訴 對 方 自 己 的 行 車 意 向, 掌 握 交 通 現 況 保 持 應 變, 如 此 當 可 趨 吉 避 凶, 這 就 是 我 看 得 見 你, 你 看 得 見 我 意 涵

路 權 是 指 用 路 人 使 用 道 路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廣 義 路 權 就 是 用 路 人 使 用 道 路 熟 先 熟 後 的 優 先 權 ; 擁 有 路 權 一 方 有 優 先 使 用 道 路 權, 路 權 是 用 路 人 須 具 備 且 遵 守 的 概 念, 同 時 它 也 是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裁 定 很 重 要 依 據 ; 就 一 般 常 用 路 權 種 類 與 道 路 禮 讓 原 則 簡 要 說 明 : ( 一 ) 號 誌 : 綠 燈 通 行, 紅 燈 停, 此 係 路 權 基 本 概 念 ( 二 ) 火 車 行 駛 軌 道, 擁 有 軌 道 絕 對 優 先 通 行 的 路 權 其 他 車 輛 及 行 人 均 應 禮 讓 並 注 意, 平 交 道 遇 特 殊 與 危 急 時, 可 利 用 緊 急 按 鈕 ( 三 ) 行 人 路 權 : 行 人 應 在 劃 設 之 人 行 道 行 走 ; 行 於 人 車 共 用 道 須 靠 邊, 至 於 靠 那 一 邊, 法 令 並 無 規 定, 專 家 建 議 行 人

靠 右 邊 走, 車 輛 從 背 後 來, 所 以 看 不 到 車 輛 的 狀 況, 我 們 是 建 議 靠 左 邊 走 比 較 安 全 所 以 靠 左 邊 面 向 來 車 可 掌 握 及 應 變 道 路 安 全 狀 態 較 能 自 我 防 護 ; 而 行 人 穿 越 道 路 須 由 行 人 穿 越 道 天 橋 或 地 下 道 穿 越, 設 有 安 全 島 分 隔 島 雙 黃 線 等 地 方 禁 止 穿 越, 若 穿 越 即 屬 侵 犯 汽 車 路 權, 行 人 任 意 穿 越 馬 路 => 將 處 罰 款 新 台 幣 300 元, 或 接 受 一 至 兩 小 時 之 道 安 講 習 倘 因 違 規 穿 越 造 成 事 故, 行 人 是 須 負 肇 責 的 ; 無 號 誌 路 段 ; 行 人 利 用 行 人 穿 越 道 行 走 時 車 輛 應 予 禮 讓, 號 誌 路 段 遵 守 號 誌 指 示 行 車 路 權 (1) 幾 個 重 要 路 權 概 念 須 注 意 遵 守 : a. 轉 彎 車 須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 轉 彎 車 輛 在 預 備 轉 彎 前 一 定 要 注 意 前 後 方 車 輛 並 予 禮 讓 通 行, 轉 彎 時 務 須 打 方 向 燈 提 醒 直 行 來 車

b. 支 道 車 輛 讓 幹 道 車 輛 : 此 通 常 在 無 號 誌 岔 路 口, 巷 道 最 為 普 遍, 支 道 進 入 幹 道 時 特 別 注 意 並 禮 讓 幹 道 來 車, 若 在 路 口 肇 事, 支 道 車 須 承 擔 大 部 份 肇 責 c. 山 路 之 會 車 禮 讓 : 基 於 強 端 禮 讓 弱 端 原 則, 靠 山 璧 車 應 讓 道 路 外 緣 車 先 行 下 坡 車 應 讓 上 坡 車 先 行 ; 惟 若 上 坡 車 仍 在 坡 下, 下 坡 車 已 至 途 中, 則 上 坡 車 應 禮 讓 下 坡 車 (2) 不 佔 用 他 人 車 道 : 如 直 行 佔 用 左 右 轉 車 道 ; 不 行 駛 在 屬 於 指 定 車 種 之 專 用 道 (3) 執 行 公 務 之 救 護 車 救 火 車 警 車 工 程 救 險 車 有 優 先 通 行 權 機 車 路 權 (1)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應 靠 右 行 駛 (2) 已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機 器 腳 踏 車 應 在 慢 車 道 行 駛 (3) 在 劃 有 機 車 專 用 道 之 道 路 應 在 其 車 道 內 行 駛, 除 轉 彎 或 靠 邊 停 車 外, 不 得 侵 入 其 他 車 道

(4) 機 車 要 兩 段 式 左 轉? 機 車 屬 慢 車 直 接 切 入 內 車 道 可 能 會 與 同 行 駛 方 向 汽 車 發 生 擦 撞, 也 可 能 與 對 向 車 道 之 汽 機 車 發 生 碰 撞 導 致 嚴 重 事 故, 兩 方 向 之 內 側 車 道 車 速 較 快, 無 法 預 測 是 否 有 車 輛 突 然 衝 出, 所 以 在 設 兩 段 左 轉 標 示 之 路 口 機 車 必 須 兩 段 式 左 轉 以 保 安 全 停 車 路 權 (1) 道 路 設 施 係 供 汽 車 行 駛 之 用, 規 劃 為 路 邊 停 車 之 空 間 ( 若 無 停 車 格, 停 車 距 道 路 邊 緣 不 得 大 於 60 公 分 ) 應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停 放 (2) 車 輛 停 靠 與 起 駛 注 意 : 停 駛 後 開 啟 車 門 應 注 意 後 側 有 無 來 車, 避 免 後 面 汽 機 車 撞 擊 ( 一 旦 碰 撞 傷 害 均 極 為 嚴 重 ) 因 此 專 家 建 議 停 車 後 駕 駛 應 以 右 手 開 車 門, 如 此 臉 部 可 注 意 左 後 側 動 態, 而 起 駛 前 應 打 方 向 燈 警 示 後 方 來 車, 否 則 冒 然 切 入 極 易 造 成 車 禍

綠 燈 不 一 定 安 全! 依 交 通 規 則 與 路 權 原 則, 綠 燈 用 路 人 是 被 保 障 的, 然 而 交 通 事 故 告 訴 我 們, 許 多 用 路 人 有 搶 黃 燈 闖 紅 燈 惡 習, 為 防 範 這 種 情 況 造 成 遺 憾, 當 我 們 在 綠 燈 通 過 路 口 時, 仍 應 注 意 左 右 側 有 無 闖 紅 燈 人 車, 尤 其 號 誌 剛 變 綠 燈 時 切 勿 當 第 一 個 通 過 者, 使 安 全 確 保 為 何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快 速 行 車 存 有 以 下 危 機 : (1) 視 野 影 響, 靜 止 間 與 運 動 視 野 關 係 : 40km/h 速 度 約 為 靜 止 視 野 1/2, 若 速 度 為 100km/h, 視 野 則 僅 為 靜 止 1/5, 視 野 縮 小 對 於 前 方 狀 況 即 無 法 掌 握 應 變 (2) 對 突 發 狀 況 無 法 及 時 應 變 ;

煞 車 距 離 概 為 反 應 距 離 加 煞 車 距 離 ( 各 佔 1/2), 以 2 至 4 秒 反 應 時 間 計 算, 煞 車 距 離 約 為 : 車 速 /10 的 平 方, 以 車 速 60km/h, 煞 車 距 離 約 36 公 尺 騎 機 車 超 過 規 定 之 最 高 行 駛 速 度 => 罰 款 新 台 幣 1200~24000 元 (3) 事 故 時 擴 大 傷 害 : 不 幸 發 生 事 故, 傷 害 程 度 與 速 度 將 是 相 乘 的 危 害 ; 騎 車 稍 有 不 慎 即 會 危 及 身 體 生 命, 切 勿 貪 快 而 造 成 終 生 遺 憾 為 何 騎 機 車 不 該 使 用 手 機? 這 與 技 術 無 關, 但 單 手 駕 駛 遇 突 發 狀 況, 將 無 法 應 變 ; 另 外 騎 駕 精 神 無 法 集 中, 萬 一 話 題 造 成 嚴 重 分 心 ( 例 如 興 奮 或 悲 傷 震 撼 話 題 ) 極 易 危 及 駕 駛 安 全, 若 真 有 必 要 應 停 車 使 用 騎 機 車 時 使 用 手 機 => 罰 款 新 台 幣 1000 元

為 什 麼 騎 機 車 要 戴 安 全 帽? 絕 大 多 數 死 亡 車 禍 致 命 點 在 頭 部! 因 為 車 禍 時, 身 體 與 車 身 分 離 時, 通 常 頭 部 會 先 著 地, 頭 部 受 到 創 傷 會 比 身 體 其 他 地 方 受 到 的 傷 害 更 大, 所 以 騎 乘 機 車 時 一 定 要 記 得 戴 合 格 安 全 帽 並 且 扣 上 ; 安 全 帽 種 類 很 多, 全 罩 式 可 保 護 整 個 頭 部, 其 次 3/4 型, 依 帽 型 保 護 程 度 不 一 ; 有 一 點 特 別 注 意, 高 速 行 駛 時, 因 撞 擊 力 道 強, 安 全 帽 並 無 法 讓 你 獲 得 完 全 保 障 安 全 帽 型 式 全 罩 式 安 全 帽 : 100% 可 樂 帽 ( 全 罩 式 下 巴 可 掀 ):100% 四 分 之 三 罩 式 安 全 帽 : 有 鏡 片 65.4% 沒 鏡 片 54.7% 半 罩 式 安 全 帽 ( 瓜 皮 ):38.6%( 如 果 扣 帶 沒 斷, 安 全 帽 沒 飛 走 )

乘 車 要 繫 安 全 帶? 汽 車 若 緊 急 煞 車 或 碰 撞 上 其 它 車 輛, 乘 客 重 心 將 往 前 傾, 若 無 安 全 帶 將 乘 客 繫 在 座 位 上, 可 能 導 致 乘 客 離 開 座 位, 碰 撞 上 前 方 擋 風 玻 璃 或 者 受 到 推 擠 飛 出 車 外, 將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繫 好 安 全 帶, 可 減 少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的 受 傷 機 率 乘 車 或 駕 駛 未 繫 安 全 帶 者 => 罰 款 新 台 幣 1500 元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無 論 開 車 騎 車, 與 前 方 車 輛 均 須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以 免 前 方 車 輛 遇 狀 況 緊 急 煞 車 時 來 不 及 應 變 閃 躲, 而 造 成 追 撞

交 通 環 境 中, 不 論 行 人 或 駕 駛 人, 行 動 過 程 都 是 由 看 想 做 三 個 連 鎖 動 作 組 成, 動 作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稱 反 應 時 間 反 應 時 間 因 年 齡 性 別 體 能 情 緒 不 同, 至 少 需 要 四 分 之 三 秒, 倘 體 能 老 化 注 意 力 分 散 疲 勞 駕 駛 酒 後 駕 車, 反 應 時 間 更 長, 歷 年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肇 事 案 例 大 部 分 是 忽 略 了 這 段 反 應 時 間, 其 中 又 以 認 知 錯 誤 或 遲 緩 居 首, 判 斷 錯 誤 居 次 有 關 交 通 安 全 要 領 與 重 點 實 難 一 一 列 舉, 本 手 冊 謹 彙 整 一 般 常 見 實 例 因 素 提 供 用 路 人 作 為 行 車 安 全 預 防 參 考, 願 能 給 同 學 在 行 車 安 全 獲 得 助 益 機 車 紅 燈 轉 彎! 其 實 紅 燈 左 轉 右 轉 都 不 可 以, 這 樣 就 是 闖 紅 燈 許 多 車 禍 是 發 生 在 岔 道 路 口

紅 燈 違 規 左 轉 視 同 闖 紅 燈 => 機 車 罰 款 新 台 幣 1800 元 紅 燈 違 規 右 轉 視 同 闖 紅 燈 => 機 車 罰 款 新 台 幣 600 元 為 什 麼 機 車 不 能 騎 在 內 側 車 道? 因 為 內 側 車 道 主 要 是 給 汽 車 行 駛, 機 車 屬 慢 車 應 該 行 駛 在 汽 車 道 外 之 機 車 道, 機 車 行 駛 在 內 側 車 道 與 汽 車 搶 道 非 常 危 險, 並 會 受 罰 3000~6000 元 疲 勞 就 不 要 駕 駛! 疲 勞 駕 駛 的 危 險 不 亞 於 酒 駕, 人 一 旦 疲 勞, 會 產 生 意 識 不 清 判 斷 力 減 弱, 造 成 精 神 不 集 中 最 後 打 瞌 睡, 瞬 間 即 可 能 造 成 危 險, 由 近 二 年 歸 仁 警 局 統 計 週 遭 25 件 死 亡 車 禍 自 撞 率 達 80%, 自 撞 絕 大 多 數 為 疲 勞 駕 駛 所 致, 應 引 為 鑑 無 照 就 嘜 走? 既 使 你 認 為 技 術 很 純 熟 交 通 規 則 滿 分,

但 是 少 了 駕 照 會 產 生 壓 力, 並 直 接 影 響 駕 駛 行 為 車 禍 常 因 此 發 生, 而 車 禍 發 生, 會 影 響 你 和 對 造 談 判 的 氣 勢! 有 很 多 實 例, 甚 至 有 造 成 重 大 傷 害 者 無 照 駕 駛 機 車 者 => 以 滿 18 歲 之 無 照 駕 駛 機 車 者, 罰 款 駕 駛 者 與 車 主 各 新 台 幣 6000~9000 元 遠 離 大 型 車 : 大 型 車 體 積 大, 駕 駛 座 較 高, 存 在 很 大 視 覺 死 角, 尤 其 轉 彎 時 會 產 生 內 輪 差, 通 過 時 車 身 會 如 唧 筒 般 吸 走 空 氣, 車 體 推 擠 空 氣 ( 車 輛 底 端 瞬 間 吸 入 大 量 空 氣, 在 車 頭 會 產 生 推 力, 車 身 及 車 尾 會 產 生 吸 力 因 此, 機 車 與 大 型 車 並 行 時, 因 氣 流 的 推 吸 力 量, 無 法 在 行 進 間 保 持 平 穏 ; 所 以 機 車 駕 駛 人 要 與 大 型 車 輛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與 間 隔 為 什 麼 喝 酒 後 不 能 開 車 騎 機 車 或 騎 腳 踏 車?

法 令 對 酒 駕 行 為 是 嚴 格 取 締 且 罰 則 甚 重 因 酒 精 會 使 人 反 應 遲 鈍 行 動 遲 緩 意 識 不 清 或 使 人 精 神 亢 奮, 使 駕 駛 人 對 行 車 距 離 與 路 況 判 斷 力 減 弱, 造 成 事 故 酒 後 肇 事 => 一 律 移 送 法 辦, 酒 精 濃 度 達 0.15 以 上 即 開 罰,0.25 以 上 處 二 年 以 下 徒 刑, 罰 金 20 萬 元 若 駕 駛 人 拒 絕 配 合 酒 測, 罰 款 新 台 幣 90000 元 未 肇 事 者 依 相 關 酒 測 值 一 樣 重 罰 蛇 行 與 競 駛 的 危 害! 各 行 其 道 是 道 路 駕 駛 維 持 順 暢, 確 保 安 全 重 要 法 則, 蛇 行 或 競 駛 會 導 致 破 壞 秩 序, 侵 犯 路 權 的 危 險 駕 駛 行 為, 結 果 極 易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對 其 他 用 路 人 是 種 侵 犯, 此 等 非 道 德 行 徑 不 足 取, 更 應 被 唾 棄 道 路 蛇 行 競 駛 罰 款 :6000~24000 元 若 屬 飆 車 行 為, 最 高 罰 9 萬 元 吊 銷 駕 照 沒 入 車 輛 機 車 請 裝 置 後 照 鏡

為 了 隨 時 掌 握 後 方 的 情 況, 後 視 鏡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裝 置, 但 是 後 視 鏡 也 會 有 視 覺 死 角, 駕 駛 人 必 須 適 時 擺 頭 查 看 後 方 才 能 消 除 死 角 汽 車 一 樣 也 有 視 覺 死 角, 騎 乘 機 車 時, 應 避 免 進 入 汽 車 的 視 野 死 角 中 禁 止 任 意 改 裝 機 車 原 廠 對 於 機 車 的 安 全 性 有 整 體 的 設 計, 如 果 任 意 改 裝, 可 能 會 影 響 性 能 及 安 全 因 此 像 引 擎 車 燈 排 氣 管 消 音 器 都 不 能 改 裝, 更 不 可 以 拆 掉 排 氣 管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雨 天 騎 乘 機 車 注 意 事 項 下 雨 天 和 晴 天 騎 乘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嗎? 除 天 雨 路 滑 外, 視 野 範 圍 也 比 晴 天 時 來 得 狹 小, 所 以 下 雨 天 時, 機 車 騎 士 應 留 意 下 列 事 情 : 1. 車 距 應 加 長 : 雨 天, 路 面 濕 滑, 煞 車 距 離 比 晴 天 長, 因 此, 雨 天 騎 機 車 務 必 保 持 更 長 行 車 距 離 2. 彎 道 之 騎 乘 : 同 樣 速 度 下, 雨 天 轉 彎 較

晴 天 易 發 生 滑 倒 的 危 險, 應 減 速 慢 行 3. 避 開 積 水 及 路 面 標 線 : 水 中 含 有 泥 沙 不 小 心 進 入 煞 車 鼓 ( 鼓 煞 ) 或 是 煞 車 皮 ( 碟 煞 ) 入 沙 後 會 破 壞 煞 車 鼓, 產 生 吵 雜 音, 快 速 通 過 積 水 會 使 機 車 跟 瞬 間 上 漂, 造 成 失 控 ; 道 路 標 線 則 會 造 成 打 滑 摔 車, 切 記! 注 意 路 面 潛 藏 危 機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破 損 或 路 面 有 砂 石 泥 濘 積 水 水 溝 蓋 均 會 形 成 障 礙, 會 降 低 機 車 的 穩 定 性 影 響 駕 駛 人 的 視 線 與 安 全 行 車, 在 不 熟 悉 路 段 行 車 要 特 別 注 意 當 無 法 避 開 的 時 候, 應 減 速 慢 行 雙 黃 線 不 得 超 ( 穿 ) 越 迴 轉 道 路 標 繪 雙 黃 線 表 示 該 區 段 交 通 狀 況 較 不 良, 甚 至 有 潛 在 危 機, 騎 士 務 必 留 意, 切 忌 在 此 等 路 段 穿 越 迴 轉 及 超 車, 萬 一 事 故 將 負 大 部 份 肇 責 的

腳 踏 車 的 優 點 : 腳 踏 車 輕 便 經 濟 可 及 性 高, 具 有 運 動 健 身 節 能 減 碳 等 好 處, 是 短 程 運 動 旅 行 最 佳 交 通 工 具, 是 改 善 噪 音 污 染 交 通 問 題 的 一 項 友 善 運 輸, 建 議 賃 居 學 校 週 邊 同 學 均 可 以 此 代 步 騎 腳 踏 車 所 要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項 : 要 戴 安 全 帽 : 腳 踏 車 較 機 車 更 為 弱 勢, 在 安 全 防 護 上 須 配 戴 安 全 帽, 發 生 事 故 時 頭 部 可 能 是 先 著 地 部 位, 頭 部 保 護 好 了, 因 慢 速 慢, 其 餘 部 位 較 不 受 影 響 夜 間 行 車 安 全 : 若 夜 間 行 車 需 穿 著 亮 色 服 裝 或 背 心, 腳 踏 車 貼 反 光 條 及 裝 前 後 閃 燈, 若 有 腳 踏 車 道 須 騎 在 車 道 內, 無 腳 踏 車 道, 則 必 須 靠 右 行 駛 不 可 雙 載 : 腳 踏 車 設 計 通 常 為 單 人 騎 乘, 乘 載 超 重, 會 影 響 騎 乘 功 能, 穿 越 馬 路 遲 緩 導 致 行 車 吃 力 具 有 危 險, 尤 其 有 些 人 腳 踩 加 設 火 箭 筒, 許 多 案 例 因 火 箭 筒 斷 損, 造 成 重 傷 情 形 ; 另 依 法 單 車 雙 載 是 要 被 罰

款 360 元 的 喔 防 竊 措 施 : 腳 踏 車 停 放 應 予 上 鎖, 避 免 路 人 順 手 牽 車, 同 時 可 以 透 過 警 察 單 位 登 記 烙 碼, 賦 予 身 分 證, 有 利 失 竊 之 協 尋 順 提 機 車 防 竊 : 機 車 防 竊 措 施 在 主 體 烙 碼, 或 自 行 辨 識 號 碼, 遭 竊 時 有 利 認 領 更 換 零 件 時, 請 選 用 原 廠 全 新 的 產 品, 以 杜 絕 贓 物 的 流 通 管 道 只 要 離 開, 那 怕 只 有 幾 分 鐘, 甚 至 幾 秒 鐘, 都 要 將 引 擎 關 掉 並 上 鎖 可 同 時 使 用 多 重 防 盜 鎖, 停 放 時 同 時 將 把 手 前 輪 及 後 輪 鎖 上 停 車 場 如 果 設 有 監 視 器, 最 好 停 放 於 監 視 器 可 攝 得 範 圍 內 不 要 給 小 偷 機 會, 該 鎖 就 要 鎖, 另 外 機 車 鎖 不 要 買 太 便 宜 的 人 離 車 後 安 全 帽 不 要 放 在 椅 墊 或 腳 踏 板 處, 很 容 易 因 此 被 其 他 人 順 手 拿 走 ; 若 無 安 全 措 施, 且 帽 價 高 者, 隨 身 保 管 ; ( 擅 拿 他 人 安 全 帽, 屬 竊 盜 之 公 訴 行 為 )

1. 強 制 責 任 險 : 是 每 部 機 動 車 輛 須 強 制 投 保 的 險 種, 這 是 人 身 險, 不 過 理 賠 對 象 是 對 造 及 對 方 車 之 乘 客, 或 自 己 的 乘 客, 不 過 強 制 險 是 賠 人 不 賠 車 的 2. 單 一 事 故 駕 駛 險 : 當 無 對 造 之 單 一 車 禍 事 故, 可 理 賠 自 己 之 傷 害, 一 般 稱 為 駕 駛 險 3. 第 三 責 任 加 重 險 : 理 賠 對 象 為 對 造 因 車 禍 造 成 車 輛 損 壞 之 保 險, 統 稱 為 財 損 險, 通 常 交 通 事 故 輕 傷 送 醫 因 有 健 保 給 付, 所 費 不 多, 反 而 因 車 輛 受 損 的 修 護 往 往 會 喬 不 攏, 影 響 和 解, 所 以 這 項 保 險 值 得 考 慮 4. 那 些 交 通 事 故 保 險 不 理 賠 : 交 通 事 故 因 下 列 情 況, 保 險 公 司 將 不 予 理 賠, 單 一 事 故 ( 如 自 摔 自 撞 ) 酒 駕 受 害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或 違 法 行 為,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是 無 法 申 請 理 賠 的 5. 保 險 申 請 : 事 故 發 生 5 日 內 將 狀 況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並 依 保 險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或 查 詢 事 項

沒 有 人 希 望 行 車 時 發 生 事 故, 可 是 萬 一 發 生 了 怎 麼 應 處 是 很 重 要 的, 依 法 規 與 實 務 提 供 相 關 注 意 重 點 : 1. 先 關 心 對 方 : 通 常 我 們 總 見 到 車 禍 雙 方 交 相 指 責 情 況 ; 沒 有 人 願 意 出 車 禍, 對 錯 雙 方 心 中 自 有 一 把 尺, 實 際 如 何 可 留 待 後 續 再 探 討, 車 禍 當 下 應 相 互 關 心, 了 解 對 方 傷 害, 是 種 風 度 表 現, 萬 一 係 我 們 錯, 亦 有 助 後 面 和 解 2. 救 人 為 先, 完 成 報 案 : 車 禍 第 一 時 間 狀 況 混 亂, 但 別 慌 張, 如 果 有 人 受 傷 先 電 話 通 報 119( 救 護 及 報 案 ) 未 受 傷 者 更 應 主 動 關 心 傷 患 3. 保 持 現 場 : 警 方 未 完 成 現 場 紀 錄 前, 雙 方 不 宜 移 動 事 故 現 場, 若 無 人 受 傷, 且 對 交 通 造 成 嚴 重 阻 礙 時, 可 雙 方 協 調 先 行 標 記 車 輛 位 置 照 相, 提 供 警 方 處 理 4. 避 免 觸 犯 肇 事 逃 逸 : 肇 事 逃 逸 係 指 交 通 用

具 不 管 故 意 非 故 意 過 失 因 注 意 未 注 意 等 情 形 相 互 碰 撞 或 造 成 對 方 有 危 害 之 行 為 發 生 後, 其 中 一 方 並 未 停 車, 即 刻 離 開 現 場 者 屬 之, 若 狀 況 輕 微, 且 本 身 有 急 事, 可 將 連 絡 方 式 留 給 對 方 ( 警 方 會 開 妨 礙 交 通 罰 單 ), 否 則 會 構 成 肇 事 逃 逸, 要 負 刑 責 的 5. 筆 錄 製 作 與 事 故 和 解 : 事 故 發 生 後 若 雙 方 具 有 共 識, 儘 可 能 早 點 和 解, 和 解 最 好 於 公 開 場 域 簽 定 ( 如 派 出 所 學 校, 並 有 人 見 證, 未 滿 20 歲 者 須 經 監 護 人 委 託 及 證 明 方 生 和 解 效 力 ) 若 暫 無 法 和 解 則 警 方 會 通 知 製 作 事 故 筆 錄, 那 是 程 序 必 要 作 的, 別 擔 心 據 實 以 告 就 對 了 6. 調 解 : 和 解 不 成, 可 透 過 事 故 地 方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7. 訴 訟 : 調 解 未 成 受 害 之 當 事 人 可 於 事 故 發 生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傷 害 告 訴 合 併 民 事 求 償 ; 事 故 發 生 一 個 月 可 向 處 理 警 方 申 請 交 通 事 故 初 步 鑑 定 表 ; 鑑 定 則 向 鑑 定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每 件 3000 元 由 申 請 者 付 費

那 些 交 通 行 為 最 令 人 厭 惡 : 身 為 有 品 長 榮 人, 我 們 應 竭 力 避 免 1. 蛇 行 在 車 陣 鑽 閃 2. 當 飆 車 族 3. 併 行 騎 車 嘻 鬧 4. 亂 鳴 喇 叭 拔 消 音 器 5. 排 氣 管 對 著 路 人 噴 6. 逆 向 行 駛, 未 依 規 定 採 兩 段 左 轉 7. 騎 車 吸 菸 亂 丟 垃 圾 8. 轉 彎 不 打 方 向 燈 9. 向 對 方 打 強 力 遠 方 燈 10. 順 手 拿 他 人 安 全 帽 行 車 應 避 閃 的 狀 況 1. 遠 離 大 型 車 2. 避 開 飆 車 族

3. 禮 讓 行 動 遲 緩 的 老 年 人 4. 不 明 狀 況, 放 慢 速 度 5. 週 遭 車 有 蛇 行 速 度 忽 快 忽 慢 狀 況 時, 趕 緊 脫 離 6. 出 現 動 物 小 孩 時, 趕 緊 停 車 學 校 週 邊 那 些 路 段 易 肇 車 禍 與 注 意 重 點 1. 學 校 附 近 巷 道 : 大 學 站 前 十 字 路 口 ( 路 口 甚 寬, 不 依 規 定 二 段 左 轉 ) 長 榮 路 一 段 200 巷 320 巷 ( 巷 弄 狹 窄 彎 道 多 車 速 過 快 ) 2. 長 榮 路 一 段 : 商 家 林 立, 人 車 活 動 密 集 商 家 一 旁 車 輛 佔 用 車 道, 機 車 行 駛 其 間 極 易 發 生 擦 撞 3. 大 武 路 與 長 榮 路 中 正 南 路 口, 路 口 寬 幹 道 綠 燈 號 誌 較 長, 違 規 左 轉 闖 紅 燈 情 事 肇 致 事 故 頻 傳 4. 中 正 南 路 三 段 沿 途 巷 道 口 : 此 區 巷 弄 支 道 多, 為 學 生 主 要 賃 居 活 動 區, 機 車 轉 彎 常 未 能 減 速, 致 經 常 發 生 車 禍, 且 許

多 係 與 老 者 擦 撞, 很 麻 煩 5. 中 洲 村 二 高 架 橋 及 文 賢 路 與 中 正 保 安 路 口 : 道 路 寬 直, 機 車 快 速 騎 乘, 經 常 煞 車 不 及 或 自 撞, 造 成 大 車 禍 6. 台 39 號 ( 高 鐵 橋 下 ) 道 沿 線 路 口 : 車 速 快 且 多 闖 紅 燈 車 輛, 不 留 意 極 易 車 禍 7. 台 182 號 屏 南 公 路, 坡 度 起 伏 多 急 彎, 曾 發 生 多 起 重 大 車 禍, 避 免 夜 騎 夜 衝 行 車 恪 遵 五 不 五 要 拒 當 事 故 主 角 5 不 : 行 車 不 超 速 不 闖 紅 燈 不 機 車 蛇 行 不 併 騎 嘻 鬧 絕 不 疲 榮 駕 駛 5 要 : 完 備 安 全 護 具 尊 重 路 權 與 禮 讓 機 車 兩 段 式 左 轉 留 意 週 遭 車 況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以 上 內 容 不 過 將 道 安 常 見 問 題 略 舉, 提 供 同 學 作 為 行 車 參 考! 對 於 具 有 提 升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建 言, 亦 歡 迎 提 出 長 榮 大 學 校 安 中 心 彙 整 提 供 學 務 處 祝 福 大 家 行 車 平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