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應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之最新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之規定為準, 詳見附錄 p.11 重要日程 報名 * 2022 秋季班 2021 年 10 月 1 日 ~2022 年 1 月 17 日 ** 預定放榜時間 入學時間 2022 年 4 月 2022 年 9 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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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網路報名開始時間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 公告錄取名單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5 時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 ) 2017 年 1 月 16 日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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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目錄 壹 招生日程表... 2 貳 筆試時間地點... 3 參 招生類別... 3 肆 修業年限... 3 伍 授予學位... 3 陸 辦理招生說明會之系 ( 所 )... 3 柒 報名方式及日期... 3 捌 報名資料收件地點... 4 玖 各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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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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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時程 項目申請日期筆試日期口試日期公告錄取名單, 並寄發結果通知單正 備取生報到截止日外國學生接機及新生座談會開學日 日期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 2018 年 4 月 20 日 2018 年 4 月 日 2018 年 5 月 18 日 2018 年 6 月

中原大學 2017 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公告招生簡章 線上公告 ( 境外 2016 年 11 月 1 日 ( 二 ) 學生 / 僑生港澳生 / 單獨招生線上申請 ) 公告招生名額 線上公告 (



目錄 壹 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資格

大同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二梯次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學士班申請入學第二梯次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公告招生簡章 2018 年 05 月 10 日 ( 星期四 ) 網路報名及上傳審查資料 2018 年 06 月 01 日 ( 星期五 )~ 2018 年 07 月 17 日

6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National Taipei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National Taiwa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8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


國立東華大學 107 學年度 (2018 年 ) 第 1 次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日程表 ( 臺灣時間 ) 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 2017 年 09 月 15 日 ( 星期五 ) 網路報名時間 2017 年 10 月 05 日 ( 星期四 )09: 年 11 月 15 日 (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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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應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之最新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之規定為準, 詳見附錄 p.11 重要日程 報名 * 2022 秋季班 2021 年 10 月 1 日 ~2022 年 1 月 17 日 ** 預定放榜時間 入學時間 2022 年 4 月 2022 年 9 月 2023 春季班 2022 年 6 月 1 日 ~2022 年 7 月 29 日 2022 年 10 月 2023 年 2 月 *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報名截止日期為 2022 年 3 月 15 日 ** 實際放榜時間將以報名網站上之公告為主 獎學金資訊 申請本校獎學金者請於線上報名時一併申請, 受獎名單將同時與錄取名單公告 > 中文版網址 :https://bds.oia.ntnu.edu.tw/bds/scholarship > 英文版網址 :https://bds.oia.ntnu.edu.tw/bds/en/scholarship 簡章資訊 線上報名 錄取名單 : 網址 :https://bds.oia.ntnu.edu.tw/bds/apply 洽詢方式 :886-2-7749-1272 intlntnu@ntnu.edu.tw 校區地址 校本部 :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 ( 設計學系 藝術史研究所 : 台北市大安區青田街 5 巷 6 號 ) 公館校區 : 台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 林口校區 :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 1 段 2 號 ( 各校區位置請見本簡章校園地圖 p.23~p.24) 1

外國學生 2022 秋季班 & 2023 春季班招生系所一覽表 Ⅰ 教育學院 招生系所 學制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季別 語言 季別 語言 季別 語言 教育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英文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英文 * 社會教育學系 秋 中文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秋 中文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秋 中文 秋 春 中文 秋 春 英文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中文 特殊教育學系 秋 中文 秋 英文 * 秋 英文 * 教育學院學士班 秋 中文 復健諮商研究所 秋 中文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秋 中文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秋 中文 秋 中文 學習科學學士學位學程 秋 春 中文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資訊教育研究所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文學院國文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中文 英語學系 秋 英文 * 秋 春 英文 秋 春 英文 歷史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中文 地理學系 秋 春 中文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臺灣語文學系 秋 春 中文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翻譯研究所 秋 中文 秋 中文 臺灣史研究所 秋 春 中文 中文 : 以中文授課英文 : 以英文授課英文 *: 有足夠的英文授課課程可滿足畢業需求 秋 : 秋季班春 : 春季班 2

外國學生 2022 秋季班 & 2023 春季班招生系所一覽表 Ⅱ 理學院 招生系所 學制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季別 語言 季別 語言 季別 語言 數學系 秋 中文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物理學系 秋 春 中文 秋 春 英文 秋 春 英文 化學系 秋 中文 秋 春 英文 * 地球科學系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資訊工程學系 秋 中文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科學教育研究所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環境教育研究所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生命科學系 秋 中文 秋 春 中文 秋 春 中文 英文 * 營養科學學士學位學程 秋 中文 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秋 春 中文 生技醫藥產業碩士學位學程 秋 春 中文 藝術學院美術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中文 設計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中文 藝術史研究所 秋 春 中文 英文 * 科技與工程學院工業教育學系 秋 春 中文 秋 春 英文 *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秋 春 中文 秋 春 中文 圖文傳播學系 秋 中文 機電工程學系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電機工程學系 秋 春 英文 * 秋 春 英文 * 中文 : 以中文授課英文 : 以英文授課英文 *: 有足夠的英文授課課程可滿足畢業需求 秋 : 秋季班春 : 春季班 3

外國學生 2022 秋季班 & 2023 春季班招生系所一覽表 Ⅲ 招生系所 光電工程學士學位學程秋 春中文 學制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季別 語言 季別 語言 季別 語言 光電工程研究所秋 春英文 * 秋 春英文 * 科學 科技 工程 數學整合教育國際博士學位學程 運動與休閒學院 秋 英文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英文 * 運動競技學系 秋 中文 秋 春 中文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秋 春 中文 秋 春 英文 *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華語文教學系 秋 春 中文 秋 春 中文 秋 春 中文 東亞學系 秋 春 中文 秋 春 中文 秋 英文 * 大眾傳播研究所 秋 中文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秋 英文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秋 中文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秋 英文 * 音樂學院音樂學系 秋 中文 秋 中文 秋 中文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秋 春 中文 表演藝術研究所 秋 春 中文 民族音樂研究所 秋 春 中文 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 秋 中文 管理研究所 秋 春 英文 *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秋 春 中文 中文 : 以中文授課英文 : 以英文授課英文 *: 有足夠的英文授課課程可滿足畢業需求 秋 : 秋季班春 : 春季班 4

目錄 入學申請說明... 6-10 附錄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11-16 附件 附件一 學雜費收費標準... 18-22 附件二 校園地圖... 23-24 附件三 未設戶籍具結書... 25 附件四 財力保證書... 26 附件五 文件繳交切結書... 27 5

入學申請說明 壹 申請資格 申請者須符合教育部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 請詳見附錄 p.11 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 : 一 具高中學歷者, 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 二 具學士學位者, 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 三 具碩士學位者, 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 因各國學制不同, 應屆畢業申請者需確定能於以下指定期限內領取正式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 大陸地區學校核發之學歷文件需於相關單位辦理認證手續 ), 方可申請報考 2022 年秋季班應屆畢業申請者 :2022 年 8 月 31 日 2023 年春季班應屆畢業申請者 :2023 年 1 月 31 日 *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須符合教育部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8 條第 2 項內規定之高中學歷, 持相關文件以本管道申請入學 註一 根據 中華民國國籍法 第 2 條規定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屬中華民國國籍 : 一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二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 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三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父母均無可考, 或均無國籍者 四 歸化者 * 1980 年 2 月 9 日前出生者, 僅以父親國籍為準 註二 根據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 : 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具僑生身分, 不符合本項招生申請資格 : 一 曾於本校僑生先修部 ( 前為僑大先修班 ) 就讀 二 曾於臺灣以僑生身分申請或就讀 三 報名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所舉辦之僑生考試, 且已登記志願獲分發 貳 入學時間 2022 年秋季班 :2022 年 9 月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 ) 2023 年春季班 :2023 年 2 月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 ) 參 修業期限 學士班 / 4 年至 6 年碩士班 / 1 年至 4 年博士班 / 2 年至 7 年 6

入學申請說明 肆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 : 2022 秋季班 :2021 年 10 月 1 日 - 2022 年 1 月 17 日 * 2023 春季班 :2022 年 6 月 1 日 - 2022 年 7 月 29 日 *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報名截止日期為 2022 年 3 月 15 日 二 報名方式 ( 一 ) 網路報名 : 請至 https://bds.oia.ntnu.edu.tw/bds/apply 報名, 僅接受線上申請 請於截止日前將所有應繳交資料上傳以完成報名 恕不受理紙本資料 ( 二 ) 申請二系所學程以上或同一系所不同組別, 需於報名時分別提出申請 三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 一 ) 報名費 : 每申請一系 ( 所 ) 或組即需繳交一筆報名費, 未繳交報名費之申請件將視為不合格件 報名費一經繳納, 恕不退還 學士班 -1200 元 ( 或美金 50 元 ) 碩士班 -1500 元 ( 或美金 60 元 ) 博士班 -3000 元 ( 或美金 120 元 ) 報考美術學系須考術科者, 應另繳術科測驗費 2000 元 ( 或美金 80 元 ) ( 二 ) 繳費方式 1. 線上金流系統繳費 : 可使用信用卡 網路 ATM 臨櫃繳款及超商付費方式繳費 詳細操作說明請見報名網站 2. 電匯美金 請以美金匯入, 勿以其他幣值匯入, 並請於匯款單上註明申請編號 若申請二系所以上, 需將所有申請編號登錄於匯款單 匯款後, 請將繳費收據掃描上傳至報名網站 請勿郵寄現金 Beneficiary: Beneficiary Account Number: 185331000005 Beneficiary with Bank: Beneficiary Bank Address: Swift Code: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402U account CHINA TRUST COMMERCIAL BANK JHONG-SIAO BRANCH 1F., No.71, Sec.4, Jhong-siao E.Rd., Da-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6, Taiwan ( R. O. C. ) CTCBTWTP 7

入學申請說明 四 報名時應繳交資料 C 請將申請資料上傳至報名網站, 檔案僅接受 PDF 格式 1. 入學申請表 ( 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申請表, 親筆簽名後掃描上傳 ) 2. 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3. 繳交報名費之收據或證明 4. 護照或身分證明 如符合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具外國籍且 ( 曾 ) 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者, 需另繳交近 6 年出入境紀錄 未設戶籍證明具結書 ( 如附件三,p.25)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許可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5.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 ( 若有 ) 6.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若非中文或英文者, 應繳交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如持大陸地區學校核發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需於大陸地區認證單位辦理認證 ( 錄取者須於註冊報到時繳交正本供國際事務處查驗 ) 7.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 若非中文或英文者, 應繳交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如持大陸地區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需於大陸地區認證單位辦理認證 ( 錄取者須於註冊報到時繳交正本供國際事務處查驗 ) 持大陸地區學校核發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之申請者, 需於大陸地區認證單位辦理認證 如在報名截止日前無法完成認證手續, 請繳交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單及文件驗證切結書 ( 如附件五,p.27) 符合申請資格之應屆畢業申請者於申請時須繳交在學歷年成績單及文件驗證切結書 ( 如附件五,p.27), 暫不須繳交畢業證書 畢業證書與歷年成績單正本於註冊時繳交 ( 大陸地區學校學歷須於大陸地區認證單位辦理認證手續 ),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本校對於申請人繳交學歷文件有疑義時, 有權要求申請人將學歷文件送駐外機構辦理驗證 8. 財力證明 : 新臺幣 100,000 元以上 ( 美金 3,000 元以上 ), 請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繳交 : 1 最近三個月內經由金融機構開具之財力證明書一份 2 存款證明非申請人帳戶者, 需提供 (1) 保證人財力證明書與 (2) 申請入學財力保證書 ( 如附件四,p.26) 3 已獲得全額獎學金之證明 9. 各系所另行指定繳交之資料 : 請參閱各招生系所 繳交資料 及 規定事項 內容 : https://bds.oia.ntnu.edu.tw/bds/apply 五 報名注意事項 1. 本項招生係依教育部發布施行之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辦理 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應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之最新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之規定為準 2. 外國學生依上述辦法申請來臺留學, 如違反以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撤銷其依該辦法所獲准之入學資格, 或開除學籍 : 8

入學申請說明 1 違反教育部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 2 本校在學 ( 含休學 ) 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名本校同一系所同一學程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3. 如申請之系所訂有筆試 口試或術科等甄試項目者, 考生須依申請系所規定之甄試日期及地點, 攜帶護照 ( 或身分證明 ) 正本參加甄試 4.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 不得更改系所 組別 5. 申請文件不完整, 有可能視為不合格件, 申請者必須負完全責任 6. 報名網站中之 電子郵件 及 聯絡電話, 請務必填寫正確 本校將依情況所需聯絡申請者, 如申請者未能於期限內回覆, 視同申請者放棄本身之權益 7. 畢業年級相當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外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申請學士學位班, 如經錄取, 入學後依本校學則規定於畢業前需補修至少 12 學分 8. 申請者應具備中文或英文能力, 錄取學生應依申請系所之規定報名參加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舉辦之 華語文能力測驗 如因中文能力較差無法隨班聽課者, 須依各系規定另行自費修習相關之華語文課程 9. 本校學生需通過各系所規定之語言能力檢定標準, 方可畢業 10. 本校學士班學生依規定必須修習 初階服務學習 課程及格, 方可畢業 11. 已報名或錄取之學生, 如經發現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 學歷資格不具合法有效等情事, 即取消其報考 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上述情事者, 除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伍 錄取規定 一 錄取名單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各系所甄審結果核定, 並得列備取生若干名 ;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各系所組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陸 錄取公告與網路報到 一 各招生季別之放榜日期請以報名網站上之公告為主 :https://bds.oia.ntnu.edu.tw/bds/apply 二 申請者須於放榜後, 自行至報名網站查詢結果 三 本校將另以掛號寄發正取生甄審結果通知 四 正取生應依相關通知規定, 在指定期限前辦理網路報到 : https://bds.oia.ntnu.edu.tw/bds/apply 逾期未完成網路報到者, 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五 備取生亦應於相關通知指定之期限前上網辦理 遞補登記 手續, 否則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經遞補為正取生者, 另行通知辦理報到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為該學年度行事曆所訂之上課開始日 9

入學申請說明 柒 報到及註冊入學 一 已完成 網路報到 之新生應依註冊須知之規定至本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 未能於當學期課程加選最終日前完成註冊報到者 ( 含保留入學或休學手續 ), 本校有權取消錄取資格 持大陸地區學校學歷之申請者, 若報名時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未經相關單位辦理認證手續, 須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至本校國際事務處補繳該項認證資料正本, 未於一個月內完成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若為應屆畢業者, 則於辦理報到前至本校國際事務處補繳該項認證資料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二 錄取生應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之規定, 於註冊時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或委由本校代為購買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如已具有我國全民健康保險, 則檢附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發者,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三 錄取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 如系所規定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請參閱各招生系所備註事項內容 ), 請依本校學則規定於上課開始日前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研究生教務組或公館校區公館教務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經學校核准同意保留入學者, 始可於次學年度申請辦理入學, 其適用之相關規定與入學學年度之新生相同 四 錄取生應依申請系所之規定, 自行向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報名參加 華語文能力測驗 且須自行繳交測驗報名費 華語文能力測驗 詳細報名時程及相關資訊請參考華測會網站 :https://tocfl.edu.tw/ 五 經錄取學生註冊入學後, 其學分抵免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相關辦法辦理 六 錄取生辦理簽證前, 需自行洽詢我國駐外機構是否需繳交語文能力檢定成績文件, 如無法檢具相關文件, 可能導致無法取得簽證入學就讀 七 錄取生持本校入學許可, 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 ; 獲本國核發簽證者, 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依據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 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 錄取生如有疑義, 需自行洽詢我國駐外機構 捌 其他事項 一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 與考試相關事宜, 或因考試有性別不平等待遇之相關疑義時, 應於考試放榜後 15 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國際事務處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三 中 英文版簡章內容如有不一致, 以中文版為準 10

附 錄 11

附錄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 一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一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 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 由外國政府 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 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所稱連續居留, 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 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具外國國籍, 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於香港 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 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 4 條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 以一次為限 ; 其繼續在臺就學者, 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 12

附錄 一 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 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 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二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 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 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第 5 條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 ( 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 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本部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本部核定 ; 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 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 (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 ) 報本部核定 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 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並應報本部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招生名額, 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 6 條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 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 7 條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 應於各校院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該校院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或政府 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經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 7-1 條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如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8 條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 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 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 ( 班 ) 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 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9 條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專校院, 應即時於本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 登錄外國學生入學 轉學 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第 10 條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 13

附錄 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 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 不在此限 大專校院 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 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當學期入學 ; 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大學外國學生於我國大學畢業後, 經學校核轉本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 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 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 戶籍遷入登記 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 喪失外國學生身分, 應予退學 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 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不在此限 於我國大專校院就讀之外國學生轉學, 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轉學進入大專校院就讀 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 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 招收外國交換學生 ; 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各級學校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 應依各級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 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核定 本部為獎勵就讀大專校院優秀外國學生, 得設置或補助學校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大專校院為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得自行提撥經費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助學金 大專校院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外國學生就學申請 輔導 聯繫等事項, 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 文化等, 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 大專校院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 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 互動之活動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 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 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始得招生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 加強我國語文 文化學習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 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 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 應於各校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校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 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 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14

附錄 六 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 外國學生已成年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七款未經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 19 條前條所稱在臺監護人, 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 每人以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但以校長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 每人以擔任五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第 20 條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 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應檢具下列文件, 逕向學校申請, 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 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 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承認其學籍 第 20-1 條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 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 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 得經我駐外機構 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 經本部會同外交部 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 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 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 第 21 條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 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 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 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 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 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 仍依原規定辦理 第 22 條外國學生註冊時, 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 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15

附錄 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7-1 條第 28 條 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外國學生有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並副知本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辦理訪視,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外國學生名額 外國學生來臺於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者, 其申請程序 獎補助 管理與輔導 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 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九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各校定之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本部定之 實驗教育機構得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並準用本辦法規定, 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 其準用本辦法之範圍如下 : 一 第二條 二 第三條 三 第四條 四 第十一條 五 第十三條第二項 六 第十七條第一項 七 第十八條 八 第十九條第一項 九 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 十 第二十二條 十一 第二十三條 十二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十三 前條 實驗教育機構擬訂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之內容, 應包括外國學生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事項 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規定 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 每人以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但實驗教育機構之負責人或設立實驗教育機構之非營利法人代表, 每人以擔任五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收 退費相關規定, 應納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款收 退費規定 外國學生有喪失學生身分 休學 變更或終止短期研習及其他情事, 實驗教育機構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並副知本部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設籍學校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 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16

附 件 17

附件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學系 ( 本表係 110 學年度收費標準,111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 單位 : 元 / 學期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外籍生 持臺灣永久居留證外籍生及收費標準 外籍生 ( 不具臺灣永久居留證者 ) 收費標準 學費雜費合計學費雜費合計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社會教育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特殊教育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教育學院學士班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學習科學學士學位學程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國文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英語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歷史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地理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臺灣語文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數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物理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生命科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資訊工程學系 16,850 10,750 27,600 33,700 21,500 55,200 營養科學學士學位學程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美術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設計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光電工程學士學位學程 16,850 10,750 27,600 33,700 21,500 55,200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運動競技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華語文教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東亞學系 16,690 6,900 23,590 33,380 13,800 47,180 音樂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企業管理學系 16,850 10,530 27,380 33,700 21,060 54,760 附註 : 一 全校學生每學期均需繳納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500 元 學生團體保險費 193 元 二 英語學系一 二 三年級學生繳納語言教學實習費 250 元 ; 音樂系全部學生繳納鍵盤器材維護費 590 元 三 學士班學生修習音樂個別指導課程, 依課程學分數 ( 時數 ) 收取個別指導費用, 每學分為 9,500 元 四 延長修業年限期間, 修習學分數超過 9 學分者, 收取全額學雜費 ; 在 9 學分 ( 含 9 學分 ) 以下者, 除收取學分費 ( 每學分 1,390 元, 外籍生及大陸地區學生每學分 2,780 元 ) 外, 另依其收費類別 ( 文 理 工 ) 及修習學分數比例收取雜費 即依收費類別之雜費總數 10( 學分 ) 修習學分數 五 學士班 ( 含校際選課外校學生 ) 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 依本校日間學制暑期授課辦法規定辦理 六 社會人士選讀 / 旁聽日間學制學士班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2,000 元

附件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系所 ( 本表係 110 學年度收費標準,111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 單位 : 元 / 學期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外籍生 持臺灣永久居留證外籍生收費標準 外籍生 ( 不具臺灣永久居留證者 ) 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 教育學系 10,690 12,500 23,190 27,794 22,932 50,726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10,690 12,500 23,190 27,794 22,932 50,726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12,390 14,400 26,790 32,214 22,932 55,146 社會教育學系 10,690 15,100 25,790 27,794 22,932 50,726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12,390 14,000 26,390 32,214 22,932 55,146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12,390 13,600 25,990 32,214 22,932 55,146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0,690 18,100 28,790 27,794 22,932 50,726 資訊教育研究所 12,390 12,200 24,590 32,214 22,932 55,146 特殊教育學系 12,390 12,200 24,590 32,214 22,932 55,146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12,390 11,400 23,790 32,214 22,932 55,146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10,690 12,900 23,590 27,794 22,932 50,726 復健諮商研究所 12,390 12,500 24,890 32,214 22,932 55,146 國文學系 10,690 14,400 25,090 27,794 22,932 50,726 英語學系 10,690 13,300 23,990 27,794 22,932 50,726 歷史學系 10,690 13,300 23,990 27,794 22,932 50,726 地理學系 12,390 12,200 24,590 32,214 22,932 55,146 翻譯研究所 10,690 15,100 25,790 27,794 22,932 50,726 臺灣語文學系 10,690 13,300 23,990 27,794 22,932 50,726 臺灣史研究所 10,690 12,900 23,590 27,794 22,932 50,726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12,390 12,900 25,290 32,214 22,932 55,146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12,390 14,700 27,090 32,214 22,932 55,146 運動競技學系 12,390 11,800 24,190 32,214 22,932 55,146 數學系 12,390 11,400 23,790 32,214 22,932 55,146 物理學系 12,390 10,300 22,690 32,214 22,932 55,146 化學系 12,390 9,600 21,990 32,214 22,932 55,146 生命科學系 12,390 9,600 21,990 32,214 22,932 55,146 地球科學系 12,390 10,000 22,390 32,214 22,932 55,146 科學教育研究所 12,390 13,300 25,690 32,214 22,932 55,146 環境教育研究所 12,390 13,600 25,990 32,214 22,932 55,146 資訊工程學系 12,820 10,000 22,820 33,332 22,932 56,264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 12,390 --- 12,390 32,214 22,932 55,146 營養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12,390 11,800 24,190 32,214 22,932 55,146 19

附件一 系所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外籍生 持臺灣永久居留證外籍生收費標準 外籍生 ( 不具臺灣永久居留證者 ) 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 生技醫藥產業碩士學位學程 12,390 9,600 21,990 32,214 22,932 55,146 美術學系 12,390 17,300 29,690 32,214 22,932 55,146 設計學系 12,390 14,700 27,090 32,214 22,932 55,146 藝術史研究所 12,390 12,500 24,890 32,214 22,932 55,146 工業教育學系 12,820 14,400 27,220 33,332 22,932 56,264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12,820 14,400 27,220 33,332 22,932 56,264 圖文傳播學系 12,820 14,400 27,220 33,332 22,932 56,264 機電工程學系 12,820 9,200 22,020 33,332 22,932 56,264 電機工程學系 12,820 11,400 24,220 33,332 22,932 56,264 光電工程研究所 12,820 12,900 25,720 33,332 22,932 56,264 華語文教學系 10,690 14,700 25,390 27,794 22,932 50,726 東亞學系 10,690 12,900 23,590 27,794 22,932 50,726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10,690 13,600 24,290 27,794 22,932 50,726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10,690 14,000 24,690 27,794 22,932 50,726 政治學研究所 10,690 --- 10,690 27,794 22,932 50,726 大眾傳播研究所 12,390 14,400 26,790 32,214 22,932 55,146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12,390 14,000 26,390 32,214 22,932 55,146 音樂學系 12,390 13,600 25,990 32,214 22,932 55,146 民族音樂研究所 12,390 14,700 27,090 32,214 22,932 55,146 表演藝術研究所 12,390 16,200 28,590 32,214 22,932 55,146 管理研究所 12,390 17,000 29,390 32,214 22,932 55,146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12,390 17,700 30,090 32,214 22,932 55,146 附註 : 一 100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外籍生 ( 不具臺灣永久居留證者 ), 前 2 學年收取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平均收費, 自第 3 學年度起僅收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二 教育學程課程 ( 含暑期開課 ): 需於選課結束後另收學分費, 每學分 1,390 元 ; 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 每學分 2,780 元 三 全校學生每學期均需繳納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500 元 學生團體保險費 193 元 四 個別指導費 : 修習音樂學院個別課程之研究生依個別指導課程學分數 ( 時數 ) 於選課結束後繳交個別指導費, 每學分 ( 時數 ) 收取 9,500 元 五 107 學年度前入學學生及校際選課外校學生, 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1,470 元 ; 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 每學分 2,940 元 六 社會人士選讀 / 旁聽日間學制研究所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3,000 元 20

附件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 系所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外籍生 持臺灣永久居留證外籍生收費標準 外籍生 ( 不具臺灣永久居留證者 ) 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 教育學系 10,690 14,000 24,690 27,794 22,932 50,726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10,690 14,700 25,390 27,794 22,932 50,726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12,390 12,900 25,290 32,214 22,932 55,146 社會教育學系 10,690 12,200 22,890 27,794 22,932 50,726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12,390 10,700 23,090 32,214 22,932 55,146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12,390 14,400 26,790 32,214 22,932 55,146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0,690 14,700 25,390 27,794 22,932 50,726 資訊教育研究所 12,390 10,700 23,090 32,214 22,932 55,146 特殊教育學系 12,390 12,900 25,290 32,214 22,932 55,146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12,390 10,000 22,390 32,214 22,932 55,146 國文學系 10,690 7,400 18,090 27,794 22,932 50,726 英語學系 10,690 12,500 23,190 27,794 22,932 50,726 歷史學系 10,690 8,500 19,190 27,794 22,932 50,726 地理學系 12,390 10,000 22,390 32,214 22,932 55,146 翻譯研究所 10,690 18,100 28,790 27,794 22,932 50,726 臺灣語文學系 10,690 8,100 18,790 27,794 22,932 50,726 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12,390 12,500 24,890 32,214 22,932 55,146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12,390 15,500 27,890 32,214 22,932 55,146 數學系 12,390 7,000 19,390 32,214 22,932 55,146 物理學系 12,390 10,000 22,390 32,214 22,932 55,146 化學系 12,390 8,900 21,290 32,214 22,932 55,146 生命科學系 12,390 11,800 24,190 32,214 22,932 55,146 地球科學系 12,390 15,900 28,290 32,214 22,932 55,146 科學教育研究所 12,390 13,300 25,690 32,214 22,932 55,146 環境教育研究所 12,390 17,300 29,690 32,214 22,932 55,146 資訊工程學系 12,820 7,000 19,820 33,332 22,932 56,264 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 本表係 110 學年度收費標準,111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 單位 : 元 / 學期 12,390 6,700 19,090 32,214 22,932 55,146 美術學系 12,390 15,900 28,290 32,214 22,932 55,146 設計學系 12,390 6,700 19,090 32,214 22,932 55,146 工業教育學系 12,820 14,000 26,820 33,332 22,932 56,264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12,820 11,100 23,920 33,332 22,932 56,264 21

附件一 系所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外籍生 持臺灣永久居留證外籍生收費標準 外籍生 ( 不具臺灣永久居留證者 ) 收費標準 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學雜費基數基本學分費合計 機電工程學系 12,820 9,200 22,020 33,332 22,932 56,264 電機工程學系 12,820 8,100 20,920 33,332 22,932 56,264 光電工程研究所 12,820 9,600 22,420 33,332 22,932 56,264 華語文教學系 10,690 14,700 25,390 27,794 22,932 50,726 東亞學系 10,690 10,300 20,990 27,794 22,932 50,726 政治學研究所 10,690 --- 10,690 27,794 22,932 50,726 音樂學系 12,390 11,400 23,790 32,214 22,932 55,146 附註 : 一 100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外籍生 ( 不具臺灣永久居留證者 ), 前 2 學年收取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平均收費, 自第 3 學年度起僅收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二 教育學程課程 ( 含暑期開課 ): 需於選課結束後另收學分費, 每學分 1,390 元 ; 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 每學分 2,780 元 三 全校學生每學期均需繳納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500 元 學生團體保險費 193 元 四 個別指導費 : 修習音樂學院個別課程之研究生依個別指導課程學分數 ( 時數 ) 於選課結束後繳交個別指導費, 每學分 ( 時數 ) 收取 9,500 元 五 107 學年度前入學學生及校際選課外校學生, 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1,470 元 ; 外籍生 大陸地區學生修習暑期課程學分費, 每學分 2,940 元 六 社會人士選讀 / 旁聽日間學制研究所課程學分費 : 每學分 3,000 元 22

校園地圖 校本部 文學院大樓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Building Indoor Swimming Pool 1F 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教務處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往捷運古亭站 校本部 II To Guting MRT Station Main Campus II 6F 國語中心 Mandarin Training Center 23 附件二

附件二 校園地圖 公館 林口校區 往校本部 搭乘公車約10分鐘 To Main Campus (about a 10-minute bus ride) 24

附件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外國學生 申請入學未設戶籍具結書 申請人 ( 請以正楷填寫姓名 ), 具結本人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經查證如有不實, 本人願依相關辦法被撤銷入學 資格 開除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 絕無異議 貴校可不發給任何學歷證 明 如父母任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 則須填寫具有國籍者之以下相關欄位 父親中文姓名 : 父親中華民國身份證號碼 : 母親中文姓名 : 母親中華民國身份證號碼 : 申請人 ( 簽名 ): 護照 ( 居留證 ) 號碼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 具結日期 : 年月日 25

附件四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外國學生 申請入學財力保證書 本人 與被保證人 ( 請填寫保證人姓名 ) ( 請填寫申請人姓名 ) 關係是, 願擔保被保證人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 學及生活所需一切費用支出 檢附本人 ( 保證人 ) 近 3 個月內財力證明 ( 需折合新臺幣 100,000 元或美金 3,000 元以上 )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保證人 ( 簽名 ): 護照 ( 身分證 ) 號碼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 具結日期 : 年月日 26

附件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外國學生 申請入學文件繳交切結書 申請人以學歷 ( 請填寫姓名 ) ( 請填寫畢業學校名稱 ) 申請本校外國學生 年秋 / 春季班招生,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 : 持國外學歷或應屆畢業之申請者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中文或英文譯本 最高學歷成績單中文或英文譯本持大陸地區學校學歷之申請者 : 經大陸地區相關單位認證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中文或英文譯本 經大陸地區相關單位認證之最高學歷學位證書中文或英文譯本 經大陸地區相關單位認證之最高學歷成績單中文或英文譯本因故未及備妥以上勾選文件, 謹此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須於放榜後一個月內補繳至本校國際事務處 ( 應屆畢業生可於報到前補繳 ), 需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申請人 ( 簽名 ): 護照 ( 居留證 ) 號碼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 : 具結日期 : 年月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