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Cross-strait Academic Conference on Enhancement of Public Governance 新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區 政 創 新 作 為 之 研 究 陳 夢 琨 台 灣 台 北 大 學 09/10/2013 澳 門 Macao
新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區 政 創 新 作 為 之 研 究 1 陳 夢 琨 摘 要 台 北 縣 2010 年 12 月 升 格 為 新 北 市 直 轄 市, 原 有 鄉 鎮 市 不 再 為 地 方 自 治 法 人 團 體, 鄉 鎮 市 公 所 改 為 區 公 所, 為 新 北 市 派 出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為 能 有 效 服 務 市 民, 勢 必 推 動 區 政 創 新 作 為 本 文 研 究 採 用 深 度 訪 談 法, 於 2012 年 2 至 5 月 期 間 訪 談 新 北 市 政 府 主 管 承 辦 人 員 與 各 區 公 所 區 長 一 線 服 務 主 管 及 人 員 共 計 58 人, 了 解 新 北 市 升 格 初 期 市 民 最 需 要 那 些 創 新 作 為, 包 括 業 務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 如 網 際 網 路 電 腦 設 備 ) 市 政 府 部 分 業 務 直 接 受 權 區 公 所 辦 理 本 文 以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及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分 析 之 本 文 發 現 具 體 創 新 作 為 應 包 括 :(1). 政 府 ( 組 織 ) 再 造 : 如 清 潔 隊 圖 書 館 托 兒 所 等, 併 入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文 化 局 及 教 育 局 等 機 關 內 ;(2).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 如 區 公 所 跨 區 服 務 社 福 業 務 一 級 一 審 制 ;(3).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 如 整 合 社 政 戶 政 系 統 等 方 式 是 可 行 且 有 效 的 方 法 關 鍵 詞 : 創 新 作 為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新 北 市 區 公 所 1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博 士 生 E-mail..aa5957@ntpc.gov.tw 1
壹 前 言 立 法 院 於 2009 年 4 月 修 正 我 國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 條, 賦 予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之 法 源, 同 年 6 月 計 有 7 件 合 併 改 制 案 送 交 行 政 院 審 核, 並 於 2009 年 6 月 29 日 審 查 完 成,7 月 2 日 經 行 政 院 第 3150 次 院 會 通 過 台 北 縣 單 獨 改 制 直 轄 市, 台 中 縣 市 台 南 縣 市 與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直 轄 市, 並 於 2010 年 12 月 25 日 完 成 前 述 的 縣 市 之 改 制 升 格 ( 蕭 全 政,2012a:177) 2010 年 12 月 25 日 起, 臺 北 縣 改 制 為 新 北 市, 原 有 鄉 ( 鎮 市 ) 公 所 配 合 改 制 為 區 公 所, 原 鄉 ( 鎮 市 ) 改 制 為 區 後 不 再 具 有 自 治 法 人 地 位, 區 公 所 只 是 直 轄 市 政 府 的 派 出 機 關, 受 直 轄 市 政 府 指 揮 監 督 區 公 所 依 法 設 置 內 部 單 位, 並 不 得 設 置 所 屬 機 關, 原 鄉 ( 鎮 市 ) 公 所 所 屬 機 關 如 清 潔 隊 圖 書 館 托 兒 所 等, 於 改 制 後 併 入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 唐 根 深,2011:1) 作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派 出 機 關 之 區 公 所, 其 地 位 與 功 能, 與 臺 灣 省 之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所 具 地 位 與 功 能, 顯 有 不 同 新 北 市 政 府 勢 必 推 動 區 政 創 新 作 為 (innovation), 強 化 區 公 所 之 職 能, 為 新 北 市 393 萬 市 民, 提 供 更 佳 更 有 效 能 及 創 新 的 服 務 本 文 界 定 創 新 作 為 ( 或 創 新 ), 採 用 Bekkers 的 定 義, 指 創 新 係 指 面 對 社 會 挑 戰, 尋 求 新 觀 念 新 概 念 新 科 技 新 方 法 新 方 式 新 體 制 新 過 程 等, 以 建 立 政 府 與 社 會 有 意 義 的 互 動 ( Bekkers,et.al, 2011:6 7 ), 其 要 件 如 為 : 1. 面 對 社 會 挑 戰,2. 尋 求 新 觀 念 新 科 技 等,3. 建 立 政 府 與 社 會 有 意 義 的 互 動 並 參 酌 Cohen & Eimicke 公 部 門 管 理 創 新 觀 點, 他 們 認 為 認 為 : 公 部 門 管 理 創 新 係 指 公 共 組 織 為 處 理 公 共 政 策 問 題, 發 展 並 執 行 新 政 策 設 計 與 新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Cohen & Eimicke, 1998:2 3), 著 重 在 新 政 策 設 計 與 新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貳 文 獻 探 討 本 文 探 討 新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區 政 創 新 作 為, 區 政 創 新 作 為 必 然 涉 及 :1. 創 新 作 為 2. 政 府 ( 組 織 ) 再 造 3.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4. 電 子 化 政 府 等, 從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之 一 創 新 作 為 Osborn & Brown ( 2005) 探 討 創 新 的 必 要 性, 認 為 : 政 府 面 對 嚴 酷 挑 戰, 只 有 倡 導 創 新, 才 能 提 昇 政 府 的 效 能 與 效 率 新 北 市 政 府 面 臨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原 有 的 鄉 鎮 市 公 所 改 成 為 區 公 所, 區 公 所 必 須 積 極 主 動 的 作 為 才 能 服 務 民 眾, 面 臨 區 政 創 新 的 壓 力 而 什 麼 是 創 新?Korteland & Bekkers, (2008) 認 為 : 創 新 來 自 價 值 批 判, 沒 有 價 值 批 判 就 沒 有 創 新, 創 新 必 須 要 有 價 值 產 生 新 的 觀 念 知 識 技 術 程 序 及 作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必 須 對 於 區 政 的 作 為, 進 行 價 值 批 評, 革 除 舊 有 官 僚 心 態, 2
積 極 主 動 快 速 親 切 服 務 民 眾 Bekkers,et.al. (2011) 指 出 : 創 新 必 須 來 自 社 會 嚴 酷 的 挑 戰, 從 提 昇 政 府 與 創 新 環 境 的 緊 密 聯 結 能 力 著 手 新 北 市 政 府 市 長 朱 立 倫 面 臨 社 會 變 遷 嚴 酷 的 挑 戰, 必 須 要 開 創 新 北 市 政 府 的 新 能 力 作 與 新 環 境 的 結 合, 才 能 滿 足 新 北 市 市 民 的 需 求 而 創 新 是 變 革 與 學 習 的 過 程 (Baumgratner & Jones, 2002) 新 北 市 政 府 必 須 對 於 區 政 組 織 與 作 業 流 程 有 所 變 革, 市 府 與 區 公 所 員 工 必 須 努 力 學 習 創 新 的 作 為 Cohen & Eimicke. (1998) 認 為 創 新 可 分 六 類,1. 服 務 創 新,2. 服 務 傳 送 的 創 新,3. 行 政 與 組 織 創 新 4. 觀 念 創 新 5. 政 策 創 新 及 6. 體 系 創 新 這 六 類 在 本 文 可 歸 納 為 三 類 二 政 府 ( 組 織 ) 再 造 政 府 ( 組 織 ) 再 造 是 對 公 共 部 門 運 作 績 效 所 作 的 誘 導 性 有 系 統 的 改 善, 為 了 克 服 各 種 外 在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和 環 境 因 素, 以 及 排 除 內 在 官 僚 行 為 的 阻 力, 以 轉 化 行 政 的 過 程 (Caiden, 1991) 換 言 之, 政 府 再 造 和 效 能 提 升 必 須 因 應 政 經 結 構 的 調 整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轉 換 (transformation), 而 非 交 換 (transaction) 行 政 論 者 (Shafritz and Russell, 1997) 將 此 一 政 府 再 造, 類 比 為 1789 年 的 法 國 大 革 命 ; 所 不 同 的 影 響 是, 法 國 大 革 命 中 的 主 要 訴 求 -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在 政 府 再 造 中 變 革 顯 示 基 本 訴 求 與 改 革 重 點 是 流 程 再 造 (reengineering) 充 分 授 能 (empowerment) 以 及 企 業 精 神 (entrepreneurialism) 三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美 國 學 者 Hammer 鑑 於 1900 年 代 的 美 國 企 業 面 臨 了 :customer( 顧 客 ) competition( 競 爭 ) change( 改 變 ) 的 劇 烈 挑 戰, 使 企 業 經 營 面 臨 生 存 危 機, 乃 提 出 了 reengineering 的 觀 念, 即 所 謂 的 企 業 改 造 企 業 再 造 流 程 變 革 再 生 工 程 等 意 涵 Hammer 及 Champy(1993) 對 企 業 流 程 再 造 之 定 義 為 : 重 新 思 考 企 業 的 根 本, 徹 底 的 翻 新 作 業 流 程, 以 實 現 對 成 本 品 質 服 務 時 效 及 效 率 等 影 響 企 業 績 效 各 要 因 因 素 等, 獲 得 巨 大 突 破 性 的 改 善 應 用 到 公 部 門 為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最 引 人 之 處 在 於 其 再 創 新 (reinvention), 即 是 將 流 程 再 造 的 內 涵 運 用 在 不 同 的 領 域 之 中 來 創 新 價 值 再 造 的 過 程 中, 企 業 經 營 者 必 須 具 備 從 善 如 流 的 胸 襟, 藉 由 審 視 人 事 時 地 物 等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創 新 經 營 企 業 的 策 略 與 手 法 如 果 能 從 作 業 流 程 設 計 階 段 重 新 思 考 其 適 應 性, 比 較 容 易 對 症 下 藥, 較 能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公 司 內 部 員 工 對 流 程 再 造 的 抗 拒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企 業 領 導 者 對 這 些 阻 力 要 深 入 了 解 其 動 機 員 工 真 正 想 要 的 是 什 麼, 與 員 工 作 充 分 的 溝 通 執 行 困 難 之 原 因, 再 仔 細 思 考 解 決 之 方 案 3
有 鑑 於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之 間 在 任 務 目 標 競 爭 控 制 管 理 機 制 等 項 往 往 未 盡 相 同, 學 者 特 別 指 出, 政 府 部 門 在 師 法 企 業 界 採 行 再 造 工 程 時, 尚 須 注 意 : 1. 再 造 工 程 僅 是 一 劑 猛 藥 但 絕 非 萬 靈 丹 2. 再 造 工 程 是 一 種 原 則 性 的 宏 觀 策 略 思 考, 有 賴 政 府 部 門 微 觀 專 業 具 體 的 實 踐 3. 再 造 工 程 是 一 種 流 程 的 管 理,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之 間 明 顯 存 有 差 異, 政 府 部 門 運 用 實 施 時, 必 須 深 入 體 察 4. 公 部 門 實 施 再 造 工 程 前, 必 須 先 釐 清 再 造 之 目 的, 以 避 免 策 略 的 誤 置 (Hammner & Stanton, 1995;Davenport,1993; 江 岷 欽 劉 坤 億,1999, 轉 引 自 彭 貴 源,2003:11 14) 四 電 子 化 政 府 隨 著 資 訊 與 通 信 科 技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 的 發 展 與 普 及, 網 際 網 路 已 成 為 資 訊 社 會 中 重 要 訊 息 傳 遞 的 介 面 與 溝 通 的 平 臺, 伴 隨 而 來 的 各 種 電 子 化 服 務, 以 其 快 速 簡 便 即 時 的 特 性 與 功 能, 為 講 究 知 識 資 本 知 識 經 濟 的 現 代 社 會, 帶 來 一 個 嶄 新 的 面 貌 電 子 化 政 府 (e Government) 是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力 量 革 新 政 府,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並 建 立 安 全 便 利 的 網 路 使 用 環 境, 以 創 造 高 效 能 的 政 府 電 子 化 政 府 已 普 遍 成 為 各 國 改 革 創 新 的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Chu, Hsaio, Lee, & Cheng, 2002; Gronlund, 2002; Nunn, 2001;Simon, 2000)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為 研 考 會 ) 於 1998 年 對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定 義 : 透 過 資 訊 與 通 訊 科 技, 將 政 府 機 關 民 眾 及 資 訊 相 連 在 一 起, 建 立 互 動 系 統, 讓 政 府 資 訊 及 服 務 更 加 方 便, 隨 時 隨 地 可 得 電 子 化 政 府 是 政 府 建 立 一 個 與 各 界 網 網 相 連 的 資 訊 網 路, 把 政 府 的 公 務 處 理 及 服 務 作 業, 從 現 在 的 人 工 作 業 及 電 腦 作 業 轉 為 數 位 化 及 網 路 化 作 業, 便 務 ; 政 府 機 關 對 企 業 廠 商 的 便 商 服 務 (Governments to Businesses/G2B), 例 如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系 統 的 建 置 ; 與 政 府 機 關 對 政 府 機 關 創 新 服 務 (Governments to Governments /G2G), 如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的 機 制 等 三 大 重 點 ( 林 岳 嶙,2003:7 8) 肆 研 究 設 計 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深 度 訪 談 法 本 文 文 獻 資 料 分 為 兩 部 分 : 首 先, 利 用 國 家 圖 書 館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以 及 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的 查 詢 系 統 期 刊 網 路 及 專 書, 對 本 研 究 之 核 心 概 念 一 政 府 ( 組 織 ) 再 造 企 業 流 程 再 造 電 子 化 4
政 府 做 相 關 文 獻 及 理 論 的 蒐 集 整 合 與 歸 納 另 一 方 面, 透 過 新 北 市 政 府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與 區 公 所 業 務 權 責 劃 分 明 細 表 以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區 公 所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訂 定 SOP 流 程 期 限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區 公 所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標 準 化 作 業 辦 理 進 度 表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區 公 所 設 置 課 室 及 應 辦 業 務 等 內 部 文 件 進 行 分 析, 以 探 討 新 北 市 政 府 一 級 機 關 與 區 公 所 間 整 合 問 題 與 對 策 訪 談 機 關 包 括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與 新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訪 談 對 象, 包 括 秘 書 各 科 科 長 股 長 以 及 承 辦 人 員 等 ; 各 區 公 所 訪 談 對 象, 包 括 區 長 副 區 長 主 任 秘 書 社 會 人 文 ( 社 會 ) 課 長 以 及 承 辦 人 員 等 訪 談 對 象 共 58 人, 訪 談 時 間 為 2012 年 2 月 至 5 月, 並 做 成 訪 談 記 錄 本 研 究 訪 談 題 綱 主 要 內 容, 可 分 為 可 分 兩 方 面 : ( 一 )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方 面 1. 以 社 會 局 承 辦 業 務 而 言, 目 前 市 民 最 普 遍 申 辦 的 服 務 項 目 為 何? 2. 上 述 業 務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時, 需 要 克 服 什 麼 困 難? 3. 為 達 到 便 民 目 標, 以 目 前 社 會 局 承 辦 業 務 而 言, 那 些 業 務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最 可 行? 4. 新 北 市 升 格 前, 那 些 業 務 是 公 所 當 場 辦 理? 那 些 業 務 是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其 辦 理 時 程 為 何? 新 北 市 升 格 後, 有 何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5. 為 達 到 便 民 措 施, 若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 如 網 際 網 路 電 腦 週 邊 設 備 ), 社 會 局 目 前 那 些 業 務, 可 直 接 授 權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代 為 辦 理? 需 多 少 時 程 才 可 完 成 授 權? ( 二 ) 新 北 市 區 公 所 社 會 人 文 課 社 會 課 方 面 1. 以 社 會 人 文 課 社 會 課 承 辦 業 務 而 言, 目 前 市 民 最 普 遍 申 辦 的 服 務 項 目 為 何? 2. 上 述 業 務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時, 需 要 克 服 什 麼 困 難? 3. 新 北 市 升 格 後, 那 些 原 本 是 由 公 所 當 場 辦 理 的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需 要 轉 移 由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此 轉 移 是 否 會 產 生 作 業 上 的 不 便? 民 眾 反 映 為 何? 4. 為 達 到 便 民 目 標, 以 目 前 社 會 人 文 課 社 會 課 ( 民 政 課 ) 承 辦 業 務 而 言, 那 些 業 務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最 可 行? 5. 為 達 到 便 民 措 施, 若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 如 網 際 網 路 電 腦 設 備 ), 社 會 局 目 前 那 些 業 務, 可 直 接 授 權 區 公 所 社 會 人 文 課 社 會 課 ) 代 為 辦 理? 哪 些 又 最 有 迫 切 性? 深 度 訪 談 的 目 的 是 了 解 新 北 市 升 格 初 期, 目 前 市 民 最 需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有 那 些? 為 達 到 便 民 措 施, 那 些 業 務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若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 如 網 際 網 路 電 腦 設 備 ), 社 會 目 前 那 些 業 務 可 直 接 授 權 區 公 所 社 會 人 文 代 為 辦 理? 並 提 出 可 行 性 的 對 策, 以 符 合 市 民 的 需 求 二 分 析 架 構 依 據 上 述 文 獻 探 討 之 理 論 基 礎 加 以 整 理, 建 立 出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流 5
程 再 造 及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三 個 面 向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區 公 所 間 業 務 功 能 分 工 與 監 督 聯 繫 關 係, 從 而 得 出 研 究 發 現 及 建 議 ( 對 策 ), 茲 將 本 研 究 之 架 構 整 理 如 圖 1: 分 析 面 向 新 北 市 政 府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面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面 業 務 功 能 分 工 監 督 聯 繫 關 係 創 新 作 為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面 新 北 市 區 公 所 圖 1 本 論 文 分 析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唐 根 深 簡 鈺 珒 林 正 德 蔡 明 謙,2011:29 伍 分 析 與 討 論 經 由 深 度 訪 談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分 別 從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等 三 大 面 向, 對 於 新 北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後 區 公 所 轉 型 及 業 務 調 整 情 形, 以 及 為 達 到 便 民 措 施, 那 些 業 務 可 以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若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 如 網 際 網 路 電 腦 設 備 ), 社 會 民 政 局 目 前 那 些 業 務 可 直 接 授 權 區 公 所 社 會 人 文 民 政 課 代 為 辦 理? 等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而 本 章 在 進 行 實 證 分 析 時, 會 視 情 況 適 度 地 將 深 度 訪 談 紀 錄 中 已 經 整 理 編 碼 的 段 落 或 句 子 進 行 篩 選 歸 納, 並 剔 除 不 必 要 的 贅 字, 使 選 取 出 來 的 語 句 更 具 有 意 義 與 代 表 性, 以 利 於 分 析 之 進 行, 而 經 由 實 證 分 析 所 獲 得 的 結 果, 作 為 本 文 結 論 之 基 礎 一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面 向 分 析 ( 一 ) 區 公 所 機 關 預 算 因 業 務 調 整 而 大 幅 移 列 新 北 市 鄉 ( 鎮 市 ) 公 所 在 轉 型 區 公 所 後, 雖 有 部 分 業 務 移 交 給 由 市 政 府 相 6
關 局 處 負 責 主 管, 但 同 時 也 增 加 接 受 市 政 府 局 處 委 託 辦 理 多 項 業 務, 因 此 區 公 所 在 業 務 負 擔 的 比 重 上, 未 必 有 所 減 輕 然 因 市 政 府 當 初 對 於 機 關 預 算 之 籌 編 作 業, 主 要 仍 是 以 業 務 由 何 機 關 主 管 為 其 考 量 重 點, 意 即 該 項 業 務 屬 於 何 機 關 所 主 管, 則 該 業 務 之 預 算 則 編 列 於 何 局 處, 而 區 公 所 因 無 主 管 業 務 因 此, 儘 管 區 公 所 受 託 辦 理 多 項 業 務, 惟 其 相 關 預 算 卻 並 無 編 列 在 區 公 所, 以 致 區 公 所 在 業 務 辦 理 上, 仍 需 向 市 政 府 局 處 申 請 經 費 或 相 關 補 助, 使 得 區 公 所 需 耗 費 相 當 多 人 力 及 時 程 在 公 文 往 返 的 旅 行 上, 並 造 成 基 層 民 眾 所 詬 病 效 率 不 彰 的 情 事, 如 同 受 訪 者 B9 1 所 言 : 可 是 我 們 上 面 的 工 務 局 認 為 說 不 能 用 他 們 的, 這 邊 不 能 核 經 費 啊! 那 這 樣, 我 們 會 不 知 道 這 邊 的 經 費 到 底 要 怎 麼 支 應? 那 城 鄉 局 說, 這 個 支 應 又 不 是 城 鄉 局 的 經 費!(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9-1) 本 文 就 新 北 市 政 府 改 制 前 鄉 ( 鎮 市 ) 公 所 99 年 度 預 算 與 改 制 後 區 公 所 100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關 於 改 制 後 區 公 所 之 預 算 變 動 情 形 大 致 如 下 : 改 制 後 29 區 公 所 100 年 經 費 比 改 制 前 鄉 ( 鎮 市 ) 公 所 99 年 經 費, 平 均 減 少 約 79.93%, 其 中 因 代 表 會 裁 撤 所 減 少 之 人 事 費 及 業 務 費 約 佔 減 少 總 數 額 4.28%, 因 業 務 移 撥 所 減 少 之 費 用 約 佔 減 少 總 數 額 55.46%, 減 列 之 上 級 補 助 款 約 佔 減 少 總 數 額 29.49%, 其 他 項 目 ( 如 災 害 準 備 金 預 備 金 回 饋 金 選 舉 業 務 費 小 型 工 程 款 社 團 補 助 等 ) 約 佔 減 少 總 數 額 10.77%, 如 同 受 訪 者 B27 所 言 : 市 政 府 如 果 它 重 視 的 話, 坦 白 講, 以 去 年 來 講, 經 費 上 比 較 不 足, 然 後, 今 年 經 費 有 比 較 多 了 一 些, 但 是, 當 然, 跟 以 前 來 比, 還 是 有 比 較 不 足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27) ( 二 ) 區 公 所 員 額 隨 業 務 調 整 移 撥 後, 剩 餘 人 力 不 堪 負 荷 日 益 加 重 之 為 民 服 務 事 項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對 區 公 所 機 關 員 額 的 處 理 方 面, 因 鄉 ( 鎮 市 ) 公 所 改 為 區 公 所 之 後, 諸 如 工 務 經 建 環 保 隊 托 兒 所 市 場 及 圖 書 館 等 業 務 回 歸 移 由 市 政 府 局 處 來 主 管, 基 於 人 員 隨 業 務 移 撥 之 考 量 下, 現 行 區 公 所 的 公 務 人 力 是 明 顯 被 刪 減, 其 造 成 的 效 應 就 如 前 面 所 提 之 預 算 問 題 一 樣, 區 公 所 在 機 關 人 力 不 堪 業 務 負 荷 之 下, 行 政 效 率 自 然 無 法 作 大 幅 度 之 改 善, 根 據 訪 談 後 結 果, 大 多 數 訪 談 者 均 表 示, 目 前 區 公 所 人 力 缺 乏, 倘 若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143 項 整 合 業 務 ) 直 接 授 權 下 放 給 區 公 所 辦 理, 不 僅 會 造 成 區 公 所 業 務 大 增, 且 會 引 起 基 層 公 務 員 反 彈 調 職 或 離 職, 如 同 受 訪 者 B22 B5 B36 所 言 : 7
所 以 說, 大 家 應 該 有 共 同 的 聲 音, 就 是 可 能 人 力 方 面 的 不 足, 事 實 上, 是 現 在 大 家 可 能 比 較 嚴 重 的 問 題 因 為 像 最 近 我 臨 時 人 員, 又 有 人 要 離 職, 甚 至 說, 編 制 內 的 人 員, 又 有 一 位 在 三 月 底 要 辭 職, 現 在 有 時 候 上 網 要 找 人 員, 好 像 社 會 課 這 邊 要 找 人, 也 不 是 很 好 找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22). 問 題 是 人 力 的 問 題 啊! 你 看 那 個 如 果 到 總 複 查 的 時 候, 除 了 舊 案, 還 有 新 案, 根 本 就 靠 公 所 這 幾 個 人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5) 以 目 前 公 所 的 人 力, 是 比 較 吃 緊 啦! 因 為 現 在, 以 我 們 社 會 人 文 課 來 講, 目 前 編 制 只 有 3 人,1 個 科 員,2 個 辦 事 員, 那 你 看 那 個 業 務 量 那 麼 多, 市 政 府 又 一 天 到 晚 說 要 裁 臨 時 人 員, 是 說 你 要 有 配 套 啦! 不 然 的 話, 你 那 個 又 增 加 很 多 工 作 量 你 不 能 說 那 個 業 務 量 一 直 往 下 放, 那 一 方 面 又 要 裁 員, 然 後 編 制 那 個, 這 個 就 是 要 有 配 套 啦!(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36) ( 三 ) 為 因 地 制 宜, 重 新 定 位 區 公 所 職 能 定 位, 不 宜 套 用 臺 北 市 之 區 治 理 模 式 目 前 直 轄 市 之 區, 在 新 改 制 之 直 轄 市 部 分, 係 將 併 入 之 鄉 ( 鎮 市 ) 一 律 改 制 為 區, 以 致 行 政 區 劃 大 小 懸 殊, 同 時 各 行 政 區 間 之 都 市 化 程 度 也 不 一 致, 經 訪 談 結 果 發 現, 不 論 是 鄉 村 型 區 公 所 或 都 會 型 的 區 公 所, 都 強 烈 表 達 出 不 宜 持 續 套 用 臺 北 市 模 式 來 治 理 此 次 改 制 後 的 區 公 所, 特 別 是 針 對 鄉 村 型 或 者 具 市 中 心 偏 遠 的 行 政 區, 應 賦 予 此 類 的 行 政 區 有 其 因 地 制 宜 的 裁 量 權, 或 者 是 思 考 將 諸 如 社 區 公 園 維 護 管 理 市 區 道 路 修 補 養 護 路 燈 申 裝 等 和 基 層 民 眾 生 活 切 身 相 關 且 需 即 時 處 理 事 項 之 業 務, 委 任 授 權 讓 區 公 所 可 以 直 接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並 執 行 辦 理, 如 同 受 訪 者 B3 B6 所 言 : 我 們 跟 台 北 市 不 一 樣 的 是, 台 北 市 是 一 個 高 度 化 的 城 市, 它 也 沒 有 農 田, 也 沒 有 漁 沒 有 畜 牧 啊! 所 以, 它 不 需 要 農 漁 畜 牧 的 部 份, 可 是, 新 北 市 都 有, 我 們 海 岸 線 多 長, 所 以, 我 們 都 要 有 農 漁 畜 牧 啊!(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 B3) 我 們 新 北 市 的 區 公 所, 台 中 市 的 區 公 所 我 不 敢 講, 這 邊 的 區 公 所, 跟 以 前 台 北 縣 政 府 的 鄉 公 所, 跟 台 北 市 的 區 公 所, 完 全 不 一 樣, 好 像 另 外 一 個 制 度, 而 且 這 個, 我 聽 技 正 陳 老 師 有 講 過, 我 就 跟 他 講 說, 我 們 好 像 一 個 怪 獸, 不 像 區 公 所, 也 不 像 鄉 公 所, 居 於 兩 者 之 間, 所 以 新 北 市 要 另 外 弄 一 個 制 度, 什 麼 制 度? 就 是 為 民 服 務 效 率 第 一, 這 個 為 原 則 來 考 量, 不 管 區 域 調 整 也 好, 地 方 的 業 務 交 辦 也 好, 一 定 要 照 這 個 觀 念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6) 8
二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面 向 分 析 新 北 市 政 府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之 目 標 為 : 除 透 過 流 程 精 進 會 議, 對 於 重 要 申 辦 案 件 進 行 個 案 的 檢 討 改 善, 並 將 與 專 業 機 構 合 作, 運 用 資 訊 系 統, 以 在 地 受 理 跨 區 服 務 一 站 到 位 為 目 標, 逐 步 完 成 全 面 性 的 申 辦 流 程 再 造 工 程, 根 據 訪 談 結 果, 詢 問 有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區 公 所 那 些 業 務 簡 化 流 程 或 表 格 最 可 行? 有 關 簡 化 表 格 部 份, 多 數 訪 談 者 認 為 目 前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區 公 所 的 表 格, 已 相 當 簡 化, 無 需 再 簡 化, 如 同 受 訪 者 B22 B23 B36 所 言 : 目 前 表 格 已 經, 也 沒 有 什 麼 可 以 簡 化 的, 我 覺 得 表 格 這 樣 已 經 差 不 多 了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22) 我 是 覺 得 目 前 是, 你 假 如 是 說 業 務 那 個 流 程 跟 表 格,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都 還 OK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23) 就 是 目 前 相 關 的 表 格 作 業 流 程 都 算 蠻 順 暢 的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36) 至 於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部 份, 目 前 區 公 所 對 人 民 的 申 請 案 件, 在 其 權 責 範 圍 內 均 可 逕 行 核 准, 但 此 類 案 件 並 不 多, 多 數 的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仍 須 經 市 政 府 核 准, 根 據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與 區 公 所 業 務 權 責 劃 分 明 細 表, 區 公 所 ( 初 審 ) 業 務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 複 審 ) 多 達 143 項, 為 達 便 民 措 施, 倘 若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143 項 ) 直 接 授 權 下 放 給 區 公 所 辦 理, 不 僅 會 造 成 區 公 所 業 務 大 增, 且 會 引 起 基 層 公 務 員 反 彈 調 職 或 離 職 根 據 訪 談 結 果, 以 社 政 業 務 為 例, 詢 問 有 關 若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 如 網 際 網 路 電 腦 週 邊 設 備 ), 社 會 局 目 前 那 些 業 務, 可 直 接 授 權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代 為 辦 理? 多 數 訪 談 者 持 抱 留 態 度, 認 為 目 前 社 會 局 授 權 給 社 會 人 文 課 可 行 性 可 接 受 性 較 高 的 業 務 如 下 : 僅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社 會 救 助 案 件 複 查 敬 老 悠 遊 卡 等 業 務, 如 同 受 訪 者 A2 B12 B31 B22 所 言 : 其 實, 是 可 行 的, 手 冊 跟 停 車 證 這 兩 個 東 西 其 實 是 可 以 一 起 到 公 所 去 辦 的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A2) 我 覺 得 比 較 不 讓 這 些 弱 勢 民 眾, 每 年 都 必 須 要 奔 波 往 返 一 次, 就 是 辦 理 複 查 作 業, 他 每 年 都 一 定 要 來, 十 月 都 要 來, 都 要 來 報 到 複 查 是 一 定 要 複 查, 我 覺 得 是 避 免 民 眾 奔 波 往 返, 我 覺 得 這 是 政 府 一 定 可 以 克 服 的 那 我 覺 得 如 果 可 以 做 得 到, 其 實, 這 個 對 新 北 市 政 府 是 一 個 德 政 ( 陳 夢 琨,2012: 附 9
錄 三,B12) 像 悠 遊 卡 的 辦 理, 應 該 直 接 可 以 授 權 公 所, 悠 遊 卡 雖 然 它 授 權 公 所, 它 有 一 個 作 業 流 程, 它 要 把 我 們 彙 整 的 資 料 再 報 回 市 府, 市 府 再 轉 悠 遊 卡 公 司, 那 照 理 講 應 該 是 更 間 接 的, 就 是 由 公 所, 授 權 公 所 直 接 轉 悠 遊 卡 公 司 來 辦 就 可 以 了!(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31) 例 如, 以 前 有 一 些 停 車 位 的 申 請, 殘 障 停 車 位 的 申 請, 走 失 手 鍊 的 申 請, 以 前 都 不 是 在 公 所, 那 現 在 都 變 成 下 放 到 公 所, 還 有 一 些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好 像 現 在 也 要 轉 由 公 所 來 製 發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22) 三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面 向 分 析 新 北 市 政 府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之 目 標 是 : 運 用 網 路 雲 端 運 算 等 前 進 科 技, 建 置 整 合 資 訊 流 金 流 物 流 的 市 政 智 慧 處 理 平 台, 其 中 資 訊 流 方 式, 其 重 點 除 流 程 的 自 動 化 外, 即 以 Open Government 的 觀 念, 整 合 包 括 戶 政 地 政 財 稅 等 多 元 市 政 資 料, 以 提 供 支 持 申 辦 流 程 工 程 成 功 所 必 要 的 技 術 條 件 本 研 究 因 時 間 人 力 限 制, 僅 依 據 短 期 策 略 目 標 作 研 究, 既 運 用 組 織 流 程 再 造 網 路 資 訊 科 技 以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方 式, 垂 直 整 合 市 府 部 份 局 處 與 區 公 所 間 業 務 所 作 之 研 究, 而 無 法 達 成 長 期 雲 端 目 標, 如 前 述 所 言, 即 整 合 水 平 及 垂 直 整 合 包 括 戶 政 地 政 財 稅 等 等 多 元 市 政 資 料 根 據 訪 談 後 結 果, 目 前 新 北 市 政 府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權 限 尚 未 完 全 開 放 區 公 所 且 功 能 尚 未 建 置 完 備, 大 多 數 訪 談 者 均 表 示, 新 北 市 政 府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權 限 尚 未 完 全 開 放 各 區 公 所 且 功 能 尚 未 建 置 完 備, 以 戶 役 政 系 統 為 例, 目 前 社 會 局 於 今 年 4 5 6 月 陸 續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僅 將 財 稅 資 訊 系 統 權 限 開 放 給 各 區 公 所 承 辦 人 員 使 用, 但 戶 役 政 系 統 權 限 僅 開 放 部 分 區 公 所 ; 以 社 政 系 統 為 例, 其 格 式 檔 不 統 一, 如 系 統 內 有 word 檔 文 字 方 格 Excell 檔 等, 不 利 新 北 市 政 府 同 仁 登 錄 打 字 及 轉 貼, 且 低 收 入 戶 有 工 作 能 力 未 就 業 名 冊 須 由 公 所 每 月 人 工 統 計 後 送 報 表 給 市 府 ; 以 主 計 系 統 為 例, 有 關 主 計 處 統 計 報 告 社 政 4 1~4 8 部 分, 調 查 表 填 列 內 容 繁 複 需 區 公 所 同 仁 業 餘 時 間 花 費 1 個 月 時 間 整 理 ; 以 悠 遊 卡 系 統 為 例, 目 前 老 人 悠 遊 卡 過 期 僅 能 在 原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辦 理 展 期, 未 能 在 29 區 公 所 新 北 市 地 區 各 火 車 站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各 捷 運 站 特 約 便 利 超 商 (7 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或 頂 好 超 市 辦 理 展 期 如 同 受 訪 者 B1 B28 B36 所 言 : 只 要 還 是 資 訊 上 的 不 平 等, 跟 權 限 的 限 制, 例 如 以 育 兒 津 貼 來 講, 它 必 須 又 有 後 端 的 要 查 稅, 可 是 它 確 把 權 限, 請 我 們 公 所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去 keyin, 然 後 去 核, 然 後 甚 至 撥 款, 但 是 我 們 確 沒 有 辦 法 直 接 從 我 們 那 個 國 稅 局 稅 稽 徵 處 10
那 邊 直 接 去 調 稅, 直 接 在 現 場 那 個, 就 是 後 端, 其 實 是 權 限 的 部 份, 第 一 線 的 員 工 都 很 願 意 協 助, 因 為 我 們 畢 竟 是 新 北 市 的 同 一 體, 我 們 很 願 意 協 助, 而 且 也 盡 量 抽 出 人 力 來, 區 長 也 盡 量 的 協 助 各 個 課 室, 來 協 助 人 力, 但 是 資 訊 的 不 平 等, 跟 權 限 的 部 分, 確 實 有 造 成 一 些 的 困 難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1). 因 為 我 們 這 套 系 統, 好 像 它 有 格 式 檔, 但 是 又 有 word 檔, 然 後, 又 有 文 字 方 格, 然 後, 又 有 Excell 檔, 所 以 它 這 個 整 體 的 規 劃 上 面, 在 轉 貼 的 時 候, 也 就 是 說, 你 申 請 格 式 到 出 來 申 請 表 的 格 式 上 面, 不 夠 嚴 謹, 所 以, 它 有 時 候, 換 成 申 請 書 要 從 資 料 上 面 建 登 之 後, 換 成 一 個 申 請 書 畫 面 格 式 的 時 候, 就 會 變 成 有 突 兀 的 地 方, 或 重 疊, 或 者 是 遮 蓋 的 這 種 問 題, 那 就 是 顯 見 它 這 套 系 統, 當 初 在 設 定 的 時 候, 系 統 建 制, 就 是 它 的 程 式 語 言 在 設 定 的 時 候, 就 有 問 題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B28). 我 把 這 個 權 限 開 放 給 區 公 所, 就 是 複 查, 由 課 長, 或 是 幾 個 正 式 承 辦 人 這 個 權 限, 看 他 的 戶 政 跟 財 稅 資 料, 然 後, 透 過 內 部 的 稽 查, 稽 核 機 制 就 是 說, 我 開 給 你, 然 後, 就 是 民 眾 他 不 用 每 年 都 來 複 查 ( 陳 夢 琨,2012: 附 錄 三, B36) 伍 研 究 發 現 為 了 實 現 以 民 為 主 便 民 優 先 的 政 策, 在 規 劃 智 慧 城 市 的 創 新 發 展 上, 新 北 市 政 府 期 望 透 過 單 一 政 府 的 施 政 理 念, 結 合 資 通 信 科 技, 提 供 市 民 All in One 的 整 合 服 務, 實 現 新 北 智 慧 城 市 的 目 標 發 展 智 慧 城 市 的 目 標 是 為 了 提 供 全 體 市 民 一 個 生 活 便 利 幸 福 宜 居 的 永 續 家 園, 因 此 需 要 有 市 民 導 向 的 服 務 思 維 新 北 市 政 府 透 過 雲 端 技 術 與 應 用, 擴 大 並 整 合 市 府 各 局 處 及 區 公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地 政 事 務 所 及 相 關 單 位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讓 市 民 不 管 是 要 申 辦 哪 個 局 處 或 哪 個 區 公 所 的 業 務, 還 是 想 知 道 市 府 的 最 新 資 訊 與 好 康 活 動, 都 能 感 受 到 市 府 團 隊 提 供 的 好 服 務, 成 為 市 民 生 活 上 的 好 幫 手 ( 吳 肇 銘,2012:150) 依 據 上 述 文 獻 探 討 之 理 論 基 礎 整 理, 本 研 究 以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及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三 個 面 向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區 公 所 間 業 務 功 能 分 工 與 監 督 聯 繫 關 係, 從 而 得 出 研 究 發 現, 分 述 如 下 : 11
一 服 務 組 織 調 整 面 向 : 區 公 所 預 算 因 業 務 調 整 而 大 幅 縮 減, 改 制 後 29 區 公 所 100 年 經 費 比 改 制 前 鄉 ( 鎮 市 ) 公 所 99 年 經 費, 平 均 減 少 約 79.93%; 區 公 所 員 額 隨 業 務 調 整 移 撥 後, 剩 餘 人 力 不 堪 負 荷 日 益 加 重 之 為 民 服 務 事 項, 目 前 區 公 所 人 力 缺 乏, 倘 若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143 項 整 合 業 務 ) 直 接 授 權 下 放 給 區 公 所 辦 理, 不 僅 會 造 成 區 公 所 業 務 大 增, 且 會 引 起 基 層 公 務 員 反 彈 調 職 或 離 職 ; 因 地 制 宜, 重 新 定 位 區 公 所 職 能 定 位, 不 再 套 用 臺 北 市 模 式 二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面 向 : 目 前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區 公 所 的 表 格, 已 相 當 簡 化, 無 需 再 簡 化 ;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與 區 公 所 業 務 權 責 劃 分 共 有 143 項, 截 至 2012 年 3 月 底 止,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已 經 直 接 授 權 給 區 公 所 辦 理 有 108 項, 尚 有 35 項 未 授 權 給 區 公 所 辦 理, 根 據 訪 談 結 果, 社 會 局 授 權 給 社 會 人 文 課 可 行 性 較 高 的 業 務 如 下 : 僅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社 會 救 助 案 件 複 查 敬 老 悠 遊 卡 等 業 務 三 資 訊 系 統 革 新 : 新 北 市 政 府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權 限 尚 未 完 全 開 放 各 區 公 所, 且 其 功 能 亦 尚 未 建 置 完 備, 如 戶 役 政 系 統 未 完 全 開 放 各 區 公 所 社 政 系 統 檔 案 格 式 不 統 一 社 會 局 未 能 整 合 各 科 ( 室 ) 間 社 政 系 統 功 能 敬 老 愛 心 悠 遊 卡 未 能 在 各 火 車 站 各 捷 運 站 特 約 便 利 超 商 辦 理 展 期 陸 政 策 建 議 一 為 擴 大 現 行 區 公 所 之 職 能, 提 升 在 地 服 務 效 能 : 如 涉 及 直 接 服 務 市 民 之 原 鄉 鎮 市 公 所 部 分 業 務, 於 升 格 後 已 歸 新 北 市 政 府 之 工 務 經 建 環 保 等, 建 議 回 復 為 區 公 所 辦 理, 其 相 關 人 員 及 預 算 編 列 亦 應 一 併 回 復 區 公 所 管 轄, 對 於 前 述 所 言 各 區 公 所 普 遍 反 映 基 層 人 力 不 足 之 問 題, 應 考 量 增 加 員 額 編 制, 俾 滿 足 地 方 需 求 二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授 權 授 能 各 公 所 : 如 加 速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各 公 所 二 代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時 程 或 經 由 網 路 系 統 授 權 公 所 在 地 決 行, 並 減 少 機 關 公 文 往 返 時 效, 建 議 社 會 局 與 社 會 人 文 課 利 用 市 府 二 代 公 文 系 統 現 上 簽 核, 透 過 電 腦 設 備 及 網 際 網 路, 其 公 文 附 件 以 PDF 電 子 12
檔 加 密 格 式, 傳 送 社 政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案 件, 以 縮 短 市 府 與 區 公 所 間 作 業 流 程, 並 減 少 機 關 公 文 往 返 時 效 三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業 務 逐 年 分 批 尋 序 漸 進 授 權 或 委 任 區 公 所 辦 理 目 前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與 區 公 所 整 合 業 務 多 達 143 項, 為 達 便 民 措 施, 倘 若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143 項 ) 直 接 授 權 下 放 給 區 公 所 辦 理, 不 僅 會 造 成 區 公 所 業 務 大 增, 且 會 引 起 基 層 公 務 員 反 彈 調 職 或 離 職, 建 議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業 務 應 逐 年 分 批 尋 序 漸 進 授 權 或 委 任 區 公 所 辦 理, 以 免 打 擊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士 氣, 並 避 免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人 才 流 失 四 整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區 公 所 社 政 電 腦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以 社 政 系 統 為 例, 建 議 系 統 內 格 式 檔 統 一, 以 利 新 北 市 政 府 同 仁 登 錄 打 字 及 轉 貼, 至 於 低 收 入 戶 有 工 作 能 力 未 就 業 名 冊 須 由 公 所 每 月 人 工 統 計 後 送 報 表 給 市 府, 建 議 於 社 政 系 統 人 口 資 料 特 徵 項 下 增 設 有 工 作 能 力 未 就 業 選 項, 不 僅 解 決 基 層 人 力 問 題, 也 可 避 免 人 為 因 素 疏 漏 資 料, 影 響 民 眾 權 益 五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各 區 公 所 主 動 幫 市 民 複 查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申 請 案 件 每 年 10 月 底, 社 會 局 開 始 會 同 與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人 文 課, 全 面 進 行 低 收 入 中 低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貼 等 資 格 複 查, 造 成 低 收 入 中 低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舟 車 勞 頓 及 往 返 奔 波, 為 達 便 民 措 施, 有 關 社 會 局 已 核 准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案 件, 由 社 會 局 與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透 過 社 政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及 勾 機, 主 動 幫 民 眾 複 查, 以 避 免 民 眾 往 返 奔 波 及 舟 車 勞 頓 六 區 公 所 應 可 為 市 民 轉 送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或 其 他 公 所 申 請 案 件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7 條 : 行 政 機 關 對 事 件 管 轄 權 之 有 無, 應 依 職 權 調 查 ; 其 認 無 管 轄 權 者, 應 即 移 送 有 管 轄 權 之 機 關,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區 公 所 對 人 民 的 申 請 案 件, 除 在 其 權 責 範 圍 內 均 可 逕 行 核 准 之 案 件 外, 應 能 代 為 市 民 轉 送 申 請 案 件 至 市 府 各 機 關 或 權 責 公 所 因 新 北 市 地 區 幅 員 遼 闊, 偏 鄉 地 區 市 民 至 新 北 市 政 府 洽 公, 耗 財 費 時 ; 為 方 便 市 民 洽 公, 各 區 公 所 應 能 擔 任 郵 局 角 色, 幫 市 民 承 轉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或 其 他 公 所 之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此 舉 除 可 免 除 市 民 往 返 奔 波, 省 錢 省 力 外, 並 可 落 實 行 政 一 體, 使 市 民 實 質 感 升 格 好 處 故 建 議 應 於 短 期 內 能 做 到 跨 區 受 理 ( 最 少 應 做 到 代 收 轉 件 ) 及 受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各 級 機 關 非 專 業 審 查 業 務 之 功 能 13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王 瑞 豐,2001, 影 響 地 方 稅 稽 徵 機 關 導 入 流 程 再 造 之 關 鍵 因 素 探 討,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丘 昌 泰,2008, 公 共 政 策 : 基 礎 篇, 第 三 版, 臺 北 市 : 巨 流 圖 書 公 司 出 版 古 步 鋼 林 賢 文,(2012),< 由 行 政 流 程 改 造 探 討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之 策 略 >, 研 考 雙 月 刊,36(5),27 41 白 美 貞,2003, 電 子 公 文 及 檔 案 管 理 流 程 再 造 之 研 究 以 A 特 殊 學 校 為 例,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江 岷 欽 劉 坤 億,1999, 企 業 型 政 府 : 理 論 實 務 省 思, 第 二 版, 臺 北 市 : 勝 出 版 社 何 全 德,(2012),< 改 變 與 感 動 的 力 量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策 略 >, 研 考 雙 月 刊,36(5),55 70 吳 肇 銘,(2012),< 新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智 慧 城 市 與 市 政 創 新 之 作 為 >, 研 考 雙 月 刊,36(5),149 157 宋 餘 俠,(2006),< 重 組 行 政 組 織 及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整 合 服 務 >, 研 考 雙 月 刊, 30(6),35 43 周 承 志,2004, 企 業 流 程 再 造 於 電 子 化 政 府 之 應 用 - 以 公 路 監 理 系 統 之 再 造 為 例, 立 德 管 理 學 院 應 用 資 訊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岳 嶙,2003, 以 流 程 再 造 的 觀 點 評 估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之 效 率 以 高 雄 市 政 府 為 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唐 根 深 簡 鈺 珒 林 正 德 蔡 明 謙,(2011), 鄉 鎮 市 公 所 改 制 為 區 公 所 組 織 轉 型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未 出 版 徐 儷 心,2000, 流 程 再 造 在 醫 療 院 所 之 應 用 以 門 診 藥 局 處 理 流 程 為 例, 東 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許 天 來,2004, 學 校 內 部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再 造 之 研 究, 大 葉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陳 文 瑛 黃 子 華,(2012),< 行 政 機 關 減 少 公 文 核 章 數 之 策 略 研 析 >, 研 考 雙 月 刊,36(5),71 80 陳 立 剛,(2012),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功 能 業 務 及 組 織 調 整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畫, 未 出 版 陳 向 明,(2002), 社 會 科 學 質 的 研 究, 臺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陳 朝 建,(2011),< 改 制 直 轄 市 後 區 公 所 功 能 業 務 調 整 及 其 治 理 能 力 提 升 策 略 >, 研 考 雙 月 刊,35(6),71 8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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