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政 部 各 類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處 理 時 限 表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ch07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簽 呈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1公告[1].rtf

xls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目 錄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Appendix2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瑞興銀行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一、 資格條件: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C 標準文件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6-1-1極限的概念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BOT_BS_audited_96

教育實習問與答: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untitled

1234.pdf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 1 5 ( ) ( ) ( )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T????????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Transcription:

內 部 各 類 人 申 請 案 件 處 理 時 限 表 中 華 國 0 年 11 月 日 台 內 秘 字 第 008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國 2 年 9 月 2 日 台 內 秘 字 第 892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國 年 8 月 0 日 台 內 秘 字 第 24 號 函 修 正 類 別 申 請 案 件 項 目 作 業 事 項 及 處 理 日 數 一 黨 之 備 案 由 本 部 逕 行 備 案 案 件 ( 一 ) 業 務 單 位 查 核 ( 二 ) 有 關 機 關 ( 單 位 ) 查 核 負 責 人 及 發 起 人 資 格 1 ( 三 ) 核 發 備 案 函 8 備 案 資 格 有 疑 義 案 件 ( 一 ) 業 務 單 位 查 核 ( 二 ) 有 關 機 關 ( 單 位 ) 查 核 負 責 人 1 及 發 起 人 資 格 ( 三 ) 再 請 有 關 機 關 ( 單 位 ) 查 核 0 ( 四 ) 提 黨 審 議 委 員 會 徵 詢 委 員 意 見 1 戶 合 作 及 人 團 體 ( 五 ) 核 發 備 案 函 8 二 全 國 性 治 團 體 申 請 許 可 籌 組 ( 一 ) 業 務 單 位 查 核 ( 二 ) 有 關 機 關 ( 單 位 ) 查 核 發 起 人 資 格 1 ( 三 ) 核 發 許 可 函 8 三 全 國 性 治 團 體 申 請 核 准 立 案 ( 一 ) 業 務 單 位 查 核 ( 二 ) 立 案 資 格 查 核 有 疑 義 者, 徵 詢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或 函 請 申 請 人 說 明 1 ( 三 ) 核 發 立 案 證 圖 記 8 四 全 國 性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案 五 外 籍 人 士 來 台 研 修 宗 教 教 義 申 請 案 六 禮 儀 師 證 書 之 核 發 ( 一 ) 函 請 有 關 機 關 協 助 查 核 資 格 ( 二 ) 業 務 單 位 查 驗 作 業 ( 三 ) 核 發 證 書 作 業 一 歸 化 喪 失 回 復 撤 銷 喪 ( 一 ) 初 審 1 失 國 籍 等 申 請 案, 無 須 向 他 單 位 ( 機 關 ) 徵 詢 意 見 者 ( 三 ) 入 帳 繳 庫 開 立 收 據 製 發 國 籍 變 更 證 明 ( 書 ) 及 發 文 8 二 歸 化 喪 失 回 復 撤 銷 喪 ( 一 ) 初 審 1 失 國 籍 等 申 請 案, 涉 及 他 單 ( 二 ) 函 詢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2 位 ( 機 關 ) 權 責, 須 徵 詢 意 ( 三 ) 複 審 見 後 答 覆 者 ( 四 ) 入 帳 繳 庫 開 立 收 據 製 發 國 籍 變 更 證 明 ( 書 ) 及 發 文 8 一 全 國 性 人 團 體 申 請 許 可 籌 組 由 本 部 逕 行 核 定 者 二 全 國 性 人 團 體 申 請 許 可 籌 組 須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徵 求 意 見 者 三 全 國 性 人 團 體 申 請 核 准 立 案 由 本 部 逕 行 核 定 者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二 ) 會 商 刑 事 警 察 局 及 部 內 單 位 ( 三 ) 核 發 許 可 函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二 )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 三 ) 核 發 許 可 函 1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 二 ) 核 發 證 書 圖 記 1 1 0

合 作 及 人 團 體 地 四 全 國 性 人 團 體 申 請 核 准 立 案 須 向 有 關 機 關 查 詢 者 五 全 國 性 社 會 團 體 例 行 會 務 核 定 案 件 須 核 發 立 案 證 書 及 負 責 人 當 選 證 明 書 者 六 全 國 性 社 會 團 體 例 行 會 務 核 定 案 件 須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徵 求 意 見 者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 二 ) 會 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三 ) 核 發 證 書 圖 記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 二 ) 核 發 證 書 1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二 ) 會 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三 ) 核 發 證 書 一 地 士 證 書 之 核 發 ( 一 ) 初 審 ( 三 ) 入 帳 繳 庫 ( 四 ) 開 立 收 據 ( 五 ) 發 文 二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之 核 發 ( 一 ) 初 審 ( 三 ) 入 帳 繳 庫 ( 四 ) 開 立 收 據 ( 五 ) 發 文 三 申 請 在 中 華 國 大 陸 礁 層 舖 ( 一 ) 勘 測 設 維 護 變 更 海 底 電 纜 或 管 道 之 路 線 劃 定 許 可 案 1 初 審 ( 含 通 知 申 請 人 書 面 文 件 補 正 ) 2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1 核 發 准 駁 或 補 正 通 知 ( 二 ) 舖 設 1 初 審 ( 含 通 知 申 請 人 書 面 文 件 補 正 ) 2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1 核 發 准 駁 或 補 正 通 知 ( 三 ) 維 護 1 初 審 ( 含 通 知 申 請 人 書 面 文 件 補 正 ) 2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1 核 發 准 駁 或 補 正 通 知 ( 四 ) 變 更 四 本 部 基 本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資 料 之 申 請 五 辦 理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及 專 業 訓 練 之 認 可 六 辦 理 地 士 專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認 可 1 初 審 ( 含 通 知 申 請 人 書 面 文 件 補 正 ) 2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1 核 發 准 駁 或 補 正 通 知 ( 一 ) 一 般 申 請 案 件 ( 二 ) 須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案 件 2 ( 一 ) 初 審 ( 三 ) 發 文 ( 一 ) 初 審 ( 三 ) 審 核 憑 證 ( 四 ) 開 立 傳 票 ( 五 ) 入 帳 繳 庫 2 1 18

地 ( 六 ) 開 立 收 據 ( 七 ) 發 文 七 辦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專 業 訓 練 ( 一 ) 初 審 機 構 團 體 之 認 可 ( 三 ) 審 核 憑 證 ( 四 ) 開 立 傳 票 ( 五 ) 入 帳 繳 庫 ( 六 ) 開 立 收 據 ( 七 ) 發 文 八 辦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專 業 ( 一 ) 初 審 訓 練 機 構 團 體 之 認 可 ( 三 ) 審 核 憑 證 ( 四 ) 開 立 傳 票 ( 五 ) 入 帳 繳 庫 ( 六 ) 開 立 收 據 ( 七 ) 發 文 九 測 繪 業 籌 設 之 許 可 ( 一 ) 初 審 ( 三 ) 入 帳 繳 庫 ( 四 ) 開 立 收 據 ( 五 ) 發 文 十 測 繪 業 登 記 證 之 核 發 ( 一 ) 初 審 ( 三 ) 入 帳 繳 庫 ( 四 ) 開 立 收 據 ( 五 ) 發 文 十 一 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 電 子 資 料 之 申 請 申 請 : ( 一 ) 審 核 ( 二 ) 發 文 繳 費 : ( 一 ) 入 帳 繳 庫 ( 二 ) 開 立 收 據 ( 三 ) 燒 錄 資 料 ( 四 ) 發 文 十 二 一 併 徵 收 之 申 請 ( 一 ) 審 查 ( 二 ) 提 會 審 議 4 ( 三 ) 發 文 十 三 收 回 被 徵 收 土 地 之 申 請 ( 一 ) 審 查 ( 二 ) 提 會 審 議 ( 三 ) 發 文 十 四 徵 收 失 效 之 申 請 ( 一 ) 審 查 ( 二 ) 提 會 審 議 ( 三 ) 發 文 十 五 撤 銷 徵 收 之 請 求 ( 一 ) 審 查 ( 二 ) 提 會 審 議 18 18 1 1 0 0 0 0 ( 三 ) 發 文 十 六 廢 止 徵 收 之 請 求 ( 一 ) 審 查 0

地 警 移 ( 二 ) 提 會 審 議 ( 三 ) 發 文 十 七 徵 收 無 效 之 申 請 ( 一 ) 審 查 ( 二 ) 提 會 審 議 ( 三 ) 發 文 人 申 請 入 出 山 地 管 制 區 一 因 公 務 事 由 或 簡 任 第 11 職 等 ( 含 ) 以 上 公 務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二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三 金 馬 澎 居 申 請 經 金 馬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四 役 男 申 請 出 國 0. 五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申 請 入 出 境 證 件 六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申 請 居 留 證 七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申 請 定 居 證 八 香 港 澳 門 居 第 2 次 以 後 申 請 入 出 境 證 件 九 香 港 澳 門 居 入 ( 出 ) 境 加 簽 十 香 港 澳 門 居 申 請 居 留 證 十 一 香 港 澳 門 居 申 請 定 居 證 0 0. 0.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關 係 條 例 第 9 條 第 4 項 各 款 人 員, 需 配 合 內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關 係 條 例 第 9 條 第 4 項 各 款 人 員, 需 配 合 內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含 單 次 證 多 次 證 及 與 護 照 同 效 期 之 臨 人 字 入 國 許 可 等 4 種 一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時 間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二 有 特 殊 貢 獻 案 件, 需 配 合 內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 不 含 查 證 時 間 )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時 間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含 單 次 證 逐 次 證 及 多 次 證 種 4

類 別 申 請 案 件 項 目 作 業 事 項 及 處 理 日 數 移 十 二 香 港 澳 門 居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換 居 留 證 十 三 大 陸 地 區 人 申 請 入 出 境 證 件 十 三 之 ㄧ 大 陸 地 區 人 申 請 就 ( 伴 ) 醫 入 出 境 證 件 十 四 大 陸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活 動, 申 請 入 出 境 證 件 十 五 大 陸 商 務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商 務 活 動, 申 請 入 出 境 證 件 十 六 大 陸 地 區 人 申 請 進 入 金 門 馬 祖 或 澎 湖 臨 時 入 境 停 留 證 件 十 七 大 陸 地 區 人 申 請 進 入 金 門 馬 祖 或 澎 湖 入 出 境 證 件 十 八 大 陸 地 區 人 來 臺 觀 光 申 請 入 出 境 證 件 十 九 大 陸 地 區 人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證 件 二 十 大 陸 地 區 人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二 十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申 請 定 居 證 二 十 二 大 陸 地 區 人 持 依 親 居 留 證 副 本 換 依 親 居 留 證 二 十 三 大 陸 地 區 人 持 定 居 證 副 本 換 定 居 證 0. 不 含 等 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含 等 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一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二 含 入 境 證 及 依 親 居 留 證 副 本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證 及 逐 次 加 簽 出 入 境 證 三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一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二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一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二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關 係 條 例 第 1 條 第 項 人 員, 需 配 合 內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相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類 別 申 請 案 件 項 目 作 業 事 項 及 處 理 日 數 移 二 十 四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0. 國 人 申 請 198 年 以 前 之 紀 錄 需 個 工 作 天 外 國 人 申 請 1991 年 以 前 之 紀 錄 需 個 工 作 天 二 十 五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香 港 澳 門 居 或 大 陸 0. 地 區 人 入 出 境 證 件 ( 尚 未 使 用 者 ) 延 期 二 十 六 外 國 人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人 籍 國 香 港 澳 門 居 申 請 延 期 照 料 0. 停 留 延 期 及 特 殊 延 期 申 請 案 件 二 十 七 大 陸 地 區 一 般 人 停 留 0. 延 期 或 加 簽 二 十 八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人 士 停 留 延 期 或 加 簽 2 二 十 九 大 陸 地 區 商 務 人 士 加 簽 三 十 大 陸 地 區 人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延 期 或 加 簽 0. 三 十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來 臺 探 病 申 請 延 期 照 料 三 十 二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香 港 澳 門 居 居 留 延 期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長 期 居 留 延 期 三 十 三 外 國 人 居 留 延 期 資 料 異 動 及 換 證 三 十 四 外 國 人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三 十 五 外 國 人 持 停 留 簽 證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三 十 六 外 國 人 申 請 重 入 國 許 可 0. 三 十 七 外 國 人 申 請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三 十 八 外 國 人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明 書 2 三 十 九 外 國 人 申 請 外 僑 護 照 遺 失 證 明 四 十 申 請 統 一 證 號 四 十 一 申 請 指 紋 證 明 四 十 二 移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及 註 冊 登 記 四 十 三 移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諮 詢 ( 一 ) 由 指 定 之 移 團 體 簽 署 查 證 意 見 0 0. 0. 0. 0. 0. 不 含 函 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不 含 函 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證 之 不 含 面 談 之 有 特 殊 貢 獻 案 件, 需 配 合 內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 不 含 查 證 時 間 )

移 仲 介 移 基 金 ( 二 ) 會 相 關 機 關 四 十 四 申 請 換 ( 補 ) 發 移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四 十 五 從 事 跨 國 境 婚 姻 媒 合 許 可 申 請 ( 三 ) 本 署 管 理 經 營 移 業 務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 四 ) 核 發 許 可 函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二 ) 向 立 案 主 管 機 關 查 證 財 務 及 會 1 務 等 ( 三 ) 代 表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犯 罪 紀 錄 查 詢 1 ( 四 ) 核 發 許 可 證 0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1 次, 並 以 天 為 限 ) 營 建 一 建 築 師 證 書 申 請 二 室 內 裝 修 業 登 記 及 管 理 ( 一 ) 室 內 裝 修 業 許 可 ( 二 ) 室 內 裝 修 業 登 記 ( 三 ) 室 內 裝 修 業 變 更 負 責 人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三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公 司 申 請 ( 一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公 司 成 立 許 可 ( 二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公 司 登 記 證 核 發 12 12 12 ( 三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維 護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四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換 証 登 記 及 管 理 五 昇 降 設 備 登 記 及 管 理 ( 四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員 換 證 ( 一 )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機 構 認 可 証 新 申 請 換 補 發 及 變 更 負 責 人 ( 二 )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專 業 檢 查 人 認 可 28 証 新 申 請 換 補 發 及 遺 失 更 名 登 記 ( 一 ) 昇 降 設 備 專 業 廠 商 登 記 變 更 註 銷 ( 二 ) 昇 降 設 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登 記 變 更 註 銷 六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登 記 及 管 理 ( 一 )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專 業 廠 商 登 記 變 更 註 銷 七 建 築 防 火 材 料 認 可 申 請 八 限 制 發 展 地 區 查 詢 ( 二 )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登 記 變 更 註 銷 建 築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新 材 料 認 可 申 請 及 建 築 防 火 材 料 建 築 物 避 雷 設 備 其 他 新 材 料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申 請 九 新 市 鎮 開 發 建 設 ( 一 ) 都 市 計 畫 及 都 市 設 計 申 請 案 ( 二 ) 土 地 產 權 移 轉 證 明 案 ( 三 ) 土 地 點 交 申 請 案 28 28 2

營 建 ( 四 ) 已 分 配 抵 價 地 申 請 先 行 點 交 案 1. 確 認 是 否 得 先 行 辦 理 點 交 位 測 定 及 辦 理 點 交 作 業 1. 點 交 意 見 處 理 及 回 覆 4. 函 送 土 地 點 交 紀 錄 ( 五 ) 住 宅 業 務 等 相 關 申 請 案 件 ( 六 ) 推 動 之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申 請 案 1. 工 程 界 面 協 調 現 勘 2.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完 工 申 請 及 現 地 會 勘 1 ( 七 ) 土 地 業 務 等 相 關 申 請 案 件 ( 八 ) 計 畫 道 路 申 挖 審 查 案 件 消 防 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核 認 可 申 請 案 件 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專 業 機 構 申 請 或 展 延 案 件 ( 一 ) 業 務 單 位 查 核 ( 二 ) 徵 詢 審 議 委 員 意 見 ( 三 ) 召 會 研 商 ( 四 ) 發 給 審 核 認 可 書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二 ) 實 地 查 核 2 2 2 ( 三 ) 核 發 證 書 三 防 焰 性 能 認 證 案 件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四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檢 驗 場 認 可 資 格 評 鑑 或 重 新 核 算 容 器 檢 驗 量 五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認 可 申 請 案 件 六 輸 入 專 業 爆 竹 煙 火 申 請 許 可 案 件 ( 二 ) 實 地 查 核 ( 三 ) 核 發 證 書 ( 一 ) 書 面 審 查 8 ( 二 ) 現 場 評 鑑 1 ( 三 ) 核 發 證 書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二 ) 實 體 檢 驗 1 ( 三 ) 書 面 複 審 ( 四 ) 核 發 證 書 ( 一 ) 書 面 審 查 ( 二 ) 核 發 許 可 函 4 9 1 8

建 築 研 究 一 申 請 補 發 本 所 風 雨 風 洞 試 驗 之 檢 測 報 告 二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帷 幕 牆 風 雨 試 驗 ( 一 ) 委 託 案 件 試 驗 規 劃 與 前 置 作 業 準 備 ( 二 ) 委 託 案 件 試 體 安 裝 施 工 與 養 護 ( 三 ) 委 託 案 件 試 驗 與 數 據 分 析 ( 四 ) 報 告 書 製 發 三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門 窗 風 雨 試 驗 ( 一 ) 委 託 案 件 試 驗 四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建 築 橋 樑 模 型 風 洞 實 驗 五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建 築 構 件 器 材 設 備 等 之 風 檢 測 務 ( 二 ) 委 託 案 件 報 告 製 發 ( 一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實 驗 規 劃 ( 二 ) 現 地 環 境 及 風 場 資 料 調 查 ( 三 ) 週 遭 量 體 模 型 主 模 型 及 地 況 製 作 安 裝 2 ( 四 ) 風 洞 試 驗 及 數 據 分 析 1 ( 五 ) 試 驗 報 告 書 製 發 ( 一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實 驗 規 劃 ( 二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送 件 及 安 裝 0 視 實 驗 之 複 雜 程 度 ( 三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實 驗 及 審 查 40 ( 四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分 析 ( 五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報 告 書 製 發 六 防 火 實 驗 技 術 服 務 ( 一 ) 試 驗 報 告 書 製 作 及 審 查 ( 二 ) 函 發 試 驗 報 告 書 七 建 材 性 能 檢 測 服 務 ( 一 ) 受 理 試 樣 及 試 驗 八 綠 建 築 綠 建 材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審 核 認 可 申 請 ( 二 ) 試 驗 報 告 書 製 作 及 審 查 ( 三 ) 函 發 試 驗 報 告 書 ( 一 ) 受 理 申 請 及 收 費 ( 二 ) 審 核 申 請 書 及 評 定 書 ( 三 ) 製 作 標 章 證 書 2 28 2 28 28 ( 四 ) 標 章 證 書 與 公 文 送 部 用 印 及 核 發 九 申 請 補 發 本 所 材 料 實 驗 中 心 試 驗 之 檢 測 報 告 十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鹽 霧 實 驗 ( 一 ) 受 理 試 樣 及 試 驗 ( 二 ) 試 驗 報 告 書 製 作 及 審 查 ( 三 ) 函 發 試 驗 報 告 書 十 一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壓 汞 孔 隙 量 ( 一 ) 受 理 試 樣 及 試 驗 4 0 4 9

建 築 研 究 測 試 驗 檢 測 服 務 ( 二 ) 試 驗 報 告 書 製 作 及 審 查 十 二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氙 弧 燈 式 耐 候 試 驗 檢 測 服 務 十 三 委 託 本 所 辦 理 軸 力 構 件 拉 壓 反 復 試 驗 檢 測 服 務 ( 三 ) 函 發 試 驗 報 告 書 ( 一 ) 受 理 試 樣 及 試 驗 ( 二 ) 試 驗 報 告 書 製 作 及 審 查 ( 三 ) 函 發 試 驗 報 告 書 ( 一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實 驗 規 劃 ( 二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送 件 及 安 裝 0 1 90 ( 三 ) 試 體 檢 測 試 驗 與 拆 除 ( 四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分 析 ( 五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件 報 告 製 作 審 查 及 核 發 附 註 : 一 申 請 案 件 除 應 於 當 日 辦 出 者 外, 一 律 以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算, 並 包 含 假 日 計 算 在 內 二 如 因 申 請 人 所 送 表 件 不 全, 填 寫 錯 誤 等 原 因, 須 通 知 補 正 者, 從 其 通 知 之 日 起, 至 補 件 之 日 止, 所 經 過 之 期 間 得 予 以 扣 除, 至 其 他 情 形 不 屬 行 程 序 法 第 1 條 第 項 規 定 之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者, 不 得 扣 除 其 所 經 過 之 期 間 三 本 表 訂 定 之 處 理 期 限, 其 時 效 之 末 日 為 星 期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者, 以 該 日 之 次 日 為 時 效 之 末 日 ; 時 效 之 末 日 為 星 期 六 者, 以 其 次 星 期 一 上 午 為 時 效 之 末 日 四 處 理 期 間 遇 連 續 日 以 上 之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時, 其 期 間 予 以 延 長 五 未 能 在 規 定 處 理 時 限 內 辦 結 者, 應 依 分 層 負 責 簽 請 核 准 展 期, 惟 延 長 以 1 次 為 限, 其 申 請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原 公 告 處 理 時 限, 並 應 將 延 長 事 由 通 知 申 請 人 1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