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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人 权 保 障 法 理 特 征 单 纯 * 摘 要 : 对 法 西 斯 国 家 在 二 战 中 造 成 的 大 量 人 员 伤 害 的 国 际 审 判 确 立 了 人 权 在 现 代 国 际 法 体 系 中 的 本 体 地 位, 从 法 理 上 深 刻 影 响 了 国 际 法 体 系 的 各 实 体 部 门, 也 影 响 到 了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的 国 内 法 体 系, 标 志 着 现 代 法 治 社 会 由 机 构 权 力 本 位 转 向 个 人 权 利 本 体 类 似 于 战 争 伤 害 的 人 权 追 诉, 由 艾 滋 病 引 发 的 大 量 生 命 和 财 产 侵 害 也 成 为 联 合 国 人 权 宣 言 指 导 下 的 国 际 司 法 客 体, 而 被 追 诉 的 侵 权 主 体 往 往 是 那 些 负 有 防 控 艾 滋 病 毒 救 治 艾 滋 病 患 者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权 利 的 责 任 权 力 机 构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是 指 艾 滋 病 确 诊 者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以 及 易 被 感 染 和 传 播 的 高 危 人 群, 他 们 在 就 业 医 疗 居 住 社 交 教 育 婚 姻 家 庭 从 政 隐 私 及 名 誉 等 方 面 的 公 民 权 利 容 易 受 到 各 种 形 式 的 侵 害 中 国 关 涉 艾 滋 病 的 侵 权 在 农 民 工 同 性 恋 者 性 工 作 者 妇 女 和 儿 童 等 弱 势 群 体 中 比 较 突 出 借 鉴 现 代 国 际 社 会 和 中 国 传 统 礼 法 社 会 的 治 理 经 验, 中 国 政 府 及 相 关 机 构 在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保 障 人 权 包 括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人 权 方 面 取 得 了 明 显 进 展, 人 权 思 想 在 当 代 中 国 的 政 治 文 明 法 治 文 明 和 社 会 文 明 建 设 中 表 现 出 了 更 多 的 中 国 特 色 关 键 词 : 人 权 ;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 歧 视 ; 同 性 恋 ; 农 民 工 由 于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中 导 致 大 约 5 0 0 0 万 人 死 亡, 其 中 大 约 有 600 万 犹 太 人 被 杀 戮, 故 战 争 结 束 以 后, 特 别 是 纽 伦 堡 和 东 京 审 判 战 争 罪 犯 之 后, 危 害 人 类 罪 和 种 族 灭 绝 罪 在 国 际 法 体 系 中 遂 得 以 确 认, 国 际 司 法 体 系 亦 得 以 此 两 项 罪 名 追 诉 实 施 犯 罪 主 体 的 刑 事 责 任 人 权 概 念 的 确 立 是 人 类 所 付 出 的 惨 痛 生 命 代 价 的 法 理 回 报 此 后, 在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框 架 之 下, 催 生 了 一 系 列 旨 在 保 障 人 的 生 命 权 利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件, 构 成 了 现 代 国 际 社 会 以 人 权 为 本 位 的 法 律 体 系 所 以, 当 一 种 新 型 疾 病 以 二 战 的 牺 牲 规 模 残 害 人 类 生 命 时, 人 类 自 然 也 就 会 想 到 以 人 权 来 维 护 自 己 的 整 体 利 益, 而 作 为 人 权 的 立 法 和 监 督 机 构 的 联 合 国 自 然 也 被 人 类 社 会 授 权, 制 定 纲 要 性 文 件 指 导 并 监 督 艾 滋 病 在 各 个 国 家 实 体 人 权 司 法 部 门 中 的 实 施 情 况, 因 此, 在 联 合 国 和 实 体 国 家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也 存 在 着 类 似 二 战 那 样 的 生 命 损 失 责 任 追 诉 机 制, 即 各 实 体 国 家 作 为 一 个 司 法 主 体 亦 承 担 了 保 障 其 国 民 人 权 的 宪 法 性 责 任, 这 就 是 为 什 么 联 合 国 机 构 所 制 定 的 国 家 承 担 的 艾 滋 病 防 范 和 救 治 责 任 基 本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体 系 相 一 致 的 原 因 一 类 似 世 界 大 战 杀 戮 的 艾 滋 病 侵 害 根 据 2 0 1 1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所 通 过 的 关 于 艾 滋 病 的 政 治 宣 言 : 强 化 根 除 艾 滋 病 的 努 力 所 提 供 的 统 计 数 据, 自 从 1 9 8 1 年 首 例 艾 滋 病 确 诊 以 * 作 者 简 介 : 单 纯,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来, 人 类 已 经 有 超 过 6 0 0 0 多 万 人 感 染 上 了 艾 滋 病 毒, 有 3 0 0 0 多 万 人 死 于 艾 滋 病 或 由 其 引 发 的 并 发 症 该 新 确 认 病 种 是 人 类 有 史 以 来 杀 伤 力 最 大 的 传 染 病 之 一, 是 目 前 人 类 第 六 大 致 死 原 因 在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 U N A I D S ) 每 两 年 发 布 的 总 报 告 中,2 0 1 0 年 的 全 球 艾 滋 病 疫 情 报 告 统 计 显 示 : 截 至 2 0 0 9 年 底, 目 前 全 球 携 带 艾 滋 病 的 存 活 人 数 估 计 约 为 3 3 3 0 万, 仅 2 0 0 9 年 全 球 就 新 增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2 6 0 万, 而 因 艾 滋 病 致 死 的 人 数 约 为 1 8 0 万 这 些 数 字 尽 管 比 上 一 个 统 计 年 度 (2008) 有 所 减 缓, 这 主 要 归 功 于 人 类 普 遍 寿 命 率 相 对 提 高 和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治 疗 (antiretroviral therapy) 的 有 效 推 广 ; 但 是 从 地 区 分 布 来 看, 艾 滋 病 感 染 和 暴 发 的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比 如, 年 度 新 增 病 例 中 有 6 9 % 依 然 集 中 在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的 非 洲 地 区, 而 在 7 个 东 欧 和 中 亚 国 家 中, 艾 滋 病 新 感 染 的 病 例 较 上 一 个 统 计 年 度 亦 上 升 了 2 5 % 世 界 上 有 9 0 % 的 国 家 都 报 告 称 自 己 国 内 对 艾 滋 病 患 者 存 在 着 各 种 歧 视 现 象, 包 括 社 会 公 众 对 于 艾 滋 病 患 者 人 格 上 的 轻 蔑 以 及 政 府 财 政 对 于 艾 滋 病 预 防 和 救 治 方 面 开 支 的 大 幅 压 缩 1 而 在 2 0 1 2 年 公 布 的 新 一 个 年 度 报 告 中,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宣 布 在 联 合 国 1 9 3 个 会 员 国 中 已 经 有 1 8 6 个 向 联 合 国 提 交 了 本 国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发 病 救 治 和 预 防 报 告 根 据 这 些 报 告 统 计 的 结 果 是 : 截 至 2 0 1 1 年 底, 全 球 艾 滋 病 确 诊 人 数 是 3 4 0 0 万 人, 新 增 感 染 者 大 约 在 7 0 万 人 左 右, 较 上 一 个 统 计 年 度 大 幅 减 少 了 1 9 0 万 ; 然 而 在 全 球 15~4 9 岁 的 成 年 人 当 中, 大 约 有 0.8% 成 为 艾 滋 病 病 毒 携 带 者 2 这 就 是 说 艾 滋 病 死 亡 人 数 减 少 仍 然 需 要 扣 除 中 老 年 病 患 者 死 亡 峰 值 这 一 客 观 因 素, 因 此, 艾 滋 病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形 势 依 然 比 较 严 峻, 特 别 是 涉 及 艾 滋 病 的 预 防 科 研 救 治 和 社 会 关 爱 等 方 面 的 人 权 问 题 仍 然 是 国 际 社 会 实 现 2 0 1 5 年 十 大 目 标 的 巨 大 障 碍, 联 合 国 和 有 关 当 事 国 都 不 容 掉 以 轻 心 就 上 一 个 统 计 年 度 比 较 严 重 的 地 区 情 势 来 说,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的 非 洲 地 区, 在 2 0 1 2 年 报 告 中 仍 然 被 列 为 艾 滋 病 感 染 率 最 高 的 地 区, 几 乎 每 2 0 个 成 年 人 中 就 有 一 个 感 染 上 了 艾 滋 病 病 毒 (4.9%), 该 地 区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人 数 仍 然 占 到 了 全 球 感 染 艾 滋 病 总 数 的 6 9 %, 几 乎 高 出 了 亚 洲 地 区 感 染 率 的 2 5 倍, 而 在 南 非 之 后, 艾 滋 病 感 染 率 最 高 的 地 区 依 次 是 加 勒 比 地 区 东 欧 和 中 亚 地 区, 这 里 有 大 约 1 % 的 成 年 人 感 染 了 艾 滋 病 毒, 相 比 之 下, 亚 洲 其 它 地 区 即 南 亚 东 南 亚 和 东 亚 加 起 来,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总 数 约 为 500 万, 算 是 艾 滋 病 疫 情 较 轻 的 地 区 根 据 最 近 两 次 的 统 计 来 看,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参 与 了 向 联 合 国 提 交 艾 滋 病 的 疫 情 监 测 和 调 查 报 告, 说 明 国 际 社 会 在 处 理 全 球 性 人 道 主 义 灾 害 方 面 已 经 达 成 了 更 多 的 共 识, 也 更 加 自 觉 地 维 护 联 合 国 的 权 威 并 承 担 起 联 合 国 宪 章 精 神 主 导 下 的 国 际 人 权 责 任 我 们 不 妨 将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最 近 两 个 报 告 通 报 的 情 况 以 及 其 中 所 表 现 的 积 极 信 号 视 为 以 人 权 为 本 位 的 新 国 际 法 体 系 的 成 功 实 践 和 乐 观 前 景, 也 可 以 用 它 来 检 查 对 照 中 国 的 情 况 因 为 中 国 是 人 口 最 多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而 且 处 在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和 社 会 开 放 转 型 之 中, 勤 劳 致 富 和 因 病 致 贫 的 社 会 矛 盾 比 较 突 出, 这 些 喜 忧 参 半 的 情 况 也 会 对 我 们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法 规 形 成 现 实 挑 战, 研 究 和 借 鉴 国 际 社 会 处 置 同 类 难 题 的 经 验, 自 然 也 可 以 收 到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中 国 从 1 9 8 5 年 检 测 出 首 例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到 2 0 1 2 年 已 经 发 展 到 5 0 多 万, 这 是 中 国 艾 滋 病 测 试 网 公 布 的 数 字 这 个 数 字 与 全 球 存 活 的 艾 滋 病 人 数 3 3 3 0 万 相 比, 当 然 是 一 个 比 较 乐 观 的 小 比 例 数 但 是, 考 虑 到 诸 如 中 国 有 报 喜 不 报 忧 的 统 计 政 治 传 统 人 们 对 于 艾 滋 病 的 伦 理 歧 视 ( 同 性 恋 生 活 作 风 不 正 都 被 视 为 性 变 态 或 低 级 生 活 趣 味 ) 有 些 艾 滋 病 传 染 渠 道 涉 嫌 犯 罪 ( 不 区 分 吸 毒 卖 淫 嫖 娼 是 违 法 还 是 犯 罪 ) 由 于 对 艾 滋 病 的 无 知 和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感 染 者 不 诊 断 不 就 医 不 防 扩, 甚 至 感 染 者 因 报 复 社 会 而 刻 意 传 播 等 因 素, 艾 滋 病 潜 存 和 可 能 性 蔓 延 的 情 况 要 比 这 组 小 比 例 的 数 字 严 峻 得 多 据 面 对 中 国 艾 滋 病 检 测 潜 在 市 场 的 雅 培 艾 滋 病 试 纸 网 估 计, 早 在 2010 年 中 国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可 能 就 达 到 了 1 0 0 0 万, 而 且 呈 现 出 从 高 危 人 群 向 一 般 人 群 扩 展 的 趋 势 3 1 参 见 http://www.ohchr.org/en/issues/hiv/pages/hivindex.aspx. 2UNAIDS Report on the Global AIDS Epidemie 2012 by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AIDS (UNAIDS),2012,p.7. 3 参 见 艾 滋 病 感 染 故 事,http://www.yapei.org/jczs/jczs-16.html

这 家 国 际 知 名 医 药 网 站 的 推 测 与 我 们 通 过 社 会 其 他 各 种 渠 道 了 解 的 艾 滋 病 疫 情 具 有 很 大 的 关 联 性, 譬 如 处 于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的 农 民 工 农 村 妇 女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等, 他 们 由 于 教 育 医 保 社 会 救 助 经 济 环 境 自 然 环 境, 甚 至 人 道 主 义 关 爱 方 面 的 局 限, 就 是 一 个 现 实 的 量 大 且 易 受 艾 滋 病 感 染 和 伤 害 的 群 体 二 涉 及 艾 滋 病 的 国 际 人 权 保 障 体 系 汲 取 二 战 人 道 主 义 灾 难 的 惨 痛 教 训, 国 际 社 会 目 前 已 经 在 联 合 国 的 框 架 下 构 建 起 了 保 障 人 权 的 法 律 体 系, 其 中 包 括 宪 章 及 条 约 体 系 和 相 应 的 司 法 机 构 设 置, 以 宣 传 惩 治 和 救 助 由 新 的 战 争 极 权 政 治 自 然 灾 害 贫 困 以 及 疾 病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大 规 模 人 道 主 义 灾 害 本 着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基 本 精 神, 国 际 社 会 已 经 建 成 的 新 的 人 权 法 体 系 是 指 : ( 一 ) 人 权 普 遍 宣 言, 这 可 以 视 为 国 际 人 权 体 系 的 基 本 法 或 人 权 宪 法 ; 它 虽 然 不 是 一 个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但 却 构 成 之 后 国 际 社 会 人 权 运 动 的 法 理 基 础, 因 此, 联 合 国 所 有 会 员 国 都 签 署 了 这 份 文 件 ( 二 ) 公 民 权 利 与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以 及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这 些 保 障 具 体 人 权 的 公 约 目 前 已 经 获 得 大 多 数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的 批 准, 对 于 推 动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国 际 人 权 起 到 了 引 导 各 国 政 策 制 定 保 障 和 监 督 人 权 实 施 的 积 极 作 用 此 外, 尚 有 一 些 地 区 性 的 人 权 规 约, 如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以 及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宪 章 在 这 些 人 权 文 件 体 系 基 础 上, 国 际 社 会 亦 设 立 了 相 关 的 司 法 机 构 并 实 施 相 关 的 人 权 侵 害 案 件 审 判 工 作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国 际 司 法 机 构 有 海 牙 国 际 法 院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美 洲 国 家 人 权 法 院 以 及 非 洲 人 权 与 民 族 权 法 院 等, 而 在 联 合 国 人 权 法 体 系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实 施 了 两 次 类 似 纽 伦 堡 欧 洲 国 际 军 事 法 庭 和 东 京 远 东 国 际 军 事 法 庭 那 样 的 后 冷 战 时 代 的 国 际 人 权 审 判, 一 是 1 9 9 4 年 联 合 国 在 坦 桑 尼 亚 阿 鲁 沙 成 立 的 卢 旺 达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对 胡 图 族 杀 害 近 1 0 0 万 图 西 族 的 种 族 大 屠 杀 (the Tutsi Genocide) 罪 行 进 行 审 判 二 是 1 9 9 3 年 安 理 会 决 定 成 立 的 前 南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对 发 生 在 前 南 地 区 的 战 争 罪 行 以 及 后 来 发 生 的 斯 雷 布 雷 尼 察 大 屠 杀 (Srebrenica Massacre) 进 行 战 争 罪 和 种 族 屠 杀 罪 的 审 判 欧 洲 法 院 亦 曾 于 2 0 0 8 年 审 理 了 Dogru 诉 法 国 案 和 Kevanci 诉 法 国 案, 认 为 法 国 政 府 禁 止 穆 斯 林 在 某 些 特 定 场 合 戴 头 巾 的 规 定 并 未 违 反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中 关 于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而 在 2 0 1 3 年 审 理 前 乌 克 兰 女 总 理 季 莫 申 科 的 上 诉 案 件 中, 欧 洲 法 院 则 裁 定 : 季 莫 申 科 2 0 1 1 年 被 乌 克 兰 政 府 逮 捕 并 监 禁 是 武 断 和 非 法 的, 并 且 是 出 于 政 治 动 机, 认 为 乌 政 府 的 司 法 裁 定 违 反 了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中 关 于 人 身 自 由 权 安 全 权 等 一 系 列 规 定 ; 美 洲 国 家 人 权 法 院 在 1988 年 著 名 的 维 拉 奎 斯 诉 洪 都 拉 斯 (Velasquez v. Honduras) 案 审 理 中, 高 调 宣 判 洪 政 府 对 于 青 年 学 生 维 拉 奎 斯 的 秘 密 逮 捕 为 侵 权 犯 罪, 要 求 政 府 对 于 受 害 者 的 亲 属 给 予 公 正 的 赔 偿 目 前, 在 国 际 人 权 法 律 文 件 体 系 人 权 司 法 机 制 和 实 践 的 基 础 之 上, 国 际 社 会 已 大 体 认 同 人 权 的 基 本 内 涵 包 括 如 下 一 些 方 面 : 生 命 权, 自 由 权, 人 身 安 全 权, 工 作 权, 自 由 迁 移 权, 获 取 全 面 身 心 健 康 权, 免 除 歧 视 权, 公 平 保 障 权, 平 等 适 用 法 律 权, 寻 求 避 难 权, 隐 私 权, 自 由 表 达 意 见 权, 自 由 获 取 及 分 享 信 息 权, 自 由 结 社 交 往 权, 结 婚 与 组 建 家 庭 权, 平 等 接 受 教 育 权,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权, 享 受 社 会 安 全 救 助 与 福 利 权, 分 享 科 学 进 步 成 果 权, 参 与 公 共 文 化 生 活 权, 免 于 酷 刑 折 磨 和 非 人 道 处 罚 权 等 4 上 述 这 些 权 利 ( 不 仅 限 于 此 ) 均 与 艾 滋 病 病 毒 携 带 者 病 人 及 亲 友 的 人 权 相 关 联, 是 当 代 国 际 社 会 制 定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人 权 文 件 的 基 础 并 以 此 作 为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国 政 府 和 相 关 机 构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人 权 国 际 责 任 的 依 据 从 国 际 社 会 中 艾 滋 病 爆 发 和 防 控 的 情 况 来 看, 艾 滋 病 的 直 接 受 害 群 体 是 那 些 同 性 恋 者 特 别 是 男 男 同 性 恋, 其 次 是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者, 再 次 是 性 工 作 者, 最 后 是 这 些 易 感 人 群 的 亲 友 这 些 人, 由 于 生 活 方 式 价 值 取 向 和 社 会 环 境 与 其 它 4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on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2006 Consolidated Version,pp.80-81.

社 会 群 体 有 些 差 异, 他 们 的 人 权 更 易 于 受 到 或 明 或 暗 的 侵 害 例 如, 感 染 率 最 高 的 同 性 恋 ( 特 别 是 肛 交 者 ), 历 史 上 当 然 现 在 美 国 某 些 州 仍 然 适 用 类 似 的 惩 罚 性 法 令 被 定 义 为 反 自 然 罪 (crimes against nature) 或 鸡 奸 罪 (anti-sodomy law), 这 样 的 部 门 法 ( 刑 法 ) 在 解 释 和 适 用 方 面 实 际 上 是 与 宪 法 的 个 人 隐 私 权 相 冲 突 的, 可 以 被 上 诉 为 违 宪 性 司 法 (jurisdiction against consti- tutionality) 如 果, 不 进 行 合 宪 性 审 查, 鸡 奸 罪 或 反 自 然 罪 的 司 法 判 决, 往 往 会 将 类 似 的 同 性 恋 者 逼 迫 进 入 地 下, 这 样 艾 滋 病 在 这 些 同 性 恋 群 体 中 的 传 播 将 会 更 加 无 法 防 控 特 别 值 得 提 及 的 是, 在 艾 滋 病 最 流 行 的 两 种 感 染 途 径 中, 它 们 之 间 本 身 就 有 亲 缘 性 (affinity): 对 这 类 新 的 同 性 恋 者 来 说, 非 自 然 的 性 交 ( 肛 交 ) 加 上 非 自 然 的 刺 激 ( 注 射 或 吸 食 毒 品 ) 能 够 获 得 超 自 然 的 性 快 感, 这 样 在 肛 交 和 注 射 毒 品 的 过 程 中, 就 有 两 个 叠 加 的 渠 道 引 发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和 传 播 加 之,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本 身 也 是 违 法 犯 禁 的 行 为, 所 以, 男 男 性 行 为 和 吸 毒 就 成 了 艾 滋 病 感 染 的 最 多 的 两 个 途 径 吸 毒 和 同 性 恋 因 非 法 而 进 入 地 下, 自 然 也 增 加 了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防 控 艾 滋 病 的 感 染 和 传 播 之 难 度 但 是, 吸 毒 特 别 是 软 性 毒 品 如 大 麻 本 身 也 是 一 种 特 定 的 宗 教 体 验 传 统, 一 味 地 依 法 禁 止 也 会 与 宪 法 保 障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发 生 冲 突, 而 且 非 法 进 入 地 下 之 后 亦 很 难 监 控, 所 以 西 方 社 会 也 在 逐 步 地 考 虑 实 施 同 性 恋 合 法 化 和 吸 食 软 性 毒 品 合 法 化, 这 样 的 法 制 安 排 既 可 以 免 除 禁 令 与 隐 私 权 和 宗 教 信 仰 权 这 类 宪 法 性 权 利 的 冲 突, 客 观 上 也 利 于 对 艾 滋 病 两 大 传 播 渠 道 的 防 控 而 在 联 合 国 主 导 下 形 成 的 一 系 列 有 关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人 权 保 障 的 法 律 体 系 实 际 上 也 充 分 考 虑 到 了 这 些 权 利 冲 突 及 其 调 和 方 式, 满 足 了 西 方 法 治 传 统 所 谓 立 法 是 妥 协 的 艺 术 的 权 衡 原 则 由 于 注 意 到 艾 滋 病 的 爆 发 和 扩 散 与 艾 滋 病 携 带 者 确 诊 病 人 及 其 亲 友 的 人 格 尊 严 有 正 相 关 性 (positive correlation), 国 际 社 会 在 制 定 有 关 艾 滋 病 与 人 权 的 条 约 或 文 件 时, 总 是 会 尽 可 能 多 地 选 择 将 已 被 普 遍 认 可 的 人 权 保 障 条 款 列 入 专 门 的 艾 滋 病 人 权 条 款 之 中, 以 保 证 对 一 个 特 殊 群 体 的 人 权 保 障 和 侵 权 追 诉 在 实 体 和 程 序 上 都 是 公 平 的 和 适 当 的 这 些 相 关 的 法 律 条 约 体 系 是 : 防 止 对 于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和 感 染 者 的 歧 视, 这 是 1 9 8 8 年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的 决 议 (the World Health Assembly, W H A 4 1. 2 4 ), 其 中 特 别 强 调 尊 重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对 于 防 控 艾 滋 病 爆 发 和 扩 散 的 极 端 重 要 性, 敦 促 国 际 社 会 在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就 业 和 旅 行 方 面 避 免 对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歧 视 对 待 1994 年 联 合 国 开 罗 人 口 与 发 展 国 际 大 会 和 1995 年 联 合 国 北 京 第 四 届 世 界 妇 女 大 会 分 别 通 过 两 个 大 会 宣 言, 重 申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及 其 国 家 责 任 1998 年 联 合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公 布 了 艾 滋 病 与 人 权 问 题 国 际 准 则 草 案, 后 于 2 0 0 6 年 经 人 权 高 级 专 员 和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官 员 联 合 签 发, 敦 促 各 国 在 制 定 政 策 时 应 充 分 考 量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并 列 出 了 原 则 指 南 和 详 尽 解 释 条 款 2001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召 开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特 别 会 议, 并 通 过 了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实 体 性 决 议 案 : 2001 艾 滋 病 防 控 承 诺 宣 言 一 般 宣 言 性 文 件 不 具 备 法 律 约 束 力, 所 以 这 次 特 别 会 议 将 决 议 定 义 为 承 诺 宣 言, 目 的 是 让 签 字 国 承 担 实 体 性 责 任 因 为 签 字 国 代 表 都 是 政 府 首 脑, 即 潜 在 的 侵 权 责 任 被 追 诉 人, 所 以 这 个 承 诺 宣 言 为 各 国 的 艾 滋 病 防 控 设 置 了 具 体 目 标, 要 求 各 签 字 国 将 艾 滋 病 防 控 和 相 关 人 权 保 障 情 况 上 升 为 国 家 政 策, 每 两 年 向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提 交 执 行 报 告 2 0 1 1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了 防 控 艾 滋 病 政 治 宣 言 : 强 化 消 除 艾 滋 病 的 国 际 责 任 这 是 类 比 于 作 为 人 权 法 律 体 系 中 宪 法 性 质 的 人 权 普 遍 宣 言 而 为 涉 及 艾 滋 病 人 权 保 障 体 系 所 作 的 基 本 法, 也 正 是 基 于 这 个 政 治 宣 言,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制 定 了 一 个 2 0 1 5 年 要 达 到 的 十 项 具 体 行 动 目 标, 即 : 艾 滋 病 经 性 传 播 减 少 5 0 % ; 通 过 注 射 毒 品 传 播 艾 滋 病 人 数 减 少 5 0 % ; 消 除 儿 童 感 染 艾 滋 病 并 大 幅 减 少 母 婴 艾 滋 病 致 死 率 ; 新 增 1500 万 艾 滋 病 患 者 接 受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疗 法 的 机 会 ; 减 少 5 0 % 的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结 核 病 死 亡 率 ; 缩 小 全 球 艾 滋 病 救 治 资 源 地 区 间 的 配 置 差 距, 使 全 球 对 低 等 和 中 等 收 入 国 家 的 年 均 投 资 达 到 2 2 0 亿 至 2 4 0 亿 美 元 之 间 ; 消 除 性 歧 视 性 骚 扰 和 性 暴 力, 增 强 妇 女 和 少 女 防 范 艾 滋 病 感 染 的 能 力 ; 加 强 立 法 和 政 策 机 制 以 消 除 对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和 感 染 者 的 歧 视 和 反 感, 保 障 充 分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权 ; 消 除 对 艾 滋 病 携 带 者 在 公 共 设 施 中 的 入 场 停 留 和 居 住 限 制 ; 消 除 与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相 关 的 平 行 服 务 体 制, 以 增 强 全 球 范 围 内 涉 及 艾 滋 病 防 控 的 保 健 和 发 展 措 施, 更 好 地 整 合 相 关 资 源, 完 善 防 控 和 保 障 体 系 以 上 十 项 具 体 行 动 目 标 既 是 对 于 联 合 国 框 架 下 艾 滋 病 救 治 和 防 控 经 验 的 国 际 总 结, 也 是 用 以 指 导 和 监 督 国 际 社 会 贯 彻 实 施 政 治 宣 言 的 具 体 指 标 和 行 动 路 线 图, 为 联 合 国 相 关 机 构 的 工 作 审 查 和 督 促 国 际 社 会 签 字 国 和 非 政 府 机 构 履 行 义 务 确 定 了 明 确 的 指 标 在 上 述 文 件 中, 国 际 社 会 检 讨 了 对 于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人 权 侵 害 的 各 种 情 况, 共 同 重 申 在 联 合 国 主 导 下 的 人 权 文 件 体 系 与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保 障 文 件 中, 某 些 权 利 是 自 然 神 圣 的, 不 允 许 以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为 借 口 而 加 以 歧 视 或 侵 害,5 这 些 权 利 包 括 生 命 权, 人 格 尊 严 权, 免 于 酷 刑 奴 役 或 蔑 视 权, 公 平 司 法 权 以 及 思 想 自 由 权 因 为, 与 社 会 其 他 群 体 人 员 相 比,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如 艾 滋 病 确 诊 患 者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艾 滋 病 高 危 人 员 以 至 他 们 的 亲 友, 都 是 弱 势 群 体, 如 果 不 设 定 一 些 基 本 权 利 加 以 法 律 保 障, 那 么 这 些 人 的 一 般 性 人 权 就 更 容 易 受 到 侵 害, 而 且 还 处 于 无 法 追 诉 侵 害 赔 偿 的 境 地, 其 结 果 会 加 重 艾 滋 病 的 爆 发 和 传 播 对 于 艾 滋 病 关 联 人 群 来 说, 保 障 他 们 的 基 本 人 权 应 该 是 政 府 和 社 会 其 他 群 体 的 积 极 责 任, 这 样 他 们 自 己 才 会 自 觉 地 主 张 自 己 的 基 本 权 益, 而 这 些 权 益 在 没 有 国 际 社 会 人 权 法 律 体 系 引 导 和 监 督 之 下 往 往 容 易 被 忽 视 或 者 自 我 放 弃, 所 以 国 际 社 会 制 定 的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才 特 别 申 述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应 具 体 表 现 为 : 接 受 艾 滋 病 相 关 知 识 教 育 的 权 利, 要 求 政 府 和 社 会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权 医 疗 权 救 助 权 避 免 被 歧 视 权 以 及 消 除 伦 理 冷 遇 权 (freedom from Stigma) 三 艾 滋 病 人 权 侵 害 与 国 家 责 任 对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侵 害 现 象 在 艾 滋 病 高 危 地 区 和 新 扩 张 地 区 同 样 存 在, 这 些 侵 权 行 为 不 仅 表 现 在 实 体 性 权 利 的 侵 害 方 面, 而 且 更 严 重 地 存 在 于 社 会 心 理 和 伦 理 意 识 方 面, 是 所 谓 恶 名 负 担 (the burden of Stigma) 由 于 艾 滋 病 致 病 原 因 感 染 和 传 播 途 径 以 及 致 死 率 高 等 特 性, 使 得 艾 滋 病 确 诊 者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艾 滋 病 高 危 行 业 人 群 以 及 他 们 的 亲 友 都 比 较 容 易 受 到 侵 权 伤 害, 而 这 些 侵 权 往 往 又 产 生 于 伦 理 蔑 视 和 法 律 禁 止 之 间 的 灰 色 地 带 (the penumbra between stigmatization and discrimination), 例 如, 法 律 禁 止 对 艾 滋 病 携 带 者 就 业 歧 视, 但 是 雇 主 却 可 以 找 到 各 种 理 由 刁 难 艾 滋 病 携 带 者, 使 其 无 法 正 常 就 业 ; 再 如, 医 疗 机 构 有 救 治 艾 滋 病 患 者 的 法 定 义 务, 但 是 其 实 施 救 治 过 程 中 的 不 尊 重 隐 私 权 的 态 度 往 往 会 阻 碍 艾 滋 病 患 者 获 得 积 极 而 有 效 的 治 疗, 甚 至 促 使 艾 滋 病 患 者 对 于 抱 有 伦 理 蔑 视 心 态 的 医 疗 救 治 望 而 却 步 这 就 是 艾 滋 病 人 权 遭 遇 到 的 灰 色 地 带 尴 尬 或 者 叫 做 社 会 冷 暴 力 (the cold-violence of community) 艾 滋 病 关 联 人 群 的 侵 权 往 往 是 由 侵 害 主 体 在 法 律 的 灰 色 地 带 发 生 的, 所 以 受 侵 害 的 客 体 经 常 无 法 追 诉, 社 会 也 只 能 像 对 待 其 他 法 律 灰 色 地 带 侵 权 一 样 作 诸 如 态 度 决 定 高 度 一 类 的 道 德 劝 诫 而 实 际 上, 由 于 艾 滋 病 的 恶 名,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受 到 的 歧 视 不 仅 体 现 在 就 业 住 宿 教 育 选 举 旅 游 结 婚 生 育 保 险 自 由 表 达 意 见 和 公 平 获 取 信 息 方 面, 而 且 更 主 要 地 是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还 会 自 己 内 化 (internalize) 这 些 歧 视, 被 迫 讳 疾 忌 医, 宁 灭 其 身 而 无 悟, 甚 至 在 极 端 的 情 况 下 会 破 罐 子 破 摔 并 且 报 复 社 会 2 1 世 纪 初 期, 在 联 合 国 相 关 机 构 支 持 下 进 行 的 一 项 全 球 性 调 查 中 发 现, 在 艾 滋 病 高 发 的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的 国 家 和 中 亚 国 家 中, 各 种 形 式 的 艾 滋 病 人 权 歧 视 现 象 仍 然 十 分 严 重, 而 且 这 些 歧 视 往 往 带 有 伦 理 上 的 蔑 视 态 度, 甚 至 在 中 国 东 部 沿 海 城 市 所 作 的 调 查 中, 有 一 半 的 受 访 者 认 为, 应 该 对 那 些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加 以 刑 事 惩 罚, 超 过 一 半 (5 6 % ) 的 受 访 者 不 愿 意 与 那 些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呈 阳 性 者 交 往, 有 7 3 % 的 受 访 者 认 为 应 该 对 那 些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实 施 隔 离 在 2 0 0 6 年 对 1 4 个 2 0 0 1 艾 滋 病 防 控 承 诺 宣 言 签 字 国 的 评 估 中 发 现, 对 于 5Human Rights and HIV/AIDS: HIV InSite Knowledge Base Chapter by Sofia Gruskin and Daniel Tarantola,2002.p.9,http:// hivinsite.ucsf.edu/insite?page=kb-0 8-01- 07.

艾 滋 病 关 联 人 群 的 人 权 侵 害 有 增 无 减,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拒 绝 为 这 些 人 群 提 供 防 控 艾 滋 病 的 各 种 关 联 性 服 务 和 有 效 工 具 ; 二 是 拒 绝 对 艾 滋 病 确 诊 者 提 供 免 费 的 生 命 维 持 药 物 在 2 0 0 6 年 公 布 的 全 球 艾 滋 病 监 测 报 告 中,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提 醒 国 际 社 会 : 从 规 划 署 收 到 的 各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中 看 到, 有 一 半 左 右 的 国 家 都 存 在 阻 碍 艾 滋 病 关 联 人 群 获 得 救 助 关 爱 和 有 效 防 控 资 源 的 政 策 6 通 过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监 测 到 的 情 况 来 看, 在 艾 滋 病 灾 害 严 重 的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非 洲 地 区 中 亚 地 区, 甚 至 像 中 国 这 样 潜 在 爆 发 系 数 高 的 地 区, 涉 及 艾 滋 病 的 人 权 侵 害 仍 然 值 得 国 际 社 会 特 别 关 注, 并 寻 求 减 缓 和 消 除 措 施 这 类 人 权 侵 害 比 较 典 型 的 形 态 体 现 为 : 在 学 校 医 院 监 狱 及 公 民 社 团 等 公 益 机 构, 他 们 有 被 直 接 或 间 接 隔 离 的 状 况, 有 直 接 或 变 相 的 就 业 歧 视, 他 们 结 婚 和 维 持 家 庭 生 活 的 权 利 被 剥 夺, 因 申 请 出 国 签 证 被 强 制 检 测 H I V 而 侵 害 其 隐 私 权, 有 些 社 区 会 暴 力 驱 赶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而 侵 害 他 们 的 人 身 安 全, 甚 至 有 些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或 确 诊 病 人 会 被 直 接 杀 害 加 利 在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任 上 (1 9 9 5 年 ) 曾 郑 重 宣 布, 全 世 界 应 该 开 展 针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战 争, 而 不 是 针 对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战 争 7, 强 调 国 际 社 会 防 控 的 对 象 是 病 毒, 而 不 是 歧 视 受 病 毒 感 染 的 人 他 认 为, 自 艾 滋 病 被 确 诊 为 难 以 治 愈 的 流 行 病 以 来, 人 们 由 于 恐 慌 和 伦 理 上 的 偏 见, 导 致 了 对 于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确 诊 病 人 及 高 危 人 群 的 侵 权 行 为, 联 合 国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承 担 不 可 推 卸 的 道 义 和 行 业 责 任, 呼 吁 国 际 社 会 保 障 普 遍 人 权, 防 范 对 于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的 人 权 侵 害 他 的 讲 话 一 方 面 是 对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这 样 的 专 门 机 构 所 作 出 的 艾 滋 病 针 对 性 决 议 的 确 认 和 支 持, 也 是 提 醒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政 府 在 此 问 题 上 应 当 履 行 具 体 的 人 权 责 任 在 专 业 的 救 治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防 控 艾 滋 病 毒 传 播 的 过 程 中, 公 众 的 一 般 人 权 和 艾 滋 病 患 者 病 毒 携 带 者 这 一 特 殊 群 体 的 人 权 很 可 能 会 发 生 冲 突, 联 合 国 作 为 国 际 社 会 的 领 导 和 决 策 机 构, 有 责 任 和 权 威 作 出 相 关 的 原 则 性 决 议 和 实 施 性 指 导 意 见, 以 便 对 涉 及 这 一 特 殊 群 体 的 侵 权 行 为 能 够 依 法 进 行 追 诉, 维 护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的 人 权, 贯 彻 人 权 普 遍 宣 言 的 宗 旨 在 联 合 国 特 别 会 议 公 报 和 决 议 专 门 会 议 宣 言 和 指 南 的 鼓 励 之 下, 国 际 社 会 越 来 越 多 地 借 鉴 国 际 人 权 的 司 法 实 践 来 处 理 涉 及 艾 滋 病 关 联 人 群 的 侵 权 案 件, 以 督 促 会 员 国 及 其 社 会 群 体 提 高 保 障 特 殊 群 体 的 人 权 意 识 和 政 策 功 效, 使 得 国 际 社 会 对 艾 滋 病 的 救 治 和 防 控 在 政 治 社 会 科 技 医 疗 和 司 法 等 多 部 门 和 层 面 实 现 整 合 性 治 理 就 司 法 层 面 的 情 况 看, 许 多 国 家 在 涉 及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侵 权 案 件 审 理 中 都 提 供 了 积 极 的 经 验, 这 些 司 法 经 验 也 会 间 接 地 引 导 社 会 其 他 群 体 更 积 极 地 消 除 对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人 权 的 歧 视, 更 自 觉 地 维 护 这 一 特 殊 群 体 的 人 权 2 0 0 1 年 1 2 月 1 4 日, 南 非 宪 法 法 院 ( 亦 称 最 高 法 院 ) 就 一 项 公 众 对 卫 生 部 长 改 进 医 疗 制 度 的 吁 请 进 行 裁 决 : 判 定 南 非 政 府 违 反 了 其 应 承 担 的 宪 法 责 任, 即 必 须 迅 速 开 展 并 实 施 预 防 母 婴 间 艾 滋 病 传 播 的 全 方 位 对 策, 包 括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母 亲 提 供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疗 法 的 药 物 这 是 公 民 因 健 康 权 受 侵 害 而 起 诉 政 府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的 一 个 成 功 案 例 2 0 0 7 年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受 理 了 一 桩 案 件, 裁 决 塞 尔 维 亚 法 院 禁 止 一 女 性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探 视 自 己 孩 子 的 权 利 为 非 法, 要 求 对 该 女 性 被 侵 害 人 作 出 国 家 赔 偿 同 样 在 2 0 0 7 年, 墨 西 哥 最 高 法 院 通 过 一 项 裁 决 : 认 定 国 家 作 出 的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不 得 参 军 的 规 定 违 法 了 宪 法 赋 予 的 基 本 公 民 权 利, 责 成 政 府 取 缔 此 规 定 在 北 美 的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近 些 年 也 出 现 了 不 少 成 功 的 判 例, 判 处 地 方 法 院 以 艾 滋 病 为 由 限 定 某 些 公 民 权 利 为 违 宪, 甚 至 还 维 护 一 些 族 群 习 惯 中 因 宗 教 体 验 而 食 用 软 毒 品 的 权 利 ( 这 些 宗 教 习 俗 仍 然 被 格 鲁 吉 亚 印 度 尼 西 亚 泰 国 和 乌 克 兰 的 某 些 族 群 所 保 留, 他 们 在 西 方 社 会 的 移 民 族 群 仍 然 享 有 这 一 权 利 ), 并 不 赞 同 因 毒 品 和 同 性 6 H o w is HIV/AIDS A H u m a n Rights Issue?, http://www.equalpartners.info/chapter2/ch2_lhow.html. 7United Nations Legal Order, Vol.2, Edited by Oscar Schachter and Christopher C. Joyner, published by the Press Syndic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5. P.870.

恋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主 要 渠 道 而 加 以 禁 止 国 际 社 会 最 近 还 出 现 了 一 个 积 极 的 趋 势, 那 就 是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机 构 开 始 关 注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问 题, 并 主 动 为 此 类 侵 权 案 件 寻 求 司 法 救 助, 如 非 洲 艾 滋 病 高 发 地 区 的 塞 内 加 尔 艾 滋 病 观 察 组 织 以 及 南 非 的 艾 滋 病 者 维 权 联 盟 等 这 些 组 织 创 办 的 宗 旨 和 维 权 实 践 都 是 在 向 国 际 社 会 宣 示, 人 权 不 仅 是 当 代 国 际 社 会 普 遍 的 意 识 形 态, 而 且 也 是 公 民 社 会 防 控 艾 滋 病 的 有 效 组 织 原 则 和 司 法 准 则 当 然, 我 们 也 不 能 否 认 由 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均 衡 文 化 传 统 的 特 殊 性 以 及 政 治 和 社 会 制 度 方 面 的 迥 异, 国 际 社 会 在 对 待 人 权 对 待 艾 滋 病 这 类 的 天 灾 人 祸 仍 然 存 在 着 政 治 伦 理 和 社 会 认 知 方 面 的 差 别 但 是 在 另 外 一 个 方 面 国 际 社 会 正 逐 步 形 成 共 识 : 如 果 不 从 国 家 政 策 和 法 律 层 面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势 必 导 致 这 一 社 会 群 体 走 向 地 下, 其 结 果 会 造 成 更 大 规 模 的 艾 滋 病 传 播 和 人 权 侵 害, 最 终 拖 累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平 衡 发 展, 更 严 重 地 伤 及 公 民 社 会 的 整 体 人 权 所 以, 对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的 人 权 保 障 不 仅 是 出 于 国 际 社 会 的 人 道 主 义 伦 理, 更 是 基 于 整 个 人 类 社 会 的 和 谐 共 处 及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在 西 方 社 会 曾 经 出 现 过 光 荣 孤 立 (splendid isolation) 或 孤 立 主 义 (Isolationism) 的 思 想, 以 为 战 争 灾 难 可 以 因 地 理 环 境 的 孤 立 状 态 而 隔 离 开 来, 自 己 只 要 坐 山 观 虎 斗 就 可 以 免 于 战 争, 甚 至 还 可 以 坐 收 渔 人 之 利 英 国 在 近 代 欧 洲 的 战 争 中, 美 国 在 两 次 世 界 大 战 中 最 初 都 以 此 制 定 国 策, 其 出 发 点 是 主 权 至 尊 和 国 家 利 益 至 上, 但 最 终 的 结 果 都 是 事 与 愿 违, 自 己 被 迫 打 破 孤 立 符 咒, 参 与 战 争, 至 少 在 理 论 上 开 始 认 同 人 权 至 尊 世 界 和 平 至 上 的 新 政 治 和 社 会 价 值 体 系 因 此, 在 有 关 艾 滋 病 与 人 权 的 关 系 方 面, 国 际 社 会 也 应 该 汲 取 战 争 与 人 权 之 间 关 系 互 动 的 教 训, 承 担 起 国 家, 特 别 是 发 达 国 家 的 社 会 和 道 义 责 任 艾 滋 病 不 仅 仅 是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的 非 洲 病 和 中 亚 病, 而 且 是 全 球 病, 涉 及 到 它 的 救 治 和 防 控 原 则 只 能 是 人 权 的 普 遍 原 则 在 这 一 方 面, 中 国 作 为 一 个 历 史 悠 久 人 口 最 多 且 经 济 发 展 最 快 的 国 家, 确 实 存 在 着 十 分 特 殊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首 先, 中 国 被 很 大 程 度 上 误 解 为 一 个 人 权 纪 录 很 差 的 国 家 (a country with poor record of human rights) 就 是 在 中 国, 上 世 纪 8 0 年 代 如 果 有 人 提 及 人 权 这 个 术 语 都 有 可 能 陷 入 牢 狱 之 灾, 中 国 人 现 在 似 乎 也 是 不 太 情 愿 地 接 受 这 个 术 语 尽 管 有 些 场 合 他 们 使 用 这 个 术 语 仍 然 带 有 嘲 讽 的 味 道, 但 是 这 毕 竟 代 表 了 人 权 所 蕴 含 的 主 流 价 值 和 国 际 道 义 即 便 是 冷 嘲 热 讽, 使 用 人 权 这 个 术 语 本 身 也 体 现 了 一 种 道 德 承 诺 正 像 签 署 赫 尔 辛 基 协 定 一 样, 中 欧 和 东 欧 共 产 主 义 国 家 承 认 人 权 规 范 自 身 的 生 命 力, 其 结 果 是 出 现 了 冷 嘲 热 讽 的 签 字 国 没 有 预 料 的 社 会 后 果 8 赫 尔 辛 基 协 定 的 签 署 是 1 9 7 5 年 的 事, 东 西 方 两 个 对 立 的 阵 营 之 间 签 署 协 定, 使 得 西 方 阵 营 承 认 苏 联 东 欧 集 团 的 硬 实 力, 即 军 事 存 在, 而 苏 联 东 欧 集 团 也 承 认 了 西 方 的 软 实 力, 即 人 权 政 治 随 着 1 9 9 2 年 后 的 苏 东 集 团 解 体, 世 界 上 有 一 种 普 遍 的 判 断, 那 就 是 西 方 人 权 政 治 取 得 了 最 终 的 胜 利 中 国 并 不 是 赫 尔 辛 基 协 定 的 签 署 国, 但 是 却 自 主 地 在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之 后, 接 受 了 人 权 思 想, 成 立 了 国 务 院 人 权 办 公 室, 发 表 年 度 人 权 白 皮 书, 将 人 权 写 入 中 国 现 行 宪 法, 并 在 为 人 民 服 务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三 个 代 表 以 人 为 本,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等 方 面 发 展 和 丰 富 了 中 国 特 色 的 人 权 思 想, 以 及 陆 续 出 台 了 相 应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措 施, 在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方 面 大 大 地 改 善 了 大 多 数 中 国 人 的 人 权 状 况 在 对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方 面, 中 国 政 府 和 社 会 的 努 力 也 是 十 分 明 显 的 最 近 1 0 年 的 艾 滋 病 国 际 日, 我 们 都 不 难 看 到 中 国 最 高 领 导 人 与 艾 滋 病 患 者 握 手 并 看 望 慰 问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者 的 场 面, 而 且 中 国 国 家 主 席 的 夫 人 彭 丽 媛 还 出 任 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抗 击 结 核 病 和 艾 滋 病 亲 善 大 使 另 外, 还 有 一 大 批 中 国 民 众 喜 爱 的 明 星 也 加 入 到 预 防 艾 滋 病 关 爱 艾 滋 病 患 者 的 公 益 活 动 中 来, 如 体 育 明 星 姚 明 影 视 明 星 濮 存 昕 等 其 次, 中 国 政 府 在 防 控 艾 滋 病 关 爱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并 在 保 障 其 人 权 方 面 也 不 断 出 台 政 策, 完 善 制 度 建 设, 积 极 履 行 其 所 承 担 的 相 关 国 际 义 务 在 国 务 院 的 组 织 机 构 中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防 治 8 Universal H u m a 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by Jack Donnelly, (third editi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13, p.56.

艾 滋 病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制 定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和 规 划, 协 调 解 决 全 国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责 成 卫 生 部 设 立 国 务 院 防 治 艾 滋 病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由 卫 生 部 副 部 长 亲 自 领 导 实 施 艾 滋 病 防 治 规 划 及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在 北 京 市 疾 控 中 心 设 立 专 业 的 艾 滋 病 监 测 机 构, 免 费 自 愿 及 保 密 性 地 为 有 艾 滋 病 检 测 和 咨 询 需 求 的 人 员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并 制 定 了 科 学 而 人 道 的 检 测 指 南, 建 议 如 下 高 危 人 群 自 愿 接 受 检 测 : 1. 曾 经 有 过 高 危 险 行 为 的 人 : 如 无 保 护 的 肛 交 者 无 保 护 阴 道 交 者 共 用 针 头 注 射 毒 品 者 2. 在 感 染 者 较 多 的 地 区 或 在 血 液 安 全 性 没 有 保 障 的 条 件 下 接 受 过 输 液 的 人 3. 艾 滋 病 毒 (HIV) 抗 体 阳 性 的 妇 女 所 生 的 婴 儿 4. 配 偶 或 性 伴 是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抗 体 阳 性 者 通 过 检 测 和 咨 询, 可 以 帮 助 这 些 高 危 人 员 摆 脱 心 理 压 力, 增 加 相 关 知 识, 有 效 防 范 自 身 和 家 人 亲 友 的 健 康 权 利 免 遭 无 意 识 侵 害, 减 少 艾 滋 病 传 播 和 感 染 的 可 能 性, 间 接 地 保 障 了 社 会 其 他 群 体 的 人 权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2 0 1 3 年 7 月 1 日 当 地 立 法 机 构 还 通 过 了 一 个 地 方 性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宣 布 对 地 方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实 行 行 政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贯 彻 依 法 防 治 科 学 防 治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 特 别 是 有 针 对 性 地 将 艾 滋 病 防 治 纳 入 学 校 健 康 教 育 育 龄 人 口 和 流 动 人 群 的 宣 传 教 育 之 中, 并 在 劳 务 输 出 培 训 中 加 入 艾 滋 病 防 治 知 识 这 些 都 是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人 群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群 体 和 中 小 学 学 生 群 体 人 权 的 制 度 创 新 和 工 作 方 式 创 新, 对 于 全 国 艾 滋 病 爆 发 情 势 严 峻 地 区 艾 滋 病 易 感 人 群 的 人 权 保 障 具 有 积 极 的 借 鉴 意 义 最 后, 艾 滋 病 在 中 国 的 传 播 和 流 行 有 其 特 殊 的 环 境 和 形 式 这 在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方 面 应 引 起 特 别 的 关 注 在 上 世 纪 8 0 年 代, 艾 滋 病 被 许 多 中 国 人 认 为 是 非 洲 和 美 国 那 些 性 乱 者 的 专 门 病, 与 中 国 人 无 关 但 是, 随 着 中 国 的 对 外 开 放 不 断 扩 大 并 深 化, 国 际 经 贸 密 切 和 人 员 交 往 频 繁, 如 今 艾 滋 病 也 成 了 中 国 社 会 增 长 比 较 快 危 害 面 比 较 广 的 一 种 社 会 常 见 病 了 特 别 是 在 感 染 和 传 播 渠 道 方 面, 艾 滋 病 呈 现 出 了 中 国 特 色 这 主 要 是 指 像 河 南 艾 滋 病 村 那 样 通 过 非 法 卖 血 和 四 川 云 南 广 西 湖 南 安 徽 等 农 民 工 输 出 大 省 出 现 的 卖 淫 嫖 娼 和 春 节 回 乡 探 亲 引 发 的 性 感 染 和 传 播 途 径, 使 得 广 大 农 村 妇 女 儿 童 在 无 知 和 无 预 防 的 情 况 下 被 动 感 染 上 艾 滋 病 由 于 中 国 存 在 数 以 千 万 计 的 农 民 工 群 体, 他 们 的 工 作 环 境 较 差, 保 障 他 们 工 作 权 和 生 活 权 的 市 场 监 管 和 执 法 很 不 到 位, 加 之 市 场 竞 争 的 压 力 使 得 企 业 雇 主 不 愿 意 投 入 资 金 改 善 农 民 工 的 居 住 和 生 存 条 件, 他 们 势 必 要 寻 找 地 下 性 市 场 以 满 足 他 们 正 常 的 生 理 需 求 ; 加 上 城 市 从 事 性 服 务 的 酒 吧 女 发 廊 妹 等 大 部 分 本 身 就 是 受 教 育 水 平 比 较 低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较 差 的 群 体, 因 此, 她 们 与 同 样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的 农 民 工 或 乡 镇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在 性 交 易 时 更 容 易 形 成 交 叉 感 染 当 然, 这 些 特 殊 的 艾 滋 病 传 播 和 感 染 情 况 也 引 起 了 中 国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高 度 关 注, 比 如, 在 2 0 0 7 年 举 行 的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黄 德 明 就 呼 吁, 农 民 工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低 价 或 免 费 的 夫 妻 房, 国 家 也 应 通 过 相 关 立 法 形 式, 责 成 用 工 企 业 给 农 民 工 休 探 亲 假 或 为 其 探 亲 家 属 提 供 廉 价 出 租 屋, 创 造 夫 妻 团 聚 的 条 件 这 些 呼 吁 在 某 些 发 达 地 区 已 经 得 到 企 业 的 响 应, 已 见 有 报 道 说 这 些 地 方 的 企 业 开 始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夫 妻 房, 甚 至 一 些 城 市 在 廉 租 房 公 租 房 和 限 价 房 政 策 方 面 已 经 将 农 民 工 纳 入 受 益 群 体 此 外, 还 有 某 些 地 方 对 于 医 疗 部 门 违 规 使 用 医 疗 器 械 造 成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事 件 也 进 行 了 严 肃 处 理, 设 立 有 效 的 监 督 和 惩 处 机 制, 遏 制 医 疗 渎 职 引 发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和 传 播 势 头 这 些 方 面 的 工 作 尽 管 还 有 许 多 值 得 完 善 的 地 方, 但 是 我 国 社 会 在 保 障 一 般 公 民 和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的 人 权 方 面 应 该 说 已 经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进 步, 体 现 了 中 国 政 府 勇 于 承 担 国 家 责 任, 实 现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尊 重 和 保 障 所 有 公 民 人 权 的 积 极 姿 态, 像 2 0 0 3 年 S A R S 病 毒 侵 害 公 民 生 命 和 健 康 权 时, 卫 生 部 长 和 北 京 市 长 就 被 追 责 丢 官, 这 是 对 人 权 侵 害 进 行 政 府 问 责 的 中 国 例 证 四 关 涉 艾 滋 病 人 权 保 障 的 几 点 思 考 中 国 的 改 革 开 放 和 人 权 观 念 进 入 中 国 人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生 活 几 乎 是 同 步 的, 而 中 国 的 对 外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交 往 与 艾 滋 病 在 中 国 的 出 现 和 传 播 几 乎 也 是 同 步 的 因 此, 对 于 艾 滋 病 人 权 保 障 问 题 的 讨 论 势 必 要 与 中 国 最 近 3 0 几 年 来 的 改 革 开 放 联 系 起 来, 甚 至 应 该 与 中 国 数 千 年 的 文 化 传 统 联 系 起 来, 这 样 才 能 切 实 有 效 地 改 善 和 保 障 中 国 关 涉 艾 滋 病 的 人 权 状 况, 履 行 好 中 国 政 府 和 人 民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的 相 关 承 诺 为 此, 笔 者 在 这 里 谈 几 点 思 考 : 第 一, 与 西 方 社 会 重 点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的 实 体 性 人 权, 如 生 命 财 产 工 作 救 济 等 权 利 不 同, 中 国 社 会 更 应 关 注 道 德 名 誉 权 因 为, 中 国 是 一 个 传 统 礼 法 思 想 影 响 深 远 的 社 会, 所 谓 一 人 一 口 吐 沫 都 能 淹 死 人, 加 之, 艾 滋 病 起 于 性 乱 的 社 会 认 知 还 有 很 大 的 市 场, 所 以 免 于 恶 名 侵 害 (freedom from stigmatization and dis crimination) 的 权 利 对 中 国 的 艾 滋 病 关 联 人 群 来 说 就 有 特 殊 重 要 的 意 义 戴 震 告 诫 的 以 理 杀 人 和 鲁 迅 痛 斥 的 吃 人 的 礼 教, 都 是 我 们 在 宣 传 和 实 施 艾 滋 病 人 权 保 护 时 应 予 特 别 关 注 的, 不 能 简 单 类 比 于 西 方 的 隐 私 权 保 障 条 款 而 应 与 艾 滋 病 感 染 和 传 播 的 科 学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普 及 结 合 起 来, 避 免 将 医 疗 事 故 同 性 恋 或 其 他 工 作 性 事 故, 甚 至 司 法 事 故 中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与 性 乱 伦 理 混 为 一 谈, 净 化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人 权 的 伦 理 环 境 和 社 会 氛 围, 坚 持 和 巩 固 国 家 领 导 人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关 爱 艾 滋 病 群 体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人 权 的 政 治 原 则, 塑 造 中 国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和 谐 发 展 的 新 形 象 第 二, 依 法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这 虽 然 是 一 个 既 定 的 社 会 治 理 方 略, 但 实 施 起 来 仍 然 要 求 我 们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工 作 人 员 能 够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和 与 时 倶 进 的 原 则 并 且 在 工 作 创 新 中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我 们 知 道, 中 国 不 仅 是 一 个 礼 法 社 会, 而 且 还 有 重 刑 轻 民 的 法 制 传 统 甚 至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执 法 难 仍 然 是 我 们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中 的 一 个 突 出 问 题, 而 且 这 个 执 法 难 题 大 都 又 出 现 在 民 事 案 件 中 在 这 样 一 种 特 殊 的 法 制 传 统 背 景 之 下, 我 们 完 全 照 搬 西 方 多 以 民 事 侵 权 的 治 理 方 式 来 处 理 我 们 社 会 中 对 于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的 侵 权 问 题,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如 处 理 卖 淫 嫖 娼 吸 毒 医 疗 渎 职 血 头 反 社 会 性 传 播 等 案 件, 只 适 用 民 事 侵 权 法, 执 法 难 的 问 题 就 难 以 解 决, 结 果 不 仅 会 导 致 法 治 的 公 信 力 减 弱, 而 且 防 控 艾 滋 病 的 工 作 会 更 加 困 难, 艾 滋 病 侵 权 和 传 播 还 会 出 现 互 促 式 恶 性 循 环 这 方 面, 我 们 是 否 可 以 借 鉴 醉 驾 入 刑 和 恶 意 欠 薪 入 刑 的 经 验, 实 行 刑 民 并 重 奖 惩 结 合 的 方 式 加 以 治 理, 既 有 效 惩 治 那 些 侵 害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权 利 的 犯 罪 行 为, 又 鼓 励 那 些 在 易 感 染 背 景 下 主 动 申 明 自 己 艾 滋 病 身 份 的 人, 使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能 从 积 极 权 利 和 消 极 权 利 两 方 面 得 到 保 障, 为 法 治 中 国 积 累 特 殊 的 创 新 经 验 第 三, 对 中 国 隐 形 性 产 业 (Underground sex industry) 和 性 工 作 者 (sex workers) 进 行 科 学 和 法 制 化 的 管 理, 也 是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人 权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应 该 引 起 中 国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注 意 性 产 业 在 中 国 不 是 一 个 合 法 的 产 业, 自 然 也 没 有 合 法 的 市 场 准 入 和 监 管 制 度, 但 是 它 的 存 在 却 是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2 0 1 3 年 6 月 媒 体 曝 光 的 上 海 法 官 集 体 嫖 娼 事 件 就 是 近 期 的 一 个 显 例 通 过 大 量 见 诸 媒 体 的 卖 淫 嫖 娼 及 其 引 发 的 刑 事 民 事 案 件 说 明, 在 我 们 城 镇 的 夜 总 会 歌 舞 厅 酒 吧 等 娱 乐 场 所, 在 街 头 的 发 廊 洗 脚 屋 等 服 务 场 所, 商 业 性 性 交 易 确 实 存 在, 它 的 法 律 地 位 十 分 尴 尬, 刑 法 只 有 组 织 或 强 迫 卖 淫 罪, 而 卖 淫 嫖 娼 只 是 涉 嫌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其 管 理 的 难 度 甚 于 西 方 社 会 的 无 伤 害 者 犯 罪 (victimless crime), 不 牵 涉 侵 权 赔 偿 主 张, 司 法 机 关 的 处 置 权 能 受 到 很 大 局 限 但 是, 这 个 行 业 又 是 艾 滋 病 传 播 的 高 危 行 业, 从 事 该 行 业 交 易 的 人 员 都 很 容 易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的 侵 权 伤 害, 但 是 维 权 和 防 范 侵 权 又 十 分 困 难 因 此, 疾 病 防 控 部 门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和 司 法 部 门 应 该 考 虑 提 出 一 套 合 法 而 又 可 行 的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为 这 些 高 危 人 员 提 供 医 学 伦 理 法 律 和 教 育 方 面 咨 询, 设 立 针 对 性 的 检 测 药 物 和 安 全 套 之 类 的 免 费 服 务, 遏 制 住 通 过 性 交 易 传 播 艾 滋 病 毒 的 势 头, 也 为 处 于 相 同 法 律 地 位 的 吸 毒 导 致 艾 滋 病 毒 传 播 的 防 治 工 作 提 供 借 鉴 在 劳 教 制 度 取 缔 行 政 处 罚 容 易 滥 权 渎 职 而 刑 法 又 无 法 介 入 性 交 易 和 吸 毒, 甚 至 肛 交 同 性 恋 这 样 特 殊 的 治 理 环 境 之 下,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该 考 虑 疏 堵 并 重 的 策 略 和 工 作 步 骤, 减 少 艾 滋 病 毒 通 过 这 些 高 危 渠 道 传 播 的 可 能 性, 防 患 于 未 然, 借 鉴 中 国 历 史 上 礼 主 刑 辅 疏 堵 结 合 的 治 理 经 验, 最 大 限 度 地 在 各 个 环 节 保 障 和 维 护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的 人 权

第 四, 政 府 和 职 能 部 门 在 艾 滋 病 维 权 中 的 责 任 问 题 在 二 战 之 后 的 国 际 法 实 践 中, 国 家 作 为 犯 罪 主 体 被 追 究 战 争 责 任, 人 的 生 命 财 产 不 分 国 界 淡 化 主 权 的 损 失 成 为 定 罪 量 刑 的 标 准, 使 人 权 获 得 了 特 殊 的 法 理 意 义, 即 法 西 斯 国 家 和 战 犯 不 能 以 表 达 国 家 权 力 的 政 策 和 法 律 作 为 免 责 脱 罪 的 依 据 二 战 国 际 法 庭 的 审 判 之 后, 特 别 是 一 系 列 国 际 人 权 法 律 文 件 制 定 签 署 和 执 行 之 后, 在 现 代 法 律 体 系 中, 个 体 权 利 和 机 构 权 力 公 民 人 权 和 国 家 主 权 之 间 的 关 系 已 经 发 生 了 历 史 性 的 变 化, 一 国 内 部 的 违 宪 审 查 和 跨 国 的 国 际 司 法 这 些 与 时 俱 进 的 法 律 实 践, 已 经 将 人 权 置 于 现 代 社 会 法 律 体 系 的 核 心 地 位, 相 应 地, 国 家 也 从 权 力 主 体 向 责 任 主 体 转 变, 人 权 状 况 也 成 为 国 际 社 会 评 价 一 国 政 府 是 否 合 法 的 基 础 所 以,2006 年 联 合 国 人 权 高 级 专 员 办 公 室 ( O H C H R ) 和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 U N A I D S ) 联 合 签 署 的 艾 滋 病 与 人 权 国 际 指 针, 就 明 确 了 国 家 防 控 艾 滋 病 并 维 护 其 关 联 者 人 权 的 责 任 : 改 进 政 府 各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防 控 能 力 并 强 化 失 职 追 诉 制 度 ; 改 革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使 其 重 心 转 向 反 歧 视 保 障 公 共 卫 生, 改 善 妇 女 儿 童 及 弱 势 群 体 的 法 律 地 位 ; 鼓 励 并 加 强 公 众 和 社 团 在 伦 理 和 医 疗 技 术 方 面 对 于 防 控 艾 滋 病 的 参 与 程 度 就 是 在 中 国, 我 们 也 在 提 倡 国 家 的 行 政 机 构 和 部 门 转 变 职 能, 其 内 涵 就 是 逐 步 淡 化 无 限 权 力 政 府 意 识, 以 人 权 保 障 为 工 作 宗 旨, 使 我 们 的 政 府 真 正 转 化 成 为 适 应 现 代 文 明 治 理 的 服 务 政 府 责 任 政 府 法 治 政 府 和 廉 洁 高 效 政 府, 而 立 法 和 司 法 部 门 也 承 担 同 样 的 责 任 在 经 历 了 战 争 疾 病 以 及 自 然 灾 害 等 各 种 天 灾 人 祸 的 惨 痛 教 训 之 后, 现 代 社 会 的 治 理 已 将 每 个 人 的 公 平 权 利 置 于 政 府 行 使 权 力 的 合 法 性 评 价 地 位, 即 以 人 权 为 法 权 的 合 宪 性 标 准, 这 就 要 求 政 府 必 须 关 心 它 所 治 下 的 人 民, 关 心 他 们 的 疾 苦 和 挫 折 ; 政 府 必 须 尊 重 它 所 治 下 的 人 民, 尊 重 他 们 对 生 命 的 理 解 和 自 主 选 择 的 生 活 方 式 政 府 不 仅 必 须 关 心 和 尊 重 人 民, 而 且 必 须 以 公 平 的 原 则 来 表 达 这 种 关 心 和 尊 重 在 配 给 物 质 资 源 和 生 活 机 会 方 面, 政 府 不 能 以 社 会 身 份 的 差 异 而 对 其 人 民 区 分 贵 贱 ; 也 不 能 因 为 人 们 生 活 观 念 上 的 差 异 而 作 出 优 劣 的 价 值 判 断, 进 而 干 预 人 民 的 自 由 9 从 这 些 政 府 应 取 的 行 使 权 力 的 态 度 可 以 看 出, 给 予 人 民 公 平 的 关 心 和 尊 重 是 对 政 府 的 责 任 要 求, 是 一 种 将 权 力 关 进 责 任 制 度 笼 子 里 的 思 想, 这 个 责 任 就 是 保 障 人 民 的 实 体 权 利 机 会 均 等 权 利 和 思 想 自 由 权 利 历 史 上, 无 论 是 林 肯 的 民 有 民 治 民 享 思 想, 还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本 质 上 都 有 人 权 为 本 的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因 素, 是 值 得 国 际 社 会 和 中 国 政 府 在 保 障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人 权 时 继 承 和 发 扬 的 宝 贵 精 神 遗 产 第 五, 如 何 重 新 认 识 人 权 在 现 代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问 题 实 际 上, 当 代 法 治 国 家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原 则 及 实 践 也 都 在 诠 释 人 权 在 法 理 体 系 中 的 核 心 地 位 并 以 具 体 的 法 权 形 式 表 达 出 来 例 如, 无 罪 推 定 权, 适 用 法 定 程 序 权, 公 正 和 公 开 的 听 证 权, 法 庭 独 立 审 判 权, 免 于 任 意 逮 捕 拘 留 和 流 放 权 等, 这 些 都 是 人 权 在 现 代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表 现 形 式, 国 际 社 会 也 以 签 署 人 权 普 遍 宣 言 的 形 式 认 同 了 这 些 人 权 而 这 些 表 达 人 权 的 法 权 形 式 在 法 理 上 都 是 在 为 签 字 国 的 司 法 权 力 设 置 限 制, 要 求 它 在 立 法 和 司 法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人 权, 以 彰 显 人 权 在 法 理 上 的 至 高 性 和 普 遍 性 正 像 人 类 从 二 战 中 法 西 斯 国 家 滥 权 而 导 致 大 量 的 生 灵 涂 炭 的 惨 痛 教 训 中 总 结 的 那 样, 国 家 权 力 和 法 令 包 括 它 的 代 表 者 和 执 行 者, 在 与 人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权 利 发 生 冲 突, 或 者 产 生 大 量 伤 害 时, 前 者 都 应 该 被 定 义 为 犯 罪 主 体, 而 人 权 则 以 一 个 集 体 被 侵 害 者 的 身 份, 向 国 际 组 织 提 起 公 诉, 追 究 国 家 权 力 的 侵 权 责 任 在 二 战 之 后 国 际 法 的 实 践 中, 人 权 已 经 被 赋 予 了 两 种 资 格, 一 是 道 义 资 格 (rectitude); 一 是 法 定 资 格 (entitlement) 这 两 种 资 格 构 成 了 它 向 侵 害 它 的 权 力 实 体 机 构 ( 无 论 是 国 家 跨 国 组 织 军 队 集 权 者 甚 至 是 立 法 机 构 ) 追 诉 的 基 础 和 条 件 而 作 为 特 殊 公 民 群 体 的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理 所 当 然 地 享 有 国 际 社 会 认 定 的 普 遍 人 权, 即 他 们 本 身 的 公 民 道 义 资 格 不 容 歧 视 和 侵 害, 如 果 一 旦 受 到 歧 视 和 侵 害 他 们 的 法 定 资 格 则 自 然 赋 予 他 们 追 诉 侵 害 者 的 权 利, 在 不 容 侵 害 和 追 诉 侵 害 这 两 个 面, 国 家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为 他 们 负 有 积 极 地 保 护 和 消 极 地 追 诉 的 责 9 See: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publish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1977), pp.272-73.

任 如 果 国 际 社 会 在 战 争 侵 害 方 面 已 经 有 了 人 权 保 障 和 追 诉 的 成 功 经 验, 相 信 它 们 也 会 将 此 经 验 运 用 于 疾 病 和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人 权 灾 难 领 域, 以 保 障 该 领 域 内 这 些 特 殊 群 体 的 人 权, 追 诉 相 关 国 家 或 机 构 的 特 殊 的 侵 权 责 任 中 国 现 在 已 经 充 分 认 识 到 自 己 是 国 际 社 会 中 一 个 负 责 任 的 大 国, 我 们 有 理 由 期 待 它 在 履 行 所 承 担 的 国 际 义 务 保 障 自 己 公 民 包 括 艾 滋 病 关 联 群 体 这 样 的 特 殊 公 民 的 人 权 方 面 作 出 特 殊 的 贡 献, 使 之 无 愧 于 自 己 深 远 的 仁 爱 主 义 文 明 传 统 和 联 合 国 常 任 理 事 国 的 权 重 地 位 中 国 人 常 以 陈 义 之 高 期 以 自 己 的 文 明 传 统, 以 任 道 之 重 待 以 大 国 担 当, 以 此 期 待, 适 用 于 艾 滋 病 关 联 者 的 人 权 保 障, 焉 能 不 有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是 所 盼 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