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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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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 表 五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書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評 點 制 ) 申 請 工 作 類 別 :( 請 填 項 目 代 號 ) 申 請 項 目 :( 單 選 ) 類 別 : A (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 項 目 : ( 參 考 申 請 應 備 件, 填 寫 代 號 ) 行 業 類 別 代 碼 : 新 聘 展 延 提 前 解 聘 退 費 補 件 其 他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申 請 單 位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單 位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單 位 章 負 責 人 章 負 責 人 申 請 單 位 勞 保 證 號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號 ( 限 律 師 技 師 個 人 申 請 者 填 寫 ) 單 位 所 在 本 申 請 案 回 函 投 遞 縣 鄉 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 區 里 街 ( 應 與 單 位 設 立 登 記 相 符 ) 同 上 開 單 位 所 在 ( 免 填 以 下 資 料 ) 縣 鄉 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 區 里 街 姓 名 電 話 傳 真 連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傳 真 申 請 單 位 Email ( 提 供 後 續 案 件 重 要 訊 息 聯 洽 用, 相 關 說 明 請 見 備 註 ) 本 案 聘 僱 之 具 體 理 由 並 說 明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正 面 效 益 ( 展 延 案 免 填 ): 本 申 請 案 如 係 委 託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請 勾 選, 並 填 寫 以 下 欄 位 資 料 受 委 託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 許 可 證 字 號 : 專 業 人 員 : ( 須 親 自 簽 名 ) 單 位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聯 絡 電 話 : 負 責 人 章 單 位 章 本 申 請 案 回 函 欲 親 自 取 件 者 請 打 ˇ 並 加 附 親 自 領 件 聲 明 書 收 章 收 專 用 區 收 號 備 註 :1. 本 欄 位 為 非 必 填 項, 請 依 貴 單 位 需 求 填 寫, 應 填 寫 貴 單 位 固 定 聯 洽 窗 口 ( 未 隨 承 辦 人 更 替 而 變 動 ) 2.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信 箱 係 作 為 未 來 規 劃 傳 遞 本 申 請 案 之 申 辦 進 度 通 知 與 本 申 請 案 聘 僱 期 間 屆 滿 通 知 服 務 之 用 ( 將 於 期 滿 前 2 個 月 通 知, 惟 原 聘 僱 期 間 未 達 6 個 月 者 不 納 入 通 知 服 務 ) 1

附 表 六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評 點 制 ) 申 請 單 位 ( 雇 主 ) 名 稱 : 單 位 章 : 姓 名 中 最 高 學 歷 Surname 英 Given name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職 業 類 別 代 碼 國 籍 ( 或 地 區 )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 註 ) 西 出 生 日 期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 起 ) 年 月 日 聘 僱 期 間 ( 訖 ) 年 月 日 新 臺 幣 編 號 相 No.1 片 請 貼 相 片 一 張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申 請 在 臺 工 作 姓 名 曾 獲 評 點 制 許 可 ( 請 填 寫 原 許 可 號 : ) 中 最 高 學 歷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Surname 英 Given name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職 業 類 別 代 碼 申 請 在 臺 工 作 國 籍 ( 或 地 區 )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 註 ) 曾 獲 評 點 制 許 可 ( 請 填 寫 原 許 可 號 : ) 西 出 生 日 期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 起 ) 年 月 日 聘 僱 期 間 ( 訖 ) 年 月 日 新 臺 幣 編 號 相 No.2 片 請 貼 相 片 一 張 姓 名 中 最 高 學 歷 Surname 英 Given name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職 業 類 別 代 碼 國 籍 ( 或 地 區 ) 每 月 平 均 薪 資 ( 註 ) 西 出 生 日 期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 起 ) 年 月 日 聘 僱 期 間 ( 訖 ) 年 月 日 新 臺 幣 編 號 相 No.3 片 請 貼 相 片 一 張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申 請 在 臺 工 作 曾 獲 評 點 制 許 可 ( 請 填 寫 原 許 可 號 : ) 註 : 如 係 1 個 月 以 下 之 短 期 工 作, 請 填 寫 本 次 聘 期 薪 資 報 酬 2

附 表 七 聘 僱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工 作 評 點 表 外 國 人 姓 名 : (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 評 點 項 目 內 容 及 等 級 配 點 1. 學 歷 博 士 學 位 ( 本 項 為 必 勾 選 項 )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2. 聘 僱 薪 資 月 平 均 新 臺 幣 47,971 元 及 以 上 40,000 元 ~47,970 元 35,000 元 ~39,999 元 31,5 元 ~34,999 元 3. 工 作 經 驗 2 年 及 以 上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4. 具 擔 任 該 職 務 資 格 5. 我 國 語 言 經 華 語 能 力 檢 定 達 流 利 等 級 以 上 高 階 等 級 進 階 等 級 6. 多 國 語 言 具 有 華 語 以 外 之 2 項 及 以 上 他 國 語 言 能 力 具 有 華 語 以 外 之 1 項 他 國 語 言 能 力 30 10 40 30 10 10 勾 選 ( 由 外 國 人 / 申 請 單 位 自 評 勾 選 ) 勾 選 ( 由 受 理 單 位 檢 核 ) 具 有 企 業 所 需 各 該 職 務 特 殊 專 長 能 力 者 7. 他 國 成 長 經 驗 具 有 於 他 國 連 續 居 留 6 年 以 上 之 成 長 經 歷 10 8.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配 合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相 關 政 策 之 企 業 受 僱 者 合 格 點 數 :70 點 合 計 點 點 說 明 : 一 各 評 點 項 目 至 多 只 能 勾 選 一 個 二 各 評 點 項 目 應 檢 附 之 件, 請 參 見 評 點 制 最 新 相 關 公 告 三 所 附 件 非 中 ( 或 英 ), 應 翻 譯 成 中 ( 或 英 ) 四 所 附 件 為 影 本 者, 請 加 蓋 申 請 單 位 大 小 章, 並 註 記 " 與 正 本 相 符 " 字 樣 五 前 已 獲 評 點 制 許 可, 後 續 展 延 許 可 或 轉 換 雇 主 之 申 請, 應 檢 附 近 一 年 度 薪 資 證 明 影 本 及 評 點 表 且 達 規 定 點 數, 並 檢 核 與 前 次 評 點 各 項 評 點 點 數, 如 有 增 加 該 項 評 點 者, 應 檢 附 該 項 佐 證 資 料, 始 得 列 計 ( 前 次 已 獲 評 點 制 許 可 之 申 請 案, 各 項 評 點 項 已 檢 附 佐 證 件 者, 於 再 次 申 請 時, 得 免 再 檢 附 ) 30 25 10 外 國 人 簽 名 : 申 請 單 位 用 印 : (foreigner s Signature) 外 國 人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ARC No.) 單 位 章 負 責 人 章 \ 3

應 備 申 請 件 一 覽 表 評 點 項 目 1. 學 歷 2. 聘 僱 薪 資 3. 工 作 經 驗 4. 擔 任 職 務 資 格 內 容 及 等 級 點 數 應 備 件 及 說 明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每 月 平 均 新 臺 幣 四 萬 七 千 九 百 七 一 元 以 上 每 月 平 均 新 臺 幣 四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四 萬 七 千 九 百 七 一 元 每 月 平 均 新 臺 幣 三 萬 五 千 元 以 上 未 達 四 萬 元 每 月 平 均 新 臺 幣 三 萬 一 千 五 百 二 元 以 上 未 達 三 萬 五 千 元 三 二 四 三 二 僑 外 生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雇 主 與 僑 外 生 簽 妥 之 勞 動 契 約 書 影 本, 契 約 內 容 應 載 明 每 月 平 均 聘 僱 薪 資 ( 以 新 臺 幣 計 ) 雙 方 名 稱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及 聘 僱 期 間 等 二 年 以 上 二 僑 外 生 國 內 外 專 職 工 作 之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一 年 以 上 未 達 二 年 具 有 企 業 所 需 該 職 務 特 殊 專 長 能 力 者 二 僑 外 生 具 職 務 特 殊 專 長 能 力 之 證 明 件 影 本 ( 如 擔 任 該 職 務 所 需 之 專 業 訓 練 修 習 課 程 技 能 檢 定 創 作 著 作 比 賽 得 獎 專 利 等 證 明 ) 5. 華 語 語 能 力 經 華 語 能 力 檢 定 達 流 利 等 級 以 上 經 華 語 能 力 檢 定 達 高 階 等 級 經 華 語 能 力 檢 定 達 進 階 等 級 三 二 五 二 下 列 件 之 一 : 一 僑 外 生 華 語 能 力 檢 定 進 階 以 上 等 級 之 證 明 件 影 本 二 僑 外 生 曾 學 習 華 語 具 有 下 列 證 明 件 影 本 之 一 : ( 一 )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修 習 國 ( 中 ) 課 程 之 成 績 證 明 : 1. 流 利 : 八 分 以 上 2. 高 階 : 七 至 七 九 分 3. 進 階 : 六 至 六 九 分 ( 二 ) 學 習 華 語 ( 中 ) 時 數 證 明 件 : 1. 流 利 : 在 臺 學 習 華 語 ( 中 ) 時 數 達 九 百 六 小 時 以 上, 或 其 他 地 區 學 習 一 千 九 百 二 小 時 以 上 2. 高 階 : 在 臺 學 習 華 語 ( 中 ) 時 數 達 四 百 八 小 時 以 上, 或 其 他 地 區 學 習 九 百 六 小 時 以 上 3. 進 階 : 在 臺 學 習 華 語 ( 中 ) 時 數 達 三 百 六 小 時 以 上, 或 其 他 地 區 學 習 七 百 二 小 時 以 上 4

評 點 項 目 6. 他 國 語 言 能 力 內 容 及 等 級 點 數 應 備 件 及 說 明 具 有 華 語 以 外 二 項 以 上 他 國 語 能 力 具 有 華 語 以 外 一 項 他 國 語 能 力 二 下 列 件 之 一 : 一 僑 外 生 他 國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件 影 本 二 僑 外 生 修 習 他 國 語 言 達 三 百 六 小 時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影 本 三 僑 外 生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之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證 明 托 福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英 國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法 國 化 協 會 法 語 鑑 定 (DELF)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中 國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辦 理 之 俄 能 力 測 驗 等 7. 他 國 成 長 經 驗 具 有 於 他 國 連 續 居 留 六 年 以 上 之 成 長 經 驗 僑 外 生 具 他 國 成 長 經 歷 之 下 列 任 一 證 明 件 影 本, 依 身 分 別 : 一 僑 生 1. 海 外 聯 招 會 或 學 校 核 發 之 僑 生 入 學 許 可 2. 海 外 聯 招 會 當 年 分 發 入 學 之 榜 單 3. 海 外 聯 招 會 出 具 之 錄 取 證 明 4. 取 得 學 位 之 學 校 所 出 具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件 5. 僑 務 委 員 會 出 具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六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二 港 澳 生 1. 海 外 聯 招 會 或 學 校 核 發 之 港 澳 生 入 學 許 可 2. 海 外 聯 招 會 當 年 分 發 入 學 之 榜 單 3. 海 外 聯 招 會 出 具 之 錄 取 證 明 4. 取 得 學 位 之 學 校 所 出 具 港 澳 生 身 分 證 明 件 三 外 國 學 生 1. 取 得 學 位 之 學 校 所 核 發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許 可 2. 取 得 學 位 之 學 校 所 出 具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證 明 件 8.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合 格 分 數 配 合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相 關 政 策 之 企 業 受 僱 者 二 七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雇 主 配 合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之 證 明 件 影 本 如 : 一 符 合 卓 越 中 堅 企 業 之 資 格 二 在 臺 設 立 營 運 總 部 之 企 業 (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認 定 函 ) 三 在 臺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之 企 業 ( 執 行 單 位 核 定 函 ) 四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核 發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相 關 政 策 之 認 定 函 或 證 明 件 5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應 備 件 (A 類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專 用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配 額 評 點 制 ) 一 申 請 聘 僱 許 可 應 備 下 列 件 : 1. 申 請 書 ( 評 點 制 如 附 表 5) 2. 機 構 負 責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外 國 護 照 影 本 3. 機 構 立 案 登 記 證 明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營 業 額 證 明 特 許 事 業 許 可 證 等 影 本 ( 詳 請 參 閱 註 ) 4. 聘 僱 契 約 書 影 本 或 副 本 ( 應 載 明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姓 名 國 籍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報 酬 ( 新 臺 幣 ) 聘 僱 期 間 及 經 雙 方 簽 章 ) 5.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如 表 6, 並 請 黏 貼 相 片 一 張 ) 6.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護 照 影 本 7.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8. 評 點 制 評 點 表 ( 如 附 表 7) 及 符 合 各 評 點 項 目 應 備 件 學 經 歷 件 注 意 事 項 : (1) 經 公 告 特 定 國 家 之 件 需 先 送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者, 請 先 辦 理 驗 證 (2) 經 驗 證 之 件 請 務 必 自 行 留 正 本 或 備 份 9. 審 查 費 收 據 正 本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每 一 申 請 案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10.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未 滿 歲 時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其 聘 僱 之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護 照 影 本 11. 申 請 聘 僱 日 前 一 年 曾 經 核 准 受 聘 僱 其 他 雇 主, 應 檢 附 上 一 年 度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核 發 之 外 僑 綜 合 所 得 稅 納 稅 證 明 書 影 本 ( 依 法 免 納 所 得 稅 者 免 附 )( 如 申 請 時, 因 時 間 因 素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申 報 作 業 者, 請 檢 附 經 國 稅 局 驗 證 之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委 託 代 理 書 ) 12. 各 申 請 工 作 除 上 述 之 應 備 件 外, 應 加 附 之 件 :(A 類 專 門 性 技 術 性 工 作 ) 項 目 加 附 件 01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工 作 雇 主 應 檢 具 取 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登 記 之 營 造 業 資 格 或 取 得 建 築 師 開 證 明 及 2 年 以 上 建 築 經 驗 之 證 明 件 02 交 通 事 業 工 作 1. 聘 僱 航 空 器 運 渡 試 飛 者, 應 檢 附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許 可 證 影 本,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檢 附 航 空 器 運 渡 或 試 飛 駕 駛 員 資 格 證 明 所 需 機 型 檢 定 證 體 格 合 格 證 明 年 度 考 驗 紀 錄 影 本 2. 聘 僱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訓 練 工 作 者, 應 檢 附 計 畫 書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許 可 證 影 本,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檢 附 航 空 器 訓 練 教 師 資 格 證 明 所 需 機 型 檢 定 證 體 格 合 格 證 明 年 度 考 驗 紀 錄 影 本 3. 聘 僱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應 檢 附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許 可 證 影 本,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檢 附 駕 駛 員 資 格 證 明 所 需 機 型 檢 定 證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體 格 合 格 證 明 影 本 年 度 考 驗 紀 錄 影 本 4. 聘 僱 普 通 航 空 業 駕 駛 員 應 檢 附 計 畫 書 普 通 航 空 業 許 可 證,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檢 附 正 駕 駛 資 格 證 明 件 影 本 所 需 機 型 檢 定 證 體 格 合 格 證 明 影 本 5.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擔 任 航 運 事 業 之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機 體 或 通 信 簽 證 工 作 應 檢 附 : 有 效 檢 定 證 明 件 或 航 空 器 維 修 或 相 關 技 術 5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件 6.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擔 任 導 遊 領 隊 及 旅 行 業 經 理 人 須 分 別 檢 附 導 遊 執 業 證 書 領 隊 執 業 證 書 及 旅 行 業 經 理 人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03 財 稅 金 融 服 務 工 作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會 計 師 證 書 影 本,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符 合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金 融 事 業 負 責 人 資 格 證 明 件 影 本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符 合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證 券 期 貨 事 業 經 理 人 或 業 務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件 影 本,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符 合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產 壽 險 公 司 總 經 理 同 意 證 明 04 不 動 產 經 紀 工 作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不 動 產 經 記 人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營 業 員 測 定 合 格 證 明 件 影 本 註 05 移 民 服 務 工 作 移 民 業 務 註 冊 登 記 證 影 本 註 06 律 師 專 利 師 工 作 1. 聘 僱 律 師 之 雇 主 :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或 外 國 法 律 師 之 執 業 執 照 ; 2. 聘 僱 專 利 師 之 雇 主 : 中 華 民 國 專 利 師 或 律 師 之 執 業 執 照 或 中 華 民 國 專 利 代 理 人 之 證 明 件 3.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律 師 工 作 須 附 律 師 證 書 影 本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專 利 師 工 作 須 附 專 利 師 證 書 影 本 07 技 師 工 作 雇 主 應 檢 附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影 本 或 技 師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之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技 師 執 業 證 照 影 本 08 醫 療 保 健 工 作 雇 主 應 檢 附 醫 事 機 構 之 證 明 件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醫 事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09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註 10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工 作 圖 書 館 及 檔 案 保 存 業 與 博 物 館 歷 史 遺 址 及 類 似 機 構 工 作 之 立 案 證 明 件 註 11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立 案 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或 教 學 醫 院 之 證 明 件 12 獸 醫 師 工 作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獸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3 製 造 業 工 作 註 14 批 發 業 註 15 其 他 工 作 註 6

註 : 從 事 不 動 產 經 紀 工 作 移 民 服 務 工 作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工 作 - 出 版 事 業 電 影 業 無 線 有 線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業 藝 及 運 動 服 務 業 休 閒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工 作 批 發 業 工 作 其 他 工 作 等 工 作 類 別, 應 加 附 下 列 資 格 要 件 證 明 件 之 一 1. 本 國 公 司 設 立 未 滿 1 年 者,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1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1 年 或 前 3 年 度 平 均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平 均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2. 外 國 分 公 司 設 立 未 滿 1 年 者, 在 國 內 營 運 資 金 達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1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1 年 或 前 3 年 度 平 均 營 業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100 萬 元 以 上 或 平 均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40 萬 元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3.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許 可 之 外 國 公 司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且 在 臺 有 工 作 實 績 之 證 明 件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研 發 中 心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之 證 明 件 註 1: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之 雇 主 為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者, 應 檢 附 之 件 如 下 : (1) 財 團 法 人 : 設 立 未 滿 1 年 者, 設 立 基 金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1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1 年 或 前 3 年 度 平 均 業 務 支 出 費 用 達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以 上 (2) 社 團 法 人 : 社 員 人 數 達 50 人 以 上 之 證 明 件 (3)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在 臺 設 立 之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證 明 件 二 申 請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應 備 件 ( 請 依 順 序 排 列 ): 1. 申 請 書 ( 如 表 一 ) 2. 審 查 費 收 據 正 本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每 一 申 請 案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3.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如 表 二, 並 請 黏 貼 相 片 一 張 ) 4.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護 照 影 本 5. 續 聘 契 約 書 影 本 或 副 本 ( 應 載 明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姓 名 國 籍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報 酬 聘 僱 期 間 及 經 雙 方 簽 章 ) 6. 原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7.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上 年 度 或 最 近 一 次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影 本 ( 倘 上 年 度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聘 僱 許 可 工 作 之 事 實, 應 併 附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上 年 度 之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 及 外 僑 綜 所 稅 納 稅 證 明 書 影 本 ( 依 法 免 納 所 得 稅 者 免 附 ) ( 如 申 請 時, 因 時 間 因 素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申 報 作 業 者, 請 檢 附 經 國 稅 局 驗 證 之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委 託 代 理 書 ) 8.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附 有 效 檢 定 證 影 本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影 本, 駕 駛 員 訓 練 教 師 附 訓 練 成 果 體 格 合 格 證 明 影 本, 普 通 航 空 業 駕 駛 員 附 檢 定 證 影 本 體 格 合 格 證 明 影 本 9. 機 構 立 案 登 記 證 明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或 特 許 事 業 許 可 證 等 影 本 10. 以 下 各 類 應 於 展 延 時 檢 附 營 業 實 績 證 明 件 :( 詳 請 參 閱 註 ) A04 不 動 產 經 紀 工 作 A09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A10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工 作 - 出 版 事 業 電 影 業 無 線 有 線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業 藝 及 運 動 服 務 業 休 閒 服 務 業 A13 製 造 業 工 作 A14 批 發 業 工 作 A15 其 他 類 工 作 11. 展 延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之 雇 主 為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者, 應 檢 附 之 件, 詳 請 參 閱 註 1 三 辦 理 終 止 聘 僱 關 係 ( 解 聘 ) 應 備 件 :1. 申 請 書 2.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3. 居 留 證 影 本 4. 聘 僱 關 係 終 止 證 明 件 四 申 請 補 發 聘 僱 許 可 證 明 應 檢 附 件 :1. 申 請 書 2. 補 發 事 由 切 結 書 五 填 表 說 明 : 有 關 申 請 書 之 申 請 案 件 類 別 僅 須 填 寫 項 次 代 號 即 可, 如 一 二,1 2 或 A B,01 02.. 若 無 細 目 區 分 者, 該 項 免 填 備 註 : 若 上 述 資 料 及 證 明 件 係 為 影 本 者, 應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字, 並 加 蓋 申 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與 件, 經 查 屬 實, 將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7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注 意 事 項 所 謂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係 指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係 從 事 下 列 工 作 : A.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之 工 作 B. 僑 外 投 資 事 業 之 主 管 C. 學 校 教 師 D. 補 習 班 語 教 師 E. 運 動 教 練 及 運 動 員 F. 藝 術 及 演 藝 工 作 一 申 請 方 式 : 1. 申 請 案 件 由 專 人 送 至 6 號 收 件 櫃 台 辦 理 (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號 10 樓 ) 2. 利 用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郵 寄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號 10 樓, 收 件 人 註 明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 收 3. 有 關 申 請 書 表 可 至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wda.gov.tw/)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許 可 ( 白 領 )-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或 至 機 關 服 務 台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號 10 樓 ) 索 取 二 申 請 作 業 可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三 申 辦 作 業 時 間 : 若 資 料 齊 全, 且 雇 主 及 外 國 人 均 符 合 所 訂 定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一 般 約 需 7 至 10 個 工 作 日 四 審 查 費 繳 交 方 式 :( 每 案 新 台 幣 500 元 ) 1. 利 用 郵 政 劃 撥, 劃 撥 戶 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聘 僱 許 可 收 費 專 戶, 劃 撥 帳 號 :19058848 2. 至 機 關 收 費 櫃 台 現 場 繳 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號 10 樓 ) 五 若 資 料 及 證 明 件 係 為 影 本 者, 應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字, 並 加 蓋 申 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與 件, 經 查 屬 實, 將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申 請 單 位 ( 人 ) 如 要 親 自 取 件, 須 填 具 親 自 領 件 聲 明 書, 並 指 派 專 人 至 機 關 指 定 櫃 台 送 件 申 請, 始 可 於 核 准 後 憑 收 件 回 條 親 自 領 取, 倘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未 親 自 領 取 者 機 關 將 以 掛 號 寄 出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39 號 10 樓 ) 七 雇 主 如 有 繼 續 聘 僱 需 要 者 應 聘 僱 許 可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日 前 4 個 月 期 間 內 檢 附 相 關 之 件 申 請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但 聘 僱 許 可 期 間 不 足 6 個 月 者, 應 於 聘 僱 許 可 期 間 逾 三 分 之 二 後, 始 得 申 請 八 有 關 聘 僱 外 國 人 工 作 之 雇 主 資 格 外 國 人 資 格 及 工 作 內 容, 需 符 合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6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九 查 詢 電 話 :(02)23801712 23801725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