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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證 管 理 制 度 科 技 產 業 常 見 案 例 研 析

臺 灣 空 氣 污 染 管 理 方 式 的 沿 革 臺 灣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由 污 染 行 為 管 理 進 入 管 末 管 理 乃 至 於 目 前 廣 泛 應 用 的 污 染 預 防 與 經 濟 誘 因 雙 軌 策 略 1992~ 迄 今 發 展 階 段 總 量 管 制 健 康 風 險 管 理 HAPs 及 PM 2.5 1951~1971 年 1975~1991 年 污 染 預 防 管 理 經 濟 誘 因 策 略 管 末 管 理 行 為 管 制 生 煤 管 制 許 可 證 與 排 污 費 排 放 標 準 目 測 判 煙

許 可 證 管 理 制 度 沿 革 台 灣 許 可 證 管 理 制 度, 自 1993 年 起, 逐 批 公 告 應 申 請 之 對 象, 現 已 公 告 八 批 次, 約 9 千 餘 家 工 廠 取 得 約 16,000 餘 張 操 作 許 可 證, 其 中 氮 硫 氧 化 物 納 管 率 可 達 95% 主 管 機 關 由 事 前 審 查, 確 保 工 廠 於 符 合 各 項 法 規 規 定, 方 能 設 置 及 操 作, 以 達 污 染 預 防 管 理 之 目 的 許 可 內 容 係 整 合 空 污 法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須 具 可 查 核 性, 業 者 可 從 許 可 證 核 定 內 容 瞭 解 應 符 合 之 規 定 及 應 盡 之 義 務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管 制 對 象 管 制 對 象 : 管 制 對 象 : 自 1993 年 起, 採 分 批 次 公 告, 凡 具 有 公 告 條 件 中 所 描 述 之 污 染 源 使 用 原 ( 物 ) 料 或 產 品 製 造 者, 即 屬 於 該 批 次 之 對 象 依 空 污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指 定 公 告 應 申 請 設 置 變 更 或 操 作 許 可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公 告 截 條 至 件 九 篩 十 選 二 年 原 三 則 月 : 底 止, 環 保 署 已 公 告 七 批 次 公 私 場 所 1. 美 應 國 申 28 請 類 設 重 置 大 及 污 操 染 作 行 許 業 可 製 證 程 之 2. 台 灣 本 土 性 固 行 定 業 污 染 源 特 性 3.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排 序 4.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較 多 且 處 分 較 多 之 行 業 製 程 公 告 對 象 篩 選 原 則 : 公 告 現 況 - 目 前 共 計 公 告 八 批 次 第 一 批 :1993/10/15 美 國 二 十 八 類 重 大 污 染 行 業 製 程 我 國 本 土 性 行 業 污 染 特 性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排 序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較 多 且 處 分 較 多 之 行 業 製 程 第 二 批 :1994/05/25 第 三 批 :1995/01/04 第 四 批 :1995/09/16 第 五 批 :1996/06/03 第 六 批 :1997/02/11 第 七 批 :1998/02/10 第 八 批 :2005/09/06

固 定 污 染 源 許 可 管 制 對 象 公 告 批 次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第 三 批 第 四 批 第 五 批 第 六 批 第 七 批 第 八 批 水 泥 業 電 弧 爐 煉 鋼 大 型 鍋 爐 石 化 業 等 公 告 對 象 鋼 鐵 初 級 冶 煉 非 鐵 金 屬 初 級 二 級 冶 煉 廢 棄 物 焚 化 爐 紙 漿 業 PU 合 成 皮 製 造 業 石 油 煉 製 業 石 油 化 工 製 造 業 部 份 製 程 人 造 纖 維 灰 鐵 鋼 鐵 鑄 造 程 序 半 導 體 製 造 程 序 等 耐 火 材 料 製 造 業 農 業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造 業 輪 胎 製 造 業 化 學 肥 料 製 造 業 石 灰 製 造 業 顏 料 漆 料 染 料 相 關 產 品 製 造 業 活 性 炭 工 業 製 造 業 等 界 面 活 性 劑 製 造 程 序 清 潔 劑 製 造 程 序 洗 衣 粉 製 造 程 序 金 屬 軋 造 程 序 金 屬 熱 處 理 程 序 粉 末 冶 金 程 序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程 製 藥 / 一 般 製 藥 程 序 電 器 表 面 塗 裝 飼 料 製 造 程 序 等 鋼 鐵 鑄 造 程 序 灰 鐵 鑄 造 程 序 非 鐵 金 屬 鑄 造 程 序 非 鐵 金 屬 二 次 冶 煉 程 序 電 線 電 纜 製 造 程 序 石 膏 製 造 程 序 合 板 製 品 製 造 程 序 堆 置 場 且 堆 置 體 積 三 千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等 石 材 製 品 製 造 業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電 容 器 及 電 阻 製 造 業 木 造 品 製 造 業 化 妝 品 製 造 業 不 織 布 製 造 業 食 品 製 造 / 處 理 業 原 子 碳 製 造 業 酒 類 釀 造 配 製 業 塑 膠 製 品 加 工 業 胺 類 製 造 業 瀝 青 屋 頂 覆 蓋 物 製 造 業 等 乾 洗 作 業 程 序 接 著 劑 作 業 程 序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程 序 矽 砂 製 造 程 序 水 泥 製 品 製 造 程 序 印 刷 作 業 程 序 土 石 礦 開 採 運 輸 作 業 程 序 等 膠 帶 製 造 程 序 塑 膠 押 出 或 吹 膜 成 型 程 序 光 碟 片 製 造 程 序 光 電 材 料 元 件 或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程 序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表 面 塗 裝 程 序 被 動 元 件 製 造 程 序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或 處 理 程 序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程 序 揮 發 性 有 機 液 體 儲 存 程 序 等

申 請 許 可 證 種 類 及 申 請 時 機 設 置 許 可 證 凡 新 設 或 變 更 固 定 污 染 源, 應 於 新 設 或 變 更 前 申 領 設 置 許 可 證 操 作 許 可 證 取 得 設 置 許 可 者, 於 操 作 前 需 取 得 操 作 許 可 證 始 得 開 始 操 作 另 依 據 空 污 法 第 七 十 六 條 規 定, 既 存 固 定 污 染 源 須 於 公 告 後 二 年 內 申 請 操 作 許 可 證

設 置 許 可 申 請 作 業 設 置 許 可 證 申 請 文 件 必 備 文 件 申 請 表 ( 公 私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 技 師 簽 證 ( 工 作 底 稿 影 本 需 保 存 備 查 ) 及 保 證 書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設 置 許 可 證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污 染 預 防 審 查, 確 認 各 項 條 件 能 符 合 標 準 後, 同 意 設 廠 一 計 畫 目 標 二 污 染 源 廠 場 周 界 外 兩 公 里 範 圍 環 境 座 落 圖 說 三 廠 場 設 施 平 面 配 置 圖 說 四 生 產 製 程 流 程 圖 說 及 產 製 期 程 五 與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有 關 之 原 ( 物 ) 料 與 燃 料 之 種 類 成 分 及 用 量, 產 品 種 類 及 生 產 量 六 與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有 關 之 原 ( 物 ) 料 與 燃 料 之 輸 送 貯 存 及 堆 置 方 式 七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種 類 成 分 濃 度 及 其 排 放 量 八 空 氣 污 染 收 集 及 排 放 管 道 設 施 防 制 設 施 之 種 類 構 造 效 能 流 程 使 用 狀 況 及 設 計 圖 說 九 空 氣 污 染 收 集 及 排 放 管 道 設 施 防 制 設 施 之 設 置 經 費 及 進 度 十 公 私 場 所 設 立 施 工 期 間 採 取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十 一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設 置 許 可 申 請 作 業 設 置 階 段 污 染 預 防 審 查 功 能 : 位 於 二 級 防 制 區 之 工 廠, 須 依 公 告 之 模 式 模 擬 規 範 進 行 空 氣 品 質 模 擬, 檢 具 之 文 件 應 符 合 公 告 之 模 式 模 擬 規 範 位 於 三 級 防 制 區 之 工 廠, 除 須 依 前 述 須 進 行 模 式 模 擬 外, 另 應 採 行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相 關 內 容 應 符 合 公 告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10

設 置 完 成 後 之 操 作 許 可 證 申 請 應 提 報 之 文 件 操 作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操 作 許 可 申 請 作 業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差 異 說 明 書 試 車 計 畫 書, 其 內 容 如 下 : 1. 試 車 步 驟 或 程 序 及 達 到 申 請 最 大 產 能 操 作 條 件 所 需 日 數 2. 推 估 各 試 車 步 驟 或 程 序 之 空 氣 污 染 物 產 生 情 形 及 防 範 污 染 排 放 超 過 標 準 或 限 制 範 圍 之 措 施 3.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檢 測 計 畫 操 作 許 可 證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試 車 驗 證, 驗 證 確 實 能 符 合 標 準 後 同 意 運 作 試 車 條 件 : 操 作 條 件 應 達 操 作 許 可 證 申 請 最 大 產 量 原 ( 物 ) 料 及 燃 料 使 用 量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我 國 許 可 證 管 理 內 涵 政 策 目 標 以 合 法 性 為 基 礎, 進 行 合 理 性 審 查, 以 達 政 策 之 目 標 合 法 性 排 放 標 準 環 評 承 諾 設 施 規 範 合 理 性 審 查 BACT 容 許 增 量 限 值 其 他 規 定 製 程 規 模 原 物 料 量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原 理 規 格 效 率 廢 氣 來 源 組 成 流 向 廢 氣 排 放 量 濃 度 學 理 經 驗 專 業 審 查 人 員 的 訓 練 與 管 理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_ 合 法 性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法 規 符 合 度 審 查 之 基 本 原 則 : 許 可 審 核 相 關 規 定 排 放 標 準 BACT 環 評 承 諾 其 他 規 定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_ 合 理 性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合 理 性 審 查 之 基 本 原 則 : 在 於 對 公 私 場 所 提 報 之 製 程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及 排 放 管 道 廢 氣 排 放 狀 況 等 各 項 資 料 內 容 之 合 理 性 製 程 規 模 原 物 料 量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原 理 規 格 效 率 廢 氣 來 源 組 成 流 向 廢 氣 排 放 量 濃 度 學 理 經 驗 審 查 人 員 與 技 術 的 養 成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_ 合 理 性 審 查 製 程 規 模 原 物 料 量 合 理 性 審 查 質 量 平 衡 物 料 流 向 年 / 月 / 日 / 時 最 大 量 比 例 操 作 日 數 / 時 數 主 產 品 之 產 出 / 轉 換 率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_ 合 理 性 審 查 廢 氣 來 源 組 成 流 向 廢 氣 來 源 和 操 作 型 態 單 元 廢 氣 組 成 特 徵 條 件 多 股 廢 氣 合 流 平 衡 主 產 品 之 產 出 / 轉 換 率 產 生 廢 氣 之 設 備 單 元 物 料 進 出 平 衡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_ 合 理 性 審 查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原 理 規 格 效 率 防 制 設 備 原 理 對 廢 氣 成 份 之 有 效 性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預 估 值 防 制 設 備 規 格 ( 重 要 操 作 參 數 ) 設 備 規 格 和 操 作 參 數 之 合 理 性 設 備 組 合 序 列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_ 合 理 性 審 查 廢 氣 排 放 量 成 份 濃 度 製 程 各 單 元 來 源 比 例 廢 氣 特 徵 ( 溫 度 壓 力 含 水 率 ) 防 制 設 備 規 格 ( 重 要 操 作 參 數 ) 污 染 物 濃 度 污 染 物 流 率 變 化 和 控 制 效 率 之 一 致 性

擇 一 定 數 量 檢 測 應 注 意 要 項 案 例 說 明 某 光 電 廠 相 同 型 式 污 染 源 設 備 眾 多, 同 一 製 程 有 多 組 污 染 源 設 備, 分 別 排 放 至 多 根 管 道, 其 中 污 染 源 廢 氣 經 防 制 設 備 後 擇 二 根 管 道 排 放, 欲 申 請 以 一 根 管 道 進 行 定 檢, 工 廠 申 請 擇 一 檢 測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20

擇 一 定 數 量 檢 測 應 注 意 要 項 注 意 要 項 說 明 1. 擇 一 定 數 量 進 行 檢 測 屬 地 方 環 保 局 審 核 之 權 責, 非 屬 受 委 託 機 關 審 查 範 圍 2. 定 期 檢 測 之 目 的 係 用 以 確 認 公 私 場 所 排 放 結 果 是 否 合 於 標 準 3. 而 擇 一 檢 測 之 目 的 係 降 低 業 者 檢 測 費 用 之 負 擔, 故 在 相 同 條 件 下 之 數 個 固 定 污 染 源, 得 取 一 定 比 例 進 行 檢 測 4. 因 此 擇 一 檢 測 之 申 請 應 以 是 否 合 於 排 放 標 準 目 的 為 基 準 (1) 若 公 私 場 所 採 行 效 率 標 準, 擇 一 根 管 道 檢 測 則 無 法 驗 證 其 是 否 合 於 標 準 (2) 若 公 私 場 所 採 行 單 一 管 道 標 準, 擇 一 根 管 道 檢 測 方 式 則 可 用 以 確 認 公 私 場 所 是 否 合 於 標 準 21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條 件 申 請 建 議 案 例 說 明 鍋 爐 蒸 氣 產 生 程 序 (M01 ) 所 採 用 之 洗 滌 塔, 其 添 加 液 鹼 量 多 寡 係 以 ph 值 作 為 控 制 條 件, 爰 此 是 否 還 有 必 要 另 外 申 請 液 鹼 加 藥 量 或 藥 品 種 類 濃 度 等 參 數 嗎? 許 可 證 核 定 項 目 / 值 旋 風 分 離 器 廢 氣 入 口 溫 度 洗 滌 塔 後 之 洗 滌 液 ph 值 稽 查 結 果 100 ~300 300 7 ~9 6.77 添 加 之 液 鹼 量 150~300kg/day 110 以 洗 滌 塔 後 之 洗 滌 液 ph 值 控 制 加 藥 量 液 鹼 量 多 寡 無 法 判 定 正 常 運 轉 與 否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條 件 申 請 建 議 申 請 建 議 1. 許 可 審 查 時 應 裝 設 必 要 監 測 儀 表, 以 有 效 維 持 防 制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如 : 洗 滌 塔 之 獨 立 水 錶 ph 計 等 2. 因 洗 滌 塔 由 ph 值 自 行 控 制 加 藥 量, 不 須 核 定 加 藥 量, 藥 劑 種 類 濃 度 及 數 量 可 自 行 記 錄 備 查 3. 應 洗 滌 塔 加 藥 採 ph meter 控 制, 於 申 請 時 應 同 時 說 明 其 校 正 頻 率 23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條 件 申 請 原 則 案 例 說 明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條 件 申 請 合 理 性? 問 題 解 答 防 制 設 備 操 作 條 件 核 定 原 則 : (1) 儀 表 仍 應 核 定 有 效 操 作 範 圍 值, 利 於 查 核 (2) 儀 表 操 作 值 越 高 或 低 者, 對 於 處 理 效 果 越 佳 者 之 項 目, 核 定 上 或 下 限 值 即 可 ( 如 洗 滌 循 環 水 量 ) 24

RTO 因 設 備 特 性 其 含 氧 量 校 正 規 定 案 例 沸 石 濃 縮 轉 輪 後 之 VOCs 導 入 蓄 熱 式 高 溫 氧 化 爐 (RTO) 破 壞 處 理, 因 設 備 特 性 引 進 外 氣 或 製 程 氣, 非 密 閉 燃 燒, 是 否 須 適 用 含 氧 量 校 正 計 算 排 放 標 準? 說 明 1. 法 規 精 神 : 含 氧 率 校 正 規 範 目 的 係 為 避 免 業 者 刻 意 引 進 大 量 空 氣, 稀 釋 空 氣 污 染 物 濃 度, 減 少 管 末 處 理 費 用, 以 達 到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之 目 的 (1) 燃 燒 過 程 排 氣 中 之 氧 氣 百 分 率 如 無 特 別 規 定 則 以 6% 氧 氣 為 參 考 基 準, 非 燃 燒 過 程 則 以 未 經 稀 釋 之 乾 燥 排 氣 體 積 為 計 算 基 準 ( 固 定 源 排 放 標 準 第 11 條 ) (2)RTO 爐 因 防 制 設 施 操 作 特 性, 燃 燒 器 未 提 供 熱 能, 無 故 意 引 進 空 氣 稀 釋 處 理 程 序, 非 屬 燃 燒 過 程, 濃 度 毋 需 含 氧 量 校 正 25

RTO 焚 化 爐 排 放 污 染 物 種 之 申 請 案 例 說 明 破 壞 型 防 制 設 備 衍 生 污 染 物 採 用 破 壞 式 防 制 設 備 ( 如 RTO), 其 使 用 燃 料 所 產 生 氮 氧 化 物 及 其 排 放 量 之 核 定 問 題? 問 題 解 答 使 用 焚 化 設 備 處 理 製 程 廢 氣 時, 應 確 認 使 用 燃 料 種 類, 並 依 燃 料 造 成 之 空 氣 污 染 狀 況 核 定 於 許 可 證 內 使 用 重 油 天 然 氣 等 燃 料, 應 核 定 其 相 關 之 空 氣 污 染 物, 如 硫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等 26

案 例 非 核 定 於 許 可 之 衍 生 物 種 排 放 製 程 未 使 用 硫 酸, 但 於 後 端 洗 滌 塔 中 以 硫 酸 進 行 ph 調 整, 故 管 道 稽 查 檢 測 結 果 中 測 得 未 核 許 可 證 之 硫 酸 物 種, 是 否 有 違 法 之 疑 慮? 使 用 濃 硫 酸 等 藥 劑, 應 核 定 其 相 關 之 空 氣 污 染 物 ( 硫 酸 液 滴 ) 說 明 1. 不 以 違 反 許 可 證 管 理 辦 法 予 以 處 份, 惟 公 私 場 所 進 行 異 動, 補 登 載 排 放 物 種 項 目 2. 但 若 倘 稽 查 檢 測 結 果, 倘 該 項 物 種 超 過 本 法 20 條 所 定 之 排 放 限 值 者, 亦 應 規 定 依 20 條 規 定 作 為 處 分 27

管 道 出 口 加 蓋 其 煙 流 上 升 高 度 應 如 何 計 算? 問 題 解 答 1. 固 定 源 廢 氣 管 道 出 口 加 蓋, 將 阻 擋 煙 流 上 升, 亦 會 影 響 管 道 出 口 之 排 氣 速 度 (Vs), 致 排 氣 速 度 降 低, 則 煙 流 上 升 高 度 ( h) 及 有 效 高 度 (he) 亦 將 隨 之 減 少 2. 審 核 原 則 : (1) 排 放 管 道 有 效 高 度 計 算 多 以 管 道 出 口 未 加 蓋 情 形 計 算 若 有 加 蓋 者, 煙 流 上 升 高 度 ( h) 視 為 0 (2) 許 可 核 定 應 載 明 是 否 有 加 蓋 情 形 (3) 發 現 有 加 蓋, 屬 未 依 許 可 內 容 操 作, 應 重 新 估 算 標 準 值 或 模 式 模 擬 計 算 結 果 28

適 用 行 業 別 法 規 定 檢 之 申 報 方 式 案 例 說 明 網 路 申 報 適 用 對 象 問 題 解 答 半 導 體 及 其 他 特 定 行 業 別 法 規 規 範 之 定 期 檢 測 申 報 規 定 是 否 須 採 網 路 申 報? 1. 法 規 精 神 : 依 空 污 法 第 22 條 第 2 項 授 權 訂 定 之 特 定 行 業 別 法 規 規 範, 應 依 固 定 污 染 源 自 行 或 委 託 檢 測 及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以 電 子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定 期 檢 測 結 果 2. 注 意 事 項 : 現 行 公 告 定 檢 對 象 除 第 一 二 批 應 定 檢 對 象 外, 尚 有 半 導 體 光 電 業 及 膠 帶 業 排 放 標 準 規 定 對 象, 皆 須 以 電 子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29

定 期 檢 測 之 應 定 檢 時 間 認 定 原 則 問 題 說 明 某 光 電 廠 M01 液 晶 顯 示 器 製 程, 其 中 PA07 之 無 機 酸 於 100 年 4 月 18 日 進 行 第 一 次 定 檢, 氫 氟 酸 於 100 年 3 月 18 日 進 行 第 一 次 定 檢 相 同 管 道 之 各 污 染 物 檢 測 時 間 不 同, 應 如 何 認 定 101 年 應 檢 測 時 間? 問 題 解 答 1. 隨 意 選 擇 任 一 物 種 為 基 準 時,( 如 VOCs 無 機 酸 ) 則 會 有 檢 測 時 間 差 距 過 大 而 超 過 週 期 之 問 題 以 污 染 物 作 為 基 準 較 無 爭 議, 且 符 合 定 檢 目 的 精 神 2. 定 檢 時 間 之 認 定 應 依 管 道 各 別 污 染 物 及 對 應 之 檢 測 頻 率 分 別 計 算 30 30

定 期 檢 測 之 應 定 檢 時 間 認 定 原 則 ( 續 1) 問 題 說 明 某 廠 M01 液 晶 顯 示 器 製 程, 其 中 PA07 之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於 102 年 3 月 19 日 進 行 定 檢, 應 以 作 業 區 所 有 排 放 管 道 或 單 一 排 放 管 道 檢 測 日 來 計 算 電 子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期 限? 問 題 解 答 31 1. 申 報 注 意 事 項 : (1) 一 般 定 檢 : A. 應 依 單 一 排 放 管 道 完 成 檢 測 日 之 隔 日 起 30 日 內 認 定 申 報 期 限 B. 30 日 之 計 算 包 含 檢 測 公 司 之 檢 測 分 析 時 間 + 製 作 報 告 + 業 者 網 路 申 報 時 間 31

定 期 檢 測 之 應 定 檢 時 間 認 定 原 則 ( 續 2) 問 題 解 答 1. 申 報 注 意 事 項 : (2) 定 期 檢 測 併 同 許 可 試 車 檢 測 : 除 應 符 合 定 檢 管 理 辦 法 之 電 子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期 限 30 日 內 規 定 外, 亦 須 符 合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之 經 通 知 後 45 日 完 成 檢 測 並 提 報 檢 測 報 告 書, 戴 奧 辛 檢 測 得 延 長 15 日 之 規 定 2. 本 案 例 判 斷 結 果 : 32 32

定 期 檢 測 之 應 定 檢 時 間 認 定 原 則 ( 續 3) 問 題 說 明 光 電 廠 M01 液 晶 顯 示 器 製 程, 於 101 年 2 月 3 日 因 製 程 異 動 提 出 許 可 異 動 申 請, 101 年 6 月 1 日 取 得 新 證, 若 異 動 至 取 得 新 證 期 間 適 逢 應 執 行 定 期 檢 測, 是 否 得 於 免 測? 問 題 解 答 1. 試 車 與 定 期 檢 測 目 的 性 不 同, 且 法 源 授 權 亦 有 不 同, 故 不 應 辦 理 異 動 試 車 而 免 測 2. 實 務 上, 試 車 當 時 各 項 條 件 可 能 已 無 法 與 原 許 可 證 相 同, 無 法 定 檢 3. 公 私 場 所 應 依 據 定 期 檢 測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提 出 替 代 方 式 ( 以 試 車 替 代 定 期 檢 測 ), 經 同 意 後 方 可 執 行 之 4. 為 簡 化 行 政 負 荷, 公 私 場 所 於 申 請 試 車 時 同 時 說 明 以 試 車 替 代 定 檢 33 100 年 3 月 18 日 檢 測 101 年 2~4 月 應 完 成 檢 測 註 : 定 檢 替 代 方 案 的 核 定 屬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33

定 期 檢 測 之 應 定 檢 時 間 認 定 原 則 ( 續 4) 問 題 說 明 某 光 電 廠 M01 液 晶 顯 示 器 製 程, 各 管 道 污 染 物 應 定 期 檢 測 頻 率 如 下 表, 其 中 PA07 之 氫 氟 酸 於 100 年 3 月 18 日 進 行 第 一 次 定 檢 因 製 程 條 件 變 動 提 出 許 可 異 動 申 請, 101 年 6 月 1 日 取 得 新 證, 取 得 新 證 後 應 如 何 認 定 定 檢 時 間? 說 明 1. 申 請 變 更 異 動 一 款 者 : 為 重 新 申 請 許 可 對 象, 以 許 可 生 效 日 檢 測 頻 率 重 算 定 檢 起 算 日 2. 申 請 展 延 異 動 二 款 換 補 發 者 : 依 原 檢 測 頻 率 及 項 目 執 行 檢 測 34

污 染 源 作 業 區 申 請 原 則 問 題 說 明 某 廠 固 定 污 染 源 廢 氣 收 集 區 域 以 作 業 區 之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許 可 申 請 時 以 作 業 區 方 式 繪 製 製 程 流 程, 且 未 標 示 其 設 備 種 類 及 數 量, 導 致 環 保 局 執 行 許 可 查 核 時 不 易 檢 視 設 備 種 類 個 數 廢 氣 流 向 改 變 之 情 形 該 製 程 核 發 許 可 證 之 製 程 流 程 如 右 : 以 作 業 區 方 式 核 定 35

污 染 源 作 業 區 申 請 原 則 問 題 解 答 1. 說 明 : 依 許 可 申 請 書 填 表 說 明 中 作 業 區 定 義, 係 指 同 一 作 業 區 域 中 且 具 相 同 之 收 集 系 統 或 排 放 狀 況 之 數 個 污 染 源 者, 得 編 列 為 作 業 區, 並 為 使 許 可 審 查 機 關 有 效 辨 別 污 染 源 設 備 之 廢 氣 流 向 收 集 及 處 理 改 變 之 情 形, 因 此, 許 可 申 請 時, 除 以 污 染 源 核 定 方 式 申 請 相 關 項 目 數 值 外, 應 另 標 示 各 項 作 業 區 之 設 備 種 類 及 個 數 2.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若 作 業 區 中 污 染 源 具 有 不 同 收 集 方 式 導 入 不 同 防 制 設 備 處 理 等 情 形, 不 應 編 列 為 作 業 區 (2) 申 請 許 可 時, 應 另 標 示 各 作 業 區 所 屬 之 污 染 源 設 備 種 類 及 36 個 數

鍋 爐 以 廢 棄 物 為 燃 料 時 其 排 放 標 準 應 如 何 認 定? 問 題 解 答 1. 燃 生 煤 石 油 焦 水 煤 漿 鍋 爐, 應 依 一 般 行 業 固 定 源 標 準 核 定 2. 燃 廢 棄 物 及 相 同 性 質 物 質 鍋 爐, 適 用 廢 棄 物 焚 化 爐 排 放 標 準 (1) 粒 狀 物 硫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適 用 一 般 行 業 標 準, 含 氧 率 以 6% 校 正 (2) 戴 奧 辛 適 用 中 小 型 焚 化 爐 戴 奧 辛 標 準, 但 不 須 進 行 含 氧 率 校 正 應 定 期 檢 測 (3) 鉛 鎘 汞 適 用 焚 化 爐 排 放 標 準, 含 氧 率 以 6% 校 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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