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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事 業 廢 棄 物 危 害 性 判 定 與 管 理 實 務 講 習 會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法 規 與 案 例 實 務 黃 拯 中 103.03.25 1

大 綱 重 要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之 說 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2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3

第 2 條 廢 棄 物 分 類 本 法 所 稱 廢 棄 物, 分 下 列 二 種 一 般 廢 棄 物 : 由 家 戶 或 其 他 非 事 業 所 產 生 之 垃 圾 糞 尿 動 物 屍 體 等, 足 以 污 染 環 境 衛 生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廢 棄 物 事 業 廢 棄 物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所 產 生 具 有 毒 性 危 險 性, 其 濃 度 或 數 量 足 以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或 污 染 環 境 之 廢 棄 物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所 產 生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以 外 之 廢 棄 物 事 業 係 指 農 工 礦 廠 ( 場 ) 營 造 業 醫 療 機 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學 校 或 機 關 團 體 之 實 驗 室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4

第 28 條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除 再 利 用 方 式 外, 應 以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委 託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清 除 處 理 該 類 廢 棄 物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清 除 處 理 經 執 行 機 關 同 意, 委 託 其 清 除 處 理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方 式 一 般 廢 棄 物 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不 得 合 併 清 除 處 理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5

第 31 條 一 定 規 模 事 業 應 辦 理 事 項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一 定 規 模 之 事 業, 應 於 公 告 之 一 定 期 限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後, 始 得 營 運 ;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清 理 有 關 事 項 變 更 時, 亦 同 依 規 定 之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頻 率,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其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入 等 情 形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運 機 具,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規 格, 裝 置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並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清 除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所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網 路 申 報 6

GPS 管 制 現 況 102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公 告 規 格 及 適 用 對 象 一 清 除 機 構 : 甲 級 : 全 部 清 運 機 具 乙 丙 級 : 槽 體 式 罐 式 罐 槽 體 式 高 壓 / 常 壓 罐 槽 體 式 車 體 之 清 運 機 具 二 公 告 應 網 路 申 報 之 事 業 以 桶 裝 槽 車 非 管 線 等 清 除 未 符 放 流 水 標 準 廢 ( 污 ) 水 之 清 運 機 具 三 公 告 應 網 路 申 報 之 事 業 清 運 其 附 件 一 廢 棄 物 之 清 運 機 具 四 依 各 部 會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運 送 附 件 一 廢 棄 物 之 清 運 機 具 五 前 二 款 清 運 機 具 附 掛 之 尾 車 附 件 一 (38 類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非 有 害 顯 影 液 非 有 害 廢 鹼 非 有 害 廢 酸 非 有 害 有 機 廢 液 或 廢 溶 劑 非 有 害 廢 液 非 有 害 油 泥 焚 化 爐 灰 渣 有 機 性 污 泥 無 機 性 污 泥 污 泥 混 合 物 漿 紙 污 泥 斃 死 畜 禽 或 畜 禽 屠 宰 下 腳 料 非 有 害 廢 集 塵 灰 或 其 混 合 物 爐 渣 重 油 灰 渣 一 般 性 飛 灰 或 底 渣 混 合 物 金 屬 冶 煉 爐 渣 非 有 害 礦 渣 不 良 礦 石 金 屬 冶 煉 爐 石 ( 碴 ) 爐 石 ( 碴 ) 或 礦 渣 混 合 物 廢 耐 火 材 土 木 或 建 築 廢 棄 物 混 合 物 營 建 混 合 物 石 材 廢 料 ( 板 塊 ) 燃 油 鍋 爐 集 塵 灰 鋁 二 級 冶 煉 程 序 集 塵 灰 煤 灰 蔗 渣 煙 爐 灰 鈷 錳 塵 灰 潛 弧 銲 渣 廢 鑄 砂 電 弧 爐 煉 鋼 爐 碴 ( 石 ) 感 應 電 爐 爐 碴 ( 石 ) 化 鐵 爐 爐 碴 ( 石 ) 高 爐 礦 泥 轉 爐 礦 泥 及 熱 軋 礦 泥 旋 轉 窯 爐 碴 ( 石 ) 7

管 制 應 用 案 例 說 明 案 例 一 : 非 法 傾 倒 追 蹤 傾 倒 地 點 電 子 地 圖 環 域 分 析 可 疑 車 輛 傾 倒 地 點 航 拍 圖 可 疑 軌 跡 8

第 36 37 條 相 關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或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事 業 對 於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之 操 作 及 檢 測, 應 作 成 紀 錄 妥 善 保 存 三 年 以 上, 以 供 查 核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檢 測 及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9

第 38 條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管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許 可 文 件, 始 得 為 之 但 事 業 廢 棄 物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屬 產 業 用 料 需 求 者, 不 在 此 限 事 業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之 申 請 資 格 文 件 審 查 許 可 等 應 遵 行 事 項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過 境 轉 口 管 理 辦 法 事 業 廢 棄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禁 止 輸 入 ; 其 種 類,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 有 嚴 重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或 生 活 環 境 之 事 實 於 國 內 無 適 當 處 理 技 術 及 設 備 直 接 固 化 處 理 掩 埋 焚 化 或 海 拋 於 國 內 無 法 妥 善 清 理 對 國 內 廢 棄 物 處 理 有 妨 礙 屬 國 際 公 約 列 管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準 用 前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10

違 法 輸 出 造 成 傷 亡 案 例 象 牙 海 岸 有 毒 廢 棄 物 非 法 傾 倒 事 件 2006 年 8 月 19-20 日, 一 艘 巴 拿 馬 籍 輪 船 自 歐 洲 運 來 廢 油 泥 約 400 噸, 在 象 牙 海 岸 三 處 不 同 地 點 卸 下 後 棄 置 在 16 處 場 址, 該 等 廢 油 泥 含 有 硫, 貯 存 於 容 器 中 時, 因 與 空 氣 隔 絕 而 產 生 硫 化 氫 (H 2 S) 有 毒 氣 體, 於 棄 置 後 即 飄 散 四 周 十 萬 餘 人 就 醫,70 人 住 院, 有 17 人 死 亡 牽 涉 者 包 括 荷 蘭 業 者 船 東 當 地 業 者 等, 荷 蘭 業 者 稱 象 國 接 受 者 未 妥 善 處 理 該 批 廢 棄 物 此 事 件 造 成 象 國 環 境 部 長 和 交 通 部 長 下 台 後 續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達 3000 萬 美 元, 和 解 金 額 達 3300 萬 歐 元 11

第 39 條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再 利 用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再 利 用, 應 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受 第 28 條 第 41 條 之 限 制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量 許 可 許 可 期 限 廢 止 紀 錄 申 報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再 利 用 用 途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12

第 五 章 獎 勵 與 處 罰 行 政 刑 罰 (45~48): 對 於 違 法 行 為 處 以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無 期 徒 刑 科 罰 金 或 併 科 罰 金 行 政 處 罰 (49~59): 對 違 法 行 為 開 單 告 發 處 以 罰 鍰 限 期 改 善 連 續 處 罰 停 工 停 業 及 轉 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予 以 歇 業 等 其 他 行 政 罰 相 關 規 定 (60~66) 檢 舉 (67) 獎 勵 (68~69) 13

第 45 條 刑 罰 - 致 死 傷 疾 病 違 反 條 款 :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12 條 )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18 條 1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合 併 清 理 有 害 與 一 般 (28 條 1 7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36 條 1 項 )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未 申 請 許 可 文 件 (38 條 1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未 依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39 條 1 項 ) 從 事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未 申 請 許 可 文 件 (41 條 1 項 ) 處 罰 : 致 死 - 無 期 徒 刑 或 處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5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9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疾 病 -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6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4

違 規 情 形 : 第 46 條 刑 罰 任 意 棄 置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事 業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未 依 本 法 規 定 之 方 式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廢 棄 物, 致 污 染 環 境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提 供 土 地 回 填 堆 置 廢 棄 物 未 依 第 41 條 第 1 項 規 定 領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許 可 文 件, 從 事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未 依 許 可 文 件 內 容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執 行 機 關 之 人 員 委 託 未 取 得 許 可 文 件 之 業 者, 清 除 處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者 ; 或 明 知 受 託 人 非 法 清 除 處 理 而 仍 委 託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或 執 行 機 關 之 人 員 未 處 理 廢 棄 物, 開 具 虛 偽 證 明 處 罰 :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5

第 48 條 刑 罰 違 規 情 形 : 有 申 報 義 務,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申 報 不 實 或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為 虛 偽 記 載 者 處 罰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6

第 53 條 行 政 處 罰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違 規 情 形 :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合 併 清 理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28 條 1 7 項 )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網 路 申 報 清 運 機 具 裝 置 追 蹤 系 統 清 除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未 辦 理 申 報 (31 條 1 4 項 ) 未 將 無 法 清 理 之 廢 棄 物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34 條 )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36 條 1 項 ) 再 利 用 規 定 (39 條 1 項 ) 處 理 設 施 餘 裕 處 理 容 量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29 條 2 項 ) 輸 出 入 規 定 ( 含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38 條 1 3 4 項 ) 處 罰 : 6 萬 元 -30 萬 元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命 其 停 工 或 停 業 17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18

第 2 條 判 定 方 式 及 程 序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以 下 列 方 式 依 序 判 定 : 一 列 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二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19

第 3 條 列 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附 表 一 所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共 計 13 個 行 業 別 的 102 個 製 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 依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及 輸 出 入 等 清 理 階 段 危 害 特 性 判 定, 計 有 14 個 項 目, 其 認 定 方 式 如 附 表 二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 指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檢 驗 所 醫 學 實 驗 室 工 業 及 研 究 機 構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二 級 以 上 之 實 驗 室 從 事 基 因 或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之 實 驗 室 生 物 科 技 工 廠 及 製 藥 工 廠, 於 醫 療 醫 事 檢 驗 驗 屍 檢 疫 研 究 藥 品 或 生 物 材 料 製 造 過 程 中 產 生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基 因 毒 性 廢 尖 銳 器 具 及 感 染 性 等 三 類 的 12 項 廢 棄 物 20

附 表 一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行 業 別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中 文 成 分 英 文 危 害 性 ( 註 ) 基 本 化 學 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汞 電 極 法 製 氯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汞 mercury. (T)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乙 烯 製 造 乙 醛 之 蒸 餾 殘 留 物 氯 仿 甲 醛 氯 化 次 甲 基 氯 甲 烷 三 聚 乙 醛 甲 酸 氯 乙 醛 chloroform; formaldehyde; methylene chloride;. (T) 塗 料 漆 料 及 相 關 產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清 洗 含 顏 料 乾 燥 劑 鉻 鉛 安 定 劑 塗 料 等 配 方 所 用 容 器 內 之 廢 溶 劑 及 污 泥 廢 鹼 及 污 泥 廢 液 及 污 泥 鉛 六 價 鉻 lead; hexavalent chromium. (T) 農 藥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砷 或 有 機 砷 製 造 農 藥 之 殘 留 物 砷 arsenic. (T) 製 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製 造 動 物 用 藥 所 產 生 之 含 砷 或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砷 arsenic. (T) 其 他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製 造 鉻 黃 及 鉻 橙 顏 料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六 價 鉻 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T) 21

行 業 別 石 油 煉 製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其 他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鋼 鐵 冶 煉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中 文 成 分 英 文 一 石 油 煉 製 業 之 浮 除 物 六 價 鉻 鉛 苯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benzene. 一 煉 焦 之 氨 蒸 餾 塔 污 泥 一 電 爐 製 鋼 過 程 污 染 控 制 之 集 塵 灰 或 污 泥 氰 化 物 萘 酚 類 化 合 物 砷 六 價 鉻 鉛 鎘 2,3,7,8- 氯 化 戴 奧 辛 及 呋 喃 同 源 物 cyanide; naphthalene; phenolic compounds; arsenic.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2,3,7,8- TCDD &TCDF 危 害 性 ( 註 ) (T) (T) (T) 鋼 材 表 面 處 理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鋼 鐵 工 業 鋼 材 加 工 或 浸 置 之 廢 酸 液 六 價 鉻 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T) 其 他 非 鐵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鉛 鎳 汞 鎘 銅 二 次 熔 煉 之 排 放 控 制 之 集 塵 灰 或 污 泥 六 價 鉻 鉛 鎘 汞 鎳 銅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mercury; nickel; lead. (T)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含 汞 廢 料 回 收 產 生 之 殘 渣 或 污 泥 汞 mercury. (T)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電 鍍 製 程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但 下 述 製 程 所 發 生 者 除 外 : ( 一 ) 鋁 之 硫 酸 電 鍍 ( 二 ) 碳 鋼 鍍 錫 ( 三 ) 碳 鋼 鍍 鋁 ( 四 ) 伴 隨 清 洗 或 汽 提 之 碳 鋼 錫 鋁 ( 五 ) 鋁 之 蝕 刻 及 研 磨 鎘 六 價 鉻 鎳 氰 化 物 ( 錯 合 物 ) 銅 cadmium; hexavalent chromium; nickel; cyanide(complexed); copper. (T) 22

附 表 二 不 同 清 理 階 段 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認 定 對 照 表 廢 棄 物 項 目 分 類 貯 存 階 段 清 除 階 段 處 理 階 段 ( 含 再 利 用 ) 輸 出 / 入 境 一 廢 電 線 電 纜 ( 非 以 物 理 處 理 法 處 理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二 含 油 脂 之 充 膠 廢 電 線 電 纜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三 不 含 多 氯 聯 苯 ( 低 於 五 十 ppm) 但 含 油 脂 之 廢 變 壓 器 廢 電 容 器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四 電 鍍 金 屬 廢 塑 膠 ( 含 光 碟 片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五 廢 電 腦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六 廢 家 電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七 廢 電 話 交 換 機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八 廢 電 子 零 組 件 下 腳 品 及 不 良 品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九 廢 光 電 零 組 件 下 腳 品 及 不 良 品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廢 通 信 器 材 ( 不 含 機 械 式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一 含 金 屬 之 印 刷 電 路 板 廢 料 及 其 粉 屑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二 附 零 組 件 之 廢 印 刷 電 路 板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三 含 鈹 銻 碲 鉈 金 屬 廢 料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四 發 光 二 極 體 晶 圓 廢 料 及 粉 屑 有 害 有 害 有 害 有 害 23

附 表 三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項 目 成 分 與 說 明 一 基 因 毒 性 廢 棄 物 ( 一 ) 屬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 二 ) 可 能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二 廢 尖 銳 器 具 三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 一 ) 廢 棄 微 生 物 培 養 物 菌 株 及 相 關 生 物 製 品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 氮 芥 苯 丁 酸 ),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 氯 絲 菌 素 ),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 道 諾 魯 比 辛 ),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指 對 人 體 會 造 成 刺 傷 或 切 割 傷 之 廢 棄 物 品, 包 括 注 射 針 頭 與 針 頭 相 連 之 注 射 筒 及 輸 液 導 管 針 灸 針 手 術 縫 合 針 手 術 刀 載 玻 片 蓋 玻 片 或 破 裂 之 玻 璃 器 皿 等 指 廢 棄 之 培 養 物 菌 株 活 性 疫 苗 培 養 皿 或 相 關 用 具, 及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製 造 過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 二 ) 病 理 廢 棄 物 手 術 或 驗 屍 取 出 之 人 體 組 織 器 官 殘 肢 體 液 但 不 含 頭 顱 屍 體 頭 髮 指 甲 及 牙 齒 ( 三 ) 血 液 廢 棄 物 指 廢 棄 之 人 體 血 液 或 血 液 製 品, 包 括 血 餅 血 清 血 漿 及 其 他 血 液 組 成 分 ( 四 ) 受 污 染 動 物 屍 體 殘 肢 指 接 受 微 生 物 感 染 之 實 驗 動 物 屍 體 殘 肢 及 其 墊 料, 包 括 經 檢 疫 後 廢 棄 或 因 病 死 亡 者 ( 五 ) 手 術 或 驗 屍 廢 棄 物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驗 屍 或 解 剖 而 廢 棄 之 衣 物 紗 布 覆 蓋 物 排 泄 用 具 褥 墊 手 術 用 手 套 ( 六 )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1.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三 級 及 第 四 級 實 驗 室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2.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二 級 實 驗 室 中 與 微 生 物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拋 棄 式 接 種 環 及 接 種 針 檢 體 手 套 實 驗 衣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 七 ) 透 析 廢 棄 物 指 進 行 血 液 透 析 時 與 病 人 血 液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拋 棄 式 導 管 濾 器 手 巾 床 單 手 套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實 驗 衣 等 ( 八 ) 隔 離 廢 棄 物 指 收 容 患 傳 染 病 病 人 之 隔 離 病 房 所 產 出 之 廢 棄 物 ( 九 ) 受 血 液 及 體 液 污 染 廢 棄 物 指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所 產 生 與 病 人 血 液 體 液 引 流 液 或 排 泄 物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各 類 廢 棄 之 蛇 型 管 氧 氣 鼻 導 管 抽 痰 管 導 尿 管 引 流 管 等, 及 沾 有 可 流 動 人 體 血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腦 脊 髓 液 滑 液 胸 膜 液 腹 膜 液 心 包 液 或 羊 水 且 可 能 導 致 滴 濺 之 廢 棄 物 但 不 含 止 血 棉 球 使 用 過 之 個 人 衛 生 用 品 沾 有 不 可 流 動 或 不 可 吸 收 之 人 體 分 泌 物 的 紗 布 包 紮 物 尿 布 面 紙 及 廁 所 衛 生 紙 等 24

第 4 條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25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依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公 告 之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廢 棄 物 直 接 接 觸 前 目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廢 棄 盛 裝 容 器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事 業 廢 棄 物 依 使 用 原 物 料 製 程 及 廢 棄 物 成 分 特 性 之 相 關 性 選 定 分 析 項 目, 以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TCLP) 直 接 判 定 或 先 經 萃 取 處 理 再 判 定 之 萃 出 液, 其 成 分 濃 度 超 過 附 表 四 之 標 準 者 26

附 表 四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程 序 (TCLP) 溶 出 標 準 分 析 項 目 英 文 名 稱 溶 出 試 驗 標 準 ( 毫 克 / 公 升 ) 一 農 藥 污 染 物 ( 一 ) 有 機 氯 劑 農 藥 Organic Chloride pesticides. 五 ( 二 ) 有 機 磷 劑 農 藥 Organic Phosphorous 二. 五 pesticides ( 三 ) 氨 基 甲 酸 鹽 農 藥 Carbamates pesticides 二. 五 二 有 機 性 污 染 物 ( 一 ) 六 氯 苯 Hexachlorobenzene. 一 三 ( 二 )2,4- 二 硝 基 甲 苯 2,4-Dinitrotoluene. 一 三 ( 三 )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二 ( 四 ) 苯 Benzene. 五 ( 五 ) 四 氯 化 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五 ( 六 )1,2-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五 ( 七 ) 六 氯 -1,3- 丁 二 烯 Hexachlorobutadiene. 五 ( 八 )~ ( 二 十 三 ) 27

三 有 毒 重 金 屬 ( 一 )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汞 )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 二 )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鎘 ) Cadmium and Cadmium compounds. 二 一. ( 三 ) 硒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硒 ) Selenium and Selenium 一. compounds ( 四 )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Hexavalent chromium 二. 五 ( 五 ) 鉛 及 其 他 合 物 ( 總 鉛 ) Lead and Lead ( 六 ) 鉻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鉻 )( 不 包 含 製 造 或 使 用 動 物 皮 革 程 序 所 產 生 之 廢 皮 粉 皮 屑 及 皮 塊 ) compounds Chromium and Chromium compounds ( 七 )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砷 ) Arsenic and Arsenic compounds Silver and Silver compounds ( 八 ) 銀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銀 ) ( 僅 限 攝 影 沖 洗 及 照 相 製 版 廢 液 ) ( 九 ) 銅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銅 )( 僅 限 廢 Copper and Copper 觸 媒 集 塵 灰 廢 液 污 泥 compounds 濾 材 焚 化 飛 灰 或 底 渣 ) ( 十 ) 鋇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鋇 ) Barium and Barium compounds 五. 五. 五. 五. 一 五. 一. 28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含 2,3,7,8- 氯 化 戴 奧 辛 及 呋 喃 同 源 物 等 17 種 化 合 物 之 總 毒 性 當 量 濃 度 超 過 1.0 ng I-TEQ/g 者 ng: 奈 克, 相 當 於 10-9 公 克 I-TEQ: 國 際 毒 性 當 量, 計 算 戴 奧 辛 濃 度 之 方 式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多 氯 聯 苯 重 量 含 量 在 百 萬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廢 電 容 器 ( 以 絕 緣 油 重 量 計 ) 廢 變 壓 器 ( 以 變 壓 器 油 重 量 計 ) 或 其 他 事 業 廢 棄 物 29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廢 液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大 於 或 等 於 12.5, 或 小 於 或 等 於 2.0; 或 在 55 時 對 鋼 ( 國 家 標 準 鋼 材 S20C) 之 腐 蝕 速 率 每 年 超 過 6.35 毫 米 者 固 體 廢 棄 物 於 溶 液 狀 態 下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大 於 或 等 於 12.5, 或 小 於 或 等 於 2.0 ; 或 在 55 時 對 鋼 ( 國 家 標 準 鋼 材 S20C) 之 腐 蝕 速 率 每 年 超 過 6.35 毫 米 者 註 : 亦 即 2.0<pH<12.5 者 屬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30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廢 液 閃 火 點 小 於 60 者 但 不 包 括 乙 醇 體 積 濃 度 小 於 24% 之 酒 類 廢 棄 物 固 體 廢 棄 物 於 25 加 減 2 度 一 大 氣 壓 下 ( 以 下 簡 稱 常 溫 常 壓 ) 可 因 摩 擦 吸 水 或 自 發 性 化 學 反 應 而 起 火 燃 燒 引 起 危 害 者 可 直 接 釋 出 氧 激 發 物 質 燃 燒 之 廢 強 氧 化 劑 31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常 溫 常 壓 下 易 產 生 爆 炸 者 與 水 混 合 會 產 生 劇 烈 反 應 或 爆 炸 之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含 氰 化 物 且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250mg HCN/kg 以 上 之 有 毒 氣 體 者 含 硫 化 物 且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500mg H 2 S/kg 以 上 之 有 毒 氣 體 者 32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 製 造 含 石 綿 之 防 火 隔 熱 保 溫 材 料 及 煞 車 來 令 片 等 磨 擦 材 料 研 磨 修 邊 鑽 孔 等 加 工 過 程 中 產 生 易 飛 散 性 之 廢 棄 物 施 工 過 程 中 吹 噴 石 綿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更 新 或 移 除 使 用 含 石 綿 之 防 火 隔 熱 保 溫 材 料 及 煞 車 來 令 片 等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易 飛 散 性 之 廢 棄 物 盛 裝 石 綿 原 料 袋 其 他 含 有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石 綿 且 具 有 易 飛 散 性 質 之 廢 棄 物 33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96 年 5 月 21 日 發 生,2 人 中 毒 身 亡,3 名 員 工 受 傷 甲 公 司 於 製 造 電 子 零 件 過 程 須 使 用 硝 酸 鎳 與 硫 酸 鎳 等 化 學 藥 劑, 使 用 過 的 化 學 廢 液 貯 存 於 停 車 場 夾 層 的 三 個 槽 體 內, 委 託 乙 公 司 定 期 回 收 進 行 再 利 用 事 件 當 天 乙 公 司 回 收 車 到 甲 公 司 停 車 場, 司 機 下 車 拉 管 到 硝 酸 鎳 廢 液 槽 體, 並 接 上 管 線 一 名 甲 公 司 員 工 在 旁 監 工, 但 過 沒 多 久 地 上 突 然 冒 出 一 陣 煙 霧, 這 時 司 機 突 然 一 陣 抽 搐 後 昏 倒, 其 助 手 面 露 痛 苦 表 情, 甲 公 司 員 工 趕 緊 請 求 幫 忙, 救 援 員 工 亦 有 一 人 因 吸 入 過 多 氣 體 而 死 亡, 二 人 受 傷 本 事 件 疑 似 乙 公 司 當 天 來 清 運 硝 酸 鎳 廢 液, 於 作 業 當 中 有 抽 到 硫 酸 鎳, 導 致 兩 種 廢 液 混 合 發 生 化 學 變 化, 而 產 生 毒 氣, 加 上 現 場 通 風 不 良, 導 致 中 毒 昏 迷 意 外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石 棉 (asbestos) 是 天 然 的 纖 維 狀 矽 酸 鹽 類 礦 物 質 的 總 稱 有 蛇 紋 石 石 棉 角 閃 石 石 棉 陽 起 石 石 棉 直 閃 石 石 棉 鐵 石 棉 透 閃 石 石 棉 等 石 棉 因 具 良 好 的 隔 熱 耐 磨 耐 腐 蝕 絕 緣 等 特 性, 廣 泛 應 用 於 建 材 電 器 製 品 汽 車 家 庭 用 品 等 石 棉 纖 維 容 易 碎 成 小 微 粒 漂 浮 在 空 氣 中, 或 沾 黏 在 衣 服 上, 很 容 易 被 吸 入 到 人 體 的 肺 內, 近 年, 人 們 逐 漸 認 識 如 果 人 體 大 量 吸 進 石 棉 纖 維, 會 導 致 肺 部 纖 維 化, 而 且 能 誘 發 支 氣 管 肺 癌 胸 腹 膜 間 皮 瘤 和 其 他 部 位 的 惡 性 腫 瘤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組 織 (IARC) 已 經 宣 布 石 棉 是 一 類 致 癌 物 質 在 歐 洲, 預 測 到 2020 年 因 石 棉 引 發 的 肺 癌 而 致 死 的 患 者 將 達 到 50 萬 人 而 在 日 本, 預 測 到 2040 年 將 有 10 萬 人 因 此 死 亡 由 於 石 棉 的 這 種 危 害, 目 前 世 界 上 多 數 國 家 已 逐 漸 削 減 石 棉 的 使 用 量, 甚 至 禁 止 使 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一 個 事 業 之 設 立 與 營 運, 其 所 依 據 法 令 之 訂 定 與 管 理 機 關 內 政 部 : 營 造 業 財 政 部 : 菸 酒 事 業 ( 公 賣 局 葡 萄 酒 釀 造 ) 經 濟 部 : 工 廠 電 力 供 應 業 與 大 賣 場 等 其 他 商 業 教 育 部 : 學 校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之 實 驗 室 交 通 部 : 交 通 事 業 ( 鐵 路 公 路 航 空 海 運 ) 科 技 部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內 工 廠 農 委 會 : 農 業 畜 牧 養 殖 漁 業 果 菜 市 場 等 衛 福 部 : 醫 療 院 所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電 信 業 傳 播 媒 體 環 保 署 :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環 境 檢 測 業 37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經 濟 部 發 布 經 濟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農 委 會 發 布 農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衛 福 部 發 布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內 政 部 發 布 營 建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科 技 部 發 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財 政 部 發 布 菸 酒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教 育 部 發 布 教 育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交 通 部 發 布 交 通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環 保 署 發 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發 布 通 訊 傳 播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38

廠 內 再 利 用 : 再 利 用 運 作 模 式 屬 廢 清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應 於 計 畫 書 中 敘 明 擬 廠 內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名 稱 代 碼 數 量 等 資 料,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後, 始 得 於 廠 ( 場 ) 內 自 行 再 利 用 其 非 屬 公 告 之 事 業 者, 得 自 行 於 廠 ( 場 ) 內 再 利 用 公 告 再 利 用 ( 附 表 再 利 用 ):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性 質 安 定 或 再 利 用 技 術 成 熟 者, 事 業 及 再 利 用 機 構 得 逕 依 附 表 所 列 種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進 行 再 利 用 許 可 再 利 用 : 非 屬 公 告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者, 應 經 本 部 許 可, 始 得 送 往 再 利 用 機 構 再 利 用 許 可 分 為 個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及 通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39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說 明 請 依 製 程 先 填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根 據 產 生 之 各 種 廢 棄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分 別 填 報 40

再 利 用 種 類 編 號 一 廢 鐵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一 事 業 廢 棄 物 來 源 : 事 業 產 生 之 廢 鐵 但 依 相 關 法 規 認 定 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不 適 用 之 二 再 利 用 用 途 : 鐵 製 品 原 料 煉 鋼 原 料 鑄 鐵 原 料 氯 化 鐵 原 料 硫 酸 亞 鐵 原 料 三 再 利 用 機 構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 一 ) 工 廠 : 依 法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或 符 合 免 辦 理 登 記 規 定 之 工 廠, 其 產 品 至 少 為 下 列 之 一 項 : 鐵 製 品 鋼 錠 鋼 胚 鋼 鐵 鑄 鋼 鑄 鐵 品 氯 化 鐵 或 硫 酸 亞 鐵 ( 二 ) 商 業 : 依 法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之 批 發 零 售 業, 其 營 業 項 目 為 回 收 物 料 批 發 業 或 其 他 批 發 零 售 業 ( 登 載 本 編 號 之 再 利 用 種 類 ) 四 運 作 管 理 : ( 一 ) 從 事 批 發 零 售 業 務 者, 不 得 直 接 收 受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指 定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 以 下 簡 稱 廢 清 書 ) 之 大 型 事 業, 且 其 行 業 別 包 含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或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之 廢 清 書 所 載 製 程 設 備 維 修 或 汰 換 產 生 之 廢 鐵 ; 得 進 行 廢 鐵 桶 之 人 工 外 形 恢 復 去 除 標 籤 或 油 漆 等 整 理, 經 整 理 後 之 鐵 桶 不 得 供 作 盛 裝 食 品 之 容 器 ( 二 ) 得 採 用 露 天 貯 存 方 式, 但 貯 存 場 所 應 設 有 排 水 收 集 設 施 ( 三 ) 再 利 用 後 之 剩 餘 廢 棄 物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再 利 用 用 途 之 產 品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國 際 標 準 或 該 產 品 之 相 關 使 用 規 定 廢 鐵 再 利 用 之 產 品 為 氯 化 鐵 硫 酸 亞 鐵 者, 不 得 供 作 飲 用 水 水 質 處 理 藥 劑 41

經 濟 部 公 告 再 利 用 種 類 (57 項 ) 1. 廢 鐵 2. 廢 紙 3. 煤 灰 4. 廢 木 材 5. 廢 玻 璃 6. 廢 白 土 7. 廢 陶 瓷 磚 瓦 8. 廢 單 - 金 屬 料 ( 銅 鋅 鋁 錫 ) 9. 廢 酒 槽 酒 粕 酒 精 膠 10. 廢 塑 膠 11. 廢 鑄 砂 12. 石 材 廢 板 ( 板 塊 ) 13. 石 材 污 泥 14. 電 弧 爐 煉 鋼 爐 碴 ( 石 ) 15. 感 應 電 爐 爐 碴 ( 石 ) 16. 化 鐵 爐 爐 碴 ( 石 ) 17. 菸 砂 18. 蔗 渣 19. 蔗 渣 煙 爐 灰 20. 製 糖 濾 泥 21. 食 品 加 工 污 泥 22. 釀 酒 污 泥 23. 漿 紙 污 泥 24. 紡 織 污 泥 25. 廢 矽 藻 土 26. 廢 食 用 油 27. 廚 餘 28. 廢 橡 膠 29. 廢 鈷 錳 觸 媒 30. 鈷 錳 塵 灰 31. 廢 酸 性 蝕 刻 液 32. 廢 酸 洗 液 33. 廢 活 性 碳 34. 廢 石 膏 模 35. 二 甲 基 甲 醯 銨 粗 液 36. 廢 沸 石 觸 媒 37. 燃 油 鍋 爐 集 塵 灰 38. 鋁 二 級 冶 煉 程 序 集 塵 灰 39. 自 來 水 淨 水 污 泥 40. 高 爐 礦 泥 轉 爐 礦 泥 及 熱 軋 礦 泥 41. 潛 弧 銲 渣 42. 含 樹 脂 玻 璃 纖 維 布 廢 料 43. 廢 樹 脂 砂 輪 44. 旋 轉 窯 爐 碴 ( 石 ) 45. 淨 水 軟 化 碳 酸 鈣 結 晶 46. 廢 水 泥 電 桿 47. 植 物 性 中 藥 渣 48. 氟 化 鈣 污 泥 49. 廢 人 造 纖 維 50. 紡 織 殘 料 51. 植 物 性 殘 渣 52. 動 物 性 殘 渣 53. 混 合 廢 溶 劑 54. 廢 噴 砂 55. 廢 壓 模 膠 56. 廢 光 阻 剝 離 劑 57. 廢 矽 晶 42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第 二 章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第 五 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應 與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分 開 貯 存 第 六 條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方 法,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依 主 要 成 分 特 性 分 類 貯 存 二 貯 存 地 點 容 器 設 施 應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不 得 有 廢 棄 物 飛 揚 逸 散 滲 出 污 染 地 面 或 散 發 惡 臭 情 事 三 貯 存 容 器 設 施 應 與 所 存 放 之 廢 棄 物 具 有 相 容 性, 不 具 相 容 性 之 廢 棄 物 應 分 別 貯 存 四 貯 存 地 點 容 器 及 設 施, 應 於 明 顯 處 以 中 文 標 示 廢 棄 物 名 稱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規 定

第 七 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方 法, 除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之 廢 尖 銳 器 具 及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方 式 或 危 害 特 性 分 類 貯 存 二 應 以 固 定 包 裝 材 料 或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置 於 貯 存 設 施 內, 分 類 編 號, 並 標 示 產 生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名 稱 貯 存 日 期 數 量 成 分 及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之 標 誌 三 貯 存 容 器 或 設 施 應 與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具 有 相 容 性, 必 要 時 應 使 用 內 襯 材 料 或 其 他 保 護 措 施, 以 減 低 腐 蝕 剝 蝕 等 影 響 四 貯 存 容 器 或 包 裝 材 料 應 保 持 良 好 情 況, 其 有 嚴 重 生 鏽 損 壞 或 洩 漏 之 虞, 應 即 更 換 貯 存 以 一 年 為 限, 其 須 延 長 者,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二 個 月 前 向 貯 存 設 施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延 長 一 年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標 誌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固 體, 背 景 白 色, 加 上 幾 條 紅 線, 黑 色 火 焰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液 體, 背 景 為 紅 色, 黑 色 火 焰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黑 白 (I): 易 燃 性 (I): 易 燃 性 (C): 腐 蝕 性 易 產 生 爆 炸 者 ;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背 景 為 橙 色, 炸 彈 爆 炸 圖 案 為 黑 色 含 氰 鹽 及 硫 化 物 ph 值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者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R): 反 應 性 (R): 反 應 性 (T): 毒 性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標 誌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但 塑 膠 袋 或 容 器 為 紅 色 或 黃 色 者, 亦 可 採 該 顏 色 為 底 色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廢 棄 物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邊 長 十 公 分 以 上, 白 底 黑 字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設 施, 除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之 廢 尖 銳 器 具 及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設 置 專 門 貯 存 場 所, 其 地 面 應 堅 固, 四 周 採 用 抗 蝕 及 不 透 水 材 料 襯 墊 或 構 築 二 應 有 防 止 地 面 水 雨 水 及 地 下 水 流 入 滲 透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三 由 貯 存 設 施 產 生 之 廢 液 廢 氣 惡 臭 等, 應 有 收 集 或 防 止 其 污 染 地 面 水 體 地 下 水 體 空 氣 土 壤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四 應 於 明 顯 處, 設 置 白 底 紅 字 黑 框 之 警 告 標 示, 並 有 災 害 防 止 設 備 五 設 於 地 下 之 貯 存 容 器, 應 有 液 位 檢 查 防 漏 措 施 及 偵 漏 系 統 六 應 配 置 所 須 之 警 報 設 備 滅 火 照 明 設 備 或 緊 急 沖 淋 安 全 設 備 七 屬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廢 棄 物, 應 依 其 危 害 特 性 種 類 配 置 所 須 之 監 測 設 備 其 監 測 設 備 得 準 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監 測 設 備 規 範

第 三 章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第 十 三 條 清 除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車 輛 船 舶 或 其 他 運 送 工 具 於 清 除 過 程 中, 應 防 止 事 業 廢 棄 物 飛 散 濺 落 溢 漏 惡 臭 擴 散 爆 炸 等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之 情 事 發 生 污 泥 清 除 前, 應 先 脫 水 或 乾 燥 至 含 水 率 85% 以 下 ; 未 脫 水 或 乾 燥 至 含 水 率 85% 以 下 者, 應 以 槽 車 運 載 第 十 四 條 不 具 相 容 性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不 得 混 合 清 除 第 十 五 條 事 業 自 行 或 委 託 清 除 其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至 該 機 構 以 外, 應 記 錄 清 除 廢 棄 物 之 日 期 種 類 數 量 車 輛 車 號 清 除 機 構 清 除 人 處 理 機 構 及 保 留 所 清 除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處 置 證 明 前 項 資 料 應 保 留 三 年, 以 供 查 核

第 十 六 條 清 除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車 輛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標 示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及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之 標 誌 二 隨 車 攜 帶 對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緊 急 應 變 方 法 說 明 書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器 材 清 除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於 運 輸 途 中 有 任 何 洩 漏 情 形 發 生 時, 清 除 人 應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並 通 知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產 生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與 清 除 機 構 應 負 一 切 清 理 善 後 責 任

常 見 問 題 -- 未 分 類 貯 存 露 天 存 放 非 工 作 人 員 請 勿 進 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場 C-0102 含 鉛 廢 玻 璃 存 放 位 置 與 產 品 相 近, 未 加 以 區 隔 露 天 堆 放 漿 紙 污 泥, 無 遮 雨 及 防 止 地 面 水 滲 入 設 施, 設 置 專 門 貯 存 區 加 設 雨 棚, 並 設 立 污 染 防 止 加 設 警 告 標 誌 收 集 設 備 或 設 施 ( 防 溢 堤 )

常 見 問 題 -- 無 相 關 廢 棄 物 標 示 及 混 合 堆 放 廢 活 性 碳 與 電 鍍 污 泥 混 合 堆 放, 且 未 標 示 廢 棄 物 名 稱 代 碼 等 有 害 與 一 般 分 開 貯 存, 並 標 示 廢 棄 物 名 稱 及 有 害 特 性 標 誌 產 出 之 衍 生 廢 棄 物 混 雜 堆 放, 無 明 顯 區 隔 各 類 廢 棄 物 貯 存 區 增 設 屏 風 隔 間

常 見 問 題 -- 無 相 關 廢 棄 物 標 示 及 標 示 錯 誤 貯 存 區 未 以 中 文 標 示 名 稱, 且 有 雨 水 滲 入 疑 慮 廢 棄 物 進 行 中 文 標 示, 並 整 齊 堆 放 至 專 門 貯 存 區 內 一 貯 存 設 施 標 示 不 同 之 廢 棄 物 名 稱 代 碼 或 有 害 特 性 標 誌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56

第 13 條 執 行 業 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依 類 別 分 別 執 行 下 列 業 務 : 依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或 核 備 該 設 施 機 構 之 內 容 從 事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工 作 審 查 有 關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並 簽 章 審 查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並 簽 章 審 查 定 期 監 測 報 告 並 簽 章 ; 監 督 或 確 認 事 業 所 委 託 檢 測 機 構 進 行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採 樣 並 簽 章 審 查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契 約 書 內 容 不 得 違 反 本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簽 章 57

審 查 廢 棄 物 遞 送 聯 單 及 營 運 紀 錄 並 簽 章 確 認 書 面 或 網 路 申 報 資 料 擬 定 並 協 調 實 施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突 發 事 故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管 理 維 護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 備 ) 之 正 常 操 作, 並 作 成 保 養 維 護 紀 錄 主 動 以 書 面 向 業 主 報 告 違 反 本 法 之 情 形 及 建 議 改 善, 並 保 留 有 關 書 面 資 料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並 確 認 簽 章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58

第 15 條 專 任 異 動 報 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專 任 於 設 施 機 構 其 因 離 職 異 動 者,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於 離 職 或 異 動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59

祝 事 事 順 利!!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