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報 議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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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台 灣 區 預 拌 混 凝 土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混 凝 土 規 範 合 理 化 研 究 工 作 報 告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簡 報 人 : 徐 敏 晃 組 長 102.05.08

簡 報 議 題

前 言

計 畫 重 要 成 效 混 凝 土 規 格 強 度 放 寬 至 420kg/cm 2, 坍 度 放 寬 至 21cm 6 個 月 內 若 已 委 外 辦 理 材 料 檢 驗,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後, 可 不 用 重 新 取 樣 送 驗 新 增 泵 送 車 性 能 要 求, 納 入 施 工 計 畫 中 由 工 程 司 認 可, 避 免 太 差 的 泵 送 車 進 工 地 刪 除 SCC V 漏 斗 試 驗 原 料 檢 驗 產 品 設 計 拌 合 運 送 泵 送 施 工 重 新 研 擬 拌 和 水 標 準, 取 消 ph 值 限 制, 放 寬 回 收 水 使 用 可 同 時 摻 用 爐 石 飛 灰, 最 高 限 制 50%, 其 中 飛 灰 最 高 15% 配 比 建 議 表 刪 除 水 灰 比 限 制, 以 膠 結 材 料 代 替 水 泥 若 工 程 司 辦 理 坍 度 試 驗 確 認 合 格 後, 運 送 時 間 可 從 90 分 鐘 放 寬 到 120 分 鐘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說 明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1 調 整 混 凝 土 配 比 建 議 表 中 的 水 泥 用 量 以 及 坍 度 限 制, 並 且 刪 除 水 灰 比 的 規 定 (1/2)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水 灰 比 與 水 泥 用 量 規 定 屬 同 義, 且 規 定 之 標 準 有 矛 盾 處, 故 刪 除 水 灰 比 一 欄 因 應 爐 石 粉 飛 灰 使 用 之 放 寬, 將 水 泥 用 量 改 稱 膠 結 材 料 用 量, 並 刪 除 其 用 量 上 限, 以 免 會 員 廠 提 送 之 配 比 被 規 範 限 制 另 將 坍 度 放 寬 至 21 公 分, 符 合 現 場 工 作 性 效 益 說 明 1. 以 水 膠 比 取 代 水 灰 比, 膠 結 材 料 代 替 水 泥 量, 讓 工 程 得 以 摻 用 爐 石 飛 灰 取 代 水 泥, 節 省 預 拌 廠 之 成 本 負 擔, 讓 同 業 競 爭 公 平 化 2. 配 比 設 計 建 議 表 刪 除 水 灰 比 一 欄, 讓 廠 內 提 送 配 比 合 理 化, 不 用 被 迫 迎 合 業 主 3. 坍 度 設 計 正 常 化, 不 用 再 侷 限 15cm, 為 現 場 施 工 解 套, 免 除 退 車 風 險

1 調 整 混 凝 土 配 比 建 議 表 中 的 水 泥 用 量 以 及 坍 度 限 制, 並 且 刪 除 水 灰 比 的 規 定 (2/2) 配 比 建 議 表 增 修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2 納 入 可 同 時 摻 用 爐 石 粉 及 飛 灰 之 規 定, 並 訂 定 使 用 比 例, 讓 配 比 設 定 更 加 靈 活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原 規 範 僅 有 單 用 爐 石 粉 或 飛 灰 的 規 定, 但 三 合 一 配 比 已 極 為 普 遍, 且 ACI318 亦 訂 有 爐 石 飛 灰 混 用 之 比 例 上 限, 故 將 水 泥 改 稱 為 膠 結 材 料, 並 建 議 飛 灰 及 爐 石 粉 總 量 不 得 超 過 總 膠 結 材 料 重 量 之 50%, 其 中 飛 灰 不 得 超 過 15% 效 益 說 明 1. 爐 石 飛 灰 用 量 50% 符 合 目 前 產 業 現 況 2. 可 節 省 原 料 成 本, 讓 廠 內 配 比 提 送 及 報 價 可 合 理 化

3 取 消 同 結 構 物 只 能 用 同 一 廠 牌 水 泥 之 疑 慮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原 規 定 不 同 廠 牌 之 水 泥 不 得 混 合 使 用 於 同 一 構 造 物 的 同 一 單 元 之 混 凝 土 易 遭 業 主 誤 解 同 一 結 構 物 只 能 用 單 一 廠 牌 水 泥, 而 限 制 其 他 廠 供 料, 故 刪 除 同 一 構 造 物 規 定 效 益 說 明 1. 消 弭 同 一 標 或 同 一 構 造 物 只 能 用 同 一 種 水 泥 品 牌 之 疑 慮 2. 預 拌 廠 在 選 用 水 泥 及 競 爭 上 更 具 彈 性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4 允 許 工 程 機 關 認 可 不 同 工 地 之 原 物 料 委 外 試 驗 報 告, 減 輕 重 複 送 驗 之 費 用 負 擔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目 前 工 程 機 關 多 不 承 認 其 他 工 程 之 原 料 試 驗 報 告, 要 求 原 料 要 重 新 送 驗, 造 成 預 拌 廠 沉 重 之 負 擔, 因 此 於 規 範 新 增 承 包 商 若 提 送 他 項 公 共 工 程 於 6 個 月 內 所 辦 理 之 檢 驗 報 告, 經 工 程 司 審 核 認 可 後, 得 免 重 新 取 樣 檢 驗, 避 免 造 成 預 拌 廠 被 迫 重 複 送 驗, 浪 費 時 間 及 金 錢 效 益 說 明 1. 同 時 間 不 同 工 程 依 定 適 用 相 同 的 原 物 料 2. 若 委 外 報 告 可 承 認 即 可 節 省 重 新 取 樣 做 全 部 原 料 試 驗 的 時 間 與 金 錢

5 納 入 泵 送 車 性 能 要 求, 提 高 泵 送 車 門 檻 (1/2)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泵 送 車 幾 無 規 範 可 言, 設 備 愈 老 舊 的 泵 送 車 加 水 愈 嚴 重, 故 於 規 範 中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應 提 出 混 凝 土 泵 送 計 畫 書, 註 明 所 使 用 泵 送 機 的 性 能 最 大 輸 出 量 及 最 大 輸 出 壓 力, 規 定 配 管 所 需 之 泵 送 壓 力 應 小 於 泵 送 機 最 大 可 輸 出 壓 力 的 50%, 必 要 時 工 程 司 應 檢 測 泵 送 機 輸 出 能 力, 以 杜 絕 老 舊 的 泵 送 機 效 益 說 明 1. 提 升 泵 送 業 的 門 檻 及 限 制, 起 碼 淘 汰 老 舊 無 力 的 泵 送 車, 減 少 加 水 情 形 2. 明 確 納 入 規 範 中, 讓 泵 送 業 者 檯 面 化, 由 業 主 及 施 工 廠 商 負 起 確 保 泵 送 能 力 之 責 任

5 納 入 泵 送 車 性 能 要 求, 提 高 泵 送 車 門 檻 (2/2) 泵 送 車 性 能 要 求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6 有 條 件 將 運 送 時 間 從 90 分 鐘 放 寬 至 120 分 鐘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因 現 今 化 學 摻 料 技 術 相 當 進 步, 初 凝 時 間 可 有 效 獲 得 控 制, 因 此 修 正 條 文 將 原 有 規 定 使 用 流 動 化 混 凝 土 化 學 摻 料 時, 在 坍 度 許 可 下, 運 送 時 間 從 90 分 鍾 修 正 為 120 分 鐘 效 益 說 明 1. 免 除 預 拌 車 在 工 地 等 車 抽 樣 等 候 交 通 阻 塞 等 不 可 預 計 因 素 影 響, 一 超 過 90 分 鐘 就 被 退 車 之 損 失 2. 讓 剩 料 轉 料 能 更 有 彈 性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增 修 7 刪 除 自 充 填 混 凝 土 (SCC) 工 地 檢 驗 時 之 V 型 流 下 試 驗, 簡 化 現 場 檢 驗 作 業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依 規 範 新 拌 SCC 之 品 管 試 驗 包 含 坍 流 度 障 礙 通 過 性 試 驗 及 流 下 性 試 驗, 但 三 種 試 驗 要 同 時 做 易 造 成 預 拌 廠 品 管 人 員 沉 重 之 負 擔, 且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因 材 料 析 離 抵 抗 性 可 由 箱 型 試 驗 及 500mm 坍 流 度 到 達 時 間 來 檢 驗, 故 建 議 工 地 現 場 可 省 略 V 型 流 下 試 驗 效 益 說 明 1. 減 少 因 V 行 沒 過 之 不 合 格 風 險 2. 減 輕 品 管 人 力 負 擔 3. 讓 現 場 SCC 的 檢 驗 作 業 可 更 簡 化

國 家 標 準 CNS 增 修 說 明 1 明 文 釐 清 預 拌 廠 與 營 造 廠 泵 送 車 之 責 任 歸 屬 C N S 增 修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為 區 分 材 料 品 質 及 施 工 品 質 之 權 責 範 圍, 於 第 1 章 適 用 範 圍 中, 為 呼 應 預 拌 混 凝 土 出 廠 之 品 質 應 負 責 至 購 方 指 定 交 貨 地 點 為 止 備 考 : 若 購 方 無 指 定 交 貨 地 點 時, 以 預 拌 車 卸 料 口 為 準, 加 重 施 工 單 位 之 責 任, 於 正 文 句 末 增 修 預 拌 混 凝 土 卸 交 工 地 以 後, 其 澆 置 搗 實 養 護 及 保 護 等 工 作, 均 不 在 本 標 準 範 圍 內, 其 品 質 由 購 方 負 責 預 拌 廠 不 負 施 工 品 質 責 任, 以 保 障 會 員 廠 權 益 效 益 說 明 1. 明 確 將 澆 置 搗 實 養 護 及 保 護 等 工 作 之 品 質 歸 屬 於 購 方 責 任 2. 於 訴 訟 中 易 讓 法 官 了 解 責 任 歸 屬

2 放 寬 爐 石 粉 及 飛 灰 的 計 量 誤 差 規 定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因 爐 石 粉 及 飛 灰 用 量 較 水 泥 少 上 許 多, 原 準 確 度 1% 之 規 定 拌 和 廠 之 設 備 難 以 每 盤 都 可 符 合, 故 建 議 爐 石 粉 及 飛 灰 之 計 量 誤 差 比 照 化 學 摻 料 改 為 需 要 量 之 ±3% C N S 增 修 效 益 說 明 1. 讓 計 量 誤 差 正 常 合 理 呈 現 2. 無 需 美 化 電 腦 報 表, 或 被 業 主 作 為 扣 款 理 由

3 刪 除 自 來 水 做 為 拌 合 用 水 之 品 質 要 求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JIS A 5308 第 C.4 節 並 無 對 自 來 水 做 為 拌 合 水 之 品 質 要 求, 自 來 水 之 品 質 應 回 歸 由 自 來 水 廠 控 制, 並 符 合 該 類 國 家 標 準, 故 建 議 刪 除 國 家 標 準 混 凝 土 拌 合 用 水 中 對 自 來 水 品 質 之 要 求, 所 以 若 廠 內 使 用 自 來 水 作 拌 合 水 即 無 須 再 辦 理 檢 驗 C N S 增 修 效 益 說 明 1. 使 用 自 來 水 本 來 就 可 以 不 用 再 辦 理 檢 驗 2. 減 少 額 外 人 力 金 錢 及 委 外 試 驗 之 花 費

4 刪 除 回 收 水 做 為 拌 合 用 水 時, 其 ph SO4² 鹼 含 量 油 脂 之 限 制 (1/2) C N S 增 修 規 範 增 修 緣 由 混 凝 土 本 來 就 屬 於 強 鹼, 故 回 收 水 亦 為 強 鹼, 預 拌 廠 因 環 保 考 量 使 用 回 收 水 作 拌 合 用 水 卻 被 國 家 標 準 限 制 ph 值 的 上 限 而 無 法 使 用, 甚 不 合 理, 故 引 用 JIS A 5308 第 C.6 節 對 回 收 水 之 規 定, 刪 除 回 收 水 酸 鹼 度 (ph ) 硫 酸 根 離 子 含 量 (SO4 ²) 鹼 含 量 ( Na2O + 0.658K2O) 油 脂 比 重 等 規 定 效 益 說 明 1. 若 使 用 回 收 水 做 拌 和 水, 則 可 簡 化 試 驗 項 目, 刪 除 ph 值 規 定, 減 少 品 管 試 驗 作 業, 紀 錄 可 正 常 化 2. 解 決 廠 內 回 收 水 去 化 問 題

4 刪 除 回 收 水 做 為 拌 合 用 水 時, 其 ph SO4² 鹼 含 量 油 脂 之 限 制 (2/2) 回 收 水 品 質 要 求 C N S 增 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修 訂 辦 理 情 形 工 程 會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第 03050 章 混 凝 土 基 本 材 料 及 施 工 一 般 要 求 第 03310 章 結 構 用 混 凝 土 第 03315 章 自 充 填 混 凝 土 提 請 增 修 函 文 日 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預 計 102 年 5 月 底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國 家 標 準 CNS 3090 預 拌 混 凝 土 CNS 13961 混 凝 土 拌 和 用 水 提 請 增 修 函 文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預 計 102 年 5 月 發 函 各 單 位 請 其 提 供 意 見, 預 計 9 月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營 建 研 究 院 亦 將 與 公 會 出 席 審 查 會 議 協 助 說 明, 希 望 相 關 法 規 及 規 範 及 儘 早 通 過, 以 維 護 會 員 廠 之 權 益

近 期 原 料 品 質 變 異 說 明 混 凝 土 原 料 組 成 水 泥 爐 石 粉 飛 灰 水 砂 石 化 學 摻 料 其 中 水 泥 爐 石 化 學 摻 料 均 為 品 牌 產 品 飛 灰 為 台 塑 六 輕 或 台 電 所 產, 用 量 少 且 可 進 場 檢 驗, 水 係 為 自 來 水 或 地 下 水, 然 而 砂 石 重 量 佔 混 凝 土 的 80%, 卻 是 最 難 以 管 控 之 材 料

砂 石 管 控 特 性 來 源 複 雜, 品 質 難 以 管 控 用 量 龐 大, 許 多 事 業 廢 棄 物 均 想 以 混 凝 土 為 去 化 管 道, 品 管 人 員 缺 乏 判 斷 之 專 業 多 為 出 口 方 計 價, 砂 石 商 派 員 收 料, 難 以 每 車 檢 驗 台 灣 缺 乏 砂 石 礦 源, 需 依 靠 政 策 之 河 川 疏 濬 以 及 大 陸 進 口 砂 石 預 拌 廠 內 堆 置 量 有 限, 無 法 承 受 斷 料 之 風 險 謹 就 近 期 較 具 爭 議 的 三 樣 材 料 做 初 步 說 明, 以 供 預 拌 同 業 參 考 : 淡 化 海 砂 煉 鋼 爐 碴 副 產 石 灰

淡 化 海 砂 (1/3) 大 陸 進 口 砂 石 量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礦 務 局 台 北 港 與 基 隆 港 進 口 之 砂 石 約 1 千 萬 噸, 佔 全 台 砂 石 進 口 量 的 85% 以 上, 顯 見 北 部 預 拌 廠 對 進 口 砂 石 之 依 賴

淡 化 海 砂 (2/3) 大 陸 砂 摻 用 淡 化 海 砂 之 疑 慮 大 陸 盜 抽 海 砂 時 有 所 聞 大 陸 砂 常 見 貝 殼 摻 雜 花 蓮 砂 石 公 會 因 不 滿 生 計 受 進 口 砂 石 業 者 影 響, 多 次 向 主 管 機 關 礦 物 局 抗 爭, 使 得 砂 石 進 口 問 題 變 的 更 加 複 雜

大 陸 砂 進 口 現 況 及 建 議 管 制 措 施 淡 化 海 砂 (3/3) CNS 擬 將 砂 之 氯 離 子 標 準 由 0.024% 下 修 為 0.012%, 且 將 貝 殼 列 為 有 害 物 質, 與 土 塊 易 碎 顆 粒 之 總 含 量 不 得 超 過 3% 花 蓮 砂 石 公 會 正 爭 取 砂 石 來 源 ( 成 份 ) 標 示, 希 望 由 砂 石 場 端 預 拌 廠 營 造 廠 建 設 公 司 消 費 者 等 階 段 須 明 確 標 示 砂 石 產 地 來 源 成 份 摻 有 貝 殼 之 大 陸 砂 氯 離 子 雖 然 合 格, 但 卻 有 業 主 觀 感 問 題, 使 用 時 須 謹 慎 國 內 預 拌 廠 深 受 大 陸 砂 石 之 影 響, 近 期 更 傳 聞 有 摻 雜 風 化 石, 建 議 預 拌 同 業 確 實 做 好 砂 石 品 質 把 關, 做 好 因 應 措 施 ( 如 備 用 配 比 備 用 料 源 備 料 堆 置 ), 以 防 砂 石 風 暴 再 次 來 襲

爐 石 種 類 說 明 煉 鋼 爐 碴 (1/5) 鋼 鐵 冶 煉 一 貫 作 業 鋼 鐵 廠 高 爐 煉 鐵 鐵 水 轉 爐 煉 鋼 電 弧 爐 煉 鋼 高 爐 石 轉 爐 石 電 爐 石 氣 冷 高 爐 石 水 淬 高 爐 石 傳 統 ( 氣 冷 ) 轉 爐 石 水 坑 裂 解 轉 爐 石 氧 化 爐 石 還 原 爐 石 高 爐 石 煉 鋼 爐 石 鋼 爐 碴 ( 鋼 )

爐 碴 性 質 概 述 煉 鋼 爐 碴 (2/5) 轉 爐 石 游 離 氧 化 鈣 (f-cao) 和 氧 化 鎂 (MgO) 會 引 起 膨 脹 現 象 造 成 爐 還 原 碴 石 體 積 不 穩 定, 具 膨 脹 特 性 集 塵 灰 含 鋅 鉛 鉻 鎘 等 重 金 屬, 未 妥 善 處 理 後 即 高 溫 燃 燒, 變 成 戴 奧 辛 污 染 氧 化 碴 對 環 境 並 不 會 釋 放 出 有 毒 物 質, 體 積 穩 定 轉 爐 鋼 爐 碴 電 弧 爐 氧 化 碴 ( 冶 煉 碳 鋼 ) 電 弧 爐 氧 化 碴 ( 冶 煉 不 鏽 鋼 ) 電 弧 爐 還 原 碴 ( 冶 煉 碳 鋼 ) 電 弧 爐 還 原 碴 ( 冶 煉 不 鏽 鋼 )

國 內 爐 碴 再 利 用 情 況 分 析 其 他 處 理 9.7% 電 弧 爐 碴 取 代 混 凝 土 粒 料 77% 轉 爐 碴 其 他 處 理 2.2% CLSM 30.5% 取 代 混 凝 土 粒 料 10.7% 工 廠 回 收 處 理 8.2% 瀝 青 材 料 5.1% 路 面 基 層 材 料 44.1% 瀝 青 材 料 12.5% 煉 鋼 爐 碴 (3/5) 廢 鋼 為 原 料 的 電 弧 爐 煉 鋼 廠 生 產 1,000 萬 公 噸 粗 鋼, 同 時 也 副 產 110 萬 公 噸 的 爐 碴 其 中 氧 化 碴 70 萬 噸, 還 原 碴 40 萬 噸 電 弧 爐 煉 鋼 爐 碴 中, 還 原 碴 氧 化 鈣 成 份 更 高, 體 積 膨 脹 性 問 題 更 需 注 意 國 內 粗 鋼 年 產 量 約 2,000 萬 公 噸, 其 中 1,000 萬 公 噸 由 鐵 礦 石 為 原 料 的 一 貫 作 業 煉 鋼 廠 所 生 產, 同 時 也 副 產 400 萬 公 噸 的 爐 碴, 其 中 高 爐 碴 約 300 萬 噸, 轉 爐 碴 100 萬 噸 煉 鋼 爐 碴 具 膨 脹 性 溶 出 水 的 酸 鹹 值 高 達 12~13, 使 用 上 受 限 制

爐 碴 建 議 管 制 措 施 煉 鋼 爐 碴 (4/5) 轉 爐 石 電 弧 爐 碴 ( 含 氧 化 碴 及 還 原 碴 ) 尚 無 施 工 規 範 可 用 於 混 凝 土 中, 故 原 則 上 應 禁 止 使 用 爐 碴 因 含 其 體 積 不 穩 定 因 素, 安 定 化 處 理 的 落 實 性 及 成 效, 影 響 其 再 利 用 效 率 因 此 爐 碴 再 利 用 產 品 於 工 程 上 之 使 用 仍 存 有 施 工 品 質 疑 慮, 增 加 再 利 用 困 難 性, 加 上 台 江 大 道 之 風 波, 造 成 工 程 機 關 接 受 度 不 高 因 爐 碴 再 處 理 廠 管 制 及 流 向 管 制 並 不 嚴 謹, 易 混 入 一 般 砂 石 中, 除 拒 絕 來 路 不 明 或 價 格 過 低 的 砂 石 外, 品 管 人 員 應 具 備 爐 碴 檢 驗 之 專 業 能 力 ( 例 如 目 視 判 斷 磁 鐵 篩 析 ) 爐 碴 並 非 完 全 不 能 使 用, 問 題 是 出 在 管 理, 與 其 私 下 濫 用, 建 議 公 會 應 責 請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合 理 合 適 之 管 制 措 施

爐 碴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必 須 單 純 化, 透 過 專 廠 專 用 原 則, 目 標 先 所 訂 處 理 無 疑 慮 的 氧 化 碴 再 利 用 處 理 現 況 專 廠 處 理 管 理 模 式

(1/3) (CFB) S 6% 石 油 焦 石 灰 石 S S

副 產 石 灰 (2/3) 副 產 石 灰 (CFB) 之 現 況 台 塑 91 年 時 向 雲 林 縣 政 府 申 請 CFB 為 產 品, 然 環 保 署 自 96 年 迄 今 解 釋 函 均 認 定 CFB 已 失 去 市 場 價 值, 應 屬 事 業 廢 棄 物, 如 擬 再 利 用, 應 依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方 式 辦 理, 因 影 響 體 大, 此 造 成 台 塑 與 環 保 署 之 爭 議 台 塑 委 託 多 位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希 望 能 導 入 國 家 標 準 及 施 工 規 範 中 目 前 道 路 基 底 層 CLSM 可 允 許 使 用 CFB 之 前 曾 被 摻 入 飛 灰 中 使 用, 雖 有 早 期 強 度, 但 同 時 也 發 現 有 膨 脹 現 象, 使 得 混 凝 土 發 生 龜 裂, 造 成 預 拌 同 業 極 大 之 損 失 預 拌 公 會 曾 就 CFB 與 台 塑 工 業 局 環 保 單 位 多 次 會 談, 要 求 政 府 嚴 格 管 制

副 產 石 灰 (3/3) 副 產 石 灰 (CFB) 管 控 建 議 切 勿 使 用 來 歷 不 明 價 格 低 廉 的 飛 灰, 飛 灰 應 皆 具 有 申 報 聯 單 品 管 人 員 應 做 好 飛 灰 進 場 檢 驗, 包 含 取 樣 保 存 色 澤 及 浮 油, 並 具 備 CBF 判 斷 之 專 業 CFB 與 飛 灰 外 觀 雖 類 似, 但 成 分 完 全 不 同, 若 有 疑 慮 可 商 請 熟 識 的 水 泥 公 司 實 驗 室 做 X 光 繞 射 分 析, 可 馬 上 知 道 結 果 簡 易 的 CFB 判 斷 可 用 鹽 酸 滴 定, 因 CFB 有 大 量 石 膏 (CaSO4), 滴 入 鹽 酸 後 會 起 化 學 反 應, 產 生 氣 泡 及 臭 酸 雞 蛋 之 刺 鼻 惡 臭, 而 飛 灰 則 無 反 應, 可 以 此 判 斷 若 對 此 類 事 業 廢 棄 物 ( 如 淡 化 海 砂 廢 棄 爐 碴 副 產 石 灰 CFB) 之 判 斷 有 所 疑 義, 可 向 營 建 研 究 院 洽 詢, 營 建 院 將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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