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老年學論壇,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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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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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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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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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貳、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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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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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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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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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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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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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銓 平 台 付 制 部 分 的 退 撫 基 金 是 採 足 額 提 撥, 不 會 有 潛 藏 負 債 的 問 題 十 四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實 施 多 層 年 金 後,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是 否 會 因 沒 有 活 水 收 入, 反 而 加 速 破 產? 由 於 新 進 人 員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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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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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Transcription:

TAIWANESE GERONTOLOGICAL FORUM, VOLUME 3 台 灣 老 年 學 論 壇, 第 3 期,009 年 8 月 挑 戰 與 回 應 1 軍 公 教 18% 優 惠 存 款 變 革 評 析 郭 昱 瑩 很 多 人 對 十 八 趴 的 了 解 是 : 軍 公 教 人 員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都 可 以 18% 的 優 惠 年 利 率 來 儲 存, 這 其 中 其 實 有 許 多 誤 解 簡 單 來 說,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後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方 式 有 兩 種, 第 一 種 是,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加 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而 月 退 休 金 的 部 分 並 不 適 用 18%, 只 有 1995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年 資 的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才 享 有 18%; 另 一 種 是, 領 取 一 次 退 休 金, 加 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這 兩 筆 款 也 只 有 1995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年 資 退 休 金, 才 有 18% 優 惠 存 款 1995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已 取 代 18%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優 惠 存 款 的 實 施 有 其 時 代 的 背 景, 當 年 公 務 員 退 休 之 所 以 訂 定 優 惠 利 率 辦 法, 主 要 係 考 量 五 六 十 年 代 公 務 員 待 遇 微 薄, 加 上 通 膨 不 斷, 許 多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生 活 無 以 為 繼 然 現 階 段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高 的 原 因 有 三 : 一 是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仍 享 有 優 存 利 息 18% 的 優 惠 ; 二 是 退 撫 新 制 將 於 99 年 實 施 滿 15 年, 而 兼 具 退 撫 新 舊 制 者 的 退 休 所 得 較 高, 相 對 也 是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高 的 原 因 之 一 ; 三 是 本 俸 ( 年 功 俸 ) 占 待 遇 所 得 比 率 偏 高 者, 也 就 是 一 般 非 主 管 階 級 的 公 務 人 員, 隨 年 度 待 遇 調 整,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也 隨 之 偏 高 1 本 文 摘 錄 自 : 郭 昱 瑩 (005) 軍 公 教 18% 優 惠 存 款 變 革 評 析, 國 政 評 論, 憲 政 ( 評 )094-111 號,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軍 公 教 18% 優 惠 存 款 變 革 評 析 不 過,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自 1995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後, 業 已 配 套 對 於 舊 制 年 資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得 按 年 息 18% 辦 理 優 惠 儲 存 之 規 定 採 取 斷 源 性 措 施, 亦 即 公 務 人 員 新 制 年 資 領 取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均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但 由 於 現 階 段 退 休 人 員 大 部 份 年 資 仍 屬 舊 制 年 資, 其 舊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給 與 享 有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致 部 分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後 之 所 得, 在 退 撫 新 舊 制 0 餘 年 之 過 渡 期 間, 有 超 過 現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在 職 所 得 之 情 形 再 者, 此 種 現 象 之 形 成, 乃 因 公 務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計 算 月 退 休 金 之 標 準 前 段 高 於 後 段 ( 前 十 五 年 每 年 給 與 5%, 自 第 十 六 年 起 每 年 給 與 1%); 新 制 年 資 退 休 金 之 基 數 內 涵 又 高 於 舊 制 ( 新 制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為 本 俸 之 二 倍, 舊 制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為 本 俸 及 本 人 實 物 代 金 之 和 ), 以 致 現 階 段 退 休 人 員 前 段 舊 制 年 資 得 先 依 舊 制 較 高 標 準 計 給 月 退 休 金, 後 段 新 制 年 資 又 得 依 新 制 較 高 基 數 內 涵 計 算 退 休 金, 相 較 於 全 部 年 資 均 以 舊 制 標 準 計 算 或 全 部 年 資 均 以 新 制 標 準 計 算 之 所 得, 有 偏 高 的 現 象 依 銓 敘 部 資 料 顯 示, 選 擇 月 退 的 公 務 員 為 辦 理 一 次 退 者 的.38 倍, 選 擇 一 次 退 者 18% 的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是 重 要 的 原 因 雖 然 基 於 政 策 安 定 性 和 法 律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實 不 可 輕 易 調 整, 惟 其 中 卻 有 不 容 忽 視 的 部 分, 即 優 惠 存 款 達 00 萬 元 以 上 的 人 數 佔 總 退 休 人 數 的 0%, 亦 即 當 時 屬 高 階 公 務 員, 其 他 中 低 階 公 務 員 一 次 退 大 多 只 領 70 到 80 萬 元 退 休 金 以 優 惠 利 率 18% 來 計 算, 每 月 拿 到 的 利 息 不 過 一 萬 多 元, 也 頂 多 維 持 最 起 碼 生 活 而 已, 不 過 若 以 00 萬 元 計 算 利 息, 卻 將 近 有 四 萬 元, 相 較 於 當 前 不 景 氣 高 失 業 率 的 情 況 下, 算 是 不 菲 的 收 入, 況 且 當 時 能 領 00 萬 元 以 上 退 休 金 的 公 務 員 多 是 資 深 民 代 政 務 官 等, 原 本 就 生 活 無 虞, 條 件 較 為 優 厚, 所 以 高 於 00 萬 元 以 上 退 休 金 的 這 部 分 利 率 似 可 調 降 針 對 軍 公 教 18% 優 惠 存 款 改 革, 茲 考 量 上 列 因 素 並 參 酌 報 章 媒 體 意 見, 歸 納 臚 列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如 下 : 一 贊 成 改 革 的 理 由

老 年 論 壇 期 刊 第 3 期 1. 國 內 利 率 下 滑, 目 前 存 款 利 率 約 %, 軍 公 教 卻 有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造 成 國 庫 的 利 息 補 貼 負 擔 愈 來 愈 沈 重. 18% 優 惠 定 存 利 率 現 在 只 適 用 於 84 年 以 前 的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或 現 職 人 員 84 年 以 前 的 公 保 給 付, 影 響 的 對 象 並 不 多, 可 予 以 調 整 3.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的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大 都 是 在 60~70% 之 間, 台 灣 的 軍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過 高, 甚 至 出 現 退 休 後 不 上 班 不 負 責 公 務, 還 可 以 領 超 過 原 來 的 薪 水, 違 背 社 會 公 益 原 則 4. 現 今 公 務 員 的 所 得 已 較 往 昔 大 有 改 善, 高 於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額 度 應 可 適 度 調 整 5. 有 些 退 休 人 員 領 取 優 厚 之 終 身 俸 之 同 時 又 另 有 一 份 工 作, 這 些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終 身 俸, 加 上 優 惠 存 款, 又 有 另 外 一 份 工 作, 有 兩 份 收 入, 生 活 相 當 優 裕, 其 優 惠 存 款 額 度 應 予 減 少 6. 18% 退 休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相 關 辦 法 未 經 立 法 通 過, 政 府 應 該 廢 止 此 不 公 平 的 優 惠 存 款 二 反 對 變 更 的 理 由 1. 民 國 84 年 以 前 的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之 18% 優 惠 利 率, 是 因 當 時 政 府 計 算 月 退 與 一 次 退 的 金 額 其 實 是 等 值, 由 軍 公 教 人 員 自 行 選 擇, 就 法 的 安 定 性 而 言, 驟 然 改 變 政 府 與 其 之 間 的 契 約 關 係, 政 府 將 違 反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政 府 形 式 上 取 消 特 定 族 群 的 利 益, 凸 顯 形 式 化 的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3. 18% 優 惠 定 存 利 率 現 在 只 有 84 年 以 前 的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或 現 職 人 員 84 年 以 前 的 公 保 給 付 仍 然 保 留 而 已, 問 題 將 愈 來 愈 小, 民 國 84 年 以 後 擔 任 公 務 員 者, 已 不 能 享 有 18% 的 優 惠 利 率 4. 優 惠 利 率 存 款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支 領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待 遇, 並 適 用 舊 制 公 務 員 退 休 法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人 員, 或 依 舊 制 年 資 核 計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始 得 優 惠 儲 存,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新 制 退 撫 制 度 實 施 後 之 年 資 所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已 不 得 再 辦 3

軍 公 教 18% 優 惠 存 款 變 革 評 析 理 優 惠 存 款, 政 府 採 取 此 一 受 益 性 措 施, 實 因 早 期 公 務 員 待 遇 菲 薄, 且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前 退 休 金 之 計 算, 係 以 退 休 人 員 之 本 俸 一 項 及 本 人 實 物 代 金 為 基 數 計 算 內 涵, 造 成 退 休 實 質 所 得 偏 低, 例 如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至 七 十 年 代 一 個 中 階 公 務 員 退 休 時 所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約 為 新 台 幣 二 十 萬 元 至 三 十 萬 元, 並 以 辦 理 優 惠 儲 存 藉 利 息 收 入 維 持 其 生 活, 政 府 如 改 變 上 述 人 員 優 惠 利 率, 其 基 本 生 活 勢 必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造 成 社 會 不 安, 甚 或 引 致 已 退 休 人 員 群 起 要 求 繳 還 原 領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改 領 月 退 休 金 問 題 ( 許 毓 圃, 民 91) 5. 政 府 早 已 逐 步 取 消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 現 職 人 員 在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後 服 務 之 年 資, 所 核 給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已 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至 於 在 上 述 時 間 以 後, 始 擔 任 公 務 員 者, 則 已 不 適 用 優 惠 存 款 規 定 ; 同 時 新 制 實 施 後, 為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擇 領 月 退 休 金, 增 訂 退 休 人 員 亡 故 後, 遺 族 得 改 領 半 數 之 撫 慰 金, 是 以 近 年 來 擇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人 員 已 逐 年 大 幅 減 少, 連 帶 地 使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人 數 亦 逐 年 遞 減, 至 於 退 休 人 員 亡 故 後, 亦 規 定 停 止 優 惠 儲 存, 因 此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將 隨 新 制 年 資 之 增 加, 循 漸 進 方 式 逐 步 取 消 ( 許 毓 圃, 民 91) 6.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二 八 0 號 曾 解 釋 : 領 取 一 次 退 休 金 之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所 生 利 息, 如 不 能 維 持 退 休 人 員 之 基 本 生 活, 其 優 惠 存 款 自 不 應 停 止 大 法 官 解 釋 有 憲 法 效 力, 尤 其 不 應 輕 言 廢 止 ( 許 毓 圃, 民 91) 三 評 析 一 般 而 言,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固 然 不 能 過 低, 以 免 無 法 保 障 退 休 後 生 活 水 準, 但 亦 應 與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有 合 理 差 距, 如 差 距 過 小, 甚 至 高 於 現 職 待 遇, 將 破 壞 勞 動 與 工 作 價 值, 造 成 現 職 人 員 工 作 意 願 降 低 士 氣 不 振 依 據 退 撫 新 制 之 設 計, 公 務 人 員 月 退 休 金 最 高 標 準 為 70%, 此 種 退 休 所 得 水 準 應 屬 合 理 現 階 段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確 實 有 高 於 制 度 設 計 70% 之 現 象, 甚 至 有 部 分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與 現 職 待 遇 水 準 不 相 上 下, 因 而 引 起 外 界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設 計 合 理 性 之 誤 解 與 質 疑 4

老 年 論 壇 期 刊 第 3 期 綜 合 上 述, 考 量 軍 公 教 18% 優 惠 存 款 改 革 的 各 項 優 缺 點, 衡 酌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以 及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休 生 活 等 因 素, 銓 敘 部 處 理 方 案 中 第 一 項 :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18%, 不 作 變 動, 考 量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值 得 肯 定 針 對 第 二 項 :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上 限 百 分 比 擬 定 為 90%, 月 退 俸 加 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的 優 存 利 息, 如 果 超 過 90%, 確 實 宜 降 低 適 用 18% 優 惠 存 款 的 額 度, 惟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計 算, 在 現 職 待 遇 的 部 分 ( 也 就 是 分 母 ) 該 怎 麼 採 計, 同 樣 影 響 計 算 的 結 果 在 銓 敘 部 所 提 的 甲 案 中, 以 法 定 給 與, 不 含 年 終 和 考 績 獎 金 為 計 算 基 礎 ; 乙 案 則 是 以 本 俸 加 上 專 業 加 給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為 計 算 內 涵 由 於 基 層 公 務 員 底 薪 不 高 又 沒 有 主 管 加 給, 加 上 18% 優 惠 利 息 之 後, 所 得 替 代 率 很 容 易 超 過 90%, 預 料 將 是 新 制 實 施 後 直 接 受 到 衝 擊 的 主 要 對 象, 宜 特 別 注 意 針 對 第 三 項 : 已 辦 理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應 一 體 適 用, 考 量 不 溯 及 既 往 原 則, 宜 再 斟 酌, 或 許 可 針 對 領 有 退 休 俸, 而 再 領 有 第 二 份 工 作 者, 降 低 其 適 用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的 額 度, 或 改 採 浮 動 利 率 制 度 然 而, 正 本 清 源 之 道, 宜 全 盤 檢 討 資 深 國 代 立 委 監 委 退 休 給 付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政 務 官 退 職 金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退 除 役 官 兵 優 惠 存 款 18% 問 題, 以 建 構 合 理 合 情 合 法 的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也 才 得 以 吸 引 並 留 任 優 秀 公 務 人 力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