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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議 會 第 2 屆 第 1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鄭 議 員 宇 恩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質 詢 日 期 104 年 6 月 5 日 答 復 日 期 104 年 6 月 16 日 質 詢 事 項 : 一 目 前 淡 水 區 公 托 及 公 幼 提 供 比 例 偏 低, 請 市 府 解 決 二 本 市 市 民 育 兒 津 貼 無 法 比 上 北 市, 針 對 未 能 抽 中 公 托 及 公 幼 之 孩 童, 有 何 托 育 措 施?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公 共 托 育 中 心 設 置 及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市 現 已 設 置 共 34 處 公 共 托 育 中 心, 其 中 淡 水 區 已 設 置 2 處, 目 前 以 安 全 建 築 結 構 及 未 活 化 或 使 用 率 低 之 空 間 為 原 則, 積 極 尋 覓 適 當 空 間 評 估 規 劃 公 共 托 育 中 心 ( 含 托 嬰 中 心 及 親 子 館 ), 該 區 域 如 有 場 地 符 合 設 置 之 標 準 及 需 求, 本 府 將 即 刻 辦 理 相 關 規 劃 設 置 事 宜, 以 嘉 惠 地 方 居 民 ( 二 ) 針 對 就 托 於 本 市 公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或 社 區 系 統 合 格 托 育 人 員 或 親 屬 保 母 者 之 0-2 歲, 且 符 合 近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20 之 家 庭, 且 未 重 複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及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及 其 他 政 府 同 性 質 之 者, 可 依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實 施 計 畫 申 請 新 臺 幣 2,000-3,000 元 / 月, 弱 勢 家 庭 部 分 ( 低 收 入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發 展 遲 緩 及 身 心 障 礙 之 幼 童 與 高 風 險 家 庭 ), 可 申 請 新 臺 幣 3,000-5,000 元 / 月 另 針 對 單 親 三 胎 子 女 或 弱 勢 之 家 庭, 可 再 依 新 北 市 單 親 家 庭 弱 勢 家 庭 及 三 位 子 女 以 上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實 施 計 畫 申 請 新 臺 幣 2,000-3,000 元 / 月 ( 三 ) 另 因 育 兒 需 要, 致 嬰 童 之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至 少 一 方 未 能 就 業 者, 且 符 合 近 一 年 之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20 之 家 庭, 且 未 領 取 因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保 母 托 育 2

費 用 者, 可 依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申 請 津 貼 新 臺 幣 2,500 元 / 月,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者, 可 申 請 津 貼 新 臺 幣 4,000-5,000 元 / 月 二 有 關 公 立 園 設 置 及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府 於 每 年 本 市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專 科 教 室 設 置 基 準 檢 討 學 校 可 活 化 運 用 之 教 室 空 間 並 評 估 區 域 供 需 量,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新 增 設 園 86 班,102 學 年 度 增 設 59 班,103 學 年 度 增 設 36 班,104 學 年 度 增 設 35 班, 以 滿 足 家 長 托 教 需 求, 減 輕 家 庭 育 兒 支 出 ( 二 ) 105 學 年 度 增 班 規 劃 將 於 今 (104) 年 8 月 辦 理, 有 關 淡 水 區 公 立 園 比 例 偏 低 案, 本 府 教 育 局 將 依 各 區 錄 取 率 及 需 求 量, 輔 以 校 園 閒 置 教 室 作 整 體 規 劃 增 設 公 立 園, 以 符 合 本 市 市 民 期 待 ( 三 ) 針 對 未 抽 中 公 立 園 之 孩 童, 如 學 齡 滿 5 足 歲 且 具 本 國 國 籍 之, 就 讀 符 合 園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之 私 立 園 可 申 領 免 學 費, 每 學 期 新 臺 幣 1 萬 5,000 元 ; 家 戶 年 所 得 70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再 依 家 戶 ( 父 母 親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 年 所 得 級 距 加 額 其 他 就 學 費 用, 最 高 每 學 期 再 加 額 新 臺 幣 1 萬 5,000 元 ( 四 ) 為 照 顧 經 濟 身 心 族 群 等 不 利 條 件, 本 府 教 育 局 提 供 私 立 園 各 項 學 前 如 附 件 承 辦 局 ( 處 會 ): 社 會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兒 童 托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許 科 長 芝 綺 1999 3602 3

103 學 年 度 私 立 園 各 項 學 前 一 覽 表 (103 學 年 度 :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 ) 年 齡 別 對 象 及 內 容 申 請 方 式 及 限 制 具 本 國 籍 且 入 學 當 學 年 度 9 月 1 日 前, 年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3 滿 5 足 歲 之, 且 實 際 公 立 園 或 符 合 園 辦 法 規 定 之 私 立 園 者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 ;9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一 免 學 費 : 公 立 園, 入 學 免 收 學 費, 其 學 費 由 政 府 ; 私 立 園 者, 每 名 每 學 期 最 高 申 請 方 式 : 由 園 主 動 協 助 家 長 辦 理 申 請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 萬 5,000 元 的 學 費 二 經 濟 弱 勢 加 額 : 除 免 學 費 補 助 外, 另 依 家 戶 年 所 得 級 距 加 額 其 他 一 免 學 費 : ( 一 ) 公 立 園 : 採 入 學 時 即 不 收 取 學 就 學 費 用, 每 學 期 金 額 如 下 表 : 費 ( 二 ) 私 立 園 : 1 入 學 且 滿 1 5 歲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學 齡 滿 5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 含 緩 讀 生 ) (97/9/2~98/9 /1 出 生 ) ( 一 ) 家 戶 係 指 : 父 親 與 母 親 (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 ( 二 ) 排 富 條 款 說 明 :( 符 合 下 列 其 一 者, 均 排 除 ) 1 家 戶 擁 有 第 3 筆 ( 含 ) 以 上 不 動 產 且 公 告 現 值 總 額 超 過 650 萬 元 2 家 戶 年 利 息 總 額 超 過 10 萬 元 三 不 含 交 通 代 辦 費 保 險 費 及 家 長 會 費 等 費 用 四 家 戶 年 所 得 家 戶 年 利 息 所 得 計 算 基 準 : 以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提 供 之 佐 證 資 料 為 認 定 基 準, 第 1 學 期 採 計 101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資 料, 第 2 學 期 採 計 102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資 料 五 家 戶 不 動 產 之 計 算 基 準 : 以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提 供 當 年 度 完 成 交 查 的 資 料 為 認 定 基 準 4 個 月, 由 園 統 一 為 5 歲 提 出 申 請, 報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無 誤 後, 由 園 方 轉 發 予 家 長 2 倘 屬 期 中 入 園 者, 免 學 費 金 額 依 本 市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費 及 退 費 標 準 之 中 途 入 園 收 費 基 準 核 予 二 經 濟 弱 勢 加 額 : ( 一 ) 由 園 發 放 經 濟 弱 勢 加 額 補 助 申 請 表 供 家 長 提 出 申 請, 再 由 園 至 教 育 部 資 訊 平 台 比 對 家 戶 所 得 及 財 產 資 料 ( 二 ) 園 依 比 對 結 果 列 印 確 認 單 供 家 長 確 認 ( 三 ) 由 園 造 冊 並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無 誤 後, 由 園 方 轉 發 園 補 助 辦 法 教 育 局 教 育 科 盧 鳳 琪 ( 公 立 ) 林 佩 苓 ( 私 立 ) 1999 2798 2799

年 齡 別 對 象 及 內 容 申 請 方 式 及 限 制 予 家 長 請 領 限 制 : 本 項 補 助 不 得 與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款 重 複 請 領 申 請 時 間 : 第 1 次 :104 年 1 月 15 日 前 申 請 103 兒 童 年 7-12 月 臨 時 照 顧 及 少 弱 勢 家 庭 臨 時 照 顧 設 籍 本 市 滿 2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 含 緩 讀 生 ) 且 經 教 育 部 全 國 園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登 載 之 幼 生 一 對 象 : ( 一 )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 二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 三 ) 符 合 高 風 險 家 庭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等 家 庭 ( 四 ) 身 心 障 礙 或 發 展 遲 緩 家 庭 :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中 度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 或 受 托 幼 兒 本 人 或 家 中 同 住 兄 弟 姐 妹 之 一 為 身 心 障 礙 或 發 展 遲 緩 者 ( 五 ) 其 他 經 社 工 人 員 評 估 遇 有 困 難 需 協 助 臨 時 照 顧 之 家 庭 二 標 準 : ( 一 ) 每 名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00 元, 如 屬 身 心 障 礙 或 發 展 遲 緩 每 小 時 120 元 ( 二 ) 時 數 以 每 名 實 際 臨 時 照 顧 時 數 計 算, 不 足 半 小 時 以 半 小 時 計, 半 小 時 以 上 未 滿 1 小 時 者 以 1 小 時 計, 每 月 最 高 20 小 時 送 本 局 請 款, 請 款 檢 附 103 年 7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之 紀 錄 第 2 次 :104 年 7 月 15 日 前 申 請 104 年 1-6 月 臨 時 照 顧 送 本 局 請 款, 請 款 檢 附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之 紀 錄 申 請 方 式 : 由 受 托 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向 本 市 立 案 之 私 立 園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弱 勢 家 庭 臨 時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表 和 弱 勢 家 庭 當 年 度 福 利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為 關 影 本, 請 園 檢 視 正 本 並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10 款 暨 園 教 保 服 務 實 施 準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教 育 局 教 育 科 陳 怜 菁 1999 2758 及 印 鑑 ) 弱 勢 教 育 津 貼 設 籍 本 市 且 當 年 度 9 月 1 日 為 2 歲 以 上 5 歲 以 下 ( 含 緩 讀 生 ) (97/9/2~101/ 9/1 出 生 ) 一 設 籍 新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且 登 載 於 全 國 園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上 之 幼 生 且 年 齡 於 當 年 度 9 月 1 日 為 2 歲 以 上 5 歲 以 下 且 本 市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園, 並 符 合 下 列 身 分 者 : ( 一 ) 低 收 入 戶 ( 二 )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之 ( 三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3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 ;9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申 請 方 式 : 一 家 長 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之 公 私 立 園 申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弱 勢 幼 兒 教 育 津 貼 實 教 育 局 教 育 科 塗 彥 凱 1999 5

年 齡 別 對 象 及 內 容 申 請 方 式 及 限 制 除 以 上 身 分, 設 籍 本 市 經 本 府 安 置 寄 養 家 請 施 要 庭 之 且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園, 得 申 請 本 津 貼 二 標 準 : 二 經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撥 發 款, 由 園 轉 發 予 家 長 點 2800 ( 一 ) 本 市 私 立 園 每 學 期 請 領 限 制 : 9,000 元 但 每 學 期 實 際 繳 費 金 額 未 達 一 已 領 取 弱 勢 家 庭 9,000 元, 依 實 際 繳 費 金 額 之 幼 生 餐 點 費 用 補 ( 二 ) 期 間 之 核 定, 依 取 得 福 利 身 分 及 實 助 獎 身 心 障 礙 際 月 數 為 核 定 期 間 教 育 費 或 ( 三 ) 學 期 中 入 園 或 中 途 離 園 之, 依 取 得 園 補 福 利 身 分 及 實 際 月 數 按 比 例 或 繳 助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回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補 助 者, 其 差 額, 並 以 不 超 過 實 際 繳 費 金 額 為 限 二 已 領 取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或 其 他 本 府 認 定 性 質 相 同 之 者, 不 予 重 複 補 助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3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 止 ;9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止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就 學 補 助 學 齡 滿 2 足 歲 未 滿 5 足 歲 之 (98/9/2~101/ 9/1 出 生 )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新 臺 幣 6,000 元 ; 但 之 園 實 際 收 費 較 低 者, 依 實 際 情 形 申 請 方 式 : 一 家 長 需 先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申 辦 當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並 於 取 得 當 年 度 證 明 文 件 後 向 園 申 請 二 由 園 造 冊 並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無 誤 後 核 發 款, 由 園 補 助 辦 法 教 育 局 教 育 科 王 惠 莉 1999 2790 園 轉 發 予 家 長 請 領 限 制 : 本 項 款 不 得 與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6

年 齡 別 對 象 及 內 容 申 請 方 式 及 限 制 款 重 複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學 齡 滿 2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身 心 障 礙 ( 或 發 展 遲 緩 )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新 臺 幣 7,500 元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3 月 1 日 至 4 私 立 教 育 局 教 育 前 ( 含 緩 讀 生 ) (97/9/2-101/ 9/1 出 生 ) 月 15 日 ;9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申 請 方 式 : 園 社 會 福 教 育 科 張 家 瑜 費 私 立 園 ( 機 構 )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齡 滿 2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 含 緩 讀 生 ) (97/9/2-101/ 9/1 出 生 ) 園 ( 機 構 ) 每 招 收 1 名 身 心 障 礙 或 發 展 遲 緩, 每 學 期 新 臺 幣 5,000 元 一 由 家 長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 身 障 手 冊 綜 合 評 估 報 告 書 或 醫 院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 供 園 提 出 申 請 二 由 園 為 撰 寫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並 於 教 育 部 特 教 通 報 網 及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申 請 利 機 構 之 身 心 障 礙 及 招 收 單 位 獎 辦 法 1999 2846 三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由 教 育 局 撥 發 款, 由 園 轉 發 予 家 長 請 領 限 制 : 本 項 款 不 得 與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款 重 複 申 領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3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原 住 民 園 補 助 學 齡 3 滿 足 歲 至 未 滿 5 歲 之 ( 98/9/2~10 0/9/1 出 生 ) 戶 籍 資 料 登 記 為 原 住 民 籍 之, 私 立 園 者,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10,000 元 月 1 日 至 4 月 20 日 ;9 月 1 日 至 10 月 20 日 申 請 方 式 : 由 園 造 冊 並 送 原 民 局 審 查 無 誤 後, 轉 發 家 長 請 領 限 制 : 一 與 其 他 中 央 政 府 所 定 性 質 相 同 時, 應 從 優 且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原 住 民 園 補 助 作 業 要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教 育 文 化 科 林 惠 蓮 1999 3980 二 與 地 方 政 府 所 定 點 性 質 相 同 時, 得 7

年 齡 別 對 象 及 內 容 申 請 方 式 及 限 制 同 時 但 每 人 每 學 期 之 總 額, 不 得 高 於 應 繳 之 學 期 收 費 總 額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3 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學 齡 滿 2 足 歲 至 未 滿 3 歲 之 (100/9/2~10 1/9/1 出 生 ) 戶 籍 資 料 登 記 為 原 住 民 籍 之,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新 臺 幣 9,000 元 月 1 日 至 4 月 20 日 ;9 月 1 日 至 10 月 20 日 申 請 方 式 : 由 園 造 冊 並 送 原 民 局 審 查 無 誤 後, 轉 發 家 長 請 領 限 制 : 本 項 補 助 款 不 得 與 其 他 相 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作 業 同 性 質 款 重 複 要 點 申 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