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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計 畫 常 見 問 答 集 Q: 目 前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A: 目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一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年 滿 65 歲 至 69 歲 長 者 (70 歲 以 上 長 者 由 中 央 機 關 全 額 補 助 ) 二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或 年 滿 55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且 設 籍 本 市 滿 一 年 以 上,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 一 )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1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為 5% 以 下 者 老 人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為 受 扶 養 人 而 有 上 開 情 事 者, 亦 同 ( 二 ) 未 獲 政 府 機 關 健 保 自 付 額 之 全 額 補 助 者 Q: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方 式 為 何? A: 本 局 將 主 動 審 核 長 輩 的 補 助 資 格, 並 將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名 單 逕 送 中 央 健 保 署 辦 理 補 助 相 關 事 宜,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長 輩, 其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將 由 本 局 代 為 繳 納, 健 保 署 將 不 再 向 長 輩 收 取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費 用 Q: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額 度 為 多 少? A: 本 補 助 計 畫 以 第 六 類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付 保 險 費 為 上 限, 即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749 元, 低 於 749 元 者 核 實 補 助 Q: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5% 是 指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多 少? A: 課 稅 累 進 稅 率 分 為 5 級, 最 低 一 級 為 5%,99 年 至 101 年 為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50 萬 元 以 下,102 年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為 52 萬 元 以 下 ( 每 年 數 字 略 有 不 同, 以 財 政 部 公 告 資 訊 為 準 ) 級 別 稅 率 級 距 1 5% 0~500,000 單 位 : 元 Q: 什 麼 是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怎 麼 算? A: 根 據 所 得 稅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個 人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就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總 額, 1

減 除 免 稅 額 及 扣 除 額 後 之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計 徵 之 意 即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扣 除 免 稅 額 後 擇 一 減 掉 標 準 扣 除 額 或 列 舉 扣 除 額 後, 再 減 掉 特 別 扣 除 額 後 所 得 的 數 字, 就 是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 如 下 圖 所 示, 以 財 政 部 102 年 公 告 101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適 用 金 額 為 例, 扣 除 金 額 每 年 不 同, 依 財 政 部 公 告 金 額 為 準 ) 標 準 扣 除 額 ( 個 人 $76,000 夫 妻 $152,000)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 免 稅 額 - - 特 別 扣 除 額 =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 十 大 類 所 得 合 計 ) ( 每 人 $82,000) 列 舉 扣 除 額 每 多 申 報 扶 養 一 人, 免 稅 額 加 一 納 稅 義 務 人 配 偶 及 直 系 尊 親 屬 年 滿 70 歲, 每 人 扣 除 $123,000 元 標 準 列 舉 兩 者 選 一 列 舉 扣 除 項 目 如 下 : 一 捐 贈 二 保 險 費 ( 上 限 $24,000) 三 醫 藥 及 生 育 費 四 災 害 損 失 五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 上 限 $300,000) 六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 上 限 $120,000) * 參 照 所 得 稅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規 定 特 別 扣 除 項 目 如 下 : 一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二 薪 資 所 得 ( 上 限 $104,000) 三 儲 蓄 投 資 ( 上 限 $270,000) 四 身 心 障 礙 ( 扣 除 $104,000) 五 教 育 學 費 ( 上 限 $25,000) 六 幼 兒 學 前 ( 扣 除 $25,000) * 參 照 所 得 稅 法 第 17 條 第 3 項 規 定 Q: 什 麼 是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包 括 哪 些 所 得? A: 根 據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規 定,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計 算 類 別 共 10 大 項, 詳 列 如 下 : 1. 營 利 所 得 ; 2.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 3. 薪 資 所 得 ; 4. 利 息 所 得 ; 5. 租 賃 所 得 及 權 利 金 所 得 ; 6. 自 力 耕 作 漁 牧 林 礦 之 所 得 ; 7. 財 產 交 易 : 如 土 地 房 屋 以 及 股 票 交 易 所 得 等 ; 8. 競 技 競 賽 及 機 會 中 獎 之 獎 金 或 給 與 ; 9. 退 職 所 得 : 凡 個 人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退 職 金 離 職 金 終 身 俸 非 屬 保 2

險 給 付 之 養 老 金 及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年 金 保 險 之 保 險 給 付 等 所 得 皆 屬 之 ; 10. 其 他 所 得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配 偶, 和 申 報 受 扶 養 之 親 屬, 全 年 所 取 得 以 上 各 類 所 得 合 計 就 是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Q: 如 果 我 的 健 保 依 附 子 女, 可 以 補 助 嗎? 補 助 金 額 多 少 呢? A: 健 保 是 否 依 附 子 女 並 不 會 影 響 您 受 補 助 的 權 益, 補 助 資 格 端 視 您 本 身 是 否 為 本 計 畫 所 規 定 之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5% 以 下, 亦 或 將 您 申 報 為 扶 養 之 子 女 是 否 有 同 樣 的 情 況,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749 元,749 元 以 下 核 實 補 助 Q: 我 要 如 何 查 我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A: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需 查 詢 綜 合 所 得 稅 納 稅 證 明 或 核 定 資 料, 可 利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至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 址 :http://www.etax.nat.gov.tw) 或 各 國 稅 局 網 站 線 上 查 調 ; 或 就 近 洽 各 國 稅 局 分 局 稽 徵 所 臨 櫃 查 詢 ( 非 地 方 稅 務 局 ) Q: 我 是 由 兒 女 申 報 扶 養, 但 他 們 採 用 夫 妻 薪 資 分 開 計 算, 要 看 誰 的 稅 率 呢? A: 現 行 所 得 稅 申 報 方 式, 夫 妻 採 合 併 申 報, 僅 薪 資 所 得 可 以 分 開 計 算 本 計 畫 以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核 定 稅 率 作 為 補 助 標 準 舉 例 來 說, 若 您 由 子 女 申 報 扶 養, 但 子 女 與 其 配 偶 使 用 薪 資 分 開 方 式 計 算, 則 以 全 戶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稅 率 作 為 補 助 基 準, 並 非 薪 資 分 開 計 算 之 個 別 稅 率 Q: 我 是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領 月 退 俸 或 一 次 退, 怎 麼 知 道 是 不 是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呢? A:( 一 ) 退 職 所 得 月 退 部 分 以 全 年 領 取 總 額 扣 除 65 萬 元 後 之 餘 額 才 計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 二 ) 一 次 領 取 者, 領 取 總 額 在 15 萬 乘 以 退 職 服 務 年 資 之 金 額 以 下 不 列 入 全 年 所 得 總 額 計 算, 超 過 部 分 才 計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綜 上, 經 計 算 後 若 您 為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5% 以 下 者, 即 為 本 計 畫 之 補 助 對 象 Q: 我 領 有 國 民 年 金, 是 否 會 影 響 補 助 資 格? A: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所 領 取 之 保 險 給 付 不 會 列 入 所 得 計 算, 補 助 資 格 並 不 會 因 領 有 國 民 年 金 相 關 給 付 而 受 到 影 響 3

Q: 我 是 農 保 / 漁 保, 是 否 影 響 我 的 補 助 資 格? A: 不 論 投 保 身 份 為 何, 只 要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設 籍 本 市 滿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5% 以 下, 並 且 未 獲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全 額 補 助 者 皆 可 獲 得 補 助 Q: 我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是 否 享 有 補 助? A: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四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 已 獲 政 府 機 關 健 保 自 付 額 部 分 補 助 者, 其 未 獲 補 助 部 分, 以 第 六 類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額 度 為 限, 予 以 補 助 故, 倘 您 是 輕 度 或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您 的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部 分 業 獲 部 分 四 分 之 一 或 二 分 之 一 之 補 助, 餘 未 獲 補 助 部 分 仍 可 獲 得 補 助, 補 助 上 限 為 第 六 類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付 保 險 費 (749 元 ),749 元 以 下 核 實 補 助 ; 倘 您 為 重 度 以 上 ( 含 極 重 度 ) 身 心 障 礙 者, 則 業 獲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全 額 補 助, 故 本 計 畫 不 再 予 以 補 助 Q: 我 是 低 收 入 戶, 還 可 以 獲 得 此 項 補 助 嗎? A: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並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第 五 類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加 保 者, 健 保 費 已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不 在 本 計 畫 補 助 範 圍 內 Q: 申 請 本 項 健 保 補 助 應 備 文 件 及 受 理 單 位 為 何? A: 本 項 補 助 由 社 會 局 比 對 符 合 補 助 條 件 之 老 人, 送 健 保 署 辦 理 補 助 及 減 免, 並 由 生 效 次 月 起 補 助, 民 眾 無 須 提 出 申 請 Q: 如 果 我 由 子 女 申 報 扶 養, 子 女 的 全 戶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超 過 5%, 但 我 個 人 並 沒 有 所 得, 我 是 否 可 以 獲 得 補 助? A: 若 您 已 被 申 報 為 受 扶 養 對 象, 則 以 納 稅 扶 養 義 務 人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為 準, 若 稅 率 超 過 5% 則 非 為 本 計 畫 之 補 助 對 象 Q: 如 果 我 由 子 女 申 報 扶 養, 可 否 退 出 扶 養 獲 得 此 項 補 助? A: 如 果 您 因 被 子 女 申 報 扶 養 致 未 獲 補 助, 您 可 以 與 子 女 商 量 或 自 行 申 報 或 是 申 報 扶 養 的 方 式, 端 視 您 的 家 庭 需 求 與 相 關 經 濟 考 量 Q: 我 之 前 積 欠 健 保 費 用 被 鎖 卡,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的 話 卡 片 可 以 使 用 嗎? A: 若 您 因 為 積 欠 費 用 遭 致 健 保 卡 鎖 卡, 一 旦 您 符 合 本 計 畫 補 助 資 格, 在 補 助 期 間 您 的 卡 片 是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不 需 申 辦 任 何 開 卡 手 續 Q: 請 問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稅 率 審 查 是 以 哪 一 年 度 的 為 準? A: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或 年 滿 55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且 設 籍 本 市 滿 一 年 以 上, 以 4

當 月 本 局 向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可 大 批 查 調 取 得 之 最 近 1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資 料 作 為 審 查 基 準, 例 如 102 年 之 審 查 基 準 以 100 年 之 核 定 稅 率 為 準, 103 年 則 以 101 年 核 定 稅 率 為 準, 當 月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者 自 次 月 起 開 始 補 助, 以 103 年 為 例,103 年 1 月 以 101 年 稅 率 為 審 查 基 準, 倘 103 年 1 月 符 合 資 格 者, 自 103 年 2 月 起 開 始 補 助 Q: 如 果 我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但 因 為 健 保 加 保 依 附 子 女 名 下, 每 月 仍 由 子 女 服 務 單 位 按 月 扣 款, 我 要 如 何 申 請 退 費? A: 本 局 按 月 傳 送 健 保 署 可 獲 補 助 之 名 冊, 健 保 署 將 於 次 月 開 立 繳 費 通 知 單 時 自 動 扣 除 受 補 助 者 之 應 繳 金 額, 故 不 會 產 生 溢 繳 的 情 況 以 1 月 為 例, 本 局 於 1 月 底 前 傳 送 受 補 助 名 冊 至 健 保 署, 健 保 署 將 於 次 月 (2 月 ) 中 旬 計 算 應 繳 納 之 健 保 費, 並 於 次 月 (2 月 ) 底 開 立 繳 費 明 細 向 各 投 保 單 位 收 取 健 保 費 用, 此 時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長 輩 應 繳 納 之 金 額 將 不 會 計 入 1 月 份 繳 費 金 額 中, 健 保 署 另 以 簡 要 文 字 說 明 或 補 助 之 類 別, 故 按 月 由 薪 資 中 扣 繳 健 保 費 用 應 與 您 的 投 保 單 位 確 認 及 辦 理 退 費 Q: 若 我 的 健 保 費 採 預 繳 制, 要 怎 麼 辦 理 退 費 呢? A: 若 您 的 投 保 單 位 健 保 費 採 用 預 繳 制 度, 如 各 類 職 業 工 會 或 是 農 會 等, 應 向 您 的 投 保 單 位 確 認 應 繳 納 金 額 以 及 辦 理 退 費, 如 有 獲 得 補 助, 健 保 署 提 供 之 減 免 暨 異 動 清 冊 即 註 明 受 補 助 之 類 別 與 應 收 金 額 明 細 Q: 如 果 我 對 於 社 會 局 查 調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有 疑 義 時, 請 問 我 要 如 何 提 出 申 復? A: 您 可 向 各 國 稅 局 分 局 或 各 地 區 稽 徵 所 ( 非 地 方 稅 務 局 ) 申 請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並 填 妥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申 復 表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後,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復 Q: 我 都 沒 有 報 稅, 要 怎 麼 申 請 證 明? A: 若 您 未 達 申 報 納 稅 的 門 檻 且 亦 未 受 家 人 申 報 為 扶 養 對 象, 您 可 向 各 區 國 稅 局 暨 稽 徵 所 ( 非 地 方 稅 務 局 ) 申 請 最 近 1 年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籍 資 料 以 及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資 料 清 單 作 為 證 明 資 料, 並 填 妥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申 復 表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後,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復 5

Q: 提 出 申 復 後, 補 助 生 效 的 時 間 點 如 何 起 算? A: 倘 檢 具 本 局 當 年 度 採 計 之 稅 額 核 定 資 料 提 出 申 復, 追 溯 核 退 保 費 自 當 年 度 1 月 至 申 請 當 月 ; 倘 申 請 人 檢 具 最 新 年 度 之 稅 額 核 定 通 知 書 提 出 申 復, 則 俟 審 查 通 過, 自 申 請 次 月 起 開 始 補 助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