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風 險 管 理 專 區 資 訊 揭 露 102 年 度 下 半 年 定 性 與 定 量 資 訊 為 遵 循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第 三 支 柱 市 場 紀 律 原 則, 銀 行 應 於 網 站 設 置 資 本 適 足 性 與 風 險 管 理 專 區, 揭 露 下 列 資 訊 : ( 一 ) 資 本 管 理 1.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範 圍 ( 附 表 一 ) 2.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 附 表 二 及 附 表 三 ) 3. 資 本 結 構 ( 附 表 四 附 表 四 之 一 附 表 四 之 二 附 表 四 之 三 及 附 表 五 ) ( 二 ) 信 用 風 險 : 1.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六 ) 2. 信 用 風 險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七 至 附 表 十 ) ( 三 ) 作 業 風 險 : 1.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十 一 ) 2. 作 業 風 險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十 二 ) ( 四 ) 市 場 風 險 : 1.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十 三 ) 2. 市 場 風 險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十 四 至 附 表 十 七 ) ( 五 ) 證 券 化 : 1.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十 八 ) 2. 證 券 化 定 量 資 訊 ( 附 表 十 九 ) ( 六 )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 1.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二 十 ) ( 七 ) 流 動 性 風 險 : 1.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附 表 二 十 一 ) 2. 流 動 性 風 險 暴 險 ( 附 表 二 十 二 )
附 表 一 項 目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範 圍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資 產 金 額 合 併 比 例 未 納 入 計 算 之 原 因 自 自 有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CTBC Bank (Philippines) Corp. 19,019,206 99.60% 1. 納 入 合 併 資 本 適 PT. Bank CTBC 足 比 率 計 算 之 子 公 Indonesia 司 名 稱 21,767,016 99% CTBC Bank Corp.(Canada) 8,132,980 100% CTBC Capital Corp. 56,903,614 100% 2. 未 納 入 合 併 資 本 萬 銀 財 務 ( 香 港 ) 有 適 足 比 率 計 算 之 子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稱 341,504 0% 該 公 司 資 產 總 額 及 損 益 不 具 重 大 性 319,300 3. 說 明 集 團 內 資 金 或 監 理 資 本 轉 移 的 限 制 或 主 要 障 礙 集 團 內 資 金 或 監 理 資 本 之 轉 移 無 相 關 限 制 或 主 要 障 礙, 惟 考 量 海 外 子 公 司 盈 餘 匯 回 之 稅 負 及 其 因 應 未 來 營 運 成 長 之 可 能 資 本 需 求, 海 外 子 公 司 超 過 年 度 營 運 計 畫 要 求 之 資 本 擬 以 保 留 於 當 地 運 用 為 原 則 填 表 說 明 : 合 併 比 例 一 欄, 完 全 合 併 者 填 入 100%, 比 例 合 併 者 填 入 持 股 比 例, 未 納 入 合 併 者 填 入 0%
附 表 二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 說 明 102 年 12 月 31 日 項 目 內 容 簡 要 論 述 銀 行 面 對 目 前 和 未 來 業 務, 其 評 估 資 本 適 足 性 的 方 法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 係 遵 循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發 布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考 量 短 期 和 長 期 資 本 需 求, 根 據 營 運 計 劃 內 部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要 求 目 前 及 未 來 預 計 資 本 需 求 及 對 股 東 報 酬 之 承 諾, 擬 定 年 度 資 本 計 劃, 並 制 訂 備 援 方 案 以 滿 足 計 畫 外 的 資 本 需 求 另 定 期 進 行 行 內 壓 力 測 試 及 情 境 模 擬 分 析 試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充 分 考 量 對 本 行 資 本 水 準 可 能 產 生 影 響 的 外 部 條 件 和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潛 在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環 境 變 化 及 其 他 衝 擊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的 事 件, 以 確 保 發 生 不 利 影 響 事 件 或 市 場 狀 況 巨 幅 變 化 時 仍 能 維 持 充 足 資 本 並 於 每 季 配 合 全 年 預 測 程 序, 以 季 為 基 礎 預 估 至 當 年 年 底 的 資 本 狀 況 及 所 採 行 之 策 略, 並 向 銀 行 管 理 會 議 呈 報
附 表 三 項 目 自 有 資 本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非 普 通 股 權 益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本 行 合 併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25,310,312 129,872,697 1,898,999 9,315,799 第 二 類 資 本 淨 額 16,037,684 31,163,779 自 有 資 本 合 計 數 143,246,995 170,352,275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 信 用 風 險 1,174,638,270 1,257,733,513 作 業 風 險 79,526,743 86,451,508 市 場 風 險 82,875,537 97,053,020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合 計 數 1,337,040,550 1,441,238,041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9.37% 9.01%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9.51% 9.66% 資 本 適 足 率 10.71% 11.82% 填 表 說 明 : 請 填 列 申 報 當 期 及 前 一 年 度 同 期 資 料
附 表 四 項 目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 資 本 結 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本 行 合 併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普 通 股 股 本 78,622,897 78,622,897 預 收 普 通 股 股 本 0 0 資 本 公 積 普 通 股 股 本 溢 價 17,184,832 17,184,832 資 本 公 積 其 他 (2,773) (2,773)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39,662,592 39,662,592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299,935 299,935 累 積 盈 虧 15,692,181 15,692,181 非 控 制 權 益 0 15,550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4,608,902) (4,608,902) 減 :96 年 1 月 4 日 後 出 售 不 良 債 權 未 認 列 損 失 減 :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 1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2 預 付 退 休 金 或 員 工 福 利 負 債 準 備 中 屬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提 列 之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之 提 列 不 足 數 3 庫 藏 股 4 商 譽 及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11,844,172 12,195,178 5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2,518,960 6 銀 行 之 負 債 因 其 本 身 信 用 風 險 之 變 動 所 認 列 之 未 實 現 損 失 或 利 益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7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782,328 782,328 8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不 足 數 9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0 證 券 化 交 易 應 扣 除 數 12,949 12,949 11 商 業 銀 行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8,901,001 1,484,200 12 工 業 銀 行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13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14 對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10% 超 限 數 15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超 過 扣 除 門 檻 15% 之 應 扣 除 數 1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1) 125,310,312 129,872,697 非 普 通 股 權 益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10,800,000 10,800,000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合 計 數 減 :1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2 商 業 銀 行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8,901,001 1,484,201 3 工 業 銀 行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4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淨 額 (2) 1,898,999 9,315,799
附 表 四 第 二 類 資 本 : 項 目 資 本 結 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本 行 合 併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14,094,495 14,094,495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可 轉 換 次 順 位 債 券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12,418,000 12,418,000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非 永 續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2,949 12,949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352,048 352,048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6,962,194 7,254,689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減 : 1 商 業 銀 行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17,802,002 2,968,402 2 工 業 銀 行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3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第 二 類 資 本 淨 額 (3) 16,037,684 31,163,779 自 有 資 本 合 計 =(1)+(2)+(3) 143,246,995 170,352,275 填 表 說 明 : 請 填 列 申 報 當 期 及 前 一 年 度 同 期 資 料
附 表 四 之 一 項 目 名 稱 資 產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淨 額 受 限 制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資 產 - 淨 額 資 產 總 計 負 債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 淨 額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與 待 出 售 資 產 直 接 相 關 之 負 債 存 款 及 匯 款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負 債 準 備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 債 總 計 權 益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股 本 普 通 股 特 別 股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 或 待 彌 補 虧 損 )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其 他 權 益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 益 總 計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資 產 負 債 表 ( 本 行 無 需 揭 露 本 表 ) 102 年 12 月 102 31 年 日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銀 行 納 入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子 公 司, 若 於 計 算 合 併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資 本 適 足 率 時, 係 自 自 有 資 本 扣 除 者, 請 說 明 該 子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活 動 暨 其 資 產 及 權 益 總 額 填 表 說 明 : 1. 本 表 旨 在 分 別 列 示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用 以 計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各 資 產 負 債 及 權 益 等 會 計 項 目 之 金 額, 若 二 者 之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數 字 均 相 同, 即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無 需 揭 露 本 表, 僅 須 揭 露 附 表 四 之 二 及 附 表 四 之 三 : (1) 預 期 損 失 評 價 準 備 及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未 有 提 列 不 足 之 情 形 者 (2) 於 計 算 合 併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及 資 本 適 足 率 時, 其 納 入 合 併 之 子 公 司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七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相 同 者 2. 若 銀 行 有 預 期 損 失 評 價 準 備 及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之 情 形, 為 使 計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仍 能 保 持 平 衡, 除 於 保 留 盈 餘 項 下 扣 除 該 金 額 外, 應 同 步 於 相 關 之 資 產 負 債 會 計 項 下 調 整 上 開 不 足 之 金 額 ( 如 :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應 調 整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應 調 整 相 關 金 融 資 產 ;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則 調 整 負 債 準 備 )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81,377,414 81,377,414 84,431,256 84,431,256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113,876,926 113,876,926 125,125,631 125,125,63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73,702,161 73,702,161 74,994,645 74,994,645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72 A1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2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3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4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5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6 其 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73,702,161 74,994,645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910,113 910,113 910,113 910,113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0 0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164,100,960 164,100,960 165,594,643 165,594,643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910,400 910,400 976,140 976,140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6,323,343 6,323,343 6,323,343 6,323,343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1,201,424,577 1,201,424,577 1,272,380,866 1,272,380,866 貼 現 及 放 款 - 總 額 ( 含 折 溢 價 調 整 ) 1,216,918,408 1,289,482,261 備 抵 呆 帳 - 貼 現 及 放 款 (15,493,831) (17,101,395) 得 列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76 (6,962,194) (7,254,689) A7 其 他 備 抵 呆 帳 (8,531,637) (9,846,706)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287,574,678 287,574,678 295,394,274 295,394,274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 填 寫 市 值, 若 有 評 價 利 益 者 以 原 始 成 3,035,823 3,035,823 本 加 計 45% 未 實 現 利 益 ) 分 類 至 交 易 簿 者 72 0 A8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3,035,823 3,035,823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758,955 758,955 A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758,956 758,956 A1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1,517,912 1,517,912 A11 檢 索 碼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淨 額 展 開 項 目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27 A12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13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1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1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1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1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18 其 他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284,538,855 292,358,451 60,392,499 60,392,499 61,274,934 61,274,934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A1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A2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A21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22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23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2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2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2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2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28 其 他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60,392,499 61,274,934 31,914,655 31,914,655 2,022,173 2,022,17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31,914,655 2,022,173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7,978,664 505,543 A2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7,978,663 505,543 A3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15,957,328 1,011,087 A31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受 限 制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展 開 項 目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其 他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27 A32 42 A3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A3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A3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A3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3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38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3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4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41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42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43 其 他 受 限 制 資 產 2,266,138 2,266,138 3,051,379 3,051,379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653,526 878,807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c 163,382 219,702 A44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a 163,382 219,702 A45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c 326,762 439,403 A46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47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48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6d A49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1b A50 自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56d A51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27 A52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42 A53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排 除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 1,612,612 2,172,572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33,595,951 33,595,951 34,228,904 34,228,904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0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11,844,172 11,844,172 12,195,178 12,195,178 商 譽 8 10,152,835 10,385,891 A54 無 形 資 產 ( 排 除 商 譽 ) 9 1,691,337 1,809,287 A55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2,520,111 2,520,111 5,911,307 5,911,307 視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者 0 2,518,960 一 次 扣 除 10 2,518,960 A56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20% 10 A56_1 暫 時 性 差 異 2,520,111 3,392,347 超 過 10% 限 額 數 21 A57 超 過 15% 門 檻 數 25 A58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75 2,520,111 3,392,347 A59 其 他 資 產 - 淨 額 8,593,580 8,593,580 10,529,249 10,529,249 預 付 退 休 金 15 0 A60 96 年 1 月 4 日 後 出 售 不 良 債 權 未 認 列 損 失 3 0 A60_1 其 他 資 產 8,593,580 10,529,249 資 產 總 計 2,081,327,678 2,081,327,678 2,155,344,035 2,155,344,035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負 債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48,126,875 48,126,875 48,409,512 48,409,512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3,217,210 3,217,210 7,384,030 7,384,030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27,256,378 27,256,378 27,915,294 27,915,294 母 公 司 發 行 可 計 入 資 本 之 工 具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0 32 A61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62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63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64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A65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35 A66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A67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49 A68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評 價 調 整 - 因 銀 行 自 身 信 用 風 險 改 變 而 產 生 者 14 A69 其 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27,256,378 27,915,294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 淨 額 255,112 255,112 255,112 255,112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61,038,194 61,038,194 61,038,194 61,038,194 應 付 款 項 43,296,875 43,296,875 45,532,625 45,532,625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1,311,106 1,311,106 1,420,066 1,420,066 與 待 出 售 資 產 直 接 相 關 之 負 債 存 款 及 匯 款 1,665,207,157 1,665,207,157 1,731,169,325 1,731,169,325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58,269,949 58,269,949 58,269,949 58,269,949 母 公 司 發 行 58,269,949 58,269,949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0 32 0 0 A70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10,800,000 10,800,000 A71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72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26,512,495 26,512,495 A73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 20,957,454 20,957,454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A74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35 A75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A76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49 A77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 特 別 股 負 債 母 公 司 發 行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0 32 A78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79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80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81 特 別 股 負 債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A82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4 35 A83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A84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8 49 A85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特 別 股 負 債 ( 排 除 可 計 入 資 本 者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15,656,655 15,656,655 15,656,655 15,656,655 負 債 準 備 4,983,852 4,983,852 5,140,976 5,140,976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254,453 254,453 272,276 272,276 可 抵 減 無 形 資 產 - 商 譽 8 A86 無 形 資 產 ( 排 除 商 譽 ) 9 A87 預 付 退 休 金 15 A88 視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者 一 次 扣 除 10 A89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A89_1 暫 時 性 差 異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三 項 目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檢 索 碼 超 過 10% 限 額 數 21 A90 超 過 15% 門 檻 數 25 A91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75 A92 不 可 抵 減 254,453 272,276 其 他 負 債 5,603,100 5,603,100 5,958,295 5,958,295 負 債 總 計 1,934,476,916 1,934,476,916 2,008,422,309 2,008,422,309 權 益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股 本 78,622,897 78,622,897 78,622,897 78,622,897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1 78,622,897 78,622,897 A93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0 31 A94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95 排 除 可 計 入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者 第 二 類 資 本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95_1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95_2 排 除 可 計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資 本 公 積 17,182,059 17,182,059 17,182,059 17,182,059 股 本 溢 價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1 17,184,832 17,184,832 A96 股 本 溢 價 -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0 31 A97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3 A98 排 除 可 計 入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者 股 本 溢 價 - 第 二 類 資 本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6 A98_1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47 A98_2 排 除 可 計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資 本 公 積 ( 股 本 溢 價 除 外 ) 2 (2,773) (2,773) A99 保 留 盈 餘 55,654,708 55,654,708 55,654,708 55,654,708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12 A100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7 A101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減 少 數 15 A102
附 表 四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附 表 四 之 三 項 目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率 資 產 負 債 表 證 券 化 交 易 銷 售 獲 利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2 13 A103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加 數,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2 26a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56a 12,949 12,949 A104 其 他 個 案 情 形 產 生 不 得 列 入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之 保 留 盈 餘 數 2 A104_1 其 他 保 留 盈 餘 2 55,641,759 55,641,759 A105 其 他 權 益 其 他 權 益 總 額 3 (4,608,902) (4,608,902) (4,608,902) (4,608,902) A106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26b 56b 782,328 782,328 A107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 損 失 ) 11 A108 其 他 權 益 ( 排 除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 (5,391,230) (5,391,230) 庫 藏 股 票 16 0 0 A109 非 控 制 權 益 70,964 70,964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5 15,550 A110 權 益 總 計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附 註 填 表 說 明 :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資 本 溢 額 55,414 146,850,762 146,850,762 146,921,726 146,921,726 2,081,327,678 2,081,327,678 2,155,344,035 2,155,344,035 預 期 損 失 10,795,295 12,165,263 資 產 負 債 檢 核 0 0 0 0 1. 本 表 有 關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資 本 投 資 之 展 開 項 目, 僅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工 業 銀 行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直 接 投 資 生 產 事 業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之 總 餘 額, 其 依 規 應 自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進 行 展 開 2. 備 抵 呆 帳 及 營 業 準 備 係 指 存 放 銀 行 同 業 拆 放 銀 行 同 業 應 收 款 項 貼 現 及 放 款 買 入 匯 款 及 非 放 款 轉 入 之 催 收 款 等 資 產 科 目 所 提 列 之 備 抵 呆 帳 及 保 證 責 任 準 備, 本 表 將 存 放 銀 行 同 業 拆 放 銀 行 同 業 應 收 款 項 買 入 匯 款 及 非 放 款 轉 入 之 催 收 款 等 資 產 項 目, 所 提 列 之 備 抵 呆 帳 及 保 證 責 任 準 備, 視 為 未 超 過 預 期 損 失, 無 須 展 開, 備 抵 呆 帳 超 過 預 期 損 失 者, 應 就 貼 現 及 放 款 所 提 列 之 備 抵 呆 帳 展 開 為 得 列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及 其 他 備 抵 呆 帳 二 項, 得 列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者 係 指 上 開 備 抵 呆 帳 及 營 業 準 備 超 過 銀 行 依 歷 史 損 失 經 驗 所 估 算 預 期 損 失 部 分 之 金 額, 其 他 備 抵 呆 帳 係 指 全 部 預 期 損 失 扣 除 上 開 未 展 開 之 其 他 會 計 項 目 下 之 備 抵 呆 帳 及 營 業 準 備 後 之 餘 額 3. 其 他 權 益 項 下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應 以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失 互 抵 前 之 金 額 填 列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 損 失 ) 則 以 利 益 與 損 失 互 抵 後 之 金 額 填 列 檢 索 碼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準 備 本 行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合 併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檢 索 碼 1 合 格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 或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相 對 應 之 工 具 ) 加 計 股 本 溢 價 95,807,729 95,807,729 A93+A96 2 保 留 盈 餘 ( 含 股 本 溢 價 以 外 之 資 本 公 積 ) 55,651,935 55,651,935 A99+A103+A104+A105- A104_1 3 累 積 其 他 綜 合 淨 利 及 其 他 準 備 ( 即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4,608,902) (4,608,902) A106-A60_1 4 5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 僅 適 用 於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 仍 可 繼 續 認 列 為 資 本 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前 之 公 部 門 資 本 挹 注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普 通 股 ( 即 符 合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標 準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 15,550 A110 本 國 不 適 用 本 國 不 適 用 6 法 定 調 整 前 之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146,850,762 146,866,312 本 項 =sum( 第 1 項 : 第 5 項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7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A101 8 商 譽 ( 扣 除 相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10,152,835 10,385,891 A54-A86 9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1,691,337 1,809,287 A55-A87 10 11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0 2,518,960 0 0 A56-A89+(A56_1-A89_1)*20%*(5- 剩 餘 年 限 ) A108 12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數 A100 13 證 券 化 交 易 銷 售 獲 利 A103 14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負 債, 因 銀 行 自 身 信 用 風 險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利 益 /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A69 15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數 A60-A88+ A102 16 銀 行 自 行 買 回 其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 如 庫 藏 股 ) A109 17 交 叉 持 股 本 國 不 適 用 18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股 本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本 國 不 適 用 19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本 國 不 適 用 20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本 國 不 適 用 21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A57-A90 22 超 過 15% 門 檻 的 金 額 本 項 = 第 25 項 23 其 中 : 重 大 投 資 於 金 融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本 國 不 適 用 24 其 中 :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本 國 不 適 用 25 其 中 : 由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A58-A91 2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2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2,949 12,949 A104 2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782,328 782,328 A107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26c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26d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27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8,901,001 1,484,200 2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21,540,450 16,993,615 本 行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合 併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檢 索 碼 A9+A19+A29+A34+A44(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步 驟 二 實 際 展 開 項 目 進 行 對 照 ) A2+A14+A24+A39+A49 A5+A12+A17+A22+A27+A32+A37+A 42+A47+A52 本 項 =sum( 第 7 項 : 第 22 項, 第 26 項 a: 第 27 項 ) 2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CET1) 125,310,312 129,872,697 本 項 = 第 6 項 - 第 28 項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30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本 項 = 第 31 項 + 第 32 項 31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股 東 權 益 A94+A97 32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負 債 A61+A70+A78 33 從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10,800,000 10,800,000 A62+A71+A79+A95+A98 34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65+A66+A74+A75+A82+A83 35 其 中 : 由 子 公 司 發 行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A66+A75+A83 36 法 定 調 整 前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10,800,000 10,800,000 本 項 = 第 30 項 + 第 33 項 + 第 34 項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37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38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39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本 國 不 適 用 40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41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41a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41b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2 因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8,901,001 1,484,201 A10+A20+A30+A35+A45(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步 驟 二 實 際 展 開 項 目 進 行 對 照 ) A3+A15+A25+A40+A50 A6+A13+A18+A23+A28+A33+A38+A 43+A48+A53 43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8,901,001 1,484,201 本 項 =sum( 第 37 項 : 第 42 項 ) 44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1,898,999 9,315,799 本 項 = 第 36 項 - 第 43 項 45 第 一 類 資 本 (T1=CET1+AT1) 127,209,311 139,188,496 本 項 = 第 29 項 + 第 44 項 第 二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提 存 準 備 46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A63 +A72 +A80+A95_1+A98_1 47 從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26,512,495 26,512,495 A64 +A73 +A81+A95_2+A98_2 48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A67 +A68 +A76 +A77 +A84 +A85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49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其 中 :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分 階 段 扣 除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本 行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合 併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A68 +A77 +A85 檢 索 碼 1.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0 50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6,962,194 7,254,689 2. 第 12 項 =0, 若 第 77( 或 79) 項 > 第 76 ( 或 78) 項, 則 本 項 =76( 或 78) 項 ; 若 第 77( 或 79) 項 <76( 或 78) 項, 則 本 項 =77( 或 79) 項 51 法 定 調 整 前 第 二 類 資 本 33,474,689 33,767,184 本 項 =sum( 第 46 項 : 第 48 項, 第 50 項 ) 第 二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52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53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本 國 不 適 用 54 55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本 國 不 適 用 5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5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12,949) (12,949) -A104 5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352,048) (352,048) -A107*45% 56c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56d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17,802,002 2,968,402 A11 +A21 +A31 +A36 +A46( 適 用 於 商 業 銀 行 ; 工 業 銀 行 應 依 步 驟 二 實 際 展 開 項 目 進 行 對 照 ) A4 +A16 +A26 +A41 +A51 57 第 二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17,437,005 2,603,405 本 項 =sum( 第 52 項 : 第 56 項 d) 58 第 二 類 資 本 (T2) 16,037,684 31,163,779 本 項 = 第 51 項 - 第 57 項 59 資 本 總 額 (TC=T1+T2) 143,246,995 170,352,275 本 項 = 第 45 項 + 第 58 項 60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1,337,040,550 1,441,238,041 資 本 比 率 與 緩 衝 61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9.37% 9.01% 62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9.51% 9.66% 63 總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10.71% 11.82% 64 機 構 特 定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 最 低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等,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3.50% 3.50% 65 其 中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6 其 中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7 其 中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用 於 留 存 緩 衝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國 家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附 表 四 之 三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 過 渡 期 間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7 年 1 月 1 日 ) 6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項 目 本 行 合 併 本 行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合 併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檢 索 碼 70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71 總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 風 險 加 權 前 ) 72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非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7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本 國 不 適 用 74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本 國 不 適 用 75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2,520,111 3,392,347 A59-A92 適 用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上 限 76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6,962,194 7,254,689 1. 當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0 77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14,682,978 15,721,669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1.25% 78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1. 當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0 2. 當 第 12 項 =0, 則 本 項 = A7 79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0.6%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80 81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因 超 限 需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82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10,800,000 10,800,000 83 因 超 限 需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1,200,000 1,200,000 84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第 二 類 (T2)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26,512,495 26,512,495 85 因 超 限 自 第 二 類 (T2)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5,607,937 5,607,937 填 表 說 明 : 1. 本 表 各 類 資 本 工 具 及 法 定 調 整 項 之 金 額 均 可 依 檢 索 碼 對 應 至 附 表 四 之 二, 用 以 計 算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展 開 項 目 ( 範 例 : 本 表 合 格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加 計 股 本 溢 價 之 欄 位, 係 附 表 四 之 二 A93 與 A96 之 加 總 ) 2.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若 作 為 資 本 工 具 之 減 項 請 以 正 值 填 列, 若 作 為 資 本 工 具 之 加 項, 例 如 56a 項 (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 及 56b 項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填 列 時 請 以 括 號 表 示 負 值 3. 編 號 80-85 項 適 用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11 年 1 月 1 日, 即 銀 行 依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於 計 算 自 有 資 本 時, 將 101 年 底 前 已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逐 年 遞 減 之 規 定 者 ;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於 111 年 全 數 扣 除 後, 該 等 欄 位 可 無 須 再 揭 露 4. 101.11.26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規 定 施 行 前 之 金 額 ( 虛 線 欄 位 ) 應 揭 露 銀 行 於 過 渡 期 間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資 本 調 整 金 額 以 編 號 第 10 項 排 除 由 暫 時 差 額 所 產 生 之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需 填 入 金 額 為 例, 若 銀 行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為 100 萬, 依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7 條,102 年 扣 20 萬 ( 填 入 左 邊 實 線 欄 位 ), 未 扣 除 80 萬 則 填 入 右 邊 虛 線 欄 位 5. 編 號 37 52 項 於 本 國 無 適 用, 不 需 填 報 ; 係 因 本 國 實 務 上 贖 回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或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 即 辦 理 註 銷, 無 買 回 後 掛 帳 之 情 形 6.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可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互 勾 稽, 其 對 應 項 目 整 理 如 表 一
編 號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對 應 項 目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準 備 1 合 格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 或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相 對 應 之 工 具 ) 加 計 股 本 溢 價 2 保 留 盈 餘 ( 含 股 本 溢 價 以 外 之 資 本 公 積 ) 普 通 股 股 本 + 資 本 公 積 普 通 股 股 本 溢 價 + 預 收 普 通 股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其 他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累 積 盈 餘 3 累 積 其 他 綜 合 淨 利 及 其 他 準 備 ( 即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4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 僅 適 用 於 非 股 份 制 公 司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仍 可 繼 續 認 列 為 資 本 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前 之 公 部 門 資 本 挹 注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普 通 股 ( 即 符 合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標 準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 非 控 制 權 益 6 法 定 調 整 前 之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等 於 第 1 至 5 列 之 合 計 數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7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評 價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數 ( 市 場 風 險 ) 8 商 譽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商 譽 及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商 譽 9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商 譽 及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10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視 銀 行 未 來 獲 利 狀 況 而 定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11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份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利 益 及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12 預 期 損 失 提 存 不 足 數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不 足 數 13 證 券 化 交 易 銷 售 獲 利 證 券 化 交 易 應 扣 除 數 : 未 來 預 期 收 益 之 資 產 出 售 利 益 14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負 債, 因 銀 行 自 身 信 用 風 險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利 益 / 損 失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15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提 列 不 足 數 16 銀 行 自 行 買 回 其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 如 庫 藏 股 ) 庫 藏 股 17 交 叉 持 股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18 19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股 本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銀 行 之 負 債 因 其 本 身 信 用 風 險 之 變 動 所 認 列 之 未 實 現 損 失 或 利 益 ( 利 益 應 扣 除, 損 失 應 加 回 ) 預 付 退 休 金 及 員 工 福 利 負 債 準 備 中 屬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提 列 之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之 提 列 不 足 數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0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1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超 過 10% 限 額 者,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對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10% 超 限 數 22 超 過 15% 門 檻 的 金 額 23 其 中 : 重 大 投 資 於 金 融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4 其 中 :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25 其 中 : 由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超 過 扣 除 門 檻 15% 之 應 扣 除 數 2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2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2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26c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or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26d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27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扣 除 金 額 其 他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2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的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等 於 第 7 至 22 列 加 上 第 26 27 列 之 合 計 數 2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CET1) 等 於 第 6 列 減 第 28 列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30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H)+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6-G)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31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股 東 權 益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32 其 中 : 現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分 類 為 負 債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2) 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33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1)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34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合 計 數 35 其 中 : 由 子 公 司 發 行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無 對 應 項 目 36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第 30 33 和 34 列 之 合 計 數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37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38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39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不 適 用, 係 因 本 國 實 務 上 贖 回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或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 即 辦 理 註 銷, 無 買 回 後 掛 帳 之 情 形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40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41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41a 41b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2 因 第 二 類 資 本 扣 除 不 足 數 而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扣 除 金 額 第 二 類 資 本 不 足 扣 除 數 43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等 於 第 37 至 42 列 之 合 計 數 44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等 於 第 36 列 減 第 43 列 45 第 一 類 資 本 (T1=CET1+AT1) 等 於 第 29 列 加 第 44 列 46 第 二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提 存 準 備 直 接 發 行 的 合 格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含 相 關 股 本 溢 價 ) 表 一 :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項 目 對 照 從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or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 H)+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6-G)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編 號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對 應 項 目 ) 46 直 普 接 通 發 股 行 權 的 益 合 第 格 一 第 類 二 資 類 本 資 : 本 資 工 本 具 工 ( 具 含 與 相 準 關 備 股 本 溢 價 ) 表 一 :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項 目 對 照 +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 非 永 續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2)102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發 行 者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47 從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分 階 段 扣 除 的 直 接 發 行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母 公 司 發 行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 非 永 續 特 別 股 ( 含 其 股 本 溢 價 ):(1)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不 符 合 其 他 第 二 類 資 本 條 件 者 48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其 他 合 併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本 49 其 中 : 子 公 司 發 行 之 分 階 段 扣 除 資 本 工 具 ( 即 自 102 年 起 需 每 年 至 少 遞 減 10%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非 由 母 公 司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無 對 應 項 目 50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51 法 定 調 整 前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46 至 48 列 及 第 50 列 之 合 計 數 第 二 類 資 本 : 法 定 調 整 項 52 買 回 銀 行 自 身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53 與 銀 行 本 身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交 叉 持 有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4 投 資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下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的 資 本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且 持 有 單 一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未 超 過 該 發 行 機 構 普 通 股 的 10%( 超 過 10% 限 額 的 金 額 ) 不 適 用, 係 因 本 國 實 務 上 贖 回 第 一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或 第 二 類 資 本 工 具 ( 如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 即 辦 理 註 銷, 無 買 回 後 掛 帳 之 情 形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5 對 於 未 納 入 法 定 合 併 基 礎 之 銀 行 金 融 及 保 險 機 構 ( 扣 除 合 格 之 短 部 位 ) 等 之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56 各 國 特 有 的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56a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56b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之 45% 56c 56d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 或 工 業 銀 行 之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 投 資 證 券 化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其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57 第 二 類 資 本 法 定 調 整 合 計 數 第 52 列 至 第 56 列 之 合 計 數 58 第 二 類 資 本 (T2) 等 於 第 51 列 減 第 57 列 59 資 本 總 額 (TC=T1+T2) 等 於 第 45 列 加 第 58 列 合 計 數 60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資 本 比 率 61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等 於 第 29 列 除 以 第 60 列 ( 比 率 表 示 ) 62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等 於 第 45 列 除 以 第 60 列 ( 比 率 表 示 ) 63 總 資 本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等 於 59 列 除 以 60 列 ( 比 率 表 示 ) 64 機 構 特 定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 最 低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等,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65 其 中 :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66 其 中 : 抗 景 氣 循 環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俟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後 填 寫 不 動 產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時,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重 估 價 值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分 類 至 銀 行 簿 者 or 直 接 投 資 及 投 資 不 動 產 依 規 扣 除 數 其 他 資 本 扣 除 項 目 :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4- H)+ 資 產 池 中 具 有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之 約 當 帳 列 金 額 (6-G) 依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及 表 格 修 正 總 說 明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5 條 說 明 填 寫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比 率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後 才 需 填 寫, 銀 行 於 105 年 開 始 應 分 年 逐 步 遞 增 至 2.5% 之 比 率 ( 即 105 年 0.625% 106 年 1.25% 及 107 年 1.875%)) 67 其 中 :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如 銀 行 有 被 FSB 及 BCBS 評 為 全 球 型 系 統 性 重 要 銀 行, 始 須 填 列 68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用 於 留 存 緩 衝 比 率 ( 占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國 家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減 去 其 用 以 滿 足 第 一 類 資 本 及 總 資 本 要 求 之 比 率, 即 銀 行 實 際 緩 衝 比 率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後 才 需 填 寫 ) 範 例 : 某 銀 行 105 年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CET1)7.5%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AT1)0.5% 第 二 類 資 本 (T2)2%; 計 算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率, 應 使 用 104 年 最 低 要 求 標 準 : 第 1 步 : 用 以 支 應 CET1 比 率 最 低 要 求 之 CET1 剩 餘 數 : 7.5%-4.5%(A)=3% 第 2 步 : 用 以 支 應 第 一 類 資 本 比 率 (T1) 最 低 要 求 : CET1 4.5%(A)+ AT1 0.5%(B)=5% --> 不 足 數 6%-5%=1%(C) 用 CET1 補 足 第 3 步 : 用 以 支 應 BIS 比 率 最 低 要 求 : CET1 4.5%(A)+ AT1 0.5%(B)+ CET1 1%(C)+T2 2%(D)=8% 第 4 步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用 於 留 存 緩 衝 資 本 比 例 : 7.5%-4.5%(A)- 1%(C)=2% 69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本 國 規 定 與 Basel III 相 同, 本 欄 不 需 填 寫 70 第 一 類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本 國 規 定 與 Basel III 相 同, 本 欄 不 需 填 寫 71 總 資 本 最 低 比 率 ( 假 如 不 同 於 Basel 3) 本 國 規 定 與 Basel III 相 同, 本 欄 不 需 填 寫 低 於 扣 除 門 檻 金 額 ( 風 險 加 權 前 ) 72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非 重 大 資 本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73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重 大 普 通 股 投 資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74 房 貸 事 務 性 服 務 權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75 因 暫 時 性 差 異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扣 除 相 關 所 得 稅 負 債 ) 適 用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上 限 76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77 採 信 用 風 險 標 準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之 1.25% 78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合 格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 適 用 限 額 前 ) 營 業 準 備 及 備 抵 呆 帳 79 採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者 納 入 第 二 類 資 本 的 營 業 準 備 限 額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之 0.6%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80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81 因 超 限 需 自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CE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無 對 應 項 目, 本 國 不 適 用 依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及 表 格 壹 法 定 調 整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計 算
編 號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相 對 應 項 目 ) 普 通 股 權 益 第 一 類 資 本 : 資 本 工 具 與 準 備 表 一 : 資 本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表 與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表 (1-B) 項 目 對 照 82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8,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未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83 因 超 限 需 自 其 他 第 一 類 (AT1)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8,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AT1) 已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84 適 用 分 階 段 扣 除 規 定 下, 現 有 第 二 類 (T2) 資 本 工 具 上 限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9,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T2) 未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85 因 超 限 自 第 二 類 (T2) 排 除 金 額 ( 因 贖 回 或 到 期 而 超 限 ) 依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9,11 條 規 定 計 算 ( 相 關 說 明 可 參 考 Basel_Ⅲ: 強 化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性 之 全 球 監 理 架 構 第 94 段 (g)) 分 階 段 扣 除 之 第 二 類 資 本 (T2) 未 扣 除 之 總 金 額
附 表 五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 性 說 明 103 年 6 月 26 日 # 項 目 第 94-5 次 ( 期 ) 1 第 94-5 次 ( 期 ) 1 第 103-1 次 ( 期 ) 第 103-1 次 ( 期 ) 第 94-1 次 ( 期 ) 第 97-2 次 ( 期 ) 第 96-3 次 ( 期 ) 第 96-4 次 ( 期 ) 1 特 別 股 或 債 券 簡 稱 ( 如 發 行 年 度 及 期 別 ) 94 中 信 銀 4A 94 中 信 銀 4B 03 中 信 銀 1A 03 中 信 銀 1B 97 中 信 銀 7 96 中 信 銀 3 96 中 信 銀 4 2 發 行 人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香 港 分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3 代 碼 ( 如 CUSIP, ISIN 碼 ) G11428 G11429 G11464 G11465 ISIN:US16946UAA43,XS0215262402 G11456 G11437 G11438 4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法 源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計 算 規 範 5 資 本 類 別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6 計 入 資 本 方 式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全 數 計 入 全 數 計 入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最 後 五 年 依 20% 遞 減 最 後 五 年 依 20% 遞 減 7 銀 行 本 身 / 合 併 /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之 合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2 格 資 本 工 具 8 資 本 工 具 種 類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9 計 入 自 有 資 本 金 額 新 臺 幣 8,1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2,7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3,464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63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0 百 萬 元 3 10 發 行 總 額 新 臺 幣 9,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3,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0,000 百 萬 元 美 金 500 百 萬 元 ( 約 新 臺 幣 15,059 百 萬 元 ) 新 臺 幣 7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5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2,000 百 萬 元 11 會 計 分 類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12 原 始 發 行 日 94 年 11 月 29 日 94 年 11 月 29 日 103 年 6 月 18 日 103 年 6 月 18 日 94 年 3 月 17 日 97 年 4 月 25 日 96 年 12 月 14 日 96 年 12 月 18 日 13 永 續 或 非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永 續 非 永 續 非 永 續 14 原 始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無 到 期 日 103 年 12 月 14 日 103 年 12 月 18 日 15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之 發 行 方 贖 回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4 16 贖 回 條 款 自 民 國 104 年 起 之 每 年 11 月 29 日, 若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並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本 行 得 以 不 少 於 二 十 五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銷 之 通 知 告 知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而 未 付 之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贖 回 自 民 國 104 年 起 之 每 年 11 月 29 日, 若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並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本 行 得 以 不 少 於 二 十 五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銷 之 通 知 告 知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而 未 付 之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贖 回 本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亦 無 固 定 贖 回 日 期 ; 本 行 得 於 本 債 券 各 券 發 行 屆 滿 10 年 後,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前 提 下, 提 前 贖 回 或 由 市 場 買 回 本 債 券 1. 計 算 提 前 贖 回 後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仍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2. 以 同 等 或 更 高 品 質 之 資 本 工 具 替 換 原 資 本 工 具 本 行 若 欲 行 使 提 前 贖 回 權, 將 於 預 定 贖 回 日 前 30 日 公 告, 按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利 息, 全 數 贖 回, 如 與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不 同, 則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為 準 本 債 券 無 到 期 日, 亦 無 固 定 贖 回 日 期 ; 本 行 得 於 本 債 券 各 券 發 行 屆 滿 12 年 後, 在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前 提 下, 提 前 贖 回 或 由 市 場 買 回 本 債 券 1. 計 算 提 前 贖 回 後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仍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2. 以 同 等 或 更 高 品 質 之 資 本 工 具 替 換 原 資 本 工 具 本 行 若 欲 行 使 提 前 贖 回 權, 將 於 預 定 贖 回 日 前 30 日 公 告, 按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利 息, 全 數 贖 回, 如 與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不 同, 則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條 件 為 準 1. 選 擇 性 贖 回 : 香 港 分 行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 即 本 債 券 發 行 滿 十 年 之 日 ), 得 以 不 少 於 二 十 五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回 之 通 知 告 知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及 受 託 機 構, 按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加 計 已 產 生 但 未 支 付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贖 回, 但 以 (1) 本 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 目 前 為 8%) 及 (2) 取 得 金 管 會 事 前 核 准 及 該 贖 回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為 限 2. 因 賦 稅 因 素 贖 回 : 於 99 年 3 月 17 日 或 其 後, 或 於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允 許 之 較 早 日 期, 香 港 分 行 若 因 下 列 事 項 發 生, 且 同 時 符 合 (1) 贖 回 後 中 信 銀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仍 符 合 金 管 會 之 最 低 要 求 比 率 ( 目 前 為 8%), 及 (2) 中 信 銀 獲 得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事 先 同 意, 並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之 法 律 及 規 則 時, 得 選 擇 於 任 何 時 間 提 出 不 少 於 三 十 日 但 不 超 過 六 十 日 之 不 可 撤 銷 贖 回 通 知 書 給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金 額, 加 計 計 至 為 贖 回 所 定 之 基 準 日 已 計 未 付 之 利 息 及 其 應 付 之 其 他 金 額 全 部 贖 回, 而 非 一 部 贖 回 : (1) 如 香 港 分 行 已 經 或 將 有 義 務 給 付 稅 款 及 其 他 金 額 所 述 之 其 他 金 額, 或 中 信 銀 已 經 或 將 有 義 務 針 對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或 利 息 給 付 而 給 付 中 華 民 國 稅 款, 及 (2) 香 港 分 行 或 中 信 銀 已 採 取 合 理 之 行 動 仍 不 能 免 除 支 付 該 稅 負 之 義 務 者 本 債 券 自 104 年 起 每 年 4 月 25 日, 若 本 行 計 算 贖 回 後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符 合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並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本 行 應 通 知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本 債 券 之 面 額 加 計 應 付 而 未 付 之 利 息, 將 本 債 券 全 數 提 前 贖 回 17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5 之 轉 換 條 款 債 息 / 股 利 18 固 定 或 浮 動 債 息 / 股 利 固 定 ( 如 屆 可 贖 回 日 未 贖 回, 則 由 固 定 轉 浮 動 ) 固 定 固 定 固 定 固 定 ( 如 屆 可 贖 回 日 未 贖 回, 則 由 固 定 轉 浮 動 ) 固 定 浮 動 固 定 19 票 面 利 率 及 任 何 相 關 指 標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十 年 止,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十 年 止, 債 券 票 面 利 率 為 3.35%; 自 發 行 日 起 屆 滿 票 面 利 率 為 3.35%; 自 發 行 日 起 屆 滿 第 十 年 之 日, 若 本 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第 十 年 之 日, 若 本 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則 票 面 利 率 調 高 為 90 天, 則 票 面 利 率 調 高 為 4.35% CP+1.85% 固 定 年 利 率 3.70% 固 定 年 利 率 4.00% 固 定 利 率 5.625%, 香 港 分 行 若 於 發 行 屆 滿 十 年 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則 票 面 利 率 重 設 為 6 個 月 LIBOR +1.86% 本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七 年 止, 票 面 年 利 率 為 3.60%, 自 發 行 屆 滿 第 七 年 之 次 日 起, 若 本 行 未 贖 回 本 債 券, 則 票 面 利 率 調 高 為 4.60%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0.40% 指 標 利 率 係 指 發 行 日 及 每 個 重 設 日 前 二 個 台 北 營 業 日 路 透 社 頁 碼 6165,90 天 CP/BA 上 午 11:00 之 Fixings Rate 自 票 面 利 率 為 3.05% 發 行 日 起 每 三 個 月 依 重 設 日 前 二 個 營 業 日 之 指 標 利 率 重 設 利 率, 計 息 設 定 如 遇 假 日, 則 為 其 前 一 個 營 業 日 20 是 否 有 停 止 支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條 件 ( 即 當 資 本 工 具 無 發 放 債 息 或 股 利 時, 是 否 有 限 制 普 通 股 股 利 之 發 放 )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附 表 五 # 項 目 第 94-5 次 ( 期 ) 1 21 對 於 債 息 / 股 利 之 支 付, 發 行 人 是 否 有 完 全 自 主 權 部 分 自 主 權 或 強 制, 並 請 說 明 相 關 條 款 內 容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若 低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8%) 時, 且 未 於 6 個 月 內 符 合 規 定 者, 於 未 達 上 開 最 低 比 率 前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本 債 券 該 期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且 (2) 本 行 上 年 度 有 盈 餘 或 有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之 持 有 人 b. 本 行 如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當 年 度 利 息, 且 相 關 利 息 之 利 息 請 求 權 應 同 時 消 滅,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 性 說 明 103 年 6 月 26 日 第 94-5 次 ( 期 ) 1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若 低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8%) 時, 且 未 於 6 個 月 內 符 合 規 定 者, 於 未 達 上 開 最 低 比 率 前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本 債 券 該 期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且 (2) 本 行 上 年 度 有 盈 餘 或 有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之 持 有 人 b. 本 行 如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當 年 度 利 息, 且 相 關 利 息 之 利 息 請 求 權 應 同 時 消 滅,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第 103-1 次 ( 期 ) 第 103-1 次 ( 期 ) 第 94-1 次 ( 期 ) 第 97-2 次 ( 期 ) 第 96-3 次 ( 期 ) 第 96-4 次 ( 期 )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支 付 利 息, 因 前 事 由 而 不 予 支 付 之 利 息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b. 倘 屆 付 息 日 時 本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未 達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本 債 券 會 遞 延 償 還 本 息, 本 債 券 之 應 計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本 行 符 合 前 述 規 定 之 下 一 付 息 日 支 付,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上 年 度 無 盈 餘 且 未 發 放 普 通 股 股 息 ( 含 現 金 及 股 票 股 息 ) 時, 不 得 支 付 利 息, 因 前 事 由 而 不 予 支 付 之 利 息 不 得 累 積 或 遞 延 b. 倘 屆 付 息 日 時 本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未 達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比 率, 本 債 券 會 遞 延 償 還 本 息, 本 債 券 之 應 計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本 行 符 合 前 述 規 定 之 下 一 付 息 日 支 付,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香 港 分 行 因 支 付 本 債 券 利 息 致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時, 本 債 券 應 遞 延 支 付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b.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或 累 積 虧 損 仍 超 過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且 前 述 情 形 於 利 息 強 制 遞 延 日 前 已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則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債 券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且 (2) 本 行 累 積 虧 損 等 於 或 小 於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1. 部 分 自 主 權 2. 說 明 : a. 本 行 因 支 付 本 債 券 利 息 致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時, 本 債 券 應 遞 延 支 付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b.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1. 強 制 率 要 求, 或 累 積 虧 損 仍 超 過 盈 餘 公 2. 說 明 :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時 :(1) 本 行 應 遞 延 支 付 本 債 券 之 本 金 及 利 息, 所 遞 延 之 利 息 不 得 再 加 計 利 息, 且 (2) 於 本 行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應 與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股 東 相 同 前 項 遞 延 支 付 之 債 券 利 息, 應 遞 延 至 (1) 本 行 資 本 適 足 率 等 於 或 高 於 發 行 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定 之 最 低 資 本 適 足 率 要 求, 且 (2) 本 行 累 積 虧 損 等 於 或 小 於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之 和 時, 方 得 支 付 利 息 予 本 債 券 持 有 人 本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三 個 月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實 際 天 數 單 利 計 息 (act/365- fixed),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付 息 金 額 以 每 張 債 券 面 額 計 算 至 元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逾 還 本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者, 不 另 計 付 遲 延 利 息 1. 強 制 2. 說 明 : 本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年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實 際 天 數 單 利 計 息 (act/365-fixed),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付 息 金 額 以 每 張 債 券 面 額 計 算 至 元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逾 還 本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者, 不 另 計 付 遲 延 利 息 22 是 否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或 其 他 贖 回 誘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23 債 息 / 股 利 是 累 積 或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非 累 積 累 積 累 積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24 25 26 是 否 於 發 行 條 件 中 載 明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之 規 定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因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所 訂 資 本 工 具 條 件, 而 適 用 第 十 一 條 之 若 有, 請 說 明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特 性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之 規 定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之 規 定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1.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件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2.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99/9/12 以 前 發 行,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99/9/12 以 前 發 行,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1 本 揭 露 表 格 應 逐 筆 填 報 納 入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之 普 通 股 以 外 的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2 銀 行 本 身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在 計 算 本 身 及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時 皆 須 計 入, 因 此 填 報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 若 銀 行 無 子 公 司 而 無 需 計 算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則 填 報 銀 行 本 身 銀 行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的 資 本 工 具, 僅 在 計 算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時 須 計 入, 因 此 填 報 合 併 3 資 本 工 具 總 額 係 指 不 含 折 溢 價 之 發 行 總 金 額 4 資 本 工 具 若 有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之 發 行 方 贖 回 權, 則 請 說 明 贖 回 條 款 內 容, 例 如 首 次 可 贖 回 日 後 續 可 贖 回 日 之 頻 率 贖 回 金 額 是 否 有 稅 務 及 / 或 法 律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贖 回 權 等 5 若 資 本 工 具 屬 於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 指 由 債 券 或 特 別 股 持 有 人 決 定 是 否 執 行 轉 換 權 ), 請 說 明 轉 換 條 款 內 容, 例 如 到 期 日 是 否 強 制 轉 換 轉 換 後 之 資 本 工 具 類 型
附 表 五 # 項 目 第 97-1 次 ( 期 ) 第 97-3 次 ( 期 ) 第 100-1 次 ( 期 ) 第 100-1 次 ( 期 ) 第 103-2 次 ( 期 ) 第 103-2 次 ( 期 ) 1 特 別 股 或 債 券 簡 稱 ( 如 發 行 年 度 及 期 別 ) 97 中 信 銀 1 97 中 信 銀 8A 00 中 信 銀 1A 00 中 信 銀 1B 03 中 信 銀 2A 03 中 信 銀 2B 2 發 行 人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3 代 碼 ( 如 CUSIP, ISIN 碼 ) G11439 G11457 G11462 G11463 G11466 G11467 4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法 源 計 算 規 範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法 第 十 一 條 法 第 十 一 條 法 第 十 一 條 法 第 九 條 法 第 九 條 5 資 本 類 別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第 二 類 資 本 6 計 入 資 本 方 式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最 後 五 年 依 20% 遞 減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全 數 計 入, 最 後 五 年 依 20% 遞 減 全 數 計 入, 最 後 五 年 依 20% 遞 減 7 銀 行 本 身 / 合 併 /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2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8 資 本 工 具 種 類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9 計 入 自 有 資 本 金 額 新 臺 幣 1,8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61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6,408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3,6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3,5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500 百 萬 元 10 發 行 總 額 3 新 臺 幣 2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3,05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8,9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4,0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3,500 百 萬 元 新 臺 幣 1,500 百 萬 元 11 會 計 分 類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12 原 始 發 行 日 97 年 4 月 10 日 97 年 4 月 25 日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年 9 月 27 日 103 年 6 月 26 日 103 年 6 月 26 日 13 永 續 或 非 永 續 非 永 續 非 永 續 非 永 續 非 永 續 非 永 續 非 永 續 14 原 始 到 期 日 112 年 4 月 10 日 104 年 4 月 25 日 107 年 9 月 27 日 110 年 9 月 27 日 118 年 6 月 26 日 113 年 6 月 26 日 15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之 發 行 方 贖 回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6 贖 回 條 款 4 17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之 轉 換 條 款 5 債 息 / 股 利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 性 說 明 103 年 6 月 26 日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8 固 定 或 浮 動 債 息 / 股 利 固 定 固 定 固 定 固 定 轉 浮 動 固 定 浮 動 19 票 面 利 率 及 任 何 相 關 指 標 票 面 利 率 為 3.49% 票 面 利 率 為 3.10% 票 面 利 率 為 1.80%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三 年 止, 票 面 利 率 為 1.95%, 自 發 行 第 四 年 起 至 屆 滿 第 十 年 止, 票 面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0.55% 首 次 浮 動 利 率 計 算 定 價 日 為 發 行 日 後 屆 滿 三 年 之 日 之 前 二 個 營 業 日 指 標 利 率 係 指 路 透 社 頁 碼 6165, 90 天 CP/BA 上 午 11:00 之 Fixings Rate 自 發 行 屆 滿 三 年 之 日 起 每 三 個 月 依 重 設 日 前 二 個 台 北 營 業 日 之 指 標 利 率 重 設 利 率, 計 息 設 定 如 遇 假 日, 則 為 其 前 一 個 營 業 日 票 面 利 率 為 2.00% 指 標 利 率 加 0.45% 指 標 利 率 係 指 發 行 日 及 每 個 重 設 日 前 二 個 台 北 營 業 日 路 透 社 頁 碼 6165,90 天 CP/BA 上 午 11:00 之 Fixings Rate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三 個 月 依 重 設 日 前 二 個 營 業 日 之 指 標 利 率 重 設 利 率 如 路 透 社 6165 頁 未 有 報 價, 或 未 顯 示 頁 面, 或 有 無 法 取 得 路 透 社 指 標 利 率 之 情 事 時, 改 依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網 站 (www.tdcc.com.tw) TAIBIR 查 詢 專 區 提 供 之 臺 灣 短 期 票 券 報 價 利 率 指 標 90 天 期 TAIBIR 02 當 日 次 級 買 賣 利 率 報 價 定 盤 利 率 (Fixing Rate) 為 指 標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四 位 ( 小 數 點 第 五 位 四 捨 五 入 ) 20 是 否 有 停 止 支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條 件 ( 即 當 資 本 工 具 無 發 放 債 息 或 股 利 時, 是 否 有 限 制 普 通 股 股 利 之 發 放 )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附 表 五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 性 說 明 103 年 6 月 26 日 # 項 目 第 97-1 次 ( 期 ) 第 97-3 次 ( 期 ) 第 100-1 次 ( 期 ) 第 100-1 次 ( 期 ) 第 103-2 次 ( 期 ) 第 103-2 次 ( 期 ) 21 對 於 債 息 / 股 利 之 支 付, 發 行 人 是 否 有 完 全 自 主 權 部 分 自 主 權 或 強 制, 並 請 說 明 相 關 條 款 內 容 1. 強 制 a.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三 個 月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2. 說 明 : a.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年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實 際 1. 強 制 實 際 天 數 (act/act) 單 利 計 息, 每 年 付 a. 自 發 行 日 起 至 屆 滿 第 三 年 止, 每 年 天 數 (act/act) 單 利 計 付 息 乙 次 1. 強 制 1. 強 制 2. 說 明 : 息 乙 次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實 際 天 數 單 利 計 息 b. 付 息 金 額 以 每 張 債 券 面 額 計 算 至 元 2. 說 明 : 2. 說 明 : a.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年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實 際 b. 付 息 金 額 以 每 張 債 券 面 額 計 算 至 元 (act/365-fixed),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自 發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以 本 行 計 算 本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年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本 債 券 自 發 行 日 起 每 年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天 數 單 利 計 息 (act/365-fixed), 每 年 付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以 本 行 計 算 行 第 四 年 起 至 屆 滿 第 十 年 止, 每 三 個 者 為 準 本 債 券 還 本 付 息 日 如 為 付 款 實 際 天 數 單 利 計 息 (act/365-fixed), 每 實 際 天 數 單 利 計 息 (act/365-fixed), 每 息 一 次 者 為 準 本 債 券 還 本 付 息 日 如 為 付 款 月 依 票 面 利 率 採 實 際 天 數 單 利 計 息 銀 行 停 止 營 業 日 時, 則 於 停 止 營 業 日 年 付 息 一 次 付 息 金 額 以 每 張 債 券 面 年 付 息 一 次 付 息 金 額 以 每 張 債 券 面 b. 付 息 金 額 依 每 張 債 券 面 額 計 算 至 元 銀 行 停 止 營 業 日 時, 則 於 停 止 營 業 日 (act/365-fixed),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給 付 本 息, 不 另 計 付 利 額 計 算 至 元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額 計 算 至 元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如 逾 期 還 本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給 付 本 息, 不 另 計 付 利 b. 付 息 金 額 依 每 張 債 券 面 額 計 算 至 元 息 如 逾 還 本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者, 亦 逾 還 本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者, 不 另 計 付 逾 還 本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者, 不 另 計 付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亦 不 另 計 延 遲 利 息 如 逾 還 本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者, 亦 為 止,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如 逾 期 還 本 不 另 計 延 遲 利 息 遲 延 利 息 遲 延 利 息 息 不 另 計 延 遲 利 息 付 息 日 領 取 本 息, 亦 不 另 計 延 遲 利 c. 本 債 券 於 給 付 債 券 利 息 時, 本 行 將 c. 本 債 券 於 給 付 債 券 利 息 時, 本 行 將 息 1. 強 制 2. 說 明 : 依 法 代 為 扣 繳 所 得 稅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補 充 保 險 費 1. 強 制 2. 說 明 : 依 法 代 為 扣 繳 所 得 稅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補 充 保 險 費 22 是 否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或 其 他 贖 回 誘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23 債 息 / 股 利 是 累 積 或 非 累 積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24 25 是 否 於 發 行 條 件 中 載 明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之 規 定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因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所 訂 資 本 工 具 條 件, 而 適 用 第 十 一 條 之 過 渡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26 若 有, 請 說 明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特 性 99/9/12 以 前 發 行,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99/9/12 以 前 發 行, 未 約 定 若 發 生 經 99/9/12~101/12/31 間 發 行, 未 約 定 若 99/9/12~101/12/31 間 發 行, 未 約 定 若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或 清 算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九 條 第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不 符 合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1 本 揭 露 表 格 應 逐 筆 填 報 納 入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計 算 之 普 通 股 以 外 的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2 銀 行 本 身 發 行 之 資 本 工 具, 在 計 算 本 身 及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時 皆 須 計 入, 因 此 填 報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 若 銀 行 無 子 公 司 而 無 需 計 算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則 填 報 銀 行 本 身 銀 行 之 子 公 司 發 行 的 資 本 工 具, 僅 在 計 算 合 併 自 有 資 本 時 須 計 入, 因 此 填 報 合 併 3 資 本 工 具 總 額 係 指 不 含 折 溢 價 之 發 行 總 金 額 4 資 本 工 具 若 有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之 發 行 方 贖 回 權, 則 請 說 明 贖 回 條 款 內 容, 例 如 首 次 可 贖 回 日 後 續 可 贖 回 日 之 頻 率 贖 回 金 額 是 否 有 稅 務 及 / 或 法 律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贖 回 權 等 5 若 資 本 工 具 屬 於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 指 由 債 券 或 特 別 股 持 有 人 決 定 是 否 執 行 轉 換 權 ), 請 說 明 轉 換 條 款 內 容, 例 如 到 期 日 是 否 強 制 轉 換 轉 換 後 之 資 本 工 具 類 型
# 項 目 填 報 選 項 / 參 考 釋 例 1 債 券 簡 稱 ( 如 發 行 年 度 及 期 別 ) 2 發 行 人 3 代 碼 ( 如 CUSIP, ISIN 碼 ) 4 資 本 工 具 適 用 法 源 計 算 規 範 其 中 若 銀 行 係 發 行 特 別 股 或 私 慕, 無 法 取 得 CUSIP ISIN 碼, 則 本 欄 填 寫 不 適 用 依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 第 十 一 條 ] 5 資 本 類 別 [ 其 他 第 一 類 資 本 ][ 第 二 類 資 本 ] 6 計 入 資 本 方 式 7 銀 行 本 身 / 合 併 /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8 資 本 工 具 種 類 [ 全 數 計 入 ][ 最 後 五 年 依 20% 遞 減 ][ 適 用 過 渡 期 間 依 10% 遞 減 ] [ 銀 行 本 身 ][ 合 併 ][ 銀 行 本 身 及 合 併 ] 9 計 入 自 有 資 本 金 額 [ 新 臺 幣 百 萬 元 ] 10 發 行 總 額 [ 新 臺 幣 或 某 外 幣 百 萬 元 ] 11 會 計 分 類 12 原 始 發 行 日 [ 年 月 日 ] 13 永 續 或 非 永 續 [ 永 續 ][ 非 永 續 ] 14 原 始 到 期 日 [ 無 到 期 日 ] [ 年 月 日 ] 15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之 發 行 方 贖 回 權 16 贖 回 條 款 17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或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之 轉 換 條 款 債 息 / 股 利 [ 永 續 非 累 積 特 別 股 ][ 無 到 期 日 非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 永 續 累 積 特 別 股 ][ 無 到 期 日 累 積 次 順 位 債 券 ][ 長 期 次 順 位 債 券 ][ 非 永 續 特 別 股 ][ 可 轉 換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 [ 權 益 ][ 負 債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負 債 -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 負 債 - 特 別 股 負 債 ] [ 是 ] [ 否 ] [ 不 適 用 ] 18 固 定 或 浮 動 債 息 / 股 利 [ 固 定 ][ 浮 動 ][ 固 定 轉 浮 動 ][ 浮 動 轉 固 定 ] 19 票 面 利 率 及 任 何 相 關 指 標 是 否 有 停 止 支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條 件 20 ( 即 當 資 本 工 具 無 發 放 債 息 或 股 利 時, 是 否 有 限 制 普 通 股 股 利 之 發 [ 是 ][ 否 ] 21 放 ) 對 於 債 息 / 股 利 之 支 付, 發 行 人 是 [ 完 全 自 主 權 ( 另 請 說 明 內 容 )][ 部 分 自 主 權 ( 另 請 說 明 內 否 有 完 全 自 主 權 部 分 自 主 權 或 強 容 )] [ 強 制 ( 另 請 說 明 內 容 )] 制, 並 請 說 明 相 關 條 款 內 容 22 是 否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約 定 或 其 他 贖 回 誘 因 [ 是 ][ 否 ] 23 債 息 / 股 利 是 累 積 或 非 累 積 [ 累 積 ][ 非 累 積 ] 24 25 26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 性 說 明 表 填 報 選 項 與 參 考 釋 例 是 否 於 發 行 條 件 中 載 明 若 發 生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派 員 接 管 清 理 或 清 算 [ 是 ][ 否 ] 時, 該 等 資 本 工 具 持 有 人 之 清 償 順 位 與 普 通 股 股 東 相 同 之 規 定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行, 因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 是 ][ 否 ] 項 所 訂 資 本 工 具 條 件, 而 適 用 第 十 一 條 之 過 渡 期 間 規 定 若 有, 請 說 明 未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參 考 釋 例 :99/9/12 以 前 發 行, 發 行 條 款 訂 有 利 率 加 碼 之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約 定, 不 符 合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第 二 項 及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特 性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附 表 六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標 準 法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信 用 風 險 係 指 借 款 人 保 證 人 債 務 人 或 交 易 對 手 因 財 務 狀 況 惡 化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繳 息 還 本 或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 產 生 潛 在 財 務 損 失 的 風 險 為 滿 足 大 型 法 人 客 戶 中 小 型 企 業 戶, 乃 至 一 般 個 人 消 費 者 各 種 與 信 用 相 關 之 金 融 需 求, 本 行 提 供 授 信 ( 包 含 放 款 透 支 貼 現 保 證 等 ) 應 收 帳 款 承 購 信 用 卡 金 融 交 易 商 品 等 不 同 的 信 用 商 品, 為 銀 行 經 營 業 務 的 重 心, 亦 為 銀 行 承 擔 信 用 風 險 之 來 源, 故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實 為 攸 關 銀 行 經 營 成 敗 與 否 的 重 要 關 鍵 項 目 內 容 1.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中 信 銀 行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是 透 過 適 切 之 管 理 策 略 政 策 及 程 序, 管 理 各 類 資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以 使 潛 在 財 務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 藉 由 強 化 整 體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之 架 構, 將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透 明 化 系 統 化 專 業 化 及 制 度 化, 落 實 於 公 司 治 理 中, 以 提 升 整 體 經 營 體 質 及 股 東 權 益 1. 信 用 風 險 策 略 目 標 政 策 與 流 程 2.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組 織 與 架 構 2.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1) 支 持 事 業 單 位 新 業 務 之 經 營 : 發 揮 現 有 授 信 管 理 的 核 心 能 力, 複 製 國 內 成 功 經 驗, 運 用 於 海 外 市 場, 逐 步 建 置 授 信 管 理 人 才 與 運 作 平 台 (2) 提 升 與 精 進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之 效 能 : 提 升 評 等 模 型 與 評 分 卡 的 精 確 度, 建 立 內 部 自 建 模 型 的 分 析 團 隊, 成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3) 追 求 授 信 資 產 組 合 之 最 適 化 風 險 管 理 : 持 續 推 動 預 期 損 失 基 礎 之 呆 帳 提 存 資 產 組 合 集 中 度 管 理 資 本 運 用 績 效 衡 量 等, 追 求 風 險 與 報 酬 間 的 均 衡 3.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中 信 銀 行 依 據 政 府 法 令 規 範 銀 行 實 務 需 求 與 風 險 偏 好 之 底 線, 制 定 銀 行 的 核 心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涵 蓋 法 人 授 信 業 務 個 人 授 信 業 務 與 金 融 交 易 業 務 等, 作 為 日 常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事 務 之 執 行 依 據, 主 要 的 信 用 風 險 政 策 精 神 包 括 : (1) 權 責 分 工 與 專 業 導 向 : 明 確 定 義 信 用 風 險 相 關 之 組 織 分 工 權 責 與 執 掌 ; 透 過 專 業 培 訓 實 務 歷 練 定 期 績 效 考 核 等, 建 立 專 業 的 授 信 人 制 度 (2) 風 險 限 額 管 理 : 依 據 事 業 經 營 之 風 險 胃 納, 制 定 特 定 產 業 或 對 象 之 授 信 限 額 國 家 與 企 業 團 信 用 風 險 承 擔 限 額 等 ; 對 資 本 市 場 產 品 之 承 銷 投 資 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亦 訂 有 額 度 核 定 與 承 作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範 (3) 信 用 風 險 衡 量 : 中 信 銀 行 依 據 巴 賽 爾 新 制 之 精 神, 導 入 內 部 評 等 基 礎 的 信 用 風 險 衡 量 制 度, 達 到 一 致 性 與 客 觀 性 風 險 衡 量, 並 作 為 額 度 核 決 獲 利 分 析 績 效 衡 量 的 依 據 (4) 信 用 循 環 管 理 (Credit Cycle Management): 規 範 客 戶 自 案 件 申 請 期 中 控 管 到 不 良 債 權 管 理 等 完 整 信 用 循 環 的 控 管 機 制, 確 保 對 債 權 之 充 份 掌 握, 俾 於 適 當 時 機, 採 取 必 要 之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行 內 各 業 務 單 位, 依 據 銀 行 的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得 再 行 制 定 準 則 辦 法 與 作 業 細 則, 作 為 業 務 執 行 單 位 的 日 常 作 業 依 據, 將 信 用 品 質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準 4.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1) 風 險 辨 識 信 用 風 險 的 來 源 包 括 授 信 戶 違 約 或 債 信 貶 落 風 險 擔 保 品 價 值 貶 落 風 險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對 手 違 約 等, 信 用 風 險 之 辨 識, 應 同 時 考 量 內 部 營 運 狀 況 與 外 部 環 境 變 化, 界 定 風 險 因 子 (2) 風 險 衡 量 為 妥 善 評 估 及 監 控 客 戶 之 信 用 風 險, 中 信 銀 行 依 據 客 戶 與 產 品 帳 戶 之 特 性, 建 立 內 部 評 等 系 統 (Internal Rating System) 以 量 化 客 戶 風 險, 並 訂 立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定 期 驗 證 以 確 保 其 有 效 性 及 適 切 性 信 用 風 險 之 衡 量 亦 包 含 信 用 風 險 政 策 以 及 ( 資 深 ) 授 信 人 之 專 業 判 斷, 藉 以 完 整 評 估 案 件 之 核 決 額 度 管 理 獲 利 績 效 分 析 等 層 面 (3) 風 險 監 控 中 信 銀 行 訂 有 表 內 表 外 信 用 資 產 之 限 額 管 理 規 範, 並 透 過 適 當 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充 分 掌 握 各 項 信 用 資 產 組 合 的 資 訊 暴 險 集 中 情 形 與 大 額 暴 險, 確 保 於 控 管 範 圍 內 在 信 用 循 環 的 日 常 運 作 上, 訂 有 相 關 之 授 信 與 徵 審 程 序 覆 審 管 理 及 觀 察 預 警 程 序 擔 保 品 監 控 鑑 估 及 管 理 制 度 金 融 交 易 信 用 風 險 抵 減 規 範 不 良 債 權 管 理 程 序 與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等 準 則 規 範 等, 供 權 責 單 位 執 行 信 用 風 險 之 控 制, 以 確 保 本 行 之 債 權, 降 低 信 用 損 失 之 發 生 (4) 風 險 報 告 風 險 控 管 權 責 單 位 定 期 製 作 各 類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報 告, 包 括 各 類 授 信 產 品 資 產 品 質 狀 況 資 產 組 合 集 中 度 暴 險 產 業 風 險 概 況 內 部 評 等 模 型 驗 證 情 況 等, 確 實 揭 露 本 行 各 面 向 之 信 用 風 險, 並 呈 報 於 各 級 管 理 階 層, 使 各 級 管 理 階 層 充 份 掌 握 信 用 風 險 中 信 銀 行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統 籌 負 責 全 球 法 人 金 融 與 個 人 金 融 之 信 用 風 險 控 管, 涵 蓋 信 用 風 險 之 辨 識 衡 量 監 控 與 呈 報 等 層 面, 主 要 責 任 與 工 作 執 掌 包 括 : (1) 信 用 風 險 衡 量 機 制 建 立 (2) 授 信 政 策 與 金 融 交 易 信 用 風 險 政 策 制 定 與 流 程 規 劃 (3) 授 信 審 查 徵 信 作 業 與 貸 後 控 管 (4) 資 產 組 合 風 險 監 控 與 報 告
附 表 六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標 準 法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信 用 風 險 係 指 借 款 人 保 證 人 債 務 人 或 交 易 對 手 因 財 務 狀 況 惡 化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繳 息 還 本 或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 產 生 潛 在 財 務 損 失 的 風 險 為 滿 足 大 型 法 人 客 戶 中 小 型 企 業 戶, 乃 至 一 般 個 人 消 費 者 各 種 與 信 用 相 關 之 金 融 需 求, 本 行 提 供 授 信 ( 包 含 放 款 透 支 貼 現 保 證 等 ) 應 收 帳 款 承 購 信 用 卡 金 融 交 易 商 品 等 不 同 的 信 用 商 品, 為 銀 行 經 營 業 務 的 重 心, 亦 為 銀 行 承 擔 信 用 風 險 之 來 源, 故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實 為 攸 關 銀 行 經 營 成 敗 與 否 的 重 要 關 鍵 項 目 內 容 (1) 內 部 評 等 系 統 內 部 評 等 系 統 係 依 中 信 銀 行 歷 史 資 料 與 內 部 專 家 經 驗 建 置, 並 依 所 估 算 之 違 約 機 率 (PD) 違 約 損 失 率 (LGD) 及 違 約 暴 險 額 (EAD) 等 信 用 風 險 成 份 因 子, 計 算 中 信 銀 行 授 信 資 產 信 用 風 險 值, 使 本 行 在 有 效 的 風 險 控 管 下, 業 務 穩 健 且 持 續 成 長 a. 違 約 機 率 : 法 人 金 融 依 據 授 信 戶 暴 險 類 型 產 業 特 性 營 收 規 模 與 本 行 往 來 模 式 之 差 異, 分 別 建 立 大 型 企 業 中 型 企 業 小 型 企 業 建 設 公 司 其 他 個 人 等 十 餘 種 評 等 表, 並 建 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表 (Masterscale), 每 一 等 級 均 有 其 對 應 之 未 來 一 年 平 均 違 約 機 率 個 人 金 融 則 依 據 客 戶 風 險 特 性 信 用 評 分 遲 延 狀 態 等, 建 立 違 約 機 率 之 風 險 區 隔, 每 一 區 隔 均 對 應 未 來 一 年 之 平 均 違 約 機 率 b. 違 約 損 失 率 : 法 人 金 融 依 產 品 特 性 擔 保 品 種 類 以 及 保 證 型 態 等, 計 算 違 約 損 失 率 之 參 數, 如 擔 保 品 回 收 率 (Collateral Recovery Rate), 並 據 以 計 算 逐 筆 案 件 的 違 約 損 失 率 ; 個 人 金 融 則 依 據 產 品 特 性 產 出 不 同 之 風 險 因 子 ( 如 : 貸 款 成 數 暴 險 3. 信 用 風 險 報 告 與 衡 金 額 擔 保 品 特 性 等 ), 建 立 違 約 損 失 率 之 風 險 區 隔, 每 一 區 隔 均 對 應 一 平 均 違 約 損 失 率 量 系 統 之 範 圍 與 特 點 c. 違 約 暴 險 額 : 針 對 未 動 用 之 信 用 額 度, 考 量 額 度 承 諾 特 性 貸 款 餘 額 可 動 用 空 間 等, 估 算 信 用 轉 換 係 數 (Credit Conversion Factor), 據 以 衡 量 違 約 暴 險 額 針 對 保 證 等 表 外 或 有 資 產, 另 有 估 算 其 或 有 成 真 率 (Non-Cash Conversion Factor), 據 以 將 表 外 或 有 資 產 轉 換 為 表 內 的 信 用 暴 險 額 (2) 壓 力 測 試 建 立 壓 力 測 試 控 管 機 制 以 管 控 潛 在 但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異 常 損 失 透 過 壓 力 測 試, 瞭 解 本 行 信 用 風 險 因 子 可 能 的 壓 力 變 動 情 形, 以 判 斷 異 常 損 失 發 生 時, 本 行 的 承 受 能 力, 必 要 時 擬 定 應 變 計 畫, 以 降 低 異 常 損 失 發 生 時 的 衝 擊 壓 力 測 試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可 為 敏 感 性 分 析 或 情 境 分 析 二 種, 壓 力 事 件 及 情 境 的 選 擇 係 透 過 管 理 階 層 的 情 境 會 議 決 定 對 於 資 產 組 合 層 級 之 壓 力 測 試 係 為 定 期 進 行, 而 遇 有 重 大 政 經 環 境 變 化 時, 則 視 情 況 不 定 期 進 行, 並 將 壓 力 測 試 的 結 果 呈 報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及 董 事 會 (1) 擔 保 品 管 理 授 信 業 務, 主 要 以 授 信 戶 之 營 運 前 景 現 金 流 量 償 債 意 願 及 能 力 作 為 未 來 償 債 來 源 之 判 斷, 但 為 加 強 債 權 之 確 保, 在 不 違 反 法 令 的 規 範 下, 亦 得 要 求 授 信 戶 或 第 三 人 提 供 具 有 實 質 擔 保 力 之 不 動 產 動 產 或 有 價 證 券 為 擔 保, 當 授 信 戶 無 法 依 約 清 償 時, 得 直 接 藉 由 一 定 程 序, 處 分 擔 保 品 而 達 到 債 權 收 回 之 效 果 中 信 銀 行 對 於 貸 款 成 數 擔 保 品 種 類 擔 保 品 的 估 價 及 擔 保 品 的 保 險 皆 訂 有 相 關 管 理 規 範, 以 確 保 維 持 其 擔 保 價 值 (2) 金 融 交 易 交 割 前 暴 險 之 風 險 抵 減 針 對 金 融 交 易 對 手 的 交 割 前 暴 險, 得 採 用 徵 提 擔 保 品 徵 提 保 證 金 淨 額 結 算 協 定 或 提 前 終 止 協 定 等 方 式, 進 行 風 險 之 抵 減, 降 低 中 信 銀 行 的 風 險 損 失 4. 信 用 風 險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減 之 政 策, 以 及 監 控 規 避 與 風 險 抵 減 工 具 持 續 有 效 性 之 策 略 與 流 程 填 表 說 明 : 採 用 標 準 法 之 銀 行 適 用 本 表 (3) 貸 後 控 管 制 度 對 於 貸 放 後 案 件 定 期 辦 理 覆 審 作 業, 對 不 同 風 險 等 級 之 客 戶 進 行 頻 次 與 程 度 不 一 的 貸 後 覆 審 及 額 度 控 管, 以 掌 握 與 因 應 客 戶 風 險 之 變 化 情 形 中 信 銀 行 貸 後 控 管 制 度 係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銀 行 公 會 會 員 授 信 準 則 有 關 辦 理 覆 審 及 追 蹤 考 核 工 作 之 精 神, 及 中 信 銀 行 授 信 人 制 度 訂 定, 覆 審 之 項 目 包 含 授 信 戶 公 司 變 更 項 目 信 用 狀 況 查 核 營 運 狀 況 變 化 擔 保 品 變 化 全 體 金 融 負 債 變 化 資 金 用 途 檢 視 還 款 來 源 變 化 等 於 辦 理 覆 審 時 若 發 現 授 信 戶 經 營 狀 況 有 重 大 改 變 時, 則 會 重 新 評 估 授 信 戶 評 等, 並 視 情 況 調 整 其 授 信 額 度 (4)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評 核 制 度 針 對 信 用 風 險 資 產 組 合 風 險 與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進 行 評 估 檢 視 監 控 與 實 地 查 核, 以 確 保 目 前 信 用 風 險 管 控 機 制 之 有 效 性, 進 而 協 助 中 信 銀 行 業 務 長 期 經 營 的 穩 健 成 長 (5) 外 部 信 用 保 證 對 於 信 用 較 為 薄 弱 或 擔 保 品 不 足 之 部 份 中 小 企 業 授 信, 透 過 移 送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保 證 增 強 債 權 的 保 障 此 保 證 依 銀 行 法 規 定, 經 政 府 核 准 設 立 之 信 用 保 證 機 構 之 保 證, 其 得 為 銀 行 授 信 擔 保 之 一 (6) 風 險 集 中 度 管 理 除 了 透 過 各 類 相 關 的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報 告,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地 監 控 各 種 風 險 構 面 之 信 用 風 險 暴 險 程 度 外, 有 鑒 於 外 在 總 體 環 境 變 化 可 能 造 成 同 性 質 客 層 的 集 中 度 風 險, 以 及 減 少 對 單 一 企 業 團 客 戶 暴 險 額 過 高 之 潛 在 風 險, 本 行 制 定 了 限 額 管 控 機 制, 由 資 產 組 合 層 級 與 單 一 企 業 團 層 級, 建 立 適 切 之 風 險 限 額 管 理 機 制, 由 董 事 會 核 定 後 實 施 定 期 監 控 的 風 險 限 額 構 面 包 含 有 : 國 家 風 險 高 風 險 等 級 客 戶 金 融 商 品 產 業 金 融 交 易 額 度 專 案 擔 保 品 同 一 借 款 人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及 交 易 對 手 等
附 表 七 標 準 法 計 提 方 法 信 用 風 險 暴 險 額 與 應 計 提 資 本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信 用 暴 險 額 應 計 提 資 本 平 均 暴 險 額 2,197,956,305 93,148,284 2,125,509,001 基 礎 內 部 評 等 法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合 計 2,197,956,305 93,148,284 2,125,509,001 註 1: 本 表 信 用 暴 險 額, 於 標 準 法 中 係 指 信 用 抵 減 前 暴 險 額 ( 含 信 用 相 當 額 ); 於 基 礎 /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係 指 違 約 暴 險 額 註 2: 平 均 暴 險 額 計 算 期 間 係 以 季 平 均 計 算, 計 算 期 間 係 以 當 年 度 各 季 底 計 算 之 暴 險 額 簡 單 平 均 計 算 註 3: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 一 ) 標 準 法 1. 該 表 填 列 及 說 明 可 參 閱 第 一 支 柱 申 報 報 表 2-C 2-D 2-E 等 2. 信 用 抵 減 前 暴 險 額 ( 含 信 用 相 當 額 ) 應 為 表 內 表 外 科 目 及 交 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扣 除 備 抵 呆 帳 後 之 金 額 3. 平 均 暴 險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係 依 銀 行 內 部 管 理 實 務, 另 須 於 附 註 說 明 採 用 多 久 期 間 之 平 均 暴 險 額, 例 如 : 月 平 均 或 季 平 均 等 ( 二 ) 基 礎 /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1. 該 表 填 列 及 說 明 可 參 閱 第 一 支 柱 申 報 報 表 3-B 3-C 等 2. 基 礎 /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之 違 約 暴 險 額 應 為 表 內 表 外 科 目 及 交 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之 違 約 暴 險 額 合 計 數
附 表 八 暴 險 類 型 信 用 暴 險 額 ( 註 ) 信 用 風 險 抵 減 - 標 準 法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具 合 格 金 融 擔 保 品 及 其 他 擔 保 品 暴 險 額 具 保 證 人 及 信 用 衍 生 性 商 品 暴 險 額 主 權 國 家 473,314,515 1,814,176 - 非 中 央 政 府 公 共 部 門 81,709,584 - - 銀 行 ( 含 多 邊 開 發 銀 行 ) 308,895,763 69,376,860 2,999,086 企 業 ( 含 證 券 及 保 險 公 718,539,788 84,744,562 24,283,724 零 售 債 權 175,258,313 565,458 - 住 宅 用 不 動 產 236,265,427 - - 權 益 證 券 投 資 2,694,322 - - 其 他 資 產 201,278,593 - - 合 計 2,197,956,305 156,501,056 27,282,810 註 1: 本 表 信 用 暴 險 額 係 指 信 用 抵 減 前 暴 險 額 ( 含 信 用 相 當 額 ) 註 2: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1. 欄 位 二 及 欄 位 三 可 參 閱 第 一 支 柱 申 報 報 表 2-C 2-D 2-E 之 具 淨 額 結 算 擔 保 品 之 暴 險 額 與 具 信 用 保 障 之 暴 險 額 等 相 關 欄 位 填 列 及 說 明, 且 該 兩 欄 應 填 列 抵 減 前 之 暴 險 額 2. 信 用 抵 減 前 暴 險 額 ( 含 信 用 相 當 額 ) 應 為 表 內 表 外 科 目 及 交 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扣 除 備 抵 呆 帳 後 之 金 額
附 表 九 風 險 組 合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風 險 成 份 分 析 年 月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暴 險 額 暴 險 加 權 違 約 機 率 暴 險 加 權 違 約 損 失 率 暴 險 加 權 平 均 風 險 權 數 未 動 用 承 諾 總 額 基 礎 內 部 評 等 法 小 計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合 計 小 計 註 1: 風 險 組 合 係 指 針 對 通 過 基 礎 內 部 評 等 法 或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之 資 產 部 位, 進 一 步 區 分 為 具 風 險 排 序 之 子 集 合 例 如 若 房 貸 部 位 通 過 了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則 可 將 其 區 分 為 房 貸 - 低 風 險 房 貸 - 中 風 險 與 房 貸 - 高 風 險 等 註 2: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1.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採 取 內 部 評 等 法 之 資 產 組 合 方 需 填 寫 本 表 2. 暴 險 額 欄 位 填 入 各 風 險 組 合 於 風 險 抵 減 前 之 暴 險 額 3. 若 為 通 過 基 礎 內 部 評 等 法 之 組 合, 其 暴 險 加 權 違 約 損 失 率 得 以 監 理 值 進 行 加 權 平 均, 亦 不 需 填 寫 未 動 用 承 諾 總 額
附 表 十 計 提 方 法 暴 險 類 型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法 預 期 損 失 與 實 際 損 失 之 差 異 年 月 日 ( 單 位 :%) 違 約 機 率 (PD) 違 約 損 失 率 (LGD) 信 用 轉 換 係 數 (CCF) 預 期 值 實 際 值 預 期 值 實 際 值 預 期 值 實 際 值 基 礎 內 部 評 等 法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資 料 期 間 說 明 : 重 大 差 異 分 析 與 說 明 : 註 :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1.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採 取 內 部 評 等 法 之 資 產 組 合 方 需 填 寫 本 表 2. 若 為 通 過 基 礎 內 部 評 等 法 之 組 合, 不 需 填 寫 違 約 損 失 率 與 信 用 轉 換 係 數 之 估 計 比 較 3. 各 風 險 成 份 預 期 值 與 估 計 值 所 採 用 的 資 料 期 間, 應 於 表 後 之 資 料 期 間 說 明 項 中 說 明 之 4. 預 期 值 與 實 際 值 有 重 大 差 異 或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之 內 容, 請 填 於 重 大 差 異 分 析 說 明 中
附 表 十 一 項 目 內 容 1.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與 流 程 2.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組 織 與 架 構 3. 作 業 風 險 報 告 與 衡 量 系 統 之 範 圍 與 特 點 1.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與 策 略 透 過 適 當 之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政 策 及 程 序, 管 理 各 項 業 務 產 生 的 作 業 風 險, 並 藉 由 強 化 整 體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逐 步 將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化 的 落 實 於 公 司 治 理 中, 以 提 升 整 體 經 營 體 質 及 股 東 權 益 2.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中 信 銀 行 運 用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三 項 工 具 作 業 風 險 自 我 評 估 作 業 風 險 資 料 收 集 與 關 鍵 風 險 指 標 進 行 風 險 辨 識 評 估 與 監 控 作 業 風 險 (1) 作 業 風 險 自 我 評 估 有 效 辨 識 評 估 各 類 潛 在 作 業 風 險 項 目, 反 映 風 險 嚴 重 程 度 與 狀 況 (2) 作 業 風 險 資 料 收 集 檢 討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進 行 因 應 與 改 善 (3) 以 關 鍵 風 險 指 標 監 控 風 險 變 化 並 發 揮 預 警 功 能, 掌 握 應 對 之 最 佳 時 機 (1) 總 行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推 動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文 化 規 劃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與 方 法 訂 定 作 業 風 險 評 估 方 法 規 範 作 業 風 險 指 標 警 訊 及 監 控 作 業 風 險 變 化 (2) 各 事 業 處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依 總 行 管 理 單 位 之 規 範, 規 劃 設 計 及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執 行 彙 整 分 析 作 業 風 險 資 訊 並 進 行 抵 減 可 行 性 分 析 (1) 衡 量 方 法 : 作 業 風 險 自 我 評 估 之 風 險 等 級 係 指 在 考 量 現 行 管 控 機 制 並 衡 量 其 有 效 性 之 後, 所 評 估 之 相 關 嚴 重 程 度 與 發 生 頻 率, 依 據 作 業 風 險 自 評 之 評 等 矩 陣, 判 定 結 果, 區 分 為 高 風 險 中 風 險 低 風 險 若 屬 應 關 注 重 大 作 業 風 險 議 題 (Key Risk Issue), 除 經 所 屬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窗 口 載 明 原 因 並 由 所 屬 處 級 以 上 主 管 書 面 同 意 外, 其 餘 皆 應 指 派 該 議 題 之 Key Risk Issue Owner 或 Acton Plan Owner 進 行 研 議 新 增 管 控 方 案 或 設 定 KRI 監 控 (2) 作 業 風 險 報 告 : a. 作 業 風 險 事 件 發 生 時, 由 事 件 發 現 人 依 權 責 與 事 件 型 態 及 時 呈 報 b.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收 集 各 類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資 訊, 定 期 彙 整 分 析 呈 報 a. 針 對 產 品 / 流 程 內 容 與 特 性, 規 劃 問 卷 訪 談 或 研 討 會 的 方 式, 由 資 深 同 仁 就 4. 作 業 風 險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減 其 經 驗 協 助 進 行 作 業 風 險 項 目 辨 識 與 評 估, 並 針 對 重 要 風 險 進 行 檢 討 與 改 善 之 政 策, 以 及 監 控 規 避 與 風 b. 除 定 期 檢 視 外, 遇 外 部 重 大 事 件 突 發 新 產 品 或 服 務 推 出 時 皆 需 執 行 自 評 作 險 抵 減 工 具 持 續 有 效 性 之 策 業 略 與 流 程 c. 適 度 運 用 保 險 工 具 抵 減 特 定 風 險 並 擬 定 營 運 持 續 計 畫 保 障 業 務 持 續 不 中 斷 5. 法 定 資 本 計 提 所 採 行 之 方 法 進 階 衡 量 法 揭 露 項 目 1. 簡 述 銀 行 採 用 的 進 階 衡 量 法, 包 括 其 測 量 方 法 中 考 慮 的 相 關 內 外 部 因 素 而 部 分 不 適 用 (NA) 使 用 AMA 時,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的 範 圍 和 涵 蓋 情 形 2. 使 用 進 階 衡 量 法 的 銀 行 敘 述 為 降 低 作 業 風 險 而 使 用 之 不 適 用 (NA) 保 險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信 銀 行 作 業 風 險 採 新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之 定 義 : 作 業 風 險 起 因 於 內 部 作 業 人 員 及 系 統 之 不 當 或 失 誤, 或 因 外 部 事 件 造 成 損 失 之 風 險 中 信 銀 行 採 標 準 法 計 提 法 定 資 本, 以 區 分 為 八 大 業 務 別 之 營 業 毛 利, 乘 上 所 適 用 不 同 計 提 比 率 後, 計 算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為 本 年 度 資 本 計 提 額 填 表 說 明 : 採 用 進 階 衡 量 法 之 銀 行 請 增 填 屬 進 階 衡 量 法 揭 露 項 目, 若 無 則 填 不 適 用 (NA)
附 表 十 二 作 業 風 險 應 計 提 資 本 基 本 指 標 法 及 標 準 法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年 度 營 業 毛 利 應 計 提 資 本 99 年 度 100 年 度 101 年 度 合 計 45,228,277 48,207,837 51,671,017 145,107,131 6,362,139 年 度 作 業 風 險 應 計 提 資 本 進 階 衡 量 法 年 月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應 計 提 資 本 年 度 註 :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附 表 十 三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標 準 法 102 年 12 月 31 日 市 場 風 險 係 指 因 市 場 風 險 因 子 如 利 率 ( 含 信 用 風 險 價 差 ) 匯 率 證 券 價 格 商 品 價 格 及 其 波 動 性 交 互 的 相 關 性 及 市 場 流 動 性 等 改 變 而 使 盈 餘 資 本 價 值 或 經 營 能 力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項 目 內 容 1.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與 流 程 1.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與 策 略 本 行 金 融 交 易 業 務 之 市 場 風 險 以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為 最 高 準 則, 訂 定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等 機 制, 並 定 期 呈 報 董 事 會 審 視 及 修 訂 2.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1) 風 險 辨 識 風 險 承 擔 單 位 應 於 交 易 承 作 前 辨 識 所 承 作 之 新 產 品 的 市 場 風 險 產 生 來 源, 於 相 關 產 品 準 則 文 件 敘 明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識 別 評 估 新 產 品 所 包 含 的 市 場 風 險 (2) 風 險 衡 量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則 根 據 業 務 特 性 及 風 險 來 源, 採 行 適 當 且 一 致 的 衡 量 方 法, 以 涵 蓋 主 要 風 險 來 源 風 險 衡 量 的 結 果 必 須 與 其 日 常 風 險 管 理 緊 密 結 合, 作 為 規 劃 監 督 及 控 管 市 場 風 險 狀 況 之 參 考 依 據 評 價 方 法 與 市 價 資 訊 須 由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同 意 後 方 得 用 以 計 算 損 益 風 險 敏 感 度 風 險 值 與 壓 力 測 試 等 (3) 風 險 監 控 市 場 風 險 權 限 是 用 以 授 權 與 監 控 中 信 銀 行 所 承 擔 市 場 風 險 的 工 具, 確 保 市 場 風 險 暴 險 合 於 中 信 銀 行 之 風 險 胃 納 權 限 的 訂 定 核 准 例 外 與 逾 越 管 理 程 序 依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相 關 政 策 規 範 辦 理 (4) 風 險 報 告 市 場 風 險 報 告 是 風 險 溝 通 的 工 具,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每 日 呈 報 相 關 風 險 管 理 資 訊 予 相 關 經 理 人 員, 並 定 期 向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與 董 事 會 呈 報 中 信 銀 行 整 體 之 市 場 風 險 狀 態, 以 協 助 其 評 估 中 信 銀 行 之 風 險 集 中 程 度 與 承 受 能 力, 並 研 擬 必 要 之 風 險 策 略 調 整 決 策 2.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組 織 與 架 構 (1) 市 場 風 險 承 擔 單 位 負 有 實 質 經 營 市 場 風 險 之 責, 其 主 要 權 責 為 : a. 從 事 已 核 准 且 經 授 權 的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承 擔 市 場 風 險 ; b. 充 份 瞭 解 並 確 實 遵 循 相 關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規 範 及 各 項 風 險 權 限 ; c. 熟 悉 金 融 市 場 交 易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交 易 實 務 交 易 相 關 外 部 法 令 及 內 部 規 範 (2)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獨 立 於 交 易 單 位 之 外, 其 主 要 權 責 為 : a. 設 計 並 執 行 適 當 的 市 場 風 險 辨 識 衡 量 控 制 與 監 控 程 序 ; b. 擬 訂 相 關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辦 法 及 程 序 ; c. 監 控 整 體 暴 險 結 構 市 場 風 險 變 化 額 度 使 用 情 形 並 定 期 提 報 3. 市 場 風 險 報 告 與 衡 量 系 統 之 範 圍 與 特 點 (1) 風 險 值 (Value at Risk, VaR)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已 開 發 內 部 管 理 用 之 風 險 值 計 算 模 型, 建 立 獨 立 合 理 與 正 確 的 量 化 風 險 之 機 制, 並 朝 新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之 內 部 模 型 法 (IMA) 中 質 的 標 準 與 量 的 標 準 精 進 (2) 回 顧 測 試 每 日 進 行 回 顧 測 試, 隨 時 監 控 實 際 損 益 超 過 風 險 值 之 個 案 數 與 比 率, 監 控 模 型 捕 捉 風 險 之 效 率, 以 符 合 新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規 定 之 最 低 資 本 乘 數 範 圍 4. 市 場 風 險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1) 市 場 風 險 過 大 時, 必 須 透 過 降 低 暴 險 或 以 經 核 准 之 避 險 方 式 移 轉 風 險, 將 風 險 降 低 至 所 指 定 之 程 度 減 之 政 策, 以 及 監 控 規 避 (2) 避 險 計 畫 由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評 估 其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與 有 效 性 避 險 交 易 執 行 後, 則 依 據 避 險 計 畫 定 期 執 行 避 險 有 效 性 與 風 險 抵 減 工 具 持 續 有 效 測 試 性 之 策 略 與 流 程 填 表 說 明 : 採 用 標 準 法 之 銀 行 適 用 本 表
附 表 十 四 標 準 法 項 目 市 場 風 險 應 計 提 資 本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應 計 提 資 本 利 率 風 險 1,867,341 外 匯 風 險 3,924,964 權 益 證 券 風 險 709,446 商 品 風 險 128,292 內 部 模 型 法 - 合 計 6,630,043 註 :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附 表 十 五 市 場 風 險 值 年 度 月 至 月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本 期 期 間 期 末 揭 露 項 目 最 高 值 最 低 值 平 均 值 期 末 值 整 體 市 場 風 險 值 利 率 風 險 外 匯 風 險 權 益 證 券 風 險 商 品 風 險 註 1: 配 合 半 年 度 或 年 度 揭 露 資 訊, 本 期 期 間 分 別 為 1/1~6/30 或 1/1~12/31 註 2: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1. 採 用 或 部 份 採 用 內 部 模 型 法 之 銀 行 適 用 本 表 2. 市 場 風 險 值 為 採 用 99% 10 day VaR
附 表 十 六 風 險 值 與 實 際 損 益 之 比 較 暨 回 顧 測 試 穿 透 例 外 數 之 分 析 年 度 月 至 月 市 場 風 險 值 實 際 損 益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0 分 析 說 明 : 期 間 註 :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採 用 或 部 份 採 用 內 部 模 型 法 之 銀 行 適 用 本 表
附 表 十 七 回 顧 測 試 之 實 際 損 益 重 大 偏 離 值 分 析 年 度 月 至 月 天 數 ( 單 位 : 日 ) 損 益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分 析 說 明 : 註 :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1. 採 用 或 部 份 採 用 內 部 模 型 法 之 銀 行 適 用 本 表 2. 損 益 採 劃 分 適 當 級 距 之 方 式 予 以 分 級 後 由 低 至 高 列 示
附 表 十 八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信 銀 行 除 93 年 8 月 發 行 房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96 年 1 月 發 行 企 業 貸 款 證 券 化 以 及 因 合 併 中 國 信 託 票 券 公 司 所 承 接 之 資 產 基 礎 商 業 本 票 (ABCP) 部 位 與 承 銷 ABCP 發 行 人 之 定 期 續 發 業 務 外,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行 無 其 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一. 銀 行 簿 下 述 中 信 銀 行 之 資 產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係 以 作 為 創 始 銀 行 之 角 度 揭 露 項 目 說 明 ( 依 銀 行 簿 及 交 易 簿 分 別 揭 露 ) 1. 證 券 化 管 理 策 略 與 流 程 (1) 資 產 證 券 化 管 理 策 略 a. 提 升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能 力 : 透 過 資 產 證 券 化 發 行 受 益 證 券, 取 得 配 合 資 產 到 期 日 之 資 金 b. 多 元 化 資 金 來 源 並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 藉 由 資 產 重 新 組 合 信 託 及 信 用 增 強, 以 提 高 信 用 評 等 的 受 益 證 券 取 得 較 低 廉 之 資 金, 並 拓 展 多 元 化 之 長 期 資 金 籌 措 平 台 c. 強 化 資 本 適 足 率 : 已 證 券 化 之 資 產 可 自 資 產 負 債 表 移 除, 提 高 自 有 資 本 及 降 低 資 產 規 模, 進 而 提 高 資 產 報 酬 率 及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d. 服 務 費 收 入 及 維 護 客 戶 關 係 : 服 務 機 構 負 責 證 券 化 資 產 管 理 及 服 務, 賺 取 手 續 費 收 入 並 維 持 客 戶 關 係 e. 極 端 風 險 管 理 : 將 最 大 風 險 限 制 在 次 順 位 受 益 證 券, 避 免 系 統 性 風 險 (2) 資 產 證 券 化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a. 資 產 信 用 風 險 : 透 過 各 外 部 機 構, 如 會 計 師 信 評 機 構 律 師 實 地 查 核, 確 保 資 產 移 轉 時, 符 合 信 託 契 約 的 合 格 資 產 規 範, 同 時 藉 由 信 用 增 強 機 制 ( 如 : 次 順 位 之 切 券 設 計 準 備 金 之 提 存 等 ), 以 降 低 投 資 人 所 面 臨 的 資 產 信 用 風 險 b. 流 動 風 險 : 在 證 券 化 資 產 移 轉 及 受 益 證 券 發 行 完 成 後, 後 續 的 交 易 費 用 與 投 資 人 利 息, 可 能 因 為 證 券 化 資 產 池 現 金 流 量 短 缺 而 產 生 無 法 支 付 的 風 險 透 過 準 備 金 制 度 外 匯 及 利 率 避 險 機 制, 可 以 提 供 合 理 的 流 動 性, 避 免 短 暫 現 金 流 量 不 足 而 導 致 違 約 的 發 生 c. 資 訊 風 險 : 在 證 券 化 交 易 中, 擔 任 創 始 機 構, 與 其 他 參 與 者 在 資 訊 上 存 有 不 對 稱 的 關 係 透 過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的 資 訊 揭 露, 以 及 評 等 機 構 會 計 師 律 師 的 資 訊 需 求, 充 分 將 資 訊 反 映 在 相 關 交 易 契 約 評 等 會 計 意 見 上 以 及 法 定 公 告 事 項 ( 如 公 開 說 明 書 投 資 人 月 報 等 ) d. 評 價 風 險 : 資 產 在 信 託 移 轉 時, 其 價 值 可 能 受 到 使 用 假 設 計 算 方 式 等 影 響, 導 致 移 轉 價 格 與 該 資 產 真 實 價 值 有 重 大 差 異 透 過 專 業 財 務 顧 問 出 具 信 託 財 產 移 轉 價 格 允 當 性 意 見 書, 該 意 見 並 經 專 業 會 計 師 的 覆 核 使 得 評 價 風 險 得 以 合 理 控 制 e. 利 益 衝 突 風 險 : 中 信 銀 行 可 能 在 同 一 資 產 證 券 化 交 易 中, 因 同 時 擔 任 多 種 角 色, 例 如 創 始 機 構 服 務 機 構 安 排 機 構 承 銷 商 投 資 人 或 是 受 託 機 構, 而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除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外, 透 過 各 種 契 約 如 服 務 契 約 信 託 契 約 的 訂 定, 以 及 專 業 律 師 的 意 見 表 示, 可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危 及 投 資 人 權 益 f. 法 律 風 險 : 證 券 化 交 易 因 架 構 靈 活 多 樣, 容 易 因 產 品 經 理 對 相 關 法 規 的 誤 解 及 熟 悉 度 不 足, 產 生 未 來 交 易 可 執 行 性 的 風 險 透 過 外 部 律 師 對 產 品 及 交 易 架 構 出 具 法 律 意 見, 可 將 該 風 險 減 到 最 低 2. 證 券 化 管 理 組 織 與 架 構 (1) 發 起 單 位.. 由 策 略 規 劃 財 務 管 理 及 風 險 管 理 人 員 決 定 證 券 化 原 因 與 目 標 提 出 需 求 與 後 續 資 產 池 監 控 (2) 規 劃 執 行 單 位.. 負 責 執 行 資 料 交 易 架 構 損 益 等 分 析 相 關 文 件 整 理 及 準 備 外 部 機 構 的 選 任 主 管 機 關 送 件 協 調 各 單 位 意 見 等 證 券 化 交 易 事 項 (3) 核 准 授 權 單 位.. 董 事 會 授 權 各 權 責 單 位 執 行 證 券 化 交 易 並 核 准 資 產 出 售 (4) 資 訊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規 劃 相 關 報 表 資 訊 系 統 規 格 及 資 料 保 存 (5) 交 易 管 理 單 位.. 每 月 編 制 報 表 以 利 資 產 池 的 監 控
附 表 十 八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信 銀 行 除 93 年 8 月 發 行 房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96 年 1 月 發 行 企 業 貸 款 證 券 化 以 及 因 合 併 中 國 信 託 票 券 公 司 所 承 接 之 資 產 基 礎 商 業 本 票 (ABCP) 部 位 與 承 銷 ABCP 發 行 人 之 定 期 續 發 業 務 外,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行 無 其 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一. 銀 行 簿 下 述 中 信 銀 行 之 資 產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係 以 作 為 創 始 銀 行 之 角 度 揭 露 項 目 說 明 ( 依 銀 行 簿 及 交 易 簿 分 別 揭 露 ) 3. 證 券 化 風 險 報 告 與 衡 量 系 統 之 範 圍 與 特 點 資 產 證 券 化 風 險 報 告 依 不 同 功 能 角 色 說 明 如 下 : (1) 服 務 機 構.. 每 月 製 作 風 險 報 告 書 提 供 投 資 人 瞭 解 證 券 化 資 產 還 款 狀 況 與 品 質, 內 容 包 含 a. 初 始 資 產 池 帳 戶 數 餘 額 b. 逾 期 放 款 / 違 約 / 變 更 授 信 條 件 / 其 他 資 訊 c. 逾 期 放 款 之 付 款 及 墊 付 款 d. 貸 款 之 清 算 及 損 失 e. 利 率 (2) 自 行 持 有 次 順 位 受 益 證 券 部 位.. 為 了 解 損 失 發 生 機 率 與 嚴 重 性, 每 季 由 會 計 師 協 助 估 算 該 部 位 市 場 價 值, 若 持 有 成 本 高 於 市 場 價 值 則 評 估 應 提 列 之 損 失 金 額 風 險 報 告 書 包 含 : 衡 量 保 留 權 益 使 用 之 主 要 假 設 敏 感 度 分 析 : 預 估 市 場 價 格 信 用 損 失 率 不 利 變 動 10% 或 20% 對 公 平 價 值 之 影 響 (3) 每 月 比 較 證 券 化 前 部 位 所 需 之 資 本 與 保 留 部 位 帳 面 金 額 孰 低, 並 自 合 格 資 本 中 扣 除, 以 符 合 資 本 適 足 率 規 範 從 資 產 負 債 表 移 除 之 已 出 售 資 產 無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減 之 需 要 ; 持 有 次 順 位 受 益 證 券 部 位 仍 面 對 信 用 風 險,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減 措 施 包 含 : 4. 證 券 化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減 之 政 策, 以 及 監 (1) 自 行 承 擔 : 持 有 部 位 預 期 損 失 不 高 時 可 自 行 吸 收 損 失 控 規 避 與 風 險 抵 減 工 具 持 續 有 效 性 之 策 略 與 (2) 增 提 備 抵 : 持 有 部 位 預 期 損 失 對 盈 餘 或 資 本 有 顯 著 影 響 時 將 增 提 備 抵 呆 帳, 預 先 準 備 吸 收 損 失 的 能 力 流 程 (3) 轉 嫁 風 險 : 若 市 場 存 在 適 當 的 避 險 工 具 ( 如 : 衍 生 性 信 用 商 品 或 信 用 保 險 ), 可 在 合 理 價 格 下 購 買 避 險 工 具 轉 移 信 用 風 險 ; 亦 可 採 出 售 資 產 方 式, 將 風 險 轉 移 至 交 易 對 手 5. 法 定 資 本 計 提 所 採 行 之 方 法 中 信 銀 行 目 前 採 標 準 法 計 提 資 本
附 表 十 八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信 銀 行 除 93 年 8 月 發 行 房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96 年 1 月 發 行 企 業 貸 款 證 券 化 以 及 因 合 併 中 國 信 託 票 券 公 司 所 承 接 之 資 產 基 礎 商 業 本 票 (ABCP) 部 位 與 承 銷 ABCP 發 行 人 之 定 期 續 發 業 務 外,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行 無 其 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一. 銀 行 簿 下 述 中 信 銀 行 之 資 產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係 以 作 為 創 始 銀 行 之 角 度 揭 露 項 目 說 明 ( 依 銀 行 簿 及 交 易 簿 分 別 揭 露 ) 6. 總 體 定 性 揭 露 要 求, 包 括 : 1) 從 事 證 券 化 活 動 之 目 的, 及 銀 行 從 事 再 證 券 化 活 動 所 承 擔 與 保 留 之 風 險 類 型 2) 證 券 化 資 產 所 蘊 含 之 其 他 風 險 ( 例 如 流 動 性 風 險 ) 3) 證 券 化 過 程 中, 銀 行 扮 演 的 各 種 不 同 角 色, 以 及 每 個 過 程 中 銀 行 的 參 與 程 度 4) 敘 述 對 證 券 化 暴 險 涉 及 之 信 用 及 市 場 風 險 變 化 所 採 取 之 監 控 流 程 (1) 從 資 產 證 券 化 活 動 之 目 的, 及 銀 行 從 事 再 證 券 化 活 動 所 承 擔 與 保 留 之 風 險 類 型 A. 中 信 銀 行 以 自 有 資 產 進 行 證 券 化 活 動, 主 要 之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能 力 多 元 化 資 金 來 源 並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強 化 資 本 適 足 率 收 取 服 務 費 收 入 及 維 護 客 戶 關 係 以 及 極 端 風 險 管 理 中 信 銀 行 於 此 資 產 證 券 化 活 動 中 持 有 E 級 受 益 證 券 ( 無 評 等, 表 彰 對 信 託 資 產 之 殘 值 利 益 ), 因 此 仍 面 對 已 出 售 資 產 一 定 程 度 的 信 用 風 險 B. 中 信 銀 行 並 無 從 事 再 證 券 化 活 動, 因 此 並 無 承 擔 與 保 留 相 關 風 險 (2) 證 券 化 資 產 所 蘊 含 之 其 他 風 險 以 中 信 銀 行 自 有 資 產 進 行 證 券 化 活 動 且 尚 有 流 通 在 外 部 位 僅 剩 93 年 8 月 發 行 之 房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案, 該 案 證 券 化 資 產 所 蘊 含 之 其 他 風 險 包 含 : 證 券 化 資 產 原 債 務 人 提 前 還 款 之 風 險 證 券 化 資 產 原 債 務 人 違 約 之 風 險 證 券 化 資 產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證 券 化 資 產 貸 放 標 準 不 一 之 風 險 證 券 化 資 產 抵 押 物 為 不 動 產 所 衍 生 一 般 投 資 不 動 產 之 固 有 風 險 證 券 化 資 產 抵 押 物 鑑 價 之 限 制 地 震 風 險 等 (3) 資 產 證 券 化 過 程 中, 銀 行 扮 演 的 各 種 不 同 角 色, 以 及 每 個 過 程 中 銀 行 的 參 與 程 度 以 中 信 銀 行 自 有 資 產 進 行 證 券 化 活 動 且 尚 有 流 通 在 外 部 位 僅 剩 93 年 8 月 發 行 之 房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案, 該 案 中 信 銀 行 擔 任 : A. 創 始 機 構 : 於 發 行 時 信 託 移 轉 相 關 證 券 化 資 產 與 受 託 機 構 ; B. 服 務 機 構 : 於 發 行 後 提 供 對 證 券 化 資 產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 C. E 級 受 益 證 券 之 持 有 人 : 該 受 益 證 券 無 評 等, 係 表 彰 對 信 託 資 產 之 殘 值 利 益 (4) 敘 述 對 證 券 化 暴 險 涉 及 之 信 用 及 市 場 風 險 變 化 所 採 取 之 監 控 流 程 中 信 銀 行 對 定 期 證 券 化 暴 險 部 位, 亦 即 持 有 次 順 位 受 益 證 券 部 位, 評 估 預 期 損 失, 以 便 於 該 部 位 預 期 損 失 對 盈 餘 或 資 本 有 顯 著 影 響 時 即 時 增 提 備 抵 呆 帳 (5) 銀 行 於 抵 減 證 券 化 及 再 證 券 化 所 保 留 之 風 險 時, 其 使 用 信 用 風 險 抵 減 之 管 理 政 策 若 市 場 存 在 適 當 的 避 險 工 具 ( 如 : 衍 生 性 信 用 商 品 或 信 用 保 險 ) 時, 中 信 銀 行 在 合 理 價 格 下 可 購 買 避 險 工 具 轉 移 信 用 風 險, 亦 或 採 用 出 售 次 順 位 受 益 證 券 方 式, 將 風 險 全 數 轉 移 至 交 易 對 手 5) 銀 行 於 抵 減 證 券 化 及 再 證 券 化 所 保 留 之 風 險 時, 其 使 用 信 用 風 險 抵 減 之 管 理 政 策
附 表 十 八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信 銀 行 除 93 年 8 月 發 行 房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96 年 1 月 發 行 企 業 貸 款 證 券 化 以 及 因 合 併 中 國 信 託 票 券 公 司 所 承 接 之 資 產 基 礎 商 業 本 票 (ABCP) 部 位 與 承 銷 ABCP 發 行 人 之 定 期 續 發 業 務 外,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行 無 其 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一. 銀 行 簿 下 述 中 信 銀 行 之 資 產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係 以 作 為 創 始 銀 行 之 角 度 揭 露 項 目 說 明 ( 依 銀 行 簿 及 交 易 簿 分 別 揭 露 ) 中 信 銀 行 係 依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採 行 特 殊 目 的 信 託 方 式, 將 中 信 銀 行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相 關 權 益 信 託 移 轉 受 託 機 構, 由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受 益 證 券, 並 將 募 集 所 得 資 金 交 付 中 信 銀 行 在 此 交 易 架 構 下, 中 信 銀 行 已 喪 失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控 制 權, 除 為 信 用 增 強 而 保 留 之 次 順 位 受 益 證 券, 因 無 公 開 市 場 依 其 性 質 帳 列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外, 餘 均 自 金 融 資 產 中 除 列, 並 同 時 認 列 出 售 損 益 7. 綜 述 銀 行 證 券 化 的 會 計 政 策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之 損 益 係 按 出 售 所 得 與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價 值 之 差 計 算, 該 帳 面 價 值 須 以 移 轉 日 出 售 債 權 及 保 留 權 利 間 之 相 對 公 平 市 價 為 基 礎 予 以 分 攤, 由 於 出 售 資 產 及 保 留 權 利 並 無 市 場 報 價 作 為 公 平 市 價, 故 中 信 銀 行 根 據 該 些 金 融 資 產 之 預 計 信 用 損 失 率 預 計 提 前 還 款 率 及 有 關 風 險 相 當 之 折 現 率 等 主 要 假 設 之 最 佳 估 計, 評 估 未 來 預 計 現 金 流 量 之 折 現 值, 作 為 估 計 公 平 價 值 之 基 礎 屬 保 留 權 利 之 次 順 位 受 益 證 券, 自 受 託 機 構 收 取 之 現 金 分 配 採 成 本 收 回 法 處 理,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依 據 其 預 期 之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值 予 以 評 價, 若 產 生 減 損 損 失 則 於 當 期 認 列 8. 在 銀 行 簿 中, 證 券 化 中 使 用 的 外 部 評 等 以 中 信 銀 行 自 有 資 產 進 行 證 券 化 活 動 且 尚 有 流 通 在 外 部 位 僅 剩 93.8 發 行 之 房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案, 該 案 所 使 用 的 外 部 評 等 機 構 為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機 構 (ECAI) 名 稱, 及 其 使 用 於 每 一 類 證 券 化 司, 該 案 各 類 受 益 證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分 別 為 : B 級 受 益 證 券 ( 原 twaa,99.12.17 調 升 為 twaaa(sf)) C 級 受 益 證 券 ( 原 twa,101.12.6 調 升 為 twaaa(sf)) 暴 險 的 情 形 D 級 受 益 證 券 ( 原 twbbb,101.12.6 調 升 為 twaaa(sf)) 及 E 級 受 益 證 券 ( 無 評 等 ), 中 信 銀 行 僅 持 有 E 級 受 益 證 券 ( 無 評 等, 表 彰 對 信 託 資 產 之 殘 值 利 益 ) 9. 解 釋 自 上 次 報 告 期 間 後 任 何 定 量 資 訊 之 重 大 變 動 ( 例 如 資 產 於 銀 行 簿 與 交 易 簿 間 移 無 動 ) 填 表 說 明 : 第 6 項 至 第 9 項 僅 目 前 尚 有 流 通 在 外 部 位 之 創 始 銀 行 方 須 填 寫
附 表 十 八 二. 交 易 簿 項 目 證 券 化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說 明 ( 依 銀 行 簿 及 交 易 簿 分 別 揭 露 ) 1. 證 券 化 管 理 策 略 與 流 程 中 信 銀 行 承 作 ABCP 業 務 之 範 圍 是 以 承 銷 商 及 投 資 者 身 分 參 與 ABCP 初 級 市 場 及 次 級 市 場 之 交 易 投 資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考 量 在 可 控 制 之 風 險 胃 納 下, 增 加 投 資 收 益, 並 訂 定 交 易 備 忘 以 利 相 關 單 位 作 業 遵 循, 並 規 範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風 險 辨 識 衡 量 監 控 報 告 之 作 業 程 序 2. 證 券 化 管 理 組 織 與 架 構 中 信 銀 行 目 前 由 資 金 管 理 部 辦 理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投 資 業 務, 並 由 金 融 交 易 作 業 單 位 負 責 交 割 及 結 算 事 宜 中 信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獨 立 於 風 險 承 擔 單 位 之 外, 負 責 監 控 交 易 簿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相 關 風 險 3. 證 券 化 風 險 報 告 與 衡 量 系 統 之 範 圍 與 特 點 中 信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透 過 經 驗 證 之 風 險 衡 量 系 統 取 得 風 險 敏 感 度 及 評 價 損 益, 編 製 限 額 管 理 等 風 險 報 告, 並 將 彙 整 之 資 訊 併 入 風 險 整 合 報 告 書 呈 送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4. 證 券 化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減 之 政 策, 以 及 監 中 信 銀 行 資 產 證 券 化 利 率 風 險 納 入 全 行 非 交 易 目 的 利 率 敏 感 度 資 產 負 債 部 位, 訂 有 整 體 利 率 風 險 限 額 以 管 理 風 險 ; 並 視 需 要 透 過 內 部 資 產 負 債 結 構 調 控 規 避 與 風 險 抵 減 工 具 持 續 有 效 性 之 策 略 與 整 或 對 外 進 行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以 調 整 利 率 風 險 暴 險 值 進 行 外 部 避 險 時 透 過 避 險 計 畫, 明 確 定 義 被 避 險 標 的 損 益 評 估 影 響 與 具 體 的 避 險 條 件, 流 程 經 相 關 風 險 會 議 討 論 與 銀 行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進 行 之 避 險 執 行 後,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定 期 評 估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及 避 險 效 果, 並 視 影 響 程 度 向 該 會 議 報 告 5. 法 定 資 本 計 提 所 採 行 之 方 法 中 信 銀 行 目 前 採 行 標 準 法 計 提 法 定 資 本
附 表 十 九 證 券 化 暴 險 額 與 應 計 提 資 本 依 交 易 類 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 暴 險 類 別 傳 統 型 組 合 型 合 計 銀 行 簿 資 產 類 別 暴 險 額 暴 險 額 暴 險 額 應 計 提 資 本 應 計 提 資 應 計 提 提 供 流 保 留 或 提 供 信 小 計 本 資 本 (5)=(1)+(3) (6)=(2)+(4) 角 色 別 保 留 或 買 入 動 性 融 買 入 用 增 強 資 額 度 (1) (2) (3) (4) 銀 行 簿 0 - - 未 證 券 化 前 之 應 計 提 資 本 非 創 始 銀 行 交 易 簿 資 產 基 礎 商 業 本 票 132,363 132,363 265 132,363 265 小 計 132,363 - - 132,363 265 - - 132,363 265 零 售 型 暴 險 銀 行 簿 ( 住 宅 抵 押 貸 102,431 102,431 13,621 102,431 13,621 13,621 創 始 銀 款 ) 行 交 易 簿 - - - 小 計 102,431 - - 102,431 13,621 - - 102,431 13,621 13,621 合 計 234,794 - - 234,794 13,886 - - 234,794 13,886 13,621 註 : 係 揭 露 銀 行 個 體 之 資 料 填 表 說 明 : 1. 資 產 類 別 一 欄, 依 發 行 證 券 化 之 資 產 類 型 ( 例 如 信 用 卡 房 屋 淨 值 貸 款 汽 車 貸 款 ), 或 所 投 資 之 證 券 種 類 ( 例 如 房 貸 基 礎 證 券 商 業 用 不 動 產 基 礎 證 券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及 擔 保 債 權 憑 證 ) 等 細 分 2. 銀 行 簿 之 暴 險 額 應 填 入 風 險 抵 減 後 之 暴 險 額 3. 提 供 流 動 性 融 資 額 度 一 欄, 應 包 括 已 動 撥 及 未 動 撥 之 暴 險 額
附 表 二 十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係 指 非 交 易 目 的 之 利 率 敏 感 性 資 產 負 債, 其 利 率 變 動 將 影 響 盈 餘 或 股 東 權 益 項 目 1.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與 流 程 內 容 中 信 銀 行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係 透 過 規 範 權 責 及 管 理 程 序, 使 暴 險 值 合 於 風 險 胃 納, 於 預 期 利 率 環 境 下 引 導 資 產 負 債 結 構 調 整, 達 到 符 合 全 行 最 大 利 益 的 目 標 透 過 董 事 會 核 准 之 利 率 風 險 限 額 控 制 全 行 利 率 風 險 暴 險, 並 以 配 對 式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制 度 (Match-Term Fund Transfer Pricing), 將 業 務 單 位 之 利 率 風 險 集 中 至 專 責 管 理 單 位 控 管 透 過 完 善 的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及 程 序 以 辨 識 衡 量 監 控 及 報 告 利 率 風 險 2.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組 織 與 架 構 3.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報 告 / 衡 量 系 統 的 範 圍 特 點 與 頻 率 (1) 資 金 管 理 單 位 承 擔 銀 行 最 終 之 整 體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權 責 為.. 藉 由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制 度 引 導 資 產 負 債 結 構 的 調 整, 且 主 動 調 節 調 度 部 位, 使 利 率 風 險 暴 險 在 可 控 制 範 圍 內 並 穩 定 獲 利 (2) 獨 立 的 利 率 風 險 監 控 單 位 負 責 定 期 分 析 風 險 發 生 原 因 發 展 量 化 風 險 衡 量 方 法 準 備 利 率 風 險 暴 險 報 告, 充 分 揭 露 風 險, 確 保 利 率 風 險 處 於 可 控 制 的 範 圍 利 率 風 險 監 控 單 位 定 期 產 出 風 險 報 告, 涵 蓋 利 率 敏 感 性 分 析 壓 力 測 試 結 果 及 限 額 使 用 分 析, 定 期 呈 報 相 關 風 險 會 議 衡 量 範 圍 及 構 面 包 括 : (1) 表 內 銀 行 簿 之 利 率 敏 感 性 資 產 負 債 非 交 易 目 的 意 圖 承 作 之 金 融 商 品 及 符 合 避 險 會 計 之 利 率 相 關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2) 利 率 重 定 價 缺 口 報 表 (Repricing Gap Report): 衡 量 各 時 間 帶 資 產 負 債 重 定 價 的 金 額 及 其 天 期, 用 以 了 解 利 率 風 險 缺 口 分 布 (3) 利 率 風 險 敏 感 度 (Risk Sensitivity): 顯 示 利 率 變 動 一 個 基 準 點 (1 Basis Point) 對 於 未 來 淨 利 息 收 入 (Net Interest Income) 及 淨 經 濟 價 值 (Economic Value of Equity) 的 影 響 程 度 淨 利 息 收 入 (1bp NII) 分 析 著 重 未 來 一 年 內 的 利 息 收 支 變 化, 屬 於 短 期 面 影 響 ; 淨 經 濟 價 值 (1bp EVE) 分 析 則 反 映 經 濟 價 值 變 化, 未 來 會 逐 年 轉 入 淨 利 息 收 支, 屬 於 長 期 影 響 (4) 壓 力 測 試 (Stress Test): 衡 量 利 率 大 幅 變 動 的 情 境 下 對 於 淨 經 濟 價 值 的 影 響 將 其 結 果 與 資 本 比 較, 以 檢 視 暴 險 的 允 當 4. 銀 行 簿 利 率 風 險 避 險 / 抵 減 風 險 的 政 策, 及 監 控 規 避 / 抵 減 風 險 工 具 持 續 有 效 性 的 策 略 與 流 程 (1) 本 行 訂 有 利 率 風 險 限 額 以 管 理 風 險 ; 超 限 時, 由 風 險 監 控 單 位 分 析 原 因, 並 協 調 資 金 管 理 單 位 及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將 因 應 策 略 提 報 相 關 風 險 會 議 討 論 並 追 蹤 改 善 成 效 (2) 透 過 內 部 資 產 負 債 結 構 調 整 或 對 外 進 行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以 調 整 利 率 風 險 暴 險 值 進 行 外 部 避 險 時 透 過 避 險 計 劃, 明 確 定 義 被 避 險 標 的 損 益 評 估 影 響 與 具 體 的 避 險 條 件, 經 相 關 風 險 會 議 討 論 與 銀 行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進 行 之 避 險 執 行 後,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應 定 期 執 行 避 險 有 效 性 檢 視, 並 監 控 與 報 告 相 關 風 險 及 損 益
附 表 二 十 一 項 目 1.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與 策 略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10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動 風 險 係 指 無 法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以 合 理 的 價 格 取 得 資 金, 履 行 財 務 義 務, 進 而 造 成 銀 行 盈 餘 減 少 或 經 濟 價 值 降 低 之 風 險 內 容 因 維 持 流 動 性 需 付 出 成 本, 中 信 銀 行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的 目 標 係 以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在 符 合 風 險 胃 納 下 配 置 資 產 負 債, 滿 足 資 金 需 求 並 達 到 利 潤 極 大 ; 管 理 的 方 式 為 透 過 董 事 會 通 過 的 各 項 流 動 風 險 限 額 定 期 監 控, 配 合 各 項 風 險 量 化 工 具 之 發 展 與 應 用 風 險 議 題 的 研 究, 以 控 管 全 行 流 動 風 險 暴 險 流 動 風 險 限 額 涵 蓋 構 面 包 括 資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配 合 度 資 金 來 源 分 散 度 與 各 項 流 動 比 率 等, 以 確 保 在 任 何 時 點 皆 能 夠 維 持 足 夠 的 流 動 性 資 金 管 理 單 位 為 中 信 銀 行 實 質 流 動 性 管 理 單 位, 對 內 風 險 集 中, 對 外 統 籌 調 度 中 信 銀 行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政 策 建 構 完 善 的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及 程 序, 明 確 定 義 各 單 位 權 責, 透 過 流 動 風 險 辨 識 衡 量 監 控 及 報 告 的 範 圍 及 程 序, 作 為 中 信 銀 行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的 基 礎 2.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組 織 與 架 構 (1) 資 金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管 理 資 金 維 持 適 當 之 流 動 性 主 要 權 責 為.. a. 掌 握 市 場 及 銀 行 流 動 性 狀 況, 並 透 過 各 種 調 度 工 具 配 置 其 金 額 與 到 期 期 間, 調 整 資 金 缺 口 使 暴 險 值 合 於 風 險 胃 納 b. 維 持 充 足 的 流 動 資 產, 以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並 用 以 支 應 客 戶 資 金 進 出 c. 透 過 分 散 調 度 工 具 與 往 來 對 象, 避 免 過 度 仰 賴 特 定 資 金 來 源 d. 察 覺 流 動 危 機 時, 啟 動 流 動 性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並 配 合 調 節 部 位 (2)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實 質 獨 立 於 風 險 承 擔 單 位 之 外, 負 責 監 控 流 動 風 險 主 要 權 責 為 : a. 辨 識 流 動 風 險 發 生 原 因 發 展 與 精 進 風 險 衡 量 方 法, 提 出 暴 險 報 告 b. 研 判 流 動 性 風 險 升 溫 時, 啟 動 流 動 性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並 提 出 風 險 監 測 報 告 檢 視 因 應 方 案 之 有 效 性 3. 流 動 風 險 報 告 與 衡 量 系 統 之 範 圍 與 特 點 (1) 建 立 完 整 的 流 動 風 險 衡 量 系 統 a. 積 極 地 分 散 資 金 來 源 與 定 期 分 析 部 位 的 變 動, 並 以 最 大 累 計 到 期 缺 口 (Maximum Cumulative Outflow, MCO) 量 化 流 動 風 險, 監 控 主 要 幣 別 各 天 期 資 金 缺 口 之 變 化 情 形 作 為 流 動 風 險 之 預 警 b.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地 圖 (Liquidity Risk Heat Map): 係 將 流 動 風 險 的 變 化 圖 象 化, 透 過 系 統 化 監 測, 有 效 率 的 了 解 各 構 面 變 化 原 因 及 影 響 性, 即 時 掌 握 流 動 風 險 (2) 流 動 風 險 監 控 單 位 定 期 產 出 風 險 報 告, 內 容 涵 蓋 限 額 使 用 與 流 動 風 險 指 標 分 析, 輔 以 壓 力 測 試 結 果, 定 期 呈 報 相 關 風 險 會 議 ; 針 對 重 要 流 動 風 險 議 題, 視 影 響 程 度 呈 報 銀 行 或 金 控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討 論 以 為 因 應 4. 流 動 風 險 避 險 或 風 險 抵 減 之 政 策, 以 及 監 控 規 避 與 風 險 抵 減 工 具 持 續 有 效 性 之 策 略 與 流 程 (1) 透 過 流 動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確 保 銀 行 能 維 持 足 夠 的 流 動 性 及 建 全 的 資 金 結 構, 透 過 嚴 密 的 流 動 風 險 衡 量 及 監 控, 發 掘 可 能 的 流 動 風 險 議 題, 並 在 相 關 風 險 會 議 或 呈 報 至 金 控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充 分 討 論, 各 相 關 單 位 依 會 議 決 議 調 整 其 策 略, 有 效 避 免 流 動 風 險 的 發 生 中 信 銀 行 之 流 動 風 險 限 額 超 限 時, 由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分 析 原 因, 並 將 因 應 策 略 及 後 續 追 蹤 方 式 呈 報 所 屬 的 限 額 層 級 核 決 (2) 針 對 緊 急 性 或 突 發 性 的 流 動 性 事 件 另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以 作 為 應 變 因 應 之 指 引, 俾 能 綜 理 各 項 資 源 迅 速 有 效 的 解 決 危 機, 使 營 運 回 復 正 常
附 表 二 十 二 (1) 新 臺 幣 到 期 日 期 限 結 構 分 析 流 動 性 風 險 暴 險 單 位 : 新 臺 幣 百 萬 元 基 準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合 計 距 到 期 日 剩 餘 期 間 金 額 0 天 至 10 天 11 天 至 30 天 31 天 至 90 天 91 天 至 180 天 181 天 至 1 年 超 過 1 年 主 要 到 期 資 金 流 入 1,992,348 258,434 332,690 272,778 111,611 266,606 750,229 主 要 到 期 資 金 流 出 1,893,777 186,765 216,684 319,747 224,064 279,748 666,769 期 距 缺 口 98,571 71,669 116,006-46,969-112,453-13,142 83,460 註 : 銀 行 部 分 係 指 全 行 新 臺 幣 之 金 額 (2) 美 金 到 期 日 期 限 結 構 分 析 a. 全 行 單 位 : 美 金 仟 元 基 準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合 計 距 到 期 日 剩 餘 期 間 金 額 0 至 30 天 31 天 至 90 天 91 天 至 180 天 181 天 至 1 年 超 過 1 年 主 要 到 期 資 金 流 入 49,373,137 19,349,449 12,720,122 7,449,005 5,705,722 4,148,839 主 要 到 期 資 金 流 出 52,431,336 18,615,360 14,773,788 6,669,092 5,751,738 6,621,358 期 距 缺 口 -3,058,199 734,089-2,053,666 779,913-46,016-2,472,519 b. 海 外 分 行 單 位 : 美 金 仟 元 基 準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合 計 距 到 期 日 剩 餘 期 間 金 額 0 至 30 天 31 天 至 90 天 91 天 至 180 天 181 天 至 1 年 超 過 1 年 主 要 到 期 資 金 流 入 20,292,965 8,883,059 4,085,107 2,923,442 2,231,879 2,169,478 主 要 到 期 資 金 流 出 20,413,900 8,860,942 4,770,222 2,153,606 1,991,833 2,637,297 期 距 缺 口 -120,935 22,117-685,115 769,836 240,046-46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