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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1 年 2 月 17 日 衛 署 健 保 字 第 1012600022 號 核 定 函 二 目 的 本 計 畫 之 實 施, 係 藉 增 加 牙 周 病 照 護 之 內 容, 建 立 治 療 照 護 架 構, 期 提 升 牙 周 病 照 護 品 質, 增 進 就 醫 公 平 性, 以 減 少 後 續 口 腔 醫 療 疾 病 費 用 之 負 擔 三 執 行 目 標 本 計 畫 以 達 成 56,800 人 次 ( 以 P4002C 施 行 件 數 認 定 ) 之 照 護 為 執 行 目 標 四 預 算 來 源 及 支 付 範 圍 ( 一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由 101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下 支 應, 其 經 費 為 3.843 億 元 其 中 P4001C 及 P4002C 支 付 項 目 由 本 計 畫 之 專 款 支 應 (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以 1 元 暫 付, 並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結 算, 惟 每 點 不 高 於 1 元, 若 預 算 不 足 採 浮 動 點 值 結 算 ), P4003C 由 一 般 預 算 支 應, 自 101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移 撥 1.44 億 元, 其 點 值 以 每 點 1 元 結 算, 若 預 算 金 額 不 足 時, 第 四 季 採 浮 動 點 值 結 算, 如 有 結 餘, 回 歸 一 般 服 務 總 額 ( 二 ) 適 用 治 療 對 象 治 療 對 象 為 全 口 牙 周 炎 患 者, 總 齒 數 至 少 16 齒 ( 專 業 認 定 需 拔 除 者 不 列 入 總 齒 數 計 算 ),6( 含 ) 顆 牙 齒 以 上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 三 )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 1. 本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限 經 99 至 101 年 度 牙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核 備 醫 師 申 報 2. 個 案 曾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在 同 一 特 約 院 所 施 行 申 報 91006C 91007C*3 者 不 得 申 報 本 計 畫 3. 特 約 院 所 擬 執 行 治 療 前 牙 周 病 檢 查 時, 應 先 詢 問 病 人 是 否 已 持 有 牙 周 病 照 護 手 冊, 接 受 過 治 療, 並 請 至 健 保 VPN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登 錄 及 查 詢 該 病 患 是 否 曾 接 受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如 個 案 未 曾 接 受 統 合 性 治 療 或 曾 接 受 統 合 性 治 療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 以 執 行 P4001C 起 計 ), 始 得 執 行

4. 同 一 病 人 可 收 案 接 受 治 療 後, 特 約 院 所 得 申 報 本 計 畫 支 付 項 目, 並 自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牙 周 病 檢 查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報 91006C~91008C 之 診 療 項 目 服 務 費 用, 且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有 病 情 需 要, 需 補 充 施 行 齒 齦 下 刮 除 之 治 療 5. 每 一 個 案 每 年 僅 能 執 行 乙 次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治 療 6. 本 計 畫 分 三 階 段 支 付, 其 療 程 最 長 為 180 天, 療 程 中 P4001C-P4003C 各 項 目 僅 能 申 報 乙 次, 另 施 行 第 二 階 段 P4002C 治 療 日 起 90 天 內, 依 病 情 需 要, 施 行 牙 結 石 清 除 治 療 (91003C 91004C), 不 得 申 報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院 區 醫 域 醫 學 中 付 點 P4001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comprehensive periodontal treatment) 註 : 1. 本 項 主 要 施 行 治 療 前 X 光 檢 查, 並 進 行 牙 周 病 檢 查 ( 格 式 如 附 件 1) 2. 應 提 供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照 護 手 冊 及 口 腔 保 健 衛 教 指 導 3. X 光 片 費 用 另 計 ( 限 申 報 34001C 及 34002C) P4002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二 階 段 給 支 付 (comprehensive periodontal treatment) 註 : 1. 本 項 主 要 施 行 全 口 齒 齦 下 刮 除 或 牙 根 整 平 之 治 療, 並 提 供 牙 菌 斑 進 階 去 除 指 導 及 控 制 記 錄 ( 格 式 如 附 件 2) 2. 需 檢 附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及 病 歷 供 審 查 P4003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三 階 段 支 付 (comprehensive periodontal treatment) 註 : 1. 本 項 主 要 進 行 治 療 後 牙 周 病 檢 查 及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及 評 估 治 療 情 形 2. 本 項 於 申 報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二 階 段 支 付 後 4 週 ( 28 天 ) 後, 經 牙 周 病 檢 查 原 本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之 牙 齒 至 少 1 個 部 位 深 度 降 低 2mm 者 達 7 成 以 上 且 無 非 適 應 症 之 拔 牙 時 方 得 核 給 3. 需 附 治 療 前 與 治 療 後 之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與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病 歷 供 審 查 4. X 光 片 費 用 另 計 ( 限 申 報 34001C 及 34002C) 所 院 院 心 數 v v v v 1800 v v v v 5000 v v v v 3200

五 牙 醫 師 資 格 : ( 一 ) 一 般 醫 師 需 接 受 4 學 分 以 上 牙 周 病 統 合 計 畫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1 學 分 行 政 課 程 ;3 學 分 專 業 課 程 ) ( 二 ) 台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與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專 科 醫 師 一 般 會 員 均 需 接 受 1 學 分 以 上 牙 周 病 統 合 計 畫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 行 政 部 分 ) 六 申 請 程 序 及 申 報 規 定 : ( 一 ) 特 約 院 所 應 檢 附 教 育 訓 練 學 分 證 明 等 相 關 資 料, 向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牙 醫 全 聯 會 ) 申 請 核 備, 並 由 牙 醫 全 聯 會 報 送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簡 稱 保 險 人 ) 及 其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異 動 時 亦 同,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 ( 二 ) 如 病 患 病 情 需 要, 由 上 述 參 與 計 畫 之 特 約 院 所 醫 師 實 施 並 申 報 本 計 畫 之 治 療 項 目 ( 三 ) 個 案 申 報 案 件 類 別 為 15, 如 僅 施 行 計 畫 項 目, 按 同 ㄧ 療 程 處 理, 僅 申 報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P4001C 代 碼 時, 得 申 報 診 察 費 另 如 與 其 他 案 件 類 別 治 療 併 行 時, 應 分 開 申 報, 由 其 他 類 別 案 件 申 報 1 次 診 察 費 另 相 關 治 療 之 X 光 片 檢 查 費 藥 費 及 麻 醉 費 應 併 同 計 畫 項 目 申 報 七 審 查 方 式 : (ㄧ)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申 報 第 一 階 段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支 付 併 第 二 階 段 隨 一 般 案 件 抽 審, 需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 1.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2. 病 人 接 受 治 療 確 認 單 3. 治 療 前 X 光 片 ( 足 以 辨 識 骨 頭 高 度 bone level 之 X 光 片 ) 4. 治 療 前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及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5. 半 年 內 之 病 歷 影 本 ( 初 診 日 為 半 年 之 內 者, 自 初 診 日 起 算 ; 初 診 日 為 半 年 以 上 者, 需 附 足 回 推 半 年 以 上 之 最 後 一 筆 病 歷 ) ( 三 ) 申 報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三 階 段 支 付, 隨 一 般 案 件 抽 審 審 查 時 除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外, 需 檢 附 治 療 前 與 治 療 後 之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進 階 牙 菌 斑 控 制 檢 查 記 錄 表 及 病 歷

( 四 ) 專 業 審 查 時, 若 所 附 資 料 經 兩 位 審 查 醫 師 判 定 無 法 佐 證 治 療 適 切 性 時, 之 後 執 行 個 案 得 要 求 院 所 檢 附 個 案 治 療 前 治 療 後 之 臨 床 相 片 ( 例 如 牙 齦 增 生 無 骨 下 破 壞 患 者 等 ) 八 臨 床 治 療 指 引 P4001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P4002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二 階 段 支 付 P4003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三 階 段 支 付 適 應 症 全 口 牙 周 炎 ( 總 齒 數 至 少 16 齒 ( 專 業 認 定 需 拔 除 者 不 列 入 Indications 總 齒 數 計 算 ),6( 含 ) 顆 牙 齒 以 上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診 斷 病 史 理 學 檢 查 Diagnostic X 光 檢 查 Study 完 整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Periodontal charting) 咬 合 檢 查 ( 選 ) 牙 髓 活 性 詴 驗 ( 選 ) 模 型 分 析 ( 選 ) 處 置 進 階 牙 菌 斑 控 制 ( 治 療 前 牙 根 整 平 術 施 行 後 4-8 週 後 ) Management 牙 根 整 平 術 治 療 前 後 完 整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完 成 狀 態 牙 菌 斑 牙 結 石 清 除, 牙 根 整 平 原 本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Finishing 5mm 之 牙 齒 至 少 1 個 部 位 深 度 降 低 2mm 者 達 7 成 以 上 Status 牙 齦 發 炎 狀 態 改 善 九 相 關 規 範 ( 一 ) 醫 療 服 務 管 控 實 務 如 下 : 1. 案 件 數 分 配 : 由 牙 醫 全 聯 會 依 總 額 分 區 99 年 度 R 值 比 例 分 配, 按 季 分 區 管 理 2. 服 務 量 的 調 節 : 一 季 約 執 行 14,200 件, 按 月 統 計 核 備 與 完 成 第 三 階 段 之 案 件 數 ( 二 ) 相 關 配 套 : 牙 周 病 檢 查 紀 錄 完 整 且 有 治 療 前 後 改 善 情 形 對 照 比 較 1. 對 於 牙 周 破 壞 情 形 ( 包 括 軟 硬 組 織 ) 須 完 整 記 載, 提 供 疾 病 病 因 判 斷 充 分 資 訊, 加 重 患 者 自 我 重 視 程 度, 提 高 接 受 治 療 意 願 2. 第 三 階 段 中 治 療 改 善 情 形, 甚 至 長 期 牙 周 健 康 追 蹤 情 形 可 據 以 提 供 ( 三 )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院 所, 應 提 供 院 所 及 機 構 之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訊, 置 放 於 保 險 人

之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nhi.gov.tw) 及 牙 醫 全 聯 會 網 站 (http://www.cda.org.tw), 俾 利 民 眾 查 詢 就 醫 十 受 理 醫 師 資 格 審 查 ( 一 ) 請 每 月 5 日 前 將 申 請 書 及 有 關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查 後, 於 每 月 20 日 前 將 名 單 函 送 保 險 人 及 其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理 確 認, 並 由 保 險 人 以 公 告 或 行 文 通 知 相 關 院 所 ; 申 請 者 得 於 核 定 之 起 迄 期 間 執 行 本 計 畫 服 務 ( 二 ) 醫 師 名 單 若 有 異 動, 應 於 每 月 5 日 前 函 報 牙 醫 全 聯 會, 並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確 認, 並 得 於 次 月 生 效 ( 三 ) 特 約 院 所 代 碼 如 有 變 更, 應 函 報 牙 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辦 理 本 計 畫 起 迄 日 期 變 更 作 業 十 一 本 計 畫 治 療 過 程 中, 全 民 健 保 不 給 付 項 目 如 下, 請 各 醫 師 依 特 殊 需 要, 並 向 病 人 詳 述 理 由, 獲 得 同 意 後, 方 得 提 供 : ( 一 ) 牙 周 抗 生 素 凝 膠 牙 周 消 炎 凝 膠 ( 二 ) 因 美 容 目 的 而 作 的 牙 周 整 形 手 術 ( 三 ) 牙 周 組 織 引 導 再 生 手 術 ( 含 骨 粉 再 生 膜 ) ( 四 ) 牙 周 去 敏 感 治 療 ( 排 除 頭 頸 部 腫 瘤 電 療 後 病 患 ) 十 二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 ( 一 ) 服 務 量 ( 二 ) 完 成 率 : 若 醫 師 申 報 第 一 階 段, 申 報 第 二 階 段 未 達 一 定 比 例 或 申 報 第 三 階 段 未 達 一 定 比 例, 則 需 進 行 再 教 育 或 限 制 其 執 行 本 計 畫 ( 三 ) 申 報 第 三 階 段 件 數 核 減 率 ( 四 ) 計 畫 治 療 對 象 跨 院 接 受 91006C~91007C 比 率 ( 五 ) 參 與 計 畫 之 民 眾 抽 樣 調 查 治 療 之 滿 意 度 十 三 施 行 本 計 畫 之 個 案, 如 被 醫 師 不 當 收 取 屬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之 自 費 項 目, 該 醫 師 除 依 相 關 法 規 被 懲 處 外, 且 自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通 知 日 之 次 月 起 不 得 申 請 本 計 畫 相 關 費 用 十 四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牙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送 費 協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由 保 險 人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惟 屬 執 行 面 之 修 正, 得 由 保 險 人 與 牙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公 告 本 年 度 計 畫 在 次 年 度 計 畫 未 於 次 年 初 公 告 前, 得 延 續 辦 理, 符 合 次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者, 實 施 日 期 追

溯 至 次 年 之 1 月 1 日, 不 符 合 次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者, 得 執 行 至 次 年 度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日 之 次 月 止

附 件 1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版 本 A( 前 測 後 測 分 開 填 寫 )

附 件 1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版 本 B( 前 測 後 測 合 併 填 寫 )

附 件 2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表

牙 周 病 檢 查 紀 錄 表 填 寫 法 (Codes of periodontal chart) 1. 牙 周 病 檢 查 紀 錄 表 需 註 明 為 術 前 或 術 後 2.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欄 : Name: 姓 名 ID: 身 分 證 號 碼 Sex: 性 別 M: 男 F: 女 Age: 年 齡 ( 足 歲 ) Date: 檢 查 日 期 3. 檢 查 資 料 欄 ( 依 牙 齒 #18 為 例, 此 表 上 下 左 右 對 稱 ): Mobility ( 搖 動 度 ): 1: 已 會 搖 2: 頰 舌 側 水 平 方 向 搖 動 < 1 mm 3: 頰 舌 側 水 平 方 向 搖 動 1 mm D: 垂 直 方 向 可 下 壓 Furcation ( 根 岔 病 變 ): 水 平 根 岔 病 變, 以 mm 計 Probing depth ( 探 測 深 度 ): 以 mm 計 註 記 說 明 : 牙 位 (tooth), 頰 測 (B / buccal), 顎 側 (P / palatal), 舌 側 (L / lingual) 近 心 (M / mesial), 遠 心 (D / distal), X ( 缺 牙 ): 以 英 文 大 寫 X 取 代 牙 齒 編 號, 代 表 缺 牙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表 填 寫 法 : 有 牙 菌 斑 位 置 註 記 為 1, 缺 牙 部 位 以 英 文 大 寫 X 取 代 牙 齒 編 號

附 件 3 101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申 請 書 ( 以 院 所 為 單 位 ) 一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二 所 屬 層 級 別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基 層 診 所 三 申 請 醫 師 ( 負 責 醫 師 如 符 合 申 報 資 格 條 件, 併 請 填 報, 欄 位 不 夠 可 自 行 增 加 ) 序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醫 師 姓 名 資 格 註 : 資 格 分 為 :1. 台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專 科 醫 師 2. 台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一 般 會 員 3.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專 科 醫 師 4.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一 般 會 員 5. 一 般 醫 師 ; 請 以 號 碼 填 寫 四 院 所 電 話 :( ) 傳 真 :( ) 五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六 地 址 : 七 e-mail address: 八 檢 附 教 育 訓 練 証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