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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厅 ( 局 ), 计 委 ( 物 价 局 ), 经 贸 委, 药 品 监 管 局, 中 医 药 局, 纠 风 办 : 上 海 会 议 以 来,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试 点 工 作 逐 步 推 开, 在 探 索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运 作 模 式 和 法 律 责 任 等 方 面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同 时 也 暴 露 出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我 们 在 总 结 海 南 省 河 南 省 辽 宁 省 和 厦 门 市 等 试 点 地 区 运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规 范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依 据 工 作 规 范, 卫 生 部 组 织 编 写 了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和 集 中 议 价 采 购 文 件 范 本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文 件 范 本 ), 作 为 工 作 规 范 的 技 术 操 作 性 文 件, 供 各 地 在 开 展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时 使 用 各 地 在 执 行 工 作 规 范 过 程 中, 请 及 时 将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报 卫 生 部 及 有 关 部 门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城 镇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0]16 号 ) 关 于 整 顿 和 规 范 药 品 市 场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1]17 号 )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精 神,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明 确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规 范 和 法 律 责 任,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县 及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企 业 ( 含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 等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第 三 条 依 照 本 规 范 必 须 进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药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 一 ) 因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需 进 行 紧 急 采 购 的 ;( 二 ) 发 生 重 大 疫 情 重 大 事 故 等, 需 进 行 紧 急 采 购 的 ;( 三 ) 卫 生 部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条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应 当 坚 持 质 量 优 先 价 格 合 理,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第 五 条 行 政 部 门 不 得 包 办 代 替 或 者 直 接 从 事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具 体 业 务 活 动, 不 得 为 医 疗 机 构 指 定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配 送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任 何 方 式 利 用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牟 取 部 门 或 者 个 人 利 益 任 何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不 得 限 制 排 斥 本 行 政 区 外 的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不 得 要 求 对 本 行 政 区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照 顾 或 者 保 护 第 六 条 积 极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网 络 技 术, 在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下 建 立 和 完 善 医 药 商 品 电 子 商 务 系 统, 减 少 中 间

环 节,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第 二 章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当 事 人 第 七 条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当 事 人 是 指 在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各 类 主 体, 包 括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和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第 八 条 招 标 人 是 指 参 加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的 医 疗 机 构 第 九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参 加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行 政 区 组 织 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也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跨 部 门 跨 行 政 区 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第 十 条 所 有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都 应 在 招 标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成 立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业 务 决 策 第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参 加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联 合 组 建 经 办 机 构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 二 ) 向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真 实 的 药 品 采 购 历 史 资 料 ;( 三 ) 根 据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药 品 目 录, 编 制 本 单 位 采 购 计 划 ;( 四 ) 确 定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决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原 则 方 法 和 工 作 程 序 ;( 五 ) 确 认 中 标 品 种, 直 接 或 者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 六 ) 依 据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验 收 药 品, 结 算 货 款, 保 证 购 销 合 同 在 本 单 位 的 履 行 ;( 七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明 确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在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 不 参 加 应 当 参 加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 对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的 品 种 不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集 中 招 标 活 动 ;( 二 ) 向 他 人 泄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其 他 与 招 标 评 标 定 标 有 关 的 情 况 ;( 三 ) 提 供 虚 假 的 药 品 采 购 历 史 资 料 ;( 四 ) 发 布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擅 自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 五 ) 不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同 中 标 人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 六 ) 不 按 购 销 合 同 采 购 中 标 药 品, 擅 自 采 购 非 中 标 药 品 替 代 中 标 药 品, 不 按 时 结 算 货 款 或 者 其 他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 七 )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签 订 后, 再 同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八 ) 不 执 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中 标 药 品 临 时 零 售 价 及 有 关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规 定 ;( 九 )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履 约 情 况 报 表 ;( 十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十 三 条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以 市 ( 地 ) 为 最 小 组 织 单 位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参 加 省 或 市 ( 地 ) 组 织 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省 或 市 ( 地 ) 组 织 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应 充 分 考 虑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用 药 特 点 第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原 则 上 应 联 合 进 行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要 求 自 主 进 行 招 标 采 购 的 单 一

招 标 人, 市 ( 地 )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其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组 织 评 标 的 能 力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没 有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的 招 标 人 不 得 自 主 进 行 招 标 采 购 第 十 五 条 投 标 人 是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药 品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第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参 加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招 标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依 法 取 得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二 )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能 力 ;( 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五 ) 参 加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前 两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严 重 违 法 记 录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七 条 投 标 人 在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 提 供 处 方 回 扣 或 其 他 商 业 贿 赂, 进 行 非 法 促 销 活 动 ;( 二 )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投 标 报 价,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三 )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排 斥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四 ) 以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评 标 专 家 行 贿 的 手 段 牟 取 中 标 ; ( 五 )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六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其 投 标,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或 者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七 ) 对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恶 意 投 标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行 为 ( 八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十 八 条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或 代 理 的 药 品, 并 能 够 按 照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规 定 的 品 牌 产 地 质 量 价 格 效 期 及 时 供 货 鼓 励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直 接 参 加 投 标 报 价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作 为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能 够 证 明 其 投 标 药 品 合 法 来 源 的 证 明 文 件 第 十 九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作 为 投 标 人, 其 中 标 品 种 可 以 由 生 产 企 业 直 接 配 送, 也 可 以 委 托 批 发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储 运 企 业 代 理 配 送 第 二 十 条 经 办 机 构 是 指 招 标 人 联 合 组 建 的 集 中 采 购 办 事 机 构, 或 者 是 招 标 人 共 同 委 托 的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第 二 十 一 条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依 法 经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取 得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在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办 理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事 宜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草 案, 提 请 招 标 人 审 定 ;( 二 ) 编 制 药 品 需 求 一 览 表, 明 确 招 标 人 已 列 入 采 购 计 划 的 药 品 采 购 数 量 并 提 请 招 标 人 确 认 ;( 三 ) 提 请 招 标 人 确 认 采 购 方 式 和 评 标 方 法 ;( 四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以 书 面 方 式 答 复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要 求 ;( 五 )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各 种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保 证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真 实 合 法 ;( 六 ) 组 织 开 标 评 标, 向 招 标 人 如 实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 七 )

发 布 中 标 通 知 书, 组 织 招 标 人 或 者 依 据 招 标 人 的 委 托 同 中 标 企 业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 八 )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送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将 中 标 价 报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向 投 标 人 公 开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评 标 定 标 结 果 ;( 九 ) 编 制 医 疗 机 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中 标 药 品 采 购 手 册 ;( 十 )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和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直 接 从 事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与 行 政 机 关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不 得 以 向 采 购 人 行 贿 的 方 式 牟 取 招 标 代 理 权 和 其 他 非 法 利 益, 不 得 接 受 与 其 有 产 权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办 机 构 应 严 格 执 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突 破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擅 自 向 投 标 人 收 取 费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的 招 标 中 介 服 务 费, 投 标 人 应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时 缴 纳 招 标 中 介 服 务 费 以 合 同 采 购 数 量 为 准 计 算, 没 有 明 确 采 购 数 量 的 以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参 考 采 购 量 为 准 计 算 第 三 章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目 录 和 采 购 方 式 第 二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对 下 列 药 品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 一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中 的 药 品 ;( 二 ) 临 床 普 遍 应 用 采 购 批 量 较 大 的 药 品 ;( 三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招 标 人 确 定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其 它 药 品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目 录 纳 入 目 录 的 药 品 均 应 使 用 通 用 名 以 通 用 名 纳 入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目 录 的 药 品, 均 应 包 括 该 通 用 名 对 应 的 所 有 不 同 商 品 名 药 品 及 剂 型 规 格, 防 止 中 标 药 品 被 其 它 同 类 品 种 替 代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纳 入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目 录 的 药 品, 招 标 人 不 得 自 行 采 购 对 没 有 纳 入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目 录 的 药 品, 招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采 购, 也 可 以 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国 家 实 行 特 殊 管 理 的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和 放 射 性 药 品, 不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对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饮 片 暂 不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各 地 应 建 立 公 开 采 购 制 度, 规 范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饮 片 的 采 购 行 为 第 二 十 九 条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包 括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和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主 要 适 用 于 临 床 普 遍 应 用 采 购 批 量 或 金 额 大 能 够 形 成 充 分 竞 争 的 品 种 公 开 招 标,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药 品 供 应 商 投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邀 请 招 标,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药 品 供 应 商 投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第 三 十 条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以 公 开 招 标 为 主 对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能 够 成 交 的 药 品, 不 得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或 者 集 中 议 价 采 购 对 采 购 标 的 较 小 潜 在 投 标 人 较 少 或 者 需 要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完 成 的 采 购 项 目, 可 以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对 通 过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不 能 成 交 的 品 种, 实 行 集 中 议 价 采 购 第 三 十 一 条 同 一 采 购 目 录 内 的 药 品 进 行 2 至 3 轮 公 开 招 标 后,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自 主 选 择 其 他 集 中 采 购 方 式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已 纳 入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目 录 但 通 过 集 中 招 标 和 集 中 议 价 均 不 能 成 交 的 品 种, 招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采 购 但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自 行 采 购 的 品 种 数 量 价 款 等 报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章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程 序 第 三 十 三 条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招 标 人 联 合 建 立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管 理 组 织, 报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二 )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管 理 组 织 以 协 商 无 记 名 投 票 等 方 式 择 优 确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联 合 组 建 经 办 机 构, 报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三 ) 招 标 人 根 据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目 录, 提 交 本 单 位 上 一 年 度 药 品 采 购 历 史 资 料 并 编 制 采 购 计 划 ;( 四 ) 编 制 或 者 确 定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五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召 开 标 前 会, 受 理 并 书 面 答 复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要 求 ; ( 六 )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受 理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 七 ) 公 开 开 标 ;( 八 )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重 要 信 息 和 数 据 ;( 九 ) 对 投 标 品 种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编 制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十 ) 招 标 人 确 认 中 标 品 种 并 确 定 采 购 计 划, 编 制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 十 一 ) 发 布 中 标 通 知 书 ;( 十 二 )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 十 三 ) 经 办 机 构 将 中 标 药 品 价 格 报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并 公 布 中 标 药 品 临 时 零 售 价 第 三 十 四 条 按 照 统 一 规 范 简 化 高 效 的 要 求,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组 织 评 标 活 动 在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时 将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文 件 范 本 ( 以 下 简 称 文 件 范 本 ) 的 相 关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不 可 修 改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通 过 报 刊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应 当 载 明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招 标 项 目 的 药 品 类 别 数 目 实 施 地 点 以 及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办 法 等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的, 应 当 向 三 个 以 上 特 定 药 品 供 应 商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参 照 招 标 公 告 确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应 当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招 标 人 应 当 对 前 附 表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三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所 需 要 的 合 理 时 间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20 日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和 澄 清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文 件 范 本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范 围 内,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有 关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和 业 绩 情 况, 作 为 评 审 和 比 较 的 依 据 当 地 建 立 了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数 据 中 心 的, 招 标 人 可 利 用 电 子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除 需 要 补 充 和 澄 清 的 项 目 外,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索 取 纸 质 证 明 文 件 第 三 十 九 条 招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四 十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响 应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投 标 地 点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四 十 一 条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或 者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时 应 邀 请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公 证 机 构 参 加, 对 开 标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第 四 十 二 条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药 学 临 床 医 学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参 与 评 标 的 专 家 人 数 应 为 9 25 人 单 数, 其 中 药 学 专 家 占 专 家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应 低 于 1/2 第 四 十 三 条 评 标 专 家 由 招 标 人 在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从 省 或 市 ( 地 )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的 专 家 名 册 或 者 专 家 库 中, 按 照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工 作 需 要 分 层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专 家 名 册 或 者 专 家 库 的 建 立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制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一 般 应 于 开 标 后 决 定 从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到 开 始 评 标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4 小 时 在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时, 应 抽 取 足 够 数 量 的 预 备 替 补 专 家, 在 评 标 专 家 因 故 缺 席 时 及 时 予 以 替 补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第 四 十 五 条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评 标 专 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委 员 会, 已 经 进 入 的 应 当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务,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评 标 专 家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评 标 专 家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情 况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定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四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评 标 活 动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影 响 评 标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第 四 十 七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一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二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三 ) 开 标 记 录 ;( 四 ) 投 标 品 种 一 览 表 ;( 五 )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 六 )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七 ) 评 标 积 分 一 览 表 ;( 八 )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和 替 补 中 标 品 种 ; ( 九 ) 需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事 项 第 四 十 八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须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评 标 专 家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阐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专 家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同 时 未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论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此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第 四 十 九 条 招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范 围 内,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临 床 用 药 目 录 和 采 购 计 划, 确 认 纳 入 本 单 位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的 品 种 及 采 购 数 量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应 严 格 保 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布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对 外 泄 露 第 五 十 条 评 标 和 定 标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30 日 完 成 不 能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30 日 前

完 成 评 标 和 定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造 成 投 标 人 损 失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除 外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载 明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计 算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90 日 第 五 十 一 条 中 标 品 种 的 确 认 方 式 由 招 标 人 按 以 下 办 法 决 定 :( 一 ) 招 标 人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品 种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结 果 为 最 终 中 标 品 种 招 标 人 应 将 所 有 品 种 纳 入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 二 ) 招 标 人 没 有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品 种 的,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确 定 中 标 品 种 招 标 人 应 将 本 单 位 确 定 的 品 种 纳 入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第 五 十 二 条 被 招 标 人 纳 入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的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为 中 标 品 种 中 标 品 种 确 定 后,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第 五 十 三 条 经 办 机 构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7 日 内, 将 药 品 中 标 价 格 和 依 据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临 时 零 售 价 报 当 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的 内 容 由 当 事 人 依 据 文 件 范 本 约 定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签

订 后,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第 五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对 纳 入 本 单 位 购 销 合 同 的 药 品 ( 不 含 新 产 品 ) 应 明 确 采 购 数 量 上 述 采 购 数 量 可 在 一 定 幅 度 内 浮 动 浮 动 幅 度 由 地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在 规 定 的 采 购 周 期 内, 如 果 合 同 采 购 量 未 能 完 成, 应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采 购 周 期 继 续 采 购, 直 至 合 同 采 购 量 全 部 完 成 第 五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对 同 一 类 别 药 品 全 部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中 标 药 品 已 不 能 被 其 他 同 类 品 种 替 代 的,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可 分 阶 段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先 签 订 中 标 确 认 合 同, 明 确 参 考 采 购 数 量 在 招 标 人 补 充 库 存 时, 再 签 订 包 括 数 量 价 款 的 补 充 合 同, 作 为 结 算 的 依 据 不 能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结 算 方 式 按 照 中 标 确 认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双 方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中 标 药 品 的 货 款 结 算 办 法 由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协 商 确 定 后 载 入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招 标 人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数 量 按 时 结 算 货 款 第 五 十 八 条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中 标 药 品 的 采 购 周 期, 自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6 个 月 第 五 十 九 条 中 标 的 政 府 定 价 药 品, 按 照 规 定 的 招 标 采 购 药 品 零 售 价 作 价 办 法, 由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临 时 零 售 价 格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经 办 机 构 报 送 的 备 案 文 件 10 日 内, 核 定 临 时 零 售 价 并 对 社 会 公 布 从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临 时 零 售 价 之 日 起, 招 标 人 和 本 行 政 区 内 未 参 加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均 应 在 14 日 内 开 始 执 行 临 时 零 售 价 第 六 十 条 同 一 地 区 有 多 个 临 时 零 售 价 时, 招 标 人 执 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为 本 单 位 核 定 的 临 时 零 售 价 未 参 加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执 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本 单 位 执 行 的 临 时 零 售 价 招 标 人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市 场 调 节 价 药 品 的 实 际 零 售 价 格, 也 要 按 上 述 原 则 核 定 并 执 行 第 六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同 中 标 人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后 7 日 内,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向 投 标 人 公 示 评 标 和 定 标 结 果, 内 容 包 括 定 量 评 价 分 数 定 性 评 价 票 数 中 标 品 种 等 第 六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开 始 履 行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后, 按 照 文 件 范 本 规 定 的 格 式, 按 时 向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履 约 情 况, 作 为 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依 据 第 五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制 定 评 标 标 准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 坚 持 实 行 科 学 评 估 集 体 决 策 质 量 优 先 和 价 格 合 理,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维 护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坚 持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没 有 纳 入 招 标 文 件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 三 ) 坚 持 为 满 足 招 标 人 的 临 床 用 药 需

要 服 务, 充 分 考 虑 各 级 各 类 招 标 人 的 用 药 差 异, 满 足 不 同 人 群 的 用 药 需 求 第 六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必 须 在 文 件 范 本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选 择 并 确 定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没 有 载 入 文 件 范 本 的, 在 评 标 时 原 则 上 不 得 采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评 标 方 法 包 括 定 量 评 价 定 性 评 价 和 综 合 评 价 招 标 人 确 定 评 标 方 法 时, 应 以 综 合 评 价 为 主 第 六 十 六 条 定 量 评 价 是 采 用 要 素 加 权 法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的 评 标 方 法 定 量 评 价 的 评 价 要 素 应 包 括 药 品 质 量 投 标 报 价 配 送 服 务 和 商 业 信 誉 等 将 每 个 评 价 要 素 量 化 为 若 干 个 评 价 指 标 并 形 成 指 标 体 系, 然 后 根 据 各 项 指 标 的 重 要 程 度 进 行 百 分 制 定 量 加 权 评 价 要 素 量 化 后 形 成 的 指 标 体 系, 应 全 面 反 映 招 标 人 对 药 品 采 购 的 本 质 要 求, 对 社 会 和 所 有 投 标 人 公 开 定 量 评 价 指 标 应 依 据 文 件 范 本 提 出 的 指 标 体 系,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评 价 要 素 和 有 关 评 价 指 标, 确 定 各 项 评 价 要 素 和 指 标 的 权 重,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第 六 十 七 条 评 价 要 素 及 各 项 指 标 的 评 分 权 重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招 标 人 在 确 定 评 分 权 重 时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 一 ) 质 量 要 素 权 重 不 应 低 于 总 分 的 40%;( 二 ) 价 格 要 素 权 重 应 低 于 质 量 要 素, 但 价 格 分 不 应 低 于 质 量 分 的 50%;( 三 ) 商 业 信 誉 要 素 不 应 低 于 总 分 的 15%; ( 四 )GMP 类 药 品 中 的 原 研 制 药 品, 可 按 不 超 过 价 格

分 的 50% 加 分, 并 计 入 质 量 分 总 分 ; 非 GMP 类 药 品 中 的 GMP 企 业 加 工 药 品, 按 价 格 分 的 20 30% 加 分, 并 计 入 质 量 分 总 分 ;( 五 ) 因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查 处 并 通 报 的 投 标 人, 其 商 业 信 誉 分 数 应 酌 情 扣 减 违 法 违 规 情 节 严 重 的, 招 标 人 可 在 两 年 内 拒 绝 其 投 标 ( 六 ) 根 据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和 业 绩 情 况 进 行 的 客 观 评 价 分 数 不 应 低 于 总 分 的 2/3 第 六 十 八 条 定 量 评 价 可 以 分 专 业 组 进 行, 每 个 专 业 组 负 责 部 分 评 价 指 标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各 专 业 组 的 分 数 汇 总 后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也 可 不 分 专 业 组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第 六 十 九 条 定 性 评 价 是 利 用 专 家 的 知 识 经 验 和 判 断 通 过 记 名 表 决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的 评 标 方 法 定 性 评 价 的 评 标 依 据 主 要 包 括 招 标 人 的 用 药 习 惯 对 入 围 品 种 品 牌 知 名 度 和 质 量 价 格 比 的 认 同 程 度 以 及 招 标 人 认 为 应 考 虑 的 其 他 因 素 进 行 定 性 评 价 时, 应 参 照 定 量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和 招 标 人 的 用 药 习 惯, 进 行 充 分 酝 酿 讨 论, 统 一 参 评 专 家 对 投 标 药 品 的 认 识 和 评 价 标 准 第 七 十 条 实 行 定 性 评 价 时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的 依 据 是 记 名 表 决 票 数 将 同 一 评 价 项 目 的 不 同 品 牌 品 种 依 得 票 多 少 排 列, 得 票 最 多 的 为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第 七 十 一 条 综 合 评 价 是 将 定 量 评 价 和 定 性 评 价 综 合 应 用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前,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定 量 评 价 的 指 标 体 系 和 定 性 评 价 原 则, 同 时 确 定 定 量 评 价 和 定 性 评 价 的 结 合 方 式 通 过 定 量 评 价, 将 不 同 品 牌 的 同 一 品 种 依 得 分 多 少 排 列, 选 择 得 分 最 多 的 3 5 个 为 入 围 品 种 通 过 定 性 评 价, 将 入 围 品 种 依 得 分 多 少 排 列,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为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为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第 七 十 二 条 无 论 选 择 何 种 评 标 方 法, 对 投 标 品 种 均 应 采 用 以 下 办 法 分 类 :( 一 ) 将 通 用 名 相 同 的 投 标 品 种 按 专 利 药 品 和 优 质 优 价 中 成 药 GMP 认 证 药 品 和 非 GMP 认 证 药 品 分 类 按 类 别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分 别 确 定 中 标 品 种 失 去 专 利 保 护 的 原 研 制 药 品, 按 GMP 认 证 药 品 参 与 投 标 非 GMP 认 证 企 业 经 药 监 部 门 批 准 委 托 加 工 的 药 品, 按 非 GMP 药 品 参 与 投 标 ( 二 ) 按 照 上 述 分 类 方 法 确 定 中 标 药 品 非 GMP 认 证 药 品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中 标 的 GMP 认 证 药 品 的, 不 得 中 标 所 有 投 标 药 品 的 报 价 超 过 政 府 规 定 价 格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已 经 中 标 的, 中 标 无 效 ( 三 ) 在 每 一 个 质 量 层 次 药 品 中 选 择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同 一 质 量 层 次 入 围 药 品 的 质 量 价 格 比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的, 可 以 确 定 2 3 个 中 标 候 选 品 种 ( 四 ) 对 投 标 药 品 可 以 按 剂 型 或 者 规 格 评 审 按 规 格 评 审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临 床

合 理 用 药 的 需 要, 对 所 有 规 格 必 须 使 用 同 一 品 牌 的 药 品 按 剂 型 进 行 评 审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三 条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监 督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七 十 四 条 军 队 武 警 部 队 医 疗 机 构 执 行 本 规 范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本 规 范 由 卫 生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规 范 自 发 布 之 日 其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