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周病統合照護輕鬆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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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牙 周 照 護 治 療 牙 醫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中 區 審 查 分 會 報 告 人 : 輔 導 組 黃 立 賢 組 長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6 月 9 日 1

一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P4001C~P4003C) 二 牙 周 顧 本 計 畫 2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P4001C-P4003C) 對 象 : 治 療 對 象 為 全 口 牙 周 炎 患 者, 總 齒 數 至 少 16 齒 ( 專 業 認 定 需 拔 除 者 不 列 入 總 齒 數 計 算 ), 6( 含 ) 顆 牙 齒 以 上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3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 1. 本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限 經 99 至 104 年 度 牙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核 定 之 醫 師 申 報 2. 若 病 人 曾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在 同 一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施 行 並 申 報 91006C 91007C*3 者, 不 得 申 報 本 計 畫 中 所 列 診 療 項 目 4

5 3.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擬 執 行 牙 周 病 檢 查 與 治 療 前, 應 先 詢 問 病 人 是 否 已 持 有 牙 周 病 照 護 手 冊 或 接 受 過 治 療, 並 請 至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 進 行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登 錄 及 查 詢 該 病 患 是 否 曾 接 受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如 未 曾 接 受 統 合 性 治 療 或 曾 接 受 統 合 性 治 療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 以 執 行 P4001C 起 算 ), 始 得 收 案 執 行

4. 確 認 病 人 符 合 收 案 資 格 後,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始 得 申 報 本 計 畫 支 付 項 目, 並 自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牙 周 病 檢 查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報 91006C 至 91008C 之 診 療 項 目 服 務 費 用, 且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有 病 情 需 要, 須 補 充 施 行 齒 齦 下 刮 除 之 治 療 5. 每 一 個 案 每 年 僅 能 執 行 一 次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治 療 6. 本 計 畫 分 三 階 段 支 付, 其 療 程 最 長 為 180 天, 療 程 中 P4001C 至 P4003C 各 項 目 僅 能 申 報 一 次, 另 施 行 第 二 階 段 P4002C 治 療 日 起 90 天 內, 依 病 情 需 要 施 行 之 牙 結 石 清 除 治 療 (91003C 91004C), 不 得 申 報 6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推 動 緣 由 : * 民 眾 的 需 求 * 牙 醫 師 的 責 任 * 醫 療 利 用 的 提 升 * 整 體 社 會 利 益 的 增 進 目 的 : 7 本 計 畫 之 實 施, 係 藉 增 加 牙 周 病 照 護 之 內 容, 建 立 治 療 照 護 架 構, 期 提 升 牙 周 病 照 護 品 質, 增 進 就 醫 公 平 性, 以 減 少 後 續 口 腔 疾 病 醫 療 費 用 之 負 擔

牙 周 顧 本 計 畫 104 年 牙 醫 門 診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特 定 牙 周 保 存 治 療 牙 周 病 支 持 性 治 療 懷 孕 婦 女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目 的 : 增 加 牙 周 疾 病 照 護 密 集 度, 並 提 升 牙 周 病 牙 齒 保 存 時 間 8

9 說 明 : ( 一 ) 由 於 國 內 牙 周 病 盛 行 率 高, 加 上 牙 周 疾 病 的 問 題 與 全 身 性 疾 病 的 風 險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然 部 分 牙 周 病 患 因 牙 齒 數 不 足, 無 法 執 行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但 仍 有 完 整 的 牙 周 病 治 療 需 求 及 更 強 的 牙 周 照 護 密 度, 爰 規 畫 特 定 牙 周 保 存 治 療, 讓 剩 餘 齒 數 不 足 16 顆 之 牙 周 病 患 獲 得 必 要 的 照 顧

10 ( 二 ) 牙 周 病 屬 於 慢 性 病, 需 對 病 人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與 衛 教, 適 時 回 診 追 蹤 並 及 時 治 療, 以 減 少 疾 病 的 復 發 目 前 牙 周 病 給 付 類 別 僅 針 對 疾 病 作 處 置, 無 追 蹤 管 理 的 機 制, 常 造 成 牙 周 病 在 初 步 控 制 後, 因 缺 乏 後 續 追 蹤 而 導 致 復 發, 病 況 變 嚴 重, 甚 至 增 高 全 身 性 的 疾 病 的 風 險, 爰 此, 規 畫 牙 周 病 支 持 性 治 療, 期 透 過 定 期 的 追 蹤 管 理 及 治 療, 減 少 牙 周 病 的 復 發

特 定 牙 周 保 存 治 療 91015C 全 口 總 齒 數 9-15 顆 91016C 全 口 總 齒 數 4-8 顆 11 1. 限 總 齒 數 至 少 4 顆 且 未 達 16 顆 之 患 者 申 報 2.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附 當 次 牙 菌 斑 控 制 紀 錄 及 一 年 內 囊 袋 深 度 紀 錄 ( 其 中 全 口 總 齒 數 9-15 顆 者, 至 少 4 顆 牙 齒 有 測 量 部 位 囊 袋 深 度 超 過 5mm( 含 ) 以 上 ; 全 口 總 齒 數 4-8 顆 者, 至 少 2 顆 牙 齒 有 測 量 部 位 囊 袋 深 度 超 過 5mm( 含 ) 以 上 ) 及 治 療 前 全 口 X 光 片 ( 限 咬 翼 片 或 根 尖 片, 須 符 合 患 者 口 腔 現 況,X 光 片 費 用 另 計 ) 以 為 審 核 3. 本 項 主 要 執 行 牙 周 檢 查 牙 菌 斑 控 制 紀 錄 及 去 除 指 導, 並 視 患 者 病 情 提 供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除 齒 齦 下 刮 除 或 牙 根 整 平 之 治 療 4. 每 九 十 天 限 申 報 一 次 5. 申 報 91006C~91008C 半 年 內 不 得 申 報 本 項 目, 另 申 報 此 項 九 十 天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91003C~91004C 91006C~91008C

懷 孕 婦 女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91017C 1. 適 用 懷 孕 婦 女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並 於 當 次 病 歷 記 載, 懷 孕 期 間 限 申 報 一 次 2. 費 用 包 括 牙 結 石 清 除 牙 菌 斑 偵 測 去 除 維 護 教 導 及 新 生 兒 口 腔 照 護 及 衛 教 指 導 3. 與 其 他 牙 結 石 清 除 需 間 隔 三 個 月 4.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91014C 12

牙 周 病 支 持 性 治 療 91018C 1. 限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核 備 之 醫 師, 執 行 院 所 內 已 完 成 第 三 階 段 (P4003C) 患 者 之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且 需 與 第 二 階 段 (P4002C) 間 隔 九 十 天 2.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附 當 次 牙 菌 斑 控 制 紀 錄 及 一 年 內 囊 袋 深 度 紀 錄 以 為 審 核 ( 其 中 至 少 一 顆 牙 齒 有 測 量 部 位 囊 袋 深 度 超 過 5mm( 含 ) 以 上 ) 3. 本 項 主 要 執 行 牙 結 石 清 除 牙 菌 斑 偵 測 及 去 除 維 護 教 導, 並 視 患 者 病 情 提 供 齒 齦 下 刮 除 或 牙 根 整 平 之 治 療 4. 每 九 十 天 限 申 報 一 次 5. 申 報 91006C~91008C 半 年 內 不 得 申 報 本 項 目, 另 申 報 此 項 九 十 天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91003C~91004C 91006C~91008C 91015C~91016C 13

台 灣 牙 周 病 現 況 從 需 要 (Need) 需 求 (Demand) 到 醫 療 供 給 (Supply) 看 台 灣 牙 周 病 的 現 況 14

15 圖 為 牙 周 病 患 者 牙 齒 外 觀, 以 肉 眼 看 似 與 正 常 人 無 異, 經 圖 3-2.X 光 片 診 斷 已 有 多 顆 牙 其 牙 周 骨 頭 已 破 壞 大 半, 若 不 立 即 就 醫, 不 久 將 來 恐 有 拔 牙 之 虞! 但 一 般 民 眾 常 忽 略 牙 周 病 徵 狀, 不 以 為 意, 放 任 牙 周 病 繼 續 破 壞 惡 化 而 拔 牙, 殊 為 可 惜!

歷 年 牙 周 病 治 療 申 請 醫 令 數 醫 令 項 目 編 號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91003C 253,391 173,345 130,129 124,591 137,499 142,918 150,136 153,221 158,000 91004C 5,868,864 6,183,971 6,543,142 6,797,210 7,171,098 7,372,135 7,477,807 7,839,562 8,164,849 91006C 3,974 4,131 4,954 5,404 5,503 5,787 5,385 4,744 5,120 91007C 130,627 148,324 171,443 202,384 221,004 218,246 187,691 161,514 162,960 91008C 106,580 127,193 153,482 177,551 200,406 213,448 210,377 209,701 218,816 91009B 8,393 8,632 8,516 9,252 9,428 9,491 9,612 9,913 10,437 91010B 10,671 10,349 9,788 11,361 10,299 10,126 9,633 8,861 8,856 P4001C - - - - - 8,976 35,185 73,804 85,656 P4002C - - - - - 8,224 32,667 70,345 82,487 P4003C - - - - - 4,103 24,993 53,390 65,857 16

歷 年 健 保 牙 周 病 治 療 醫 令 數 佔 率 統 計 項 目 17 醫 令 數 醫 令 牙 周 佔 率 醫 令 所 有 處 置 佔 率 醫 令 數 醫 令 牙 周 佔 率 醫 令 所 有 處 置 佔 率 醫 令 數 醫 令 牙 周 佔 率 醫 令 所 有 處 置 佔 率 醫 令 數 醫 令 牙 周 佔 率 醫 令 所 有 處 置 佔 率 91001C 2,812,907 20.29% 5.66% 3,040,330 21.81% 6.09% 3,315,238 21.68% 6.39% 3,599,855 23.54% 6.94% 91003C 142,918 1.03% 0.29% 150,136 1.08% 0.30% 153,221 1.00% 0.30% 158,000 1.03% 0.30% 91004C 7,372,135 53.17% 14.84% 7,477,807 53.65% 14.97% 7,839,562 51.27% 15.11% 8,164,849 53.39% 15.73% 91006C 5,787 0.04% 0.01% 5,385 0.04% 0.01% 4,744 0.03% 0.01% 5,120 0.03% 0.01% 91007C 218,246 1.57% 0.44% 187,691 1.35% 0.38% 161,514 1.06% 0.31% 162,960 1.07% 0.31% 91008C 213,448 1.54% 0.43% 210,377 1.51% 0.42% 209,701 1.37% 0.40% 218,816 1.43% 0.42% 91009B 9,491 0.07% 0.02% 9,612 0.07% 0.02% 9,913 0.06% 0.02% 10,437 0.07% 0.02% 91010B 10,126 0.07% 0.02% 9,633 0.07% 0.02% 8,861 0.06% 0.02% 8,856 0.06% 0.02% P4001C 8,976 0.06% 0.02% 35,185 0.25% 0.07% 73,804 0.48% 0.14% 85,656 0.56% 0.17% P4002C 8,224 0.06% 0.02% 32,667 0.23% 0.07% 70,345 0.46% 0.14% 82,487 0.54% 0.16% P4003C 4,103 0.03% 0.01% 24,993 0.18% 0.05% 53,390 0.35% 0.10% 65,857 0.43% 0.13% 牙 周 醫 令 小 計 13,865,582 100.00% 27.87% 13,937,124 100.00% 27.91% 15,291,982 100.00% 29.47% 16,269,629 100.00% 31.35% 所 有 處 置 醫 令 合 計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49,672,052-100.00% 49,937,223-100.00% 51,895,746-100.00% 53,425,291-100.00%

牙 周 病 在 牙 科 治 療 中 的 角 色 If not treated promptly, periodontal disease will cause destruction of the tooth support structure which in turn will lead to tooth/teeth loss. Therefor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the periodontal disease is considered an important and a fundamental step in the overall treatment of patient s dental problems. 牙 周 病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是 牙 科 治 療 中 重 要 且 基 本 的 步 驟! 18

Periodontal treatment v.s. operative dentistry treatment It is recommended that periodontal treatment be performed before OD / Prosthodontic treatment, if periodontal infection exists. 19

Periodontal treatment v.s. implant treatment It is recommended that periodontal treatment be performed before implant treatment, if periodontal infection exists. There is evidence that potential pathogens identified around remaining teeth may colonize implants within 6 months of placement of implants. (Apse et al.,1989, Quirynen & Listgarten 1990.) 20 留 存 自 然 牙 上 的 牙 周 病 致 病 菌, 會 在 植 入 人 工 牙 根 6 個 月 內, 出 現 在 人 工 牙 根

Periodontal treatment v.s. implant treatment Proliferation of these opportunistic pathogens results in an inflammatory response and may lead to peri-implant infection. These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healthy periodontal conditions prior to placement of implants in partially edentulous patients, and the importance of a regular maintenance program thereafter. 21

Periodontitis and gingival recession complicate orthodontic treatment Especially when it hinders oral hygiene. Hygiene becomes so compromised that it adversely affects successful therapy. 22

Periodontal treatment v.s. orthodontic treatment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iodontal patients can certainly contribute to further periodontal tissue breakdown. The combination of inflammation, orthodontic forces and occlusal trauma may produce a more rapid destruction than would occur with inflammation alone (Kessler 1976). 23

Periodontal treatment v.s. orthodontic treatment (by Dr. Mohamad Azhar Ibrahim Kharsa, DDS, PhD Orth, The Orthodontic Cyber Journal, May, 2007) It is recommended that periodontal treatment be performed before active orthodontic treatment. Orthodontists sometime help in the preparation of splints with brackets and passive archwire to function as a fixed splint for periodontal treatment. 24

推 動 牙 周 照 護 治 療 符 合 整 體 社 會 利 益 的 增 進 滿 足 民 眾 的 牙 周 病 治 療 的 需 求 善 盡 牙 醫 師 的 責 任 提 升 醫 療 的 的 品 質 與 價 值 增 進 牙 醫 師 正 面 形 象 整 體 社 會 受 益 25

牙 周 照 護 治 療 之 重 要 性 一. 依 據 實 證 醫 學 證 據, 對 各 類 牙 周 病 病 情 實 施 相 對 應 的 治 療 處 置 二. 改 善 現 行 對 初 期 牙 周 炎 以 上 患 者 實 施 牙 根 整 平 術 ( 齒 龈 下 刮 除 術 ) 之 醫 療 品 質 ( 強 調 牙 周 病 患 者 自 身 潔 牙 的 重 要 與 治 療 前 後 療 效 ), 延 長 牙 齒 使 用 年 限, 提 升 口 腔 健 康, 減 少 被 保 險 人 後 續 的 自 費 醫 療 負 擔 三. 漸 進 提 高 牙 周 病 醫 療 服 務 量, 以 符 合 被 保 險 人 牙 周 病 治 療 的 需 求 26

27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除

牙 根 整 平 術 治 療 28

29 牙 根 整 平 術 治 療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各 區 執 行 情 形 分 區 別 103 年 件 數 配 額 103 年 1-11 月 執 行 件 數 執 行 率 台 北 36377 39283 107.99% 北 區 15523 14294 92.08% 中 區 18191 15713 86.38% 南 區 13356 12884 96.47% 高 屏 14425 15768 109.31% 東 區 2129 1483 69.66% 合 計 100000 99425 99.43% 30

* 中 區 103 年 1-11 月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執 行 率 僅 高 於 花 東 區 * 中 區 103 年 度 辦 理 二 場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訓 練 課 程 及 2 場 座 談 會,104 年 度 也 將 持 續 辦 理 講 習 及 座 談 會, 鼓 勵 及 宣 導 會 員 執 行 本 計 畫 31

小 結 * 牙 周 病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是 牙 科 治 療 中 重 要 且 基 本 的 步 驟, 藉 由 牙 結 石 清 除 牙 菌 斑 偵 測 及 衛 教.. 等, 可 提 升 口 腔 健 康, 減 少 後 續 治 療 並 延 長 牙 齒 使 用 年 限 *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為 全 國 不 分 區 項 目, 應 鼓 勵 及 宣 導 會 員 普 遍 參 與 執 行 * 未 來 若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回 歸 一 般 預 算, 全 聯 會 可 能 以 執 行 率 分 配 預 算 32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