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利 求 书 按 照 注 意 事 项 正 确 填 写 本 表 各 栏 7 8 此 框 内 容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填 写 1 号 ( ) 2 分 案 提 交 日 3 日 4 费 减 审 批 5 向 外 审 批 9 第 一 国 籍 居 民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6 挂 号 号 码 10 (1) 电 子 邮 箱 (2) (3) 11 联 系 姓 电 子 邮 箱 12 表 为 非 第 一 署 时 声 特 声 第 署 为 表 13 专 利 机 构 (1) 机 构 码 姓 姓 执 业 证 号 执 业 证 号 (2) 14 分 案 原 号 针 对 的 分 案 号 原 日 年 月 日
专 利 求 书 15 生 物 材 料 样 品 16 序 列 表 18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保 藏 单 位 地 址 保 藏 日 期 年 月 日 保 藏 编 号 分 类 命 本 专 利 涉 及 核 苷 酸 或 氨 基 酸 序 列 表 原 受 机 构 在 先 日 17 遗 传 资 源 在 先 号 遗 传 资 源 本 专 利 涉 及 的 创 造 是 依 赖 于 遗 传 资 源 完 成 的 19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宽 限 期 声 20 保 密 求 已 在 中 国 政 府 主 办 或 承 认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上 首 次 展 出 已 在 规 定 的 学 术 会 议 或 技 术 会 议 上 首 次 表 他 未 经 同 意 而 泄 露 其 内 容 本 专 利 可 能 涉 及 国 家 重 大 利 益, 求 按 保 密 处 已 提 交 保 密 证 材 料 21 声 本 对 同 样 的 创 造 在 本 专 利 的 同 日 了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23 文 件 清 单 1. 求 书 份 页 2. 说 书 摘 要 份 页 3. 摘 要 附 图 份 页 4. 权 利 要 求 书 份 页 5. 说 书 份 页 6. 说 书 附 图 份 页 7. 核 苷 酸 或 氨 基 酸 序 列 表 份 页 8. 计 算 机 可 读 形 式 的 序 列 表 份 权 利 要 求 的 项 数 项 22 提 前 公 布 求 早 日 公 布 该 专 利 24 附 加 文 件 清 单 费 用 减 缓 求 书 费 用 减 缓 求 证 实 质 审 查 求 书 实 质 审 查 参 考 资 料 优 先 权 转 让 证 保 密 证 材 料 专 利 委 托 书 总 委 托 书 ( 编 号 ) 在 先 文 件 副 本 份 在 先 文 件 副 本 首 页 译 文 份 向 外 国 专 利 保 密 审 查 求 书 其 他 证 文 件 ( ) 25 全 体 或 专 利 机 构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26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 利 求 书 英 文 信 息 表 称 姓 称 及 地 址
注 意 事 项 一 专 利, 应 当 提 交 专 利 求 书 权 利 要 求 书 说 书 说 书 摘 要, 有 附 图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说 书 附 图 及 摘 要 附 图 文 件 应 当 一 式 一 份 ( 表 格 可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www.sipo.gov.cn 下 载 ) 二 本 表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公 布 的 中 文 简 化 汉 字 填 写, 表 中 文 字 应 当 打 字 或 者 印 刷, 字 迹 为 黑 色 外 国 姓 地 无 统 一 译 文 时, 应 当 同 时 在 求 书 英 文 信 息 表 中 注 三 本 表 中 方 格 供 填 表 选 择 使 用, 若 有 方 格 后 所 述 内 容 的, 应 当 在 方 格 内 作 标 记 四 本 表 中 所 有 栏, 本 国 的 地 址 应 当 包 括 省 ( 自 治 区 ) 市 ( 自 治 州 ) 区 街 道 门 牌 号 码,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县 ( 自 治 县 ) 镇 ( 乡 ) 街 道 门 牌 号 码, 或 者 直 辖 市 区 街 道 门 牌 号 码 有 邮 政 信 箱 的, 可 以 按 规 定 使 用 邮 政 信 箱 外 国 的 地 址 应 当 注 国 别 市 ( 县 州 ), 并 附 具 外 文 其 中 专 利 机 构 联 系 的 应 当 符 合 邮 件 能 够 迅 速 准 确 投 递 的 要 求 五 填 表 说 1. 本 表 第 1 2 3 4 5 6 26 栏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填 写 2. 本 表 第 7 栏 应 当 简 短 准 确,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5 个 字 3. 本 表 第 8 栏 应 当 是 个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应 当 自 左 向 右 顺 序 填 写, 姓 之 间 应 当 用 分 号 隔 开 可 以 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不 公 布 其 姓 若 求 不 公 布 姓, 应 当 在 此 栏 所 填 写 的 相 应 后 面 注 ( 不 公 布 姓 ) 4. 本 表 第 9 栏 应 当 填 写 第 一 国 籍, 第 一 为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的, 应 当 同 时 填 写 居 民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5. 本 表 第 10 栏 是 个 的, 应 当 填 写 本 真 实 姓, 不 得 使 用 笔 或 者 其 他 非 正 式 的 姓 ; 是 单 位 的, 应 当 填 写 单 位 正 式 全 称, 并 与 所 使 用 的 公 章 上 的 单 位 一 致 是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的, 应 当 填 写 其 或 者 姓 地 址 组 织 机 构 码 或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是 外 国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填 写 其 姓 或 者 国 籍 或 者 注 册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经 常 居 所 地 或 者 营 业 所 所 在 地 6. 本 表 第 11 栏, 是 单 位 且 未 委 托 专 利 机 构 的, 应 当 填 写 联 系, 并 同 时 填 写 联 系 的 通 信 地 址 电 子 邮 箱 和 号 码, 联 系 只 能 填 写 一, 且 应 当 是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员 为 个 且 需 由 他 收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所 信 函 的, 也 可 以 填 写 联 系 7. 本 表 第 12 栏, 指 定 非 第 一 署 为 表 时, 应 当 在 此 栏 指 被 确 定 的 表 8. 本 表 第 13 栏, 委 托 专 利 机 构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9. 本 表 第 14 栏, 是 分 案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是 再 次 分 案 的, 还 应 当 填 写 所 针 对 的 分 案 的 号 10. 本 表 第 15 栏, 涉 及 生 物 材 料 的 专 利,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并 自 日 起 四 个 月 内 提 交 生 物 材 料 样 品 保 藏 证 和 存 活 证 11. 本 表 第 16 栏, 涉 及 核 苷 酸 或 氨 基 酸 序 列 表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12. 本 表 第 17 栏, 创 造 的 完 成 依 赖 于 遗 传 资 源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13. 本 表 第 18 栏, 要 求 外 国 或 者 本 国 优 先 权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14. 本 表 第 19 栏, 要 求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宽 限 期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并 自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提 交 证 文 件 15. 本 表 第 20 栏, 要 求 保 密 处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16. 本 表 第 21 栏, 同 日 对 同 样 的 创 造 既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又 专 利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未 作 说 的, 依 照 专 利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关 于 同 样 的 创 造 只 能 授 予 一 项 专 利 权 的 规 定 处 ( 注 : 应 当 在 同 日 提 交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文 件 ) 17. 本 表 第 22 栏, 要 求 提 前 公 布 的, 应 当 填 写 此 栏 若 填 写 此 栏, 不 需 要 再 提 交 专 利 求 提 前 公 布 声 18. 本 表 第 23 24 栏, 应 当 按 实 际 提 交 的 文 件 份 数 页 数 及 权 利 要 求 项 数 正 确 填 写 19. 本 表 第 25 栏, 委 托 专 利 机 构 的, 应 当 由 专 利 机 构 加 盖 公 章 未 委 托 专 利 机 构 的, 为 个 的 应 当 由 本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为 单 位 的 应 当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有 多 个 的 由 全 体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20. 本 表 第 8 10 18 栏,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的 内 容 填 写 不 下 时, 应 当 使 用 规 定 格 式 的 附 页 续 写
缴 费 须 知 1. 应 当 在 缴 纳 费 通 知 书 ( 或 费 用 减 缓 审 批 通 知 书 ) 中 规 定 的 缴 费 日 前 缴 纳 费 公 布 印 刷 费 和 附 加 费 要 求 优 先 权 的, 应 当 在 缴 纳 费 的 同 时 缴 纳 优 先 权 要 求 费 2. 一 件 专 利 的 权 利 要 求 ( 包 括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和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 数 量 超 过 10 项 的, 从 第 11 项 权 利 要 求 起, 每 项 权 利 要 求 增 收 附 加 费 150 元 ; 一 件 专 利 的 说 书 页 数 ( 包 括 附 图 序 列 表 ) 超 过 30 页 的, 从 第 31 页 起, 每 页 增 收 附 加 费 50 元, 超 过 300 页 的, 从 301 页 起, 每 页 增 收 附 加 费 100 元 3. 求 减 缓 费 用 的, 应 当 在 提 交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费 用 减 缓 求 书 及 相 关 证 文 件 4. 各 种 专 利 费 用 可 以 直 接 到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缴 纳, 也 可 以 通 过 邮 局 或 者 银 行 汇 付 5. 通 过 邮 局 汇 付 的, 收 款 姓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收 费 处 商 户 客 户 号 :110000860; 并 应 当 在 汇 款 单 附 言 栏 中 写 号 费 用 ( 或 简 称 ) 及 分 项 金 额 6. 通 过 银 行 汇 付 的, 户 :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知 春 路 支 行, 账 号 : 7111710182600166032; 并 应 当 在 银 行 汇 款 单 中 写 号 费 用 ( 或 简 称 ) 及 分 项 金 额 7. 对 于 只 能 采 用 电 子 联 行 汇 付 的, 应 当 向 银 行 付 电 报 费, 正 确 填 写 并 要 求 银 行 至 少 将 号 及 费 用 两 项 列 入 汇 款 单 附 言 栏 中 同 时 至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8. 应 当 正 确 填 写 号 13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 注 : 最 后 一 位 校 验 位 可 能 是 字 母 ), 小 数 点 不 需 填 写 9. 费 用 可 以 使 用 下 列 简 称 : 印 花 费 印 专 利 费 专 利 公 布 印 刷 费 文 印 专 利 实 质 审 查 费 审 专 利 复 审 费 复 专 利 登 记 费 登 著 录 事 项 变 更 费 变 优 先 权 要 求 费 优 改 正 优 先 权 要 求 求 费 改 ( 改 优 ) 恢 复 权 利 求 费 恢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求 费 无 ( 无 效 ) 延 长 费 延 权 利 要 求 附 加 费 权 ( 权 附 ) 说 书 附 加 费 说 ( 说 附 ) 专 利 年 费 滞 纳 金 滞 ( 年 滞 ) 专 利 第 N 年 年 费 年 N ( 注 :N 为 实 际 年 度, 例 如 : 专 利 第 8 年 年 费 - 年 8) 10. 费 用 通 过 邮 局 或 者 银 行 汇 付 遗 漏 必 要 缴 费 信 息 的, 可 以 在 汇 款 当 日 通 过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补 充 ( 传 真 : 010-62084312; 电 子 邮 箱 :shoufeichu@sipo.gov.cn) 补 充 完 整 缴 费 信 息 的, 以 汇 款 日 为 缴 费 日 当 日 补 充 不 完 整 而 再 次 补 充 的, 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收 到 完 整 缴 费 信 息 之 日 为 缴 费 日 补 充 缴 费 信 息 的, 应 当 提 供 邮 局 或 者 银 行 的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所 缴 费 用 的 号 ( 或 专 利 号 ) 及 各 项 费 用 的 和 金 额 同 时, 应 当 提 供 接 收 收 据 的 地 址 接 收 等 信 息 补 充 缴 费 信 息 如 不 能 提 供 邮 局 或 者 银 行 的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汇 款 日 期 汇 款 汇 款 金 额 汇 款 单 据 号 码 等 信 息 11.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缴 费 手 续 的,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汇 款 承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