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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4 号 ) 和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52 号 ) 有 关 规 定 二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考 生, 其 试 用 机 构 按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认 定 三 试 用 期 满 1 年 是 指 当 次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上 一 年 1 月 1 日 至 当 次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在 试 用 机 构 的 累 计 试 用 时 间 满 1 年 在 多 家 机 构 试 用 的, 应 当 出 具 各 试 用 机 构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考 生 报 名 后 未 按 期 完 成 试 用 的, 取 消 报 考 资 格 四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当 年 有 效 五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在 当 次 考 试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时 执 业 时 间 达 到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规 定 的, 可 以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西 医 1. 持 中 专 毕 业 证 取 得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后, 需 满 五 年 才 能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即 最 晚 2007 年 的 助 理 资 格 证 书 ), 原 则 上 注 册 满 四 年 ( 最 晚 2008 年 的 注 册 证 书 ) 2. 持 大 专 毕 业 证 书 取 得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后, 需 满 两 年 才 能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最 晚 2010 年 的 助 理 资 格 证 书 ) 原 则 上 2011 年 应 该 注 册 1

注 册 年 限 不 足 者, 持 考 点 满 足 年 限 的 证 明, 经 考 区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名 注 册 时 间 早 于 实 际 发 证 时 间 的 不 能 报 考 中 医 1. 持 中 专 毕 业 证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需 满 五 年 才 能 报 考 执 业 资 格 (07 年 以 前 取 得 助 理 资 格,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注 册 )2. 持 大 专 毕 业 证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需 满 两 年 才 能 报 考 执 业 资 格 (10 年 以 前 取 得 助 理 资 格,2011 年 12 月 31 日 前 注 册 ) 六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成 绩 当 年 有 效 七 报 考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人 取 得 学 历 的 医 学 专 业 和 与 之 相 一 致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的 医 师 资 格 其 中,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和 民 族 医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的 报 考 人 员, 按 照 取 得 学 历 的 医 学 专 业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的 医 师 资 格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的, 报 考 类 别 应 当 与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类 别 一 致 八 符 合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同 类 别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 允 许 报 考 低 级 别 ) 九 研 究 生 可 以 本 科 学 历 或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报 考, 科 学 学 位 研 究 生 不 得 以 研 究 生 学 历 报 考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举 办 的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 含 民 族 医 )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学 专 业 等 专 业 七 年 制 及 以 上 长 学 制 医 学 教 育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以 科 学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报 考 本 科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为 中 医 学 类 或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2

类 专 业 的, 可 以 本 科 学 历 或 研 究 生 学 历 报 考 以 研 究 生 学 历 报 考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十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 含 民 族 医 )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学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以 及 已 取 得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本 科 学 历 的 七 年 制 及 以 上 长 学 制 研 究 生, 取 得 本 科 学 历 后 具 有 1 年 以 上 的 临 床 实 践 训 练 经 历 的, 可 以 以 本 科 学 历 报 考 ; 在 学 期 间 不 具 备 1 年 以 上 的 临 床 实 践 训 练 经 历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在 毕 业 当 年 报 考 预 防 医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具 有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本 科 学 历, 取 得 本 科 学 历 后 具 有 1 年 以 上 的 临 床 实 践 训 练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经 历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公 共 卫 生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十 一 按 照 规 定 以 研 究 生 学 历 在 毕 业 当 年 报 考 的, 应 当 在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前 提 交 毕 业 证 书, 方 可 参 加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十 二 2001 年 9 月 1 日 前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以 及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和 本 科 毕 业 生, 毕 业 专 业 前 后 加 注 非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不 得 以 该 学 历 报 考 ;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以 该 学 历 的 毕 业 专 业 报 考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以 后 入 学, 毕 业 专 业 前 后 加 注 专 业 方 向 的 非 中 医 类 别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和 本 科 毕 业 生, 不 得 以 该 学 历 报 考 ( 按 照 规 定 由 教 育 部 审 批 的 除 外 )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以 后 2009 年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医 中 西 医 3

结 合 及 民 族 医 专 业 专 科 和 本 科 毕 业 生, 毕 业 专 业 前 后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以 该 学 历 的 毕 业 专 业 报 考 ;2009 年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及 民 族 医 专 业 专 科 和 本 科 毕 业 生, 毕 业 专 业 前 后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其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十 三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后 入 学, 经 过 教 育 部 和 卫 生 部 共 同 评 估, 并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学 历 可 以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其 中,2003 年 - 2005 年 批 准 的 学 校 及 专 业 见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高 职 高 专 医 学 教 育 有 关 信 息 的 通 知 ;2006 年 及 以 后 批 准 的 学 校 及 专 业 招 收 的 医 学 毕 业 生, 应 当 提 供 教 育 部 批 准 同 意 办 学 招 生 文 件, 方 可 以 该 学 历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十 四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西 部 地 区 23 所 学 校 ( 见 关 于 批 准 部 分 学 校 试 办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医 学 专 业 教 育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2004 15 号 )), 2004 年 至 2008 年 按 规 定 招 收 的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的 医 学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其 他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以 及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初 中 起 点 3+2 或 2+3 等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十 五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前 入 学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远 程 教 育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以 及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4

非 医 药 卫 生 类 专 科 学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可 以 以 该 学 历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后 入 学 的 上 述 毕 业 生, 其 入 学 前 已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且 所 学 专 业 与 取 得 医 师 类 别 一 致 的, 可 以 以 该 学 历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 其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时 间 同 时 应 当 满 足 执 业 医 师 法 规 定 十 六 普 招 专 科 升 本 科, 所 学 医 学 类 专 业 保 持 相 同 或 相 近 ( 同 一 类 ) 的, 可 以 以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十 七 按 照 教 育 部 2000 年 印 发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目 录 和 关 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的 原 则 意 见 规 定, 2001 年 9 月 1 日 后 入 学, 未 经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十 八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人 员, 取 得 的 医 学 成 人 中 专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十 九 2010 年 9 月 1 日 后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应 当 持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中 医 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同 意 该 学 校 举 办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其 学 历 方 可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取 得 资 格 后 限 定 到 乡 村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二 十 2001 年 9 月 1 日 至 2010 年 9 月 1 日 招 收 的 中 等 职 业 5

学 校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自 2013 年 起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2001 年 9 月 1 日 前 入 学, 以 医 师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毕 业 生,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取 得 资 格 后 不 限 制 执 业 地 点 二 十 一 外 省 中 专 问 题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入 学 时 户 籍 和 所 在 学 校 不 在 同 一 省 ( 区 市 ) 的, 需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出 具 的 跨 省 招 生 计 划, 其 学 历 方 可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跨 省 招 收 的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二 十 二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但 未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设 置 的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藏 医 蒙 医 维 医 傣 医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的 人 员,2001 年 9 月 1 日 至 2006 年 9 月 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其 学 历 可 以 作 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的 学 历 依 据 ;2006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其 学 历 不 再 作 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的 学 历 依 据 二 十 三 2007 年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等 中 医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按 照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关 于 中 等 中 医 类 专 业 招 生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厅 2007 2 号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中 等 中 医 类 专 业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中 医 药 办 人 教 发 2011 8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

二 十 四 已 获 得 临 床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医 专 业 学 历 或 者 脱 产 两 年 以 上 系 统 学 习 中 医 药 专 业 知 识 并 获 得 省 级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或 者 参 加 省 级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举 办 的 西 医 学 习 中 医 培 训 班, 并 完 成 了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取 得 相 应 证 书 的, 或 者 按 照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跟 师 学 习 满 3 年 并 取 得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出 师 证 书 的,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相 同 级 别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二 十 五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申 请 参 加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符 合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二 十 八 条 有 关 规 定 1998 年 6 月 26 日 前 取 得 有 效 行 医 资 格 的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或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相 应 的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资 格 考 核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取 得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中 医 ( 含 民 族 医 )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具 有 规 定 学 历 的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专 业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二 十 六 在 军 队 ( 含 武 警, 公 安 边 防 消 防 警 卫 部 队 ) 所 属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现 役 人 员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到 规 定 的 考 点 报 名, 并 参 加 相 应 考 试 报 名 时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军 官 证 文 职 干 部 证 士 兵 证 学 员 证 或 身 份 7

证 使 用 身 份 证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应 当 提 供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相 应 证 明 二 十 七 经 军 队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有 资 格 开 展 对 社 会 服 务 的 军 队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或 试 用 的 非 现 役 人 员, 持 所 在 军 队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可 以 到 驻 地 附 近 考 点 报 考 非 现 役 人 员 持 未 经 军 队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有 资 格 开 展 对 社 会 服 务 的 军 队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不 予 受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二 十 八 现 役 军 人 持 地 方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证 明 的, 不 予 受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二 十 九 在 执 业 医 师 法 颁 布 前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并 已 经 转 正, 但 未 取 得 医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者, 可 凭 转 正 证 明 和 转 正 后 连 续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并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申 请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在 执 业 医 师 法 颁 布 前 具 有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学 历 并 已 经 转 正, 取 得 医 士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但 未 取 得 医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者, 可 凭 医 士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和 所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连 续 从 事 医 士 业 务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医 士 业 务 工 作 时 间 和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执 业 时 间 累 计 满 五 年 的 证 明 申 请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三 十 无 规 定 学 历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取 得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学 学 历 ( 含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 后,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中 医 类 别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除 外 ) 8

三 十 一 在 医 疗 机 构 检 验 科 试 用 的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三 十 二 在 乡 级 以 上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中 工 作 的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或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三 十 三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及 外 籍 人 员 报 考 的,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三 十 四 取 得 国 外 医 学 学 历 的 中 国 大 陆 公 民 及 华 侨 归 侨, 其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及 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规 定 报 考 三 十 五 卫 生 职 业 高 中 毕 业 生 ; 基 础 医 学 类 法 医 学 类 护 理 学 类 辅 助 医 疗 类 医 学 技 术 类 等 相 关 医 学 类 和 药 学 类 医 学 管 理 类 毕 业 生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卫 生 职 工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 持 非 毕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予 受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三 十 六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三 十 七 考 生 报 名 照 片 应 当 为 近 6 个 月 内 的 2 寸 免 冠 正 面 半 身 彩 色 白 底 照 片 ( 该 照 片 同 时 用 于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制 证, 不 得 更 换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