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小 冊 子 內 容 僅 作 參 考 之 用, 詳 細 內 容 以 公 積 金 制 度 法 律 為 準 2016 年 1 月 印 刷
公 積 金 制 度 簡 介 目 錄 1. 公 積 金 制 度...3 2. 登 記...4 3. 供 款...5 4. 投 放 供 款...8 5. 註 銷 登 記...9 6. 權 益 歸 屬... 10 7. 訂 定 結 算 及 支 付... 12 8. 特 別 權 利... 16 9. 前 服 務 時 間 的 轉 化... 21 10. 供 款 人 須 知 事 項... 22 2
1. 公 積 金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公 積 金 制 度 為 一 項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公 務 人 員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按 預 設 的 供 款 率, 每 月 共 同 供 款 透 過 供 款 的 累 積 連 同 投 資 回 報, 以 作 退 休 保 障 之 用 公 積 金 制 度 由 退 休 基 金 會 負 責 管 理 及 執 行, 並 透 過 以 下 階 段 運 作 : 登 記 正 式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供 款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每 月 共 同 供 款 投 放 供 款 以 供 款 作 投 資, 賺 取 回 報 註 銷 登 記 於 確 定 終 止 職 務 時 註 銷 登 記 權 益 歸 屬 有 權 取 得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的 歸 屬 結 算 及 支 付 終 止 投 資 計 算 及 支 付 供 款 人 可 得 款 項 3
誰 可 登 記 以 下 列 形 式 聘 用 的 公 務 人 員, 可 透 過 登 記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 臨 時 或 確 定 委 任 ; 定 期 委 任 ;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獲 臨 時 或 確 定 委 任 的 公 務 人 員 屬 強 制 登 記, 登 記 由 負 責 處 理 薪 酬 的 部 門 依 職 權 辦 理 ; 以 其 他 方 式 獲 聘 的 公 務 人 員 則 屬 任 意 登 記, 即 可 選 擇 是 否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而 登 記 申 請 應 自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日 又 或 定 期 委 任 或 合 同 續 期 日 起 計 30 日 內, 以 書 面 透 過 負 責 處 理 其 薪 酬 的 部 門 向 退 休 基 金 會 提 出 誰 不 可 登 記 以 下 人 員, 不 可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登 記 的 工 作 人 員 ; 本 身 設 有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的 公 共 部 門 聘 任 的 工 作 人 員 ; 非 全 職 的 工 作 人 員 ; 公 共 企 業 或 團 體, 又 或 屬 有 公 共 資 本 的 公 司 聘 任 的 工 作 人 員 ; 法 院 及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 澳 門 特 駐 外 辦 事 處 按 駐 在 地 法 例 聘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退 休 人 員 已 將 支 付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的 責 任 轉 移 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地 方 的 退 休 人 員, 以 及 從 公 共 部 門 本 身 設 有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取 得 退 休 金 的 人 員 4 * 根 據 第 12/2015 號 法 律, 自 1/11/2015 起, 現 行 法 例 中 有 關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及 散 位 的 提 述, 均 視 為 對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提 述
3. 供 款 每 月 供 款 以 供 款 人 的 薪 酬 1 加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2 作 為 供 款 計 算 基 礎, 當 中 扣 除 供 款 人 於 不 合 理 缺 勤 期 間 所 喪 失 的 薪 酬 供 款 率 為 21%, 供 款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分 別 承 擔 7% 及 14%, 負 責 處 理 薪 酬 的 部 門 需 於 供 款 人 的 薪 酬 中 扣 繳 其 個 人 供 款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分 別 記 錄 於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供 款 僅 於 登 記 被 註 銷 才 會 終 止 特 殊 情 況 下 的 供 款 在 公 共 利 益 無 薪 假 期 間, 供 款 人 可 按 無 薪 假 開 始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作 為 基 礎, 選 擇 繼 續 供 款 3 成 為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並 屬 強 制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可 按 法 例 規 定 選 擇 繼 續 供 款 供 款 人 如 出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且 獲 保 留 原 官 職 或 職 位, 須 按 法 例 規 定 繼 續 供 款 1 指 獨 一 薪 俸 或 工 資, 但 不 包 括 以 任 何 名 義 提 供 的 津 貼 或 附 加 報 酬 等, 並 以 公 職 薪 俸 表 中 的 最 高 薪 俸 點 的 相 應 金 額 為 上 限 2 供 款 人 供 款 每 滿 5 年, 可 得 一 份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金 額 與 現 行 年 資 獎 金 相 同 3 供 款 人 須 於 無 薪 假 開 始 前 一 日 向 負 責 處 理 其 薪 酬 的 部 門 支 付 其 個 人 供 款 5
供 款 時 間 按 公 積 金 制 度 有 作 供 款 的 時 間 視 為 供 款 時 間, 其 與 供 款 人 離 職 時, 在 公 積 金 制 度 可 取 得 福 利 的 多 寡 有 直 接 關 係 供 款 時 間 按 日 計 算, 以 365 日 作 一 年 計, 並 轉 化 為 年 數 及 日 數 在 作 出 新 登 記 時, 如 前 註 銷 登 記 日 與 新 登 記 日 相 隔 不 多 於 45 日, 且 未 申 請 結 算 前 登 記 的 帳 戶, 則 前 供 款 時 間 計 入 新 登 記 後 的 供 款 時 間 內 前 服 務 時 間 的 確 認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供 款 人, 可 透 過 部 門 向 退 休 基 金 會 申 請 確 認 其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前, 在 本 澳 各 公 共 部 門 連 續 或 間 斷 提 供 服 務 4 的 所 有 時 間 獲 確 認 的 服 務 時 間 視 為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時 間, 但 不 得 用 作 計 算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有 關 確 認 應 在 登 記 獲 批 准 之 日 起 計 1 年 內 申 請 4 第 8/2006 號 法 律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指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間 除 外 6
例 1 一 名 供 款 人 申 請 確 認 下 列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其 在 各 公 共 部 門 以 不 同 聘 任 形 式 提 供 服 務 的 所 有 時 間 以 散 位 合 同, 任 職 旅 遊 局 :5 年 115 日 ( 獲 確 認 )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任 職 澳 門 大 學 :3 年 182 日 ( 不 獲 確 認 )*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任 職 財 政 局 ** :1 年 3 日 ( 獲 確 認 ) 獲 確 認 的 服 務 時 間 為 6 年 118 日 * 因 其 工 作 部 門 已 設 有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 沒 有 向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供 款 在 每 年 一 月 底 前, 公 共 部 門 須 編 製 截 至 上 年 底 的 供 款 時 間 年 表, 並 張 貼 在 部 門 內 方 便 查 閱 的 地 方, 以 及 應 將 此 事 通 知 所 有 供 款 人, 以 便 讓 其 知 悉 供 款 時 間 長 短 倘 發 現 該 年 表 中 有 錯 漏 或 不 當 等 情 況, 供 款 人 可 於 上 述 通 知 日 起 計 30 日 內, 提 出 聲 明 異 議 7
4. 投 放 供 款 供 款 人 須 為 供 款 的 投 放 作 選 擇 投 放 供 款 的 選 擇 包 括 不 同 風 險 程 度 的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退 休 基 金 會 收 到 供 款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後, 替 供 款 人 認 購 其 所 選 擇 的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的 出 資 單 位 供 款 人 每 年 均 可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轉 換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以 建 立 符 合 個 人 情 況 的 組 合 ; 如 供 款 人 不 作 轉 換, 則 其 投 放 供 款 狀 況 不 作 任 何 改 變 此 外, 供 款 人 將 定 期 獲 得 供 款 運 用 及 帳 戶 累 積 結 餘 的 資 料, 以 協 助 了 解 供 款 帳 戶 的 詳 情 8
5. 註 銷 登 記 供 款 人 離 職 時, 其 於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登 記 將 自 動 註 銷, 當 中 包 括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確 定 終 止 職 務 : 年 滿 65 歲 5 ; 達 到 因 病 缺 勤 上 限 ; 被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因 公 意 外 或 致 病,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引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被 撤 職 或 被 合 理 解 僱 6 ; 因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而 終 止 擔 任 職 務 ; 死 亡 此 外, 當 供 款 人 轉 為 處 於 不 可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狀 況 時, 其 登 記 亦 將 自 動 註 銷 5 其 他 法 規 另 訂 年 齡 上 限 者 除 外 6 因 可 歸 責 於 其 本 人 的 事 實 而 被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以 合 理 理 由 解 僱 9
6. 權 益 歸 屬 權 益 歸 屬 是 指 當 註 銷 登 記 時, 供 款 人 按 累 積 供 款 時 間, 有 權 取 得 其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7 的 歸 屬, 並 以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表 示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權 益 歸 屬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的 結 餘,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皆 全 部 歸 屬 於 供 款 人, 即 歸 屬 比 率 為 100%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權 益 歸 屬 一 般 情 況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歸 屬 按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計 得 ( 例 2 情 況 一 ), 該 比 率 按 照 供 款 年 數 加 以 確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表 供 款 時 間 權 益 歸 屬 供 款 時 間 權 益 歸 屬 ( 整 年 數 ) 比 率 ( 整 年 數 ) 比 率 少 於 5 年 0% 19 年 82% 5 至 少 於 10 年 25% 20 年 85% 10 至 少 於 15 年 50% 21 年 88% 15 年 70% 22 年 91% 16 年 73% 23 年 94% 17 年 76% 24 年 97% 18 年 79% 25 年 或 以 上 100% 7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供 款 及 由 投 放 供 款 而 取 得 的 回 報 不 可 查 封 10
特 別 情 況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註 銷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不 論 供 款 時 間 長 短,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全 部 結 餘 ( 例 2 情 況 二 ): 達 到 因 病 缺 勤 上 限 ; 被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因 公 意 外 或 致 病,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死 亡 如 供 款 人 基 於 被 撤 職 或 被 合 理 解 僱 8 而 註 銷 登 記, 不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的 任 何 結 餘 ; 但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15 年 者,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中 按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計 得 的 一 半 ( 例 2 情 況 三 ) 如 供 款 人 因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而 註 銷 登 記, 不 論 其 供 款 時 間 長 短,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中 按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計 得 的 一 半 ( 例 2 情 況 三 ) 8 因 可 歸 責 於 其 本 人 的 事 實 而 被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以 合 理 理 由 解 僱 11
7. 訂 定 結 算 及 支 付 訂 定 是 確 定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時 在 公 積 金 制 度 所 有 帳 戶 中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並 以 該 比 率 計 算 其 在 各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可 獲 歸 屬 的 出 資 單 位 總 數 退 休 基 金 會 須 於 收 到 供 款 人 所 屬 部 門 提 供 的 註 銷 登 記 資 料 後 10 個 工 作 日 內 組 成 卷 宗 上 呈 監 督 實 體, 由 監 督 實 體 以 批 示 訂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並 將 有 關 批 示 摘 錄 公 佈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在 註 銷 登 記 日, 如 供 款 人 以 嫌 疑 人 身 份 參 與 的 紀 律 程 序 尚 未 完 結, 則 中 止 訂 定 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內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直 至 有 確 定 性 決 定 為 止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時, 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的 歸 屬 比 率, 除 了 由 其 供 款 時 間 決 定 外, 還 視 乎 其 不 同 的 離 職 情 況 而 定, 並 按 該 比 率 計 算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現 舉 例 說 明 : 例 2 一 名 擁 有 20 年 180 日 供 款 時 間 的 供 款 人, 其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組 合 中 有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而 離 職 時 其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的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分 別 為 :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單 位 數 目 26,000 52,000 78,000 12
情 況 一 : 供 款 人 主 動 離 職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52,000 78,000 歸 屬 比 率 100% 85%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5,100 8,1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44,200 70,200 供 款 時 間 ( 整 年 數 )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19 年 82% 20 年 85% 21 年 88% 即 供 款 人 可 獲 得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8,100 單 位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70,200 單 位 情 況 二 : 供 款 人 因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離 職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52,000 78,000 歸 屬 比 率 100% 100%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52,000 78,000 即 供 款 人 可 獲 得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9,000 單 位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78,000 單 位 情 況 三 : 供 款 人 被 撤 職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銀 行 存 款 投 資 基 金 組 合 3,000 6,000 9,000 歸 屬 比 率 26,000 100% 52,000 85% 78,000 歸 屬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銀 行 存 款 投 資 基 金 組 合 3,000 5,100 8,100 可 得 部 分 26,000 100% 44,200 50% 70,200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環 球 債 券 銀 行 存 款 投 資 基 金 組 合 3,000 2,550 5,550 26,000 22,100 48,100 即 供 款 人 可 獲 得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5,550 單 位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48,100 單 位 13
結 算 結 算 程 序 包 括 終 止 供 款 人 的 相 關 投 資 及 確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而 確 定 供 款 人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的 公 式 為 : * 申 請 結 算 單 位 數 目 x 贖 回 日 單 位 價 格 x 兌 換 率 * 只 適 用 於 以 美 元 報 價 的 單 位 價 格 供 款 人 可 自 訂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之 批 示 摘 錄 公 佈 日 起 計 5 年 內 9, 向 退 休 基 金 會 提 出 結 算 所 有 帳 戶 或 最 多 分 3 次 結 算 帳 戶 的 申 請, 即 供 款 人 可 選 擇 一 次 全 部 贖 回 或 分 次 逐 步 贖 回 其 獲 訂 定 有 權 取 得 的 單 位, 並 按 上 述 公 式 確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當 期 限 屆 滿 後, 如 仍 未 接 獲 結 算 所 有 帳 戶 的 申 請, 退 休 基 金 會 須 依 職 權 對 有 關 帳 戶 進 行 結 算 9 在 5 年 結 算 期 內, 供 款 人 不 得 改 變 供 款 投 放 的 選 擇 14
支 付 供 款 人 在 結 算 後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自 確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金 額 之 批 示 日 起 計 5 個 工 作 日 內, 由 退 休 基 金 會 一 次 付 清 如 供 款 人 未 清 繳 結 欠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或 公 共 實 體 的 已 到 期 債 務, 退 休 基 金 會 將 中 止 支 付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直 至 全 部 清 繳 為 止 在 供 款 人 死 亡 的 情 況 下,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計 入 其 遺 產 內 權 利 的 時 效 自 確 定 供 款 人 有 權 取 得 的 金 額 之 批 示 日 起 計 10 年 不 收 取 有 關 款 項, 將 導 致 該 權 利 喪 失 15
8. 特 別 權 利 選 擇 權 如 供 款 人 因 公 意 外 或 致 病,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可 選 擇 每 月 收 取 退 休 金 以 取 代 收 取 公 積 金 制 度 下 享 有 的 權 利 10 如 供 款 人 因 上 述 原 因 死 亡 且 未 作 選 擇, 則 可 依 次 序 由 下 列 人 士 選 擇 每 月 收 取 撫 卹 金 : 供 款 人 的 配 偶 ; 供 款 人 經 健 康 檢 查 委 員 會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無 工 作 能 力 的 子 女 ; 獲 賦 予 取 得 家 庭 津 貼 權 利 的 供 款 人 子 女 ; 獲 賦 予 取 得 家 庭 津 貼 權 利 的 供 款 人 的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 被 等 同 為 供 款 人 配 偶 之 人 退 休 金 相 等 於 供 款 人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11, 撫 卹 金 則 為 退 休 金 的 70% 上 述 定 期 金 不 包 括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權 利 人 亦 有 權 按 適 用 法 例 的 規 定, 取 得 相 關 津 貼 及 福 利 如 在 同 一 序 列 中 有 超 過 一 名 權 利 人, 只 要 其 中 一 人 選 擇 收 取 撫 卹 金, 則 該 選 擇 適 用 於 其 餘 的 權 利 人 供 款 人 或 權 利 人 應 自 註 銷 登 記 日 起 計 90 日 內 作 出 選 擇 ; 如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日 後 死 亡, 則 該 期 限 自 供 款 人 死 亡 日 起 計 10 及 倘 有 的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11 以 公 職 薪 俸 表 中 的 最 高 薪 俸 點 的 相 應 金 額 為 上 限 16
例 3 一 名 第 三 職 階 特 級 技 術 輔 導 員, 因 公 意 外 而 引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或 殉 職 ) 其 薪 酬 及 供 款 帳 戶 資 料 如 下 :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 $26,660.00 (430 x 62.00) 供 款 時 間 : 20 年 280 日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市 值 : $1,850,000.00 選 擇 1 收 取 公 積 金 制 度 下 的 權 益 = $1,850,000.00 選 擇 2 每 月 收 取 退 休 金 ( 或 撫 卹 金 ) 退 休 金 (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 430 點 x 62.00 撫 卹 金 ( 殉 職 ) = 430 點 x 70 % = 301 點 305 點 = 305 x 62.00 金 額 = $26,660.00 金 額 = $18,910.00 17
衛 生 護 理 權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註 銷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可 保 留 其 離 職 時 已 享 有 的 衛 生 護 理 權 : 在 註 銷 登 記 日 年 滿 50 歲 且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25 年 ;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15 年, 且 : 年 滿 65 歲 12 ; 或 達 到 因 病 缺 勤 上 限 ; 或 被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或 死 亡 因 公 意 外 致 病 或 死 亡,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引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或 死 亡 上 述 供 款 人 的 配 偶 尊 親 屬 及 卑 親 屬, 亦 可 按 法 例 規 定 取 得 衛 生 護 理 為 取 得 衛 生 護 理, 須 向 衛 生 局 以 供 款 人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為 計 算 基 礎, 支 付 月 供 款 12 其 他 法 規 另 訂 年 齡 上 限 者 除 外 18
租 賃 房 屋 權 註 銷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倘 符 合 保 留 衛 生 護 理 權 的 條 件, 並 於 註 銷 登 記 日 仍 租 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房 屋, 可 保 留 其 租 賃 房 屋 的 權 利 租 金 以 供 款 人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為 計 算 基 礎 租 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房 屋 者 須 將 租 金 交 予 財 政 局, 租 賃 公 共 實 體 房 屋 者 則 交 予 該 實 體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公 積 金 制 度 為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設 立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 保 安 部 隊 軍 事 化 人 員 ; 刑 事 偵 查 員 ; 助 理 刑 事 偵 查 員 ; 監 獄 監 管 人 員 ; 海 關 關 員 為 取 得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時 須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條 件 : 非 因 紀 律 制 度 或 刑 法 的 規 定 被 撤 職 或 確 定 終 止 職 務 ; 年 滿 50 歲 ; 具 備 上 述 身 份 的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25 年 P = A x 2% P -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 A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計, 供 款 人 在 具 備 上 述 身 份 的 供 款 期 間 內, 收 取 的 薪 酬 及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的 累 計 總 額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的 支 付 自 確 定 供 款 人 有 權 取 得 上 述 獎 勵 金 之 批 示 摘 錄 公 佈 後, 由 本 會 一 次 付 清 19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人 須 在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登 記, 而 有 關 登 錄 手 續 及 繳 納 供 款 則 由 負 責 處 理 其 薪 酬 的 公 共 部 門 辦 理 因 在 職 時 意 外 而 缺 勤 現 行 公 職 法 例 所 定 的 因 在 職 時 意 外 而 缺 勤 制 度, 適 用 於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人 20
9. 前 服 務 時 間 的 轉 化 已 註 銷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登 記 的 前 會 員, 且 仍 有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服 務 時 間, 如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可 透 過 所 屬 部 門 向 退 休 1) 基 金 會 申 請 將 前 服 務 時 間 轉 化 轉 化 將 視 乎 註 銷 日 期 而 異, 具 體 情 況 如 下 表 所 示 : 將 前 服 務 時 間 於 1/1/2007 於 1/1/2007 轉 化 為 之 前 或 以 後 申 請 期 限 1) 註 銷 登 記 1) 註 銷 登 記 公 積 金 供 款 時 間 取 得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的 時 間 於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時 一 併 提 出 移 轉 價 值 2) 於 具 備 重 新 登 記 的 條 件 時 提 出 註 : 1) 註 銷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登 記 2) 須 符 合 重 新 加 入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條 件 21
10. 供 款 人 須 知 事 項 為 更 好 地 保 障 個 人 在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權 利, 供 款 人 應 : 留 意 及 遵 守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各 項 期 限 ; 於 登 記 表 格 上, 一 併 填 妥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的 選 擇 ; 若 須 作 轉 換, 應 按 時 遞 交 轉 換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聲 明 書 ; 詳 細 閱 讀 退 休 基 金 會 定 期 提 供 的 週 年 權 益 投 放 資 料 及 帳 戶 明 細 等 文 件 和 透 過 網 頁 查 閱 所 有 帳 戶 的 相 關 資 料, 以 了 解 供 款 帳 戶 的 最 新 狀 況 ; 參 加 退 休 基 金 會 為 供 款 人 定 期 舉 辦 的 講 解 會, 以 掌 握 市 場 資 訊 及 認 識 相 關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 留 意 退 休 基 金 會 透 過 各 部 門 或 網 頁 發 放 的 最 新 消 息 及 資 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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