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小 冊 子 內 容 僅 作 參 考 之 用, 詳 細 內 容 以 公 積 金 制 度 法 律 為 準 2016 年 1 月 印 刷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ch07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BOT_BS_audited_96

簽 呈

6-1-1極限的概念

xls

PURPOSE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T????????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1公告[1].rtf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瑞興銀行

DOM Pamphlet (CHI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投影片 1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4D F736F F 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 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教育實習問與答: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一、 資格條件: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untitled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譯本)

BSP 烤箱 - 封面-2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章節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目 錄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交 所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結 算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表 明 概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者制度」簡介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Transcription:

本 小 冊 子 內 容 僅 作 參 考 之 用, 詳 細 內 容 以 公 積 金 制 度 法 律 為 準 2016 年 1 月 印 刷

公 積 金 制 度 簡 介 目 錄 1. 公 積 金 制 度...3 2. 登 記...4 3. 供 款...5 4. 投 放 供 款...8 5. 註 銷 登 記...9 6. 權 益 歸 屬... 10 7. 訂 定 結 算 及 支 付... 12 8. 特 別 權 利... 16 9. 前 服 務 時 間 的 轉 化... 21 10. 供 款 人 須 知 事 項... 22 2

1. 公 積 金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公 積 金 制 度 為 一 項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公 務 人 員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按 預 設 的 供 款 率, 每 月 共 同 供 款 透 過 供 款 的 累 積 連 同 投 資 回 報, 以 作 退 休 保 障 之 用 公 積 金 制 度 由 退 休 基 金 會 負 責 管 理 及 執 行, 並 透 過 以 下 階 段 運 作 : 登 記 正 式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供 款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每 月 共 同 供 款 投 放 供 款 以 供 款 作 投 資, 賺 取 回 報 註 銷 登 記 於 確 定 終 止 職 務 時 註 銷 登 記 權 益 歸 屬 有 權 取 得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的 歸 屬 結 算 及 支 付 終 止 投 資 計 算 及 支 付 供 款 人 可 得 款 項 3

誰 可 登 記 以 下 列 形 式 聘 用 的 公 務 人 員, 可 透 過 登 記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 臨 時 或 確 定 委 任 ; 定 期 委 任 ;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獲 臨 時 或 確 定 委 任 的 公 務 人 員 屬 強 制 登 記, 登 記 由 負 責 處 理 薪 酬 的 部 門 依 職 權 辦 理 ; 以 其 他 方 式 獲 聘 的 公 務 人 員 則 屬 任 意 登 記, 即 可 選 擇 是 否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而 登 記 申 請 應 自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日 又 或 定 期 委 任 或 合 同 續 期 日 起 計 30 日 內, 以 書 面 透 過 負 責 處 理 其 薪 酬 的 部 門 向 退 休 基 金 會 提 出 誰 不 可 登 記 以 下 人 員, 不 可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登 記 的 工 作 人 員 ; 本 身 設 有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的 公 共 部 門 聘 任 的 工 作 人 員 ; 非 全 職 的 工 作 人 員 ; 公 共 企 業 或 團 體, 又 或 屬 有 公 共 資 本 的 公 司 聘 任 的 工 作 人 員 ; 法 院 及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 澳 門 特 駐 外 辦 事 處 按 駐 在 地 法 例 聘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退 休 人 員 已 將 支 付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的 責 任 轉 移 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地 方 的 退 休 人 員, 以 及 從 公 共 部 門 本 身 設 有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取 得 退 休 金 的 人 員 4 * 根 據 第 12/2015 號 法 律, 自 1/11/2015 起, 現 行 法 例 中 有 關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及 散 位 的 提 述, 均 視 為 對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提 述

3. 供 款 每 月 供 款 以 供 款 人 的 薪 酬 1 加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2 作 為 供 款 計 算 基 礎, 當 中 扣 除 供 款 人 於 不 合 理 缺 勤 期 間 所 喪 失 的 薪 酬 供 款 率 為 21%, 供 款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分 別 承 擔 7% 及 14%, 負 責 處 理 薪 酬 的 部 門 需 於 供 款 人 的 薪 酬 中 扣 繳 其 個 人 供 款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分 別 記 錄 於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供 款 僅 於 登 記 被 註 銷 才 會 終 止 特 殊 情 況 下 的 供 款 在 公 共 利 益 無 薪 假 期 間, 供 款 人 可 按 無 薪 假 開 始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作 為 基 礎, 選 擇 繼 續 供 款 3 成 為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並 屬 強 制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可 按 法 例 規 定 選 擇 繼 續 供 款 供 款 人 如 出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且 獲 保 留 原 官 職 或 職 位, 須 按 法 例 規 定 繼 續 供 款 1 指 獨 一 薪 俸 或 工 資, 但 不 包 括 以 任 何 名 義 提 供 的 津 貼 或 附 加 報 酬 等, 並 以 公 職 薪 俸 表 中 的 最 高 薪 俸 點 的 相 應 金 額 為 上 限 2 供 款 人 供 款 每 滿 5 年, 可 得 一 份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金 額 與 現 行 年 資 獎 金 相 同 3 供 款 人 須 於 無 薪 假 開 始 前 一 日 向 負 責 處 理 其 薪 酬 的 部 門 支 付 其 個 人 供 款 5

供 款 時 間 按 公 積 金 制 度 有 作 供 款 的 時 間 視 為 供 款 時 間, 其 與 供 款 人 離 職 時, 在 公 積 金 制 度 可 取 得 福 利 的 多 寡 有 直 接 關 係 供 款 時 間 按 日 計 算, 以 365 日 作 一 年 計, 並 轉 化 為 年 數 及 日 數 在 作 出 新 登 記 時, 如 前 註 銷 登 記 日 與 新 登 記 日 相 隔 不 多 於 45 日, 且 未 申 請 結 算 前 登 記 的 帳 戶, 則 前 供 款 時 間 計 入 新 登 記 後 的 供 款 時 間 內 前 服 務 時 間 的 確 認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供 款 人, 可 透 過 部 門 向 退 休 基 金 會 申 請 確 認 其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前, 在 本 澳 各 公 共 部 門 連 續 或 間 斷 提 供 服 務 4 的 所 有 時 間 獲 確 認 的 服 務 時 間 視 為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時 間, 但 不 得 用 作 計 算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有 關 確 認 應 在 登 記 獲 批 准 之 日 起 計 1 年 內 申 請 4 第 8/2006 號 法 律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指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間 除 外 6

例 1 一 名 供 款 人 申 請 確 認 下 列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其 在 各 公 共 部 門 以 不 同 聘 任 形 式 提 供 服 務 的 所 有 時 間 以 散 位 合 同, 任 職 旅 遊 局 :5 年 115 日 ( 獲 確 認 )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任 職 澳 門 大 學 :3 年 182 日 ( 不 獲 確 認 )*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任 職 財 政 局 ** :1 年 3 日 ( 獲 確 認 ) 獲 確 認 的 服 務 時 間 為 6 年 118 日 * 因 其 工 作 部 門 已 設 有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 沒 有 向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供 款 在 每 年 一 月 底 前, 公 共 部 門 須 編 製 截 至 上 年 底 的 供 款 時 間 年 表, 並 張 貼 在 部 門 內 方 便 查 閱 的 地 方, 以 及 應 將 此 事 通 知 所 有 供 款 人, 以 便 讓 其 知 悉 供 款 時 間 長 短 倘 發 現 該 年 表 中 有 錯 漏 或 不 當 等 情 況, 供 款 人 可 於 上 述 通 知 日 起 計 30 日 內, 提 出 聲 明 異 議 7

4. 投 放 供 款 供 款 人 須 為 供 款 的 投 放 作 選 擇 投 放 供 款 的 選 擇 包 括 不 同 風 險 程 度 的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退 休 基 金 會 收 到 供 款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後, 替 供 款 人 認 購 其 所 選 擇 的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的 出 資 單 位 供 款 人 每 年 均 可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轉 換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以 建 立 符 合 個 人 情 況 的 組 合 ; 如 供 款 人 不 作 轉 換, 則 其 投 放 供 款 狀 況 不 作 任 何 改 變 此 外, 供 款 人 將 定 期 獲 得 供 款 運 用 及 帳 戶 累 積 結 餘 的 資 料, 以 協 助 了 解 供 款 帳 戶 的 詳 情 8

5. 註 銷 登 記 供 款 人 離 職 時, 其 於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登 記 將 自 動 註 銷, 當 中 包 括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確 定 終 止 職 務 : 年 滿 65 歲 5 ; 達 到 因 病 缺 勤 上 限 ; 被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因 公 意 外 或 致 病,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引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被 撤 職 或 被 合 理 解 僱 6 ; 因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而 終 止 擔 任 職 務 ; 死 亡 此 外, 當 供 款 人 轉 為 處 於 不 可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狀 況 時, 其 登 記 亦 將 自 動 註 銷 5 其 他 法 規 另 訂 年 齡 上 限 者 除 外 6 因 可 歸 責 於 其 本 人 的 事 實 而 被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以 合 理 理 由 解 僱 9

6. 權 益 歸 屬 權 益 歸 屬 是 指 當 註 銷 登 記 時, 供 款 人 按 累 積 供 款 時 間, 有 權 取 得 其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7 的 歸 屬, 並 以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表 示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權 益 歸 屬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的 結 餘,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皆 全 部 歸 屬 於 供 款 人, 即 歸 屬 比 率 為 100%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權 益 歸 屬 一 般 情 況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歸 屬 按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計 得 ( 例 2 情 況 一 ), 該 比 率 按 照 供 款 年 數 加 以 確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表 供 款 時 間 權 益 歸 屬 供 款 時 間 權 益 歸 屬 ( 整 年 數 ) 比 率 ( 整 年 數 ) 比 率 少 於 5 年 0% 19 年 82% 5 至 少 於 10 年 25% 20 年 85% 10 至 少 於 15 年 50% 21 年 88% 15 年 70% 22 年 91% 16 年 73% 23 年 94% 17 年 76% 24 年 97% 18 年 79% 25 年 或 以 上 100% 7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供 款 及 由 投 放 供 款 而 取 得 的 回 報 不 可 查 封 10

特 別 情 況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註 銷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不 論 供 款 時 間 長 短,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全 部 結 餘 ( 例 2 情 況 二 ): 達 到 因 病 缺 勤 上 限 ; 被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因 公 意 外 或 致 病,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死 亡 如 供 款 人 基 於 被 撤 職 或 被 合 理 解 僱 8 而 註 銷 登 記, 不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的 任 何 結 餘 ; 但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15 年 者,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中 按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計 得 的 一 半 ( 例 2 情 況 三 ) 如 供 款 人 因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而 註 銷 登 記, 不 論 其 供 款 時 間 長 短, 可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中 按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計 得 的 一 半 ( 例 2 情 況 三 ) 8 因 可 歸 責 於 其 本 人 的 事 實 而 被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以 合 理 理 由 解 僱 11

7. 訂 定 結 算 及 支 付 訂 定 是 確 定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時 在 公 積 金 制 度 所 有 帳 戶 中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並 以 該 比 率 計 算 其 在 各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可 獲 歸 屬 的 出 資 單 位 總 數 退 休 基 金 會 須 於 收 到 供 款 人 所 屬 部 門 提 供 的 註 銷 登 記 資 料 後 10 個 工 作 日 內 組 成 卷 宗 上 呈 監 督 實 體, 由 監 督 實 體 以 批 示 訂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並 將 有 關 批 示 摘 錄 公 佈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在 註 銷 登 記 日, 如 供 款 人 以 嫌 疑 人 身 份 參 與 的 紀 律 程 序 尚 未 完 結, 則 中 止 訂 定 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內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直 至 有 確 定 性 決 定 為 止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時, 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的 歸 屬 比 率, 除 了 由 其 供 款 時 間 決 定 外, 還 視 乎 其 不 同 的 離 職 情 況 而 定, 並 按 該 比 率 計 算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現 舉 例 說 明 : 例 2 一 名 擁 有 20 年 180 日 供 款 時 間 的 供 款 人, 其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組 合 中 有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而 離 職 時 其 個 人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的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分 別 為 :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單 位 數 目 26,000 52,000 78,000 12

情 況 一 : 供 款 人 主 動 離 職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52,000 78,000 歸 屬 比 率 100% 85%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5,100 8,1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44,200 70,200 供 款 時 間 ( 整 年 數 )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19 年 82% 20 年 85% 21 年 88% 即 供 款 人 可 獲 得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8,100 單 位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70,200 單 位 情 況 二 : 供 款 人 因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離 職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52,000 78,000 歸 屬 比 率 100% 100%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3,000 6,000 9,000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26,000 52,000 78,000 即 供 款 人 可 獲 得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9,000 單 位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78,000 單 位 情 況 三 : 供 款 人 被 撤 職 帳 戶 類 別 個 人 供 款 帳 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供 款 帳 戶 總 數 單 位 數 目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銀 行 存 款 投 資 基 金 組 合 3,000 6,000 9,000 歸 屬 比 率 26,000 100% 52,000 85% 78,000 歸 屬 結 餘 環 球 債 券 銀 行 存 款 投 資 基 金 組 合 3,000 5,100 8,100 可 得 部 分 26,000 100% 44,200 50% 70,200 獲 歸 屬 的 單 位 數 目 環 球 債 券 銀 行 存 款 投 資 基 金 組 合 3,000 2,550 5,550 26,000 22,100 48,100 即 供 款 人 可 獲 得 環 球 債 券 投 資 基 金 5,550 單 位 及 銀 行 存 款 組 合 48,100 單 位 13

結 算 結 算 程 序 包 括 終 止 供 款 人 的 相 關 投 資 及 確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而 確 定 供 款 人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的 公 式 為 : * 申 請 結 算 單 位 數 目 x 贖 回 日 單 位 價 格 x 兌 換 率 * 只 適 用 於 以 美 元 報 價 的 單 位 價 格 供 款 人 可 自 訂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權 益 歸 屬 比 率 之 批 示 摘 錄 公 佈 日 起 計 5 年 內 9, 向 退 休 基 金 會 提 出 結 算 所 有 帳 戶 或 最 多 分 3 次 結 算 帳 戶 的 申 請, 即 供 款 人 可 選 擇 一 次 全 部 贖 回 或 分 次 逐 步 贖 回 其 獲 訂 定 有 權 取 得 的 單 位, 並 按 上 述 公 式 確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當 期 限 屆 滿 後, 如 仍 未 接 獲 結 算 所 有 帳 戶 的 申 請, 退 休 基 金 會 須 依 職 權 對 有 關 帳 戶 進 行 結 算 9 在 5 年 結 算 期 內, 供 款 人 不 得 改 變 供 款 投 放 的 選 擇 14

支 付 供 款 人 在 結 算 後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自 確 定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金 額 之 批 示 日 起 計 5 個 工 作 日 內, 由 退 休 基 金 會 一 次 付 清 如 供 款 人 未 清 繳 結 欠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或 公 共 實 體 的 已 到 期 債 務, 退 休 基 金 會 將 中 止 支 付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直 至 全 部 清 繳 為 止 在 供 款 人 死 亡 的 情 況 下, 其 有 權 取 得 的 款 項, 計 入 其 遺 產 內 權 利 的 時 效 自 確 定 供 款 人 有 權 取 得 的 金 額 之 批 示 日 起 計 10 年 不 收 取 有 關 款 項, 將 導 致 該 權 利 喪 失 15

8. 特 別 權 利 選 擇 權 如 供 款 人 因 公 意 外 或 致 病,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可 選 擇 每 月 收 取 退 休 金 以 取 代 收 取 公 積 金 制 度 下 享 有 的 權 利 10 如 供 款 人 因 上 述 原 因 死 亡 且 未 作 選 擇, 則 可 依 次 序 由 下 列 人 士 選 擇 每 月 收 取 撫 卹 金 : 供 款 人 的 配 偶 ; 供 款 人 經 健 康 檢 查 委 員 會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無 工 作 能 力 的 子 女 ; 獲 賦 予 取 得 家 庭 津 貼 權 利 的 供 款 人 子 女 ; 獲 賦 予 取 得 家 庭 津 貼 權 利 的 供 款 人 的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 被 等 同 為 供 款 人 配 偶 之 人 退 休 金 相 等 於 供 款 人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11, 撫 卹 金 則 為 退 休 金 的 70% 上 述 定 期 金 不 包 括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權 利 人 亦 有 權 按 適 用 法 例 的 規 定, 取 得 相 關 津 貼 及 福 利 如 在 同 一 序 列 中 有 超 過 一 名 權 利 人, 只 要 其 中 一 人 選 擇 收 取 撫 卹 金, 則 該 選 擇 適 用 於 其 餘 的 權 利 人 供 款 人 或 權 利 人 應 自 註 銷 登 記 日 起 計 90 日 內 作 出 選 擇 ; 如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日 後 死 亡, 則 該 期 限 自 供 款 人 死 亡 日 起 計 10 及 倘 有 的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11 以 公 職 薪 俸 表 中 的 最 高 薪 俸 點 的 相 應 金 額 為 上 限 16

例 3 一 名 第 三 職 階 特 級 技 術 輔 導 員, 因 公 意 外 而 引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或 殉 職 ) 其 薪 酬 及 供 款 帳 戶 資 料 如 下 :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 $26,660.00 (430 x 62.00) 供 款 時 間 : 20 年 280 日 供 款 帳 戶 結 餘 市 值 : $1,850,000.00 選 擇 1 收 取 公 積 金 制 度 下 的 權 益 = $1,850,000.00 選 擇 2 每 月 收 取 退 休 金 ( 或 撫 卹 金 ) 退 休 金 (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 430 點 x 62.00 撫 卹 金 ( 殉 職 ) = 430 點 x 70 % = 301 點 305 點 = 305 x 62.00 金 額 = $26,660.00 金 額 = $18,910.00 17

衛 生 護 理 權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註 銷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可 保 留 其 離 職 時 已 享 有 的 衛 生 護 理 權 : 在 註 銷 登 記 日 年 滿 50 歲 且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25 年 ;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15 年, 且 : 年 滿 65 歲 12 ; 或 達 到 因 病 缺 勤 上 限 ; 或 被 宣 告 為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或 死 亡 因 公 意 外 致 病 或 死 亡, 又 或 因 作 出 人 道 行 為 或 為 社 會 奉 獻, 而 引 致 長 期 絕 對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或 死 亡 上 述 供 款 人 的 配 偶 尊 親 屬 及 卑 親 屬, 亦 可 按 法 例 規 定 取 得 衛 生 護 理 為 取 得 衛 生 護 理, 須 向 衛 生 局 以 供 款 人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為 計 算 基 礎, 支 付 月 供 款 12 其 他 法 規 另 訂 年 齡 上 限 者 除 外 18

租 賃 房 屋 權 註 銷 登 記 的 供 款 人 倘 符 合 保 留 衛 生 護 理 權 的 條 件, 並 於 註 銷 登 記 日 仍 租 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房 屋, 可 保 留 其 租 賃 房 屋 的 權 利 租 金 以 供 款 人 在 註 銷 登 記 前 一 日 的 月 薪 酬 為 計 算 基 礎 租 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房 屋 者 須 將 租 金 交 予 財 政 局, 租 賃 公 共 實 體 房 屋 者 則 交 予 該 實 體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公 積 金 制 度 為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設 立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 保 安 部 隊 軍 事 化 人 員 ; 刑 事 偵 查 員 ; 助 理 刑 事 偵 查 員 ; 監 獄 監 管 人 員 ; 海 關 關 員 為 取 得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供 款 人 於 註 銷 登 記 時 須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條 件 : 非 因 紀 律 制 度 或 刑 法 的 規 定 被 撤 職 或 確 定 終 止 職 務 ; 年 滿 50 歲 ; 具 備 上 述 身 份 的 供 款 時 間 不 少 於 25 年 P = A x 2% P -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 A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計, 供 款 人 在 具 備 上 述 身 份 的 供 款 期 間 內, 收 取 的 薪 酬 及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的 累 計 總 額 長 期 服 務 獎 勵 金 的 支 付 自 確 定 供 款 人 有 權 取 得 上 述 獎 勵 金 之 批 示 摘 錄 公 佈 後, 由 本 會 一 次 付 清 19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人 須 在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登 記, 而 有 關 登 錄 手 續 及 繳 納 供 款 則 由 負 責 處 理 其 薪 酬 的 公 共 部 門 辦 理 因 在 職 時 意 外 而 缺 勤 現 行 公 職 法 例 所 定 的 因 在 職 時 意 外 而 缺 勤 制 度, 適 用 於 公 積 金 制 度 供 款 人 20

9. 前 服 務 時 間 的 轉 化 已 註 銷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登 記 的 前 會 員, 且 仍 有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服 務 時 間, 如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可 透 過 所 屬 部 門 向 退 休 1) 基 金 會 申 請 將 前 服 務 時 間 轉 化 轉 化 將 視 乎 註 銷 日 期 而 異, 具 體 情 況 如 下 表 所 示 : 將 前 服 務 時 間 於 1/1/2007 於 1/1/2007 轉 化 為 之 前 或 以 後 申 請 期 限 1) 註 銷 登 記 1) 註 銷 登 記 公 積 金 供 款 時 間 取 得 供 款 時 間 獎 金 的 時 間 於 加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時 一 併 提 出 移 轉 價 值 2) 於 具 備 重 新 登 記 的 條 件 時 提 出 註 : 1) 註 銷 在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登 記 2) 須 符 合 重 新 加 入 退 休 及 撫 卹 制 度 的 條 件 21

10. 供 款 人 須 知 事 項 為 更 好 地 保 障 個 人 在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權 利, 供 款 人 應 : 留 意 及 遵 守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各 項 期 限 ; 於 登 記 表 格 上, 一 併 填 妥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的 選 擇 ; 若 須 作 轉 換, 應 按 時 遞 交 轉 換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聲 明 書 ; 詳 細 閱 讀 退 休 基 金 會 定 期 提 供 的 週 年 權 益 投 放 資 料 及 帳 戶 明 細 等 文 件 和 透 過 網 頁 查 閱 所 有 帳 戶 的 相 關 資 料, 以 了 解 供 款 帳 戶 的 最 新 狀 況 ; 參 加 退 休 基 金 會 為 供 款 人 定 期 舉 辦 的 講 解 會, 以 掌 握 市 場 資 訊 及 認 識 相 關 投 放 供 款 項 目 ; 留 意 退 休 基 金 會 透 過 各 部 門 或 網 頁 發 放 的 最 新 消 息 及 資 訊 22

聯 絡 我 們 親 臨 財 神 商 業 中 心 (FBC)14 樓 的 本 會 接 待 處 致 電 (853)2835 6556 郵 遞 澳 門 南 灣 湖 景 大 馬 路 796-818 號 財 神 商 業 中 心 (FBC)14 樓 或 郵 政 信 箱 1344 號 退 休 基 金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收 傳 真 (853)2859 4391 網 址 http://www.fp.gov.mo ( 桌 面 版 ) mobile.fp.gov.mo ( 手 機 版 ) 電 郵 fp @ fp.gov.mo ( 諮 詢 建 議 投 訴 或 異 議 ) 辦 公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四,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6 時 15 分 ( 中 午 照 常 辦 公 )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6 時 ( 中 午 照 常 辦 公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