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一 招 标 条 件 环 钱 资 湖 道 路 工 程 已 经 金 坛 区 招 标 办 备 案 招 标 人 为 常 州 金 坛 建 设 产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环 钱 资 湖 道 路 工 程 A 段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对 投 标 报 名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选 择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参 加 投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 钱 资 湖 2 工 程 规 模 : 道 路 全 线 环 钱 资 湖, 总 长 约 12km, 北 段 改 造 段 长 3847.432m, 宽 度 为 27.5m; 北 段 新 建 段 长 349.963m, 宽 度 27.5m; 南 段 均 为 8016.223m, 宽 度 25.5m 3 施 工 工 期 : 365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 2016 年 2 月 20 日 至 2017 年 2 月 18 日 4 结 构 类 型 : 5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道 路 桥 梁 管 线 等 6 本 公 告 共 分 1 个 标 段 标 段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估 算 价 ( 万 元 )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320482150820 环 钱 资 湖 道 路 5800.0 市 政 公 用 工 0203-BD-001 工 程 A 段 程 二 级 ( 含 以 上 );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 1 资 质 等 级 及 范 围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二 级 ( 含 以 上 ); 2 建 造 师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 3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四 投 标 报 名 1 报 名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每 日 上 午 0:01 至 12:00, 下 午 12:00 至 23:59 2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3 现 场 报 名 地 点 : / 五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领 取 1 领 取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每 日 上 午 0:01 至 12:00, 下 午 12:00 1
至 23:59 六 其 他 说 明 1 资 审 日 期 : 2016 年 1 月 6 日 9:30 ( 超 过 时 间 未 签 到, 作 该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资 审 处 理 签 到 时 一 次 性 递 交 资 审 材 料,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 2 本 标 段 须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80 万 元 ; 3 由 于 招 标 公 告 模 块 设 置 原 因, 公 告 中 节 假 日 仍 然 可 以 投 标 报 名 七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八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常 州 金 坛 建 设 产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金 坛 信 达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袁 亮 联 系 人 : 汤 伟 业 电 话 :0519-82690929 电 话 : 0519-68085669 传 真 : 传 真 : 0519-68085669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企 业 办 理 招 投 标 网 上 信 息 登 记 的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注 2: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2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负 责 受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帐 户 2 具 体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与 退 还 的 方 式 方 法 如 下 : (1)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时 向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2) 专 用 帐 户 具 体 内 容 : 户 名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3200 1626 4360 5905 9001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金 坛 支 行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 每 单 位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以 转 账 支 票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等 方 式 ( 现 金 除 外 ) 的 形 式 从 报 名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且 必 须 全 额 到 账 (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到 账 的, 一 律 视 作 废 标 处 理 )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人 相 关 信 息 的 安 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在 开 标 当 日 签 到 的 同 时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1 保 证 金 回 单 上 请 注 明 标 段 名 称 2 网 银 汇 款 时, 请 在 网 银 备 注 栏 标 明 标 段 名 称, 便 于 开 收 据 和 退 还 时 查 询 ), 由 招 标 人 收 取 后 统 一 到 财 务 室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不 再 提 前 开 具 收 据 第 一 次 来 我 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需 携 带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留 存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205 室 审 核 备 案 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退 还 至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人 的 缴 纳 账 户 4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4 100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5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监 理 合 同 的 或 拒 不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履 约 担 保 的 ; (3) 在 签 订 监 理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3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4 资 格 预 审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5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6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等 级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建 造 师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7 建 造 师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建 造 师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2) 建 造 师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经 办 理 建 造 师 变 更 手 续 的 (3) 建 造 师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8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联 合 体 投 标 报 名 ; 9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 10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11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1) 江 苏 省 内 企 业 : 按 苏 建 招 函 2015 16 号 文 件 要 求 由 评 委 资 格 审 查 时 查 询 (2) 江 苏 省 外 企 业 : 提 供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或 当 地 检 察 机 关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并 加 盖 投 标 企 业 公 章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办 理 时 间 至 少 为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 12 其 他 :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在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前 至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管 处 办 理 进 市 投 标 资 4
质 核 验 单 原 件 (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地 址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住 建 局 5 号 楼 一 楼 ) 三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预 审 需 审 查 的 资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2015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a 社 保 手 册 ;b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3)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建 管 处 出 具 的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原 件 和 相 关 人 员 押 证 证 明 原 件 ( 建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4) 江 苏 省 外 企 业 提 供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5) 常 州 市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收 证 明 原 件 ( 如 有 ); (6) 承 诺 书 ( 附 件 五 ) 注 :(1) 除 承 诺 书 ( 附 件 五 ) 之 外,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无 需 提 供 以 上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并 审 核 通 过 的 信 息 为 准, 未 录 入 企 业 诚 信 库 或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2) 投 标 企 业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中 信 息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清 晰 可 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清 晰 度 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认 定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3) 投 标 单 位 的 承 诺 书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装 袋 密 封 ( 注 : 密 封 袋 骑 缝 处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标 志 ( 注 :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密 封 资 料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投 标 五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前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会 的 须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5
件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企 业 负 责 人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的 须 提 交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盖 企 业 公 章 )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企 业 负 责 人 提 交 的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按 弄 虚 作 假 处 理 ); (2) 所 有 投 标 企 业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前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授 权 委 托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上 参 加 人 员 在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截 止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资 格 预 审 : (1) 未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的 ; (2) 未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签 到 的 ; (3) 身 份 核 验 时 未 能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的 ; (4)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二 代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识 别 出 现 异 常,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相 关 信 息 ( 临 时 身 份 证 须 同 时 提 供 本 人 户 口 簿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备 注 : 各 个 投 标 单 位 进 入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的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督 人 员 管 理 六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地 点 : 1 时 间 : 2016 年 1 月 6 日 9:30 ( 超 过 时 间 未 签 到, 作 该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资 审 处 理, 资 格 预 审 时 按 要 求 一 次 性 递 交 资 审 材 料, 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 2 地 点 :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108 室 ( 金 坛 区 东 环 一 路 669 号 住 建 委 4 号 楼 一 楼 ) 七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八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资 审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九 企 业 对 拟 投 标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有 在 建 工 程, 已 竣 工 项 目 各 投 标 单 位 请 及 时 核 销 6
附 件 三 :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一 项 目 说 明 : 道 路 全 线 环 钱 资 湖, 总 长 约 12km, 北 段 改 造 段 长 3847.432m, 宽 度 为 27.5m; 北 段 新 建 段 长 349.963m, 宽 度 27.5m; 南 段 均 为 8016.223m, 宽 度 25.5m 其 中 : 环 湖 路 A 段 (AK1+510.733~ AK2+587.451) 道 路 全 长 1076.718m, 红 线 宽 度 27.5m, 保 持 与 环 湖 路 A 段 改 建 段 宽 度 一 致 2 本 标 段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5800.0 万 元 ( 人 民 币 ); 二 建 设 条 件 本 工 程 前 期 手 续 均 已 完 成 三 通 一 平 工 作 已 完 成 具 备 建 设 条 件 三 建 设 要 求 1 按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西 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2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3 工 期 要 求 :365 日 历 天 4 建 设 内 容 : 桥 梁 道 路 等 四 付 款 方 式 (1) 合 同 签 定 后, 中 标 人 的 工 程 诚 信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完 工 通 车 后,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人 的 工 程 诚 信 保 证 金 ( 不 计 息 ) 退 还 至 中 标 人 账 户 ; (2) 验 收 合 格 ( 竣 工 档 案 备 案 工 程 移 交 ) 后 满 12 个 月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 或 审 定 价 ) 的 30%; (3) 验 收 合 格 ( 竣 工 档 案 备 案 工 程 移 交 ) 后 满 24 个 月 支 付 至 审 定 价 的 60%; (4) 验 收 合 格 ( 竣 工 档 案 备 案 工 程 移 交 ) 后 满 36 个 月 支 付 至 审 定 价 的 100%( 承 包 方 到 期 一 个 月 内 应 及 时 开 票 结 清 尾 款, 如 不 及 时 结 清, 按 不 良 行 为 处 理 ) (5) 工 程 诚 信 保 证 金 及 工 程 款 均 不 计 息 (6) 本 工 程 无 预 付 款 ( 含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注 : 一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结 算 以 审 计 机 关 的 审 计 结 果 为 准 二 工 程 结 算 经 审 计 局 审 定 后, 核 减 率 在 8% 以 内 的 由 建 设 方 支 付 全 部 审 计 费 ; 核 减 率 在 8%~12%, 建 设 方 承 包 方 各 支 付 一 半 审 计 费 ; 核 减 率 在 12% 以 上, 由 承 包 方 全 额 支 付 审 计 费 前 述 分 段 不 为 累 进 制 7
附 件 四 : 评 标 细 则 一 技 术 标 : 不 需 要 二 商 务 标 评 审 : 单 因 素 评 标 法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100 分 ); 偏 离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相 应 扣 减 得 分, 扣 减 得 分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评 标 价 相 对 评 标 基 准 价 每 偏 离 1%, 扣 减 0.3 分, 偏 离 不 足 1% 的, 按 照 插 入 法 计 算 得 分,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三 定 标 办 法 : 以 上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得 分 相 同, 则 由 投 标 人 随 机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侯 选 人 注 :1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板 原 因, 评 分 细 则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中 的 为 准 2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流 程 投 标 人 员 身 份 核 验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检 查 ---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唱 标 ---- 资 格 审 查 清 标 ---- 详 细 评 审 ---- 定 标 提 醒 : 凡 涉 及 投 标 单 位 无 故 离 开 开 标 会 议 室 导 致 其 未 参 加 评 分 办 法 及 相 应 系 数 抽 取 此 类 质 疑 等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8
附 件 五 : 承 诺 书 ( 建 设 单 位 ) : 本 人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贵 单 位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本 人 自 愿 参 加 贵 单 位 组 织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面 谈 活 动 在 面 谈 中 本 人 郑 重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我 单 位 拟 派 作 为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建 造 师, 且 无 在 建 工 程 ; 二 本 单 位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是 真 实 可 信 的, 没 有 弄 虚 作 假, 否 则, 愿 意 放 弃 今 后 两 年 内 在 你 单 位 的 投 标 权 ; 三 本 单 位 承 诺 不 组 织 不 参 与 串 标 围 标, 无 出 借 资 质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四 本 单 位 承 诺 一 旦 中 标, 中 标 的 建 造 师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绝 不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 五 如 果 以 后 涉 及 招 标 投 标 方 面 的 投 诉 举 报, 本 人 将 在 投 诉 书 上 签 字, 否 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六 本 单 位 承 诺 投 标 过 程 中 将 严 谨 细 致 阅 读 清 单 图 纸, 全 方 位 考 虑 施 工 方 案, 报 价 将 含 图 纸 所 示 所 有 内 容 七 本 单 位 已 知 该 项 目 进 度 紧 难 度 大 配 合 要 求 高, 为 保 证 该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若 本 单 位 中 标, 自 愿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7 日 内 缴 纳 中 标 价 30% 的 工 程 诚 信 金 以 现 金 方 式 至 建 设 单 位 指 定 账 户, 若 本 单 位 中 标 后 未 按 要 求 缴 纳 工 程 诚 信 金, 视 为 我 单 位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并 自 愿 接 受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处 罚 投 标 人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日 期 : 9
附 件 六 :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会, 特 申 请 在 ( 单 位 名 称 ) 需 同 时 参 与 下 表 所 列 的 开 标 ( 标 段 名 称 ) 项 目 开 标 会 使 用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时 间 地 区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