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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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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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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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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認 識 輻 射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相 關 法 規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與 安 全 總 結 2

認 識 輻 射 - 什 麼 是 輻 射? 簡 單 的 說 輻 射 是 一 種 能 量 的 發 射 和 傳 遞 輻 射 的 分 類 ( 依 能 量 高 低 區 分 ) 游 離 輻 射 : 能 量 10keV, 能 穿 透 物 質 產 生 游 離 作 用 電 磁 輻 射 : 加 馬 ( ) 射 線 X 射 線 粒 子 輻 射 : 阿 伐 ( ) 粒 子 貝 他 ( ) 粒 子 中 子 (n) 質 子 (p)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非 游 離 輻 射 : 能 量 <10keV 紫 外 線 (UV) 可 見 光 紅 外 線 (IR) 微 波 雷 達 波 電 視 與 調 頻 (FM) 無 線 電 波 短 波 調 幅 (AM) 無 線 電 波 低 頻 無 線 電 波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 家 用 電 器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環 境 保 護 署 : 高 壓 電 塔 變 電 所 變 壓 器 3

認 識 輻 射 - 輻 射 能 譜 宇 宙 射 線 游 離 輻 射 加 馬 射 線 紫 外 線 可 見 光 紅 外 線 微 高 能 量 輻 射 能 譜 低 能 量 波 無 線 電 波 4

認 識 輻 射 - 輻 射 與 原 子 的 作 用 e e - 游 離 hν + p n n n p p n e e 激 發 5

非 游 離 輻 射 與 游 離 輻 射 的 差 別 影 響 影 程 響 度 程 不 度 明 不?? 明 影 響 程 度 不 明?? 例 : 熱 效 應 : 激 發 作 用 ( 電 子 躍 遷 ) 明 顯 的 影 響 例 : 可 以 使 DNA 斷 裂, 引 起 輻 射 生 物 效 應 6

認 識 輻 射 - 身 在 輻 中 要 知 輻 為 什 麼 談 輻 色 變 無 色 無 聲 無 味 無 形 看 不 見 聽 不 到 聞 不 出 摸 不 著 想 像 會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不 需 莫 名 恐 懼 自 然 界 原 就 存 在 宇 宙 射 線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 地 殼 大 氣 人 體 組 織 ) 不 會 增 生 ( 不 像 H1N1 或 SARS) 會 衰 減 ( 隨 距 離 時 間 ) 可 量 測 ( 用 偵 檢 儀 器 ) 7

認 識 輻 射 - 各 放 射 性 核 種 有 不 同 半 衰 期 半 衰 期 鈷 -60 衰 變 的 過 程 8

認 識 輻 射 - 游 離 輻 射 的 單 位 活 度 (Activity) 指 一 定 量 之 放 射 性 核 種, 在 某 一 時 間 內 發 生 之 自 發 衰 變 數 目 (1 Bq=1 秒 發 生 1 次 衰 變 ) 貝 克 (Bq) 或 居 里 (Ci) 劑 量 (Dose) 指 物 質 吸 收 ( 接 受 ) 輻 射 能 量 之 多 寡 西 弗 (Sv) 或 侖 目 (rem) 1 西 弗 =1000 毫 西 弗 (msv) =1000000 微 西 弗 (μsv) 9

認 識 輻 射 - 游 離 輻 射 的 來 源 天 然 輻 射 ( 約 占 民 眾 劑 量 之 82%) 宇 宙 射 線 地 表 ( 殼 ) 輻 射 ( 含 釷 鈾 等 ) 氡 氣 人 體 內 輻 射 ( 鉀 -40 攝 取 食 物 )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NORM 及 TENORM) 人 造 輻 射 ( 約 占 民 眾 劑 量 之 18%) 醫 療 曝 露 農 工 應 用 等 生 活 消 費 品 其 他 ( 核 爆 落 塵 與 核 能 發 電 等 ) 10

民 眾 接 受 天 然 輻 射 與 人 造 輻 射 比 例 圖 例 如 落 塵 核 能 發 電 等 11

12

13

認 識 輻 射 - 民 眾 可 能 接 觸 的 輻 射 天 然 輻 射 醫 院 診 斷 與 治 療 含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消 費 性 產 品 香 煙 (Po-210) 肥 料 (K-40 P-32 N-13) 電 焊 條 (Th-232) 陶 磁 器 磁 磚 玻 璃 (U-235/238 Th-232 K-40) 煙 霧 偵 檢 器 (Am-241) 手 錶 時 鐘 及 指 北 針 (H-3 Pm-147 或 Ra-226) 其 他 農 工 業 應 用 核 能 設 施 核 爆 落 塵 等 14

認 識 輻 射 - 游 離 輻 射 於 醫 學 的 應 用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CT) Co-60 遠 隔 治 療 機 Ir-192 遙 控 後 荷 式 近 接 治 療 機 電 腦 刀 15

認 識 輻 射 - 游 離 輻 射 於 農 業 的 應 用 新 菊 花 育 種 馬 鈴 薯 照 射 後 十 個 月 健 康 食 品 滅 菌 消 毒 照 射 16

認 識 輻 射 - 游 離 輻 射 於 工 業 的 應 用 電 子 元 件 檢 驗 用 X 光 機 電 路 板 檢 驗 用 X 光 機 化 工 廠 以 鈷 Co-60 測 定 桶 槽 液 位 放 射 線 照 相 檢 測 用 Ir-192 照 射 器 17

認 識 輻 射 - 游 離 輻 射 於 維 安 的 應 用 機 動 式 海 運 貨 櫃 檢 查 儀 毒 氣 偵 檢 器 ( 含 Am-241) 行 李 X 光 檢 查 X 光 遙 控 爆 裂 物 檢 查 18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暨 輻 防 講 習 及 操 作 程 序 訓 練 認 識 輻 射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相 關 法 規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與 安 全 總 結 19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為 國 內 輻 射 防 護 最 高 的 法 律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前 身 為 原 子 能 法 第 26 條 91.1.4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91.1.30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91.12.23 行 政 院 令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定 自 92.2.1 施 行 參 考 內 容 :ICRP-60 號 報 告 (1990 年 ) IAEA-115 號 (1996 年 ) 安 全 叢 書 等 相 關 子 法 截 至 目 前 計 22 個 20

21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放 射 性 物 質 生 產 設 施 運 轉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高 強 度 輻 射 設 施 種 類 及 運 轉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及 其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放 射 性 物 質 安 全 運 送 規 則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與 場 所 外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作 業 準 則 嚴 重 汙 染 環 境 輻 射 標 準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管 制 收 費 標 準 輻 射 源 豁 免 管 制 標 準 人 員 輻 射 劑 量 評 定 機 構 認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輻 射 防 護 服 務 相 關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軍 事 機 關 輻 射 防 護 及 管 制 辦 法 輻 射 醫 療 曝 露 品 質 保 證 組 織 與 專 業 人 員 設 置 及 委 託 相 關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輻 射 醫 療 曝 露 品 質 保 證 標 準 商 品 輻 射 限 量 標 準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管 理 辦 法 輻 射 汙 染 建 築 物 事 件 防 範 及 管 理 辦 法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21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內 容 第 一 章 總 則 立 法 宗 旨 (1) 第 二 章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5~10) 第 三 章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輻 射 作 業 之 管 理 物 質 與 設 備 管 理 (29)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罰 則 附 則 38~50 51~57 名 詞 定 義 (2) 主 管 機 關 (3)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等 (4) 輻 射 檢 查 (11) 意 外 事 故 (12 13) 人 員 防 護 (14~16) 醫 療 品 保 及 協 助 病 人 者 之 防 護 (17 18) 公 共 安 全 (19~25) 輻 射 防 護 服 務 業 (26) 生 產 製 造 (30) 操 作 人 員 (31) 有 效 期 限 (32) 事 項 變 更 (33) ( 永 久 ) 停 止 使 用 (34~36) 排 除 條 款 (37) 干 預 (27) 及 報 告 (28) 22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 1 為 防 制 游 離 輻 射 之 危 害, 維 護 人 民 健 康 及 安 全, 特 依 輻 射 作 業 必 須 合 理 抑 低 其 輻 射 劑 量 之 精 神 制 定 本 法 ;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之 規 定 23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2 2 用 詞 定 義 ( 十 九 款 ): 游 離 輻 射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輻 射 源 背 景 輻 射 曝 露 職 業 曝 露 醫 療 曝 露 緊 急 曝 露 輻 射 作 業 干 預 設 施 經 營 者 雇 主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西 弗 劑 量 限 度 污 染 環 境 24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2( 續 ) 輻 射 源 : 產 生 或 可 產 生 游 離 輻 射 之 來 源, 包 括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核 子 反 應 器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或 公 告 之 物 料 或 機 具 輻 射? 射 源? 輻 射 源? 25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2( 續 ) 輻 射 作 業 : 指 任 何 引 入 新 輻 射 源 或 曝 露 途 徑 或 擴 大 受 照 人 員 範 圍 或 改 變 現 有 輻 射 源 之 曝 露 途 徑, 從 而 使 人 們 受 到 之 曝 露, 或 受 到 曝 露 之 人 數 增 加 而 獲 得 淨 利 益 之 人 類 活 動 包 括 : 對 輻 射 源 進 行 持 有 製 造 生 產 安 裝 改 裝 使 用 運 轉 維 修 拆 除 檢 查 處 理 輸 入 輸 出 銷 售 運 送 貯 存 轉 讓 租 借 過 境 轉 口 廢 棄 或 處 置 之 作 業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或 公 告 者 26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2( 續 ) 設 施 經 營 者 : 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發 給 許 可 證 或 登 記 備 查, 經 營 輻 射 作 業 相 關 業 務 者 雇 主 : 指 僱 用 人 員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相 關 業 務 者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 指 受 僱 或 自 僱 經 常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並 認 知 會 接 受 曝 露 之 人 員 93.6.28 訂 定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認 定 基 準 27

28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綜 合 計 畫 處 綜 合 計 畫 處 核 能 管 制 處 核 能 管 制 處 輻 射 防 護 處 輻 射 防 護 處 核 能 技 術 處 核 能 技 術 處 秘 書 處 秘 書 處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政 風 室 核 能 研 究 所 核 能 研 究 所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管 理 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管 理 會 標 準 科 保 健 物 理 科 輻 安 評 估 科 醫 用 科 非 醫 用 科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 主 管 機 關 )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7 7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依 其 輻 射 作 業 之 規 模 及 性 質,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設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或 置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實 施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前 項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先 擬 訂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實 施 未 經 核 准 前, 不 得 進 行 輻 射 作 業 29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0 10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依 其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之 設 施 輻 射 作 業 特 性 及 輻 射 曝 露 程 度, 劃 分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為 管 制 區 及 監 測 區 管 制 區 內 應 採 取 管 制 措 施 ; 監 測 區 內 應 為 必 要 之 輻 射 監 測,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外 應 實 施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管 理 與 場 所 外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準 則 30

輻 射 作 業 地 區 劃 分 及 管 制 以 劑 量 率 劃 分 區 域 管 制 區 外 0.5μSv/h (>0.5μSv/h 需 附 符 合 劑 量 限 度 說 明 ) 31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0( 續 )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管 理 與 場 所 外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準 則 5 管 制 區 應 設 置 實 體 圍 籬, 並 於 進 出 口 處 及 區 內 適 當 位 置, 設 立 明 顯 之 輻 射 示 警 標 誌 及 警 語 但 實 務 上 不 能 或 不 須 設 置 實 體 圍 籬 的 場 所, 得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劃 定 管 制 區 應 訂 定 意 外 事 故 之 處 理 程 序, 且 將 其 重 點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揭 示 於 該 管 制 區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32

輻 射 示 警 標 誌 任 何 有 人 為 輻 射 的 場 所, 不 論 是 工 廠 醫 院 研 究 室 儀 器 室 作 業 場 所 倉 庫 等 的 外 圍 及 大 門 入 口 都 必 須 張 貼 這 個 標 誌, 以 提 醒 所 有 的 人, 要 注 意 輻 射 的 存 在 及 注 意 自 身 的 安 全 33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3 13: 設 施 經 營 者 於 下 列 事 故 發 生 時, 應 採 取 必 要 之 防 護 措 施, 並 立 即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 人 員 接 受 之 劑 量 超 過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者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以 外 地 區 之 輻 射 強 度 或 其 水 中 空 氣 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中 所 含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濃 度 超 過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者 放 射 性 物 質 遺 失 或 遭 竊 者 34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3( 續 )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7 :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職 業 曝 露 之 劑 量 限 度,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每 連 續 5 年 週 期 之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100 msv ( 毫 西 弗 ) 且 任 何 單 1 年 內 之 有 效 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50 msv 五 年 週 期, 自 民 國 92.1.1 日 起 算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12 : 一 般 人 之 劑 量 限 度,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1 年 內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1mSv 35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4 14 從 事 或 參 與 輻 射 作 業 之 人 員, 以 年 滿 18 歲 者 為 限 雇 主 對 在 職 之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應 定 期 實 施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之 防 護 及 預 防 輻 射 意 外 事 故 所 必 要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保 存 紀 錄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對 於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您 是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嗎? 36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4( 續 )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5: 雇 主 依 本 法 14 規 定 對 在 職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定 期 實 施 之 教 育 訓 練, 每 人 每 年 受 訓 時 數 須 為 3 小 時 以 上, 其 中 1/2 訓 練 時 數 (1.5 小 時 ) 得 以 播 放 錄 影 帶 光 碟 或 視 訊 方 式 代 之, 並 保 存 紀 錄 前 項 規 定 所 為 之 紀 錄, 應 記 載 參 加 訓 練 人 員 之 姓 名 與 參 加 訓 練 之 時 間 地 點 時 數 訓 練 科 目 及 授 課 人 員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至 少 保 存 10 年 37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5 為 確 保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所 受 職 業 曝 露 不 超 過 劑 量 限 度 並 合 理 抑 低, 雇 主 應 對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個 別 劑 量 監 測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7: 雇 主 應 自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離 職 或 停 止 參 與 輻 射 工 作 之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紀 錄 30 年, 並 至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年 齡 超 過 75 歲 38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16 雇 主 僱 用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時, 應 要 求 其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之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應 實 施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並 依 檢 查 結 果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由 雇 主 負 擔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8 9 本 法 16 所 定 之 體 格 檢 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及 紀 錄 保 存, 準 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 至 少 保 存 30 年 ) 39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29 29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輻 射 作 業,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定 申 請 許 可 或 登 記 備 查 經 指 定 應 申 請 許 可 者,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經 許 可 或 發 給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進 行 輻 射 作 業 經 指 定 應 申 請 登 記 備 查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登 記 後, 始 得 進 行 輻 射 作 業 40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之 管 制 依 照 其 風 險 之 高 低 進 行 合 理 之 管 制 風 險 高 許 可 類 直 線 加 速 器 遙 控 荷 式 近 接 治 療 設 備 (Ir-192) ( 許 可 證 ) 登 記 備 查 類 ( 登 記 備 查 證 明 文 件 ) 電 腦 刀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行 李 檢 查 X 光 機 輻 射 照 射 廠 (Co-60) 氣 相 層 析 儀 射 源 (Ni-63) 風 險 低 豁 免 管 制 41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 續 )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許 可 或 登 記 備 查 密 封 <1000 倍 非 密 封 <100 倍 劑 量 率 <5 Sv/h 表 面 5 cm 處 許 可 類 登 記 備 查 類 活 度 劑 量 率 P-32<10 5 Bq S-35<10 8 Bq) Co-60<10 5 Bq) 豁 免 活 度 42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 續 )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的 許 可 或 登 記 備 查 公 稱 電 壓 <150 kvp 劑 量 率 <5 Sv/h 表 面 5 cm 處 許 可 類 登 記 備 查 類 公 稱 電 壓 劑 量 率 公 稱 電 壓 <30kVp 劑 量 率 <1 Sv/h 表 面 10 cm 處 豁 免 公 稱 電 壓 劑 量 率 43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 續 ) 3 國 際 原 子 能 總 署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管 制 符 合 國 際 趨 勢, 採 分 級 合 理 之 管 制 國 際 原 子 能 總 署 放 射 性 物 質 分 類 安 全 標 準 (RS-G-1.9), 依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對 人 體 健 康 及 環 境 之 潛 在 危 害 程 度, 按 活 度 由 高 至 低 分 為 五 類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第 五 類 極 度 危 險 非 常 危 險 危 險 不 太 可 能 危 險 最 不 可 能 危 險 原 能 會 許 可 類 登 記 備 查 類 44

輻 射 源 管 制 流 程 取 得 及 使 用 輻 射 源 正 當 性 進 口 轉 入 自 銷 售 業 生 產 製 造 業 其 他 使 用 者 不 再 使 用 輻 射 源 輻 射 源 管 理 建 立 料 帳 安 全 資 訊 透 明 化 例 行 作 業 申 報 測 試 輻 射 源 異 動 出 口 報 廢 轉 出 至 銷 售 業 生 產 製 造 業 其 他 使 用 者 異 動 改 裝 停 用 遷 移 資 料 變 更 45

輻 射 安 全 資 訊 透 明 化 輻 射 源 操 作 人 員 及 輻 防 人 員 證 書 輻 射 作 業 場 所 平 面 圖 輻 射 警 示 標 誌 及 裝 置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及 聯 絡 人 電 話 46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 續 ) 50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應 於 每 週 或 每 次 作 業 完 畢 後, 偵 測 工 作 場 所 污 染 情 形 乙 次 並 記 錄 每 年 應 就 排 放 之 廢 水 取 樣 至 少 2 次, 並 偵 測 分 析 其 核 種 51 物 質 或 設 備, 設 施 經 營 者 每 半 年 應 查 核 其 料 帳 及 使 用 現 況, 查 核 紀 錄 並 應 留 存 備 查 47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 續 ) 52 使 用 停 止 使 用 或 持 有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應 於 每 月 1 日 至 15 日 之 期 間 內, 以 網 際 網 路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月 之 動 態 55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測 試 報 告 擦 拭 報 告 廢 水 樣 品 偵 測 紀 錄 工 作 場 所 偵 測 紀 錄 及 定 期 查 核 紀 錄, 保 存 期 限 由 3 年 修 正 為 5 年 48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31 操 作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人 員,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並 領 有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或 執 照 ( 有 效 期 限 6 年 ) 但 領 有 輻 射 相 關 執 業 執 照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或 基 於 教 學 需 要 在 合 格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操 作 訓 練 者, 不 在 此 限 49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 前 項 證 書 或 執 照, 於 操 作 一 定 活 度 以 下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一 定 能 量 以 下 之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者 ( 登 記 類 ), 得 以 訓 練 (18 小 時 ) 代 之 ; 其 一 定 活 度 或 一 定 能 量 之 限 值,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50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 物 質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4(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 訓 練 : 應 受 輻 防 訓 練 業 者 舉 辦 之 36 小 時 之 訓 練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輻 防 相 關 課 程 4 學 分 以 上 本 法 施 行 前 參 加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講 習 班 測 驗 :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舉 辦 ( 兩 次 ) 之 測 驗 測 驗 合 格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51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 物 質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2 輻 射 相 關 職 業 執 照 指 : 放 射 線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醫 事 放 射 師 執 業 執 照 輻 防 人 員 認 可 證 書 運 轉 人 員 證 書 52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 物 質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3 可 於 合 格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操 作 訓 練 者 中 等 學 校 大 專 院 校 及 學 術 機 構 之 教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學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輻 射 防 護 訓 練 機 構 之 學 員 接 受 臨 床 訓 練 之 醫 師 牙 醫 師 或 於 醫 院 實 習 之 醫 學 校 院 學 生 畢 業 生 接 受 職 前 訓 練 之 新 進 人 員 ( 最 長 以 半 年 為 限 ) 53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 物 質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3( 續 ) 可 於 合 格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操 作 訓 練 者 操 作 前 應 接 受 3 小 時 以 上 之 操 作 程 序 及 輻 防 講 習 操 作 許 可 類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仍 應 在 合 格 人 員 直 接 監 督 為 之 受 3 小 時 訓 練 人 員 不 具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資 格, 不 得 指 導 他 人 操 作 54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物 質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6 訓 練 取 代 證 書 : 限 登 記 類 之 輻 射 源 及 其 輻 射 作 業 輻 射 防 護 訓 練 業 務 者 或 設 施 經 營 者 辦 理 之 18 小 時 訓 練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大 學 校 院 有 關 輻 射 防 護 相 關 科 目 達 2 學 分 以 上 紀 錄 及 保 存 至 少 10 年 55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 運 轉 人 員 操 作 人 員 資 格 對 應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許 可 類 訓 練 36h+ 通 過 原 能 會 舉 辦 考 試 以 訓 練 替 代 證 書 登 記 備 查 類 訓 練 18 h 豁 免 56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1( 續 ) 43 45 違 反 31 規 定, 僱 用 無 證 書 ( 或 執 照 ) 人 員 操 作 或 無 證 書 ( 或 執 照 ) 人 員 擅 自 操 作 :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31 規 定, 僱 用 未 經 訓 練 之 人 員 操 作 或 未 經 訓 練 而 擅 自 操 作 : 處 新 臺 幣 4 萬 元 以 上 2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57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2 32 依 29 規 定 核 發 之 許 可 證 (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 其 有 效 期 間 最 長 為 5 年 期 滿 需 繼 續 輻 射 作 業 者, 應 於 屆 滿 前,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期 限 申 請 換 發 前 項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對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其 設 施, 每 年 至 少 偵 測 一 次, 提 報 主 管 機 關 偵 測 證 明 備 查, 偵 測 項 目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58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3 33 許 可 許 可 證 或 登 記 備 查 之 記 載 事 項 有 變 更 者,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59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5 35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將 其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列 冊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並 退 回 原 製 造 或 銷 售 者 轉 讓 以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 或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方 式 處 理, 其 處 理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3 個 月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延 長 之 60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5( 續 )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22 依 本 法 35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方 式 :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時, 應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將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部 分 自 行 破 壞 至 不 堪 使 用 狀 態, 並 拍 照 留 存 備 查 或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檢 查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使 用 設 施 及 場 所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時,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計 畫 完 成 除 污,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61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35( 續 ) 43 未 依 35 規 定 處 理 (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62

以 上 法 規 均 可 於 原 能 會 網 站 下 載 原 能 會 首 頁 (www.aec.gov.tw) 便 民 服 務 原 子 能 法 規 輻 射 防 護 63

設 施 經 營 者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總 結 許 可 管 理 輻 射 作 業 輻 射 安 全 輻 射 源 豁 免 檢 查 罰 則 一 般 人 操 作 人 員 資 格 輸 出 入 轉 讓 安 裝 使 用 人 登 記 備 查 改 裝 停 用 廢 棄 銷 售 等 輻 防 訓 練 18 小 時 五 年 測 試 ( 教 學 需 要 :3 小 時 ) 自 主 管 理 與 檢 查 許 可 證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五 年 換 證 運 轉 人 員 證 書 1. 設 置 管 理 組 織 或 人 員 十 年 換 證 生 產 設 施 2. 擬 訂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生 產 設 施 員 高 強 度 設 施 3. 作 業 符 合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設 備 製 造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證 書 (1) 人 員 防 護 六 年 換 證 (2) 地 區 管 制 * 擬 訂 場 所 劃 分 年 齡 限 制 18 歲 管 制 監 測 計 畫 定 期 訓 練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認 定 基 準 * 排 放 輻 射 安 全 評 估 (3 小 時 / 年 ) 4. 證 照 管 理 5. 定 期 申 報 劑 量 監 測 未 達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6. 事 故 通 報 認 定 基 準 之 人 員 7. 紀 錄 保 存 定 期 健 檢 64

例 行 作 業 及 執 行 時 機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許 可 類 登 記 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許 可 類 登 記 類 非 密 封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每 月 15 日 前, 申 報 前 月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動 態 ( 得 以 網 際 網 路 辦 理 ) (* 管 理 辦 法 第 52 條 )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申 報 不 適 用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申 報 許 可 類 輻 射 源 年 度 偵 測 證 明 ( 得 以 網 際 網 路 辦 理 ) ( 輻 防 法 32 條 第 3 項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18 條 ) 申 報 不 適 用 申 報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每 半 年 實 施 輻 射 源 使 用 現 況 之 查 核, 並 留 存 紀 錄 備 查 ( 管 理 辦 法 第 51 條 ) 留 存 備 查 不 適 用 留 存 備 查 留 存 備 查 不 適 用 依 規 定 實 施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擦 拭 測 試, 並 留 存 紀 錄 備 查 ( 管 理 辦 法 第 54 條 )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留 存 備 查 留 存 備 查 不 適 用 每 年 7 月 1 日 至 15 日 及 次 年 1 月 1 日 至 15 日 申 報 含 放 射 性 物 質 廢 氣 或 廢 水 之 排 放 紀 錄 ( 輻 防 法 第 9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第 3 項 )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申 報 許 可 類 五 年 換 照 ( 管 理 辦 法 第 21 條 ) 申 辦 不 適 用 申 辦 不 適 用 申 辦 登 記 類 五 年 測 試 ( 管 理 辦 法 第 25 條 ) 留 存 備 查 留 存 備 查 * 管 理 辦 法 : 係 指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及 其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65

操 作 人 員 vs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操 作 人 員 直 接 使 用 操 控 運 作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以 改 變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活 度 型 態 輻 射 場 強 度,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輻 射 場 強 度 之 人 員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經 常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並 認 知 會 接 受 曝 露 之 人 員 66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的 認 定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認 定 基 準 經 常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並 認 知 會 接 受 曝 露 之 人 員, 指 從 事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之 人 員, 其 所 受 曝 露 經 評 估 有 超 過 一 般 人 劑 量 限 度 (1 msv/yr) 之 虞 者 評 估 : 應 由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從 事 輻 射 防 護 偵 測 業 務 者 或 專 職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為 之, 並 以 書 面 載 明 評 估 結 果 經 受 評 估 人 員 與 設 施 經 營 者 或 雇 主 簽 署 後, 由 設 施 經 營 者 或 雇 主 保 存 備 查, 保 存 期 限 至 受 評 估 人 員 離 職 之 日 止 亦 得 以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推 估 67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的 認 定 ( 續 ) 誰 來 認 定 設 施 經 營 者 或 雇 主 誰 需 被 認 定 從 事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之 人 員 誰 來 評 估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從 事 輻 射 防 護 偵 測 業 務 者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職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設 施 經 營 者 或 雇 主 依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推 估 ( 需 為 上 列 偵 測 業 務 者 或 專 職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出 具 ) 68

操 作 人 員 vs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Q: 操 作 人 員 一 定 是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嗎? A: 不 一 定, 若 操 作 人 員 未 符 合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認 定 基 準 所 謂 經 常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並 認 知 會 接 受 曝 露 之 人 員, 則 不 是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Q: 操 作 人 員 若 不 屬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每 年 是 否 需 接 受 3 小 時 訓 練? A: 不 需 要 69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暨 輻 防 講 習 及 操 作 程 序 訓 練 認 識 輻 射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相 關 法 規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與 安 全 總 結 70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原 則 正 當 化 (justification) 輻 射 作 業 應 利 大 於 弊 (benefit > cost) 應 避 免 意 外 曝 露 (accidental exposure) 最 適 化 (optimization) 輻 射 劑 量 應 合 理 抑 低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ALARA) 劑 量 約 束 (dose constraint) 限 制 化 (limitation) 劑 量 限 度 (dose limit) 防 止 確 定 效 應 ( 非 機 率 效 應 ) 的 發 生 管 制 降 低 機 率 效 應 發 生 的 機 率 71

游 離 輻 射 的 健 康 效 應 確 定 效 應 機 率 效 應 癌 症 遺 傳 效 應 皮 膚 紅 斑 72

游 離 輻 射 的 健 康 效 應 ( 續 ) 閥 劑 量 效 應 分 類 舉 例 閾 劑 量 與 劑 量 的 關 係 機 率 效 應 癌 症 假 設 發 生 機 率 遺 傳 效 應 不 存 在 隨 劑 量 增 加 而 增 加 確 定 效 應 不 會 發 生 大 於 低 限 劑 量 效 應 確 定 發 生 劑 量 愈 高 嚴 重 程 度 愈 大 確 定 效 應 ( 非 機 率 效 應 ) 皮 膚 紅 斑 白 內 障 存 在 嚴 重 程 度 隨 劑 量 增 加 而 增 加 效 應 的 發 生 率 機 率 效 應 確 定 效 應 閥 劑 量 劑 量 73

學 術 研 究 常 使 用 的 輻 射 源 一 放 射 性 物 質 1.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密 封 在 容 器 ( 包 殼 或 緊 密 覆 蓋 層 ) 裡 的 放 射 性 物 質 該 容 器 應 具 有 足 夠 的 強 度, 使 之 在 設 計 上 的 使 用 條 件 和 正 常 磨 損 下, 不 會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散 失 出 來 氣 相 層 析 儀 (Gas chromatography,gc) GC 內 含 電 子 捕 獲 偵 檢 器 (Electron capture detector,ecd),ecd 內 含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Ni-63 74

學 術 研 究 常 使 用 之 輻 射 源 ( 續 ) 核 種 名 稱 Ni-63 物 理 半 衰 期 100.1 年 衰 變 型 式 β- 主 要 能 量 (kev) 註 : 物 理 半 衰 期 : 放 射 性 物 質 其 活 度 經 自 然 衰 變 成 原 來 一 半 所 需 之 時 間 電 子 伏 特 (ev): 輻 射 能 量 單 位 67 GC ECD 75

學 術 研 究 常 使 用 之 輻 射 源 ( 續 ) 2.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以 溶 液 粉 末 或 氣 態 等 未 包 封 的 方 式 使 用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實 驗 室 常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核 種 名 稱 物 理 半 衰 期 衰 變 型 式 主 要 能 量 (kev) H-3 12.26 年 β- 18.6 P-32 14.29 天 β- 1710 S-35 87.44 天 β- 167.47 C-14 5730 年 β- 156.48 76

學 術 研 究 常 使 用 之 輻 射 源 ( 續 )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操 作 實 驗 室 77

學 術 研 究 常 使 用 之 輻 射 源 ( 續 ) 二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X 光 繞 射 儀 (X-ray diffractometer) 內 含 可 產 生 X 光 之 X 光 管 ( 管 球 ), 管 電 壓 以 kvp 或 kv( 千 伏 ) 為 單 位 78

實 驗 室 操 作 輻 射 源 的 危 害 因 素 直 接 輻 射 表 面 污 染 體 外 曝 露 食 入 體 內 滲 入 皮 膚 污 染 空 氣 場 所 內 空 氣 污 染 自 然 揮 發 隨 空 氣 流 揚 起 場 所 外 環 境 污 染 遺 失 遭 竊 運 送 過 程 發 生 意 外 輻 射 意 外 事 故 79

輻 射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原 因 一 人 為 因 素 1. 管 理 不 善 : 未 依 規 定 執 行 申 辦 管 制 紀 錄 申 報 及 檢 測 等 2. 防 護 措 施 或 設 備 不 足 : 實 驗 衣 手 套 屏 蔽 偵 檢 器 3. 教 育 訓 練 不 足 : 不 熟 習 操 作 程 序 操 作 錯 誤 4. 個 人 因 素 : 未 遵 守 輻 防 安 全 規 範 或 管 制 措 施 擅 自 改 裝 或 變 更 設 定 工 作 習 慣 不 佳 二 非 人 為 因 素 1. 設 備 儀 器 故 障 2. 天 然 災 害 : 震 災 風 災 水 災 80

如 何 做 好 輻 射 防 護? 體 外 曝 露 的 輻 射 防 護 體 內 曝 露 的 輻 射 防 護 輻 射 源 管 理 作 業 環 境 管 理 輻 射 傷 害 人 員 管 理 強 化 訓 練 劑 量 監 測 健 康 管 理 81

人 體 曝 露 路 徑 固 著 式 污 染 γ X 體 外 曝 露 直 接 輻 射 鬆 散 式 污 染 滲 入 皮 膚 吸 入 空 氣 食 物 飲 水 體 內 曝 露 α β 82

體 外 曝 露 的 輻 射 防 護 1. 作 業 時 間 短 2. 等 待 活 度 衰 減 83

體 內 曝 露 的 輻 射 防 護 避 免 食 入 減 少 吸 入 避 免 皮 膚 吸 收 避 免 傷 口 侵 入 清 除 污 染 分 小 塊 除 污 高 處 向 低 處 由 外 向 內 由 低 污 染 區 向 高 污 染 區 方 向 84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參 考 資 料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 許 可 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場 所 1. 工 作 人 員 進 出 管 制 區, 須 經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之 同 意 登 記, 並 應 遵 守 有 關 安 全 工 作 規 定 2. 工 作 人 員 在 進 入 管 制 區, 須 帶 個 人 警 報 器 或 輻 射 偵 檢 器, 並 應 視 需 要 佩 帶 人 員 劑 量 計 3. 嚴 禁 在 放 射 性 管 制 區 內 飲 食 吸 煙 貯 存 食 物 及 施 用 化 妝 品, 凡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用 品 應 嚴 禁 攜 入 4. 使 用 人 員 於 使 用 照 射 器 完 畢 時, 需 將 照 射 器 關 閉 後 記 錄 使 用 狀 況, 並 將 鑰 匙 及 個 人 警 報 器 或 輻 射 偵 檢 器 親 自 交 還 管 理 負 責 人 員 5. 使 用 人 員 於 使 用 照 射 器 完 畢 後 應 填 寫 有 關 之 資 料, 記 錄 當 時 各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功 能 運 作 狀 況, 若 有 不 正 常 運 作 狀 況 發 生 應 立 即 通 知 管 理 負 責 人 員 6. 工 作 場 所 應 定 期 定 期 偵 測, 以 確 保 射 源 之 安 全 使 用, 如 有 輻 射 外 洩 應 立 即 通 知 輻 射 防 護 專 業 人 員 並 向 原 能 會 報 告 85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續 )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場 所 1. 嚴 禁 在 放 射 性 物 質 處 理 室 內 飲 食 吸 煙 儲 存 食 物 及 施 用 化 妝 品 2. 絶 不 可 用 嘴 ( 吸 管 ) 吸 取 任 何 放 射 性 物 質, 操 作 放 射 性 物 質 時 應 戴 防 水 手 套, 避 免 皮 膚 直 接 汚 染 3. 工 作 時 宜 特 別 小 心, 避 免 放 射 性 物 質 傾 倒 灑 潑 或 放 射 性 氣 體 散 逸 在 室 內 運 送 以 輪 桌 為 主 4. 放 射 性 試 驗 管 套 或 用 具, 應 放 在 有 吸 收 性 紙 張 之 墊 盤 內, 沾 有 放 射 性 之 紙 張 或 廢 棄 物, 依 放 射 性 廢 料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5. 工 作 時 視 需 要 配 帶 劑 量 佩 章 穿 戴 工 作 衣 手 套 套 鞋 等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在 離 開 工 作 場 所 時 應 即 換 下 置 於 指 定 地 方, 並 把 雙 手 徹 底 洗 淨 6. 受 汚 染 之 用 具 應 加 以 徹 底 清 潔 或 儲 存, 待 放 射 性 衰 減 至 接 近 背 景 值 時 再 予 使 用 7. 工 作 人 員 在 工 作 時 被 器 具 割 傷 時, 應 立 即 檢 查, 如 發 現 汚 染 應 即 予 適 當 醫 護 處 理 及 診 治 8. 工 作 場 所 應 定 期 檢 查, 如 有 污 染 應 立 即 予 以 隔 離, 並 通 知 輻 射 防 護 專 業 人 員 到 場 處 理 86

總 結 游 離 輻 射 是 指 能 量 10keV 的 輻 射 游 離 輻 射 的 活 度 單 位 : 貝 克 或 居 里 ; 劑 量 單 位 : 西 弗 或 侖 目 一 般 民 眾 接 受 輻 射 劑 量 來 源 主 要 為 天 然 輻 射, 人 造 輻 射 居 次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自 92.2.1 開 始 施 行 輻 射 源 : 包 括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核 子 反 應 器 以 劑 量 率 劃 分 輻 射 作 業 區 域, 管 制 區 外 應 0.5μSv/h 一 般 人 之 劑 量 限 度,1 年 內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1mSv 87

總 結 雇 主 對 在 職 之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應 實 施 定 期 訓 練 劑 量 監 測 定 期 健 檢 輻 射 源 之 管 制 依 照 其 風 險 高 低 分 成 : 許 可 類 登 記 備 查 類 豁 免 管 制 許 可 類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是 指 公 稱 電 壓 150 kvp 我 國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管 制, 按 活 度 由 高 至 低 分 為 五 類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應 於 每 週 或 每 次 作 業 完 畢 後, 偵 測 工 作 場 所 污 染 情 形 設 施 經 營 者 每 半 年 應 查 核 輻 射 源 之 料 帳 及 使 用 現 況 88

總 結 大 專 院 校 之 教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學 生, 操 作 輻 射 源 前 應 接 受 3 小 時 以 上 之 操 作 程 序 及 輻 防 講 習 以 18 小 時 訓 練 取 代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者, 輻 射 作 業 僅 限 登 記 備 查 類 之 輻 射 源 許 可 證 ( 物 質 設 備 及 輻 射 作 業 ) 有 效 期 限 最 長 為 5 年 操 作 人 員 若 不 屬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不 一 定 要 定 期 訓 練 劑 量 監 測 定 期 健 檢 ( 有 會 更 好 )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原 則 : 正 當 化 最 適 化 限 制 化 體 外 曝 露 的 輻 射 防 護 : 距 離 時 間 屏 蔽 體 內 曝 露 的 輻 射 防 護 : 避 免 攝 入 ( 食 入 吸 入 ) 避 免 皮 膚 吸 收 避 免 傷 口 侵 入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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