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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 下 對 本 通 函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對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券 交 易 商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閣 下 如 已 出 售 名 下 所 有 中 興 通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閣 下 應 將 本 通 函 連 同 隨 附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一 併 立 刻 交 予 購 買 人 或 受 讓 人 或 經 手 買 賣 的 銀 行 持 牌 證 券 交 易 商 或 其 他 代 理 人, 以 轉 交 給 購 買 人 或 受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ZTE CORPORATION 中 興 通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763) 補 充 通 函 (1)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及 (2)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本 補 充 通 函 應 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6 年 1 月 11 日 之 通 函 一 併 閱 讀 董 事 會 函 件 載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第 3 至 7 頁 本 公 司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九 時 正 在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區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園 科 技 南 路 中 興 通 訊 大 廈 A 座 4 樓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載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第 8 至 12 頁 隨 本 補 充 通 函 附 上 經 修 訂 的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並 登 載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務 請 盡 快 按 所 附 經 修 訂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上 所 印 指 示 填 妥 表 格, 並 無 論 如 何 最 遲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任 何 有 關 延 會 召 開 前 24 小 時 填 妥 交 回 閣 下 填 妥 並 交 回 經 修 訂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後, 仍 可 按 閣 下 的 意 願, 親 自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任 何 有 關 延 會, 並 在 會 上 投 票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四 日

目 錄 頁 次 釋 義.. 1 董 事 會 函 件 3 一 緒 言. 4 二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4 三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6 四 建 議. 7 五 責 任 聲 明. 7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8 i

釋 義 在 本 通 函 中, 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詞 語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A 股 或 內 資 股 指 本 公 司 註 冊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普 通 股,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公 司 章 程 指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本 公 司 公 司 或 中 興 通 訊 指 中 興 通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根 據 公 司 法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法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指 本 公 司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九 時 在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區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園 科 技 南 路 中 興 通 訊 大 廈 A 座 4 樓 召 開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之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告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指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並 表 範 圍 內 子 公 司 H 股 指 本 公 司 註 冊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普 通 股,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買 賣 H 股 股 東 指 H 股 持 有 人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1

釋 義 股 份 指 A 股 及 H 股 深 圳 上 市 規 則 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 深 圳 交 易 所 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中 興 新 指 深 圳 市 中 興 新 通 訊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2

董 事 會 函 件 ZTE CORPORATION 中 興 通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763) 執 行 董 事 : 史 立 榮 殷 一 民 趙 先 明 非 執 行 董 事 : 侯 為 貴 張 建 恒 欒 聚 寶 王 亞 文 田 東 方 詹 毅 超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談 振 輝 張 曦 軻 陳 少 華 呂 紅 兵 滕 斌 聖 (Bingsheng Teng) 註 冊 地 址 :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區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園 科 技 南 路 中 興 通 訊 大 廈 518057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址 : 香 港 銅 鑼 灣 勿 地 臣 街 1 號 時 代 廣 場 二 座 36 樓 敬 啟 者 : (1)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及 (2)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3

董 事 會 函 件 一 緒 言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之 通 函 及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當 中 載 有 將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以 供 股 東 批 准 之 決 議 案 詳 情 根 據 公 司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單 獨 或 者 合 計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東, 可 以 在 股 東 大 會 召 開 十 日 前 提 出 臨 時 提 案 並 書 面 提 交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應 當 在 收 到 提 案 後 二 日 內 通 知 其 他 股 東, 並 將 該 臨 時 提 案 提 交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臨 時 提 案 的 內 容 應 當 屬 於 股 東 大 會 職 權 範 圍, 並 有 明 確 議 題 和 具 體 決 議 事 項 及 公 司 章 程 第 78 條 規 定 單 獨 或 者 合 計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東, 可 以 在 股 東 大 會 召 開 十 日 前 提 出 臨 時 提 案 並 書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應 當 在 收 到 提 案 後 二 日 內 發 出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知, 公 告 臨 時 提 案 的 內 容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日, 董 事 會 收 到 本 公 司 股 東 中 興 新 (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興 新 持 有 公 司 1,269,830,333 股 A 股 股 票, 佔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的 30.58%) 提 交 的 一 項 臨 時 提 案, 要 求 董 事 會 將 該 等 提 案 提 交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本 補 充 通 函 旨 在 向 閣 下 發 出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之 資 料, 尋 求 閣 下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就 上 述 事 宜 提 呈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進 行 表 決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二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根 據 本 公 司 經 營 班 子 成 員 分 工 的 調 整, 本 公 司 需 要 調 整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範 圍 並 相 應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表 公 司 章 程 以 中 文 撰 寫, 並 無 官 方 英 文 版 本 因 此, 任 何 英 文 版 本 僅 供 參 考, 如 有 歧 義, 概 以 中 文 版 本 為 準 原 條 文 第 十 條 本 章 程 所 稱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是 指 公 司 的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財 務 總 監 以 及 公 司 董 事 會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不 時 指 定 或 確 認 之 人 士 修 訂 後 條 文 第 十 條 本 章 程 所 稱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是 指 公 司 的 執 行 副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財 務 總 監 以 及 公 司 董 事 會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不 時 指 定 或 確 認 之 人 士 4

董 事 會 函 件 原 條 文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董 事 會 對 股 東 大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修 訂 後 條 文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董 事 會 對 股 東 大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九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 根 據 總 裁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等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並 決 定 其 報 酬 事 項 和 獎 懲 事 項 ; ( 九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 根 據 總 裁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等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並 決 定 其 報 酬 事 項 和 獎 懲 事 項 ;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條 公 司 設 總 裁 一 名,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條 公 司 設 總 裁 一 名,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設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若 干 名, 財 務 總 監 一 名, 協 助 總 裁 工 作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由 總 裁 提 名,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設 執 行 副 總 裁 若 干 名, 財 務 總 監 一 名, 協 助 總 裁 工 作 執 行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由 總 裁 提 名,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5

董 事 會 函 件 原 條 文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條 公 司 總 裁 對 董 事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修 訂 後 條 文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條 公 司 總 裁 對 董 事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六 ) 提 請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 ( 六 ) 提 請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條 內 容 : 總 裁 工 作 細 則 包 括 下 列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條 內 容 : 總 裁 工 作 細 則 包 括 下 列 ( 二 ) 總 裁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及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各 自 具 體 的 職 責 及 其 分 工 ; ( 二 ) 總 裁 執 行 副 總 裁 及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各 自 具 體 的 職 責 及 其 分 工 ; 三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經 修 訂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本 公 司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九 時 正 在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區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園 科 技 南 路 中 興 通 訊 大 廈 A 座 4 樓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載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第 8 至 12 頁 隨 本 補 充 通 函 附 上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經 修 訂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並 登 載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務 請 盡 快 按 所 附 經 修 訂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上 所 印 指 示 填 妥 表 格, 並 無 論 如 何 最 遲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任 何 有 關 延 會 召 開 前 24 小 時 填 妥 交 回 閣 下 填 妥 並 交 回 經 修 訂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後, 仍 可 按 閣 下 的 意 願, 親 自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任 何 有 關 延 會, 並 在 會 上 投 票 6

董 事 會 函 件 股 東 大 會 投 票 表 決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4) 條 規 定,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以 供 考 慮 及 酌 情 通 過 的 所 有 決 議 案 須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通 過, 惟 股 東 大 會 主 席 真 誠 准 許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純 粹 與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有 關 的 決 議 案 除 外 有 關 將 予 考 慮 及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其 他 決 議 案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資 格 登 記 程 序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之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之 通 函 及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四 建 議 董 事 會 認 為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所 載 有 關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之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的 最 佳 利 益, 因 此 建 議 股 東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贊 成 該 決 議 案 五 責 任 聲 明 本 補 充 通 函 乃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 董 事 對 此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責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其 所 深 知 及 確 信, 本 補 充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 且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份, 而 本 補 充 通 函 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項 致 使 其 所 載 內 容 產 生 誤 導 此 致 列 位 股 東 台 照 承 董 事 會 命 侯 為 貴 中 興 通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深 圳, 中 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四 日 7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ZTE CORPORATION 中 興 通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763)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會 全 體 成 員 保 證 本 公 告 內 容 真 實 準 確 和 完 整, 沒 有 虛 假 記 載 誤 導 性 陳 述 或 重 大 遺 漏 謹 此 提 述 中 興 通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興 通 訊 或 公 司 )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之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告 ( 以 下 簡 稱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 公 告 了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日 召 開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時 間 地 點 審 議 事 項 等 有 關 事 宜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本 補 充 通 告 所 用 專 用 詞 彙, 涵 義 同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所 界 定 者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日, 公 司 董 事 會 收 到 公 司 股 東 深 圳 市 中 興 新 通 訊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興 新 ;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興 新 持 有 公 司 1,269,830,333 股 A 股 股 票, 佔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的 30.58%) 提 交 的 一 個 臨 時 提 案, 要 求 公 司 董 事 會 將 該 等 提 案 提 交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8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茲 補 充 通 告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九 時 在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區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園 科 技 南 路 中 興 通 訊 大 廈 A 座 四 樓 大 會 議 室 召 開, 以 考 慮 並 酌 情 批 准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的 決 議 案, 及 以 下 補 充 特 別 決 議 案 : 6 關 於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有 關 條 款 的 議 案 中 興 通 訊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日 召 開 的 第 六 屆 董 事 會 第 四 十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關 於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有 關 條 款 的 議 案, 具 體 內 容 詳 見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日 公 告 的 第 六 屆 董 事 會 第 四 十 次 會 議 決 議 公 告 中 興 新 提 請 中 興 通 訊 股 東 在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特 別 決 議 案 批 准 關 於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有 關 條 款 的 議 案 的 相 關 事 項, 具 體 如 下 : 同 意 依 法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關 條 款,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原 條 文 第 十 條 本 章 程 所 稱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是 指 公 司 的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財 務 總 監 以 及 公 司 董 事 會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不 時 指 定 或 確 認 之 人 士 修 訂 後 條 文 第 十 條 本 章 程 所 稱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是 指 公 司 的 執 行 副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財 務 總 監 以 及 公 司 董 事 會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不 時 指 定 或 確 認 之 人 士 9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原 條 文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董 事 會 對 股 東 大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修 訂 後 條 文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董 事 會 對 股 東 大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九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 根 據 總 裁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等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並 決 定 其 報 酬 事 項 和 獎 懲 事 項 ; ( 九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總 裁 董 事 會 秘 書 ; 根 據 總 裁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等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並 決 定 其 報 酬 事 項 和 獎 懲 事 項 ;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條 公 司 設 總 裁 一 名,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條 公 司 設 總 裁 一 名,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設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若 干 名, 財 務 總 監 一 名, 協 助 總 裁 工 作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由 總 裁 提 名,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設 執 行 副 總 裁 若 干 名, 財 務 總 監 一 名, 協 助 總 裁 工 作 執 行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由 總 裁 提 名,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10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原 條 文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條 公 司 總 裁 對 董 事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修 訂 後 條 文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條 公 司 總 裁 對 董 事 會 負 責,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六 ) 提 請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 ( 六 ) 提 請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財 務 總 監 ;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條 內 容 : 總 裁 工 作 細 則 包 括 下 列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條 內 容 : 總 裁 工 作 細 則 包 括 下 列 ( 二 ) 總 裁 執 行 副 總 裁 高 級 副 總 裁 及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各 自 具 體 的 職 責 及 其 分 工 ; ( 二 ) 總 裁 執 行 副 總 裁 及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各 自 具 體 的 職 責 及 其 分 工 ; 根 據 公 司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單 獨 或 者 合 計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東, 可 以 在 股 東 大 會 召 開 十 日 前 提 出 臨 時 提 案 並 書 面 提 交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應 當 在 收 到 提 案 後 二 日 內 通 知 其 他 股 東, 並 將 該 臨 時 提 案 提 交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臨 時 提 案 的 內 容 應 當 屬 於 股 東 大 會 職 權 範 圍, 並 有 明 確 議 題 和 具 體 決 議 事 項 及 公 司 章 程 第 78 條 規 定 單 獨 或 者 合 計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東, 可 以 在 股 東 大 會 召 開 十 日 前 提 出 臨 時 提 案 並 書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應 當 在 收 到 提 案 後 二 日 內 發 出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知, 公 告 臨 時 提 案 的 內 容 公 司 董 事 會 對 上 述 11

關 於 召 開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補 充 通 告 臨 時 提 案 進 行 了 審 查, 認 為 中 興 新 具 有 提 出 臨 時 提 案 的 資 格, 且 上 述 臨 時 提 案 的 內 容 屬 於 股 東 大 會 職 權 範 圍, 並 有 明 確 議 題 和 具 體 決 議 事 項,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關 規 定, 公 司 董 事 會 同 意 按 照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規 則 等 法 律 法 規 和 規 範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規 定 將 上 述 臨 時 提 案 提 交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除 增 加 上 述 臨 時 提 案 外,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中 列 明 的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的 召 開 時 間 地 點 召 開 方 式 等 事 項 均 保 持 不 變 承 董 事 會 命 侯 為 貴 董 事 長 深 圳, 中 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四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包 括 三 位 執 行 董 事 : 史 立 榮 殷 一 民 趙 先 明 ; 六 位 非 執 行 董 事 : 侯 為 貴 張 建 恒 欒 聚 寶 王 亞 文 田 東 方 詹 毅 超 ; 以 及 五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談 振 輝 張 曦 軻 陳 少 華 呂 紅 兵 Bingsheng Teng( 滕 斌 聖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