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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2: 水 產 加 工 食 品 之 原 料 選 用 1. (3) 在 台 灣 地 區 作 為 魚 鬆 和 魚 酥 之 主 要 原 料 魚 為 1 帶 魚 2 鯖 魚 3 旗 魚 4 河 豚 2. (2) 狗 母 魚 經 凍 結 後, 其 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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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书 及 其 摘 要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对 报 告 书 及 摘 要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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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科 技 成 果 及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第 一 节 科 技 成 果 及 奖 励 第 二 节 专 利 战 略 第 三 节 标 准 与 品 牌 战 略 第 四 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第 八 章 科 技 合 作 与 交 流 第 一 节 国 内 科 技 合 作 第 二 节 国 际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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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Transcription: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gov.cn/zwgk/2014-02/15/content_2602146.htm) 附 錄 国 务 院 关 于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国 发 2014 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国 务 院 各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经 研 究 论 证, 国 务 院 决 定, 再 和 下 放 64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18 个 子 项 另 建 议 和 下 放 6 项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设 立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国 务 院 将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常 务 委 员 修 订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各 地 区 各 门 要 抓 紧 做 好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落 实 和 衔 接 工 作, 并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要 继 续 大 力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使 简 政 放 权 成 为 持 续 的 改 革 行 动 要 健 全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加 强 对 行 政 审 批 权 运 行 的 监 督,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64 项, 另 有 18 个 子 项 ) 国 务 院 2014 年 1 月 28 日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附 件 国 务 院 决 定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64 项, 另 有 18 个 子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审 批 门 其 他 共 同 审 批 门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1 利 用 互 联 网 实 施 远 程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教 育 网 校 审 批 教 育 教 育 关 于 加 强 国 家 2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审 批 教 育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的 意 见 ( 教 研 2006 2 教 育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1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研 2006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1 工 业 3 电 信 业 务 资 费 标 准 审 批 和 信 息 化 国 家 计 委 信 息 产 业 关 于 印 发 电 信 资 费 审 批 备 案 程 序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 1489 4 基 础 电 信 和 跨 地 区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备 案 核 准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原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令 2009 年 第 5 5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民 用 爆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炸 物 品 行 业 主 管 门 6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7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经 理 人 员 资 质 评 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原 信 息 产 业 关 于 发 布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信 规 2002 382 8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业 和 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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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的 房 地 产 前 签 订 开 发 及 转 让 合 同 项 目 首 次 免 的 房 地 产 征 免 土 地 增 值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通 知 ( 财 法 字 税 审 批 1995 7 15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地 质 勘 查 需 要 临 时 使 用 国 有 土 地 或 者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审 批 国 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仅 国 土 该 审 批 事 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门 此 项 审 批 依 然 保 留 矿 产 勘 查 区 块 登 16 中 外 合 作 勘 国 土 查 开 采 矿 产 前 置 性 审 查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0 矿 产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17 地 质 调 查 备 案 核 准 国 土 矿 产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0 18 土 地 开 垦 区 内 开 发 未 确 定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土 地 从 事 生 产 审 查 国 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土 地 行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政 主 管 院 令 第 256 门 在 国 家 地 质 19 公 园 地 质 遗 迹 保 护 区 外 国 土 的 园 区 进 行 矿 产 勘 查 开 发 和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国 土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地 质 公 园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要 求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89 仅 国 土 该 审 批 事 项, 地 方 政 府 此 项 审 批 依 然 保 留 审 批 20 矿 业 权 投 放 国 土 国 土 关 于 开 展 4

计 划 审 批 煤 炭 矿 业 权 审 批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143 国 土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整 装 勘 查 实 现 找 矿 重 大 突 破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2 140 国 土 财 政 关 21 省 级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审 核 国 土 于 加 快 编 制 和 实 施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大 力 推 进 高 标 准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2 63 22 中 国 温 泉 之 国 土 乡 ( 城 都 ) 命 名 审 批 国 土 办 公 厅 关 于 申 报 中 国 温 泉 之 乡 ( 城 都 )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10 49 煤 炭 矿 业 权 23 审 批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省 煤 炭 矿 业 权 审 批 项 目 备 案 国 土 国 土 关 于 开 展 煤 炭 矿 业 权 审 批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143 核 准 进 入 环 境 保 24 护 门 管 理 环 境 的 国 家 级 自 保 护 然 保 护 区 实 验 区 参 观 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7 游 审 批 25 环 境 保 护 ( 污 染 治 理 )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认 定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环 境 保 护 令 2012 年 第 20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5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26 雇 用 外 国 籍 船 员 在 中 国 籍 船 舶 上 任 职 审 批 交 通 运 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生 产 建 设 项 保 持 法 27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单 位 资 水 利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质 认 定 ( 水 利 令 2011 年 第 45 仅 水 利 28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审 批 权,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门 审 批 权 仍 然 保 留 在 草 原 上 修 29 建 直 接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畜 牧 业 生 产 服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使 用 七 十 公 顷 以 上 草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草 原 征 占 用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令 2006 年 第 58 农 业 主 管 门 原 审 批 30 兽 药 安 全 性 评 价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农 业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31 商 业 银 行 信 中 国 用 社 代 理 乡 人 民 镇 国 库 业 务 银 行 审 批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行 实 施 的 此 项 审 批 均 取 消 6

32 研 制 仿 制 引 进 销 售 购 买 和 使 用 印 制 人 民 币 所 特 有 的 防 中 国 人 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伪 材 料 防 伪 银 行 第 280 技 术 防 伪 工 艺 和 专 用 设 备 审 批 对 外 提 供 印 制 人 民 币 的 中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33 特 殊 材 料 技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术 工 艺 专 银 行 第 280 用 设 备 审 批 扣 缴 税 款 登 34 记 核 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计 税 成 35 本 对 象 确 定 核 准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选 36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核 准 奥 林 匹 克 标 37 志 备 案 核 准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使 用 许 可 38 合 同 备 案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税 务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总 ( 国 务 院 令 第 362 国 家 税 务 总 关 于 印 发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税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的 总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31 国 家 税 务 总 关 于 加 强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税 务 所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总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 698 工 商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保 护 条 总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5 工 商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保 护 条 总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5 39 世 界 博 览 工 商 世 界 博 览 标 志 保 护 有 关 事 项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中 国 印 钞 造 币 总 公 司 独 家 实 施 有 关 事 项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中 国 印 钞 造 币 总 公 司 独 家 实 施 各 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此 项 审 批 均 各 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此 项 审 批 均 各 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的 此 项 审 批 均 7

标 志 备 案 核 准 总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2 40 出 版 物 总 发 行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3 号 公 布, 第 594 号 修 订 ) 从 事 出 版 物 总 发 行 业 务 41 的 单 位 变 更 新 闻 出 版 物 经 出 版 营 许 可 证 登 广 电 记 事 项, 或 者 总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3 号 公 布, 第 594 号 修 订 )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42 运 动 员 交 流 协 议 批 准 体 育 总 全 国 运 动 员 注 册 与 交 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体 竞 字 2003 82 经 营 第 一 类 食 品 43 中 的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药 品 监 管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食 品 药 品 审 批 总 品 监 管 门 蛋 白 同 化 制 食 品 44 剂 肽 类 激 素 药 品 进 口 准 许 证 监 管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8 食 品 药 核 发 总 品 监 管 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营 造 林 工 程 国 家 劳 动 和 社 保 障 办 45 监 理 员 职 业 林 业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审 核 鉴 定 质 量 管 理 有 关 工 作 林 业 主 的 通 知 ( 劳 社 厅 发 管 门 2003 18 8

劳 动 和 社 保 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第 八 批 林 木 种 苗 工 等 65 个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的 通 知 ( 劳 社 厅 发 2004 1 46 外 资 银 行 营 业 性 机 构 停 业 后 申 请 复 业 审 批 银 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78 47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动 用 生 息 资 产 审 批 银 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银 监 令 2006 年 第 6 48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由 总 行 或 联 行 转 入 信 贷 资 产 审 批 银 监 49 证 券 公 司 借 入 次 级 债 审 批 证 监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2 50 境 外 期 货 业 务 持 证 企 业 年 度 外 汇 风 险 敞 口 核 准 证 监 51 证 券 公 司 专 项 投 资 审 批 证 监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2 52 保 险 公 估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核 准 保 监 53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核 准 保 监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9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已 将 此 项 审 批 保 监 派 出 机 构, 此 次 予 以 54 国 内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承 担 境 外 通 用 航 空 业 务 审 批 中 国 民 航 国 务 院 关 于 通 用 航 空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86 2 境 内 航 空 公 55 司 之 间 境 内 航 空 公 司 与 中 国 境 外 航 空 公 民 航 司 之 间 的 代 号 共 享 等 商 务 合 作 审 批 56 飞 行 签 派 员 训 练 机 构 审 批 中 国 民 航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57 民 用 航 空 器 件 修 理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中 国 民 航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已 此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项 审 批 中 的 52 分 事 项, 此 次 全 国 外 ( 境 外 ) 中 国 中 国 民 航 58 民 用 航 空 器 民 航 及 其 地 区 管 维 修 人 员 资 理 实 施 的 10

格 认 定 此 项 审 批 均 民 用 航 空 器 59 外 国 驾 驶 中 国 员 领 航 员 民 航 飞 行 机 械 员 飞 行 通 信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员 执 照 认 可 60 空 勤 人 员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体 检 合 格 认 定 中 国 民 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原 由 国 家 外 汇 分 支 61 特 殊 经 济 区 域 区 内 机 构 国 家 结 汇 购 付 汇 外 汇 核 准 与 外 汇 登 记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实 施,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已 此 项 审 批 中 的 分 事 项, 此 次 全 原 由 国 家 外 汇 分 支 实 施, 国 务 62 金 融 机 构 的 外 方 投 资 者 收 益 汇 出 或 者 购 汇 汇 出 核 准 国 家 外 汇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52 已 此 项 审 批 中 的 分 事 项, 此 11

次 全 63 境 内 机 构 非 贸 易 购 付 汇 真 实 性 审 核 国 家 外 汇 原 由 国 家 外 汇 分 支 实 施 原 由 国 家 外 汇 分 支 64 机 构 外 汇 资 金 境 内 划 转 核 准 国 家 外 汇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实 施,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已 此 项 审 批 中 的 分 事 项, 此 次 全 此 为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调 整 管 理 权 限 范 高 等 学 校 设 围 外 的 本 科 65 置 和 调 整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教 育 专 业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业 专 业 审 批 和 国 家 控 制 的 其 他 专 业 审 批 项 目 的 子 项 66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科 专 业 审 批 教 育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暂 行 条 例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8 教 育 行 15 政 门 此 为 省 级 自 学 考 试 机 构 开 考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业 审 批 项 目 的 子 项 医 疗 使 用 的 环 境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此 为 生 产 放 67 Ⅰ 类 放 射 源 保 护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射 性 同 位 单 位 制 备 正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素 销 售 和 使 12

电 子 发 射 计 算 机 断 层 扫 描 (PET) 用 放 射 性 药 物 ( 自 用 ) 单 位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核 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门 用 Ⅰ 类 放 射 源 和 Ⅰ 类 射 线 装 置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项 目 的 子 项 68 省 际 普 通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交 通 运 输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门 此 为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审 批 项 目 的 子 项 此 为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69 有 关 作 业 单 位 防 治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审 批 交 通 运 输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61 或 者 管 理 人 以 及 有 关 作 业 单 位 防 治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审 批 项 目 的 子 项 70 71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交 通 运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输 主 管 令 2004 年 第 5 门 此 2 项 为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项 目 的 子 项 72 向 国 外 申 请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审 批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13 号 公 布, 第 635 农 业 主 号 修 订 ) 管 门 此 为 向 国 外 申 请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及 向 外 国 人 转 让 申 请 权 或 者 品 种 权 13

审 批 项 目 的 子 项 73 74 食 用 菌 菌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草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令 2006 年 第 6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农 业 主 法 管 门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令 2006 年 第 56 此 2 项 为 向 境 外 提 供 种 质 和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草 种 食 用 菌 菌 种 审 批 项 目 的 子 项 75 76 77 中 央 在 京 直 属 企 业 所 属 远 洋 渔 业 船 员 注 册 渔 业 船 员 一 级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渔 业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农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渔 业 船 员 发 证 规 定 ( 农 业 令 2006 年 第 6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此 3 项 为 中 央 在 京 直 属 企 业 所 属 远 洋 渔 业 船 舶 渔 业 船 员 注 册 适 任 证 书 核 发 及 服 务 机 构 一 级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项 目 的 子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78 79 食 用 菌 菌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草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农 业 法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令 2006 年 第 6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农 业 主 法 管 门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令 2006 年 第 56 此 2 项 为 农 作 物 种 子 草 种 食 用 菌 菌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及 检 验 员 资 格 认 定 项 目 的 子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此 为 特 种 设 80 特 种 设 备 改 造 单 位 许 可 质 检 总 设 备 安 全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备 生 产 单 位 许 可 项 目 的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 质 量 技 子 项 14

公 布, 第 549 号 修 订 ) 术 监 督 门 特 种 设 备 安 此 2 项 为 特 81 全 管 理 类 人 种 设 备 安 全 82 员 资 格 认 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类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质 检 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 公 布, 第 549 号 修 订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门 管 理 人 员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 限 于 氧 舱 维 护 管 理 人 员 客 运 索 道 作 业 人 员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管 理 安 装 人 员 ) 资 格 认 定 项 目 的 子 项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