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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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章 人 手 及 資 源 行 動 的 一 般 防 護 指 引 (a) 引 言 13.1 應 變 計 劃 的 行 動 在 執 行 計 劃 規 定 的 任 務 時, 或 需 身 處 輻 射 水 平 偏 高 的 環 境 或 受 到 輻 射 污 染 訂 定 以 下 指 引 的 目 的, 正 在 於 為 他 們 提 供 輻 射 防 護 根 據 英 國 原 子 能 管 理 局 及 國 際 原 子 能 機 構 國 際 專 家 的 意 見 及 最 新 風 險 評 估, 無 論 身 在 本 港 何 處, 工 作 所 受 的 劑 量 絕 少 會 超 過 50 毫 希, 也 即 是 職 業 性 照 射 量 的 全 年 限 值 以 下 的 一 般 防 護 指 引 正 是 以 此 為 基 礎 而 制 訂 13.2 這 些 指 引 只 需 適 用 於 應 變 計 劃 已 全 面 啓 動 的 階 段 負 責 執 行 應 變 計 劃 的 部 門 須 根 據 這 些 指 引, 自 行 制 訂 部 門 程 序, 以 配 合 具 體 的 行 動 需 要 各 部 門 也 須 委 任 一 名 部 門 放 射 防 護 主 任 ( 下 稱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 接 受 特 殊 訓 練, 並 協 助 制 訂 和 不 時 檢 討 部 門 的 應 變 計 劃, 以 確 保 計 劃 的 行 動 程 序 貫 徹 輻 射 防 護 原 則 若 發 生 核 事 故,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須 提 議 如 何 執 行 部 門 的 指 引 及 應 採 取 哪 些 防 護 措 施, 並 監 察 其 部 門 員 工 所 受 的 輻 射 劑 量, 確 保 不 會 超 過 劑 量 限 值 有 需 要 時, 他 也 會 進 一 步 徵 詢 衞 生 署 輻 射 顧 問 的 意 見 (b) 一 般 防 護 指 引 13.3 在 進 行 涉 及 暴 露 於 輻 射 環 境 的 任 何 行 動 前, 應 按 照 國 際 放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2007 年 建 議 書 ( 該 會 第 103 號 出 版 物 ) 所 載 的 基 本 輻 射 防 護 原 則 審 慎 策 劃 這 些 基 本 原 則 如 下 : (i) 合 情 合 理 凡 屬 更 改 輻 照 情 況 的 決 定, 均 必 須 利 多 於 弊 ; (ii) 優 化 防 護 引 起 輻 照 的 可 能 性 受 照 射 的 人 數 及 個 人 劑 量, 均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並 顧 及 經 濟 和 社 會 因 素 下 減 至 最 少 ; 以 及 (iii) 實 施 參 考 劑 量 在 緊 急 照 射 情 況 下, 參 考 劑 量 水 平 代 表 所 受 劑 量 或 風 險, 在 策 劃 防 護 措 施

時 必 須 以 不 超 愈 此 水 平 為 基 準 應 變 計 劃 的 行 動 在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時 的 參 考 劑 量 應 約 為 一 年 不 超 過 50 毫 希 這 也 合 乎 在 計 劃 照 射 的 情 況 下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人 士 的 劑 量 限 值, 即 是 5 年 內 平 均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20 毫 希, 當 中 任 何 一 年 的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50 毫 希 為 保 護 胎 兒 或 嬰 兒, 報 稱 懐 孕 或 需 護 育 幼 兒 的 婦 女 不 應 參 與 涉 及 高 輻 射 劑 量 的 緊 急 行 動 對 於 胎 兒 的 參 考 劑 量 應 約 為 1 毫 希, 相 等 於 在 計 劃 照 射 的 情 況 下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人 士 懐 有 胎 兒 所 規 定 的 劑 量 限 值 13.4 減 少 外 照 射 輻 射 劑 量 的 基 本 防 護 措 施 如 下 : (a) 縮 短 行 動 時 間 ; (b) 遠 離 輻 射 來 源 ; 以 及 (c) 使 用 屏 蔽 雖 然 屏 蔽 可 減 少 照 射, 但 將 工 作 時 間 減 半, 所 達 致 的 效 果, 與 使 用 屏 蔽 將 劑 量 率 減 半 一 樣 遠 離 輻 射 來 源 又 與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同 樣 有 效 因 此,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這 三 個 因 素 都 應 一 併 考 慮 13.5 要 減 低 因 放 射 性 物 質 侵 入 體 內 而 吸 收 的 劑 量, 應 採 取 以 下 的 基 本 防 護 措 施 : (a) 縮 短 行 動 時 間 ; (b) 防 止 表 面 污 染 ; (c) 減 少 吸 入 懸 浮 污 染 物 質 ; 以 及 (d) 避 免 吃 喝 受 污 染 的 食 品 13.6 防 護 主 任 須 決 定 每 項 行 動 的 最 佳 程 序 按 照 應 變 計 劃 中 各 項 任 務 的 性 質, 行 動 可 分 為 三 組 : (a) 甲 組 這 類 需 要 在 大 鵬 灣 及 平 洲 工 作 當 地 位 於 廣 核 站 / 嶺 核 站 20 公 里 範 圍 內, 並 可 能 需 要 採 取 煙 羽 防 護 措 施 ;

(b) (c) 乙 組 這 類 的 工 作 地 點 不 必 採 取 煙 羽 防 護 措 施, 但 他 們 可 能 須 與 受 污 染 人 士 及 / 或 物 料 有 直 接 接 觸 這 些 地 點 距 離 大 亞 灣 至 少 20 公 里, 具 體 地 區 包 括 香 港 / 深 圳 各 邊 境 管 制 站 直 通 車 抵 港 車 站 及 渡 輪 抵 港 碼 頭 監 測 中 心 食 品 和 禽 畜 的 入 境 口 岸, 以 及 化 驗 所 和 醫 院 ; 以 及 丙 組 這 是 政 府 為 配 合 應 變 計 劃 而 在 香 港 調 配 的 他 們 距 離 廣 核 站 / 嶺 核 站 至 少 20 公 里, 且 無 須 與 受 污 染 人 士 及 / 或 物 料 有 直 接 接 觸 為 上 述 各 組 提 供 的 防 護 設 備 詳 列 於 附 件 13, 有 關 的 存 貨 清 單 則 分 別 納 入 各 部 門 的 計 劃 隨 着 科 技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市 場 上 可 能 出 現 新 的 輻 射 監 測 設 備 及 防 護 設 備, 例 如 用 以 檢 查 旅 客 車 輛 及 貨 物 的 高 效 能 屏 板 或 門 架 式 探 測 器 在 保 安 局 協 調 下,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可 聯 絡 衞 生 署 機 電 署 及 天 文 台, 就 符 合 這 些 部 門 行 動 要 求 的 設 備 及 裝 備, 徵 詢 專 家 意 見, 以 及 安 排 由 各 自 的 部 門 營 運 開 支 封 套, 支 付 購 置 這 些 設 備 和 裝 備 各 部 門 在 規 劃 新 增 或 提 升 基 礎 設 施 時, 應 藉 此 機 會 考 慮 有 關 需 要 13.7 在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時,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應 根 據 輻 照 的 具 體 情 況 及 工 作 性 質, 選 擇 個 人 防 護 用 品 在 不 必 要 的 時 候 及 地 點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 尤 其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佩 戴 面 罩 或 呼 吸 器 )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不 安, 甚 至 造 成 恐 慌 在 沒 有 實 行 煙 羽 防 護 措 施 的 地 方, 或 當 未 發 現 嚴 重 污 染 的 迹 象 時, 根 本 不 需 要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根 據 應 變 計 劃 執 行 緊 急 任 務 的 工 作 如 不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會 感 到 不 安 這 是 人 之 常 情, 因 此,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在 決 定 工 作 是 否 要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時, 必 須 慎 重 考 慮 工 作 與 公 眾 的 心 理 狀 況 13.8 一 般 來 說, 在 未 確 實 發 現 輻 射 增 至 接 近 須 在 香 港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的 水 平 前, 不 應 在 公 共 場 所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即 使 確 實 發 現 輻 射 增 至 上 述 水 平, 也 不 一 定 要 所 有 同 類 工 作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舉 例 來 說, 即 使 發 現 沙 頭 角 邊 境 管 制 站 某 些 人 士 受 到 輻 射 污 染, 也 不 一 定 要 所 有 入 境 口 岸 的 都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那 些 在 遠 離 廣 東 邊 境 的 入 境 口 岸 工 作 的 更 肯 定 不 必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然 而, 工 作 如 須 進 入 偏 遠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區 1 以 監 測 情 況 或 撤 離 該 區 人 士, 而 該 區 可 能 快 將 受 到 輻 射 煙 羽 影 響, 為 審 慎 起 見, 應 變 計 劃 一 旦 全 面 啓 動, 工 作 便 應 穿 戴 防 護 衣 物 13.9 工 作 須 在 防 護 衣 物 下, 佩 戴 記 錄 個 人 累 積 劑 量 的 熱 釋 光 劑 量 計 每 當 行 動 結 束 時, 須 檢 查 外 層 衣 物 ( 包 括 防 護 衣 物 ) 是

否 受 到 輻 射 污 染 如 發 現 已 受 污 染, 應 根 據 廢 物 處 理 行 動 計 劃 收 集 及 處 置 ( 見 第 10 章 ) 可 能 或 證 實 懷 孕 的 員 工 應 向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徵 詢 意 見, 加 強 防 護, 包 括 調 離 一 些 可 能 引 致 胎 兒 輻 射 劑 量 超 過 1 毫 希 的 工 作 崗 位 萬 一 有 員 工 的 累 積 劑 量 超 過 20 毫 希 ( 工 作 平 均 每 年 的 劑 量 限 值 ),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在 諮 詢 醫 管 局 後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可 安 排 醫 生 檢 查 及 其 後 的 跟 進 檢 查 13.10 化 驗 所 工 作 應 已 收 到 關 於 處 理 輻 射 污 染 物 料 的 特 別 指 示 這 些 指 引 旨 在 防 止 化 驗 所 受 污 染, 以 及 防 止 樣 本 交 义 污 染 13.11 各 部 門 應 制 訂 計 劃, 講 解 部 門 的 指 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由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負 責, 衞 生 署 天 文 台 保 安 局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則 從 旁 協 助 經 講 解 後, 應 變 計 劃 中 需 要 執 行 任 務 的 行 動 將 可 充 分 了 解 工 作 的 安 全 問 題 萬 一 廣 核 站 / 嶺 核 站 發 生 事 故, 他 們 也 會 更 樂 意 執 行 這 些 重 要 的 任 務 培 訓 13.12 各 部 門 首 長 應 委 任 一 名 高 級 出 任 部 門 培 訓 統 籌 人, 負 責 制 訂 及 統 籌 合 適 的 培 訓 計 劃 計 劃 須 由 部 門 首 長 批 核, 副 本 須 送 交 保 安 局 備 考 培 訓 的 重 點 之 一 是 讓 工 作 知 道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以 及 針 對 這 些 風 險 的 預 防 措 施 培 訓 統 籌 人 可 視 乎 情 況 向 天 文 台 衞 生 署 保 安 局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尋 求 協 助 應 變 計 劃 如 有 修 改, 培 訓 計 劃 也 應 隨 之 不 時 更 新 培 訓 時 間 表 應 每 年 審 訂, 以 確 保 新 到 任 的 獲 得 適 當 的 培 訓, 而 現 職 則 可 溫 故 知 新 13.13 天 文 台 會 為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 第 13.2 段 ) 安 排 專 門 課 程,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為 應 變 計 劃 的 執 行 安 排 有 關 輻 射 監 測 及 防 護 的 專 門 課 程 在 保 安 局 衞 生 署 機 電 署 及 其 他 有 關 方 面 的 支 援 下, 天 文 台 可 不 斷 提 升 為 部 門 防 護 主 任 而 設 的 課 程 及 專 門 課 程 的 內 容, 務 使 課 程 能 配 合 應 變 計 劃, 依 循 最 新 的 國 際 標 準 和 做 法, 並 顧 及 任 何 新 發 展 應 變 計 劃 測 試 演 習 13.14 為 測 試 應 變 計 劃, 當 局 已 於 1990 年 11 月 1993 年 5 月 1996 年 12 月 及 2001 年 2 月 舉 行 全 面 的 指 揮 及 管 制 演 習, 並 已 根 據 所 得 經 驗 修 訂 應 變 計 劃 當 局 計 劃 於 2012 年 年 初 舉 行 大 型 跨 部 門 演 習 視 乎 演 習 後 的 檢 討 結 果, 演 習 日 後 大 概 每 隔 3 年 舉 行 一 次, 以 測 試 應 變 計 劃 整 體 上 是 否 完 備 有 效

13.15 須 注 意 的 是, 籌 備 及 進 行 這 類 規 模 龐 大 的 演 習 並 作 出 評 估, 是 一 項 重 大 的 工 作 緊 急 應 變 系 統 ( 第 1 章 ) 之 下 其 他 應 變 計 劃 或 特 別 工 作 ( 例 如 2005 年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及 2008 年 奧 運 馬 術 比 賽 ) 可 能 也 有 類 似 的 演 習 要 求 當 中, 保 安 局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負 責 監 督 各 項 演 習 規 定 的 整 體 規 劃 工 作, 確 保 可 按 可 動 用 的 資 源 及 當 時 的 緩 急 次 序, 妥 為 統 籌 和 編 訂 時 間 表 13.16 由 保 安 局 統 籌 的 通 訊 演 習 和 操 練 應 每 年 舉 行, 以 測 試 通 報 系 統 及 其 他 緊 急 通 訊 設 施 是 否 有 效 參 與 演 習 的 不 會 預 先 知 道 演 習 的 確 實 時 間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由 廣 東 當 局 及 合 營 公 司 / 運 營 公 司 一 同 參 與, 藉 此 測 試 跨 境 聯 繫 13.17 各 有 關 部 門 應 每 年 或 每 兩 年 自 發 舉 行 一 次 行 動 演 習 或 跨 部 門 的 小 規 模 演 習, 以 測 試 應 變 計 劃 各 項 運 作 事 宜 ; 每 年 的 演 習 時 間 表 應 事 先 告 知 保 安 局 合 適 的 演 習 項 目 包 括 : (a) 成 立 監 測 中 心 ; (b) (c) 邊 境 程 序 檢 查 食 物 活 生 食 用 動 物 貨 物 人 和 運 輸 工 具 ; 平 洲 及 大 鵬 灣 撤 離 行 動 ; 以 及 (d) 加 強 輻 射 監 測 13.18 除 了 全 面 的 指 揮 及 管 制 演 習, 保 安 局 及 應 變 計 劃 涉 及 的 主 要 機 關 可 進 行 桌 面 演 習, 商 討 如 何 應 付 假 設 的 緊 急 情 況, 並 提 出 對 策 同 樣, 當 局 應 就 這 方 面 的 演 習 及 緊 急 應 變 系 統 之 下 其 他 應 變 計 劃 的 演 習 進 行 協 調 ( 第 13.15 段 ) 資 源 13.19 應 變 計 劃 需 要 採 用 的 許 多 器 材, 可 在 部 門 的 日 常 運 作 或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中 使 用 前 者 包 括 辦 公 室 設 備 文 具 交 通 工 具 袋 貯 存 容 器 袍 和 一 些 用 後 即 棄 的 衣 服 等 ; 後 者 則 包 括 傳 真 設 備 雨 衣 雨 靴 和 毛 毯 等 物 流 服 務 署 備 有 各 應 變 計 劃 ( 包 括 大 亞 灣 應 變 計 劃 ) 的 共 用 必 需 品 的 存 貨 13.20 各 部 門 均 備 存 本 身 的 輻 射 監 測 器 材 及 其 存 放 地 點 的 清 單 有 關 部 門 應 定 期 保 養 調 校 和 補 充 裝 備 和 器 材, 確 保 運 作 暢 順 部 門 也 應 在 各 自 的 部 門 計 劃 中 備 存 最 新 的 裝 備 和 器 材 存 貨 清 單, 而 清 單 應 每 年 送 交 保 安 局 和 物 流 服 務 署, 作 參 考 和 綜 合 之 用

物 流 服 務 署 備 存 所 有 輻 射 監 測 器 材 和 消 耗 品 的 指 南 若 需 緊 急 重 新 調 配, 可 通 過 物 流 服 務 署 天 文 台 及 監 援 中 心 安 排 如 需 更 多 運 輸 工 具, 可 由 以 下 部 門 提 供 : 物 流 服 務 署 ( 可 提 供 陸 路 運 輸 ) 飛 行 服 務 隊 ( 可 提 供 空 中 運 輸 ) 和 海 事 處 ( 可 提 供 海 路 運 輸 ) 有 關 提 供 毛 毯 及 膳 食 等 要 求, 應 向 社 署 提 出 若 需 一 般 物 料 應 急 物 品 及 非 標 準 物 品, 應 向 物 流 服 務 署 提 出 要 求 遇 有 緊 急 事 故, 更 可 通 過 國 際 原 子 能 機 構 取 得 專 門 設 備 ( 見 第 14 章 )

甲 組 防 護 設 備 一 覽 表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任 務 (a) 各 人 (b) 各 隊 或 主 要 辦 公 室 警 務 處 海 事 通 知 在 大 鵬 灣 的 船 撤 1 個 熱 釋 光 劑 量 計 章 2 個 直 接 讀 數 式 劑 量 處 飛 行 服 務 隊 離, 並 協 助 撤 離 行 動 2 對 套 鞋 ( 除 非 另 有 計 足 夠 兩 天 用 的 和 海 關 ( 在 大 鵬 灣 ) ( 第 6 章 ) 膠 靴 ) 碘 片 1 套 衣 褲 相 連 的 工 作 服, 連 可 蓋 頭 髮 甲 2 全 套 漁 護 署 警 務 撤 離 平 洲 島 上 人 士 ( 第 的 兜 帽 處 消 防 處 和 飛 6 章 ) 1 對 用 後 即 棄 手 套 行 服 務 隊 ( 在 平 洲 ) 1 個 連 碘 吸 收 劑 氣 筒 的 半 臉 式 呼 吸 器 飛 行 服 務 隊 和 天 進 行 空 中 監 測, 並 在 平 甲 2 全 套 文 台 ( 在 平 洲 及 大 洲 / 大 鵬 灣 抽 取 樣 本 甲 1 全 套 鵬 灣 ) ( 第 4 章 ) 附 件 13 (c) 各 站 1 個 劑 量 計 讀 數 器 甲 3 全 套 甲 3 全 套 * 如 有 需 要, 可 要 求 提 供 手 提 空 氣 取 樣 器

乙 組 防 護 設 備 一 覽 表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任 務 (a) 各 人 (b) 各 隊 或 主 要 辦 公 室 (c) 各 站 醫 療 輔 助 隊 民 協 助 執 行 監 察 平 洲 和 大 1 個 熱 釋 光 劑 量 計 章 2 個 直 接 讀 數 式 劑 量 1 個 劑 量 安 隊 海 關 物 鵬 灣 撤 離 者 的 職 務 ( 第 2 對 套 鞋 ( 除 非 另 有 計 計 讀 流 服 務 署 入 境 6 和 8 章 ) 膠 靴 ) 數 器 處 海 事 處 消 1 頂 布 帽 或 聚 氯 乙 烯 乙 2 全 套 防 處 和 警 務 處 ( 在 帽 罩 乙 3 全 套 撤 離 者 登 岸 點 或 1 個 半 臉 式 防 塵 面 罩 船 隻 檢 查 站 ) ( 例 如 N95 型 號 或 同 級 ) 入 境 處 醫 療 輔 檢 查 來 自 廣 核 站 / 嶺 核 1 對 用 後 即 棄 手 套 乙 2 全 套 乙 3 全 套 助 隊 消 防 處 和 站 20 公 里 範 圍 內 的 旅 1 套 長 袖 衣 褲 相 連 的 警 務 處 ( 在 入 境 口 客 及 行 李 ( 第 7 章 ) 工 作 服 或 聚 氯 乙 岸 )( 註.. 只 適 用 於 烯 衣 褲 相 連 工 作 可 能 有 受 污 染 人 服 / 雨 衣 士 抵 達 的 入 境 口 岸 ) 乙 1 全 套 海 關 警 務 處 和 檢 查 從 廣 核 站 / 嶺 核 站 乙 1 全 套 乙 2 全 套 乙 3 全 套 食 環 署 ( 在 入 境 口 20/50 公 里 範 圍 內 運 來 岸 ) 本 港 的 貨 物 郵 件 及 食 品 ( 第 7 和 9 章 ) 食 環 署 ( 在 上 水 屠 檢 查 運 來 本 港 的 活 生 食 乙 1 全 套 乙 2 全 套 乙 3 全 套 房 文 錦 渡 和 落 馬 用 動 物 ( 第 9 章 ) 洲 )

乙 組 防 護 設 備 一 覽 表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任 務 (a) 各 人 (b) 各 隊 或 主 要 辦 公 室 (c) 各 站 食 環 署 ( 在 入 境 口 以 水 喉 沖 洗 由 廣 核 站 / 乙 1 全 套 * 岸 ) 嶺 核 站 20 公 里 範 圍 內 * 應 穿 戴 聚 氯 乙 烯 衣 進 入 本 港 而 又 受 污 染 的 褲 相 連 工 作 服 / 雨 空 車 輛 ( 第 7 和 9 章 ) 衣 可 在 面 罩 後 穿 戴 半 臉 式 防 塵 面 罩 物 流 署 ( 在 入 境 口 岸 )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運 載 受 污 染 人 士 到 其 他 監 測 中 心 / 緊 急 輻 射 治 療 中 心 ( 第 7 章 ) 乙 1 全 套 水 務 署 抽 取 水 質 樣 本 操 作 濾 水 廠 將 新 界 東 部 及 東 北 部 的 集 水 區 和 入 水 口 隔 離 ( 第 9 章 ) 乙 1 全 套 漁 護 署 食 環 署 和 天 文 台 ( 在 全 港 不 同 地 點 ) 抽 取 食 物 活 生 食 用 動 物 或 環 境 樣 本 以 待 分 析 ( 第 4 和 9 章 ) 乙 1 全 套 乙 2 全 套 乙 3 全 套

乙 組 防 護 設 備 一 覽 表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任 務 (a) 各 人 (b) 各 隊 或 主 要 辦 公 室 醫 療 輔 助 隊 民 安 監 測 懷 疑 受 輻 射 污 染 的 1 個 熱 釋 光 劑 量 計 章 隊 衞 生 署 消 防 人 士 ( 第 8 章 ) 2 對 套 鞋 ( 除 非 另 有 膠 處 和 警 務 處 ( 在 監 靴 ) 測 中 心 ) 1 頂 布 帽 1 對 用 後 即 棄 手 套 1 件 化 驗 所 罩 衣 或 袍 渠 務 署 和 康 文 署 設 立 及 關 閉 監 測 中 心, 1 個 半 臉 式 面 罩 ( 例 如 ( 在 監 測 中 心 ) 並 監 控 安 全 標 準 ( 第 8 手 術 用 口 罩 ) 章 ) 食 環 署 政 府 化 驗 分 析 樣 本 ( 第 9 章 ) 乙 4 全 套 所 天 文 台 和 水 務 署 ( 在 化 驗 所 ) (c) 各 站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治 療 受 傷 / 受 輻 射 污 染 乙 4 全 套 3 個 表 層 輻 射 污 染 探 ( 緊 急 輻 射 治 療 中 的 人 士 ( 第 8 章 ) 測 器 心 ) 12 袋 裝 直 接 讀 數 式 劑 量 計 ( 每 個 緊 急 輻 射 治 療 中 心 及 其 他 急 症 室 均 須 備 用 ) 乙 5 全 套

乙 組 防 護 設 備 一 覽 表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任 務 (a) 各 人 (b) 各 隊 或 主 要 辦 公 室 (c) 各 站 消 防 處 ( 救 護 員 ) 運 送 受 傷 / 受 輻 射 污 染 乙 4 全 套 的 人 士 到 緊 急 輻 射 治 療 中 心 ( 第 6 和 7 章 ) 渠 務 署 ( 在 污 水 泵 處 理 受 輻 射 污 染 的 淤 乙 4 全 套 站 ) 泥 隔 濾 物 及 砂 礫 ( 第 10 章 ) 渠 務 署 ( 在 污 水 處 按 需 要 安 排 水 流 改 道, 乙 4 全 套 理 廠 ) 以 便 排 放 污 水 ( 第 10 章 ) 水 務 署 ( 在 濾 水 處 理 受 輻 射 污 染 的 淤 泥 乙 4 全 套 廠 ) ( 第 10 章 ) 丙 組 環 保 署 ( 及 重 點 堆 執 行 有 關 處 理 受 輻 射 污 不 需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 但 如 有 關 物 料 受 污 染 的 程 度 已 超 過 填 區 營 辦 商 ) 和 食 染 廢 物 的 任 務 ( 第 10 章 )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特 定 限 值, 則 應 獲 提 供 乙 組 戶 外 所 的 環 署 防 護 設 備 ( 即 乙 1 乙 2 和 乙 3 全 套 )] 機 電 署 維 修 設 備 不 需 特 殊 防 護 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