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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关 于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就 第 二 次 履 约 报 告 所 提 问 题 单 的 * 答 复 材 料 * 本 材 料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于 2013 年 6 月 所 提 出 问 题 清 单 提 供 有 关 答 复, 共 分 为 三 个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为 中 国 中 央 政 府 的 答 复 (E/C.12/CHN/Q/2/Add.1), 第 二 部 分 为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答 复, 第 三 部 分 为 中 国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答 复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中 国 政 府 各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委 员 会 要 求 认 真 准 备 了 大 量 详 细 的 材 料 中 国 有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相 关 领 域 的 学 者 专 家 也 为 此 作 出 了 贡 献 GE.14-40752 3

第 一 部 分 中 央 政 府 的 答 复 一 一 般 性 问 题 问 题 1 请 说 明 缔 约 国 是 否 将 依 照 巴 黎 原 则 ( 联 大 第 48/134 号 决 议 ) 设 立 一 个 在 人 权 领 域 里 具 有 广 泛 职 权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1. 中 国 目 前 没 有 设 立 巴 黎 原 则 意 义 上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根 据 2013 年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本 届 新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共 25 个, 包 括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司 法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部 等 部 委 以 及 国 家 信 访 局 等 部 委 管 理 的 国 家 局 许 多 机 构 分 别 承 担 着 类 似 巴 黎 原 则 意 义 上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职 责, 为 保 护 人 权 提 供 了 组 织 保 障 如 教 育 部 门 承 担 拟 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监 察 ; 负 责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调 管 理 ; 统 筹 和 指 导 少 数 民 族 教 育 工 作, 协 调 对 少 数 民 族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教 育 援 助 等 民 政 部 门 承 担 拟 定 民 政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方 针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拟 定 优 抚 政 策 标 准 和 办 法 ; 拟 定 救 灾 工 作 政 策,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救 灾 工 作 ; 拟 定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建 设 和 社 区 建 设 政 策, 推 动 基 层 民 主 政 策 建 设 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承 担 拟 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负 责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 统 筹 建 立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等 文 化 部 门 承 担 拟 定 文 化 艺 术 方 针 政 策, 文 化 艺 术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 推 进 文 化 艺 术 领 域 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 指 导 管 理 社 会 文 化 事 业, 指 导 图 书 馆 文 化 馆 事 业 和 基 层 文 化 建 设 等 2. 此 外, 中 国 政 府 制 定 与 实 施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专 门 设 立 了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负 责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监 督 和 评 估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的 牵 头 单 位 为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和 外 交 部, 成 员 包 括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全 国 政 协 有 关 机 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文 化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中 国 人 权 研 究 会 等 单 位 问 题 2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包 括 立 法 规 章 政 策 和 指 导, 确 保 工 商 企 业 在 其 全 部 业 务 中, 包 括 在 国 外 经 营 业 务 时, 尤 其 是 在 采 掘 部 门 和 在 涉 及 征 用 土 地 的 商 业 作 业 中, 尊 重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3. 在 政 策 层 面,2012 年 7 月, 中 国 政 府 发 布 的 十 二 五 境 外 投 资 规 划 明 确 了 十 二 五 期 间 中 国 境 外 投 资 的 指 导 思 想 主 要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提 出 了 需 要 完 成 的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并 相 应 拟 定 了 政 策 保 障 措 施, 是 十 二 五 期 间 中 国 境 外 投 资 领 域 的 重 要 指 导 性 文 件 规 划 提 出, 政 府 要 加 强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协 调, 避 免 无 序 竞 争, 引 导 企 业 在 境 外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注 重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加 强 境 外 环 境 影 响 与 风 险 评 估, 突 出 平 等 合 作, 优 势 互 补, 增 进 理 解 与 互 信 原 则, 并 注 重 履 行 必 要 的 社 会 责 任 4 GE.14-40752

4. 在 规 章 层 面,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先 后 制 定 出 台 了 中 央 企 业 境 外 国 有 产 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央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企 业 国 际 化 经 营 中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从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的 角 度, 对 中 央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例 如 要 求 中 央 企 业 要 指 导 督 促 境 外 子 企 业 自 觉 遵 守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保 障 当 地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并 将 税 收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职 业 健 康 等 纳 入 境 外 子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体 系 2012 年, 中 国 政 府 发 布 了 中 国 境 外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若 干 意 见, 要 求 境 外 企 业 合 法 合 规 强 化 道 德 规 范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加 强 与 当 地 融 合 5. 在 指 导 层 面,2011 年, 中 国 政 府 出 台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 机 构 ) 员 工 管 理 指 引, 指 导 企 业 规 范 经 营, 做 好 与 当 地 社 会 的 融 合 2012 年, 中 国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国 际 合 作 和 竞 争 新 优 势 的 指 导 意 见, 指 出 中 国 企 业 在 走 出 去 的 同 时, 要 尊 重 和 照 顾 合 作 各 方 的 合 理 关 切, 扩 大 同 各 方 利 益 的 汇 合 点, 妥 善 处 理 矛 盾 冲 突, 与 国 际 社 会 共 同 应 对 全 球 性 挑 战, 分 享 机 遇, 共 创 市 场 ; 商 务 部 发 布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行 业 社 会 责 任 指 引, 指 导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商 会 将 是 否 存 在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作 为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考 核 的 重 要 指 标, 对 严 重 违 规 企 业, 通 过 降 低 信 用 等 级 等 方 式 予 以 处 理 目 前,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商 会 按 年 度 发 布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行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2013 年, 商 务 部 与 环 保 部 联 合 发 布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环 境 保 护 指 南, 引 导 企 业 规 范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行 为, 指 导 企 业 积 极 履 行 环 保 责 任, 支 持 东 道 国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商 务 部 印 发 中 国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企 业 建 设 文 件 汇 编, 以 方 便 各 级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对 企 业 走 出 去 工 作 指 导, 有 利 于 规 范 企 业 境 外 经 营 行 为 和 行 业 自 律, 保 障 走 出 去 战 略 顺 利 实 施 6. 此 外, 中 国 政 府 积 极 加 强 对 海 外 企 业 经 营 人 员 培 训 中 组 部 国 资 委 全 国 工 商 联 等 部 门 对 千 余 名 走 出 去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了 系 统 培 训, 规 范 境 外 经 营 行 为 是 其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问 题 3 请 说 明 是 否 已 将 公 约 所 载 的 各 项 权 利 纳 入 国 内 法 以 及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纳 入 了 国 内 法, 并 说 明 在 缔 约 国 管 辖 之 下 的 所 有 人 是 否 可 以 在 国 内 法 院 援 引 这 些 权 利 7. 中 国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对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护, 对 于 公 约 所 载 的 有 关 权 利, 除 中 国 作 出 保 留 的 有 关 条 款 外, 均 已 纳 入 国 内 法 8. 关 于 自 决 权 中 国 宪 法 选 举 法 地 方 组 织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了 公 民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 法 律 保 护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9. 关 于 非 歧 视 原 则 在 尊 重 保 护 和 实 现 本 公 约 所 载 权 利 方 面, 中 国 一 贯 坚 持 非 歧 视 原 则 中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均 平 等 享 有 公 约 所 载 权 利 中 国 宪 法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劳 动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就 业 促 进 法 等 法 律 明 确 禁 止 在 民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5

族 种 族 职 业 性 别 年 龄 残 疾 等 各 个 方 面 的 歧 视, 对 非 歧 视 原 则 在 相 关 领 域 的 具 体 适 用 作 出 了 规 定, 并 对 特 殊 群 体 权 益 予 以 保 护 10. 关 于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中 国 高 度 重 视 对 妇 女 权 益 的 保 护, 实 行 男 女 平 等 是 国 家 的 基 本 国 策, 在 立 法 中 保 障 妇 女 在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和 家 庭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除 宪 法 之 外, 专 门 制 定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并 于 2005 年 予 以 修 改, 从 政 治 利 益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权 益 财 产 权 益 人 身 权 益 婚 姻 家 庭 权 益 等 方 面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妇 女 权 益 的 保 障 11. 关 于 工 作 权 和 享 有 良 好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国 家 既 保 障 公 民 平 等 就 业 和 自 主 择 业 的 权 利, 同 时 也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发 展 经 济,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提 供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扩 大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范 围,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生 产 条 件 中 国 宪 法 对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权 以 及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作 出 了 原 则 规 定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工 会 法 和 就 业 促 进 法 等 法 律 充 分 体 现 宪 法 精 神, 将 上 述 权 利 明 晰 化 具 体 化 12. 关 于 工 会 权 中 国 充 分 保 障 职 工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的 权 利 中 国 在 批 准 加 入 公 约 时 对 工 会 权 做 了 保 留 2001 年 中 国 批 准 加 入 公 约 时 决 定, 对 公 约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甲 ) 项, 将 依 据 宪 法 劳 动 法 和 工 会 法 等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劳 动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有 权 依 法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工 会 代 表 和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活 动 工 会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中 以 工 资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体 力 劳 动 和 脑 力 劳 动 者, 不 分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职 业 宗 教 信 仰 教 育 程 度, 都 有 依 法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的 权 利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和 限 制 13. 关 于 享 有 社 会 保 障 和 适 当 生 活 水 准 的 权 利 2010 年 颁 布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国 家 建 立 基 本 保 险 制 度 通 过 制 定 社 会 保 险 法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例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条 例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的 意 见 等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宪 法 所 规 定 的 公 民 享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规 定, 初 步 建 立 了 以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济 社 会 福 利 和 社 会 救 助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14. 关 于 对 家 庭 的 保 护 中 国 公 民 的 婚 姻 自 由 受 法 律 保 护, 中 国 坚 持 婚 姻 自 由, 实 行 一 夫 一 妻 男 女 平 等 的 婚 姻 制 度, 维 护 家 庭 的 和 睦 友 善, 禁 止 重 婚,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等 法 律 都 对 老 年 人 女 职 工 未 成 年 人 等 特 殊 群 体 的 保 护 作 出 规 定 2012 年, 中 国 对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作 了 修 改, 进 一 步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和 老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15. 关 于 健 康 权 中 国 重 视 公 民 的 身 心 健 康, 通 过 宪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致 力 于 提 高 人 民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并 单 独 制 定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以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传 染 病 的 发 生 与 流 行,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公 共 卫 生 2011 年 对 6 GE.14-40752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修 改 以 及 2012 年 精 神 卫 生 法 的 出 台, 加 强 了 对 职 业 病 和 心 理 障 碍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16. 关 于 受 教 育 权 中 国 目 前 已 经 形 成 以 宪 法 为 原 则, 以 教 育 法 为 核 心, 包 括 义 务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学 位 条 例 教 师 法 等 法 律 以 及 一 批 法 律 规 章 组 成 的 法 律 体 系, 保 证 公 民 享 有 受 教 育 权 17. 关 于 参 加 文 化 生 活 享 有 科 技 进 步 的 权 利 中 国 的 宪 法 民 法 通 则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等 法 律 对 于 公 民 参 加 文 化 生 活 享 受 科 技 进 步 的 权 利 作 出 规 定 2009 年 和 2010 年 相 继 修 改 专 利 法 和 著 作 权 法,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新 能 力 的 提 高 和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2013 年 对 商 标 法 的 修 改,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对 商 标 权 人 的 保 护 18. 关 于 公 约 权 利 可 诉 性 问 题 中 国 一 贯 恪 守 条 约 必 须 信 守 的 原 则, 严 肃 认 真 地 履 行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规 定 的 国 际 条 约 义 务 但 是, 按 照 国 际 条 约 在 中 国 适 用 的 惯 例, 中 国 法 院 审 理 涉 及 公 民 的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的 案 件 时 不 能 直 接 援 引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作 为 法 律 依 据, 而 是 适 用 将 公 约 内 容 经 过 立 法 程 序 转 化 后 的 国 内 法 中 国 一 贯 重 视 保 护 公 民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在 中 国 的 诸 多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中 国 公 民 应 当 享 有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作 出 了 具 体 详 细 的 规 定, 并 对 侵 犯 公 民 上 述 权 利 的 行 为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形 成 了 符 合 公 约 要 求 的 完 备 的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涉 及 公 民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案 件 时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能 够 使 公 民 的 相 关 权 利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确 保 公 约 的 精 神 得 以 实 现 二 与 具 体 条 款 相 关 的 问 题 第 二 条 : 非 歧 视 问 题 4 请 说 明 缔 约 国 已 采 取 哪 些 有 效 措 施, 为 最 大 程 度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增 进 和 享 用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开 展 反 腐 工 作 19. 中 国 政 府 对 腐 败 的 危 害 性 始 终 保 持 清 醒 认 识, 始 终 旗 帜 鲜 明 一 以 贯 之 地 反 对 腐 败 同 时, 注 重 在 反 腐 败 工 作 中 增 进 和 维 护 公 民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采 取 了 如 下 措 施 20. 第 一, 注 重 打 牢 反 腐 倡 廉 教 育 这 个 基 础 坚 持 不 懈 地 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中 开 展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廉 洁 从 政 教 育, 促 使 其 牢 固 树 立 为 民 务 实 清 廉 的 价 值 理 念 ; 同 时 在 全 社 会 加 强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弘 扬 廉 洁 的 社 会 风 尚, 增 强 民 众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意 识 和 廉 洁 诚 信 守 法 的 观 念 21. 第 二, 大 力 纠 正 损 害 民 众 利 益 的 不 正 之 风 把 纠 正 损 害 民 众 利 益 的 不 正 之 风 作 为 反 腐 败 的 主 要 内 容 针 对 一 些 地 方 和 部 门 存 在 的 损 害 民 众 利 益 的 行 为,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 针 对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城 镇 房 屋 拆 迁 国 有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医 药 购 销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7

和 医 疗 服 务 中 出 现 的 损 害 民 众 利 益 的 问 题, 采 取 专 项 检 查 等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维 护 了 民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合 法 权 益 22. 第 三, 坚 决 依 法 惩 治 腐 败 坚 持 有 案 必 查 有 腐 必 惩, 坚 持 老 虎 苍 蝇 一 起 打, 既 坚 决 查 处 领 导 干 部 的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又 切 实 查 办 发 生 在 民 众 身 边 的 腐 败 问 题, 严 厉 惩 治 了 腐 败 分 子, 回 应 了 社 会 关 切, 维 护 了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23. 第 四, 强 化 公 开 工 作 积 极 推 行 并 不 断 完 善 党 务 政 务 和 各 领 域 办 事 公 开 制 度, 推 进 决 策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让 人 民 监 督 权 力, 让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提 高 了 工 作 透 明 度, 保 障 了 民 众 的 知 情 权 和 参 与 权 24. 第 五, 充 分 发 挥 民 众 的 监 督 作 用 积 极 切 实 加 强 涉 腐 网 络 舆 情 信 息 收 集 研 判 和 处 置 工 作, 完 善 举 报 网 站 法 规 制 度 建 设, 健 全 举 报 网 站 受 理 机 制 及 线 索 运 用 反 馈 制 度, 为 民 众 行 使 监 督 权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提 供 了 更 加 便 捷 畅 通 的 渠 道 问 题 5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解 决 由 于 国 家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而 形 成 的 基 于 一 个 人 的 出 生 地 及 其 城 市 或 农 村 身 份 而 实 行 的 事 实 上 的 歧 视, 特 别 是 对 国 内 移 民 的 歧 视, 尤 其 是 在 获 得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医 疗 服 务 和 教 育 领 域 的 歧 视 ; 并 说 明 其 影 响 另 请 说 明 提 议 对 户 口 制 度 进 行 的 改 革 情 况 25. 户 籍 管 理 是 一 项 基 础 性 社 会 管 理 制 度, 其 基 本 功 能 是 通 过 对 公 民 基 本 情 况 的 登 记 管 理 证 明 公 民 身 份, 为 公 共 服 务 社 会 管 理 提 供 基 础 性 材 料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政 府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有 关 推 进 城 镇 化 和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策 部 署, 特 别 是 2011 年 下 发 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通 知, 明 确 提 出 要 遵 循 城 镇 化 发 展 规 律, 统 筹 推 进 工 业 化 和 农 业 现 代 化 城 镇 化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大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协 调 发 展, 引 导 非 农 产 业 和 农 村 人 口 有 序 向 中 小 城 市 和 建 制 镇 转 移, 逐 步 满 足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村 人 口 落 户 需 求, 逐 步 实 现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同 时, 文 件 还 就 分 类 明 确 大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户 口 迁 移 政 策 依 法 保 障 农 民 土 地 权 益 着 力 解 决 农 民 工 实 际 问 题 等 作 出 了 规 定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紧 密 结 合 实 际, 积 极 探 索 实 践,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成 效 26. 中 国 政 府 致 力 于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平 等 的 就 业 制 度 目 前, 对 农 村 劳 动 者 限 制 性 的 就 业 政 策 障 碍 已 基 本 消 除,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行 城 乡 劳 动 者 平 等 的 就 业 制 度 农 村 劳 动 者 已 实 现 自 由 流 动 就 业 和 自 主 择 业 同 时, 在 实 施 统 筹 城 乡 就 业 试 点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全 国 已 基 本 建 立 了 城 乡 一 体 的 促 进 就 业 体 系, 将 城 乡 劳 动 者 就 业 问 题 纳 入 政 府 工 作 整 体 规 划, 农 民 进 城 环 境 得 到 有 效 改 善 目 前, 全 国 已 建 立 起 市 区 ( 县 ) 街 道 ( 乡 镇 ) 和 社 区 ( 行 政 村 ) 四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免 费 为 包 括 农 村 劳 动 者 在 内 的 所 有 劳 动 者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政 策 咨 询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大 力 推 行 农 村 劳 动 者 培 训 服 务 维 权 三 位 一 体 的 工 作 模 式, 积 极 开 展 劳 务 协 作, 建 设 劳 务 基 地, 培 育 劳 务 品 牌, 促 进 劳 务 经 济 的 产 业 化 发 展 2005 年 至 今,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春 风 行 动, 期 间 举 办 专 场 招 聘 会 政 策 宣 讲 等 各 种 活 动, 帮 助 农 村 劳 动 者 外 出 就 业 鼓 励 农 村 劳 动 者 8 GE.14-40752

返 乡 创 业 对 具 备 一 定 创 业 意 识 和 创 业 条 件 的 返 乡 农 村 劳 动 者, 组 织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根 据 农 村 创 业 者 的 需 求, 组 织 开 展 一 条 龙 创 业 服 务 27. 近 年 来, 中 国 加 快 了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建 设 步 伐, 覆 盖 城 乡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框 架 已 基 本 建 立, 包 括 农 民 工 在 内 的 各 类 群 体 养 老 保 险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 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包 括 农 民 合 同 制 工 人 在 内 的 城 镇 各 类 企 业 职 工 都 应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农 民 工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参 保 农 民 工 跨 省 份 流 动 就 业,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退 休 后 按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2009 年 颁 布 的 流 动 就 业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农 村 户 籍 人 员 在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并 有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可 参 加 就 业 地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流 动 就 业 的, 可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或 就 业 地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此 办 法 解 决 了 以 农 民 工 为 重 点 的 城 乡 各 类 人 员 因 流 动 就 业 引 发 的 医 疗 保 障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问 题, 维 护 了 参 保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28. 中 国 政 府 建 立 了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为 农 村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2013 年, 全 国 参 加 新 农 合 的 人 口 8.02 亿, 参 合 率 为 99% 2010 年 起, 开 展 新 农 合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障 试 点 工 作, 将 儿 童 急 性 白 血 病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等 20 个 病 种 纳 入 试 点 范 围 2013 年 起, 开 展 大 病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29. 对 于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教 育 保 障 方 面 的 措 施, 一 是 推 动 农 村 户 籍 学 生 在 城 市 就 学 早 在 2003 年,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进 城 务 工 就 业 农 民 子 女 义 务 教 育 工 作 的 意 见, 明 确 以 流 入 地 政 府 管 理 为 主 以 全 日 制 公 办 中 小 学 为 主 的 两 为 主 政 策, 推 动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在 流 入 地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2012 年, 全 国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在 校 随 迁 子 女 有 1394 万 人, 约 80% 在 公 办 学 校 就 读 在 公 办 学 校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保 障 随 迁 子 女 在 民 办 学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二 是 努 力 解 决 好 农 村 户 籍 学 生 在 流 入 地 升 学 考 试 2012 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关 于 做 好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后 在 当 地 参 加 升 学 考 试 的 意 见 截 至 目 前,30 个 省 ( 区 市 ) 向 社 会 公 布 了 实 施 方 案 2013 年,26 个 省 份 随 迁 子 女 在 当 地 参 加 中 考 ;12 个 省 份 444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随 迁 子 女 在 当 地 参 加 高 考 ( 多 数 省 份 计 划 2014 年 开 始 ), 录 取 2770 名, 录 取 率 62.4%, 其 中 66% 为 农 村 户 籍 学 生 30. 另,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改 革,2012 年 中 国 作 出 了 加 快 改 革 户 籍 制 度, 有 序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努 力 实 现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常 住 人 口 全 覆 盖 的 决 策 部 署 国 务 院 在 2013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进 一 步 提 出 加 快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和 相 关 制 度 改 革, 有 序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逐 步 实 现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常 住 人 口, 为 人 们 自 由 迁 徙 安 居 乐 业 创 造 公 平 的 制 度 环 境 2013 年 11 月, 中 国 再 次 明 确 提 出 创 新 人 口 管 理, 加 快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放 开 建 制 镇 和 小 城 市 落 户 限 制, 有 序 放 开 中 等 城 市 落 户 限 制, 合 理 确 定 大 城 市 落 户 条 件,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9

严 格 控 制 特 大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按 照 中 央 政 府 的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正 在 着 手 研 究 与 城 镇 化 转 型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意 见, 并 推 动 建 立 实 施 居 住 证 制 度 问 题 6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防 止 和 打 击 对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歧 视, 包 括 拒 绝 医 院 治 疗 学 校 拒 收 艾 滋 病 孤 儿 争 取 福 利 金 困 难 重 重 等 等 31. 2012 年,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印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病 毒 感 染 者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进 一 步 加 强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病 毒 感 染 者 医 疗 服 务 相 关 工 作, 并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一 是 要 落 实 四 免 一 关 怀 和 五 扩 大 六 加 强 政 策, 高 度 重 视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 二 是 要 加 强 艾 滋 病 定 点 医 院 能 力 建 设,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水 平 ; 三 是 要 落 实 首 问 负 责 制, 严 禁 推 诿 或 者 拒 绝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病 毒 感 染 者 ; 四 是 要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培 训, 做 好 艾 滋 病 职 业 防 护 和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工 作 32. 2013 年,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印 发 了 关 于 报 送 艾 滋 病 定 点 医 院 名 单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级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指 定 具 体 条 件 的 医 院 承 担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病 毒 感 染 者 抗 病 毒 治 疗 和 综 合 诊 疗 工 作, 并 通 过 网 络 媒 体 12320 卫 生 热 线 等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定 点 医 院 信 息 ; 要 求 定 点 医 院 切 实 落 实 首 诊 负 责 制, 严 禁 推 诿 拒 绝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病 毒 感 染 者 33. 中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保 障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儿 童 群 体 的 受 教 育 权 利 2011 年, 教 育 部 与 原 卫 生 部 联 合 制 定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预 防 艾 滋 病 教 育 工 作 的 意 见, 明 确 规 定 保 障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合 法 权 益 一 是 建 立 工 作 机 制 要 求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在 当 地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与 卫 生 民 政 等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和 渠 道, 认 真 落 实 保 障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儿 童 的 相 关 政 策 二 是 落 实 资 助 政 策 在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和 高 等 教 育 阶 段 家 庭 困 难 学 生 的 资 助 体 系 中 统 筹 解 决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儿 童 的 资 助 问 题, 保 证 不 让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儿 童 因 家 庭 困 难 上 不 起 学 或 辍 学 三 是 注 重 权 益 保 护 在 培 养 过 程 中 注 意 保 护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学 生 隐 私, 并 通 过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人 文 关 怀 和 心 理 辅 导, 及 时 化 解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儿 童 的 心 理 问 题 和 学 习 困 难 引 导 其 他 学 生 平 等 对 待 受 艾 滋 病 影 响 儿 童 利 用 家 长 会 和 小 手 拉 大 手 等 形 式 向 家 长 宣 传 艾 滋 病 综 合 防 治 知 识 国 家 反 歧 视 相 关 政 策, 减 少 对 艾 滋 病 的 恐 惧 和 对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及 病 人 的 歧 视 问 题 7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解 决 少 数 民 族 人 士 在 各 级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在 警 察 和 军 队 中 的 代 表 性 不 足 的 问 题 34. 中 国 政 府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培 养 选 拔 少 数 民 族 干 部 工 作, 采 取 定 向 招 录 教 育 培 训 挂 职 锻 炼 交 流 轮 岗 等 措 施, 大 力 培 养 少 数 民 族 干 部, 积 极 发 挥 少 数 民 族 干 部 的 重 要 作 用, 充 分 保 障 少 数 民 族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目 前,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公 务 员 占 全 国 公 务 员 总 数 的 比 例, 已 经 高 于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占 全 国 总 人 口 的 比 例, 每 个 少 数 民 族 都 有 自 己 的 干 部, 不 存 在 代 表 性 不 足 的 问 题 10 GE.14-40752

第 三 条 :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问 题 8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妇 女 尤 其 是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能 平 等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尤 其 是 担 任 决 策 职 务 另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解 决 长 期 存 在 的 男 女 工 资 差 距 35. 中 国 宪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明 确 规 定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36. 为 在 更 大 范 围 和 程 度 上 推 进 妇 女 参 与 国 家 和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及 决 策, 中 国 制 定 实 施 了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纲 要 (2011-2020 年 ) 以 及 培 养 选 拔 女 干 部 的 规 定, 提 出 以 下 目 标 :1 积 极 推 动 有 关 方 面 逐 步 提 高 女 性 在 全 国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以 及 人 大 政 协 常 委 中 的 比 例 2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中 有 1 名 以 上 女 干 部, 并 逐 步 增 加 3 国 家 机 关 部 委 和 省 ( 区 市 ) 市 ( 地 州 盟 )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中 女 干 部 数 量 在 现 有 基 础 上 逐 步 增 加 4 县 ( 处 ) 级 以 上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和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中 担 任 正 职 的 女 干 部 占 同 级 正 职 干 部 的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5 企 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及 管 理 层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6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中 女 代 表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7 村 委 会 成 员 中 女 性 比 例 达 到 30% 以 上 村 委 会 主 任 中 女 性 比 例 达 到 10% 以 上 8 居 委 会 成 员 中 女 性 比 例 保 持 在 50% 左 右 37. 此 外, 还 明 确 规 定 妇 女 参 与 决 策 和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标, 包 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市 ( 地 州 盟 )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领 导 班 子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女 干 部, 全 国 人 大 女 代 表 不 低 于 22%, 村 委 会 居 委 会 成 员 中 女 性 要 占 一 定 比 例 等 ; 制 定 和 实 施 保 证 妇 女 参 与 决 策 和 管 理 的 策 略 措 施, 为 妇 女 参 与 决 策 和 管 理 提 供 平 等 的 竞 争 机 会,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选 拔 女 干 部, 加 强 对 年 轻 优 秀 女 干 部 的 培 养 选 拔 等 ; 加 强 对 女 干 部 的 培 训, 宣 传 妇 女 在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 建 立 全 国 性 保 障 妇 女 权 益 的 机 构, 为 推 动 妇 女 参 政 议 政 提 供 组 织 保 证 ; 充 分 发 挥 妇 联 密 切 联 系 各 界 妇 女 的 优 势, 了 解 妇 女 的 意 见 和 呼 声, 扩 大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渠 道 38. 在 中 国 政 府 的 不 断 努 力 下, 妇 女 参 与 决 策 和 管 理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中 女 性 有 699 人, 占 代 表 总 数 的 23.4%, 比 上 届 提 高 了 2.07 个 百 分 点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中 女 性 有 399 人, 占 委 员 总 数 的 17.8%, 比 上 届 提 高 了 0.8 个 百 分 点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共 2270 人, 其 中 女 性 521 人, 占 代 表 总 数 的 22.95%, 比 上 届 提 高 了 2.9 个 百 分 点 地 方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中 女 干 部 配 备 率 逐 届 上 升 基 层 妇 女 参 政 状 况 不 断 改 善 90% 以 上 的 村 配 备 了 两 委 女 干 部, 有 些 省 实 现 了 村 村 都 有 女 委 员 39. 中 国 各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在 参 政 权 等 各 方 面,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宪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在 政 治 的 经 济 的 文 化 的 社 会 的 和 家 庭 的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和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分 别 以 单 行 法 律 的 形 式 集 中 规 定 保 护 妇 女 人 权 和 少 数 民 族 人 权 的 各 项 内 容 中 国 政 府 积 极 推 动 有 关 部 门 大 力 培 养 少 数 民 族 女 干 部, 确 保 少 数 民 族 妇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11

女 平 等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目 前,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公 务 员 中 女 性 所 占 比 例, 高 于 整 个 公 务 员 队 伍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一 大 批 优 秀 的 少 数 民 族 女 干 部 走 上 领 导 岗 位, 有 的 还 成 为 省 部 级 领 导 干 部 40. 中 国 于 1990 年 批 准 了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公 约, 并 在 相 关 法 律 中 规 定 要 实 行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中 国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保 护 妇 女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实 行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第 23 条 规 定, 实 行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在 分 配 住 房 和 享 受 福 利 待 遇 方 面 男 女 平 等 劳 动 法 第 46 条 规 定, 工 资 分 配 应 当 遵 循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依 据 法 律 的 这 些 规 定, 中 国 在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方 面 实 行 了 有 效 的 法 律 保 障 :1 在 国 家 工 资 等 级 制 度 中, 保 障 男 女 同 等 劳 动 获 得 同 等 报 酬 ;2 在 晋 升 晋 级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保 障 男 女 机 会 平 等 ;3 在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中, 劳 动 报 酬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应 保 证 妇 女 与 男 子 有 平 等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4 在 评 级 定 级 转 正 等 方 面, 保 障 妇 女 与 男 子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5 在 实 行 各 项 资 金 制 度 时, 应 保 障 妇 女 有 获 得 资 金 的 权 利 ;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因 性 别 差 异 而 削 减 女 职 工 的 资 金 ;6 女 性 获 得 津 贴 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不 因 性 别 差 异 而 减 少 ;7 在 实 施 奖 惩 制 度 时, 不 得 随 意 扣 发 女 职 工 工 资 41. 此 外,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纲 要 (2011-2020 年 ) 还 提 出 男 女 非 农 就 业 率 和 男 女 收 入 差 距 缩 小 和 全 面 落 实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的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对 从 事 相 同 工 作 付 出 等 量 劳 动 取 得 相 同 劳 绩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要 支 付 同 等 劳 动 报 酬 问 题 9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保 障 妇 女 尤 其 是 靠 农 业 维 生 的 妇 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42. 土 地 是 农 民 生 存 之 本 近 些 年 来, 农 村 妇 女 的 土 地 权 益 问 题 引 起 政 府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高 度 重 视 国 家 采 取 系 列 措 施 保 障 农 村 妇 女 的 经 济 权 益, 如 出 台 和 完 善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包 括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等 农 业 部 就 土 地 承 包 权 管 理 和 征 地 补 偿 费 监 督 管 理 等 问 题 出 台 了 系 列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保 障 妇 女 享 有 平 等 的 土 地 承 包 权 全 国 妇 联 与 农 业 部 联 合 开 展 试 点 工 作, 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登 记 中, 通 过 确 权 保 障 妇 女 的 土 地 承 包 权 全 国 妇 联 和 民 政 部 推 广 地 方 修 订 带 有 社 会 性 别 意 识 的 村 规 民 约 的 工 作 经 验, 推 动 农 村 地 区 删 除 歧 视 妇 女 剥 夺 妇 女 获 得 土 地 收 益 的 条 款, 保 障 妇 女 平 等 获 得 土 地 权 益 此 外, 各 地 还 建 立 了 征 地 补 偿 费 专 户 存 储 专 账 核 算 专 项 审 计 和 财 务 公 开 四 项 制 度, 加 强 征 地 补 偿 费 分 配 使 用 监 管 执 法 机 关 把 解 决 农 村 妇 女 反 映 的 土 地 承 包 问 题 列 入 督 查 督 办 重 点 对 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案 件, 依 法 认 真 审 理 调 处 第 六 条 : 工 作 权 问 题 10 请 说 明 官 方 统 计 的 城 市 失 业 率 是 否 包 括 失 业 的 农 民 工 下 岗 工 人 失 业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以 及 60 岁 以 上 的 男 性 和 50 岁 以 上 的 女 性 等 类 人 口 另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包 括 根 据 2007 年 就 业 促 进 法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解 决 少 数 民 族 的 高 失 业 率 问 题 ; 并 说 明 其 影 响 12 GE.14-40752

43. 目 前, 中 国 政 府 公 开 发 布 的 是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其 定 义 是 报 告 期 末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占 期 末 城 镇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与 期 末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之 和 的 比 重 其 中,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来 源 于 自 愿 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的 失 业 人 员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主 要 是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要 求 处 于 无 业 状 态, 并 在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的 本 地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其 中, 没 有 就 业 经 历 的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登 记 ; 农 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和 其 他 非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稳 定 就 业 满 6 个 月 的, 失 业 后 可 以 在 常 住 地 登 记 因 此,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中 包 括 了 失 业 的 农 民 工 下 岗 工 人 失 业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以 及 尚 未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大 龄 失 业 人 员 44. 中 国 的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目 前 没 有 按 民 族 性 别 等 方 面 的 分 类 统 计 数 据 但 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了 解 掌 握 的 情 况 看,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就 业 状 况 较 好 局 势 平 稳, 与 主 体 民 族 就 业 并 无 差 别, 并 不 存 在 高 失 业 率 问 题 为 更 好 地 维 护 少 数 民 族 劳 动 者 就 业 权 益, 促 进 他 们 实 现 就 业 和 稳 定 就 业, 中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明 确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对 少 数 民 族 劳 动 者 给 予 适 当 照 顾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区 积 极 贯 彻 法 律 规 定, 扎 实 做 好 少 数 民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等 重 点 群 体 就 业 工 作, 为 少 数 民 族 提 供 了 优 于 主 体 民 族 的 机 会 和 条 件, 切 实 保 障 了 少 数 民 族 就 业 权 益 特 别 是 在 促 进 少 数 民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方 面, 中 国 政 府 采 取 了 许 多 针 对 性 的 帮 扶 措 施 一 是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国 务 院 下 发 文 件 要 求 承 担 对 口 支 援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任 务 的 有 关 省 份 将 到 本 地 求 职 的 受 援 地 高 校 毕 业 生 纳 入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范 围, 要 求 承 担 对 口 支 援 任 务 的 中 央 国 有 企 业 结 合 援 建 项 目 积 极 吸 纳 当 地 毕 业 生 就 业 二 是 加 强 就 业 服 务 近 年 来,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会 同 教 育 部 国 资 委 组 织 中 央 国 有 企 业 开 展 了 3 期 面 向 新 疆 西 藏 青 海 三 地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专 场 招 聘 活 动, 为 少 数 民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三 是 针 对 新 疆 少 数 民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对 口 培 养 计 划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先 后 组 织 2 万 多 名 新 疆 籍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对 口 援 疆 省 份 接 受 培 训 见 习, 其 中 多 数 毕 业 生 已 实 现 就 业 第 七 条 : 享 受 公 正 和 有 利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问 题 11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各 省 市 政 府 所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能 够 保 证 为 工 人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体 面 的 生 活 45. 目 前, 中 国 已 建 立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按 照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每 两 年 至 少 调 整 一 次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要 求, 各 地 根 据 本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和 城 镇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等 因 素 稳 慎 调 整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46. 按 照 十 二 五 规 划 明 确 提 出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年 均 增 长 13% 以 上, 绝 大 多 数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达 到 当 地 城 镇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40% 以 上 的 目 标 要 求, 各 地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加 大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调 整 频 率 和 力 度 2011 年 2012 年 和 2013 年 分 别 有 25 个 25 个 和 27 个 地 区 调 整 了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平 均 调 增 幅 度 分 别 为 16.3% 14.7% 和 14.4%, 超 过 同 期 城 镇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增 幅, 促 进 了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13

低 收 入 劳 动 者 工 资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较 好 地 保 障 了 劳 动 者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问 题 12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解 决 劳 动 条 件 恶 劣 的 问 题, 如 拖 欠 工 资 受 伤 和 死 亡 没 有 医 疗 保 险 和 意 外 保 险 的 情 况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保 护 农 民 工, 尤 其 是 从 事 建 筑 业 的 农 民 工 47. 关 于 保 障 工 资 支 付 为 切 实 规 范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加 大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力 度, 做 好 解 决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工 作, 进 一 步 维 护 农 民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主 要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 一 是 积 极 配 合 司 法 机 关 落 实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关 于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的 规 定, 增 强 对 恶 意 欠 薪 行 为 的 震 慑 力 度, 有 效 遏 制 了 欠 薪 逃 匿 等 拖 欠 工 资 现 象 二 是 建 立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指 导 各 地 通 过 在 拖 欠 问 题 突 出 的 建 筑 领 域 普 遍 建 立 工 资 保 证 金, 在 近 年 来 发 生 拖 欠 问 题 较 多 的 市 县 探 索 建 立 应 急 周 转 金, 建 立 建 筑 总 承 包 企 业 负 责 解 决 分 包 企 业 欠 薪 责 任 制 度 三 是 加 大 依 法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宣 传 力 度, 大 力 推 动 用 人 单 位 全 面 落 实 签 合 同 上 保 险 保 工 资 等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四 是 加 强 对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的 日 常 监 察 执 法 和 专 项 检 查, 加 大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矛 盾 隐 患 的 排 查 力 度, 联 合 多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主 要 针 对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的 工 资 支 付 专 项 执 法 大 检 查 活 动 2004 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解 决 建 设 领 域 拖 欠 工 程 款 问 题 意 见 的 通 知 中 明 确 了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责 任, 并 规 定 按 照 谁 承 包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全 面 负 责, 分 包 企 业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直 接 负 责 ; 同 时 规 定, 严 格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施 工 企 业 招 用 农 民 工, 必 须 按 照 劳 动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与 农 民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要 明 确 合 同 期 限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时 间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条 件 工 资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等 内 容 48. 关 于 办 理 医 疗 保 险, 意 外 保 险 及 伤 亡 职 工 赔 偿 2005 年, 建 设 部 印 发 的 关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劳 务 分 包 制 度 发 展 建 筑 劳 务 企 业 的 意 见 中 规 定 :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用 工 必 须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直 接 雇 用 农 民 工, 必 须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办 理 工 伤 医 疗 或 综 合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2010 年,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对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职 工 死 亡, 其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调 整 为 全 国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20 倍, 发 放 给 工 亡 职 工 近 亲 属, 大 幅 提 高 了 伤 亡 职 工 的 赔 偿 额 度 同 时, 依 法 确 保 工 亡 职 工 一 次 性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的 发 放 对 此,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修 订 了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从 法 规 上 作 了 明 确 2011 年,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印 发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中 规 定 : 用 工 单 位 要 设 置 专 人 对 劳 务 人 员 身 份 信 息 劳 动 合 同 工 资 发 放 持 证 上 岗 工 伤 保 险 意 外 伤 害 险 等 情 况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49. 关 于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加 强 职 业 病 防 治 针 对 以 暴 力 威 胁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或 在 恶 劣 劳 动 环 境 下 从 事 重 体 力 劳 动 等 违 法 行 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主 要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 一 是 充 分 利 用 劳 动 监 察 网 格 化 14 GE.14-40752

网 络 化 管 理, 加 强 预 警 预 测, 通 过 网 格 化 管 理 的 责 任 到 人 和 网 络 化 管 理 的 信 息 共 享, 实 现 对 城 乡 用 人 单 位 动 态 监 控, 及 时 发 现 和 预 防 强 迫 劳 动 和 拖 欠 工 资 等 违 法 行 为 二 是 开 展 了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专 项 执 法 检 查 活 动, 与 相 关 部 委 专 项 整 治 非 法 用 工 强 迫 劳 动 等 违 法 行 为 三 是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配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了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司 法 解 释, 进 一 步 完 善 监 察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加 大 对 欠 薪 的 打 击 力 度 四 是 建 立 完 善 与 公 安 安 全 生 产 等 部 门 信 息 通 报 联 合 执 法 动 态 监 管 的 长 效 机 制, 切 实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2011 年, 新 修 改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对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劳 动 者 创 造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确 保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等 方 面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牵 头 成 立 了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开 展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等 工 作, 保 护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50. 关 于 加 强 农 民 工 安 全 培 训 2012 年,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对 企 业 落 实 持 证 上 岗 和 先 培 训 后 上 岗 制 度 加 强 安 全 培 训 基 础 保 障 能 力 提 高 安 全 培 训 质 量, 以 及 政 府 部 门 加 强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面 作 了 明 确 要 求, 并 提 出 到 十 二 五 时 期 末, 实 现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等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中 以 班 组 长 新 工 人 农 民 工 为 重 点 的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100% 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 会 同 建 设 部 门, 加 强 监 管 执 法, 促 进 以 农 民 工 为 主 体 的 建 筑 行 业 领 域 认 真 落 实 安 全 培 训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和 技 能 素 质 51. 关 于 加 强 行 业 指 导 2013 年,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 通 用 条 款 对 建 筑 施 工 人 员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工 伤 保 险 做 了 详 细 规 定, 包 括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时 间, 支 付 合 理 报 酬,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障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劳 动 安 全, 并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承 包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并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的 全 部 员 工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可 以 为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全 部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问 题 13 请 说 明 改 革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这 一 进 程 的 现 况, 并 说 明 这 一 步 骤 是 否 是 将 导 致 最 终 废 除 劳 教 制 度 另 请 说 明 仍 被 关 在 劳 教 所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人 数 52. 2013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废 止 有 关 劳 动 教 养 法 律 规 定 的 决 定, 即 废 止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国 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决 议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问 题 的 决 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国 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的 补 充 规 定 的 决 议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的 补 充 规 定 该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问 题 14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藏 人 内 蒙 古 人 和 维 吾 尔 人 在 工 作 条 件 商 业 许 可 和 贷 款 方 面 不 受 事 实 上 的 歧 视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15

53. 中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定 : 各 民 族 一 律 平 等, 国 家 保 障 少 数 民 族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利 益, 禁 止 对 任 何 民 族 的 歧 视 和 压 迫 根 据 宪 法 这 一 规 定,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做 出 了 一 系 列 规 定, 保 障 各 少 数 民 族 包 括 藏 族 维 吾 尔 族 和 蒙 古 族 作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等 的 一 员, 享 有 在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教 育 等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的 一 切 权 利 平 等 中 国 对 少 数 民 族 各 项 权 利 的 平 等 保 护, 不 仅 表 现 为 禁 止 歧 视, 还 表 现 为 优 待 即 基 于 少 数 民 族 在 经 济 文 化 发 展 的 相 对 滞 后, 对 少 数 民 族 在 经 济 发 展 文 化 就 业 权 利 的 享 受 方 面 给 予 特 别 的 照 顾 54. 在 就 业 方 面, 切 实 保 障 少 数 民 族 在 求 职 就 业 上 的 平 等 权 利,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录 用 聘 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照 顾 ; 在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为 帮 助 内 蒙 古 新 疆 西 藏 等 少 数 民 族 和 民 族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加 快 发 展, 中 国 制 定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扶 持 政 策, 包 括 设 立 中 央 财 政 少 数 民 族 发 展 资 金 少 数 民 族 教 育 中 央 补 助 资 金 等 专 项 资 金, 对 民 族 贸 易 民 族 特 需 商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行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优 惠 利 率 及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民 族 贸 易 县 民 族 贸 易 网 点 建 设 和 民 族 特 需 商 品 生 产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边 销 茶 生 产 销 售 免 征 增 值 税 民 族 特 需 商 品 生 产 补 助 资 金 等 优 惠 政 策 55. 以 西 藏 为 例 中 央 关 心 西 藏, 全 国 支 援 西 藏, 是 中 国 西 藏 工 作 的 一 项 战 略 措 施 从 1980 年 以 来, 中 央 先 后 召 开 过 五 次 西 藏 工 作 座 谈 会, 专 门 研 究 西 藏 的 发 展 工 作 特 别 是 在 2010 年 1 月 召 开 的 中 央 第 五 次 西 藏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中 国 政 府 明 确 提 出 西 藏 2020 年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目 标 不 动 摇, 并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新 的 优 惠 政 策 和 保 障 措 施, 涉 及 财 政 税 收 金 融 投 资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等 各 方 面 2011 年 至 2015 年, 中 国 政 府 围 绕 改 善 民 生 基 础 设 施 特 色 产 业 生 态 环 境 等 重 点 领 域, 共 安 排 西 藏 建 设 226 个 项 目, 总 投 资 3305 亿 元 此 外, 中 央 还 一 如 既 往 的 动 员 全 国 其 他 相 对 发 达 的 省 份 和 大 型 企 业 对 西 藏 各 地 实 行 对 口 援 助 ; 选 派 大 批 援 藏 干 部 到 西 藏 帮 助 工 作, 同 时 选 派 西 藏 的 干 部 到 内 地 进 行 培 训 和 锻 炼 这 些 措 施 充 分 体 现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优 越 性 藏 族 群 众 在 工 作 条 件 商 业 许 可 和 贷 款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都 得 到 了 与 其 他 民 族 同 等 的 保 护, 不 存 在 事 实 上 的 歧 视 第 八 条 : 组 织 及 参 加 工 会 和 罢 工 权 问 题 15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工 人 可 以 自 由 行 使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包 括 不 受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控 制 的 工 会 的 权 利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农 民 工 能 够 参 加 工 会 56. 中 国 工 会 在 长 期 的 实 践 过 程 中, 根 据 中 国 工 人 运 动 和 工 会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逐 步 建 立 了 按 照 产 业 和 地 方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组 织 起 来, 并 统 一 接 受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领 导 的 组 织 体 系 这 种 全 国 统 一 的 工 会 组 织 体 制, 是 中 国 工 会 的 重 要 特 征, 也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队 伍 和 工 会 组 织 团 结 统 一 的 具 体 体 现 57. 近 年 来, 全 总 始 终 坚 持 把 维 护 职 工 群 众 组 织 起 来 的 权 利 放 在 重 中 之 重 的 位 置, 确 立 了 组 织 起 来 切 实 维 权 的 工 作 方 针, 提 出 了 推 动 企 业 依 法 普 遍 建 立 16 GE.14-40752

工 会 组 织 的 工 作 要 求, 致 力 于 将 包 括 农 民 工 和 劳 务 派 遣 工 在 内 的 广 大 职 工 组 织 到 工 会 中 来, 维 护 广 大 职 工 依 法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的 权 利 包 括 以 下 具 体 措 施 58 第 一, 实 施 三 年 规 划 推 建 会 适 时 出 台 了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2011-2013 年 推 动 企 业 普 遍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工 作 规 划, 各 级 工 会 组 织 根 据 规 划 要 求, 强 化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加 大 宣 传 引 导 力 度, 全 会 动 员, 合 力 攻 坚, 取 得 了 良 好 成 效 截 至 2012 年 底, 全 国 工 会 组 织 覆 盖 基 层 单 位 数 达 到 616.67 万 家, 其 中 覆 盖 外 商 投 资 和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14.85 万 家 ; 全 国 会 员 总 数 达 到 2.8 亿 人, 其 中 农 民 工 会 员 总 数 已 达 10490 万 人, 占 全 国 2.6 亿 农 民 工 四 成 以 上 59. 第 二, 开 展 集 中 行 动 推 建 会 全 总 通 过 建 立 企 业 法 人 建 会 和 发 展 会 员 数 据 库, 先 后 组 织 开 展 了 推 动 世 界 500 强 在 华 投 资 企 业 建 会 集 中 行 动, 以 在 华 总 部 为 重 点, 在 总 部 建 会 的 同 时, 推 动 其 异 地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建 会 ; 广 普 查 深 组 建 全 覆 盖 建 会 集 中 行 动, 着 力 扩 大 工 会 组 织 覆 盖 面 ; 劳 务 派 遣 工 入 会 集 中 行 动, 破 解 劳 务 派 遣 企 业 建 会 难 问 题, 组 织 广 大 劳 务 派 遣 工 入 会 ; 投 产 5 年 以 上 职 工 50 人 以 上 未 建 会 企 业 建 会 集 中 行 动 等, 努 力 攻 克 长 期 不 建 会 的 钉 子 户 60. 第 三, 突 出 重 点 领 域 和 重 点 对 象 促 建 会 出 台 了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工 会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组 织 劳 务 派 遣 工 加 入 工 会 的 规 定 等 文 件, 以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等 企 业 集 聚 的 地 区 为 重 点 领 域, 以 农 民 工 劳 务 派 遣 工 为 重 点 对 象,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实 施 重 点 突 破 各 地 工 会 积 极 借 鉴 沃 尔 玛 建 会 经 验, 着 力 加 强 园 区 企 业 建 会 工 作, 其 中 富 士 康 (Foxconn) 在 重 庆 武 汉 太 原 廊 坊 等 22 个 工 业 园 区 的 投 资 企 业 建 立 了 工 会 组 织 上 海 广 西 等 25 个 地 方 工 会 开 展 了 劳 务 派 遣 工 入 会 集 中 行 动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总 工 会 制 定 劳 务 派 遣 工 会 员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范 本, 指 导 劳 务 派 遣 企 业 工 会 和 用 工 单 位 工 会 按 照 规 范 文 本 签 订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推 动 全 市 149 家 劳 务 派 遣 企 业 全 部 建 会, 会 员 全 部 委 托 用 工 单 位 工 会 管 理 不 断 探 索 农 民 工 源 头 入 会 劳 务 市 场 入 会 先 入 会 再 组 织 成 建 制 劳 务 输 出 等 入 会 方 式, 努 力 把 广 大 农 民 工 组 织 到 工 会 中 来 61. 第 四, 创 新 组 织 形 式 推 建 会 各 级 工 会 大 力 推 广 双 措 并 举 二 次 覆 盖 经 验, 破 解 小 微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建 会 难 问 题 一 方 面, 大 力 推 动 招 聘 社 会 化 工 会 工 作 者, 并 解 决 其 工 作 经 费 分 级 负 担 的 问 题, 夯 实 建 会 工 作 的 人 才 队 伍 支 撑,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化 工 会 工 作 者 在 宣 传 工 会 促 进 企 业 建 会 动 员 和 帮 助 职 工 入 会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一 方 面, 切 实 加 强 区 域 性 行 业 性 工 会 联 合 会 建 设, 按 照 地 域 相 邻 行 业 相 近 的 原 则, 有 序 扩 大 工 会 组 织 对 小 微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的 覆 盖 面 截 至 2012 年 底, 全 国 已 建 立 区 域 ( 行 业 ) 基 层 工 会 联 合 会 12.14 万 个, 覆 盖 法 人 单 位 287.21 万 家, 覆 盖 职 工 1.69 亿 人 62. 第 五, 提 高 建 会 质 量 推 建 会 提 高 建 会 质 量 是 维 护 职 工 群 众 民 主 政 治 权 益 劳 动 经 济 权 益 和 其 他 各 项 权 益 的 内 在 要 求 全 总 高 度 重 视 基 层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登 记 工 作, 完 善 制 度, 配 备 人 员 添 加 设 备 保 证 经 费, 不 断 提 高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登 记 率 加 强 宣 传 发 动, 提 高 会 员 意 识 主 体 意 识, 指 导 基 层 民 主 选 举 工 会 主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17

席, 牢 牢 掌 握 基 层 工 会 的 领 导 权 加 强 基 层 工 会 民 主 制 度 建 设, 指 导 基 层 广 泛 开 展 会 员 评 家 活 动, 不 断 增 强 工 会 组 织 的 活 力 加 强 区 域 基 层 工 会 联 合 会 建 设, 通 过 上 代 下, 逐 步 解 决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工 会 维 权 难 问 题 通 过 源 头 建 会 委 托 管 理 双 向 维 权, 逐 步 解 决 劳 务 派 遣 工 维 权 难 问 题 通 过 加 强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就 业 服 务 培 训 帮 扶 等, 努 力 维 护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通 过 实 施 企 业 工 会 亮 牌 子 工 会 主 席 亮 身 份, 进 一 步 促 进 企 业 工 会 服 务 职 工 群 众,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通 过 推 动 企 业 工 会 落 实 会 员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选 举 权 和 监 督 权, 把 工 会 组 织 真 正 建 设 成 为 职 工 群 众 信 赖 的 职 工 之 家 第 九 条 :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16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普 及 社 会 保 障, 并 确 保 农 村 居 民 与 城 市 居 民 获 得 相 同 数 额 的 福 利, 尤 其 是 基 本 医 疗 和 养 老 金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尤 其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提 高 对 社 会 保 障 和 援 助 福 利 的 认 识 63. 中 国 政 府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64. 第 一, 完 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一 是 不 断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2010 年 10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号 公 布 社 会 保 险 法, 并 明 确 从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围 绕 贯 彻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法, 出 台 了 养 老 保 险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二 是 不 断 扩 大 覆 盖 范 围 制 度 覆 盖 了 城 镇 各 类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截 至 2012 年 底, 全 国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30379 万 人, 其 中 离 退 休 人 员 7401 万 人 三 是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全 国 统 一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跨 省 转 移 接 续 办 法, 促 进 劳 动 力 的 正 常 合 理 流 动 四 是 稳 步 提 高 待 遇 水 平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职 工 工 资 增 长 和 物 价 上 涨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水 平 2010 年 以 来, 国 家 连 续 4 年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水 平, 全 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月 人 均 基 本 养 老 金 水 平 从 2009 年 的 1246 元 提 高 到 2013 年 的 近 1900 元 65. 第 二, 建 设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2009 年 中 国 政 府 决 定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建 立 了 个 人 缴 费 集 体 补 助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 的 新 农 保 制 度, 覆 盖 对 象 为 年 满 16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 不 属 于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范 围 的 农 村 居 民 2011 年 启 动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覆 盖 对 象 为 年 满 16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 不 属 于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范 围 的 城 镇 居 民 2012 年 新 农 保 城 居 保 在 全 国 所 有 县 级 行 政 区 全 面 展 开, 填 补 了 养 老 保 险 实 现 全 覆 盖 的 最 后 一 个 缺 项, 至 此, 中 国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障 体 系 基 本 建 立 居 民 无 论 城 乡, 都 可 以 在 多 个 档 次 中 选 择 缴 费 标 准, 并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参 保 人 数 49075 万 人, 实 际 领 取 待 遇 人 数 13520 万 人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制 度 设 计 和 政 策 框 架 基 本 一 致, 特 别 是 参 保 缴 费 补 助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 在 领 取 条 件 上, 不 分 城 乡 一 律 确 定 为 年 满 60 周 岁 ; 在 待 遇 领 取 上, 无 论 城 乡, 最 低 标 准 基 础 养 老 金 统 一 确 定, 保 证 了 对 农 村 居 民 和 城 镇 居 民 的 公 平 普 惠 18 GE.14-40752

66. 第 三, 健 全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体 系 2010 年 以 来, 民 政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在 完 善 低 保 对 象 资 格 条 件 规 范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加 强 低 保 对 象 动 态 管 理 探 索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救 助 和 保 障 标 准 与 物 价 上 涨 挂 钩 联 动 机 制 强 化 政 策 落 实 监 管 等 方 面,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有 效 保 障 了 困 难 群 众 基 本 生 活 2012 年 9 月, 国 务 院 出 台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为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城 乡 低 保 工 作 科 学 化 发 展 提 供 了 基 本 遵 循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联 合 下 发 了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民 政 部 出 台 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审 核 审 批 办 法 ( 试 行 ), 对 提 高 低 保 规 范 化 管 理 水 平 提 出 了 更 细 致 的 要 求 此 外,2009 年 以 来, 民 政 部 分 两 批 在 143 个 试 点 地 区 部 署 推 广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机 制,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底, 全 国 超 过 30% 的 地 区 建 立 了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机 制, 极 大 地 提 高 了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认 定 的 准 确 性 67. 第 四, 提 高 救 助 保 障 水 平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底, 全 国 共 有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2070.1 万 人, 占 全 国 非 农 人 口 的 4.4%; 平 均 保 障 标 准 为 362 元 / 人 月, 月 人 均 补 助 243 元 全 国 共 有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5370.8 万 人, 占 农 业 人 口 的 6.1%; 平 均 保 障 标 准 为 2347 元 / 人 年, 月 人 均 补 助 107 元 全 国 共 有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540.4 万 人, 其 中 集 中 供 养 183.2 万 人, 集 中 供 养 率 为 33.9%; 全 国 平 均 供 养 标 准 为 集 中 供 养 4562 元 / 人 年 分 散 供 养 3389 元 / 人 年 此 外, 医 疗 救 助 对 象 从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五 保 对 象 逐 步 向 低 收 入 重 病 患 者 重 度 残 疾 人 和 低 收 入 家 庭 老 年 人 等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拓 展 2013 年 1-9 月 全 国 实 施 医 疗 救 助 4518 万 人 次, 其 中 直 接 救 助 1261 万 人 次, 资 助 参 保 参 合 3257 万 人 次 68. 第 五, 规 范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加 强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霞 光 计 划,2006 2012 年 累 计 投 入 民 政 部 本 级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9 亿 元, 带 动 地 方 投 入 近 90 亿 元, 用 于 资 助 各 地 供 养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全 面 部 署 开 展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条 件 不 断 改 善, 服 务 管 理 和 供 养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69. 第 六, 加 快 推 进 临 时 救 助 制 度 建 设 民 政 部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各 地 加 快 研 究 解 决 急 难 型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问 题 截 至 2013 年 三 季 度, 全 国 已 有 26 个 省 份 以 省 政 府 名 义 或 民 政 财 政 联 合 发 文 形 式 明 确 建 立 临 时 救 助 制 度, 获 得 临 时 救 助 的 家 庭 共 有 176.1 万 户 次, 其 中 城 市 家 庭 80.6 万 户 次, 农 村 家 庭 95.5 万 户 次 此 外,2009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春 节 前, 中 央 财 政 四 次 为 城 乡 低 保 农 村 五 保 等 困 难 群 众 发 放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贴, 累 计 支 出 资 金 640 亿 元 70. 第 七, 加 强 社 会 救 助 统 筹 协 调 和 能 力 建 设 加 强 部 门 沟 通 和 制 度 衔 接, 建 立 全 国 社 会 救 助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指 导 地 方 建 立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部 门 协 调 议 事 机 制 ; 探 索 加 强 社 会 救 助 能 力 建 设, 指 导 和 推 动 各 地 出 台 按 照 保 障 对 象 数 量 等 因 素 配 备 相 应 工 作 人 员 的 办 法 和 措 施, 保 障 基 层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经 费 ; 加 大 基 层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力 度, 推 动 低 保 信 息 系 统 全 覆 盖 ; 督 促 各 地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救 助 监 督 检 查 长 效 机 制, 探 索 开 展 城 乡 低 保 绩 效 考 核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19

71. 第 八, 强 化 社 会 救 助 政 策 宣 传 2013 年 10 月 21-27 日, 在 全 国 开 展 首 个 以 阳 光 救 助 暖 万 家 为 主 题 的 社 会 救 助 政 策 宣 传 周 活 动, 采 取 统 一 部 署 上 下 联 动 的 方 式, 借 助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报 纸 微 博 短 信 平 台 广 场 橱 窗 等 媒 介 资 源, 向 社 会 公 众 广 泛 宣 传 社 会 救 助 政 策, 开 展 面 对 面 政 策 咨 询 活 动, 全 方 位 回 应 群 众 诉 求 72. 第 九, 确 保 城 乡 保 障 平 等 随 着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以 下 简 称 新 农 合 ) 的 不 断 扩 面 和 完 善, 基 本 医 保 制 度 基 本 实 现 了 对 城 乡 居 民 的 全 覆 盖 截 至 2012 年 底, 三 项 制 度 参 保 人 数 超 过 13 亿, 参 保 率 达 到 95% 在 确 保 农 村 居 民 和 城 市 居 民 获 得 平 等 待 遇 方 面, 中 国 政 府 主 要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 一 是 国 家 对 城 乡 居 民 参 保 提 供 普 遍 性 补 贴 新 医 改 以 来 逐 步 加 大 投 入, 提 高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由 2008 年 每 人 每 年 80 元 提 高 到 2013 年 280 元, 十 二 五 期 末 将 达 到 360 元 二 是 在 逐 步 提 高 待 遇 水 平 的 同 时, 注 意 逐 步 缩 小 和 均 衡 城 乡 差 别 农 村 居 民 和 城 镇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保 待 遇 水 平 逐 步 趋 同 2011 年, 新 农 合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政 策 范 围 内 住 院 费 用 报 销 比 例 均 提 高 到 70% 左 右 三 是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逐 步 实 现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制 度 整 合 截 止 到 2013 年 10 月 底, 已 有 天 津 广 东 重 庆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6 个 省 级 区 域 其 他 省 份 有 45 个 地 市 州 开 展 了 居 民 医 保 城 乡 统 筹 工 作, 即 农 村 居 民 和 城 市 居 民 在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方 面 享 受 完 全 相 同 的 政 策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通 过 了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整 合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农 村 居 民 将 与 城 市 居 民 享 有 统 一 的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问 题 17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确 保 农 村 向 城 镇 移 民 能 平 等 享 用 社 会 服 务 和 社 会 保 障 福 利, 包 括 向 城 镇 居 民 提 供 的 低 保 73. 中 国 政 府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74. 第 一, 建 设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城 乡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框 架 已 基 本 建 立, 包 括 农 民 工 在 内 的 各 类 群 体 养 老 保 险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 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包 括 农 民 合 同 制 工 人 在 内 的 城 镇 各 类 企 业 职 工 都 应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农 民 工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 参 保 农 民 工 跨 省 份 流 动 就 业,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退 休 后 按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2009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布 的 流 动 就 业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农 村 户 籍 人 员 在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并 有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可 参 加 就 业 地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流 动 就 业 的, 可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或 就 业 地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此 办 法 解 决 了 以 农 民 工 为 重 点 的 城 乡 各 类 人 员 因 流 动 就 业 引 发 的 医 疗 保 障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问 题, 维 护 了 参 保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75. 第 二, 关 于 加 强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与 其 他 制 度 的 有 效 衔 接 根 据 国 家 户 籍 改 革 的 整 体 部 署, 指 导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探 索 试 行 在 长 期 居 住 地 申 请 低 保 目 前 吉 林 省 湖 南 长 沙 市 等 地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探 索 实 行 在 长 期 居 住 地 申 请 低 保 2007 年 以 来, 20 GE.14-40752

在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全 面 推 广 建 立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机 制, 有 效 提 升 了 救 助 对 象 认 定 的 准 确 率 通 过 加 快 临 时 救 助 制 度 建 设, 妥 善 解 决 支 出 型 急 难 型 困 难 家 庭 的 基 本 生 活 问 题 探 索 建 立 医 疗 救 助 与 慈 善 事 业 衔 接 机 制, 研 究 建 立 城 乡 低 保 与 就 业 援 助 扶 贫 开 发 住 房 保 障 等 政 策 的 衔 接 机 制 76. 第 三, 关 于 强 化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的 统 筹 管 理 合 并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账 户, 统 筹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健 全 完 善 城 乡 低 保 医 疗 救 助 等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加 大 中 央 财 政 向 财 政 困 难 地 区 的 倾 斜 支 持 力 度, 科 学 合 理 分 配 使 用 管 理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确 保 资 金 效 益 最 大 化 2013 年,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城 乡 低 保 医 疗 救 助 等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1119.7 亿 元, 其 中, 城 市 低 保 资 金 481.4 亿 元 农 村 低 保 资 金 506.3 亿 元 医 疗 救 助 资 金 132 亿 元,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8.5% 17.4% 1.5% 77. 第 四, 关 于 研 究 推 动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法 定 量 化 工 作 明 确 低 保 标 准 制 定 主 体, 指 导 地 方 统 一 标 准 制 定 办 法, 逐 步 缩 小 低 保 标 准 的 区 域 城 乡 差 异, 确 保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与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指 导 各 地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救 助 标 准 科 学 制 定 以 及 与 物 价 上 涨 相 挂 钩 的 联 动 机 制 第 十 条 : 保 护 家 庭 母 亲 和 儿 童 问 题 18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防 止 父 母 遗 弃 儿 童 尤 其 是 残 疾 儿 童, 提 倡 为 失 去 家 庭 环 境 的 儿 童 提 供 家 庭 式 照 料 而 非 福 利 院 照 料 78. 2006 年 修 订 的 未 成 年 保 护 法 第 21 条 规 定 父 母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教 育 的 义 务 ; 第 23 条 规 定, 父 母 有 保 护 和 教 育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的 申 请, 撤 销 其 监 护 人 的 资 格, 依 法 另 行 指 定 监 护 人 被 撤 销 监 护 资 格 的 父 母 应 当 依 法 继 续 负 担 抚 养 费 用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明 确 提 出 了 撤 销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的 父 母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规 定, 对 生 而 不 养 养 而 不 教 教 而 不 当 的 父 母 监 护 人 产 生 很 大 约 束 该 法 明 确 规 定 被 撤 销 监 护 资 格 的 父 母 仍 需 依 法 继 续 负 担 抚 养 费 用, 从 法 律 上 避 免 了 一 些 父 母 监 护 人 逃 避 抚 养 责 任 79. 为 了 保 障 失 去 家 庭 儿 童 的 权 利, 中 国 政 府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80. 第 一, 强 化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先 后 出 台 了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强 制 性 行 业 标 准 儿 童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发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展 孤 残 儿 童 福 利 事 业 的 通 知 和 关 于 加 快 实 现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化 的 意 见 等 文 件 民 政 部 起 草 的 家 庭 寄 养 管 理 办 法, 将 对 寄 养 家 庭 的 选 择 寄 养 程 序 和 照 料 标 准 等 提 出 严 格 的 规 定, 确 保 家 庭 寄 养 质 量, 维 护 儿 童 权 益 2006 年 的 关 于 加 强 孤 儿 救 助 工 作 的 意 见 围 绕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的 孤 儿 救 助 工 作 机 制 多 形 式 安 置 孤 儿 的 渠 道 各 部 门 职 责 等 重 大 问 题 作 了 阐 述, 要 求 各 部 门 制 定 和 落 实 好 孤 儿 生 活 医 疗 康 复 教 育 及 成 年 后 就 业 住 房 等 9 个 方 面 的 优 惠 政 策, 为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的 深 入 开 展 提 供 了 政 策 基 础 和 制 度 保 障 2010 年 11 月, 国 务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21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孤 儿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下 发, 对 孤 儿 安 置 基 本 生 活 教 育 医 疗 就 业 住 房 等 政 策 做 了 全 面 安 排 和 系 统 规 定 为 保 障 社 会 散 居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和 成 长 发 育 需 要,2009 年 2 月, 民 政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制 定 孤 儿 最 低 养 育 标 准 的 通 知, 将 全 国 社 会 散 居 孤 儿 最 低 养 育 标 准 统 一 为 每 人 每 月 600 元 文 件 要 求 各 地 要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在 最 低 养 育 标 准 基 础 上 确 定 本 地 孤 儿 养 育 标 准, 并 根 据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和 物 价 上 涨 指 数 建 立 自 然 增 长 机 制 81. 第 二, 完 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功 能 与 其 他 国 家 情 况 有 所 不 同, 中 国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供 养 的 儿 童 平 均 80% 以 上 患 有 残 疾, 他 们 难 以 被 家 庭 收 养, 只 能 由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替 代 性 养 护 同 时, 这 部 分 儿 童 残 疾 种 类 多 残 疾 状 况 复 杂, 对 医 疗 康 复 训 练 特 殊 教 育 等 专 业 照 料 高 度 依 赖 为 完 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功 能,2013 年 6 月, 民 政 部 印 发 并 实 施 了 十 二 五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建 设 蓝 天 计 划 暨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设 备 配 置 实 施 方 案 和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设 备 配 置 标 准 ( 试 行 ) 82. 第 三, 创 新 替 代 性 养 护 模 式 一 是 家 庭 收 养 即 根 据 收 养 法 为 孤 儿 弃 婴 选 择 有 收 养 意 愿 有 爱 心 有 条 件 的 收 养 家 庭, 促 进 孤 儿 回 归 稳 定 的 家 庭 环 境 二 是 家 庭 寄 养 即 根 据 2003 年 民 政 部 出 台 的 家 庭 寄 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将 民 政 部 门 监 护 的 儿 童 委 托 在 家 庭 中 养 育 的 照 料 模 式 民 政 部 还 颁 布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家 庭 寄 养 服 务, 规 范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家 庭 寄 养 服 务, 促 进 家 庭 寄 养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专 业 化 三 是 福 利 院 内 小 家 庭 养 育 即 在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内, 设 置 相 对 独 立 的 家 庭 设 施, 招 聘 父 母 照 料 几 个 孤 儿 弃 婴, 组 成 相 对 稳 定 的 小 家 庭 四 是 社 会 助 养 即 社 会 上 的 组 织 单 位 或 爱 心 人 士 出 资 资 助 若 干 名 孤 儿 弃 婴 的 养 育 费 用, 由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集 中 养 育 照 料 服 务 五 是 机 构 集 中 养 育 即 对 确 不 能 开 展 家 庭 收 养, 难 以 回 归 家 庭 的 孤 儿 弃 婴, 由 政 府 出 资, 集 中 养 育 在 各 级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内, 由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照 料 康 复 训 练 特 殊 教 育 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福 利 服 务 83. 第 四,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构 筑 儿 童 福 利 交 流 发 展 平 台 中 国 与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英 国 救 助 儿 童 会 等 国 际 组 织 合 作, 重 点 在 预 防 弃 婴 多 样 化 儿 童 养 育 模 式 从 业 人 员 知 识 技 能 培 训 儿 童 社 工 人 才 培 训 儿 童 心 理 辅 导 与 支 持 等 方 面 开 展 项 目 84. 此 外, 民 政 部 在 全 国 20 个 地 区 开 展 未 成 年 人 社 会 保 护 试 点 工 作, 建 立 未 成 年 人 社 区 保 护 网 络, 对 困 境 儿 童 实 施 排 查 摸 底 和 定 期 走 访, 对 问 题 家 庭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提 升 抚 养 和 教 育 能 力, 防 止 父 母 遗 弃 儿 童 联 合 多 部 门 开 展 接 送 流 浪 孩 子 回 家 和 流 浪 孩 子 回 校 园 专 项 行 动, 推 动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回 归 家 庭 下 一 步, 民 政 部 拟 会 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安 部 等 部 门 出 台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干 预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对 漠 视 虐 待 遗 弃 未 成 年 人 的 家 庭 进 行 监 护 干 预, 切 实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生 存 权 发 展 权 参 与 权 受 保 护 权 问 题 19 请 说 明 童 工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防 止 学 校 将 未 成 年 学 生 送 往 工 厂 当 实 习 生, 据 称 他 们 在 那 里 的 工 作 条 件 与 全 职 人 员 相 22 GE.14-40752

同 另 请 说 明 已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打 击 诱 拐 智 障 人 士 尤 其 是 智 障 儿 童 并 强 迫 他 们 劳 动 的 现 象 85. 中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积 极 探 索 产 教 融 合 工 学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组 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三 年 级 学 生 到 生 产 服 务 一 线 参 加 顶 岗 实 习, 这 种 实 习 以 解 决 青 年 就 业 为 导 向, 有 利 于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和 职 业 转 换 能 力, 对 于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效 果 显 著 86.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企 业 实 习 是 技 工 院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技 工 院 校 培 养 中 级 技 工 高 级 技 工 和 预 备 技 师 其 中, 培 养 中 级 技 工 招 收 初 中 毕 业 生, 经 过 两 年 学 习, 到 企 业 进 行 生 产 实 习 时, 年 龄 一 般 为 17 岁 18 岁, 达 到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 高 级 技 工 和 预 备 技 师 培 养 阶 段 的 学 生 到 企 业 生 产 实 习 时 一 般 为 18 周 岁 以 上 技 工 院 校 生 产 实 习 并 不 是 将 学 生 作 为 劳 动 力 送 往 企 业, 而 是 将 进 行 生 产 性 实 习, 作 为 深 化 学 生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与 未 来 岗 位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技 能 和 工 作 能 力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组 织 安 排 政 府 在 有 关 规 章 和 文 件 中 对 规 范 管 理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保 证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安 全 等 方 面 有 明 确 规 定 要 求 学 校 要 加 强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管 理, 遵 守 劳 动 法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学 校 与 实 习 企 业 共 同 完 善 安 全 责 任 制, 通 过 签 订 实 习 安 全 责 任 书, 对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工 作 条 件 劳 动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等 方 面 做 出 明 确 约 定 目 前, 技 工 院 校 在 完 善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管 理 机 制 方 面 的 主 要 做 法 : 一 是 统 筹 安 排 学 生 基 本 技 能 综 合 技 能 和 生 产 实 习 教 学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综 合 技 能 训 练 一 般 安 排 在 前 两 个 学 年 在 学 校 进 行, 生 产 性 现 场 实 习 教 学 一 般 安 排 在 最 后 一 个 学 年, 保 证 到 企 业 实 习 时 学 生 达 到 法 定 最 低 劳 动 年 龄 二 是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的 管 理 机 构 学 校 建 有 校 领 导 中 层 干 部 教 师 等 组 成 生 产 实 习 工 作 机 构, 实 行 工 作 责 任 制, 确 保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落 实 到 位 三 是 加 强 组 织 管 理 和 教 学,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和 指 导 教 师 要 深 入 生 产 实 习 现 场, 随 时 掌 握 学 生 实 习 训 练 情 况, 解 决 实 习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四 是 完 善 生 产 实 习 安 全 责 任 制 学 校 与 实 习 企 业 双 方 签 订 实 习 安 全 责 任 书, 保 证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条 件 劳 动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87. 与 此 同 时, 中 国 政 府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确 保 学 生 在 实 习 实 训 期 间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身 心 健 康 2007 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联 合 印 发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规 定 : 不 得 安 排 一 年 级 学 生 到 企 业 等 单 位 顶 岗 实 习 ( 各 地 也 禁 止 未 成 年 学 生 参 与 顶 岗 实 习 ); 不 得 安 排 学 生 从 事 高 空 井 下 放 射 性 高 毒 易 燃 易 爆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实 习 劳 动 ; 不 得 安 排 学 生 到 酒 吧 歌 厅 等 营 业 性 娱 乐 场 所 实 习 ; 不 得 安 排 学 生 每 天 顶 岗 实 习 超 过 8 小 时 ; 不 得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组 织 安 排 和 管 理 实 习 工 作 要 求 实 习 单 位 应 向 实 习 学 生 支 付 合 理 的 实 习 报 酬 ; 企 业 接 收 学 生 实 习 并 支 付 给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报 酬, 在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要 求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加 强 实 习 管 理,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2009 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推 行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的 通 知, 规 定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期 间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的 校 方 责 任 工 伤 责 任 教 学 实 训 期 间 的 校 方 责 任 等 目 前, 教 育 部 正 E/C.12/CHN/Q/2/Add.1 GE.14-40752 23

在 研 究 制 定 职 业 学 校 顶 岗 实 习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以 进 一 步 维 护 学 生 在 实 习 实 训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88. 中 国 政 府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打 击 诱 拐 智 障 人 士 尤 其 是 智 障 儿 童 并 强 迫 他 们 劳 动 的 现 象 中 国 政 府 制 定 颁 布 了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等 法 规, 对 使 用 童 工 对 未 成 年 人 和 智 障 儿 童 强 迫 劳 动 等 行 为 规 定 了 法 律 责 任, 刑 法 规 定 了 强 迫 劳 动 罪, 对 强 迫 劳 动 构 成 犯 罪 的, 明 确 了 刑 事 责 任 2011 年,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加 大 对 胁 迫 诱 骗 利 用 未 成 年 人 乞 讨 和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打 击 力 度, 对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更 加 积 极 主 动 的 救 助 保 护 89. 公 安 机 关 对 打 击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犯 罪 工 作 高 度 重 视, 严 厉 打 击 各 种 胁 迫 利 用 拐 骗 未 成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乞 讨 或 者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特 别 对 于 幕 后 组 织 者 操 纵 者 依 法 予 以 严 厉 打 击 对 于 工 作 中 发 现 来 历 不 明 的 残 疾 儿 童, 及 时 进 行 DNA 比 对, 帮 助 其 查 找 家 人 对 于 解 救 的 流 浪 乞 讨 未 成 年 残 疾 人 及 时 送 当 地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中 心 或 者 救 助 管 理 站 进 行 救 助, 查 找 其 监 护 人 确 保 安 全 送 返 ; 严 格 落 实 中 国 反 对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行 动 计 划 (2008 2012 年 ), 充 分 发 挥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的 作 用,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对 拐 卖 未 成 年 人 残 疾 人 犯 罪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对 于 实 施 对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残 疾 人 尤 其 是 智 残 儿 童 劳 动 的 行 为, 依 刑 法 或 者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借 助 微 博 等 网 络 工 具, 积 极 宣 传 公 安 机 关 严 厉 打 击 拐 卖 类 犯 罪 的 决 心, 积 极 开 展 相 关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未 成 年 人 残 疾 人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拓 宽 线 索 渠 道, 从 源 头 上 防 范 减 少 此 类 犯 罪 案 件 的 发 生 90.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加 大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使 用 童 工 强 迫 智 障 人 员 劳 动 等 违 法 行 为 ; 开 展 打 击 非 法 用 工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综 合 治 理 考 评 工 作, 指 导 各 地 加 大 对 使 用 童 工 强 迫 智 障 人 员 劳 动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打 击 力 度, 切 实 保 障 这 部 分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建 立 长 效 监 管 和 协 同 治 理 机 制, 加 强 与 公 安 工 商 安 全 生 产 等 部 门 协 调 和 沟 通 ; 继 续 与 国 际 社 会 合 作, 借 鉴 各 国 先 进 做 法, 加 强 对 使 用 童 工 强 迫 智 障 人 员 劳 动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预 防 和 查 处 工 作 91. 教 育 部 门 积 极 督 促 各 地 以 政 府 为 主 导 结 合 社 会 各 种 力 量 共 同 努 力, 解 决 未 入 学 适 龄 智 障 儿 童 的 教 育 问 题, 包 括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扩 大 特 殊 教 育 学 位 供 给, 接 收 残 疾 程 度 较 重 的 智 障 儿 童 就 读 ; 扩 大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规 模, 动 员 组 织 程 度 相 对 较 轻 的 智 障 儿 童, 就 近 就 便 在 普 通 学 校 入 学 ; 开 展 送 教 上 门, 特 殊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随 班 就 读 学 校 教 师 等 定 期 到 学 生 家 里 提 供 教 育 与 康 复 服 务 ; 开 展 社 区 互 助 教 育, 通 过 组 织 智 障 儿 童 所 在 的 村 镇 或 者 社 区 里 的 残 疾 人 协 调 员 以 及 其 他 公 益 人 员 为 智 障 儿 童 提 供 相 关 的 社 会 适 应 教 育 和 康 复 训 练 等 服 务 92. 各 救 助 机 构 开 辟 专 门 救 助 服 务 区 域 安 置 打 拐 被 解 救 人 员, 按 照 拐 卖 受 害 人 的 身 心 特 点 和 需 要 提 供 饮 食 住 宿 医 疗 通 讯 返 乡 等 救 助 服 务, 同 时 注 意 培 养 救 助 工 作 人 员 心 理 干 预 教 育 矫 治 等 专 项 技 能, 提 升 对 拐 卖 受 害 人 的 救 助 服 务 水 平, 帮 助 他 们 摆 脱 被 拐 卖 期 间 形 成 的 心 理 阴 影 24 GE.14-40752

为 问 题 20 请 说 明 缔 约 国 是 否 已 通 过 立 法 将 婚 内 强 奸 等 家 庭 暴 力 定 为 犯 罪 行 93. 中 国 政 府 一 贯 重 视 对 妇 女 权 益 的 保 障,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预 防 和 制 止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近 年 来 中 国 在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的 立 法 进 展 情 况 如 下 :2001 年, 中 国 修 订 了 婚 姻 法, 首 次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2005 年 修 订 的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规 定 禁 止 对 妇 女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强 调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及 各 机 构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的 责 任 2006 年 修 订 的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2012 年 修 订 的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分 别 增 加 了 禁 止 对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和 禁 止 对 老 年 人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内 容 此 外, 中 国 的 民 法 通 则 刑 法 和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 法 律 均 对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有 相 应 的 规 定 中 国 31 个 省 ( 区 市 ) 全 部 完 成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实 施 办 法 的 修 订,29 个 省 ( 区 市 ) 制 定 了 专 门 的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地 方 法 规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的 地 方 出 台 了 性 别 平 等 法 规, 为 各 地 开 展 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提 供 了 明 确 的 法 规 依 据 94. 出 台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专 门 法 律 已 成 为 中 国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共 识 自 2008 年 起, 全 国 妇 联 在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连 续 6 年 通 过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提 交 制 定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的 建 议 并 草 拟 了 建 议 稿 2008 年, 全 国 人 大 内 司 委 就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开 展 了 专 项 执 法 调 研, 切 实 了 解 和 掌 握 了 中 国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现 状 和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为 专 门 法 律 的 制 定 出 台 做 了 基 础 性 准 备 2012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通 过 反 家 庭 暴 力 立 法 立 项 论 证 2013 年,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被 列 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规 划, 确 定 由 国 务 院 提 请 审 议 目 前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正 在 积 极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95. 关 于 婚 内 强 奸 定 罪 问 题 中 国 刑 法 第 236 条 规 定 了 强 奸 罪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强 奸 是 指 以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强 奸 妇 女 的 行 为, 该 规 定 并 未 将 婚 内 强 奸 行 为 予 以 排 除 特 别 对 于 夫 妻 关 系 处 于 非 正 常 存 续 期 间 如 分 居 离 婚 诉 讼 等 特 殊 时 期, 丈 夫 违 背 妻 子 意 志, 使 用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强 行 与 妻 子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也 可 能 构 成 强 奸 罪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有 相 关 判 例 同 时, 对 于 婚 内 实 施 暴 力 的 行 为, 也 可 能 会 构 成 刑 法 第 234 条 故 意 伤 害 罪 第 260 条 虐 待 罪 此 外, 对 于 情 节 轻 微,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如 果 违 反 了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可 能 会 被 予 以 治 安 处 罚 96. 关 于 其 他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的 定 罪 问 题 实 行 家 庭 暴 力 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适 用 刑 法 相 关 规 定 主 要 有 : 刑 法 第 260 条 虐 待 罪 ; 刑 法 第 234 条 故 意 伤 害 罪 ; 刑 法 第 233 条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刑 法 第 235 条 过 失 致 人 重 伤 罪 ; 刑 法 第 257 条 暴 力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罪 ; 刑 法 第 261 条 遗 弃 罪 等 问 题 21 请 澄 清 刑 法 中 有 关 拐 卖 罪 的 定 义 是 否 将 从 目 前 强 调 介 绍 卖 淫 上 扩 展, 以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请 介 绍 中 国 反 对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行 动 计 划 (2008-2012 年 ) 执 行 情 况 GE.14-4075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