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轄 內 各 行 政 區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總 表 表 一 項 次 1 2 3 4 5 6 查 詢 項 目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北 區 座 落 行 政 區 安 平 區 安 南 區 永 康 區 歸 仁 區 新 化 區 玉 井 區 楠 西 區 仁 德 區 關 廟 區 官 田 區 麻 豆 區 佳 里 區 西 港 區 將 軍 區 學 甲 區 新 營 區 後 壁 區 白 河 區 東 山 區 六 甲 區 下 營 區 柳 營 區 鹽 水 區 善 化 區 大 內 區 山 上 區 新 市 區 安 定 區 南 化 區 左 鎮 區 龍 崎 區 北 門 區 七 股 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曾 文 溪 口 北 岸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中 央 管 河 川 區 域 中 央 管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一 般 性 海 堤 ( 堤 身 函 文 查 詢 或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註 明 函 文 文 號 山 坡 地 網 路 查 詢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 白 河 水 庫 集 水 區 烏 山 頭 水 庫 集 水 區 網 路 查 詢 地 質 敏 感 區 ( 山 崩 與 地 滑 活 動 斷 層 地 質 敏 感 區 已 公 告, 地 質 遺 跡 地 下 水 補 注 地 質 網 路 查 詢 敏 感 區 未 公 告 古 蹟 保 存 區 遺 址 疑 似 遺 址 GOOGLE 套 繪 歷 史 建 築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象 衛 星 追 蹤 天 線 地 區 函 文 查 詳 表 二 GOOGLE 套 繪 ( 詳 表 二 7 民 航 法 禁 限 建 ( 臺 南 機 場 嘉 義 水 上 機 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網 路 查 詢 *: 未 達 60M 免 查 : 皆 須 函 文 查 詢 #: 未 達 30M 免 查 ( 詳 3 表 二 8 公 路 兩 側 禁 限 建 地 區 ( 國 道 1 3 8 號 9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限 建 地 區 10 海 岸 管 制 區 山 地 管 制 區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區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及 飲 用 水 取 水 11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區 ( 烏 山 頭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白 河 水 庫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 南 化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曾 文 溪 水 庫 集 水 區 ( 玉 峰 堰 甲 仙 攔 河 堰 白 河 水 庫 尖 山 埤 水 庫 虎 頭 埤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烏 山 頭 水 庫 高 屏 溪 12 攔 河 堰 鹿 寮 溪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德 元 埤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鹽 水 埤 水 庫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 玉 峰 堰 甲 仙 攔 河 堰 白 河 水 庫 尖 山 埤 水 庫 虎 頭 埤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烏 山 頭 水 庫 高 屏 溪 攔 河 堰 鹿 寮 溪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德 元 埤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鹽 水 埤 水 庫 13 保 安 林 地 14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區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15 國 際 級 (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四 草 濕 地 表 格 國 家 級 ( 八 掌 溪 口 濕 地 嘉 南 埤 圳 濕 查 詳 表 二 地 北 門 濕 地 官 田 濕 地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及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16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列 管 場 址 網 路 查 詢 1.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轄 內 各 行 政 區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總 表 為 表 一,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為 表 二,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轄 區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區 查 詢 座 落 行 政 區 一 覽 表 為 表 三 2. 倘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位 於 上 揭 各 行 政 區 內, 應 檢 附 該 行 政 區 之 相 關 查 詢 資 料 或 函 文, 其 相 關 ( 含 地 段 辦 理 情 形 或 可 參 考 臺 南 市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 詳 表 二 內 容 3. 涉 及 民 航 法 禁 限 建 部 分, 其 中 標 示 *: 未 達 60M 免 查 : 皆 須 函 文 查 詢 #: 未 達 30M 免 查 範 圍 者, 詳 細 範 圍 可 參 考 臺 南 市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 詳 表 二 內 容 4. 涉 及 海 岸 管 制 區 山 地 管 制 區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區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部 分, 其 相 關 重 要 軍 事 管 制 區 可 參 考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轄 區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區 查 詢 座 落 行 政 區 一 覽 表 ( 詳 表 三 內 容 5. 本 案 針 對 本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時,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規 定 項 目 審 查 中 之 審 查 項 目 第 20 點 中 基 地 符 合 禁 限 建 規 定, 依 上 揭 表 一 ~ 三 為 依 據 查 詢, 本 局 配 合 相 關 調 整 上 揭 表 格 內 容 GOOGLE 套 繪 GOOGLE 套 繪 GOOGLE 套 繪 ( 詳 表 三 表 格 查 詳 表 二 GOOGLE 套 繪 ( 詳 表 二 表 格 查 詳 表 二 表 格 查 詳 表 二 1/1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表 二 1 - 農 業 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曾 文 溪 口 北 岸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農 委 會 農 業 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經 濟 部 第 五 河 川 局 第 六 河 川 局 - 中 央 管 河 川 區 域 ( 第 五 河 川 局 管 轄 八 掌 溪 急 水 溪 第 六 河 川 局 管 轄 曾 文 溪 鹽 水 溪 二 仁 溪 安 南 : 科 工 段 四 草 段 海 南 段 鹽 田 段 城 西 段 七 股 : 新 生 段 安 南 : 科 工 段 四 草 段 海 南 段 鹽 田 段 城 西 段 七 股 : 新 生 段 白 河 新 營 鹽 水 學 甲 柳 營 東 山 北 門 後 壁 六 甲 下 營 楠 西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山 上 大 內 官 田 善 化 麻 豆 安 定 西 港 七 股 安 南 龍 崎 關 廟 仁 德 歸 仁 新 市 永 康 北 新 化 南 中 西 安 平 費 查 詢 或 函 文 查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該 區 該 段 別,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法 第 10 11 條 區 該 段 別, 須 會 簽 該 局 表 示 意 見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8 13 條 水 利 法 第 78 82 條 78 條 之 1 該 區 該 段 別,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須 會 簽 該 局 表 示 意 見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有 註 明 河 川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函 詢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區 且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無 註 明 河 川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須 函 詢 河 川 局 表 示 意 見 向 農 業 局 申 請, 經 層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後, 使 得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向 農 業 局 申 請, 經 層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後, 使 得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該 區 內 禁 止 建 造 工 廠 或 房 屋 ; 行 為 涉 河 川 區 域 者, 依 水 利 法 第 78 條 之 1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 涉 及 水 道 用 地 範 圍 線 內 土 地 需 依 水 利 法 82 條 辦 理 2 經 濟 部 第 五 河 川 局 第 六 河 川 局 - - 水 利 局 中 央 管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 大 洲 排 水 三 爺 溪 排 水 西 機 場 排 水 鹽 水 溪 排 水 曾 文 溪 排 水 安 順 寮 排 水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 鹿 耳 門 排 水 土 城 仔 排 水 竹 筏 港 之 一 排 水 竹 筏 港 之 二 排 水 學 甲 寮 排 水 本 淵 寮 排 水 海 尾 寮 排 水 新 吉 排 水 溪 心 寮 排 水 土 城 子 一 之 二 排 水 日 新 溪 排 水 外 塭 子 中 排 二 喜 樹 五 號 排 放 渠 三 號 排 水 路 馬 稠 後 大 排 崩 埤 排 水 一 崩 埤 排 水 二 菁 寮 排 水 長 短 樹 排 水 後 壁 排 水 後 鎮 排 水 下 茄 苳 排 水 烏 樹 林 排 水 許 秀 才 排 水 木 柵 中 排 吉 貝 耍 排 水 科 里 排 水 東 山 大 排 北 馬 排 水 竹 門 大 排 大 腳 腿 排 水 五 軍 營 排 水 龜 子 港 排 水 八 老 爺 排 水 南 八 老 爺 排 水 太 康 排 水 山 子 腳 排 水 港 子 頭 排 水 牛 坔 排 水 果 毅 後 排 水 田 寮 排 水 新 田 寮 排 水 竹 子 腳 排 水 角 帶 圍 中 排 太 子 宮 中 排 岸 內 排 水 羊 稠 厝 排 水 鹽 水 排 水 鹽 水 南 線 排 水 卯 舍 中 排 頭 港 排 水 西 埔 中 排 大 灣 中 排 蔥 子 寮 排 水 蔥 子 寮 中 排 海 埔 排 水 北 麻 豆 口 中 排 佳 里 排 水 支 線 蘇 厝 寮 中 排 一 頂 寮 中 排 一 三 吉 中 排 一 頂 寮 中 排 五 南 下 營 中 排 二 六 成 中 排 一 劉 厝 中 排 二 大 灣 小 排 二 學 甲 排 水 瓦 寮 排 水 北 學 甲 排 水 三 寮 灣 堤 外 線 排 水 鹽 原 排 水 將 軍 溪 排 水 巷 口 中 排 四 麻 豆 排 水 海 埔 中 排 營 後 排 水 養 魚 排 水 大 埤 中 排 二 大 屯 中 排 埤 頭 排 水 總 爺 排 水 下 營 排 水 北 頂 中 排 子 良 廟 排 水 謝 厝 寮 中 排 一 東 豐 中 排 一 大 埤 中 排 一 大 埤 中 排 三 急 水 溪 排 水 頂 港 中 排 一 東 北 勢 排 水 官 田 中 排 角 秀 小 排 四 南 廍 排 水 山 子 腳 排 水 玉 山 中 排 二 漚 汪 排 水 大 寮 排 水 後 港 排 水 後 港 中 排 三 六 成 排 水 劉 厝 排 水 大 塭 寮 排 水 七 股 排 水 篤 加 排 水 義 合 中 排 東 三 股 中 排 西 港 排 水 湖 山 排 水 溪 尾 排 水 六 分 寮 中 排 二 苓 子 林 中 排 六 分 寮 中 排 一 安 定 排 水 山 上 排 水 新 吉 排 水 下 洲 子 中 排 一 下 洲 子 中 排 二 衛 生 一 號 排 水 後 營 排 水 新 市 排 水 大 社 排 水 三 舍 排 水 座 駕 排 水 虎 頭 溪 排 水 烏 鬼 厝 溪 排 水 五 甲 勢 排 水 看 西 排 水 土 庫 溝 排 水 太 子 廟 中 排 港 尾 溝 溪 排 水 沙 崙 - 武 東 窩 仔 底 排 水 大 甲 排 水 溪 南 寮 排 水 六 塊 寮 排 水 安 順 寮 排 水 內 江 排 水 大 內 排 水 石 子 瀨 排 水 渡 子 頭 溪 排 水 上 崙 排 水 後 堀 排 水 紅 茄 定 排 水 下 溪 洲 排 水 錦 湖 排 水 永 隆 溝 排 水 鹽 田 排 水 三 寮 灣 部 落 排 水 菁 埔 埤 排 水 番 子 田 排 水 永 康 排 水 大 灣 排 水 仁 德 排 水 一 甲 排 水 瓦 瑤 埤 排 水 橋 頭 港 埤 排 水 東 河 排 水 桔 子 溪 排 水 東 豐 小 排 三 柴 頭 港 溪 排 水 啟 聰 溝 排 水 經 濟 部 - 一 般 性 海 堤 ( 堤 身 善 化 安 定 安 南 仁 德 新 市 永 康 東 南 已 公 告 治 理 範 圍 之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 柴 頭 港 溪 排 水 : 東 北 永 康 大 洲 排 水 : 善 化 新 市 永 康 安 南 未 公 告 治 理 範 圍 之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 目 前 免 查 詢 : 新 營 鹽 水 白 河 柳 營 後 壁 東 山 麻 豆 下 營 六 甲 官 田 大 內 佳 里 學 甲 西 港 七 股 將 軍 北 門 新 化 安 定 山 上 仁 德 歸 仁 關 廟 南 北 門 七 股 將 軍 安 南 南 安 平 費 查 詢 或 函 文 查 詢 或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標 示 範 圍 ( 水 利 法 第 78 條 之 3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水 利 法 第 78 條 之 3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水 利 法 第 63 條 及 第 63 條 之 5 第 二 項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有 註 明 河 川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函 詢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區 且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無 註 明 河 川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須 函 詢 河 川 局 表 示 意 見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有 註 明 水 利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函 詢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區 且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無 註 明 水 利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須 會 簽 水 利 局 表 示 意 見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有 註 明 河 川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函 詢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區 且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無 註 明 河 川 局 回 復 函 文 者, 須 函 詢 河 川 局 表 示 意 見 該 區 內 禁 止 建 造 工 廠 或 房 屋 ; 行 為 涉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者, 依 水 利 法 第 78 條 之 3 第 2 項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並 禁 止 同 條 第 1 項 各 款 行 為 ; 區 域 排 水 集 水 區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件, 應 依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提 送 排 水 計 畫 書 予 排 水 管 理 機 關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該 區 內 禁 止 建 造 工 廠 或 房 屋 ; 行 為 涉 區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者, 依 水 利 法 第 78 條 之 3 第 2 項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並 禁 止 同 條 第 1 項 各 款 行 為 ; 區 域 排 水 集 水 區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件, 應 依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提 送 排 水 計 畫 書 予 排 水 管 理 機 關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該 區 內 禁 止 妨 礙 堤 防 排 水 或 安 全 行 為 ; 涉 海 堤 區 域 者, 應 依 同 法 第 63 條 之 5 第 2 項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並 禁 止 同 條 第 1 項 各 款 行 為 請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時, 請 各 區 公 所 先 行 函 文 至 主 管 機 關 或 府 內 單 位, 並 將 該 機 關 回 復 函 文 註 明 於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1/6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表 二 3 農 委 會 水 利 局 山 坡 地 農 委 會 水 利 局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 白 河 水 庫 集 水 區 烏 山 頭 水 庫 集 水 區 白 河 柳 營 東 山 六 甲 官 田 大 內 新 化 山 上 玉 井 楠 西 南 化 左 鎮 關 廟 龍 崎 白 河 東 山 六 甲 官 田 大 內 費 查 詢 或 網 路 查 http://hill.tainan.gov.tw/ 費 查 詢 或 網 路 查 http://hill.tainan.gov.tw/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第 9 條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3 條 第 3 款 第 12 條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3~5 款 及 第 19 條 第 2 項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資 料,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區 應 檢 附 水 土 保 持 相 關 計 畫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資 料,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倘 位 於 該 區 會 簽 該 局 表 示 意 見 該 地 區 使 用 行 為 依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規 範 實 施 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與 維 護 區 內 禁 止 任 何 開 發 行 為 4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 地 質 敏 感 區 ( 山 崩 與 地 滑 活 動 斷 層 地 質 敏 感 區 已 公 告, 地 質 遺 跡 地 下 水 補 注 地 質 敏 感 區 未 公 告 白 河 柳 營 東 山 六 甲 官 田 大 內 新 化 山 上 玉 井 楠 西 南 化 左 鎮 關 廟 龍 崎 費 查 詢 或 網 路 查 地 質 法 第 8 條 http://gis.moeacgs.gov.tw/gwh/gs b97-1/sys_2014b/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資 料,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 倘 位 於 該 區, 應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無 禁 限 建 管 制, 需 符 合 地 質 法 規 定 5 - 文 化 局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處 6 中 央 氣 象 局 - 古 蹟 保 存 區 遺 址 疑 似 遺 址 歷 史 建 築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象 衛 星 追 蹤 天 線 地 區 新 營 鹽 水 白 河 柳 營 後 壁 東 山 麻 豆 下 營 六 甲 官 田 大 內 佳 里 西 港 七 股 新 化 新 市 善 化 安 定 山 上 玉 井 楠 西 南 化 左 鎮 仁 德 歸 仁 關 廟 龍 崎 永 康 東 區 南 區 中 西 區 北 區 中 西 七 股 永 康 : 臺 灣 南 區 氣 象 中 心 :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公 園 路 21 號 ( 觀 測 坪 中 心 點 120 12'17.20" 22 59'36.35" 七 股 氣 象 雷 達 站 :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鹽 埕 237-11 號 ( 觀 測 坪 中 心 點 :120 05'11.11" 23 08'47.98"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120 05'10.15" 23 08'49.22"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基 座 高 度 33 公 尺 永 康 氣 象 站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正 南 五 街 520 巷 88 號 ( 觀 測 坪 中 心 點 :120 14'12.12" 23 02'18.19"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120 14'11.11" 23 02'17.02"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天 線 基 座 高 度 22.25 公 尺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0~31 條 及 第 36 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0~51 條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 及 遺 址 監 管 保 http://data.tainan.gov.tw/datase 護 辦 法 第 7~8 t/site( 條 及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第 6 條 附 件 三 及 審 查 要 件 附 表 六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品 質 現 況 調 查 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0~31 條 及 第 36 條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象 衛 星 追 蹤 天 線 周 圍 土 地 限 制 建 築 辦 法 於 建 造 執 照 前 檢 附 自 主 檢 查 表 及 套 繪 標 示, 並 依 1~3 內 容 辦 理 於 建 造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函 文 或 套 繪 標 示,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無 查 詢 函 文 者, 則 以 套 繪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並 標 示 建 築 物 最 高 高 度 與 氣 象 相 關 設 備 相 關 高 度 及 距 離, 其 高 度 鄰 近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線 者, 應 函 文 該 局 營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開 發 行 為 不 得 破 壞 古 蹟, 工 程 進 行 中 發 現 古 蹟 應 及 停 止 工 程 或 開 發 行 為 之 進 行 營 建 工 程 不 得 妨 礙 遺 址 之 保 存 及 維 護 發 現 疑 似 遺 址 應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必 要 維 護 措 施 營 建 工 程 及 其 他 開 發 行 為 不 得 破 壞 歷 史 建 築, 工 程 進 行 中 發 現 歷 史 建 築 應 及 停 止 工 程 或 開 發 行 為 之 進 行 營 建 工 程 之 核 准 建 築 物 高 度, 其 超 過 限 制 建 築 高 度, 拆 除 超 高 部 分 1. 基 地 所 處 地 號 範 圍 或 其 邊 界 向 外 延 伸 100 公 尺 範 圍 內, 涉 及 古 蹟 暫 定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任 一 之 定 著 土 地 範 圍 者, 由 建 築 師 簽 證 自 主 檢 視 表 並 檢 送 本 局, 再 由 本 局 會 辦 文 資 處, 依 文 資 處 回 覆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2. 基 地 所 處 地 號 範 圍 或 其 邊 界 向 外 延 伸 600 公 尺 範 圍 內, 涉 及 指 定 遺 址 列 冊 遺 址 疑 似 遺 址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範 圍 者, 由 建 築 師 簽 證 自 主 檢 視 表 並 檢 送 貴 局, 再 由 本 局 會 辦 文 資 處, 依 文 資 處 回 覆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請 開 發 單 位 應 於 開 工 日 10 日 之 前 通 知 文 資 處, 俾 利 現 場 勘 查 3. 基 地 所 處 地 號 範 圍 或 其 邊 界 向 外 延 伸 100 公 尺 範 圍 內, 均 未 涉 及 古 蹟 暫 定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且 所 處 地 號 範 圍 或 其 邊 界 向 外 延 伸 600 公 尺 範 圍 內 皆 無 涉 及 指 定 遺 址 列 冊 遺 址 疑 似 遺 址 者, 由 建 築 師 簽 證 自 主 檢 視 表 並 檢 送 本 局, 免 會 辦 文 資 處 確 認 2/6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表 二 7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 民 航 法 禁 限 建 ( 臺 南 機 場 嘉 義 水 上 機 場 1. 歸 仁 新 化 關 廟 七 股 新 營 東 山 鹽 水 善 化 新 市 柳 營 北 門 學 甲 下 營 六 甲 楠 西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龍 崎 山 上 大 內 官 田 將 軍 之 建 物 高 度 未 達 地 表 絕 對 高 度 ( 海 拔 高 度 60M 免 查 詢 2. 永 康 ( 全 區 仁 德 ( 該 區 台 一 線 以 東 建 物 絕 對 高 度 ( 海 拔 高 度 未 滿 30M 免 查 詢 3. 麻 豆 佳 里 西 港 安 定 白 河 後 壁 東 中 西 南 安 南 安 平 北 仁 德 ( 該 區 台 一 線 以 西 需 查 詢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民 用 航 空 法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限 制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障 礙 物 高 度 管 理 辦 法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及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或 限 制 燈 光 照 射 角 度 管 理 辦 法 該 區, 則 免 函 文 該 局 ; 另 倘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標 示 海 拔 高 度 者, 則 依 前 揭 範 圍 1. 及 2. 高 度 判 斷 倘 非 都 市 土 地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未 標 示 海 拔 高 度 者, 則 以 套 繪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及 建 築 物 高 度, 建 造 執 照 時 檢 附 設 計 人 檢 討 建 築 物 最 高 高 度, 其 GL 起 算 至 建 築 物 最 高 高 度 60M 30M 以 上 應 函 文 該 局 禁 止 建 築 地 區 不 得 有 任 何 建 築 物, 限 制 建 築 地 區 高 度 應 符 合 飛 航 安 全 標 準 8 高 速 公 路 局 - 公 路 兩 側 禁 限 建 地 區 ( 國 道 1 3 8 號 新 營 鹽 水 白 河 柳 營 後 壁 東 山 麻 豆 下 營 六 甲 官 田 大 內 西 港 新 化 新 市 善 化 安 定 山 上 仁 德 歸 仁 關 廟 龍 崎 永 康 東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公 路 兩 側 公 私 有 建 築 物 與 廣 告 物 禁 建 限 建 辦 法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函 文 或 套 繪 標 示,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函 文 該 局 ; 倘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有 標 示 範 圍 者, 則 依 該 圖 說 內 容 辦 理 倘 該 圖 說 未 標 示 範 圍 者, 建 造 執 照 時 則 以 套 繪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並 檢 附 設 計 人 檢 討 基 地 距 離 國 道 主 線 道, 300M 範 圍 內 應 函 文 該 局 ; 於 交 流 道 60M 範 圍 內 應 函 文 該 局 ; 非 屬 豎 立 廣 告 物 之 建 築 物 者, 於 國 道 兩 側 20M 範 圍 內 者 應 函 文 該 局 禁 建 範 圍 內 不 得 建 築 及 設 置 廣 告 物, 限 建 範 圍 內 不 得 妨 礙 行 車 安 全 及 景 觀 之 建 築 物 及 廣 告 物 9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限 建 地 區 10 國 防 部 第 四 作 戰 區 指 揮 部 - 海 岸 管 制 區 山 地 管 制 區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區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後 壁 新 營 東 山 柳 營 六 甲 官 田 麻 豆 善 化 新 市 新 化 永 康 仁 德 歸 仁 中 西 東 南 北 安 平 安 南 永 康 歸 仁 新 化 仁 德 關 廟 麻 豆 佳 里 西 港 新 營 白 河 東 山 下 營 安 定 龍 崎 ( 詳 表 3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交 通 建 設 毗 鄰 地 區 禁 限 建 辦 法 第 3 4 12 條 國 家 安 全 法 地 5 條 及 國 家 安 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5.29.33.48 條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法 第 3 條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函 文 或 套 繪 標 示,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函 文 該 局 ;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中 有 標 示 範 圍 者, 則 依 該 圖 說 內 容 辦 理 倘 該 圖 說 未 標 示 範 圍 者, 則 以 套 繪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建 造 執 照 時 檢 附 設 計 人 檢 討 基 地 距 離 高 速 鐵 路,60M 範 圍 內 應 函 文 該 局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函 文 或 套 繪 標 示,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則 免 函 文 該 部 ; 倘 無 查 詢 函 文 者, 則 以 套 繪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建 造 執 照 中 檢 附 設 計 人 檢 討 建 築 物 距 離 管 制 區,100M 範 圍 內 應 函 文 該 部 限 建 範 圍 內 之 工 程 行 為 應 經 交 通 部 (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審 核 管 制 區 為 軍 事 所 必 須 者 實 施 限 建 禁 建 11 - 環 保 局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及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區 ( 烏 山 頭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白 河 水 庫 白 河 : 馬 稠 後 段 白 水 溪 段 竹 子 門 段 埤 子 頭 段 埤 子 頭 小 段 埤 子 頭 段 五 汴 頭 小 段 糞 箕 湖 段 木 屐 寮 小 段 六 重 溪 段 關 子 嶺 段 糞 箕 湖 段 糞 箕 湖 小 段 東 山 : 前 大 埔 段 下 南 勢 段 六 甲 : 水 流 東 段 九 重 橋 段 大 丘 園 段 南 勢 坑 段 六 甲 段 王 爺 宮 段 楠 西 : 密 枝 段 灣 丘 段 出 水 段 炭 寮 段 官 田 : 笨 潭 段 雙 溪 子 段 社 子 段 烏 山 頭 段 嘉 南 段 永 安 段 大 內 : 鳴 頭 段 環 湖 段 南 化 : 竹 頭 崎 段 北 寮 段 頭 份 段 南 化 段 西 阿 里 關 段 西 大 丘 園 段 雙 連 段 平 坑 段 龍 眼 林 段 水 井 段 番 仔 坑 段 石 屋 段 北 勢 段 飯 包 段 麒 麟 段 大 邱 段 圓 山 段 古 董 段 鹽 水 坑 段 費 查 詢 或 函 文 查 詢 http://wsserver.epa.gov.tw/index.aspx(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5 條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函 文 或 網 路 查 詢 資 料,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倘 無 查 詢 函 文 者, 則 以 網 路 查 詢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建 造 執 照 中 檢 附 設 計 人 檢 討 基 地 位 置, 申 請 案 件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會 簽 該 局 位 於 該 區 不 得 有 污 染 水 源 水 質 行 為, 如 : 污 染 性 工 廠 之 設 立 新 社 區 之 開 發 開 發 行 為 等 3/6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表 二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 南 化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曾 文 溪 大 內 ( 全 部 左 鎮 ( 全 部 山 上 ( 大 新 段 山 上 段 牛 稠 埔 段 石 子 崎 段 豐 德 段 玉 二 段 南 化 ( 全 部 玉 井 ( 全 部 楠 西 ( 全 部 東 山 ( 茄 苳 九 湖 段 下 南 勢 段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http://gmap.wra.gov.tw/prmonitor / http://gmap.wra.gov.tw/prmonitor /index.asp?system_code=qry 自 來 水 法 第 11 條 及 水 庫 蓄 水 區 相 關 規 定 位 於 該 區 不 得 有 貽 害 水 質 與 水 量 行 為, 如 : 污 染 性 工 廠 排 放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之 工 礦 廢 水 行 為 等 ; 依 水 利 法 第 54 條 之 1 規 定 為 維 護 水 庫 安 全,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內 禁 止 相 關 行 為 及 於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內 施 設 建 造 物, 應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另 依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於 蓄 水 範 圍 內 使 用 行 為, 其 行 為 人 應 向 其 管 理 機 關 ( 構 申 請 許 可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12 - 水 庫 集 水 區 ( 玉 峰 堰 甲 仙 攔 河 堰 白 河 水 庫 尖 山 埤 水 庫 虎 頭 埤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烏 山 頭 水 庫 高 屏 溪 攔 河 堰 鹿 寮 溪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德 元 埤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鹽 水 埤 水 庫 水 庫 集 水 區 : 大 內 山 上 六 甲 玉 井 白 河 官 田 東 山 南 化 柳 營 新 化 楠 西 龍 崎 左 鎮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大 內 ( 全 部 左 鎮 ( 全 部 山 上 ( 大 新 段 山 上 段 牛 稠 埔 段 石 子 崎 段 豐 德 段 玉 二 段 南 化 ( 全 部 玉 井 ( 全 部 楠 西 ( 全 部 東 山 ( 茄 苳 九 湖 段 下 南 勢 段 龍 崎 ( 全 部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鹿 寮 溪 水 庫 : 白 河 ( 馬 稠 後 段 尖 山 埤 水 庫 : 東 山 ( 二 重 溪 段 柳 營 ( 果 毅 後 段 山 子 腳 段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 烏 山 頭 水 庫 : 六 甲 ( 六 甲 段 七 甲 段 王 爺 宮 段 水 流 東 段 九 重 橋 段 大 丘 園 段 南 勢 坑 段 官 田 ( 社 子 段 烏 山 頭 段 笨 潭 段 雙 溪 子 段 東 山 ( 下 南 勢 段 大 內 ( 鳴 頭 段 白 河 水 庫 : 白 河 ( 糞 箕 湖 段 白 水 溪 段 關 子 嶺 段 虎 頭 埤 水 庫 : 新 化 ( 礁 坑 子 段 知 母 義 段 中 興 段 鹽 水 埤 水 庫 : 新 化 ( 礁 坑 子 段 那 菝 林 段 德 元 埤 水 庫 : 柳 營 ( 果 毅 後 段 山 子 腳 段 新 厝 段 大 腳 腿 段 大 山 段 太 康 段 路 東 段 溫 厝 廍 段 柳 營 段 溫 厝 廍 小 段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德 元 埤 水 庫 需 查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http://gmap.wra.gov.tw/prmonitor / http://gmap.wra.gov.tw/prmonitor /index.asp?system_code=qry 水 利 署 水 利 地 理 倉 儲 中 心 線 上 申 辦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函 文 或 網 路 查 詢 資 料,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倘 無 查 詢 函 文 者, 則 以 網 路 查 詢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建 造 執 照 檢 附 設 計 人 檢 討 基 地 位 置 申 請 案 件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會 簽 經 發 局 環 保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為 查 認 機 關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 玉 峰 堰 甲 仙 攔 河 堰 白 河 水 庫 尖 山 埤 水 庫 虎 頭 埤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烏 山 頭 水 庫 高 屏 溪 攔 河 堰 鹿 寮 溪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德 元 埤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鹽 水 埤 水 庫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 白 河 柳 營 東 山 六 甲 官 田 大 內 新 化 山 上 楠 西 南 化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大 內 ( 全 部 山 上 ( 大 新 段 山 上 段 牛 稠 埔 段 石 子 崎 段 豐 德 段 玉 二 段 南 化 ( 全 費 查 詢 或 GOOGLE 套 繪 標 示 或 函 文 查 部 楠 西 ( 全 部 東 山 ( 茄 苳 九 湖 段 下 南 勢 段 德 元 埤 水 庫 需 查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鹿 寮 溪 水 庫 : 白 河 ( 馬 稠 後 段 尖 山 埤 水 庫 : 東 山 ( 二 重 溪 段 柳 營 ( 果 毅 後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段 山 子 腳 段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 烏 山 頭 水 庫 : 六 甲 ( 六 甲 段 王 爺 宮 第 5 條 水 利 段 水 流 東 段 九 重 橋 段 大 丘 園 段 南 勢 坑 段 官 法 第 54 條 之 1 田 ( 社 子 段 烏 山 頭 段 笨 潭 段 雙 溪 子 段 東 山 ( 下 南 勢 段 大 內 ( 鳴 頭 段 白 河 水 庫 : 白 河 ( 糞 箕 http://gmap.wra.gov.tw/prmonitor 湖 段 白 水 溪 段 關 子 嶺 段 虎 頭 埤 水 庫 : 新 化 ( 礁 / 坑 子 段 知 母 義 段 鹽 水 埤 水 庫 : 新 化 ( 礁 坑 子 段 http://gmap.wra.gov.tw/prmonitor 那 菝 林 段 德 元 埤 水 庫 : 柳 營 ( 路 東 段 新 厝 段 果 /index.asp?system_code=qry 毅 後 段 大 腳 腿 段 溫 厝 廍 段 柳 營 段 溫 厝 廍 小 段 六 甲 ( 水 漆 林 段 中 社 段 4/6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表 二 13 農 委 會 農 業 局 保 安 林 地 大 內 : 二 重 溪. 鳴 頭. 環 湖 段 左 鎮 : 內 庄 子. 光 和. 左 鎮. 菜 寮. 山 豹. 岡 子 林. 草 山 段 玉 井 : 芒 子 芒. 九 層 林. 口 宵 里 段 白 河 : 六 重 溪. 關 子 嶺. 溫 泉. 糞 箕 湖 木 屐 寮 小 段 東 山 : 下 南 勢. 茄 苓 九 湖 段 南 化 : 竹 頭 崎. 中 坑. 南 化. 菁 埔 寮 段 楠 西 : 密 枝 段 七 股 : 新 生 段 六 甲 : 大 丘 園. 南 勢 坑. 九 重 橋. 水 流 東. 王 爺 宮. 六 甲. 七 甲 段 北 門 : 渡 子 頭. 蚵 寮 段 安 平 : 海 口. 海 光 段 安 南 : 四 草. 港 西. 城 西. 鹽 田 段 官 田 : 雙 溪 子. 笨 潭. 烏 山 頭. 社 子 段 南 : 龍 崗. 省 躬. 中 和. 南 山 段 柳 營 : 果 毅 後 段 將 軍 : 山 子 腳 段 新 化 : 王 公 廟 小 段. 礁 坑 子. 那 菝 林. 大 坑 尾 段 ( 變 更 為 中 興 段 龍 崎 : 中 坑 子. 崎 頂 段 關 廟 : 龜 洞 段 費 查 詢 或 函 文 查 森 林 法 第 22 條 及 第 27 條 及 第 30 條 該 區 該 段 別,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申 請 案 件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會 簽 該 局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不 得 開 墾 林 地 等 14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濟 發 展 局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區 國 際 級 學 甲 ( 全 區 鹽 水 : 番 子 厝 段 田 寮 段 飯 店 段 南 竹 子 腳 段 天 保 厝 段 頭 港 段 下 中 段 下 中 小 段 舊 營 段 後 寮 小 段 孫 厝 寮 段 下 林 段 大 埔 段 北 門 : 渡 子 頭 段 溪 底 寮 段 仁 里 段 中 樞 段 舊 埕 段 永 隆 段 玉 港 段 保 吉 段 麗 湖 段 費 查 詢 或 函 文 查 國 土 復 育 策 略 方 案 暨 行 動 計 畫 -94.12.15 公 告 地 下 水 管 制 辦 法 該 區 該 段 別,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建 造 執 照 時 查 詢 是 否 位 於 該 區 該 地 段, 為 申 請 工 廠 案 件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會 簽 經 發 局 新 設 工 廠 應 取 得 設 立 許 可, 再 行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依 地 下 水 管 制 辦 法 規 定, 相 關 開 發 如 涉 及 鑿 井 抽 汲 地 下 水, 應 依 水 利 法 及 地 下 水 管 制 辦 法 向 所 在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15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農 業 局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國 際 級 (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四 草 濕 地 國 家 級 ( 八 掌 溪 口 濕 地 嘉 南 埤 圳 濕 地 北 門 濕 地 官 田 濕 地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及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地 方 級 地 方 級 暫 定 重 要 濕 地 ( 八 掌 溪 中 游 濕 地 白 河 國 小 人 工 濕 地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人 工 濕 地 國 家 級 地 方 級 地 方 級 暫 定 重 要 濕 地 位 於 104.03.26 公 告 非 重 要 濕 地 所 在 鄉 鎮 市 區 地 段 清 冊 以 外 之 範 圍 ( 詳 附 錄 15 濕 地 範 圍 : 中 西 北 安 平 安 南 新 化 仁 德 關 廟 官 田 將 軍 學 甲 新 營 後 壁 白 河 六 甲 柳 營 北 門 七 股 環 境 敏 感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 網 址 須 付 費 查 詢 或 清 冊 查 詢 或 函 文 查 http://wetlandtw.tcd.gov.tw/wetlandweb/map.php 濕 地 保 育 法 第 15 16 及 25 條 濕 地 保 育 法 第 12 條 第 4 項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查 詢 函 文 或 網 路 查 詢 或 非 重 要 濕 地 所 在 鄉 鎮 市 區 地 段 清 冊 表,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該 地 段 或 位 於 非 重 要 濕 地 所 在 鄉 鎮 市 區 地 段 清 冊 內 地 段 別,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建 築 執 照 時 確 認 基 地 是 否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位 於 該 區 該 段 別 會 簽 該 局 倘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要 濕 地, 除 位 於 環 境 教 育 區 管 理 服 務 區 其 他 分 區 之 情 形 外,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5/6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涉 及 相 關 禁 限 建 之 範 圍 及 法 規 表 表 二 16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列 管 場 址 東 南 北 安 南 安 平 永 康 歸 仁 新 化 仁 德 關 廟 官 田 麻 豆 佳 里 西 港 將 軍 新 營 後 壁 六 甲 下 營 柳 營 善 化 新 市 安 定 七 股 費 查 詢 或 網 路 查 http://sgw.epa.gov.tw/public/con taminatedsitesmap/default.aspx http://sgw.epa.gov.tw/public/040 5.aspx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首 頁 \ 土 壤 污 染 管 理 科 \ 便 民 服 務 \ 文 件 下 載 \ 臺 南 市 列 管 場 址 地 號 資 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於 建 築 執 照 中 檢 附 網 路 查 詢 資 料, 倘 未 位 於 該 區 或 網 路 查 詢 無 列 管 者, 則 免 會 簽 該 局 ; 位 於 該 區 且 網 路 查 詢 有 列 管 者, 會 簽 環 保 局 位 於 該 區 主 管 機 關 為 減 輕 污 染 危 害 或 避 免 污 染 擴 大,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如 : 命 污 染 行 為 人 停 止 作 為 停 業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涉 及 土 污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之 行 為 者, 需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6/6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建 造 ( 雜 項 執 照 申 請 轄 區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區 查 詢 座 落 行 政 區 一 覽 表 表 三 查 詢 項 次 查 詢 項 目 01 中 西 區 02 東 區 03 南 區 04 北 區 05 安 平 區 06 安 南 區 01 永 康 區 02 歸 仁 區 03 新 化 區 04 玉 井 區 05 楠 西 區 06 仁 德 區 07 關 廟 區 08 官 田 區 09 麻 豆 區 10 佳 里 區 11 西 港 區 12 將 軍 區 座 落 行 政 區 13 學 甲 區 14 新 營 區 15 後 壁 區 16 白 河 區 17 東 山 區 18 六 甲 區 19 下 營 區 20 柳 營 區 21 鹽 水 區 22 善 化 區 23 大 內 區 24 山 上 區 25 新 市 區 26 安 定 區 261 南 化 區 262 左 鎮 區 263 龍 崎 區 264 北 門 區 265 七 股 區 [ 臺 南 市 轄 區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區 查 詢 座 落 行 政 區 一 覽 表 ]: ] 依 據 103.9.19 陸 軍 八 軍 團 指 揮 部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1030011347 號 函 公 告 管 制 圖 示 1 將 軍 山 管 制 區 2 東 山 管 制 區 3 麻 豆 管 制 區 4 佳 里 區 西 港 管 制 區 5 西 港 區 介 園 管 制 區 6 臺 南 機 場 管 制 區 7 虎 山 管 制 區 8 歸 仁 機 場 管 制 區 9 仁 德 管 制 區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