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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 总 第 31 期 ) 主 管 主 办 :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6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济 宁 市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济 政 发 2015 31 号 ) 2 关 于 公 布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 济 政 发 2015 32 号 ) 6 关 于 贯 彻 鲁 政 发 2015 25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新 时 期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济 政 发 2016 3 号 ) 7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意 见 ( 济 政 字 2015 113 号 ) 12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16 号 ) 15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部 分 县 ( 区 )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17 号 ) 16 关 于 明 确 山 东 省 区 域 性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适 用 控 制 区 范 围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18 号 ) 17 关 于 印 发 济 宁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方 案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20 号 ) 18 关 于 公 布 第 六 届 济 宁 市 首 席 技 师 名 单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21 号 ) 24 关 于 同 意 嘉 祥 县 撤 销 黄 垓 乡 设 立 黄 垓 镇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22 号 ) 25 关 于 同 意 泗 水 县 撤 销 大 黄 沟 乡 设 立 华 村 镇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23 号 ) 25 关 于 印 发 济 宁 市 创 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工 作 规 划 (2015 2017 年 )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25 号 ) 26 关 于 清 理 市 级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126 号 ) 31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构 建 科 技 服 务 业 体 系 推 进 大 众 创 新 创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 济 政 办 发 2015 27 号 ) 32 关 于 调 整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建 立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 ( 济 政 办 发 2015 28 号 ) 36 关 于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和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的 意 见 ( 济 政 办 发 2015 29 号 ) 38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意 见 ( 济 政 办 发 2016 2 号 ) 41 转 发 市 科 技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改 革 市 属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科 技 成 果 使 用 处 置 和 收 益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济 政 办 字 2015 134 号 ) 46 关 于 印 发 济 宁 市 打 击 侵 害 老 年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专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济 政 办 字 2016 6 号 ) 49 关 于 加 强 新 型 农 机 手 培 训 工 作 的 意 见 ( 济 政 办 字 2016 7 号 ) 52 部 门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济 宁 市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济 人 社 发 2015 67 号 ) 54 人 事 任 免 58 大 事 记 59 1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济 宁 市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济 政 发 2015 31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现 将 济 宁 市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济 宁 市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为 有 序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加 快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统 筹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根 据 省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发 2014 25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4 18 号 ) 和 省 公 安 厅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鲁 政 发 2014 18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鲁 公 通 2014 456 号 )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现 就 我 市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及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主 动 适 应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需 要, 以 促 进 有 能 力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和 生 活 的 常 住 人 口 有 序 实 现 市 民 化 为 目 标, 以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保 障, 进 一 步 放 宽 户 口 迁 移 政 策, 及 时 解 决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落 户 城 镇 问 题, 加 快 农 村 人 口 向 城 镇 转 移, 稳 步 提 高 户 籍 人 口 城 镇 化 水 平, 逐 步 建 立 以 公 民 经 常 居 住 地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为 基 本 形 式 以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或 合 法 稳 定 就 业 为 户 口 迁 移 基 本 条 件 的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创 新 人 口 管 理 制 度, 实 现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和 社 会 融 合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坚 持 积 极 稳 妥 规 范 有 序 从 实 际 出 发, 使 改 革 力 度 发 展 速 度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城 市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相 适 应, 因 地 制 宜 分 类 指 导 量 力 而 行 稳 妥 推 进 ( 二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尊 重 群 众 意 愿 尊 重 城 乡 居 民 自 主 定 居 意 愿, 依 法 保 障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采 取 强 迫 做 法 办 理 落 户, 切 实 保 障 农 民 合 法 权 益, 把 实 现 好 维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2

市 政 府 文 件 护 好 发 展 好 最 广 大 群 众 根 本 利 益 作 为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 三 ) 坚 持 统 筹 配 套 提 供 基 本 保 障 将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统 筹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和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不 断 扩 大 教 育 就 业 医 疗 养 老 住 房 保 障 等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面, 鼓 励 引 导 农 村 人 口 自 愿 有 序 向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转 移, 促 进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协 调 发 展, 实 现 城 镇 化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良 性 互 动 三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内 容 在 统 一 城 乡 户 口 登 记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以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或 合 法 稳 定 就 业 为 登 记 户 口 的 基 本 条 件, 进 一 步 调 整 完 善 户 口 迁 移 政 策 ( 一 ) 进 一 步 放 宽 县 级 市 市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镇 和 其 他 建 制 镇 户 口 迁 移 政 策 在 县 级 市 市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镇 和 其 他 建 制 镇 范 围 内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 含 租 赁 ) 或 合 法 稳 定 就 业 的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共 同 居 住 生 活 的 配 偶 未 婚 子 女 父 母, 可 以 在 当 地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二 ) 进 一 步 放 宽 济 宁 市 市 区 ( 包 括 任 城 区 兖 州 区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的 建 成 区 ) 户 口 迁 移 政 策 1. 本 市 户 籍 人 口, 在 市 区 内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 含 租 赁 ) 或 合 法 稳 定 就 业, 同 时 按 规 定 参 加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6 个 月 以 上 的, 本 人 及 其 共 同 居 住 生 活 的 配 偶 未 婚 子 女 父 母, 可 以 在 当 地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2. 本 市 以 外 人 员, 在 本 市 市 区 有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 含 租 赁 ) 和 合 法 稳 定 就 业, 同 时 按 规 定 参 加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6 个 月 以 上 的, 本 人 及 其 共 同 居 住 生 活 的 配 偶 未 婚 子 女 父 母, 可 以 在 当 地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三 ) 放 宽 城 市 城 镇 购 买 自 建 继 承 住 房 的 落 户 条 件 公 民 通 过 合 法 方 式 合 法 途 径 获 得 住 宅, 具 有 房 屋 的 合 法 所 有 权 并 实 际 居 住 的, 本 人 及 其 共 同 居 住 生 活 的 配 偶 未 婚 子 女 父 母, 可 以 在 当 地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四 ) 加 快 城 镇 城 中 村 改 造, 将 城 中 村 村 民 统 一 登 记 为 城 镇 居 民, 统 一 纳 入 城 镇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享 受 城 镇 居 民 同 等 待 遇 依 法 妥 善 解 决 好 涉 及 城 中 村 居 民 切 身 利 益 的 土 地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资 产 等 问 题, 切 实 保 障 城 中 村 居 民 的 劳 动 就 业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等 合 法 权 益, 彻 底 消 除 城 镇 二 元 化 现 象, 着 力 提 升 城 镇 化 水 平 ( 五 ) 引 导 农 村 居 民 结 合 迁 村 并 点 旧 村 改 造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等, 自 愿 就 近 到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落 户 四 实 施 办 法 ( 一 ) 本 次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 二 )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 含 租 赁 ), 指 公 民 在 城 镇 实 际 居 住 具 有 合 法 所 有 权 的 房 屋 或 在 当 地 房 管 部 门 办 理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的 房 屋 没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有 证 据 证 明 该 房 屋 是 合 法 建 筑 且 合 法 取 得 该 房 屋 使 用 权 也 视 为 具 备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但 私 搭 乱 建 的 违 章 建 筑 不 得 视 为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 含 租 赁 ) 不 得 设 置 面 积 金 额 限 制 ( 三 ) 合 法 稳 定 就 业, 既 包 括 被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 聘 用 ), 也 包 括 被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招 收 并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还 包 括 在 当 地 从 事 第 二 三 产 业 持 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纳 税 等 ( 四 ) 租 住 成 套 商 品 住 房 申 请 登 记 落 户 的, 需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资 料 : 租 赁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权 属 证 明 ; 房 屋 租 赁 当 事 人 依 法 订 立 的 租 赁 合 同 ; 房 产 部 门 出 具 的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 与 房 主 达 成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租 房 落 户 协 议 ; 公 安 机 关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实 际 暂 住 租 住 情 况 证 明 ( 五 ) 租 住 房 管 部 门 管 理 的 公 房 公 共 租 赁 房 廉 租 房, 需 提 供 房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房 租 赁 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证 廉 租 住 房 租 赁 证 ( 六 )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设 立 集 体 户 口, 明 确 专 人 管 理, 满 足 就 业 人 员 落 户 需 要 派 出 所 可 以 设 立 社 区 集 体 户, 为 符 合 落 户 3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政 策, 没 有 落 户 具 体 地 址 的 创 造 落 户 条 件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创 新 人 口 管 理 1. 深 化 居 住 证 制 度 认 真 贯 彻 山 东 省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53 号 ), 最 大 限 度 拓 宽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覆 盖 面, 全 面 登 记 准 确 掌 握 流 动 人 口 基 本 情 况, 着 力 提 升 流 动 人 口 治 理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按 照 权 责 对 等 梯 度 赋 权 渐 进 发 展 的 原 则, 以 居 住 证 为 载 体, 健 全 完 善 与 居 住 年 限 等 条 件 相 挂 钩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机 制, 并 作 为 申 请 登 记 居 住 地 常 住 户 口 的 重 要 依 据 保 障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享 有 与 当 地 户 籍 人 口 同 等 的 基 本 权 益 和 公 共 服 务, 切 实 解 决 不 能 或 不 愿 在 城 镇 落 户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教 育 就 业 医 疗 社 会 保 障 住 房 等 公 共 服 务 问 题, 使 其 共 建 共 享 城 市 改 革 发 展 成 果 2. 健 全 人 口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和 完 善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登 记 统 计 调 查 等 制 度, 全 面 掌 握 人 口 动 态 信 息, 准 确 反 映 人 口 规 模 人 员 结 构 人 口 流 向 地 区 分 布 等 情 况 分 类 完 善 劳 动 就 业 教 育 收 入 社 保 房 产 信 用 卫 生 计 生 税 务 婚 姻 民 族 等 信 息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信 息 整 合 和 共 享, 为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人 口 发 展 战 略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为 建 设 和 完 善 国 家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库 提 供 信 息 支 撑 ( 二 ) 加 快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1. 统 筹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加 快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强 化 产 业 就 业 支 撑, 提 高 城 镇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统 筹 推 进 城 乡 规 划 基 础 设 施 社 会 保 障 和 公 共 服 务 一 体 化, 实 现 中 心 城 市 县 域 城 市 小 城 镇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协 调 发 展 扶 持 壮 大 国 家 省 市 三 级 重 点 镇 和 示 范 镇, 加 快 培 育 一 批 工 业 重 镇 旅 游 名 镇 商 贸 强 镇 农 业 大 镇, 打 造 县 域 经 济 社 会 次 中 心 稳 步 推 进 撤 乡 设 镇 撤 镇 设 街 道, 加 快 已 经 完 成 集 体 资 产 改 制 的 村 改 居 步 伐 2. 完 善 社 区 服 务 管 理 加 快 农 村 新 型 社 区 建 设, 以 特 色 产 业 和 优 势 项 目 等 吸 引 鼓 励 农 村 人 口 就 地 就 近 向 农 村 新 型 社 区 特 别 是 城 镇 聚 合 型 社 区 转 移,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村 社 区 人 口 纳 入 城 镇 人 口 统 计, 全 面 提 升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就 业 支 撑 人 口 集 聚 功 能, 提 高 城 镇 承 载 能 力 深 入 推 进 社 区 六 进, 即 消 防 管 理 车 辆 管 理 危 爆 物 品 管 理 境 外 人 员 管 理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物 业 管 理 进 社 区, 完 善 社 区 服 务 管 理 功 能, 及 时 将 进 城 落 户 农 村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纳 入 社 区 服 务 管 理, 实 现 个 人 融 入 企 业 子 女 融 入 学 校 家 庭 融 入 社 区 群 体 融 入 社 会 推 进 纳 入 城 镇 化 管 理 的 农 村 新 型 社 区 与 城 市 社 区 同 服 务 同 管 理, 加 快 城 镇 化 进 程 ( 三 ) 切 实 保 障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合 法 权 益 1. 完 善 和 落 实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乡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消 除 城 乡 行 业 身 份 性 别 等 影 响 平 等 就 业 的 制 度 障 碍 推 进 农 村 职 业 教 育,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农 民 工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帮 助 其 尽 快 融 入 城 市 落 实 扶 持 就 业 创 业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加 快 推 进 服 务 业 发 展, 拓 宽 创 业 就 业 领 域, 贯 彻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强 化 权 益 保 障, 完 善 城 乡 统 一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制 度, 促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公 平 稳 定 充 分 就 业 2.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保 障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享 有 受 教 育 权 利 ; 将 随 迁 子 女 义 务 教 育 纳 入 各 级 政 府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和 财 政 保 障 范 畴 ; 落 实 符 合 条 件 的 随 迁 子 女 在 流 入 地 接 受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和 普 惠 性 学 前 教 育 的 政 策 以 及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后 参 加 升 学 考 试 的 相 关 规 定 将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纳 入 社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体 系,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3. 加 快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加 快 以 城 中 村 为 重 点 的 棚 户 区 改 造, 把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纳 入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有 效 保 障 其 基 本 住 房 需 求 4. 健 全 城 乡 一 体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加 快 推 进 城 乡 一 体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的 转 移 接 续 政 策, 推 进 全 民 参 保 登 记, 扩 大 参 保 缴 费 覆 盖 面, 提 高 统 筹 层 次 和 水 平, 构 筑 有 利 于 人 口 流 动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城 乡 一 体 的 居 民 社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4

市 政 府 文 件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发 行 城 乡 一 体 的 社 会 保 障 卡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促 进 基 本 养 老 服 务 均 等 化 完 善 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为 核 心 的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逐 步 实 现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统 筹 发 展 5. 完 善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抓 紧 抓 实 农 村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依 法 保 障 农 民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推 进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探 索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和 集 体 经 济 有 效 实 现 形 式, 保 护 成 员 的 集 体 财 产 权 和 收 益 分 配 权 建 立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交 易 市 场, 推 动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交 易 公 开 公 正 规 范 运 行 坚 持 依 法 自 愿 有 偿 的 原 则, 引 导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有 序 流 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进 城 落 户 农 民 是 否 有 偿 退 出 三 权, 应 在 完 全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的 前 提 下, 适 时 开 展 试 点 探 索, 实 现 有 序 推 进 现 阶 段, 不 得 以 退 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集 体 收 益 分 配 权 作 为 农 民 进 城 落 户 的 条 件 6. 创 新 农 业 经 营 体 系 稳 定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关 系, 坚 持 家 庭 经 营 在 农 业 中 的 基 础 地 位, 扶 持 发 展 专 业 大 户 家 庭 农 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发 展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改 革 征 地 制 度, 确 保 被 征 地 农 民 现 有 生 活 有 提 高 长 远 生 计 有 保 障 7. 加 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财 力 保 障 逐 步 理 顺 事 权 关 系, 建 立 事 权 与 支 出 责 任 相 适 应 的 制 度, 各 级 政 府 按 照 事 权 划 分 相 应 承 担 和 分 担 支 出 责 任 建 立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与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挂 钩 的 机 制, 健 全 政 府 企 业 个 人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市 民 化 成 本 分 担 机 制 按 照 中 央 统 一 部 署, 深 化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地 方 税 体 系 完 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加 大 财 力 均 衡 力 度, 保 障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财 力 六 工 作 要 求 ( 一 )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是 涉 及 千 万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的 一 项 重 大 举 措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大 意 义, 深 刻 把 握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客 观 规 律,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按 照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城 镇 化 道 路 全 面 提 高 城 镇 化 质 量 的 新 要 求, 切 实 落 实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市 发 展 改 革 教 育 民 政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农 业 卫 生 计 生 等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抓 紧 制 定 出 台 配 套 改 革 措 施, 形 成 协 调 推 进 改 革 的 整 体 合 力 ( 二 ) 认 真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作 为 户 籍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要 充 分 履 行 职 能 作 用, 按 照 简 便 高 效 的 原 则,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及 时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群 众 办 理 各 类 户 口 登 记 手 续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村 ( 居 ) 委 会 不 得 对 公 民 依 法 申 报 登 记 户 口 设 置 任 何 限 制 或 附 加 条 件 要 对 现 行 的 有 关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加 以 清 理, 凡 与 国 家 和 省 市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精 神 不 一 致 的, 要 立 即 停 止 执 行 ( 三 ) 正 确 把 握 舆 论 导 向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性 强,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要 坚 持 正 确 舆 论 导 向, 全 面 阐 释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重 大 意 义, 准 确 解 读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及 相 关 配 套 改 革 措 施 引 导 农 民 进 城 落 户 要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央 省 市 的 有 关 政 策, 充 分 考 虑 农 民 的 当 前 利 益 和 长 远 生 计, 不 能 脱 离 实 际, 更 不 能 搞 强 迫 命 令 合 理 引 导 群 众 预 期, 妥 善 回 应 群 众 关 切, 调 动 社 会 各 界 和 广 大 群 众 参 与 改 革 的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为 全 面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环 境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印 发 ) 5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JNCR 2015 0010079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济 政 发 2015 32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加 强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根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市 政 府 对 2012 年 1 月 1 日 前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现 将 清 理 结 果 公 布 如 下 : 一 本 次 共 清 理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219 件, 决 定 继 续 有 效 89 件, 完 善 修 订 49 件, 废 止 81 件 二 继 续 有 效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5 年,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完 善 修 订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2 年,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三 2012 年 1 月 1 日 前 制 定 的 所 有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未 列 入 继 续 有 效 完 善 修 订 目 录 的, 一 律 不 再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的 依 据 四 各 县 ( 市 区 )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执 行 市 政 府 的 决 定, 切 实 做 好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工 作, 自 觉 维 护 法 制 统 一, 为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附 件 :1. 继 续 有 效 的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89 件 ) 2. 完 善 修 订 的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49 件 ) 3. 废 止 的 市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81 件 )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7 日 (2015 年 12 月 27 日 印 发 ) 注 : 本 文 附 件 详 见 济 宁 市 政 府 网 站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6

市 政 府 文 件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鲁 政 发 2015 25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新 时 期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济 政 发 2016 3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曲 阜 文 化 建 设 示 范 区 管 委 会 ( 推 进 办 公 室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发 2014 66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新 时 期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5 25 号 ) 精 神, 切 实 做 好 新 时 期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全 力 推 动 健 康 济 宁 建 设, 不 断 改 善 城 乡 环 境 卫 生 条 件, 着 力 治 理 影 响 群 众 健 康 的 危 害 因 素,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身 心 健 康,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制 定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总 体 目 标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以 健 康 山 东 济 宁 行 动 为 统 领, 扎 实 推 进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行 动 健 康 知 识 普 及 行 动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推 广 行 动 全 民 健 身 行 动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行 动 和 卫 生 城 镇 创 建 行 动 等, 努 力 实 现 全 市 城 乡 环 境 面 貌 显 著 改 善, 群 众 健 康 素 养 明 显 提 高, 各 类 传 染 病 和 慢 性 病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力 争 到 2020 年, 全 市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相 关 指 标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 一 )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达 到 98% 建 制 镇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70%; 市 主 城 区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达 标 比 例 高 于 95%, 农 村 集 中 式 供 水 人 口 比 例 提 高 到 85%, 供 水 水 质 达 到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城 市 ( 县 城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98% 以 上 ; 全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比 2010 年 改 善 50% 左 右 ( 二 ) 全 市 无 重 大 传 染 病 暴 发 流 行, 城 市 县 城 主 要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 三 ) 全 市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素 养 水 平 分 别 达 到 23% 和 13%, 建 成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县 ( 市 区 )3 个,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医 院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学 校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机 关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企 业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社 区 各 4 个, 健 康 示 范 家 庭 200 个 ( 四 ) 国 民 体 质 测 定 总 体 达 标 率 90% 以 上 ( 五 )15 岁 及 以 上 人 群 吸 烟 率 降 至 26% 以 下, 其 中 男 性 降 至 48% 以 下, 女 性 降 至 1.6% 以 下 ( 六 )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达 到 全 市 城 市 总 数 的 70% 以 上, 国 家 卫 生 乡 镇 ( 县 城 ) 占 全 市 乡 镇 ( 县 城 ) 总 数 5% 以 上, 省 级 卫 生 城 市 县 城 实 现 全 覆 盖, 省 级 卫 生 乡 镇 数 量 提 高 到 全 市 乡 镇 总 数 的 40%, 创 建 健 康 城 市 1 个 以 上 二 工 作 任 务 ( 一 ) 大 力 推 进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行 动, 建 设 健 康 宜 居 的 城 乡 环 境 1. 集 中 精 力, 全 力 以 赴 打 赢 创 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攻 坚 战 全 力 开 展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创 建 活 动, 不 断 完 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努 力 提 升 城 市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全 面 提 高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水 平 和 市 民 文 明 卫 生 意 识,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2017 年 将 济 宁 建 成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重 点 清 理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死 角, 加 强 车 站 港 口 景 区 建 筑 工 地 等 重 点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加 大 对 农 贸 集 市 城 中 村 城 乡 结 合 部 等 重 点 区 域 市 容 顽 症 整 治 力 度, 解 决 马 路 市 场 露 天 烧 烤 占 道 经 营 等 群 众 反 映 的 热 点 问 题 ; 严 格 活 禽 市 场 管 理 并 逐 步 推 行 禽 类 定 点 屠 宰 白 条 禽 上 市 制 度 ; 强 化 铁 路 公 路 河 流 沟 渠 和 内 河 航 道 沿 线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建 设 和 绿 化 美 化 工 作 引 导 各 县 ( 市 区 ) 将 健 康 理 念 融 入 各 项 公 共 政 策, 启 动 健 康 城 市 建 设, 打 造 卫 生 城 市 升 级 版 7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2. 结 合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新 农 村 建 设 城 乡 环 卫 一 体 化 行 动 等 工 作, 逐 步 建 立 起 城 乡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重 点 加 强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与 管 理, 清 理 草 堆 粪 堆 垃 圾 堆 等 ; 规 范 农 药 包 装 物 农 膜 等 废 弃 物 处 理, 加 大 白 色 垃 圾 治 理 力 度 ; 防 治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治 理 与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加 强 生 活 垃 圾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推 行 县 域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和 污 水 统 筹 治 理, 实 施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建 设 统 一 运 营 和 统 一 管 理, 加 快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推 行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和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逐 步 实 现 垃 圾 处 理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无 害 化 加 快 推 进 城 市 环 卫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升 级, 推 动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和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扩 大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保 洁 机 械 化 清 扫 作 业 范 围 ; 积 极 推 行 户 集 村 集 镇 运 县 处 理 模 式, 建 立 完 善 村 镇 垃 圾 收 集 清 运 处 理 长 效 机 制, 完 善 提 升 全 市 城 乡 环 卫 一 体 化 全 覆 盖 加 强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健 全 完 善 污 染 治 理 循 环 利 用 生 态 保 护 流 域 治 污 体 系, 开 展 生 态 清 洁 型 小 流 域 治 理, 改 善 农 村 河 道 水 环 境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建 立 大 气 污 染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开 展 多 污 染 物 协 同 控 制, 积 极 治 理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规 范 环 保 检 验 与 标 志 管 理 做 好 重 污 染 天 气 预 报 预 警 和 应 急 响 应, 开 展 大 气 污 染 与 人 体 健 康 的 相 关 研 究 和 监 测 工 作 加 强 工 业 异 味 餐 饮 油 烟 和 秸 秆 禁 烧 等 污 染 控 制 与 监 管, 开 展 秸 秆 还 田 等 资 源 化 综 合 利 用 3. 切 实 保 障 食 品 和 饮 用 水 安 全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深 入 推 进 食 安 济 宁 品 牌 引 领 行 动 和 食 品 安 全 城 市 创 建 活 动, 坚 持 打 建 结 合 扶 优 汰 劣, 推 动 食 品 产 业 提 质 增 效 ; 坚 持 最 严 谨 的 标 准 最 严 格 的 监 管 最 严 厉 的 处 罚 最 严 肃 的 问 责, 进 一 步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针 对 重 点 品 种 重 点 区 域 重 点 场 所, 强 化 专 项 整 治 和 综 合 治 理, 保 持 打 击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犯 罪 的 高 压 态 势 ;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大 科 普 宣 传 力 度, 提 高 公 众 饮 食 安 全 意 识 和 水 平 ; 完 善 有 奖 举 报 制 度,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调 动 公 众 参 与 监 督 的 积 极 性 建 立 健 全 从 水 源 地 保 护 自 来 水 生 产 到 安 全 供 水 的 全 程 监 管 体 系, 确 保 饮 用 水 安 全 加 强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 保 护, 强 化 水 质 检 测 监 测 开 展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规 范 化 建 设, 落 实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完 成 全 市 城 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定 审 批 工 作, 同 步 推 进 乡 镇 农 村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保 护 范 围 划 定 加 快 城 镇 供 水 设 施 改 造 和 建 设, 继 续 加 强 农 村 特 别 是 地 方 病 病 区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健 全 供 水 设 施 维 护 长 效 机 制, 大 力 推 动 现 有 工 程 提 质 增 效,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优 先 推 行 城 乡 供 水 一 体 化 同 源 同 网 同 质 供 水 或 跨 村 跨 乡 镇 连 片 集 中 供 水 大 力 发 展 规 模 化 集 中 供 水, 进 一 步 提 高 农 村 集 中 式 供 水 人 口 比 例 和 供 水 保 障 率, 切 实 解 决 农 村 学 校 的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加 强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抓 紧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测 网 络, 到 2020 年,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应 具 备 水 质 常 规 指 标 检 测 能 力, 市 级 应 具 备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 5749 2006) 规 定 的 全 部 106 项 水 质 指 标 检 测 能 力 4. 大 力 推 进 农 村 改 厕 工 作 结 合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集 中 连 片 整 村 推 进,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 建 设 和 改 造 进 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在 实 施 农 村 新 型 社 区 建 设 和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等 项 目 时 要 配 套 建 设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负 责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无 害 化 卫 生 公 厕 建 设 农 业 部 门 要 巩 固 一 池 三 改 建 设 成 果, 确 保 农 村 沼 气 工 程 在 农 村 改 厕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农 村 中 小 学 校 无 害 化 卫 生 公 厕 建 设 商 务 部 门 负 责 开 展 标 准 化 菜 市 场 建 设, 做 好 集 贸 市 场 公 共 厕 所 的 配 套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机 场 等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标 准, 负 责 在 车 站 机 场 港 口 和 公 路 沿 线 停 车 区 与 服 务 区 铁 路 沿 线 建 设 无 害 化 卫 生 公 厕 旅 游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A 级 景 区 旅 游 度 假 区 做 好 无 害 化 卫 生 公 厕 建 设 改 造 工 作, 并 将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达 标 和 日 常 管 理 情 况 纳 入 相 应 等 级 资 质 及 称 号 的 评 定 复 核 统 筹 使 用 各 级 政 府 安 排 的 相 关 资 金, 推 动 形 成 财 政 补 一 点 集 体 拿 一 点 社 会 筹 一 点 个 人 出 一 点 的 资 金 筹 措 模 式, 力 争 到 2018 年, 基 本 完 成 农 村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 建 设 改 造, 实 现 农 村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 全 覆 盖, 有 效 预 防 控 制 肠 道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8

市 政 府 文 件 的 发 生 流 行 各 县 ( 市 区 ) 要 结 合 当 地 地 理 环 境 经 济 状 况 用 肥 习 惯 等 因 素, 因 地 制 宜 选 择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 形 式 要 加 强 改 厕 业 务 培 训 和 施 工 过 程 监 管, 引 入 社 会 监 理 公 司 对 改 厕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全 方 位 监 管 ( 二 ) 扎 实 推 进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行 动, 加 强 重 大 疾 病 综 合 防 控 1. 强 化 重 大 疾 病 综 合 防 控 措 施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方 针, 强 化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在 疾 病 防 控 中 的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推 动 相 关 部 门 和 基 层 组 织 各 负 其 责, 协 作 配 合, 群 防 群 控, 共 同 落 实 重 大 疾 病 综 合 防 控 措 施 全 面 落 实 传 染 病 管 理 危 险 因 素 控 制 防 病 知 识 普 及 社 会 心 理 支 持 等 综 合 防 控 措 施, 切 实 做 好 传 染 病 地 方 病 等 防 控 工 作 加 强 农 贸 市 场 背 街 小 巷 老 旧 小 区 学 校 医 疗 机 构 窗 口 单 位 及 五 小 行 业 卫 生 管 理, 切 实 防 控 传 染 病 流 行 加 强 重 点 地 区 场 所 人 群 的 疾 病 监 控, 加 大 监 测 频 度, 扩 大 监 测 范 围, 及 时 发 现 并 处 置 疫 情 苗 头, 防 止 疫 情 扩 散 根 据 传 染 病 发 生 规 律, 积 极 宣 传 卫 生 防 病 知 识, 控 制 传 染 源, 切 断 传 播 途 径, 降 低 发 病 率 开 展 慢 性 病 及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监 测, 推 广 重 点 癌 症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等 高 危 人 群 筛 查 适 宜 技 术, 逐 步 普 及 健 康 查 体 健 康 检 测 和 居 民 健 康 自 我 管 理, 控 制 发 病 率, 提 高 早 期 治 疗 率 继 续 开 展 减 盐 防 控 高 血 压 相 关 工 作, 同 步 实 施 食 品 工 业 餐 饮 行 业 和 家 庭 厨 房 三 个 重 点 领 域 的 减 盐 低 脂 及 合 理 营 养 等 干 预 措 施 建 立 重 点 地 区 环 境 和 饮 用 水 碘 砷 氟 等 地 方 病 危 险 因 素 监 测 体 系, 合 理 调 整 食 盐 加 碘 措 施, 引 导 居 民 科 学 补 碘 加 强 社 会 心 理 支 持, 建 立 健 全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治 疗 管 理 网 络, 加 强 精 神 疾 病 康 复 管 理, 开 展 重 点 人 群 心 理 行 为 干 预, 逐 步 普 及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实 施 意 外 伤 害 干 预, 大 力 宣 传 安 全 知 识, 开 展 校 园 伤 害 干 预 行 动, 减 少 儿 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协 调 做 好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置 大 型 活 动 卫 生 保 障 等 工 作, 落 实 灾 害 疫 情 应 对 措 施, 努 力 实 现 灾 害 发 生 后 疫 情 可 控 完 善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障 和 救 助 制 度, 确 保 患 者 应 治 尽 治 2. 加 强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工 作 认 真 落 实 济 宁 市 除 四 害 管 理 办 法, 及 时 加 强 对 蚊 蝇 鼠 蟑 螂 等 主 要 病 媒 生 物 的 监 测,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减 少 病 媒 生 物 传 播 疾 病 实 施 以 环 境 治 理 为 主 的 综 合 预 防 控 制 策 略, 针 对 鼠 蚊 蝇 蟑 螂 等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习 性, 统 一 组 织 开 展 季 节 性 除 四 害 活 动, 清 除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地,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繁 殖 和 扩 散, 防 止 登 革 热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等 病 媒 生 物 传 播 疾 病 的 发 生 流 行 实 行 群 众 防 制 与 专 业 队 伍 防 制 相 结 合 的 防 控 机 制, 发 动 并 指 导 群 众 自 己 动 手 清 除 周 边 病 媒 生 物 危 害 定 期 开 展 病 媒 生 物 抗 药 性 监 测 和 实 际 应 用 效 果 评 价, 为 科 学 合 理 用 药 提 供 依 据 加 强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使 用 的 药 物 器 械 管 理, 严 禁 使 用 违 禁 药 物,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积 极 推 进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服 务 市 场 化, 鼓 励 各 地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引 进 专 业 防 制 服 务 机 构, 提 升 防 制 效 果 加 强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确 保 服 务 安 全 与 质 量 ( 三 ) 全 面 实 施 健 康 行 为 干 预 行 动, 提 升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素 养 1.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健 康 教 育 和 健 康 促 进 活 动 积 极 开 展 健 康 知 识 进 农 村 进 社 区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进 家 庭 活 动 大 力 开 展 讲 卫 生 树 新 风 除 陋 习 活 动, 摒 弃 乱 扔 乱 吐 乱 贴 乱 行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提 高 群 众 文 明 卫 生 意 识, 营 造 社 会 和 谐 精 神 文 明 的 社 会 新 风 尚 强 化 健 康 教 育, 组 织 发 布 科 学 防 病 知 识, 及 时 监 测 纠 正 虚 假 错 误 信 息 坚 决 取 缔 虚 假 药 品 等 广 告, 严 厉 打 击 不 实 和 牟 利 性 误 导 宣 传 行 为 将 健 康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结 合 各 类 健 康 主 题 日,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提 供 诊 疗 服 务 时 要 积 极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推 动 重 点 人 群 改 变 不 良 生 活 习 惯, 形 成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有 效 预 防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2. 加 强 健 康 教 育 阵 地 建 设 创 新 宣 传 方 式,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移 动 客 户 端 等 新 媒 体 传 播 健 康 知 识, 提 高 健 康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精 准 性 和 实 效 性 设 立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栏 健 康 文 化 墙 健 康 文 化 大 院 健 康 长 廊 健 康 一 条 街 等 贴 近 居 民 的 常 设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阵 地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标 准, 在 公 路 沿 线 停 车 区 与 服 务 区 车 站 港 口 9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机 场 交 通 工 具 及 医 院 餐 厅 商 场 超 市 健 身 场 馆 等 人 群 聚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健 康 教 育 设 施, 提 供 与 服 务 内 容 相 关 的 健 康 教 育 材 料 大 力 推 动 在 重 点 行 业 重 点 场 所 设 立 健 康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健 康 步 道 健 康 主 题 公 园 健 康 主 题 广 场 等, 将 健 康 元 素 融 入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提 高 健 康 知 识 宣 传 的 普 及 性 大 力 开 展 健 康 促 进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积 极 打 造 健 康 教 育 品 牌 3. 积 极 开 展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制 定 实 施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加 快 推 进 全 民 健 身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推 动 各 级 各 类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免 费 或 低 收 费 开 放, 加 快 推 进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的 体 育 设 施 向 社 会 开 放, 提 高 各 类 体 育 健 身 设 施 使 用 率 实 施 中 小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提 升 计 划, 提 高 学 校 体 育 课 质 量, 切 实 保 障 学 生 校 内 每 天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1 小 时 加 强 职 工 体 育, 全 面 推 行 工 间 ( 前 ) 操 制 度, 广 泛 发 动 建 立 职 工 体 育 俱 乐 部 和 体 育 健 身 团 队, 开 展 职 工 喜 闻 乐 见 的 体 育 健 身 和 竞 赛 活 动 发 挥 中 医 治 未 病 优 势, 推 广 和 规 范 传 统 养 生 健 身 活 动 加 强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推 广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达 标 测 验 和 体 质 测 试 活 动, 推 行 运 动 处 方, 提 高 群 众 科 学 健 身 水 平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覆 盖 城 乡 比 较 健 全 的 全 民 健 身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在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15 分 钟 健 身 圈, 在 乡 镇 新 型 农 村 社 区 行 政 村 实 现 公 共 体 育 健 身 设 施 基 本 全 覆 盖, 人 均 体 育 场 地 面 积 达 到 2 平 方 米 4. 积 极 做 好 控 烟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控 烟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公 众 对 烟 草 危 害 的 正 确 认 识 市 及 各 县 ( 市 区 ) 要 认 真 落 实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在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的 要 求, 大 力 宣 传 和 履 行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在 公 共 场 所 和 工 作 场 所 推 行 全 面 禁 烟 开 展 无 烟 机 关 无 烟 学 校 无 烟 医 院 无 烟 餐 馆 无 烟 家 庭 创 建 活 动 加 强 对 商 店 ( 场 ) 的 控 烟 宣 传 和 监 管, 营 造 全 面 控 烟 的 社 会 氛 围 将 青 少 年 作 为 吸 烟 预 防 干 预 的 重 点 人 群, 严 格 落 实 不 向 未 成 年 人 售 烟 的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努 力 减 少 新 增 吸 烟 人 群 严 格 烟 草 广 告 管 理, 依 法 严 厉 查 处 违 法 烟 草 广 告 ( 四 ) 努 力 开 展 健 康 城 镇 创 建 行 动, 强 化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载 体 1. 扎 实 推 进 卫 生 城 镇 创 建 工 作 市 爱 卫 会 制 定 全 市 卫 生 城 镇 创 建 工 作 规 划 各 县 ( 市 区 )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地 的 实 施 方 案, 积 极 稳 妥 地 开 展 卫 生 创 建 工 作 要 加 强 对 国 家 和 省 级 卫 生 城 市 卫 生 乡 镇 ( 县 城 )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起 科 学 化 标 准 化 的 卫 生 城 镇 评 价 体 系 强 化 对 卫 生 城 镇 的 动 态 管 理, 完 善 卫 生 城 镇 退 出 机 制, 引 导 各 级 卫 生 城 镇 不 断 巩 固 创 建 成 果, 加 强 日 常 卫 生 管 理, 建 立 起 卫 生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卫 生 城 镇 创 建 的 典 型 示 范 作 用, 不 断 扩 大 卫 生 城 镇 的 影 响 力 和 覆 盖 面 鼓 励 引 导 各 地 加 大 卫 生 乡 镇 创 建 力 度, 继 续 开 展 卫 生 村 卫 生 社 区 卫 生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2. 探 索 实 施 健 康 城 市 建 设 结 合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借 鉴 国 内 外 有 益 经 验, 启 动 健 康 城 市 健 康 县 城 和 健 康 乡 镇 建 设 工 作, 积 极 打 造 健 康 环 境, 构 建 健 康 社 会, 培 育 健 康 人 群, 全 面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促 进 城 市 建 设 与 人 的 健 康 协 调 发 展 开 展 健 康 影 响 评 价 和 城 市 健 康 调 查, 分 析 评 估 城 市 建 设 与 居 民 健 康 关 系, 围 绕 优 先 解 决 的 健 康 问 题, 明 确 有 效 的 干 预 策 略 和 可 行 的 阶 段 性 目 标, 因 地 制 宜 地 制 定 健 康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引 导 各 县 ( 市 区 ) 将 健 康 政 策 纳 入 城 市 规 划 市 政 建 设 道 路 交 通 医 疗 卫 生 等 公 共 政 策 强 化 政 府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多 部 门 协 作 机 制, 统 筹 政 策 措 施, 加 强 养 老 教 育 治 安 交 通 文 化 体 育 环 保 等 方 面 资 源 整 合, 对 影 响 健 康 的 突 出 问 题 实 施 有 效 干 预 鼓 励 组 织 支 持 社 区 单 位 家 庭 和 个 人 参 与 健 康 城 市 建 设 活 动, 形 成 全 民 动 员 全 民 行 动 全 民 监 督 的 良 好 氛 围 积 极 开 展 健 康 社 区 健 康 校 园 健 康 家 庭 健 康 企 业 健 康 机 关 健 康 医 院 等 健 康 细 胞 工 程 建 设, 落 实 健 康 体 检 工 间 操 等 制 度, 营 造 健 康 安 全 的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筑 牢 健 康 城 市 的 基 础 研 究 制 定 健 康 城 市 评 价 标 准, 探 索 引 入 第 三 方 监 测 评 价 机 构, 全 面 科 学 公 正 地 评 估 创 建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和 效 果 开 展 健 康 城 市 建 设 试 点, 认 真 总 结 推 广 好 的 经 验 做 法 三 保 障 措 施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10

市 政 府 文 件 ( 一 ) 完 善 组 织 网 络 各 级 爱 卫 会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本 级 的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要 加 强 组 织 体 系 建 设 和 工 作 能 力 建 设,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层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网 络, 加 强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建 设 ;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行 政 村 和 社 区 要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爱 国 卫 生 组 织, 或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爱 国 卫 生 日 常 工 作 要 加 强 各 级 爱 国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将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的 人 员 充 实 到 爱 国 卫 生 岗 位, 并 加 强 业 务 培 训, 确 保 能 适 应 新 时 期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需 要 积 极 发 展 基 层 健 康 指 导 员 和 健 康 志 愿 者 队 伍 县 级 以 上 爱 卫 会 要 聘 任 兼 职 爱 国 卫 生 监 督 员,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二 ) 强 化 技 术 支 撑 各 级 爱 卫 会 要 协 调 卫 生 计 生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环 保 城 市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相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测 评 估 等, 参 与 爱 国 卫 生 相 关 政 策 和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提 出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相 关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要 加 强 各 级 疾 控 机 构 建 设, 根 据 新 时 期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形 势 任 务, 加 强 环 境 卫 生 健 康 教 育 病 媒 防 制 传 染 病 慢 性 病 地 方 病 等 专 业 建 设, 加 快 人 才 培 养, 实 施 疾 控 机 构 实 验 室 标 准 化 建 设, 着 力 提 升 重 点 传 染 病 饮 用 水 和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能 力, 为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提 供 有 力 的 技 术 支 撑 支 持 和 鼓 励 发 展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相 关 社 会 组 织, 引 导 其 在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中 更 好 地 发 挥 作 用 加 快 推 进 信 息 化, 逐 步 实 现 重 点 疾 病 管 理 和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信 息 实 时 采 集 报 告 与 分 析 使 用, 建 立 完 善 居 民 健 康 与 环 境 因 素 的 动 态 监 测 数 据 库, 为 科 学 评 估 和 调 整 爱 国 卫 生 干 预 策 略 提 供 依 据 ( 三 )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各 级 政 府 爱 卫 会 及 成 员 单 位 要 依 法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完 善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加 强 爱 国 卫 生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教 育 和 贯 彻 实 施, 强 化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意 识,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治 理 水 平, 把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纳 入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管 理 轨 道 各 级 爱 卫 会 要 建 立 健 全 协 调 机 制, 研 究 制 订 爱 国 卫 生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部 署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并 集 中 组 织 开 展 爱 国 卫 生 统 一 行 动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利 用 市 五 城 同 创 契 机, 推 进 与 其 他 城 市 创 建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有 机 结 合, 加 强 部 门 联 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好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形 成 整 体 合 力 不 断 创 新 工 作 机 制, 通 过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鼓 励 和 吸 引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环 境 整 治 改 水 改 厕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健 康 教 育 等 工 作, 动 员 社 会 组 织 单 位 和 个 人 通 过 捐 赠 创 办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参 加 义 务 劳 动 等 方 式 参 与 爱 国 卫 生 公 益 活 动, 推 动 形 成 政 府 领 导 部 门 协 作 群 众 动 手 社 会 参 与 的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新 机 制 ( 四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列 入 政 府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定 期 研 究 解 决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要 将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纳 入 公 共 卫 生 体 系 建 设 内 容, 完 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合 理 安 排 预 算,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农 村 改 厕 和 垃 圾 粪 便 污 水 处 理 水 质 监 测 管 理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健 康 教 育 城 乡 环 境 卫 生 综 合 整 治 等 工 作 各 级 应 统 筹 安 排 各 方 面 的 资 金, 加 大 对 公 共 卫 生 的 投 入 力 度, 并 在 资 金 安 排 上 向 基 层 倾 斜 要 加 强 对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督 导 评 价, 其 结 果 作 为 综 合 评 价 领 导 班 子 和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级 爱 卫 办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定 期 开 展 督 导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确 保 政 策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加 强 卫 生 创 建 评 选 工 作, 并 作 为 文 明 创 建 评 选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对 于 工 作 突 出, 成 效 明 显 的, 要 给 予 表 扬 ; 对 于 工 作 不 力 的, 要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建 立 健 全 群 众 监 督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群 众 监 督 作 用, 畅 通 群 众 沟 通 渠 道, 探 索 利 用 微 信 等 新 媒 体 搭 建 群 众 投 诉 平 台,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不 断 提 升 群 众 对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的 满 意 度 附 件 :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14 日 (2016 年 1 月 14 日 印 发 ) 注 : 本 文 附 件 详 见 济 宁 市 政 府 网 站 11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意 见 济 政 字 2015 113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加 强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体 系, 提 高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和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预 算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45 号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鲁 发 2014 18 号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4 20 号 ) 等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全 面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根 据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和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总 体 部 署, 围 绕 促 进 服 务 政 府 责 任 政 府 法 治 政 府 廉 洁 政 府 建 设, 逐 步 建 立 以 绩 效 目 标 为 基 础, 以 绩 效 监 控 为 主 线, 以 绩 效 评 价 为 手 段, 以 绩 效 结 果 为 导 向, 以 提 高 公 共 产 品 公 共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为 目 的, 覆 盖 所 有 财 政 性 资 金, 贯 穿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监 督 全 过 程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为 建 设 经 济 文 化 强 市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在 各 级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订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规 章 制 度, 组 织 指 导 本 级 预 算 部 门 和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各 预 算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12 部 门 是 本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制 定 本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规 划 和 规 章 制 度, 具 体 实 施 本 部 门 并 指 导 所 属 单 位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2. 于 法 有 据, 科 学 规 范 坚 持 依 法 理 财,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预 算 法, 确 保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不 断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完 善 制 度 体 系, 优 化 管 理 流 程, 按 照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的 要 求, 做 到 方 法 合 理 指 标 科 学 数 据 准 确, 实 现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常 态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3. 强 化 责 任, 公 开 透 明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绩 效 奖 惩 和 问 责 机 制, 加 强 绩 效 结 果 运 用, 将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有 效 融 入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范 畴 积 极 探 索 预 算 绩 效 信 息 公 开 的 有 效 形 式 和 方 法, 逐 步 提 高 绩 效 信 息 透 明 度 4. 力 求 实 效, 协 同 推 进 把 发 挥 实 效 作 为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加 快 建 立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协 调 预 算 部 门 具 体 执 行 社 会 各 界 共 同 参 与 合 力 推 进 的 工 作 机 制, 并 将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与 财 政 管 理 其 他 各 项 改 革 统 筹 安 排 配 套 联 动 二 工 作 重 点 把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作 为 建 立 现 代 财 政 预 算 制 度 的 突 破 口, 力 争 用 3 5 年 的 时 间, 在 全 市 各 级 营 造 起 讲 绩 效 重 绩 效 用 绩 效 的 良 好 氛 围, 构 建 预 算 编 制 有 目 标 预 算 执 行 有 监 控 预 算 完 成 有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有 反 馈 反 馈 结 果 有 应

市 政 府 文 件 用 的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努 力 实 现 我 市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改 革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 一 ) 强 化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是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基 础 按 照 谁 申 请 资 金, 谁 设 定 目 标 的 原 则,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在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时, 要 根 据 政 府 预 算 编 制 的 总 体 要 求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具 体 部 署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部 门 职 能 及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地 编 制 绩 效 目 标, 随 同 部 门 预 算 提 交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谁 分 配 资 金, 谁 审 核 目 标 的 原 则, 绩 效 目 标 由 财 政 部 门 或 预 算 部 门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级 次 进 行 审 核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绩 效 目 标 审 核 可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合 格 后 进 入 下 一 步 预 算 编 审 流 程 按 照 谁 批 复 预 算, 谁 批 复 目 标 的 原 则, 财 政 预 算 经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批 准 后, 财 政 部 门 应 在 部 门 预 算 批 复 中 同 时 批 复 绩 效 目 标 积 极 适 应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管 理 要 求, 在 加 强 年 度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的 同 时, 加 强 中 期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 二 ) 推 进 绩 效 运 行 监 控 绩 效 运 行 监 控 是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建 立 绩 效 运 行 监 控 机 制,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中 的 绩 效 监 控, 定 期 采 集 分 析 绩 效 运 行 信 息, 及 时 掌 握 绩 效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绩 效 运 行 与 预 期 绩 效 目 标 发 生 偏 离 时, 要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暂 缓 或 停 止 该 项 目 的 执 行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健 全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预 算 约 束, 加 快 支 出 进 度, 增 强 预 算 执 行 的 严 肃 性 和 时 效 性, 为 实 现 绩 效 目 标 提 供 保 障 ( 三 ) 深 化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绩 效 评 价 是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核 心 预 算 执 行 结 束 后, 要 及 时 对 预 算 资 金 产 出 和 结 果 的 经 济 性 效 率 性 效 益 性 实 施 评 价 财 政 资 金 具 体 使 用 单 位 和 预 算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要 对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情 况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向 预 算 部 门 提 交 预 算 绩 效 报 告 预 算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绩 效 评 价 的 主 体 责 任,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交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财 政 部 门 要 对 预 算 部 门 的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其 报 送 的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必 要 时 组 织 实 施 再 评 价 ; 选 择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社 会 公 众 普 遍 关 注 社 会 影 响 深 远 的 重 大 支 出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评 价 ; 在 开 展 项 目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将 评 价 范 围 逐 步 拓 展 到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和 政 策 制 度 管 理 等 方 面 ; 以 重 大 专 项 资 金 或 财 政 政 策 等 为 重 点, 积 极 开 展 中 期 绩 效 评 价 试 点,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定 期 绩 效 评 估 制 度 大 力 推 行 第 三 方 机 构 独 立 评 价, 逐 步 扩 大 第 三 方 评 价 规 模, 不 断 提 高 评 价 质 量 和 公 信 力 ( 四 ) 加 强 绩 效 结 果 运 用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绩 效 结 果 的 导 向 作 用, 切 实 提 高 结 果 运 用 的 有 效 性 和 约 束 力 建 立 完 善 绩 效 结 果 反 馈 整 改 制 度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结 果 绩 效 运 行 监 控 情 况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反 馈 到 相 关 单 位, 相 关 单 位 要 根 据 反 馈 结 果, 进 一 步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改 进 管 理 措 施,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建 立 完 善 绩 效 结 果 与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结 合 制 度 将 绩 效 目 标 审 核 结 论 作 为 剔 除 无 效 低 效 资 金 控 制 支 出 规 模 合 理 编 制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 将 绩 效 运 行 监 控 信 息 作 为 开 展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优 化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纠 正 绩 效 目 标 偏 差 的 重 要 依 据 ; 将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调 整 支 出 结 构 完 善 财 政 政 策 科 学 安 排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建 立 完 善 绩 效 报 告 和 公 开 制 度 预 算 部 门 要 定 期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定 期 向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和 资 金 支 出 绩 效 情 况, 重 大 支 出 或 重 点 投 资 项 目 相 关 情 况 要 及 时 报 告 同 级 政 府 ; 按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要 求, 建 立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绩 效 运 行 情 况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等 绩 效 信 息 常 态 化 公 开 机 制, 逐 步 扩 大 公 开 范 围,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广 泛 接 受 监 督 建 立 完 善 绩 效 奖 惩 和 问 责 制 度 对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不 力 以 及 财 政 资 金 配 置 和 执 行 绩 效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或 规 定 标 准 的 预 算 部 门 或 单 位 实 行 绩 效 问 责, 花 钱 必 问 效, 无 效 必 问 责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抓 好 落 实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切 实 加 强 对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各 级 预 算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责 任 主 体 作 用, 建 立 完 善 13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内 部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责 任 人, 认 真 实 施 本 部 门 及 下 属 单 位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 二 ) 完 善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和 绩 效 指 标 第 三 方 机 构 及 专 家 库 信 息 化 平 台 等 技 术 支 撑 体 系, 完 善 以 绩 效 为 导 向 的 预 算 评 审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水 平 加 强 对 第 三 方 机 构 培 育 管 理 和 指 导, 建 立 相 关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其 执 业 能 力 和 水 平 ( 三 ) 推 进 改 革 联 动 以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为 抓 手, 统 筹 推 进 部 门 预 算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政 府 采 购 公 务 卡 财 政 评 审 预 决 算 公 开 等 改 革, 使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有 机 结 合 配 套 联 动, 不 断 提 高 财 政 支 出 管 理 水 平 ( 四 ) 注 重 宣 传 培 训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新 闻 媒 体 政 府 网 络 平 台 等, 积 极 宣 传 绩 效 理 念, 培 育 绩 效 文 化, 引 导 全 社 会 关 注 监 督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改 革 取 得 的 进 展 和 成 效, 形 成 促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改 革 的 社 会 合 力 加 大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业 务 培 训 力 度, 增 强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为 加 强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 五 ) 强 化 审 核 监 督 各 级 要 积 极 探 索 开 展 绩 效 监 督 和 绩 效 评 审, 加 快 构 建 包 括 财 政 监 督 审 计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等 在 内 的 多 层 次 立 体 化 监 督 体 系, 加 强 对 所 有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资 金 运 行 过 程 的 全 方 位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审 核 评 价 机 制,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对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本 级 预 算 部 门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评 价, 并 及 时 通 报 审 核 结 果, 审 核 结 果 作 为 评 价 县 ( 市 区 ) 和 市 直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 的 重 要 依 据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0 日 (2015 年 12 月 20 日 印 发 )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14

市 政 府 文 件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济 政 字 2015 116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国 务 院 近 日 取 消 了 6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清 理 规 范 了 89 项 国 务 院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同 时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国 务 院 部 委 对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部 委 规 章 进 行 了 修 改 为 认 真 做 好 相 关 衔 接 落 实 工 作, 经 研 究, 市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下 放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和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规 范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现 就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取 消 下 放 13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其 中, 将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互 联 网 医 疗 保 健 信 息 服 务 审 批 等 6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 将 市 林 业 局 国 家 和 省 非 重 点 陆 生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等 6 项 行 政 审 批 下 放 至 各 县 ( 市 区 ) 实 施 ; 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权 限 部 分 下 放 至 各 县 ( 市 区 ) 实 施 二 保 留 36 项 市 级 行 政 奖 励 事 项 市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济 宁 市 市 级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的 通 知 ( 济 政 字 2015 41 号 ) 共 有 行 政 奖 励 事 项 54 项, 根 据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清 理 规 范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的 有 关 要 求, 取 消 调 整 部 分 行 政 奖 励 事 项 取 消 调 整 后, 市 级 现 有 行 政 奖 励 事 项 36 项 三 取 消 调 整 4 项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和 共 性 权 力 事 项 其 中, 取 消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的 采 矿 权 价 款 评 估 备 案 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二 级 成 果 备 案 ; 将 市 质 监 局 济 宁 市 市 长 质 量 奖 由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调 整 为 行 政 奖 励 ; 取 消 市 直 部 门 ( 单 位 ) 的 政 府 系 统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奖 励 共 性 权 力 事 项 四 清 理 规 范 17 项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清 理 规 范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权 限 内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涉 及 的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等 17 项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要 认 真 做 好 衔 接 落 实 工 作, 加 大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职 能 转 变 工 作 力 度, 创 新 监 管 机 制 和 监 管 方 式,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 不 得 对 已 经 取 消 和 下 放 的 事 项 搞 变 相 审 批 ; 对 未 列 入 保 留 范 围 的 行 政 奖 励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自 行 组 织 开 展 ; 对 清 理 规 范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不 再 作 为 行 政 审 批 的 受 理 条 件 各 县 ( 市 区 )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衔 接 落 实 情 况 请 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 前 报 市 政 府 审 改 办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市 级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目 录 和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清 单 由 市 政 府 审 改 办 梳 理 汇 总 后 重 新 在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附 件 :1.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目 录 2. 清 理 规 范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目 录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2 日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印 发 ) 注 : 本 文 附 件 详 见 济 宁 市 政 府 网 站 15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部 分 县 ( 区 )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的 通 知 济 政 字 2015 117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根 据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精 准 扶 贫 攻 坚 的 实 施 意 见 ( 济 发 2015 20 号 ) 要 求, 为 推 进 我 市 扶 贫 工 作 与 农 村 低 保 的 有 效 衔 接, 市 政 府 确 定 自 2015 年 12 月 起, 泗 水 县 鱼 台 县 金 乡 县 嘉 祥 县 汶 上 县 梁 山 县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由 每 人 每 月 275 元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月 281 元, 有 条 件 的 县 ( 区 ) 可 高 于 市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提 高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是 贯 彻 中 央 省 市 关 于 脱 贫 攻 坚 战 略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市 委 市 政 府 推 进 民 生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时 做 好 提 标 工 作, 确 保 资 金 及 时 到 位, 足 额 发 放 ; 要 加 强 动 态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复 查 复 核,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困 难 群 众 及 时 纳 入 保 障 范 围, 符 合 退 保 条 件 的 要 及 时 退 出 保 障 范 围, 形 成 低 保 对 象 有 进 有 出 的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要 加 强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低 保 资 金 用 到 最 困 难 群 众 的 脱 贫 解 困 上, 把 民 生 实 事 办 实 办 好 办 公 正, 让 人 民 群 众 信 服 满 意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5 日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印 发 )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16

市 政 府 文 件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明 确 山 东 省 区 域 性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适 用 控 制 区 范 围 的 通 知 济 政 字 2015 118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落 实 山 东 省 区 域 性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37/2376 2013) 的 要 求, 根 据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人 口 密 度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等 因 素, 将 我 市 划 分 为 三 类 控 制 区 并 执 行 相 应 的 标 准 级 别,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控 制 区 划 分 情 况 ( 一 ) 核 心 控 制 区 : 任 城 区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部 分 区 域 ( 东 至 东 外 环 西 至 济 安 桥 路 南 至 北 湖 大 道 北 至 任 城 大 道 ), 兖 州 区 主 城 区 部 分 区 域 ( 北 至 北 环 城 路 东 至 滨 河 北 路 南 至 滨 河 南 路 南 护 城 河 路 龙 桥 南 路 九 州 中 路 扬 州 南 路 丰 兖 西 路 西 至 西 环 城 路 ), 我 市 各 类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其 他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的 区 域 ( 二 ) 重 点 控 制 区 : 任 城 区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兖 州 区 除 核 心 控 制 区 之 外 的 区 域, 邹 城 市 曲 阜 市 嘉 祥 县 和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辖 区 ( 三 ) 一 般 控 制 区 : 泗 水 县 微 山 县 鱼 台 县 金 乡 县 汶 上 县 梁 山 县 辖 区 二 具 体 要 求 ( 一 ) 山 东 省 区 域 性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针 对 不 同 控 制 区 设 定 固 定 源 排 放 限 值, 并 分 阶 段 逐 步 加 严 济 宁 市 现 有 固 定 源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和 投 产 后 的 排 放 管 理 均 应 根 据 其 所 在 区 域 和 所 属 时 段 具 体 确 定 排 放 限 值 ( 二 ) 核 心 控 制 区 内 禁 止 新 建 污 染 大 气 环 境 的 生 产 项 目, 已 建 成 项 目 应 逐 步 搬 迁 ; 建 设 其 他 设 施,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执 行 该 标 准 第 四 阶 段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三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重 点 控 制 区 和 一 般 控 制 区 内 新 建 企 业 执 行 第 四 时 段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四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重 点 控 制 区 和 一 般 控 制 区 内 现 有 企 业 执 行 第 四 时 段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五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各 类 控 制 区 现 有 企 业 均 执 行 第 三 时 段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六 )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负 责 做 好 本 辖 区 各 类 控 制 区 相 关 省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2 日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印 发 ) 17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济 宁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方 案 的 通 知 济 政 字 2015 120 号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现 将 济 宁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济 宁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方 案 为 全 面 落 实 山 东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山 东 省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鲁 环 发 2015 113 号,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加 快 推 进 我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严 格 落 实 各 级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推 动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全 覆 盖, 实 现 从 粗 放 管 理 向 精 细 化 管 理 的 转 变, 提 升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水 平, 结 合 我 市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总 体 思 路 和 目 标 以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确 保 环 境 安 全 服 务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线, 以 消 除 环 境 监 管 盲 区 提 升 监 管 效 能 为 目 标, 以 整 合 环 境 管 理 资 源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为 重 点, 按 照 意 见 五 定 和 四 个 坚 持 的 要 求, 建 立 市 县 乡 三 级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形 成 各 级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环 保 部 门 统 一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全 社 会 广 泛 参 与 的 环 境 监 管 大 格 局, 强 化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和 相 关 部 门 基 层 单 位 的 环 境 监 管 责 任, 推 进 监 管 重 心 下 移 力 量 下 沉, 实 现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全 履 盖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18 二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及 监 管 责 任 根 据 意 见 精 神, 全 市 建 立 三 级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建 立 1 个 一 级 网 格 ( 共 包 含 14 个 一 级 子 网 格 ) 14 个 二 级 网 格 ( 共 包 含 166 个 二 级 子 网 格 ) 166 个 三 级 网 格 ( 共 包 含 6447 个 三 级 子 网 格 ) 一 级 网 格 : 由 市 政 府 建 立, 以 各 县 ( 市 区 ) 和 市 直 开 发 区 ( 含 济 宁 高 新 区 太 白 湖 新 区 济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下 同 ) 为 一 级 子 网 格 市 政 府 负 责 一 级 网 格 的 环 境 监 管, 督 促 一 级 子 网 格 责 任 主 体 和 责 任 人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并 指 导 二 级 网 格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二 级 网 格 : 由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和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建 立, 以 各 乡 ( 镇 街 道 ) 和 县 ( 市 区 ) 属 开 发 园 区 为 二 级 子 网 格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二 级 网 格 的 环 境 监 管, 督 促 二 级 子 网 格 责 任 主 体 和 责 任 人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并 指 导 三 级 网 格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市 政 府 文 件 三 级 网 格 : 由 各 乡 ( 镇 )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县 ( 市 区 ) 属 开 发 园 区 管 委 会 建 立, 原 则 上 以 行 政 村 社 区 为 三 级 子 网 格 各 乡 ( 镇 )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县 ( 市 区 ) 属 开 发 园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三 级 网 格 的 环 境 监 管, 督 促 村 ( 居 ) 委 会 做 好 三 级 子 网 格 内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每 一 子 网 格 按 照 意 见 规 定 的 编 码 规 则 统 一 编 码 市 政 府 各 负 有 环 境 监 管 责 任 的 部 门 在 全 市 网 格 化 监 管 体 系 中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同 时 负 责 包 保 一 个 一 级 子 网 格, 并 向 该 子 网 格 派 出 监 管 员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负 有 环 境 监 管 责 任 的 部 门 在 本 县 ( 市 区 ) 网 格 化 监 管 体 系 中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同 时 负 责 包 保 一 个 二 级 子 网 格, 并 向 二 级 子 网 格 派 出 监 管 员 一 级 网 格 领 导 责 任 人 为 市 长,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人 为 分 管 副 市 长, 各 子 网 格 的 责 任 主 体 为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和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主 体 责 任 人 为 包 保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为 监 管 员 二 级 网 格 领 导 责 任 人 为 各 县 ( 市 区 ) 长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人 为 分 管 副 县 ( 市 区 ) 长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分 管 副 主 任, 各 子 网 格 的 责 任 主 体 为 乡 ( 镇 )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县 ( 市 区 ) 属 开 发 园 区 管 委 会, 主 体 责 任 人 为 包 保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为 监 管 员 三 级 网 格 领 导 责 任 人 为 各 乡 ( 镇 ) 长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 县 ( 市 区 ) 属 开 发 园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人 为 分 管 副 乡 ( 镇 ) 长 街 道 办 事 处 分 管 副 主 任 县 ( 市 区 ) 属 开 发 园 区 管 委 会 分 管 副 主 任, 各 子 网 格 的 责 任 主 体 为 村 ( 居 ) 委 会, 直 接 责 任 人 为 村 ( 居 ) 委 会 主 任 村 ( 居 ) 委 会 主 任 同 时 担 任 三 级 子 网 格 监 管 员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三 级 网 格 划 分 表 见 附 件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正 式 运 行 全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正 式 运 行 后, 为 方 便 各 级 网 格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应 保 持 网 格 划 分 和 责 任 人 员 的 相 对 稳 定 环 境 监 管 网 格 划 分 和 责 任 人 员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定 期 更 新, 各 级 网 格 和 责 任 人 员 变 动 调 整 时, 应 及 时 逐 级 上 报 至 济 宁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三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中 的 职 责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中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市 政 府 领 导 全 市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组 织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建 立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负 责 对 一 级 网 格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督 促 市 直 相 关 部 门 履 行 环 境 监 管 职 责 ; 负 责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对 严 重 违 法 的 企 业 做 出 或 批 准 停 业 关 闭 决 定, 并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二 )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市 直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对 本 辖 区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组 织 实 施 本 辖 区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负 责 对 二 级 子 网 格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定 期 对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并 向 上 级 政 府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 督 促 二 级 子 网 格 各 责 任 主 体 责 任 人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完 成 环 境 保 护 任 务 ;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环 保 知 识 的 宣 传, 不 断 提 高 公 民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和 全 社 会 的 环 境 保 护 水 平 ; 负 责 环 境 监 测 环 境 执 法 和 信 息 发 布, 组 织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依 照 权 限 对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做 出 或 批 准 停 业 关 闭 决 定, 并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三 ) 乡 ( 镇 )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县 ( 市 区 ) 属 开 发 园 区 管 委 会 对 本 辖 区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负 责 三 级 网 格 的 建 立 和 运 行, 对 三 级 子 网 格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定 期 总 结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并 向 上 级 政 府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 开 展 污 染 源 动 态 调 查 和 监 管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秸 秆 禁 烧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等 工 作 ; 负 责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报 告 和 先 期 处 理 工 作, 协 助 上 级 部 门 进 行 应 急 处 置 和 事 故 调 19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查, 督 促 企 业 或 污 染 单 位 修 复 被 污 染 的 环 境 ; 调 解 环 境 污 染 纠 纷, 减 少 环 境 信 访 数 量 ( 四 ) 村 ( 居 ) 委 会 负 责 本 村 ( 社 区 ) 的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秸 秆 禁 烧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等 工 作 ; 监 督 企 业 排 污 情 况, 发 现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及 时 制 止, 并 报 告 上 级 政 府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 负 责 本 村 ( 社 区 )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宣 传, 普 及 环 保 知 识, 提 高 民 众 环 保 意 识 ; 调 解 环 境 污 染 纠 纷, 减 少 环 境 信 访 数 量 ( 五 )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1.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负 责 将 环 境 保 护 纳 入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综 合 协 调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和 清 洁 生 产, 协 调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和 布 局, 加 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力 度, 鼓 励 发 展 低 碳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 加 大 能 源 结 构 调 整 力 度, 发 展 天 然 气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 推 行 工 业 用 水 循 环 利 用, 发 展 节 水 型 工 业, 提 高 企 业 中 水 回 用 比 例 2.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优 化 提 升 产 业 格 局, 加 大 重 污 染 行 业 结 构 调 整 力 度, 推 进 退 城 进 园 进 度 ; 大 力 推 广 循 环 经 济 和 清 洁 生 产, 督 促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升 级 ; 加 大 落 后 产 能 淘 汰 力 度, 依 法 关 停 高 污 染 高 能 耗 的 低 小 散 企 业 ; 加 强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 全 面 清 理 无 证 加 油 站, 保 障 成 品 油 质 量 3. 市 公 安 局 : 严 厉 打 击 环 境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认 真 落 实 全 省 公 安 环 保 联 勤 联 动 执 法 工 作 机 制, 促 进 形 成 有 利 于 环 保 执 法 的 社 会 氛 围 ; 负 责 商 场 家 庭 公 共 场 所 等 社 会 生 活 噪 声 的 防 治 和 监 管 工 作 ; 做 好 禁 止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工 作 ; 配 合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开 展 机 动 车 环 保 检 验 工 作, 严 格 新 车 外 地 转 入 车 的 环 保 监 管 ; 负 责 黄 标 车 限 行 工 作, 严 禁 黄 标 车 过 户,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黄 标 车 和 老 旧 车 辆 淘 汰 工 作 ;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扬 尘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 协 助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做 好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管 理 工 作 ;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负 责 环 境 敏 感 地 段 的 交 通 管 制 工 作 4. 市 监 察 局 : 对 在 环 境 保 护 监 管 工 作 中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纪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5. 市 司 法 局 : 负 责 将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纳 入 七 五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规 划 及 年 度 普 法 计 划, 负 责 环 境 保 护 刑 事 案 件 和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的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负 责 环 境 纠 纷 事 件 的 调 解 指 导 工 作 6.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监 管 工 作 资 金 支 持 7.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负 责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额 和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适 时 充 实 执 法 人 员 8.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负 责 承 担 全 市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 在 土 地 规 划 审 批 工 作 中 严 格 落 实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 加 强 对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依 法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依 法 管 理 被 污 染 的 土 地 9.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 在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中 落 实 环 保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10.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负 责 施 工 工 地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 负 责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不 断 完 善 城 镇 排 水 工 程, 提 高 雨 污 分 流 设 施 建 设 水 平 和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能 力 ; 负 责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的 水 质 监 测 及 监 督 管 理 ; 加 强 城 区 河 道 管 理, 及 时 做 好 清 淤 灭 藻 清 除 漂 浮 物 工 作 ; 加 强 和 完 善 热 网 和 热 源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集 中 供 热 步 伐 ; 督 促 各 县 ( 市 区 ) 市 直 开 发 区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 负 责 所 辖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监 督 管 理 11.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 负 责 督 导 城 区 道 路 扬 尘 监 管, 统 筹 协 调 全 市 城 市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 负 责 督 导 管 理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的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和 市 区 餐 饮 油 烟 露 天 烧 烤 集 中 整 治 工 作 12.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 责 组 织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负 责 高 速 公 路 声 障 屏 和 其 他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建 设 ; 负 责 落 实 水 源 保 护 区 相 邻 路 段 防 撞 及 新 建 工 程 污 水 收 集 等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的 许 可 及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 负 责 落 实 公 路 等 建 设 工 程 环 保 措 施 和 相 关 生 态 恢 复 工 作 ; 负 责 落 实 公 路 保 洁 扬 尘 措 施 ; 负 责 道 路 运 输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严 厉 查 处 未 采 取 防 止 货 物 脱 落 扬 撒 措 施 的 营 运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20

市 政 府 文 件 车 辆 ; 大 力 推 广 使 用 天 然 气 和 新 能 源 汽 车, 并 逐 步 完 善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促 进 公 共 交 通 事 业 发 展, 大 力 发 展 城 市 和 城 际 公 交 系 统, 实 施 公 交 优 先 战 略 13. 市 水 利 局 : 负 责 水 资 源 保 护 工 作, 组 织 编 制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 指 导 地 下 水 资 源 管 理 保 护 开 发 利 用 工 作 ; 指 导 全 市 水 利 设 施 水 域 及 其 岸 线 的 管 理 与 保 护, 负 责 主 要 河 道 的 治 理 和 开 发 ; 指 导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作 ; 组 织 对 全 市 重 点 河 流 水 功 能 区 实 施 监 测, 编 制 全 市 水 资 源 公 报 14. 市 农 业 局 : 加 快 实 施 两 减 三 保 ( 减 少 农 药 化 肥 使 用 量, 保 产 量 保 质 量 保 环 境 ) 计 划, 大 力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和 有 机 农 业 ; 大 力 推 进 农 村 沼 气 工 程 建 设, 提 高 农 村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 负 责 推 广 作 物 种 植 农 业 灌 溉 病 虫 害 防 治 农 药 化 肥 使 用 农 作 物 秸 秆 利 用 农 用 废 弃 物 处 理 等 农 业 清 洁 生 产 新 技 术, 加 强 农 田 退 水 治 理, 逐 步 减 少 种 植 业 污 染 物 产 生, 防 止 土 壤 和 面 源 污 染 15. 市 林 业 局 : 负 责 编 制 林 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建 设 规 划 ; 加 强 森 林 和 树 木 管 理, 加 快 荒 山 荒 滩 等 宜 林 地 块 绿 化, 提 高 森 林 覆 盖 率, 提 升 自 然 湿 地 保 护 管 理 水 平 ; 负 责 林 产 品 产 地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与 建 设 ; 负 责 推 进 湿 地 保 护 与 恢 复 工 程 林 业 绿 化 工 程 和 通 道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建 立 城 市 绿 色 屏 障, 增 强 环 境 自 净 能 力 16. 市 商 务 局 : 督 促 各 商 业 主 体 在 对 外 贸 易 国 际 合 作 商 业 活 动 中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环 保 责 任 ; 在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中, 注 重 引 进 先 进 环 保 技 术 和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 通 过 技 术 交 流 贸 易 规 则 等 手 段 推 动 燃 料 油 品 品 质 升 级 ; 严 格 执 行 机 动 车 强 制 报 废 标 准 规 定, 强 化 运 营 车 辆 强 制 报 废 的 有 效 管 理 和 监 控 17. 市 文 广 新 局 : 在 文 化 建 设 宣 传 中, 融 入 生 态 保 护 理 念, 以 文 化 人, 提 高 全 民 参 与 意 识, 在 全 社 会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保 舆 论 氛 围 ; 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展 环 保 宣 传 活 动, 动 员 全 市 上 下 关 心 支 持 参 与 环 保 工 作 ; 指 导 新 闻 媒 体 开 设 环 保 专 栏, 跟 踪 报 道 环 保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对 先 进 典 型 和 好 的 经 验 做 法 大 力 宣 扬, 对 反 面 典 型 坚 持 公 开 曝 光 18.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负 责 指 导 对 重 点 防 控 区 域 内 人 群 及 食 品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进 行 重 金 属 监 测, 对 高 风 险 人 群 进 行 生 物 监 测 ; 做 好 由 于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导 致 人 员 伤 害 的 医 疗 救 治 工 作 ; 做 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处 置 中 的 疾 病 防 治 工 作, 以 及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卫 生 防 护 等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抽 查 19. 市 环 保 局 : 指 导 各 县 ( 市 区 ) 市 直 开 发 区 建 立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全 市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规 划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督 促 其 全 面 落 实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国 家 排 放 标 准, 依 法 查 处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组 织 对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预 测 预 警, 协 调 全 市 跨 县 行 政 区 域 的 环 境 污 染 纠 纷, 协 调 解 决 市 内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 负 责 落 实 全 市 减 排 目 标, 采 取 措 施 不 断 改 进 环 境 质 量 ; 对 重 大 经 济 和 技 术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重 大 经 济 开 发 计 划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查, 审 批 开 发 建 设 区 域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全 市 生 态 保 护 工 作 ; 负 责 核 安 全 和 辐 射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环 境 监 测 统 计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20. 市 工 商 局 : 对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被 政 府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的 各 类 违 法 主 体, 依 法 变 更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违 法 排 污 企 业 ; 加 强 流 通 领 域 车 用 成 品 油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规 范 的 车 用 成 品 油 市 场 经 营 秩 序, 集 中 打 击 销 售 不 合 格 车 用 成 品 油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保 障 流 通 环 节 的 车 用 成 品 油 质 量 21. 市 质 监 局 : 负 责 煤 炭 制 品 生 产 的 监 管, 加 强 煤 质 检 验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生 产 领 域 车 用 汽 柴 油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22. 市 安 监 局 : 负 责 对 与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在 启 动 环 境 应 急 时, 督 促 企 业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工 作, 防 止 出 现 环 境 事 故 23. 市 法 制 办 : 负 责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21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市 政 府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和 培 训 及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的 核 发 审 验 工 作 ;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法 制 备 案 审 查 日 常 环 保 执 法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24. 市 煤 炭 局 : 监 督 煤 炭 行 业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指 导 煤 炭 行 业 的 节 能 减 排 和 环 保 工 作 ; 加 强 行 业 管 理,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生 产 废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开 展 矿 区 储 煤 场 所 综 合 整 治, 减 少 煤 炭 及 制 成 品 在 储 存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粉 尘 污 染 ; 清 理 整 顿 全 市 煤 炭 市 场, 加 强 煤 炭 质 量 监 管, 保 障 燃 煤 煤 质, 促 进 煤 炭 能 源 清 洁 利 用 25. 市 金 融 办 : 负 责 依 据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通 报, 协 调 金 融 单 位 严 格 贷 款 审 批 发 放 和 监 督 管 理, 对 未 通 过 环 评 审 批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的 项 目, 不 予 办 理 任 何 形 式 的 新 增 授 信 支 持 26. 市 港 航 局 : 负 责 监 管 港 口 码 头 规 范 化 建 设, 配 套 油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和 垃 圾 转 运 设 施 ; 负 责 码 头 堆 场 和 运 输 船 只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指 导 船 舶 及 其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环 保 改 造, 加 快 老 旧 船 舶 淘 汰 工 作 ; 指 导 县 ( 市 区 ) 市 直 开 发 区 清 理 取 缔 非 法 小 码 头 27. 市 渔 业 局 : 严 格 落 实 南 四 湖 渔 业 功 能 区 划 和 养 殖 总 量 控 制 规 划, 督 促 各 县 ( 市 区 ) 依 法 清 理 养 鱼 网 箱 网 围, 逐 步 开 展 池 塘 养 殖 整 治 工 作 ; 建 设 湖 区 清 洁 型 现 代 渔 业, 坚 决 取 缔 无 证 养 殖 超 面 积 养 殖, 严 禁 规 划 区 外 养 殖, 全 面 规 范 湖 区 养 殖 生 产 活 动 28.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 根 据 禁 养 区 划 定 和 监 管 有 关 规 定, 指 导 各 县 ( 市 区 ) 做 好 产 业 规 划 布 局 ; 做 好 养 殖 污 染 治 理 的 技 术 指 导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保 障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负 责 饲 料 生 产 企 业 监 管 工 作, 禁 止 使 用 医 药 药 渣 作 为 饲 料 生 产 原 料, 严 格 控 制 在 饲 料 中 添 加 重 金 属 添 加 剂 29. 国 网 济 宁 供 电 公 司 : 负 责 执 行 可 再 生 能 源 上 网 电 价 差 别 电 价 等 节 能 减 排 电 价 政 策 ; 不 得 向 违 法 建 设 违 法 生 产 企 业 供 电 ; 执 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做 出 的 对 淘 汰 关 停 企 业 停 电 决 定 ; 负 责 督 促 输 变 电 企 业 落 实 输 变 电 工 程 电 磁 辐 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按 照 本 部 门 职 责, 认 真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组 织 落 实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时 的 各 项 措 施 四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体 系 制 度 建 设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工 作 要 依 法 进 行, 按 制 度 推 进, 各 级 网 格 应 建 立 健 全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一 ) 巡 查 和 报 告 制 度 各 负 有 环 境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要 制 定 监 管 工 作 计 划, 明 确 监 管 对 象 内 容 和 频 次, 各 级 网 格 责 任 主 体 和 包 保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本 级 网 格 内 的 巡 查 工 作 各 级 子 网 格 监 管 员 要 按 照 计 划 开 展 巡 查 和 监 督, 对 网 格 内 生 态 环 境 排 污 企 业 减 排 治 理 项 目 信 访 案 件 污 染 纠 纷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违 法 建 设 项 目 饮 用 水 源 地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等 进 行 不 定 期 巡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子 网 格 监 管 员 发 现 问 题 后, 应 及 时 报 告 ( 二 ) 处 置 制 度 各 责 任 主 体 和 包 保 单 位 发 现 问 题 后, 对 属 于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管 辖 的, 按 照 内 部 工 作 程 序, 及 时 处 理 处 置 ; 对 于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管 辖 的, 要 及 时 移 交 移 送, 并 配 合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 对 需 要 多 个 部 门 进 行 联 合 处 置 的, 由 本 级 政 府 组 织 各 部 门 实 施 联 合 执 法 ( 三 ) 信 息 公 开 和 情 况 通 报 制 度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适 时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监 管 动 态 和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情 况 ; 各 部 门 实 行 信 息 共 享, 重 要 信 息 要 及 时 上 报 上 一 级 网 格, 并 通 报 下 一 级 网 格 责 任 主 体 ( 四 ) 协 调 沟 通 制 度 由 网 格 领 导 责 任 人 或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人 召 集 各 有 关 部 门,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协 调 工 作 会 议, 通 报 各 部 门 环 境 监 管 网 格 运 行 管 理 情 况,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 五 ) 督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实 行 一 级 督 一 级 的 督 查 工 作 机 制, 上 级 网 格 对 下 级 网 格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政 府 对 本 级 网 格 中 各 有 关 部 门 网 格 化 管 理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未 能 正 确 履 行 网 格 化 环 境 监 管 责 任,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责 任 人 视 情 追 究 责 任 ; 情 节 严 重 的, 同 时 追 究 上 一 级 网 格 责 任 人 责 任 ( 六 ) 责 任 主 体 管 理 与 社 会 监 督 管 理 相 结 合 制 度 各 子 网 格 责 任 主 体 和 包 保 单 位 对 网 格 内 生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 期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