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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达 标 排 放 ; 化 学 需 氧 量 二 氧 化 硫 氨 氮 氮 氧 化 物 和 VOC S 减 排 完 成 省 定 目 标 任 务 二 科 学 谋 划 十 三 五 环 保 工 作 1. 抓 紧 编 制 十 三 五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谋 划 好 重 大 工 程 重 大 项 目 和 重 大 政 策, 做 好 细 化 分 解 落 实 ( 规 财 处 市 院 负 责 ) 2. 抓 紧 制 订 大 气 水 噪 声 固 废 等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环 境 管 理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等 专 项 规 划, 构 建 好 十 三 五 环 保 规 划 体 系 ( 规 财 处 牵 头, 各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 3. 高 质 量 完 成 城 市 环 境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 规 财 处 市 院 负 责 ) 4. 积 极 推 进 开 展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规 划 环 评, 把 成 果 应 用 到 国 土 开 发 产 业 布 局 城 市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 环 评 处 负 责 ) 三 坚 持 不 懈 推 进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5. 衔 接 十 三 五 规 划 和 大 气 十 条, 编 制 南 京 大 气 环 境 限 期 达 标 规 划 ( 污 防 处 负 责 ) 6. 制 订 出 台 2016 年 度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和 目 标 任 务, 召 开 全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大 会 ( 污 防 处 负 责 ) 7. 完 成 华 能 南 京 华 润 热 电 等 企 业 4 台 燃 煤 机 组 超 低 排 放 改 造,30 万 千 瓦 以 上 火 电 燃 煤 机 组 达 到 燃 气 机 组 排 放 标 准 ( 总 量 处 负 责 ) 8. 实 施 南 钢 梅 钢 等 工 业 粉 尘 治 理 设 施 改 造, 实 施 天 山 3

信 宁 等 大 型 水 泥 厂 生 产 装 置 的 除 尘 改 造 推 进 南 化 公 司 硝 酸 尾 气 治 理 南 钢 燃 料 供 应 厂 二 期 化 厂 尾 气 回 收 等 项 目 完 成 重 点 工 业 烟 粉 尘 和 废 气 治 理 项 目 10 个 ( 污 防 处 园 管 处 负 责 ) 9. 以 石 化 化 工 行 业 表 面 涂 装 包 装 印 刷 汽 车 维 修 等 行 业 为 重 点, 全 面 加 快 VOC S 污 染 综 合 治 理 推 进 VOCs 污 染 企 业 安 装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VOCs 排 放 提 标 改 造, 试 点 VOCs 在 线 监 测 工 作, 推 广 使 用 环 保 型 涂 料 溶 剂 和 油 漆 ( 污 防 处 总 队 负 责 ) 10. 实 施 企 业 油 罐 储 罐 呼 吸 器 回 收 治 理, 完 成 化 工 园 区 30 家 企 业 的 VOCs 泄 漏 检 测 与 修 复 任 务 ( 污 防 处 园 管 处 负 责 ) 11. 配 合 建 设 部 门 强 化 工 地 扬 尘 污 染 管 控, 严 格 落 实 围 挡 硬 化 覆 盖 冲 洗 保 洁 等 控 尘 措 施, 控 尘 责 任 明 确 到 人, 规 模 以 上 工 地 文 明 施 工 达 标 率 达 到 90% ( 总 队 负 责 ) 12. 配 合 建 设 城 管 部 门 将 施 工 机 械 及 工 程 车 辆 纳 入 全 市 工 地 文 明 管 理 要 求, 使 用 国 Ⅴ 汽 柴 油 ( 总 队 负 责 ) 13. 推 进 电 力 钢 铁 水 泥 行 业 散 装 原 料 燃 料 废 料 堆 场 及 码 头 的 改 造 整 治, 全 面 实 施 封 闭 储 存 建 设 防 风 抑 制 墙 喷 洒 抑 尘 剂 等 措 施 ( 污 防 处 总 队 负 责 ) 14. 将 环 保 限 行 区 域 范 围 由 绕 城 高 速 以 内 扩 大 至 全 市 域, 淘 汰 剩 余 黄 标 车 及 其 他 老 旧 车 辆 ( 排 管 中 心 负 责 ) 15. 对 新 上 牌 汽 车 实 施 国 Ⅴ 标 准, 开 展 机 动 车 环 保 达 标 打 假 行 动 ( 排 管 中 心 负 责 ) 16. 健 全 环 保 警 务 室 制 度, 实 现 车 辆 尾 气 排 放 路 检 和 停 4

放 地 抽 查 常 态 化 ( 排 管 中 心 负 责 ) 17. 积 极 推 动 开 展 船 舶 码 头 的 油 气 回 收 治 理, 加 强 重 点 加 油 站 油 库 油 气 回 收 装 置 的 环 保 管 理 ( 污 防 处 排 管 中 心 负 责 ) 18.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车 用 油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和 船 舶 污 染 控 制 ( 排 管 中 心 污 防 处 负 责 ) 19. 严 格 落 实 禁 烧 责 任, 强 化 禁 烧 巡 查 督 查, 落 实 考 核 奖 惩 措 施, 确 保 不 出 现 卫 星 火 点 和 省 级 巡 查 火 点, 不 发 生 因 本 地 焚 烧 秸 秆 引 起 的 污 染 天 气 ( 生 态 处 总 队 负 责 ) 20. 深 化 餐 饮 油 烟 治 理, 落 实 餐 饮 企 业 油 烟 净 化 措 施 要 求, 强 化 油 烟 排 放 在 线 监 控, 完 成 一 批 重 点 餐 饮 企 业 整 治, 创 建 一 批 餐 饮 业 污 染 控 制 示 范 街 区 ( 污 防 处 负 责 ) 21. 强 化 空 气 质 量 预 报 预 警, 制 订 石 化 钢 铁 水 泥 行 业 冬 春 季 节 错 峰 生 产 制 度, 完 善 冬 春 季 节 大 气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提 前 采 取 污 染 削 峰 措 施, 把 重 污 染 天 气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 污 防 处 负 责 ) 22. 健 全 都 市 圈 大 气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深 化 区 域 联 防 联 控, 确 保 G20 峰 会 国 际 马 拉 松 国 家 公 祭 日 等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 污 防 处 规 财 处 总 队 市 站 市 院 负 责 ) 23. 切 实 履 行 牵 头 督 办 通 报 考 核 职 责, 每 月 通 报 PM 2.5 状 况, 每 季 通 报 重 点 任 务 重 点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对 未 完 成 任 务 的, 启 动 约 谈 限 批 等 措 施, 确 保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 污 防 处 监 科 处 牵 头 负 责 ) 5

四 扎 扎 实 实 抓 好 水 污 染 防 治 24. 发 布 实 施 南 京 水 十 条, 召 开 全 市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会 议, 签 订 年 度 水 污 染 防 治 目 标 责 任 书 ( 监 科 处 负 责 ) 25. 继 续 开 展 城 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状 况 调 查 评 估, 加 强 县 级 以 上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例 行 巡 查, 加 强 环 境 隐 患 整 改 确 保 县 级 以 上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100% ( 生 态 处 总 队 市 站 负 责 ) 26. 配 合 推 进 子 汇 洲 赵 村 水 库 等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源 地 达 标 建 设, 推 进 全 市 十 三 五 应 急 水 源 地 建 设 前 期 工 作 ( 生 态 处 负 责 ) 27. 重 点 加 强 石 化 冶 金 造 纸 生 物 医 药 农 药 电 镀 等 行 业 废 水 治 理, 完 成 重 点 废 水 治 理 项 目 10 个 ( 污 防 处 负 责 ) 28. 推 动 落 实 省 长 江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严 格 执 行 太 湖 流 域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加 强 太 湖 流 域 5 个 重 点 考 核 断 面 12 个 重 点 水 功 能 区 的 管 控 力 度, 完 成 省 下 达 的 年 度 治 太 任 务 ( 监 科 处 污 防 处 市 站 负 责 ) 29. 实 施 南 钢 梅 钢 扬 子 石 化 南 化 等 企 业 污 水 管 网 改 造 废 水 排 口 整 治 工 业 废 水 深 度 治 理 事 故 应 急 池 完 善 工 程 ( 污 防 处 总 队 负 责 ) 30. 明 确 全 市 十 三 五 水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建 立 对 各 区 政 府 ( 园 区 ) 水 十 条 考 核 体 系 ( 监 科 处 市 站 负 责 ) 31. 完 成 胥 河 落 蓬 湾 秦 淮 新 河 节 制 闸 二 干 河 开 太 桥 横 溪 河 黄 桥 十 里 长 沟 化 工 桥 城 南 河 龙 王 庙 等 6 个 断 面 的 达 6

标 方 案 编 制, 稳 步 推 进 年 度 任 务 实 施 ( 监 科 处 市 院 负 责 ) 32. 配 合 水 务 部 门 推 进 内 秦 淮 河 南 十 里 长 沟 城 南 河 等 36 条 黑 臭 河 道 治 理, 做 好 水 质 监 测 工 作 ( 监 科 处 市 站 负 责 ) 五 积 极 开 展 固 辐 及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33. 对 接 即 将 出 台 的 国 家 土 十 条, 积 极 谋 划 我 市 的 土 十 条 行 动 计 划 ( 固 辐 处 市 院 负 责 ) 34. 加 快 推 进 威 立 雅 等 危 险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项 目 投 运, 确 保 全 市 危 废 处 置 能 力 达 到 5 万 吨 / 年 ( 固 辐 处 负 责 ) 35.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动 态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认 真 做 好 危 险 废 物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前 期 审 查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全 市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工 作 ( 固 辐 处 负 责 ) 36. 以 机 动 车 维 修 行 业 为 重 点, 开 展 废 铅 酸 电 池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加 强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物 等 非 工 业 源 危 险 废 物 的 管 理 ( 固 辐 处 负 责 ) 37. 推 进 核 与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做 好 核 与 辐 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前 期 审 查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全 市 核 与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固 辐 处 市 站 负 责 ) 38. 组 织 开 展 全 市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及 经 营 单 位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的 培 训 工 作, 宣 贯 法 律 法 规,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全 面 提 升 全 市 危 废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固 辐 处 负 责 ) 39. 按 照 国 家 省 的 总 体 要 求, 开 展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进 一 步 摸 清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 监 科 处 市 站 负 责 ) 40. 推 进 关 停 搬 迁 工 业 企 业 原 场 地 环 境 调 查 风 险 评 估 和 7

生 态 修 复, 在 小 南 化 公 司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扩 大 典 型 污 染 土 壤 修 复 试 点, 重 点 实 施 燕 栖 煤 制 气 厂 等 污 染 场 地 治 理 修 复 ( 固 辐 处 负 责 ) 六 防 治 并 重 实 施 污 染 总 量 减 排 41. 制 订 十 三 五 总 量 减 排 计 划, 编 制 完 成 2016 年 度 减 排 计 划, 任 务 目 标 分 解 落 实 到 区 县 部 门 和 企 业 确 定 全 市 重 点 污 染 企 业 名 单 ( 总 量 处 负 责 ) 42. 推 进 落 实 燃 煤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煤 改 气 工 程, 实 施 企 业 自 备 燃 煤 电 站 天 然 气 替 代 改 造 或 关 闭 工 程 ; 配 合 推 进 协 鑫 生 活 污 泥 发 电 秦 源 热 电 中 石 化 金 陵 分 公 司 等 重 点 企 业 的 煤 改 气 工 程 建 设 ( 污 防 处 总 量 处 负 责 ) 43. 完 成 江 宁 城 北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江 宁 南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开 工 建 设 秦 源 污 水 处 理 厂 三 期 扩 建 工 程, 新 增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10 万 吨 / 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5% ( 总 量 处 负 责 ) 44. 加 快 江 宁 城 北 污 水 厂 等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提 标 改 造, 尾 水 出 水 达 一 级 A 排 放 标 准 ; 落 实 新 建 扩 建 污 水 厂 按 照 一 级 A 排 放 标 准 规 划 建 设 的 要 求 ( 总 量 处 环 评 处 负 责 ) 45. 实 施 工 业 开 发 区 企 业 废 水 水 污 染 物 纳 管 总 量 双 控 制 度, 完 善 开 发 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配 套 收 集 管 网, 完 成 开 发 园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 园 管 处 总 量 处 ) 46. 开 发 园 区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和 区 内 企 业 废 水 预 处 理 设 施 全 部 安 装 自 动 在 线 监 控 装 置 ( 总 队 负 责 ) 47.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科 学 划 定 禁 养 区 限 养 8

区, 逐 步 关 闭 或 搬 迁 禁 养 区 内 的 畜 禽 养 殖 场 ( 生 态 处 负 责 ) 48.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实 施 雨 污 分 流 粪 便 污 水 资 源 化 利 用, 对 重 点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 小 区 ) 加 大 监 测 和 监 察 执 法 力 度 ( 生 态 处 环 评 处 总 队 市 站 负 责 ) 49. 完 善 总 量 减 排 管 理, 重 点 解 决 规 范 化 运 营 不 到 位 在 线 监 控 设 施 运 行 不 到 位 等 突 出 问 题 完 善 减 排 工 程 调 度 通 报 考 核 制 度, 对 进 展 落 后 单 位 及 早 通 报 预 警, 对 未 完 成 减 排 任 务 的, 一 律 从 严 实 行 问 责 和 区 域 限 批 ( 总 量 处 环 评 处 总 队 负 责 ) 七 坚 定 不 移 强 化 法 治 严 管 50.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以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排 污 稳 定 达 标 为 重 点, 强 化 工 业 污 染 源 环 保 管 理 ( 污 防 处 负 责 ) 51. 配 合 市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四 大 片 区 工 业 布 局 调 整, 推 进 尧 化 地 区 重 点 企 业 搬 迁, 推 进 华 能 南 京 电 厂 机 组 关 停, 配 合 推 动 南 化 公 司 转 型 发 展 实 施 计 划, 推 动 实 施 烷 基 苯 厂 等 企 业 的 搬 迁 计 划 ( 污 防 处 园 管 处 负 责 ) 52. 制 订 重 金 属 污 染 防 治 十 三 五 规 划, 完 成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和 全 市 重 金 属 污 染 源 现 状 调 查 评 估, 推 进 电 镀 企 业 整 治 和 汞 污 染 防 治, 完 成 重 金 属 污 染 治 理 项 目 10 个 以 上 ( 污 防 处 负 责 ) 53. 巩 固 三 高 两 低 企 业 成 果, 开 展 医 药 企 业 环 保 核 查 工 作, 重 点 整 治 突 出 环 境 问 题 50 件 以 上 ( 污 防 处 负 责 ) 54. 推 动 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江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六 9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高 淳 经 济 开 发 区 等 四 个 园 区 开 展 循 环 化 改 造, 促 进 能 源 水 资 源 废 物 循 环 利 用, 促 进 基 础 设 施 共 建 共 享 集 成 优 化 ( 污 防 处 园 管 处 负 责 ) 55. 建 立 钢 铁 化 工 制 药 印 染 电 镀 造 纸 焦 化 等 重 点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企 业 清 单 和 清 洁 化 改 造 项 目 清 单, 全 面 推 进 清 洁 化 改 造, 完 成 不 少 于 100 家 企 业 的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污 防 处 负 责 ) 56. 以 打 击 恶 意 违 法 排 污 和 造 假 行 为 督 促 工 业 污 染 源 达 标 排 放 为 重 点, 采 用 临 时 随 机 交 叉 互 查 暗 查 暗 访 等 执 法 方 式, 保 持 高 压 严 打 的 态 势, 促 进 形 成 环 保 守 法 新 常 态 ( 总 队 牵 头 负 责 ) 57. 加 快 对 环 保 大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的 清 理 工 作, 年 内 完 成 清 理 任 务, 完 成 环 保 大 检 查 工 作 ( 环 评 处 总 队 负 责 ) 58. 加 大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力 度, 市 区 处 罚 力 度 不 低 于 去 年 水 平, 按 日 计 罚 查 封 扣 押 限 产 停 产 司 法 移 送 的 案 件 数 达 到 全 省 平 均 水 平, 按 月 调 度 通 报 ( 法 规 处 污 防 处 总 队 负 责 ) 59. 推 进 网 格 化 环 境 执 法 监 管 机 制 和 环 保 执 法 指 挥 中 心 建 设, 建 立 市 ( 环 保 联 合 执 法 指 挥 中 心 ) 区 ( 园 区 ) 街 道 ( 镇 ) 社 区 ( 村 ) 四 级 环 境 执 法 监 管 网 格, 形 成 部 门 互 动 市 区 ( 园 区 ) 联 动 的 执 法 机 制, 完 善 全 覆 盖 监 管 机 制 ( 总 队 负 责 ) 60. 加 大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公 开 力 度, 在 市 区 级 环 保 部 门 10

网 站 上 设 立 环 境 违 法 曝 光 台, 及 时 公 开 违 法 行 为 投 诉 问 题 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处 理 处 置 情 况 ( 法 规 处 宣 教 信 息 中 心 应 急 办 总 队 负 责 ) 61. 开 展 局 长 大 接 访 领 导 包 案 带 案 下 访 活 动, 充 分 利 用 电 话 网 络 微 信 举 报 平 台 等 渠 道, 妥 善 处 理 环 境 投 诉, 维 护 群 众 环 境 权 益 确 保 不 发 生 因 环 境 信 访 处 置 不 到 位 而 导 致 的 重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 总 队 负 责 ) 八 不 断 加 快 生 态 建 设 步 伐 62. 细 化 生 态 红 线 边 界 划 分, 基 本 完 成 保 护 区 域 设 立 界 桩 标 牌 的 工 作 ( 生 态 处 负 责 ) 63. 严 肃 查 处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内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对 已 建 违 法 违 规 项 目 或 设 施 进 行 清 理 整 顿, 实 施 生 态 整 治 和 恢 复 ( 生 态 处 总 队 负 责 ) 64. 落 实 南 京 市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加 强 考 核 通 报 ( 生 态 处 负 责 ) 65. 按 照 省 下 达 的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工 程 目 标 任 务, 做 好 目 标 任 务 分 解, 加 强 跟 踪 督 办 与 考 核 通 报, 确 保 各 项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工 程 落 实 到 位 ( 创 建 办 负 责 ) 66. 推 进 全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示 范 区 的 建 设, 重 点 推 进 2-3 个 生 态 文 明 示 范 村 庄 建 设 ( 创 建 办 负 责 ) 67. 结 合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全 面 开 展 5 个 郊 区 的 覆 盖 拉 网 式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完 成 年 度 整 治 任 务, 提 高 整 治 质 量 ( 生 态 处 负 责 ) 11

九 深 化 落 实 环 保 改 革 措 施 68.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准 入 暂 行 规 定 及 配 套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实 行 排 污 总 量 前 置 管 理, 实 行 与 排 污 许 可 证 制 度 相 衔 接 的 环 评 审 批 体 系 推 进 重 点 领 域 规 划 环 评, 强 化 宏 观 指 导 ( 环 评 处 总 量 处 市 院 负 责 ) 69.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强 化 全 过 程 监 管 ( 环 评 处 总 队 负 责 ) 70. 加 强 环 保 督 政 督 企 制 度, 对 区 政 府 ( 园 区 管 委 会 ) 区 管 企 业 开 展 综 合 督 查 加 强 污 染 源 日 常 监 管, 实 施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人 员 的 双 随 机 制 度 ( 规 财 处 总 队 负 责 ) 71. 完 善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制 度, 健 全 企 业 环 保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将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纳 入 社 会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法 规 处 负 责 ) 72. 推 进 重 点 排 污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持 证 排 污 按 证 排 污 的 管 理 要 求 ( 总 量 处 总 队 负 责 ) 73. 完 善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相 关 政 策 体 系, 促 进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 总 量 处 市 院 负 责 ) 74. 贯 彻 落 实 我 市 关 于 推 进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在 部 分 行 业 或 企 业 开 展 第 三 方 治 理 工 作 试 点 ( 污 防 处 监 科 处 规 财 处 负 责 ) 75. 完 善 环 境 污 染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明 确 强 制 投 保 保 险 责 任 赔 偿 范 围, 规 范 理 赔 程 序 以 及 相 应 处 罚 措 施 ( 法 规 处 12

负 责 ) 76. 出 台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补 偿 资 金 和 保 护 面 积 考 核 结 果 双 挂 钩 政 策, 建 立 市 级 生 态 红 线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生 态 保 护 建 设 ( 生 态 处 规 财 处 负 责 ) 77.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出 台 全 市 区 域 流 域 补 偿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建 立 全 市 流 域 补 偿 监 测 体 系, 开 展 区 域 流 域 补 偿 试 点 工 作 ( 监 科 处 规 财 处 负 责 ) 78. 按 照 国 家 省 统 一 部 署, 做 好 环 保 监 测 监 察 队 伍 垂 直 管 理 的 改 革 工 作, 确 保 平 稳 过 渡 ( 组 人 处 总 队 市 站 负 责 ) 十 持 之 以 恒 推 进 环 保 能 力 建 设 79. 组 织 开 展 修 订 南 京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和 制 定 南 京 市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的 立 法 调 研 工 作 ( 法 规 处 环 评 处 污 防 处 负 责 ) 80. 建 立 以 排 污 许 可 证 为 核 心 的 企 业 排 污 管 理 体 系, 综 合 统 筹 项 目 准 入 总 量 控 制 网 格 管 理 及 日 常 管 理, 做 好 一 企 一 证, 一 企 一 档 ( 总 量 处 污 防 处 总 队 负 责 ) 81. 推 进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建 设, 逐 步 建 立 覆 盖 各 层 级 的 环 境 监 察 基 础 数 据 库, 加 快 建 设 统 一 的 实 时 在 线 环 境 监 控 系 统, 实 现 便 携 式 手 持 移 动 执 法 终 端 全 覆 盖 ( 总 队 负 责 ) 82. 完 善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推 动 实 现 国 控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安 装 全 覆 盖, 实 现 污 染 源 监 测 与 监 察 执 13

法 联 动 ( 总 队 市 站 负 责 ) 83. 搭 建 环 境 风 险 防 控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应 急 能 力 标 准 化 建 设, 通 过 省 级 验 收 开 展 区 域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做 好 重 点 企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与 预 案 备 案, 建 立 重 点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档 案,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应 急 办 污 防 处 负 责 ) 84. 完 善 空 气 质 量 预 报 预 警 平 台, 建 成 水 质 预 警 监 控 平 台, 优 化 大 气 水 环 境 监 测 点 位, 完 成 区 级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点 位 联 网, 加 强 第 三 方 环 境 检 测 机 构 监 管 ( 监 科 处 市 站 市 院 负 责 ) 85. 完 善 大 气 污 染 源 排 放 清 单 和 动 态 更 新 机 制, 深 化 大 气 污 染 特 征 与 PM 2.5 源 解 析 工 作 ( 污 防 处 监 科 处 市 院 市 站 负 责 ) 86. 编 制 发 布 南 京 市 十 二 五 环 境 质 量 报 告 书 和 南 京 市 2015 年 环 境 统 计 年 报 ( 监 科 处 总 量 处 市 站 负 责 ) 87. 筹 建 环 境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数 据 平 台 系 统, 建 立 完 善 全 市 水 环 境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平 台, 积 极 构 建 环 保 大 数 据 平 台 ( 市 站 市 院 宣 教 信 息 中 心 负 责 ) 88. 深 入 研 究 VOCs 治 理 泄 漏 检 测 与 修 复 河 道 治 理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术 在 线 监 控 等 领 域 的 具 体 技 术 方 法 ( 市 院 负 责 ) 89. 以 环 境 质 量 信 息 和 企 业 环 境 信 息 为 重 点,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多 载 体 规 范 化 地 定 期 公 开 环 境 质 量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等 信 息, 建 立 统 一 的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 宣 教 信 息 中 心 监 科 处 污 防 处 环 评 处 办 公 室 负 责 ) 14

90. 完 善 重 大 信 息 发 布 与 政 策 解 读 机 制,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建 立 健 全 互 联 网 环 保 服 务 平 台, 主 动 对 接 媒 体, 多 方 式 多 途 径 开 展 环 保 主 题 教 育 和 宣 传 活 动 ( 宣 教 信 息 中 心 负 责 ) 91. 加 强 环 保 资 金 项 目 管 理, 开 展 环 保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绩 效 评 估, 从 严 控 制 三 公 支 出 并 落 实 预 算 公 开 ( 规 财 处 办 公 室 负 责 ) 92. 加 快 推 进 南 京 市 环 境 监 测 与 应 急 中 心 办 公 楼 项 目 ( 规 财 处 市 站 排 管 中 心 负 责 ) 93. 修 订 完 善 局 机 关 处 室 三 定 方 案, 开 展 新 一 轮 干 部 竞 岗 轮 岗, 强 化 干 部 交 流 培 养, 用 好 配 强 干 部 ( 组 人 处 负 责 ) 十 一 持 续 加 强 作 风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94. 认 真 落 实 中 央 省 委 市 委 部 署, 继 续 扎 实 推 动 专 题 教 育 活 动 深 入 开 展, 适 时 开 展 回 头 看, 增 强 党 员 干 部 践 行 三 严 三 实 的 思 想 和 行 动 自 觉, 巩 固 专 题 教 育 活 动 成 果 按 照 统 一 部 署, 适 时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专 题 教 育 活 动 ( 组 人 处 负 责 ) 95. 严 格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制, 切 实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召 开 全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大 会 和 作 风 建 设 大 会, 签 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书, 健 全 长 效 机 制, 深 入 开 展 党 风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 机 关 党 委 监 察 室 负 责 ) 96.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按 照 局 党 委 2013-2017 年 惩 防 体 系 实 施 细 则, 探 索 建 立 落 实 两 个 责 任 的 考 核 问 责 机 制 ( 机 关 党 15

委 监 察 室 负 责 ) 97. 加 强 监 察 执 纪 问 责, 加 强 对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监 督 以 及 对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严 肃 查 办 发 生 在 重 点 领 域 关 键 环 节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行 为, 对 违 反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等 纪 律 红 线 的 行 为 坚 决 从 严 从 重 查 处 ( 监 察 室 负 责 ) 98. 开 展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强 化 执 法 监 察 和 效 能 监 察 ( 组 人 处 监 察 室 负 责 ) 99. 深 入 开 展 四 解 四 促 四 群 双 评 等 活 动, 强 化 环 保 队 伍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问 题 导 向 ( 机 关 党 委 监 察 室 负 责 ) 100. 持 续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塑 造 勤 政 为 民 清 正 廉 洁 团 结 务 实 业 务 精 良 的 环 保 队 伍 形 象, 做 好 年 度 行 风 评 议 工 作 ( 机 关 党 委 监 察 室 负 责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