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ch07

xl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簽 呈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1公告[1].rtf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Microsoft Word - 15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6-1-1極限的概念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B4.doc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205F 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4D F736F F 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新生入學

投影片 1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1、目的

<4D F736F F 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第六組公文傳閱表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4D F736F F 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第一章 緒論

Microsoft PowerPoint 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D1A8CFA7EBB8EABFEFA871B77CB0D1BFEFB6B7AABE E646F63>

目 錄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5F E31322E3230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T????????

國立台灣大學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影片 1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Microsoft Word jian guo.doc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教育實習問與答: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4D F736F F D 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ADD7A5BFAFF3AED75FAED6A977A5BB2E646F63>

一、 資格條件: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網 路 請 購 操 作 手 冊 目 錄 (95~154) 壹 使 用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資 格...95~95 貳 如 何 進 入 網 路 請 購 系 統...96~96 參 網 路 請 購 / 查 詢 系 統 功 能 簡 介...97~111 肆 受 款 人 填 法 範 例...112~11

幻灯片 1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Transcription: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能 減 碳 成 效, 爰 依 據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規 定 二 作 業 流 程 : 如 流 程 圖 一 ~ 三 三 申 請 出 境 條 件 :( 各 項 出 境 類 別 之 日 數 限 制 如 附 表 一 ) ( 一 ) 機 關 或 用 人 單 位 派 遣 : 1.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考 察 會 議 展 覽 蒐 集 資 料 學 術 交 流 等 2. 赴 國 外 接 受 與 其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或 進 修 3. 代 表 國 家 出 國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 二 ) 探 親 :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居 留 國 外, 設 有 戶 籍 或 取 得 居 留 權 但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三 )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病 危 或 死 亡,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 四 ) 休 假 婚 假 或 例 假 期 間 出 國 旅 遊 但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五 ) 因 特 殊 事 由 須 本 人 親 自 處 理 四 申 請 出 境 作 業 程 序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軍 事 基 礎 及 專 業 訓 練 期 間 ): 1. 對 象 : 役 男 2. 申 請 事 由 : (1) 奉 派 代 表 國 家 出 國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2)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病 危 或 死 亡,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3. 程 序 : 應 由 役 男 敘 明 事 由 入 出 境 時 間 地 點, 檢 附 出 國 申 請 表 護 照 證 明 文 件 ( 含 中 文 譯 本 ), 於 預 定 出 境 之 日 五 日 前, 向 基 礎 訓 練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基 礎 訓 練 單 位 受 理 後 轉 陳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案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並 於 護 照 上 核 蓋 出 國 核 准 章 後,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請 基 礎 訓 練 單 位 轉 交 役 男 並 核 與 相 關 假 別 ( 另 函 文 用 人 單 位 ), 役 男 始 得 出 境 ( 二 ) 第 二 三 階 段 ( 於 用 人 單 位 服 役 期 間 ): 1

1. 對 象 : 用 人 單 位 役 男 2. 申 請 事 由 : (1)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考 察 會 議 展 覽 蒐 集 資 料 學 術 交 流 等 (2) 赴 國 外 接 受 與 其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或 進 修 (3) 代 表 國 家 出 國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4) 探 親 :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居 留 國 外, 設 有 戶 籍 或 取 得 居 留 權 但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5)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病 危 或 死 亡,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6) 休 假 婚 假 或 例 假 期 間 出 國 旅 遊 :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每 年 以 一 次 為 限, 每 次 不 得 逾 八 日 ; 但 以 婚 假 提 出 申 請 者, 以 一 次 為 限 (7) 因 特 殊 事 由 必 須 本 人 親 自 處 理 3. 程 序 : (1) 由 用 人 單 位 以 研 發 替 代 役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登 錄 申 請 並 線 上 函 送 ( 本 項 功 能 民 間 單 位 須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 非 民 間 單 位 使 用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帳 號 密 碼 ) 辦 理 役 男 出 境 業 務 處 理 作 業 (2) 主 管 機 關 線 上 審 查 核 准 後, 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線 上 核 發 出 境 函 文, 用 人 單 位 以 工 商 憑 證 及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帳 號 密 碼 列 印 出 境 核 准 函 文, 並 持 核 准 函 文 及 護 照 ( 或 寄 送 ) 至 指 定 地 點 核 蓋 出 國 核 准 章 護 照 蓋 章 地 點 地 址 電 話 54071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21 號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049-2394427 ( 收 件 人 :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甄 訓 組 )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台 北 辦 公 室 10043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延 平 南 路 45 號 1 樓 ( 收 件 人 :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甄 訓 組 ) 2 02-23167715 可 親 送 或 郵 寄 護 照 蓋 章, 若 採 郵 寄 時, 應 檢 附 足 額 郵 資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收 件 地 址 ( 郵 寄 二 本 以 上 護 照 時, 應 補 足 回 郵 掛 號 郵 資 ) 4. 申 請 期 限 : 應 於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預 定 出 境 之 日 三 個 工 作 日 前 之 下 午 六 時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即 不 受 理

5. 出 境 申 請 案 件 必 須 檢 附 及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 如 下 表 共 八 項 ), 其 餘 未 規 範 事 由 無 需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事 由 項 目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 限 以 一 個 PDF 檔 案 ) 探 親 :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居 留 國 外, 設 有 戶 籍 或 取 得 居 留 權 但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病 危 或 死 亡, 需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1.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居 留 國 外 且 設 有 戶 籍 或 取 得 居 留 權 證 明 2. 與 探 親 對 象 之 關 係 證 明 死 亡 證 明 及 關 係 證 明 婚 假 :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戶 籍 謄 本 或 結 婚 證 書 結 婚 書 約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以 一 次 為 限 ) 因 特 殊 事 由 須 本 人 親 自 處 理 請 依 個 人 申 請 事 由 檢 附 佐 證 文 件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視 申 請 事 由 及 需 求 檢 附 佐 證 文 件 訓 練 進 修 蒐 集 資 料 學 術 交 流 出 國 期 間 超 過 三 十 天 者 視 申 請 事 由 及 需 求 檢 附 佐 證 文 件 申 請 延 期 返 國 視 申 請 事 由 及 需 求 檢 附 佐 證 文 件 逾 期 返 國 說 明 說 明 事 由 及 需 求 檢 附 佐 證 文 件 ( 三 ) 出 國 核 准 章 格 式 如 附 圖 四 出 境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二 五 役 男 入 出 境 查 核 : ( 一 )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入 出 境 資 料 由 內 政 部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主 動 匯 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並 比 對 入 出 境 日 期 後, 予 以 註 記 ( 二 ) 經 由 比 對 後, 若 出 現 役 男 入 出 境 日 期 異 常,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即 不 予 受 理 其 再 出 境 申 請, 用 人 單 位 應 於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敘 明 事 由, 並 線 上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解 除 管 制 六 撤 銷 出 境 作 業 : ( 一 )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經 核 准 出 境 後, 因 故 未 出 境 者, 應 由 用 人 單 位 於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敘 明 事 由, 並 線 上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撤 銷 ( 二 ) 主 管 機 關 線 上 核 准 後,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即 予 註 銷 並 線 上 函 復 用 人 單 位 未 辦 理 撤 銷 出 境 作 業 者, 視 同 出 境 並 列 計 出 境 日 數 七 延 期 返 國 作 業 : ( 一 )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期 限 屆 滿, 因 重 病 意 外 災 難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事 故, 未 能 如 期 返 國 者, 應 由 用 人 單 位 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3

檢 附 當 地 醫 院 最 近 就 醫 診 斷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中 文 譯 本 ( 需 提 出 包 括 事 由 延 長 天 數 預 計 返 國 日 期 等 資 料 ),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延 期 返 國 役 男 應 於 申 請 延 期 返 國 原 因 消 滅 後 之 翌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返 國 ( 二 ) 用 人 單 位 已 知 役 男 因 故 無 法 於 原 核 准 時 間 返 國, 應 事 先 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返 國 作 業 請 注 意 役 男 逾 期 返 國 之 相 關 罰 則 及 限 制 八 入 出 境 期 限 計 算 : 出 境 日 數 係 指 出 境 翌 日 起 至 返 國 入 境 日 止 之 總 日 數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於 服 役 期 間 累 計 之 出 境 總 日 數, 不 得 逾 應 服 役 期 之 二 分 之 一 九 罰 則 及 限 制 : ( 一 )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逾 返 國 規 定 期 限, 擅 離 職 役 累 計 逾 七 日 者,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五 十 二 條 ( 替 代 役 役 男 無 故 不 就 指 定 之 替 代 役 職 役 擅 離 職 役 累 計 逾 七 日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逾 返 國 規 定 期 限, 自 返 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不 予 受 理 其 出 境 申 請 十 罰 則 之 例 外 條 件 : ( 一 ) 因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病 危 或 死 亡,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者, 若 役 男 前 有 出 境 逾 返 國 規 定 期 限 之 情 事, 不 受 自 返 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不 予 受 理 其 出 境 申 請 之 限 制 ( 二 )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役 男 之 事 由, 致 延 誤 其 返 國 日 期, 具 有 確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適 用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限 制 十 一 權 責 : ( 一 ) 役 男 : 應 詳 實 提 供 申 請 出 境 延 期 返 國 之 各 項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及 遵 守 出 境 未 返 國 前,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再 出 境 之 規 定 ( 二 ) 用 人 單 位 : 應 審 視 役 男 所 提 供 申 請 出 境 延 期 返 國 之 各 項 相 關 文 件, 並 確 實 於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申 請 資 料 ; 並 應 遵 守 不 得 遴 派 役 男 赴 大 陸 地 區 接 受 與 其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或 進 修 ; 以 及 役 男 出 境 逾 返 國 規 定 期 限 時, 應 立 即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 三 ) 基 礎 訓 練 單 位 : 受 理 並 轉 送 主 管 機 關 有 關 第 一 階 段 受 訓 役 男 之 出 境 申 請 案 件 4

( 四 ) 主 管 機 關 : 法 規 釋 疑 出 境 案 件 之 准 駁 及 護 照 之 核 蓋 出 國 核 准 章 5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申 請 出 境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一 ( 依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或 第 三 款 提 出 申 請 ) 役 男 提 出 申 請 基 礎 訓 練 單 位 轉 陳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並 核 蓋 出 國 核 准 章 符 合 審 核 出 境 申 請 表 護 照 證 明 文 件 ( 含 中 譯 本 ) 等 相 關 文 件 及 事 由 不 符 退 回 文 件 基 礎 訓 練 單 位 核 予 相 關 假 別 役 男 6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第 二 三 階 段 申 請 出 境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二 ( 依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提 出 申 請 ) 用 人 單 位 函 送 出 國 申 請 表 證 明 文 件 ( 含 中 譯 本 ) 自 行 審 視 相 關 文 件 及 事 由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不 符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資 訊 系 統 通 知 函 文 退 回 用 人 單 位 符 合 用 人 單 位 列 印 核 准 函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函 復 核 准 持 核 准 函 及 護 照 ( 或 寄 送 ) 至 指 定 地 點 核 蓋 出 國 核 准 章 7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第 二 三 階 段 申 請 出 境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圖 三 ( 依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 五 款 出 申 請 ) 役 男 提 出 申 請 用 人 單 位 函 送 出 國 申 請 表 證 明 文 件 ( 含 中 譯 本 ) 符 合 初 審 相 關 文 件 及 事 由 不 符 退 回 文 件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複 核 不 符 資 訊 系 統 通 知 函 文 退 回 用 人 單 位 再 轉 知 役 男 符 合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函 復 用 人 單 位 列 印 核 准 函 核 准 役 男 持 核 准 函 及 護 照 ( 或 寄 送 ) 至 指 定 地 點 核 蓋 出 國 核 准 章 役 男 8

附 圖 四 出 國 核 准 章 格 式 9

附 表 一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申 請 出 境 類 別 日 數 限 制 表 限 制 第 第 第 出 境 日 數 限 制 一 二 三 視 7 8 15 30 備 註 階 階 階 狀 日 日 日 日 段 段 段 況 考 察 V V V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考 出 境 類 別 會 議 V V V 展 覽 V V V 蒐 集 資 料 V V V 學 術 交 流 V V V 訓 練 V V V 進 修 V V V 察 會 議 展 覽 蒐 集 資 料 學 術 交 流 等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經 用 人 單 位 遴 派 赴 國 外 接 受 訓 練 進 修 蒐 集 資 料 或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受 此 表 所 列 之 出 境 日 數 限 制 赴 國 外 接 受 與 其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或 進 修 但 不 得 遴 派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赴 大 陸 地 區 接 受 與 其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或 進 修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經 用 人 單 位 遴 派 赴 國 外 接 受 訓 練 進 修 蒐 集 資 料 或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受 此 表 所 列 之 出 境 日 數 限 制 競 賽 V V V V 代 表 國 家 出 國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探 病 V V V V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病 危 或 死 亡, 須 出 境 探 病 或 奔 喪 奔 喪 V V V V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居 留 國 外, 設 有 探 親 V V 戶 籍 或 取 得 居 留 權 每 年 以 一 次 為 限 休 假 婚 假 或 例 假 期 間 出 國 旅 遊 但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旅 遊 V V 得 提 出 申 請 每 年 以 一 次 為 限, 每 次 不 得 逾 八 日 但 以 婚 假 提 出 申 請 者, 以 一 次 為 限 特 殊 因 特 殊 事 由 必 須 本 人 親 自 處 理 V V V 事 故 10

附 表 二 出 境 申 請 表 格 式 ( 除 第 一 階 段 外 請 於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申 請 及 線 上 函 送 作 業, 不 受 理 紙 本 申 請 )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申 請 表 用 人 單 位 申 請 日 期 / / 役 男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1 聯 絡 電 話 2 錄 取 年 度 及 梯 次 年 / 梯 服 役 起 迄 日 / / ~ / / 出 國 國 別 出 國 地 點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考 察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除 外 )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會 議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除 外 )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展 覽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除 外 )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蒐 集 資 料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除 外 ) 赴 國 外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術 交 流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除 外 ) 赴 國 外 接 受 與 其 業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及 大 陸 地 區 除 外 ) 類 別 赴 國 外 接 受 與 其 業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及 大 陸 地 區 除 外 ) ( 單 選 ) 代 表 國 家 出 國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探 親 :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居 留 國 外, 設 有 戶 籍 或 取 得 居 留 權 ( 限 於 服 役 第 三 階 段 )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病 危, 須 出 境 探 病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死 亡, 須 出 境 奔 喪 休 假 或 例 假 期 間 出 國 旅 遊 (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婚 假 期 間 出 國 旅 遊 ( 限 於 第 三 階 段 服 役 期 間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因 特 殊 事 由 必 須 本 人 親 自 處 理 ( 服 役 第 一 階 段 除 外 ) 事 由 ( 詳 細 說 明 ) ( 限 500 個 中 文 字 以 內 ) 預 定 出 境 日 期 / / 預 定 入 境 日 期 / / 累 計 出 境 天 數 ( 不 含 本 次 ) 本 次 出 境 天 數 列 計 違 規 事 證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