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該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亦 建 議 可 因 應 市 場 變 化,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較 全 面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而 在 兩 次 檢 討 期 間, 薪 金 調 整 主 要 參 照 市 場 薪 金 走 勢 首 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的 有 關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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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文 件 編 號 :FC 27/2015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事 備 忘 錄 就 房 屋 委 員 會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展 開 顧 問 研 究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請 委 員 就 展 開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房 委 會 )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一 事, 提 出 意 見 並 通 過 有 關 建 議 建 議 和 徵 詢 意 見 2. 請 委 員 通 過 建 議, 以 進 行 下 文 第 19 和 第 20 段 闡 述 的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以 及 按 下 文 第 26 段 所 述 把 本 文 件 銷 密 背 景 3.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是 參 考 相 類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薪 酬 而 訂 定, 並 於 1995 年 首 次 採 用 2000 年 9 月, 當 時 的 人 力 資 源 小 組 委 員 會 註 1 同 意 把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與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制 度 脫 鈎, 並 引 入 一 套 新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新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按 照 顧 問 研 究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訂 定, 目 的 是 使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更 貼 近 市 場 水 平 採 註 用 廣 分 職 級 的 架 構 後, 所 有 合 約 職 級 劃 分 為 七 個 級 別 2, 每 個 職 級 級 別 以 廣 幅 的 薪 酬 級 別 取 代 原 來 的 薪 級 表 為 減 少 脫 鈎 對 在 職 僱 員 的 經 濟 影 響, 當 時 實 施 一 項 特 別 安 排, 以 保 障 僱 員 每 月 的 實 收 薪 金 ( 包 括 薪 金 和 現 金 津 貼 ), 即 容 許 所 賺 取 薪 金 或 現 金 津 貼 高 於 新 的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 津 貼 率 的 僱 員, 繼 續 支 取 原 來 的 金 額 註 1 人 力 資 源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2003 年 歸 入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註 2 七 個 職 級 級 別 為 : 首 長 級 人 員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一 級 專 業 人 員 二 級 專 業 人 員 主 任 級 人 員 一 級 員 工 和 二 級 員 工

4. 該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亦 建 議 可 因 應 市 場 變 化,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較 全 面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而 在 兩 次 檢 討 期 間, 薪 金 調 整 主 要 參 照 市 場 薪 金 走 勢 首 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的 有 關 建 議 於 2006 年 獲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檢 討 結 果 反 映 自 2000 年 起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影 響, 七 個 級 別 的 薪 幅 和 現 金 津 貼 均 被 下 調, 而 且 一 些 級 別 的 減 幅 頗 大 鑑 於 下 調 幅 度 可 能 對 僱 員 造 成 嚴 重 衝 擊,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繼 續 推 行 先 前 所 作 的 特 別 安 排, 為 2000 年 9 月 前 入 職 的 僱 員 提 供 薪 酬 保 障 換 言 之, 即 使 這 些 僱 員 的 薪 金 和 現 金 津 貼 較 修 訂 後 的 金 額 為 高, 其 實 收 薪 金 亦 會 受 到 保 障 不 過, 在 隨 後 數 年, 如 果 這 些 僱 員 的 薪 酬 仍 然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 即 其 薪 酬 超 逾 按 現 金 總 額 註 3 計 算 的 薪 級 上 限 ), 他 們 將 不 會 獲 得 薪 金 調 整 至 於 在 2000 年 9 月 後 受 聘, 而 薪 酬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僱 員 ( 即 不 能 受 惠 於 薪 酬 保 障 安 排 的 僱 員 ), 他 們 獲 給 予 三 年 寬 限 期, 期 間 的 實 收 薪 金 會 受 到 保 障 在 寬 限 期 過 後, 最 終 只 有 兩 名 僱 員 因 薪 酬 仍 然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而 被 削 減 薪 酬 5. 第 二 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的 有 關 建 議 於 2008 年 獲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根 據 檢 討 結 果, 七 個 級 別 的 薪 幅 和 現 金 津 貼 均 被 上 調 至 於 享 有 薪 酬 保 障 安 排 而 薪 酬 仍 然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僱 員, 其 實 收 薪 金 繼 續 被 凍 結 該 次 檢 討 亦 建 議 分 別 展 開 兩 項 研 究, 以 制 訂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策 勵 表 現 傑 出 的 僱 員 ; 以 及 訂 立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 以 連 註 續 合 約 方 式 推 行 ), 加 強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業 保 障 4 6. 第 三 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的 有 關 建 議 於 2012 年 獲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根 據 檢 討 結 果, 首 長 級 人 員 級 別 的 薪 幅 維 持 不 變, 而 其 餘 六 個 級 別 的 薪 幅 均 被 上 調 至 於 享 有 薪 酬 保 障 安 排 而 薪 酬 仍 然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僱 員, 其 實 收 薪 金 繼 續 被 凍 結 為 激 勵 這 些 因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而 不 合 資 格 獲 得 正 常 薪 金 調 整 的 僱 員, 我 們 優 化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由 2012/13 年 度 的 薪 金 調 整 開 始, 將 這 些 僱 員 納 入 傑 出 員 工 候 選 名 單 ( 在 當 中 選 出 30% 為 傑 出 員 工 ) 每 名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僱 員 倘 若 獲 選, 可 獲 得 一 次 過 的 款 項, 金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其 年 薪 的 2% 或 正 常 薪 金 增 幅 的 一 半,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此 外, 由 2012 年 8 月 2 日 起, 合 約 僱 員 可 享 有 五 天 全 薪 侍 產 假 房 委 會 亦 已 加 強 其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自 願 性 供 款, 將 各 級 薪 酬 水 平 的 供 款 上 限 提 高 250 元 註 3 現 金 總 額 包 括 薪 金 現 金 津 貼 和 約 滿 酬 金 註 4 有 關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和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的 兩 項 研 究 已 經 完 成, 僱 員 在 整 個 過 程 均 有 參 與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9 月 29 日 批 准 推 行 上 述 建 議 ( 見 會 議 文 件 FC 37/2009 號 及 FC 38/2009 號 ) - 2 -

上 次 檢 討 後 的 發 展 7. 上 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於 2012 年 完 成 後,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事 宜 持 續 有 新 的 發 展, 現 於 下 文 概 述 主 要 的 改 變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8. 自 2008 年 10 月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長 遠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後,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職 系 分 為 A 組 ( 即 長 遠 而 言 由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擔 任 的 職 系 ) 註 和 B 組 ( 即 長 遠 而 言 由 公 務 員 擔 任 的 職 系 ) 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 房 委 會 有 684 名 合 約 僱 員, 其 中 353 人 屬 於 A 組,331 人 屬 於 B 組 B 組 的 合 約 職 位 會 在 現 任 僱 員 獲 聘 為 公 務 員 或 以 自 然 流 失 方 式 離 開 房 委 會 後, 逐 步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自 實 施 長 遠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後, 約 有 440 名 B 組 的 合 約 僱 員 獲 聘 為 房 屋 署 的 公 務 員 不 過, 合 約 職 位 轉 換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步 伐 已 開 始 減 慢, 我 們 預 計 未 來 數 年 有 關 人 數 每 年 將 少 於 10 人 計 及 未 來 五 年 預 期 轉 為 公 務 員 及 自 然 流 失 的 人 數,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在 五 年 後 大 約 有 630 人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9. 自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在 2010 年 3 月 起 為 合 約 僱 員 引 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後, 大 部 分 現 職 僱 員 均 選 擇 在 定 期 合 約 完 結 後 轉 為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將 合 約 僱 員 由 定 期 合 約 轉 為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的 工 作 於 2013 年 1 月 完 成 截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 共 有 652 名 合 約 僱 員 ( 即 95%) 是 以 註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以 及 有 32 名 合 約 僱 員 ( 即 5%) 以 定 期 合 約 受 聘 6 優 化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10. 正 如 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我 們 已 優 化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由 2012/13 年 度 開 始, 在 每 年 的 薪 金 調 整 中,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僱 員 將 會 納 入 傑 出 員 工 候 選 名 單 ( 在 當 中 選 出 30% 為 傑 出 員 工 ) 以 下 數 字 可 作 參 考 : 在 2012/13 2013/14 及 2014/15 年 度, 分 別 有 15 名 18 名 及 8 名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僱 員 受 惠 於 此 優 化 機 制 註 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A 組 有 13 個 合 約 僱 員 職 系, 而 B 組 則 有 19 個 合 約 僱 員 職 系 註 6 32 名 合 約 僱 員 當 中, 六 名 是 按 可 續 期 定 期 合 約 聘 用, 直 至 他 們 年 屆 60 歲 ( 原 因 是 他 們 在 2010 年 沒 有 選 擇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 另 外 26 名 合 約 僱 員 則 以 不 可 續 期 定 期 合 約 受 聘, 以 解 決 短 期 運 作 需 要 - 3 -

為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聘 用 的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推 行 新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強 積 金 ) 供 款 安 排 11. 2013 年 8 月,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為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聘 用 合 約 僱 員 推 行 新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安 排 經 優 化 後,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房 委 會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分 為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自 願 性 供 款 就 強 制 性 供 款 而 言, 房 委 會 遵 照 現 行 法 定 要 求, 支 付 相 等 於 僱 員 每 月 有 關 入 息 的 5%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但 不 多 於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訂 定 的 現 行 法 定 上 限 此 外, 房 委 會 會 根 據 政 策 不 時 訂 定 自 願 性 供 款 率 現 行 安 排 載 列 於 附 件 A 的 (e) 註 段 7 現 時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12. 房 委 會 在 2010 年 3 月 引 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合 約 僱 員 現 時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包 括 月 薪 和 現 金 津 貼 年 終 獎 勵 金 ( 適 用 於 按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的 僱 員 )/ 約 滿 酬 金 ( 適 用 於 按 定 期 合 約 受 聘 的 僱 員 ) 每 年 由 單 位 主 管 按 工 作 表 現 發 放 的 非 定 額 工 作 表 現 獎 金, 以 及 房 委 會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合 約 僱 員 亦 享 有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各 類 假 期 團 體 人 壽 保 險 醫 療 / 牙 科 福 利 等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詳 載 於 附 件 A 重 新 檢 討 的 需 要 13. 推 行 長 遠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引 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和 優 化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令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職 系 和 薪 酬 元 素 產 生 變 化 外 圍 環 境 方 面, 香 港 的 就 業 市 場 亦 出 現 重 大 變 化, 例 如 2013 年 和 2015 年 上 調 了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以 及 自 2015 年 起 實 施 有 關 侍 產 假 的 新 立 法 安 排 考 慮 到 自 上 次 檢 討 至 今 已 有 三 年, 而 職 方 亦 提 出 檢 討 的 要 求, 現 正 是 檢 討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時 機, 以 便 參 考 最 新 的 市 場 水 平 和 做 法 員 工 的 關 注 事 項 14. 合 約 僱 員 普 遍 歡 迎 以 下 措 施 : 為 加 強 其 職 業 保 障 而 於 2010 年 引 入 的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 由 2010/11 年 度 開 始, 在 薪 金 調 整 中 引 入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以 策 勵 員 工 提 升 工 作 表 現 ; 以 及 於 2012 年 將 超 逾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僱 員 納 入 傑 出 員 工 候 選 名 單 ( 在 當 中 選 出 30% 為 傑 出 員 工 ), 僱 員 倘 若 獲 選 可 獲 得 一 次 過 的 款 項 不 過, 合 約 僱 員 一 般 的 士 氣 近 期 轉 差, 原 因 是 他 們 在 2012/13 年 度 及 2014/15 年 度 的 薪 金 註 7 在 是 次 房 屋 委 員 會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中, 將 在 檢 討 退 休 福 利 時 一 併 檢 討 自 願 性 供 款 率 - 4 -

註 調 整 幅 度 低 於 公 務 員 8 他 們 抱 怨, 相 比 於 擔 任 類 似 職 位 的 公 務 員, 他 們 的 薪 金 每 年 愈 見 遜 色, 因 此 要 求 檢 討 每 年 調 整 薪 金 的 機 制 15. 部 分 合 約 僱 員 亦 對 有 限 的 晉 升 機 會 表 示 不 滿 他 們 認 為, 由 於 大 部 分 合 約 僱 員 並 無 晉 升 機 會, 因 此 他 們 的 薪 酬 條 件 應 包 含 足 夠 的 誘 因, 以 激 勵 他 們 盡 展 所 能 他 們 建 議 的 誘 因 包 括 訂 立 機 制, 按 僱 員 在 房 委 會 的 工 作 經 驗 作 出 獎 賞, 以 及 進 一 步 優 化 與 工 作 表 現 掛 鈎 的 薪 酬 機 制 16. 合 約 僱 員 特 別 提 到, 在 與 工 作 表 現 掛 鈎 的 薪 酬 機 制 下 出 現 的 不 理 想 情 況 倘 個 別 僱 員 以 現 金 總 額 計 算 的 薪 酬 接 近 其 薪 級 上 限, 當 他 們 獲 選 為 傑 出 員 工 時, 由 於 其 薪 酬 不 可 高 於 薪 級 上 限, 他 們 將 不 可 享 有 十 足 的 額 外 薪 金 增 幅 他 們 認 為 現 時 的 情 況 會 打 擊 傑 出 員 工 的 士 氣 17. 根 據 現 時 的 安 排, 合 約 僱 員 在 服 務 房 委 會 滿 15 年 後, 方 可 享 有 房 委 會 較 高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自 願 性 供 款 率 部 分 合 約 僱 員 認 為, 此 安 排 在 招 聘 和 保 留 人 材 方 面 均 不 夠 吸 引 他 們 並 要 求 檢 討 房 委 會 為 各 級 薪 酬 水 平 所 作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上 限 18. 此 外, 亦 有 合 約 僱 員 要 求 將 其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與 公 務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重 新 掛 鈎 然 而, 與 管 理 層 坦 誠 討 論 後, 他 們 同 意 與 管 理 層 一 同 檢 討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能 為 他 們 取 得 最 佳 利 益 建 議 19. 我 們 建 議 委 聘 擁 有 所 需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力 資 源 顧 問 公 司, 研 究 本 地 就 業 市 場 情 況, 並 在 完 成 後 提 出 建 議, 就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作 出 任 何 必 要 的 調 整 此 舉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大 致 上 與 市 場 水 平 相 若, 從 而 繼 續 吸 引 並 挽 留 人 材 顧 問 公 司 特 別 須 因 應 現 時 市 場 狀 況 和 做 法, 檢 討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所 有 職 系 的 薪 酬 水 平 ; 並 就 他 們 享 有 的 附 帶 福 利 ( 包 括 退 休 福 利 假 期 和 醫 療 福 利 等 ) 提 出 建 議 ; 以 及 審 視 每 年 調 整 薪 金 的 機 制, 視 乎 情 況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顧 問 公 司 亦 須 註 8 2012/13 年 度 及 2014/15 年 度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和 公 務 員 的 薪 金 調 整 幅 度 如 下 :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公 務 員 年 度 高 層 (%) 中 層 (%) 低 層 (%) 高 層 (%) 中 層 (%) 低 層 (%) 2012/13 4.58 4.87 4.66 (6.58) (6.87) (6.66) 5.26 5.8 5.8 2014/15 4.29 4.1 4.05 (6.29) (6.10) (6.05) 5.96 4.71 4.71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是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獲 選 為 傑 出 員 工 的 薪 金 調 整 幅 度 - 5 -

研 究 市 場 上 僱 主 因 應 僱 員 工 作 經 驗 而 制 訂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做 法, 並 提 出 建 議, 以 及 就 激 勵 / 獎 賞 員 工 ( 包 括 總 薪 酬 接 近 薪 級 上 限 的 員 工 ) 的 市 場 做 法 提 出 意 見 建 議 的 顧 問 研 究 範 圍 建 議 時 間 表 和 主 要 進 程,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B 和 附 件 C 我 們 打 算 在 2016 年 7 月 左 右, 把 檢 討 結 果 和 建 議 ( 包 括 2016/17 年 度 薪 金 調 整 建 議 ) 提 交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20. 我 們 參 考 2012 年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的 安 排, 建 議 由 各 處 派 出 代 表 成 立 督 導 小 組, 以 監 督 是 次 檢 討, 以 及 成 立 由 僱 員 代 表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向 顧 問 公 司 提 出 員 工 對 不 同 議 題 的 意 見 僱 員 諮 詢 和 溝 通 21. 在 2015 年 7 月 舉 行 的 房 委 會 合 約 職 員 協 商 會 會 議 上, 我 們 就 即 將 進 行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及 其 範 圍 諮 詢 職 方 委 員 職 方 委 員 歡 迎 進 行 檢 討, 以 便 將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與 最 新 市 場 薪 酬 水 平 和 做 法 比 較, 並 同 意 附 件 B 所 載 的 建 議 檢 討 範 圍 22. 待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本 文 件 所 載 建 議 後, 我 們 會 向 全 體 合 約 僱 員 公 布 檢 討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計 劃 及 檢 討 範 圍 由 於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是 所 有 合 約 僱 員 關 注 的 事 宜, 我 們 會 通 過 房 委 會 合 約 職 員 協 商 會 上 文 第 20 段 所 述 的 工 作 小 組 員 工 諮 詢 會, 以 及 必 要 時 額 外 召 開 的 專 題 小 組 會 議 與 僱 員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顧 問 公 司 一 獲 委 聘, 即 會 與 僱 員 代 表 會 面, 解 釋 檢 討 方 法 和 程 序, 以 及 蒐 集 他 們 的 意 見 我 們 亦 會 在 內 聯 網 設 立 專 題 網 頁, 讓 僱 員 知 悉 檢 討 進 度 顧 問 研 究 完 成 後, 我 們 會 就 結 果 和 建 議 諮 詢 全 體 合 約 僱 員, 然 後 將 我 們 的 建 議 提 交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財 政 和 人 手 方 面 的 影 響 X.X...X ( 註 : 因 資 料 機 密, 文 件 刪 除 了 第 23 段 ) 法 律 上 的 影 響 24. 建 議 的 檢 討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法 律 問 題 - 6 -

公 眾 反 應 / 公 布 事 宜 25. 由 於 此 乃 房 委 會 內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事 宜, 預 料 公 眾 或 傳 媒 不 會 對 建 議 有 太 大 興 趣, 故 不 擬 向 公 眾 公 布 文 件 銷 密 26. 房 委 會 無 須 披 露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條 件 福 利 檢 討 的 詳 情 不 過, 為 了 增 加 檢 討 的 透 明 度, 我 們 提 議 在 委 員 通 過 建 議 後 把 本 文 件 銷 密 ( 第 23 段 關 於 財 政 影 響 的 內 容 除 外 ) 本 文 件 銷 密 後, 公 眾 可 於 房 委 會 網 頁 上 瀏 覽, 或 於 房 屋 署 圖 書 館 查 閱, 或 向 房 屋 署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索 閱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秘 書 劉 佩 菁 電 話 :2761 7928 傳 真 :2761 0019 檔 號 : HDCR1-1/CSP/4-85/5 Pt. 6 ( 機 構 事 務 處 ) 發 出 日 期 : 2015 年 7 月 22 日 - 7 -

附 件 A ( 第 1 頁, 共 3 頁 )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可 分 為 兩 類, 即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及 以 定 期 合 約 受 聘 的 僱 員 兩 類 合 約 僱 員 現 時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主 要 包 括 : (a) 基 本 薪 金 我 們 採 用 廣 幅 的 薪 酬 級 別 架 構, 將 合 約 僱 員 的 基 本 薪 金 分 為 七 個 薪 酬 級 別, 相 應 於 職 級 結 構 註 1 的 七 個 級 別 薪 酬 級 別 並 沒 有 設 定 每 個 職 位 的 固 定 薪 點, 而 是 一 個 薪 幅 我 們 會 按 每 名 合 約 僱 員 的 技 能 資 歷 經 驗 和 其 他 因 素 而 釐 定 其 基 本 薪 金 僱 員 的 薪 金 每 年 會 根 據 市 場 薪 酬 趨 勢 水 平 及 其 工 作 表 現 作 出 調 整 僱 員 不 會 因 服 務 年 期 增 長 而 獲 得 增 薪 現 行 的 薪 酬 級 別 臚 列 如 下 : 目 前 薪 幅 職 級 級 別 ( 每 月 )( 元 ) 下 限 上 限 首 長 級 人 員 113,005 220,360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65,025 123,540 一 級 專 業 人 員 39,890 75,795 二 級 專 業 人 員 25,845 49,115 主 任 級 人 員 16,600 31,535 一 級 員 工 10,915 19,655 二 級 員 工 8,880 15,975 註 1 職 級 結 構 分 為 七 個 級 別 : 第 一 級 別 -- 首 長 級 人 員 ; 第 二 級 別 --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 第 三 級 別 -- 一 級 專 業 人 員 ; 第 四 級 別 -- 二 級 專 業 人 員 ; 第 五 級 別 -- 主 任 級 人 員 ; 第 六 級 別 -- 一 級 員 工 ; 及 第 七 級 別 -- 二 級 員 工

附 件 A ( 第 2 頁, 共 3 頁 ) (b) 現 金 津 貼 一 級 專 業 人 員 或 以 上 級 別 的 僱 員 可 獲 發 放 定 額 現 金 津 貼, 目 前 的 現 金 津 貼 金 額 如 下 : 職 級 級 別 現 金 津 貼 ( 元 ) 首 長 級 人 員 47,600 高 級 專 業 人 員 12,500 一 級 專 業 人 員 7,200 現 金 津 貼 不 設 每 年 調 整 機 制 (c) 年 終 獎 勵 金 / 約 滿 酬 金 按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的 僱 員, 倘 圓 滿 地 完 成 每 一 整 年 的 服 務 期, 可 獲 相 等 於 基 本 薪 金 總 額 10% 的 年 終 獎 勵 金 ; 至 於 定 期 合 約 僱 員, 圓 滿 地 完 成 合 約 後, 可 獲 相 等 於 基 本 薪 金 總 額 15% 的 約 滿 酬 金 (d) 工 作 表 現 獎 金 工 作 表 現 獲 得 良 或 以 上 評 級 的 僱 員, 可 獲 發 放 工 作 表 現 獎 金, 以 僱 員 的 一 個 月 薪 金 為 上 限 工 作 表 現 獎 金 的 預 算 為 合 約 僱 員 在 評 核 期 末 ( 即 12 月 31 日 ) 的 全 年 基 本 薪 金 總 額 的 2% (e)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強 積 金 ) 供 款 房 委 會 為 定 期 合 約 僱 員 作 出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設 定 為 法 定 供 款 額 ( 目 前 設 定 由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供 款 額 為 員 工 每 月 有 關 入 息 5%, 以 1,500 元 為 上 限 ) 至 於 按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聘 用 的 僱 員, 由 2014 年 註 2 的 註 2 有 關 入 息 指 由 有 關 僱 主 支 付 予 該 僱 員, 並 以 金 錢 形 式 表 示 的 任 何 工 資 薪 金 假 期 津 貼 費 用 佣 金 花 紅 / 獎 金 合 約 酬 金 賞 錢 或 津 貼 ( 包 括 房 屋 津 貼 及 其 他 房 屋 福 利 ), 但 不 包 括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附 件 A ( 第 3 頁, 共 3 頁 ) 註 1 月 1 日 起, 房 委 會 的 供 款 分 為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自 願 性 供 款 3 就 強 制 性 供 款 而 言, 房 委 會 遵 照 現 行 法 定 要 求, 支 付 相 等 於 僱 員 每 月 有 關 入 息 的 5%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但 不 多 於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訂 定 的 現 行 法 定 上 限 此 外, 房 委 會 會 根 據 政 策 不 時 訂 定 自 願 性 供 款 率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房 委 會 將 自 願 性 供 款 率 訂 為 僱 員 每 月 有 關 入 息 的 4.3%, 並 按 不 同 的 入 息 水 平 設 定 累 進 上 限, 金 額 介 乎 1,000 元 至 4,000 元 僱 員 於 房 委 會 服 務 滿 15 年 或 以 上, 且 加 入 房 委 會 後 服 務 並 無 中 斷 ( 包 括 在 轉 為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之 前 以 定 期 合 約 受 聘 的 服 務 年 資 ), 自 願 性 供 款 率 會 由 4.3% 提 高 至 5%, 供 款 上 限 亦 會 按 不 同 的 入 息 水 平 相 應 作 出 調 整, 金 額 介 乎 1,000 元 至 4,250 元 (f)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提 供 予 合 約 僱 員 的 其 他 福 利 計 有 各 類 假 期 ( 即 年 假 病 假 進 修 假 期 分 娩 假 期 侍 產 假 婚 假 及 喪 假 ) 門 診 及 住 院 服 務 分 娩 及 牙 科 福 利, 以 及 人 壽 及 傷 殘 保 險 部 分 合 約 僱 員 亦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津 貼, 例 如 署 任 津 貼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及 颱 風 當 值 津 貼 註 3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8 月 1 日 的 會 議 上, 通 過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為 以 常 規 聘 用 條 件 受 聘 的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推 行 新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安 排 鑑 於 員 工 擔 心 日 後 上 調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法 定 水 平 時, 其 強 積 金 自 願 性 供 款 會 被 削 弱, 因 此 我 們 訂 定 此 項 新 安 排, 以 釋 除 他 們 的 憂 慮, 以 及 使 房 委 會 的 強 積 金 安 排 較 貼 近 市 場 做 法

附 件 B 房 屋 委 員 會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顧 問 研 究 的 建 議 範 圍 顧 問 公 司 必 須 : 1. 因 應 目 前 的 市 場 情 況, 包 括 私 營 公 司 和 公 營 /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現 時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七 個 薪 酬 級 別 內 各 個 職 系 的 薪 酬 水 平, 並 按 檢 討 結 果, 提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建 議 ; 2. 研 究 相 類 職 系 及 職 責 在 市 場 上 的 一 般 薪 酬 結 構, 並 提 出 建 議 ; 3. 參 照 現 時 市 場 做 法, 研 究 現 行 與 工 作 表 現 掛 鈎 的 薪 酬 制 度, 包 括 每 年 調 整 薪 金 ( 包 括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本 的 額 外 增 薪 機 制 ) 和 發 放 工 作 表 現 獎 金 的 機 制, 並 視 乎 情 況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 4. 就 公 私 營 機 構 現 時 的 附 帶 福 利 ( 包 括 退 休 福 利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和 醫 療 福 利 等 ) 水 平 及 常 規 做 法 提 供 意 見, 並 就 如 何 貼 近 市 場 水 平 提 出 建 議 ; 5. 就 市 場 上 因 應 僱 員 工 作 經 驗 而 制 訂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做 法 進 行 研 究, 並 提 出 建 議 ; 以 及 就 激 勵 / 獎 賞 員 工 ( 包 括 總 薪 酬 接 近 薪 酬 級 別 上 限 的 員 工 ) 的 市 場 做 法 提 出 建 議 ; 6. 檢 討 房 委 會 每 年 調 整 薪 金 的 機 制, 並 就 房 委 會 合 約 僱 員 各 個 級 別 在 2016/17 年 度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提 出 建 議 ; 7. 提 供 以 研 究 數 據 為 基 礎 的 充 分 理 據, 包 括 參 照 公 私 營 機 構 目 前 的 薪 酬 水 平 和 政 策, 以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 8. 制 訂 整 體 策 略 計 劃, 以 實 行 顧 問 研 究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 以 及 9. 就 顧 問 研 究 擬 備 報 告 初 稿 和 最 後 報 告 舉 行 小 組 討 論 會 和 簡 報 會 等 向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交 最 後 報 告, 以 及 出 席 管 理 層 召 開 的 會 議

附 件 C 房 屋 委 員 會 合 約 僱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建 議 時 間 表 和 主 要 進 程 工 作 進 程 1. 擬 備 顧 問 研 究 的 範 圍 和 投 標 規 定, 並 與 僱 員 代 表 討 論 是 次 檢 討 的 詳 細 安 排 預 定 時 間 2015 年 4 月 至 7 月 2. 向 顧 問 公 司 發 出 招 標 書 及 進 行 投 標 甄 選 程 序 2015 年 8 月 至 10 月 3. 委 聘 顧 問 公 司 及 訂 定 詳 細 安 排 和 時 間 表 2015 年 10 月 至 11 月 4. 向 僱 員 簡 介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檢 討 的 範 圍 檢 討 方 法 檢 討 時 間 表 與 員 工 諮 詢 計 劃, 並 收 集 僱 員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2015 年 11 月 底 5. 顧 問 公 司 展 開 是 次 檢 討, 並 就 檢 討 結 果 和 建 議 擬 備 及 提 交 報 告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3 月 6. 收 集 僱 員 對 顧 問 公 司 的 檢 討 結 果 和 初 步 建 議 的 意 見 2016 年 4 月 初 / 中 7. 研 究 顧 問 公 司 提 交 的 檢 討 結 果 和 建 議 評 估 影 響, 並 訂 定 實 施 方 案 2016 年 5 月 /6 月 8. 就 實 施 方 案 諮 詢 僱 員, 並 在 考 慮 僱 員 意 見 後, 因 應 情 況 改 良 實 施 方 案 2016 年 6 月 9. 提 交 實 施 方 案 ( 包 括 2016/17 年 度 薪 金 調 整 建 議 ) 予 財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2016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