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26 号 罪 犯 朱 超, 男,1985 年 8 月 10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湄 潭 县 人 犯 组 织 卖 淫 罪 寻 衅 滋 事 罪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贵 州 省 湄 潭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 作 出 (2009) 湄 刑 初 字 第 75 号 刑 事 判 决, 犯 组 织 卖 淫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并 处 罚 金 3000 元 ; 犯 寻 衅 滋 事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 犯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并 处 罚 金 2000 元, 总 和 刑 期 十 三 年, 罚 金 5000 元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并 处 罚 金 5000 元 ( 已 缴 纳 )( 刑 期 自 2008 年 11 月 15 日 起 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 止 ) 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 送 我 狱 四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2 年 6 月 29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2)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3405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六 个 月 ;2014 年 6 月 22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4)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1773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 刑 期 至 2018 年 7 月 14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朱 超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朱 超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27 号 罪 犯 赵 久 焱, 男,1972 年 9 月 23 日 生, 汉 族, 小 学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桐 梓 县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桐 梓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 作 出 (2012) 桐 刑 初 字 第 39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20000 元 该 犯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2013 年 3 月 4 日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3) 遵 市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32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上 述 裁 判 文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原 审 被 告 人 赵 久 焱 向 本 院 提 出 再 审 申 请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5) 遵 市 法 刑 再 终 字 第 4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并 处 罚 金 20000 元 ( 已 履 行 )( 刑 期 自 2012 年 11 月 17 日 起 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止 ) 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 送 我 狱 四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赵 久 焱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7 月 至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9 月 考 核 周 期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赵 久 焱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28 号 罪 犯 严 义 勇, 男,1982 年 2 月 21 日 生, 土 家 族, 高 中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印 江 县 人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贵 州 省 印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 作 出 (2014) 印 刑 初 字 第 39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民 事 赔 偿 85000 元 ( 已 履 行 )( 判 处 执 行 以 前 先 行 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 折 抵 刑 期 一 日 刑 期 自 2014 年 5 月 13 日 起 至 2017 年 4 月 29 日 止 ) 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 送 我 狱 四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严 义 勇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考 核 周 期 获 综 合 记 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严 义 勇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29 号 罪 犯 崔 茂 华, 男,1989 年 6 月 1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盘 县 人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贵 州 省 盘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 作 出 (2010) 黔 盘 刑 初 字 第 166 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民 事 赔 偿 12702.4 元 ( 已 履 行 13600 元 )( 刑 期 自 2009 年 2 月 14 日 起 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 止 ) 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 送 我 狱 四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2 年 11 月 2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2)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4931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六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2014 年 12 月 19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4)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4185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 刑 期 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崔 茂 华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6 月 至 2015 年 5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崔 茂 华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0 号 罪 犯 陈 永 先, 男,1989 年 3 月 2 日 生, 汉 族, 小 学 文 化, 贵 州 省 威 宁 县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威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 作 出 (2014) 黔 威 刑 初 字 第 109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10000 元 ( 已 履 行 )( 刑 期 自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 至 2016 年 10 月 24 日 止 ) 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 送 我 狱 四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陈 永 先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综 合 记 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陈 永 先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1 号 罪 犯 杜 静 文, 男,1992 年 10 月 2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岩 区 人 犯 抢 劫 罪,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6 月 7 日 作 出 (2013) 云 法 刑 初 字 第 719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5000 元 ( 已 履 行 ) 该 犯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2013 年 8 月 7 日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3) 筑 刑 二 终 字 244 号 刑 事 判 决, 维 持 原 判 ( 刑 期 自 2012 年 10 月 31 日 起 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 止 ) 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 送 我 狱 四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杜 静 文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2 月 至 2015 年 3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杜 静 文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2 号 罪 犯 吴 义 军, 男,1995 年 4 月 3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习 水 县 人 犯 强 迫 卖 淫 罪 ( 未 遂 ),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7 月 1 日 作 出 (2013) 红 少 刑 初 字 第 62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3000 元 ( 已 履 行 ) 该 犯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2013 年 8 月 9 日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3) 遵 市 法 少 刑 终 字 第 62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 刑 期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 止 ) 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送 我 狱 四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吴 义 军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2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吴 义 军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3 号 罪 犯 冯 光 亮, 男,1992 年 9 月 12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人 2010 年 10 月 26 日 该 犯 曾 因 犯 盗 窃 被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2011 年 12 月 5 日 因 犯 抢 夺 罪 被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1000 元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 作 出 (2012) 汇 少 刑 初 字 第 22 号 刑 事 判 决,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零 十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2000 元 ; 前 因 犯 抢 夺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九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1000 元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合 并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并 处 罚 金 3000 元 ( 已 履 行 ) 该 犯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2012 年 5 月 21 日,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2) 遵 市 法 少 刑 终 字 第 37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 刑 期 自 2011 年 7 月 12 日 起 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 止 )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 送 我 狱 二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5 年 6 月 11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5)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1369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个 月 ( 刑 期 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冯 光 亮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冯 光 亮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4 号 罪 犯 张 玉 丰, 男,1979 年 6 月 16 日 生, 土 家 族, 初 中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德 江 县 人 犯 绑 架 罪 ( 未 遂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 作 出 (2014) 白 刑 初 字 第 54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4000 元 ( 已 履 行 ) 该 犯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2014 年 6 月 17 日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4) 筑 刑 一 终 字 第 213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 刑 期 自 2013 年 8 月 20 日 起 至 2017 年 2 月 19 日 止 ) 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 送 我 狱 二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张 玉 丰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综 合 记 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张 玉 丰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6 号 罪 犯 谭 培 兵, 男,1994 年 7 月 23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无 业, 重 庆 市 大 足 区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遵 义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 作 出 (2013) 遵 县 法 刑 初 字 第 203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5000 元 ( 已 履 行 )( 刑 期 自 2012 年 11 月 23 日 起 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止 ) 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 送 我 狱 三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谭 培 兵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11 月 考 核 周 期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谭 培 兵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7 号 罪 犯 孟 军, 男,1975 年 10 月 25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无 业, 河 南 省 固 始 县 人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 作 出 (2009) 黔 钟 刑 初 字 第 141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该 犯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2009 年 5 月 31 日 贵 州 省 六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09) 黔 六 中 刑 一 终 字 第 00062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 刑 期 自 2008 年 11 月 14 日 起 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 止 ) 于 2009 年 8 月 23 日 送 我 狱 三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2 年 5 月 22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2)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2376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六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2014 年 3 月 28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4)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795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 刑 期 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孟 军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9 月 考 核 周 期 考 核 周 期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孟 军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8 号 罪 犯 陈 红 军, 男,1988 年 7 月 27 日 生, 土 家 族, 小 学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沿 河 县 人 犯 猥 亵 妇 女 ( 儿 童 ) 罪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沿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 作 出 (2013) 沿 刑 初 字 第 139 号 刑 事 判 决, 犯 猥 亵 妇 女 ( 儿 童 )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零 六 个 月 ; 犯 盗 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1000 元 ; 数 罪 并 罚, 总 合 刑 期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1000 元 ( 已 履 行 ) ( 刑 期 自 2013 年 2 月 16 日 起 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止 ) 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 送 我 狱 三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陈 红 军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监 狱 表 扬,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陈 红 军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9 号 罪 犯 林 万 方, 男,1977 年 2 月 25 日 生, 汉 族, 小 学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绥 阳 县 人 犯 敲 诈 勒 索 罪 寻 衅 滋 事 罪,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 作 出 (2013) 红 刑 初 字 第 157 号 刑 事 判 决, 犯 敲 诈 勒 索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4000 元 ; 犯 寻 衅 滋 事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总 和 刑 期 六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4000 元 数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并 处 罚 金 4000 元 ( 已 履 行 ), 继 续 追 缴 共 同 非 法 所 得 40000 元 ( 已 履 行 20000 元 )( 刑 期 自 2012 年 3 月 17 日 起 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 止 ) 于 2013 年 4 月 9 日 送 我 狱 五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林 万 方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7 月 2014 至 9 年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监 狱 表 扬,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9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林 万 方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0 号 罪 犯 赵 建 国, 男,1989 年 9 月 27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习 水 县 人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 作 出 (2013) 红 刑 初 字 第 343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 刑 期 自 2012 年 12 月 25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 止 ) 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 送 我 狱 五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赵 建 国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8 月 至 2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11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赵 建 国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1 号 罪 犯 周 长 清, 男,1966 年 4 月 16 日 生, 汉 族, 文 盲, 无 业, 贵 州 省 毕 节 市 七 星 关 区 人 犯 放 火 罪, 贵 州 省 毕 节 市 七 星 关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 作 出 (2014) 黔 七 刑 初 字 第 86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 刑 期 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 起 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 止 ) 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 送 我 狱 五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周 长 清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7 月 至 2015 年 9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综 合 记 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周 长 清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2 号 罪 犯 刘 应 兴, 男,1975 年 12 月 9 日 生, 汉 族, 小 学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黔 西 县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清 镇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 作 出 (2008) 清 刑 初 字 第 36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20000 元 ( 已 履 行 )( 刑 期 自 2007 年 6 月 19 日 起 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 止 ) 于 2008 年 7 月 11 日 送 我 狱 医 院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1 年 6 月 7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1)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2443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三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2013 年 4 月 19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3)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2238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六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 刑 期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刘 应 兴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2 年 8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刘 应 兴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3 号 罪 犯 钱 远 前, 男,1978 年 6 月 26 日 生, 汉 族, 小 学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遵 义 县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汇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1 月 7 日 作 出 (2010) 汇 刑 初 字 第 24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年, 并 处 罚 金 11000 元 ( 已 履 行 ) 该 犯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2010 年 3 月 23 日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0) 遵 市 法 刑 二 终 字 第 39 号 刑 事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 刑 期 自 2009 年 9 月 4 日 起 至 2020 年 9 月 3 日 止 ) 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 送 我 狱 生 卫 直 属 分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2 年 11 月 2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2)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5173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九 个 月 ;2014 年 12 月 19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4)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4154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刑 期 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钱 远 前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7 月 至 2015 年 6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钱 远 前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4 号 罪 犯 耿 李 洪, 男,1993 年 3 月 2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绥 阳 县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 作 出 (2014) 绥 刑 初 字 第 80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3000 元 ( 已 履 行 )( 刑 期 自 2014 年 2 月 19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 止 ) 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 送 我 狱 一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耿 李 洪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监 狱 表 扬,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耿 李 洪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5 号 罪 犯 邓 广 文, 男,1979 年 8 月 21 日 生, 汉 族, 小 学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威 宁 县 人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贵 州 省 威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作 出 (2007) 威 刑 初 字 第 128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 刑 期 自 2007 年 2 月 12 日 起 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 止 ) 于 2007 年 8 月 21 日 送 我 狱 一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0 年 5 月 19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0)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2144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2012 年 5 月 22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2)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2382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六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2014 年 3 月 28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4)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741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三 年 不 变 ( 刑 期 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邓 广 文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3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9 月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9 月 考 核 周 期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邓 广 文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6 号 罪 犯 张 太 军, 男,1991 年 10 月 29 日 生, 土 家 族, 初 中 文 化, 理 发 员, 贵 州 省 德 江 县 人 犯 强 奸 罪, 贵 州 省 德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 作 出 (2012) 德 刑 初 字 第 143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年 ( 刑 期 自 2012 年 6 月 7 日 起 至 2018 年 6 月 6 日 止 ) 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 送 我 狱 一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张 太 军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2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4 月 考 核 周 期 均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张 太 军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7 号 罪 犯 田 青 青, 男,1993 年 5 月 27 日 生, 土 家 族, 高 中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印 江 县 人 2010 年 9 月 29 日 因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被 贵 州 省 印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管 制 一 年 犯 聚 众 斗 殴 罪, 贵 州 省 印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 作 出 (2014) 印 刑 初 字 第 37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零 六 个 月 ( 刑 期 自 2013 年 11 月 8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7 日 止 ) 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 送 我 狱 一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田 青 青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0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监 狱 表 扬,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田 青 青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48 号 罪 犯 方 泰 坤, 男,1980 年 6 月 18 日 生, 汉 族, 初 中 文 化, 无 业,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作 出 (2014) 南 刑 初 字 第 415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零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6000 元 ( 已 履 行 ), 赃 款 已 退 ( 刑 期 自 2013 年 10 月 3 日 起 至 2017 年 4 月 2 日 止 ) 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 送 我 狱 一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方 泰 坤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 考 核 周 期 获 综 合 记 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方 泰 坤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
贵 州 省 瓮 安 监 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 瓮 狱 提 假 字 第 035 号 罪 犯 杨 辉 军, 男,1968 年 6 月 6 日 生, 汉 族, 小 学 文 化, 农 民, 贵 州 省 息 烽 县 人 犯 盗 窃 罪, 贵 州 省 息 烽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 作 出 (2008) 息 刑 初 字 第 26 号 刑 事 判 决,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20000 元 ( 已 履 行 )( 刑 期 自 2007 年 8 月 8 日 起 至 2021 年 8 月 7 日 止 ) 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 送 我 狱 一 监 区 服 刑 改 造 2011 年 3 月 7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1)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1163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不 变 ;2012 年 11 月 2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2)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5172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九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不 变 ;2014 年 12 月 19 日, 贵 州 省 黔 南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2014) 黔 南 刑 执 字 第 4218 号 刑 事 裁 定, 减 去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个 月,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五 年 不 变 ( 刑 期 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 止 ) 该 犯 在 近 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具 体 事 实 如 下 : 该 犯 自 投 入 改 造 以 来, 能 认 罪 悔 罪, 服 从 管 教, 通 过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耐 心 教 育 和 自 身 的 学 习, 深 挖 犯 罪 根 源,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自 己 的 犯 罪 恶 习 给 社 会 和 他 人 带 来 的 危 害 在 改 造 中 接 受 法 制 道 德 形 势 政 策 等 思 想 教 育, 矫 正 恶 习, 自 觉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接 受 教 育, 严 格 以 监 狱 法 监 狱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自 己, 在 改 造 期 间 无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思 想 改 造 突 出 在 三 课 学 习 及 生 活 卫 生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文 化 技 术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严 格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和 集 体 卫 生 在 劳 动 改 造 方 面, 该 犯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服 从 工 作 调 动 和 安 排,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认 真 接 受 技 术 教 育,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各 项 生 产 定 额 任 务, 劳 动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综 上 所 述, 罪 犯 杨 辉 军 在 近 期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能 认 罪 服 法, 服 从 管 理, 改 造 态 度 端 正, 遵 守 监 规 纪 律 ; 积 极 参 加 三 课 学 习, 遵 守 生 活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在 2014 年 6 月 至 2015 年 5 月 考 核 周 期 被 评 为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经 黔 南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驻 瓮 安 监 狱 检 察 室 审 查 属 实 据 此,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建 议 对 罪 犯 杨 辉 军 予 以 假 释, 特 提 请 审 核 裁 定 此 致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Ο 一 六 年 四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