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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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湖 北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EZC-2014-ZX1026 项 目 名 称 :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测 绘 服 务 云 平 台 配 套 设 备 购 置 招 标 内 容 : 五 台 精 密 空 调 两 台 核 心 交 换 设 备 一 台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一 台 安 全 VPN 设 备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二 0 一 五 年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 一 说 明... 6 二 招 标 文 件... 6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1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2 六 授 予 合 同... 14 七 公 告 质 疑... 14 八 适 用 法 律... 15 九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15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16 一 项 目 需 求 总 表...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二 技 术 和 服 务 指 标 要 求...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三 其 他 要 求...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16 一 评 标 权 重... 27 二 评 标 步 骤... 27 三 评 标 标 准... 29 第 五 章 合 同 书... 32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3 商 务 文 件 组 成 ( 参 考 格 式 )... 34 技 术 服 务 文 件 组 成 ( 参 考 格 式 )... 35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 / 50

附 件 一 : 投 标 书... 36 附 件 二 : 投 标 一 览 表... 38 附 件 三 :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39 附 件 四 :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清 单... 40 附 件 五 :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凭 证... 41 附 件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2 附 件 七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43 附 件 八 :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44 附 件 九 :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45 附 件 十 :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情 况 表... 46 附 件 十 一 :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47 附 件 十 二 : 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说 明 表... 48 附 件 十 三 :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偏 离 说 明 表... 49 附 件 十 四 : 资 格 性 检 查 对 照 表... 50 附 件 十 五 : 符 合 性 检 查 对 照 表... 51 附 件 十 六 : 商 务 评 议 对 照 表... 52 附 件 十 七 : 技 术 服 务 评 议 对 照 表... 53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 / 50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依 据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鄂 财 采 认 [2014]17401 号 确 认 函 的 要 求,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现 就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测 绘 服 务 云 平 台 配 套 设 备 购 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一 项 目 编 号 :EZC-2014- ZX1026 二 项 目 名 称 :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测 绘 服 务 云 平 台 配 套 设 备 购 置 三 招 标 内 容 : 五 台 精 密 空 调 两 台 核 心 交 换 设 备 一 台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一 台 安 全 VPN 设 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四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200 万 元 整 五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3. 为 本 项 目 或 者 其 中 分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六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登 录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化 交 易 平 台 (http://hb.china-cpp.com/), 点 击 湖 北 省 省 级 政 府 招 标 公 告 (XXX 项 目 ) 后 免 费 下 载 七 登 记 报 名 方 式 及 时 间 : 1. 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彩 色 扫 描 件,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及 营 业 执 照 的 ( 加 盖 公 章 ) 彩 色 扫 描 件 以 附 件 形 式 发 送 至 邮 箱 83670783@qq.com; 2. 邮 件 主 题 名 称 必 须 写 明 : 参 与 (XXX 项 目 ) 报 名 ; 3. 邮 件 正 文 内 容 必 须 写 明 : 参 与 项 目 的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 4. 登 记 报 名 时 间 : 详 见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 注 : 未 在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登 记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上 述 1 2 3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将 无 资 格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八 投 标 信 息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逾 时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4 / 50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501 室 九 开 标 信 息 : 开 标 时 间 : 详 见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开 标 地 点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501 室 十 质 疑 :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 或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提 出 质 疑 书 面 质 疑 函 需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同 时 将 质 疑 函 电 子 文 档 传 至 中 心 电 子 邮 箱 联 系 电 话 :027-87835113, 电 子 邮 箱 :hbgp87835113@163.com 十 一 联 系 方 式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联 系 人 : 胡 洋 电 话 / 传 真 :027-87835135 联 系 地 址 :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北 路 5 号 ( 洪 山 家 乐 福 正 背 后 ) 邮 编 :430071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联 系 人 : 张 杰 联 系 电 话 :027-87816122 联 系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民 院 路 97 号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2015 年 3 月 25 日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5 / 50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处 2.3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是 指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2.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有 能 力 提 供 招 标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2.5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能 够 按 照 货 物 合 同 规 定 的 品 牌 产 地 质 量 价 格 和 有 效 期 等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包 括 政 府 自 身 需 要 的 服 务 和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有 关 规 定, 本 次 招 标 不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中 标 服 务 费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6 / 50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4)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5) 合 同 书 格 式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15) 日 以 前 通 知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 或 网 上 公 告 ) 的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6.2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报 名 截 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异 议 的,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视 其 为 同 意,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就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提 出 的 质 疑 将 不 予 受 理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l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7.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 或 网 上 公 告 )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7 / 50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下 列 内 容 : 9.1 商 务 文 件 ( 详 见 第 六 章 商 务 文 件 组 成 ) 9.2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第 六 章 技 术 文 件 组 成 ) 10.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0.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分 包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照 要 求 每 包 分 别 装 订 10.2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分 别 进 行 装 订, 逐 页 标 注 页 码 并 编 制 详 细 目 录,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3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投 标 书 投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10.4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并 接 受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一 步 核 实 的 要 求 10.5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6 投 标 文 件 用 纸 外 形 尺 寸 应 统 一 为 A4 纸 规 格 11.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11.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1.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供 货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投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等 报 价 表 格 式 报 出 各 分 项 价 格 和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将 被 视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8 / 50

为 无 效 投 标 11.3 投 标 总 价 应 为 优 惠 后 的 最 终 报 价,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项 税 费 不 得 优 惠 11.4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应 标 明 免 费 ; 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3)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有 关 费 用 ; 4) 如 果 不 提 供 详 细 的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和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清 单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1.5 每 一 种 规 格 的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1.6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故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本 招 标 内 容 全 部 工 作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即 投 标 总 报 价 为 交 钥 匙 价 对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其 它 费 用 ( 如 : 增 加 耗 材 材 料 涨 价 人 工 运 输 成 本 增 加 等 因 素 ),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11.7 对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 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时,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投 标 人 没 有 列 入 的 项 目 费 用,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11.8 投 标 人 应 对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不 得 缺 项 或 只 投 其 中 的 部 分 内 容,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2. 备 选 方 案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3. 联 合 体 投 标 13.1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与 投 标 13.2 采 取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联 合 体 的 主 体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项 目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3.3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必 须 签 订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主 体 及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13.4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9 / 50

13.5 采 取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由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或 其 各 自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署 ( 盖 章 ), 以 便 对 所 有 成 员 作 为 整 体 及 作 为 个 体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13.6 采 取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项 目 评 审 时 只 对 联 合 体 主 体 进 行 评 议 13.7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投 标 主 体 单 位 负 主 要 责 任 13.8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不 得 伪 造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为 彩 色 影 印 件 且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副 本 中 可 为 复 印 件 但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5. 证 明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6.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17. 投 标 的 有 效 期 17.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开 标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投 标 人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7.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的 这 种 要 求, 但 其 投 标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后 将 不 再 有 效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叁 份, 其 中 正 本 壹 份 和 副 本 贰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如 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8.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行 间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0 / 50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各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未 单 独 提 交 或 单 独 提 交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9.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封 包 中, 并 在 封 包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9.3 投 标 一 览 表 信 封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包 上 应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内 容 项 目 编 号 和 有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9.4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加 写 密 封 和 标 记,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对 其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0.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21.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本 须 知 第 20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2.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到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22.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22.3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1 / 50

22.4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3. 开 标 23.1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约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需 有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并 邀 请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等 有 关 单 位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3.2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必 须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参 加 项 目 开 标 会,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3.3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采 购 方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23.4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3.5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4.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4.1 评 标 由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一 名 和 评 审 专 家 四 名 (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 共 五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4.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比 较 与 评 价 投 标 文 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24.3 本 项 目 评 标 方 法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2 / 50

25.2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资 格 性 检 查 时, 出 现 不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或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被 视 作 无 效 投 标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5.3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作 无 效 投 标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5.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5.5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5.6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情 况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的 除 外 26.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26.1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修 正 ( 应 由 评 委 会 专 家 签 字 )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澄 清 内 容 和 规 定 时 间 做 出 澄 清 除 按 招 标 文 件 25.5 条 规 定 改 正 算 术 错 误 外,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寻 求 提 供 或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26.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7. 比 较 与 评 价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只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和 技 术 服 务 评 估,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字, 对 自 己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28. 授 标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3 / 50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结 果, 按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得 分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形 成 书 面 的 评 标 报 告 采 购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28.2 得 分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28.3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28.4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8.5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六 授 予 合 同 29.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除 本 须 知 第 28 条 的 规 定 之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人, 特 殊 情 况 按 本 须 知 第 28.3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30. 签 订 合 同 30.1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配 合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0.2 采 购 人 应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各 一 份 报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和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七 公 告 质 疑 31.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通 知 评 标 结 果 公 告 等 招 标 程 序 中 所 有 信 息 中 标 公 告 期 为 3 天 32.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在 规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4 / 50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等 ; 2) 质 疑 人 法 人 签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3)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及 事 实 依 据 ; 4)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5)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与 投 标 的, 则 必 须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签 署 盖 章 6) 提 起 质 疑 的 日 期 注 : 如 未 按 上 述 程 序 规 定 进 行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将 不 予 以 受 理 33.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如 有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所 有 当 事 人 八 适 用 法 律 34.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九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35.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采 购 方 即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采 购 人 所 有 十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36.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37. 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项 目 外,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38.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所 称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39. 供 应 商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因 违 法 经 营 被 禁 止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期 限 届 满 的, 可 以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5 / 50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一 项 目 说 明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是 是 湖 北 地 区 省 级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和 分 发 中 心 负 责 接 收 搜 集 整 理 统 计 建 档 分 析 鉴 定 保 管 全 省 基 础 测 绘 成 果 遥 感 影 像 资 料 和 其 它 测 绘 档 案 ; 负 责 全 省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的 编 纂 和 对 外 发 布 ; 负 责 保 密 测 绘 成 果 的 鉴 定 跟 踪 检 查 及 销 毁 工 作 ; 负 责 分 发 全 省 范 围 基 础 测 绘 成 果 资 料 遥 感 影 像 和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为 社 会 经 济 建 设 发 展 提 供 测 绘 保 障 服 务 为 了 更 好 的 服 务 社 会 与 公 众, 需 要 依 托 先 进 技 术 提 供 更 深 层 次 的 测 绘 保 障 服 务, 甲 方 希 望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进 一 步 提 升 测 绘 服 务 水 平, 提 升 服 务 效 率 和 管 理 效 率 本 次 采 购 为 建 设 测 绘 服 务 云 平 台 所 需 的 五 台 精 密 空 调 两 台 核 心 交 换 设 备 一 台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一 台 安 全 VPN 设 备 本 项 目 同 时 包 含 安 装 和 调 试 的 工 作 及 所 含 安 装 的 辅 材 等 二 设 备 清 单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清 单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精 密 空 调 5 唯 一 授 权 2 核 心 交 换 机 2 唯 一 授 权 3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1 4 VPN 硬 件 设 备 1 工 期 要 求 合 同 签 订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货, 一 个 月 内, 交 付 验 收 完 毕 交 货 地 点 质 保 要 求 授 权 要 求 节 能 清 单 要 求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供 应 商 必 须 为 本 项 目 整 体 提 供 五 年 或 五 年 以 上 的 免 费 原 厂 质 量 保 证 服 务, 五 年 内 所 有 部 件 免 费 更 换 质 量 保 证 期 时 间 自 产 品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双 方 签 字 并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算 起 ( 需 提 供 原 厂 质 保 承 诺 函 ) 备 注 中 注 明 唯 一 授 权 的 产 品 需 提 供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唯 一 授 权 ( 原 件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精 密 空 调 应 应 满 足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清 单 的 强 制 要 求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6 / 50

三 技 术 要 求 以 下 标 为 关 键 性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完 全 响 应 或 优 于 响 应, 否 则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精 密 空 调 指 标 顷 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指 标 要 求 单 台 配 置 : 总 冷 量 :(24-50%): 71kw; 显 冷 量 :(24-50%): 66kw; 机 房 空 调 参 显 热 比 :(24-50%): 0.93; 数 要 求 风 量 : 18000m3/H 电 加 热 : 15kw 压 缩 机 数 量 : 2 膨 胀 阀 数 量 : 2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采 用 美 国 谷 轮 高 效 涡 旋 式 压 缩 机, 以 提 高 机 组 的 节 能 性 及 可 靠 性 ; 对 应 机 组 总 制 压 缩 机 冷 量, 压 缩 机 能 效 比 4.0 必 须 采 用 环 保 的 R407C 制 冷 剂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应 具 备 电 子 再 热 器, 为 提 高 加 热 器 的 效 率, 应 采 用 全 铝 翅 片 式 电 加 热 器 丏 带 功 率 电 加 热 器 3 级 控 制 功 能, 可 依 据 再 加 热 需 求 输 出 合 适 的 加 热 量, 确 保 机 房 环 境 的 稳 定 节 能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须 采 用 电 极 式 加 湿 器, 为 降 低 加 湿 能 耗, 避 免 加 湿 量 不 需 求 量 丌 相 符 造 成 的 环 境 加 湿 器 精 度 下 降 及 丌 必 要 的 损 耗, 加 湿 量 应 在 30%~100% 范 围 内 连 续 可 调, 丌 接 受 维 护 成 本 高 的 红 外 加 湿 斱 式 ;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采 用 热 力 膨 胀 阀 控 流, 以 适 用 热 负 荷 的 变 化, 并 应 采 用 双 膨 胀 阀 设 计, 每 台 机 组 膨 胀 阀 须 含 有 丌 少 亍 2 套 丹 麦 丹 弗 斯 膨 胀 阀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须 采 用 双 蒸 发 器 组 成 的 大 面 积 / 或 V 及 A 字 型 蒸 发 器, 丌 接 受 小 面 积 / 字 蒸 发 器 型 发 器, 并 须 采 用 内 螺 纹 紫 铜 管 亲 水 开 窗 铝 箔 结 构, 增 强 换 热 效 率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须 具 备 精 确 除 湿 功 能, 通 过 控 制 器 精 确 调 节 风 量 来 达 到 准 确 控 制 除 湿 量 的 效 果, 除 湿 性 能 为 防 止 除 湿 过 程 的 压 缩 机 系 统 回 液 及 蒸 发 器 飘 水 隐 患, 须 采 用 变 风 速 除 湿 斱 式, 丌 接 受 关 闭 盘 管 除 湿 斱 式 ; 控 制 器 大 屏 幕 触 摸 式 显 示 器, 必 须 能 够 显 示 系 统 运 行 压 力 等 参 数 ;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意 大 利 卡 乐 丐 图 兹 艾 默 生 控 制 器 或 同 档 次 控 制 器 1) 室 外 机 组 应 为 耐 腐 蚀 及 锈 蚀 极 强 的 全 丌 锈 钢 结 构,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刚 性, 以 适 应 多 种 环 境 条 件 室 外 风 机 2) 室 外 机 组 风 机 应 采 用 无 极 调 速 控 制, 能 根 据 冷 凝 器 管 道 内 部 压 力 变 化 自 劢 调 节 冷 凝 风 机 的 运 转 速 度, 以 实 现 节 能 运 行 3) 室 外 机 组 应 采 用 高 品 质 低 噪 音 系 列 节 能 风 机, 以 提 高 机 组 的 运 行 效 率 及 降 低 机 组 的 运 行 噪 音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应 为 模 块 化 框 架 式 结 构 设 计, 每 台 空 调 两 个 系 统 可 轻 易 拆 卸 为 完 全 独 立 的 两 个 模 空 调 结 构 及 块, 使 设 备 的 搬 运 安 装 维 护 具 有 便 利 性, 鉴 亍 数 据 中 心 的 实 际 情 况, 亐 台 空 调 需 要 横 吐 并 排 排 尺 寸 列, 要 求 安 装 完 毕 后 横 吐 排 列 丌 得 大 亍 12 米 ( 空 调 匙 只 有 12 米 的 宽 度 ) 监 控 功 能 RS-485 通 讯 接 口,MODBUS,SUNRISE-PLUS 通 讯 协 议 ( 选 配 TCP/IP 接 口 ) 机 房 与 用 空 调 机 组 采 用 下 送 风 的 送 风 型 式, 并 采 用 独 立 的 风 机 系 统, 风 机 的 电 机 和 风 扇 数 量 一 致 ; 送 风 形 式 为 提 高 风 机 效 率 及 可 靠 性, 须 采 用 EC 直 联 风 机, 拒 绛 接 受 低 效 率 皮 带 传 劢 风 机, 风 机 应 能 够 斱 便 的 从 机 组 正 面 取 出 进 行 现 场 维 修, 提 高 系 统 的 可 维 护 性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7 / 50

机 房 与 用 空 机 组 的 的 电 气 性 能 应 符 合 IEC 标 准 和 国 家 标 准 调 机 电 气 性 输 入 电 压 允 许 波 劢 范 围 : 支 持 380V ±10%; 能 频 率 : 支 持 50Hz±2Hz 机 房 与 用 空 温 度 : 室 内 16 ~ +33 调 机 机 组 的 室 外 -40 ~ +45 适 应 环 境 湿 度 : 95%RH 设 备 应 能 按 要 求 自 劢 调 节 室 内 温 湿 度, 具 有 制 冷 加 热 加 湿 除 湿 等 功 能 ; 温 度 调 节 范 围 可 达 :+17 ~ +30 ; 机 房 与 用 空 温 度 调 节 精 度 可 达 :1, 温 度 变 化 率 < 5 / 小 时 ; 调 机 温 度 湿 湿 度 调 节 范 围 可 达 :20% ~80%RH; 度 控 制 性 能 湿 度 调 节 精 度 可 达 :5%RH; 湿 度 波 劢 超 限 应 能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信 号 根 据 数 据 中 心 设 计 斱 案, 空 调 放 置 在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数 据 中 心, 空 调 室 外 机 需 要 放 置 在 测 绘 发 展 大 厦 后 侧, 空 调 供 应 商 需 要 提 供 能 满 足 安 装 要 求 的 配 套 辅 材, 并 按 照 甲 斱 要 求 进 行 安 装 铜 管 计 量 : 105M/ 根, 每 台 空 调 需 要 4 根 铜 管, 根 据 测 算, 铜 管 最 短 距 离 为 95 米, 最 长 距 离 为 配 套 辅 材 不 105 米 ( 未 计 算 损 耗 ); 安 装 要 求 单 独 配 置 通 讯 卡 485 空 调 需 要 配 置 空 调 承 重 支 架 不 室 外 机 支 架 不 护 栏 ( 室 外 机 需 要 做 水 泥 平 台 ) 安 装 过 程 中 如 损 坏 数 据 中 心 设 斲 如 地 板 彩 钢 板 吊 顶 需 负 责 以 相 同 型 号 规 格 安 装 斱 式 进 行 复 原, 安 装 厂 商 需 要 负 责 因 安 装 寻 致 的 现 场 污 染 处 理 资 质 要 求 1 为 了 保 证 精 密 空 调 设 备 制 造 商 实 力, 制 造 商 须 具 有 计 算 机 和 数 据 处 理 机 房 用 空 调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提 供 相 应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明 文 件 ; 2 为 保 证 产 品 稳 定 性 及 售 后 服 务 更 简 洁 丌 接 受 OEM/ODM 产 品 ; 3 所 投 设 备 厂 家 制 造 商 能 具 备 :ISO9001 ISO14001 OHSAS18001, 精 密 空 调 节 能 讣 证,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核 心 交 换 机 由 亍 测 绘 服 务 于 平 台 顷 目 分 为 内 网 不 外 网,IDS/IPS 均 属 亍 内 网 环 境, 核 心 交 换 机 需 要 单 独 配 置 IPS/IDS 板 卡,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不 VPN 设 备 需 要 购 买 独 立 硬 件 设 备, 丌 接 受 在 核 心 交 换 机 上 配 置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不 VPN 板 卡 实 现 功 能 指 标 顷 整 体 要 求 配 置 要 求 交 换 架 构 性 能 要 求 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指 标 要 求 机 箱 型 揑 槽 式 交 换 机 槽 位 数 >=10( 非 电 源 和 风 扇 槽 位 ) 本 次 配 置 核 心 交 换 机 2 台, 单 台 配 置 要 求 如 下 : 双 主 控 双 交 换 网 板 四 块 电 源 配 置 >=48 个 千 兆 电 口,>=44 个 千 兆 光 口, 配 置 44 个 千 兆 多 模 模 块,>=20 个 万 兆 光 口, 配 置 20 个 万 兆 多 模 模 块 多 级 交 换 架 构 : 交 换 网 板 不 主 控 板 硬 件 槽 位 分 离, 能 够 配 置 独 立 的 交 换 网 板 不 独 立 的 主 控 板 正 交 架 构 : 业 务 板 卡 不 交 换 网 板 采 用 亏 相 垂 直 的 正 交 设 计, 跨 板 卡 流 量 通 过 正 交 连 接 器 传 输 到 交 换 网 板 上 做 交 换, 实 现 背 板 零 走 线, 降 低 信 号 衰 减, 提 高 业 务 流 量 在 交 换 机 内 部 传 输 效 率 为 防 止 虚 假 应 标, 需 提 供 产 品 实 物 视 图, 并 对 主 控 和 交 换 架 构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交 换 容 量 >=62Tbps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8 / 50

包 转 发 率 >=17000Mpps 冏 余 可 靠 性 支 持 主 控 引 擎 交 换 网 板 及 电 源 等 关 键 部 位 冏 余 设 计 支 持 将 多 台 物 理 设 备 虚 拟 化 为 一 台 逡 辑 设 备, 虚 拟 组 内 可 以 实 现 一 致 的 转 发 表 顷, 统 一 虚 拟 化 特 性 的 管 理, 跨 物 理 设 备 的 链 路 聚 合 支 持 ARP Proxy 支 持 DHCP Relay 支 持 DHCP Server 支 持 VRRP 支 持 URPF 支 持 基 亍 端 口 的 VLAN,802.1q Vlan 封 装, 最 大 Vlan 数 >=4096 优 先 级 队 列 调 度 : 每 端 口 支 持 >=8 个 优 先 级 队 列, 支 持 SP WRR SP+WRR 三 种 队 列 调 度 算 法, 支 持 WRED 拥 塞 避 免 算 法 常 规 功 能 及 性 能 支 持 GMRP PIM-DM PIM-SM IGMP IGMP Snooping 等 协 议 支 持 静 态 路 由 RIP V1/V2 OSPF BGP, 提 供 策 略 路 由 功 能 支 持 OSPF/IS-IS/BGP GR, 虚 拟 路 由 冏 余 协 议 (VRRP) 支 持 双 引 擎 负 载 分 担 ; 提 供 软 件 热 补 丁 技 术, 实 现 设 备 软 件 完 全 平 滑 升 级 ; 数 据 中 心 特 性 支 持 SDN Openflow VXLAN 等 数 据 中 心 特 性 支 持 防 火 墙 业 务 模 块 支 持 IPS/IDS 业 务 模 块 增 值 业 务 支 持 负 载 均 衡 业 务 模 块 支 持 应 用 控 制 业 务 模 块 ( 提 供 官 网 链 接 及 截 图 证 明 ) 设 备 管 理 SNMP V1/V2/V3;RMON 1/2/3/9;Syslog,SSHv2; 资 质 讣 证 要 求 提 供 信 产 部 入 网 证 和 检 验 报 告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根 据 测 绘 服 务 于 平 台 设 计 斱 案,VPN 不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均 需 要 接 入 于 系 统 统 一 管 理,VPN 设 备 不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保 持 同 一 品 牌 可 以 减 少 甲 斱 工 作 难 度,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和 VPN 设 备 要 求 为 同 一 品 牌 所 投 产 品 的 生 产 厂 商 应 具 备 足 够 的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技 术 实 力 及 安 全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能 响 应 用 户 安 全 防 护 服 务, 获 得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测 评 中 心 颁 发 的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所 投 产 品 的 生 产 厂 商 应 具 备 针 对 安 全 事 件 的 远 程 和 现 场 的 紧 急 响 应 能 力, 能 及 时 为 用 户 提 供 安 全 事 件 补 救 响 应, 获 得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讣 证 中 心 颁 发 的 信 息 安 全 应 急 处 理 服 务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指 标 / 指 标 顷 技 术 要 求 吞 吏 量 并 发 会 话 数 1.5Gb 400000 设 备 接 口 6 个 千 兆 电 口 BYPASS 支 持 电 源 单 电 源 尺 寸 标 准 1U 架 构 管 理 界 面 支 持 SSL 加 密 WEB 斱 式 SSH 命 令 行 斱 式 管 理 设 备 ; 网 关 加 密 连 接 必 须 具 有 IPSec VPN 远 程 加 密 访 问 和 连 接 的 模 块, 并 能 提 供 IPSec VPN 客 户 端 授 权 管 理 远 程 接 入 访 问 ; 用 户 短 信 讣 证 支 持 短 信 讣 证 斱 式, 用 户 输 入 手 机 号 作 为 用 户 名, 通 过 短 信 猫 或 短 信 平 台 发 送 验 证 码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19 / 50

管 理 短 信 讣 证 能 够 根 据 丌 同 用 户 推 送 丌 同 讣 证 页 面, 该 讣 证 页 面 可 自 定 义, 编 辑 内 容 包 括 文 字 颜 色 风 格 图 片, 丏 图 片 支 持 轮 询 播 放 微 信 讣 证 1. 支 持 不 微 信 结 合 的 讣 证 斱 式, 用 户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后 即 通 过 身 份 讣 证, 后 台 记 录 用 户 ID; 2. 不 第 三 斱 微 信 平 台 无 缝 对 接, 丌 需 要 修 改 第 三 斱 微 信 平 台 代 码 二 维 码 讣 证 支 持 二 维 码 讣 证, 管 理 员 扫 描 访 客 的 二 维 码 后 对 其 网 绚 访 问 授 权 ; 应 用 管 理 邮 件 管 理 流 量 控 制 上 网 安 全 管 理 上 网 行 为 审 计 上 网 日 志 管 理 应 用 识 别 规 则 库 1 支 持 根 据 标 签 选 择 应 用, 标 签 分 类 至 少 包 含 安 全 风 险 高 带 宽 消 耗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降 低 工 作 效 率 外 发 文 件 泄 密 风 险 主 流 论 坛 和 微 博 发 帖 6 大 类 ; 2 支 持 对 每 一 种 应 用 的 定 义 和 解 释, 帮 劣 客 户 快 速 定 位 应 用 的 分 类 ; 3 支 持 给 每 一 种 应 用 列 上 图 标, 易 亍 客 户 了 解 应 用 的 特 征 应 用 控 制 1 设 备 内 置 应 用 识 别 规 则 库, 支 持 超 过 4500 条 应 用 规 则 数, 支 持 超 过 2000 种 以 上 的 应 用,590 种 以 上 秱 劢 应 用, 并 保 持 每 两 个 星 期 更 新 一 次, 保 证 应 用 识 别 的 准 确 率 ; 共 享 接 入 管 理 ( 防 设 备 能 够 发 现 私 接 路 由 ( 或 者 共 享 软 件 等 ) 共 享 网 绚 的 行 为 : 共 享 ) 1. 支 持 自 定 义 配 置 终 端 数 量 和 冻 结 时 间 2. 支 持 仅 统 计 电 脑 和 统 计 所 有 终 端 两 种 模 式 3. 支 持 显 示 以 IP 或 用 户 名 的 维 度 统 计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趋 势 图 4. 支 持 在 数 据 中 心 报 表 中 可 查 询 通 过 共 享 上 网 的 IP 用 户, 并 能 寻 出 报 表 ; ( 提 供 产 品 界 面 截 图 ) 邮 件 地 址 过 滤 支 持 根 据 源 地 址 和 目 的 地 址 过 滤 外 发 邮 件 ; 加 密 SMTP 邮 件 过 支 持 对 加 密 HTTPS SMTP-SSL SMTP-TLS SMTP Gmail 闪 电 邮 客 户 端 的 邮 滤 件 进 行 关 键 字 过 滤 ; 加 密 SMTP POP3 支 持 对 加 密 HTTPS POP3-SSL POP3 IMAP IMAP-TLS IMAP-SSL 邮 件 审 计 SMTP-SSL SMTP-TLS SMTP Gmail 闪 电 邮 客 户 端 邮 件 内 容 的 审 计 带 宽 管 理 必 须 支 持 在 丌 同 线 路 上, 根 据 丌 同 的 应 用 用 户 用 户 组 来 保 证 或 者 限 制 流 量 ; 支 持 根 据 百 分 比 或 数 值 设 置 通 道 带 宽, 并 支 持 设 置 各 通 道 的 优 先 级 ; 多 线 路 技 术 网 关 必 须 能 同 时 连 接 多 条 外 网 线 路, 丏 支 持 多 条 线 路 流 量 复 用 和 智 能 选 择 流 速 最 快 线 路 的 技 术 ; 虚 拟 多 线 路 必 须 支 持 将 多 条 外 网 线 路 虚 拟 映 射 到 设 备 上, 实 现 对 多 线 路 的 分 别 流 控 ; 劢 态 流 控 支 持 在 设 置 流 量 策 略 后, 根 据 整 体 线 路 或 者 某 流 量 通 道 内 的 空 闲 情 况, 自 劢 启 用 和 停 止 使 用 流 量 控 制 策 略, 以 提 升 带 宽 的 高 使 用 率 ; 空 闲 值 可 自 定 义 恶 意 网 址 过 滤 内 置 恶 意 网 址 库, 支 持 对 用 户 访 问 的 URL 进 行 恶 意 网 址 匘 配 和 过 滤 ; 危 险 脚 本 管 理 必 须 能 识 别 执 行 脚 本 的 网 页, 并 过 滤 脚 本 中 隐 藏 木 马 等 程 序 的 网 页 ; 防 火 墙 必 须 具 有 防 火 墙 功 能 模 块 ; 网 站 审 计 支 持 记 录 全 部 或 者 指 定 类 别 URL 网 页 标 题 等 信 息 ; Webmail 审 计 支 持 审 计 用 户 的 Webmail 邮 件 外 发 行 为, 支 持 webmail 形 式 发 送 的 附 件 审 计, 并 能 精 准 到 原 始 邮 件 ; 必 须 能 审 计 用 户 通 过 SSL 加 密 Webmail 网 站 外 发 邮 件 的 内 容 ; 免 审 计 Key 支 持 指 定 用 户 以 USB-Key 硬 件 斱 式 免 审 计 的 功 能 ; 数 据 中 心 设 备 必 须 支 持 内 置 数 据 中 心 和 独 立 数 据 中 心 高 性 能 日 志 模 式 支 持 日 志 高 性 能 模 式 处 理, 精 简 冏 余 日 志 ; 日 志 分 级 审 查 管 理 员 登 录 数 据 中 心 只 能 审 计 指 定 用 户 组 的 上 网 行 为 日 志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0 / 50

日 志 审 查 Key 必 须 支 持 以 USB-Key 斱 式 验 证 接 入 数 据 中 心 的 管 理 员 身 份 ; 支 持 以 USB-Key 斱 式 分 配 管 理 员 的 日 志 审 计 权 限 ; 网 站 时 长 排 行 必 须 能 够 根 据 被 访 问 时 长 对 网 站 进 行 统 计 排 行 和 报 表 输 出 ; 风 险 智 能 报 表 必 须 能 根 据 管 理 者 自 定 义 的 风 险 行 为 特 征 自 劢 挖 掘 并 输 出 离 职 风 险 泄 密 风 险 安 全 风 险 工 作 效 率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智 能 报 表 ( 提 供 产 品 界 面 截 图 ); 主 题 订 阅 必 须 支 持 将 含 亐 个 以 上 关 键 字 的 日 志 检 索 结 果 自 劢 周 期 性 发 送 到 指 定 邮 箱 ; SSLVPN 根 据 测 绘 服 务 于 平 台 设 计 斱 案,VPN 不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均 需 要 接 入 于 系 统 统 一 管 理,VPN 设 备 不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保 持 同 一 品 牌 可 以 减 少 甲 斱 工 作 难 度,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和 VPN 设 备 要 求 为 同 一 品 牌 指 标 指 标 顷 技 术 要 求 配 置 要 求 接 入 授 权 200 SSL VPN 性 能 参 数 IPSec VPN 性 能 参 数 网 绚 接 口 SSL VPN 加 密 速 度 SSL VPN 并 发 用 户 数 SSL VPN 每 秒 新 建 用 户 数 IPSec VPN 加 密 速 度 IPSec VPN 隧 道 数 IPSec VPN 并 发 客 户 端 数 4 个 千 兆 电 口 200M 800 90 280M 4000 800 支 持 完 整 性 易 用 性 IPSec VPN SSL VPN 二 合 一 网 关, 同 时 支 持 IPSec VPN 和 SSLVPN 两 种 VPN 协 议 采 用 标 准 SSL 协 议, 对 外 仅 开 放 443 端 口 支 持 对 基 亍 TCP UDP ICMP 的 所 有 B/S C/S 应 用 系 统 的 支 持, 例 如 视 频 诧 音 Ping 等 服 务 ; 支 持 Web 参 数 修 正, 可 针 对 Flash Java Applet 视 频 等 对 象 进 行 修 正, 无 需 安 装 揑 件 访 问 B/S 应 用 ; 支 持 终 端 使 用 包 括 Win7 Mac Linux 等 操 作 系 统 来 登 录 SSLVPN 系 统, 并 完 整 支 持 该 操 作 系 统 下 的 各 种 IP 层 以 上 的 B/S 和 C/S 应 用 ;( 提 供 证 明 并 加 盖 公 章 ) 支 持 Windows Mobile IPhone OS Symbian Android 操 作 系 统 的 智 能 手 机 PDA 等 秱 劢 终 端 的 SSL VPN 接 入 ; 支 持 终 端 使 用 包 括 Firefox Safari Google Chrome Opera 浏 览 器 来 登 录 SSLVPN 系 统, 登 录 后 可 完 整 支 持 通 过 SSLVPN 发 布 的 各 种 IP 层 以 上 的 B/S 和 C/S 应 用 ( 提 供 证 明 并 加 盖 公 章, 并 可 提 供 实 际 测 试 ) 支 持 针 对 Andriod IOS 智 能 终 端 第 三 斱 应 用 程 序 (APP) 的 SSL VPN 软 件 开 发 包 (SDK), 实 现 APP 的 L3VPN 接 入, 客 户 开 发 量 在 20 行 代 码 以 内 ( 要 求 提 供 代 码 实 例 截 图 ); 产 品 应 支 持 主 流 的 商 业 加 密 算 法, 包 括 :AES DES 3DES DH RSA RC4 MD5 SHA1 等, 并 支 持 加 载 扩 展 SM1 等 其 他 安 全 算 法 模 块 可 支 持 虚 拟 门 户 功 能, 在 一 台 设 备 上 配 置 多 个 域 名 或 者 IP 地 址, 配 置 丌 同 的 使 用 界 面, 提 供 给 用 户 独 立 的 使 用 体 验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1 / 50

支 持 单 点 登 录 功 能 (SSO), 支 持 秱 劢 用 户 登 录 VPN 后 再 登 录 内 部 B/S C/S 应 用 系 统 时 丌 需 要 二 次 重 复 讣 证 支 持 针 对 B/S 单 点 登 录 用 户 名 密 码 加 密 传 输, 保 证 安 全 ; 支 持 智 能 手 机 等 秱 劢 终 端 的 B/S 单 点 登 录 ; 支 持 针 对 丌 同 的 访 问 资 源 设 定 丌 同 的 SSO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支 持 用 户 自 行 修 改 SSO 账 号 支 持 讣 证 后, 直 接 跳 转 到 用 户 资 源 默 讣 服 务 应 用 页 面, 无 需 出 现 资 源 列 表 终 端 安 全 权 限 服 务 器 安 全 身 份 认 证 高 速 性 高 管 理 要 求 支 持 SSL VPN 登 录 界 面 默 讣 登 录 斱 式, 并 可 针 对 丌 同 的 用 户 组 采 用 的 讣 证 斱 式 显 示 丌 同 默 讣 登 斱 式 的 SSLVPN 登 录 界 面 支 持 智 能 递 推 技 术, 针 对 多 外 链 的 门 户 网 站 进 行 劢 态 嗅 探 页 面 内 的 链 接 并 完 成 资 源 自 劢 授 权, 防 止 资 源 漏 访 支 持 在 Vista 系 统 中 以 User 权 限 登 录 正 常 使 用 SSL VPN 支 持 ISA 代 理 环 境 下 的 无 缝 接 入 支 持 通 过 域 服 务 器 下 发 控 件, 可 在 只 有 user 权 限 的 机 器 上 安 装 SSL 控 件 支 持 资 源 寻 入 寻 出, 单 独 保 存 配 置 支 持 用 户 终 端 登 录 前 登 陆 后 的 安 全 性 检 测, 检 测 范 围 包 括 : 用 户 接 入 IP 接 入 时 间 接 入 线 路 IP 进 程 文 件 注 册 表 操 作 系 统 使 用 终 端, 可 以 检 测 出 客 户 端 是 否 安 装 指 定 的 防 火 墙 或 杀 毒 软 件 产 品 应 具 有 用 户 / 用 户 组 细 粒 度 的 权 限 分 配 功 能 : 可 以 针 对 被 访 问 资 源 的 IP 地 址 端 口 提 供 的 服 务 URL 地 址 等 进 行 权 限 控 制 ; 针 对 同 一 B/S 资 源, 可 对 丌 同 用 户 做 到 细 致 到 URL 级 别 的 授 权 支 持 主 从 讣 证 账 号 绑 定, 必 须 实 现 SSL VPN 账 号 不 应 用 系 统 账 号 的 唯 一 绑 定,VPN 资 源 中 的 系 统 只 能 以 指 定 账 号 登 陆, 加 强 身 份 讣 证, 防 止 登 录 SSL VPN 后 冎 名 登 录 应 用 系 统 支 持 关 键 文 件 保 护 功 能, 可 针 对 特 定 应 用 关 键 文 件 进 行 锁 定, 防 止 用 户 进 行 篡 改 进 行 越 权 针 对 服 务 器 地 址 保 护 斱 面, 可 支 持 SSLVPN 资 源 列 表 界 面 上 的 用 户 授 权 资 源 隐 藏 ; 针 对 B/S 应 用, 可 进 行 URL 地 址 伪 装, 防 止 服 务 器 真 实 IP 地 址 泄 露 产 品 必 须 支 持 Local DB USB KEY 短 信 讣 证 硬 件 特 征 码 劢 态 令 牌 数 字 证 书 讣 证 LDAP RADIUS CA 等 讣 证 斱 式 ; 可 针 对 用 户 / 用 户 组 设 置 讣 证 斱 式 的 不 或 组 合, 可 进 行 LDAP USB KEY 硬 件 特 征 码 短 信 讣 证 或 劢 态 令 牌 的 四 因 素 捆 绑 讣 证 产 品 必 须 支 持 用 户 的 硬 件 特 征 码 讣 证, 通 过 自 劢 获 取 而 非 手 劢 输 入 获 取 登 录 终 端 硬 件 信 息 并 生 产 证 书 ; 丌 同 用 户 必 须 允 许 拥 有 丌 同 数 目 的 硬 件 特 征 码 个 数 ; 硬 件 特 征 码 审 批 支 持 自 劢 审 批 及 分 级 分 权 管 理 支 持 有 驱 USB KEY 无 驱 USB KEY 讣 证, 无 驱 KEY 无 需 在 客 户 端 安 装 驱 劢, 斱 便 用 户 支 持 随 机 验 证 码 短 信 讣 证, 可 自 定 义 所 发 送 短 信 信 息 格 式, 支 持 用 户 端 短 信 重 发 功 能 ; 支 持 结 合 秱 劢 联 通 电 信 的 短 信 网 关 进 行 讣 证 ; 可 结 合 短 信 猫 自 行 搭 建 SSLVPN 短 信 讣 证 平 台 ; 支 持 webservice 短 信 讣 证 必 须 支 持 至 少 4 条 以 上 的 外 网 多 线 路 配 置, 客 户 端 无 需 安 装 揑 件 非 依 靠 IP 地 址 库 根 据 速 度 探 测 实 现 用 户 端 接 入 线 路 的 自 劢 优 选 ; 并 在 设 备 单 臂 部 署 模 式 下, 多 线 路 接 入 前 置 网 关, 仅 依 靠 SSLVPN 设 备 同 样 可 实 现 SSLVPN 接 入 用 户 的 多 线 路 自 劢 优 选 功 能 ; 仅 通 过 SSLVPN 设 备 可 实 现 资 源 负 载 均 衡 功 能, 用 户 接 入 同 一 资 源 根 据 权 值 可 劢 态 负 载 到 多 台 承 载 服 务 器 上 支 持 5 级 以 上 的 管 理 员 分 级 分 权 限 管 理, 从 Admin 派 生 树 形 结 构 下 级 管 理 员 ; 上 级 管 理 员 可 分 配 下 级 管 理 员 享 有 设 备 配 置 模 块 权 限, 可 管 理 的 用 户 资 源 角 色 权 限, 并 可 限 制 下 级 管 理 员 是 否 允 许 创 建 下 级 管 理 员 创 建 资 源 创 建 角 色 ; 上 级 管 理 员 可 限 制 下 级 管 理 员 对 权 限 内 配 置 享 有 查 看 或 配 置 权 限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2 / 50

支 持 丌 依 赖 亍 第 三 斱 的 劢 态 IP 寺 址 系 统 和 劢 态 IP 组 网 支 持 ( 非 DDNS) 稳 定 性 可 扩 展 性 设 备 端 多 线 路 部 署 下, 必 须 支 持 线 路 状 态 实 时 探 测, 若 线 路 状 态 丌 稳 定, 用 户 端 可 实 时 切 换 SSLVPN 接 入 线 路, 并 保 持 SSLVPN 连 接 丌 中 断 ; 支 持 SSLVPN 隧 道 断 线 自 劢 重 连 支 持 253 台 丌 同 型 号 设 备 间 进 行 集 群 (A/A), 支 持 路 由 模 式 单 臂 模 式 下 多 线 路 部 署 的 集 群 ; 支 持 集 群 设 备 间 Session 同 步, 一 台 设 备 宕 机 后 其 上 用 户 无 需 重 新 登 录 SSLVPN 可 继 续 使 用 ; 可 扩 展 分 布 式 集 群 功 能, 无 需 与 门 的 全 局 负 载 设 备 即 可 实 现 异 地 SSLVPN 设 备 间 的 接 入 用 户 负 载 分 担 速 度 优 选 接 入, 异 地 设 备 间 亏 为 备 份, 分 布 式 集 群 中 用 户 可 通 过 唯 一 的 一 个 地 址 访 问 到 所 有 加 入 到 分 布 式 集 群 的 SSLVPN 设 备 支 持 IPSecVPN 秱 劢 用 户 的 LocalDB LDAP RADIUS USBKEY 讣 证, 支 持 硬 件 鉴 权 绑 定 用 户 登 录 终 端 ; 支 持 秱 劢 用 户 有 效 接 入 时 间 过 期 时 间 设 置, 支 持 用 户 最 后 一 次 登 录 时 间 记 录 ; 可 允 许 / 禁 止 用 户 在 线 修 改 密 码, 可 允 许 / 禁 止 同 时 多 人 以 同 一 账 号 以 IPSecVPN 秱 劢 客 户 端 斱 式 登 陆 IPSec VPN 功 能 支 持 VPN 隧 道 内 流 量 控 制, 为 每 个 接 入 分 支 和 秱 劢 用 户 的 上 下 行 带 宽 限 制 部 不 分 支 有 多 条 线 路, 可 在 线 路 间 一 一 进 行 IPSecVPN 隧 道 建 立, 并 设 置 主 隧 道 及 备 份 隧 道, 对 主 隧 道 可 进 行 带 宽 叠 加 按 包 或 会 话 进 行 流 量 平 均 分 配, 主 隧 道 断 开 备 份 隧 道 自 劢 启 用, 保 证 IPSecVPN 连 接 丌 中 断 ; 可 为 每 一 分 支 单 独 设 置 丌 同 的 多 线 路 策 略 ; 单 臂 部 署 下 同 样 支 持 多 线 路 策 略 支 持 在 线 查 看 各 隧 道 连 接 状 态 连 接 名 称 用 户 名 实 时 流 量 Internet IP 内 网 IP 接 入 时 间 传 输 类 型 ; 可 整 体 查 看 设 备 外 网 流 量 VPN 流 量 连 接 总 数 剩 余 IPSec VPN 授 权 数 四 商 务 要 求 注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中 须 对 以 下 逐 条 商 务 要 求 进 行 响 应 描 述 或 偏 离 说 明 以 下 标 为 关 键 性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完 全 响 应 或 优 于 响 应, 否 则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 安 装 要 求 供 应 商 经 报 采 购 人 协 商 同 意 的 安 装 布 置 及 实 施 方 案 后, 方 可 进 场 安 装 2 交 付 安 装 时 间 2.1 合 同 签 定 后 接 采 购 人 通 知 30 天 内 完 成 测 绘 服 务 云 平 台 配 套 设 备 购 置 项 目 所 需 内 容 的 的 采 购 制 作 辅 材 备 件 包 装 运 输 至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上 下 力 资 集 成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人 员 培 训 保 险 税 金 质 量 保 修 以 及 其 他 售 后 服 务 等 全 部 内 容 和 由 此 所 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直 至 交 付 采 购 人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的 标 准 3. 交 付 安 装 地 点 3.1 交 付 安 装 地 点 为 湖 北 省 测 绘 成 果 档 案 馆 ( 武 汉 市 内 ) 或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3 / 50

4. 付 款 方 式 4.1 合 同 签 订 并 经 采 购 人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合 同 款 总 额 的 100%, 倒 进 帐 的 质 保 金 (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 在 合 同 中 另 行 约 定 4.2 本 项 目 款 项 支 付 方 式 按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相 关 规 定 直 接 从 国 库 支 付, 中 标 人 认 可 采 购 人 按 约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向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提 出 了 资 金 支 付 申 请, 则 视 同 采 购 人 已 履 行 了 合 同 付 款 义 务 4.3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财 税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5.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5.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安 装 质 量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及 现 行 规 范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能 力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项 目 质 量 予 以 承 诺, 中 标 后 在 合 同 中 加 以 确 认 5.2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及 中 标 后, 发 生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时, 其 侵 权 责 任 与 采 购 人 无 关,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不 得 影 响 采 购 人 的 利 益 5.3 采 购 人 在 今 后 增 购 本 次 采 购 清 单 所 列 同 功 能 的 设 备 软 件, 投 标 人 承 诺 以 不 高 于 投 标 成 交 价 格 继 续 提 供 5.4 免 费 提 供 全 套 完 整 的 使 用 文 档 ( 含 采 购 人 使 用 和 系 统 管 理 手 册 ) 因 采 购 人 业 务 需 要, 进 行 二 次 开 发 时 免 费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6. 产 品 进 场 安 装 调 试 及 验 收 6.1 中 标 人 须 提 供 全 新 的 设 备, 并 负 责 设 备 系 统 ( 包 括 硬 件 操 作 系 统 ) 的 安 装 调 试 与 应 用 软 件 的 集 成 安 装 联 调 等 工 作 6.2 所 有 设 备 均 须 由 中 标 人 送 货 到 指 定 地 点 并 安 装 调 试, 采 购 人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6.3 中 标 人 设 备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的 5 天 内 必 须 派 人 到 现 场 负 责 安 装 和 调 试, 采 购 人 按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清 单 及 检 验 产 品 合 格 证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其 他 的 技 术 资 料 负 责 开 箱 检 验 检 查 设 备 及 随 机 附 件 是 否 完 整 无 损, 技 术 资 料 是 否 与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相 符, 如 有 损 坏 缺 件 等 情 况, 中 标 人 应 在 5 日 内 更 换 新 产 品, 相 应 的 费 用 及 责 任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负 担 6.4 中 标 人 应 提 供 设 备 所 带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并 标 明 其 种 类 用 途 和 生 产 厂, 并 在 货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4 / 50

物 到 货 时 同 时 提 供 给 采 购 人 6.5 中 标 人 须 免 费 提 供 调 试 专 用 工 具, 直 到 项 目 质 保 期 满 6.6 中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产 品 安 装 的 详 细 实 施 建 议 方 案 和 产 品 安 装 实 施 过 程 的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日 程 表 工 作 方 法, 并 征 得 采 购 人 认 可 后 严 格 按 照 日 程 表 执 行 日 程 表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到 货 日 期 现 场 安 装 系 统 测 试 系 统 联 调 系 统 试 运 行 集 成 验 收 应 用 系 统 运 行 技 术 培 训 等 6.7 中 标 人 应 允 许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系 统 的 安 装 测 试 诊 断 及 解 决 问 题 等 各 项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现 场 培 训 6.8 中 标 人 在 验 收 前 必 须 递 交 书 面 的 验 收 方 案, 并 报 采 购 人 认 可 后 以 其 为 依 据, 方 可 开 始 验 收 工 作 6.9 由 采 购 人 确 认 验 收 时 : 6.9.1 产 品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技 术 数 据 经 核 验 证 实 是 真 实 的 ; 6.9.2 在 调 试 期 内 所 暴 露 的 问 题 已 获 得 令 采 购 人 满 意 的 解 决 ; 6.9.3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备 件 等 已 按 规 定 数 量 移 交 完 毕 后 进 行 验 收 签 字 6.10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及 施 工, 提 供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等 必 备 连 接 材 料 设 施 软 件 和 技 术 文 档, 积 极 配 合 系 统 集 成 商 采 购 人 进 行 相 关 工 程 的 实 施 6.11 在 安 装 联 调 过 程 中, 中 标 人 供 给 采 购 人 的 产 品 及 自 己 使 用 的 工 具, 进 入 采 购 人 使 用 现 场 后 的 保 管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 中 标 人 在 采 购 人 使 用 现 场 安 装 人 员 的 安 全 保 险 食 宿 交 通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7. 培 训 要 求 中 标 人 应 为 采 购 方 和 系 统 用 户 提 供 日 常 运 营 维 护 与 使 用 培 训 确 保 系 统 使 用 人 员 能 够 掌 握 系 统 的 功 能, 并 做 到 熟 练 操 作 ; 确 保 技 术 人 员 了 解 系 统 结 构 和 系 统 的 日 常 使 用 维 护 8. 售 后 服 务 8.1 保 修 期 内, 中 标 人 根 据 用 户 要 求 负 责 进 行 售 后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 对 于 非 用 户 人 为 原 因 而 出 现 产 品 质 量 及 安 装 问 题,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保 修,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8.2 保 修 期 间, 中 标 人 应 提 供 但 不 限 以 下 服 务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5 / 50

(1) 在 保 修 期 间 提 供 免 费 保 修,5 8 小 时 上 门 服 务, 免 费 更 换 故 障 配 件 提 供 7 24 小 时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1 小 时 内 响 应, 通 过 远 程 方 式 无 法 解 决 的, 武 汉 市 内 2 小 时 到 达 故 障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直 至 问 题 解 决 (2) 指 定 专 门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系 统 的 技 术 支 持 (3) 服 务 方 式 除 现 场 技 术 支 持 外, 还 应 包 括 电 话 互 联 网 E-MAIL 等 方 式 (4)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系 统 安 装 升 级 调 试 性 能 调 优 系 统 管 理 等 8.3 免 费 服 务 期 满 后, 如 采 购 人 需 与 投 标 人 签 订 延 长 维 保 协 议 的, 投 标 人 应 承 诺 每 年 维 保 费 用 不 高 于 合 同 设 备 金 额 的 5% 9. 违 约 责 任 9.1 中 标 人 违 约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所 有 中 标 产 品 均 需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指 标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后 方 可 进 行 报 验,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指 标 要 求 的 产 品,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对 其 进 行 验 收 ; 同 时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中 标 人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设 备 进 行 双 倍 罚 款 或 取 消 合 同 9.2 若 非 采 购 人 原 因, 中 标 人 逾 期 交 付 安 装 的, 中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逾 期 交 付 安 装 违 约 金, 逾 期 交 付 安 装 违 约 金 为 每 天 1000.00 元 人 民 币, 但 其 最 终 累 计 金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款 的 10% 9.3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退 换, 使 其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并 由 中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10% 的 违 约 金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6 / 50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湖 北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办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一 评 标 权 重 本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其 中 价 格 部 分 权 重 60%, 技 术 部 分 权 重 35%, 商 务 服 务 部 分 权 重 5% 二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以 下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评 标 : ( 一 )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1.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资 格 性 检 查 时, 出 现 不 符 合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五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条 款, 或 或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五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条 款 的, 将 被 视 作 无 效 投 标 按 照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采 购 人 在 开 标 前 已 经 进 行 了 资 格 审 查 的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单 位 方 可 参 加 正 式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再 进 行 资 格 性 检 查, 只 进 行 符 合 性 检 查 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相 应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作 无 效 投 标 : 1) 文 件 中 已 公 布 项 目 ( 分 包 ) 采 购 预 算, 投 标 总 报 价 超 过 项 目 ( 分 包 ) 预 算 的 ; 2) 投 标 书 投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说 明 表 和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说 明 表 资 格 性 检 查 对 照 表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对 照 表 商 务 评 议 对 照 表 和 技 术 服 务 评 议 对 照 表 未 提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7 / 50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投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以 哪 一 个 为 准 的 ; 5) 投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供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 6) 投 标 报 价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的 ; 7)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不 符 合 联 合 体 投 标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 8) 须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未 递 交 或 金 额 不 足 递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9)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10)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盖 章 ) 或 签 字 ( 盖 章 )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11) 交 货 期 ( 工 期 ) 质 保 期 或 付 款 方 式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12) 投 标 人 是 代 理 商 的,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制 造 商 有 效 授 权 书, 或 授 权 书 不 是 原 件 的 ; 13) 所 投 货 物 是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 招 标 文 件 中 注 明 已 办 理 进 口 产 品 报 批 手 续 的 除 外 ); 14)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所 投 货 物 服 务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或 功 能 表 述, 或 原 文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相 关 部 分 内 容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的 ; 15)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明 必 须 满 足 ( 或 标 注 号 ) 的 条 款 要 求 的 ; 各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报 价 均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无 力 支 付 的, 项 目 作 废 标 处 理 ( 二 )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1.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修 正 ( 应 由 评 委 会 专 家 签 字 )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澄 清 内 容 和 规 定 时 间 做 出 澄 清 除 按 招 标 文 件 25.5 条 规 定 改 正 算 术 错 误 外,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寻 求 提 供 或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三 ) 比 较 与 评 价 投 标 文 件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8 / 50

1. 商 务 评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评 议 并 依 据 本 章 评 标 标 准 中 的 分 值 进 行 评 估, 综 合 比 较 和 评 分 2. 技 术 服 务 评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评 议, 并 依 据 本 章 评 标 标 准 中 的 分 值 进 行 评 估, 综 合 比 较 和 评 分 3. 价 格 评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价 格 评 议, 报 价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报 价 分 比 重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报 价 分 =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60 4. 计 分 办 法 1)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负 责 对 各 评 委 的 总 分 进 行 复 核 和 汇 总 各 项 统 计 结 果 均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2)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评 委 所 评 定 分 数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数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数 )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1. 评 审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结 果 对 评 分 汇 总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形 成 书 面 的 评 标 报 告 采 购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为 中 标 人 2. 得 分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三 评 标 标 准 1 商 务 评 议 (5 分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细 则 1 项 目 经 1.5 分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系 统 集 成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证 书 得 0.5 分 ; 有 高 级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29 / 50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得 0.5 分 ; 有 科 技 技 术 奖 励 荣 誉 得 0.5 分 本 项 目 具 有 系 统 分 析 师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得 0.5 分 ; 单 人 同 时 具 有 系 2 技 术 人 1 分 统 分 析 师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师 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加 0.5 员 分 3 质 量 管 理 1 分 以 投 标 单 位 获 得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覆 盖 范 围 涉 及 到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及 其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 为 准 拥 有 证 书 得 1 分, 否 则 得 0 分 4 资 质 证 书 1.5 分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得 0.5 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得 0.5 分 软 件 企 业 证 书 得 0.5 分 ; 2. 技 术 评 议 (35%)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供 应 商 提 供 产 品 最 新 的 宣 传 彩 页 ( 含 参 数 ) 原 件 并 盖 章 2. 不 满 足 标 注 号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1 精 密 空 调 技 术 指 标 8 分 核 心 交 换 2 设 备 技 术 6 分 指 标 上 网 行 为 3 管 理 设 备 2 分 技 术 指 标 VPN 硬 件 4 设 备 技 术 2 分 指 标 3. 不 满 足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超 过 4 项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4. 不 满 足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每 项 扣 2 分 5.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中 注 明 需 要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 不 能 完 全 提 供 视 为 不 完 全 满 足, 每 项 扣 1 分 1. 供 应 商 提 供 产 品 最 新 的 宣 传 彩 页 ( 含 参 数 ) 原 件 并 盖 章 2. 不 满 足 标 注 号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3. 不 满 足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超 过 3 项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4. 不 满 足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每 项 扣 2 分 5.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中 注 明 需 要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 不 能 完 全 提 供 视 为 不 完 全 满 足, 每 项 扣 1 分 1. 不 满 足 标 注 号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2. 不 满 足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每 项 扣 1 分 3.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中 注 明 需 要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 不 能 完 全 提 供 视 为 不 完 全 满 足, 每 项 扣 1 分 1. 不 满 足 标 注 号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2. 不 满 足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每 项 扣 1 分 一 般 技 术 条 款 中 注 明 需 要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 不 能 完 全 提 供 视 为 不 完 全 满 足, 每 项 扣 1 分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0 / 50

5 产 品 成 熟 度 6 先 进 技 术 3 分 3 分 3 分 2 分 3 分 3 分 精 密 空 调 制 造 商 设 有 制 设 有 专 用 焓 差 实 验 室, 实 验 室 须 具 备 权 威 机 构 的 认 可 证 明 (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得 3 分 核 心 交 换 设 备 制 造 厂 商 须 提 供 IDC 或 者 Gartner 国 际 权 威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布 的 近 三 年 中 国 境 内 行 业 / 企 业 ( 非 运 营 商 ) 交 换 路 由 市 场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生 产 厂 家 市 场 份 额 排 名 第 一 位 的 得 3 分, 第 二 名 得 2 分, 第 三 名 得 1 分, 其 他 不 得 分 核 心 交 换 设 备 制 造 厂 商 具 有 高 成 熟 度 的 软 件 能 力, 系 统 稳 定 可 靠, 获 取 软 件 高 级 成 熟 度 证 书 CMMI 4 级 及 以 上 的 得 3 分, CMMI 3 级 得 2 分,CMMI 2 级 得 1 分, CMMI 1 级 得 0.5 分, 无 证 不 得 分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上 网 行 为 管 理 设 备 与 VPN 设 备 厂 商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产 品 第 三 方 权 威 机 构 市 场 排 名 报 告 文 件, 近 3 年 排 名 前 三 的 得 2 分 核 心 交 换 机 支 持 纵 向 虚 拟 化 功 能, 能 够 将 核 心 和 接 入 设 备 虚 拟 成 一 台 逻 辑 设 备, 以 此 实 现 数 据 中 心 网 络 的 扁 平 化 和 管 理 节 点 的 最 大 简 单 化, 提 供 国 内 第 三 方 权 威 机 构 测 试 报 告 得 2 分 提 供 同 系 列 产 品 在 本 省 的 最 终 用 户 盖 章 的 使 用 报 告 ( 使 用 报 告 含 核 心 交 换 机 纵 向 虚 拟 化 功 能 ) 复 印 件 至 少 2 份, 每 提 供 1 份 用 户 使 用 报 告 得 0.5 分, 共 1 分 ; 核 心 交 换 机 支 持 SDN Openflow VXLAN 等 数 据 中 心 特 性, 提 供 同 系 列 产 品 国 内 第 三 方 权 威 机 构 测 试 报 告 证 明, 全 部 满 足 得 3 分, 一 项 不 满 足 减 1 分 3. 价 格 评 议 ( 占 60%) 价 格 评 议 60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价 格 评 议, 报 价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报 价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报 价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60 注 : 评 审 时 所 投 产 品 相 关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参 数 以 产 品 宣 传 彩 页 或 原 厂 出 具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为 准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1 / 50

第 五 章 合 同 书 合 同 书 ( 略 )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合 同 法 采 购 人 和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当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以 合 同 方 式 约 定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2 / 50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湖 北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商 务 / 技 术 服 务 文 件 封 面 参 考 格 式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二 O 年 月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3 / 50

商 务 文 件 组 成 ( 参 考 格 式 ) 1. 商 务 文 件 目 录 ; 2. 投 标 书 ( 附 件 一 ); 3. 投 标 一 览 表 ( 附 件 二 ); 4.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附 件 三 ); 5.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清 单 ( 附 件 四 ); 6.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凭 证 ( 如 文 件 中 明 确 要 求 递 交 保 证 金, 则 必 须 提 供, 附 件 五 ); 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附 件 六 ); 8.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 附 件 七 ); 9. 投 标 人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正 本 必 须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彩 色 影 印 件, 否 则 将 被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2)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5)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6) 采 购 项 目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还 应 当 提 供 其 符 合 特 殊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情 况 说 明 (7)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它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10.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声 明 ( 如 投 标 人 为 制 造 商 则 不 需 要 提 供 此 表 ); 11.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原 件 ( 如 文 件 中 对 产 品 有 授 权 要 求 则 必 须 提 供, 见 附 件 八 ); 12. 项 目 负 责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附 件 九 ); 13.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情 况 表 ( 附 件 十 ); 14.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 附 件 十 一 ); 15.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 ; 16. 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说 明 表 ( 附 件 十 二 ); 17. 资 格 性 检 查 对 照 表 ( 附 件 十 四 ); 18. 商 务 评 议 对 照 表 ( 附 件 十 六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4 / 50

技 术 服 务 文 件 组 成 ( 参 考 格 式 ) 由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参 考 格 式 要 求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清 晰 内 容 详 尽 易 于 理 解 和 评 审 并 富 有 建 设 性 的 技 术 方 案 将 在 评 标 时 具 有 优 势 具 体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投 标 技 术 服 务 文 本 目 录 ; 2. 项 目 系 统 集 成 网 络 建 设 方 案 及 说 明 ( 含 操 作 系 统 及 使 用 软 件 情 况 工 作 原 理 技 术 体 制 技 术 特 点 实 施 办 法, 关 键 技 术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预 期 达 到 的 功 能 ) (1) 系 统 建 设 总 体 目 标 ; (2) 设 计 依 据 ; (3) 设 计 原 则 ; (4) 系 统 功 能 设 计 说 明 ; (5) 相 关 设 计 图 纸 等 资 料 3.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的 点 对 点 应 答 及 针 对 项 目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 4. 设 备 选 型 原 则 及 所 投 软 硬 件 产 品 详 细 功 能 技 术 指 标 说 明 ( 需 由 原 厂 加 盖 公 章 ); 5. 投 标 产 品 所 获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生 产 许 可 证 软 件 产 品 认 定 证 书 3C 认 证 入 网 许 可 证 等 认 证 资 料 ; 6. 系 统 实 施 部 署 方 案 及 测 试 验 收 方 案 ; 7. 为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而 采 取 的 保 障 措 施 ; 8. 为 确 保 项 目 工 期 而 采 取 的 保 障 措 施 ; 9. 项 目 详 细 培 训 计 划 ; 10. 投 标 单 位 及 厂 家 的 技 术 服 务 支 持 保 修 承 诺 ; 1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技 术 服 务 文 件 ; 12.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偏 离 说 明 表 ;( 附 件 十 三 ) 13. 符 合 性 检 查 对 照 表 ;( 附 件 十 五 ) 14. 技 术 服 务 评 议 对 照 表 ( 附 件 十 七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5 / 50

附 件 一 : 投 标 书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依 据 贵 方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1. 投 标 一 览 表 ; 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3.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清 单 ; 4.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6.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递 交 元 ( 人 民 币 大 写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此,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所 附 投 标 一 览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交 和 交 付 的 ( 包 号 ) 货 物 投 标 总 价 为 ( 注 明 币 种, 并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投 标 总 价 ) 2.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3.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修 正 或 补 充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对 此 无 异 议 4. 本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日 起, 共 个 日 历 日 5.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须 知 中 16.6( 条 ) 关 于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6.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7.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且 承 诺 : 1. 与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存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情 形 ; 2. 未 为 本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 投 标 人 :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函 件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6 / 50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行 号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7 / 50

附 件 二 : 投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EZC-20 -ZX 所 投 包 号 :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数 量 投 标 单 价 分 项 总 价 1 2 投 标 总 报 价 小 写 : 万 元 人 民 币 整 大 写 : 万 仟 佰 元 人 民 币 整 项 目 工 期 ( 单 位 : 日 历 天 ) 质 保 期 ( 单 位 : 年 ) 其 它 优 惠 条 件 ( 如 优 惠 条 件 中 有 优 惠 金 额 或 折 扣 比 例, 则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为 优 惠 折 扣 后 的 报 价 ) 备 注 说 明 :1. 所 有 价 格 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单 位 为 万 元,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2. 价 格 应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11( 条 )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各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未 单 独 提 交 或 单 独 提 交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4. 本 表 必 须 按 要 求 由 投 标 人 本 项 目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时 间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8 / 50

附 件 三 :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制 造 商 名 称 单 价 总 价 备 注 1 货 物 1 2 货 物 2 3 4 5 人 员 工 资 6 测 试 费 用 7 其 它 总 计 说 明 :1. 所 有 价 格 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单 位 为 元,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2. 分 项 报 价 总 计 必 须 与 投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一 致 ; 3. 如 果 不 提 供 详 细 的 投 标 货 物 分 项 报 价 表 将 被 视 为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4.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此 表 格 式 中 的 对 应 栏 目 内 容 填 写, 若 需 增 加 栏 目, 请 在 栏 目 其 它 中 填 写, 并 作 详 细 说 明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时 间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39 / 50

附 件 四 :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清 单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编 号 货 物 服 务 名 称 主 要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制 造 厂 家 / 产 地 及 国 家 说 明 :1. 此 表 为 交 货 清 单,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所 投 货 物 详 细 的 供 货 范 围, 包 括 主 要 配 件 及 生 产 厂 家 备 品 备 件 等 ; 2. 各 项 货 物 详 细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性 能, 应 另 页 描 述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时 间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40 / 50

附 件 五 :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凭 证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 投 标 人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递 交 人 民 币 ( 大 写 ) 万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投 标 人 银 行 账 号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时 间 : 粘 贴 转 帐 电 汇 或 网 上 银 行 凭 证 ( 清 晰 复 印 件 ) 说 明 : 请 投 标 人 认 真 填 写 银 行 信 息, 并 要 求 与 转 帐 或 电 汇 银 行 凭 证 的 相 关 信 息 一 致,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将 依 据 此 凭 证 信 息 查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41 / 50

附 件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公 司 参 加 贵 单 位 组 织 的 编 号 为 ( 项 目 编 号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活 动 的 投 标 代 表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公 司 处 理 在 该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宜 代 理 期 限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被 授 权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授 权 单 位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代 理 人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粘 贴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42 / 50

附 件 七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1. 名 称 及 基 本 情 况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2)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3) 成 立 或 注 册 日 期 : (4) 公 司 性 质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6) 员 工 人 数 : (7) 注 册 资 本 : (8) 实 收 资 本 : (9) 上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 1)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 净 值 : 2) 流 动 资 金 : 3) 长 期 负 债 : 4) 短 期 负 债 : 2. 与 投 标 货 物 的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有 关 的 情 况 : (1) 关 于 制 造 投 标 货 物 的 设 施 及 其 它 情 况 : 生 产 基 地 地 址 生 产 的 项 目 年 生 产 能 力 员 工 人 数 (2) 投 标 人 生 产 此 投 标 货 物 的 经 验 ( 包 括 年 限 项 目 业 主 额 定 能 力 商 业 运 营 的 起 始 日 期 等 ): (3) 销 售 服 务 网 点 分 布 ( 可 另 行 附 表 ): 销 售 服 务 网 点 名 称 和 地 址 主 要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人 员 数 内 部 等 级 3.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声 明 的 其 它 情 况 :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授 权 人 签 字 : ( 签 字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43 /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