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6 年 1 月 20 日 總 目 148- 政 府 總 部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財 經 事 務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由 2016 年 4 月 13 日 起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 在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財 經 事 務 科 開 設 下 述 常 額 職 位 -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薪 級 (154,950 元 至 169,450 元 ) 問 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財 經 事 務 科 ( 下 稱 財 經 事 務 科 ) 現 有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薪 級 編 外 職 位, 會 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 到 期 撤 銷 我 們 需 要 安 排 首 長 級 人 員 繼 續 專 責 提 供 支 援, 以 推 行 措 施, 促 進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 以 及 履 行 國 際 承 諾, 加 強 金 融 規 管 和 維 持 金 融 體 系 穩 定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由 2016 年 4 月 13 日 起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 在 財 經 事 務 科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組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薪 級 常 額 職 位
第 2 頁 理 由 3. 現 有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隸 屬 於 財 經 事 務 科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組, 職 銜 為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最 初 在 2012 年 4 月 開 設, 為 期 2 年, 並 在 2014 年 4 月 延 長 2 年, 會 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 到 期 撤 銷 財 經 事 務 科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認 為 有 需 要 保 留 首 席 助 理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一 職 為 常 額 職 位, 以 便 就 下 文 第 4 至 18 段 所 述 的 長 遠 工 作 繼 續 並 加 強 提 供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見 發 展 香 港 成 為 全 球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4. 人 民 幣 在 跨 境 貿 易 中 的 用 途 日 趨 廣 泛, 加 上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大 力 支 持,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近 年 迅 速 增 長, 由 過 往 只 提 供 傳 統 的 人 民 幣 銀 行 服 務, 發 展 成 為 現 時 全 球 規 模 最 大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近 幾 年, 人 民 幣 資 金 的 跨 境 流 通 和 應 用 途 徑 不 斷 擴 闊, 各 項 證 券 組 合 投 資 計 劃 ( 例 如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滬 港 通 以 至 近 期 的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 相 繼 推 出 和 擴 展, 都 加 強 了 香 港 首 要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的 地 位 5. 最 近, 中 央 政 府 在 2015 年 11 月 頒 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三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建 議, 確 認 香 港 會 在 下 一 個 五 年 計 劃 ( 即 2016 至 2020 年 ) 中, 繼 續 發 揮 推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重 要 作 用 此 外, 隨 着 內 地 金 融 改 革 持 續, 人 民 幣 資 金 於 在 岸 和 離 岸 市 場 之 間 定 會 更 廣 泛 流 通, 為 香 港 開 創 更 多 機 遇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繼 續 致 力 推 廣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全 球 樞 紐 的 競 爭 優 勢 6. 一 帶 一 路 這 項 重 要 的 國 家 戰 略, 也 會 為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創 造 不 少 機 遇 作 為 全 球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香 港 具 備 最 有 利 的 條 件, 可 滿 足 區 內 對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交 易 融 資 和 資 金 管 理 等 服 務 需 求 我 們 必 須 加 強 向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經 濟 體 推 廣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平 台 及 服 務, 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也 須 為 支 持 香 港 推 動 這 項 嶄 新 發 展 策 略 而 積 極 參 與 其 中 7. 與 此 同 時, 隨 着 人 民 幣 更 趨 國 際 化, 近 年 愈 來 愈 多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例 如 倫 敦 和 新 加 坡 ) 在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方 面 有 顯 著 發 展 為 了 鞏 固 我 們 的 全 球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地 位, 我 們 必 須 更 着 力 推 廣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基 建 和 融 資 平 台, 並 提 供 更 多 人 民 幣 服 務 和 投 資 產 品 供 世 界 各 地 的 投 資 者 選 擇
第 3 頁 8. 就 此, 我 們 會 繼 續 - (i)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就 政 策 事 宜 保 持 溝 通, 以 期 把 握 先 機, 從 而 促 進 人 民 幣 資 金 的 跨 境 使 用 和 流 通, 並 推 動 香 港 人 民 幣 平 台 的 蓬 勃 發 展, 拓 展 更 加 多 元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和 更 多 創 新 的 產 品 ; (ii) 優 化 市 場 基 建 和 鞏 固 金 融 平 台, 以 為 現 有 及 準 市 場 使 用 者 提 供 更 多 便 利 ; 以 及 (iii) 向 海 外 的 金 融 機 構 公 司 及 個 人 推 廣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融 資 平 台 和 服 務 香 港 是 全 球 的 人 民 幣 流 動 資 金 及 融 資 業 務 樞 紐, 有 利 於 香 港 把 人 民 幣 存 款 ( 包 括 客 戶 存 款 和 巨 額 存 款 ) 導 向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的 法 團 和 金 融 機 構 透 過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及 其 他 合 作 平 台 推 展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9. 隨 着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持 續 開 放 資 本 市 場, 我 們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在 深 度 和 廣 度 上 都 日 見 緊 密 透 過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安 排 ) 及 其 他 覆 蓋 上 海 廣 東 深 圳 ( 包 括 前 海 ) 福 建 等 地 的 地 區 合 作 平 台, 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已 取 得 不 少 進 展 10.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致 力 開 放 金 融 市 場, 並 繼 續 推 行 經 濟 金 融 改 革 就 此, 內 地 推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政 策 措 施, 是 在 2015 年 年 底 前, 基 本 實 現 內 地 與 香 港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組 須 就 透 過 安 排 推 行 自 由 化 措 施 的 事 宜 執 行 監 察 工 作 參 與 相 關 討 論, 以 及 統 籌 向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和 業 界 相 關 人 士 收 集 意 見 的 工 作, 以 協 助 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進 一 步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11. 在 香 港 與 內 地 省 市 的 金 融 合 作 方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以 現 有 的 合 作 平 台 為 基 礎, 在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範 疇 上 加 強 合 作, 謀 求 互 惠 互 利 就 此,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組 須 繼 續 安 排 每 年 與 廣 東 和 上 海 對 口 單 位 的 會 議, 並 為 實 施 進 一 步 推 動 金 融 合 作 的 措 施 而 籌 謀 策 劃 涉 及 的 工 作 繁 多, 其 中 包 括 舉 辦 論 壇, 讓 內 地 和 香 港 業 界 交 流 意 見, 探 討 日 後 的 合 作 機 遇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自 2013 年 起 為 粵 港 證 券 業 界 舉 辦 交 流 會, 有 關 活 動 一 直 廣 受 兩 地 的 業 界 人 士 歡 迎 就 滬 港 金 融 合 作 而 言, 我 們 會 繼 續 各 項 工 作, 包 括 舉 辦 滬 港 金 融 專 業 大 學 本 科 生 交 流 及 考 察 計 劃 ; 該 計 劃 在 2012 年 首 辦,
第 4 頁 提 供 機 會 讓 參 加 學 生 加 深 對 兩 地 金 融 監 管 制 度 金 融 市 場 運 作 和 金 融 機 構 工 作 環 境 的 認 識, 成 效 理 想 至 於 與 深 圳 福 建 和 台 灣 等 其 他 地 區 的 金 融 合 作,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組 還 須 繼 續 就 如 何 進 一 步 推 動 與 這 些 地 區 的 金 融 合 作 提 供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見 12. 2013 年 9 月, 上 海 率 先 設 立 自 由 貿 易 區 ( 下 稱 自 貿 區 ), 其 後, 廣 東 福 建 和 天 津 也 在 2015 年 4 月 分 別 設 立 了 自 貿 區, 為 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開 創 更 多 商 機 我 們 須 密 切 注 視 上 述 自 貿 區 的 發 展, 並 繼 續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期 把 握 自 貿 區 最 新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建 立 有 效 的 跨 界 別 處 置 機 制 以 處 理 金 融 危 機 時 金 融 機 構 面 臨 倒 閉 的 問 題 13. 繼 2007 至 08 年 的 金 融 危 機 後, 多 個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都 承 諾 按 照 二 十 國 集 團 的 議 程, 推 行 一 系 列 規 管 改 革 措 施, 提 高 全 球 金 融 體 系 抵 禦 衝 擊 的 能 力, 使 其 更 加 穩 定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是 建 立 有 效 的 處 置 機 制, 以 處 理 金 融 危 機 時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的 金 融 機 構 面 臨 倒 閉 的 問 題 14. 金 融 穩 定 理 事 會 在 2011 年 11 月 發 表 (2014 年 10 月 重 發 ) 有 效 的 金 融 機 構 處 置 機 制 主 要 元 素 ( 下 稱 主 要 元 素 ) 主 要 元 素 其 後 獲 得 金 融 穩 定 理 事 會 全 體 會 議 採 納, 並 獲 得 二 十 國 集 團 領 袖 通 過, 成 為 有 效 處 置 機 制 的 新 國 際 標 準 香 港 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有 責 任 履 行 有 關 規 定, 以 便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有 序 地 處 置 瀕 臨 倒 閉 的 金 融 機 構, 避 免 金 融 體 系 受 到 嚴 重 干 擾, 又 同 時 保 障 香 港 的 納 稅 人 15. 設 立 處 置 機 制 的 工 作 時 間 表 十 分 緊 迫, 相 關 的 政 策 制 訂 和 立 法 工 作 進 展 良 好 當 局 分 別 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進 行 了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其 後 在 2015 年 10 月 9 日 公 布 各 界 對 第 二 輪 公 眾 諮 詢 的 回 應 蒐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和 回 應 顯 示, 各 界 廣 泛 贊 成 為 香 港 的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單 一 跨 界 別 處 置 機 制 的 建 議, 以 期 減 少 金 融 機 構 不 可 持 續 經 營 時 對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及 有 效 運 作 構 成 的 風 險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12 月 2 日 把 金 融 機 構 ( 處 置 機 制 ) 條 例 草 案 ( 下 稱 該 條 例 草 案 ) 提 交 立 法 會, 務 求 該 條 例 草 案 可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完 結 前 獲 得 通 過 16. 然 而, 我 們 的 工 作 不 會 在 該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便 完 結 由 於 國 際 間 仍 在 為 如 何 實 施 新 國 際 標 準 的 某 些 要 求 制 訂 指 引, 我 們 需 要 在 該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以 附 屬 法 例 的 形 式 訂 明 處 置 機 制 的 施 行 細 則 和 技 術 細 節, 包 括 如 何 支 援 或 確 認 境 外 處 置 行 動, 以 及 訂 立 金 融 機 構 吸 收 虧 損 能 力 的 規 定 等 此 外, 我 們 還 須 在 實 務 守 則 內 訂 明 某 些 安 排, 以
第 5 頁 期 向 有 關 行 業 和 人 士 清 楚 解 釋 處 置 機 制 如 何 運 作 由 於 這 是 新 設 的 機 制, 我 們 須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並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以 確 保 相 關 人 士 清 楚 該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向 其 施 加 的 責 任 和 為 其 提 供 的 保 障 財 經 事 務 方 面 的 其 他 相 關 國 際 發 展 概 況 17. 此 外, 香 港 一 直 密 切 注 意 二 十 國 集 團 對 加 強 財 務 監 察 及 規 管 事 宜 的 討 論, 並 實 施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建 議 鑑 於 國 際 對 金 融 規 管 要 求 的 發 展, 以 及 需 要 實 施 二 十 國 集 團 及 其 他 國 際 規 管 組 織 在 進 一 步 磋 商 後 推 出 的 措 施, 預 料 相 關 工 作 會 有 增 無 減 我 們 也 預 期, 隨 着 各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開 始 把 國 際 要 求 納 入 當 地 的 金 融 體 系, 日 後 跨 境 合 作 將 更 見 頻 繁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我 們 會 特 別 留 意 是 否 有 需 要 徵 詢 市 場 的 意 見, 並 考 慮 本 地 的 情 況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組 有 需 要 繼 續 監 督 和 處 理 該 等 事 宜 開 設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的 職 位 附 件 1 18. 由 於 推 動 香 港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發 展 和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攸 關 重 要,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11 月 討 論 延 長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編 外 職 位 的 建 議 時, 認 為 把 該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的 理 據 充 分 此 外, 立 法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12 月 商 討 延 長 該 職 位 開 設 期 的 建 議 時, 部 分 委 員 也 提 議 政 府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成 立 常 設 的 專 責 隊 伍, 以 處 理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事 宜 因 應 在 提 出 人 員 編 制 建 議 時 須 審 慎 行 事, 財 經 事 務 科 承 諾 會 於 該 職 位 在 2016 年 4 月 到 期 撤 銷 前, 全 面 檢 討 局 內 的 人 手 情 況, 並 會 考 慮 金 融 市 場 的 發 展 工 作 進 度 和 財 經 事 務 科 各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工 作 量 等 鑑 於 上 述 措 施 並 非 指 日 可 成, 而 是 長 遠 的 工 作, 我 們 已 檢 討 並 信 納 確 有 需 要 把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一 職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以 帶 領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組, 確 保 有 首 長 級 人 員 專 責 督 導 相 關 工 作, 並 提 供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見, 使 上 述 措 施 和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該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1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19. 擬 議 的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常 額 職 位, 會 繼 續 由 一 組 共 4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包 括 1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和 1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除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的 職 位 外,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這 3 個 職 位 都 是 有 時 限 職 位, 會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到 期 撤 銷 當 局 會 行 使 獲 轉 授 權 力, 在 開 設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的 常 額 職 位 時, 一 併 開 設 其 他 常 額 職 位
第 6 頁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20. 我 們 曾 考 慮, 可 否 在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的 職 位 到 期 撤 銷 後, 安 排 財 經 事 務 科 其 他 人 員 兼 顧 該 職 位 的 職 務 目 前, 財 經 事 務 科 有 8 名, 分 別 負 責 監 督 不 同 的 政 策 範 疇, 包 括 證 券 及 期 貨 銀 行 保 險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打 擊 洗 錢 會 計 破 產, 以 及 其 他 與 公 司 有 關 的 事 宜, 其 中 3 個 職 位 ( 包 括 現 有 的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職 位 ) 均 為 有 時 限 職 位 附 件 2 附 件 3 21. 我 們 所 得 結 論 是, 財 經 事 務 科 內 各 都 肩 負 重 任, 分 別 推 行 各 項 與 香 港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關 係 重 大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立 法 相 關 工 作, 無 法 兼 顧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的 職 務 財 經 事 務 科 現 行 和 建 議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2, 科 內 其 他 的 現 行 職 責 說 明 則 載 於 附 件 3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2.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建 議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年 薪 開 支 為 1,973,400 元, 所 需 增 加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2,780,000 元 23. 上 文 第 19 段 提 到, 會 開 設 3 個 非 首 長 級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支 援 首 席 助 理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該 3 個 職 位 所 需 的 年 薪 總 開 支 為 2,381,040 元, 所 需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3,454,000 元 24. 我 們 會 在 2016-17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中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以 支 付 這 項 建 議 的 開 支 公 眾 諮 詢 25.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12 月 7 日 諮 詢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上 述 建 議, 並 提 問 今 後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在 香 港 的 發 展
第 7 頁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6. 過 去 兩 年, 財 經 事 務 科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6 年 1 月 1 日 ) 職 位 數 目 ( 包 括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的 職 位 ) 2015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4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3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12+(6)* 12+(5) 12+(5) 12+(5) B 67 65 64 65 C 92 91 90 87 總 計 171+(6)# 168+(5) 166+(5) 164+(5) 註 : A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C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的 數 目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財 經 事 務 科 並 無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 - 包 括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79+(1) 個 職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2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開 設 該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的 建 議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擬 設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和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認 為 擬 設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28.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認 為, 開 設 上 述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的 建 議 是 恰 當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2016 年 1 月 ------------------------------
附 件 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擬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薪 級 直 屬 上 司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 財 經 事 務 )1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為 鞏 固 並 提 升 香 港 的 全 球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地 位, 擬 備 政 策 措 施 和 協 調 相 關 事 宜 ; 2. 為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擬 備 政 策 措 施 和 協 調 相 關 事 宜 ; 3. 安 排 政 府 高 層 官 員 訪 問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及 與 有 關 人 員 會 面, 並 舉 辦 研 討 會 和 路 演 等 ; 4. 監 督 香 港 為 履 行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承 諾 而 訂 立 政 策 和 法 例 的 工 作, 包 括 設 立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有 效 處 置 機 制 ; 5. 處 理 與 金 融 服 務 有 關 的 其 他 國 際 事 務 ; 以 及 6. 執 行 上 司 所 指 派 的 其 他 工 作 ------------------------------
附 件 2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財 經 事 務 科 ) 組 織 圖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 財 經 事 務 ) 甲 一 級 政 務 官 ) 薪 級 第 8 點 ) 財 經 事 務 科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副 ( 財 經 事 務 )1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 薪 級 第 4 點 ) 副 ( 財 經 事 務 )2 乙 級 政 務 官 ) 薪 級 第 3 點 ) 副 ( 財 經 事 務 )3* 乙 級 政 務 官 ) 薪 級 第 3 點 ) ( 財 經 事 務 )1 薪 級 ( 財 經 事 務 )2 薪 級 ( 財 經 事 務 )5 薪 級 ( 財 經 事 務 ) 國 際 及 內 地 事 務 薪 級 ( 財 經 事 務 )3 薪 級 ( 財 經 事 務 ) 特 別 職 務 ** 薪 級 ( 財 經 事 務 )4 薪 級 ( 財 經 事 務 )6* 薪 級 - 建 議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 有 時 限 職 位, 會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 撤 銷 ** 有 時 限 職 位, 會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 撤 銷
附 件 3 財 經 事 務 科 其 他 ( 財 經 事 務 ) 的 職 責 說 明 ( 財 經 事 務 )1 負 責 處 理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規 管 資 產 管 理 投 資 者 保 障 及 教 育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監 督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下 稱 證 監 會 ) 統 籌 有 關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和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的 事 宜, 以 及 為 證 監 會 程 序 覆 檢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 財 經 事 務 )2 負 責 處 理 與 股 票 期 貨 交 易 所 及 其 結 算 所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執 行 與 市 場 發 展 措 施 有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香 港 和 內 地 市 場 互 聯 互 通 和 基 金 銷 售 平 台 的 事 宜 ; 以 及 推 行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的 規 管 措 施 ( 財 經 事 務 )3 負 責 處 理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及 其 他 退 休 計 劃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同 時 處 理 與 政 府 統 計 處 有 關 的 內 務 管 理 事 宜 ( 財 經 事 務 )4 負 責 處 理 與 會 計 業 和 公 司 破 產 制 度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以 及 與 財 務 匯 報 局 和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聯 絡 ( 財 經 事 務 )5 負 責 處 理 與 銀 行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和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以 及 監 察 有 關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和 支 付 系 統 的 政 策 事 宜
附 件 3 第 2 頁 ( 財 經 事 務 )6 負 責 處 理 與 公 司 信 託 放 債 人 和 個 人 破 產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處 理 與 公 司 註 冊 處 和 破 產 管 理 署 有 關 的 內 務 管 理 事 宜 ; 以 及 支 援 其 他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協 助 推 廣 金 融 科 技 和 發 展 飛 機 租 賃 業 務, 並 支 持 香 港 參 與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財 經 事 務 ) 特 別 職 務 負 責 處 理 與 保 險 業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包 括 在 設 立 獨 立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和 為 審 慎 監 管 保 險 人 而 引 入 風 險 為 本 資 本 框 架 時, 監 察 相 關 的 立 法 工 作 和 行 政 程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