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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文 件 渝 卫 人 发 2016 1 号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卫 生 计 生 委 北 部 新 区 社 发 局 万 盛 经 开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各 委 属 ( 代 管 ) 单 位, 第 三 军 大 学 各 附 属 医 院 解 放 军 324 医 院, 武 警 重 庆 市 总 队 医 院, 大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医 院 : 现 将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2016 年 1 月 6 日 - 1 -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市 委 关 于 实 施 人 才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加 强 我 市 卫 生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造 就 规 模 宏 大 素 质 优 良 的 人 才 队 伍, 根 据 重 庆 市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六 百 三 万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和 重 庆 市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2010-2020),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 以 下 简 称 后 备 人 才 ) 培 养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人 才 强 卫 战 略, 以 培 养 高 端 人 才 后 备 梯 队 为 目 标, 选 拔 有 潜 力 的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通 过 国 外 进 修 导 师 带 教 科 研 资 助 学 术 交 流 提 供 工 作 平 台 等 支 持, 着 力 培 养 造 就 一 批 医 德 高 尚 技 术 精 良 具 备 担 当 我 市 医 学 发 展 重 任 的 后 备 人 才, 建 立 高 端 人 才 培 养 长 效 机 制, 提 升 我 市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和 水 平, 为 重 庆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为 群 众 健 康 提 供 人 才 和 智 力 支 持 第 三 条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工 作 遵 循 :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 德 才 兼 备 注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 目 标 管 理 优 胜 劣 汰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后 备 人 才 3 年 为 一 培 养 管 理 周 期, 其 中 国 外 培 养 1-2 -

年, 国 内 培 养 2 年 每 年 选 拔 一 次, 每 次 选 拔 30 名 左 右, 力 争 2020 年 达 到 200 名 左 右 第 二 章 选 拔 范 围 和 条 件 第 五 条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范 围 为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在 岗 中 青 年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第 六 条 后 备 人 才 应 具 有 坚 定 的 政 治 素 质 高 尚 的 医 德 医 风 精 良 的 医 疗 技 术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验 以 及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并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医 德 高 尚, 治 学 严 谨, 具 有 求 实 创 新 协 作 和 奉 献 精 神 ; ( 二 ) 年 龄 38 周 岁 左 右 ; ( 三 )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位,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四 )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一 线 工 作 经 历 不 低 于 8 年 ; ( 五 ) 具 有 出 国 工 作 所 需 的 外 语 水 平 和 语 言 能 力, 有 较 强 的 医 学 实 践 能 力 和 科 研 学 术 能 力 ; ( 六 )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有 所 造 诣, 业 绩 突 出 第 七 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优 先 推 荐 : ( 一 ) 市 级 及 以 上 重 点 人 才 ; - 3 -

( 二 ) 市 级 及 以 上 临 床 研 究 中 心 医 学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等 负 责 人 ; ( 三 )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重 点 医 学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 ( 四 ) 获 得 省 部 级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科 技 进 步 奖 等 一 等 奖 前 2 名 二 等 奖 前 1 名 第 八 条 长 期 在 医 疗 卫 生 第 一 线 工 作, 技 术 精 湛, 业 绩 突 出, 同 行 公 认 的 技 术 骨 干 和 学 科 学 术 带 头 人, 可 不 受 第 六 条 和 第 七 条 的 限 制 第 三 章 选 拔 程 序 第 九 条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推 荐 选 拔 工 作, 按 照 单 位 推 荐 资 格 审 查 专 家 评 审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审 定 等 程 序 进 行 每 一 批 选 拔 数 量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研 究 确 定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要 本 着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增 强 推 荐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要 结 合 单 位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求, 对 照 申 报 条 件, 采 取 个 人 申 报 专 家 评 审 集 体 研 究 集 中 公 示 等 程 序, 坚 持 优 中 推 优 确 定 的 推 荐 人 选 应 当 广 泛 征 求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及 职 工 意 见 推 荐 人 选 应 填 写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申 请 表 ( 附 件 1), 连 同 反 映 推 荐 人 选 业 绩 成 果 的 原 始 资 料 及 复 印 件 等, 报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第 十 一 条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根 据 选 拔 条 件, 对 上 报 的 人 选 的 年 - 4 -

龄 学 历 职 称 外 语 水 平 业 绩 成 果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提 出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名 单 第 十 二 条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组 建 专 家 评 审 组, 通 过 资 料 审 核 集 中 评 议 现 场 答 辩 等 方 式, 对 符 合 条 件 人 选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并 提 出 候 选 人 员 建 议 名 单 专 家 评 审 组 由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的 知 名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评 审 组 成 员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内 容 及 评 审 过 程 严 格 保 密 评 审 过 程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与 申 报 人 员 有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当 年 的 评 审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及 申 报 人 员 的 情 况, 结 合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求, 对 候 选 人 员 进 行 研 究, 确 定 正 式 人 选 第 十 四 条 正 式 人 选 名 单 通 过 重 庆 市 卫 生 计 生 信 息 网 等 面 向 社 会 集 中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5 个 工 作 日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下 文 件 正 式 命 名 第 四 章 权 利 职 责 第 十 五 条 后 备 人 才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纳 入 重 庆 市 重 点 人 才 项 目,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授 予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称 号, 纳 入 重 庆 市 卫 生 计 生 高 端 人 才 后 备 库,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统 一 管 理 重 点 培 养 - 5 -

( 二 ) 后 备 人 才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统 一 派 送 国 外 大 型 医 院 知 名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进 修 学 习 对 已 有 国 外 进 修 学 习 1 年 及 以 上 经 历 的, 经 专 家 对 其 学 习 成 果 评 审 合 格,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外 培 养 任 务, 直 接 进 入 2 年 国 内 培 养 期 ( 三 ) 后 备 人 才 出 国 培 养 期 间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 津 补 贴 和 福 利 待 遇 由 选 派 单 位 发 放,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其 原 有 水 平 ( 四 )2 年 的 国 内 培 养 期, 每 年 给 予 5 万 元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科 研 资 助 及 项 目 技 术 开 展,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支 持 其 主 持 承 担 国 家 和 市 级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重 点 学 科 项 目 ( 五 ) 后 备 人 才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岗 位 聘 任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予 以 优 先 可 优 先 推 荐 入 选 人 才 计 划 参 评 市 级 以 上 成 果 和 荣 誉 奖 励 ( 六 )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所 需 经 费 按 其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和 现 行 经 费 保 障 工 资 发 放 渠 道 解 决 第 十 六 条 后 备 人 才 在 培 养 期 内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完 成 培 养 学 习 计 划, 承 担 相 应 的 职 责 任 务, 接 受 统 一 管 理 ; ( 二 ) 带 领 团 队 在 学 术 技 术 上 有 新 的 创 新 和 提 高, 建 成 在 全 国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学 科 团 队, 开 展 1 至 2 项 新 业 务 新 技 术, 业 务 工 作 量 显 著 增 长 ( 三 ) 做 好 下 级 医 师 的 带 教 工 作 国 内 培 养 期 内 每 年 开 展 具 - 6 -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学 术 报 告 或 讲 座 不 少 于 2 次 ; ( 四 ) 培 养 期 内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者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至 少 1 篇 在 本 专 业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SCI 论 文 ; ( 五 ) 主 持 1 项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并 结 题 第 五 章 管 理 考 核 第 十 七 条 后 备 人 才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和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制 度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后 备 人 才 及 所 在 单 位 三 方 签 订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出 国 培 养 计 划 派 员 单 位 及 个 人 承 诺 书 ( 附 件 2)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 附 件 3) 后 备 人 才 需 制 订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年 度 计 划 书 ( 附 件 4), 以 明 确 各 方 责 任 及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期 内 目 标 任 务 及 年 度 目 标, 履 行 职 责, 完 成 任 务 后 备 人 才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对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并 报 重 庆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审 批,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实 行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考 核 评 估 分 为 季 度 小 结 年 度 考 核 和 培 养 期 满 评 估, 采 取 个 人 自 查 和 考 核 评 估 等 方 式 进 行 ( 一 ) 季 度 小 结 重 点 总 结 季 度 目 标 任 务 进 展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及 下 一 季 度 打 算 季 度 小 结 主 要 采 取 个 人 自 查 的 方 式 ( 二 ) 年 度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医 德 医 风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工 作 绩 效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等 内 容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采 取 专 家 评 审 的 - 7 -

方 式 ( 三 ) 培 养 期 满 评 估 主 要 考 核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履 行 职 责 业 绩 贡 献 个 人 成 长 等 情 况 培 养 期 满 评 估 主 要 采 取 专 家 评 审 与 党 委 审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结 果 及 运 用 ( 一 ) 培 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其 中 考 核 得 分 在 95 分 及 以 上 的 为 优 秀,60 94 分 的 为 合 格,60 分 以 下 的 为 不 合 格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的, 保 留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称 号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称 号 ( 二 ) 培 养 期 满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第 一 二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各 占 30%, 第 三 年 度 考 核 与 培 养 期 满 考 核 评 估 一 并 进 行, 考 核 成 绩 占 40% 培 养 期 满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其 中 考 核 得 分 在 95 分 及 以 上 的 为 优 秀,60 94 分 的 为 合 格,60 分 以 下 的 为 不 合 格 考 核 评 估 优 秀 者, 优 先 推 荐 参 评 市 级 及 以 上 高 端 人 才 项 目 ; 考 核 评 估 合 格 者, 保 留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称 号 ; 考 核 评 估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称 号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报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审 定, 并 予 以 公 布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自 然 解 除 培 养, 不 再 履 行 后 备 人 才 的 职 责 和 享 受 相 应 权 利 : ( 一 ) 不 再 从 事 本 领 域 工 作 的 ; - 8 -

( 二 ) 调 离 重 庆 市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消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资 格 ( 一 ) 年 度 考 核 或 者 培 养 期 满 考 核 评 估 不 合 格 的 ; ( 二 )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 三 )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和 职 业 道 德,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的 ; ( 四 ) 因 不 履 行 职 责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给 国 家 集 体 和 他 人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五 ) 受 到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 ( 六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后 备 人 才 所 在 单 位 应 从 人 才 发 展 战 略 的 高 度, 重 视 后 备 人 才 的 培 养 管 理 工 作, 把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纳 入 单 位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充 分 结 合 本 单 位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制 定 培 养 目 标 任 务, 加 强 对 其 思 想 品 德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支 持 后 备 人 才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和 学 科 团 队 建 设, 保 证 配 套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为 他 们 开 展 临 床 实 践 学 术 研 究 和 学 科 建 设 搭 建 平 台, 要 切 实 解 决 后 备 人 才 在 工 作 和 生 活 中 的 困 难 和 实 际 问 题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选 派 单 位 共 同 管 理, 市 卫 生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日 常 事 务 第 六 章 组 织 领 导 - 9 -

第 二 十 四 条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工 作 在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指 导 下,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具 体 领 导, 负 责 方 案 制 订 计 划 执 行 人 员 遴 选 考 核 评 估 等 工 作,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事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2 月 10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申 请 表 2.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出 国 培 养 计 划 派 员 单 位 及 个 人 承 诺 书 3.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4.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年 度 培 养 计 划 书 - 10 -

附 件 1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申 请 表 申 报 人 : 所 在 单 位 : 主 管 部 门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11 -

年 月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政 治 面 貌 从 事 专 业 现 工 作 单 位 行 政 职 务 外 语 水 平 籍 贯 民 族 职 称 照 片 最 高 学 历 最 高 学 位 教 育 经 历 ( 从 大 学 起, 按 时 间 正 序 填 写 ) 起 止 时 间 学 位 院 校 及 专 业 工 作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及 职 务 - 12 -

经 历 ( 请 按 照 时 间 正 序 填 写 全 职 经 历 ) 主 要 学 术 成 绩 创 新 点 及 其 意 义 ( 本 栏 限 1 页 ) - 13 -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主 要 论 文 情 况 (10 项 以 内 ) - 14 -

序 号 年 份 题 目 期 刊 或 国 际 会 议 名 称 卷 期 页 主 要 出 版 著 作 情 况 (10 项 以 内 ) - 15 -

序 号 作 者 排 序 年 份 书 名 出 版 社 撰 写 章 节 - 16 -

注 : 作 者 排 序 栏 按 第 一 作 者 通 讯 作 者 顺 序 填 写 - 17 -

专 利 情 况 ( 按 重 要 性 填 写 主 要 专 利, 总 共 不 超 过 10 项 ) 序 号 专 利 保 护 期 专 利 名 称 授 权 国 家 专 利 所 有 者 - 18 -

论 文 被 收 录 情 况 统 计 收 录 情 况 SCI SSCI EI CSSCI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总 计 论 文 被 引 用 情 况 统 计 SCI 引 用 情 况 他 人 引 用 次 数 引 用 期 刊 种 数 引 用 作 者 人 数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总 计 注 : 1. 自 引 部 分 不 计 入 引 文 统 计 中 ; 2. 对 列 入 统 计 表 中 的 论 文 需 附 论 文 首 页 复 印 件 ; 3. 对 列 入 统 计 表 中 的 引 文 需 出 据 论 文 被 引 证 明 - 19 -

科 技 项 目 获 奖 情 况 ( 按 重 要 性 排 序 填 写, 不 超 过 10 项 ) 序 号 获 奖 时 间 获 奖 项 目 名 称 本 人 排 名 其 他 ( 包 括 获 得 市 级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在 国 际 国 内 学 术 组 织 兼 职 在 国 际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做 重 要 报 告 等 情 况, 本 栏 限 1 页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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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设 想 ( 包 括 出 国 培 养 后 拟 达 到 的 总 体 目 标 工 作 方 式 预 期 成 果 及 现 有 基 础 团 队 等, 本 栏 限 1 页 ) - 22 -

本 人 承 诺 以 上 信 息 均 真 实 有 效 工 作 单 位 及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申 报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 盖 章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 家 推 荐 意 见 : 专 家 组 长 ( 签 字 ): 年 月 日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意 见 : 单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 23 -

人 个 信 息 详 表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因 公 护 照 无 有 ( 有 效 期 为 : ) 因 私 护 照 无 有 ( 有 效 期 为 : ) 家 庭 成 员 基 本 情 况 ( 本 人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境 外 居 留 亲 属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单 位 职 务 联 系 地 址 办 公 电 话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备 注 - 24 -

附 件 2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出 国 培 养 计 划 派 员 单 位 及 个 人 承 诺 书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我 单 位 同 志 已 取 得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出 国 培 养 计 划 赴 国 外 进 修 资 格 我 单 位 就 有 关 事 项 承 诺 如 下 : 一 我 单 位 对 同 志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进 行 了 认 真 审 核, 该 同 志 符 合 有 关 出 国 人 员 规 定, 在 国 外 进 修 期 间 能 够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遵 守 我 国 及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从 事 参 与 有 损 国 家 尊 严 泄 漏 国 家 及 本 单 位 机 密 的 活 动, 进 修 结 束 后 按 期 回 国 二 我 单 位 将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安 排, 确 保 该 同 志 顺 利 参 加 国 外 培 训 三 进 修 期 间, 我 单 位 及 同 志 本 人 严 格 遵 守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的 安 排, 绝 无 异 议 特 此 承 诺! 本 人 签 名 : 院 长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单 位 公 章 ) - 25 -

附 件 3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培 养 单 位 :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培 养 对 象 : 选 派 单 位 :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年 月 - 26 -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培 养 单 位 :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简 称 甲 方 ) 培 养 对 象 : ( 简 称 乙 方 ) 选 派 单 位 : ( 简 称 丙 方 ) 为 实 施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做 好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特 签 订 本 责 任 书, 本 责 任 书 内 容 及 要 求 如 下 : 第 一 条 培 养 期 限 培 养 期 限 为 3 年, 其 中 国 外 培 养 1 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第 二 条 培 养 目 标 及 任 务 一 培 养 目 标 二 年 度 培 养 计 划 任 务 - 27 -

第 一 年 : 第 二 年 : 第 三 年 : - 28 -

第 三 条 权 利 和 职 责 一 甲 方 权 利 根 据 办 法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管 理 培 养 和 考 核 二 甲 方 职 责 ( 一 ) 依 法 维 护 乙 方 应 享 有 的 各 项 权 利 ( 二 ) 为 乙 方 提 供 良 好 的 培 养 和 生 活 条 件 1. 统 一 派 送 乙 方 至 国 外 知 名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大 型 医 院 进 修 学 习, 出 国 培 养 所 需 经 费 按 其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和 现 行 经 费 保 障 工 资 发 放 渠 道 解 决 2. 按 照 办 法 规 定, 督 促 丙 方 落 实 乙 方 出 国 培 养 期 间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 津 补 贴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不 低 于 原 水 平 3. 回 国 后 2 年 培 养 期 内, 甲 方 每 年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支 持 乙 方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业 务 发 展 ( 三 ) 对 乙 方 在 人 才 项 目 经 费 政 策 上 给 予 配 套, 支 持 其 主 持 承 担 国 家 或 市 级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重 点 学 科 项 目, 优 先 推 荐 入 选 重 大 人 才 计 划, 参 评 市 级 以 上 成 果 和 荣 誉 奖 励 - 29 -

三 乙 方 权 利 ( 一 )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纳 入 重 庆 市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乙 方 纳 入 重 庆 市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后 备 库,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党 委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培 养 期 为 3 年 ( 二 ) 乙 方 按 照 办 法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享 受 相 应 政 策 待 遇 四 乙 方 出 国 培 养 期 间 职 责 ( 一 ) 认 真 遵 守 办 法 及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遵 守 甲 方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承 担 相 应 的 职 责 任 务, 接 受 统 一 管 理 ( 二 ) 按 照 本 责 任 书 要 求, 积 极 参 加 科 研 项 目 科 学 实 验 临 床 实 践,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技 术 水 平, 学 习 掌 握 1 项 及 以 上 新 技 术 ( 三 ) 乙 方 出 国 期 间 应 遵 守 我 国 及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涉 外 人 员 守 则, 不 参 与 有 损 国 家 尊 严 泄 漏 国 家 及 本 单 位 机 密 的 活 动 ( 四 ) 乙 方 出 国 后 1 个 月 内, 制 定 学 习 培 养 年 度 计 划, 经 带 教 导 师 同 意 后 报 甲 方 及 丙 方 备 案 乙 方 每 季 度 填 报 1 次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出 国 培 养 季 度 总 结 表, 分 别 报 甲 方 及 丙 方 备 案 ( 五 ) 乙 方 出 国 前 应 向 甲 方 缴 纳 保 证 金 5 万 元, 国 外 培 养 结 束 后 按 期 回 国 者, 甲 方 退 还 其 保 证 金 ; 逾 期 不 归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30 -

五 乙 方 国 内 培 养 期 职 责 ( 一 ) 乙 方 回 国 后, 应 在 一 周 内 到 丙 方 及 甲 方 报 到, 提 交 出 国 培 养 情 况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二 ) 乙 方 应 及 时 制 定 年 度 培 养 计 划, 经 丙 方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甲 方 备 案 ( 三 ) 乙 方 回 国 后, 主 动 接 受 甲 方 的 学 习 工 作 成 果 考 核 验 收, 积 极 参 加 由 甲 方 组 织 的 专 场 学 术 报 告 学 术 讲 座, 积 极 推 广 所 学 技 术 ( 四 ) 乙 方 带 领 团 队 在 技 术 上 有 新 的 创 新 和 提 高, 开 展 1 至 2 项 新 业 务 新 技 术, 建 成 在 全 国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学 科 团 队 ( 五 ) 乙 方 回 国 后, 应 当 在 丙 方 至 少 服 务 满 5 年 ( 六 ) 乙 方 不 按 责 任 书 规 定 履 行 回 国 服 务 职 责 或 违 反 责 任 书 中 的 其 它 规 定,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六 丙 方 权 利 ( 一 ) 配 合 甲 方 督 促 乙 方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并 对 乙 方 培 养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乙 方 培 养 使 用 的 依 据 ( 二 ) 乙 方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时, 可 根 据 乙 方 违 约 情 况, 追 究 乙 方 责 任 七 丙 方 职 责 ( 一 ) 保 证 发 放 乙 方 出 国 培 养 期 间 的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 津 补 贴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不 低 于 原 水 平 - 31 -

( 二 )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确 保 乙 方 顺 利 完 成 培 养 第 四 条 考 核 一 甲 方 按 照 办 法 和 责 任 书 等 对 乙 方 进 行 考 核, 实 行 季 度 小 结 年 度 考 核 和 培 养 期 满 考 核 评 估 二 对 年 度 考 核 及 培 养 期 满 考 核 评 估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称 号, 个 人 承 担 3 万 元 培 养 费 用 ; 合 格 者, 保 留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称 号 ; 对 培 养 期 满 评 估 考 核 为 优 秀 者, 优 先 推 荐 参 评 重 庆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及 以 上 高 端 人 才 项 目 第 五 条 责 任 书 的 变 更 与 解 除 一 乙 方 在 培 养 期 内 不 能 履 行 责 任 书 规 定 的 职 责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培 养 计 划 二 乙 方 在 国 外 培 养 期 间 拟 提 前 回 国 的, 需 向 甲 方 申 请,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回 国, 并 视 具 体 情 况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三 培 养 期 内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责 任 书 无 法 履 行, 需 要 变 更 或 解 除 责 任 书 的, 甲 乙 丙 三 方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第 六 条 附 则 一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三 份, 甲 乙 丙 三 方 各 持 一 份, 于 三 方 签 字 (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经 三 方 协 商, 可 做 出 补 充 规 定 补 充 规 定 与 责 任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32 -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 丙 方 代 表 : 盖 章 : 盖 章 : 盖 章 : 年 月 日 - 33 -

附 件 4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年 度 培 养 计 划 书 选 派 单 位 培 养 对 象 所 在 科 室 职 务 / 职 称 专 业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年 月 - 34 -

姓 名 政 治 面 貌 从 事 专 业 出 生 年 月 职 务 / 职 称 性 别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国 外 培 养 机 构 年 度 目 标 年 度 培 养 计 划 具 体 措 施 - 35 -

所 在 科 室 意 见 科 室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 盖 章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培 养 对 象 选 派 单 位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各 1 份 ; 2 国 外 培 养 期 的 所 在 科 室 意 见 由 国 外 培 养 机 构 带 教 导 师 签 字 确 认 ; 3 本 表 应 在 每 一 培 养 年 度 第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制 定, 并 报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 36 -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6 日 印 发 - 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