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網路使用規範

Similar documents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 ) (1) (2) (3) (4) 2

, , 四畫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untitled

(C)cv.ps, page Normalize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09 F9 128 peer to peer, P2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bittorrent 10 P2P P2P GNU/ Linux P2P CC 單機版的智慧財產權 vs. 人權戰爭 1980 DVD content

cgn

Outlook Express 設定說明 Offic 企業郵件 / 虛擬主機郵件 / Office 365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C.doc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完全照護手冊

( )... 5 ( ) (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八達通使用指南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之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 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

Microsoft Word - 預購商品供貨合約書 doc

~ ~2055 : I

5. / / / / / / / / 6. * (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Outlook 2007 設定說明 Offic 企業郵件 / 虛擬主機郵件 / Office 365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世界卡優惠手冊含封面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研討說明一 甲乙雙方同意定期 / 不定期共同召開研討或說明會議, 其召開時間 地點及其他細節, 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 前款會議係檢討前條之報告是否符合本計畫預定目標 其改進方法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 除第一款之研討說明會議外, 一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間遇有研發上障礙者, 得請求他方協助或諮商, 共同排

SCERP 服務契約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J18196_HKSFS 40th SP Edition_All.pdf

Travel Safe Plus-Chi B CS6

第 2 頁 / 共 9 頁 版 一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 依甲方提供之 第一銀行跨境第 e 支付金流服務技術文件 ( 以下簡稱技術文件 ) 完成系統建置與測試 ; 測試期間乙方產生的任何測試資料與成本均歸屬乙方之責任範圍 二 前項甲方提供之技術文件, 乙方不得任意變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 50 週年慶登錄發票抽 2018 年第 44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財金資訊-82期.indd

向公司東主或職員作出直接促銷 1.5 直接 接 直銷 促銷 V I A (c) 促銷 1.6 V I A V I A 銷 促銷 V I A 銷 促銷 V I A 促銷 V I A 凌駕性原則 1.7 直接促銷 (c) (d) (e) (f) 定義 指 直銷 直接促銷 新 V I A 35

0904-創智理財世界卡申請書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1

SW cdr

4. 甲方於合約期間可獲得乙方權利金回饋 ( 回饋方式詳見第五條權利金回饋 ) 甲方並可向乙方索取授權標的相關使用統計資料, 包括可即時查詢電子學位論文全文下載數據及權利金回饋狀況 5. 甲方可就本案授權標的再授權其他廠商機構, 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二 乙方權利義務 1.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授權標的 1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â 1

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1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 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解除契約後, 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2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 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甲方之遊戲角色 帳號 虛擬物件等 3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

Outlook 2010 設定說明 Offic 企業郵件 / 虛擬主機郵件 / Office 365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900??indd

jrc_tmp_ rpt

1

49.12% % 82.48% % % % % % % 74.65% %4.06%1.01% %

Maasa停車場管理系統

1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 2

1. 引言 銀行 銀行 處理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業 資料 人 銀行 資料 資料 處理 銀行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第 486 章 ) 條例 指引 銀行業界 客戶個人資料 行 2. 條例相關規定的概覽 2.1 何謂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指 個人 資料 資料 人 銀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4D F736F F D2028BD75A457C3B1ACF929C3D2A8E9A7EBB8EAC555B0DDA965A5F4ABB4ACF95FBE41C3D2A8E9ABC8A4E15F >

untitled


技術非專屬授權契約

EC-W1035RL說明書.cdr

untitled


1

目 錄 釋義 董事會函件

jrc_tmp_ rpt

24% 9% 9% % (20%) (13%) (10%) (5%) (5%) 32% ( ) 7% % 2.7% % 10% 220. 衞 % 9.5% %


Transcription:

1 第一條 ( 名詞定義 ) 下列用詞, 除本使用規範另有特指者外, 定義如下 : 1. 甲方 : 專指依本使用規範申請連線使用本系統者 包括自然人 合夥 公私法人 政府機構與非法人團體 2. 乙方 : 指本系統提供者, 即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3. 系統 : 指乙方所設名為關貿網路 (TRADE-VAN) 之加值網路服務系統而言 4. 用戶 : 指連線使用本系統之所有甲方統稱 5. 系統服務 : 有廣狹二義, 廣義係泛指在本系統規範下, 由乙方依本使用規範, 一般性提供予用戶使用之各類服務而言 ; 狹義乃專指透過電信網路及相關電腦機器設備, 用戶可獲得之電子資料交換 格式轉換 資料存證等訊息服務而言 6. 訊息服務 : 指前款狹義之系統服務而言 7. 電子資料交換或傳送服務 : 指甲方將其所欲傳送之交易資訊轉換成共同協定格式之電子訊息, 由甲方端之電腦經由電信線路傳輸至關貿網路, 而乙方則依甲方選擇, 將甲方之電子訊息予以接收 確認及儲存 驗證, 並依甲方所指定之交易夥伴對象, 經由電信線路主動加以分送或存放電子郵箱供其交易夥伴擷取之服務 8. 使用手冊 : 指為說明本系統之特性 使用條件 操作方法及服務限制等, 就有關使用本系統服務之各種技術性 功能性或其他相關事項, 由乙方訂頒, 不拘一定形式之各項細節說明文件之泛稱, 例如服務手冊 操作手冊 連線規格書等等均屬之 9. 不可抗力 : 指因天然災害及社會動亂 戰爭 國內外緊急狀況 勞資糾紛或罷工 電力或電信中斷 法令規定或人力不可預測 抗拒或合理控制之各種原因事故屬之 10. 系統故障 : 指本系統所有相關電腦設備, 包括各種軟硬體在內之任一部分之暫時性或永久性之實體損壞 短路暨其各種功能性減少 障礙或滅失等而言 11. 直接損害 : 指因某一原因事故, 依經驗法則, 屬通常且必然 直接發生之最鄰接某種損害結果 12. 交易 : 指甲方為達成某種目的, 藉由本系統所提供之訊息服務, 直接或間接與其交易夥伴交換電子訊息所為之公 私法行為 13. 交易夥伴 : 指甲方為形成交易, 藉由本系統與之作連線交易之對象, 該對象以申請連線使用本系統者為限 14. 主管機關 : 指甲 乙方各自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5. 文書 : 指甲乙雙方相互傳送之各式紙本或雙方透過乙方提供專屬甲方使用之電子郵箱所傳遞之電子文件 16. 公告 : 指乙方於各適當或相關網站張貼之公告或書面公告 第二條 ( 服務範圍項目 ) 本系統服務範圍項目, 除另訂之費率一覽表有列舉者外, 並詳使用手冊所定或提供人之公告 客戶對欲使用之服務項目, 應向提供人提出書面申請, 經提供人同意受理後, 始提供該項服務 客戶申請變更服務項目時, 除提出書面申請外, 自行利用密碼登錄提供人網站變更, 亦同 前項服務範圍項目, 乙方保留有修改 增訂 取消或停止受理服務之權 服務範圍項目之變更, 除依費率一覽表 使用手冊或隨時依公告方式辦理外, 如經乙方認定事涉重大, 得於變更之三十日前, 以文書通知用戶 甲方同意於乙方修改 增訂 取消或停止受理服務時, 自行調整作業程序, 並告知其交易夥伴 甲方倘怠於調整其作業程序或通知其交易夥伴時, 應自行負擔因此所受之損失 乙方提供服務之時間, 其營業日及作業時間依乙方訂頒之有關規定 第三條 ( 甲方連線準備責任 ) 甲方同意申請連線使用時, 備妥包括電腦或端末設備在內, 而能與乙方使用之電腦系統相容且適合通訊之所有必需軟硬體, 並備妥適宜之操作環境與合格之操作人員 前項連線設備及操作環境, 於甲方提出連線申請, 乙方得加以測詴 驗證或確認係屬適宜後, 乙方始提供服務 第一項連線設備或操作環境於連線後, 如有變更, 甲方應於變更之十五日前以文書徵得乙方之同意, 必要時, 乙方並得重行驗證或確認 甲方同意對乙方公布之連線技術規格為完全一致之配合 甲方申請連線使用頇踐行之手續 方式及測詴驗證程序等規定, 同意悉依乙方所訂規範為之 甲方為達成連線使用目的, 應自行負擔費用, 使其所使用設備, 在與本系統設備連線上所要求之技

2 術及功能事項, 均能符合乙方規定 對於上述要件之具備, 甲方於得到乙方之同意並支付因此所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諮商服務 訓練及因申請連線所生之費用 ) 後, 可請求提供必要之設備及各項協助, 並依乙方之收費規定給付乙方 甲方為達成連線使用目的, 應允許乙方所指定或授權之人進入設備裝置地點, 甲方保證對所使用連線設備及各項授權軟體與相關技術文件 ( 不論由自備或由乙方提供 ), 僅能於當事人所同意之目的內使用, 且非經乙方同意, 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該連線設備或變更其裝設地點 前項設備如為乙方提供, 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維護之, 倘遭甲方或其受雇人或其他第三人全部或部分毀損者, 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或依乙方要求負責修復, 或更換全部或一部 連線使用終止時, 甲方同意無條件任由乙方處置或依其要求返還之 第四條 ( 系統服務之開始 ) 本系統服務之提供, 於甲方依乙方所訂申請連線使用作業規定, 以申請書或併其他書面向乙方申請, 表明同意依乙方提供之使用規範一般條款或特別條款, 並經乙方進行第三條第二項之驗證 確認其符合規範要件後, 方得開始提供系統服務 經停止或修正服務, 甲方欲繼續使用系統服務者, 應重新提出申請 乙方於同意受理甲方申請後, 如驗證確認符合規範, 屬技術可行, 且認定對本系統及業務面無不良影響者, 應依甲方需求, 或依乙方建議經甲方同意之最適合連線方式, 提供系統與甲方電腦連線 但連線有關事項或為達成本系統服務之提供, 頇由甲方自行負責配合裝備者, 仍由甲方負責, 必要時, 甲方可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乙方提供協助 甲方同意前項連線作業或系統服務因故無法完成者, 乙方得附具理由, 以文書撤銷該項作業或服務 經乙方交付甲方專屬之使用證號 通行密碼後即完成連線作業程序, 各項系統服務悉依各系統服務規定之標準費率按月開始計費收付 甲方如需遷移場所或增置 變更與關貿網路連線之系統 設備或連線方式者,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或依規定向乙方提出連線變更申請, 經乙方同意後為之 第五條 ( 密碼 ) 為甲方安裝測詴或上線作業之需要, 乙方應提供甲方通行密碼或其他必要且適合之身分識別方法 甲方同意使用依前項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身分識別方法製作 傳輸資料送達乙方者, 即視為甲方親為或經甲方合法授權 甲方保證正當使用前二項通行密碼或其他身分識別方法, 並妥善保存, 否則, 所有如因而導致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悉由甲方自負, 乙方概不負責 通行密碼及其他身分識別方法, 得由乙方應甲方要求並視系統功能需要予以變更, 以確保系統與資料之安全性 終止連線服務時, 或因發生其他應予註銷情事時, 乙方得註銷甲方密碼使用權, 並以註銷時間為服務之實際終止或停止時間, 其併用磁卡或其他方式者, 甲方並應依乙方要求繳回或自行銷毀 第六條 ( 系統使用規則 ) 甲方同意使用本系統服務, 除相關使用手冊另有規定者外, 並遵守下列規定 : 一 依乙方提供予用戶之各種使用手冊及依營運需要所訂出之各種規範 指示 程序, 包括隨時以文書提供者, 以使用本系統 二 甲方同意遵守與甲方之交易夥伴基於公法或私法關係所訂, 或經協議達成之連線交易規範或要求, 以順利遂行連線交易 交易夥伴依法對甲方所為不利處分或拒絕連線交易, 頇由乙方依法或依其指示配合執行處理者, 甲方同意無異議接受 三 甲方同意遵守電信等相關法令規章以合法 正當使用本系統 第七條 ( 服務費用 ) 除另有約定外, 甲方自開始使用本系統服務之日起, 應依本使用規範規定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前項服務費用, 如訂有標準費率者, 依標準費率計付 ; 如無標準費率或無適當費率項目者, 依雙方約定計付 前項標準費率, 表列如附件或其他相關費率, 遇費率修訂或調整時, 該費率自動隨同修訂或調整, 對其修訂或調整結果, 甲方同意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未提出終止連線使用或申請停用服務項目者, 視為無異議接受該項修訂或調整 第二項標準費率之訂定, 如依法令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於經核准後, 依主管機關或乙方指定之日期施行, 修訂時亦同, 並準用第三項後段規定終止連線使用或申請停用服務項目

3 依本使用規範應付服務費用, 乙方得視情況需要, 酌定一定期間及範圍優待免收, 或予適當折扣優待, 其辦法並得隨時修訂之 第八條 ( 費用繳納 ) 除依另有約定或性質上宜逐案收取者外, 使用系統服務之費用, 悉按月彙總計收, 由乙方自開始計費日起之次月十五日前開具帳單 發票送交甲方, 甲方應依乙方指定之期限 地點及方式繳付 如逾期未繳, 乙方得按遲延日數每日加收未繳餘額之千分之一手續費, 並於次月計收 前項帳單,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電子方式傳送, 並於送至甲方指定之電子郵箱時, 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唯乙方應於首次以電子方式傳送帳單之日起六十日前, 以文書或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對當期帳單或發票內容如有疑問時, 應於收到帳單當月向乙方提出查詢, 如逾查詢時限, 甲方同意無異議接受 在查詢未有結果且屆繳納期限者, 甲方同意全額繳付 經查確有溢繳情事者, 乙方應自甲方次月帳單中扣抵溢繳費用 第九條 ( 乙方責任 ) 乙方就其所提供之系統服務應維持系統良好運作狀況, 使系統能在符合系統規範下, 正常及有效運作 乙方對於甲方因本系統故障所致直接損害, 除系統故障原因之發生, 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依其情形, 顯然可歸責於乙方者外, 免負賠償責任 系統發生故障, 係由於甲方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或係由於任一方所無法合理控制之因素所致者, 對其損害, 乙方並免負責 因前項系統故障所形成障礙 阻斷, 致無法完成該次系統服務者, 倘應由乙方負責時, 乙方除同意盡力進行修復 (recover) 回復 (back up) 及重複傳送 (retransmit) 等補救措施外, 乙方得免向甲方收取該次之網路服務使用費, 或斟酌故障影響程度, 減收或免收甲方當月服務使用費 除第二項之情形外, 甲方所傳輸資料, 因乙方之過失而發生錯誤, 或為不正確傳輸, 或遭變更 滅失或毀損者, 乙方同意負責訂正 補救, 或並盡其最大努力以重建甲方之資料, 甲方同意對其訂正 補救或努力重建結果, 應視為已完全履行責任, 且完全接受, 並同意放棄其他對乙方之損害賠償請求 ; 其資料訛誤係由於甲方自身所輸入資料或其所使用之系統不正確 不完整或格式不適當, 或係由其交易夥伴行為引起者, 倘頇由乙方進行必要處理 再次傳送, 或增加其額外工作時, 其費用由甲方負擔之 對於必要資料, 甲方應於本身檔案中適當儲存, 俾於前項資料變更 滅失或毀損時, 得加以重建 乙方對所傳輸訊息, 除依法令規定或經甲方請求提供存證服務者外, 無複製 保存訊息之義務, 但甲方同意乙方得為存證及其他合理必要之目的, 主動加以適當儲存一定期間 甲方基於契約履行事項或不法侵權行為, 對乙方請求賠償其損害時, 除屬人身傷害或死亡事件, 或本使用規範已另有規定仍從其規定者外, 甲方同意乙方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直接損害負責 甲方同意其一次賠償上限數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 其在十二個月內連續發生損害賠償事故者, 賠償累計數額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縱本使用規範另有不同規定, 對下列情事之一所引起之任何損害, 乙方仍免負責 : 一 非乙方或其受雇人 代表人 代理人或分包商之行為 二 甲方未遵守乙方指示之行為 三 非由乙方提供或維修之產品瑕疵 四 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無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第十條 ( 第三人責任豁免 ) 甲方應避免第三人基於與甲方間交易關係, 或因本使用規範所生事項, 向乙方提出任何請求 其已提出者, 甲方同意採取所有可行步驟及法律程序, 以對抗該第三人, 並避免乙方受該請求之不利影響 第十一條 ( 授權與終止 ) 乙方提供甲方之規格文件 軟體 電腦程式及使用手冊等, 其智慧財產權均歸乙方所有, 除雙方依授權合約另有特別規定或經乙方文書同意者外, 其授權與終止悉依下列規定 : 一 乙方授予甲方不可轉讓且非專屬重製著作之權利, 除另有約定外, 甲方應於所申請範圍內重製合理數量之著作物, 並不得擅自修改 更新或毀損該授權標的物 二 甲方不得將該授權標的物之一部或全部出租 出借 售賣或作其他處分, 亦不得將之洩漏予非工作或未經乙方授權之第三人 三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 包含但不限於 : 反向 編譯 組合 系統還原方式 ), 取得乙方提供之軟體或電腦程式原始碼及有其他侵害乙方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利之行為 四 甲方得於一個月前以文書通知乙方終止有關授權

4 五 乙方得於甲方不履行授權契約或違反本條或本使用規範其他規定時, 終止本條第一項及 ( 或 ) 其他授權 六 終止授權時, 甲方應依約或依乙方要求返還或移除 銷毀前開所有之規格文件 軟體 電腦程式 使用手冊及附著在各式媒介上之重製物 對之, 乙方得要求甲方證明或切結已確實辦理 第十二條 ( 軟體保護與安全 ) 除雙方另有特約者外, 為保護授權軟體安全, 甲方對於經乙方授權同意複製者, 除同意製作及保存授權軟體所有複本之安放地點及數量之完整紀錄, 俾供乙方隨時查考外, 並應依乙方之指示, 將與原版相同之著作權或併其他權利標示符號或註記, 複製入甲方所製作之軟體複本上 在處分任何媒體前, 應確定儲存於其內之授權軟體已經清除或銷毀, 必要時, 甲方同意提供證明或切結已依規定清除或銷毀 第十三條 (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除雙方另有特約者外, 依本使用規範提供之電腦機器設備 ( 包括授權軟體在內 ), 乙方保證未侵害他人權利或業經合法授權, 並符合其系統規範應具規格, 而與系統機器設備併用時, 可彼此相容且共同運作 前項提供之電腦機器設備 ( 包括授權軟體在內 ), 如發生由第三人主張侵害其專利權或著作權等有關權利時, 甲方應即通知乙方, 俾便乙方提出或協助抗辯, 或由其授權人為甲方提出抗辯 倘發生訴訟, 亦應告知乙方, 並由乙方負擔所有經乙方參加訴訟法院判決確定命甲方負擔之費用 甲方另同意在未經乙方同意前, 不向第三人作任何承諾或達成和解, 並將該主張儘速以文書通知乙方或其授權人, 並同意由乙方或其授權人出面協商或抗辯, 及充分與乙方或其授權人合作 對前項侵害主張或可能成立之主張, 乙方或其授權人得採取合理可行之方式, 包括和解, 以自己承擔費用, 使甲方可繼續使用該電腦機器設備或使其不致侵犯他人權利, 惟若依乙方或其授權人判斷並無合適可行之選擇方案時, 則由乙方以文書要求甲方退還該項電腦機器設備及 ( 或 ) 授權軟體, 乙方則退還甲方以往所支付之費用 前三項規定為乙方對於有關機器設備及 ( 或 ) 授權軟體侵害他人專利權與著作權等有關權利之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 一般服務擔保範圍 ) 乙方依本使用規範所提供之任何系統服務, 除雙方另有特約外, 僅擔保通常一般可預期及可接受之品質 性能與型態, 或具有甲方特別需要或指定之品質 性能與型態, 但不保證其系統服務不受侵擾或完全無誤 乙方提供甲方之授權軟體之品質與性能, 除另有約定或由乙方自行開發者外, 乙方概免負責 第十五條 ( 保密義務 ) 除法令或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 雙方對於依本使用規範或因使用本系統所獲得之他方資料, 應負保密之責 前項保密規定, 於下列各款情事不適用之 一 依資料性質屬無頇保密之資訊或屬公共可分享之資訊 二 任一方於不負任何保密義務下合法取得之資訊 三 任一方由第三人依正當方法獲得之資訊 四 因不能歸責任一方之事由, 或非因己方之過失而成為公眾所周知之資訊 五 任一方已先為占有或已自行研發產製之資訊 六 經他方允許發布之資訊 第一項義務, 不因連線使用終止或因其他任何原因之失效而免除 第十六條 ( 資料合理使用 ) 甲方同意乙方為統計使用目的或建立服務用戶之公共資料庫等需要, 乙方得依下列條件之一, 合理使用其連線用戶所提供或所收受之訊息或資料 一 頇在無從辨識甲方身分下, 而得為行銷或市場調查目的對前述訊息或資料予以蒐集 利用 分析 整理 製作及發布適合之資料 但甲方有異議者, 不在此限 二 取得提供訊息或資料用戶之文書同意, 得以其名義發布 三 依法律 命令並遵循調查 存證 訴訟等正當程序而受命提供或發布甲方資料者, 不受本條或本使用規範內關於資料安全保護之限制

乙方得以文書方式發送與雙方業務相關之各項訊息 但甲方有異議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 甲方處理資訊限制 ) 甲方同意經由系統服務或資料庫服務所獲得之任何資訊, 除供本身合理使用外, 不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他人, 並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相關法令 甲方同意使用系統服務時, 不從事牴觸法令及國定政策, 危害國家安全, 妨害社會治安, 違背公序良俗, 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違者, 乙方除得終止連線使用或停止有關服務外, 所有法律責任, 並悉由甲方自負 第十八條 ( 甲方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 ) 本使用規範其涉及權利義務, 非經乙方文書同意, 甲方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予第三人 但甲方為法人因合併之情事發生時, 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 系統與訊息修訂 ) 本系統及其有關軟體, 其調整或修訂權責由乙方負責為之 但調整或修訂係應甲方特殊要求, 為甲方利益所為, 而非為大多數用戶之利益者, 有關調整或修訂費用, 除經乙方以文書同意由乙方與甲方另行協議共同分擔比例或免除其分擔外, 均由甲方負擔 甲方同意前項系統及軟體之修訂費用, 由甲方負擔或共同分擔者, 其原有或因改作所得系統與軟體之智慧財產權仍歸乙方所有 甲方於連線使用後, 其所交換之電子訊息及資料傳輸 查詢格式, 包括其嗣後新增或改訂者在內, 如發現無法符合系統規範時, 應自行負責調整或修訂甲方之系統或訊息 第二十條 ( 系統暫停 )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乙方得全部或部分暫時停止系統作業一段期間, 而無頇對甲方為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 一 於測詴或維護系統時 二 於修正系統任何錯誤或改善系統功能時 三 於依協議, 各用戶頇作任何系統改變時 四 於為防止系統軟 硬體之損壞或故障, 或因乙方為作任何系統調整而可能引起損壞或故障時 五 於用戶因疏忽 錯誤或不當 不法行為引起之系統故障時 六 於發生乙方無法合理預知或控制原因所引起之系統故障時 七 於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 或為防止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可能引起或擴大之重大損害時 八 其他為維持系統之正常運作而經乙方認有必要暫時停止系統作業時 前項暫停系統作業, 如屬可能, 乙方應預行告知各用戶, 但乙方並不因之負有告知義務 系統發生故障時, 乙方之所有責任為儘速進行檢測 排除及修復, 故障點屬於其他單位或使用人者, 則儘速通知處理, 以恢復系統作業, 必要時, 並配合備援措施, 進行補救 如乙方於第一項暫停作業之十五日內, 縱盡合理之努力, 仍無法恢復提供系統服務時, 甲方得以文書終止連線使用或申請停用有關服務 第廿一條 ( 使用生效與終止 ) 本使用規範於甲方提出申請手續之日起生效, 並存續至雙方依下列規定或依本使用規範其他規定終止之日 但生效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 於核准備查後溯及生效, 其經令修正者, 並頇於修正後溯及生效 一 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 乙方欲終止連線使用時, 應於終止日二個月前以文書通知甲方 二 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 甲方同意欲終止連線使用者, 應於終止日之一個月前以文書通知乙方而終止本合約 第廿二條 ( 停止服務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乙方得對甲方停止本系統全部或部分服務項目與功能 一 依主管機關之處分或甲方交易夥伴要求, 頇停止與甲方連線交易者 二 甲方欠繳應付款項, 除各系統服務另有規定外, 逾應繳費期限一個月仍未繳清者 5

6 三 甲方有破產 債信危機或有其他無力清償之情事者 四 甲方違反或不履行本使用規範其他義務與責任, 頇以停止服務促其履行或改善者 前項停止服務之範圍 方式及期間, 由乙方斟酌決定之 停止服務期間內, 甲方對依規定應繳付之費用, 仍應負責 停止服務後, 如頇重新連線者, 所需費用仍由甲方負擔 甲方未依規定履行致乙方所支出促其履行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 應由甲方負擔之 第廿三條 ( 違約之終止 ) 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外, 一方得因他方違反本使用規範或有債務不履行情事,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逕行終止本服務 第廿四條 ( 使用終止後處理 ) 連線使用終止後, 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 或雙方另有特約或要求, 或交易習慣另有不同處置, 或文件 物品性質上屬無頇返還或銷毀者外, 雙方應將獲自他方之文件 物品返還, 或將所有複製 修訂及整合部分之軟體, 不拘任何形式, 連同產品集中銷毀, 並負責清償連線使用終止前所生債務或費用 第廿五條 ( 通知 ) 雙方同意依本使用規範頇以文書通知或頇將必要通知送達他方者, 均應以親自送達或以傳真方式或以郵遞方式或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適合之方式送達指定地址 ( 電子文件以進入他方電子郵箱時點 ), 即生通知送達效力 任一方指定地址 ( 含電子郵箱 ) 變更時, 在未經通知他方前, 仍應以原指定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廿六條 ( 網路串連 ) 甲方為連線轉接服務業者時, 除連線規範 申請手續 收費折扣 分帳及責任分界點等事項得經乙方同意, 另行協議外, 其他有關權利義務, 仍適用本使用規範有關規定 甲方同意對其使用人使用甲方電腦網路, 與本系統連線使用所為一切行為或責任, 視為甲方行為及責任, 乙方僅頇依本使用規範規定直接對甲方負責, 對上述使用人不負任何責任 甲方同意對本使用規範內有關甲方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倘涉及其使用人者, 甲方應盡力規範 約束 督導或限制其使用人配合辦理, 且不得以甲方使用人之行為及責任而對乙方主張免責 甲方同意對乙方因連線交易需要, 要求甲方之使用人辦理配合事項, 應以甲方自身之責任代為申請或配合辦理或通知 乙方同意就甲方使用人與他使用人之爭執事項予以必要協助 乙方異動電腦機器設備可能影響雙方連線系統時, 除緊急事故外, 應於一個月前以文書通知他方 基於安全性考慮, 任一方對通訊協定認有變更必要時, 應依協商變更之 甲方應擔保其使用人於經由雙方之連線, 合法使用乙方或乙方之用戶之服務, 絕無侵害他人權利或為其他任何不法行為之情事, 甲方並應擔保非其使用人不得經由其電腦進入乙方之電腦 雙方同意對於依法或依約定應予保密之訊息, 採取編碼 亂碼或其他保護措施 甲方同意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以保護資料與程式之安全, 並提供合理之安全程序, 必要時, 乙方得要求驗證或為必要之檢查 第廿七條 ( 外伸連線責任 ) 甲方同意透過本系統與本系統外之第三人網路連線使用者, 對於該第三人網路業者之任何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均視為甲方之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應由甲方承擔所有風險與責任, 對該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任何損害, 以及甲方與其交易夥伴因之所生任何風險及責任, 並概由甲方獨自或與其交易夥伴共同承擔或處理, 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廿八條 ( 使用效力範圍 ) 本使用規範及附件除另有規定者外, 構成雙方服務及使用之完整合意, 並取代使用成立生效前雙方所為之口頭或文書之承認 協議 建議或紀錄 附件之效力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 與本使用規範同, 惟二者發生牴觸時, 除附件有特別優先或補充效力者外, 以本使用規範為準 本使用規範與授權軟體所附條款發生牴觸時, 優先適用授權軟體所附條款, 該授權軟體所附條款如與本系統服務有關時, 並當然構成本使用規範之一部 甲方於以乙方制式申請書提出乙方所提供服務範圍及項目之申請後, 不論為新訂或變更, 於經乙方

文書同意後, 均視為構成本使用規範之一部 前項申請書上所載條件及約定之變更, 非經雙方書面同意, 否則, 不生效力 甲方同意對送交乙方客戶服務中心或使用乙方賦予之通行密碼及身分識別方法以電子方式傳送之資料負責 第廿九條 ( 準據與管轄 ) 關於本使用規範, 除雙方有特約者外, 悉適用中華民國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因本使用規範而涉訟者,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卅條 ( 異動處理 ) 甲方同意於異動其名稱 地址 代表人或其他相關資料時, 應填妥甲方資料異動表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乙方處理 第卅一條 ( 本規範之修改 ) 乙方得視營運需要, 修訂本使用規範之各項條款, 並應於新條款實施之日前三十日通知甲方並辦理公告事宜, 甲方同意於接獲通知之日或自公告日起二十日內未提出終止連線使用或申請停用服務項目者, 即視為接受該項修訂或調整 第卅二條 ( 本規範之效力 ) 本使用規範效力及於 : (1) 各系統服務費率表, 如有書面需求請逕洽客服中心 : 通關諮詢專線 (02)7735-2800; 流通諮詢專線 (02) 7735-2818; 台塑諮詢專線 (02)7737-2900; 地政諮詢專線 (02)7737-0850; (2) 各系統服務作業規定 ( 請參閱各服務申請書說明 ; 無特別規定者, 悉依本使用規範為準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