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



Similar documents
四 用 地 布 局 及 空 间 组 织 : 二 号 地 块 最 北 端 为 商 业 用 地, 南 部 居 住 用 地 的 北 侧 西 侧 南 侧 三 边 由 高 层 住 宅 围 合, 中 部 设 置 多 层 住 宅 及 底 层 住 宅, 东 侧 为 纯 低 层 住 宅, 地 块 的 西 南 角 为

<4D F736F F D C9CFBAA3B4EEBDA8CBB5C3F7>

目 录 2015 年 第 5 期 ( 总 第 35 期 ) 主 总 主 办 榆 中 县 教 育 局 榆 中 教 育 杂 志 编 委 会 任 : 李 小 林 编 : 魏 永 胜 副 总 编 : 陆 本 伟 赵 玉 珀 谈 应 峰 水 莉 萍 顾 问 : 黄 平 主 编 : 谈 应 峰 副 主 编 :

创新“派、树、挂”工作法,助推欠发达地区“两新”党建工作规范发展

系统之家

九江职业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3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作 品 名 稱 : 好 膨 友 的 夢 幻 烘 培 屋 膨 鬆 劑 之 探 討 摘 要 我 們 使 用 酵 母 粉 泡 打 粉 和 小 蘇 打 作 為 膨 鬆 劑 探 討 烘 培 食 品 中 膨 鬆 劑 的 作 用 在 麵 糰 組 ( 迷 你 吐 司 ) 的 烘 烤 實 驗 中, 我 們 發 現 :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2 期 一 寻 找 博 尔 赫 斯 向 中 心 汇 聚 过 来 的 街 道, 五 条 街 道, 六 条 街 道, 我 在 水 中 央 仿 佛 一 朵 莲 花 盛 开, 有 千 万 片 花 瓣 在 摇 曳 舒 展 不 知 道 该 往 哪 个 方 向 走 布

GBJ210 GBJ209,, TJ mm %,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 B5CFC5E0CBBC2DC9F2D1F4B9E3B8E6B1EACAB6BCB04C4544BCBCCAF5D5B9C0C0BBE1B2CEC9CCCAD6B2E130312D32354F4B E646F63>

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特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消防建设指导性文件。

FZ1.s92

D1z.mps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首都高速1.FIT)

bingdian001.com

Ps22Pdf

参展商手册

二级建造师的成绩是如何保留的?可以保留几年?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2016年上学期小学信息技术学科暑期业务培训申报书

<B3C9BCA8B5A5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合教[2016]176号.doc

三 接 收 方 式 ( 一 ) 本 院 成 立 由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主 管 本 科 学 生 日 常 管 理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各 学 科 1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小 组, 综 合 考 核 申 请 转 入 学 生 的 身 心 素 质 学

本 次 培 训 对 象 为 2013 年 度 报 名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相 应 工 种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或 技 师 职 务 考 评, 已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需 参 加 考 试 的 技 术 工 人 报 考 人 员 在 确 认 考 试 资 格 后, 按 照 自 愿 参 加 的

湖南省食品院2016年第1期简报(总66期)1.26初稿.doc

( ) - 2 -

《民国演义》第一册

水塔供水原理和實務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润 滑 油 系 统 是 一 个 封 闭 的 体 系, 其 中 射 油 器 将 油 箱 内 的 润 滑 油 提 供 给 各 个 轴 承, 主 油 泵 为 射 油 器 提 供 动 力 油, 冷 油 器 负 责 对 高 温 回 油 进 行 冷 却, 管 道 及 阀 门 负 责 连 接 各 个 系 统 设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4D F736F F D20B3A4C9B3CAD0C2CCC9ABB5C0C2B7C9E8BCC6B5BCD4F2A3A8CAD4D0D0A3A D312E646F63>

关于2014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直播说明

致 展 团 和 参 展 商 的 一 封 信 各 展 团 参 展 商 : 诚 挚 地 欢 迎 您 参 加 第 十 三 届 中 国 国 际 农 产 品 交 易 会 ( 以 下 简 称 农 交 会 ) 农 交 会 将 于 2015 年 11 月 7-10 日, 在 福 建 省 福 州 海 峡 国 际 会

离 析 ; 泵 送 剂 是 用 于 改 善 混 凝 土 泵 送 性 能 的 外 加 剂, 它 是 由 减 水 剂 调 凝 剂 引 气 剂 润 滑 剂 等 多 种 复 合 而 成, 也 可 以 改 善 混 凝 土 拌 合 物 的 流 变 性 能 参 见 教 材 P 木 材 的 干 缩

Microsoft Word - 初中化学市级教师培训师核心团队(渝教科院).htm

mm D

招 标 文 件

南网资审文件范本

参展商手册

校园之星

<4D F736F F D20B3ACB8DFB2E3BDA8D6FED0B1CFF2D0CDB8D6BBECC4FDCDC1D7E9BACFD6F9CAA9B9A4B9A4B7A82E646F63>

UDC

致 参 展 商 尊 敬 的 参 展 商 : 忠 心 的 感 谢 贵 单 位 参 加 由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机 械 行 业 分 会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重 庆 市 委 员 会 重 庆 市 汽 车 工 程 学 会 重 庆 晨 报 重 庆 市 电 动 汽

动力厂安全规程

// 30 / // // // / / 2 / / / / / / / // 3 / /

Microsoft Word - 梁斌言:2016年度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话提纲.doc

中 共 广 元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党 组 2016 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要 点 2016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深 化 之 年, 是 决 胜 脱 贫 攻 坚 的 关 键 之 年 机 关 党 的

“秦火火”玩“火”自焚

目 录 第 1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沈 阳 化 工 大 学 科 亚 学 院 概 况 毕 业 生 规 模 毕 业 生 结 构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布 毕 业 生 专 业 分 布

0卷首语.FIT)

版块一 研究生学长对《自然地理学》科目的总结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4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是 教 育 领 域 重 要 的 民 生 工 程,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关 乎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生 就 业

2014年9月月讯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就 业 率 浙 江 警 察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共 计 542 人, 均 为 本 科 毕 业 生, 其 中 浙 江 省 内 生 源 毕 业 生 516 人, 西 藏 自 治 区 生 源 毕 业 生 26 人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

1

就业质量报告工作方案

内 蒙 古 大 学 创 建 于 1957 年,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党 和 国 家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创 建 最 早 的 综 合 大 学 学 校 1962 年 招 收 研 究 生,1978 年 被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大 学,1984 年 获 博 士 学 位 授 权,199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5 ( 一 ) 总 体

南昌职~1

的 通 知 (30)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代 市 长 王 新 伟 在 市 长 办 公 会 议 上 讲 话 的 通 知 (33) 大 事 记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事 记 (2015 年 11 月 ) (38)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事 记 (2

关于成立化学化工学院石油炼制系和应用化学系的通知

<4D F736F F D C4EAD6D0BFBCD3EFCEC4C6C0BCDBD6B8C4CF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中机质协[2016]2

前 言 厦 门 南 洋 职 业 学 院 是 经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正 式 设 立 国 家 教 育 部 备 案 具 有 独 立 颁 发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文 凭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综 合 性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由 海 内 外 热 心 教 育 的 十 五 位 学 者

目 录

Microsoft Word - 会行党_2016_3号.doc

标题

令行立即行 上马就扬蹄

一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按 照 中 央 和 上 级 政 法 公 安 机 关 关 于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的 有 关 要 求, 聚 焦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目 骨 干 培 训 者 培 训 工 作 总 结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网 ( 以 下 简 称 继 教 网 ) 在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绝版亲情

取 企 业 一 套 表 平 台 收 集 汇 总 整 理 和 提 供 有 关 调 查 的 统 计 数 据, 综 合 整 理 和 提 供 旅 游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社 会 保 障 公 用 事 业 等 全 区 性 基 本 统 计 数 据 6 组 织 实 施 基 本 单 位 能 源 投

Administrator

< C4EAD0C2CEC5B1A8B5C0CCE2C2BC>

标题

有 两 室, 外 加 一 个 很 小 的 房 间 和 一 个 小 厨 房 不 过 在 当 时 的 湖 边 坊, 这 就 相 当 于 一 幢 高 级 别 墅, 非 常 引 人 注 目 和 招 人 嫉 妒 姨 妈 和 姨 父 共 有 三 个 儿 子 和 一 个 女 儿 老 大 夏 天 强 比 我 大 7

金 山 区 青 年 创 新 创 业 示 范 区 的 建 议 进 行 专 门 答 复 朱 波 委 员 提 出, 创 新 创 业 的 主 体 是 青 年, 要 集 聚 教 育 科 研 人 才 资 本 等 各 类 资 源 和 优 势, 加 快 建 设 青 年 创 新 创 业 示 范 区, 在 政 策 体

趋 61 中 国 必 须 创 新 新 教 育 价 值 观 刘 道 玉 64 学 校 常 规 管 理 的 常 与 新 李 瑾 瑜 69 教 育 就 要 宽 柔 养 育 王 立 志 目 录 阅 读 72 全 民 阅 读 应 成 为 国 家 战 略 朱 永 新 77 一 世 读 书 抵 封 侯 陈 先 达

Microsoft Word - 第三期简报1.doc

山东体育学院

标题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与 科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比 例... 3 ( 二 ) 各 系 毕 业 生 人 数 分 布... 3 ( 三 ) 毕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综合练习与检测八下.tpf

简 讯 : 庐 江 县 气 象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主 体 结 构 顺 利 封 顶 肥 西 县 政 府 出 台 乡 镇 气 象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细 则 庐 江 县 组 织 召 开 乡 镇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会 议 长 丰 县 局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无 偿 献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一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和 结 构... 2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Microsoft Word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正文.doc

和 工 作 格 局 遵 循 公 正 公 开 便 民 原 则, 建 立 完 善 了 信 息 公 开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工 作 规 范 : 制 订 出 台 了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明 确 了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容 公 开 途 径 和 要

党 建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陈 锐 出 席 离 退 休 党 支 部 书 记 座 谈 会 4 月 22 日 下 午,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处 在 胜 利 楼 会 议 室 召 开 党 支 部 书 记 座 谈 会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陈 锐 出 席 会 议,

BT-15

标题

专业特色、实施过程和效果说明

要 惧 让 的 血 族 亲 王 夜 冥 昊 一 座 华 丽 而 又 古 老 的 城 堡 坐 落 在 一 个 开 满 血 色 彼 岸 花 的 地 方, 城 堡 内, 看 不 见 任 何 东 西, 只 能 感 受 到 置 身 在 黑 暗 之 中 那 种 诡 异, 恐 惧 的 气 氛, 这 里 很 黑,

項目詳情書

2013年全国农村妇女科学素质网络竞赛活动总结

目 录 一 概 况... 3 二 针 对 2015 届 毕 业 生 开 展 的 就 业 工 作... 5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分 析 ( 一 ) 用 人 单 位 类 型 情 况 ( 二 ) 专 业 对 口 率 ( 三 )

Transcription:

2015 参 展 商 手 册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虹 桥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基 础 信 息 及 参 展 规 则...10 交 易 会 基 本 信 息.. 11 组 织 机 构..11 知 识 产 权..11 展 台 调 整..12 布 展 撤 展 日 期 及 时 间..12 展 台 承 建 商..12 展 台 设 计 与 施 工 要 求 ( 标 准 展 位 光 地 展 位 )..12 施 工 人 员 及 运 输 车 辆 证 件..16 展 品 运 输..16 展 品 搬 运..17 十 一 储 存 及 垃 圾 处 理..17 十 二 展 台 清 洁..17 十 三 参 展 商 观 众 安 全..18 十 四 展 品 及 财 务 安 全..18 十 五 参 展 商 进 馆 证 件..19 十 六 展 具 展 品 出 馆..19 十 七 障 碍 及 突 出 物..19 十 八 展 览 大 厅 广 播 音 量 控 制..19 十 九 禁 止 出 售 展 品..19 二 十 省 市 及 代 理 机 构 展 团..20 二 十 一 通 信 线 路 及 互 联 网 线 路...20 2

二 十 二 就 餐...20 二 十 三 组 委 会 决 策 权...20 二 十 四 不 可 预 见 情 况...20 二 十 五 责 任...20 二 十 六 医 疗 及 保 险...21 第 二 部 分 光 地 展 位 搭 建 规 定 及 报 馆 手 续...22 一 展 览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24 二 光 地 展 台 搭 建 商 报 馆 手 续 34 三 展 览 证 件 及 办 理 细 则 51 第 三 部 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相 关 表 格 55 F1 标 准 展 位 楣 板 信 息.56 F2 标 准 展 位 设 施 位 置.57 F3 标 准 展 位 展 具 租 用 及 图 例.58 F4 光 地 展 台 装 修 申 请 表. 60 F5 水 电 气 申 请 表.62 F6 搭 建 商 保 险 登 记 表 格.63 F7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64 F8 展 位 提 前 用 电 / 水 / 气 申 请 表.65 F9 展 位 24 小 时 用 电 申 请 表.66 F10 参 展 商 名 录 信 息 登 记 表 67 十 一 F11 参 展 商 名 录 广 告 申 请 表 68 十 二 F12 展 馆 现 场 广 告 合 同 及 展 馆 现 场 广 告 位 置 示 意 图...69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条 例 70 展 品 运 输 指 南 费 率 及 布 撤 展 路 线 图.76 3

尊 敬 的 参 展 商 : 首 先, 我 们 向 前 来 参 加 2015 (2015CIAPE) 的 所 有 参 展 商 表 示 热 烈 地 欢 迎 和 衷 心 地 感 谢! 本 届 交 易 会 将 于 在 举 行 为 确 保 参 展 商 充 分 熟 悉 各 相 关 规 定 参 展 环 节, 同 时 获 得 完 善 及 时 的 配 套 服 务, 能 够 顺 利 有 序 高 效 地 筹 展 参 展 撤 展, 达 到 良 好 的 展 览 效 果, 交 易 会 组 委 会 特 编 写 此 参 展 商 手 册, 希 望 本 手 册 所 包 含 的 信 息 能 帮 助 参 展 商 顺 利 完 成 各 项 参 展 准 备 工 作 请 参 展 商 仔 细 阅 读 本 手 册, 严 格 遵 守 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自 身 需 求,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并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提 交 给 各 负 责 部 门 所 填 表 格 一 经 参 展 商 签 名 盖 章 确 认, 具 有 合 同 的 同 等 约 束 力 如 对 手 册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敬 请 与 交 易 会 组 委 会 联 系, 我 们 会 全 力 提 供 帮 助 祝 大 家 参 展 取 得 圆 满 成 功! 组 委 会 二 O 一 五 年 七 月 更 多 详 情 请 浏 览 交 易 会 官 方 网 站 : 扫 描 二 维 码 获 取 更 多 资 讯 : 中 文 版 英 文 版 4

第 一 部 分 基 础 信 息 及 参 展 规 则 5

市 场 统 筹 : 李 彤 梅 电 话 :13916699523 邮 箱 :2250934821@qq.com 组 委 会 联 系 方 式 展 会 咨 询 : 郑 健 于 志 洁 张 凯 丽 电 话 :010-68991416 68991049 68991430 邮 箱 :zhengjian@iapechina.com 国 内 招 展 : 张 凯 丽 于 志 洁 黄 浙 群 郑 健 孙 乐 燕 王 乐 牛 瑶 电 话 :010-68991430 68991049 68991431 68991416 68991943 68991421 68991085 参 观 咨 询 : 王 学 路 王 璐 电 话 :010-68991174 68991949 邮 箱 :wanglu@exh.genertec.com.cn 海 外 招 展 招 商 : 张 雅 竹 谢 宇 风 电 话 :010-68991436 68991432 邮 箱 :info@iapechina.com;enquiry@iapechina.com;xieyf518@yahoo.com 搭 建 咨 询 : 崔 鹏 电 话 :010-68991735 邮 箱 :cuipeng1735@126.com 现 场 广 告 咨 询 : 曾 晓 华 电 话 :010-68991762 邮 箱 :zengxiaohua@iapechina.com 展 会 宣 传 : 杨 从 阁 李 玉 玲 电 话 :010-68991830 18018680611 邮 箱 :61011918@qq.com; 314584015@qq.com 会 刊 咨 询 : 姜 可 欣 冯 钰 峰 电 话 :010-68991474 68991486 邮 箱 :martinaxinxin@163.com;ciape4@vip.163.com 酒 店 咨 询 : 郭 静 魏 媛 电 话 :010-68991401 68991984 邮 箱 :youncy@163.com;rosemarywy@126.com 财 务 咨 询 : 宁 平 电 话 :010-68991429 6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主 场 搭 建 商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特 装 : 董 源 021-69761100-8018 021-69761100-1004 标 摊 : 苏 丹 021-69761100-8011 021-69761100-8012 E-mail: hf@cantonfairad.com 审 图 公 司 联 系 方 式 :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 负 责 1 2 3 4 号 馆 审 图 工 作 )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徐 泾 镇 崧 泽 大 道 333 号 1 号 馆 3 楼 东 侧 ( 邮 编 :201702) 联 系 人 : 邵 静, 褚 顺 顺 电 话 :021-67008483,67008710 邮 箱 :asea_shst1@aseaexpo.com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负 责 5 6 7 8 号 馆 审 图 工 作 ) 上 海 市 盈 港 东 路 168 号 ( 邮 编 :201702) 联 系 人 : 侯 翌 晟 电 话 :021-67008445 传 真 :021-67008444 邮 箱 :necc@hahchina.com 指 定 运 输 商 : 欣 越 国 际 物 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四 平 路 277 号 福 龙 大 厦 17 楼 C-D 座 ( 邮 编 :200081) 国 内 展 品 联 系 人 : 吕 井 泉 电 话 :021-65757706 转 8054,15821193384 传 真 :021-65757716 邮 箱 :jinquan.lv@go-express.com.cn 进 口 展 品 联 系 人 : 倪 文 运 夏 诗 杰 电 话 :021 65757706 邮 箱 :sung.ni@go-express.com.cn;ryan.xia@go-express.com.cn 推 荐 酒 店 服 务 商 : 上 海 盟 轩 展 览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丁 绚 陈 超 电 话 : 021-51877530 转 801,13774314909,15801964339 传 真 : 021-23025259 邮 箱 : info@mxydt.com 推 荐 酒 店 服 务 商 : 会 议 无 忧 网 联 系 人 : 吕 伟 赵 敏 电 话 : 021-52909896,18117426193, 18918736379 7

总 平 面 图 8

展 馆 交 通 图 9

参 展 规 则 1 交 易 会 组 委 会 依 法 对 交 易 会 的 整 个 进 程 拥 有 控 制 权, 其 决 定 是 最 终 的 不 可 改 变 的, 并 对 所 有 的 参 展 商 具 有 约 束 力 2 参 展 商 及 其 代 理 商 或 承 包 商 必 须 遵 守 本 参 展 商 手 册 内 的 各 项 协 议 条 款 及 规 定, 包 括 由 组 委 会 推 出 的 自 交 易 会 举 办 之 日 起 生 效 的 任 何 修 正 文 本 3 对 于 不 遵 守 本 参 展 商 手 册 各 项 协 议 条 款 及 规 定 的 参 展 商, 组 委 会 有 权 要 求 其 将 部 分 / 全 部 展 台 关 闭 或 将 部 分 / 全 部 展 品 清 除 出 展 馆 组 委 会 对 由 此 给 参 展 商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4 参 展 商 严 禁 出 让 转 让 或 分 租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与 交 易 会 相 关 的 一 切 利 益, 包 括 展 示 面 积 所 租 办 公 室 会 议 室 储 存 室 等 5 已 经 签 署 并 提 交 有 效 展 台 参 展 合 同, 但 未 参 展 且 未 被 组 委 会 免 除 合 同 义 务 的 参 展 商 应 支 付 合 同 规 定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对 组 委 会 因 该 参 展 商 未 参 展 而 造 成 的 额 外 费 用 6 参 展 商 及 其 代 理 商 或 承 包 商 在 准 备 交 易 会 时,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参 展 商 手 册, 如 对 参 展 商 手 册 内 容 有 不 清 楚 或 疑 问, 请 向 组 委 会 或 各 指 定 服 务 代 理 询 问, 以 便 顺 利 参 展 7 参 展 商 如 对 本 参 展 商 手 册 内 的 各 项 协 议 条 款 及 规 定 有 任 何 疑 义,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组 委 会 由 其 签 字 确 认, 组 委 会 赋 有 全 权 对 上 述 条 款 和 规 定 进 行 诠 释 制 定 或 修 改, 组 委 会 有 权 处 理 本 手 册 未 能 述 及 之 一 切 情 况 10

特 别 提 示 : CIAPE 2015 1 组 委 会 强 烈 建 议 参 展 商 使 用 的 各 相 关 服 务 指 定 的 机 构 单 位, 以 便 组 委 会 尽 可 能 多 地 维 护 参 展 商 权 益 对 因 未 使 用 指 定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而 造 成 的 差 错 或 纠 纷, 以 至 于 影 响 参 展 及 造 成 的 损 失, 组 委 会 及 指 定 相 关 代 理 单 位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 建 议 参 展 商 随 身 携 带 此 参 展 商 手 册, 以 备 现 场 需 要 时 使 用 一 交 易 会 基 本 信 息 展 览 名 称 : 2015 (2015 China International Auto Products Expo) 展 览 地 点 : 东 门 : 涞 港 路 111 号 西 门 : 诸 光 路 1888 号 ( 地 铁 2 号 线 徐 泾 东 站 4 5 6 号 出 口 南 门 : 盈 港 东 路 168 号 北 门 : 崧 泽 大 道 333 号 ( 自 驾 车 ) 展 览 日 期 及 开 放 时 间 : 2015 年 9 月 19-21 日 9:00-17:00 2015 年 9 月 22 日 9:00-16:00 二 组 织 机 构 主 承 办 单 位 : 通 用 国 际 广 告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三 知 识 产 权 1 所 有 参 展 企 业 须 签 署 知 识 产 权 保 证 书 为 维 护 交 易 会 的 正 常 秩 序, 保 护 参 展 商 和 知 识 产 权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参 展 商 必 须 承 诺 保 证 所 有 参 展 展 品 展 品 包 装 宣 传 品 说 明 书 现 场 演 示 所 使 用 的 软 硬 件 及 展 位 的 任 何 展 示 部 位, 均 没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包 括 所 有 知 识 产 权 如 因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而 引 起 纠 纷, 违 规 参 展 商 将 被 依 法 处 罚, 同 时 赔 偿 由 此 引 致 当 事 各 方 的 一 切 费 用 与 损 失 2 参 展 企 业 须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以 备 查 3 凡 涉 及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的 展 品, 参 展 企 业 须 携 带 合 法 专 利 证 书 或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复 印 件 以 备 查 4 供 货 单 位 提 供 的 展 品, 参 展 单 位 须 携 带 双 方 签 署 的 展 品 参 展 协 议 正 本 以 备 查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11

四 展 台 调 整 CIAPE 2015 如 组 委 会 认 为 相 应 展 台 布 局 或 位 置 的 变 动 有 利 于 本 次 交 易 会 及 所 有 展 商, 组 委 会 有 权 对 展 馆 及 展 位 的 分 布 做 出 调 整 和 变 动 五 布 展 撤 展 日 期 及 时 间 内 容 日 期 时 间 光 地 展 商 搭 建 商 布 展 2015 年 9 月 16 日 2015 年 9 月 17 日 09:00-18:00 布 展 2015 年 9 月 18 日 标 准 展 位 展 商 布 展 2015 年 9 月 18 日 09:00-18:00 撤 展 全 体 展 商 搭 建 商 2015 年 9 月 22 日 16:00-21:00 注 : 布 撤 展 期 间 加 班 费 如 需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请 于 当 天 15:00 前 到 主 场 搭 建 商 现 场 办 公 室 办 理 加 班 手 续, 逾 期 申 报 加 收 50%,17:00 点 以 后 不 接 受 加 班 申 请 加 班 人 员 凭 加 班 单 入 场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加 班 费 以 1000 平 米 为 最 低 起 算 面 积 : 18:00-22:00 1,000 元 /1,000 m2/ 小 时 22:00- 次 日 8:00 2,000 元 /1,000 m2/ 小 时 二 层 展 位 面 积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一 层 基 本 面 积 加 二 层 面 积 ( 二 层 面 积 为 一 层 面 积 的 一 半 ) 六 展 台 承 建 商 1 标 准 展 位 : 本 次 展 览 会 的 标 准 展 台 搭 建 工 作 均 由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负 责 任 何 参 展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均 在 本 次 展 会 期 间 不 得 在 展 馆 内 搭 建 标 准 展 台 2 光 地 展 位 1) 所 有 光 地 展 位 搭 建 商 均 须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申 报 施 工 手 续, 通 过 审 核 后 方 可 进 场 施 工 2) 如 用 铝 料 型 材 搭 建 标 摊 变 异 结 构, 需 事 先 向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并 征 得 其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七 展 台 设 计 与 施 工 要 求 所 有 展 台 均 需 按 组 委 会 分 配 的 展 位 面 积 及 位 置 进 行 设 计 与 施 工 所 有 展 台 必 须 于 9 月 18 日 18:00 前 完 成 搭 建 及 布 展 工 作 标 准 展 位 : 1 本 次 展 会 所 有 标 准 展 位 统 一 由 主 场 搭 建 商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搭 建 2 预 计 于 9 月 17 日 17:00 完 工 任 何 标 准 展 位 的 展 商 不 要 在 此 时 间 前 进 馆 布 展 3 配 置 说 明 : 1) 面 积 :9 平 米 (3 米 x 3 米 ); 高 度 :2.5 米 12

2) 展 位 围 板 : 白 色 标 准 框 架,3 面 围 板 ( 双 开 口 展 位 为 2 面 围 板 ) 3) 楣 板 ( 中 英 文 名 称 展 位 号 ) 1 块 ( 双 开 口 展 位 2 块 楣 板 ) 4) 方 桌 1 张 5) 洽 谈 椅 3 把 6) 短 射 灯 (100W) 3 只 7) 电 源 插 座 (220V/5A) 1 个 8) 地 毯 9 平 方 米 9) 纸 篓 1 个 ( 标 准 展 位 示 意 图 见 下 图 ) CIAPE 2015 4 标 准 展 位 注 意 事 项 : 1) 以 上 为 基 本 配 置, 不 可 与 其 它 展 具 互 换 ; 如 有 展 具 不 需 要, 无 相 应 费 用 退 还 2) 如 申 请 2 个 以 上 标 准 展 位, 相 邻 展 位 将 不 安 装 隔 板 ( 如 需 要 隔 板, 请 提 前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书 面 说 明 ) 3) 除 以 上 基 本 配 置 外, 如 需 增 租 其 它 展 具, 请 填 写 F3 标 准 展 位 展 具 租 用 申 请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申 请 并 缴 纳 费 用 4) 严 禁 私 自 拆 改 标 准 展 位 的 展 位 结 构 如 需 调 整, 请 提 前 与 主 场 搭 建 商 联 系,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由 其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施 工 5) 严 禁 将 带 有 背 胶 的 图 片 直 接 粘 贴 在 展 墙 上 如 需 要, 可 将 图 片 制 作 成 展 板 用 挂 钩 悬 挂 在 展 墙 上 严 禁 在 展 墙 上 钉 钉 子 钻 孔 6) 严 禁 私 自 乱 拉 乱 接 或 增 加 照 明 灯 具, 申 请 的 电 源 插 座 不 得 插 接 展 位 照 明 灯 具, 其 13

最 大 容 量 为 500W 内, 不 得 使 用 超 出 容 量 的 电 器 设 备 严 禁 自 带 插 座 板 串 接 使 用 如 需 增 加 电 量, 需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申 请 并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7) 展 商 自 带 的 非 照 明 电 器 设 备 ( 如 : 电 视 机 录 像 机 和 电 冰 箱 等 ) 须 经 主 场 搭 建 商 批 核, 严 禁 在 展 台 内 使 用 电 路 不 符 合 的 电 力 装 置 8) 标 准 展 台 的 拆 除 工 作 将 在 交 易 会 结 束 后 立 即 进 行, 请 参 展 商 及 时 撤 走 展 位 内 的 所 有 物 品 以 及 展 墙 上 的 宣 传 资 料 9) 如 因 展 商 违 反 规 定, 对 展 台 设 备 造 成 任 何 损 坏, 参 展 商 将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并 进 行 经 济 赔 偿 10) 标 准 展 位 的 墙 板 遮 档 展 馆 设 置 的 消 防 栓 电 源 柜 时, 遮 档 部 分 的 墙 板 将 被 更 换 成 可 随 时 拆 卸 活 动 板 可 随 时 开 闭 折 叠 门 或 白 色 布 帘 光 地 展 位 : 1 特 别 提 示 : 所 有 施 工 单 位 办 理 施 工 手 续 时 均 需 提 交 搭 建 商 保 险 登 记 表 ( 详 见 表 格 F6), 以 及 盖 有 参 展 商 和 施 工 单 位 公 章 的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 详 见 表 格 F7) 给 主 场 搭 建 商 备 案 方 可 办 理 施 工 申 请 手 续 2 所 有 室 内 层 高 超 过 4.5 米 ( 含 4.5 米 ) 展 台 顶 部 结 构 搭 建 面 积 超 过 展 位 面 积 50% 以 上 ( 含 50%) 的 单 层 展 台 双 层 展 台 以 及 室 外 展 台, 其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必 须 经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盖 章 确 认, 或 由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进 行 审 核 若 参 展 方 或 展 位 承 建 商 自 行 聘 请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则 参 展 方 或 其 展 位 承 建 商 需 向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提 交 经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签 章 确 认 的 图 纸 正 本 及 此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将 按 照 复 核 标 准 收 取 图 纸 复 核 费 用 审 图 相 关 规 定 流 程 费 用 详 见 第 35页 审 图 公 司 审 图 规 定 申 报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7 日, 逾 期 将 加 收 加 急 费 所 有 室 内 层 高 低 于 4.5 米 的 展 台, 自 行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申 报 图 纸, 由 主 场 搭 建 商 审 核 申 报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31 日, 逾 期 将 加 收 加 急 费 水 电 气 施 工 保 证 金 施 工 管 理 费 申 报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6-31 日 3 相 关 费 用 : 1) 施 工 管 理 费 : 25 元 / 平 方 米 2) 施 工 保 证 金 : 展 台 面 积 :200m 2 以 下 ( 含 200 m 2 ), 施 工 保 证 金 :20000 元 展 台 面 积 :200m 2 400 m 2 ( 含 400 m 2 ), 施 工 保 证 金 :40000 元 展 台 面 积 :400m 2 以 上, 施 工 保 证 金 :60000 元 加 收 条 款 : 双 层 展 位 加 收 施 工 保 证 金 30000 元 ; 用 水 展 位 加 收 用 水 安 全 保 证 金 10000 元 3) 施 工 保 证 金 缴 纳 注 意 事 项 : 参 展 商 或 其 搭 建 商 请 于 2015 年 9 月 7 日 前, 采 用 汇 款 或 划 款 方 式 将 款 项 划 入 主 场 搭 建 商 账 号, 不 接 受 支 票 或 现 金 支 付 账 号 信 息 如 下 : 14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打 浦 路 支 行 户 名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 444266192616 汇 款 或 划 款 时 请 使 用 参 展 商 或 其 搭 建 商 的 公 司 账 户 转 账, 并 在 摘 要 栏 或 附 言 栏 注 明 展 位 号 以 及 参 展 商 名 称 ; 请 勿 使 用 支 票 或 以 现 金 形 式, 以 免 因 此 无 法 影 响 入 场 施 工 布 展 请 将 汇 款 或 划 款 资 料 扫 描 发 往 主 场 搭 建 商 4) 施 工 保 证 金 退 款 注 意 事 项 : 2015 年 9 月 7 日 前 使 用 公 司 账 号 并 标 明 订 单 号 和 公 司 名 称 汇 款 至 主 场 搭 建 商 指 定 账 号 的, 施 工 保 证 金 于 展 览 会 结 束 后 90 日 内 退 回 原 账 号 在 参 展 企 业 及 其 搭 建 商 不 存 在 任 何 应 扣 罚 其 施 工 保 证 金 的 前 提 下, 施 工 保 证 金 将 无 息 全 额 按 汇 款 或 划 账 时 的 账 户 原 路 退 回 如 果 发 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应 扣 罚 其 部 分 施 工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则 余 款 将 无 息 按 汇 款 或 划 账 时 的 账 户 原 路 退 回 此 期 间 请 勿 更 改 账 号 信 息, 如 有 更 改, 请 及 时 通 知 主 场 搭 建 商 ; 否 则 主 场 搭 建 商 不 承 担 施 工 保 证 金 延 迟 退 还 的 责 任 主 场 搭 建 商 之 免 责 声 明 : 若 不 按 上 述 施 工 保 证 金 缴 交 注 意 事 项 要 求 汇 款 和 划 款 的, 主 场 搭 建 商 将 无 法 例 行 职 责 及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一 切 后 果 由 参 展 企 业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全 部 承 担 4 搭 建 限 高 : 展 厅 内 所 有 单 层 展 位 最 大 搭 建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6 米 ( 含 6 米 ), 双 层 展 位 最 5 施 工 方 案 报 审 大 搭 建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8.5 米 ( 含 8.5 米 ) 单 层 4.5 米 以 下 ( 请 特 别 注 意, 不 含 4.5 米 ) 展 台, 施 工 方 案 直 接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报 审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 F4 光 地 展 台 装 修 表 格 F5 水 电 气 申 请 表 F6 搭 建 商 保 险 登 记 表 格 F7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施 工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展 位 彩 色 立 体 效 果 图 ( 含 鸟 瞰 角 度 ) 展 台 的 平 面 图 ( 标 明 尺 寸 及 材 料 ) 正 立 面 图 和 侧 立 面 图 ( 标 明 高 度 及 材 料 ) 剖 面 图 电 气 分 布 图 及 配 电 系 统 图 ( 标 明 用 电 材 料 ) 6 吊 点 : 本 次 展 会 不 设 吊 点 服 务 7 电 力 用 水 空 压 机 供 应 : 1) 搭 建 商 必 须 自 备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电 箱, 按 规 范 配 备 安 全 可 靠 的 空 气 断 路 器 和 漏 电 保 护 器 (30mA, 动 作 时 间 小 于 0.1S) 15

2) 电 力 供 应 :2015 年 9 月 16 日 9:00----2015 年 9 月 18 日 12:00 提 供 展 馆 基 础 照 明 及 布 展 搭 建 期 间 器 具 临 时 用 电 ;2015 年 9 月 18 日 12:00 开 始 展 位 供 电 如 展 位 需 要 提 前 供 水 / 电 / 气, 请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申 请, 并 填 写 F8 表 格 3) 展 位 展 览 标 准 电 力 供 应 为 : 三 相 五 线 制,380V/50Hz, 最 小 接 电 点 16A, 最 大 接 电 点 400A, 如 有 更 大 电 力 需 求, 应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4) 展 览 期 间 光 地 展 位 及 标 摊 展 位 超 出 标 准 配 置 的 用 电 须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独 立 申 请 5) 展 位 电 力 供 应 将 于 每 日 展 会 结 束 后 30 分 钟 关 闭 若 需 24 小 时 电 力 供 应 或 延 时 断 电, 请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申 请, 并 填 写 F9 表 格 6) 室 内 展 厅 提 供 展 台 用 水 和 机 器 用 水 展 台 用 水 的 进 水 排 水 口 为 DN15mm, 机 器 用 水 的 进 水 排 水 口 为 DN20mm 7) 展 馆 内 空 压 机 0.4 立 方 米 / 分 钟, 接 入 口 为 DN15mm, 压 力 8bar; 0.9 立 方 米 / 分 钟, 接 入 口 为 DN20mm, 压 力 8bar; 1.0 立 方 米 / 分 钟, 接 入 口 为 DN25mm, 压 力 8bar 展 厅 外 不 接 受 申 请 8) 未 经 场 馆 方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将 任 何 压 力 容 器 和 设 备 带 入 场 馆, 获 得 许 可 的 压 力 容 器 8 保 险 责 任 和 设 备 应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和 规 章, 管 口 连 接 应 采 用 喉 箍 紧 固, 不 得 用 铁 丝 或 其 它 物 品 绑 扎 1) 展 台 搭 建 商 对 由 于 其 施 工 时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负 有 责 任 2) 展 台 搭 建 商 必 须 办 理 相 关 公 众 责 任 险 和 施 工 人 员 责 任 险 办 理 施 工 申 报 手 续 时, 务 必 出 示 保 险 单 对 任 何 单 个 赔 偿 的 保 额 不 得 低 于 30 万 元, 累 计 赔 偿 的 总 保 额 不 得 低 于 400 万 元 3) 另 外, 搭 建 商 须 有 效 且 充 足 的 保 险 来 应 对 搭 建 商 人 员 或 者 关 于 搭 建 商 的 财 产 ( 包 括 所 有 设 备, 器 材 家 具 材 料 和 其 他 在 其 服 务 中 所 提 供 或 使 用 的 设 施 ) 的 失 窃 火 灾 财 产 损 失 意 外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不 可 抗 力 和 其 他 诸 如 此 类 的 普 通 风 险 4) 在 整 个 展 期 ( 包 括 进 展 展 出 和 撤 馆 ), 搭 建 商 都 必 须 携 带 该 保 险 合 同 或 副 本 并 确 保 保 险 在 此 期 间 有 效 9 装 修 垃 圾 处 理 所 有 搭 建 材 料 及 展 品 必 须 在 2015 年 9 月 22 日 21:00 前 由 展 商 搭 建 商 自 行 撤 离 展 馆 并 妥 善 处 理 如 有 任 何 包 装 物 品 及 装 修 材 料 遗 下, 经 承 办 机 构 清 理 后, 产 生 费 用 由 展 商 或 搭 建 商 承 担 八 施 工 人 员 及 运 输 车 辆 证 件 ( 详 见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证 件 办 理 细 则 ) 九 展 品 运 输 1 交 易 会 指 定 运 输 商 : 欣 越 国 际 物 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2 相 关 展 品 运 输 事 宜, 具 体 事 宜 请 见 展 品 运 输 指 南 3 组 委 会 不 负 责 代 参 展 商 签 收 任 何 货 物 展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16

4 所 有 运 输 物 品 上 均 应 按 要 求 制 作 好 唛 头, 注 明 公 司 名 称 展 位 号 总 件 数 箱 号 重 量 重 心 位 置 易 碎 防 水 标 志 等, 以 便 确 保 展 品 安 全 准 确 齐 全 地 运 到 展 位 特 别 提 示 为 保 证 展 品 进 出 馆 安 全 作 业, 避 免 上 当 受 骗, 请 参 展 商 不 要 将 展 品 交 由 未 经 主 办 单 位 指 定 的 游 击 运 输 单 位 或 人 员 进 行 进 出 馆 作 业 如 参 展 商 因 错 误 地 委 托 游 击 运 输 单 位 或 人 员 对 展 品 进 行 进 出 馆 及 相 关 作 业,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后 果 ( 人 员 的 伤 亡 场 馆 设 施 和 展 品 等 ) 及 赔 偿 将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十 展 品 搬 运 1 参 展 商 及 其 代 理 人 或 承 包 商 须 按 大 会 运 输 商 指 定 时 间 搬 运 重 型 及 大 型 展 品 进 场 一 旦 展 台 搭 建 完 毕, 重 型 及 大 型 展 品 不 能 搬 运 2 如 果 重 型 及 大 型 展 品 已 经 到 达 展 厅, 而 参 展 商 尚 未 委 托 其 他 运 输 公 司 处 理, 组 委 会 有 权 委 托 大 会 指 定 运 输 商 为 参 展 商 进 行 搬 运 工 作, 所 产 生 费 用 包 括 逾 时 附 加 费 由 该 参 展 商 承 担 3 请 注 意, 如 需 使 用 铲 车 叉 车 起 重 机 等 机 力 在 展 厅 内 搬 运 展 品, 须 由 大 会 指 定 运 输 商 负 责 操 作 任 何 其 他 运 输 公 司 或 参 展 商 的 机 力 均 不 能 进 入 展 厅 作 业 十 一 储 存 及 垃 圾 处 理 1 交 易 会 现 场 不 设 任 何 物 品 堆 放 处, 参 展 商 必 须 将 一 切 包 装 材 料 ( 尤 其 纸 板 箱 板 条 箱 和 集 装 箱 等 ) 运 离 展 场, 也 可 联 系 交 易 会 指 定 运 输 商 安 排 存 放, 存 储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2 布 展 开 始 后, 参 展 商 展 台 搭 建 商 须 及 时 清 理 搭 建 材 料 垃 圾, 时 刻 保 持 通 道 畅 通, 避 免 堵 塞 3 交 易 会 开 幕 式 前, 凡 遗 留 在 非 展 位 范 围 内 ( 如 开 幕 式 区 域 通 道 展 馆 外 空 地 等 ) 的 一 切 物 品, 组 委 会 将 做 相 应 处 理, 所 产 生 费 用 由 该 参 展 商 承 担 4 交 易 会 结 束 后,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的 搭 建 商 负 责 将 搭 建 材 料 与 垃 圾 ( 如 装 修 碎 片 板 条 箱 托 盘, 纸 箱 包 装 材 料 文 件 宣 传 资 料 等 ) 运 离 现 场, 并 须 在 9 月 22 日 21:00 之 前 将 其 所 有 物 品 撤 离 现 场, 将 地 面 恢 复 至 布 展 前 状 态 5 参 展 商 或 其 搭 建 商 可 申 请 由 场 馆 方 代 为 拆 除 清 运 及 处 置 搭 建 材 料 及 垃 圾, 场 馆 方 将 收 取 相 关 费 用 :50 元 / 平 米 (100 平 米 及 以 下 ) 45 元 / 平 米 (101 平 米 至 500 平 米 ) 40 元 / 平 米 (500 平 米 以 上 ) 如 参 展 商 或 其 展 位 搭 建 商 既 未 申 请 展 馆 方 代 为 处 理, 又 未 能 及 时 自 行 处 理, 则 由 展 馆 方 介 入 强 制 处 理, 费 用 按 照 以 上 收 费 标 准 的 三 倍 收 取, 在 施 工 押 金 中 扣 除 十 二 展 台 清 洁 1 组 委 会 将 在 展 览 开 幕 前 及 随 后 每 日 开 馆 前 及 闭 馆 后 对 展 台 间 的 通 道 及 公 共 区 域 提 供 基 本 清 洁 卫 生 服 务 17

2 展 位 内 及 展 品 的 清 洁 工 作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参 展 商 应 主 动 保 持 展 位 的 清 洁 卫 生 3 请 将 废 弃 物 和 垃 圾 随 时 掷 入 展 位 内 纸 篓 或 展 厅 内 的 公 用 垃 圾 箱 内 每 天 展 览 结 束 时 可 将 纸 篓 放 置 在 展 位 外 的 通 道 内, 由 清 洁 工 人 负 责 清 理 十 三 参 展 商 观 众 安 全 1 展 品 的 展 示 与 现 场 操 作 不 得 妨 碍 邻 近 参 展 商 的 展 示 活 动 对 按 规 定 属 于 有 噪 音 有 害 有 危 险 或 不 适 合 交 易 会 正 常 进 行 的 展 示 装 置 和 现 场 操 作, 或 接 到 合 理 投 诉, 组 委 会 有 权 对 其 采 取 管 制, 做 出 撤 离 或 相 应 调 整,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及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2 参 展 商 需 对 展 品 演 示 的 安 全 操 作 负 责, 凡 对 观 众 及 其 他 参 展 商 可 能 造 成 伤 害 的 演 示 必 须 有 妥 善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3 确 保 所 展 示 的 运 转 机 器 由 参 展 方 专 业 人 员 操 作, 在 无 上 述 人 员 监 管 的 情 况 下 机 器 不 可 启 动 4 所 有 用 于 展 示 的 机 器 必 须 独 立 放 置 启 动 装 置, 避 免 参 观 者 或 其 他 未 经 许 可 的 人 员 操 作 5 必 须 安 全 安 装 和 防 护 所 有 可 运 转 展 品 并 将 其 固 定 在 安 全 位 置, 以 防 滑 动, 展 品 在 展 台 内 的 放 置 不 得 对 参 观 者 工 作 人 员 或 承 包 商 造 成 任 何 危 险 或 伤 害 6 展 馆 内 禁 止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有 害 及 危 险 物 品 7 参 展 商 必 须 保 证 其 展 品 在 演 示 时 不 会 产 生 诸 如 激 光 毒 气 等 有 害 身 体 健 康 的 射 线 气 体 或 噪 音 等, 一 切 涉 及 引 爆 或 放 射 性 危 险 品 剧 毒 品 麻 醉 药 品 不 得 入 馆 8 展 台 必 须 随 时 准 备 接 受 有 关 安 全 部 门 的 安 全 检 查 9 展 厅 内 禁 止 吸 烟,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毁 坏 及 损 失 均 由 该 参 展 商 自 负 十 四 展 品 及 财 物 安 全 1 整 个 交 易 会 期 间, 组 委 会 将 雇 佣 保 安 机 构 负 责 所 有 展 厅 内 的 基 本 保 安 工 作 保 安 人 员 有 权 检 查 所 有 携 带 入 场 及 离 场 的 物 品 2 参 展 商 应 于 交 易 会 每 天 开 展 前 30 分 钟 到 达 展 台, 交 易 会 结 束 后 30 分 钟 离 开, 闭 馆 时 请 您 不 要 过 早 离 开 自 己 的 展 位 每 天 交 易 会 结 束 时 是 丢 失 和 盗 窃 的 高 发 时 段, 参 展 商 应 将 易 携 带 物 品 和 贵 重 物 品 妥 善 保 管 3 未 经 组 委 会 同 意, 参 展 商 及 其 雇 员 均 不 得 于 非 交 易 会 开 放 时 间 进 入 展 馆 4 在 展 出 期 间, 参 展 商 应 对 展 品 及 个 人 物 品 的 安 全 高 度 负 责 参 展 商 必 须 保 证 每 时 每 刻 都 有 工 作 人 员 看 守 展 台, 需 对 自 己 的 展 品 及 财 物 安 全, 尤 其 是 现 金 摄 照 像 机 笔 记 本 电 脑 等 物 品 负 责 组 委 会 强 烈 建 议 : 个 人 重 要 证 件 及 贵 重 物 品 尽 量 不 要 带 入 展 场 如 发 现 被 盗 或 可 疑 情 况, 请 您 速 向 公 安 部 门 报 案 ( 警 务 室 设 在 3 号 馆 13 门 口 附 近 有 指 引 标 识 ) 任 何 遗 失 与 损 坏 均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5 如 展 品 非 常 贵 重 或 容 易 损 坏, 参 展 商 希 望 雇 佣 保 安 人 员 于 非 交 易 会 开 放 期 间 看 守 展 台, 请 提 前 与 组 委 会 联 络 请 注 意 : 参 展 商 不 得 安 排 其 本 身 或 任 何 其 他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的 保 安 人 员 负 责 该 保 安 工 作 6 为 安 全 起 见, 参 展 商 不 得 于 展 览 开 放 时 间 搬 进 或 搬 走 任 何 展 品 及 物 品 18

7 对 于 违 反 组 委 会 及 展 馆 的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或 可 能 威 胁 到 公 众 安 全 及 交 易 会 形 象 的 行 为, 组 委 会 有 权 予 以 制 止 ; 如 情 节 严 重, 可 将 其 清 理 出 交 易 会 8 组 委 会 强 烈 建 议 参 展 商 为 其 展 品 贵 重 财 物 购 买 保 险, 保 险 应 涵 盖 整 个 交 易 会 全 程 十 五 参 展 商 证 件 1 进 入 展 厅 的 工 作 人 员 须 随 时 出 示 组 委 会 发 放 的 有 效 证 件 2 参 展 商 : 报 到 时 凭 展 位 确 认 函 领 取 参 展 商 证 展 会 期 间, 凭 参 展 商 证 进 场 3 展 台 搭 建 商 : 凭 施 工 证 进 场 ( 详 见 展 馆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即 施 工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安 全 保 卫 交 通 安 全 细 则 ) 4 参 展 施 工 和 运 输 等 证 件 仅 供 本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和 区 域 内 使 用, 不 得 转 让 出 售 或 借 给 其 他 人 使 用 如 违 反 规 定, 将 按 每 个 证 件 1000 元 人 民 币 进 行 罚 款, 取 消 入 场 资 格 同 时, 由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将 由 违 规 参 展 商 负 责 十 六 展 具 展 品 出 馆 1 根 据 管 理 要 求, 撤 展 时, 参 展 商 需 在 各 展 馆 主 办 办 公 室 开 具 物 品 放 行 证, 出 示 此 表, 保 安 人 员 才 可 放 行 请 参 展 商 如 实 详 细 登 记, 以 便 撤 展 顺 利 出 馆 2 交 易 会 开 幕 后 至 撤 展 前, 参 展 商 的 展 品 宣 传 品, 以 及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或 其 它 服 务 单 位 的 展 具 展 架 装 饰 材 料 花 木 等 物 品 不 得 携 带 出 展 馆 十 七 障 碍 及 突 出 物 1 通 道 在 任 何 时 间 都 应 保 持 通 畅 2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通 道 或 空 地 处 堆 放 任 何 阻 挡 物 品 悬 挂 标 记 或 突 出 物 十 八 展 览 大 厅 广 播 音 量 控 制 1 展 览 大 厅 内 广 播 设 备 由 大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管 理, 用 于 播 放 大 会 通 告 展 览 安 排 安 全 提 示 紧 急 事 件 通 知 等 不 接 受 商 业 广 告 寻 人 启 示 等 个 别 行 为 的 广 播 内 容 2 各 展 位 音 响 设 备 规 定 最 大 音 量 为 85 分 贝, 参 展 商 在 展 位 内 自 行 设 置 的 扩 音 设 备 音 量 应 控 制 在 其 展 台 范 围 之 内, 不 能 影 响 其 周 边 展 位 3 交 易 会 期 间, 若 组 委 会 接 到 投 诉, 有 权 要 求 参 展 商 关 闭 扩 音 设 备 或 减 小 音 量 ; 音 量 三 次 超 过 85 分 贝 的 最 大 限 额, 经 劝 阻 无 效 后, 组 委 会 将 有 权 切 断 该 展 位 的 电 源, 同 时 罚 款 2000 元 人 民 币 如 参 展 商 要 求 再 次 接 通 电 源, 需 写 出 书 面 保 证 十 九 禁 止 出 售 展 品 1 参 展 商 严 禁 在 交 易 会 现 场 进 行 任 何 现 货 交 易 组 委 会 有 权 对 违 规 参 展 商 进 行 处 罚 2 被 指 定 为 独 家 代 理 商 的 展 商 必 须 在 申 请 参 展 同 时 告 知 组 委 会 委 托 其 代 理 的 公 司 名 称 及 展 示 的 代 理 产 品, 现 场 说 明 无 效 3 以 上 规 定 同 时 也 适 用 于 任 何 非 展 品 的 补 充 材 料 或 产 品 除 非 取 得 组 委 会 的 书 面 同 意, 19

参 展 商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展 示 宣 传 出 售 任 何 非 其 所 有 或 代 理 的 产 品 如 违 反 此 规 定, 组 委 会 有 权 将 产 品 清 除 出 展 馆, 同 时 对 参 展 商 进 行 处 罚 二 十 省 市 及 代 理 机 构 展 团 各 省 市 展 团 及 代 理 机 构 应 确 保 其 组 织 的 所 有 参 展 商 均 了 解 并 遵 守 此 手 册 所 有 的 规 定 和 条 例 二 十 一 通 信 线 路 及 互 联 网 线 路 1 主 办 方 及 展 商 使 用 WiFi 无 线 网 络 需 遵 守 国 家 及 展 馆 的 相 关 规 定, 详 见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 宽 带 网 络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 付 费 服 务 : CMCC 信 号, 收 费 服 务, 中 国 移 动 用 户 按 使 用 者 个 人 套 餐 资 费 付 费, 通 过 手 机 号 + 短 信 密 码 认 证, 理 论 速 率 为 200Kbps 使 用 其 他 运 营 商 的 客 户 建 议 购 买 上 海 移 动 号 码 二 十 二 就 餐 根 据 规 定, 为 保 证 食 物 安 全 卫 生, 严 禁 其 他 快 餐 公 司 送 餐 进 展 馆 展 出 期 间, 参 展 商 可 在 该 中 心 内 设 定 的 供 餐 地 点 就 餐 为 维 护 自 身 形 象, 尊 重 参 观 者, 组 委 会 强 烈 建 议 参 展 人 员 不 要 将 盒 饭 带 回 展 位 内 就 餐 参 展 商 可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轮 流 前 往 公 共 就 餐 区 就 餐 二 十 三 组 委 会 决 策 权 如 果 现 场 发 生 分 歧 或 争 执, 参 展 商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商 必 须 尊 重 和 采 纳 组 委 会 的 决 定 本 着 对 交 易 会 和 相 关 参 与 者 有 利 的 原 则, 为 了 适 应 和 满 足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组 委 会 同 样 保 留 修 改 以 前 的 决 定 的 权 利 二 十 四 不 可 预 见 情 况 如 有 超 出 本 规 定 及 参 展 合 同 内 指 明 的 不 可 预 见 情 况 发 生, 组 委 会 的 决 定 将 是 最 终 决 定 二 十 五 责 任 1 由 于 参 展 商 或 任 何 与 其 参 展 相 关 的 原 因 而 使 组 委 会 遭 受 索 赔 的, 该 参 展 商 应 对 组 委 会 做 出 补 偿 2 组 委 会 对 参 展 商 或 其 代 理 雇 员 的 人 身 以 及 其 财 产 因 展 览 而 造 成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遗 失 破 坏 损 毁 不 负 有 责 任 3 组 委 会 及 其 承 办 单 位 对 因 任 何 不 可 抗 拒 力 以 及 其 它 使 得 组 委 会 无 法 或 不 利 于 该 交 易 会 在 原 地 如 期 举 行 的 客 观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破 坏 延 误 或 取 消 等 不 负 有 责 任 参 展 商 已 支 付 给 组 委 会 的 有 关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4 参 展 商 名 录 之 内 容 由 参 展 商 提 供, 组 委 会 及 承 办 单 位 对 参 展 商 名 录 内 的 错 误 或 遗 漏 不 负 有 责 任 20

5 组 委 会 及 承 办 单 位 对 展 品 货 运 过 程 ( 包 括 运 输 搬 运 及 报 关 ) 中 所 造 成 的 遗 失 损 坏 或 延 误 不 负 有 责 任 参 展 商 应 投 保 充 分 的 运 输 险 二 十 六 医 疗 及 保 险 1 医 疗 参 展 商 可 自 带 药 品 以 备 不 适 之 需 在 展 馆 内 设 有 卫 生 处,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2 保 险 参 展 商 有 责 任 保 险, 以 使 主 办 承 办 单 位 及 其 雇 员 和 代 理 免 受 由 参 展 商 造 成 其 在 经 济 上 的 损 失 赔 偿 与 人 员 伤 害 21

第 二 部 分 光 地 展 位 搭 建 规 定 及 报 馆 手 续 22

指 定 主 场 搭 建 商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特 装 : 董 源 021-69761100-8018 陈 宇 健 021-69761100-1004 标 摊 : 苏 丹 021-69761100-8011 俞 乐 021-69761100-8012 E-mail: hf@cantonfairad.com 地 点 : 诸 光 路 1888 号 三 号 馆 4 楼 推 荐 搭 建 商 : 北 京 中 海 豪 泽 国 际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陈 悦 :18910658967 QQ:2826897703 吕 艳 红 :18910658252 QQ:1463332195 传 真 :010-61581837 北 京 总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梨 园 海 棠 湾 11 号 楼 2 单 元 1902 上 海 地 址 : 上 海 工 厂 地 址 :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航 南 公 路 上 海 琛 展 展 览 展 示 有 限 公 司 相 金 宏 :18019768199 021-31604499 QQ:2578262922 传 真 :021-31604499 Email: 2578262922@qq.com 上 海 市 三 鲁 路 3279 号 明 浦 广 场 2 楼 215 室 上 海 创 德 会 展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何 艳 :13761010036 234115697@qq.com 冯 广 芝 :13761107547 2238001384@qq.com 地 址 : 上 海 西 郊 商 务 区 金 沙 江 西 路 1555 弄 C1 区 2 号 2 楼 大 唐 世 纪 展 览 展 示 有 限 公 司 唐 立 娜 :13911890996 010-57571903 Q Q:2690914961 邮 箱 :datangshiji@163.com 王 春 鹏 :13810818337 010-53329589 Q Q:109767937 邮 箱 :wx666888@163.com 任 红 :15801177529 010-53321739 Q Q: 2361856752 邮 箱 :renhong5189@163.com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去 常 营 北 京 像 素 南 9 号 321 室 邮 编 :100000 欧 标 展 览 展 示 工 程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魏 桢 (IRIS): 1391818224 021-61993496 传 真 :021-50117701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建 韵 路 500 号 4 号 楼 1211 室 视 博 国 际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杨 娟 (Echo)13482657150 王 宁 (filex)18817709896 电 话 :021-66511999-8026 传 真 :021-66511999-8188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闸 北 区 大 统 路 988 弄 北 区 商 务 大 厦 A 座 4F( 邮 编 200070) 上 海 润 图 展 示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章 小 姐 :13482324435 QQ:1421785328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北 路 3064 号 绿 洲 广 场 B 座 1910 室 ( 邮 编 200063) 上 海 优 嘉 展 览 展 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黄 先 生 18201745092 23

展 览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一 )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 基 本 规 定 1)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人 员, 应 戴 好 安 全 帽, 在 2 米 以 上 高 度 作 业 时 必 须 系 安 全 带 展 区 规 划 设 计 和 展 位 搭 建, 不 得 超 出 划 定 的 相 应 功 能 区 域, 超 出 边 界 的 违 规 搭 建 将 被 要 求 拆 除,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相 关 组 展 方 展 商 承 建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2) 展 位 搭 建 的 设 计 须 符 合 安 全 用 电 消 防 结 构 给 排 水 等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3) 不 得 损 坏 污 染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破 坏 展 馆 的 主 体 建 筑 及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包 括 不 得 在 展 馆 内 地 面 或 墙 体 使 用 钉 子 打 桩 等 方 式 固 定 物 件, 不 得 在 地 面 或 墙 体 使 用 油 脂 油 漆 胶 类 等 不 易 清 除 的 材 料, 不 得 靠 压 拉 挂 展 馆 的 墙 体 天 花 和 各 种 专 用 设 施 设 备 ( 如 管 道 预 埋 件 等 ), 不 得 在 展 馆 设 施 上 私 自 吊 挂 结 构 性 承 重 物 4) 搭 建 所 用 材 料 必 须 为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如 展 位 必 须 使 用 木 材 纱 网 等 易 燃 材 料, 在 材 料 进 场 前 必 须 对 该 类 材 料 做 好 防 火 处 理 木 质 材 料 须 满 涂 防 火 涂 料 或 表 面 粘 贴 防 火 面 饰 板, 布 料 纱 网 等 纺 织 材 料 必 须 经 防 火 水 浸 泡 处 理 该 类 材 料 是 否 合 格, 以 材 料 在 现 场 燃 烧 实 验 中, 无 明 火 产 生 为 准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将 达 不 到 防 火 要 求 的 材 料 清 理 出 场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使 用 未 经 防 火 处 理 的 易 燃 材 料 5) 搭 建 所 用 特 殊 材 料 的 使 用 及 存 放 要 求 : a 不 得 在 展 馆 区 域 使 用 爆 炸 物 石 油 和 易 燃 有 毒 腐 蚀 性 放 射 性 物 质 b 存 放 于 展 馆 区 域 内 的 固 体 或 液 体 危 险 物 的 库 存 不 得 过 1 天 的 使 用 量, 且 应 置 于 专 用 容 器 内 并 封 存 于 政 府 部 门 和 展 馆 方 同 意 的 地 点 c 有 毒 废 物 必 须 密 封 装 入 专 用 容 器, 标 明 相 应 记 号, 并 根 据 政 府 相 关 的 废 弃 物 使 用 方 法 进 行 管 理 6) 在 公 共 区 域 通 道 及 展 位 铺 设 的 地 毯, 其 质 量 应 该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环 保 防 火 阻 燃 标 准 仅 允 许 使 用 非 残 留 性 的 单 面 双 面 布 底 胶 带 将 地 毯 和 其 他 地 面 覆 盖 物 固 定 于 水 泥 地 面 7) 搭 建 展 位 所 使 用 的 玻 璃 必 须 为 钢 化 玻 璃 夹 胶 玻 璃 等 安 全 性 能 高 的 玻 璃 承 重 玻 璃 以 及 用 于 制 作 门 窗 的 活 动 玻 璃 和 单 块 面 积 大 于 2 平 方 米 的 玻 璃 均 须 进 行 钢 化 处 理, 且 其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10 毫 米 其 它 用 于 装 饰 性 用 途 非 承 重 用 途 的 普 通 玻 璃 也 必 须 保 证 不 会 对 人 员 造 成 伤 害 暴 露 的 玻 璃 边 角 必 须 进 行 加 工 处 理 或 加 装 保 护 装 置, 以 免 伤 及 人 员 透 明 玻 璃 作 为 围 护 墙 体 的 材 料 时, 必 须 在 正 常 视 野 范 围 内 予 以 明 显 标 示, 以 防 人 员 误 撞 造 成 伤 害 8) 搭 建 装 修 后 形 成 锐 角 的 硬 物 地 面 上 突 出 或 低 凹 的 装 饰 结 构 拖 放 于 地 上 的 绳 索 或 线 缆 容 易 造 成 砸 伤 撞 伤 的 物 品, 在 可 能 导 致 人 员 伤 害 的 高 度 或 平 面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和 醒 目 警 示, 以 免 意 外 伤 人 9) 在 展 位 内 搭 建 楼 梯 梯 子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安 全 的 要 求, 扶 手 必 须 牢 固, 以 防 止 人 员 滑 跌 展 位 内 应 安 装 明 显 的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10) 在 施 工 操 作 中, 对 未 获 批 准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或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存 在 其 它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展 位 搭 建, 展 馆 方 有 权 制 止 其 施 工 行 为, 展 位 承 建 商 和 主 场 搭 建 商 必 须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24

11) 布 展 期 间 展 位 搭 建 单 位 不 得 私 自 揭 开 展 馆 地 沟 盖 板, 利 用 地 沟 作 为 本 展 位 的 走 线 路 径, 应 在 展 位 内 自 行 解 决 走 线 路 径 12) 撤 展 期 间, 展 位 承 建 商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本 展 位 的 特 殊 材 料 及 垃 圾 清 理 出 场, 由 主 场 搭 建 商 确 认 并 退 还 押 金 ; 主 场 搭 建 商 应 将 其 所 负 责 展 区 内 的 所 有 垃 圾 及 物 品 全 部 清 理 出 场, 并 经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领 取 退 还 的 展 场 清 洁 押 金, 否 则 甲 有 权 不 予 退 还 13) 展 位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为 其 施 工 人 员 办 理 施 工 证 件, 在 施 工 作 业 中,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有 效 的 施 工 证 件, 并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如 不 按 要 求 佩 带 证 件 或 不 服 从 现 场 人 员 管 理,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取 消 违 章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施 工 资 格 14) 展 品 及 其 它 大 件 物 品 运 出 展 厅 后, 应 当 及 时 运 离 红 线 范 围, 禁 止 在 红 线 范 围 内 堆 放 违 反 本 规 定 造 成 堵 塞 的 物 品, 将 被 强 制 清 走, 违 反 者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15) 组 展 方 展 位 承 建 商 参 展 方 必 须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保 障 展 位 施 工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2 展 台 设 计 1) 展 台 所 设 计 的 结 构 强 度 应 当 满 足 荷 载 所 需 要 的 强 度, 搭 建 应 确 保 展 台 结 构 的 整 体 强 度 刚 度 稳 定 性 2) 展 会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依 据 消 防 部 门 批 准 的 平 面 图 施 工,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3) 在 展 位 平 面 图 送 审 报 批 之 前 展 馆 方 可 给 出 修 改 意 见, 具 体 审 核 要 求 应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法 律 条 例 进 行 4) 所 有 室 内 层 高 低 于 4.5 米 的 展 台, 由 参 展 商 或 展 位 承 建 商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申 报 图 纸, 由 主 场 搭 建 商 审 核 5) 所 有 室 内 层 高 超 过 4.5 米 ( 含 4.5 米 ) 展 台 顶 部 结 构 搭 建 面 积 超 过 展 位 面 积 50% 以 上 ( 含 50%) 的 单 层 展 台 双 层 展 台 以 及 室 外 展 台, 其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 包 括 三 维 效 果 图 详 细 尺 寸 图 展 台 平 面 图 立 面 结 构 图 恒 载 图 双 层 展 台 的 钢 结 构 图 材 料 明 细 清 单 及 相 关 计 算 数 据 ) 必 须 经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盖 章 确 认, 或 由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进 行 审 核 若 参 展 方 或 展 位 承 建 商 自 行 聘 请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则 参 展 方 或 其 展 位 承 建 商 需 向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提 交 经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签 章 确 认 的 图 纸 正 本 及 此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将 按 照 复 核 标 准 收 取 图 纸 复 核 费 用 6) 展 台 与 墙 面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不 小 于 0.8 米 的 检 修 通 道 7) 通 道 必 须 保 持 直 线, 且 通 道 内 不 得 有 立 柱 堆 物 等 阻 碍 物 8) 展 台 与 通 向 消 防 栓 机 房 门 及 警 铃 接 触 点 之 间 须 至 少 保 持 0.8 米 宽 的 通 道 3 特 装 展 位 施 工 1) 展 台 搭 建 规 定 搭 建 材 料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临 时 性 建 筑 的 材 料 用 法 标 准, 选 材 合 理 坚 固 2) 搭 建 物 必 须 建 在 应 有 的 场 地 范 围 以 内, 其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划 线 范 围 任 何 展 台 结 构 或 展 品 ( 公 司 名 称 标 志 灯 箱 和 海 报 ) 禁 止 超 出 展 位 边 界 禁 止 利 用 展 馆 内 建 筑 物 建 筑 物 装 饰 栏 杆 墙 体 作 为 展 台 结 构 的 一 部 分, 禁 止 展 台 搭 建 占 用 绿 化 用 地 3) 展 厅 内 所 有 单 层 展 位 最 大 搭 建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6 米 ( 含 6 米 ), 双 层 展 位 最 大 搭 建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8.5 米 ( 含 8.5 米 ) 室 内 展 位 搭 建 的 层 数 不 应 大 于 二 层, 当 二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00 25

平 方 米 时, 楼 梯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2 个, 二 层 相 邻 最 近 的 两 个 疏 散 出 口 之 间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 米 4) 钢 结 构 立 柱 应 使 用 直 径 10 厘 米 以 上 的 无 焊 接 材 料, 底 部 焊 接 底 盘, 上 部 焊 接 直 径 不 小 于 60 厘 米 的 法 兰 盘 以 增 加 立 柱 的 受 力 面 积, 以 保 证 展 台 结 构 的 牢 固 性 5) 展 台 结 构 主 体 墙 落 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 厘 米, 以 确 保 墙 体 与 地 面 的 接 触 面 积, 超 过 6 米 的 大 跨 度 墙 体 及 钢 框 架 结 构 之 间 应 在 顶 部 加 设 横 梁 连 接, 下 部 须 加 设 立 柱 支 撑, 保 证 展 台 整 体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6) 承 重 构 件, 所 采 用 的 角 钢 槽 钢 方 通 等 材 料 必 须 为 国 标 产 品, 特 装 展 位 承 重 构 件 不 得 采 用 装 饰 用 柔 性 金 属 材 料 或 脆 性 材 料 ( 如 玻 璃 ) 7) 木 质 承 重 柱 承 重 梁 须 内 衬 连 续 实 木 方 通, 以 保 证 构 件 本 身 结 构 完 整 8) 木 质 结 构 单 跨 跨 度 限 制 在 6 米 以 内, 高 度 限 制 在 5 米 以 内, 钢 结 构 和 钢 木 混 合 结 构 ( 包 括 内 衬 钢 质 方 筒 铁 架 ) 单 跨 结 构 限 制 在 8 米, 成 型 钢 网 架 跨 度 可 根 据 其 截 面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12 米 ( 专 业 舞 台 搭 建 网 架 除 外 ), 如 果 有 展 位 超 出 以 上 标 准, 该 展 位 要 向 展 馆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出 示 专 门 的 结 构 稳 定 计 算 书 9) 无 框 架 结 构 特 装 展 位, 木 质 墙 体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30 厘 米 ; 框 架 结 构 特 装 展 位, 木 质 墙 体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10 厘 米 承 重 木 质 墙 必 须 有 方 钢 或 无 缝 圆 管 做 内 撑 10) 使 用 玻 璃 材 料 装 饰 展 台, 必 须 采 用 钢 化 玻 璃, 要 保 证 玻 璃 的 强 度 厚 度 ( 幕 墙 玻 璃 厚 度 不 小 于 1 厘 米 ), 玻 璃 的 安 装 方 式 应 合 理 可 靠, 必 须 制 作 金 属 框 架 或 采 用 专 业 五 金 件 进 行 玻 璃 安 装, 框 架 及 五 金 件 与 玻 璃 材 料 之 间 要 使 用 弹 性 材 料 做 垫 层, 确 保 玻 璃 使 用 安 全 大 面 积 玻 璃 材 料 应 在 水 平 面 1.5 米 处 粘 贴 明 显 标 识, 以 防 破 碎 伤 人 若 使 用 玻 璃 地 台, 则 结 构 支 撑 立 柱 墙 体 必 须 固 定 于 地 台 下 方, 不 得 直 接 在 光 滑 玻 璃 面 上 方 搭 设 展 台 结 构 11) 相 邻 展 台 所 有 结 构 背 板 墙 必 须 做 出 妥 善 装 饰 处 理, 空 场 地 上 特 殊 装 修 的 展 位 外 表 面 如 在 通 道 的 视 线 之 内, 也 必 须 要 做 装 饰 处 理, 维 护 展 馆 整 体 美 观 12) 搭 建 单 位 必 须 按 实 际 施 工 面 积 和 施 工 人 数 如 实 申 报 办 理 入 场 施 工 手 续, 并 缴 纳 施 工 保 证 金 和 管 理 费 用, 第 一 次 出 现 施 工 保 证 金 未 缴 情 况,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再 次 出 现 则 列 入 搭 建 单 位 黑 名 单, 取 消 其 2 年 内 在 展 馆 内 的 施 工 资 格 禁 止 面 积 不 符 和 人 证 不 符 ; 任 何 搭 建 单 位 不 得 为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代 办 施 工 手 续, 违 者 将 取 消 其 2 年 内 进 馆 施 工 资 格 ; 施 工 人 员 在 现 场 必 须 佩 戴 施 工 证 件, 服 从 展 馆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并 配 合 其 工 作 13) 进 入 展 馆 进 行 展 位 施 工 的 搭 建 单 位, 禁 止 从 事 与 本 展 位 施 工 无 关 的 其 他 活 动, 一 经 发 现, 展 馆 方 取 消 其 进 场 施 工 资 格, 并 将 其 加 入 黑 名 单,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者, 永 久 取 消 进 场 施 工 资 格 14) 展 位 承 建 商 在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设 有 现 场 负 责 人, 在 办 理 施 工 手 续 时 一 并 登 记 备 案 现 场 负 责 人 有 义 务 对 其 管 辖 的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文 明 和 法 制 教 育, 负 责 日 常 的 安 全 检 查 监 督 工 作, 并 佩 戴 明 显 的 标 识 15) 2 米 以 下 的 作 业 可 使 用 人 字 梯 2 米 至 3 米 以 下 的 高 处 作 业 必 须 使 用 移 动 脚 手 架, 脚 轮 必 须 固 定, 交 叉 斜 撑 必 须 扣 好, 每 一 层 都 须 铺 满 脚 手 板, 操 作 层 须 有 护 栏 如 作 业 高 度 超 过 3 米, 需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安 全 规 定, 采 用 可 靠 的 登 高 设 施 及 保 障 措 施 后 方 可 施 工 以 上 作 业 均 需 有 专 人 旁 站 防 护, 必 要 时, 需 用 警 示 带 隔 离 作 业 区 16) 现 场 施 工 中, 施 工 材 料 应 放 置 在 本 展 台 范 围 内 且 不 得 阻 塞 通 道, 如 阻 塞 通 道, 展 馆 方 将 视 其 为 废 弃 物 料 处 理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展 台 搭 建 过 程 中 的 废 弃 物 料, 随 时 装 入 展 馆 内 的 垃 圾 箱 现 场 施 工 中, 施 工 材 料 禁 止 倚 靠 展 台 26

17) 重 量 大 的 机 械 安 放 前 必 须 使 用 地 撑 板 CIAPE 2015 18) 撤 展 时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严 禁 推 倒 拉 倒 等 野 蛮 施 工 在 撤 展 过 程 中 禁 止 抛 掷 物 料 19) 标 准 摊 位 在 搭 建 时 不 得 压 死 展 位 箱 盖 板, 特 装 展 台 必 须 在 展 位 箱 盖 板 上 方 预 留 活 动 板, 以 便 在 需 要 时 对 展 位 箱 进 行 操 作 20) 展 馆 内 禁 止 喷 漆 刷 漆 喷 涂 等 工 作 21) 4 室 外 搭 建 1) 在 室 外 场 地 搭 建 的 临 时 构 筑 物 的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200 平 方 米 ( 含 1200 平 方 米 ), 且 不 得 高 于 2 层 2) 临 时 性 展 览 棚 应 采 用 经 过 国 家 检 测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达 到 B1 级 或 不 燃 的 墙 体 搭 设 ; 每 座 展 览 棚 的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000 平 方 米 ( 含 2000 平 方 米 ), 当 临 时 展 棚 内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展 棚 面 积 可 以 扩 大 一 倍, 棚 与 棚 之 间 应 留 有 不 小 于 9 米 的 防 火 间 距 3) 室 外 展 台 在 设 计 上 应 充 分 考 虑 风 雨 等 自 然 现 象 对 展 台 带 来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预 防 工 作 4) 展 台 结 构 不 得 使 用 管 壁 小 于 0.8 毫 米 的 薄 壁 受 力 构 件, 也 不 得 使 用 严 重 锈 蚀 的 受 力 构 件 5) 室 外 展 台 结 构 的 跨 度 不 应 超 过 6 米, 超 过 6 米 应 加 立 柱 支 撑 大 跨 度 墙 体 应 加 钢 制 结 构 以 保 证 墙 体 的 强 度 和 稳 固 性 6) 室 外 施 工 时, 地 面 及 建 筑 物 禁 止 遗 撒 油 漆 涂 料 胶 粘 剂 等 物 品, 禁 止 钻 孔 打 眼 固 定 膨 胀 螺 栓 等 破 坏 地 面 及 建 筑 物 的 行 为 7) 室 外 展 台 应 自 备 灭 火 器 材, 展 会 期 间 要 加 强 巡 视, 确 保 人 身 展 台 安 全 8) 室 外 展 台 安 装 灯 具 插 座 配 电 箱 等 电 器 设 施 应 选 用 防 水 型, 用 电 设 备 应 有 可 靠 的 防 雨 措 施 及 防 漏 电 保 护 措 施 地 面 铺 设 电 线 不 得 有 接 头, 并 采 用 过 桥 板 加 以 保 护 5 配 电 ( 水 气 ) 1) 用 水 安 全 管 理 展 位 用 水 安 装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要 求 或 存 在 用 水 安 全 隐 患 的, 展 馆 方 有 权 责 令 其 立 即 整 改,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如 拒 不 整 改, 展 馆 方 不 予 供 水 或 采 取 断 水 措 施, 由 此 造 成 一 切 后 果 由 参 展 方 和 展 位 承 建 商 负 责 已 造 成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失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参 展 方 和 展 位 承 建 商 的 责 任 不 办 理 用 水 申 请, 私 自 接 装 用 水 乱 接 乱 拉 的, 给 予 停 止 该 展 位 用 水 并 按 私 接 水 表 用 水 量 的 两 倍 计 费 禁 止 用 水 设 备 直 接 接 驳 展 馆 管 路, 应 在 进 水 口 加 装 阀 门 废 弃 液 体 必 须 倒 入 参 展 商 自 备 的 密 闭 容 器 内, 禁 止 倒 入 展 馆 下 水 道 和 卫 生 间 水 槽 等 处 供 水 管 道 穿 越 走 道 时 必 须 有 过 桥 板 进 行 安 全 保 护 2)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展 馆 方 为 加 强 展 馆 的 展 览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供 电 安 全 可 靠,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和 消 防 安 全 法 规,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电 气 设 计 和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和 标 准 要 求, 结 合 展 馆 的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在 筹 撤 展 及 展 览 期 间 的 各 类 展 览 用 电 行 为 适 用 本 规 定 27

标 准 展 位 的 参 展 方 如 需 增 加 用 电 服 务 项 目, 应 提 前 到 组 展 方 现 场 服 务 点 提 出 申 请, 超 出 规 定 申 报 时 间, 将 收 取 加 急 施 工 费 严 禁 自 行 安 装 照 明 灯 具 和 插 座, 发 现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主 场 承 建 商 应 制 止 并 没 收 灯 具 和 插 座 标 准 展 位 申 请 的 电 源 插 座 不 得 插 接 展 位 照 明 灯 具, 严 禁 自 带 插 座 板 串 接 使 用, 严 格 控 制 在 允 许 的 最 大 容 量 500W 内 使 用, 不 得 插 接 超 出 允 许 容 量 的 电 器 设 备 安 装 配 置 在 展 位 的 所 有 用 电 设 施 设 备, 参 展 方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或 移 位 根 据 展 馆 供 电 系 统 的 保 障 能 力, 展 馆 方 有 权 接 受 或 拒 绝 参 展 方 提 出 的 用 电 要 求, 有 权 进 入 参 展 方 展 位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有 权 在 用 电 出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实 行 特 别 限 制 甚 至 停 止 供 电 的 权 力 展 览 用 电 安 全 责 任 由 参 展 方 承 建 商 和 展 馆 方 共 同 承 担, 各 方 应 按 本 规 定 各 负 其 责,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共 同 做 好 展 馆 展 览 用 电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参 展 商 设 置 有 专 人 负 责 的 展 览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确 定 展 览 现 场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现 场 协 调 负 责 人, 制 定 包 括 用 电 安 全 的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和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明 确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和 岗 位 职 责 参 展 商 对 其 展 位 在 布 展 施 工 和 展 览 期 间 的 用 电 安 全 负 责 参 展 商 督 促 所 委 托 的 展 位 承 建 商 遵 守 本 规 定, 落 实 用 电 安 全 工 作 参 展 商 督 促 所 委 托 的 展 位 承 建 商 落 实 展 馆 方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主 场 承 建 商 对 展 览 场 地 内 安 装 的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和 线 路 的 安 全 负 责,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展 览 现 场 用 电 的 直 接 安 全 责 任 人 主 场 承 建 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消 防 法 规 电 气 设 计 和 安 装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全 面 掌 握 和 控 制 现 场 展 览 的 用 电 动 态, 规 范 展 览 施 工 和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主 场 承 建 商 协 助 组 展 方 做 好 现 场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现 场 安 全 用 电 责 任 人, 落 实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和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保 障 展 览 场 地 上 安 装 的 所 有 电 气 线 路 和 设 备 的 用 电 安 全 主 场 承 建 商 负 责 展 览 筹 撤 展 和 展 览 期 间 的 用 电 安 全 巡 检, 参 与 展 位 施 工 验 收, 消 除 各 种 用 电 安 全 隐 患, 落 实 相 关 整 改 措 施, 对 所 安 装 的 用 电 设 施 负 直 接 的 安 全 责 任 主 场 承 建 商 落 实 展 馆 方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接 受 展 馆 方 的 安 全 检 查 展 位 承 建 商 在 布 展 施 工 和 展 览 期 间, 对 其 施 工 的 展 位 用 电 安 全 负 责 展 位 承 建 商 其 他 职 责 参 照 主 场 承 建 商 的 职 责 执 行 展 馆 方 保 障 展 馆 供 配 电 设 施 符 合 国 家 电 气 行 业 的 技 术 安 全 标 准 和 安 全 规 定, 保 障 展 馆 方 固 定 设 备 设 施 提 供 的 电 源 点 的 安 全 与 可 靠 展 馆 方 受 理 和 审 核 参 展 方 提 交 的 展 览 用 电 申 报 资 料 展 馆 方 在 布 展 施 工 和 展 览 期 间, 对 展 览 场 地 的 用 电 进 行 安 全 监 督 和 检 查,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责 令 整 改 展 馆 方 负 责 展 馆 用 电 负 荷 调 度 及 监 控, 对 展 览 用 电 安 全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管 理 展 馆 方 督 促 参 展 方 落 实 展 览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用 电 故 障 排 除 和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办 理 施 工 进 场 手 续 时 应 提 交 现 场 安 装 电 工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件 ( 复 印 件 ), 提 交 展 览 期 间 值 班 电 工 的 名 单 及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审 批 和 办 理 进 场 施 工 手 续 的 程 序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展 览 电 气 安 装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 电 气 设 施 安 装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电 力 行 业 的 规 范 规 程,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28

范 (GB50054-95)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46 2005 J 405)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 2002) 通 用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50055-94) 等 规 范, 以 及 展 馆 方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和 本 规 定 的 具 体 要 求 实 施, 按 经 展 馆 方 审 核 批 准 的 方 案 图 纸 施 工 ; 总 控 制 电 箱 必 须 使 用 金 属 材 质 电 箱 展 馆 低 压 供 电 系 统 采 用 三 相 五 线 制 电 压 等 级 380V/220V,50Hz 展 区 ( 展 位 ) 配 电 应 采 用 三 相 五 线 制 或 单 相 三 线 制 如 参 展 设 备 所 要 求 的 电 压 和 频 率 与 展 馆 等 级 不 同,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应 自 带 电 源 转 换 装 置 加 以 解 决 照 明 配 电 每 一 保 护 回 路 的 用 电 设 备 ( 包 括 灯 具 插 座 )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5 具, 总 容 量 小 于 3KW 或 16A 电 流 三 相 非 机 械 动 力 用 电 负 荷 大 于 或 等 于 20A 电 流 的, 必 须 设 空 气 断 路 开 关 分 级 保 护 单 相 负 荷 大 于 16A 电 流 的, 应 采 用 三 相 电 源 配 电, 平 均 分 配 用 电 负 荷, 达 到 三 相 用 电 分 布 平 衡 展 位 必 须 自 备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电 箱, 按 规 范 配 备 安 全 可 靠 的 空 气 断 路 器 和 漏 电 保 护 器 (30mA, 动 作 时 间 小 于 0.1S) 以 及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的 接 地 排, 安 装 在 安 全 明 显 方 便 操 作 和 检 查 的 位 置 展 位 搭 建 期 间 临 时 用 电 应 接 入 展 位 自 带 电 箱, 使 用 前 向 主 场 承 建 商 申 请 提 前 送 电,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其 他 电 源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电 箱 的 总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应 低 于 或 等 于 接 入 展 馆 固 定 电 源 箱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的 80%, 确 保 展 馆 供 电 系 统 的 安 全 运 行 选 用 的 电 气 材 料 和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国 家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和 认 证, 符 合 上 海 市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电 气 材 料 必 须 配 备 充 足 的 安 全 载 流 量, 载 流 量 须 大 于 所 申 请 展 位 电 箱 开 关 的 额 定 电 流 电 线 应 使 用 ZR-BVV( 难 燃 双 塑 铜 芯 电 线 ) ZR-RVVB 护 套 线 或 ZR-VV 电 缆 ( 参 照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三 相 五 线 制 须 使 用 三 芯 或 五 芯 线 缆 ), 禁 止 使 用 双 绞 线 ( 花 线 ) 四 芯 线 ( 缆 ) 和 铝 芯 电 线 灯 具 整 流 器 和 触 发 器 须 选 用 消 防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产 品 普 通 照 明 类, 机 械 动 力 类, 变 频 设 备 可 控 硅 控 制 设 备 舞 台 调 光 设 备 类, 扩 音 设 备 类 和 24 小 时 用 电 设 备 应 按 分 类 设 立 独 立 回 路, 严 禁 共 用 同 一 回 路 重 要 的 电 气 设 备 和 重 要 场 合 位 置 用 电 应 安 装 一 主 一 备 双 回 路 供 电 展 览 电 气 安 装 施 工 要 求 : 现 场 从 事 用 电 施 工 人 员 应 随 身 携 带 国 家 技 监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电 工 操 作 证, 服 从 展 馆 方 核 查 展 馆 方 禁 止 无 电 工 有 效 操 作 证 件 的 人 员 从 事 电 气 安 装, 一 经 发 现, 每 宗 扣 除 押 金 500 元 严 格 按 照 展 馆 方 审 核 批 准 的 方 案 图 纸 进 行 电 气 施 工, 用 电 负 荷 控 制 在 批 准 的 总 负 荷 量 内 如 现 场 确 实 需 要 增 加 电 器 及 其 他 用 电 设 备 而 超 出 申 报 负 荷 量 的, 应 及 时 申 报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承 建 商 必 须 自 备 施 工 配 电 箱 ( 配 置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应 接 入 展 位 申 请 的 电 箱 中, 使 用 前 组 展 方 申 请 提 前 送 电,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其 他 电 源 ; 所 有 电 器 的 安 装 应 由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的 电 工 装 接 ; 施 工 使 用 的 电 动 工 具 应 经 检 验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施 工 临 时 电 源 线 应 采 用 带 护 套 铜 芯 软 线, 中 间 不 得 有 接 驳 头, 必 须 配 置 保 护 开 关 ; 严 禁 将 电 源 线 直 接 插 入 电 源 插 座 内 或 挂 在 开 关 刀 闸 端 用 电, 必 须 采 用 插 头 和 紧 固 端 口 螺 丝 连 接 29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电 箱 的 总 开 关 及 电 源 接 入 线 ( 缆 ) 应 符 合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参 照 用 电 总 功 率, 接 入 展 位 申 请 的 电 箱, 不 允 许 随 意 接 入 展 馆 电 箱 和 插 座 上 ; 所 有 电 箱 必 须 经 过 绝 缘 设 施 放 置 地 面 或 悬 挂 吊 起 ;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箱 只 允 许 有 一 根 总 电 缆 接 入 展 位 申 请 的 电 箱 ; 严 禁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电 箱 总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大 于 接 入 展 馆 固 定 配 电 设 施 电 源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的 80%, 如 展 位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不 能 适 配, 参 展 方 或 施 工 承 建 商 应 更 换 符 合 要 求 的 开 关 所 有 金 属 构 架 设 备 设 施 金 属 外 壳 及 参 展 商 的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箱 必 须 可 靠 接 地 ( 使 用 不 小 于 2.5mm 2 多 股 软 芯 铜 线 并 接 入 电 箱 地 排 ) 电 气 线 路 敷 设 必 须 固 定, 不 得 随 意 敷 设 在 展 架 地 面 和 通 道 上 电 气 线 路 穿 越 人 行 走 道 时 必 须 有 过 桥 板 保 护, 通 过 地 毯 和 暗 敷 设 在 装 修 物 内 的 电 线, 中 间 不 能 有 接 口, 必 须 用 套 管 ( 金 属 管 或 难 燃 塑 料 管 ) 保 护, 金 属 管 做 好 接 地 体 跨 接 禁 止 利 用 天 花 和 管 道 悬 挂 电 线 照 明 装 置 和 其 他 物 件 所 有 电 线 ( 缆 ) 接 口 必 须 使 用 端 子 牌 或 开 关, 严 禁 使 用 绝 缘 胶 布 接 驳 展 位 不 得 使 用 500W 以 上 大 功 率 灯 具 使 用 发 热 量 大 的 灯 具 ( 如 石 英 灯 碘 钨 灯 ) 必 须 加 装 防 护 罩 筒 灯 石 英 灯 必 须 有 隔 热 垫 防 护 广 告 灯 箱 和 灯 柱 内 必 须 留 有 对 流 的 散 热 孔 室 外 露 天 展 位 的 电 器 和 照 明 设 备 必 须 采 用 防 水 型, 并 有 可 靠 的 防 雨 防 潮 防 风 等 安 全 措 施 所 有 安 装 的 灯 具 与 展 样 品 等 物 品 之 间 应 保 持 30cm 以 上 的 距 离 所 有 带 热 源 设 备 设 施 安 装 应 与 展 馆 固 定 配 电 设 施 保 持 3 米 以 上 距 离, 不 得 面 向 固 定 配 电 设 施 排 放 热 量 展 位 布 展 不 得 遮 挡 展 馆 的 照 明 动 力 电 箱 ( 柜 ) 电 话 配 线 箱 必 须 保 证 留 有 不 小 于 60cm 的 通 道 及 足 够 的 操 作 空 间, 以 便 安 全 检 查 及 故 障 处 理 展 位 电 气 施 工 安 装 完 成 后, 在 正 式 供 电 前, 参 展 方 和 承 建 商 应 做 好 配 电 系 统 的 安 全 自 查 工 作 展 馆 方 电 工 与 承 建 商 电 工 共 同 检 验 确 认 合 格 无 误 后, 才 能 合 闸 供 电 展 览 期 间,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必 须 安 排 展 位 值 班 电 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确 保 用 电 安 全 在 布 展 和 展 览 期 间 ( 特 别 是 闭 馆 前 ), 每 天 应 检 查 安 装 在 展 位 内 的 灯 具 是 否 脱 落, 如 发 现 灯 具 脱 落 应 立 即 处 理, 避 免 损 坏 展 样 品,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施 工 承 建 商 应 对 其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文 明 施 工 和 安 全 教 育, 施 工 人 员 应 在 申 报 批 准 的 期 限 和 工 作 区 域 内 施 工,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在 非 工 作 区 域 和 时 间 施 工 如 违 反 本 规 定 造 成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和 责 任, 施 工 承 建 商 应 负 全 责,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展 馆 方 和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任 何 参 展 方 承 建 商 和 个 人 未 经 展 馆 方 批 准 或 授 权, 无 权 操 作 展 馆 固 定 和 配 置 的 任 何 电 气 设 施, 一 经 发 现 将 责 令 停 止 供 电 或 施 工 每 宗 扣 除 押 金 500 元 并 追 究 责 任 及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展 位 的 故 障 处 理 由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负 责 展 览 期 间, 展 位 用 电 发 生 故 障 时, 展 位 值 班 电 工 应 及 时 处 理, 排 除 故 障, 严 禁 带 故 障 合 电 闸 若 展 馆 固 定 配 电 设 施 开 关 保 护 跳 闸 引 致 展 位 停 电, 展 位 值 班 电 工 应 先 自 查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是 否 有 故 障 并 排 除, 同 时 立 即 通 知 展 馆 方 电 工 到 场 处 理, 严 禁 未 查 明 原 因 而 擅 自 重 新 合 闸 送 电 因 擅 自 合 闸 而 造 成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将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和 单 位 的 责 任 展 览 期 间 若 展 位 出 现 用 电 故 障, 为 保 证 展 览 用 电 安 全, 展 馆 方 有 权 调 整 展 览 用 电 线 路 和 负 荷, 参 展 方 和 承 建 商 必 须 配 合 展 馆 方 发 现 展 位 用 电 的 安 全 隐 患, 通 知 展 位 值 班 电 工 到 场 处 理, 亦 可 采 取 如 切 断 电 30

源 等 强 制 措 施 以 保 证 安 全 如 发 现 严 重 的 安 全 隐 患 或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为 确 保 安 全, 展 馆 方 有 权 在 不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停 止 供 电 展 览 用 电 ( 水 气 ) 须 向 展 馆 方 递 交 展 览 用 电 ( 水 气 ) 申 报 审 批 表 展 位 用 电 设 备 需 要 24 小 时 供 电 的, 应 填 写 展 览 24 小 时 用 电 申 报 审 批 表 向 展 馆 方 提 出 申 请, 两 种 申 请 表 格 到 展 馆 方 领 取, 按 展 馆 方 批 复 意 见 办 理 24 小 时 用 电 设 备 应 配 置 独 立 用 电 回 路, 配 置 合 适 可 靠 的 保 护 开 关, 确 保 设 备 无 故 障 隐 患 参 展 方 要 安 排 电 工 24 小 时 值 班, 确 保 展 厅 用 电 安 全 机 械 动 力 用 电 和 硅 控 舞 台 调 光 设 备 等 特 殊 用 电 的 配 电 线 路 如 不 允 许 ( 或 不 合 适 ) 安 装 30mA 漏 电 保 护 器, 参 展 商 或 承 建 商 要 通 过 组 展 方 批 准, 签 署 特 殊 用 电 安 全 承 诺 书, 并 由 主 办 单 位 或 主 场 承 建 商 在 申 请 用 电 负 荷 前 一 并 提 交 拆 除 地 沟 配 电 箱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申 请 ( 组 展 方 ),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参 展 商 或 承 建 商 要 采 取 严 格 和 充 分 的 保 护 措 施, 确 保 供 电 系 统 和 人 身 安 全 计 算 机 精 密 仪 器 等 设 备 应 加 装 不 间 断 电 源 加 以 保 护, 因 供 电 中 断 造 成 计 算 机 精 密 仪 器 等 设 备 数 据 丢 失 和 损 坏, 展 馆 方 不 负 责 赔 偿 不 得 使 用 大 功 率 电 热 设 备 ( 如 电 水 壶 电 炉 电 烫 斗 ), 如 确 需 用 电, 必 须 向 展 馆 方 申 请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将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展 位 的 设 备 和 电 气 线 路 故 障 导 致 展 馆 电 源 开 关 保 护 动 作 断 电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按 规 定 规 范 设 计 和 安 装 的 配 电 线 路,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供 电 故 障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不 按 申 报 获 批 准 的 图 纸 施 工 与 申 报 审 核 不 符 的 配 电 线 路 和 负 荷, 在 使 用 过 程 出 现 供 电 故 障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无 参 展 方 或 主 场 承 建 商 电 工 值 班, 不 能 及 时 处 理 断 电 故 障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发 现 严 重 的 安 全 隐 患 或 违 反 规 定 行 为, 为 确 保 安 全, 展 馆 方 采 取 切 断 电 源 等 强 制 措 施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未 采 取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 如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装 置 等 ) 的 重 要 的 昂 贵 的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用 电 设 备 设 施 和 展 品 遇 断 电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其 他 因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的 过 失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因 地 震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市 电 网 停 电, 政 府 紧 急 状 态 等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导 致 的 损 失, 展 馆 方 和 参 展 方 承 建 商 互 相 免 责 展 览 每 天 闭 馆 时 段 和 展 览 闭 幕 撤 展 时, 展 馆 方 将 对 展 位 采 取 停 电 的 安 全 措 施, 在 此 期 间 如 要 临 时 保 留 用 电 的, 应 提 前 向 展 馆 现 场 服 务 点 书 面 提 出 用 电 申 请 参 展 方 委 托 承 建 商 搭 建 标 准 展 位 的 用 电 管 理, 由 承 建 商 负 责 涉 及 展 位 增 加 用 电 服 务 项 目 ( 如 插 座 灯 具 等 ), 应 向 承 建 商 或 所 委 托 的 施 工 单 位 申 请, 并 由 其 提 供 服 务 调 配 和 控 制 用 电 负 荷 展 馆 方 对 承 建 商 施 工 进 行 现 场 管 理 和 检 查,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本 规 定, 承 建 商 要 自 觉 接 受 展 馆 方 的 管 理 和 检 查, 发 现 隐 患 要 配 合 整 改, 不 得 拒 绝 检 查 或 拒 不 整 改 展 位 配 电 安 装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要 求 或 存 在 用 电 安 全 隐 患 的, 展 馆 方 有 权 责 令 其 立 即 整 改, 参 展 方 或 承 建 商 如 拒 不 整 改, 展 馆 方 不 予 供 电 或 采 取 断 电 措 施, 由 此 造 成 一 切 后 果 由 参 展 方 和 承 建 商 负 责 已 造 成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失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参 展 方 和 承 建 商 的 责 任 不 办 理 用 电 申 请, 私 自 接 装 用 电 乱 接 乱 拉 的, 给 予 停 止 该 展 位 用 电 并 按 私 接 电 器 31

用 电 量 的 两 倍 收 费 标 准 处 罚 CIAPE 2015 损 坏 展 馆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者, 按 同 等 价 值 两 倍 赔 偿 由 此 给 展 馆 方 造 成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的, 由 损 坏 者 负 责 赔 偿 不 如 实 申 报 用 电 量 或 少 报 多 用 者, 若 现 场 经 测 量 实 际 用 电 量 超 出 申 报 用 电 量, 其 超 出 申 报 部 分, 展 馆 方 将 按 收 费 标 准 的 双 倍 收 费 严 禁 带 故 障 合 闸 送 电, 因 擅 自 合 闸 而 造 成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将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事 故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参 展 商 擅 自 拆 改 展 馆 方 搭 建 标 准 展 位 的 配 置 灯 具 或 线 路, 私 自 移 动 灯 具 和 展 位 配 电 箱 的, 展 馆 方 电 工 将 强 制 恢 复 原 状,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参 展 方 负 责 造 成 灯 具 线 路 和 配 电 箱 损 坏 遗 失 的, 按 本 规 定 处 理 3) 用 气 安 全 管 理 展 馆 内 不 准 存 放 使 用 充 压 的 压 力 容 器 ; 展 馆 集 中 提 供 压 缩 空 气 气 源, 压 缩 机 出 口 压 力 为 0.6-0.8Mpa 的 一 般 性 压 缩 空 气, 参 展 方 应 根 据 自 身 设 备 情 况 加 装 干 燥 机 过 滤 器 等 适 配 装 置 ; 有 特 殊 供 气 需 求 的 展 商 需 在 进 场 前 30 天 将 用 气 需 求 报 给 展 馆 方 不 办 理 用 气 申 请, 私 自 乱 接 乱 拉 的, 展 馆 方 有 权 责 令 其 立 即 整 改, 参 展 方 或 展 位 承 建 商 如 拒 不 整 改, 展 馆 方 不 予 供 气 或 采 取 断 气 措 施, 由 此 造 成 一 切 后 果 由 参 展 方 和 展 位 承 建 商 负 责 已 造 成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失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参 展 方 和 展 位 承 建 商 的 责 任 参 展 方 向 组 展 方 申 请 通 电 或 送 气 前 应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展 馆 方 在 接 到 组 展 方 的 通 电 或 送 气 申 请 后, 将 会 同 组 展 方 及 参 展 商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检 查 合 格 者, 展 馆 方 再 为 参 展 商 通 电 或 送 气 禁 止 用 气 设 备 直 接 接 驳 展 馆 管 路, 应 在 进 气 口 加 装 阀 门 供 气 管 道 穿 越 走 道 时 必 须 有 过 桥 板 进 行 安 全 保 护 6 高 空 作 业 1) 凡 在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 通 过 最 低 坠 落 着 落 点 的 水 平 面 )2 米 以 上 ( 含 2 米 ), 有 可 能 坠 落 的 高 处 进 行 作 业, 均 称 为 高 空 作 业 2) 年 满 18 岁, 经 体 格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从 事 高 空 作 业 凡 患 有 高 血 压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精 神 病 和 其 它 不 适 于 高 处 作 业 的 人, 禁 止 登 高 作 业 3) 作 业 人 员 应 保 持 健 康 状 态,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梯 子 跳 板 脚 手 架 等 处 于 良 好 工 作 状 态 4)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系 好 安 全 带 戴 好 安 全 帽, 随 身 携 带 的 工 具 零 件 材 料 等 必 须 装 入 工 具 袋, 高 空 作 业 所 有 小 型 器 具 应 找 适 当 位 置 放 好, 并 用 绳 索 或 铁 丝 绑 牢 5) 高 处 作 业 现 场, 应 划 出 危 险 禁 区 范 围,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如 闲 人 免 进 禁 止 通 行 等 警 示 牌,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6) 进 行 高 空 焊 接 氧 割 作 业 时, 必 须 事 先 清 除 火 星 飞 溅 范 围 内 的 易 燃 易 爆 器 7) 作 业 人 员 严 禁 在 高 空 作 业 时 嬉 戏 打 闹, 严 禁 在 高 空 作 业 区 睡 觉 ( 二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 施 工 单 位 应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上 海 市 和 上 级 劳 动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有 关 安 全 32

生 产 消 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法 规 条 例 及 规 定 2. 展 馆 内 禁 止 吸 烟 3. 展 馆 内 禁 止 动 用 明 火 及 电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4. 禁 止 使 用 碘 钨 灯 霓 虹 灯 及 带 触 发 器 发 热 量 大 的 高 温 高 压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灯 具 5. 禁 止 在 未 做 防 火 处 理 或 未 做 隔 离 保 护 的 易 燃 物 体 上 安 装 灯 具 等 用 电 设 备, 易 发 热 的 电 器 设 备 高 温 灯 具 经 展 馆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使 用, 高 温 灯 具 周 围 (0.5 米 范 围 内 ) 不 得 有 可 燃 易 燃 物 品 等 6. 禁 止 将 聚 光 灯 和 其 它 发 热 装 置 对 准 或 靠 近 消 防 喷 淋 装 置 7. 禁 止 任 何 妨 碍 火 警 警 铃 触 点 消 防 栓 灭 火 器 安 全 门 等 消 防 安 全 以 及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的 行 为 8. 消 防 通 道 消 火 栓 附 近 不 应 堆 物 设 展 台 等, 展 馆 范 围 内 不 得 堆 放 任 何 杂 物 临 时 性 的 货 物 堆 砌 必 须 集 中, 牢 固 可 靠, 禁 止 倾 翻 倾 倒 9. 组 展 方 严 格 按 照 展 馆 标 准 布 展 图 布 展, 消 防 主 通 道 副 通 道 宽 度 及 其 他 消 防 要 求 参 照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重 点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第 3 部 分 : 展 览 场 馆 (DB31/540.3-2013) 相 关 规 定 并 落 实 10. 展 馆 方 不 提 倡 特 装 展 位 封 顶, 如 需 封 顶 的,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并 设 年 检 合 格 的 灭 火 器 全 封 闭 展 示 区 域 或 半 封 闭 展 示 区 域 的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20 平 方 米 时,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个,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9 米 11. 搭 建 展 位 或 其 它 建 筑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上 海 市 消 防 安 全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非 易 燃 物 且 燃 烧 扩 散 率 不 低 于 B1 级, 局 部 使 用 的 可 燃 材 料 应 经 防 火 处 理 达 到 难 燃 性 能 等 级 之 后 方 可 使 用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将 达 不 到 防 火 要 求 的 材 料 清 理 出 场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使 用 未 经 防 火 处 理 的 易 燃 材 料 12. 地 毯 必 须 为 阻 燃 地 毯, 展 位 搭 建 商 需 出 示 地 毯 的 阻 燃 不 低 于 B1 级 证 明 13. 敷 设 在 隐 蔽 场 内 的 电 气 线 路 应 穿 金 属 管 或 阻 燃 性 PVC 管 保 护, 封 闭 的 灯 箱 安 装 应 有 足 以 散 热 的 通 风 口 14. 禁 止 在 吊 顶 喷 淋 装 置 或 照 明 装 置 上 附 着 或 悬 挂 任 何 物 品 15. 机 械 展 品 如 内 燃 机 车 汽 车 拖 拉 机 及 各 类 汽 油 柴 油 发 动 机 等, 油 箱 内 的 燃 油 不 应 超 过 油 箱 总 量 的 10% 16. 未 经 展 馆 方 书 面 批 准, 各 种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腐 蚀 性 放 射 性 物 质 及 武 器 枪 支 刀 具 展 品 不 得 带 入 展 馆, 如 需 展 示, 必 须 以 模 型 代 替 17. 氢 气 球 禁 止 使 用 未 获 得 展 馆 方 的 书 面 批 准, 禁 止 将 气 球 带 进 展 馆, 一 经 发 现, 展 馆 方 有 权 予 以 清 除 清 除 费 用 由 参 展 方 承 担 18. 本 规 定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上 海 市 展 览 馆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标 准 重 点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DB31/540) 执 行 ( 三 ) 安 全 保 卫 管 理 规 定 1. 组 展 方 在 与 展 馆 方 签 订 合 同 时, 一 并 签 订 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以 界 定 双 方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2. 展 会 期 间, 组 展 方 为 所 举 办 展 会 安 全 保 卫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主 场 搭 建 商 及 展 位 承 建 商 是 承 包 施 工 区 域 的 施 工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参 展 方 是 自 己 展 位 的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组 展 方 需 33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 兼 ) 职 保 安 人 员 负 责 治 安 巡 查 交 通 指 挥 及 维 护 正 常 秩 序, 并 指 派 专 职 人 员 对 使 用 区 域 进 行 全 程 安 全 监 护 3. 展 会 期 间, 组 展 方 负 责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对 进 出 所 租 赁 区 域 的 人 员 物 品 和 行 李 进 行 检 查 和 放 行 安 检 设 备 设 置 和 安 检 人 员 配 备 的 费 用 由 组 展 方 自 行 负 责 4. 现 场 筹 撤 展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及 参 展 人 员, 须 佩 戴 展 馆 方 或 组 展 方 指 定 发 放 的 识 别 证 件 在 展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出 相 应 的 展 览 区 域 5. 经 组 展 方 授 权 的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 含 展 馆 外 协 安 保 人 员 ) 有 权 在 展 览 区 域 内 查 验 票 证 查 验 前, 检 查 人 员 应 向 被 检 查 人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被 检 查 人 如 不 能 出 示 有 效 票 证 或 者 以 非 正 常 途 径 进 馆 者, 一 经 查 出, 必 须 立 即 离 开 展 馆 6. 组 展 方 必 须 做 好 安 全 防 盗 工 作, 妥 善 保 管 好 参 展 方 的 展 样 品 及 个 人 随 身 物 品 要 提 醒 展 商 提 高 防 盗 意 识, 按 时 进 馆 离 馆, 以 确 保 展 样 品 安 全 筹 撤 展 期 间 一 定 要 派 专 人 负 责 看 管 物 品, 以 免 丢 失 一 旦 发 现 物 品 丢 失, 要 及 时 向 组 展 方 或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失 报 案 参 展 方 自 行 负 责 并 妥 善 保 管 展 品 样 品 和 个 人 随 身 物 品 有 防 盗 要 求 的 物 品 应 在 闭 馆 前 自 行 带 离 展 馆 或 委 托 组 展 方 采 取 仓 储 安 装 监 控 设 备 派 人 看 守 等 保 全 措 施 7. 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组 展 方 应 当 为 展 会 投 保 第 三 者 人 身 财 产 责 任 险 如 参 展 方 有 贵 重 物 品 参 展, 组 展 方 应 当 告 知 参 展 方 直 接 与 保 安 公 司 签 订 看 护 合 同, 并 通 知 各 参 展 方 对 其 参 展 的 贵 重 展 品 物 品 投 保 财 产 责 任 险 8. 展 会 期 间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展 品 及 其 他 物 品 置 于 指 定 区 域 外 9. 经 组 展 方 授 权, 展 馆 方 安 保 可 要 求 展 商 或 其 他 人 员 将 展 览 物 品 搬 离 展 厅 时, 须 凭 组 展 方 出 具 的 放 行 条, 经 查 验 后 方 可 放 行 10. 当 展 馆 内 人 流 量 过 大 可 能 带 来 安 全 隐 患 时, 展 馆 方 将 征 求 公 安 机 关 和 组 展 方 意 见,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控 制 疏 导 人 流, 包 括 暂 停 办 理 进 馆 证 件 和 禁 止 后 续 人 员 进 入 展 区 11. 组 展 方 负 有 处 理 参 展 方 纠 纷 等 各 类 与 展 会 有 关 的 突 发 事 件 的 责 任 12. 展 馆 红 线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商 业 性 摄 影 和 拍 照 活 动 需 提 前 征 得 展 馆 方 同 意, 按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非 商 业 性 的 个 人 摄 影 拍 照 等 活 动 不 得 在 禁 止 拍 照 区 进 行, 也 不 得 影 响 展 馆 正 常 的 展 览 秩 序 和 公 共 秩 序, 否 则 将 被 制 止 13. 为 确 保 展 会 正 常 有 序 进 行, 维 护 展 馆 红 线 内 公 共 秩 序 安 全, 展 馆 方 有 权 对 展 馆 红 线 内 进 行 的 下 列 活 动 予 以 制 止 : 1) 从 事 任 何 未 经 展 馆 方 许 可 的 现 场 商 业 促 销 活 动, 包 括 各 种 商 品 食 品 的 出 售 和 各 类 收 费 不 收 费 服 务 项 目 的 进 行 2) 未 经 允 许 在 展 区 公 共 区 域 张 贴 或 散 发 传 单 海 报 杂 志 各 种 广 告 资 料 等 3) 任 何 影 响 污 染 破 坏 展 馆 卫 生 及 环 境 的 行 为 4) 闭 馆 后 未 经 允 许 在 展 区 逗 留 5) 未 经 允 许 携 带 宠 物 进 入 6) 未 经 允 许 携 带 公 安 管 制 物 品 和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进 入 7) 任 何 涉 及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 四 )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 客 车 运 输 车 辆 1) 组 展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展 商 等 客 车 及 筹 撤 展 期 间 货 运 车 均 凭 通 行 证 进 入 展 馆 红 线 内 停 车 34

区 组 展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展 馆 方 提 供 的 停 车 数 量 制 作 相 应 的 通 行 证 CIAPE 2015 2) 组 展 方 须 提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将 车 辆 行 驶 路 线 规 划 车 证 等 提 供 给 展 馆 方 审 核, 盖 章 后 方 为 有 效 组 展 方 请 在 展 览 进 场 前 3 个 工 作 日 将 相 应 的 车 证 样 板 提 供 给 展 馆 方, 以 便 识 别 放 行 3) 客 车 运 输 车 辆 到 达 展 馆 后, 须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指 挥, 应 按 照 指 定 的 运 输 通 道 进 入 指 定 的 停 车 区 域 停 放 轮 候 筹 撤 展 期 间, 展 馆 装 卸 区 内 车 辆 停 满 时, 参 展 方 的 运 输 车 辆 应 暂 停 在 停 车 区 等 候, 听 从 相 关 人 员 指 挥 进 入 各 相 关 展 区 装 卸 货 4) 车 辆 如 需 进 入 装 卸 区 请 事 先 到 展 馆 方 制 证 中 心 处 办 理 装 卸 区 车 辆 通 行 证 和 装 卸 区 车 辆 引 导 证, 凭 证 装 卸 货 物 保 安 人 员 有 权 阻 止 未 遵 守 现 场 管 理 的 车 辆 进 入 装 卸 区 5) 相 关 证 件 一 经 办 理, 工 本 费 及 管 理 费 概 不 退 回 按 时 装 卸 货 完 毕 离 开 时, 凭 装 卸 区 通 行 证 和 装 卸 区 车 辆 引 导 证 及 押 金 收 据 退 押 金 装 卸 区 车 辆 引 导 证 如 有 损 坏 或 遗 失 需 赔 偿 人 民 币 50 元 / 张 6) 运 输 车 辆 进 入 展 馆 装 卸 货 时 间 为 90 分 钟,90 分 钟 内 按 时 离 场 者, 退 还 300 元 押 金 超 时 者, 每 辆 车 每 超 时 30 分 钟 将 从 押 金 中 扣 除 100 元, 依 此 类 推 超 时 不 足 30 分 钟 的 按 30 分 钟 计 算 一 旦 押 金 扣 除 完 毕, 展 馆 方 将 有 权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要 求 相 应 单 位 车 辆 及 人 员 立 即 离 开 展 馆 7) 装 卸 期 间 司 机 须 服 从 保 安 人 员 的 指 挥, 不 得 离 开 驾 驶 室 装 卸 完 毕 应 立 即 离 开, 不 得 滞 留 导 致 交 通 堵 塞 者, 将 给 予 扣 除 押 金 处 理 8) 车 辆 不 得 停 放 在 公 共 通 道 以 及 堵 塞 消 防 出 口 门, 违 者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责 任 违 规 停 放 车 辆 或 存 放 货 物 一 律 拖 走 或 搬 走, 所 需 费 用 由 运 输 者 或 货 主 承 担 9) 装 卸 货 物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防 护 措 施 以 免 对 展 馆 设 施 造 成 破 坏, 否 则, 运 输 者 或 货 主 将 负 责 赔 偿 10) 展 馆 内 车 辆 的 操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车 辆 进 入 展 馆 红 线 范 围 区 域 应 按 会 展 期 间 规 定 的 路 线 行 驶, 行 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5 公 里 / 小 时, 进 入 展 厅 的 车 速 不 得 超 过 5 公 里 / 小 时 11) 原 则 上 进 入 二 层 展 馆 车 辆 限 长 10 米 ( 含 10 米 ), 车 辆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12 吨, 且 车 辆 载 重 不 超 过 6 吨, 限 高 4.5 米 ( 含 4.5 米 ) 超 长 超 重 超 高 车 辆 须 在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停 车 场 卸 货 过 车 12) 车 辆 停 好 后 应 及 时 关 闭 门 窗, 自 行 保 管 贵 重 物 品, 禁 止 车 辆 在 停 车 区 内 过 夜 停 放 13) 漏 油 和 载 有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放 射 性 或 污 染 性 物 品 的 车 辆 禁 止 进 入 展 馆 停 车 场 内 严 禁 吸 烟 使 用 明 火 洗 车 和 维 修 车 辆 14) 如 因 驾 驶 人 员 责 任 导 致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对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车 辆 所 有 单 位 ( 人 ) 或 驾 驶 人 员 须 承 担 一 切 赔 偿 责 任 和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2 特 种 车 辆 1) 特 种 车 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吊 车 叉 车 高 空 作 业 车 等 进 馆 作 业 的 特 种 车 辆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证 照 齐 全, 车 况 良 好, 并 按 规 定 经 过 年 检 2) 特 种 车 辆 必 须 凭 制 证 中 心 出 具 的 特 种 车 辆 车 证 进 入 展 馆 区 域, 特 种 车 辆 的 驾 驶 人 员 必 须 持 操 作 证 上 岗, 专 人 专 用, 不 得 擅 自 交 给 他 人 驾 驶 操 作, 严 禁 无 照 驾 驶 3) 严 格 按 照 展 馆 限 速 要 求, 严 禁 超 速 行 驶 4)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严 禁 冒 险 作 业, 严 禁 违 规 操 作, 严 禁 酒 后 驾 驶, 严 禁 在 驾 驶 室 内 吸 烟 35

5) 特 种 车 辆 只 能 作 为 工 作 用 途, 严 禁 无 工 作 任 务 出 车 或 搭 载 他 人 6) 特 种 车 辆 在 完 成 当 前 工 作 或 不 再 使 用 时, 车 辆 必 须 熄 火, 断 开 电 源 CIAPE 2015 7) 特 种 车 辆 严 禁 随 意 停 放, 不 使 用 时 必 须 停 放 在 规 定 区 域 内 因 特 殊 原 因 没 有 停 放 在 规 定 区 域, 必 须 由 专 人 看 管 8) 如 因 特 种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或 其 车 辆 责 任 导 致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对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特 种 车 辆 所 有 单 位 ( 人 ) 或 驾 驶 人 员 须 承 担 一 切 赔 偿 责 任 和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未 经 允 许 禁 止 在 展 馆 区 域 范 围 内 携 带 使 用 如 平 衡 车 电 瓶 车 滑 板 车 弹 跳 杆 等 交 通 工 具 私 自 使 用 以 上 交 通 工 具, 使 用 人 员 发 生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对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交 通 工 具 所 有 单 位 ( 人 ) 或 驾 驶 人 员 须 承 担 一 切 赔 偿 责 任 和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五 ) 物 业 及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1 环 境 保 护 1) 展 馆 为 公 共 场 所, 所 有 进 馆 人 员 应 遵 守 展 馆 秩 序,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嬉 戏 打 闹 2) 组 展 方 有 责 任 约 束 展 会 参 展 方 将 展 位 产 生 的 噪 音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65 分 贝 以 下 ), 避 免 引 起 其 他 参 展 方 或 参 观 人 员 投 诉 ; 发 生 此 类 投 诉 时, 组 展 方 有 权 进 行 劝 戒 和 制 止 3) 展 馆 红 线 范 围 内, 对 于 与 展 会 正 常 活 动 无 关 的 拾 荒 无 业 无 证 人 员 衣 冠 不 整 人 员, 展 馆 方 将 进 行 重 点 监 控 备 案, 并 有 权 谢 绝 其 进 入 4) 爱 护 展 馆 红 线 范 围 内 公 共 财 物, 如 : 公 共 休 闲 座 椅 消 防 器 材 垃 圾 桶 绿 色 植 物 等, 不 得 擅 自 挪 用 公 共 设 施, 并 擅 自 在 物 业 设 施 上 张 贴 涂 污 损 坏 公 共 财 物, 如 有 发 现, 展 馆 方 将 视 破 坏 程 度 追 究 责 任 并 处 以 相 应 罚 款 5) 参 展 方 有 义 务, 将 其 布 撤 展 产 生 的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安 全 污 染 大 气 和 水 体 易 燃 易 爆 的 垃 圾 ( 如 电 池 油 漆 各 种 溶 液 润 滑 油 和 颜 料 等 ), 带 离 展 馆 或 交 给 专 门 机 构 处 理 2 设 备 设 施 ( 沙 石 泥 土 及 其 它 材 料 ) 1) 地 面 : 各 展 厅 地 面 ( 包 括 沟 盖 板 ) 允 许 的 承 载 力 均 不 同, 分 别 为 5 吨 / 平 方 米 (1,2,3 号 展 厅 ) 3.5 吨 / 平 方 米 (4.1 5.1 6.1 7.1 8.1 号 展 厅 ) 和 1.5 吨 / 平 方 米 (4.2 5.2 6.2 7.2 8.2 号 展 厅 ) 喷 涂 有 警 示 标 识 的 地 沟 盖 板 是 结 构 薄 弱 处, 不 允 许 车 辆 或 重 物 碾 压 车 辆 进 入 展 厅 要 有 专 人 指 挥 并 行 走 指 定 路 线, 超 重 的 展 品 或 运 输 车 辆 请 提 前 申 请, 经 展 馆 方 同 意 后 方 能 按 照 指 定 路 线 进 馆 2) 展 厅 地 面 的 盖 板 沟 槽 内 设 置 有 为 展 位 提 供 水 电 气 消 防 和 通 讯 网 络 接 驳 的 管 线 系 统 以 上 设 施 仅 限 展 馆 方 授 权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其 它 人 员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开 启 3) 为 方 便 参 展 方 更 好 地 使 用 展 馆, 展 馆 地 面 标 画 了 黄 色 警 示 线, 任 何 展 位 不 得 占 用 黄 线 以 外 区 域 4) 墙 体 : 展 馆 墙 体 分 为 玻 璃 幕 墙 铝 合 金 装 饰 墙 和 实 体 墙 严 禁 采 取 靠 压 搭 挂 牵 引 钻 孔 等 破 坏 性 使 用 方 式 ; 严 禁 利 用 墙 体 搭 建 展 位 ; 禁 止 随 意 张 贴 广 告 和 宣 传 资 料 等 污 染 墙 体 的 行 为 ; 严 禁 影 响 展 馆 立 面 整 体 美 观 的 搭 建 行 为 5) 风 塔 和 消 火 栓 : 展 馆 内 的 风 塔 和 消 火 栓 不 得 遮 挡 圈 占 靠 压, 更 不 得 破 坏 污 染 和 随 36

意 攀 爬, 其 四 周 应 按 地 面 黄 线 指 示 保 持 适 当 的 距 离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应 与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联 系 解 决 6) 屋 面 : 展 馆 屋 面 钢 梁 下 专 用 悬 挂 点 的 悬 挂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35 公 斤 / 点, 超 重 物 品 严 禁 悬 挂 此 类 悬 挂 点 不 得 用 于 承 重 性 牵 引 7) 电 梯 :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将 视 展 馆 使 用 情 况 调 度 电 梯, 禁 止 其 它 人 员 私 自 调 控 改 变 电 梯 设 置 参 数 8) 卫 生 间 : 卫 生 间 内 的 自 动 感 应 设 备 配 有 使 用 要 求 及 提 示, 使 用 人 员 应 按 提 示 使 用 卫 生 间 内 的 厕 纸 洗 手 液 消 毒 液 和 除 臭 剂 等 均 为 公 用 物 品, 不 得 带 走 或 损 坏 配 套 设 施 卫 生 间 的 洗 手 盆 及 清 洁 池 不 得 用 于 垃 圾 倾 倒 刷 洗 工 具 或 取 水,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管 道 堵 塞 清 理 费 用 将 由 责 任 人 肇 事 者 承 担 9) 其 它 : 在 展 馆 内 使 用 展 示 可 能 对 人 体 有 害 或 引 起 他 人 不 适 的 超 声 波 次 声 波 和 激 光 设 备 应 提 前 向 展 馆 方 提 出 特 别 申 请 高 频 设 备 无 线 电 装 置 和 强 电 磁 场 等 可 能 对 人 体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的 设 备 不 得 展 示 使 用 参 展 方 使 用 自 带 的 无 线 对 讲 机 设 备 不 得 干 扰 展 馆 固 有 的 无 线 通 讯 系 统, 否 则 将 停 止 其 使 用 3 广 场 绿 地 保 护 1) 在 展 馆 红 线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任 何 活 动, 如 需 占 压 绿 地, 须 报 请 展 馆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获 得 同 意 后, 活 动 举 办 方 须 采 取 充 分 有 效 的 措 施 保 护 绿 地, 因 保 护 不 周 而 对 绿 地 造 成 破 坏 的, 展 馆 方 将 视 其 破 坏 程 度 要 求 相 应 赔 偿 2) 为 保 护 展 馆 绿 地, 严 禁 擅 自 向 绿 地 倾 倒 任 何 物 质, 严 禁 将 物 品 靠 压 或 搭 挂 在 绿 地 上 否 则, 一 旦 造 成 破 坏, 展 馆 方 将 视 破 坏 程 度 要 求 相 应 赔 偿 3) 展 馆 北 广 场 地 面 承 压 能 力 较 弱, 除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外, 一 切 装 修 地 面 均 禁 止 机 动 车 辆 和 重 型 设 备 进 入 和 通 过, 以 免 压 坏 广 场 地 面 喷 泉 设 施 及 沟 盖 板 4 清 洁 管 理 ( 垃 圾 清 理 油 漆 ) 1) 2) 3) 参 展 商 或 其 展 位 搭 建 商 应 在 展 览 结 束 后, 将 所 有 搭 建 物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拆 除 自 行 运 走 并 妥 善 处 置 相 关 垃 圾, 将 地 面 恢 复 至 布 展 前 状 态 如 需 由 展 馆 方 代 为 拆 除 清 运 及 处 置, 则 展 馆 方 依 照 展 台 面 积 按 以 下 价 格 进 行 收 费 :50 元 / 平 米 (100 平 米 及 以 下 ) 45 元 / 平 米 (101 平 米 至 500 平 米 ) 40 元 / 平 米 (500 平 米 以 上 ) 如 参 展 商 或 其 展 位 搭 建 商 既 未 申 请 展 馆 方 代 为 处 理, 又 未 能 及 时 自 行 处 理, 则 由 展 馆 方 介 入 强 制 处 理, 费 用 按 照 以 上 收 费 标 准 的 三 倍 收 取, 在 施 工 押 金 中 扣 除 如 自 行 运 走 的 垃 圾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置 或 随 意 丢 弃, 被 有 关 部 门 查 获 的, 参 展 商 或 搭 建 商 除 要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外, 还 将 被 扣 除 全 部 施 工 押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展 馆 方 清 洁 人 员 的 负 责 范 围 为 展 馆 的 公 共 通 道 卫 生 间 等 公 共 场 所 和 公 共 设 施 ; 展 位 内 的 清 洁 工 作 由 参 展 方 和 主 场 搭 建 商 负 责 参 展 商 所 使 用 的 物 品, 应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纸 箱 木 箱 装 修 材 料 等 杂 物 严 禁 堆 放 在 公 共 区 域 或 展 位 周 边, 如 有 需 要 可 到 服 务 台 办 理 仓 储 服 务, 否 则 展 馆 方 有 权 视 为 垃 圾 清 理 出 馆 4) 参 展 方 展 位 承 建 商 有 义 务 做 好 保 洁 防 护 措 施, 不 得 污 染 展 馆 地 面 及 其 它 设 备 设 施 若 不 慎 造 成 地 面 或 其 它 设 备 设 施 上 沾 有 难 以 去 除 的 污 迹 ( 如 涂 料 油 漆 泡 沫 胶 等 ),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要 求 参 展 商 或 承 建 商 即 时 清 理 干 净, 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清 理 干 净, 展 馆 方 将 视 受 污 染 程 度 扣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清 洁 押 金 作 为 清 理 费 用 37

展 台 申 报 程 序 主 场 搭 建 商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诸 光 路 1888 号 三 号 馆 4 楼 电 子 邮 箱 :hf@cantonfairad.com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打 浦 路 支 行 户 名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 444266192616 内 容 项 目 所 需 资 料 截 止 时 间 标 准 展 位 F1 展 位 楣 板 F2 展 位 设 施 位 置 2015 年 8 月 26 日 F3 展 具 租 用 步 骤 一 : 报 图 审 图 光 地 展 位 单 层 展 位 高 度 <4.5 米 : 超 高 展 位 : 高 度 4.5 米 至 6 米 室 外 展 位 双 层 展 位 建 议 将 报 审 资 料 Email 至 主 场 搭 建 商 前 往 审 图 公 司 报 送 图 纸 : 1,2,3,4 号 馆 由 亚 海 公 司 负 责 审 图, 相 关 流 程 及 要 求 见 审 图 附 件 1 5,6,7,8 号 馆 由 汉 海 公 司 负 责 审 图, 相 2015 年 8 月 31 日 2015 年 8 月 17 日 关 流 程 及 要 求 审 图 附 件 2 1 审 图 合 格 后, 前 往 主 场 搭 建 商 处 办 理 水 电 气 申 请, 押 金 施 工 管 理 费 步 骤 二 : 缴 纳 费 用 光 地 展 位 2 施 工 单 位 将 费 用 汇 款 至 指 定 帐 号 ( 公 对 公 账 户 ) 3 收 到 汇 款 后, 主 场 开 具 收 据 和 押 金 单 ( 收 据 和 押 金 单 是 办 理 施 工 证 件 的 重 要 凭 证 ) 2015 年 8 月 31 付 款 方 式 : 汇 款 或 划 款 方 式, 不 接 受 支 票 或 现 金 支 付 4 施 工 单 位 前 往 主 场 办 公 室 领 取 收 据 和 押 金 单 步 骤 三 : 办 理 证 件 光 地 展 位 施 工 单 位 实 名 认 证 施 工 人 员 证 施 工 车 证 搭 建 商 自 行 前 往 展 馆 制 证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证 件 相 关 要 求 及 资 见 51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 施 工 人 员 证 件 办 理 规 定 建 议 时 间 : 2015 年 9 月 8 日 至 9 月 15 日 步 骤 四 : 费 用 结 算 光 地 展 位 退 押 金 及 施 工 保 证 金 电 箱 押 金 : 有 配 电 人 员 签 名 和 粘 贴 了 回 收 标 记 的 押 金 单 施 工 保 证 金 : 有 各 馆 负 责 人 签 名 的 押 金 单 2015 年 9 月 22 日 2015 年 9 月 22 日

特 别 告 知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各 参 展 商 和 展 台 搭 建 商 : 为 确 保 本 次 展 会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避 免 因 参 展 展 台 搭 建 和 使 用 所 引 发 的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发 生, 特 书 面 告 知 如 下 : 一 参 展 商 或 受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 高 度 等 于 4.5 米 超 过 4.5 米 ; 双 层 ; 室 外 ) 搭 建 商 所 提 交 的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须 经 授 权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亚 海 展 览 ) 审 图 或 复 核 ( 以 下 统 称 审 核 )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的 范 围 详 见 随 本 告 知 一 同 交 付 的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在 相 关 图 纸 未 经 审 核 前, 请 勿 先 行 进 行 场 外 施 工 或 场 内 搭 建 二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提 交 的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通 过 和 亚 海 展 览 审 核 后, 应 严 格 按 照 和 亚 海 展 览 出 具 的 审 图 指 导 意 见 和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搭 建, 严 禁 擅 自 变 更 结 构 要 求 或 采 用 不 合 格 搭 建 材 料 进 行 施 工, 否 则 一 旦 发 生 展 台 安 全 事 故, 参 展 商 和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将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三 参 展 商 应 选 择 具 有 相 关 施 工 资 质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完 成 展 台 搭 建 并 有 义 务 要 求 其 遵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施 工 规 范 施 工, 同 时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措 施 四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提 交 的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经 和 亚 海 展 览 审 核 后, 和 亚 海 展 览 还 将 视 情 况 选 派 专 业 工 程 师 或 安 全 监 察 员 进 行 时 现 场 巡 查 ( 注 : 该 巡 查 不 产 生 任 何 费 用, 同 时 亦 不 作 为 杜 绝 全 部 安 全 隐 患 的 最 终 措 施 ) 如 发 现 展 台 搭 建 中 存 在 违 反 本 告 知 第 二 条 所 述 要 求 的, 和 亚 海 展 览 将 向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并 同 时 抄 送 主 办 单 位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在 收 到 整 改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按 照 整 改 要 求 完 成 整 改 并 通 知 和 亚 海 展 览 确 认 如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拒 不 签 收 整 改 通 知 或 怠 于 行 使 整 改 义 务, 和 亚 海 展 览 为 展 会 安 全 考 虑, 将 会 会 同 主 办 单 位 责 令 相 关 展 台 暂 停 搭 建 直 至 拆 除,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自 行 承 担 五 为 便 于 及 时 沟 通, 如 参 展 商 无 书 面 告 知,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签 署 与 展 台 搭 建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整 改 通 知 书 二 次 整 改 通 知 书 责 任 承 诺 书 ) 均 示 作 已 得 到 参 展 商 的 授 权 注 : 本 特 别 告 知 如 由 展 台 搭 建 商 收 领, 则 应 负 责 向 委 托 的 参 展 商 递 送 本 特 别 告 知 和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复 印 件 一 套 ------------------------------------------------------------------------------------------------------- :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 我 公 司 已 收 到 上 述 特 别 告 知 及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对 该 特 别 告 知 及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的 文 义 以 及 潜 在 的 法 律 后 果, 我 公 司 已 充 分 理 解 参 展 商 ( 章 ): 20 年 月 日 搭 建 商 ( 章 ): 20 年 月 日 本 特 别 告 知 版 权 属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39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鉴 于 现 今 展 览 业 展 台 搭 建 服 务 公 司 实 力 与 素 质 参 差 不 齐, 良 莠 并 存, 为 了 确 保 各 类 展 会 展 台 的 规 范 施 工 以 及 参 展 商 观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经 与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 指 定 审 图 和 管 理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亚 海 展 览 ) 共 同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细 则, 以 便 对 参 展 展 台 的 结 构 设 计 及 施 工 进 行 统 一 的 审 核 和 监 督 展 台 进 馆 施 工 手 续 : 1. 对 于 所 有 室 内 层 高 超 过 4.5 米 ( 含 4.5 米 ) 的 单 层 展 台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以 及 室 外 展 台 ( 以 下 统 称 特 装 展 台 ), 其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必 须 交 至 展 馆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图 纸 包 括 :( 所 有 图 纸 均 须 标 明 梁 柱 轴 线 尺 寸 及 所 有 结 构 用 料 的 规 格 尺 寸 ) a. 展 台 整 体 效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b. 展 台 平 面 图 c. 展 台 主 要 构 件 连 接 结 点 图 电 路 图 d. 剖 面 图 e. 正 立 面 图 f. 侧 立 面 g. 展 台 所 用 材 料 明 细 清 单 相 关 规 格 数 据 h. 二 层 钢 结 构 图 i.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j.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2. 所 有 进 场 搭 建 的 施 工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搭 建 商 ), 必 须 向 亚 海 展 览 提 供 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特 装 展 台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 1. 所 有 特 装 展 台 搭 建 材 料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临 时 性 建 筑 的 材 料 用 法 标 准, 选 材 合 理 坚 固 2. 所 有 展 台 所 设 计 的 结 构 强 度 应 当 满 足 荷 载 所 需 要 的 强 度, 搭 建 应 确 保 展 台 结 构 的 整 体 强 度 刚 度 稳 定 性 3. 展 区 规 划 设 计 和 展 位 搭 建, 不 得 超 出 划 定 的 相 应 功 能 区 域, 搭 建 物 必 须 建 在 应 有 的 场 地 范 围 以 内, 其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划 线 范 围 任 何 展 台 结 构 或 展 品 ( 公 司 名 称 标 志 灯 箱 和 海 报 ) 禁 止 超 出 展 位 边 界, 超 出 边 界 的 违 规 搭 建 将 被 要 求 拆 除 禁 止 利 用 展 馆 内 建 筑 物 建 筑 物 装 饰 栏 杆 墙 体 作 为 展 台 结 构 的 一 部 分, 禁 止 展 台 搭 建 占 用 绿 化 用 地 4. 室 内 展 位 搭 建 的 层 数 不 应 大 于 二 层, 当 二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00 平 方 米 时, 楼 梯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2 个, 二 层 相 邻 最 近 的 两 个 疏 散 出 口 之 间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 米 5. 钢 结 构 立 柱 应 使 用 直 径 10 厘 米 以 上 的 无 焊 接 材 料, 底 部 焊 接 底 盘, 上 部 焊 接 直 径 不 小 于 60 厘 米 的 法 兰 盘 以 增 加 立 柱 的 受 力 面 积, 以 保 证 展 台 结 构 的 牢 固 性 6. 展 台 结 构 主 体 墙 落 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 厘 米, 以 确 保 墙 体 与 地 面 的 接 触 面 积, 超 过 6 米 的 大 跨 度 墙 体 及 钢 框 架 结 构 之 间 应 在 顶 部 加 设 横 梁 连 接, 下 部 须 加 设 立 柱 支 撑, 保 证 展 台 整 体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7. 承 重 构 件, 所 采 用 的 角 钢 槽 钢 方 通 等 材 料 必 须 为 国 标 产 品, 特 装 展 位 承 重 构 件 不 得 采 用 装 饰 用 柔 性 金 属 材 料 或 脆 性 材 料 ( 如 玻 璃 ) 8. 木 质 结 构 单 跨 跨 度 限 制 在 6 米 以 内, 高 度 限 制 在 5 米 以 内, 钢 结 构 和 钢 木 混 合 结 构 ( 包 括 内 衬 钢 质 方 筒 铁 架 ) 单 跨 结 构 限 制 在 8 米, 成 型 钢 网 架 跨 度 可 根 据 其 截 面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12 米 ( 专 业 舞 台 搭 建 网 架 除 外 ), 如 果 有 展 位 超 出 以 上 标 准, 该 展 位 要 向 展 馆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出 示 专 门 的 结 构 稳 定 计 算 书 9. 无 框 架 结 构 特 装 展 位, 木 质 墙 体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30 厘 米 ; 框 架 结 构 特 装 展 位, 木 质 墙 体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10 厘 米 承 重 木 质 墙 必 须 有 方 钢 或 无 缝 圆 管 做 内 撑 10. 使 用 玻 璃 材 料 装 饰 展 台, 必 须 采 用 钢 化 玻 璃, 要 保 证 玻 璃 的 强 度 厚 度 ( 幕 墙 玻 璃 厚 度 不 小 于 1 厘 米 ), 玻 璃 的 安 装 方 式 应 合 理 可 靠, 必 须 制 作 金 属 框 架 或 采 用 专 业 五 金 件 进 行 玻 璃 安 装, 框 架 及 五 金 件 与 玻 璃 材 料 之 间 要 使 用 弹 性 材 料 做 垫 层, 确 保 玻 璃 使 用 安 全 大 面 积 玻 璃 材 料 应 在 水 平 面 1.5 米 处 粘 贴 明 显 标 识, 以 防 破 碎 伤 人 若 使 用 玻 璃 地 台, 则 结 构 支 撑 立 柱 墙 体 必 须 固 定 于 地 台 下 方, 不 得 直 接 在 光 滑 玻 璃 面 上 方 搭 设 展 台 结 构 11. 在 展 位 内 搭 建 楼 梯 梯 子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安 全 的 要 求, 扶 手 必 须 牢 固, 以 防 止 人 员 滑 跌 展 位 内 应 安 装 明 显 的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12. 禁 止 使 用 碘 钨 灯 霓 虹 灯 及 带 触 发 器 发 热 量 大 的 高 温 高 压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灯 具 13. 展 台 搭 建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不 得 低 于 难 燃 型 (B1 级 ), 对 于 少 量 局 部 使 用 的 可 燃 材 料 需 进 行 防 火 处 理, 达 到 难 燃 型 要 求 搭 建 商 提 供 难 燃 型 材 料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14. 展 台 内 所 有 窗 帘 装 饰 性 彩 带 彩 旗 等 纺 织 品, 均 已 经 过 防 火 处 理 15. 当 全 封 闭 展 示 区 域 展 台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60 平 方 米,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全 封 闭 展 示 区 域 或 半 封 闭 展 示 区 域 的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20 平 方 米 时,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个,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9 米 16. 展 台 内 参 照 建 筑 面 火 气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140-2005) 的 要 求, 每 100 平 方 米 展 台 面 积 配 置 一 组 面 火 气 17. 展 台 设 计 严 格 禁 止 任 何 妨 碍 火 警 警 铃 触 点 消 防 栓 灭 火 器 安 全 门 等 消 防 安 全 以 及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的 行 为 18.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的 承 重 结 构 必 须 采 用 钢 材 搭 建 ; 双 层 展 台 栏 杆 栏 板 应 以 坚 固 安 全 的 材 料 制 作, 并 能 承 受 荷 载 规 范 规 定 的 水 平 荷 载 19.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的 二 层 平 台 上 不 得 擅 自 摆 放 超 重 展 样 品 20. 各 搭 建 商 不 得 破 坏 展 馆 内 的 一 切 设 施 或 改 变 其 使 用 性 质 和 位 置 不 得 在 展 馆 内 外 地 面 墙 面 等 上 钉 钉 打 孔 刷 胶 涂 色 张 贴 宣 传 品 搭 建 商 在 搭 建 展 台 时 不 得 遮 挡 展 馆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电 气 设 备, 紧 急 出 口 和 观 众 通 道 等 21.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人 员, 应 戴 好 安 全 帽, 在 2 米 以 上 高 度 作 业 时 必 须 系 安 全 带 2 米 以 下 的 作 业 可 使 用 人 字 梯 2 米 至 3 米 以 下 的 高 处 作 业 必 须 使 用 移 动 脚 手 架, 脚 轮 必 须 固 定, 交 叉 斜 撑 必 须 扣 好, 每 一 层 都 须 铺 满 脚 手 板, 操 作 层 须 有 护 栏 以 上 作 业 均 需 有 专 人 旁 站 防 护, 必 要 时, 需 用 警 示 带 隔 离 作 业 区 22. 展 会 开 幕 后, 搭 建 商 须 留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人 员 现 场 值 班, 以 便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23. 对 于 搭 建 期 间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应 在 接 到 整 改 通 知 书 后, 必 须 按 时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结 果 及 时 回 复 亚 海 展 览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办 公 室 24. 展 馆 内 施 工 不 得 使 用 电 锯 电 刨 等 加 工 作 业 工 具, 不 得 使 用 电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25. 展 台 结 构 不 得 使 用 管 壁 <0.8mm 的 薄 壁 受 力 构 件, 也 不 得 使 用 严 重 锈 蚀 的 受 力 构 件 26. 所 有 展 台 设 计 及 搭 建 必 须 遵 守 上 海 市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内 容 27. 所 有 展 台 设 计 及 搭 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场 地 管 理 细 则 相 关 内 容 28. 和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对 本 管 理 细 则 作 适 当 调 整 和 明 确, 并 及 时 对 外 公 布 40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表 格 室 内 单 层 展 台 搭 建 审 批 表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7 日 一 式 两 份 提 交 请 回 执 : 展 商 : 地 址 :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徐 泾 镇 崧 泽 大 道 333 号 1 号 馆 3 楼 东 侧 传 真 : 邮 编 :201702 电 子 邮 件 : 电 话 :021-67008483,67008710 授 权 : 电 邮 :asea_shst1@aseaexpo.com 签 名 : 联 系 人 : 邵 静, 褚 顺 顺 日 期 : 展 会 名 称 : 展 厅 / 摊 位 号 : 根 据 表 后 所 列 条 件, 我 公 司 申 请 在 展 览 会 期 间 搭 建 下 列 设 施 ( 搭 建 材 料 的 简 短 描 述 ) 展 台 总 面 积 :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其 余 材 料 明 细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展 台 施 工 单 位 :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姓 名 : 编 号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备 注 : 如 参 展 / 搭 建 商, 展 台 图 纸 需 要 复 审, 请 务 必 将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一 栏, 填 写 清 楚 若 交 由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图 纸, 则 无 须 填 写 提 交 您 的 申 请 需 要 的 文 件 请 见 后 页 41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的 规 定 所 有 层 高 超 过 4.5 米 ( 含 4.5 米 ) 或 者 展 台 顶 部 结 构 搭 建 面 积 超 过 展 位 面 积 50% 以 上 的 室 内 单 层 特 装 展 台 ( 以 下 统 称 展 台 ) 图 纸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提 交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审 图 时 需 提 供 的 图 纸 : 一 式 二 份 a. 展 台 整 体 效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f. 剖 面 图 b. 展 台 平 面 图 c. 主 要 构 件 连 接 结 点 图 d.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明 细 g. 结 构 图 h.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i.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e. 正 侧 立 面 图 j. 电 路 图 对 于 已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的 展 台, 则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将 进 行 复 核, 展 台 复 核 时 需 提 供 的 图 纸 : 一 式 二 份 a. 展 台 整 体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g. 活 载, 风 载, 静 载 计 算 数 据 及 结 构 图, 一 式 二 份 ( 加 b. 展 台 平 面 图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c. 正 侧 立 面 图 h. 展 台 审 核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d. 剖 面 图 i.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明 细, 一 式 二 份 e.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j. 结 构 计 算 书, 一 式 二 份 ( 加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f.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k. 电 路 图 注 意 : 委 托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图 或 复 核 的 图 纸 必 须 将 尺 寸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具 体 标 识, 切 忌 只 用 网 格 线 标 明, 如 有 此 情 况 发 生, 图 纸 将 会 被 退 还, 无 法 审 核 若 因 此 而 造 成 时 间 上 的 延 误, 后 果 由 参 展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所 有 搭 建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图 纸 必 须 按 规 定 比 例 绘 制, 且 必 须 标 明 详 细 的 尺 寸 ( 米 ) 传 真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未 经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通 过 且 未 经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支 付 方 式 需 由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图 的, 审 图 费 为 人 民 币 25 元 / 平 方 米 已 经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的 展 台, 则 支 付 人 民 币 18 元 / 平 方 米 审 图 复 核 费 有 效 审 图 面 积 为 展 位 面 积 请 提 前 20 个 工 作 日 申 报, 延 期 将 收 取 加 急 费 账 号 银 行 名 称 公 司 名 称 1001205809300080182 工 行 上 海 市 人 民 广 场 支 行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对 于 未 付 清 审 核 费 用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展 台 搭 建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场 负 责 人 的 声 明 我 作 为 该 展 台 搭 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 请 打 勾 ) 姓 名 : 地 址 : 公 司 盖 章 : 手 机 号 码 : 在 此 声 明 将 严 格 按 照 主 办 单 位 和 审 图 单 位 对 特 殊 展 台 搭 建 的 各 项 安 全 规 则 和 注 意 事 项 进 行 展 台 搭 建 请 如 实 填 写 表 格 上 相 关 信 息,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结 构 审 核 安 全 性 和 审 图 费 计 收, 如 经 审 核 相 关 信 息 虚 假,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 有 权 停 止 该 展 台 设 施 供 应 直 至 封 闭 展 台, 和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本 表 格 版 权 属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42

表 格 室 内 双 层 展 台 搭 建 审 批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7 日 一 式 两 份 提 交 请 回 执 : 展 商 : 地 址 :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徐 泾 镇 崧 泽 大 道 333 号 1 号 馆 3 楼 东 侧 传 真 : 邮 编 :201702 电 子 邮 件 : 电 话 :021-67008483,67008710 授 权 : 电 邮 :asea_shst1@aseaexpo.com 签 名 : 联 系 人 : 邵 静, 褚 顺 顺 日 期 : 展 会 名 称 : 展 厅 / 摊 位 号 : 根 据 表 后 所 列 条 件, 我 公 司 申 请 在 展 览 会 期 间 搭 建 下 列 设 施 ( 搭 建 材 料 的 简 短 描 述 ) 展 台 总 面 积 :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上 层 展 台 面 积 :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底 层 展 台 面 积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其 余 材 料 明 细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允 许 参 观 者 入 内 的 上 层 展 台 面 积 : 平 方 米 预 计 二 层 展 台 人 数 限 额 名 展 台 施 工 单 位 :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姓 名 : 编 号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如 参 展 / 搭 建 商, 展 台 图 纸 需 要 复 审, 请 务 必 将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一 栏, 填 写 清 备 注 : 楚 若 交 由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图 纸, 则 无 须 填 写 提 交 您 的 申 请 需 要 的 文 件 请 见 后 页 43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的 规 定 所 有 双 层 多 层 或 室 外 露 天 展 台 图 纸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委 托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需 要 提 供 的 图 纸 ( 一 式 二 份 ): a. 展 台 整 体 效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f. 剖 面 图 b. 底 层 平 面 图 c. 上 层 平 面 图 d.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明 细 技 术 数 据 e. 正 立 面 图 g. 侧 立 面 图 h. 二 层 钢 结 构 图 i.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j.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k. 电 路 图 对 于 已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的 展 台, 则 将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展 台 需 要 提 供 的 图 纸 ( 一 式 二 份 ): a. 展 台 整 体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g. 活 载, 风 载, 静 载 计 算 数 据 及 结 构 图 b. 底 层 上 层 平 面 图 ( 加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c. 正 立 面 图 和 侧 立 面 图 h. 展 台 审 核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d. 剖 面 图 i. 结 构 计 算 书, 一 式 二 份 ( 加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e.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j.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技 术 数 据 f.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k. 电 路 图 注 意 : 委 托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核 或 复 审 的 图 纸 必 须 将 尺 寸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具 体 标 识, 切 忌 只 用 网 格 线 标 明, 如 有 此 情 况 发 生, 图 纸 将 会 被 退 还, 无 法 审 核 若 因 此 而 造 成 时 间 上 的 延 误, 后 果 由 参 展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所 有 搭 建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图 纸 必 须 按 规 定 比 例 绘 制, 且 必 须 标 明 详 细 的 尺 寸 ( 米 ) 传 真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双 层 多 层 或 室 外 露 天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未 经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通 过 且 未 经 主 办 单 位 审 核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支 付 方 式 如 需 通 过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图, 审 图 费 为 人 民 币 45 元 / 平 方 米 如 已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的 展 台, 则 支 付 人 民 币 25 元 / 平 方 米 审 图 复 核 费 有 效 审 图 结 构 计 算 面 积 为 上 层 实 际 搭 建 面 积 加 二 层 承 重 结 构 所 引 起 的 底 层 受 力 面 积 请 提 前 20 个 工 作 日 申 报, 延 期 将 收 取 加 急 费 账 号 银 行 名 称 公 司 名 称 1001205809300080182 工 行 上 海 市 人 民 广 场 支 行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对 于 未 付 清 审 核 费 用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展 台 搭 建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场 负 责 人 的 声 明 我 作 为 该 展 台 搭 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 请 打 勾 ) 姓 名 : 地 址 : 公 司 盖 章 : 手 机 号 码 : 在 此 声 明 将 严 格 按 照 主 办 单 位 和 审 图 单 位 对 特 殊 展 台 搭 建 的 各 项 安 全 规 则 和 注 意 事 项 进 行 展 台 搭 建 请 如 实 填 写 表 格 上 相 关 信 息,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结 构 审 核 安 全 性 和 审 图 费 计 收, 如 经 审 核 相 关 信 息 虚 假,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 有 权 停 止 该 展 台 设 施 供 应 直 至 封 闭 展 台, 和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本 表 格 版 权 属 上 海 亚 海 恒 欣 会 展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44

特 别 告 知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各 参 展 商 和 展 台 搭 建 商 : 为 确 保 本 次 展 会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避 免 因 参 展 展 台 搭 建 和 使 用 所 引 发 的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发 生, 特 书 面 告 知 如 下 : 一 参 展 商 或 受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所 提 交 的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须 经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 授 权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汉 海 展 览 ) 的 专 业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或 复 核 ( 以 下 统 称 审 核 )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的 范 围 详 见 随 本 告 知 一 同 交 付 的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在 相 关 图 纸 未 经 审 核 前, 请 勿 先 行 进 行 场 外 施 工 或 场 内 搭 建 二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提 交 的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通 过 和 汉 海 展 览 审 核 后, 应 严 格 按 照 和 汉 海 展 览 出 具 的 审 图 指 导 意 见 和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搭 建, 严 禁 擅 自 变 更 结 构 要 求 或 采 用 不 合 格 搭 建 材 料 进 行 施 工, 否 则 一 旦 发 生 展 台 安 全 事 故, 参 展 商 和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将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三 参 展 商 应 选 择 具 有 相 关 施 工 资 质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完 成 展 台 搭 建 并 有 义 务 要 求 其 遵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施 工 规 范 施 工, 同 时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措 施 四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提 交 的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经 和 汉 海 展 览 审 核 后, 和 汉 海 展 览 还 将 视 情 况 安 排 专 业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安 全 监 察 员 进 行 现 场 巡 查 ( 注 : 该 巡 查 不 计 收 任 何 费 用, 因 此 亦 不 作 为 杜 绝 全 部 安 全 隐 患 的 最 终 措 施 ) 如 发 现 展 台 搭 建 中 存 在 违 反 本 告 知 第 二 条 所 述 要 求 的, 和 汉 海 展 览 将 向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并 同 时 抄 送 主 办 单 位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在 收 到 整 改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按 照 整 改 要 求 完 成 整 改 并 通 知 和 汉 海 展 览 确 认 如 参 展 商 或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拒 不 签 收 整 改 通 知 或 怠 于 行 使 整 改 义 务, 和 汉 海 展 览 为 展 会 安 全 考 虑, 将 会 会 同 主 办 单 位 责 令 相 关 展 台 暂 停 搭 建 直 至 拆 除,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参 展 商 和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自 行 承 担 五 为 便 于 及 时 沟 通, 如 参 展 商 无 书 面 告 知,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签 署 与 展 台 搭 建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整 改 通 知 书 二 次 整 改 通 知 书 责 任 承 诺 书 ) 均 示 作 已 得 到 参 展 商 的 授 权 注 : 本 特 别 告 知 如 由 展 台 搭 建 商 收 领, 则 应 负 责 向 委 托 的 参 展 商 递 送 本 特 别 告 知 和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复 印 件 一 套 ------------------------------------------------------------------------------------------------------- :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我 公 司 已 收 到 上 述 特 别 告 知 及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对 该 特 别 告 知 及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的 文 义 以 及 潜 在 的 法 律 后 果, 我 公 司 已 充 分 理 解 参 展 商 ( 章 ): 20 年 月 日 搭 建 商 ( 章 ): 20 年 月 日 45

大 型 展 会 展 台 搭 建 管 理 细 则 鉴 于 现 今 展 览 业 展 台 搭 建 服 务 公 司 实 力 与 素 质 参 差 不 齐, 良 莠 并 存, 为 了 确 保 各 类 展 会 展 台 的 规 范 施 工 以 及 参 展 商 观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经 与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指 定 审 图 和 管 理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汉 海 展 览 ) 共 同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细 则, 以 便 对 参 展 展 台 的 结 构 设 计 及 施 工 进 行 统 一 的 审 核 和 监 督 展 台 进 馆 施 工 手 续 : 1. 对 于 所 有 室 内 层 高 超 过 4.5 米 ( 含 4.5 米 ) 或 者 展 台 顶 部 结 构 搭 建 面 积 超 过 展 位 面 积 50% 以 上 的 单 层 展 台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以 及 室 外 展 台 ( 以 下 统 称 特 装 展 台 ), 其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必 须 交 至 展 馆 指 定 的 图 纸 审 核 公 司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图 纸 包 括 : a. 展 台 整 体 效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b. 展 台 平 面 图 c. 展 台 主 要 构 件 连 接 结 点 图 电 路 图 d. 剖 面 图 e. 正 立 面 图 f. 侧 立 面 g. 展 台 所 用 材 料 明 细 清 单 相 关 规 格 数 据 h. 钢 结 构 图 所 有 图 纸 均 须 标 明 梁 柱 轴 线 尺 寸 及 所 有 结 构 用 料 的 规 格 尺 寸 2. 所 有 进 场 搭 建 的 施 工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搭 建 商 ), 必 须 向 汉 海 展 览 提 供 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特 装 展 台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 1. 所 有 特 装 展 台 搭 建 材 料 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临 时 性 建 筑 的 材 料 用 法 标 准, 选 材 合 理 坚 固 2. 所 有 展 台 所 设 计 的 结 构 强 度 应 当 满 足 荷 载 所 需 要 的 强 度, 搭 建 应 确 保 展 台 结 构 的 整 体 强 度 刚 度 稳 定 性 3. 展 区 规 划 设 计 和 展 位 搭 建, 不 得 超 出 划 定 的 相 应 功 能 区 域, 搭 建 物 必 须 建 在 应 有 的 场 地 范 围 以 内, 其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划 线 范 围 任 何 展 台 结 构 或 展 品 ( 公 司 名 称 标 志 灯 箱 和 海 报 ) 禁 止 超 出 展 位 边 界, 超 出 边 界 的 违 规 搭 建 将 被 要 求 拆 除 禁 止 利 用 展 馆 内 建 筑 物 建 筑 物 装 饰 栏 杆 墙 体 作 为 展 台 结 构 的 一 部 分, 禁 止 展 台 搭 建 占 用 绿 化 用 地 4. 室 内 展 位 搭 建 的 层 数 不 应 大 于 二 层, 当 二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00 平 方 米 时, 楼 梯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2 个, 二 层 相 邻 最 近 的 两 个 疏 散 出 口 之 间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 米 5. 钢 结 构 立 柱 应 使 用 直 径 10 厘 米 以 上 的 无 焊 接 材 料, 底 部 焊 接 底 盘, 上 部 焊 接 直 径 不 小 于 60 厘 米 的 法 兰 盘 以 增 加 立 柱 的 受 力 面 积, 以 保 证 展 台 结 构 的 牢 固 性 6. 展 台 结 构 主 体 墙 落 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 厘 米, 以 确 保 墙 体 与 地 面 的 接 触 面 积, 超 过 6 米 的 大 跨 度 墙 体 及 钢 框 架 结 构 之 间 应 在 顶 部 加 设 横 梁 连 接, 下 部 须 加 设 立 柱 支 撑, 保 证 展 台 整 体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7. 承 重 构 件, 所 采 用 的 角 钢 槽 钢 方 通 等 材 料 必 须 为 国 标 产 品, 特 装 展 位 承 重 构 件 不 得 采 用 装 饰 用 柔 性 金 属 材 料 或 脆 性 材 料 ( 如 玻 璃 ) 8. 木 质 结 构 单 跨 跨 度 限 制 在 6 米 以 内, 高 度 限 制 在 5 米 以 内, 钢 结 构 和 钢 木 混 合 结 构 ( 包 括 内 衬 钢 质 方 筒 铁 架 ) 单 跨 结 构 限 制 在 8 米, 成 型 钢 网 架 跨 度 可 根 据 其 截 面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12 米 ( 专 业 舞 台 搭 建 网 架 除 外 ), 如 果 有 展 位 超 出 以 上 标 准, 该 展 位 要 向 展 馆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出 示 专 门 的 结 构 稳 定 计 算 书 9. 无 框 架 结 构 特 装 展 位, 木 质 墙 体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30 厘 米 ; 框 架 结 构 特 装 展 位, 木 质 墙 体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10 厘 米 承 重 木 质 墙 必 须 有 方 钢 或 无 缝 圆 管 做 内 撑 10. 使 用 玻 璃 材 料 装 饰 展 台, 必 须 采 用 钢 化 玻 璃, 要 保 证 玻 璃 的 强 度 厚 度 ( 幕 墙 玻 璃 厚 度 不 小 于 1 厘 米 ), 玻 璃 的 安 装 方 式 应 合 理 可 靠, 必 须 制 作 金 属 框 架 或 采 用 专 业 五 金 件 进 行 玻 璃 安 装, 框 架 及 五 金 件 与 玻 璃 材 料 之 间 要 使 用 弹 性 材 料 做 垫 层, 确 保 玻 璃 使 用 安 全 大 面 积 玻 璃 材 料 应 在 水 平 面 1.5 米 处 粘 贴 明 显 标 识, 以 防 破 碎 伤 人 若 使 用 玻 璃 地 台, 则 结 构 支 撑 立 柱 墙 体 必 须 固 定 于 地 台 下 方, 不 得 直 接 在 光 滑 玻 璃 面 上 方 搭 设 展 台 结 构 11. 在 展 位 内 搭 建 楼 梯 梯 子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安 全 的 要 求, 扶 手 必 须 牢 固, 以 防 止 人 员 滑 跌 展 位 内 应 安 装 明 显 的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12. 搭 建 所 用 材 料 必 须 为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如 展 位 必 须 使 用 木 材 纱 网 等 易 燃 材 料, 在 材 料 进 场 前 必 须 对 该 类 材 料 做 好 防 火 处 理 木 质 材 料 须 满 涂 防 火 涂 料 或 表 面 粘 贴 防 火 面 饰 板, 布 料 纱 网 等 纺 织 材 料 必 须 经 防 火 水 浸 泡 处 理 该 类 材 料 是 否 合 格, 以 材 料 在 现 场 燃 烧 实 验 中, 无 明 火 产 生 为 准 展 馆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将 达 不 到 防 火 要 求 的 材 料 清 理 出 场 施 工 现 场 禁 止 使 用 未 经 防 火 处 理 的 易 燃 材 料 13. 展 馆 方 不 提 倡 特 装 展 位 封 顶, 如 需 封 顶 的,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并 设 年 检 合 格 的 灭 火 器 全 封 闭 展 示 区 域 或 半 封 闭 展 示 区 域 的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20 平 方 米 时,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个,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9 米 14.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的 承 重 结 构 必 须 采 用 钢 材 搭 建 ; 双 层 展 台 栏 杆 栏 板 应 以 坚 固 安 全 的 材 料 制 作, 并 能 承 受 荷 载 规 范 规 定 的 水 平 荷 载 15.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的 栏 杆 高 度 不 能 低 于 1.05 米, 楼 梯 踏 步 的 最 小 宽 度 为 0.22 米, 最 大 高 度 为 0.18 米 16.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的 搭 建 必 须 设 置 年 检 合 格 灭 火 器 17. 双 层 或 多 层 展 台 的 二 层 平 台 上 不 得 擅 自 摆 放 超 重 展 样 品 18. 相 邻 展 台 所 有 结 构 背 板 墙 必 须 做 出 妥 善 装 饰 处 理 19. 各 搭 建 商 不 得 破 坏 展 馆 内 的 一 切 设 施 或 改 变 其 使 用 性 质 和 位 置 不 得 在 展 馆 内 外 地 面 墙 面 等 上 钉 钉 打 孔 刷 胶 涂 色 张 贴 宣 传 品 搭 建 商 在 搭 建 展 台 时 不 得 遮 挡 展 馆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电 气 设 备, 紧 急 出 口 和 观 众 通 道 等 20.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人 员, 应 戴 好 安 全 帽, 在 2 米 以 上 高 度 作 业 时 必 须 系 安 全 带 2 米 以 下 的 作 业 可 使 用 人 字 梯 2 米 至 3 米 以 下 的 高 处 作 业 必 须 使 用 移 动 脚 手 架, 脚 轮 必 须 固 定, 交 叉 斜 撑 必 须 扣 好, 每 一 层 都 须 铺 满 脚 手 板, 操 作 层 须 有 护 栏 以 上 作 业 均 需 有 专 人 旁 站 防 护, 必 要 时, 需 用 警 示 带 隔 离 作 业 区 21. 展 会 开 幕 后, 搭 建 商 须 留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人 员 现 场 值 班, 以 便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22. 对 于 搭 建 期 间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展 台, 搭 建 商 应 在 接 到 整 改 通 知 书 后, 必 须 按 时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结 果 及 时 回 复 汉 海 展 览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办 公 室 23. 展 馆 内 施 工 不 得 使 用 电 锯 电 刨 等 加 工 作 业 工 具, 不 得 使 用 电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24. 展 台 结 构 不 得 使 用 管 壁 <0.8mm 的 薄 壁 受 力 构 件, 也 不 得 使 用 严 重 锈 蚀 的 受 力 构 件 25. 所 有 展 台 设 计 及 搭 建 必 须 遵 守 上 海 市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内 容 26. 所 有 展 台 设 计 及 搭 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场 地 管 理 细 则 相 关 内 容 27. 和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对 本 管 理 细 则 作 适 当 调 整 和 明 确, 并 及 时 对 外 公 布 46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表 格 室 内 单 层 特 装 展 台 搭 建 审 批 表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7 日 一 式 两 份 提 交 请 回 执 : 展 商 : 地 址 :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 上 海 市 盈 港 东 路 168 号 传 真 : 邮 编 :201702 电 子 邮 件 : 电 话 :021-67008445 授 权 : 传 真 :021-67008444 签 名 : 电 邮 :necc@hahchina.com 日 期 : 联 系 人 : 侯 翌 晟 展 会 名 称 : 展 厅 / 摊 位 号 : 根 据 表 后 所 列 条 件, 我 公 司 申 请 在 展 览 会 期 间 搭 建 下 列 设 施 ( 搭 建 材 料 的 简 短 描 述 ) 展 台 总 面 积 :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其 余 材 料 明 细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展 台 施 工 单 位 :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姓 名 : 编 号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备 注 : 如 参 展 / 搭 建 商, 展 台 图 纸 需 要 复 审, 请 务 必 将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一 栏, 填 写 清 楚 若 交 由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图 纸, 则 无 须 填 写 提 交 您 的 申 请 需 要 的 文 件 请 见 后 页 47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的 规 定 所 有 层 高 超 过 4.5 米 ( 含 4.5 米 ) 的 室 内 单 层 特 装 展 台 ( 以 下 统 称 展 台 ) 图 纸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提 交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审 图 时 需 提 供 的 图 纸 : a. 展 台 整 体 效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b. 展 台 平 面 图 c. 主 要 构 件 连 接 结 点 图 d.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明 细 e. 正 侧 立 面 图 f. 剖 面 图 g. 结 构 图 h.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i.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j. 电 路 图 对 于 已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的 展 台, 则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将 进 行 复 核, 展 台 复 核 时 需 提 供 的 图 纸 : 一 式 二 份 a. 展 台 整 体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g. 活 载, 风 载, 静 载 计 算 数 据 及 结 构 图, 一 式 二 份 ( 加 b. 展 台 平 面 图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c. 正 侧 立 面 图 h. 展 台 审 核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d. 剖 面 图 i.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明 细, 一 式 二 份 e.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j. 结 构 计 算 书, 一 式 二 份 ( 加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f.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k. 电 路 图 注 意 : 委 托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图 或 复 核 的 图 纸 必 须 将 尺 寸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具 体 标 识, 切 忌 只 用 网 格 线 标 明, 如 有 此 情 况 发 生, 图 纸 将 会 被 退 还, 无 法 审 核 若 因 此 而 造 成 时 间 上 的 延 误, 后 果 由 参 展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所 有 搭 建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图 纸 必 须 按 规 定 比 例 绘 制, 且 必 须 标 明 详 细 的 尺 寸 ( 米 ) 传 真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未 经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通 过 且 未 经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支 付 方 式 需 由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图 的, 审 图 费 为 人 民 币 25 元 / 平 方 米 已 经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的 展 台, 则 支 付 人 民 币 18 元 / 平 方 米 审 图 复 核 费 有 效 审 图 面 积 为 展 位 面 积 请 提 前 20 个 工 作 日 申 报, 延 期 将 加 收 加 急 费 账 号 银 行 名 称 公 司 名 称 117910029941400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虹 桥 支 行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于 未 付 清 审 核 费 用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展 台 搭 建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场 负 责 人 的 声 明 我 作 为 该 展 台 搭 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 请 打 勾 ) 姓 名 : 地 址 : 公 司 盖 章 : 手 机 号 码 : 在 此 声 明 将 严 格 按 照 主 办 单 位 和 审 图 单 位 对 特 殊 展 台 搭 建 的 各 项 安 全 规 则 和 注 意 事 项 进 行 展 台 搭 建 请 如 实 填 写 表 格 上 相 关 信 息,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结 构 审 核 安 全 性 和 审 图 费 计 收, 如 经 审 核 相 关 信 息 虚 假,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 有 权 停 止 该 展 台 设 施 供 应 直 至 封 闭 展 台, 和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本 表 格 版 权 属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48

表 格 室 内 双 层 展 台 搭 建 审 批 表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7 日 一 式 两 份 提 交 请 回 执 : 展 商 :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盈 港 东 路 168 号 电 话 : 邮 编 :201702 传 真 : 电 话 :021-67008445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021-67008444 授 权 : 电 邮 :necc@hahchina.com 签 名 : 联 系 人 : 侯 翌 晟 日 期 : 展 会 名 称 : 展 厅 / 摊 位 号 : 根 据 表 后 所 列 条 件, 我 公 司 申 请 在 展 览 会 期 间 搭 建 下 列 设 施 ( 搭 建 材 料 的 简 短 描 述 ) 展 台 总 面 积 :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上 层 面 积 :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底 层 展 台 面 积 : 主 体 材 质 : 材 料 型 号 : 其 余 材 料 明 细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所 用 于 展 台 部 位 : 名 称 / 型 号 : 允 许 参 观 者 入 内 的 上 层 展 台 面 积 : 平 方 米 预 计 二 层 展 台 人 数 限 额 名 展 台 施 工 单 位 :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姓 名 : 编 号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如 参 展 / 搭 建 商, 展 台 图 纸 需 要 复 审, 请 务 必 将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一 栏, 填 写 清 备 注 : 楚 若 交 由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图 纸, 则 无 须 填 写 提 交 您 的 申 请 需 要 的 文 件 请 见 后 页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的 规 定 49

所 有 室 内 双 层 展 台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委 托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需 要 提 供 的 图 纸 : a. 展 台 整 体 效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b. 底 层 平 面 图 c. 上 层 平 面 图 d.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明 细 技 术 数 据 e. 正 立 面 图 f. 剖 面 图 g. 侧 立 面 图 h. 二 层 钢 结 构 图 i.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j.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k. 电 路 图 对 于 已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的 展 台, 则 将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展 台 需 要 提 供 的 图 纸 ( 一 式 二 份 ): a. 展 台 整 体 果 图 ( 正, 两 侧 面 ) g. 活 载, 风 载, 静 载 计 算 数 据 及 结 构 图 b. 底 层 上 层 平 面 图 ( 加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c. 正 立 面 图 和 侧 立 面 图 h. 展 台 审 核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d. 剖 面 图 i. 结 构 计 算 书, 一 式 二 份 ( 加 盖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章 ) e.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j. 展 台 规 划 说 明 书 及 搭 建 材 料 技 术 数 据 f.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清 单 k. 电 路 图 注 意 : 委 托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核 或 复 审 的 图 纸 必 须 将 尺 寸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具 体 标 识, 切 忌 只 用 网 格 线 标 明, 如 有 此 情 况 发 生, 图 纸 将 会 被 退 还, 无 法 审 核 若 因 此 而 造 成 时 间 上 的 延 误, 后 果 由 参 展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所 有 搭 建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图 纸 必 须 按 规 定 比 例 绘 制, 且 必 须 标 明 详 细 的 尺 寸 ( 米 ) 传 真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双 层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未 经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通 过 且 未 经 主 办 单 位 审 核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支 付 方 式 如 需 通 过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审 图, 审 图 费 为 人 民 币 45 元 / 平 方 米 如 已 通 过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的 展 台, 则 支 付 人 民 币 25 元 / 平 方 米 审 图 复 核 费 有 效 审 图 结 构 计 算 面 积 为 上 层 实 际 搭 建 面 积 加 二 层 承 重 结 构 所 引 起 的 底 层 受 力 面 积 请 提 前 20 个 工 作 日 申 报, 延 期 将 加 收 加 急 费 账 号 银 行 名 称 公 司 名 称 117910029941400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虹 桥 支 行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于 未 付 清 审 核 费 用 的 参 展 单 位, 主 办 单 位 和 展 馆 及 相 关 审 图 单 位 有 权 禁 止 该 单 位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展 台 搭 建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场 负 责 人 的 声 明 我 作 为 该 展 台 搭 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 请 打 勾 ) 姓 名 : 地 址 : 公 司 盖 章 : 手 机 号 码 : 在 此 声 明 将 严 格 按 照 主 办 单 位 和 审 图 单 位 对 特 殊 展 台 搭 建 的 各 项 安 全 规 则 和 注 意 事 项 进 行 展 台 搭 建 请 如 实 填 写 表 格 上 相 关 信 息,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结 构 审 核 安 全 性 和 审 图 费 计 收, 如 经 审 核 相 关 信 息 虚 假,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上 海 ) 有 权 停 止 该 展 台 设 施 供 应 直 至 封 闭 展 台, 和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本 表 格 版 权 属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50

证 件 办 理 细 则 CIAPE 2015 1. 办 理 地 点 : 北 厅 制 证 中 心 2. 办 理 时 间 : 建 议 在 前 一 场 展 会 的 布 展 期 结 束 后 办 理 3. 联 系 电 话 :021-67008487 4. 网 上 平 台 : http://101.231.236.212:9000/ 5. 办 证 流 程 : 一 实 名 认 证 搭 建 商 和 运 输 商 初 次 到 展 馆 进 行 搭 建 或 运 输 工 作 需 办 理 实 名 认 证 手 续 实 名 认 证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超 过 一 年 期 限, 该 单 位 需 重 新 到 制 证 中 心 现 场 办 理 实 名 认 证 所 需 材 料 : ( 一 ) 施 工 负 责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二 ) 施 工 负 责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加 盖 公 章, 两 份 ) ( 三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公 章, 两 份 ) ( 四 ) 实 名 认 证 表 格 ( 五 ) 安 全 承 诺 书 ( 制 证 中 心 用 ) 二 施 工 人 员 证 : 费 用 :30 元 / 张 ( 一 ) 现 场 办 证 施 工 负 责 人 需 携 带 本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及 需 要 办 理 证 件 的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的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到 制 证 中 心 现 场 办 理 证 件 办 理 证 件 时, 施 工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组 展 方 允 许 其 出 入 该 场 展 会 的 证 明 ( 如 押 金 单 展 会 指 定 搭 建 商 证 明 展 会 指 定 运 输 商 证 明 等 ) ( 二 ) 网 上 预 约 施 工 负 责 人 需 在 线 填 写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的 身 份 信 息, 并 上 传 一 寸 证 件 照, 系 统 确 认 后 生 成 申 请 清 单, 将 该 清 单 打 印 并 签 名 完 成 网 上 预 约 后, 施 工 负 责 人 需 携 带 以 上 清 单 及 本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至 制 证 中 心 办 理 证 件, 将 身 份 证 原 件 与 清 单 提 交 至 柜 面 工 作 人 员, 并 提 供 组 展 方 允 许 其 出 入 该 场 展 会 的 证 明 ( 如 押 金 单 展 会 指 定 搭 建 商 证 明 展 会 指 定 运 输 商 证 明 等 ) 三 装 卸 区 车 辆 通 行 证 施 工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组 展 方 允 许 其 出 入 该 场 展 会 的 证 明 ( 如 押 金 单 展 会 挃 定 搭 建 商 证 明 展 会 挃 定 运 输 商 证 明 等 ) 到 制 证 中 心 现 场 办 理 装 卸 区 车 辆 通 行 证 该 证 工 本 费 30 元, 管 理 费 20 元, 押 金 300 元 证 件 制 作 完 毕 后 工 本 费 及 管 理 费 共 50 元 不 退, 遗 失 损 坏 不 补 装 卸 货 完 毕 凭 装 卸 区 车 辆 通 行 证 及 装 卸 区 车 辆 引 导 证 退 押 金, 通 行 证 遗 失 押 金 不 退, 引 导 证 遗 失 扣 除 50 元 押 金 此 卡 仅 供 单 次 进 出 装 卸 区, 装 卸 货 时 间 为 90 分 钟 90 分 钟 内 按 时 离 场 者, 退 还 300 元 押 金 ; 超 时 30 分 钟 内, 扣 除 100 元 押 金 ; 超 时 31-60 分 钟, 扣 除 200 元 押 金 ; 超 时 60 分 钟 以 上, 扣 除 300 元 押 金 四 特 种 车 辆 通 行 证 施 工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展 会 指 定 运 输 商 证 明 车 辆 年 检 报 告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驾 驶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加 盖 公 章 ) 驾 驶 员 特 种 车 辆 驾 驶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到 制 证 中 心 现 场 办 理 装 卸 区 车 辆 通 行 证 51

52 CIAPE 2015

搭 建 商 运 输 商 实 名 认 证 表 格 (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 公 司 名 称 公 司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公 司 总 机 ( 含 区 号 ) 施 工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二 代,18 位 ) 电 子 邮 件 ( 绑 定 用, 唯 一 ) 施 工 负 责 人 手 机 ( 绑 定 用, 唯 一 ) 请 以 正 楷 抄 写 以 下 文 字 至 划 线 处 : 我 已 了 解 安 全 承 诺 书 内 容 我 承 诺, 将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承 诺 书 上 各 项 规 定 因 由 我 负 责 申 请 证 件 的 施 工 人 员 的 施 工 质 量 消 防 及 安 全 问 题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我 和 我 公 司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发 的 一 切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盖 章 : 施 工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3

安 全 承 诺 书 ( 制 证 中 心 用 ) 为 确 保 ( 下 称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 公 共 设 施 安 全 及 施 工 安 全, 切 实 防 范 和 杜 绝 布 撤 展 施 工 及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不 安 全 因 素, 结 合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展 馆 实 际 情 况, 本 施 工 单 位 在 展 馆 内 进 行 装 修 搭 建 撤 建 运 输 装 卸 工 作 时,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认 真 贯 彻 国 家 上 海 市 和 上 级 劳 动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消 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法 规 条 例 规 定 二 负 责 对 施 工 人 员 及 运 输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确 保 施 工 人 员 及 运 输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督 促 施 工 人 员 及 运 输 人 员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和 消 防 措 施 指 派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负 责 日 常 的 安 全 检 查 监 督 工 作, 并 佩 戴 明 显 的 标 识 三 严 格 按 照 展 馆 关 于 展 厅 内 外 的 各 项 操 作 及 使 用 规 定 作 业, 自 觉 服 从 展 馆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施 工 及 运 输 过 程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四 施 工 及 运 输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展 馆 的 各 项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如 有 违 反, 本 单 位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以 及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五 高 空 作 业 时, 施 工 人 员 需 具 备 登 高 作 业 许 可 证 或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并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如 发 生 问 题, 施 工 单 位 将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六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禁 出 现 影 响 建 筑 结 构 和 使 用 安 全 的 行 为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装 修 材 料 和 设 施 如 有 违 反, 施 工 单 位 将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七 运 输 车 辆 到 达 展 馆 后, 应 停 放 至 展 馆 指 定 专 用 停 车 位 置, 并 按 照 展 馆 安 排 的 进 场 顺 序 及 指 定 运 输 通 道 进 入 指 定 的 卸 货 位 置 卸 载 开 展 期 内 停 车 及 堆 放 货 物 位 置 必 须 提 前 向 展 馆 做 书 面 申 请, 并 负 责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货 箱 堆 放 的 安 全 整 齐 美 观 八 装 卸 期 间 司 机 必 须 自 觉 服 从 展 馆 安 保 人 员 指 挥, 不 得 离 开 驾 驶 室 装 卸 完 毕 立 即 离 开, 不 得 滞 留 展 馆 安 保 人 员 有 权 阻 止 未 遵 守 现 场 管 理 的 车 辆 进 入 卸 货 区 九 运 输 装 卸 期 间 必 须 保 持 展 厅 内 地 面 建 筑 结 构 设 施 设 备 配 件 不 受 影 响 如 有 损 坏 或 污 染, 本 单 位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及 因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我 司 确 认 收 悉 且 承 诺 将 仔 细 阅 读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我 司 承 诺 将 严 格 督 促 相 关 人 员 切 实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以 及 展 馆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我 司 承 诺 : 因 任 何 违 规 事 件 而 导 致 的 安 全 事 故 和 一 切 损 失 由 我 司 自 行 承 担 此 外, 我 司 同 意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出 于 安 全 考 虑 而 保 留 对 相 关 安 全 隐 患 行 为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措 施 的 权 利, 并 承 诺 赔 偿 由 此 给 国 家 会 展 中 心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如 有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本 单 位 愿 意 接 受 展 馆 主 办 单 位 展 馆 安 保 人 员 的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签 章 :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54

第 三 部 分 相 关 表 格 55

F1 标 准 展 位 楣 板 信 息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26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请 在 下 列 格 子 内 填 写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不 得 多 于 二 十 个 字, 请 保 持 字 迹 清 晰, 建 议 提 供 电 子 版 ) 请 在 下 列 格 子 内 填 写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不 得 多 于 四 十 个 英 文 字 母, 大 写 英 文 请 保 持 字 迹 清 晰, 建 议 提 供 电 子 版 ) 备 注 : 超 过 限 期 申 请 将 加 收 30% 附 加 费, 现 场 申 请 则 加 收 50% 附 加 费 公 司 名 称 : 展 台 号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 签 名 / 公 司 盖 章 : 日 期 : 56

F2 标 准 展 位 设 施 位 置 CIAPE 2015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26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请 把 展 位 内 标 准 配 置 及 租 用 设 施 ( 展 具 水 电 装 置 等 ) 及 租 用 搁 板 ( 列 明 高 度 ) 等 位 置 标 于 下 图 如 所 订 的 展 位 是 角 位, 请 在 下 图 指 示 是 否 需 要 侧 面 围 板 背 墙 3m 正 面 3m( 比 例 :1 格 =0.5m ) 请 在 上 图 标 注 层 板 的 高 度 与 间 距 备 注 : 1. 参 展 商 未 提 交 此 图, 主 场 搭 建 商 将 在 适 当 位 置 代 为 安 装 如 参 展 商 现 场 更 改 位 置, 需 缴 附 加 费 2. 所 配 电 源 插 座 只 限 非 照 明 所 用 参 展 商 如 自 备 照 明 灯 具 作 装 修 用 途, 展 商 不 得 自 行 安 装, 应 由 主 场 搭 建 商 负 责 灯 光 安 装 及 接 驳, 展 商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3.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请 需 缴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9 月 7 日 前 汇 出, 主 场 搭 建 商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账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4. 超 过 限 期 订 购 将 加 收 30% 附 加 费, 现 场 订 购 则 加 收 50% 附 加 费 公 司 名 称 : 展 台 号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 签 名 / 公 司 盖 章 : 日 期 : 57

F3 标 准 展 位 展 具 租 用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26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CIAPE 2015 序 号 展 具 名 称 单 位 价 格 ( 元 ) 数 量 金 额 备 注 1 展 柜 个 580 2 挂 架 个 150 3 玻 璃 展 柜 个 580 只 接 受 展 前 预 定 4 带 锁 展 柜 个 260 只 接 受 展 前 预 定 5 网 片 张 65 6 搁 板 张 40 7 高 低 展 柜 个 280 只 接 受 展 前 预 定 8 报 到 台 个 280 9 地 柜 个 230 10 平 台 个 170 11 玻 璃 圆 台 个 150 12 铝 合 金 方 台 张 260 13 折 椅 张 30 14 长 臂 射 灯 支 100 15 金 卤 灯 支 100 16 插 座 支 190 17 42 电 视 机 ( 含 支 撑 架 ) 台 1200 只 接 受 展 前 预 定 18 50 电 视 机 ( 含 支 撑 架 ) 台 1500 只 接 受 展 前 预 定 19 60 电 视 机 ( 含 支 撑 架 ) 台 2000 只 接 受 展 前 预 定 20 台 式 饮 水 机 ( 带 2 桶 水 ) 台 300 备 注 : 1. 租 赁 展 具 的 摆 放 位 置, 请 同 时 在 F2 表 中 图 示 F2 及 F3 同 时 于 截 止 日 期 前 交 回, 方 为 有 效 2. 若 参 展 商 未 提 交 F2 表, 大 会 承 建 商 将 在 适 当 位 置 代 为 安 装 现 场 更 改 位 置, 需 另 缴 附 加 费 3. 参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报 需 交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9 月 7 日 前 汇 出 请 勿 以 私 人 名 称 汇 款, 主 场 搭 建 商 在 发 票 中 开 具 的 单 位 名 称 将 与 汇 款 单 位 一 致, 并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帐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4. 所 有 标 准 展 位 配 套 设 施 均 不 可 更 换, 不 可 与 本 表 内 展 具 相 互 置 换 现 场 更 换 需 加 收 服 务 费 5. 超 过 截 止 申 请 将 加 收 30% 附 加 费, 现 场 申 请 则 加 收 50% 附 加 费 公 司 名 称 : 展 台 号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 签 名 / 公 司 盖 章 : 日 期 : 总 计 58

展 具 图 例 59

F4 光 地 展 台 装 修 申 请 表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31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展 台 号 : 展 台 尺 寸 :( 长 X 宽 ) 是 否 双 层 展 台 : 参 展 商 名 称 : 展 览 负 责 人 : 手 机 : 电 话 :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电 话 : 传 真 : 手 机 : 电 子 邮 箱 : 施 工 负 责 人 : 职 务 : 设 计 图 纸 ( 包 括 平 面 效 果 图 和 电 路 图 等 ) 另 附 详 见 图 例 页 参 展 单 位 承 诺 我 单 位 承 诺, 监 督 相 关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搭 建 工 程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按 2015 参 展 商 手 册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和 施 工, 并 按 规 定 配 置 灭 火 器 材, 如 有 违 反 责 任 自 负 负 责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施 工 单 位 承 诺 自 签 订 该 承 诺 书 起, 本 单 位 自 动 成 为 本 展 位 的 搭 建 用 水 用 电 消 防 及 治 安 工 作 的 安 全 负 责 人, 负 责 管 理 本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和 消 防 安 全 展 览 期 间 的 展 示 安 全 和 撤 展 安 全 本 单 位 保 证 遵 守 会 展 中 心 展 馆 管 理 规 定 和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对 筹 展 期 间 因 违 章 施 工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负 全 部 责 任 ; 对 展 览 举 办 期 间 因 布 展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直 接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责 任 及 相 关 损 失 本 单 位 承 诺 接 受 主 场 搭 建 商 及 会 展 中 心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落 实 安 全 保 障 和 整 改 措 施, 随 时 消 灭 隐 患, 以 保 展 馆 安 全 如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自 觉 服 从 主 场 搭 建 商 之 强 制 管 理 手 段 一 旦 发 生 意 外, 愿 服 从 主 场 搭 建 商 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押 金 负 责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60

光 地 展 台 搭 建 商 必 须 参 照 以 下 要 求 提 供 图 纸 并 注 明 装 修 使 用 材 料 俯 视 图 正 面 和 侧 面 3D 效 果 图 正 立 面 图 侧 立 面 图 电 路 图 配 电 系 统 图 61

F5 水 电 气 申 请 表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31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项 目 名 称 及 用 途 ( 请 选 ) 单 价 ( 元 / 展 期 ) CIAPE 2015 数 量 金 额 15A/380V( 照 明 用 电 机 器 用 电 ) 1200 30A/380V( 照 明 用 电 机 器 用 电 ) 2000 60A/380V( 照 明 用 电 机 器 用 电 ) 3600 100A/380V( 照 明 用 电 机 器 用 电 ) 5800 150A/380V( 照 明 用 电 机 器 用 电 ) 8000 展 台 用 水 (DN15mm) 2500 机 器 用 水 (DN20mm) 3000 0.4 立 方 米 / 分 钟, 接 入 口 为 DN15mm, 压 力 8bar 3800 0.9 立 方 米 / 分 钟, 接 入 口 为 DN20mm, 压 力 8bar 4500 1.0 立 方 米 / 分 钟, 接 入 口 为 DN25mm, 压 力 8bar 5200 1 超 过 限 期 申 请 将 加 收 50% 附 加 费 所 有 已 申 请 的 电 箱 均 不 可 退 换, 现 场 更 换 需 加 收 70% 附 加 费 2 凡 申 请 上 述 电 源 的 展 商 必 须 租 用 展 馆 的 电 箱, 电 箱 由 展 馆 电 工 负 责 安 装 到 展 位, 电 箱 开 关 下 桩 ( 展 位 内 ) 的 接 电 工 作 由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并 接 受 展 馆 配 电 人 员 检 查 及 监 管 3 搭 建 商 必 须 自 备 展 位 用 电 总 控 制 电 箱, 按 规 范 配 备 安 全 可 靠 的 空 气 断 路 器 和 漏 电 保 护 器 (30mA, 动 作 时 间 小 于 0.1S) 4 撤 展 当 天 展 商 应 派 员 留 守 展 位 待 展 馆 电 工 回 收 电 箱, 并 凭 电 工 签 名 和 粘 贴 了 回 收 标 记 的 押 金 单 到 现 场 服 务 点 办 理 退 押 金 手 续 5 如 需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电 源, 需 按 以 上 价 格 2 倍 收 费, 并 填 写 F9 表 格 6 租 用 空 地 展 台 的 参 展 商 请 同 时 填 好 F4 表 并 提 供 详 尽 装 修 图 纸, 于 截 止 日 期 前 交 回, 方 为 有 效 7 展 商 所 有 提 前 申 报 需 交 纳 的 款 项, 请 最 晚 于 9 月 7 日 前 汇 出, 并 将 汇 款 底 单 连 同 此 申 请 表 回 传 至 主 场 搭 建 商 请 勿 以 私 人 名 称 汇 款, 主 场 搭 建 商 在 发 票 中 开 具 的 单 位 名 称 将 与 汇 款 单 位 一 致, 并 只 对 款 项 确 认 到 帐 的 项 目 予 以 安 排 配 送 公 司 名 称 : 展 台 号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 签 名 / 公 司 盖 章 : 日 期 : 62

F6 搭 建 商 保 险 登 记 表 格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31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搭 建 商 保 险 展 台 搭 建 商 对 由 于 其 施 工 时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负 有 责 任, 展 台 搭 建 商 必 须 办 理 相 关 公 众 责 任 险 和 施 工 人 员 险, 对 任 何 单 个 赔 偿 的 保 额 不 得 低 于 30 万 元, 累 计 赔 偿 的 总 保 额 不 得 低 于 400 万 元 另 外, 搭 建 商 须 办 理 有 效 且 充 足 的 保 险 来 应 对 搭 建 商 人 员 或 者 关 于 搭 建 商 的 财 产 ( 包 括 所 有 设 备 器 材 家 具 材 料 和 其 他 在 其 服 务 中 所 提 供 或 使 用 的 设 施 ) 的 失 窃 火 灾 财 产 损 失 意 外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不 可 抗 力 和 其 他 诸 如 此 类 的 普 通 风 险 在 整 个 展 期 ( 包 括 进 馆 展 出 和 撤 馆 ), 搭 建 商 都 必 须 携 带 该 保 险 合 同 或 副 本 并 确 保 保 险 在 此 期 间 有 效 搭 建 商 应 在 报 图 或 订 电 时 前 向 主 场 搭 建 商 提 交 保 险 合 同 复 印 件 对 不 能 按 规 定 执 行 的 搭 建 商, 主 办 单 位 及 主 场 搭 建 商 有 权 拒 绝 其 进 入 展 馆 并 禁 止 其 施 工 注 : 请 展 商 督 促 搭 建 商 办 理 相 关 保 险, 并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将 此 表 填 写 返 回 主 场 搭 建 商 ( 请 附 保 险 合 同 复 印 件 ) 参 展 商 名 称 邮 箱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手 机 传 真 展 位 号 搭 建 面 积 展 台 高 度 搭 建 商 邮 箱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手 机 传 真 63

F7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31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本 单 位 负 责 承 建 展 览 会, 参 展 单 位 : 展 位 号 : 展 位 面 积 : 平 方 米 的 展 位 搭 建 布 展 工 程 本 单 位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大 会 参 展 商 手 册 中 关 于 展 位 搭 建 的 要 求 及 展 馆 防 火 安 全 和 展 位 施 工 安 全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要 求 提 交 相 关 图 纸 和 资 料, 对 在 布 撤 展 和 展 览 期 间 因 违 章 施 工 及 用 电 安 全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本 单 位 承 诺 接 受 大 会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落 实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和 整 改 措 施, 随 时 消 除 隐 患, 确 保 安 全 参 展 商 : 施 工 单 位 : ( 公 章 ) ( 公 章 ) 负 责 人 : 负 责 人 : 手 机 : 手 机 : 日 期 : 日 期 : 64

F8 展 位 提 前 用 电 / 水 / 气 申 请 表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31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我 司 在 展 览 会 期 间, 由 于 展 品 需 要, 申 请 对 以 下 展 位 提 前 送 电 ( 水 / 气 ), 以 确 保 展 品 质 量 及 展 会 的 顺 利 举 办 展 位 号 公 司 名 称 提 前 送 电 ( 水 / 气 ) 原 因 / 时 间 备 注 望 贵 司 予 以 批 准 注 : 1. 以 上 申 请 提 前 送 电 ( 水 / 气 ) 的 展 台 位 置 将 在 展 位 平 面 图 中 予 以 标 注 2. 关 于 贵 馆 的 所 有 规 定 要 求 及 注 意 事 项, 我 司 均 已 知 晓, 如 因 提 前 送 电 ( 水 / 气 )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不 良 后 果, 一 切 责 任 均 由 我 方 承 担, 与 贵 司 无 涉 公 司 盖 章 : 负 责 人 签 字 : 日 期 : 65

F9 展 位 24 小 时 用 电 申 请 表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31 日 请 填 妥 后 传 回 : 上 海 海 展 广 告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21-69761100-8011/8018 E-mail:hf@cantonfairad.com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 申 报 单 位 盖 章 ) 公 司 名 展 位 号 负 责 人 搭 建 单 位 现 场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用 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24 小 时 用 电 地 点 与 容 量 馆 号 展 位 号 设 备 类 型 数 量 用 电 功 率 重 要 提 示 1 24 小 时 用 电 的 电 器 必 须 使 用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的 合 格 产 品 ; 2 申 请 24 小 时 用 电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展 会 展 览 内 容 ; 3 必 须 专 线 专 用 独 立 电 箱, 清 理 易 燃 杂 物 ; 4 必 须 有 专 人 负 责, 并 服 从 保 卫 人 员 和 现 场 电 工 的 管 理 66

F10 参 展 商 名 录 信 息 登 记 表 CIAPE 2015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15 日 请 填 妥 后 EMAIL 传 回 : 联 系 人 : 姜 可 欣 冯 钰 峰 联 系 电 话 :010-68991474 68991486 13488789368 18618135681 E-mail:martinaxinxin@163.com ciape4@vip.163.com 编 展 展 展 展 参 参 中 英 邮 负 职 联 工 电 网 展 展 中 英 号 馆 位 品 位 展 展 文 文 编 责 务 系 作 子 址 品 品 文 文 面 类 号 企 企 地 地 人 电 传 邮 中 英 简 简 积 别 业 业 址 址 话 真 箱 文 文 介 介 中 英 名 名 100 200 文 文 称 称 个 个 名 名 中 英 称 称 文 文 字 字 以 母 内 填 表 说 明 : 1 以 上 内 容 将 免 费 ( 超 行 收 取 费 用 ) 刊 登 在 交 易 会 参 展 商 名 录 内, 请 认 真 准 确 填 写 2 请 严 格 控 制 中 英 文 介 绍 字 数 ( 中 文 简 介 免 费 刊 登 100 个 汉 字, 每 超 过 一 行,18 个 汉 字 收 费 200 元 ; 英 文 简 介 免 费 刊 登 200 个 英 文 字 母, 每 超 过 1 行,36 个 字 母 收 费 200 元 ); 如 超 行 并 未 缴 费 的, 主 办 方 保 留 对 其 做 适 当 删 减 的 权 利 3 请 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 前 提 交 此 表, 组 委 会 将 不 再 另 行 提 醒, 逾 期 不 候 4 请 以 E_mail 形 式 提 交 以 上 表 格 至 各 相 关 负 责 人, 不 接 受 传 真 和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5 展 品 类 别 只 能 填 写 : 整 车, 零 部 件, 电 子 及 信 息 化, 检 测 维 修 设 备, 加 工 技 术 装 备, 汽 车 用 品, 轮 胎 及 轮 毂, 清 洁 燃 料, 清 洁 柴 油 润 滑 油,3D 打 印 技 术, 汽 车 影 音, 改 装 车, 摩 托 车 十 四 个 类 别, 企 业 分 类 只 能 做 唯 一 选 择. 6 请 将 此 表 Email 至 联 系 人 姜 可 欣 冯 钰 峰 如 有 疑 问, 可 致 电 咨 询 67

F11 参 展 商 名 录 广 告 申 请 表 ( 代 合 同 )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15 日 展 商 名 称 :( 盖 公 章 )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展 馆 / 展 位 号 填 表 人 签 字 填 表 日 期 参 展 商 名 录 广 告 广 告 位 置 广 告 尺 寸 价 格 ( 毫 米 ) ( 元 / 版 ) 申 请 数 量 金 额 ( 元 ) 封 面 拉 页 cover fold page 420X285 35000 封 二 cover inside 210X285 15000 封 三 左 last 210X285 10000 封 三 back inside 210X285 12000 封 底 back cover 210X285 30000 封 底 拉 页 back cover fold page 420X285 30000 彩 1 P1 210X285 13000 彩 2- 彩 5 P2~P5 210X285 10000 彩 6- 彩 9 P6~P9 210X285 8000 彩 色 内 页 Inside page 210X285 5000 公 司 LOGO 广 告 ( 黑 白 ), 添 加 于 展 商 信 息 处 800 总 计 注 意 事 项 : 1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展 商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起 5 日 内, 将 广 告 费 用 一 次 性 汇 入 交 易 会 指 定 账 户 2 在 参 展 商 名 录 中 刊 登 的 广 告,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如 有 违 反, 交 易 会 有 权 删 除 或 拒 绝 刊 登 3 广 告 稿 件 中, 图 片 的 精 度 不 得 低 于 300dpi, e-mail 传 来 的 图 应 存 为 JPEG 格 式 4 制 作 规 格 : 装 订 尺 寸 宽 210mm x 高 285mm; 出 血 版 尺 寸 宽 216mm x 高 291mm 请 将 此 表 填 好 盖 章 后 传 真 至 : 参 展 商 名 录 广 告 款 请 汇 至 : 组 委 会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1 号 户 名 : 通 用 国 际 广 告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大 厦 西 塔 楼 12 层 帐 号 :7783 5003 5077 电 话 :010-68991474 010-68991486 备 注 : 请 注 明 2015CIAPE 会 刊 广 告 字 样 传 真 :010-68991414 联 系 人 : 姜 可 欣 冯 钰 峰 邮 箱 :martinaxinxin@163.com ciape4@vip.163.com

F12 展 馆 现 场 广 告 合 同 书 截 止 日 期 : 2015 年 8 月 18 日 展 馆 现 场 广 告 合 同 书 展 商 名 称 :( 公 章 )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展 馆 / 展 位 号 : 填 表 人 签 字 : 填 表 日 期 : 馆 号 项 目 编 号 具 体 位 置 数 量 金 额 ( 元 ) 注 意 事 项 : 总 计 : 1 商 业 广 告 由 场 馆 方 负 责 制 作 安 装, 报 价 含 场 地 及 制 作 费 2 此 文 件 所 标 明 的 广 告 价 格 均 按 一 个 展 期 计 算, 每 个 展 期 最 长 为 5 天, 如 超 出 5 天, 需 另 行 加 收, 加 收 额 度 根 据 展 期 实 际 天 数 确 定 3 因 展 馆 新 落 成, 部 分 广 告 位 固 定 设 施 不 能 一 步 到 位, 需 用 桁 架 喷 绘 形 式 替 代 4 广 告 发 布 请 提 按 JPG,TIF,AI,CDR,PDF 格 式 之 一 提 供 文 件,AI CDR PDF 要 附 带 JPG 小 图 以 备 检 查 有 没 有 缺 图 或 字 体 丢 失 等 5 广 告 稿 件 精 度 要 求 : 户 外 喷 绘, 面 积 小 于 20m2, 文 件 精 度 50dpi, 大 于 20m2 精 度 可 酌 情 低 至 30-40dpi; 户 内 写 真, 文 件 精 度 100-150dpi 6 以 上 文 件 精 度 是 以 完 稿 画 面 尺 寸 与 喷 绘 的 尺 寸 为 1:1 的 前 提 条 件, 如 有 缩 放 要 乘 以 相 应 的 缩 放 倍 数, 举 例 : 如 果 完 稿 尺 寸 是 以 喷 绘 尺 寸 1:10 制 作, 精 度 则 要 提 高 10 倍 7 广 告 画 面 内 容 需 通 过 展 馆 方 审 核 后 方 可 制 作 并 发 布, 因 此 发 布 方 最 迟 需 提 前 15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画 面 小 样, 最 迟 需 提 前 10 个 工 作 日 提 供 制 作 大 稿 ( 广 告 画 面 积 500m2 以 上 需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8 展 览 进 场 后 下 单 的 广 告 收 取 加 急 50% 的 制 作 费 ; 客 户 原 因 更 换 画 面 的 广 告 收 取 加 急 50% 的 制 作 费 ; 广 告 安 装 后, 因 客 户 原 因 要 移 动 位 置 的 广 告 收 取 加 急 50% 的 制 作 费 请 将 此 表 填 好 盖 章 后 传 真 至 : 组 委 会 收 款 单 位 : 通 用 国 际 广 告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曾 晓 华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电 话 :010-68991762 帐 号 :7783 5003 5077 传 真 :010-68991944 E-mail:zengxiaohua@iapechina.com 69

第 四 部 分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条 例 70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一 投 诉 管 理 1 为 维 护 的 正 常 秩 序, 增 强 参 展 商 的 知 识 产 权 意 识, 保 护 参 展 企 业 和 知 识 产 权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依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专 利 法 商 标 法 著 作 权 法 和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办 法 等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2 特 设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知 识 产 权 办 ), 是 负 责 受 理 协 调 处 理 当 届 交 易 会 期 间 发 生 在 展 馆 现 场 的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为 涉 嫌 侵 权 ) 的 唯 一 机 构 交 易 会 邀 请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驻 会 主 管 处 理 投 诉 个 案 3 交 易 会 举 办 期 间 发 生 在 展 会 内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应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投 诉 程 序 处 理 对 不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办, 擅 自 与 涉 嫌 侵 权 方 进 行 交 涉 而 影 响 展 馆 秩 序 的 人 员, 按 违 反 展 场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4 参 展 企 业 必 须 在 与 组 委 会 签 订 的 参 展 合 同 1( 条 款 ) 中 承 诺 保 证 所 有 参 展 展 品 展 品 包 装 宣 传 品 说 明 书 现 场 演 示 所 使 用 的 软 硬 件 及 展 位 的 任 何 展 示 部 位, 均 没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包 括 所 有 知 识 产 权 ; 如 有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而 引 起 纠 纷, 同 意 接 受 交 易 会 主 办 方 的 依 法 处 罚 并 赔 偿 当 事 各 方 由 此 而 引 致 的 一 切 费 用 与 损 失 5 投 诉 人 如 果 按 照 本 办 法 向 交 易 会 提 出 投 诉, 并 要 求 交 易 会 对 被 投 诉 人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应 当 同 意 支 付 交 易 会 各 相 关 单 位 因 处 理 该 投 诉 而 引 致 的 费 用, 并 赔 偿 可 能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二 投 诉 程 序 1 持 有 参 加 当 届 交 易 会 有 效 证 件 的 与 会 人 员, 在 展 馆 内 发 现 展 位 上 陈 列 摆 放 的 展 品 宣 传 品 及 任 何 展 示 部 位 涉 嫌 侵 权, 可 到 交 易 会 知 识 产 权 办 投 诉 2 投 诉 人 投 诉, 应 当 首 先 向 知 识 产 权 办 工 作 人 员 出 示 权 属 证 明 对 上 届 已 经 知 识 产 权 办 处 理 过 的 专 利 版 权 投 诉, 而 本 届 继 续 发 现 的 同 一 侵 权 个 案, 投 诉 人 还 应 出 示 在 上 届 交 易 会 闭 幕 后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跟 踪 处 理 的 法 律 文 件 如 投 诉 人 不 能 出 示 相 关 文 件 的, 不 予 受 理 知 识 产 权 办 不 受 理 同 一 投 诉 人 就 同 一 知 识 产 权 向 被 投 诉 人 提 出 的 重 复 投 诉 3 上 述 有 关 文 件 经 知 识 产 权 办 工 作 人 员 审 查 有 效 后, 投 诉 人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提 请 投 诉 书 具 体 详 见 提 请 投 诉 书 附 件 1 4 知 识 产 权 办 收 到 提 请 投 诉 书 后, 即 安 排 知 识 产 权 办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投 诉 被 投 诉 方 应 以 在 交 易 会 正 式 备 案 的 参 展 企 业 代 表 人 协 助 知 识 产 权 办 处 理 投 诉 事 宜 5 知 识 产 权 办 处 理 涉 嫌 专 利 版 权 侵 权 个 案, 使 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原 则 被 投 诉 方 在 被 告 知 其 展 出 的 展 品 及 宣 传 品 或 任 何 展 示 部 位 涉 嫌 侵 权 后, 应 当 立 即 出 示 权 利 证 书 或 其 他 证 据 以 证 明 其 拥 有 被 投 诉 内 容 的 合 法 权 属, 做 出 不 侵 权 的 举 证, 并 协 助 知 识 产 权 办 工 作 人 员 对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进 行 查 验 6 如 被 投 诉 方 不 能 当 场 对 被 投 诉 涉 嫌 侵 权 做 出 不 侵 权 的 有 效 举 征, 知 识 产 权 办 工 作 人 员 对 投 诉 涉 及 的 物 品 作 暂 扣 处 理 同 时 被 投 诉 方 应 立 即 签 署 承 诺 书, 承 诺 自 被 投 71

诉 起,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举 证 的, 不 再 经 营 或 展 出 该 涉 嫌 侵 权 物 品 承 诺 书 一 式 两 份, 分 别 由 被 投 诉 方 和 知 识 产 权 办 保 存 其 样 式 见 附 件 2 7 如 被 投 诉 方 对 知 识 产 权 办 的 处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在 壹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交 易 会 展 场 作 息 时 间 表 为 准 ) 到 知 识 产 权 办 提 出 不 侵 权 的 补 充 举 证 举 证 有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办 立 即 发 回 暂 扣 物 品, 并 允 许 其 继 续 展 出 ; 举 征 无 效 或 不 作 补 充 举 证 的, 交 易 会 对 暂 扣 物 品 予 以 没 收, 终 止 该 物 品 展 出 8 为 维 护 交 易 会 的 秩 序, 在 知 识 产 权 办 按 照 本 办 法 做 出 处 理 且 被 投 诉 方 接 受 此 处 理 后 至 当 届 交 易 会 结 束 前, 投 诉 人 不 得 在 展 馆 内 对 被 投 诉 方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法 律 行 动 9 本 届 交 易 会 结 束 后, 知 识 产 权 办 将 本 届 受 到 处 理 的 涉 嫌 侵 权 的 参 展 企 业 名 单 分 别 抄 送 相 关 单 位 备 案 三 处 罚 1 发 生 在 展 位 上 的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由 交 易 会 正 式 备 案 分 配 使 用 该 展 位 的 参 展 企 业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并 接 受 展 会 处 理 联 营 企 业 涉 嫌 侵 权 的 行 为 比 照 参 展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2 涉 及 商 标 侵 权 的 投 诉, 由 知 识 产 权 办 会 同 驻 会 商 标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按 商 标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对 侵 权 行 为 属 实 的 参 展 企 业, 认 定 为 构 成 侵 权 并 根 据 商 标 法 的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处 罚 3 涉 及 专 利 版 权 的 投 诉, 由 知 识 产 权 办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对 不 能 做 出 不 侵 权 有 效 举 证 的 参 展 企 业, 认 定 为 涉 嫌 侵 权, 终 止 涉 嫌 侵 权 展 品 展 出, 并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4 如 被 投 诉 的 参 展 企 业 业 务 员 ( 参 展 商 ) 对 投 诉 站 的 调 查 检 验 工 作 拒 绝 合 作, 知 识 产 权 办 工 作 人 员 在 劝 说 无 效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收 缴 当 事 人 的 参 展 证 件, 并 将 其 带 回 投 诉 站, 通 知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处 理, 并 视 其 态 度 决 定 是 否 在 通 讯 上 曝 光 5 知 识 产 权 办 对 涉 嫌 侵 权 展 品 做 出 处 理 后, 如 发 现 涉 嫌 侵 权 的 参 展 企 业 在 同 一 展 位 再 次 展 出 同 样 的 涉 嫌 侵 权 展 品, 展 会 立 即 没 收 该 展 位 全 体 业 务 人 员 的 参 展 商 证, 取 消 其 本 届 交 易 会 的 参 展 资 格, 并 在 通 讯 上 对 该 参 展 企 业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6 对 在 同 届 交 易 会 期 间 同 一 展 区 多 个 展 位, 或 者 同 一 展 位 多 种 展 品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同 一 展 品 涉 嫌 侵 犯 多 个 知 识 产 权 的 参 展 企 业, 如 属 涉 嫌 侵 犯 两 个 权 属 号 知 识 产 权 的, 可 以 取 消 该 企 业 下 届 交 易 会 的 参 展 资 格 7 对 连 续 两 届 发 生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的 参 展 企 业, 展 会 予 以 警 告, 对 连 续 三 届 发 生 涉 嫌 侵 权 行 为 的 参 展 企 业, 取 消 该 企 业 的 参 展 资 格 四 术 语 解 释 1 知 识 产 权 根 据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WTO)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 a. 版 权 及 相 关 权 利 ;b. 商 标 权 ;c. 地 理 标 志 权 ;d.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权 ; e. 专 利 权 ;f.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拓 朴 图 ) 权 ;g. 对 未 泄 露 之 信 息 的 保 护 权 2 参 展 企 业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承 担 涉 嫌 侵 权 责 任 的 参 展 企 业, 是 指 在 交 易 会 正 式 备 案 分 72

配 使 用 展 位 的 参 展 企 业 ( 即 展 位 楣 板 所 列 公 司 ) 直 接 涉 嫌 侵 权 者 为 该 参 展 企 业 本 身 / 子 公 司 / 联 营 单 位 / 供 货 单 位 / 协 作 单 位,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处 罚 所 列 各 项 对 涉 嫌 侵 权 者 的 处 罚, 均 为 该 参 展 企 业 承 担, 如 属 于 联 营 企 业 侵 权, 比 照 参 展 企 业 一 并 处 罚 3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文 书, 包 括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投 诉 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投 诉 方 或 被 投 诉 方 出 示 的 证 明 文 件 五 其 他 无 论 知 识 产 权 办 有 否 对 被 投 诉 人 做 出 处 理, 在 当 届 交 易 会 结 束 后, 投 诉 人 对 被 投 诉 人 采 取 的 任 何 进 一 步 法 律 行 动, 与 交 易 会 不 再 有 任 何 关 系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交 易 会 组 委 会, 并 于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附 件 : 1 提 请 投 诉 书 2 承 诺 书 如 有 违 反 自 负 一 切 责 任 凡 涉 及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的 展 品, 参 展 单 位 必 须 取 得 合 法 专 利 证 书 或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73

附 件 1: 提 请 投 诉 书 知 识 产 权 办 公 室 : 本 公 司 现 就 展 出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展 位 的 参 展 单 位 的 物 品, 涉 嫌 侵 犯 本 人 ( 或 权 利 人 代 表 ) 专 利 号 为 专 业 类 型 为 的 知 识 产 权, 向 交 易 会 知 识 产 权 办 公 室 正 式 提 请 投 诉 本 人 对 以 上 的 投 诉, 承 诺 认 可 交 易 会 知 识 产 权 办 公 室 按 照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同 意 支 付 组 委 会 各 相 关 单 位 处 理 本 投 诉 而 引 致 的 费 用 ; 并 同 意 赔 偿 因 投 诉 不 当 对 被 投 诉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专 利 权 人 : 参 展 商 名 称 : 展 位 号 : 授 权 人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74

附 件 2: 承 诺 书 我 公 司 现 正 式 向 知 识 产 权 办 公 室 承 诺, 同 意 按 照 组 委 会 制 定 的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自 本 日 起, 至 本 届 中 国 国 际 汽 车 商 品 交 易 会 结 束, 即 2015 年 9 月 22 日, 不 在 展 馆 现 场 任 何 地 方 展 出 经 营 下 列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物 品 及 相 关 宣 传 品 : 产 品 名 称 型 号 专 利 号 若 违 反 本 承 诺, 我 公 司 愿 意 按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接 受 的 处 理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二 份, 投 诉 站 及 承 诺 人 各 持 一 份, 自 承 诺 书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承 诺 方 ( 参 展 企 业 ): 展 位 号 : 承 诺 方 代 表 人 : 日 期 : 75

第 五 部 分 展 品 运 输 指 南 76

参 展 商 运 输 指 南 及 费 率 1. 欢 迎 您 参 加 2015 (2015CIAPE), 为 了 顺 利 将 你 的 展 品 在 展 览 会 展 出, 请 您 阅 读 了 解 展 品 进 出 馆 及 运 输 方 面 的 有 关 要 求, 保 证 展 品 进 出 馆 的 有 序 进 行, 我 司 将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服 务 2. 请 参 展 商 特 别 注 意 文 件 和 展 品 抵 达 上 海 的 截 收 日 期 ( 以 主 场 运 输 公 司 收 到 为 准 ), 因 文 件 延 误 交 付 和 展 品 晚 到 导 致 参 展 商 不 能 按 时 布 展 或 如 期 参 展, 指 定 运 输 商 不 能 承 担 责 任 3. 受 上 海 市 交 通 路 况 条 件 和 场 馆 操 作 规 定 的 限 制, 参 展 商 须 对 展 品 的 单 件 尺 码 及 重 量 加 以 注 意 凡 有 单 件 长 超 过 5 米, 宽 超 过 2.1 米, 高 超 过 2.4 米, 或 重 量 超 过 5 吨 展 品 的 展 商, 请 事 先 与 指 定 运 输 商 联 系 并 商 妥 相 关 事 宜, 未 经 事 先 联 系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4. 对 于 超 大 超 重 展 品 需 要 使 用 开 道 车 或 特 殊 机 械 作 业 的, 需 另 行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方 案 和 报 价 5. 为 确 保 展 览 会 的 顺 利 进 行, 请 各 参 展 商 依 照 本 指 南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安 排, 以 免 延 误 展 出 及 产 生 附 加 费 用 一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运 输 商 欣 越 国 际 物 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四 平 路 277 号 福 龙 大 厦 17 楼 C-D 座 ( 邮 编 :200081) 国 内 展 品 负 责 人 : 吕 井 泉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021-65757706 转 8054 移 动 电 话 : 15821193384 传 真 : 021-65757716 电 子 邮 箱 : jingquan.lv@go-express.com.cn * 注 : 以 下 费 率 不 适 用 于 进 口 展 品, 进 口 展 品 的 费 率 请 参 见 国 际 展 品 运 输 指 南 SHIPPING MANUAL 二 服 务 项 目 及 收 费 标 准 ( 国 内 展 品 ) 请 认 真 阅 读 以 下 收 费 内 容, 一 旦 参 展 单 位 发 货 给 主 运 输 单 位, 该 行 为 视 同 为 已 确 认 主 运 输 单 位 所 有 报 价, 并 且 与 主 运 输 单 位 双 方 合 同 关 系 成 立 铁 路 / 陆 运 大 会 指 定 承 运 商 提 货 至 集 货 仓 库 存 放, 在 展 览 会 进 馆 时 送 至 展 馆 门 口 交 接 基 本 收 费 标 准 : 人 民 币 280 元 / 立 方 米 / 展 商 ( 最 低 人 民 币 600 元 / 展 商 ) 机 场 / 空 运 大 会 制 定 承 运 商 提 货 至 集 货 仓 库 存 放, 在 展 览 会 进 馆 时 送 至 展 馆 门 口 交 接 基 本 收 费 标 准 : 人 民 币 350 元 /100 公 斤 / 展 商 ( 最 低 人 民 币 600 元 /100 公 斤 / 展 商 ) 注 意 : 77

1. 单 票 最 低 收 费 600 元 ; 尺 寸 超 过 道 路 运 输 规 定 需 要 特 种 车 辆 的 大 件 根 据 实 际 另 议 2. 我 司 在 车 站, 机 场 或 货 运 站 提 货 时 所 垫 付 的 运 杂 费 向 参 展 单 位 实 报 实 销 B. 仓 库 到 展 馆 服 务 由 展 商 自 运 展 品 到 我 司 仓 库, 由 我 司 统 一 发 货 到 展 馆 门 口 请 务 必 在 发 货 前 联 系 我 司 索 要 仓 库 信 息, 切 勿 在 未 联 系 我 司 的 情 况 下 发 货 至 仓 库, 以 免 给 您 造 成 不 便! 包 装 及 唛 头 : 1. 展 品 均 要 有 良 好 的 外 包 装, 适 合 多 次 搬 运 和 展 览 结 束 的 重 新 装 箱 2. 展 品 外 包 装 两 侧 面 必 须 有 清 晰 的 唛 头 标 志 3. 展 品 必 须 于 布 展 前 一 周 前 到 达 我 司 仓 库 基 本 收 费 标 准 : 人 民 币 280 元 / 立 方 米 / 展 商 ( 最 低 人 民 币 600 元 / 展 商 ) 注 意 : 1. 单 票 最 低 收 费 600 元 ; 尺 寸 超 过 道 路 运 输 规 定 需 要 特 种 车 辆 的 大 件 根 据 实 际 另 议 2. 货 物 务 必 在 2015 年 9 月 11 日 之 前 进 入 我 司 仓 库, 如 有 延 误 我 司 将 不 予 收 货 C. 厂 家 自 运 到 展 地 后 的 服 务 沪 外 ( 或 上 海 地 区 ) 厂 家 在 指 定 日 期 将 展 品 运 到 指 定 展 览 场 地 后, 我 公 司 负 责 : 在 展 览 场 地 卸 车 临 时 存 放 进 馆 ( 我 司 协 助 拆 箱, 整 好 箱 板, 注 明 本 展 台 号 ) 展 品 就 位 箱 板 运 往 存 放 地 基 本 收 费 标 准 : 人 民 币 85 元 / 立 方 米 ( 最 低 人 民 币 85 元 ) 拆 箱 费 : 人 民 币 50/ 立 方 米 ( 最 低 人 民 币 50 元 ) 空 箱 保 存 费 : 人 民 币 20/ 立 方 米 ( 最 低 人 民 币 20 元 ) D. 超 重 附 加 费 由 于 受 展 览 场 地 条 件 的 限 制, 展 商 须 对 展 品 的 单 件 尺 码 及 重 量 加 以 注 意 凡 有 长 超 过 4 米, 或 宽 超 过 2.2 米, 或 高 超 过 2.4 米, 或 重 量 超 过 3 吨 的 展 品 为 超 限 展 品 毛 重 进 馆 出 馆 超 过 5 吨 加 收 基 本 费 的 30% 5 吨 -8 吨 加 收 基 本 费 的 50% 8 吨 以 上 加 收 基 本 费 的 100% 注 意 : 凡 长 宽 高 超 出 规 定 标 准 每 项 按 基 本 费 的 10% 加 收 超 限 费, 进 出 馆 费 用 相 同 对 于 超 限 展 品, 展 商 未 能 事 先 联 系 大 会 指 定 承 运 商 而 直 接 送 至 现 场, 大 会 指 定 承 运 商 不 能 保 证 可 以 即 刻 安 排 卸 货 就 位, 且 另 需 加 收 50% 加 急 费 E. 自 运 撤 馆 服 务 箱 板 分 送 至 各 展 台 出 馆 装 车 自 运, 收 费 同 C. 项 基 本 收 费 标 准 : 人 民 币 85 元 / 立 方 米 ( 最 低 人 民 币 85 元 ) 装 箱 费 : 人 民 币 50 元 / 立 方 米 ( 最 低 人 民 币 50 元 ) F. 立 起 放 倒 特 殊 组 装 盘 路 二 次 移 位 服 务 附 加 费 78

机 力 费 : CIAPE 2015 a. 铲 车 吨 位 (T) 1.5-3 吨 5-7 吨 10-12 吨 15 吨 收 费 标 准 (RMB 元 ) 70/ 小 时 140/ 小 时 230/ 小 时 300/ 小 时 b. 吊 车 吨 位 (T) 25 吨 50 吨 70 吨 120 吨 收 费 标 准 (RMB 元 ) 600/ 小 时 1500/ 小 时 3000/ 小 时 11000/ 小 时 注 : 上 述 费 率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为 4 小 时, 不 足 4 小 时 的 按 4 小 时 计 收 ; 超 过 4 小 时 的 部 分, 不 满 1 小 时 的 按 1 小 时 计 收 G. 箱 式 车 装 卸 或 集 装 箱 掏 箱 / 装 箱 费 凡 使 用 箱 式 车 ( 包 括 半 封 闭 ), 货 柜 运 输 展 品 到 占 场 的, 另 加 收 装 卸 机 力 费 备 注 : 1. 费 用 标 准 以 实 际 重 量 吨 计 算, 由 于 展 商 申 报 重 量 与 实 际 不 符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展 商 自 负 ; 2. 除 主 办 方 公 布 的 正 常 布 撤 展 时 间 外, 其 余 时 间 需 加 收 进 馆 或 出 馆 费 用 50% 的 加 班 费 3. 重 量 超 过 5 吨 的 为 超 限 展 品, 委 托 提 货 的 需 在 45 天 前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如 尺 码, 重 量 以 及 特 殊 要 求 等, 自 运 的 提 前 10 天 通 知 欣 越 国 际 物 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以 便 安 排 机 力 ; 4. 展 商 必 须 安 排 人 员 到 现 场 ( 包 括 装 卸 车, 开 装 箱 及 吊 装 等 事 宜 ) 指 导 和 监 督 ; 5. 我 司 所 收 的 服 务 费 用 中 不 包 含 保 险 费, 为 维 护 展 商 的 权 益, 我 司 提 醒 展 商 务 必 购 买 保 险, 安 排 适 当 的 全 程 保 险 ( 包 括 展 览 期 间 ) 保 险 范 围 应 包 括 我 司 及 其 代 理 的 责 任 事 故 的 保 险 展 商 请 备 妥 保 险 合 同 文 本 或 其 副 本, 以 备 可 能 在 展 览 现 场 发 现 短 少, 残 损 时 申 报 检 验 之 用 ; 如 参 展 商 没 有 购 买 保 险, 由 于 运 输 商 失 误 造 成 吊 装 运 输 事 故 我 司 按 照 运 输 费 用 进 行 赔 偿 参 展 商 如 需 我 司 代 购 保 险, 保 险 费 用 为 货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三 委 托 方 式 委 托 单 位 请 在 展 品 现 场 装 卸 服 务 委 托 书 上 的 服 务 项 目 栏 进 行 选 择 打, 并 详 细 填 写 该 项 目 的 空 格 并 加 盖 公 章 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 前 传 真 于 我 司 79

展 品 现 场 装 卸 服 务 委 托 书 致 : 欣 越 国 际 物 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平 路 277 号 17 楼 CD 座 电 话 :021-65757706 转 8054 传 真 :021-65757716 联 系 人 : 吕 井 泉 先 生 (H/P 15821193384) 电 邮 :jingquan.lv@go-express.com.cn 序 号 展 品 名 称 数 量 包 装 种 类 毛 重 ( 公 斤 ) 长 X 宽 X 高 ( 厘 米 ) 体 积 备 注 1 2 3 4 共 计 服 务 内 容 :( 请 按 需 求 在 下 列 服 务 选 项 中 勾 选 ) 展 品 装 卸 服 务 预 定 装 卸 日 期 :9 月 日 额 外 租 用 铲 车 吊 车 机 力 组 装 或 二 次 移 位 不 需 要 需 要 铲 车 规 格 及 数 量 : 吨 台 吊 车 规 格 及 数 量 : 吨 _ 台 除 正 常 装 卸 外, 需 要 机 力 协 助 组 装 展 品, 预 计 使 用 时 间 小 时 展 品 包 装 箱 拆 装 服 务 展 品 包 装 空 箱 保 存 服 务 委 托 欣 越 国 际 物 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代 购 装 卸 作 业 保 险 ( 声 明 货 物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备 注 : 1. 以 上 现 场 装 卸 委 托 书, 请 展 商 认 真 填 写 每 一 项 内 容 并 加 盖 公 章 于 2015-9-11 前 传 真 我 司, 以 便 我 司 报 价 ; 2. 请 展 商 按 照 实 际 立 方 重 量 填 写, 由 于 展 商 申 报 重 量 与 实 际 不 符 造 成 的 后 果 及 损 失 由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 3. 所 有 费 用 皆 按 照 2015 运 输 指 南 计 算, 如 有 疑 问 请 致 电 我 司 展 馆 号 : 展 台 号 : 公 司 名 称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号 码 : 传 真 : 公 司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80

交 通 方 案 一. 布 撤 展 期 间 货 车 到 达 展 馆 路 线 图 81

在 P1 停 车 场 领 取 轮 候 号 码 牌 后, 沿 相 应 路 线 行 驶 至 崧 泽 大 道 市 政 路 口 进 入 展 馆 外 环, 行 驶 至 展 馆 中 环 10 号 门 进 入 展 馆 北 广 场 相 应 区 域 进 行 二 次 轮 候, 再 依 次 有 序 进 入 相 应 展 厅 ( 展 馆 目 前 有 两 处 办 证 点 :(1)P1 停 车 场 制 证 点 ;(2) 展 馆 北 厅 制 证 点 ); 建 议 在 展 馆 北 厅 制 证 点 办 理 人 证, 在 P1 停 车 场 办 理 卸 货 区 车 证 ( 进 入 展 馆 卸 货 通 道 计 时 开 始, 离 开 展 馆 卸 货 通 道 计 时 结 束 ), 两 处 制 证 点 均 可 办 理 货 车 卸 货 区 车 证 押 金 清 退 手 续 备 注 :P1 停 车 场 实 行 优 惠 收 费 标 准 :1 小 时 内 ( 含 1 小 时 ) 免 费 ; 超 过 1 小 时 2 小 时 内 ( 含 2 小 时 ) 收 取 20 元 / 辆 次 ; 超 过 2 小 时 8 小 时 内 ( 含 8 小 时 ) 的 收 取 40 元 / 辆 次 ; 超 过 8 小 时 24 小 时 内 的 收 取 80 元 / 辆 次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