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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八 评 审 费 标 准 : 申 报 正 高 职 350 元, 申 报 副 高 职 300 元, 申 报 中 级 职 务 150 元, 申 报 初 级 职 务 50 元, 由 校 财 务 处 按 单 位 出 具 收 据 九 时 间 安 排 :2013 年 10 月 下 旬 各 单 位 将 推 荐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报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2013 年 11 月 下 旬 完 成 全 部 评 审 工 作, 具 体 工 作 时 间 表 见 附 件 4 十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人 事 处 4

附 件 2: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规 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关 于 评 审 组 织 ( 一 )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简 称 校 评 委 会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我 校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系 列 组 建, 共 设 立 高 校 教 师 ( 含 科 研 及 实 验 技 术 ) 卫 生 技 术 两 个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是 我 校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审 定 机 构 校 评 委 会 由 25~29 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4 人,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具 有 较 高 名 望 的 专 家 或 校 领 导 担 任, 委 员 由 若 干 学 科 评 议 组 组 长 和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其 职 责 是 : 负 责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校 评 委 会 任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任 期 届 满, 应 适 当 调 整 组 成 人 员 已 退 休 的 专 家 不 再 担 任 评 委, 校 评 委 会 成 员 名 单 不 对 外 公 布 校 评 委 会 下 设 若 干 学 科 ( 专 业 ) 评 议 组 学 科 评 议 组 是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议 机 构 学 科 评 议 组 参 照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学 科 分 类 标 准 设 置 每 个 学 科 评 议 组 由 9~15 人 组 成, 设 组 长 1 人, 副 组 长 1~2 人, 成 员 由 本 学 科 的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应 有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其 职 责 是 : 依 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等 工 作 文 件 的 要 求, 在 直 接 听 取 申 报 人 汇 报 和 答 辩 的 基 础 上,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评 议, 向 校 评 委 会 提 出 评 议 意 见 5

( 二 )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生 产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较 多 的 实 体 单 位, 组 建 本 单 位 的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负 责 推 荐 本 单 位 内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较 少 的 单 位, 可 联 合 组 建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负 责 所 辖 范 围 内 的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的 推 荐 工 作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由 7 人 以 上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正 高 职 专 家 人 数 应 超 过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总 人 数 的 2/3, 本 单 位 的 正 高 职 人 数 不 足 时, 经 批 准 可 从 校 内 其 他 单 位 或 校 外 聘 请 评 委 评 议 正 高 时, 由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中 的 正 高 职 参 与, 副 高 职 及 以 下 人 员 不 得 参 与 ; 评 议 副 高 时,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中 的 正 副 高 职 都 可 参 与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名 单 须 报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备 案 ( 三 ) 评 审 组 织 工 作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1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在 评 审 前, 应 事 先 了 解 被 评 审 人 的 情 况, 注 意 听 取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和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办 事,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严 格 保 密, 内 部 评 审 和 讨 论 情 况 不 得 外 传 接 到 的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问 题 的 来 信 和 材 料, 应 及 时 转 交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办 理 2 在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时, 出 席 会 议 的 成 员 应 不 少 于 总 人 数 的 2/3, 会 议 结 果 方 为 有 效 评 审 时, 凡 涉 及 到 本 人 或 其 亲 属 时, 本 人 应 予 回 避, 计 票 基 数 也 相 应 减 少 3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在 召 开 会 议 时, 在 了 解 申 报 人 情 况 充 分 讨 论 全 面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同 意 票 数 不 少 于 到 会 成 员 的 2/3( 有 小 数 时 舍 小 数, 整 数 加 1), 视 为 通 过 正 式 投 票 只 进 行 一 次 在 有 推 荐 数 额 限 制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进 行 预 投 票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可 按 学 校 下 达 名 额 的 120% 的 数 量 ( 有 小 数 时 舍 小 数, 整 数 加 1), 根 据 申 报 人 获 得 同 意 票 多 少 的 顺 序, 6

向 校 评 委 会 学 科 组 推 荐 评 审 通 过 的 人 选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议 时, 对 基 层 推 荐 的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讨 论,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者 应 在 学 科 组 进 行 答 辩 考 核, 答 辩 时 先 由 申 报 人 作 述 职 报 告 和 代 表 作 主 要 学 术 观 点 的 介 绍 ( 时 间 在 10 分 钟 左 右 ), 然 后 进 行 10 分 钟 左 右 的 答 辩 评 委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适 当 调 整 答 辩 时 间 然 后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根 据 当 年 的 晋 升 名 额 按 同 意 票 多 少 的 顺 序 推 荐 通 过 的 人 选 校 评 委 会 在 听 取 学 科 评 议 组 和 工 作 部 门 的 汇 报, 了 解 有 关 情 况 ( 包 括 学 科 组 得 票 情 况 ) 后, 进 行 必 要 的 讨 论, 最 后 对 学 科 组 推 荐 的 人 选 进 行 投 票 4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应 以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积 极 参 加 评 审 工 作, 不 能 委 托 其 他 成 员 代 投 票 5 评 审 工 作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经 评 议 讨 论 后 投 票, 开 票 前 推 选 三 人 承 担 计 票 监 票 工 作, 开 票 后 任 何 个 人 或 组 织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补 票 改 票 6 若 参 评 人 员 对 基 层 或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应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书 面 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诉,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汇 总 后 向 校 评 委 会 汇 报, 由 校 评 委 会 决 定 是 否 进 入 复 议 程 序 复 议 专 家 组 由 校 评 委 会 中 部 分 专 家 组 成, 经 复 议 通 过 的 参 评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评 审 ( 如 基 层 参 评 者 可 进 入 学 科 组, 学 科 组 参 评 者 可 进 入 校 评 委 会 ), 相 应 的 下 一 阶 段 参 评 人 员 基 数 增 加, 但 原 下 达 的 评 审 指 标 数 不 得 增 加 7 对 于 不 能 按 规 定 政 策 要 求 保 证 评 审 质 量 的 评 审 组 织, 学 校 有 权 停 止 其 评 审 工 作 或 对 其 进 行 改 组, 有 权 宣 布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对 不 能 遵 守 纪 律 的 评 审 组 织 成 员, 应 停 止 其 评 审 工 作 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 一 ) 按 照 岗 位 需 要, 对 照 条 件, 个 人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评 审 材 料 ( 包 括 展 示 材 料 ) ( 二 ) 所 在 单 位 在 认 真 核 实 申 报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7

根 据 岗 位 任 务 的 需 要 和 申 请 人 的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签 署 推 荐 意 见 ( 三 ) 各 基 层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和 任 职 条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对 推 荐 人 选 的 申 报 资 格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 包 括 思 想 品 德 政 治 表 现 的 审 查,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 对 其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各 基 层 单 位 在 对 拟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必 要 考 试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写 出 综 合 考 核 评 语, 将 合 格 者 送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的 按 要 求 报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的, 应 在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评 审 前 将 个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 不 包 括 单 位 的 推 荐 意 见 评 语 等 ) 作 公 开 展 示 三 天 以 上, 以 广 泛 收 集 意 见 ( 四 )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将 各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推 荐 的 人 选 送 校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审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代 表 作 的 专 家 鉴 定 工 作, 申 报 者 本 人 不 得 参 与 此 项 工 作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学 科 ( 专 业 ) 评 议 组 评 议 校 评 委 会 审 定 等 工 作 ( 五 ) 经 评 审 组 织 评 审 通 过 后,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起 草 文 件, 以 校 长 签 发 后 正 式 下 发 的 任 职 资 格 通 知 文 件 为 准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评 审 材 料 的 完 善 归 档 等 工 作 三 关 于 直 接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规 定 ( 一 ) 直 接 聘 任 中 级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对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正 规 全 日 制 院 校 毕 业 生 ( 不 含 五 大 毕 业 生 ), 见 习 期 满 要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和 实 际 工 作 态 度 能 力 水 平 成 绩 等 方 面 的 全 面 考 核 合 格 者 经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可 按 条 例 的 规 定 聘 任 相 应 的 中 级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具 体 规 定 是 :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可 直 接 确 认 聘 任 为 中 级 职 务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可 确 认 聘 任 为 助 教 级 职 务, 在 从 事 本 8

专 业 工 作 三 年 后, 可 确 认 聘 任 为 中 级 职 务 获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和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可 确 认 聘 任 为 助 教 级 职 务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见 习 期 满, 可 确 认 聘 任 为 助 教 级 职 务 大 专 毕 业 见 习 期 满, 确 认 聘 任 为 员 ( 士 ) 级 职 务, 在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两 年 后, 可 确 认 聘 任 为 助 教 级 职 务 中 专 毕 业 见 习 期 满, 可 确 认 聘 任 为 员 ( 士 ) 级 职 务 以 上 直 接 确 认 并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需 填 写 初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呈 报 表 ( 二 ) 直 接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拟 到 我 校 工 作 的 在 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优 秀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和 国 内 其 他 单 位 的 优 秀 人 才, 以 及 学 校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学 科 建 设 和 重 大 项 目 等 工 作 需 要 的 优 秀 业 务 骨 干, 可 由 校 长 直 接 聘 任 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拟 聘 用 单 位 ( 指 院 部 处 等 ) 对 拟 聘 人 的 学 历 学 位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成 果 发 表 的 论 著 目 录 和 代 表 性 论 著 的 原 件 研 究 领 域 或 研 究 方 向 的 情 况 以 及 今 后 工 作 设 想 等 详 细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拟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意 见, 并 附 有 两 名 ( 其 中 至 少 一 名 校 外 ) 同 行 专 家 的 推 荐 信 将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对 拟 聘 用 单 位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并 请 三 名 专 家 对 其 代 表 性 论 著 进 行 鉴 定, 送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由 校 长 签 发 聘 书 并 向 校 评 委 会 通 报 校 长 直 接 聘 任 的 高 级 职 务, 其 聘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从 进 入 具 体 岗 位 之 日 的 次 月 起 兑 现 相 应 待 遇, 受 聘 者 应 在 直 聘 期 内 通 过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取 得 相 应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并 计 入 所 在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职 数, 一 般 不 办 理 继 续 直 聘 手 续 任 职 资 格 的 确 认 时 间 为 直 聘 上 岗 日 期 直 聘 期 内, 按 所 聘 职 务 进 行 管 理 和 考 核,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解 聘 现 职 务, 重 新 聘 任 9

四 关 于 学 历 学 位 任 职 年 限 的 说 明 (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中 所 称 学 历 学 位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承 认 的 学 历 学 位 国 家 实 施 学 位 制 度 前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者, 可 按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同 等 对 待 ( 二 ) 普 通 高 校 1970~1976 年 入 学 ( 大 学 普 通 班 ) 的 毕 业 生, 在 评 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对 于 一 些 在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中 业 绩 突 出, 水 平 能 力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评 审 ( 三 ) 申 报 人 虽 具 备 规 定 级 别 的 学 历, 但 该 学 历 的 专 业 与 申 报 任 职 ( 现 从 事 ) 的 专 业 不 一 致 或 不 相 近 时, 应 视 为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这 部 分 人 员 应 通 过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系 统 理 论 学 习 的 教 育 证 明, 经 评 委 会 审 核 同 意, 才 可 按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办 理 ( 四 )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均 应 达 到 我 校 规 定 的 在 现 职 务 上 的 任 职 年 限 未 满 规 定 任 职 年 限 而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应 按 破 格 申 报 对 待 按 后 补 学 历 ( 学 位 ) 申 报 的, 从 取 得 规 定 学 历 ( 学 位 ) 后 计 算 任 职 年 限 ( 五 ) 关 于 任 职 年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任 职 年 限 即 履 行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职 责 的 工 作 年 限, 应 以 本 人 被 聘 为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日 期 开 始 计 算 至 填 写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表 之 日 ( 或 统 一 规 定 的 日 期 ), 其 中 长 时 间 (3 个 月 及 以 上 ) 休 息 及 半 休 人 员 的 任 职 年 限 的 计 算 应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曾 未 被 聘 用 的 人 员 应 扣 除 未 聘 的 时 间, 自 费 出 国 等 不 在 岗 的 时 间 也 须 扣 除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应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其 在 站 进 行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时 间 可 视 同 担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年 限 五 考 试 考 核 的 要 求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必 须 按 规 定 坚 持 考 试 考 核 制 度,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评 审 为 高 一 级 职 务 10

( 一 ) 凡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必 须 通 过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考 试, 或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 二 ) 中 级 初 级 职 务 的 专 业 考 试 1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考 试 由 各 基 层 单 位 组 织 具 体 要 求 是 : 申 报 讲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主 治 医 师, 考 本 学 科 的 专 业 课 程,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水 平 的 试 题 ; 申 报 主 管 药 师, 中 药 专 业 的 考 中 药 学, 西 药 专 业 的 考 药 理 学, 为 大 学 本 科 水 平 的 试 题 ; 申 报 主 管 护 师, 教 学 单 位 的 参 照 讲 师 的 要 求, 临 床 单 位 的 考 基 础 护 理 学, 为 大 学 本 科 水 平 的 试 题 ; 申 报 主 管 技 师, 考 本 学 科 的 专 业 课 程, 为 大 学 本 科 水 平 的 试 题 ; 申 报 实 验 师, 考 本 学 科 的 专 业 课 程, 为 大 学 本 科 水 平 的 试 题 ; 申 报 馆 员, 考 档 案 学 或 图 书 馆 学, 为 大 学 本 科 水 平 的 试 题 ; 申 报 工 程 师, 考 本 学 科 的 专 业 课 程,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水 平 的 试 题 ; 申 报 其 它 职 务 的,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考 试 科 目 及 试 题 水 平 2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的 申 报 初 级 职 务 的 考 试, 由 各 基 层 单 位 参 照 上 述 中 级 职 务 考 试 办 法 自 行 规 定 ( 三 ) 考 核 1 年 度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要 与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有 机 地 结 合 起 来,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申 报 2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的 考 核 由 基 层 单 位 组 成 相 应 的 考 核 小 组, 对 申 报 人 的 日 常 工 作 表 现 完 成 任 务 情 况 实 践 技 能 和 工 作 业 绩 水 平 能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作 为 评 审 必 备 的 材 料 之 一 11

六 关 于 破 格 申 报 破 格 申 报 是 指 不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 学 位 ) 任 职 年 限 的 要 求, 因 业 绩 突 出 而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破 格 人 员 在 取 得 申 报 资 格 后 应 和 正 常 申 报 人 员 一 同 参 加 评 审, 不 单 列 指 标 破 格 申 报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一 般 应 在 三 年 以 上, 并 且 除 学 历 资 历 外, 其 它 方 面 已 超 过 正 常 评 审 的 要 求 ( 因 年 限 不 够, 工 作 量 总 量 可 适 当 减 少, 但 须 达 到 年 均 值 ) ( 二 ) 任 副 高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 1 奖 项 类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项 ( 排 名 前 三 名 ),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第 一 ), 国 家 优 秀 教 材 奖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项 ( 排 名 前 三 名 ), 教 育 部 优 秀 教 材 奖 三 等 奖 ( 排 名 第 一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 含 自 然 科 学 奖 发 明 奖 及 科 技 进 步 奖 )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项 ( 排 名 前 三 名 ), 省 部 级 科 技 三 大 奖 ( 含 自 然 科 学 奖 发 明 奖 及 科 技 进 步 奖 ) 一 等 奖 或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第 一 ), 国 家 图 书 奖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项 ( 排 名 前 三 名 ) 2 教 学 类 : 省 部 级 教 学 名 师, 省 部 级 优 秀 教 师, 省 部 级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省 部 级 教 学 团 队 负 责 人, 国 家 优 势 特 色 专 业 负 责 人, 国 家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负 责 人, 国 家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负 责 人, 国 家 基 础 科 学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负 责 人, 国 家 生 命 科 学 与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负 责 人, 被 评 为 校 级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两 次 及 以 上 3 科 研 类 :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规 划 项 目 ( 973 计 划 ) 课 题 负 责 人, 国 家 高 科 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 863 计 划 ) 课 题 负 责 人, 国 家 自 然 ( 社 会 )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主 持 人, 国 家 科 技 攻 关 或 支 撑 计 划 课 题 负 责 人, 省 部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省 部 级 工 程 中 心 负 责 人 ( 以 文 件 为 准 ), 省 部 级 重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 以 12

文 件 为 准 ) 4 人 才 项 目 类 : 入 选 教 育 部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奖 跨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三 ) 任 中 级 职 务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 1 奖 项 类 : 国 家 级 奖 项 获 得 者,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三 名 ), 教 育 部 优 秀 教 材 奖 三 等 奖 ( 排 名 前 三 名 ), 省 部 级 科 技 三 大 奖 一 等 奖 或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三 名 ) 2 教 学 类 : 省 部 级 教 学 名 师, 省 部 级 优 秀 教 师, 省 部 级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省 部 级 教 学 团 队 负 责 人, 被 评 为 校 级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两 次 及 以 上 3 科 研 类 :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负 责 人 4 人 才 项 目 类 : 入 选 教 育 部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奖 跨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上 述 奖 励 主 持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均 应 以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为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应 有 正 式 下 达 的 课 题 批 准 书 或 获 奖 证 书, 并 由 科 研 处 或 教 务 处 认 定, 出 具 证 明 七 关 于 同 级 转 评 ( 一 ) 依 照 岗 位 管 理 工 作 要 求,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教 师 系 列 医 师 系 列 及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之 间 的 转 评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不 得 评 转 医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二 )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转 评 可 免 试 外 语 ( 三 )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转 评 程 序 : 申 请 者 填 写 申 报 表, 经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校 专 业 技 术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分 别 报 教 务 处 ( 申 请 转 评 教 师 系 列 ) 医 疗 管 理 处 ( 申 请 转 评 医 师 系 列 ) 科 研 处 ( 申 请 转 评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 进 行 基 本 条 件 的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人 员 方 可 进 入 基 层 学 科 评 议 组 和 校 评 委 会 的 评 审, 其 评 审 方 式 和 正 13

常 晋 升 人 员 的 评 审 方 式 相 同 ( 四 ) 同 级 转 评 教 师 系 列 任 职 条 件 1 转 评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必 须 经 北 京 市 教 委 认 定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2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已 转 入 教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申 报 3 转 评 中 初 级 教 师 系 列 的 任 职 条 件 与 新 晋 升 人 员 的 条 件 相 同 4 转 评 副 教 授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中 级 职 务 以 来, 课 堂 教 学 时 数 年 均 超 过 50 学 时, 或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课 堂 教 学 时 数 累 计 超 过 150 学 时, 同 时 承 担 实 习 带 教 任 务 年 均 10 周 以 上 (2) 任 中 级 职 务 以 来, 发 表 论 文 五 篇 及 以 上, 或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两 篇 及 以 上 (3) 任 中 级 职 务 以 来, 为 校 级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 前 二 名 ) 或 省 部 级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前 六 名 ), 或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成 果 奖 5 转 评 教 授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课 堂 教 学 时 数 年 均 超 过 50 学 时, 或 任 正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课 堂 教 学 时 数 累 计 超 过 150 学 时 (2)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已 进 行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三 年 及 以 上, 并 有 直 接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毕 业 (3)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发 表 论 文 六 篇 及 以 上, 或 任 正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三 篇 及 以 上 并 有 教 学 法 研 究 方 面 的 论 文 公 开 发 表 ( 第 一 作 者 ) (4)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以 来, 为 省 部 级 课 题 负 责 人 ( 前 二 名 ) 或 国 家 级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前 五 名 ),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成 果 奖 ( 五 ) 同 级 转 评 医 师 系 列 任 职 条 件 1 转 评 各 级 医 师 职 务, 必 须 已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并 在 14

北 京 市 注 册 2 转 评 主 治 医 师 职 务, 需 有 累 计 两 年 及 以 上 的 普 通 门 诊 工 作 经 历, 并 在 我 校 附 属 机 构 ( 国 医 堂 和 三 个 附 属 医 院, 下 同 ) 出 门 诊 3 转 评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务, 需 有 累 计 三 年 及 以 上 的 专 科 专 病 门 诊 工 作 经 历, 并 在 我 校 附 属 机 构 出 门 诊 4 转 评 主 任 医 师 职 务, 需 有 累 计 五 年 及 以 上 的 专 科 专 病 门 诊 工 作 经 历, 并 在 我 校 附 属 机 构 出 门 诊 ( 六 ) 同 级 转 评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的 任 职 条 件 与 新 晋 升 人 员 的 条 件 相 同 八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 注 意 : 因 评 审 材 料 需 要 归 档, 请 使 用 蓝 黑 或 碳 素 墨 水 钢 笔, 或 黑 色 签 字 笔, 或 打 印 ) 填 表 须 仔 细 认 真, 书 写 必 须 准 确 工 整 统 一, 内 容 真 实 具 体, 没 有 的 项 目 写 无, 不 得 空 格 ( 一 ) 申 报 中 级 初 级 职 务 材 料 要 求 1 申 报 表 ( 或 评 审 表 ) 一 式 二 份, 考 核 简 表 一 份 ( 均 要 原 件 ) 2 述 职 报 告 一 式 二 份 3 有 关 证 书 证 明 ( 指 学 历 证 书 进 修 证 明 结 业 证 书 考 试 合 格 证 等 )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4 各 基 层 单 位 在 申 报 表 上 填 写 考 核 意 见, 在 单 位 意 见 栏 内 明 确 签 署 是 否 同 意 评 审 的 意 见, 领 导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 二 )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材 料 要 求 1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一 式 二 份, 考 核 简 表 一 份 ( 均 要 原 件, 不 收 复 印 件 ) (1) 填 写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注 意 事 项 封 面 右 上 角 应 写 明 申 报 的 学 科 ( 专 业 ); 第 2 页 主 要 学 历 及 社 会 经 历, 一 般 应 从 大 学 学 历 写 起, 工 作 后 又 取 得 学 历 的 应 从 工 作 前 的 学 历 写 起, 按 时 间 先 15

后 顺 序, 不 间 断 填 写 ; 第 5 页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中 应 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授 课 对 象, 并 在 最 后 列 出 近 五 年 的 讲 课 总 学 时 数 年 均 主 讲 学 时 数 带 实 验 实 习 总 学 时 数 基 层 单 位 应 在 此 栏 内 注 明 教 学 评 估 成 绩 并 加 盖 公 章 ; 第 7 页 与 第 8 页 的 内 容 不 要 重 复, 第 7 页 反 映 论 著 情 况, 第 8 页 反 映 科 研 课 题 及 其 它 成 果 ; 第 13 页 由 院 级 单 位 填 写, 应 对 申 报 人 做 一 较 全 面 的 鉴 定, 表 明 本 人 提 供 材 料 是 否 属 实, 是 否 同 意 其 申 报 说 明 申 报 人 的 教 学 效 果,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考 核 结 果, 继 续 教 育 完 成 情 况, 并 注 明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评 审 得 票 情 况 (2)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注 意 事 项 此 表 为 申 报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以 外 职 务 的 评 审 表, 填 写 时 应 参 照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相 应 栏 目 的 要 求, 并 注 意 如 下 问 题 : 第 2 页 学 习 培 训 经 历 中 应 完 整 地 反 映 本 人 取 得 的 全 部 学 历 学 位 ; 第 3 页 工 作 经 历 一 栏, 要 按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填 写, 中 间 不 要 间 断 ; 第 9 页 年 度 及 任 职 期 满 考 核 结 果 由 院 级 单 位 填 写, 要 对 申 报 人 做 一 较 全 面 的 考 核 鉴 定, 说 明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考 核 结 果 ; 第 10 页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一 栏 由 所 在 单 位 ( 指 三 级 单 位 ) 填 写, 呈 报 单 位 一 栏 由 院 级 单 位 填 写, 并 表 明 本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是 否 属 实, 继 续 教 育 完 成 情 况, 是 否 同 意 申 报 的 职 务 以 及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评 审 得 票 情 况 (3) 填 写 申 报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考 核 简 表 注 意 事 项 表 中 学 历 以 下 的 内 容 只 填 写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情 况 ; 标 题 中 的 填 写 申 报 职 务 的 名 称, 如 : 教 授 研 究 员 主 治 医 师 ;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本 人 所 在 院 ( 部 处 ) 及 系 ( 部 科 室 ); 16

教 学 中 实 验 实 习 时 数 包 括 集 中 见 习 临 床 带 教 毕 业 实 习 的 情 况 ; 论 文 被 收 录 情 况, 指 被 SCI SSCI EI ISTP CA 等 著 名 检 索 系 统 收 录 情 况, 应 提 供 权 威 检 索 机 构 的 证 明 ; 临 床 工 作 中 : 年 均 门 诊 时 间, 教 师 按 小 时 记, 医 师 按 次 记 ( 每 半 天 为 一 次 ); 主 管 病 人 数 量 指 在 病 房 工 作 期 间 系 统 治 疗 住 院 病 人 的 数 量 ; 查 房 次 数 指 在 病 房 工 作 期 间 的 情 况 ; 受 邀 会 诊 情 况 写 明 邀 请 单 位 及 次 数 任 现 职 以 来 历 年 考 核 结 果 栏 以 上 的 内 容 由 本 人 填 写, 单 位 审 核 其 它 栏 目 由 基 层 单 位 填 写 2 述 职 报 告 述 职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受 教 育 经 历 ( 主 要 ), 现 工 作 岗 位 及 现 从 事 专 业 ;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情 况 和 已 具 备 的 所 申 报 职 务 的 条 件, 可 对 照 现 职 务 的 职 责 和 申 报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进 行 介 绍,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成 绩 取 得 成 果 对 学 科 发 展 的 主 要 贡 献 完 成 工 作 量 情 况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出 勤 情 况 等 ; 简 述 目 前 进 行 的 工 作 及 今 后 工 作 设 想 等 述 职 报 告 应 使 用 仿 宋 体 四 号 字 打 印 在 A4 纸 上 (2 页 以 内, 每 页 少 于 30 行, 每 行 少 于 33 字 ) 并 在 述 职 报 告 第 一 页 的 左 上 角 写 上 编 号 二 字 和 本 人 姓 名, 右 上 角 写 明 申 报 的 学 科 及 职 务, 所 用 字 体 为 黑 体 小 二 号 字 3 送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的 代 表 作 一 式 三 份 ( 其 中 至 少 一 份 为 原 件 ) 应 将 反 映 本 人 最 高 水 平 和 特 点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著 作 2 篇 ( 部 ) 作 为 代 表 作, 送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是 否 达 到 所 申 报 职 务 的 水 平 代 表 作 必 须 是 任 现 职 务 以 来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已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著 作 ( 包 括 有 出 版 证 明 并 已 取 得 清 样, 计 划 在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发 行 的 出 版 物 上 的 论 著 ) 论 文 须 是 第 一 作 者 ; 著 作, 申 报 正 高 职 应 为 主 编, 申 报 副 高 职 应 为 副 主 编 以 上, 送 审 本 人 执 笔 的 部 分 代 表 作 中 须 有 近 三 年 内 17

发 表 或 出 版 的 论 著, 学 位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申 报 职 务 的 代 表 作 4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论 著 课 题 成 果 目 录 (1) 对 论 著 目 录 的 要 求 将 任 现 职 务 以 来 公 开 发 表 或 出 版 的 论 文 著 作 等 以 发 行 时 间 由 近 渐 远 的 顺 序, 分 为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会 议 论 文 技 术 报 告 教 材 著 作 ( 包 括 音 像 软 件 ) 其 它 ( 包 括 报 刊 上 的 笔 谈 报 道 讲 座 及 科 普 文 章 书 籍 等 ) 等 类 别 按 以 下 项 目 分 别 写 明 : 论 文 题 目, 刊 名, 卷 号 或 年 号, 期 次, 出 版 年 月, 起 止 页, 字 数, 本 人 为 第 几 作 者 及 共 有 几 位 作 者 ( 例 2/5) 著 作 书 名, 出 版 社 名, 出 版 年 月, 总 字 数, 主 编 姓 名, 本 人 承 担 部 分 的 内 容 名 称 起 止 页 字 数, 可 附 主 要 编 者 名 单 其 中 字 数 以 千 字 为 单 位, 论 文 的 字 数 可 计 到 百 位 数 ( 例 : 6.5 千 字 ) 论 著 目 录 中, 应 在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论 文 或 著 作 的 序 号 前 加 * 注 明 (2) 参 加 科 研 课 题 目 录 的 要 求 参 加 科 研 课 题 指 任 现 职 务 以 来 开 题 的, 本 人 为 课 题 负 责 人 或 主 要 参 加 者 的 校 级 以 上 的 科 研 课 题 或 经 费 在 5 万 元 以 上 的 横 向 课 题, 包 括 已 结 题 的 和 正 在 进 行 的 课 题 按 课 题 起 始 时 间, 分 别 写 明 : 课 题 等 级, 课 题 名 称, 经 费, 起 止 时 间, 课 题 负 责 人, 本 人 承 担 部 分, 可 附 主 要 参 加 者 名 单 已 结 题 的 应 注 明 已 通 过 哪 一 级 的 鉴 定, 获 奖 情 况 应 写 在 成 果 目 录 中 (3) 取 得 成 果 目 录 的 要 求 取 得 成 果 目 录 在 此 只 填 写 任 现 职 务 以 来 获 得 的 校 级 以 上 的 教 学 成 果 奖 科 技 成 果 奖 等 获 奖 情 况 以 及 获 得 专 利 情 况 按 获 奖 时 间 顺 序 和 类 别 分 别 写 明 : 获 奖 时 间, 获 奖 名 称 等 级, 获 奖 项 目, 本 人 是 第 几 完 18

成 者, 附 奖 励 证 书 复 印 件 专 利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型 授 予 日 期 是 否 投 产 使 用 等 相 关 材 料 5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的, 应 按 1 述 职 报 告 ;2 论 著 目 录 课 题 目 录 成 果 目 录 ;3 代 表 作 全 文 或 摘 要 ( 代 表 作 为 论 文 的, 一 般 应 附 全 文, 不 再 摘 要, 论 文 字 数 较 多 的 可 送 摘 要, 不 附 全 文 ; 代 表 作 为 著 作 的 应 附 800 字 以 内 的 摘 要 );4 有 关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的 顺 序 排 列 好, 并 在 左 侧 用 两 个 钉 装 订 整 齐 以 上 材 料 需 一 式 9 份 ( 包 括 用 于 展 示 的 一 份 ), 每 份 不 得 超 过 18 页 (A4 纸 ), 超 过 1 6 11 页 分 别 加 收 50% 100% 500% 的 评 审 费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的 展 示 材 料 包 括 上 述 1~4 项, 以 及 在 申 报 表 ( 评 审 表 ) 考 核 简 表 述 职 报 告 和 目 录 中 所 提 到 的 所 有 论 文 著 作 的 原 件 和 课 题 成 果 业 绩 的 证 明 等 材 料 所 交 展 示 材 料 中 途 不 得 补 充 撤 换, 评 审 结 束 后, 展 示 材 料 中 的 原 件 均 退 还 本 人 其 它 评 审 材 料 不 再 退 还 ( 三 )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核 申 报 中 级 初 级 职 务, 由 各 基 层 单 位 负 责 审 核 材 料 ;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的, 在 各 基 层 单 位 审 核 的 基 础 上, 以 校 教 学 科 研 人 事 等 职 能 部 门 依 据 正 式 备 案 材 料 的 复 核 为 准 九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规 定 ( 一 ) 各 基 层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数 额,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根 据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各 单 位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比 例 人 员 变 动 工 作 任 务 以 及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提 出 方 案,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确 定 ( 二 ) 凡 由 外 单 位 调 入, 在 我 校 申 请 评 审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一 般 应 需 一 年 以 上 的 考 察 对 于 经 过 慎 重 考 察 选 调 的 学 术 骨 干 和 学 成 回 国 的 留 学 人 员, 以 及 军 队 转 业 的 技 术 干 部, 考 察 期 可 适 当 缩 短,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评 审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9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出 站 时 评 审 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调 入 我 校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者, 经 考 核 评 审, 可 认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外 单 位 调 入 我 校 工 作, 现 职 务 为 调 入 前 一 年 内 新 评 审 通 过 的 或 是 来 我 校 时 尚 未 兑 现 职 务 工 资 的, 调 入 我 校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者, 经 考 核 评 审, 可 认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评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 三 ) 根 据 人 事 部 人 职 发 [1990]4 号 文 件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以 国 中 医 药 人 干 [1997]38 号 文 转 发 的 人 事 部 关 于 重 申 离 退 休 人 员 不 再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通 知 ( 人 发 [1997]30 号 ), 已 退 休 的 和 年 龄 在 60 周 岁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再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四 )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资 格 考 试 的 会 计 经 济 统 计 等 系 列 的 中 级 及 以 下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我 校 不 再 评 审 相 应 的 任 职 资 格 此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统 一 印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并 通 过 外 语 考 试, 经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后,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按 规 定 办 理 聘 岗 手 续 上 述 系 列 人 员 申 请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实 行 考 评 结 合 的 办 法, 即 通 过 社 会 组 织 的 考 试 后, 还 须 通 过 校 内 评 审 程 序 获 得 晋 升 名 额 后 方 可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按 教 育 部 规 定, 我 校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实 施 卫 生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不 搞 评 聘 分 开, 不 实 行 社 会 化 评 审, 参 加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属 个 人 行 为 ( 五 ) 定 向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不 参 加 职 务 评 审 毕 业 后 申 报 中 级 职 务 时, 其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承 担 我 校 的 教 学 工 作, 可 按 100 学 时 / 年 的 标 准 折 合 现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但 累 计 不 超 过 一 年 半 ( 六 ) 管 理 双 肩 挑 人 员 主 要 承 担 大 量 的 管 理 工 作, 又 担 任 一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业 务 工 作, 故 评 审 时, 对 其 担 任 的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等 工 作 量 的 要 求 可 适 当 减 少, 主 要 考 核 其 学 术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 七 ) 申 报 我 校 不 具 有 评 审 权 的 学 科 专 业, 如 外 语 社 20

科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编 辑 等, 申 报 者 在 取 得 校 内 晋 升 名 额 后, 还 需 经 学 校 委 托 至 有 评 审 权 的 单 位 进 行 学 术 水 平 的 评 审 ( 八 ) 下 列 人 员 不 参 加 本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1 在 政 治 上 经 济 上 犯 有 严 重 错 误, 正 在 审 查 处 理 中 的 人 员 2 在 工 作 中 因 严 重 失 职 差 错 或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以 及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尚 待 处 理 的 人 员 3 不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不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人 员 4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弄 虚 作 假 的 人 员 5 受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或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时 间 不 满 一 年 的 人 员 6 自 费 脱 产 学 习 自 费 出 国 病 休 在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在 开 始 评 审 工 作 时 仍 不 在 岗 位 的 人 员 7 现 不 在 岗 ( 包 括 待 分 待 岗 待 聘 拒 聘 ) 的 人 员 ( 九 )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人 员, 其 任 职 年 限 应 比 规 定 的 年 限 延 长 一 年 以 上 1 在 任 职 期 间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受 过 通 报 批 评 或 受 过 党 内 或 行 政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的 2 无 正 当 原 因 多 次 不 参 加 政 治 活 动 的 3 任 现 职 务 以 来 的 年 度 考 核 曾 有 被 评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的 4 在 工 作 中 出 现 严 重 差 错 或 失 职, 给 单 位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者 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文 件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1

附 件 3: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申 请 评 审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一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维 护 安 定 团 结 的 政 治 局 面 二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活 动, 遵 纪 守 法 模 范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三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恪 守 工 作 纪 律 学 风 端 正,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四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积 极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心 五 能 全 面 认 真 熟 练 地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六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一 助 教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经 一 年 见 习 合 格 ( 二 )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践 技 能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助 教 职 责 二 讲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两 年 及 以 上 ; 或 大 学 毕 业 后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四 年 及 以 上, 并 已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或 大 学 毕 业 后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五 年 及 以 上, 并 已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助 教 进 修 班 学 习 证 明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证 明 ( 限 体 育 外 语 物 理 数 学 计 算 机 护 理 艺 术 等 课 程 ) ( 二 ) 具 有 教 育 学 学 位 或 已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22

结 业 证 书 ( 三 ) 具 有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从 事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经 考 察,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讲 师 职 务 职 责,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2 认 真 执 行 助 教 坐 班 制 度, 每 年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师 工 作 量 随 主 讲 教 师 听 课 一 遍 以 上, 并 有 笔 记 和 考 试 成 绩 (90 分 以 上 ) 3 任 助 教 以 来, 认 真 完 成 辅 导 答 疑 工 作 已 完 整 地 进 行 本 专 业 的 实 验 课 或 实 习 课 的 教 学 一 遍 以 上, 并 累 计 承 担 讲 授 过 本 学 科 专 业 课 堂 教 学 内 容 50 学 时 以 上 ; 公 共 课 ( 在 此 指 马 列 公 共 课 体 育 外 语 医 古 文 数 学 计 算 机 物 理 艺 术 等, 下 同 ) 教 师 应 完 整 地 讲 授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一 遍 以 上, 累 计 承 担 课 堂 教 学 200 学 时 以 上 4 任 助 教 以 来, 担 任 中 医 ( 含 针 灸 推 拿 骨 伤 ) 课 程 的 教 师, 须 平 均 每 年 有 200 小 时 以 上 的 临 床 工 作 时 间 ( 包 括 集 中 见 习 带 教 ); 担 任 护 理 课 程 的 教 师, 须 平 均 每 年 有 100 小 时 以 上 的 临 床 工 作 时 间 ( 四 ) 任 助 教 以 来, 承 担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工 作 ( 五 ) 通 过 下 列 考 试 考 核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专 业 课 考 试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 实 践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三 副 教 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任 讲 师 以 来, 能 坚 持 无 课 坐 班 制 度 每 学 年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并 已 完 整 熟 练 地 讲 授 所 授 课 程 的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 含 实 验 课 等 ) 一 遍 以 上, 公 共 课 教 师 应 讲 三 遍 以 上 年 均 授 课 80 学 时 以 上 或 累 计 总 学 时 超 过 560 学 时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平 均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新 开 课 23

程 在 三 年 内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担 任 中 医 ( 含 针 灸 推 拿 骨 伤 ) 课 程 的 教 师, 须 平 均 每 年 有 200 小 时 以 上 的 临 床 工 作 时 间 ( 包 括 集 中 见 习 ); 担 任 护 理 课 程 的 教 师, 须 平 均 每 年 有 100 小 时 以 上 的 临 床 工 作 时 间 ( 三 ) 对 本 门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发 展 动 态, 并 已 初 步 形 成 自 己 的 学 术 思 想 体 系 掌 握 教 学 规 律, 能 对 学 生 进 行 启 发 式 教 学,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积 极 参 加 教 学 法 的 研 究 工 作, 具 有 一 定 的 教 学 管 理 的 组 织 能 力 ( 四 ) 任 讲 师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过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两 篇 以 上, 另 有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的 论 文 著 作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三 篇 ( 部 ) 以 上 ( 其 中 须 有 关 于 教 学 法 方 面 的 论 文 ) ( 五 )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作 风 和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具 有 一 定 科 研 管 理 的 组 织 能 力 任 讲 师 以 来 取 得 过 校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 以 署 名 的 获 奖 证 书 为 依 据, 下 同 ), 或 为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校 级 第 一 名, 部 级 前 五 名, 以 标 书 为 依 据 ), 或 年 均 主 讲 教 学 时 数 在 300 学 时 以 上 ( 六 ) 承 担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工 作 ( 七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四 教 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每 年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年 均 授 课 80 学 时 以 上 或 累 计 总 学 时 超 过 560 学 时, 其 中 本 科 教 学 300 学 时 以 上, 并 已 完 整 熟 练 地 讲 授 两 门 课 程 的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一 遍 以 上 ( 承 担 有 研 究 生 课 程 授 课 任 务 的 单 位 中 的 教 师, 必 须 讲 授 研 究 生 课 程 )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平 均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其 中 研 究 生 教 学 评 估 成 绩 须 在 80 分 以 上 24

担 任 中 医 ( 含 针 灸 推 拿 骨 伤 ) 课 程 的 教 师, 须 有 年 均 160 小 时 以 上 的 临 床 工 作 时 间 ; 担 任 护 理 课 程 的 教 师, 须 有 年 均 100 小 时 以 上 的 临 床 工 作 时 间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管 理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能 很 好 地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主 持 或 参 加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的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法 研 究 工 作, 并 有 这 方 面 的 论 文 公 开 发 表 ( 第 一 作 者 ) ( 四 )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作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已 有 毕 业 或 正 在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年 以 上 ( 非 硕 士 点 除 外 ) ( 五 )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平 均 每 年 作 学 术 报 告 一 次 以 上 ( 六 )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论 文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全 国 性 学 术 刊 物 或 国 外 著 名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三 篇 以 上, 另 有 公 开 出 版 的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著 作 教 材 四 篇 ( 部 ) 以 上 ( 七 )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管 理 领 导 能 力,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取 得 过 省 部 ( 包 括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或 为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省 部 级 第 一 名, 国 家 级 前 三 名 ; 或 有 两 项 课 题, 为 省 部 级 前 三 名, 国 家 级 前 五 名 ), 或 年 均 主 讲 教 学 时 数 在 360 学 时 以 上 ( 八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一 助 教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经 一 年 见 习 合 格 ( 二 ) 具 有 相 应 的 从 事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的 必 要 的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技 能 方 面 的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助 教 职 责 25

二 讲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两 年 及 以 上 ;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四 年 及 以 上, 并 已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担 任 助 教 职 务 五 年 及 以 上, 并 已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助 教 进 修 班 学 习 证 明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证 明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心 理 教 育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等 课 程 ) ( 二 ) 具 有 教 育 学 学 位 或 已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教 育 理 论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 三 ) 具 有 相 应 的 从 事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的 必 要 的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技 能 方 面 的 考 核,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2 随 主 讲 教 师 听 课 一 遍 以 上, 并 有 笔 记 和 考 核 成 绩 (90 分 以 上 ) 3 任 助 教 以 来, 认 真 完 成 辅 导 答 疑 工 作 累 计 辅 助 完 成 课 堂 教 学 20 学 时 以 上 ( 课 堂 教 学 包 括 : 形 势 政 策 课 党 课 职 业 规 划 与 就 业 指 导 课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课 及 军 事 理 论 课 ); 累 计 完 成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200 学 时 以 上 (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包 括 : 社 会 实 践 指 导 深 度 辅 导 团 体 辅 导 个 体 咨 询 及 专 题 培 训 ) 4 任 助 教 以 来, 个 人 或 所 带 学 生 团 体 累 计 获 得 校 级 荣 誉 称 号 一 次 以 上 或 获 得 学 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一 次 以 上 ( 四 ) 任 现 职 以 来, 担 任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班 主 任 ( 五 ) 外 语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教 学 考 核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考 核 合 格 三 副 教 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任 讲 师 以 来, 每 学 年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并 熟 练 地 讲 授 一 门 以 上 所 授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 含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26

等 ) 年 均 课 堂 教 学 12 学 时 以 上, 或 累 计 总 学 时 超 过 60 学 时 ( 课 堂 教 学 包 括 : 形 势 政 策 课 党 课 职 业 规 划 与 就 业 指 导 课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课 及 军 事 理 论 课 )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累 计 完 成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300 学 时 以 上 (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包 括 : 社 会 实 践 指 导 深 度 辅 导 团 体 辅 导 个 体 咨 询 及 专 题 培 训 ) ( 三 ) 对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及 时 掌 握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发 展 动 态 掌 握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能 对 学 生 进 行 启 发 式 教 育 教 学,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积 极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法 的 研 究 工 作, 具 有 一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的 组 织 能 力 ( 四 ) 任 讲 师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过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学 术 论 文 两 篇 以 上, 或 累 计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两 次 以 上 ; 另 有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值 的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论 文 著 作 教 材 教 育 参 考 资 料 两 篇 ( 部 ) 以 上, 或 有 校 级 以 上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学 术 论 文 三 篇 ( 五 )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作 风 和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具 有 一 定 科 研 管 理 的 组 织 能 力 任 讲 师 以 来 取 得 过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校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 以 署 名 的 获 奖 证 书 为 依 据, 下 同 ), 或 为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校 级 第 一 名, 部 级 前 五 名, 以 标 书 为 依 据 ) ( 六 ) 任 现 职 以 来, 担 任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班 主 任 ( 七 ) 外 语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四 教 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每 学 年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并 熟 练 的 讲 授 一 门 以 上 所 授 课 程 的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 含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等 ) 年 均 课 堂 教 学 40 学 时 以 上, 或 累 计 总 学 时 超 过 27

200 学 时 ( 课 堂 教 学 包 括 : 形 势 政 策 课 党 课 职 业 规 划 与 就 业 指 导 课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课 及 军 事 理 论 课 ) 并 已 完 整 熟 练 地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的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一 遍 以 上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累 计 完 成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300 学 时 以 上 ( 思 政 教 育 实 践 包 括 : 社 会 实 践 指 导 深 度 辅 导 团 体 辅 导 个 体 咨 询 及 专 题 培 训 )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管 理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能 很 好 地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主 持 或 参 加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并 有 这 方 面 的 论 文 公 开 发 表 ( 第 一 作 者 ) ( 五 )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积 极 参 加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学 术 活 动, 在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平 均 每 年 作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报 告 一 次 以 上 ( 六 )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和 实 践 能 力,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论 文 和 工 作 业 绩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在 全 国 性 学 术 刊 物 或 国 外 著 名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高 水 平 的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学 术 论 文 二 篇 以 上 或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三 次 以 上 ; 另 有 公 开 出 版 的 高 水 平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论 文 著 作 教 材 四 篇 ( 部 ) 以 上 或 有 校 级 以 上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术 论 文 三 篇 ( 七 )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管 理 领 导 能 力, 任 副 教 授 以 来 取 得 过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类 省 部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或 为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省 部 级 第 一 名, 国 家 级 前 三 名 ; 或 有 两 项 课 题, 为 省 部 级 前 三 名, 国 家 级 前 五 名 ) ( 八 ) 外 语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一 研 究 实 习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见 习 试 用 合 格 28

( 二 )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践 技 能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责 ( 三 ) 基 本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本 专 业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本 环 节, 初 步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实 验 技 术, 在 高 中 级 研 究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能 承 担 研 究 课 题 中 的 具 体 工 作 二 助 理 研 究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后, 担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二 ) 具 有 本 学 科 本 专 业 扎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并 掌 握 一 定 的 相 关 学 科 的 知 识, 基 本 了 解 本 门 学 科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在 上 级 科 研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提 出 科 学 研 究 的 设 计 方 法 能 掌 握 本 学 科 必 要 的 实 验 技 术, 独 立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并 对 自 己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 三 )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以 来, 为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取 得 过 具 有 科 学 意 义 或 实 用 价 值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有 论 文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或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 应 为 主 要 参 加 者 ) ( 四 ) 通 过 以 下 考 试 考 核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在 85 分 以 上 ; 实 践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三 副 研 究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具 有 本 学 科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能 选 定 有 较 大 学 术 意 义 或 应 用 价 值 的 研 究 课 题, 提 出 有 效 的 研 究 途 径, 制 定 可 行 的 研 究 方 案 ( 三 )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以 来,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29

发 表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六 篇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有 三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 四 )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以 来, 为 校 级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省 部 级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前 三 名 ); 或 校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 以 获 奖 证 书 为 依 据 ); 或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的 完 成 者 ( 以 标 书 为 依 据 ) ( 五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四 研 究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具 有 本 学 科 广 泛 系 统 坚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根 据 国 家 需 要 和 学 科 发 展, 提 出 本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向, 研 究 水 平 居 本 学 科 领 先 地 位 ( 三 ) 作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已 有 毕 业 或 正 在 培 养 ( 一 年 以 上 ) 硕 士 研 究 生 ; 或 为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并 具 体 指 导 过 2 名 以 上 研 究 生 的 研 究 工 作 ( 非 硕 士 点 除 外 ); 或 为 研 究 生 系 统 主 讲 过 较 高 水 平 的 课 程 ( 三 遍 以 上 ),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 四 ) 任 副 研 究 员 以 来,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平 均 每 年 作 学 术 报 告 一 次 以 上 ( 五 ) 任 副 研 究 员 以 来, 在 国 外 著 名 刊 物 或 全 国 性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八 篇 以 上 ( 其 中 至 少 四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有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三 篇 另 有 公 开 出 版 的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著 作 三 部 以 上 ( 任 副 主 编 以 上 ) ( 六 ) 任 副 研 究 员 以 来, 为 省 部 级 科 研 课 题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 或 国 家 级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前 三 名 );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奖 ( 七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30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一 各 级 医 师 任 职 条 件 担 任 各 级 医 师 职 务, 必 须 已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并 在 北 京 市 注 册 ( 一 ) 主 治 医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取 得 医 学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医 师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医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须 有 医 学 学 士 ) 证 书 后, 担 任 医 师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医 师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并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证 2. 熟 悉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能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技 术 操 作, 处 理 较 复 杂 的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有 累 计 三 年 ( 获 硕 士 学 位 者 须 有 一 年 ) 以 上 的 病 房 工 作 经 历, 有 一 年 ( 获 硕 士 学 位 者 须 有 半 年 ) 以 上 在 急 诊 室 工 作 经 历 ( 无 急 诊 除 外 ) 能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量 3. 在 临 床 工 作 中 取 得 较 好 的 成 绩, 并 写 出 两 篇 以 上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科 研 论 文 或 经 验 总 结 4.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承 担 医 院 安 排 的 教 学 工 作 5. 通 过 以 下 考 试 考 核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医 学 基 础 知 识 的 考 试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 临 床 实 践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 二 ) 副 主 任 医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取 得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主 治 医 师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医 学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主 治 医 师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医 学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主 治 医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主 治 医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2. 具 有 本 专 业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一 般 应 有 半 年 以 上 的 专 科 进 修 具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工 作 经 验,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开 设 专 科 专 病 门 诊, 已 初 步 形 成 自 己 的 诊 疗 特 色, 年 均 完 成 ( 病 案 室 有 档 的 ) 完 整 大 病 历 20 份 以 上, 并 按 工 作 需 要 出 普 通 门 诊 31

有 两 年 以 上 主 管 病 房 工 作 经 历, 博 士 学 位 者 至 少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主 管 病 房 工 作 经 历 和 3 个 月 以 上 的 急 诊 室 工 作 经 历 ( 无 急 诊 除 外 ), 内 科 医 生 年 均 值 二 线 班 不 少 于 20 次 3.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承 担 医 院 安 排 的 教 学 工 作 4. 任 主 治 医 师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过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两 篇 以 上 5. 任 主 治 医 师 以 来, 参 加 校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研 究 工 作 ( 以 标 书 为 依 据 ), 或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 或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年 均 主 讲 本 专 业 课 堂 教 学 时 数 的 1/4 以 上, 并 年 均 带 教 学 生 毕 业 实 习 一 遍 以 上 6.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三 ) 主 任 医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主 任 医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2. 精 通 本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具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经 验, 掌 握 国 内 外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能 根 据 国 家 需 要 和 专 业 发 展 确 定 本 专 业 工 作 和 科 研 方 向 任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来, 在 病 房 期 间 带 领 并 指 导 下 级 医 师 每 周 查 房 二 次 以 上, 主 持 疑 难 病 例 的 讨 论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定 期 出 专 科 专 病 门 诊 和 普 通 门 诊, 主 管 病 房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且 年 均 值 二 线 班 不 少 于 30 次 3. 任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全 国 性 学 术 刊 物 或 国 外 著 名 刊 物 上 发 表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两 篇 以 上 4. 任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来, 有 比 较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为 校 级 科 研 课 题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前 五 名 ),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 5. 任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来,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平 均 每 年 作 学 术 报 告 一 次 以 上 6.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完 成 医 院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32

7.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二 药 护 技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 一 ) 药 ( 护 技 ) 士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大 专 中 专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以 上 ; 或 职 业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药 ( 护 技 ) 士 职 责 2. 了 解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具 有 一 定 的 技 术 操 作 能 力 在 上 级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能 使 用 与 本 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担 任 一 般 技 术 工 作 ( 二 ) 药 ( 护 技 )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以 上 ; 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担 任 药 ( 护 技 ) 士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 或 中 专 职 高 毕 业, 担 任 药 ( 护 技 ) 士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2. 基 本 掌 握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具 有 独 立 的 技 术 操 作 能 力 熟 练 使 用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能 处 理 常 见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从 事 病 案 管 理 专 业 的 人 员, 基 本 掌 握 疾 病 分 类 与 编 码 知 识, 熟 练 使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疾 病 分 类 与 编 码, 熟 悉 病 案 输 送 流 程 3. 能 阅 读 简 单 的 外 文 资 料 4. 经 过 科 室 进 行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际 操 作 等 方 面 的 考 试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药 ( 护 技 ) 师 职 责 ( 三 ) 主 管 药 ( 护 技 )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担 任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后, 担 任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中 专 毕 业, 担 任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并 已 取 得 本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2. 熟 悉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术, 有 熟 练 的 技 能 技 巧 和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处 理 较 复 杂 的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能 对 下 一 级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根 据 需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从 事 病 案 管 理 专 业 的 人 员, 同 时 熟 悉 病 案 输 送 流 程, 并 具 有 一 定 管 理 能 力 3. 任 药 ( 护 技 ) 师 以 来, 在 临 床 或 技 术 工 作 中 取 得 较 33

好 的 成 绩, 写 出 两 篇 以 上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科 研 论 文 或 经 验 总 结 4. 通 过 以 下 考 试 考 核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上 ; 实 际 操 作 考 核 合 格 ( 四 ) 副 主 任 药 ( 护 技 )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后, 担 任 主 管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大 专 毕 业 后, 担 任 主 管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或 中 专 毕 业, 担 任 主 管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十 年 以 上, 并 已 取 得 本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2. 具 有 本 专 业 系 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能 吸 收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于 实 际 工 作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临 床 或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3. 任 主 管 药 ( 护 技 ) 师 以 来, 参 加 一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或 经 验 总 结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两 篇 以 上 ( 至 少 两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有 一 篇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另 有 专 著 出 版 或 有 特 殊 技 能, 并 在 工 作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4. 具 有 组 织 指 导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和 指 导 培 养 下 级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和 学 习 的 能 力 5.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五 ) 主 任 药 ( 护 技 )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主 任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主 任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主 任 药 ( 护 技 )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2. 精 通 本 专 业 的 理 论 知 识, 具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或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善 于 组 织 指 导 本 专 业 全 面 业 务 技 术 工 作,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中 重 大 的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掌 握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能 根 据 国 家 需 要 和 专 业 发 展 确 定 本 专 业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方 向 34

3. 任 副 主 任 药 ( 护 技 ) 师 以 来, 在 全 国 性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不 少 于 四 篇 (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 4. 任 副 主 任 药 ( 护 技 ) 师 以 来, 有 比 较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为 校 级 科 研 课 题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前 五 名 ),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5.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地 位 和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平 均 每 年 作 学 术 报 告 一 次 以 上 6.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是 高 等 学 校 中 教 学 和 科 研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实 验 技 术 职 务 名 称 为 实 验 员 助 理 实 验 师 ( 助 教 级 ) 实 验 师 ( 中 级 职 务 ) 高 级 实 验 师 ( 高 级 职 务, 与 高 级 工 程 师 同 级 ) 一 实 验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专 中 专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以 上 ; 或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通 过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的 考 试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实 验 员 职 责 ( 二 ) 了 解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具 有 一 定 的 技 术 操 作 能 力 在 有 关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能 使 用 与 本 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能 完 成 一 般 的 技 术 工 作 二 助 理 实 验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以 上 ; 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担 任 实 验 员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或 中 专 高 中 毕 业, 担 任 实 验 员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二 ) 熟 悉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具 有 独 立 的 技 术 操 作 能 力 能 熟 练 地 使 用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处 理 常 见 的 技 术 问 题 能 提 供 准 确 的 实 验 数 据 结 果 报 告 ( 三 ) 能 阅 读 简 单 的 外 文 资 料 35

( 四 ) 通 过 科 室 进 行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实 际 操 作 等 方 面 的 考 试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责 三 实 验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中 专 高 中 毕 业,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 二 ) 基 本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有 熟 练 的 实 验 技 能 技 巧 和 较 丰 富 的 实 验 经 验 能 处 理 较 复 杂 的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能 对 下 级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根 据 需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 三 )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以 来, 工 作 中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独 立 地 完 成 过 一 定 数 量 的 较 复 杂 的 实 验 任 务, 能 提 供 较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在 改 进 实 验 技 术 或 仪 器 设 备 方 面 取 得 一 定 成 绩 写 出 两 篇 以 上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科 研 论 文 或 经 验 总 结 ( 四 ) 通 过 以 下 考 试 考 核 : 外 文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本 专 业 理 论 的 考 试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上 ; 实 验 技 能 考 核 合 格 四 高 级 实 验 师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后,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或 中 专 毕 业,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十 年 以 上, 并 已 取 得 本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 二 ) 具 有 本 专 业 系 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能 吸 收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于 实 际 工 作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 三 ) 任 实 验 师 以 来, 参 加 一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或 经 验 总 结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两 篇 以 上 ( 至 少 一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有 一 篇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另 有 专 著 出 版 或 有 特 殊 技 能, 并 在 工 作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四 ) 具 有 组 织 指 导 大 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和 解 决 关 键 性 36

的 复 杂 疑 难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具 有 指 导 和 培 养 下 级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和 学 习 的 能 力 积 极 引 进 开 展 新 方 法 新 技 术, 提 高 专 管 共 用 大 型 仪 器 的 使 用 率, 在 实 验 技 术 和 仪 器 设 备 的 改 进 方 面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 五 ) 任 实 验 师 以 来, 积 极 参 加 科 研 工 作, 为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或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行 实 验 研 究 ( 六 ) 熟 练 阅 读 一 门 外 文 专 业 书 刊,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档 案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一 管 理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专 中 专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以 上 ; 或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二 ) 初 步 掌 握 本 专 业 工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方 法 和 技 能, 了 解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二 助 理 馆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以 上 ; 或 大 专 毕 业 后 担 任 管 理 员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或 中 专 毕 业 担 任 管 理 员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二 )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能 力,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技 能 ( 三 ) 初 步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三 馆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理 馆 员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 或 获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后, 担 任 助 理 馆 员 职 务 三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助 理 馆 员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担 任 助 理 馆 员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并 取 得 一 定 成 绩, 熟 练 掌 握 有 关 业 务, 能 起 草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三 ) 能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开 设 必 要 的 讲 座, 并 为 教 学 科 37

研 医 疗 管 理 等 工 作 提 供 较 好 的 服 务 ( 四 ) 通 过 以 下 考 试 考 核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上 ; 实 验 技 能 的 考 核 合 格 四 副 研 究 馆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馆 员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馆 员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馆 员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具 有 较 广 博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对 本 专 业 有 系 统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验, 能 指 导 本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学 术 研 究, 解 决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 三 ) 任 馆 员 以 来,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六 篇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有 三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 四 ) 任 馆 员 以 来, 根 据 需 要,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或 在 馆 内 举 办 讲 座 三 次 以 上, 能 为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管 理 等 工 作 提 供 高 水 平 ( 有 指 导 性 ) 的 服 务 ( 五 )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五 研 究 馆 员 任 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研 究 馆 员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研 究 馆 员 职 务 六 年 以 上 ; 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副 研 究 馆 员 职 务 七 年 以 上 ( 二 ) 具 有 广 博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对 档 案 学 或 图 书 馆 学 或 情 报 学 或 对 其 它 某 学 科 有 系 统 的 研 究 具 有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验, 能 指 导 本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学 术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工 作 成 绩 卓 越, 对 档 案 事 业 或 图 书 资 料 情 报 事 业 有 突 出 贡 献 ( 三 ) 任 副 研 究 馆 员 以 来, 在 国 外 著 名 刊 物 或 全 国 性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八 篇 以 上 ( 其 中 至 少 四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有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三 篇 另 有 公 开 出 版 的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著 作 三 部 以 上 ( 任 副 主 编 以 上 ) 38

( 四 ) 任 副 研 究 馆 员 以 来,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在 本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地 位, 平 均 每 年 作 学 术 报 告 一 次 以 上 ( 五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能 为 研 究 生 开 设 较 高 水 平 的 课 程 或 参 与 研 究 生 的 指 导 工 作 ( 六 ) 有 比 较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为 校 级 课 题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前 五 名 ), 或 取 得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 七 )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注 :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和 学 科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参 考 上 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申 报 39

附 件 4: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时 间 表 7 月 布 置 2013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拟 申 报 人 员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等 证 明 材 料, 拟 9 月 2 6 日 转 评 人 员 填 写 转 评 人 员 审 核 表 各 单 位 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情 况 一 览 表 ( 附 外 语 或 医 古 文 等 证 明 材 9 月 9 11 日 料 ) 转 评 人 员 审 核 表 (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纸 质 版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会 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9 月 12 13 日 证 明 材 料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向 各 单 位 反 馈 申 报 资 格 9 月 16 17 日 审 核 结 果 明 确 各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的 人 员 组 成 办 公 地 点 联 系 人, 报 9 月 20 日 前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人 员 向 所 在 单 位 报 名 参 加 评 审, 填 写 评 审 9 月 18 20 日 表 考 核 简 表 等, 提 交 全 部 评 审 材 料 ( 包 括 展 示 材 料 ), 交 评 审 费 各 基 层 单 位 对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资 格 及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9 月 23 日 27 日 对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的 展 示 材 料 进 行 公 开 展 示 三 天 1 各 基 层 单 位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必 要 的 考 试 考 核 ( 包 括 : 思 想 品 德 政 治 表 现 的 考 核 ; 中 级 初 级 职 务 的 专 业 考 10 月 8 11 日 试 技 能 考 核 等 ) 2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会 同 教 学 科 研 医 疗 等 职 能 部 门 对 申 报 人 资 格 及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10 月 18 日 前 下 达 各 单 位 各 级 各 类 职 务 的 推 荐 名 额 数 各 基 层 评 审 组 织 分 别 进 行 评 审 ( 包 括 答 辩 ), 高 中 初 级 职 务 一 起 完 成 推 荐 工 作, 向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办 10 月 18 31 日 公 室 提 交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汇 总 表 ( 附 电 子 版 ) 评 审 表 考 核 简 表 代 表 作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述 职 报 告 ( 一 式 九 份 ) 以 上 工 作 时 间 表 供 各 单 位 工 作 时 参 考,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做 相 应 调 整, 另 行 通 知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