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0906-00-出國報告-核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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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考 察 日 本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改 革 實 務 及 其 成 果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姓 名 職 稱 : 李 處 長 武 育 蘇 科 長 愛 娟 林 專 員 亨 然 派 赴 國 家 : 日 本 出 國 期 間 :2013 年 6 月 13 日 至 6 月 18 日 報 告 日 期 :2013 年 9 月 3 日

I

目 錄 壹 前 言..1 貳 考 察 對 象 及 行 程..3 一 考 察 對 象.3 二 考 察 行 程.3 三 考 察 議 題..4 四 考 察 照 片..5 參 日 本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改 革..9 一 日 本 行 政 改 革 目 的. 9 二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之 省 思.10 三 省 廳 再 編 後 (2001-2012) 之 組 織 調 整 歷 程.. 12 肆 日 本 的 國 會 運 作 29 一 國 會 之 構 成 與 組 織... 29 二 兩 議 院 之 差 異..29 三 兩 議 院 之 運 作..32 四 國 會 對 於 省 廳 組 織 再 編 扮 演 的 角 色.. 33 伍 日 本 未 來 行 政 改 革 方 向 與 重 點. 35 一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之 後 的 環 境 變 遷. 35 二 日 本 自 由 民 主 黨 的 行 政 改 革 理 念..36 三 日 本 行 政 改 革 具 體 檢 討 重 點 與 改 革 方 向... 38 四 公 務 員 相 關 制 度 配 套 改 革....43 陸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47 參 考 資 料 53 II

表 目 錄 表 1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數 的 推 移.19 表 2 2013 年 各 府 省 定 員 明 細....20 表 3 省 廳 再 編 後 的 組 織 調 整 歷 程.22 表 4 日 本 兩 議 院 之 差 異 比 較.30 表 5 眾 議 院 所 屬 議 員 黨 派 統 計.30 表 6 參 議 院 所 屬 議 員 黨 派 統 計.31 表 7 各 議 院 常 任 委 員 會 一 覽 表.33 表 8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薪 資 調 整 統 計 44 II

摘 要 日 本 與 我 國 國 情 相 近, 為 回 應 民 眾 改 革 的 期 望, 消 除 中 央 機 關 權 限 重 疊,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僵 化 及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等 弊 端, 於 不 到 4 年 期 間 完 成 組 織 法 制 立 法 程 序, 自 2001 年 1 月 6 日 起 施 行 新 的 組 織 架 構, 後 續 肆 應 社 經 環 境 變 遷, 已 陸 續 就 內 閣 部 分 組 織 進 行 調 整, 並 於 2012 年 9 月 由 執 政 的 日 本 自 民 黨 提 出 實 現 具 有 機 動 性 戰 略 性 機 能 的 行 政 報 告 書, 開 始 規 劃 下 一 階 段 的 改 革 的 方 向 ; 反 觀 我 國, 自 1987 年 推 動 組 織 改 造, 立 法 院 始 於 2010 年 1 月 陸 續 通 過 組 織 改 造 五 法, 並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截 至 立 法 院 第 八 屆 第 三 會 期 止, 計 完 成 19 個 部 會 79 項 組 織 法 案, 尚 餘 10 個 部 會 61 項 法 案 仍 需 繼 續 推 動 ; 相 較 日 本, 我 國 推 動 組 織 改 造 歷 程 頗 為 艱 辛 本 會 為 組 織 改 造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者, 基 於 組 織 改 造 涉 及 法 制 作 業 職 掌 劃 分 及 員 額 配 置 等 面 向, 需 藉 由 完 整 之 配 套 措 施 與 執 行 策 略 推 動, 以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為 期 儘 早 完 成 我 國 組 織 改 造 作 業, 完 備 相 關 配 套 作 業, 爰 擬 具 考 察 日 本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改 革 實 務 及 其 成 果 計 畫, 派 員 至 日 本 考 察 考 察 行 程 自 2013 年 6 月 13 日 至 6 月 18 日 止, 在 日 本 期 間 計 拜 會 總 務 省 人 事 院 自 民 黨 東 日 本 復 興 本 部 ( 原 行 政 改 革 本 部 ) 民 主 黨 行 政 改 革 本 部, 與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交 換 意 見, 並 獲 得 與 考 察 主 題 相 關 之 豐 富 資 料, 回 國 後 撰 擬 完 成 本 報 告 本 報 告 計 有 五 節, 包 括 前 言 考 察 對 象 及 行 程, 日 本 未 來 行 政 改 革 方 向 及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 等, 除 對 於 日 本 的 組 織 改 造 歷 程 變 遷 及 未 來 檢 討 做 法 有 深 入 的 剖 析, 亦 對 日 本 行 政 部 門 與 立 法 部 門 運 作 的 體 制, 有 深 切 的 瞭 解, 對 於 精 進 我 國 組 織 改 造 之 推 動 策 略 勢 將 有 所 助 益

壹 前 言 面 對 全 球 化 競 爭 壓 力, 先 進 國 家 為 回 應 外 在 的 環 境 變 遷, 經 常 就 其 政 府 角 色 與 職 能 進 行 檢 討, 以 期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日 本 於 2001 年 將 中 央 政 府 省 廳 進 行 大 幅 整 併 為 1 府 12 省 廳, 後 續 肆 應 社 經 環 境 變 遷, 以 及 民 眾 的 需 求, 已 陸 續 就 內 閣 部 分 組 織 進 行 調 整, 其 中 因 應 311 東 北 大 地 震 設 立 復 興 廳 ; 防 衛 廳 升 格 為 防 衛 省, 以 直 接 遂 行 國 防 法 案 及 預 算 ; 為 改 革 過 度 膨 脹 僵 化 的 行 政 體 制, 將 部 分 業 務 委 由 行 政 法 人 執 行 ; 以 及 修 改 內 閣 法 增 設 政 務 官, 由 國 會 議 員 擔 任, 確 立 政 治 家 主 導 體 制 復 於 2012 年 9 月 由 執 政 的 日 本 自 民 黨 提 出 實 現 具 有 機 動 性 戰 略 性 機 能 的 行 政 報 告 書, 開 始 規 劃 下 一 階 段 的 改 革 的 方 向 我 國 2012 年 起 進 行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截 至 立 法 院 第 八 屆 第 三 會 期 止, 計 完 成 19 個 部 會 79 項 組 織 法 案, 尚 餘 10 個 部 會 61 項 法 案 仍 需 繼 續 推 動, 預 計 於 2014 年 底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將 可 展 現 初 步 成 效, 惟 組 織 調 整 係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不 斷 檢 討 的 動 態 過 程, 在 本 階 段 改 造 中 無 法 一 次 到 位 完 成 者, 可 考 量 規 劃 續 階 方 向 日 本 行 政 改 革 的 法 律 規 範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策 略, 向 為 我 國 重 要 參 考 的 對 象, 本 考 察 計 畫 爰 以 日 本 的 政 府 部 門 自 民 黨 及 民 主 黨 為 參 訪 對 象, 期 待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以 做 為 我 後 續 推 動 之 參 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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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考 察 對 象 及 行 程 一 考 察 對 象 本 次 考 察 行 程 主 要 拜 會 機 關 ( 單 位 ) 及 人 員, 包 括 早 稻 田 大 學 (Waseda University) 岡 田 邦 彥 教 授 總 務 省 行 政 管 理 局 人 事 院 自 民 黨 東 日 本 復 興 本 部 ( 原 行 政 改 革 本 部 ) 及 民 主 黨 行 政 改 革 本 部 等 二 考 察 行 程 ( 一 )2013 年 6 月 13 日 1 去 程 2 拜 會 早 稻 田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 岡 田 邦 彥 (Okada Kunihiko) 教 授, 就 日 本 國 會 在 法 案 審 查 過 程 的 想 法 與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溝 通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 二 )2013 年 6 月 14 日 1 拜 會 總 務 省 : 於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與 總 務 省 行 政 管 理 局 企 畫 官 津 村 晃, 會 談 有 關 組 織 員 額 改 造 議 題 2 由 日 華 議 員 懇 親 會 事 務 局 長 橋 本 靖 陪 同 拜 會 自 民 黨 東 日 本 復 興 本 部 ( 原 行 政 改 革 本 部 ): 與 眾 議 院 議 員 坂 本 剛 二 眾 議 院 秘 書 坂 本 龍 太 郎 自 由 民 主 黨 部 政 策 調 查 會 調 查 役 木 村 宏, 就 日 本 政 經 情 勢 行 政 改 革 歷 程 及 檢 討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 三 )2013 年 6 月 15 日 及 16 日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研 討 及 整 理 ( 四 )2013 年 6 月 17 日 1 拜 會 人 事 院 : 於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與 人 事 院 事 務 總 局 國 際 人 事 行 政 3

專 門 官 山 下 勝 也, 會 談 有 關 組 織 改 造 員 額 調 整 權 益 保 障 等 議 題 2 由 日 華 議 員 懇 親 會 事 務 局 長 橋 本 靖 陪 同 拜 會 民 主 黨 行 政 改 革 本 部 : 與 眾 議 院 秘 書 神 崎 豐 太 民 主 黨 政 策 調 查 會 部 長 代 理 勝 浦 博 之 民 主 黨 政 策 調 查 會 副 主 查 關 田 一 行, 就 日 本 政 經 情 勢 行 政 改 革 歷 程 及 檢 討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 五 )2013 年 6 月 18 日 回 程 三 考 察 議 題 ( 一 ) 日 本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法 制 定 背 景 沿 革 修 正 情 形 ( 二 )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調 整 理 念 機 制 及 作 業 程 序 ( 三 ) 推 動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改 革 之 理 論 與 法 制 基 礎 改 革 重 點 ( 四 )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改 革 過 程 中 遭 遇 主 要 的 實 務 問 題 ( 五 ) 國 會 在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調 整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六 )2001 年 新 組 織 架 構 啟 動 後 之 組 織 調 整 情 形 ( 七 ) 下 一 階 段 推 動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改 革 規 劃 方 向 ( 八 ) 其 他 省 廳 組 織 改 革 有 關 事 項 4

四 考 察 照 片 照 片 1: 拜 會 早 稻 田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岡 田 邦 彥 (Okada Kunihiko) 教 授, 由 臺 北 駐 日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王 慶 亮 秘 書 陪 同 照 片 2: 與 總 務 省 行 政 管 理 局 企 畫 官 津 村 晃 會 談 及 合 影 5

照 片 3: 拜 會 自 由 民 主 黨 東 日 本 復 興 本 部 ( 原 行 政 改 革 本 部 ) 調 查 役 木 村 宏 致 贈 自 民 黨 推 動 行 政 改 革 相 關 資 料 照 片 4: 與 眾 議 院 議 員 坂 本 剛 二 自 由 民 主 黨 部 政 策 調 查 會 調 查 役 木 村 宏 等 人 會 談 及 合 影 6

照 片 5: 與 人 事 院 事 務 總 局 國 際 人 事 行 政 專 門 官 山 下 勝 也 會 談 及 合 影 照 片 6: 與 眾 議 院 秘 書 神 崎 豐 太 民 主 黨 政 策 調 查 會 部 長 代 理 勝 浦 博 之 民 主 黨 政 策 調 查 會 副 主 查 關 田 一 行 等 人 會 談 及 合 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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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日 本 中 央 省 廳 組 織 改 革 一 日 本 行 政 改 革 的 目 的 日 本 行 政 改 革 的 初 衷 是 以 日 本 國 民 為 考 量, 希 望 能 夠 發 揮 並 實 現 高 效 能 的 行 政 體 制 和 行 政 營 運 方 式, 並 針 對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或 國 際 局 勢 的 變 化, 強 化 國 家 的 機 動 性 戰 略 性 因 應 作 為 近 來, 在 日 本 如 提 及 行 政 改 革, 多 半 會 忽 略 行 政 體 制 和 行 政 營 運 的 議 題,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大 多 數 人 會 直 接 探 討 人 事 費 用 的 刪 減 方 式 當 然, 刪 減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人 事 費 支 出 所 帶 來 的 效 果 是 不 可 輕 忽 的, 如 以 西 元 2012 年 的 人 事 費 預 算 5.1 兆 元 為 例, 為 國 家 一 般 年 度 會 計 總 支 出 90.3 兆 元 的 5.6% 且 如 果 排 除 自 衛 隊 國 會 和 法 院 等 部 門 的 人 事 費 用, 則 為 3.0 兆 元, 其 檢 討 減 列 亦 不 無 空 間 然 而, 無 論 如 何 刪 減 人 事 費, 在 整 體 財 政 上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有 其 侷 限 在 執 行 國 家 政 策 重 要 議 題 時, 仍 然 需 要 具 備 高 度 優 秀 智 能 的 人 來 協 助 處 理, 如 過 度 刪 減 人 事 費, 恐 將 影 響 優 秀 人 才 進 用, 進 而 不 利 於 對 民 眾 服 務 效 能 的 提 升 因 此, 人 事 費 的 削 減 議 題 不 應 作 為 行 政 改 革 的 開 端, 而 是 應 先 針 對 行 政 體 制 和 行 政 營 運 方 式 進 行 檢 討, 再 來 討 論 必 要 的 人 事 費 支 出 透 過 行 政 改 革 所 打 造 出 來 的 新 行 政 體 制 和 新 行 政 營 運 方 式, 必 須 符 合 國 家 應 有 的 角 色 及 長 期 願 景 因 此, 必 須 針 對 國 家 未 來 的 角 色, 配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關 係, 在 國 家 統 治 觀 點 的 強 烈 意 識 下, 透 過 傾 聽 民 意 確 立 行 政 改 革 的 內 容 在 檢 討 如 何 讓 行 政 體 制 和 行 政 營 運 方 式 符 合 國 民 的 期 待 時, 應 進 一 步 檢 討 國 家 公 務 員 應 有 的 態 度 規 模 以 及 人 事 費 的 合 理 性 這 些 作 法 必 須 在 業 務 的 質 量 以 及 執 行 業 務 的 人 等 三 方 面 達 成 平 衡 因 此, 如 果 要 在 維 持 與 提 升 業 務 質 的 同 時, 又 要 不 輕 易 裁 減 人 的 情 況 下, 還 要 持 續 增 加 業 務 的 量, 是 不 容 易 達 成 的 而 如 要 維 持 質 的 狀 態 下 裁 減 人, 理 所 當 然 是 必 須 要 減 少 量 9

然 而, 目 前 在 日 本 整 體 國 家 勞 動 人 口 減 少, 以 及 財 政 狀 況 不 佳 的 因 素 下, 未 來 增 加 人 是 不 可 能 實 現 的 選 項, 就 必 須 藉 由 傾 聽 國 民 的 聲 音, 以 確 立 國 家 未 來 的 角 色, 諸 如 : ( 一 ) 國 營 事 業 縮 編 減 至 最 小 的 規 模 ( 由 接 受 國 家 補 助 的 地 方 企 業 接 管 ) ( 二 ) 國 家 補 助 對 象 侷 限 於 負 責 規 劃 或 是 高 執 行 力 的 人 員 ( 獎 勵 具 創 意 構 想 者 ) ( 三 ) 國 家 不 負 責 鉅 細 靡 遺 的 瑣 碎 指 導 ( 建 構 自 我 負 責 的 社 會 ) 日 本 政 府 的 行 政 改 革 從 上 述 觀 點 切 入 各 項 業 務, 並 致 力 於 削 減 業 務 的 量 此 外, 隨 著 科 技 的 發 展, 當 然 也 期 待 業 務 推 動 方 式 和 業 務 流 程 逐 漸 變 得 合 理 化 然 而, 如 何 將 具 有 創 新 的 改 革 納 入 考 量, 是 一 件 相 當 困 難 的 事 因 此, 如 何 在 改 革 發 生 時,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流 暢 地 搭 配 改 革 的 內 容, 便 成 了 未 來 改 革 的 重 點 工 作 為 了 讓 新 的 行 政 體 制 和 行 政 營 運 具 體 化, 對 國 民 所 提 供 的 行 政 服 務 應 在 不 受 影 響 的 狀 況 下 順 利 完 成, 因 此, 必 須 訂 定 周 全 且 具 戰 略 性 整 合 性 的 計 畫, 俾 據 以 推 動 行 政 改 革 二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之 省 思 與 我 國 情 相 近 之 日 本, 為 回 應 民 眾 改 革 的 期 待, 改 革 中 央 機 關 權 限 重 疊,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僵 化 及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等 弊 端, 自 橋 本 龍 太 郎 籌 組 內 閣 後, 隨 即 邀 請 勞 工 組 織 學 術 界 產 業 界 與 媒 體 代 表 等, 於 1996 年 11 月 19 日 成 立 首 相 直 屬 機 關 行 政 改 革 會 議, 並 兼 任 會 長, 歷 經 50 多 次 會 商 後, 於 1997 年 12 月 3 日 提 出 包 括 行 政 改 革 的 六 大 改 革 方 案, 其 中, 重 點 工 作 即 以 調 整 精 簡 中 央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為 首 務 日 本 政 府 於 1998 年 2 月 7 日 向 國 會 提 出 中 央 機 關 改 革 基 本 法, 國 會 隨 即 於 1998 年 6 月 9 日 通 過 中 央 省 廳 改 革 基 本 法, 並 配 合 於 10

1999 年 7 月 12 月 通 過 相 關 法 案 包 括 :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以 及 總 務 省 等 省 廳 設 置 法,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組 織 法 制 立 法 程 序, 如 期 自 2001 年 元 月 6 日 起 施 行 新 的 組 織 架 構 括 : 2001 年 日 本 中 央 機 關 進 行 行 政 改 革 的 主 要 規 劃 構 想 與 內 容, 包 ( 一 ) 省 廳 大 幅 度 的 整 編 1 府 22 省 廳 縮 編 為 1 府 12 省 廳 : 有 鑑 於 日 本 國 內 外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變 遷, 為 能 有 效 完 成 重 點 工 作, 並 謀 求 中 央 行 政 組 織 運 作 之 精 簡 化 效 率 化, 提 高 其 綜 合 性 機 動 性 及 透 明 性, 爰 以 目 的 別 大 幅 度 的 重 新 整 編 各 省 之 重 要 政 策 課 題 行 政 目 的 與 任 務, 將 原 1 府 22 省 廳 精 簡 為 1 府 12 省 廳 ( 包 括 :, 原 20 名 以 內 之 國 務 大 臣 縮 減 為 17 名 以 內 ; 各 省 廳 官 房 ( 相 當 於 秘 書 單 位 ) 與 局 ( 相 當 於 內 部 單 位 司 處 ) 規 模 由 128 個 精 簡 為 96 個 ; 課 室 規 模 亦 由 1,200 個 精 簡 為 1,000 個 相 關 改 革 重 點 包 括 : 精 簡 過 度 龐 大 的 政 府 組 織 嚴 格 抑 制 公 務 員 人 數 廢 止 不 必 要 的 管 制 調 整 政 府 與 民 間 任 務 分 擔 適 度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以 及 提 高 國 民 參 與 等 ( 二 ) 內 閣 機 能 的 強 化 確 立 政 治 家 主 導 體 制 : 將 以 行 政 各 部 為 中 心 之 行 政 體 制 以 及 各 省 廳 分 別 管 理 之 行 政 事 務, 以 總 合 性 戰 略 性 的 觀 點 進 行 新 的 行 政 體 制 的 改 革, 首 先 即 是 要 加 強 內 閣 的 機 能, 將 政 策 由 上 而 下 具 體 落 實 執 行, 並 發 揮 作 為 新 省 間 協 調 體 制 樞 紐 的 機 能, 相 關 具 體 改 革 作 法 包 括 修 訂 內 閣 法, 確 立 首 相 擁 有 指 示 內 閣 基 本 方 針 之 權 限, 藉 以 彈 性 指 揮 監 督 各 中 央 機 關 業 務 ; 增 設 特 命 擔 當 大 臣 及 4 個 直 屬 首 相 之 諮 詢 機 構 ( 經 濟 財 政 諮 詢 會 議 綜 合 科 學 技 術 會 議 中 央 防 災 會 議 男 女 共 同 參 畫 會 議 ), 以 提 供 政 策 建 言 ; 另 設 置 副 大 臣 取 代 舊 制 政 務 次 官, 以 及 增 設 大 臣 政 務 官, 均 由 國 會 議 員 擔 任, 其 位 階 亦 於 事 務 次 官 之 上, 以 輔 11

佐 各 省 大 臣, 強 化 政 治 家 主 導 體 制 ( 三 ) 創 設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制 度 : 為 澈 底 改 革 戰 後 過 度 膨 脹 僵 化 之 行 政 體 系, 將 原 各 省 廳 主 管 之 89 項 業 務 委 由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執 行, 藉 此 達 成 縮 減 國 家 公 務 員 員 額 減 少 10% 之 人 事 精 簡 目 標 如 國 立 大 學 順 利 移 轉 為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則 未 來 十 年 國 家 公 務 員 員 額 估 計 可 減 少 25%, 達 成 人 事 精 簡 目 標 由 於 國 立 大 學 約 有 13 萬 餘 名 教 職 員, 爰 將 國 立 大 學 列 為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優 先 考 慮 目 標 三 省 廳 再 編 後 (2001-2012) 的 組 織 調 整 歷 程 ( 一 ) 各 府 省 之 行 政 機 關 日 本 的 行 政 機 關 相 對 於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 地 方 政 府 ), 稱 為 中 央 省 廳 中 央 政 府 中 央 官 廳, 或 簡 稱 為 省 廳 府 省 自 1885 年 日 本 的 內 閣 制 度 創 設 以 來, 一 般 而 言, 行 政 機 關 係 指 依 據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法 規 定 之 國 家 的 行 政 機 關, 包 括 各 省 及 其 外 局 ( 委 員 會 廳 ) 與 特 別 機 關, 以 及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規 定 之 內 閣 府 及 其 外 局 ( 委 員 會 廳 ) 與 特 別 機 關 現 行 的 中 央 省 廳 體 制 係 於 2001 年 1 月 6 日 透 過 中 央 省 廳 再 編 的 改 革 作 業 確 定 整 體 組 織 架 構 因 此, 截 至 2013 年 5 月, 就 國 家 的 行 政 機 關 或 中 央 省 廳 而 言, 係 指 內 閣 府 總 務 省 法 務 省 外 務 省 財 務 省 文 部 科 學 省 厚 生 勞 動 省 農 林 水 產 省 經 濟 產 業 省 國 土 交 通 省 環 境 省 防 衛 省 國 家 公 安 委 員 會 ( 警 察 廳 ) 等 1 府 12 省 廳 日 本 的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原 則 上 均 隸 屬 內 閣, 僅 有 會 計 檢 查 院 是 唯 一 非 隸 屬 於 內 閣 的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至 於 日 本 的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的 定 員 ( 同 等 於 我 國 之 編 制 員 額 ) 管 理, 係 以 法 令 預 算 等 為 基 礎, 配 合 未 來 推 動 業 務 內 容, 以 行 政 機 12

關 的 職 員 定 員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職 員 員 額 總 數 之 最 高 限, 內 閣 及 各 府 省 再 據 以 規 定 其 個 別 之 員 額, 無 需 送 國 會 審 查 同 時, 為 合 理 精 簡 各 府 省 之 員 額 數, 每 5 年 訂 定 定 員 合 理 化 計 畫 據 以 落 實 執 行 定 員 管 理, 以 2010 年 至 2014 年 之 計 畫 為 例, 規 劃 5 年 間 精 簡 10% 以 上 員 額, 亦 即 每 年 精 簡 2%( 約 6,000 人 ) 依 據 日 本 人 事 院 提 供 之 統 計 資 料, 日 本 地 方 公 務 員 約 占 公 務 員 總 人 數 之 81.2%, 國 家 公 務 員 則 占 約 18.8%, 日 本 公 務 員 之 配 置 結 構, 以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之 執 行 人 力 為 主,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有 關 政 策 規 劃 之 人 力 配 置 相 對 較 少 ; 反 觀 我 國 至 102 年 6 月 止, 依 銓 敘 部 發 布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人 力 素 質 統 計 季 報 顯 示,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員 人 數 占 40%,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員 人 數 占 60% 之 配 置 此 外, 日 本 行 政 機 關 之 國 家 公 務 員 人 數 在 2000 年 約 為 84.1 萬 人, 透 過 推 動 國 立 大 學 法 人 化 國 立 病 院 法 人 化 郵 政 事 業 民 營 化 等 等, 至 2013 年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員 人 數 約 為 29.7 萬 人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種 類 及 人 數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數 的 推 移 2013 年 各 府 省 之 定 員 統 計 詳 如 表 1 至 表 2 ( 二 ) 日 本 自 2001 年 完 成 行 政 改 革 後,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以 及 民 眾 的 需 求, 陸 續 就 內 閣 部 分 組 織 進 行 調 整, 各 省 廳 及 所 屬 之 組 織 調 整 歷 程 ( 詳 如 表 3: 省 廳 再 編 後 的 組 織 調 整 歷 程 ) 1 新 設 部 分 (1) 防 衛 省 由 內 閣 府 外 局 升 格 為 省 防 衛 省 是 日 本 的 政 府 部 門 之 一, 主 要 掌 管 國 防 相 關 事 務, 類 似 其 他 國 家 的 國 防 部 防 衛 省 的 前 身 為 1950 年 成 立 的 警 察 預 備 隊 本 部, 以 及 之 後 的 保 安 廳 防 衛 廳, 經 過 多 次 改 制, 於 2007 年 1 月 9 日 升 格 為 省 最 高 首 長 為 防 衛 大 臣, 由 日 本 首 相 任 命 原 防 衛 廳 是 依 據 日 本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第 49 條 第 3 項 以 及 防 衛 廳 設 置 法 第 2 條 而 設 置 的 單 位, 是 日 本 內 13

閣 總 理 大 臣 ( 首 相 ) 管 轄 範 圍 之 下 設 置 的 內 閣 府 之 外 局 ( 專 門 負 責 某 項 事 務 的 行 政 機 關 ) 2001 年 日 本 精 簡 中 央 行 政 單 位 時, 將 22 個 省 廳 合 併 為 12 個, 原 來 的 二 級 單 位 廳 皆 升 格 為 省 或 合 併 為 省, 僅 防 衛 廳 絲 毫 未 更 動 2006 年 11 月 30 日, 日 本 眾 議 院 在 執 政 自 民 黨 公 明 黨 以 及 最 大 在 野 黨 民 主 黨 的 聯 合 支 持 下, 通 過 修 正 防 衛 廳 設 置 法, 防 衛 廳 在 2007 年 1 月 9 日 升 格 為 防 衛 省, 成 立 之 後, 日 本 首 相 仍 為 自 衛 隊 的 最 高 指 揮 官 防 衛 大 臣 負 責 日 本 全 國 的 國 防 事 務, 不 需 要 再 經 過 內 閣, 即 可 自 行 向 國 會 兩 院 提 出 與 國 防 相 關 的 法 案 及 預 算 案 另 外, 原 本 定 義 為 附 屬 任 務 的 國 際 緊 急 救 援 協 助 事 務 聯 合 國 維 和 事 務 以 及 根 據 周 邊 事 態 法 的 後 方 支 援 等 事 宜, 亦 將 視 為 正 常 任 務, 不 用 再 以 個 案 的 方 式 經 國 會 兩 院 審 議 通 過 (2) 國 土 交 通 省 觀 光 廳 因 應 日 本 逐 步 邁 向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觀 光 產 業 因 為 能 夠 為 地 方 帶 來 消 費 成 長 及 創 造 就 業 等 廣 泛 的 經 濟 效 益, 並 且 造 就 活 力 充 沛 的 地 方 社 會, 所 以,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日 益 重 要 再 加 上 近 年 來, 日 本 社 會 走 向 全 球 化, 在 以 觀 光 立 國 的 基 礎 上, 將 亞 洲 的 成 長 活 力 注 入 日 本 的 觀 點, 儼 然 也 成 了 現 代 日 本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不 可 欠 缺 的 重 要 課 題 在 此 一 時 空 背 景 下, 伴 隨 2007 年 1 月 推 進 觀 光 立 國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為 推 動 綜 合 性 計 劃 性 的 觀 光 立 國,2007 年 6 月 內 閣 會 議 通 過 了 推 進 觀 光 立 國 基 本 計 劃 為 能 完 成 實 現 觀 光 立 國 的 體 制, 特 別 強 化 : A. 日 本 政 府 推 動 觀 光 立 國 及 加 強 對 外 宣 導 的 同 時, 在 擴 大 觀 光 交 流 上, 與 外 國 政 府 進 行 具 效 益 性 的 交 涉 14

B. 在 實 現 觀 光 立 國 的 相 關 數 據 目 標 上, 發 揮 其 領 導 能 力, 並 加 強 對 相 關 部 會 的 協 調 溝 通 C. 政 府 上 下 齊 心 致 力 於 宣 導 打 造 適 合 居 住 觀 光 旅 遊 的 國 家, 同 時 強 化 建 設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民 間 觀 光 景 點 的 支 援 於 2008 年 4 月 25 日 完 成 國 土 交 通 省 設 置 法 等 部 分 修 正 法 案, 並 於 2008 年 10 月 1 日 在 國 土 交 通 省 下 正 式 成 立 了 觀 光 廳, 作 為 推 動 日 本 觀 光 的 統 合 機 關, 並 綜 合 性 計 劃 性 的 著 手 推 動 觀 光 立 國 (3) 國 土 交 通 省 運 輸 安 全 委 員 會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為 強 化 航 空 鐵 路 船 舶 等 交 通 事 故 調 查 體 制, 就 航 空 鐵 道 事 故 調 查 委 員 會 與 海 難 審 判 廳 進 行 整 合,2008 年 10 月 1 日 於 國 土 交 通 省 成 立 直 屬 之 運 輸 安 全 委 員 會 及 海 難 審 判 所, 相 較 以 往 之 組 織 更 具 獨 立 性 該 委 員 會 之 員 額 為 181 人, 視 需 要 對 引 發 事 故 之 關 係 人 提 出 建 議, 並 向 事 故 之 受 害 人 或 遺 族 說 明 調 查 進 度 暨 結 果,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 A. 對 航 空 鐵 路 和 海 上 事 故 進 行 研 究, 調 查 事 故 的 發 生 原 因 B. 研 提 減 少 事 故 造 成 的 損 害 的 改 進 建 議 和 意 見 C. 規 劃 運 輸 安 全 事 故 調 查 預 防 和 緩 解 政 策 的 必 要 條 件 (4) 內 閣 直 屬 復 興 廳 2011 年 3 月 11 日 發 生 於 日 本 東 北 地 方 外 海 三 陸 沖 的 大 地 震, 並 引 發 最 高 40.1 公 尺 的 海 嘯, 加 上 其 引 發 的 火 災 和 核 洩 漏 事 故, 導 致 日 本 東 北 大 規 模 的 地 方 機 能 癱 瘓 和 經 15

濟 活 動 停 止, 部 分 城 市 更 遭 受 毀 滅 性 破 壞 為 協 助 東 北 早 日 完 成 重 建 工 作, 日 本 參 議 院 在 朝 野 主 要 政 黨 支 持 下, 通 過 東 日 本 大 震 災 的 復 興 基 本 法 該 法 除 了 設 置 由 首 相 擔 任 本 部 長 並 納 入 所 有 閣 員 的 復 興 對 策 本 部 外, 並 設 立 復 興 廳, 復 興 廳 主 要 是 為 加 速 震 災 後 的 各 項 重 建, 以 及 受 影 響 的 地 區 提 早 復 原, 協 調 國 家 一 級 和 地 方 自 治 政 府 之 相 關 部 門, 統 整 各 項 政 策 的 實 施 和 推 動 ; 此 外, 也 擔 任 發 行 復 興 債 確 保 重 建 財 源 創 設 具 稅 制 優 惠 與 法 規 鬆 綁 的 復 興 特 區 重 建 企 畫 與 提 案 等 實 務 工 作 復 興 廳 於 2012 年 2 月 10 日 正 式 成 立, 並 以 震 後 10 年, 即 2021 年 3 月 底 為 設 置 期 限 復 興 廳 本 部 設 在 東 京, 盛 岡 市 仙 台 市 和 福 島 市 則 設 有 復 興 局, 另 有 6 支 所 2 事 務 所, 編 制 約 250 人 此 外, 日 本 內 閣 由 於 復 興 廳 成 立, 內 閣 閣 員 增 設 復 興 大 臣 1 人, 上 限 從 原 17 人, 增 加 到 18 人, 並 設 置 副 大 臣 2 人 2 裁 併 改 制 部 分 (1) 總 務 省 郵 政 事 業 廳 日 本 的 郵 政 制 度 始 於 1871 年 4 月 20 日, 在 東 京 及 大 阪 之 間 實 施, 取 代 傳 統 民 營 的 飛 腳 制 度, 當 時 歸 遞 信 省 ( 現 在 的 總 務 省 ) 管 轄 2003 年 4 月 1 日 廢 止 郵 政 事 業 廳, 設 置 特 殊 法 人 日 本 郵 政 公 社, 從 總 務 省 獨 立, 日 本 郵 政 公 社 是 日 本 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郵 政 郵 政 儲 蓄 和 簡 易 保 險 為 使 郵 政 事 業 廳 成 功 轉 型 為 日 本 郵 政 公 社, 在 公 社 設 立 前, 設 置 局 長 級 之 郵 政 公 社 統 括 官 2005 年 10 月 14 日 日 本 國 會 通 過 郵 政 民 營 化 法 案 2006 年 1 月 23 日 成 立 日 本 郵 政 株 式 會 社, 開 始 準 備 日 16

本 郵 政 公 社 的 民 營 化 2007 年 10 月 1 日, 日 本 郵 政 公 社 民 營 化, 改 組 為 日 本 郵 政 株 式 會 社 及 其 子 公 司 (2) 農 林 水 產 省 食 糧 廳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的 組 成 包 含 有 農 林 水 產 省 本 部 與 食 糧 廳 林 野 廳 水 產 廳 地 方 農 政 局 四 個 附 屬 機 構 所 組 成, 而 在 農 林 水 產 省 本 部 之 下, 則 設 有 大 臣 辦 公 室 及 經 濟 局 構 造 改 善 局 農 產 園 藝 局 畜 產 局 食 品 流 通 局 四 個 直 屬 機 構 除 了 大 臣 辦 公 室 與 四 個 直 屬 機 構 外, 農 林 水 產 省 另 外 還 設 有 審 議 會 試 驗 場 農 業 研 究 中 心 等, 直 屬 於 農 林 水 產 省 本 部 之 管 轄 之 下, 而 且 而 在 日 本 的 各 地, 農 水 省 也 設 置 分 部 直 屬 於 本 部 管 轄 之 下 為 解 決 與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業 務 重 疊 問 題, 並 配 合 內 閣 府 於 2003 年 7 月 1 日 進 行 組 織 調 整, 農 林 水 產 省 設 消 費 安 全 局, 並 裁 併 自 二 次 大 戰 後 所 設 立 的 食 糧 廳, 將 主 要 糧 食 米 麥 的 安 定 供 應 業 務 移 入 農 林 水 產 省 綜 合 食 料 局 掌 管 從 此, 農 林 水 產 省 改 變 以 往 直 接 以 保 護 生 產 者 提 高 單 位 面 積 收 穫 量, 增 加 生 產 者 收 益 為 中 心 的 施 政 主 軸, 日 本 食 品 安 全 行 政 也 開 始 邁 入 重 視 消 費 者 的 新 時 代, 透 過 如 何 促 使 消 費 者 對 國 產 農 產 品 的 信 賴 與 信 心, 以 促 進 消 費 者 對 國 產 農 產 品 的 直 接 消 費, 確 保 農 業 生 產 者 收 益 (3) 國 土 交 通 省 船 員 勞 動 委 員 會 國 土 交 通 省 成 立 目 的 是 為 了 使 日 本 國 土 能 夠 綜 合 且 有 系 統 地 利 用 開 發 以 及 保 持 完 整 及 為 維 持 社 會 資 本 的 整 合 促 進 交 通 政 策 確 保 氣 象 觀 測 事 務 健 全 發 展, 以 及 保 障 海 上 安 全 及 治 安 為 主 該 省 掌 管 事 務 除 了 國 土 的 計 劃 及 立 法 之 外, 還 有 河 川 都 市 住 宅 道 路 港 灣 政 府 廳 17

舍 等 的 建 造 維 護 及 維 持 管 理 的 硬 體 ; 國 土 的 測 量 交 通 及 觀 光 政 策 氣 象 業 務 防 災 對 策 以 及 日 本 國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海 上 治 安 及 安 全 等 業 務 2008 年 10 月 1 日, 國 土 交 通 省 裁 併 船 員 勞 動 委 員 會, 以 及 把 原 屬 於 該 委 員 會 的 中 央 勞 動 委 員 會 及 交 通 政 策 審 議 會 等 移 至 其 他 部 門 管 轄 (4) 厚 生 勞 動 省 社 會 保 險 廳 為 能 確 保 公 平 正 確 的 執 行 公 共 養 老 金 業 務, 以 及 獲 得 民 眾 的 信 心, 厚 生 勞 動 省 社 會 保 險 廳 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改 制 為 非 公 務 員 型 態 之 公 法 人 的 日 本 年 金 機 構 透 過 改 制 為 公 法 人 型 態 之 組 織, 其 運 作 原 則 包 括 : A. 以 民 眾 的 角 度 提 供 快 速 準 確 高 效 的 服 務 B. 透 過 揭 露 資 訊 獲 得 民 眾 信 賴, 提 高 營 運 績 效 C. 建 立 新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提 升 人 員 能 力, 改 變 機 關 文 化 D. 建 立 組 織 治 理 規 範, 發 展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等 18

表 1: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數 的 推 移 平 成 12 年 (2000 年 ) 行 政 機 關 84.1 萬 人 自 衛 官 國 會 裁 判 所 等 29.3 萬 人 平 成 14 年 (2002 年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1.9 萬 人 郵 政 事 業 28.6 萬 人 印 刷 造 幣 0.7 萬 人 國 立 病 院 等 4.4 萬 人 行 政 機 關 80.7 萬 人 國 社 其 立 會 他 學 保 31.8 萬 人 校 險 13.4 廳 萬 1.8 人 萬 人 平 成 25 年 (2013 年 ) 19. 10 民 營 化 15. 4 公 社 化 15. 4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化 16. 4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化 16. 4 國 立 大 學 法 人 化 22. 1 日 本 年 金 機 構 等 移 轉 行 政 機 關 29.7 萬 人 27.9 萬 人 19

表 2:2013 年 各 府 省 定 員 明 細 機 關 名 稱 定 員 定 員 明 細 內 部 部 局 審 議 會 等 設 施 等 機 關 特 別 機 關 地 方 支 分 部 局 內 閣 的 機 關 884 884 0 0 0 0 內 閣 官 房 808 808 0 0 0 0 內 閣 法 制 局 76 76 0 0 0 0 內 閣 府 13,659 6.073 585 1,486 124 5,391 內 閣 府 本 府 2,273 924 129 182 124 914 宮 內 廳 1,004 854 0 79 0 71 公 正 取 引 委 員 會 823 852 0 0 0 171 國 家 公 安 委 員 會 7,721 2,261 0 1,225 0 4,235 金 融 廳 1,547 1,091 456 0 0 0 消 費 者 廳 289 289 0 0 0 0 特 定 個 人 情 報 保 護 委 員 會 2 2 0 0 0 0 復 興 廳 158 91 0 0 0 67 總 務 省 5,216 2,834 9 103 10 2,260 公 調 會 除 外 5,181 2,799 9 103 10 2,260 本 省 5,013 2,668 9 66 10 2,260 消 防 廳 168 131 0 37 0 0 公 害 等 調 整 委 員 會 35 35 0 0 0 0 法 務 省 52,413 1,163 0 23,652 11,796 15,802 本 省 50,883 806 0 23,645 11,796 14,636 公 安 審 議 委 員 會 4 4 0 0 0 0 公 安 調 查 廳 1,526 353 0 7 0 1,166 外 務 省 5,747 2,249 0 17 3,481 0 財 務 省 71,126 2,483 0 474 472 67,697 本 省 15,270 1696 0 146 0 13,428 國 稅 廳 55,856 787 0 328 472 54,269 文 部 科 學 省 2,086 1,869 0 199 18 0 本 省 1,851 1,641 0 199 11 0 文 化 廳 235 228 0 0 7 0 厚 生 勞 動 省 31,848 3,437 0 5,261 0 23,150 本 省 31,736 3,355 0 5,261 0 23,120 中 央 勞 動 委 員 會 112 82 0 0 0 30 農 林 水 產 省 22,733 4,618 0 1,630 212 16,273 本 省 16,919 3,357 0 1,596 212 11,754 林 野 廳 4,944 552 0 34 0 4,358 水 產 廳 870 709 0 0 0 161 經 濟 產 業 省 8,083 5,999 0 13 0 2,071 本 省 4,554 2,470 0 13 0 2,071 資 源 能 源 廳 474 474 0 0 0 0 特 許 廳 2,852 2,852 0 0 0 0 中 小 企 業 廳 203 203 0 0 0 0 國 土 交 通 省 59,160 7,217 0 1,778 794 49,371 本 省 40,785 4,486 0 766 794 34,739 觀 光 廳 102 102 0 0 0 0 氣 象 廳 5,289 1,400 0 486 0 3,403 運 輸 安 全 委 員 會 176 176 0 0 0 0 海 上 保 安 廳 12,808 1,053 0 526 0 11,229 20

定 員 明 細 機 關 名 稱 定 員 內 部 部 局 審 議 會 等 設 施 等 機 關 特 別 機 關 地 方 支 分 部 局 環 境 省 2,212 1,396 0 47 0 769 本 省 1,685 869 0 47 0 769 原 子 力 規 制 委 員 會 527 527 0 0 0 0 防 衛 省 21,431 1,260 0 1,611 16,166 2,394 合 計 296,756 41,573 594 36,271 33,073 185,245 ( 註 )1. 公 正 取 引 委 員 會 事 務 總 局 : 其 本 局 屬 內 部 部 局, 各 地 方 事 務 所 屬 各 地 方 支 分 部 局 2. 國 家 公 安 委 員 會 之 警 察 廳 : 其 地 方 機 關 屬 地 方 支 分 部 局, 附 屬 機 關 屬 設 施 等 機 關, 另 地 方 警 務 官 (628 人 ) 除 外 3. 復 興 廳 : 地 方 機 關 屬 地 方 支 分 部 局 4. 厚 生 勞 動 省 之 中 央 勞 動 委 員 會 : 地 方 事 務 所 屬 地 方 支 分 部 局 5. 防 衛 省 : 未 含 自 衛 官 (247,172 人 ) 21

表 3: 省 廳 再 編 後 的 組 織 調 整 歷 程 ( 國 ): 機 關 首 長 為 國 務 大 臣 ;( 特 ): 隸 屬 上 一 級 機 關 之 特 別 機 關 ; ( 外 ): 隸 屬 上 一 級 機 關 之 外 局 行 政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 首 長 設 置 法 源 職 掌 調 整 歷 程 內 閣 ~ 總 理 大 臣 日 本 憲 法 內 閣 法 內 閣 官 房 ( 國 ) ~ 長 官 內 閣 法 內 閣 法 制 局 ~ 長 官 內 閣 法 制 局 設 置 法 安 全 保 障 會 議 ~ 議 長 安 全 保 障 會 議 設 置 法 人 事 院 ~ 總 裁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總 理 府 內 閣 府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賞 勳 局 男 女 共 同 參 劃 局 沖 繩 振 興 局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審 議 會 : 宇 宙 政 策 委 員 會 等 21 個 地 方 支 分 局 : 沖 繩 總 合 事 務 局 北 方 對 策 本 部 ( 特 ) ~ 長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金 融 危 機 對 策 會 議 ( 特 ) ~ 議 長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民 間 資 金 等 活 用 促 進 公 共 施 設 民 間 資 金 等 活 用 事 業 推 進 會 議 ~ 會 長 等 整 備 相 關 法 律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 特 ) 擔 任 會 長 兒 童 年 輕 人 育 成 支 援 推 進 本 部 兒 童 年 輕 人 育 成 支 援 推 進 法 內 ~ 長 ( 特 ) 閣 總 理 大 臣 擔 任 本 部 長 食 育 推 進 會 議 ( 特 ) ~ 會 長 食 育 基 本 法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會 議 ( 特 ) ~ 會 長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基 本 法 高 齡 社 會 對 策 會 議 ( 特 ) ~ 會 長 高 齡 化 社 會 對 策 基 本 法 中 央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會 議 ( 特 ) ~ 會 長 交 通 安 全 對 策 基 本 法 犯 罪 被 害 者 等 施 策 推 進 會 議 ( 特 )~ 會 長 犯 罪 被 害 者 等 基 本 法 自 殺 總 合 對 策 會 議 ( 特 ) ~ 會 長 自 殺 對 策 基 本 法 消 費 者 政 策 會 議 ( 特 ) ~ 會 長 消 費 者 基 本 法 國 際 平 和 協 力 本 部 ( 特 ) ~ 長 國 際 連 合 平 和 維 持 活 動 等 協 力 相 關 法 律 日 本 學 術 會 議 ( 特 ) ~ 會 長 日 本 學 術 會 議 法 官 民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 特 ) ~ 長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原 子 力 立 地 會 議 ( 特 ) ~ 議 長 原 子 力 發 電 施 設 等 立 地 地 域 振 22

行 政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 首 長 設 置 法 源 職 掌 調 整 歷 程 興 相 關 特 別 措 置 法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擔 任 議 長 死 因 究 明 等 推 進 會 議 ( 特 ) ~ 會 長 死 因 究 明 等 推 進 相 關 法 律 宮 內 廳 ~ 長 官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宮 內 廳 法 非 屬 內 閣 府 外 局 公 正 取 引 委 員 會 ~ 委 員 長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獨 占 禁 止 法 隸 屬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國 家 公 安 委 員 會 ( 國 )( 外 ) ~ 委 員 長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警 察 法 隸 屬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為 管 理 警 察 廳 之 內 閣 府 外 局 警 察 廳 ( 特 ) ~ 長 官 警 察 法 金 融 廳 ( 外 ) ~ 長 官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金 融 廳 設 置 法 消 費 者 廳 ( 外 ) ~ 長 官 法 源 :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消 費 者 廳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設 置 法 歷 程 :2009/09/01 由 內 閣 府 國 民 生 活 局 改 設 復 興 廳 ( 國 ) 內 局 : 復 興 推 進 會 議 ( 閣 員 ) 復 興 法 源 : 復 興 廳 設 置 法 職 掌 :2011 年 3 月 11 日 東 日 推 進 委 員 會 ( 學 者 專 家 ) 本 大 震 災 後, 為 復 原 重 建 災 區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地 方 之 分 部 局 : 岩 手 宮 城 福 島 所 設 之 行 政 機 關 等 復 興 局 歷 程 :2012/2/10 設 置, 由 復 興 大 臣 負 責 郵 政 省 自 治 省 總 務 廳 總 務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人 事 恩 給 局 行 政 管 理 局 行 政 評 價 局 自 法 源 : 總 務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行 政 組 織 公 務 員 制 度 地 方 行 財 政 選 舉 消 防 防 災 情 報 通 信 郵 政 事 業 治 行 政 局 自 治 財 政 局 自 等 國 家 的 基 本 架 構 相 關 制 總 務 大 臣 治 稅 務 局 情 報 通 信 國 際 戰 度 國 民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活 動 支 略 局 情 報 流 通 行 政 局 總 合 通 信 基 盤 局 統 計 局 援 體 制 國 民 生 活 基 礎 行 政 機 能 歷 程 :2003/04/01 裁 撤 郵 政 事 業 廳, 中 央 選 舉 管 理 會 ( 特 ) ~ 委 員 長 總 務 省 設 置 法 政 治 資 金 適 正 化 委 員 會 ( 特 ) ~ 委 員 長 政 治 資 金 規 正 法 公 害 等 調 整 委 員 會 ( 外 ) ~ 委 員 長 公 害 等 調 整 委 員 會 設 置 法 消 防 廳 ( 外 ) ~ 長 官 消 防 組 織 法 法 務 省 法 務 省 ( 國 ) 法 務 大 臣 法 源 : 法 務 省 設 置 法 23

行 政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 首 長 設 置 法 源 職 掌 調 整 歷 程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民 事 局, 刑 事 局, 矯 正 局, 保 護 局, 人 權 擁 護 局, 入 國 管 理 局 職 掌 : 基 本 法 制 ( 六 法 等 ) 維 持 與 整 備 法 秩 序 維 持 國 民 的 權 利 擁 護 國 家 的 利 害 相 關 爭 訟 之 統 一 與 適 當 處 理 以 及 入 出 國 之 公 正 管 理 歷 程 :2004/01/01 廢 止 司 法 試 驗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廳 ( 特 ) 檢 事 總 長 法 務 省 設 置 法 檢 查 廳 法 公 安 審 查 委 員 會 ( 外 ) ~ 委 員 長 公 安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法 公 安 調 查 廳 ( 外 ) ~ 長 官 公 安 調 查 廳 設 置 法 外 務 省 外 務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總 合 外 交 政 策 局 亞 洲 大 洋 洲 局 北 美 局 中 南 法 源 : 外 務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協 助 維 持 和 平 且 安 全 之 國 際 社 會, 透 過 具 有 積 極 性 的 美 局 歐 洲 局 中 東 非 洲 局 外 務 大 臣 經 濟 局 國 際 協 力 局 國 際 法 局 領 事 局 組 織 建 構 良 好 的 國 際 環 境, 同 時 維 持 並 發 展 和 諧 之 對 外 關 係, 進 而 增 進 日 本 及 日 本 國 民 在 國 際 社 會 之 利 益 在 外 公 館 ( 特 ) ~ 長 外 務 省 設 置 法 大 藏 省 財 務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主 計 局 主 稅 局 法 源 : 財 務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確 保 健 全 財 政 實 現 適 關 稅 局 理 財 局 國 際 局 切 與 公 平 之 課 稅 適 切 營 運 稅 財 務 大 臣 關 業 務 適 切 管 理 國 庫 維 持 通 貨 之 信 賴 以 及 確 保 國 外 匯 率 之 安 定 國 稅 廳 ( 外 ) ~ 長 官 財 務 省 設 置 法 國 稅 不 服 審 判 所 ( 特 ) ~ 長 國 稅 通 則 法 文 部 省 科 學 技 術 廳 文 部 科 學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生 涯 學 習 政 策 局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局 高 等 教 育 局 科 學 技 術 學 術 政 策 局 研 究 振 興 局 研 究 開 發 局 運 動 青 少 年 局 文 部 科 學 大 臣 法 源 : 文 部 科 學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以 振 興 教 育 及 推 展 生 涯 學 習 為 核 心, 創 造 具 有 豐 富 人 性 之 人 才 養 成, 以 及 振 興 學 術 運 動 文 化 與 科 學 技 術, 同 時 適 切 處 理 宗 教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日 本 學 士 院 ( 特 ) ~ 院 長 日 本 學 士 院 法 地 震 調 查 研 究 推 進 本 部 ( 特 ) ~ 長 地 震 防 災 對 策 特 別 措 置 法 日 本 國 際 連 合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機 關 國 際 連 合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機 關 相 ~ 會 長 國 內 委 員 會 ( 特 ) 關 法 律 24

行 政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 首 長 設 置 法 源 職 掌 調 整 歷 程 文 化 廳 ( 外 ) ~ 長 官 文 部 科 學 省 設 置 法 日 本 藝 術 院 ( 特 ) ~ 院 長 文 部 科 學 省 設 置 法 厚 生 省 勞 動 省 厚 生 勞 動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醫 政 局 健 康 局 醫 藥 食 品 局 勞 動 基 準 局 職 法 源 : 厚 生 勞 動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保 障 與 提 升 國 民 生 活, 並 為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強 化 與 提 業 安 定 局 職 業 能 力 開 發 局 厚 生 勞 動 大 臣 雇 用 均 等 兒 童 家 庭 局 社 會 援 護 局 老 健 局 保 險 局 年 金 局 升 社 會 保 障 公 眾 衛 生 勞 動 條 件 與 勞 動 者 工 作 環 境 歷 程 :2009/12/31 裁 撤 社 會 保 險 廳 中 央 勞 動 委 員 會 ( 外 ) ~ 會 長 厚 生 勞 動 省 設 置 法 勞 動 組 合 法 勞 動 關 係 調 整 法 等 農 林 水 產 省 農 林 水 產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消 費 安 全 局 食 料 產 業 局 生 產 局 經 營 局 農 村 振 興 局 農 林 水 產 大 臣 法 源 : 農 林 水 產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食 材 安 定 供 給 之 確 保 農 林 水 產 業 之 發 展 農 林 漁 業 福 祉 之 增 進 農 山 漁 村 及 山 坡 地 地 域 等 之 振 興 農 業 多 角 化 機 能 之 發 揮 森 林 保 育 培 養 及 森 林 生 產 力 之 增 進 以 及 水 產 資 源 之 適 切 保 存 與 管 理 歷 程 :2003/07/01 裁 併 食 糧 廳 農 林 水 產 技 術 會 議 ( 特 ) ~ 會 長 農 林 水 產 省 設 置 法 林 野 廳 ( 外 ) ~ 長 官 農 林 水 產 省 設 置 法 水 產 廳 ( 外 ) ~ 長 官 農 林 水 產 省 設 置 法 太 平 洋 廣 域 漁 業 調 整 委 員 會 ( 特 ) ~ 會 長 漁 業 法 日 本 海 九 州 西 廣 域 漁 業 調 整 ~ 會 長 委 員 會 ( 特 ) 漁 業 法 瀨 戶 內 海 廣 域 漁 業 調 整 委 員 會 ~ 會 長 ( 特 ) 漁 業 法 通 商 產 業 省 經 濟 產 業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經 濟 產 業 政 策 局 法 源 : 經 濟 產 業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確 保 以 民 間 經 濟 活 力 之 通 商 政 策 局 貿 易 經 濟 協 力 提 升 及 對 外 經 濟 關 係 之 順 利 經 濟 產 業 大 臣 局 產 業 技 術 環 境 局 製 造 產 發 展 為 主 之 經 濟 及 產 業 發 業 局 商 務 情 報 政 策 局 展, 以 及 礦 物 資 源 與 能 源 安 定 且 有 效 率 的 供 給 資 源 能 源 廳 ( 外 ) ~ 長 官 經 濟 產 業 省 設 置 法 特 許 廳 ( 外 ) ~ 長 官 經 濟 產 業 省 設 置 法 25

行 政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 首 長 設 置 法 源 職 掌 調 整 歷 程 中 小 企 業 廳 ( 外 ) ~ 長 官 中 小 企 業 廳 設 置 法 建 設 省 運 輸 省 國 土 廳 國 土 交 通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總 合 政 策 局 國 土 政 策 局 土 地 建 設 產 業 局 法 源 : 國 土 交 通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國 土 之 總 合 與 系 統 化 利 用 開 發 及 保 全, 並 確 保 社 會 資 本 之 整 合 交 通 政 策 之 推 都 市 局 水 管 理 國 土 保 全 局 展 氣 象 業 務 之 健 全 發 展 以 及 國 土 交 通 大 臣 道 路 局 住 宅 局 鐵 道 局 自 海 上 的 安 全 及 治 安 動 車 局 海 事 局 港 灣 局 航 空 局 北 海 道 局 歷 程 : --2008/10/01 廢 止 船 員 勞 動 委 員 會 --2008/10/01 廢 止 海 難 審 判 廳 國 土 地 理 院 ( 特 ) ~ 院 長 國 土 交 通 省 設 置 法 小 笠 原 總 合 事 務 所 ( 特 ) ~ 長 國 土 交 通 省 設 置 法 海 難 審 判 所 ( 特 ) ~ 長 海 難 審 判 法 2008/10/01 新 設 觀 光 廳 ( 外 ) ~ 長 官 國 土 交 通 省 設 置 法 2008/10/01 新 設 氣 象 廳 ( 外 ) ~ 長 官 國 土 交 通 省 設 置 法 運 輸 安 全 委 員 會 ( 外 ) ~ 委 員 長 國 土 交 通 省 設 置 法 2008/10/01 新 設 海 上 保 安 廳 ( 外 ) ~ 長 官 海 上 保 安 廳 法 環 境 廳 環 境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總 合 環 境 政 策 局 法 源 : 環 境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地 球 環 境 保 全 公 害 防 環 境 保 健 部 地 球 環 境 局 水 止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及 整 頓 與 其 環 境 大 臣 大 氣 環 境 局 自 然 環 境 局 他 環 境 保 全 ( 含 良 好 環 境 之 創 造 ) 及 原 子 力 之 研 究 開 發 與 利 用 相 關 安 全 之 確 保 公 害 對 策 會 議 ( 特 ) ~ 會 長 環 境 省 設 置 法 原 子 力 規 制 委 員 會 ( 外 ) ~ 委 員 長 原 子 力 規 制 委 員 會 設 置 法 2012/09/19 由 原 子 力 安 全 保 安 院 改 設 防 衛 廳 防 衛 省 ( 國 ) 內 局 : 大 臣 官 房 防 衛 政 策 局 運 法 源 :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職 掌 : 維 護 日 本 之 和 平 與 獨 用 企 畫 局 人 事 教 育 局 經 理 立 保 障 國 家 之 安 全, 管 理 及 防 衛 大 臣 裝 備 局 地 方 協 力 局 營 運 陸 上 自 衛 隊 海 上 自 衛 隊 與 航 空 自 衛 隊, 並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26

行 政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 首 長 設 置 法 源 職 掌 調 整 歷 程 歷 程 : --2007/01/09 由 內 閣 府 外 局 升 格 為 省 --2007/09/01 廢 止 防 衛 施 設 廳 統 合 幕 僚 監 部 ( 特 ) 統 合 幕 僚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陸 上 幕 僚 監 部 ( 特 ) 陸 上 幕 僚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海 上 幕 僚 監 部 ( 特 ) 海 上 幕 僚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航 空 幕 僚 監 部 ( 特 ) 航 空 幕 僚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陸 上 自 衛 隊 ( 特 ) 陸 上 幕 僚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海 上 自 衛 隊 ( 特 ) 海 上 幕 僚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航 空 自 衛 隊 ( 特 ) 航 空 幕 僚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情 報 本 部 ( 特 ) ~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技 術 研 究 本 部 ( 特 ) ~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裝 備 施 設 本 部 ( 特 ) ~ 長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防 衛 監 察 本 部 ( 特 ) 防 衛 監 察 監 防 衛 省 設 置 法 ( 外 國 軍 用 品 審 判 所 )( 特 ) ~ 長 武 力 攻 擊 事 態 相 關 國 軍 用 品 等 海 上 輸 送 規 制 相 關 法 律 臨 時 性 設 置 日 本 國 憲 法 相 對 於 內 閣 具 有 獨 會 計 檢 查 院 ~ 長 立 地 位 之 機 關 註 : 本 表 參 考 日 本 維 基 百 科 事 典 之 現 行 行 政 機 關 一 覽 加 以 更 新, 並 彙 整 納 入 各 府 省 之 職 掌 與 組 織 調 整 歷 程 等 資 料 27

28

肆 日 本 的 國 會 運 作 依 據 日 本 國 憲 法 規 定, 日 本 國 會 為 國 家 權 力 之 最 高 機 關, 且 定 位 為 國 家 唯 一 之 立 法 機 關 (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41 條 ), 並 賦 予 國 民 的 代 表 機 關 之 特 性 (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43 條 ), 透 過 國 民 選 出 之 代 表 組 成 眾 議 院 與 參 議 院 等 兩 議 院, 於 國 會 行 使 國 民 託 付 之 職 權, 正 式 進 入 國 會 時 代 一 國 會 之 構 成 與 組 織 日 本 國 會 係 由 眾 議 院 與 參 議 院 組 成, 兩 議 院 之 國 會 議 員 均 由 國 民 選 舉 產 生, 其 中 眾 議 院 與 參 議 院 相 當 於 歐 洲 之 下 議 院 與 上 議 院, 議 員 人 數 分 別 為 480 人 與 242 人 就 兩 議 院 輔 助 機 關 而 言, 均 設 有 事 務 局 與 法 制 局, 為 直 屬 議 院 之 內 部 單 位 另 有 非 隸 屬 議 院 之 國 會 輔 助 機 關, 包 括 國 立 國 會 圖 書 館, 以 及 依 據 日 本 國 憲 法 規 定, 為 落 實 執 行 國 會 之 裁 判 官 彈 劾 權, 並 設 有 裁 判 官 訴 追 委 員 會 與 裁 判 官 彈 劾 裁 判 所 二 兩 議 院 之 差 異 ( 截 至 2013 年 5 月 底 統 計 ) 日 本 眾 議 院 及 參 議 院, 主 要 均 是 由 自 民 黨 及 民 主 黨 兩 大 政 黨 組 成, 以 眾 議 院 來 看, 自 民 黨 人 數 占 61%, 民 主 黨 人 數 占 12%; 兩 大 黨 在 參 議 院 所 占 人 數 比 例 則 相 當 ( 均 約 35%, 如 表 4) 參 議 院 議 員 的 任 期 為 6 年, 相 較 眾 議 員 的 4 年 任 期 更 長 另 外 與 隨 時 解 散 的 眾 議 院 不 同, 參 議 院 沒 有 中 途 解 散 的 制 度, 而 經 由 三 年 一 度 的 普 通 選 舉 改 選 一 半 席 次 進 行 更 換, 眾 議 院 及 參 議 院 所 屬 議 員 之 黨 派 統 計 如 表 5 6 由 於 不 能 如 眾 議 院 一 樣 通 過 內 閣 不 信 任 決 議 ( 但 可 以 通 過 無 拘 束 力 的 問 責 決 議 ), 參 議 院 與 日 本 內 閣 的 關 聯 程 度 相 對 更 弱 日 本 法 律 儘 管 規 定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 首 相 ) 需 從 國 會 議 員 中 指 定, 29

但 過 去 完 全 都 是 由 日 本 眾 議 院 議 員 選 出, 至 今 尚 未 從 參 議 員 中 產 生 過 任 何 一 位 總 理 大 臣 此 外, 具 備 中 立 仲 裁 性 質 的 行 政 監 視 委 員 會 則 設 置 於 參 議 院 內 表 4: 日 本 兩 議 院 之 差 異 比 較 眾 議 院 比 較 點 參 議 院 480 人 議 員 數 242 人 自 民 黨 :294 人 (61%) 自 民 黨 :84 人 (35%) 黨 派 民 主 黨 :56 人 (12%) 民 主 黨 :84 人 (35%) 4 年 6 年 ( 如 眾 議 院 解 散, 其 任 期 任 期 ( 每 3 年 改 選 其 中 半 數 ) 提 前 結 束 ) 滿 20 歲 以 上 選 舉 權 滿 20 歲 以 上 滿 25 歲 以 上 被 選 舉 權 滿 30 歲 以 上 小 選 舉 區 (300 區 )300 人 比 例 代 表 選 出 ( 區 塊 別 計 11 區 )180 人 選 舉 區 選 舉 區 ( 都 道 府 縣 單 47 區 )146 人 比 例 代 表 選 出 ( 全 國 單 位 )96 人 有 解 散 無 表 5: 眾 議 院 所 屬 議 員 黨 派 統 計 眾 議 院 / 會 派 名 會 派 簡 稱 所 屬 議 員 數 自 由 民 主 黨 自 民 294 民 主 黨 無 所 屬 團 體 民 主 56 日 本 維 新 會 維 新 54 公 明 黨 公 明 31 全 民 黨 全 民 18 30

眾 議 院 / 會 派 名 會 派 簡 稱 所 屬 議 員 數 日 本 共 產 黨 共 產 8 生 活 黨 生 活 7 社 會 民 主 黨 市 民 連 合 社 民 2 無 所 屬 無 10 缺 額 合 計 480 表 6: 參 議 院 所 屬 議 員 黨 派 統 計 參 議 院 2013 年 7 月 28 日 任 期 期 滿 2016 年 7 月 25 日 任 期 期 滿 會 派 名 議 員 数 比 例 選 舉 區 合 計 比 例 選 舉 區 合 計 民 主 黨 新 綠 風 會 自 由 民 主 黨 無 所 屬 團 體 84(13) 14(3) 28(5) 42(8) 15(1) 27(4) 42(5) 84(15) 13(5) 22(2) 35(7) 12(5) 37(3) 49(8) 公 明 黨 19(3) 7(1) 3(1) 10(2) 6(0) 3(1) 9(1) 全 民 黨 13(1) 0(0) 3(1) 3(1) 7(0) 3(0) 10(0) 生 活 黨 8(3) 3(1) 3(1) 6(2) 1(1) 1(0) 2(1) 日 本 共 產 黨 6(2) 3(1) 0(0) 3(1) 3(1) 0(0) 3(1) 綠 色 的 風 4(3) 1(0) 3(3) 4(3) 0(0) 0(0) 0(0) 社 會 民 主 黨 護 憲 連 合 4(1) 2(0) 0(0) 2(0) 2(1) 0(0) 2(1) 日 本 維 新 會 3(1) 1(1) 1(0) 2(1) 1(0) 0(0) 1(0) 31

參 議 院 2013 年 7 月 28 日 任 期 期 滿 2016 年 7 月 25 日 任 期 期 滿 會 派 名 議 員 数 比 例 選 舉 區 合 計 比 例 選 舉 區 合 計 新 黨 改 革 2(0) 1(0) 0(0) 1(0) 1(0) 0(0) 1(0) 非 屬 各 黨 派 議 員 9(1) 2(0) 5(1) 7(1) 0(0) 2(0) 2(0) 合 計 236(43) 47(12) 68(14) 115(26) 48(9) 73(8) 121(17) 缺 額 6 1 5 6 0 0 0 總 人 數 242 48 73 121 48 73 121 三 兩 議 院 之 運 作 日 本 國 會 的 決 議, 必 須 經 過 兩 議 院 一 致 的 共 識 意 見, 例 如 某 法 律 案 經 過 眾 議 院 議 決 後 送 至 參 議 院, 參 議 院 如 果 議 決 同 意 才 能 完 成 立 法, 相 反 的, 如 果 參 議 院 對 於 眾 議 院 所 送 的 法 律 案 退 回 眾 議 院 修 正, 要 再 經 眾 議 院 同 意 才 能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對 於 首 相 指 名, 法 律 規 定 由 兩 院 共 同 進 行 案 件, 當 兩 院 作 出 不 同 決 議 時, 應 召 開 兩 院 協 議 會, 但 即 使 如 此 仍 無 法 達 成 一 致 意 見, 或 者 參 議 院 在 眾 議 院 通 過 決 議 後 一 定 時 間 內 無 法 通 過 決 議, 眾 議 院 的 決 議 將 正 式 成 為 國 會 決 議, 即 是 所 謂 的 眾 議 院 優 越 原 則 這 一 原 則 同 樣 適 用 於 財 政 預 算 的 決 議 和 條 約 的 批 准 等 程 序 財 政 預 算 一 般 先 在 眾 議 院 被 審 議 在 眾 議 院 獲 得 通 過 的 法 律 案 如 無 法 在 參 議 院 獲 得 相 同 的 表 決 結 果, 則 眾 議 院 可 以 出 席 議 員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多 數 票 進 行 再 表 決, 從 而 成 為 法 律 依 據 國 會 法 規 定, 各 議 院 均 設 有 議 長 副 議 長 代 理 議 長 常 任 委 員 長 事 務 總 長 與 參 事 等, 負 責 處 理 監 督 與 處 理 國 會 的 各 項 運 作 另 外, 各 議 院 所 設 常 任 委 員 會 如 表 7 32

表 7: 各 議 院 常 任 委 員 會 一 覽 表 眾 議 院 常 任 委 員 會 名 稱 參 議 院 内 閣 委 員 會 總 務 委 員 會 法 務 委 員 會 外 務 委 員 會 安 全 保 障 委 員 會 外 交 防 衛 委 員 會 財 務 金 融 委 員 會 財 政 金 融 委 員 會 文 部 科 學 委 員 會 文 教 科 學 委 員 會 厚 生 勞 動 委 員 會 農 林 水 産 委 員 會 經 濟 産 業 委 員 會 國 土 交 通 委 員 會 環 境 委 員 會 國 家 基 本 政 策 委 員 會 預 算 委 員 會 決 算 行 政 監 視 委 員 會 決 算 委 員 會 行 政 監 視 委 員 會 議 院 運 營 委 員 會 懲 罰 委 員 會 表 : 有 設 常 任 委 員 會, 表 : 未 設 常 任 委 員 會 四 國 會 對 於 省 廳 組 織 再 編 扮 演 的 角 色 依 據 日 本 憲 法 第 96 條 意 旨, 日 本 行 政 體 制 是 由 政 黨 主 導, 透 過 政 黨 的 政 策 調 查 會 進 行 施 政 政 策 調 整, 並 據 以 協 調 行 政 部 門, 執 行 政 33

黨 所 採 定 的 政 策 行 政 部 門 僅 為 單 純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執 政 黨 之 政 策, 執 政 黨 聽 取 行 政 部 門 的 施 政 報 告 1981 年 之 後 ( 橋 本 龍 太 郎 後 ) 因 經 濟 泡 沫 化 自 民 黨 政 黨 交 替 頻 繁 社 會 問 題 等 議 題 層 出 不 窮, 且 有 鑑 於 行 政 組 織 僵 化 財 政 及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沉 重 產 業 空 洞 化, 以 及 金 融 業 龐 大 的 不 良 債 券, 於 是, 提 出 六 大 改 革, 包 括 行 政 財 政 結 構 金 融 體 系 經 濟 結 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及 教 育 制 度 等 為 能 具 體 實 現 行 政 改 革 理 念, 橋 本 首 相 先 在 內 閣 成 立 行 政 改 革 促 進 本 部, 由 橋 本 首 相 擔 任 本 部 長, 內 閣 官 房 長 官 與 總 務 廳 長 官 擔 任 副 本 部 長, 並 邀 請 重 要 職 務 之 議 員 參 與 討 論, 推 動 行 政 改 革 之 重 要 相 關 事 項, 並 向 政 府 提 出 行 政 改 革 方 案, 召 開 50 幾 次 會 議 後 確 定 改 革 方 向 其 中, 值 得 觀 察 的 是, 行 政 改 革 會 議 會 長 由 橋 本 龍 太 郎 首 相 親 自 擔 任, 除 內 閣 重 要 成 員 外, 同 時 邀 請 日 本 重 要 大 學 具 聲 望 之 教 授 重 要 民 間 企 業 及 新 聞 媒 體 等 代 表 加 入 行 政 改 革 會 議 ; 行 政 改 革 完 全 由 執 政 黨 主 導, 且 由 橋 本 親 自 督 軍 上 陣, 為 能 貫 徹 橋 本 的 改 革 理 念, 且 為 避 免 多 生 爭 議, 未 邀 請 退 休 的 資 深 官 員 參 與 透 過 國 會 的 運 作 機 制 確 立 行 政 改 革 方 向, 提 出 行 政 改 革 最 終 報 告, 作 為 日 本 行 政 改 革 的 指 導 方 針, 最 後, 採 納 在 野 黨 部 分 意 見 進 行 微 調, 透 過 國 會 機 制, 完 成 中 央 省 廳 等 改 革 基 本 法 立 法, 據 以 推 動 中 央 省 廳 的 改 革 此 一 運 作 機 制, 完 全 不 同 於 我 國 立 法 行 政 分 立 之 機 制, 加 上 多 數 執 政 的 優 勢, 也 是 內 閣 制 在 運 作 上 基 本 的 差 異 目 前 日 本 自 民 黨 已 在 參 眾 兩 院 取 得 多 數 席 位 主 導 權, 對 於 下 一 階 段 行 政 改 革 法 案 的 推 動, 勢 必 更 加 順 暢 34

伍 日 本 未 來 行 政 改 革 方 向 與 重 點 一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之 後 的 環 境 變 遷 日 本 前 首 相 橋 本 龍 太 郎 因 應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情 勢 的 巨 大 變 化 而 進 行 的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被 認 為 是 實 現 了 嶄 新 的 行 政 體 制 與 行 政 營 運 所 進 行 的 重 要 行 政 改 革 之 一 當 時, 在 經 濟 面 出 現 泡 沫 經 濟 的 崩 壞, 政 治 面 則 有 自 1993 年 8 月 持 續 到 隔 年 6 月 的 政 權 交 接, 社 會 面 出 現 了 愛 滋 病 藥 害 住 宅 金 融 專 門 融 資 等 問 題, 此 外, 政 府 官 員 也 接 二 連 三 爆 發 醜 聞, 導 致 社 會 局 勢 極 為 動 盪 不 安, 其 結 果 使 得 整 個 社 會 充 斥 著 對 於 政 治 和 行 政 的 不 信 任 與 不 滿, 各 界 要 求 實 施 行 政 改 革 的 抗 議 情 緒 不 斷 地 高 漲 ; 就 政 治 角 度 來 看, 回 應 這 種 訴 求 的 必 要 性 不 斷 的 提 高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背 景 下, 橋 本 總 理 終 於 1996 年 11 月 28 日 成 立 的 行 政 改 革 會 議 並 召 開 第 一 屆 會 議, 橋 本 總 理 提 出 的 應 檢 討 課 題 包 括 : ( 一 )21 世 紀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國 家 機 能 ( 二 ) 中 央 省 廳 再 造 應 有 的 作 法 ( 三 ) 強 化 內 閣 機 能 的 具 體 方 案 然 而, 在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的 計 畫 實 行 10 餘 年 後 的 今 日, 人 口 隨 著 少 子 女 化 而 減 少, 並 因 高 齡 化 出 現 結 構 上 的 變 動, 經 濟 結 構 和 勞 動 力 結 構 也 漸 漸 出 現 改 變, 財 政 危 機 更 加 艱 困, 都 是 當 初 難 以 預 料 的 問 題 目 前 包 括 從 孩 童 到 老 年 人 都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透 過 電 腦 使 網 路 應 用 變 得 普 及 等 等, 為 了 迎 接 這 樣 的 時 代, 日 本 政 府 正 依 據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積 極 檢 討 重 新 再 造 行 政 體 系 是 否 能 確 實 對 應 目 前 的 局 勢 走 向, 或 是 行 政 需 求 上 的 變 化 此 外, 目 前 日 本 身 處 的 國 際 情 勢 比 當 年 更 加 嚴 峻, 經 濟 全 球 化 已 經 發 展 到 一 般 人 民 生 活 都 能 實 際 感 受 到 的 程 度, 而 網 際 網 路 在 全 球 普 35

及 之 後, 資 訊 流 通 量 更 是 與 日 俱 增 因 此, 國 家 和 企 業 也 面 臨 了 必 須 因 應 瞬 息 萬 變 的 國 際 環 境 另 外, 再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和 巴 西 等 新 興 國 家 明 顯 地 崛 起, 預 估 未 來 十 數 年 間, 國 際 社 會 的 結 構 將 會 出 現 轉 折 性 的 改 變 為 因 應 國 際 政 治 上 平 衡 勢 力 的 變 化, 同 時 維 持 與 提 升 日 本 在 國 際 社 會 中 的 存 在 感 等, 應 該 是 目 前 日 本 的 行 政 體 系 所 面 臨 的 最 重 要 問 題 現 在 大 家 依 賴 新 技 術 所 帶 來 的 豐 富 且 便 利 的 生 活, 但 同 時, 日 本 不 能 脫 離 不 斷 蔓 延 的 通 貨 緊 縮 問 題 持 續 膨 脹 的 社 會 保 障 支 出 不 斷 增 加 的 財 政 赤 字 災 後 重 建 能 源 確 保 等 堆 積 如 山 的 棘 手 問 題, 導 致 整 個 社 會 籠 罩 著 難 以 言 喻 的 不 滿 不 安 和 沉 重 的 感 覺 由 於 現 今 日 本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的 變 化, 以 及 社 會 中 不 滿 的 聲 音 持 續 擴 大, 相 較 於 橋 本 行 政 改 革 當 時 的 社 會 情 勢 更 加 嚴 峻, 面 對 這 樣 的 現 況, 不 能 以 針 對 個 別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處 理, 必 須 要 從 根 本 解 決 之 道 的 整 合 性 施 政 開 始, 國 家 必 須 擬 定 一 個 能 夠 達 成 目 標 之 施 政 方 案, 積 極 追 求 行 政 未 來 應 有 的 面 貌, 並 獲 得 國 民 的 信 賴 二 日 本 自 由 民 主 黨 的 行 政 改 革 理 念 日 本 自 由 民 主 黨 在 2013 年 7 月 21 日 的 議 會 選 舉 中 獲 得 了 壓 倒 性 勝 利, 為 這 個 經 濟 長 期 低 迷 的 國 家 打 開 了 實 現 巨 變 的 可 能 性, 與 此 同 時, 這 也 讓 日 本 回 到 了 實 際 上 的 一 黨 穩 定 執 政, 首 相 安 倍 晉 三 成 為 10 年 之 內 最 具 改 革 能 力 的 領 導 人, 對 於 未 來 自 由 民 主 黨 推 動 新 的 行 政 改 革 具 有 正 面 意 義 依 據 日 本 自 由 民 主 黨 行 政 改 革 推 進 本 部 於 2012 年 9 月 7 日 提 出 之 實 現 具 有 機 動 性 戰 略 性 機 能 之 行 政 報 告 書 以 及 本 次 實 際 訪 查 結 果, 日 本 自 由 民 主 黨 理 想 中 的 行 政 改 革 係 為 建 構 出 能 夠 讓 日 本 以 一 個 國 家 的 立 場, 充 分 發 揮 其 所 應 具 備 的 功 能 的 國 家 體 制 統 治 體 制, 36

讓 政 府 的 行 政 配 合 日 本 目 前 所 處 的 經 濟 社 會 情 勢, 達 到 具 備 高 度 機 動 性 戰 略 性 的 成 效, 重 新 建 構 出 能 夠 因 應 情 勢 的 組 織 體 制 和 營 運 方 式 因 此, 自 由 民 主 黨 將 回 到 在 2001 年 的 中 央 省 廳 等 組 織 改 革 的 原 點, 檢 討 能 夠 讓 行 政 體 制 真 正 實 現 具 備 機 動 性 戰 略 性 功 能 的 改 革 自 由 民 主 黨 觀 察 這 兩 三 年 來 行 政 機 關 的 實 際 情 形, 可 以 發 現 到 政 治 拖 垮 了 行 政 這 樣 的 事 實 這 樣 的 問 題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以 下 兩 種 類 型 : ( 一 ) 固 執 於 政 治 所 無 法 完 成 的 目 標 上, 強 迫 行 政 持 續 執 行 費 時 的 作 業, 結 果 問 題 還 是 無 法 獲 得 改 善 ( 二 ) 政 治 未 能 確 實 把 握 事 物 的 本 質, 將 原 本 可 藉 由 政 治 來 解 決 的 問 題 擱 置 一 旁, 反 而 將 行 政 資 源 投 注 於 提 升 輿 論 評 價 的 表 現 上 未 來, 自 由 民 主 黨 將 針 對 這 些 弊 端 抱 持 著 強 烈 的 危 機 意 識, 徹 底 進 行 現 存 組 織 和 業 務 的 減 量, 同 時 提 升 作 業 效 率, 將 國 家 的 資 源 集 中 分 配 給 重 要 的 行 政 範 疇, 讓 行 政 組 織 能 夠 具 有 能 力 執 行 紮 根 性 的 整 合 政 策 因 此, 行 政 改 革 必 須 配 合 時 代 隨 時 進 行 機 動 修 正, 是 一 項 沒 完 沒 了 的 議 題 此 外, 自 由 民 主 黨 認 為 行 政 改 革 的 議 題 是 不 能 完 全 交 由 政 府 官 員 負 責, 而 必 須 透 過 政 治 上 的 責 任 判 斷 來 推 行 為 了 避 免 偏 離 行 政 改 革 的 本 質, 在 檢 討 改 革 的 細 節 時, 必 須 注 意 下 列 三 點 方 向 : ( 一 ) 建 立 能 夠 進 行 機 動 性 彈 性 的 人 員 部 署 和 組 織 設 置 的 組 合 ( 二 ) 維 持 工 作 的 質 量 和 人 三 者 的 平 衡, 同 時 也 必 須 配 合 因 年 金 發 放 年 齡 提 高 所 造 成 的 退 休 後 再 雇 用 的 高 齡 職 員 增 加 的 問 題 ( 三 ) 配 合 國 民 意 識 改 革, 未 來 應 將 事 前 規 定 體 制 改 成 事 後 確 37

認 體 制 三 日 本 行 政 改 革 具 體 檢 討 重 點 與 改 革 方 向 日 本 對 於 今 後 行 政 改 革 的 檢 討, 係 先 針 對 國 家 未 來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傾 聽 民 眾 的 聲 音, 並 將 這 些 意 見 確 實 加 以 統 整 之 後, 再 進 行 具 體 的 改 革 檢 討, 具 體 檢 討 重 點 與 改 革 方 向 彙 整 如 下 : ( 一 ) 行 政 改 革 相 關 組 織 的 整 理 與 集 中 化 日 本 中 央 省 廳 的 改 革 之 後, 政 府 針 對 了 與 行 政 改 革 相 關 的 各 種 問 題 陸 續 成 立 了 許 多 各 種 不 同 推 動 組 織, 因 此 造 成 了 本 部 審 議 會 等 議 會 體 制 或 事 務 體 制 混 亂 的 情 形, 形 成 改 革 的 縱 向 層 級 繁 雜 的 情 況, 例 如 成 立 既 定 規 章 的 改 革 公 共 服 務 改 革 構 造 改 革 特 別 區 域 道 州 制 特 別 區 域 地 方 分 權 改 革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改 革 行 政 改 革 等 改 革 組 織, 難 以 明 確 界 定 各 組 織 所 掌 理 業 務 內 容 未 來 必 須 針 對 這 些 行 政 改 革 相 關 的 組 織 和 功 能, 釐 清 其 目 的 所 具 備 的 功 能 以 及 必 要 性, 盡 可 能 集 中 於 內 閣 府 常 設 的 重 要 政 策 會 議 行 政 改 革 推 行 會 議, 讓 行 政 體 系 真 正 發 揮 出 機 動 性 戰 略 性 功 能 的 改 革, 確 保 行 政 改 革 的 實 際 效 果, 未 來 並 應 配 合 時 代 變 化, 定 期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 如 每 5 至 10 年 重 新 檢 討 一 次 ) 另 外, 未 來 的 行 政 改 革 推 行 會 議 也 必 須 併 案 檢 討 目 前 各 府 省 所 負 責 的 經 濟 財 政 政 策 行 政 管 理 行 政 評 估 政 策 評 估 地 方 行 政 改 革 等 各 種 功 能 和 方 向 進 行 檢 討, 同 時 推 行 具 體 的 改 革, 並 監 視 其 執 行 狀 況 ( 二 )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改 革 方 向 自 中 央 省 廳 重 組 後, 已 經 過 了 十 年 以 上 的 時 間, 日 本 自 由 民 主 黨 正 針 對 目 前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所 出 現 的 弊 端, 開 始 檢 討 各 項 問 題 的 修 正, 並 將 今 後 的 檢 討 重 點 和 方 向 整 理 如 下 38

1 未 來 的 檢 討 重 點 (1)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的 基 本 問 題 : A. 政 治 對 行 政 應 有 的 正 確 統 治 功 能 B.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法 各 省 設 置 法 應 有 的 方 向 : 諸 如 因 應 經 濟 社 會 的 變 化 技 術 發 展 以 及 社 會 體 系 出 現 的 變 化 等, 行 政 組 織 應 有 的 新 時 代 角 色 另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緊 急 因 應 對 策 相 關 之 組 織 和 人 員 的 確 保 同 時 針 對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的 革 新, 建 構 迅 速 導 入 的 彈 性 作 業 系 統 以 及 具 有 能 發 揮 綜 合 能 力 的 組 織 人 才 行 政 結 構 業 務 組 織 的 精 簡 化 並 消 除 省 廳 的 縱 向 層 級 所 造 成 的 弊 端 C. 針 對 民 間 部 門 和 地 方 所 應 採 行 的 行 政 權 限 D. 修 正 黨 的 政 權 錯 誤 施 政, 並 透 過 廢 除 政 策 修 正 行 政 手 續 等 方 式 來 大 幅 刪 減 業 務 量 (2) 制 度 機 構 的 問 題 A. 關 於 內 閣 官 房 與 內 閣 府 (A) 強 化 內 閣 官 房 與 內 閣 府 的 綜 合 調 整 功 能 明 確 劃 分 內 閣 內 閣 官 房 內 閣 府 和 總 務 省 之 間 的 關 係 與 職 責 所 在, 包 括 : 廢 除 已 失 去 實 質 存 在 意 義 的 組 織 ( 如 本 部 室 會 議 等 ); 內 閣 所 設 置 特 定 目 的 任 務 編 組 應 檢 討 納 入 業 務 相 關 省 所 屬 之 事 務 局 ( 如 : 區 域 活 性 化 本 部 併 入 國 土 交 通 省 ); 針 對 跨 機 關 業 務 在 總 務 省 之 下 成 立 專 責 組 織 取 代 原 內 閣 官 房 所 設 組 織 ; 重 新 整 合 類 似 功 能 的 組 織 ( 如 :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會 議 和 小 孩 青 少 年 教 育 支 援 推 行 本 部 ) 檢 討 精 簡 內 閣 之 下 的 本 部 內 閣 官 房 和 內 閣 府 之 下 的 機 關, 並 以 法 令 訂 定 落 日 條 款 39

(B) 在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官 房 長 官 之 下, 對 經 濟 財 政 政 策 行 政 管 理 行 政 評 價 相 關 功 能 進 行 整 體 性 的 活 用, 包 括 行 政 評 價 政 策 評 價 的 功 能 強 化 ; 並 明 確 規 範 特 命 擔 當 大 臣 的 權 限 ; 強 化 資 訊 功 能 與 內 閣 府 副 大 臣 大 臣 政 務 官 的 功 能 B. 關 於 其 他 省 廳 (A) 重 新 檢 討 調 整 總 務 省 等 組 織 規 模 龐 大 之 官 廳 組 織 以 及 其 整 併 之 妥 適 性 (B) 檢 視 原 升 格 為 省 之 必 要 性 (3) 運 用 上 的 問 題 A. 關 於 內 閣 官 房 和 內 閣 府 (A) 針 對 設 置 依 據 不 同 的 內 閣 會 議 和 各 種 本 部 的 設 置 規 定 及 其 機 動 性 設 置 方 法 等 進 行 檢 討 (B) 各 大 臣 間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C) 官 房 長 官 的 職 權 限 定 輔 佐 官 的 擴 充 官 房 長 官 召 開 記 者 會 時 所 應 採 取 的 態 度 (D) 內 閣 府 特 命 擔 當 大 臣 的 任 期 延 長 (E) 針 對 內 閣 府 每 個 特 命 擔 當 大 臣, 確 保 其 官 房 機 能 學 者 專 家 活 用 政 策 內 閣 特 命 擔 當 大 臣 所 負 責 的 會 議 之 事 務 局 機 能 (F) 簡 化 內 閣 的 方 針 設 定 流 程 (G) 內 閣 官 房 或 內 閣 府 任 職 的 一 般 公 務 員 的 培 育 和 確 保 ( 尤 其 是 審 議 官 層 級 課 長 層 級 的 人 數 限 制 的 彈 性 處 理 ), 及 其 職 務 的 嚴 加 審 核 任 用 彈 性 化 (H) 針 對 執 行 企 畫 調 整 的 高 階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限 定 任 期 的 聘 用 制 度 ( 首 相 在 位 期 間 即 為 任 用 期 ) (I) 事 務 次 官 會 議 的 形 式 和 定 位 40

2 為 因 應 內 閣 的 綜 合 調 整 機 能, 檢 討 強 化 輔 佐 支 援 體 制 為 使 內 閣 充 分 發 揮 總 理 國 務 的 任 務 和 功 能, 因 此 在 推 行 中 央 省 廳 等 改 革 時 設 置 了 內 閣 官 房 內 閣 府 和 總 務 省 但 是 隨 著 跨 機 關 業 務 以 及 與 政 權 相 關 重 大 問 題 逐 漸 增 加, 內 閣 官 房 和 內 閣 府 也 逐 漸 開 始 肩 負 起 新 的 組 織 和 功 能 其 結 果 導 致 內 閣 官 房 和 內 閣 府 的 組 織 肥 大 化, 伴 隨 著 組 織 內 部 業 務 量 擴 大, 以 內 閣 府 特 命 擔 當 大 臣 為 首 的 政 務 指 揮 命 令 系 統 也 會 變 得 錯 綜 複 雜, 如 此 恐 將 難 以 對 各 府 省 充 分 發 揮 綜 合 戰 略 功 能 因 此, 必 須 迅 速 檢 討 以 進 行 必 要 的 改 革 ( 三 ) 未 來 的 人 事 改 革 方 向 日 本 政 府 對 專 職 的 公 務 員 的 改 革, 以 必 須 貫 徹 能 力 績 效 至 上 為 方 針, 讓 真 正 有 能 力 有 績 效 的 職 員 獲 得 應 有 的 待 遇, 在 遂 行 國 家 的 重 大 政 策 時, 同 樣 必 須 澈 底 推 行 最 合 宜 的 人 事 安 排, 讓 每 個 人 才 都 能 適 得 其 所 尤 其 是 負 責 政 策 執 行 的 內 閣 官 房 與 內 閣 府, 更 需 要 積 極 活 用 各 府 省 或 民 間 的 優 秀 人 才, 因 此, 日 本 政 府 亦 將 持 續 檢 討 為 達 成 此 一 目 的 之 相 關 措 施 此 外, 同 時 也 要 檢 討 讓 各 府 省 中 累 積 了 長 年 的 豐 富 經 驗, 並 擁 有 卓 著 績 效 的 事 務 次 官 局 長 等 退 休 公 務 員 擔 任 內 閣 或 各 省 大 臣 的 政 策 幕 僚, 以 強 化 人 才 活 用 政 策 至 於 為 了 針 對 內 閣 官 房 內 閣 府 等 內 閣 的 重 要 政 策 進 行 企 畫 立 案 調 整, 而 從 政 府 或 民 間 企 業 調 派 的 高 階 工 作 人 員, 則 應 檢 討 是 否 能 將 首 相 在 位 期 間 做 為 其 任 期, 實 施 有 限 任 期 的 聘 用 制 度 另 外, 自 由 民 主 黨 針 對 公 務 部 門 的 人 才 確 保 與 活 用 之 改 革 方 向 如 下 : 1 重 新 審 視 跳 脫 僅 以 刪 減 人 事 費 用 為 目 的 之 改 革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總 人 事 費 用 在 2012 年 的 年 度 預 算 為 5.1 兆 元, 41

為 國 家 一 般 年 度 會 計 總 支 出 90.3 兆 元 的 5.6% 但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這 5.1 兆 日 圓 兵 並 非 僅 為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的 職 員 人 事 費, 還 包 含 了 自 衛 隊 國 會 法 官 法 院 的 職 員 等 的 人 事 費 用 自 由 民 主 黨 曾 宣 示 刪 減 國 家 公 務 員 兩 成 的 總 人 事 費 用 的 目 標, 至 今 仍 遲 遲 未 能 提 出 刪 減 總 人 事 費 用 的 具 體 方 式, 但 是, 針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和 薪 俸 來 檢 討 合 宜 的 人 事 費 用 刪 減 額, 恐 將 導 致 提 供 服 務 的 水 準 下 降 另 外, 在 減 少 了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後, 為 了 避 免 服 務 水 準 下 降, 只 能 委 託 外 部 組 織 執 行 相 關 作 業, 這 麼 做 雖 然 能 降 低 人 事 費 用, 但 另 一 方 面, 委 外 執 行 所 需 的 外 包 費 用 也 會 隨 著 增 加, 因 此 從 整 體 來 看, 實 際 的 刪 減 效 果 其 實 並 不 理 想 自 由 民 主 黨 認 為, 不 應 採 用 這 種 只 是 表 面 上 的 改 革, 而 應 深 入 檢 討 能 夠 讓 真 正 必 要 的 行 政 功 能 徹 底 並 有 效 率 地 發 揮 出 來 的 體 制 至 於 具 體 的 做 法, 首 先 必 須 檢 視 各 府 省 的 政 策 以 及 伴 隨 而 來 的 整 體 年 度 會 計 總 支 出, 並 廢 除 較 為 不 必 要 的 政 策 或 年 度 會 計 總 支 出 2 重 新 審 視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薪 俸 體 制 國 家 公 務 員 高 齡 化 聘 用 和 年 金 的 承 續 等 問 題, 可 以 想 見 今 後 待 遇 優 渥 的 高 齡 公 務 員 將 會 增 加, 而 相 關 的 人 事 費 用 也 會 增 加, 不 僅 會 造 成 財 政 面 的 影 響, 也 會 阻 礙 組 織 內 部 活 化 的 體 制, 對 公 務 營 運 造 成 極 大 的 影 響 為 了 讓 這 兩 方 面 帶 來 的 影 響 控 制 在 最 小 限 度, 改 革 薪 俸 體 制 是 必 行 之 路 此 外, 無 論 是 中 央 或 地 方, 現 行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薪 俸 制 度 均 需 因 應 職 別 而 統 一 配 合 任 職 地 區 的 生 活 水 平 的 調 整, 或 是 配 合 中 央 地 方 之 間 的 職 務 職 責 的 水 平 調 整, 則 應 以 獎 金 ( 地 區 獎 金 中 央 值 勤 獎 金 ) 等 方 式 來 進 行 然 而, 由 於 部 分 民 間 企 業 會 針 對 總 公 司 ( 本 店 ) 與 分 公 司 ( 分 店 營 業 處 ) 採 用 不 同 42

的 薪 俸 體 制, 因 此 政 府 也 應 採 用 負 責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的 行 政 職 薪 俸 表 ( 一 ) 的 職 員 為 標 準, 持 續 檢 討 中 央 與 地 方 真 正 合 宜 的 薪 俸 水 平 和 薪 俸 制 度 四 公 務 員 相 關 制 度 配 套 改 革 ( 一 ) 由 人 事 院 掌 理 規 劃 人 事 院 依 據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屬 內 閣 轄 下 所 設 置 之 獨 立 行 政 機 關, 依 規 定 向 內 閣 提 出 報 告, 因 此 人 事 院 雖 為 行 政 機 關, 但 具 有 較 大 之 獨 立 性 ; 此 外, 人 事 院 依 法 處 理 之 事 項, 其 所 作 之 決 定 及 處 分, 由 人 事 院 自 行 審 查 ; 是 以, 法 律 賦 予 人 事 院 相 當 超 然 獨 立 之 地 位, 得 不 受 國 家 行 政 組 織 法 限 制, 得 就 其 所 掌 事 務 為 執 行 法 律, 或 依 法 律 之 授 權, 制 訂 人 事 院 規 則, 發 佈 人 事 院 指 令 並 規 定 其 程 序, 並 可 自 設 內 部 組 織, 自 訂 員 額 人 事 院 之 任 務 乃 確 保 公 務 員 人 事 管 理 的 中 立 性 公 正 性, 在 內 閣 制 下, 不 受 政 黨 政 治 之 影 響, 使 國 民 對 行 政 機 關 寄 予 信 任, 做 為 獨 立 公 正 中 立 專 門 的 人 事 行 政 機 關, 確 實 推 動 施 政 以 因 應 情 勢, 並 施 行 有 效 率 的 行 政 運 作 人 事 院 依 法 掌 理 俸 給 及 其 他 服 務 條 件 暨 人 事 行 政 改 善 之 建 議 職 位 分 類 考 試 及 任 免 俸 給 訓 練 進 修 身 分 變 更 懲 戒 申 誡 之 處 理 擔 任 職 務 倫 理 之 保 持, 以 及 其 他 確 保 人 事 行 政 之 公 平 及 保 證 職 員 福 利 之 事 務 ( 二 ) 配 套 改 革 重 點 1 薪 資 的 調 整 從 1999 年 開 始, 隨 著 大 環 境 不 景 氣 天 災 及 考 量 私 部 門 薪 資,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薪 給, 在 月 薪 與 年 終 獎 金 或 津 貼 的 支 給, 亦 多 呈 現 調 降 或 維 持 相 同 水 準 趨 勢, 並 未 大 幅 調 整 如 表 8 43

表 8: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薪 資 調 整 統 計 月 薪 期 末 津 貼 獎 金 支 給 額 年 度 調 整 率 年 間 支 給 月 數 增 減 1999 0.28% 4.95-0.30 2000 0.12% 4.75-0.20 2001 0.08% 4.70-0.05 2002-2.03% 4.65-0.05 2003-1.07% 4.40-0.25 2004 未 調 整 4.40 未 調 整 2005-0.36% 4.45 0.05 2006 未 調 整 4.45 未 調 整 2007 0.35% 4.50 0.05 2008 未 調 整 4.50 未 調 整 2009-0.22% 4.15-0.35 2010-0.19% 3.95-0.20 2011-0.23% 3.95 未 調 整 2 高 齡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雇 用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為 迎 接 高 齡 社 會 的 來 臨, 以 及 因 應 高 齡 化 所 面 臨 的 年 金 給 付 問 題, 同 時, 讓 年 長 公 務 員 的 能 力 經 驗 有 所 發 揮, 降 低 高 齡 化 後 所 產 生 生 活 不 安 定 等, 人 事 院 提 出 一 些 改 善 方 案 2011 年 人 事 院 提 出 領 取 年 金 的 年 齡 提 升 至 65 歲, 採 取 逐 漸 增 加 退 休 年 齡 方 式, 從 2013 年 每 3 年 增 加 1 歲, 降 低 60 歲 以 上 公 務 員 的 薪 水, 從 固 定 年 齡 逐 步 調 整 為 短 時 間 工 作 的 機 制, 至 2025 年 退 休 年 齡 將 調 整 為 65 歲 44

年 別 ~2012 2013 2016 2019 2022 2025~ 年 齡 60 61 62 63 64 65 一 些 已 經 退 休 者 因 為 退 休 前 的 表 現 又 被 要 求 重 新 復 職, 重 新 雇 用 的 年 齡 上 限 是 64 歲, 也 是 為 了 符 合 完 全 年 金 給 付 的 年 齡 再 任 用 機 制 將 維 持 運 作 至 2025 年, 在 這 期 間, 人 事 院 將 持 續 調 查 退 休 年 齡 逐 漸 延 長 情 形, 確 保 公 務 員 到 65 歲 可 以 領 到 完 全 的 年 金 給 付 再 任 用 機 制 之 兩 種 方 式 : (1) 全 時 間 工 作 者 ( 每 星 期 工 作 38 小 時 45 分 ) 及 短 時 間 工 作 者 ( 每 星 期 工 作 15 小 時 30 分 到 31 小 時 ) (2) 高 階 層 級 全 時 間 工 作 者 年 收 入 約 3 百 萬 到 4 百 萬 日 圓 ( 半 時 間 工 作 者 年 薪 約 1.5 百 萬 至 2 百 萬 日 圓 ) (3) 短 時 間 工 作 者, 從 2002 年 的 98 人, 至 2010 年 已 增 加 為 2305 人 3 性 別 平 等 方 案 擴 大 對 女 性 的 任 用 依 據 2012 年 12 月 內 閣 決 議 之 第 3 次 男 女 共 同 參 劃 基 本 計 畫, 預 期 至 2020 年 女 性 在 各 社 會 領 域 擔 任 主 管 的 比 例 至 少 增 加 至 30% 政 府 部 門 將 透 過 人 事 院 制 定 擴 大 任 用 女 性 國 家 公 務 員, 率 先 努 力 達 成 此 一 目 標 針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之 調 查, 至 2012 年 在 行 政 法 律 經 濟 領 域, 女 性 公 務 員 任 用 比 例 已 達 28.2%, 至 於 全 部 領 域 女 性 公 務 員 比 例 達 25.3%, 估 計 至 2015 年 將 可 達 成 30% 之 目 標 至 於 女 性 公 務 員 在 較 高 職 位 的 比 例 部 分, 省 課 長 輔 佐 地 方 機 關 的 課 長 級 以 上 女 性 比 例 從 1990 年 之 2.5%, 至 2010 調 高 至 5.8%; 本 省 課 室 長 地 方 機 關 的 長 級 以 上 女 性 比 例 從 1990 45

年 之 0.8%, 至 2010 調 高 至 2.6%; 指 定 的 職 位 部 分, 從 1990 年 的 0.6%, 至 2010 年 調 高 至 2.2% 因 此, 未 來 有 關 提 升 女 性 國 家 公 務 員 招 募 的 指 導 方 針 包 括 : (1) 設 定 各 部 門 應 達 成 的 目 標 及 測 量 方 式 (2) 檢 視 阻 礙 升 遷 的 原 因, 並 予 以 改 變 (3) 對 於 公 務 員 的 職 務 歷 練 提 供 所 需 的 工 具 及 發 展 的 支 持 (4) 透 過 有 系 統 的 方 式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協 助 公 務 員 在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衡 平 46

陸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建 置 行 政 部 門 與 立 法 部 門 協 商 平 臺 制 度 化, 強 化 行 政 立 法 有 效 溝 通 日 本 為 能 遂 行 行 政 改 革 的 目 的, 解 除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的 僵 化 及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等 弊 端, 於 橋 本 龍 太 郎 籌 組 內 閣 後, 隨 即 邀 請 勞 工 組 織 學 術 界 產 業 借 及 媒 體 代 表, 成 立 首 相 直 屬 之 行 政 改 革 會 議, 並 兼 任 會 長, 歷 經 50 多 次 會 商 後, 隨 即 於 1998 年 6 月 完 成 中 央 省 廳 機 關 改 革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相 隔 一 年 (1999 年 12 月 ) 亦 完 成 了 中 央 機 關 改 革 相 關 法 案, 包 括 內 閣 府 設 置 法 總 務 省 等 省 廳 設 置 法 等 日 本 於 3 年 期 間 即 完 成 改 革 相 關 法 案 此 外, 日 本 各 項 政 策 之 推 動, 是 由 立 法 部 門 主 導 推 動, 不 同 於 我 國 立 法 行 政 分 立 之 制 度 我 國 推 動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均 係 由 行 政 部 門 提 案, 即 使 期 間 歷 經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推 動 組 織 改 造 期 雖 已 為 兩 個 主 要 政 黨 的 共 識, 但 自 1987 年 推 動 以 來, 六 度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等 組 改 法 案, 雖 已 順 利 於 99 年 1 月 完 成 立 法, 惟 個 別 部 會 之 法 案 尚 有 10 個 部 會 及 所 屬 61 項 組 織 法 案 未 及 完 成 立 法 立 法 部 門 是 組 織 改 造 推 動 之 重 要 關 鍵, 或 許 我 國 可 參 考 日 本 的 作 法, 建 置 行 政 部 門 與 立 法 部 門 協 商 平 台 制 度 化, 或 於 執 政 黨 就 重 大 政 策 設 立 專 案 編 組, 凝 聚 內 部 共 識, 透 過 黨 政 協 調 機 制, 加 速 組 織 法 案 完 成 立 法 二 行 政 院 組 織 架 構 朝 大 部 會 的 概 念 檢 討, 精 進 政 策 統 合 協 調 運 作 機 制 在 日 本 改 革 後 的 文 部 科 學 省 厚 生 勞 動 省 等 均 是 因 應 未 來 發 展 而 以 大 部 會 的 概 念 來 重 整, 有 助 於 減 少 跨 部 門 的 整 合 協 調 成 本, 且 因 省 廳 數 較 為 精 簡, 未 來 的 改 革 著 重 於 職 能 的 檢 討 及 整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配 合 組 改 法 案 立 法 進 程, 截 至 目 前 47

已 完 成 19 各 部 會 之 立 法, 並 依 立 法 時 程 分 階 段 施 行, 透 過 組 織 結 構 的 重 整, 確 有 助 於 達 成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惟 社 經 環 境 的 快 速 變 遷, 仍 有 相 關 議 題 尚 待 研 析, 目 前 規 劃 推 動 的 各 項 重 大 政 策, 經 常 是 各 部 會 高 度 關 聯, 組 改 後 的 29 個 部 會, 已 有 大 部 會 的 組 合 概 念, 如 教 育 部 融 合 原 青 輔 會 體 委 會 業 務 ; 衛 生 福 利 部 整 合 原 衛 生 署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業 務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整 合 經 建 會 研 考 會 及 部 分 工 程 會 業 務 由 於 組 改 必 須 考 量 可 行 性, 部 會 的 調 整 幅 度 無 法 一 次 到 位 若 干 部 會 分 工 仍 有 太 細 之 情 形, 未 來 仍 可 朝 大 部 會 概 念 予 以 整 合, 以 有 效 統 籌 資 源 之 運 用 目 前 行 政 院 實 際 負 責 政 策 統 合 協 調 者, 係 以 政 務 委 員 為 主 體, 連 同 國 發 會 陸 委 會 將 扮 演 重 要 功 能 此 外, 院 長 副 院 長 亦 親 自 主 持 整 合 性 會 議, 惟 在 任 務 編 組 眾 多 情 形 下, 其 運 作 次 數 相 對 有 限 綜 觀 政 府 推 動 的 重 大 方 案 如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國 土 規 劃 長 照 制 度 等 方 案, 均 涉 及 跨 部 會 的 整 合, 建 議 未 來 以 整 合 編 組 聚 焦 議 題 排 除 障 礙 及 跨 域 合 作 等 原 則, 來 精 進 統 合 協 調 機 制, 以 推 動 國 家 重 大 政 策 三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情 勢 變 遷, 檢 討 組 改 策 略 與 部 分 部 會 之 屬 性 及 層 級 日 本 自 2001 年 完 成 行 政 改 革 後,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及 民 眾 需 求, 如 網 路 電 腦 手 機 等 之 發 展, 以 及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勞 動 力 下 降 失 業 人 口 增 加 消 費 力 下 降 天 然 災 害 等 社 會 問 題, 原 先 完 成 之 改 革 架 構 已 然 無 法 符 合 社 會 民 眾 需 求, 日 本 也 開 始 著 手 規 劃 再 次 進 行 組 織 調 整 如 因 應 日 本 311 大 地 震 成 立 復 興 廳 等, 顯 見 組 織 改 造 係 與 時 俱 進 不 斷 檢 討 調 整 的 過 程 我 國 歷 經 近 25 年 的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歷 程, 期 間 也 依 據 社 會 政 治 情 勢 變 更 調 整 組 織 架 構, 另 因 應 日 本 311 大 地 震 引 發 的 核 能 安 全 議 題, 使 得 原 規 劃 調 整 的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從 原 隸 屬 科 技 部 改 設 三 級 獨 立 機 關 來 行 使 職 權 惟 外 界 認 為 雖 直 接 隸 屬 行 政 院, 仍 為 相 當 三 級 機 48

關, 其 能 否 有 效 掌 理 所 轄 業 務, 尚 有 疑 義 此 外, 部 分 二 級 機 關 的 業 務 運 作 機 制 尚 待 整 合, 如 海 洋 委 員 會 因 現 行 海 洋 事 務 分 散 在 22 個 機 關, 缺 乏 有 系 統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海 洋 委 員 會 之 成 立, 雖 可 就 海 洋 資 源 海 域 安 全 科 技 文 教 等 進 行 統 合 規 劃, 且 外 界 屢 有 建 議 改 設 海 洋 部 之 議, 政 府 如 何 回 應 亦 應 審 思 四 調 整 行 政 法 人 的 推 動 策 略 日 本 為 澈 底 改 革 戰 後 過 度 膨 脹 僵 化 之 行 政 體 系, 將 原 各 省 廳 主 管 之 89 項 業 務 委 由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執 行, 經 由 薪 資 的 設 計 及 轉 任 後 年 資 之 採 計, 鼓 勵 轉 任, 藉 此 達 成 大 幅 縮 減 國 家 公 務 員 員 額 之 人 事 精 簡 目 標 ; 截 至 2013 年 4 月 並 已 有 102 個 法 人 成 立, 承 接 原 有 業 務, 其 成 效 頗 受 矚 目 法 人 化 亦 為 我 國 推 動 組 織 改 造 策 略 之 一, 截 至 目 前 僅 有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以 行 政 法 人 方 式 運 作, 其 在 業 務 運 作 人 事 及 會 計 的 鬆 綁, 均 有 其 正 面 意 義 目 前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的 表 演 藝 術 中 心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及 災 防 中 心 等 四 法 人, 關 係 其 未 來 營 運 及 效 能, 除 應 儘 速 完 成 立 法 外, 對 於 如 何 擴 大 適 用 對 象 及 於 公 立 醫 院 研 究 機 構 等 創 造 改 制 為 行 政 法 人 的 誘 因, 以 及 降 低 立 法 部 門 之 疑 慮 等, 宜 為 組 改 下 一 階 段 重 要 目 標 五 完 善 公 務 員 配 合 組 改 轉 銜 再 服 務 相 關 配 套 機 制 日 本 組 織 改 造 過 程 中, 對 於 公 務 員 之 轉 任, 除 由 承 接 新 機 關 提 供 專 長 轉 換 訓 練, 如 因 業 務 裁 撤 亦 可 能 轉 任 至 民 間 單 位, 即 使 喪 失 公 務 員 資 格, 卻 不 會 遭 致 反 彈, 乃 因 日 本 對 於 公 務 員 轉 任 至 民 間 機 構 之 年 資, 有 一 定 的 換 算 標 準, 且 因 有 公 部 門 經 歷 更 可 獲 致 更 好 發 展 因 此, 在 日 本 組 織 調 整 過 程 中, 公 務 員 的 權 益 福 利 均 能 獲 得 妥 適 的 保 障, 且 非 僅 以 優 惠 退 離 措 施 來 鼓 勵 退 離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為 讓 年 長 公 務 員 的 能 力 經 驗 繼 續 有 所 發 揮, 且 又 面 臨 高 齡 化 之 年 金 給 付 問 題, 日 本 已 著 手 推 動 延 長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的 年 齡, 如 包 括 短 時 間 工 作 者 49

之 配 套 方 案 本 次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員 額 總 數 之 規 定, 員 額 控 管 精 簡, 是 組 改 過 程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項 原 則, 但 公 務 員 於 公 部 門 的 歷 練, 如 何 在 組 織 調 整 中 再 繼 續 發 揮, 以 及 未 來 配 合 去 任 務 化 的 檢 討 有 無 至 民 間 機 構 服 務 之 機 會, 尚 須 進 一 步 思 考 六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整 體 評 估 公 務 人 員 之 質 與 量 日 本 人 事 院 掌 理 有 關 給 與 各 種 勤 務 條 件 之 改 善 考 試 與 任 免 懲 戒 等, 確 保 公 務 員 人 事 管 理 的 中 立 性 公 正 性, 在 內 閣 制 下, 有 關 公 務 員 之 公 正 性 職 員 之 保 護, 不 受 政 黨 政 治 之 影 響, 使 國 民 對 行 政 機 關 寄 予 信 任, 作 為 獨 立 公 正 中 立 專 門 的 人 事 行 政 機 關 我 國 國 家 公 務 員 一 直 以 來 亦 被 要 求 中 立 公 平 地 執 行 任 務,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 公 平 升 遷 功 績 管 理 等 原 則, 亦 應 能 獲 得 公 務 員 的 信 任, 以 確 保 公 務 員 善 盡 職 責 此 外, 依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立 法 併 同 通 過 之 附 帶 決 議, 機 關 員 額 應 由 當 時 預 算 員 額 總 數 164,587 人, 於 104 年 減 列 至 16 萬 人 ; 未 來 在 人 事 精 簡 的 原 則 下, 釐 清 國 家 的 角 色 定 位 及 提 供 之 服 務 內 容, 並 應 將 公 務 人 力 優 先 配 置 於 核 心 業 務, 檢 討 精 簡 事 務 性 輔 助 性 人 力, 另 配 合 直 轄 市 之 設 立, 優 先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處 理 業 務, 以 達 成 即 時 服 務 民 眾 之 需 要 此 外, 公 務 人 力 除 了 量 的 控 管, 更 應 注 重 質 的 提 升, 透 過 考 績 及 獎 懲 機 制 拔 擢 優 秀 人 才,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之 競 爭 力, 也 是 政 府 所 需 面 對 的 課 題 七 強 化 民 眾 關 切 功 能 業 務 之 組 織 調 整 宣 導 效 益 我 國 組 織 改 造, 除 由 行 政 部 門 發 端, 連 同 相 關 配 套 宣 導, 亦 都 由 行 政 部 門 主 導 自 行 辦 理, 但 行 政 部 門 往 往 囿 於 經 費 預 算 及 內 容, 較 難 提 出 符 合 民 意 之 宣 導 方 式, 宣 導 內 容 也 常 無 法 獲 得 民 眾 共 鳴, 以 致 影 響 整 體 的 組 改 進 度 效 益 反 觀 日 本, 因 行 政 改 革 是 由 國 會 部 門 主 導, 透 過 政 黨 機 制, 投 入 50

適 當 之 資 源 預 算, 進 行 切 合 民 意 之 宣 導, 較 能 提 高 宣 導 之 效 益, 獲 得 民 眾 支 持 未 來 如 能 透 過 行 政 部 門 與 立 法 部 門 協 商 平 台, 透 過 政 黨 適 時 對 外 宣 導 組 織 改 造 之 迫 切 性, 或 將 有 助 於 組 織 改 造 之 推 動 八 優 化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主 流 化, 擴 大 不 同 性 別 公 務 員 參 與 決 策 日 本 人 事 院 為 能 提 升 各 府 省 擴 大 任 用 女 性 國 家 公 務 員, 提 升 女 性 公 務 員 的 比 例, 採 取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如 依 業 務 屬 性, 設 定 各 部 門 應 達 成 的 性 別 任 用 比 例, 並 依 達 成 情 形 確 實 評 核 ;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協 助 不 同 性 別 在 工 作 與 生 活 上 獲 得 衡 平 等 規 劃 預 期 至 2020 年 女 性 在 各 社 會 領 域 擔 任 主 管 的 比 例 至 少 增 加 至 30% 依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調 查 統 計,2012 年 在 行 政 法 律 經 濟 領 域, 女 性 公 務 員 比 例 約 28.2 %, 在 全 部 領 域 女 性 公 務 員 比 例 約 25.3% 至 於 女 性 公 務 員 在 較 高 職 位 部 分,2010 年 省 課 長 輔 佐 地 方 機 關 的 課 長 級 以 上 女 性 比 例 為 5.8 %; 本 省 課 室 長 地 方 機 關 的 長 級 以 上 女 性 比 例 為 2.6% 反 觀 我 國, 為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的 機 會 與 管 道, 公 部 門 除 持 續 推 動 並 擴 大 實 行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應 達 三 分 之 一 原 則 2011 年 中 央 機 關 簡 任 (10 職 等 以 上 ) 公 務 員 28.8% 是 女 性, 薦 任 9 職 等 公 務 員 女 性 比 例 達 40.8% 顯 見, 我 國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成 效 卓 著, 目 前 在 公 部 門 之 中 高 階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遠 高 於 日 本 惟 目 前 發 展 情 形, 在 若 干 業 務 領 域 亦 存 在 不 同 性 別 日 益 懸 殊 之 情 形, 亟 待 改 善 我 國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在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處, 配 置 專 責 人 力 及 預 算, 統 籌 辦 理 婦 女 權 益 與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權 益 促 進 權 利 保 障 推 廣 發 展 及 性 別 主 流 化 未 來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進 程, 亦 將 於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性 別 平 等 科, 配 置 專 責 人 力, 作 為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之 銜 接 對 口, 並 建 立 跨 部 會 政 策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在 健 全 的 體 制 下, 未 來 更 就 不 同 性 別 在 相 關 領 域 日 益 懸 殊 之 現 象 尋 求 改 善, 避 免 造 成 性 別 隔 離, 以 有 助 於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及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推 動 及 落 實, 使 我 國 在 各 領 域 的 性 別 平 等 更 往 前 邁 進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