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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关 于 印 发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海 安 全 [2011]716 号 各 直 属 海 事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地 方 海 事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海 事 局, 各 航 运 企 业 单 位 船 员 派 出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提 高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效 率, 有 效 预 防 和 遏 制 肇 事 逃 逸 事 故 的 发 生, 严 厉 打 击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制 定 了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现 印 发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逃 逸 处 理 程 序 ( 安 监 字 1998 234 号 ) 同 时 废 止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有 效 遏 制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的 发 生, 提 高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效 率, 加 大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打 击 力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船 舶 在 中 国 沿 海 水 域 及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发 生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是 指 船 舶 明 知 或 应 当 知 道 已 发 生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为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而 擅 自 驶 离 事 发 现 场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以 发 生 地 管 辖 为 主, 指 定 管 辖 为 辅 ( 一 ) 发 生 在 我 国 管 辖 水 域 内 的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调 查 ( 二 ) 有 关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对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的 管 辖 不 明 或 发 生 争 议 的, 应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由 上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管 辖 第 四 条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的 权 限 范 围 与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相 同 第 五 条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发 生 后, 受 害 方 或 其 他 相 关 方 应 立 即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除 按 事 故 报 告 的 要 求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外, 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信 息 : 1

政 策 法 规 ( 一 ) 肇 事 船 船 名 船 籍 港 及 船 舶 特 征 ( 如 : 船 体 颜 色 船 舶 尺 度 驾 驶 台 位 置 船 艏 艉 形 状 船 舶 照 片 烟 囱 标 志 吊 杆 号 灯 号 型 装 载 及 干 舷 高 度 等 ); ( 二 ) 肇 事 船 舶 航 向 航 速 及 始 发 目 的 港 ; ( 三 ) 残 留 在 被 碰 撞 船 舶 或 肇 事 船 舶 上 的 油 漆 或 其 他 证 据 情 况 等 ; ( 四 ) 附 近 其 他 航 经 船 舶 目 击 证 人 等 ; ( 五 ) 报 告 方 的 具 体 信 息 第 六 条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获 知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信 息 后, 应 按 照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的 报 告 要 求, 逐 级 向 上 一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当 事 船 舶 第 一 到 达 港 是 国 外 港 口 的, 应 尽 快 将 相 关 信 息 报 至 中 国 海 事 局 第 七 条 接 到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报 告 后,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立 即 追 查 肇 事 船 舶 第 八 条 直 属 海 事 局 或 省 级 地 方 海 事 局 根 据 查 找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的 需 要, 可 以 通 过 发 布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协 查 书 ( 附 件 1) 通 报 相 关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协 查 ; 也 可 以 发 函 请 公 安 渔 政 等 部 门 协 查 有 关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收 到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协 查 书 后, 应 在 本 辖 区 内 展 开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的 核 查, 一 经 发 现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应 立 即 向 发 出 协 查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通 报 肇 事 船 舶 一 经 确 定, 要 求 协 查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各 有 关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发 出 解 除 协 查 通 知 书 ( 附 件 2), 以 便 停 止 协 查 工 作 第 九 条 因 所 获 得 的 肇 事 逃 逸 嫌 疑 船 舶 的 信 息 原 因 而 无 法 发 出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协 查 书, 负 责 调 查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可 不 发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协 查 书, 但 仍 需 继 续 开 展 证 据 收 集 工 作 第 十 条 对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的 调 查 取 证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对 船 体 外 壳 进 行 勘 查, 检 查 是 否 有 新 的 撞 击 擦 碰 痕 迹 或 残 留 的 木 屑 油 漆 和 油 污 等, 并 进 行 拍 照 记 录 和 物 证 采 集 ( 二 ) 查 看 船 上 的 原 始 记 录, 如 航 海 日 志 轮 机 日 志 航 向 记 录 海 图 VDR 等, 核 实 船 舶 事 发 时 是 否 驶 经 事 发 水 域 ( 三 ) 对 事 故 发 生 时 段 值 班 船 员 进 行 查 询, 以 了 解 船 舶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段 的 动 态 以 及 船 员 在 航 行 中 听 到 看 到 或 感 觉 到 的 各 种 可 疑 情 况 ( 四 ) 对 于 出 现 的 各 种 异 常 现 象, 如 第 一 款 所 述 的 各 种 情 形 刷 新 漆 或 新 漆 覆 盖 旧 漆 现 象 原 始 记 录 被 涂 改 被 查 询 人 员 的 回 避 掩 饰 行 为 等, 应 要 求 有 关 人 员 作 出 合 理 的 解 释 根 据 调 查 取 证 需 要, 还 可 对 航 经 事 发 水 域 的 其 他 船 舶 现 场 目 击 证 人 VTS 和 CCTV 监 控 部 门 等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查 询, 以 获 取 更 多 的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对 有 重 大 肇 事 嫌 疑 的 船 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该 船 舶 在 指 定 地 点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第 十 二 条 调 查 取 证 完 毕, 肇 事 证 据 充 分 确 凿 的, 可 以 直 接 认 定 肇 事 船 舶 负 责 调 查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做 出 肇 事 船 舶 的 认 定, 并 出 具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船 舶 认 定 书 ( 附 件 3) 认 定 肇 事 船 舶 应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 一 )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当 事 人 承 认 肇 事 事 实 ; ( 二 )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特 征 ( 如 船 名, 船 体 颜 色, 船 舶 种 类 等 ) 与 现 场 目 击 者 提 供 的 证 据 吻 合 ; ( 三 )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船 体 外 壳 留 有 新 的 碰 撞 痕 迹, 且 船 长 对 新 的 碰 撞 痕 迹 无 法 解 释 或 解 释 不 合 理 ; ( 四 ) 涉 及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的 VTS AIS VDR 等 记 录 的 信 息 与 事 故 报 告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信 息 吻 合, 并 有 航 行 异 常 操 作 ; ( 五 ) 从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船 体 外 壳 的 碰 撞 痕 迹 上 取 下 的 外 来 油 漆 与 被 碰 撞 船 舶 的 油 漆, 经 化 验 对 比 鉴 定 理 化 指 标 基 本 吻 合 ; ( 六 ) 其 他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证 据 第 十 三 条 对 已 认 定 的 肇 事 船 舶, 除 依 照 海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或 内 河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查 明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外, 还 应 对 是 否 2

政 策 法 规 属 于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在 调 查 是 否 属 于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事 发 时 的 通 航 环 境 船 员 的 良 好 船 艺 及 船 舶 技 术 参 数 等 要 素, 同 时 全 面 分 析 以 下 证 据 : ( 一 ) 船 舶 法 定 记 录 无 故 被 篡 改 或 毁 灭 ; ( 二 ) 肇 事 船 舶 船 长 值 班 驾 驶 员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提 供 虚 假 证 据 或 销 毁 证 据 ; ( 三 ) 肇 事 船 舶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的 停 航 指 令 或 到 指 定 水 域 接 受 调 查 的 指 令 ; ( 四 ) 肇 事 船 舶 船 员 证 明 船 长 或 当 班 驾 驶 人 员 明 知 发 生 碰 撞 事 故 而 仍 然 驶 离 事 故 现 场 ; ( 五 ) 肇 事 船 舶 当 事 人 承 认 肇 事 逃 逸 事 实 ; ( 六 ) 肇 事 船 舶 在 肇 事 后 突 然 关 闭 AIS VDR 等 设 备, 而 无 法 做 出 合 理 解 释 ; ( 七 ) 其 他 证 据 表 明 肇 事 船 舶 船 长 或 当 班 驾 驶 人 员 明 知 发 生 碰 撞 事 故 而 仍 然 驶 离 事 故 现 场 ; ( 八 ) 专 家 组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如 无 法 判 明 责 任, 对 已 查 实 的 肇 事 逃 逸 船 舶 应 认 定 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或 主 要 责 任 对 肇 事 逃 逸 船 舶 及 有 关 人 员 按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从 重 处 罚 对 涉 嫌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有 关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310 号 令 )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交 案 件 第 十 五 条 负 责 调 查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适 时 将 肇 事 逃 逸 船 舶 及 其 所 属 公 司 当 事 船 员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等 情 况 在 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外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第 十 六 条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驶 往 国 外 港 口 的, 中 国 海 事 局 可 视 情 派 海 事 调 查 人 员 前 往 国 外 调 查 取 证, 或 商 请 涉 嫌 肇 事 船 舶 船 旗 国 政 府 海 事 部 门 或 到 达 国 海 事 部 门 协 助 调 查 取 证 第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协 查 书 2. 解 除 协 查 通 知 书 3.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船 舶 认 定 书 附 件 1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协 查 书 发 出 单 位 : 编 号 : 接 收 单 位 : 事 故 概 况 肇 事 逃 逸 嫌 疑 船 舶 概 况 3

政 策 法 规 协 查 要 求 联 系 人 发 出 单 位 ( 印 章 ):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附 件 2 解 除 协 查 通 知 书 发 出 单 位 : 编 号 : 接 收 单 位 : 解 除 年 月 日 发 布 的 编 号 为 的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协 查 书 协 查 概 况 解 除 原 因 备 注 联 系 人 发 出 单 位 ( 印 章 ):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4

政 策 法 规 附 件 3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船 舶 认 定 书 发 出 单 位 : 编 号 : 接 收 单 位 : 认 定 肇 事 船 舶 根 据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经 过 调 查 取 证, 现 认 定 轮 为 年 月 日 发 生 在 水 域 的 碰 撞 事 故 的 肇 事 船 舶, 特 此 通 知 认 定 证 据 备 注 事 项 发 出 单 位 ( 印 章 ):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5

政 策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关 于 印 发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过 渡 规 定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船 员 2012 172 号 经 2010 年 修 正 的 1978 年 海 员 培 训 发 证 和 值 班 标 准 国 际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履 约 过 渡 期 为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为 做 好 履 约 过 渡 期 工 作, 现 将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过 渡 规 定 实 施 办 法 及 相 关 培 训 要 求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执 行 二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附 件 :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过 渡 规 定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经 2010 年 修 正 的 1978 年 海 员 培 训 发 证 和 值 班 标 准 国 际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 履 约 过 渡 期 的 船 员 培 训 考 试 和 发 证 工 作, 依 据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附 则 第 Ⅰ/15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1 年 第 12 号 )( 以 下 简 称 11 规 则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签 发 管 理 办 法 ( 海 船 员 2012 170 号 )( 以 下 简 称 新 培 训 合 格 证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下 列 人 员 申 请 按 照 11 规 则 签 发 的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 以 及 按 照 新 培 训 合 格 证 办 法 签 发 的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 以 下 简 称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 ( 一 ) 在 2012 年 3 月 1 日 前 已 从 事 海 员 职 业 人 员 ; ( 二 )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接 受 海 员 教 育 和 培 训, 但 其 所 接 受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未 满 足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要 求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开 始 按 照 11 规 则 进 行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发 证 签 证 和 换 证 工 作 原 持 有 近 洋 航 区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开 始 换 证 工 作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停 止 按 照 由 原 交 通 部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评 估 和 发 证 规 则 ( 交 6

政 策 法 规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6 号, 以 下 简 称 04 规 则 ) 进 行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发 证 签 证 和 换 证 工 作, 按 04 规 则 签 发 的 适 任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不 得 超 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开 始 按 新 培 训 合 格 证 办 法 进 行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培 训 考 试 和 发 证 工 作, 同 时 停 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以 下 统 称 为 旧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 的 培 训 考 试 和 发 证 工 作 已 完 成 培 训 但 未 取 得 旧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旧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 四 条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海 船 船 员 上 船 任 职, 必 须 持 有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和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第 五 条 按 照 04 规 则 进 行 的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初 考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 停 止 举 行, 补 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停 止 自 本 办 法 印 发 之 日 起, 按 照 04 规 则 进 行 的 补 考 不 受 60 天 间 隔 限 制, 但 11 规 则 生 效 后 补 考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5 次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参 加 按 照 04 规 则 进 行 的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未 全 部 通 过 者, 如 果 除 英 语 科 目 或 项 目 外, 其 他 成 绩 均 已 经 通 过, 且 成 绩 未 超 过 其 有 效 期, 可 以 申 请 转 为 沿 海 航 区 适 任 考 试 成 绩 ; 如 果 除 英 语 科 目 或 项 目 外, 还 有 其 他 科 目 或 项 目 也 未 通 过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为 沿 海 航 区 适 任 考 试 成 绩, 逾 期 所 有 成 绩 全 部 作 废 第 六 条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举 行 按 照 11 规 则 进 行 的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第 七 条 11 规 则 生 效 前 入 学 的 中 专 和 两 年 制 航 海 教 育 的 学 生 完 成 附 件 1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或 在 完 成 满 足 11 规 则 要 求 的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后, 可 在 2012 年 7 月 1 日 后 申 请 无 限 航 区 的 三 副 三 管 轮 考 试 第 八 条 已 取 得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培 训 资 质 的 航 海 院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需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满 足 关 于 做 好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履 约 准 备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海 船 员 2011 923 号 ) 的 要 求, 未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其 后 不 能 进 行 航 海 类 学 员 的 招 生 持 有 有 效 的 04 规 则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在 满 足 上 款 要 求 的 航 海 院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完 成 规 定 的 满 足 11 规 则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通 过 按 照 11 规 则 进 行 的 海 船 船 员 职 务 晋 升 适 任 考 试, 视 为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1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试 第 九 条 持 有 04 规 则 及 以 前 签 发 的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时, 应 完 成 以 下 相 应 的 培 训 和 考 试 : ( 一 ) 持 有 有 效 的 04 规 则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1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试, 可 申 请 相 应 的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 二 ) 持 有 失 效 的 04 规 则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1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试, 并 通 过 11 规 则 规 定 的 适 任 抽 考, 可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 三 ) 持 有 2004 年 8 月 1 日 前 签 发 的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完 成 11 规 则 规 定 的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后, 通 过 相 应 的 适 任 抽 考, 可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船 员 申 请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前 应 取 得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第 十 条 持 有 有 效 的 04 规 则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可 按 以 下 相 应 航 区 和 等 级 申 请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 ( 一 ) 持 有 04 规 则 无 限 近 洋 航 区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11 规 则 相 应 等 级 的 无 限 航 区 适 任 证 书 ( 二 ) 持 有 04 规 则 沿 海 航 区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11 规 则 相 应 等 级 的 沿 海 航 区 适 任 证 书 ( 三 ) 持 有 04 规 则 近 岸 航 区 船 长 和 高 级 7

政 策 法 规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11 规 则 沿 海 航 区 三 等 适 任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持 有 有 效 的 04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的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按 照 本 办 法 申 请 11 规 则 的 适 任 证 书 时, 其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如 满 足 11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 一 ) 或 ( 二 ) 项 规 定,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可 为 其 签 发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五 年 的 适 任 证 书 ; ( 二 ) 未 满 足 11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 一 ) 或 ( 二 ) 项 规 定,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可 为 其 签 发 与 原 适 任 证 书 有 效 期 相 同 的 证 书, 或 在 其 参 加 模 拟 器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试 后, 为 其 签 发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五 年 的 适 任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通 过 04 规 则 适 任 考 试 的 船 员,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1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试, 满 足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签 发 条 件 的, 可 按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申 请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第 十 三 条 在 2012 年 3 月 1 日 前 已 开 展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ECDIS)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BRM) 和 机 舱 资 源 管 理 (ERM) 培 训 的 单 位, 应 当 将 培 训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学 员 名 单 及 相 关 记 录 报 直 属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经 审 核 合 格 的, 其 培 训 予 以 认 可, 受 训 船 员 相 应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内 容 可 以 免 除 第 十 四 条 持 有 有 效 的 04 规 则 三 副 三 管 轮 适 任 证 书 者, 满 足 11 规 则 规 定 的 申 请 二 副 二 管 轮 适 任 证 书 条 件,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1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试, 可 相 应 地 申 请 二 副 二 管 轮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持 有 有 效 的 04 规 则 的 近 岸 航 区 船 长 或 驾 驶 员 适 任 证 书 的 船 员 按 照 本 办 法 申 请 11 规 则 沿 海 三 等 适 任 证 书 时, 免 于 提 供 雷 达 观 测 与 标 绘 和 雷 达 模 拟 器 培 训 合 格 证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培 训 合 格 证 第 十 六 条 持 有 有 效 的 04 规 则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值 班 水 手 或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值 班 机 工 适 任 证 书, 具 有 不 少 于 18 个 月 的 值 班 水 手 或 值 班 机 工 任 职 资 历, 安 全 记 录 良 好 者, 完 成 11 规 则 规 定 的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或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的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适 任 考 试, 可 相 应 地 申 请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或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适 任 证 书 第 十 七 条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1 规 定 的 电 子 电 气 员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试, 可 申 请 相 应 航 区 的 电 子 电 气 员 适 任 证 书 : ( 一 ) 持 有 满 足 交 通 部 于 1987 年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考 试 发 证 规 则 ( 简 称 87 规 则 ) 电 机 员 适 任 证 书 ; ( 二 ) 具 有 全 日 制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船 员, 11 规 则 生 效 前 10 年 内 在 船 舶 上 实 际 履 行 电 机 员 或 电 子 电 气 员 职 责 满 24 个 月, 由 公 司 出 具 任 职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八 条 持 有 旧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者 应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换 发 相 应 的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船 员 可 一 次 性 申 请 换 发 其 全 部 相 关 项 目 的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第 十 九 条 持 有 有 效 的 旧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船 员, 应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考 试 和 换 证 : ( 一 ) 持 有 旧 版 熟 悉 和 基 本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船 员, 应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2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申 请 换 发 新 版 基 本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 二 ) 持 有 旧 版 精 通 救 生 艇 筏 和 救 助 艇 培 训 合 格 证 精 通 快 速 救 助 艇 培 训 合 格 证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合 格 证 精 通 急 救 培 训 合 格 证 船 上 医 护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相 应 的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三 ) 持 有 旧 版 船 舶 保 安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新 版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负 有 指 定 保 安 职 责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2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换 发 船 舶 保 安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 四 ) 仅 持 有 旧 版 油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知 识 ) 合 格 证 或 化 学 品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知 识 )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应 完 成 本 办 法 附 录 2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申 请 8

政 策 法 规 换 发 油 船 和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操 作 基 本 培 训 合 格 证 ; ( 五 ) 同 时 持 有 旧 版 油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知 识 ) 合 格 证 和 化 学 品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知 识 )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油 船 和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操 作 基 本 培 训 合 格 证 ( 六 ) 仅 持 有 旧 版 油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操 作 )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应 通 过 本 办 法 附 录 2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申 请 换 发 油 船 货 物 操 作 高 级 培 训 合 格 证 ; ( 七 ) 同 时 持 有 旧 版 油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操 作 ) 合 格 证 和 油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原 油 洗 舱 )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油 船 货 物 操 作 高 级 培 训 合 格 证 ( 八 ) 持 有 旧 版 化 学 品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操 作 )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申 直 接 请 换 发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操 作 高 级 培 训 合 格 证 ( 九 ) 持 有 旧 版 液 化 气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知 识 )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液 化 气 船 货 物 操 作 基 本 培 训 合 格 证 ( 十 ) 持 有 旧 版 液 化 气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 安 全 操 作 )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液 化 气 船 货 物 操 作 高 级 培 训 合 格 证 ( 十 一 ) 仅 持 有 旧 版 客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应 通 过 本 办 法 附 录 2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申 请 换 发 新 版 客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 十 二 ) 持 有 旧 版 客 船 及 滚 装 客 船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新 版 客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 十 三 ) 持 有 旧 版 大 型 船 舶 操 纵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高 速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相 应 的 新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第 二 十 条 同 时 通 过 雷 达 观 测 与 标 绘 和 雷 达 模 拟 器 培 训 合 格 证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培 训 合 格 证 考 试 与 通 过 11 规 则 要 求 的 雷 达 操 作 与 应 用 的 评 估 相 等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2012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在 船 上 任 职 的 船 员, 申 请 之 日 前 3 年 内 具 有 不 少 于 6 个 月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或 者 申 请 之 日 前 3 年 内 有 3 个 月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并 按 保 安 计 划 履 行 过 保 安 职 责 的, 可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前 直 接 申 请 签 发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负 有 指 定 保 安 职 责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对 于 不 满 足 本 条 第 一 款 上 述 条 件 的 船 员, 应 在 完 成 保 安 意 识 和 负 有 指 定 保 安 职 责 船 员 培 训, 才 能 取 得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负 有 指 定 保 安 职 责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有 上 船 任 职 的 船 员 应 按 要 求 取 得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和 负 有 指 定 保 安 职 责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上 船 任 职 本 条 前 三 款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在 国 际 航 线 船 舶 上 任 职 的 船 员, 对 于 在 国 内 航 线 船 舶 上 任 职 的 船 员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内 船 舶 保 安 规 则 的 要 求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船 长 高 级 船 员 的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和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可 同 时 进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通 过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航 运 公 司 和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或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和 海 员 外 派 机 构 可 组 织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的 普 通 船 员 开 展 规 定 ( 附 录 2 中 表 一 ) 的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但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培 训 计 划 及 培 训 证 明 报 授 权 的 海 事 机 构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持 有 旧 版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船 员 申 请 换 证,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 一 ) 持 有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换 证 的, 原 则 上 向 适 任 证 书 签 发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 二 ) 初 次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者, 可 在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时 一 并 向 适 任 证 书 签 发 机 关 提 出 换 发 申 请 ; ( 三 ) 未 持 有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换 证 的, 可 由 实 施 培 训 的 单 位 统 一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十 五 条 按 照 本 办 法 开 展 的 过 渡 期 培 训, 每 天 不 超 过 8 学 时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停 止 执 行 9

政 策 法 规 附 录 1: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要 求 表 一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理 论 纲 要 适 用 对 象 理 论 纲 要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1.1 电 子 海 图 与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1.1.1 电 子 海 图 定 义 与 种 类 1.1.2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1.1.3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有 关 国 际 规 定 1.1.4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1.1.4.1 系 统 组 成 及 硬 件 要 求 1.1.4.2 系 统 海 图 及 功 能 1.1.4.3 替 代 纸 质 海 图 的 条 件 1.2 ECDIS 数 据 1.2.1 数 据 种 类 与 结 构 1.2.2 数 据 显 示 1.2.3 数 据 可 信 程 度 与 更 新 1.3 ECDIS 功 能 和 应 用 1.3.1 与 其 他 导 航 系 统 与 设 备 的 集 成 1.3.2 海 图 外 其 他 航 海 信 息 的 使 用 1.3.3 导 航 与 监 控 参 数 的 设 定 1.3.4 船 舶 航 线 航 迹 的 显 示 1.3.5 系 统 警 示 与 报 警 1.3.6 航 线 设 计 与 航 次 计 划 1.3.7 航 行 监 控 1.3.8 航 行 记 录 1.4 使 用 ECDIS 的 风 险 1.4.1 海 图 数 据 的 误 差 1.4.2 船 位 的 准 确 性 1.4.3 硬 件 故 障 与 数 据 误 差 1.4.4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1.4.5 系 统 操 作 误 差 1.4.6 备 用 系 统 2 航 海 仪 器 2.1 现 代 船 舶 导 航 雷 达 2.1.1 现 代 船 舶 导 航 雷 达 的 基 本 配 置 2.1.2 现 代 船 舶 导 航 雷 达 的 使 用 性 能 10

政 策 法 规 适 用 对 象 理 论 纲 要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2.2 船 载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2.2.1 船 载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组 成 及 其 功 能 2.2.2 船 载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的 操 作 检 验 与 管 理 2.3 船 舶 远 程 识 别 与 跟 踪 系 统 3 船 舶 ( 驾 驶 台 ) 资 源 管 理 3.1 概 述 3.1.1 资 源 的 定 义 与 内 涵 3.1.2 管 理 的 定 义 特 点 与 内 涵 3.1.3 资 源 的 构 成 特 点 分 配 与 排 序 3.1.4 资 源 管 理 作 用 与 目 的 3.2 组 织 3.2.1 船 舶 与 驾 驶 台 组 织 结 构 3.2.2 组 织 的 原 则 与 作 用 3.2.3 组 织 成 员 的 基 本 职 责 3.3 疲 劳 与 压 力 3.4 决 策 3.5 工 作 态 度 与 领 导 力 3.6 人 为 失 误 与 预 防 3.6.1 人 为 失 误 3.6.2 情 景 意 识 3.7 团 队 3.7.1 成 熟 班 组 形 成 的 过 程 3.7.2 团 队 成 员 的 角 色 3.7.3 团 队 的 作 用 3.7.4 团 队 成 员 的 作 用 3.7.5 团 队 工 作 的 三 环 模 式 3.7.6 优 秀 团 队 的 特 征 3.7.7 不 同 环 境 下 班 组 工 作 的 要 点 3.8 通 信 与 沟 通 3.8.1 通 信 及 沟 通 的 定 义, 方 式 及 特 点 3.8.2 有 效 沟 通 的 原 则 3.8.3 内 部 沟 通 与 通 信 : 方 式 及 要 点, 与 引 航 员 的 沟 通 要 点 3.8.4 外 部 通 信 : 方 式 及 要 点 3.8.5 通 信 与 沟 通 的 障 碍 与 改 进 措 施 4 公 约 与 法 规 4.1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主 要 内 容 4.2 2006 年 海 事 劳 工 公 约 11

政 策 法 规 适 用 对 象 理 论 纲 要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4.2.1 公 约 主 要 内 容 与 框 架 4.2.2 休 息 及 工 作 时 间 4.2.3 健 康 保 护 医 疗 福 利 及 社 会 保 障 4.3 MARPOL 公 约 新 生 效 内 容 4.3.1 国 际 防 止 空 气 污 染 证 书 4.3.2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的 操 作 记 录 4.4 船 舶 压 载 水 公 约 主 要 内 容 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值 班 规 则 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4.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员 外 派 管 理 规 定 4.9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4.9.1 一 般 规 定 4.9.2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4.10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4.10.1 一 般 规 定 4.10.2 船 舶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和 接 收 4.10.3 船 舶 载 运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表 二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实 操 纲 要 适 用 对 象 实 操 纲 要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 1.1 系 统 组 成 检 查 1.1.1 开 启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并 检 查 各 传 感 器 信 号 是 否 正 常 接 入 1.1.2 开 启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并 检 查 各 传 感 器 信 号 是 否 正 常 接 入 1.1.3 检 查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硬 件 组 成 是 否 满 足 我 国 主 管 机 关 的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各 接 入 系 统 的 接 口 配 置 是 否 正 确 信 号 是 否 正 确 接 入 1.1.4 检 查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硬 件 组 成 是 否 满 足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是 否 通 过 了 类 型 认 证 各 传 感 器 接 口 配 置 是 否 正 确 信 号 是 否 正 确 接 入 1.2 系 统 数 据 与 显 示 1.2.1 电 子 海 图 数 据 1.2.1.1 电 子 航 海 图 数 据 调 用 出 版 发 行 与 改 正 信 息 查 询 1.2.1.2 光 栅 航 海 图 调 用 出 版 发 行 与 改 正 信 息 查 询 1.2.1.3 其 他 电 子 海 图 数 据 调 用 出 版 发 行 与 改 正 信 息 查 询 12

政 策 法 规 适 用 对 象 实 操 纲 要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2.1.4 电 子 海 图 比 例 尺 变 更 操 作 1.2.1.5 电 子 海 图 数 据 查 验 ( 不 同 海 图 调 用 顺 序 海 图 版 本 数 据 错 误 ) 1.2.2 辅 助 数 据 的 使 用 1.2.2.1 航 路 指 南 大 洋 航 路 潮 汐 表 港 口 数 据 等 的 使 用 1.2.2.2 辅 助 数 据 查 验 ( 版 本 信 息 是 否 需 要 更 新 ) 1.2.3 海 图 改 正 1.2.3.1 自 动 与 手 动 改 正 海 图 及 辅 助 数 据 1.2.3.2 船 员 标 绘 1.2.3.3 数 据 更 新 检 验 1.2.4 系 统 显 示 1.2.4.1 光 标 电 子 方 位 线 和 距 离 圈 的 设 置 与 使 用 1.2.4.2 不 同 电 子 海 图 的 数 据 显 示 特 点 识 图 与 光 栅 海 图 显 示 方 式 局 限 性 1.2.4.3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的 三 种 显 示 方 式 的 正 确 使 用 1.2.4.4 不 同 层 次 类 别 数 据 的 理 解 与 显 示 符 号 与 经 纬 线 显 示 控 制 1.2.4.5 不 同 定 位 系 统 数 据 的 使 用 设 置 显 示 与 误 差 鉴 别 1.2.4.6 雷 达 AIS 罗 经 测 深 仪 计 程 仪 等 设 备 信 息 的 显 示 1.2.4.7 不 同 数 据 坐 标 系 参 照 系 的 检 查 与 修 正 1.2.4.8 本 船 与 他 船 航 行 矢 量 的 设 置 与 显 示 1.2.4.9 不 同 矢 量 稳 定 模 式 显 示 1.2.4.10 雷 达 信 息 真 北 和 罗 经 北 的 差 别 识 别 与 修 正 1.2.4.11 不 同 背 景 显 示 的 使 用 1.2.4.12 强 调 显 示 的 识 别 ( 水 深 安 全 等 深 线 浅 水 阴 影 ) 1.2.4.13 报 警 信 息 ( 数 据 航 行 与 设 备 故 障 ) 显 示 与 确 认 处 理 1.3 系 统 安 全 参 数 的 设 置 1.3.1 本 船 参 数 设 置 1.3.1.1 本 船 的 尺 度 吃 水 等 1.3.1.2 与 系 统 连 接 的 定 位 系 统 天 线 雷 达 天 线 测 深 仪 的 位 置 1.3.2 安 全 监 控 参 数 设 置 1.3.2.1 本 船 安 全 等 深 线 的 设 定 1.3.2.2 安 全 水 深 ( 安 全 水 域 ) 和 安 全 距 离 的 设 定 1.3.3 系 统 安 全 参 数 检 验 1.4 航 线 设 计 与 航 次 计 划 1.4.1 航 线 设 计 1.4.1.1 航 线 设 计 模 式 与 航 行 监 控 模 式 切 换 1.4.1.2 用 地 理 坐 标 移 至 某 海 区 移 动 光 标 切 换 海 区 并 返 回 本 船 位 置 1.4.1.3 基 于 系 统 数 据 库 或 其 他 纸 质 资 料 研 究 水 文 气 象 等 航 线 设 计 相 关 数 据 13

政 策 法 规 14 实 操 纲 要 适 用 对 象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4.1.4 设 定 安 全 偏 航 距 离 参 数 1.4.1.5 利 用 光 标 或 必 要 时 调 出 航 线 表 输 入 添 加 移 动 和 删 除 转 向 点 1.4.1.6 根 据 本 船 旋 回 性 能 输 入 施 舵 点 并 必 要 时 调 出 计 划 表 修 改 1.4.1.7 合 并 已 存 在 的 多 条 航 线 作 为 一 条 新 的 航 线 1.4.1.8 航 线 的 反 向 使 用 1.4.1.9 对 航 线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1.4.2 航 次 计 划 表 1.4.2.1 调 出 航 线 计 划 表 对 航 线 进 行 有 关 转 向 点 大 圆 航 线 或 恒 向 线 航 线 安 全 偏 航 距 航 向 开 航 时 间 停 留 时 间 预 计 航 速 等 参 数 的 调 整 编 辑 与 存 储 1.4.2.2 利 用 航 线 计 划 表 结 合 海 图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并 检 验 航 线 设 计 的 可 行 性 1.5. 航 行 监 控 1.5.1 基 本 监 控 1.5.1.1 调 入 船 舶 航 行 航 线 1.5.1.2 查 验 各 种 提 醒 和 安 全 监 控 参 数 1.5.1.3 设 定 矢 量 时 间 1.5.1.4 查 验 坐 标 系 参 考 系 统 的 修 正 并 作 适 当 处 理 1.5.1.5 根 据 提 示 转 向 1.5.1.6 查 看 主 辅 航 迹 的 相 对 状 态, 视 情 况 查 验 处 理 船 位 误 差 1.5.1.7 输 入 数 据 以 计 算 风 流 压 差 1.5.1.8 测 量 坐 标 航 向 方 位 和 距 离 1.5.1.9 必 要 时 手 动 修 改 航 线 船 位 航 向 和 航 速 数 据 1.5.1.10 正 确 使 用 雷 达 ( 包 括 雷 达 图 像 叠 加 ) 定 位 并 结 合 AIS 数 据 进 行 避 碰 决 策 试 操 船, 从 而 采 取 避 碰 行 动 1.5.2 应 对 特 殊 情 况 1.5.2.1 航 行 报 警 : 穿 越 安 全 等 深 线 ; 偏 航 ; 偏 离 航 线 ; 接 近 危 险 点 孤 立 危 险 物 或 危 险 区 ; 穿 越 特 殊 区 域 等 1.5.2.2 船 位 报 警 : 主 船 位 丢 失 辅 船 位 丢 失 航 迹 推 算 船 位 异 常 1.5.2.3 系 统 报 警 : 系 统 测 试 与 故 障 排 除 1.6. 航 海 日 志 1.6.1 航 行 记 录 1.6.1.1 设 定 自 动 记 录 时 间 间 隔 1.6.1.2 变 更 船 时 1.6.1.3 按 需 即 时 插 入 记 录 1.6.1.4 输 入 附 加 数 据 1.6.2 查 看 航 行 记 录 1.6.2.1 重 现 航 迹 1.6.2.2 查 看 航 行 记 录

政 策 法 规 1.6.3 输 出 航 行 记 录 实 操 纲 要 适 用 对 象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6.3.1 编 制 航 次 数 据 和 报 告 1.6.3.2 打 印 航 行 记 录 内 容 1.6.3.3 检 查 航 行 记 录 输 出 至 航 行 数 据 记 录 仪 的 情 况 1.7. 过 分 依 赖 电 子 海 图 的 风 险 1.7.1 海 图 数 据 的 误 差 导 致 风 险 的 识 别 1.7.2 船 位 误 差 或 错 误 导 致 风 险 的 识 别 1.7.3 硬 件 故 障 与 数 据 误 差 导 致 风 险 的 识 别 1.7.4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差 导 致 风 险 的 识 别 1.7.5 系 统 操 作 误 差 导 致 风 险 的 识 别 1.8. 系 统 测 试 与 备 用 配 置 1.8.1 系 统 故 障 测 试 方 法 功 能 自 检 与 故 障 排 除 1.8.2 备 用 系 统 的 配 置 检 验 接 替 值 班 方 式 检 验 2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BRM) 2.1 计 划 2.1.1 制 定 通 过 指 定 水 域 计 划 2.1.1.1 计 划 的 基 本 步 骤 2.1.1.2 相 关 信 息 的 获 得 与 排 序 2.1.1.3 可 利 用 资 源 及 使 用 安 排 2.1.1.4 团 队 的 组 织 安 排 与 沟 通 2.1.1.5 引 航 员 在 船 时 团 队 的 组 织 安 排 与 沟 通 2.1.2 制 定 偶 发 事 件 计 划 (contingencies plan) 2.1.2.1 预 测 偶 发 事 件 2.1.2.2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对 策 2.2 通 过 指 定 水 域 实 际 操 作 2.2.1 资 源 与 管 理 2.2.1.1 团 队 成 员 工 作 态 度 的 识 别 与 管 理 2.2.1.2 团 队 成 员 的 工 作 能 力 的 识 别 与 安 排 2.2.1.3 各 资 源 的 排 序 组 织 协 调 与 使 用 2.2.2 驾 驶 台 团 队 工 作 2.2.2.1 团 队 的 协 作 与 沟 通 2.2.2.2 失 误 链 识 别 与 切 断 2.2.2.3 内 部 与 外 部 通 信 2.2.3 偶 发 事 件 与 应 急 2.2.3.1 判 断 与 决 策 2.2.3.2 应 急 事 件 的 处 理 2.2.3.3 偶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15

政 策 法 规 表 三 驾 驶 专 业 人 员 过 渡 期 最 少 培 训 学 时 项 目 学 时 ECDIS BRM 对 象 理 论 实 操 理 论 实 操 航 海 仪 器 法 规 考 试 合 计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4 学 时 12 学 时 12 学 时 20 学 时 2 学 时 6 学 时 8 学 时 64 学 时 在 校 学 生 8 学 时 12 学 时 18 学 时 20 学 时 2 学 时 6 学 时 8 学 时 74 学 时 表 四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轮 机 长 和 轮 机 员 理 论 纲 要 适 用 对 象 理 论 纲 要 750KW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1 船 舶 轮 机 新 技 术 1.1 电 控 柴 油 机 1.1.1 电 控 柴 油 机 及 其 控 制 系 统 的 基 本 概 念 1.1.2 RT-flex 柴 油 机 及 其 控 制 系 统 的 结 构 组 成 和 功 能 1.1.3 ME 柴 油 机 及 其 控 制 系 统 的 结 构 组 成 和 功 能 1.2 计 算 机 控 制 的 船 舶 电 站 1.2.1 采 用 计 算 机 控 制 的 船 舶 电 站 系 统 的 组 成 功 能 1.2.2 采 用 计 算 机 控 制 的 船 舶 电 站 系 统 的 操 作 和 管 理 要 点 1.3 船 舶 机 舱 网 络 化 监 控 系 统 1.3.1 K-Chief500 监 视 与 报 警 系 统 1.3.2 AC-C20 主 机 遥 控 系 统 2 机 舱 资 源 管 理 2.1 概 述 2.1.1 资 源 的 定 义 与 内 涵 2.1.2 管 理 的 定 义 特 点 与 内 涵 2.1.3 管 理 的 基 本 职 能 7.1.3.1 计 划 与 程 序 2.1.3.2 组 织 与 协 调 2.1.3.3 领 导 与 决 策 2.1.3.4 控 制 2.1.4 船 舶 资 源 的 构 成 特 点 分 配 与 排 序 2.1.5 资 源 管 理 作 用 与 目 的 2.1.6 机 舱 资 源 管 理 的 概 念 2.1.7 机 舱 资 源 的 构 成 特 点 分 配 与 排 序 适 用 对 象 未 满 750KW 船 舶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16

政 策 法 规 适 用 对 象 适 用 对 象 理 论 纲 要 750KW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未 满 750KW 船 舶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2.1.8 机 舱 资 源 管 理 作 用 与 目 的 2.2 组 织 2.2.1 船 舶 与 轮 机 部 组 织 结 构 2.2.2 轮 机 部 组 织 的 原 则 与 作 用 2.2.3 组 织 成 员 的 基 本 职 责 2.3 轮 机 部 团 队 2.3.1 成 熟 班 组 形 成 的 过 程 2.3.2 团 队 成 员 的 角 色 2.3.3 团 队 的 作 用 2.3.4 团 队 成 员 的 作 用 2.3.5 团 队 工 作 的 三 环 模 式 2.3.6 优 秀 团 队 的 特 征 2.3.7 不 同 环 境 下 班 组 工 作 的 要 点 2.3.8 对 团 队 人 员 协 调 和 激 励 的 措 施 2.4 人 为 失 误 与 预 防 2.4.1 人 为 失 误 2.4.2 情 景 意 识 2.4.3 疲 劳 与 压 力 2.5 通 信 与 沟 通 2.5.1 通 信 及 沟 通 的 定 义, 方 式 及 特 点 2.5.2 有 效 沟 通 的 原 则 2.5.3 内 部 沟 通 与 通 信 的 方 式 及 要 点 2.5.4 外 部 通 信 的 方 式 及 要 点 2.5.5 通 信 与 沟 通 的 障 碍 与 改 进 措 施 2.6 案 例 分 析 3 公 约 与 法 规 3.1 STCW 公 约 马 尼 拉 修 正 案 主 要 内 容 3.2 2006 年 海 事 劳 工 公 约 3.2.1 公 约 主 要 内 容 与 框 架 3.2.2 休 息 及 工 作 时 间 3.3.3 健 康 保 护 医 疗 福 利 及 社 会 保 障 3.3 MARPOL 公 约 新 生 效 内 容 3.3.1 国 际 防 止 空 气 污 染 证 书 3.3.2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的 操 作 记 录 3.4 船 舶 压 载 水 公 约 主 要 内 容 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17

政 策 法 规 理 论 纲 要 适 用 对 象 750KW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适 用 对 象 未 满 750KW 船 舶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值 班 规 则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员 外 派 管 理 规 定 3.9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3.9.1 一 般 规 定 3.9.2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3.10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3.10.1 一 般 规 定 3.10.2 船 舶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和 接 收 3.10.3 船 舶 载 运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1 通 信 与 沟 通 表 五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轮 机 长 和 轮 机 员 实 操 纲 要 实 操 纲 要 适 用 对 象 750KW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1.1 机 舱 值 班 人 员 的 通 信 与 沟 通 1.2 机 舱 与 驾 驶 台 的 通 信 与 沟 通 1.3 轮 机 部 与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的 通 信 与 沟 通 1.4 轮 机 部 与 其 他 人 员 的 的 通 信 与 沟 通 ( 包 括 加 装 燃 润 料 人 员 备 件 及 物 料 供 应 人 员 PSC/FSC 检 查 官 验 船 师 修 造 船 厂 工 程 师 等 ) 2 计 划 的 编 制 与 实 施 2.1 轮 机 部 日 常 维 修 保 养 计 划 的 编 制 与 实 施 3 轮 机 部 团 队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3.1 机 舱 检 修 工 作 中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3.2 常 规 工 况 下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 包 括 备 车 与 完 车 机 动 航 行 正 常 航 行 锚 泊 靠 港 作 业 雾 中 航 行 加 装 燃 润 料 等 ) 3.3 应 急 情 况 下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 包 括 主 机 故 障 舵 机 失 灵 全 船 失 电 机 舱 火 灾 机 舱 进 水 恶 劣 海 况 搁 浅 碰 撞 海 盗 袭 击 溢 油 等 ) 表 六 轮 机 专 业 人 员 过 渡 期 最 少 培 训 学 时 项 目 机 舱 资 源 管 理 学 时 对 象 理 论 实 操 法 规 新 技 术 考 试 合 计 轮 机 长 和 轮 机 员 16 学 时 16 学 时 6 学 时 6 学 时 8 学 时 52 学 时 在 校 学 生 24 学 时 16 学 时 6 学 时 12 学 时 8 学 时 66 学 时 18

政 策 法 规 表 七 电 子 电 气 员 过 渡 期 适 任 培 训 课 程 与 学 时 申 请 类 型 补 差 培 训 理 论 项 目 内 容 及 学 时 实 操 培 训 学 时 1. 船 舶 通 信 与 导 航 系 统 (64) 2. 船 舶 电 气 ( 高 压 电 力 系 统 电 力 推 进 变 频 器 )(36) 1. 通 信 导 航 系 统 操 作 维 护 (24) 无 限 航 区 3. 船 舶 管 理 (24) 2. 计 算 机 与 自 动 化 (30) 电 子 电 气 员 4.PLC 与 计 算 机 网 络 (56) 实 操 合 计 :54 学 时 5. 英 语 (36) ( 合 计 :216 学 时 ) 1. 船 舶 通 信 与 导 航 系 统 (64) 沿 海 航 区 电 子 电 气 员 2. 船 舶 电 气 ( 高 压 电 力 系 统 电 力 推 进 变 频 器 )(36) 3. 船 舶 管 理 (24) 4.PLC 与 计 算 机 网 络 (56) ( 合 计 :180 学 时 ) 1. 通 信 导 航 系 统 操 作 维 护 (24) 2. 计 算 机 与 自 动 化 (30) 实 操 合 计 :54 学 时 附 录 2: 过 渡 期 合 格 证 补 差 培 训 要 求 表 一 基 本 安 全 过 渡 期 培 训 纲 要 与 学 时 内 容 1. 有 助 于 船 上 有 效 的 交 流 1.1 对 船 上 个 人 和 团 队 之 间 有 效 交 流 的 原 则 和 交 流 障 碍 的 理 解 1.2 建 立 和 保 持 有 效 交 流 的 能 力 2. 有 助 于 船 上 有 效 的 人 际 关 系 2.1 保 持 船 上 良 好 的 人 际 关 系 和 工 作 关 系 的 重 要 性 2.2 团 队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做 法, 冲 突 的 解 决 2.3 社 会 责 任 ; 雇 用 条 件 ; 个 人 权 利 及 义 务 ; 滥 用 药 物 和 酗 酒 的 危 害 3. 理 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控 制 疲 劳 3.1 必 要 休 息 的 重 要 性 3.2 睡 眠 作 息 时 间 与 生 理 节 律 对 疲 劳 的 影 响 3.3 身 体 紧 张 刺 激 因 素 对 海 员 的 影 响 3.4 船 舶 内 外 环 境 的 紧 张 刺 激 因 素 对 海 员 的 影 响 及 其 后 果 3.5 作 息 时 间 的 改 变 对 海 员 疲 劳 的 影 响 合 计 :4 4 理 论 1 1 2 学 时 实 践 19

政 策 法 规 表 二 船 舶 保 安 员 过 渡 期 培 训 纲 要 与 学 时 学 时 内 容 理 论 实 践 4. 船 舶 防 海 盗 及 武 装 劫 持 4.1 船 舶 防 海 盗 工 作 的 预 防 及 准 备 4.2 船 舶 防 海 盗 及 武 装 劫 持 的 设 备 和 系 统 4 4.3 船 舶 遭 遇 海 盗 袭 击 时 的 应 对 措 施 4.4 海 盗 登 船 后 的 应 对 措 施 合 计 4 表 三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操 作 基 本 培 训 过 渡 期 培 训 纲 要 与 学 时 ( 油 补 化 ) 学 时 内 容 理 论 实 践 1. 化 学 品 船 的 基 本 知 识 1.1 化 学 品 船 概 述 1.2 化 学 品 船 管 理 的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国 内 规 定 简 介 1.3 化 学 品 船 的 类 型 构 造 及 特 点 1.3.1 了 解 化 学 品 船 船 型 划 分 的 分 类 2.0 1.3.2 了 解 各 舱 室 和 邻 近 区 域 的 布 置 和 隔 离 要 求 1.3.3 了 解 化 学 品 船 的 通 风 系 统 的 布 置 及 要 求 1.4 化 学 品 液 体 货 物 有 关 的 理 化 知 识 2.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操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2.1 了 解 化 学 品 船 的 液 货 舱 及 其 他 液 体 舱 管 路 布 置 2.2 了 解 化 学 品 船 货 泵 的 种 类 特 点 及 作 用 简 介 2.3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操 作 一 般 介 绍 3.0 2.3.1 熟 悉 装 货 和 卸 货 货 物 温 度 压 力 控 制 溢 流 控 制 2.3.2 了 解 货 舱 清 洗 及 验 舱 防 止 大 气 和 海 洋 污 染 措 施 2.3.3 了 解 惰 气 操 作 货 舱 环 境 控 制 3. 化 学 品 船 操 作 危 害 和 危 害 控 制 的 基 本 知 识 3.0 3.1 熟 悉 化 学 品 船 的 操 作 危 害 3.1.1 健 康 危 害 3.1.2 环 境 危 害 3.1.3 化 学 反 应 的 危 害 3.1.4 腐 蚀 性 的 危 害 3.1.5 燃 烧 和 爆 炸 的 危 害 性 3.1.6 毒 气 危 害 3.2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危 害 的 控 制 3.2.1 氮 气 操 作 3.2.2 防 静 电 措 施 3.2.3 通 风 20

政 策 法 规 内 容 3.2.4 隔 离 3.2.5 货 物 抑 制 3.2.6 货 物 的 兼 容 性 3.2.7 大 气 控 制 3.2.8 气 体 测 试 3.2.9 MARPOL 公 约 附 则 II 对 控 制 化 学 品 污 染 的 要 求 和 措 施 3.2.10 MSDS 货 物 资 料 3.3 化 学 品 船 的 防 护 设 备 和 安 全 装 备 的 功 能 3.3.1 呼 吸 设 备 和 逃 生 设 备 3.3.2 防 化 服 3.3.3 氧 气 复 苏 器 3.3.4 救 助 和 应 急 逃 生 设 备 3.3.4 眼 冲 洗 和 喷 淋 设 备 4. 化 学 品 船 的 消 防 4.1 熟 悉 化 学 品 的 火 灾 危 害 4.1.1 化 学 品 的 火 灾 的 特 性 4.1.2 化 学 品 的 火 灾 预 防 原 则 和 注 意 事 项 4.1.3 扑 灭 液 体 化 学 品 火 灾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使 用 的 灭 火 剂 及 设 备 4.2 熟 悉 化 学 品 船 的 消 防 设 备 的 介 绍 4.2.1 大 型 抗 溶 性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4.2.2 抗 溶 性 移 动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4.2.3 大 型 CO2 灭 火 系 统 4.2.4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5. 化 学 品 船 的 应 急 程 序 5.1 组 织 机 构 5.1.1 熟 悉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及 制 定 船 上 应 急 计 划 的 重 要 性 5.1.2 熟 悉 组 织 机 构 的 组 成 及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职 责 5.3 应 急 程 序 5.3.1 发 生 应 急 情 况 时 的 行 动 计 划 5.3.2 发 生 应 急 情 况 时 的 反 应 措 施 5.3.3 ICS 货 物 数 据 手 册 给 出 的 正 确 的 应 急 程 序 5.3.4 清 除 污 染 物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 5.3.5 船 舶 应 急 切 断 的 基 本 知 识 5.4 急 救 处 理 5.4.1 了 解 ICS 货 物 数 据 手 册 中 给 出 的 急 救 程 序 5.4.2 了 解 发 生 事 故 后 使 用 的 医 疗 设 备 和 急 救 处 理 措 施 6. 化 学 品 船 安 全 文 化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知 识 6.1 国 际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ISM) 学 时 理 论 实 践 1.0 2.0 1.0 21

政 策 法 规 6.2 风 险 评 估 6.3 隐 患 排 查 6.4 安 全 会 安 全 员 制 度 6.5 培 训 ( 岸 培 和 船 培 ) 的 内 容 7. 实 操 训 练 7.1 参 观 化 学 品 船, 观 摩 化 学 品 船 模 型 挂 图 或 有 关 影 视 片 内 7.2 观 摩 化 学 品 船 装 卸 货 作 业 洗 舱 作 业 和 惰 气 系 统 操 作 7.3 熟 练 掌 握 进 行 深 舱 或 液 货 舱 舱 内 救 人 和 急 救 实 操, 正 确 穿 防 护 服, 戴 呼 吸 器 和 救 生 索 7.4 熟 练 掌 握 进 行 测 毒 仪 舱 气 检 测 装 置 防 化 服 眼 冲 洗 及 喷 淋 装 置 的 实 际 操 作 7.5 熟 练 掌 握 化 学 品 船 消 防 设 备 使 用 方 法 容 7.6 熟 练 掌 握 化 学 品 船 医 疗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 进 行 急 救 实 操 合 计 :18 学 时 12.0 6.0 表 四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货 物 操 作 基 本 培 训 过 渡 期 培 训 纲 要 与 学 时 ( 化 补 油 ) 理 论 学 时 实 践 6.0 内 容 1. 油 船 的 基 本 知 识 1.1 油 船 概 述 1.1.1 油 船 的 发 展 1.1.2 油 船 的 类 型 1.2 油 船 的 布 置 和 构 造 1.2.1 了 解 IEC(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 及 我 国 船 级 社 对 液 货 船 危 险 区 域 的 划 分 原 理 1.2.2 了 解 生 活 区 及 驾 驶 台 和 货 物 区 域 的 位 置 关 系 1.2.3 了 解 甲 板 溢 油 隔 离 生 活 区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1.2.4 了 解 油 船 舱 壁 和 甲 板 在 防 火 性 能 方 面 的 特 殊 要 求 1.2.5 了 解 专 用 压 载 舱 (SBT) 1.3 油 船 货 物 的 性 质 1.3.1 常 见 的 油 船 承 载 的 货 物 种 类 1.3.2 有 关 石 油 的 术 语 和 概 念 ( 压 力 和 温 度 等 ) 1.3.3 有 关 货 油 的 静 电 知 识 2. 油 船 作 业 的 危 害 和 危 害 控 制 的 基 本 知 识 2.1 有 毒 物 质 对 人 身 健 康 的 危 害 2.2 对 环 境 的 危 害 2.3 化 学 反 应 的 危 害 2.4 了 解 腐 蚀 危 害 2.5 精 通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害 2.6 理 解 点 火 源, 包 括 静 电 危 害 2.7 了 解 蒸 汽 油 气 惰 气 泄 漏 和 烟 雾 对 人 员 与 环 境 的 危 害 学 时 理 论 实 操 2.0 3.0 22

政 策 法 规 内 容 2.8 危 害 控 制 的 基 本 知 识 2.8.1 充 惰 气 干 燥 剂 和 检 测 技 术 2.8.2 防 静 电 措 施 2.8.3 通 风 2.8.4 隔 离 2.8.5 货 物 抑 制 2.8.6 货 物 兼 容 的 重 要 性 2.8.7 大 气 控 制 2.8.8 常 见 有 害 气 体 测 试 和 监 控 2.8.9 物 质 安 全 数 据 表 上 数 据 的 理 解 2.8.9.1 安 全 数 据 表 的 内 容 2.8.9.2 按 要 求 熟 悉 本 航 次 所 载 货 油 的 MSDS 中 所 述 的 特 性 及 发 生 危 急 时 所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2.8.10 熟 练 掌 握 气 体 测 量 仪 器 的 功 能 3. 应 急 反 应 3.1 熟 悉 油 船 应 急 程 序 的 基 本 知 识 3.2 熟 悉 溢 油 事 故 性 泄 漏 的 应 急 行 动 3.3 精 通 油 轮 火 灾 反 应 的 组 织 和 行 动 3.4 熟 悉 货 物 操 作 及 运 输 引 起 的 危 害 3.5 船 上 防 污 染 程 序 的 基 本 知 识 4. 货 物 操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4.1 货 物 操 作 系 统 4.1.1 货 油 管 系 4.1.2 油 船 透 气 系 统 4.1.3 货 油 加 温 系 统 4.1.4 压 载 系 统 4.1.5 惰 气 系 统 4.1.6 阀 门 4.1.7 货 泵 系 统 4.2 洗 舱 的 基 本 知 识 4.3 舱 气 置 换 的 基 本 知 识 5. 油 船 安 全 文 化 和 安 全 管 理 5.1 了 解 国 际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ISM) 5.2 了 解 风 险 评 估 (TMSA) 5.3 了 解 隐 患 排 查 (near miss) 5.4 了 解 安 全 会 安 全 员 制 度 5.5 了 解 培 训 ( 岸 培 和 船 培 ) 的 内 容 5.5.1 履 约 培 训 学 时 理 论 实 操 2.0 3.0 2.0 23

政 策 法 规 5.5.2 安 全 责 任 和 意 识 的 培 训 5.5.3 技 术 技 能 的 培 训 5.5.4 船 上 关 键 性 操 作 的 培 训 5.5.5 船 上 的 应 急 培 训 6. 实 操 训 练 6.1 参 观 油 船 观 摩 油 船 模 型 挂 图 或 有 关 影 视 片 6.2 观 摩 油 船 装 卸 货 作 业 洗 舱 作 业 和 惰 气 系 统 操 作 内 6.3 熟 练 掌 握 进 行 深 舱 或 液 货 舱 舱 内 救 人 和 急 救 实 操, 正 确 穿 防 护 服, 戴 呼 吸 器 和 救 生 索 6.4 熟 练 掌 握 进 行 测 毒 仪 液 位 测 量 装 置 舱 气 检 测 装 置 应 急 逃 生 呼 吸 器 具 的 实 际 操 作 容 6.5 熟 练 掌 握 油 船 消 防 设 备 使 用 方 法 6.6 熟 练 掌 握 油 船 医 疗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 进 行 急 救 实 操 合 计 :18 学 时 12 6 表 五 油 船 货 物 操 作 高 级 培 训 过 渡 期 培 训 纲 要 与 学 时 ( 补 差 原 油 洗 舱 ) 理 论 学 时 实 操 6 内 容 1. 原 油 洗 舱 (COW) 1.1 了 解 原 油 洗 舱 的 含 义 历 史 背 景 和 特 点 1.2 了 解 原 油 洗 舱 如 何 实 现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保 护 1.3 熟 悉 对 原 油 洗 舱 设 备 和 人 员 的 要 求 1.4 熟 悉 洗 舱 机 的 结 构 和 洗 舱 原 理 1.5 理 解 洗 舱 布 置 原 则 和 清 洗 方 式 1.6 了 解 港 口 国 管 理 程 序 1.7 理 解 编 制 卸 货 与 原 油 洗 舱 计 划 1.8 熟 悉 洗 舱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1.9 熟 悉 洗 舱 期 间 的 注 意 事 项 1.10 熟 悉 洗 舱 后 的 检 验 和 评 估 1.11 熟 悉 实 施 原 油 洗 舱 作 业 的 总 体 程 序 1.12 熟 悉 原 油 洗 舱 操 作 与 设 备 手 册 1.13 熟 悉 港 内 检 查 原 油 洗 舱 程 序 的 指 导 规 则 2. 惰 性 气 体 系 统 (IGS) 2.1 IGS 概 述 2.1.1 理 解 安 装 IGS 的 目 的 2.1.2 理 解 系 统 流 程 2.1.3 理 解 系 统 加 惰 气 和 除 气 作 业 的 流 程 2.2 IGS 的 设 备 组 成 的 设 计 特 点 2.2.1 了 解 系 统 的 设 计 参 数 学 时 理 论 实 操 8.0 4.0 24

政 策 法 规 学 时 内 容 理 论 实 操 2.2.2 了 解 各 设 备 的 设 计 特 点 2.2.3 了 解 系 统 报 警 值 的 设 定 范 围 2.3 理 解 IGS 各 设 备 管 理 和 维 护 2.3.1 净 化 器 2.3.2 甲 板 水 封 2.3.3 压 力 / 真 空 破 坏 器 2.3.4 固 定 式 氧 气 分 析 仪 2.3.5 风 机 2.4 熟 练 掌 握 IGS 的 准 备 程 序 和 运 行 2.4.1 惰 性 气 体 供 给 的 准 备 和 运 行 2.4.2 新 鲜 空 气 供 给 的 准 备 和 运 行 2.4.3 排 气 阀 压 力 指 示 控 制 器 的 操 纵 2.4.4 主 气 阀 压 力 记 录 控 制 器 的 操 纵 2.4.5 停 止 运 行 后 应 做 的 工 作 2.4.6 安 全 装 置 动 作 情 况 2.5 熟 练 掌 握 IGS 的 应 用 2.5.1 装 / 卸 载 时 的 应 用 2.5.2 载 货 航 行 压 载 航 行 和 惰 化 空 舱 的 应 用 2.5.3 洗 舱 的 应 用 2.5.4 除 气 和 进 入 货 油 舱 的 应 用 3. 实 操 训 练 3.1 熟 练 掌 握 在 实 验 室 模 拟 装 置 上 进 行 IGS 的 动 作 操 作 3.2 观 摩 油 船 洗 舱 系 统 6.0 3.3 熟 练 掌 握 在 实 验 室 模 拟 装 置 上 或 在 船 上 进 行 洗 舱 和 原 油 洗 舱 的 实 际 操 作 3.4 熟 练 掌 握 在 实 验 室 模 拟 器 上 或 在 船 上 观 摩 和 进 行 含 油 污 水 排 放 装 置 的 操 作 合 计 :18 学 时 12.0 6.0 表 六 客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过 渡 期 培 训 纲 要 与 学 时 ( 补 差 滚 装 客 船 ) 内 容 1. 滚 装 客 船 基 础 知 识 1.1 滚 装 客 船 概 述 1.2 滚 装 客 船 的 设 计 特 点 及 其 局 限 性 1.3 滚 装 客 船 的 操 纵 特 性 及 其 局 限 性 1.4 滚 装 客 船 典 型 案 例 1.5 国 际 和 国 内 有 关 滚 装 客 船 的 法 律 法 规 2. 旅 客 安 全 货 物 安 全 和 船 体 完 整 性 2.1 装 卸 货 物 单 元 的 程 序 2.2 安 排 上 下 旅 客 特 别 注 意 残 疾 人 和 需 要 帮 助 旅 客 的 程 序 学 时 理 论 实 操 3.0 6.0 25

政 策 法 规 内 容 2.3 滚 装 客 船 的 稳 性 和 吃 水 差 船 舶 强 度 2.4 货 物 卸 积 载 程 序, 货 物 系 固 设 备 和 材 料 及 其 局 限 性 2.5 货 舱 大 气 的 检 测 和 正 确 的 通 风 程 序 2.6 防 止 进 水 和 维 持 水 密 边 界 的 重 要 性, 保 持 稳 性 和 水 密 完 整 性 的 关 键 因 素 3. 危 机 管 理 3.1 应 急 计 划 和 程 序 3.2 应 急 资 源 的 局 限 性 3.3 滚 装 客 船 消 防 的 特 点, 货 物 舱 室 防 火 与 灭 火 程 序 3.4 船 舶 破 损 计 划 和 组 织 4. 滚 装 客 船 实 训 操 作 4.1 模 拟 消 防 演 习, 正 确 使 用 消 防 资 源 4.2 了 解 船 舶 破 损 控 制 系 统, 舱 室 进 水 保 证 水 密 完 整 性 的 具 体 措 施, 正 确 操 作 ( 开 闭 紧 固 ) 船 体 开 口 部 分 及 正 确 检 查 开 口 部 分 水 密 的 方 法 4.3 模 拟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场 景, 协 助 旅 客 有 序 疏 散 迅 速 转 移 到 集 合 点, 并 正 确 操 作 紧 急 撤 离 系 统 学 时 理 论 实 操 3.0 6.0 合 计 : 共 18 学 时 12.0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船 员 2012 171 号 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 交 通 运 输 部 2011 年 第 12 号 令 )( 以 下 简 称 11 规 则 ), 现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26

政 策 法 规 附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11 规 则 ) 规 定 范 围 的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的 管 理 第 二 条 各 直 属 海 事 局 按 照 授 权 负 责 本 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航 运 公 司 ( 航 运 单 位 )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及 海 员 外 派 机 构 的 船 员 或 学 籍 在 本 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培 训 机 构 的 学 员, 以 及 注 册 地 或 船 员 技 术 档 案 在 本 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个 体 船 员 的 适 任 证 书 考 试 和 发 证 管 理 ( 具 体 分 工 授 权 见 附 录 1) 经 我 局 批 准, 直 属 海 事 局 可 以 向 分 支 机 构 授 权 除 无 限 航 区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以 外 的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管 理 业 务 因 适 任 证 书 适 用 航 区 调 整, 船 员 需 迁 移 档 案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条 下 列 船 舶 船 员 的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办 法, 可 由 直 属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并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备 案 : ( 一 ) 在 两 港 间 航 程 不 足 50 海 里 的 客 船 或 者 滚 装 客 船 上 任 职 的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 ( 二 ) 在 未 满 100 总 吨 船 舶 上 任 职 的 船 长 和 甲 板 部 船 员 ; ( 三 ) 在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未 满 220 千 瓦 船 舶 上 任 职 的 轮 机 部 船 员 ; ( 四 ) 仅 在 船 籍 港 和 船 籍 港 附 近 水 域 航 行 和 作 业 的 船 舶 上 任 职 的 船 员 第 四 条 船 员 参 加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时 需 满 足 11 规 则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则 有 关 船 员 年 龄 持 证 情 况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安 全 任 职 记 录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并 向 培 训 机 构 提 交 海 船 船 员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考 试 申 请 表 ( 见 附 录 5) 船 员 培 训 机 构 应 将 有 关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的 要 求 告 知 船 员,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船 员 符 合 要 求 后 方 可 参 加 相 应 的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的 最 低 时 间 要 求 见 附 录 2) 第 五 条 船 员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证 明 有 效 期 5 年, 过 期 未 申 请 参 加 适 任 证 书 考 试 的 船 员 应 重 新 参 加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后 再 申 请 具 有 开 展 全 日 制 航 海 中 专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教 育 资 格 的 院 校,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认 可 后, 招 收 的 全 日 制 航 海 专 业 学 生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程 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等 同 完 成 三 副 三 管 轮 电 子 电 气 员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 学 生 毕 业 后 5 年 内 可 以 直 接 参 加 相 应 航 区 的 三 副 三 管 轮 适 任 考 试 ; 学 生 毕 业 5 年 后, 需 具 有 12 个 月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后, 方 可 直 接 参 加 相 应 的 适 任 考 试 ; 在 校 期 间 没 有 申 请 参 加 值 班 水 手 值 班 机 工 和 电 子 技 工 适 任 考 试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申 请 参 加 相 应 的 支 持 级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时, 可 免 于 相 应 的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11 规 则 生 效 前, 学 员 在 具 有 开 展 全 日 制 航 海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教 育 资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教 育 和 培 训 质 量 管 理 规 则 的 要 求 建 立 并 有 效 运 行 船 员 教 育 和 培 训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体 系 已 完 全 覆 盖 航 海 类 专 业 函 授 教 育 的 各 个 环 节 的 院 校 参 加 航 海 类 专 业 函 授 教 育, 且 该 院 校 在 开 展 航 海 类 专 业 函 授 教 育 前, 已 将 教 学 计 划 和 培 养 规 模 向 主 管 机 关 报 备 ; 学 员 函 授 前 具 有 不 少 于 12 个 月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且 在 校 面 授 和 实 操 训 练 的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1 年, 在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后,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三 副 三 管 轮 适 任 考 试 11 规 则 生 效 后 入 学 的 函 授 教 育 学 生 的 毕 业 证 书 不 能 等 同 于 完 成 三 副 三 管 轮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第 六 条 船 员 应 按 照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科 目 与 项 目 ( 见 附 录 3) 要 求 参 加 考 试, 其 中 适 任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及 格 分 数 线 按 照 规 定 ( 见 附 录 4) 要 求 实 施, 评 估 项 目 及 格 分 数 线 依 照 评 估 规 范 规 定 要 求 实 施 27

政 策 法 规 在 海 船 船 员 初 次 适 任 考 试 准 考 证 签 发 之 日 起 的 3 年 内, 考 试 未 全 部 通 过 者, 如 果 除 英 语 科 目 或 项 目 外, 其 他 成 绩 均 已 经 通 过, 可 以 申 请 转 为 沿 海 航 区 适 任 考 试 成 绩 ; 如 果 除 英 语 科 目 或 项 目 外, 还 有 其 他 科 目 或 项 目 未 通 过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为 沿 海 航 区 适 任 考 试 成 绩, 逾 期 所 有 成 绩 全 部 作 废 第 七 条 适 任 证 书 的 限 制 项 目 主 要 规 定 适 任 证 书 所 能 适 用 的 船 舶 和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种 类, 及 特 殊 设 备 的 操 作 等 船 舶 种 类 为 : 客 船 非 运 输 船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 鲜 销 ) 船 舶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的 种 类 分 为 : 柴 油 机 蒸 汽 轮 机 燃 气 轮 机 特 殊 设 备 操 作 包 括 :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第 八 条 对 在 客 船 上 任 职 的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应 持 有 客 船 培 训 合 格 证, 其 适 任 证 书 需 取 消 对 客 船 的 限 制, 其 中 在 两 港 间 航 程 在 50 海 里 及 以 上 客 船 上 任 职 的 船 长 应 具 有 航 海 技 术 或 船 舶 驾 驶 专 业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但 已 具 有 高 级 船 长 职 称 的 除 外 ; 在 其 他 特 殊 类 型 船 舶 上 任 职 的 船 员 和 在 客 船 上 任 职 的 普 通 船 员, 其 适 任 证 书 不 需 要 对 相 应 类 型 船 舶 取 消 限 制, 但 应 持 有 相 应 的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仅 适 用 于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或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 鲜 销 ) 的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上 需 签 注 仅 适 用 于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或 仅 适 用 于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 鲜 销 ) 仅 适 用 于 非 运 输 船 的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上 需 签 注 仅 适 用 非 运 输 船 ; 持 有 仅 适 用 于 非 运 输 船 适 任 证 书 的 船 员 在 通 过 职 务 晋 升 考 试 并 完 成 见 习 后, 取 消 该 限 制 非 运 输 船 上 任 职 的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服 务 资 历 等 同 于 运 输 船 的 服 务 资 历 第 九 条 适 任 证 书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适 任 证 书 适 用 的 相 应 或 较 低 等 级 的 船 舶 上 担 任 相 应 或 较 低 的 职 务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职 务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为 船 长 大 副 二 副 三 副 ; 轮 机 长 和 轮 机 员 职 务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为 轮 机 长 大 管 轮 二 管 轮 三 管 轮 ; 无 线 电 操 作 人 员 职 务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为 一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员 二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员 通 用 操 作 员 限 用 操 作 员 第 十 条 值 班 水 手 值 班 机 工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电 子 技 工 适 任 证 书 长 期 有 效 持 有 11 规 则 生 效 前 签 发 的 值 班 水 手 值 班 机 工 适 任 证 书 者, 可 直 接 申 请 换 发 相 应 航 区 和 等 级 的 值 班 水 手 值 班 机 工 11 规 则 适 任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船 员 完 成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并 取 得 培 训 证 明 后, 由 培 训 机 构 船 员 本 人 或 船 员 所 在 的 航 运 公 司 或 机 构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经 培 训 机 构 审 核 的 海 船 船 员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考 试 申 请 表 ( 见 附 录 5) 和 培 训 证 明, 申 请 适 任 考 试 申 请 适 任 考 试 初 考 者, 须 一 次 性 申 请 适 任 考 试 所 有 的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和 评 估 项 目 ; 申 请 适 任 考 试 补 考 者, 每 期 补 考 不 论 申 请 几 门 理 论 考 试 或 几 项 评 估 都 视 为 一 次 补 考 第 十 二 条 船 员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时, 应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 见 附 录 6) 第 十 三 条 船 员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补 发 或 变 更 的, 除 提 供 11 规 则 第 十 二 条 ( 一 ) ( 四 ) ( 五 )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还 应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 一 ) 适 任 证 书 在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中 灭 失 后 申 请 补 发 的, 应 向 签 发 证 书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事 故 证 明 ( 二 ) 适 任 证 书 所 载 身 份 信 息 错 误 申 请 变 更 的, 应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身 份 证 签 发 机 关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船 员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中 航 区 的 认 定, 以 其 所 服 务 船 舶 的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载 明 的 要 求 界 定 船 员 申 请 适 任 考 试 和 证 书 需 要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11 规 则 没 有 特 殊 说 明 的, 均 指 申 请 者 需 具 有 相 应 航 区 相 应 等 级 相 应 职 务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持 有 船 长 或 驾 驶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无 线 电 操 作 人 员 适 任 证 书 再 有 效 时, 其 船 长 或 驾 驶 员 任 职 28

政 策 法 规 资 历 等 同 于 无 线 电 操 作 服 务 资 历 ; 其 他 无 线 电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11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要 求 的 无 线 电 操 作 资 历 第 十 五 条 现 职 船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发 生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大 事 故 及 以 上 等 级 事 故, 并 受 到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行 政 处 罚 的, 其 在 发 生 事 故 前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不 能 作 为 申 请 培 训 考 试 和 发 证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自 发 生 事 故 后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因 违 反 海 事 行 政 管 理 规 定 被 吊 销 适 任 证 书 者, 在 按 照 11 规 则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申 请 低 一 职 务 的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时, 免 于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和 船 上 见 习 11 规 则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所 要 求 的 安 全 记 录 良 好 是 指 申 请 人 在 原 来 担 任 现 申 请 的 低 一 职 务 期 间 未 发 生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大 事 故 及 以 上 等 级 事 故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11 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 三 ) ( 四 ) 项 情 形 的, 须 对 事 故 责 任 船 员 进 行 船 舶 操 纵 避 碰 与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项 目 评 估 ; 发 生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情 形 的, 需 对 责 任 船 员 进 行 防 污 染 规 定 设 备 操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的 现 场 考 核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录 1: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管 理 分 工 授 权 表 一 无 限 航 区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考 试 和 发 证 机 关 序 号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1 辽 宁 海 事 局 辽 宁 省 黑 龙 江 省 吉 林 省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2 天 津 海 事 局 天 津 市 北 京 市 河 北 省 河 南 省 陕 西 省 山 西 省 甘 肃 省 青 海 省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3 山 东 海 事 局 山 东 省 4 上 海 海 事 局 上 海 市 及 除 江 苏 省 以 外 的 长 江 干 线 各 省 市 5 江 苏 海 事 局 江 苏 省 6 浙 江 海 事 局 浙 江 省 7 福 建 海 事 局 福 建 省 8 广 东 海 事 局 广 东 省 ( 深 圳 市 除 外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海 南 省 贵 州 省 西 藏 自 治 区 9 深 圳 海 事 局 深 圳 市 表 二 沿 海 航 区 适 任 证 书 和 无 限 航 区 普 通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考 试 和 发 证 机 关 序 号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1 黑 龙 江 海 事 局 黑 龙 江 省 2 辽 宁 海 事 局 辽 宁 省 吉 林 省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3 河 北 海 事 局 河 北 省 4 天 津 海 事 局 天 津 市 北 京 市 河 南 省 陕 西 省 山 西 省 甘 肃 省 青 海 省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5 山 东 海 事 局 山 东 省 29

政 策 法 规 6 江 苏 海 事 局 江 苏 省 7 上 海 海 事 局 上 海 市 8 浙 江 海 事 局 浙 江 省 9 福 建 海 事 局 福 建 省 10 广 东 海 事 局 广 东 省 ( 深 圳 市 除 外 ) 贵 州 省 西 藏 自 治 区 11 广 西 海 事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12 海 南 海 事 局 海 南 省 13 深 圳 海 事 局 深 圳 市 14 长 江 海 事 局 除 上 海 市 江 苏 省 以 外 的 长 江 干 线 各 省 市 附 录 2: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的 最 低 时 间 要 求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最 低 培 训 时 间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未 满 500 总 吨 /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长 3 个 月 1 个 月 大 副 3 个 月 1 个 月 三 副 12 个 月 6 个 月 轮 机 长 3 个 月 1 个 月 大 管 轮 3 个 月 1 个 月 三 管 轮 12 个 月 6 个 月 电 子 电 气 员 12 个 月 值 班 水 手 4 个 月 1 个 月 值 班 机 工 4 个 月 1 个 月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2 个 月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2 个 月 电 子 技 工 4 个 月 备 注 备 注 : 1. 无 线 电 通 用 操 作 员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 个 月, 无 线 电 限 用 操 作 员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5 天 ; 2. 沿 海 三 等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申 请 吨 位 ( 功 率 ) 提 高 者, 需 完 成 不 少 于 12 个 月 的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 其 他 船 长 和 高 级 船 员 申 请 航 区 扩 大 吨 位 或 功 率 提 高 者 可 只 参 加 所 申 请 考 试 科 目 与 项 目 的 培 训 30

政 策 法 规 附 录 3: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科 目 与 项 目 表 一 船 长 驾 驶 员 值 班 水 手 和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适 任 考 试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申 考 职 务 值 班 高 级 值 船 长 大 副 三 副 水 手 班 水 手 申 考 形 式 职 务 航 区 吨 位 职 务 航 区 吨 位 职 务 航 区 吨 位 职 务 职 务 航 区 考 试 科 目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晋 升 扩 大 航 海 学 船 舶 操 纵 与 避 碰 船 舶 管 理 船 舶 结 构 与 货 运 航 海 英 语 水 手 业 务 水 手 英 语 注 :1. 申 请 二 副 与 申 请 三 副 适 任 证 书 的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相 同 2. 沿 海 航 区 的 船 长 驾 驶 员 和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免 除 英 语 理 论 的 考 试 3. 持 有 非 运 输 船 大 副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职 务 晋 升 时 应 加 考 大 副 职 务 的 船 舶 结 构 与 货 运 4. 持 有 非 运 输 船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取 消 非 运 输 船 限 制 者 应 加 考 船 舶 结 构 与 货 运 表 二 船 长 驾 驶 员 值 班 水 手 和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适 任 考 试 评 估 项 目 申 考 职 务 高 级 值 船 长 大 副 三 副 值 班 水 手 班 水 手 申 考 形 式 职 务 航 区 吨 位 职 务 航 区 吨 位 职 务 航 区 吨 位 职 务 航 区 吨 位 职 务 航 区 评 估 项 目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航 次 计 划 气 象 传 真 图 分 析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航 线 设 计 雷 达 操 作 与 应 用 船 舶 操 纵 避 碰 与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货 物 积 载 与 系 固 航 海 仪 器 的 使 用 航 海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水 手 值 班 水 手 工 艺 水 手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注 :1. 申 请 二 副 与 申 请 三 副 适 任 证 书 的 评 估 项 目 相 同 31

政 策 法 规 2. 表 中 标 注 的 为 申 请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员 对 应 职 务 和 申 考 形 式 对 应 的 评 估 项 目 3. 表 中 标 注 的 为 申 请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员 对 应 职 务 和 申 考 形 式 对 应 的 评 估 项 目 4. 沿 海 航 区 的 值 班 水 手 和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免 除 水 手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评 估 5. 沿 海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吨 位 提 高 需 通 过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 电 子 海 图 系 统 雷 达 操 作 与 应 用 和 航 海 仪 器 的 使 用 评 估, 沿 海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吨 位 提 高 还 需 通 过 气 象 传 真 图 分 析 评 估 6. 持 有 非 运 输 船 大 副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职 务 晋 升 时 应 加 考 大 副 职 务 的 货 物 积 载 与 系 固 7. 持 有 非 运 输 船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取 消 非 运 输 船 限 制 时 应 加 考 货 物 积 载 与 系 固 考 试 科 目 32 表 三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值 班 机 工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适 任 考 试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申 考 职 务 申 考 形 式 职 务 晋 升 轮 机 长 大 管 轮 三 管 轮 值 班 机 工 航 区 扩 大 功 率 提 高 职 务 晋 升 航 区 扩 大 功 率 提 高 职 务 晋 升 航 区 扩 大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船 舶 辅 机 船 舶 电 气 与 自 动 化 船 舶 管 理 轮 机 英 语 船 舶 动 力 装 置 机 工 业 务 功 率 提 高 职 务 晋 升 功 率 提 高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机 工 英 语 注 :1. 申 请 二 管 轮 与 申 请 三 管 轮 适 任 证 书 的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相 同 2. 沿 海 航 区 的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和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免 除 英 语 理 论 考 试 表 四 轮 机 长 轮 机 员 值 班 机 工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适 任 考 试 评 估 项 目 申 考 职 务 高 级 值 轮 机 长 大 管 轮 三 管 轮 值 班 机 工 班 机 工 申 考 形 式 职 务 航 区 功 率 职 务 航 区 功 率 职 务 航 区 功 率 职 务 航 区 功 率 职 务 航 区 评 估 项 目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提 高 晋 升 扩 大 轮 机 模 拟 器 动 力 装 置 测 试 分 析 与 操 作 动 力 设 备 拆 装 电 气 与 自 动 控 制 动 力 设 备 操 作 船 舶 电 工 工 艺 和 电 气 设 备 金 工 工 艺 机 舱 资 源 管 理 轮 机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机 工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设 备 拆 装 与 操 作 动 力 设 备 操 作 与 管 理 职 务 晋 升 航 区 扩 大

政 策 法 规 注 :1. 申 请 二 管 轮 与 申 请 三 管 轮 适 任 证 书 的 评 估 项 目 相 同 2. 表 中 标 注 的 为 申 请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员 对 应 职 务 和 申 考 形 式 应 参 加 的 评 估 项 目 3. 表 中 标 注 的 为 申 请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员 对 应 职 务 和 申 考 形 式 应 参 加 的 评 估 项 目 4. 表 中 标 注 轮 机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机 工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仅 为 无 限 航 区 评 估 项 目 5. 表 中 功 率 提 高 是 指 沿 海 航 区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员 申 请 750 至 3000 千 瓦 时 的 评 估 项 目 6. 申 请 3000 千 瓦 及 以 上 轮 机 长 功 率 提 高 仅 需 通 过 轮 机 模 拟 器 评 估 项 目 7. 申 请 3000 千 瓦 及 以 上 大 管 轮 功 率 提 高 仅 需 通 过 动 力 装 置 测 试 分 析 与 操 作 和 电 气 与 自 动 控 制 评 估 项 目 8. 申 请 3000 千 瓦 及 以 上 二 三 管 轮 功 率 提 高 仅 需 通 过 电 气 与 自 动 控 制 评 估 项 目 科 目 表 五 无 线 电 操 作 人 员 适 任 考 试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和 评 估 项 目 申 考 职 务 GMDSS GMDSS 二 级 无 线 电 限 用 操 作 员 通 用 操 作 员 电 子 员 一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员 理 论 考 GMDSS 英 语 阅 读 试 科 目 GMDSS 综 合 业 务 GMDSS 设 备 操 作 与 维 护 评 估 项 目 GMDSS 设 备 操 作 通 信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键 盘 操 作 考 试 科 目 船 舶 电 气 表 六 电 子 电 气 员 电 子 技 工 适 任 考 试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申 考 职 务 电 子 电 气 员 电 子 技 工 申 考 形 式 职 务 航 区 职 务 航 区 晋 升 扩 大 晋 升 扩 大 船 舶 机 舱 自 动 化 船 舶 管 理 信 息 技 术 与 通 信 导 航 系 统 电 子 电 气 员 英 语 电 子 技 工 业 务 电 子 技 工 英 语 注 :1. 申 请 沿 海 航 区 电 子 电 气 员 适 任 证 书 的 免 除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英 语 评 估 项 目 2. 申 请 沿 海 航 区 电 子 技 工 适 任 证 书 的 免 除 电 子 技 工 英 语 考 试 科 目 33

政 策 法 规 评 估 项 目 34 申 考 形 式 船 舶 电 站 操 作 与 维 护 表 七 电 子 电 气 员 电 子 技 工 适 任 考 试 评 估 项 目 申 考 职 务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管 理 与 工 艺 通 信 与 导 航 设 备 维 护 计 算 机 与 自 动 化 职 务 晋 升 电 子 电 气 员 航 区 扩 大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电 子 技 工 实 际 操 作 职 务 晋 升 电 子 技 工 电 子 技 工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注 :1. 申 请 沿 海 航 区 电 子 电 气 员 适 任 证 书 的 免 除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评 估 项 目 2. 申 请 沿 海 航 区 电 子 技 工 适 任 证 书 的 免 除 电 子 技 工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评 估 项 目 表 八 适 任 证 书 再 有 效 抽 考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和 评 估 项 目 职 务 二 / 三 轮 机 大 管 二 / 三 电 子 电 无 线 电 操 船 长 大 副 理 论 考 试 和 评 估 项 目 副 长 轮 管 轮 气 员 作 人 员 船 舶 操 纵 与 避 碰 船 舶 管 理 船 舶 结 构 与 货 运 船 长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 电 子 海 及 驾 图 系 统 驶 员 船 舶 操 纵 避 碰 与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货 物 积 载 与 系 固 航 海 仪 器 的 使 用 航 海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船 舶 辅 机 船 舶 电 气 与 自 动 化 船 舶 管 理 轮 机 轮 机 模 拟 器 长 及 动 力 装 置 测 试 分 析 与 操 作 轮 机 员 动 力 设 备 拆 装 动 力 设 备 操 作 机 舱 资 源 管 理 船 舶 电 气 电 子 船 舶 管 理 电 气 船 舶 电 站 操 作 与 维 护 员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管 理 与 工 艺 无 线 电 GMDSS 综 合 业 务 操 作 人 GMDSS 设 备 操 作 员 通 信 英 语 听 力 与 会 话 注 :1. 表 中 标 注 的 为 申 请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或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员 对 应 职 务 的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和 评 估 项 目 2. 表 中 标 注 的 为 申 请 未 满 500 总 吨 或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员 对 应 职 务 的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和 评 估 项 目 航 区 扩 大

政 策 法 规 附 录 4: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理 论 考 试 各 科 目 及 格 分 数 线 专 业 科 目 适 用 对 象 总 分 及 格 分 数 线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150 110 船 舶 操 纵 与 避 碰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驾 驶 员 150 120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及 驾 驶 员 100 70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150 100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大 副 150 105 驾 驶 专 航 海 学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二 / 三 副 200 140 业 ( 船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00 60 长 驾 驶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50 105 员 ) 船 舶 结 构 与 货 运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驾 驶 员 100 60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150 100 船 舶 管 理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驾 驶 员 150 105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00 60 航 海 英 语 无 限 航 区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和 驾 驶 员 100 70 轮 机 英 语 无 限 航 区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长 和 轮 机 员 100 70 船 舶 动 力 装 置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长 150 100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舶 轮 机 长 100 60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员 150 105 主 推 进 动 力 装 置 轮 机 专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舶 轮 机 员 100 60 业 ( 轮 机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员 150 105 船 舶 辅 机 长 轮 机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舶 轮 机 员 100 60 员 )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员 150 105 船 舶 电 气 与 自 动 化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舶 轮 机 员 100 60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长 150 100 船 舶 管 理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轮 机 员 150 105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舶 轮 机 长 和 轮 机 员 100 60 船 舶 电 气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150 100 船 舶 机 舱 自 动 化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150 100 电 子 电 信 息 技 术 与 通 信 导 航 系 统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150 100 气 员 船 舶 管 理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150 100 电 子 电 气 英 语 无 限 航 区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电 子 电 气 员 100 70 无 线 电 操 GMDSS 综 合 业 务 100 60 作 人 员 GMDSS 英 语 阅 读 100 60 值 班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值 班 水 手 100 60 水 手 业 务 水 手 未 满 500 总 吨 船 舶 值 班 水 手 100 60 高 级 值 水 手 业 务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100 60 班 水 手 水 手 英 语 无 限 航 区 500 总 吨 及 以 上 船 舶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100 60 值 班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值 班 机 工 100 60 机 工 业 务 机 工 未 满 750 千 瓦 船 舶 值 班 机 工 100 60 高 级 值 机 工 业 务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100 60 班 机 工 机 工 英 语 无 限 航 区 750 及 以 上 船 舶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100 60 电 子 电 子 技 工 业 务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电 子 技 工 100 60 技 工 电 子 技 工 英 语 无 限 航 区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船 舶 电 子 技 工 100 60 35

政 策 法 规 附 录 5 海 船 船 员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考 试 申 请 表 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NO: 姓 名 汉 语 拼 音 性 别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所 在 单 位 专 业 学 历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院 校 名 称 : 专 业 : 学 历 : / 适 任 培 训 毕 业 证 / 培 训 证 明 编 号 : 毕 业 / 结 业 日 期 : 现 持 航 区 : 等 级 : 职 务 : 证 书 号 码 : 签 发 日 期 : 适 任 证 书 (GMDSS 适 任 证 书 ) 职 务 : 证 书 号 码 : 签 发 日 期 : 贴 照 片 处 申 考 航 区 / 航 区 : 等 级 / 职 务 等 级 : 职 务 : 申 考 类 型 初 考 补 考 准 考 证 号 码 : 职 务 晋 升 学 生 考 试 航 区 扩 大 吨 位 或 功 率 提 高 抽 考 内 河 船 员 转 海 船 船 员 复 转 军 人 转 海 船 船 员 渔 船 船 员 转 海 船 船 员 申 考 种 类 非 运 输 船 转 运 输 船 船 员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船 员 转 货 船 船 员 鲜 销 水 产 品 运 输 船 船 员 转 货 船 船 员 职 务 船 名 船 舶 种 类 航 区 / 总 吨 或 上 船 任 职 解 职 离 船 机 种 主 机 功 率 日 期 日 期 最 近 五 年 主 要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附 送 材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2. 符 合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的 照 片 3. 船 员 服 务 簿 及 其 复 印 件 4.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5. 毕 业 证 书 或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考 试 申 请 ) 已 知 晓 参 加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的 要 求, 上 述 填 写 内 容 属 实, 提 供 的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在 上 述 船 舶 任 职 期 间 无 任 何 海 损 机 损 责 任 事 故, 若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存 在 虚 假, 后 果 自 负 申 请 人 : ( 签 名 ) 年 月 日 已 告 知 申 请 人 参 加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要 求, 申 报 条 件 符 合 性 经 过 审 核, 符 合 培 训 要 求 培 训 机 构 联 系 人 培 训 机 构 : ( 盖 章 )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36

政 策 法 规 附 录 6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NO: 姓 名 汉 语 拼 音 性 别 身 份 证 件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号 码 所 在 单 位 贴 照 片 处 文 化 程 度 专 业 学 历 院 校 名 称 : 专 业 : / 适 任 培 训 毕 业 证 / 培 训 证 明 编 号 : 毕 业 / 结 业 日 期 : 申 请 形 式 : 初 次 申 请 再 有 效 污 损 补 发 遗 失 补 发 现 持 航 区 : 等 级 : 职 务 : 证 书 号 码 : 签 发 日 期 : 适 任 证 书 (GMDSS 适 任 证 书 ) 职 务 : 证 书 号 码 : 签 发 日 期 : 申 请 航 区 : 等 级 : 职 务 : 适 任 证 书 取 消 限 制 项 目 : 培 训 合 格 基 本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 精 通 救 生 艇 筏 和 救 助 艇 培 训 合 格 证 ; 精 通 快 速 救 助 艇 培 训 合 格 证 ; 证 号 码 :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合 格 证 ; 精 通 急 救 培 训 合 格 证 ; 船 上 医 护 培 训 合 格 证 ;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 负 有 指 定 保 安 职 责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 船 舶 保 安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 客 船 船 员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 签 发 日 期 : 备 注 : 在 取 得 合 格 证 的 项 目 前 的 内 填 ;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的 项 目 前 的 内 填 职 务 船 名 船 舶 种 类 航 区 / 机 种 总 吨 和 主 机 功 率 上 船 任 职 日 期 解 职 离 船 日 期 最 近 五 年 主 要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附 送 材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2. 海 船 船 员 健 康 证 书 3. 符 合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的 照 片 4. 船 员 服 务 簿 及 其 复 印 件 5. 毕 业 证 或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6. 考 试 评 估 合 格 证 明 7. 现 持 有 的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8. 船 上 培 训 记 录 簿 或 船 上 见 习 记 录 簿 9. 其 它 有 关 材 料 及 其 复 印 件 ( 如 遗 失 公 告 等 ) 已 知 晓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的 要 求, 上 述 填 写 内 容 属 实, 提 供 的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在 上 述 船 舶 任 职 期 间 无 任 何 海 损 机 损 责 任 事 故, 若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存 在 虚 假, 后 果 自 负 申 请 人 ( 个 人 ): ( 签 名 ) 单 位 经 办 人 : ( 盖 章 )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37

政 策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签 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船 员 2012 170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提 高 海 船 船 员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专 业 技 能, 保 障 海 上 人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海 洋 环 境, 促 进 海 上 保 安,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以 及 我 国 缔 结 或 加 入 的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规 定, 现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签 发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为 更 好 地 实 施 办 法,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直 属 海 事 局 负 责 辖 区 船 员 培 训 机 构 学 员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考 试 和 发 证 管 理, 以 及 劳 动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常 住 地 址 在 本 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船 员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发 证 管 理 各 直 属 海 事 局 可 授 权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考 试 和 发 证 管 理 业 务 二 船 员 参 加 办 法 规 定 培 训 合 格 证 相 关 项 目 的 培 训 时, 应 满 足 办 法 有 关 船 员 年 龄 持 证 情 况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安 全 任 职 记 录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有 关 要 求 船 员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在 培 训 开 展 前 将 上 述 要 求 如 实 全 面 告 知 船 员, 并 对 船 员 提 供 的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办 法 规 定 培 训 合 格 证 有 关 项 目 的 培 训 证 明 有 效 期 5 年, 过 期 后 船 员 应 当 重 新 参 加 培 训 三 申 请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者,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 一 ) 初 次 申 请 不 需 要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可 由 船 员 培 训 所 在 的 培 训 机 构 统 一 提 出 申 请 ; ( 二 ) 初 次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者, 可 在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时 一 并 向 适 任 证 书 签 发 机 关 提 出 签 发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申 请 ; ( 三 ) 持 有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再 有 效 的, 原 则 上 应 向 适 任 证 书 签 发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未 持 有 适 任 证 书 者 申 请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再 有 效 的, 原 则 上 应 向 船 员 服 务 单 位 所 在 地 海 事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申 请 表 样 式, 详 见 附 件 2 四 申 请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污 损 遗 失 补 办 者, 应 当 向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原 签 发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发 证 者, 可 按 以 下 优 先 顺 序 向 相 应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 一 ) 适 任 证 书 签 发 机 关 ; ( 二 )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原 签 发 机 关 ; ( 三 ) 船 员 注 册 地 签 发 机 关 五 申 请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再 有 效 时, 持 证 人 可 根 据 已 有 培 训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情 况, 集 中 完 成 相 关 项 目 的 知 识 更 新 培 训, 保 持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各 项 培 训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的 整 体 一 致 六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管 理 应 按 照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项 目 代 码 及 有 效 期 对 照 表 ( 附 件 3) 和 海 船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相 关 持 证 要 求 对 照 表 ( 附 件 4) 要 求 执 行 七 现 职 船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发 生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