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流 分 公 司 零 担 运 输 招 标 文 件 1 / 24
目 录 股 份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编 制 编 号 :QG2016CG1038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3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须 知 ---------------------------------------------------------------------3 附 件 1 投 标 书 ----------------------------------------------------------------------------------7 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 3 民 权 至 全 国 各 地 运 输 时 限 -------------------------------------------------------------7 4 投 标 保 价 单 ------------------------------------------------------------------------------9 5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14 2 / 24
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股 份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编 制 编 号 :QG2016CG1038 致 : 运 输 公 司 : 我 公 司 对 2016 年 度 产 成 品 全 国 零 担 运 输 线 路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运 输 产 品 : 冰 柜 冰 箱 展 示 柜 洗 衣 机 空 调 等 家 电 产 品 及 其 配 件 宣 传 物 料 展 台 等 2 零 担 运 输 线 路 详 见 附 表 3 投 标 方 式 : 把 投 标 书 及 相 关 文 件 用 档 案 袋 封 好, 并 在 密 封 处 加 盖 公 章,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送 到 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4 为 了 体 现 互 惠 互 利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运 输 合 同 期 限 截 至 到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另 行 招 标 的 除 外 5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7 日 17:00 报 名 方 式 : 将 公 司 名 称 投 标 项 目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公 司 基 本 户 开 户 行 账 户 及 账 号 于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前 发 至 zhangyang1@aucma.com.cn 处 6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9:00; 地 点 : 股 份 大 楼 会 议 室 7 本 次 招 标 负 责 人 : 张 洋, 联 系 电 话 :0532-86761880 技 术 答 疑 人 : 苏 涌, 联 系 电 话 :18669839992 传 真 : 0532 86765074 1. 定 义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1 招 标 方 指 组 织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的 招 标 机 构, 即 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投 标 方 指 向 招 标 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运 输 单 位 1.3 零 担 运 输 线 路 指 招 标 方 从 河 南 民 权 县 向 本 次 招 标 方 全 国 各 商 业 客 户 及 区 域 仓 库 送 货 的 路 线, 涵 盖 业 务 单 位 : 青 岛 澳 柯 玛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2. 投 标 方 资 格 2.1 资 质 要 求 : 2.1.1 投 标 方 必 须 是 专 业 运 输 企 业, 具 有 运 输 五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资 质 如 达 不 到 要 求, 但 通 过 考 察 符 合 要 求 也 3 / 24
可 ) 2.1.2 持 有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国 / 地 税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等 资 质 证 明 2.1.3 投 标 方 应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原 则 上 能 单 独 开 具 11% 增 值 税 专 用 运 输 发 票, 有 单 独 签 订 合 同 能 力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1.4 与 家 电 企 业 有 过 合 作 承 运 经 验 的 运 输 单 位 优 先 考 虑 2.1.5 如 投 标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持 有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2.2 车 辆 的 要 求 : 2.2.1 投 标 方 应 有 自 有 车 辆, 有 不 低 于 5 辆 专 业 给 予 招 标 方 的 提 货 车 辆 2.2.2 车 辆 必 须 有 车 辆 保 险 货 物 保 险, 并 且 必 须 配 备 两 层 蓬 布, 用 网 包 并 带 有 夹 板 封 车 3. 投 标 费 用 3.1 无 论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做 法 和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方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3.2 投 标 方 在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招 标 方 时, 需 交 纳 人 民 币 1 万 元, 作 为 投 标 抵 押 金 现 在 已 经 与 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流 分 公 司 合 作 的 运 输 单 位, 无 需 交 押 金, 但 投 标 方 一 旦 违 反 招 标 规 定, 从 原 运 输 保 证 金 或 原 未 结 运 费 中 扣 除 1 万 元 违 约 金 此 押 金 在 落 标 或 签 合 同 后 全 额 返 还 ; 如 果 投 标 方 有 恶 意 投 标 行 为 时 ( 如 : 无 故 撤 标 伪 造 投 标 文 件 扰 乱 招 标 进 程 恶 意 抬 价 或 压 价 中 标 后 拒 签 合 同 等 ), 押 金 予 以 全 额 扣 除 中 标 承 运 商 签 订 合 同 后 视 情 况 需 缴 纳 5 万 元 运 输 质 量 保 证 金, 如 违 反 招 标 方 与 投 标 方 签 订 的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投 标 方 需 缴 纳 合 同 条 款 中 相 应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4.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4.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A 投 标 书 B 投 标 资 格 证 明 的 所 有 文 件 C 投 标 方 认 为 需 要 加 以 说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能 证 明 承 运 商 资 信 良 好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能 力 具 备 相 应 4 / 24
运 输 能 力 和 必 要 的 信 息 沟 通 能 力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4.2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 全, 视 为 废 标 5. 投 标 线 路 及 报 价 5.1 投 标 方 应 在 投 标 书 封 皮 上 注 明 公 司 的 名 称, 联 系 人, 电 话 等 ; 标 书 里 根 据 投 标 报 价 单 ( 见 附 件 4) 写 明 所 投 线 路 的 运 价, 投 标 方 每 次 对 每 条 线 路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招 标 方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单 必 须 加 盖 公 司 盖 章 及 法 人 或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需 持 有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5.2 招 标 方 将 试 情 况 现 场 组 织 多 次 竞 标 5.3 招 标 方 所 报 运 价 单 位 是 元 / 立 方 米 ( 即 一 立 方 米 货 物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价 格 ) 5.4 投 标 方 已 了 解 并 熟 知 招 标 方 承 运 产 品 的 状 况 及 运 输 行 情, 在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的 提 前 下 进 行 报 价, 报 价 含 税 含 保 险, 含 提 货 送 货 费 5.5 招 标 方 实 际 到 货 地 址 如 投 标 报 价 单 中 没 有, 招 标 方 单 位 根 据 百 度 里 程 及 承 运 情 况 进 行 议 价 5.6 根 据 各 区 域 的 业 务 实 际 发 货 需 求, 招 标 方 可 储 备 1-2 家 备 用 单 位 6.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 6.1 投 标 方 应 准 备 投 标 书 正 本 一 份 6.2 投 标 文 件 须 由 投 标 方 盖 章 和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投 标 方 代 表 签 字 6.3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许 有 任 何 加 行 和 改 写 6.4 投 标 方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招 标 方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投 标 抵 押 金 后, 即 视 为 投 标 行 为 开 始 7.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估 原 则 和 方 法 7.1 招 标 方 评 标 时 除 考 虑 投 标 运 价 以 外, 还 将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A 投 标 方 信 誉 财 务 状 况 B 投 标 方 的 运 输 能 力 及 所 有 车 辆 的 整 体 状 况 C 投 标 方 的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和 司 机 的 管 理 情 况 D 投 标 方 ( 现 合 作 单 位 ) 年 度 工 作 考 评 情 况 D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因 素 ( 如 环 保 卫 生 在 厂 纪 律 等 方 面 ) 5 / 24
7.2 评 标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8. 投 标 方 不 得 干 扰 招 标 方 的 评 标 活 动, 否 则 将 废 除 其 投 标 资 格 9. 定 标 原 则 9.1 合 同 将 授 予 其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并 能 承 诺 圆 满 履 行 合 同 各 项 条 款, 对 招 标 方 最 有 利 的 投 标 方 9.2 综 合 投 标 方 区 域 内 所 有 路 线 的 全 部 报 价 比 较, 一 般 情 况 下,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会 被 授 予 合 同, 但 不 是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唯 一 条 件 10. 招 标 方 在 授 予 合 同 前, 仍 有 选 择 拒 绝 任 何 或 全 部 投 标 方 的 权 力, 并 对 所 采 取 的 行 为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11. 中 标 通 知 11.1 投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方 须 先 缴 纳 人 民 币 5 万 元 风 险 押 金, 然 后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后,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运 输 任 务 的, 我 公 司 将 收 回 线 路 重 新 招 标, 原 承 运 商 每 条 线 路 需 缴 纳 违 约 金 5 万 元 12. 招 标 方 对 落 标 的 投 标 方 的 落 标 原 因 不 作 解 释 13. 投 标 文 件 不 管 中 标 结 果 如 何, 概 不 退 回 14. 结 算 方 式 : 14.1 结 算 周 期 : 当 月 的 运 输 单 据 次 月 20 日 之 前 送 交 招 标 方 公 司 总 部 审 核, 总 部 审 核 后 按 招 标 方 财 务 结 算 流 程 次 月 结 算 结 算 单 据 未 按 时 返 回 超 过 两 个 结 算 周 期, 将 按 单 据 产 品 货 值 等 额 的 运 费 延 期 结 算 14.2 结 算 方 式 : 现 汇 结 算 15. 开 标 方 式 : 15.1 所 有 投 标 都 是 暗 标, 即 投 标 方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在 档 案 袋 里, 送 达 招 标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参 加 开 标 15.2 招 标 方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开 标, 开 标 由 招 标 方 主 持,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参 加 15.3 招 标 方 择 日 公 开 中 标 物 流 公 司 及 线 路 15.4 招 标 方 将 视 情 况 现 场 组 织 相 关 线 路 的 多 轮 竞 标 6 / 24
附 件 1: 投 标 书 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流 分 公 司 : 我 单 位 已 详 细 阅 读 并 同 意 贵 方 投 标 须 知 要 求, 决 定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2016 年 度 零 担 运 输 线 路 招 标 的 有 关 活 动, 为 此 : 一 提 供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 A 投 标 书 一 份, 含 所 投 标 线 路 报 价 表 ; B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一 份 ; C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内 容 二 保 证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7 / 24
附 件 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承 运 商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以 上 证 件 在 送 达 投 标 文 件 时, 需 出 示 原 件 进 行 备 查, 无 法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的, 视 为 废 标 ); 2 单 位 车 辆 一 览 表 ( 包 括 车 型 核 载 质 量 车 厢 盘 长 度 已 使 用 年 限 等 信 息 ); 车 辆 保 险 和 货 物 保 险 信 息 3 投 标 单 位 情 况 介 绍 ( 单 位 概 况 及 组 织 结 构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目 前 主 要 合 作 对 象 等 ) 附 件 3: 民 权 至 各 区 域 主 要 城 市 到 货 时 限 ( 天 ) 区 域 线 路 时 限 区 域 线 路 时 限 区 域 线 路 时 限 区 域 线 路 时 限 长 沙 5 昆 明 7 哈 尔 滨 7 福 州 7 怀 化 5 玉 溪 7 齐 齐 哈 尔 8 厦 门 7 衡 阳 5 大 理 7 海 拉 尔 8 泉 州 7 株 洲 5 保 山 7 伊 春 8 龙 岩 7 常 德 5 景 洪 7 大 庆 8 漳 州 7 湖 南 岳 阳 5 临 沧 7 佳 木 斯 8 南 平 7 郴 州 5 云 楚 雄 7 鹤 岗 8 邵 武 7 福 建 益 阳 5 南 镇 雄 7 黑 龙 江 牡 丹 江 8 三 明 7 张 家 界 5 永 善 7 鸡 西 8 莆 田 7 邵 阳 5 彝 良 7 满 洲 里 8 惠 安 7 湘 潭 5 昭 通 7 绥 化 8 漳 浦 7 娄 底 5 丽 江 7 五 常 8 宁 德 7 永 州 5 曲 靖 7 肇 源 8 福 鼎 7 南 昌 6 普 洱 7 双 鸭 山 8 武 夷 山 7 江 西 九 江 6 贵 阳 7 七 台 河 8 上 海 4 上 海 上 饶 6 遵 义 7 沈 阳 7 崇 明 岛 4 赣 州 6 贵 安 顺 7 锦 州 7 银 川 6 景 德 镇 6 州 铜 仁 7 辽 宁 营 口 7 宁 夏 中 卫 6 鹰 潭 6 六 盘 水 7 盘 锦 7 固 原 6 新 余 6 兴 义 7 朝 阳 7 甘 青 兰 州 6 8 / 24
宜 春 6 毕 节 7 铁 岭 7 张 掖 6 萍 乡 6 凯 里 7 阜 新 7 临 夏 6 吉 安 6 都 匀 7 丹 东 7 敦 煌 6 武 汉 4 南 宁 7 鞍 山 7 庆 阳 6 恩 施 5 柳 州 7 葫 芦 岛 7 武 威 6 十 堰 4 桂 林 7 抚 顺 7 平 凉 6 荆 门 4 北 海 7 大 连 7 定 西 6 宜 昌 4 玉 林 7 鲅 鱼 圈 7 陇 南 6 襄 樊 4 防 城 港 7 本 溪 7 天 水 6 湖 北 荆 州 4 广 钦 州 7 辽 阳 7 西 宁 6 仙 桃 4 西 贵 港 7 朔 州 4 乌 鲁 木 齐 8 黄 石 4 贺 州 7 大 同 4 伊 宁 8 鄂 州 4 梧 州 7 长 治 4 克 拉 玛 依 8 随 州 4 百 色 7 临 汾 4 新 疆 喀 什 8 麻 城 4 崇 左 7 运 城 4 哈 密 8 石 首 4 河 池 7 山 西 太 原 4 库 尔 勒 8 咸 宁 4 来 宾 7 忻 州 4 阿 克 苏 8 苏 州 4 广 州 7 阳 泉 4 北 京 北 京 4 扬 州 4 佛 山 7 吕 梁 4 包 头 6 镇 江 4 珠 海 7 侯 马 4 通 辽 6 南 通 4 东 莞 7 晋 中 4 集 宁 6 江 苏 无 锡 4 潮 州 7 长 春 7 呼 市 6 内 蒙 昆 山 4 深 圳 7 吉 林 7 乌 海 6 常 州 4 惠 州 7 公 主 岭 7 鄂 尔 多 斯 6 南 京 4 湛 江 7 延 吉 7 赤 峰 6 广 盐 城 4 海 口 7 通 化 7 巴 彦 淖 尔 6 东 淮 安 4 三 亚 7 吉 林 辽 源 7 石 家 庄 3 合 肥 4 韶 关 7 乌 兰 浩 特 7 保 定 3 六 安 4 肇 庆 7 榆 树 7 邯 郸 3 安 徽 宣 城 4 茂 名 7 白 城 7 河 北 邢 台 3 黄 山 4 阳 江 7 松 原 7 衡 水 3 安 庆 4 江 门 7 敦 化 7 沧 州 3 芜 湖 4 河 源 7 烟 台 3 张 家 口 3 胶 东 淮 南 4 梅 州 7 威 海 3 鲁 西 北 济 南 3 9 / 24
马 鞍 山 4 汕 尾 7 莱 阳 3 乐 陵 3 铜 陵 4 汕 头 7 莱 州 3 聊 城 3 池 州 4 中 山 7 胶 南 3 泰 安 3 滁 州 4 西 安 4 青 岛 3 德 州 3 成 都 6 宝 鸡 4 潍 坊 3 枣 庄 3 广 元 6 汉 中 5 东 营 3 滕 州 3 鲁 中 宜 宾 6 陕 榆 林 4 滨 州 3 临 沂 3 四 川 绵 阳 6 西 延 安 4 淄 博 3 蒙 阴 3 鲁 南 德 阳 6 渭 南 4 台 州 3 日 照 3 西 昌 7 安 康 5 乐 清 3 莒 县 3 攀 枝 花 7 商 洛 4 绍 兴 3 莒 南 3 内 江 6 天 津 4 宁 波 3 沂 南 3 雅 安 6 蓟 县 4 嘉 兴 3 乐 山 6 宝 坻 4 杭 州 3 巴 中 6 天 唐 山 4 诸 暨 3 浙 江 重 庆 6 津 秦 皇 岛 4 丽 水 3 泸 州 6 昌 黎 4 金 华 3 重 庆 南 充 6 承 德 4 温 州 3 遂 宁 6 廊 坊 4 苍 南 3 达 州 6 湖 州 3 万 县 6 嘉 兴 3 广 安 6 衢 州 3 附 件 四 : 2016 年 民 权 零 担 运 输 招 标 报 价 单 区 域 线 路 描 述 30m³ 以 下 31-60m³ 以 下 61-90m ³ 91-150m ³ 区 域 线 路 描 述 30m³ 以 下 31-60m³ 以 下 61-90m ³ 91-150m ³ 长 沙 包 头 怀 化 通 辽 衡 阳 集 宁 湖 南 株 洲 常 德 内 蒙 呼 市 乌 海 岳 阳 鄂 尔 多 斯 郴 州 赤 峰 10 / 24
益 阳 巴 彦 淖 尔 张 家 界 石 家 庄 邵 阳 保 定 湘 潭 邯 郸 娄 底 河 北 邢 台 永 州 衡 水 南 昌 沧 州 九 江 张 家 口 上 饶 济 南 江 西 赣 州 景 德 镇 鹰 潭 鲁 西 北 乐 陵 聊 城 泰 安 新 余 德 州 宜 春 枣 庄 萍 乡 滕 州 吉 安 临 沂 武 汉 恩 施 鲁 南 蒙 阴 日 照 十 堰 莒 县 荆 门 莒 南 宜 昌 沂 南 襄 樊 台 州 湖 荆 州 乐 清 北 仙 桃 绍 兴 黄 石 宁 波 鄂 州 嘉 兴 随 州 杭 州 麻 城 浙 江 诸 暨 石 首 丽 水 咸 宁 金 华 苏 州 温 州 江 扬 州 苍 南 苏 镇 江 湖 州 南 通 嘉 兴 11 / 24
无 锡 昆 山 常 州 南 京 盐 城 淮 安 合 肥 六 安 宣 城 黄 山 福 建 衢 州 福 州 厦 门 泉 州 龙 岩 漳 州 南 平 邵 武 三 明 莆 田 安 徽 安 庆 芜 湖 淮 南 马 鞍 山 铜 陵 惠 安 漳 浦 宁 德 福 鼎 武 夷 山 池 州 滁 州 成 都 广 元 宜 宾 绵 阳 上 海 宁 夏 上 海 崇 明 岛 银 川 中 卫 固 原 兰 州 四 川 德 阳 西 昌 攀 枝 花 内 江 张 掖 临 夏 敦 煌 庆 阳 雅 安 甘 青 武 威 乐 山 平 凉 巴 中 定 西 重 庆 陇 南 泸 州 天 水 重 庆 南 充 遂 宁 达 州 新 疆 西 宁 乌 鲁 木 齐 伊 宁 万 县 克 拉 玛 12 / 24
依 云 南 广 安 昆 明 玉 溪 大 理 保 山 景 洪 临 沧 楚 雄 镇 雄 永 善 喀 什 哈 密 库 尔 勒 阿 克 苏 哈 尔 滨 齐 齐 哈 尔 海 拉 尔 伊 春 大 庆 佳 木 斯 彝 良 昭 通 丽 江 曲 靖 普 洱 贵 阳 遵 义 安 顺 黑 龙 江 鹤 岗 牡 丹 江 鸡 西 满 洲 里 绥 化 五 常 肇 源 双 鸭 山 贵 州 铜 仁 六 盘 水 兴 义 毕 节 凯 里 都 匀 南 宁 七 台 河 沈 阳 锦 州 营 口 盘 锦 朝 阳 铁 岭 柳 州 桂 林 辽 宁 阜 新 丹 东 广 西 北 海 玉 林 防 城 港 钦 州 贵 港 贺 州 鞍 山 葫 芦 岛 抚 顺 大 连 鲅 鱼 圈 本 溪 13 / 24
梧 州 百 色 崇 左 河 池 来 宾 广 州 佛 山 珠 海 东 莞 潮 州 深 圳 惠 州 湛 江 海 口 山 西 辽 阳 朔 州 大 同 长 治 临 汾 运 城 太 原 忻 州 阳 泉 吕 梁 侯 马 晋 中 长 春 吉 林 广 东 三 亚 韶 关 肇 庆 公 主 岭 延 吉 通 化 茂 名 阳 江 江 门 河 源 梅 州 汕 尾 汕 头 中 山 西 安 宝 鸡 汉 中 吉 林 胶 东 辽 源 乌 兰 浩 特 榆 树 白 城 松 原 敦 化 烟 台 威 海 莱 阳 莱 州 胶 南 陕 西 榆 林 延 安 青 岛 潍 坊 渭 南 安 康 商 洛 鲁 中 东 营 滨 州 淄 博 天 天 津 14 / 24
津 蓟 县 宝 坻 唐 山 秦 皇 岛 昌 黎 承 德 廊 坊 北 京 北 京 15 / 24
公 路 零 担 运 输 合 同 ( 样 稿 ) 股 份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编 制 编 号 :QG2016CG1038 甲 方 : 合 同 编 号 :CY201512000000000 乙 方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就 乙 方 负 责 甲 方 货 物 的 物 流 运 输 事 宜, 经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以 下 合 同 : 一 运 输 范 围 : 1 承 运 区 域 路 线 : 自 民 权 至 零 担 运 输 物 流 价 格 确 认 表 中 所 列 运 输 线 路 2 承 运 货 物 : 甲 方 家 电 产 品, 冰 柜 展 示 柜 冰 箱 等 产 品 为 主, 以 及 相 应 广 告 宣 传 品 家 电 配 件 等 二 承 运 线 路 的 运 价 及 结 算 方 式 : 1 承 运 价 格 : 承 运 价 格 根 据 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流 分 公 司 招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要 求, 按 甲 乙 双 方 招 投 标 确 定 的 区 域 城 市 运 输 价 格 ( 元 / 立 方 ) 执 行, 附 零 担 物 流 报 价 单 区 域 内 其 他 送 货 地 址 根 据 订 单 情 况 适 时 报 价 2 结 算 方 式 : (1) 乙 方 每 月 20 号 之 前 将 上 月 发 生 的 运 输 回 执 单 ( 存 根 联 费 用 结 算 联 缺 一 不 可 ) 送 交 甲 方 审 核, 未 交 回 的 单 据 顺 延 至 下 月 审 核, 甲 方 物 流 督 导 及 费 用 审 核 员 将 依 次 审 核 回 执 单, 回 单 合 格 的 将 予 以 结 算 费 用, 不 合 格 的 将 退 回 乙 方 限 期 处 理, 需 要 补 签 的 要 求 15 日 内 完 成 补 签 (2) 审 核 费 用 完 毕 后 将 送 交 各 公 司 财 务 部 进 行 复 审, 复 审 合 格 后 乙 方 需 开 具 1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按 甲 方 财 务 结 算 流 程 次 月 结 算 结 算 单 据 未 按 时 返 回 超 过 两 个 结 算 周 期, 将 按 单 据 产 品 货 值 等 额 的 运 费 延 期 结 算 (3) 甲 方 以 现 汇 与 乙 方 结 算 三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16 / 24
1 甲 方 的 权 利 (1)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车 辆 运 输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控, 有 权 按 甲 方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乙 方 缴 纳 相 应 的 违 约 金 (2)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等 原 因, 运 输 行 业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甲 方 保 留 在 本 合 同 期 内 对 运 输 业 务 重 新 招 标 及 重 新 议 价 的 权 利 ; (3) 根 据 甲 方 业 务 需 求, 甲 方 可 对 合 同 区 域 路 线 储 备 1-2 家 备 用 单 位 同 时, 根 据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及 互 联 网 + 市 场 需 求, 合 同 期 内 甲 方 可 适 时 进 行 按 单 竞 标 及 物 流 网 络 平 台 等 其 他 发 货 模 式 (4) 乙 方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人 身 车 辆 事 故 等 损 失, 甲 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5)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合 同 条 款 对 运 输 不 达 标 承 运 商 的 运 输 线 路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取 消 乙 方 的 承 运 资 格 (6) 本 次 招 标 为 公 路 零 担 运 输 招 标,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和 市 场 情 况 对 部 分 运 输 线 路 的 部 分 货 源 采 用 铁 路 运 输 方 式, 乙 方 应 予 认 可 2 甲 方 的 义 务 (1) 根 据 业 务 部 门 下 达 的 订 单 及 时 组 单 发 货, 及 时 通 知 承 运 商 安 排 运 输 车 辆, 保 证 订 单 中 与 运 输 有 关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对 一 些 特 殊 要 求 要 做 到 明 确 提 示, 如 实 发 型 号 及 数 量 捎 带 配 件 宣 传 物 料 等 (2) 按 时 与 乙 方 核 对 运 输 费 用 并 挂 账, 按 时 支 付 运 费, 保 证 运 输 任 务 顺 利 进 行 (3) 协 调 解 决 由 于 甲 方 自 身 原 因 或 市 场 因 素 造 成 的 乙 方 运 作 困 难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乙 方 的 权 利 (1)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处 罚 存 在 不 同 意 见 时, 有 权 自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意 见 和 情 况 说 明 反 馈 给 甲 方, 否 则 视 同 接 受 违 约 处 罚 (2) 对 因 自 然 因 素 政 治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产 品 发 货 延 迟 和 到 货 逾 期, 乙 方 具 有 可 免 责 任, 但 必 须 在 不 可 抗 事 件 发 生 2 小 时 内 通 知 甲 方, 并 在 3 日 内 出 具 国 家 或 地 方 相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 2 乙 方 的 义 务 17 / 24
(1) 乙 方 必 须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向 甲 方 提 供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包 括 组 织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公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等 复 印 件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等, 乙 方 保 证 上 述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如 上 述 证 件 发 生 变 更 的, 乙 方 须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甲 方,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根 本 性 违 约 而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 乙 方 必 须 配 有 专 门 调 度, 负 责 现 场 发 货 事 宜 的 处 理 车 辆 的 调 度 跟 踪 (3) 乙 方 提 供 运 输 的 车 辆 必 须 是 车 况 良 好 并 具 有 车 辆 保 险 货 物 保 险 的 车 辆 ; 各 验 车 手 续 审 查 完 备 ( 行 驶 证 营 运 证 驾 驶 证 等 ); 符 合 国 家 长 途 运 输 要 求, 适 用 家 电 运 输, 保 证 长 途 运 输 安 全 的 车 辆 ; 乙 方 应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制 度 要 求 ; 乙 方 承 接 运 输 任 务 的 司 机 必 须 经 过 有 关 装 卸 运 输 安 全 等 方 面 甲 方 管 理 规 定 的 学 习 培 训 并 严 格 执 行, 驾 驶 经 验 丰 富 且 素 质 好, 并 持 有 乙 方 的 书 面 委 托 书 及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4) 乙 方 有 责 任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保 质 保 量 的 完 成 甲 方 的 运 输 任 务, 并 在 到 货 前 24 小 时 提 前 通 知 收 货 单 位, 由 收 货 单 位 提 前 准 备 接 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在 货 物 发 出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情 况 反 馈 给 甲 方 (5)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20 日 前 将 上 月 发 生 的 运 输 回 执 单 送 甲 方 审 核 挂 账,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在 当 月 挂 账 的 运 单 必 须 在 每 月 2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反 馈 给 甲 方 (6) 乙 方 在 承 运 甲 方 货 物 期 间 的 一 切 行 为 和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如 乙 方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致 使 司 机 他 人 伤 亡 或 汽 车 受 损 报 废 的,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因 此 而 造 成 对 甲 方 违 约 损 害 的,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甲 方 不 对 司 机 或 由 司 机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义 务 和 责 任 (7) 乙 方 对 中 标 后 的 线 路 在 实 际 运 作 过 程 中, 不 得 出 现 转 手 外 包 的 情 况 (8) 乙 方 在 执 行 甲 方 计 划 时 未 经 甲 方 运 输 不 得 擅 自 甩 货,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的 运 输 计 划 后, 如 需 带 宣 传 品 或 配 件, 应 先 带 齐 后 再 装 车, 否 则, 每 出 现 一 次,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 出 库 单 上 标 明 实 发 数 的 必 须 优 先 装 齐, 如 果 特 殊 情 况 而 未 装 车 的, 必 须 及 时 反 馈 甲 方 给 甲 方, 否 则,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00 元 并 承 担 本 次 被 甩 货 物 零 担 运 输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9) 乙 方 运 输 过 程,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按 单 卸 货, 包 括 按 产 品 标 识 卸 货 登 记 甲 方 客 户 产 品 条 码 等 出 现 卸 货 串 货 等 违 规 问 题,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包 括 调 换 货 及 承 担 相 应 经 济 责 任 四 双 方 合 同 具 体 细 节 的 处 理 办 法 18 / 24
( 一 ) 运 输 装 卸 质 量 和 管 理 : 1 乙 方 必 须 配 有 专 门 调 度 现 场 管 理 控 制 装 车 封 车 质 量,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装 卸 运 输 方 面 的 管 理 规 定, 按 规 定 监 督 装 卸 是 否 规 范, 对 不 规 范 装 载 的 产 品 有 权 拒 载, 并 将 不 规 范 装 载 的 情 况 反 馈 给 甲 方 相 关 岗 位 ; 如 乙 方 调 度 违 反 甲 方 规 定, 不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调 度 2 乙 方 在 提 货 时 必 须 检 查 产 品 的 型 号 数 量 和 外 包 装, 产 品 装 车 后, 承 运 司 机 对 产 品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全 面 负 责, 如 运 输 过 程 中 造 成 产 品 损 伤 或 丢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3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产 品 运 输 的 规 则 和 特 殊 要 求 建 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以 确 保 产 品 的 运 输 质 量 ; 乙 方 应 定 期 对 驾 驶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使 其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确 保 安 全 行 车 ; 应 定 期 对 车 辆 进 行 检 查, 保 持 车 况 良 好 4 乙 方 的 车 辆 必 须 有 车 辆 保 险 货 物 保 险, 并 且 必 须 配 备 两 层 蓬 布, 用 网 包 并 带 有 夹 板 封 车, 封 车 或 装 车 必 须 带 脚 套, 无 脚 套 车 辆 将 不 给 予 装 车 乙 方 的 车 辆 如 果 两 边 加 宽, 必 须 铺 盖 牢 固 的 加 宽 板, 以 免 人 员 踏 空 受 伤, 抽 屉 垫 板 必 须 使 用 能 承 重 三 百 公 斤 以 上 人 员 重 量, 若 出 现 不 合 格 带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车 辆 加 宽 加 长, 公 司 将 不 给 予 装 车 并 视 为 车 辆 未 到 位, 出 现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5 装 载 过 程 中 甲 方 提 供 保 护 措 施, 乙 方 必 须 执 行, 乙 方 在 甲 方 处 出 现 一 切 非 业 务 性 问 题,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将 由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安 全 链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能 悬 挂 着 搭 在 上 面 的 铁 栏 杆 上, 必 须 让 安 全 链 保 持 下 坠 状 态, 一 旦 发 现 乱 搭 和 破 坏 安 全 链 的, 每 出 现 一 次,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00 元 6 乙 方 装 完 货 封 车 后, 不 经 甲 方 允 许, 不 得 私 自 打 开, 私 自 打 开 的 按 倒 货 处 理 ; 装 车 完 毕 后, 必 须 在 公 司 园 内 封 蓬, 不 允 许 外 出 封 蓬 车 装 完 后, 甲 方 将 对 对 乙 方 车 辆 进 行 全 面 拍 摄, 以 备 监 督 监 控 7 装 载 方 式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运 输 管 理 文 件 及 条 例 执 行, 超 出 国 家 规 定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甲 方 装 载 要 求 : 冰 柜 三 层 冰 箱 两 层 一 层 冰 柜 一 层 冰 箱, 展 示 柜 同 型 号 可 放 两 层, 展 示 柜 跟 其 他 产 品 搭 配, 展 示 柜 必 须 在 上, 玻 璃 门 产 品 装 载 必 须 垫 板, 新 产 品 装 载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甲 方 商 用 产 品, 主 要 为 卧 式 立 式 展 示 柜, 灯 箱 多 玻 璃 门 多, 乙 方 对 承 运 带 灯 箱 展 示 柜 及 大 型 玻 璃 门 冰 柜 及 其 他 技 术 要 求 特 型 产 品 时, 须 配 备 铺 板, 对 于 两 层 或 多 层 装 车, 层 与 层 间 须 加 铺 铺 板, 否 则 不 予 装 车 铺 板 要 求 五 合 板 标 准 19 / 24
8 倒 货 躺 放 或 不 按 照 装 载 的, 每 出 现 一 次,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 万 元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二 ) 单 据 及 结 算 管 理 1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发 货 通 知, 领 取 运 输 计 划 ( 销 售 出 库 单 商 品 调 拨 出 库 单 ) 领 取 人 需 提 供 乙 方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授 权 人 通 过 相 应 信 息 方 式 : 短 信 微 信 QQ 信 息 等 文 字 性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明 确 取 单 提 货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车 辆 信 息 ( 提 货 车 辆 号 码 ) 等 2 在 装 车 过 程 中, 由 甲 方 保 管 员 和 乙 方 驾 驶 员 共 同 监 装, 如 装 车 过 程 无 损, 由 甲 方 保 管 员 和 乙 方 驾 驶 员 共 同 在 出 库 单 上 签 名, 签 名 时 必 须 要 求 保 管 员 注 明 发 货 日 期, 并 注 明 产 品 完 好 无 损, 否 则 不 予 结 算 运 费 3 乙 方 装 完 货 后 按 规 定 的 到 货 时 间 送 至 收 货 单 位, 必 须 由 收 货 单 位 在 出 库 单 上 注 明 到 货 日 期, 否 则 不 予 结 算 运 费 4 乙 方 向 甲 方 外 设 仓 库 或 商 业 单 位 送 货, 必 须 按 甲 方 出 库 单 上 的 地 址 送 到 如 货 物 发 往 甲 方 外 设 仓 库, 由 甲 方 外 库 收 货 人 和 乙 方 的 驾 驶 员 共 同 在 出 库 单 上 注 明 监 卸 情 况 并 签 名, 后 由 仓 库 加 盖 公 章 ; 如 货 物 发 往 商 业 单 位, 必 须 由 出 库 单 上 的 联 系 人 签 收 由 商 业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与 收 货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 如 客 户 无 章, 必 须 由 单 据 收 货 人 签 收 并 签 写 身 份 证 号 码, 同 时 签 注 收 货 数 量 乙 方 驾 驶 员 负 责 监 卸, 如 出 现 野 蛮 装 卸, 乙 方 驾 驶 员 应 及 时 制 止, 并 通 知 甲 方 运 输 过 程 中 如 果 客 户 提 出 更 改 送 货 地 址 的 乙 方 必 须 提 前 通 知 甲 方, 经 甲 方 落 实 同 意 后 再 确 定 更 改 卸 货 地 址,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私 自 更 改 卸 货 地 址 的 每 车 次 缴 纳 违 约 金 1000 元,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5 乙 方 须 在 每 月 20 日 前 将 上 月 的 运 输 单 据 回 执 单 提 报 给 甲 方 进 行 单 据 及 费 用 审 核 6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有 效 回 执 单 据 后 核 对 账 务, 并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工 作, 同 时 通 知 乙 方 开 具 运 输 发 票,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具 发 票 并 送 达 ( 邮 寄 ) 到 甲 方, 由 甲 方 及 时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挂 账, 因 乙 方 原 因 延 迟 挂 账 影 响 付 款 时 间 由 乙 方 负 责 7 加 强 回 执 单 管 理, 乙 方 必 须 确 保 按 发 货 单 收 货 信 息 要 求 客 户 签 收, 原 则 上 要 求 收 货 单 位 盖 章 签 字 签 写 实 收 数, 回 执 单 联 必 须 与 运 费 结 算 联 签 写 一 致 乙 方 必 须 按 结 算 时 间 要 求 将 单 据 交 到 甲 方 因 业 20 / 24
务 需 求 甲 方 客 户 需 要 临 时 提 报 回 执 单 的, 乙 方 必 须 及 时 提 送 回 执 单, 回 执 单 如 果 不 能 按 时 交 回 甲 方, 必 须 传 真 或 扫 描 返 回 甲 方, 否 则 每 超 过 一 天, 甲 方 扣 除 乙 方 违 约 金 200 元 如 乙 方 将 出 库 单 丢 失, 发 货 前 丢 失, 必 须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甲 方, 并 支 付 甲 方 手 续 费 500 元 发 货 后 丢 失, 需 支 付 甲 方 手 续 费 500 元, 并 在 两 周 内 将 回 单 补 签, 保 证 客 户 签 收 手 续 合 格, 否 则 按 货 未 送 到 处 理, 承 担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及 违 约 金 乙 方 每 月 20 日 将 之 前 一 个 月 的 出 库 单 第 五 联 ( 蓝 色 ) 及 运 输 发 票 交 给 甲 方, 逾 期 不 予 结 算 运 费, 时 间 顺 延 ( 三 ) 运 输 时 效 性 管 理 1 甲 方 每 天 根 据 业 务 部 提 报 的 订 单 随 时 下 达 运 输 计 划, 乙 方 必 须 及 时 安 排 车 辆 保 证 所 负 责 线 路 货 物 的 运 输, 甲 方 每 天 上 午 12 点 之 前 下 达 的 运 输 计 划, 乙 方 必 须 当 天 安 排 车 辆 提 货 下 午 1 点 以 后 下 达 的 计 划 必 须 在 第 二 天 上 午 9 点 以 前 安 排 车 辆 到 位 提 货, 延 误 按 1000 元 / 车 / 天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两 小 时 内 未 有 车 辆 信 息,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安 排 车 辆 运 输, 不 论 当 次 运 输 费 用 高 低, 差 额 部 分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2 如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执 行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三 次 不 能 按 时 按 量 派 出 运 输 车 辆,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其 运 输 资 格, 同 时 扣 除 乙 方 全 部 风 险 抵 押 金, 甲 方 可 自 行 寻 找 新 的 运 输 合 作 单 位 如 甲 方 有 加 急 计 划, 乙 方 须 按 甲 方 要 求 安 排 车 辆 3 延 迟 到 货 考 核 : 根 据 到 货 时 限 表, 每 延 误 一 天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 若 因 天 气 道 路 等 原 因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运 输 任 务, 应 在 货 物 发 出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情 况 反 馈 给 甲 方, 并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努 力 争 取 将 货 物 按 期 送 达, 货 物 安 全 送 达 后, 双 方 可 协 商 逾 期 违 约 金 的 比 例 4 出 库 单 加 盖 赠 品 展 台 配 件 章 或 标 注 随 车 带 所 有 物 品, 乙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装 载, 漏 装 一 切 后 果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5 回 程 货 返 厂 : 甲 方 要 求 拉 返 厂 货 物 或 调 货, 不 论 货 物 多 少, 乙 方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否 则 甲 方 销 售 中 心 有 权 扣 单 或 甲 方 给 予 考 核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运 输 甲 方 产 品, 否 则 每 出 现 一 次,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四 ) 货 损 货 差 的 处 理 流 程 乙 方 承 运 过 程, 若 出 库 单 配 件 单 上 所 列 货 物 配 件 或 宣 传 物 料 出 现 货 差 货 损 或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方 法 如 下 : 21 / 24
1 损 伤 : 乙 方 自 身 运 输 原 因 造 成 产 品 损 伤 ( 包 括 产 品 外 包 装 箱 损 伤 ) 导 致 客 户 拒 收 的, 要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甲 方, 反 馈 货 损 情 况 对 于 商 用 产 品 要 记 录 提 报 受 损 产 品 资 产 信 息 ( 客 户 资 产 条 码 二 维 码 等 信 息 ), 由 物 流 部 门 通 知 业 务 损 伤 产 品 乙 方 按 货 物 出 厂 价 无 条 件 赔 偿 回 单 返 回 后, 乙 方 按 需 要 赔 偿 的 价 格 以 现 金 形 式 交 到 甲 方 财 务 处, 由 甲 方 财 务 开 具 收 据 对 于 损 伤 产 品 乙 方 不 得 如 果 任 意 调 换 产 品, 以 次 充 好 如 甲 方 发 现 按 1 万 元 / 次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出 现 两 次 直 接 取 消 乙 方 运 输 资 格 2 少 货 : 乙 方 按 货 物 出 厂 价 无 条 件 赔 偿 回 单 返 回 后, 乙 方 按 需 要 赔 偿 的 价 格 以 现 金 形 式 交 到 甲 方 财 务 处, 由 甲 方 财 务 开 具 收 据 3 质 量 问 题 的 处 理 : 因 生 产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客 户 拒 收 货 物, 乙 方 车 辆 承 运 人 员 要 在 卸 货 现 场 将 拒 收 产 品 拍 照 取 证 发 给 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流 分 公 司 运 输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由 运 输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做 好 与 各 业 务 单 位 及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沟 通 与 协 调 工 作 如 乙 方 未 及 时 反 馈 出 现 的 拒 收 问 题, 则 全 部 产 品 由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的 货 物 出 厂 价 无 条 件 赔 偿 拒 收 产 品 要 全 部 返 回 公 司 总 部 由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如 判 定 为 产 品 生 产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拒 收, 则 根 据 相 关 流 程 办 理 退 库 ; 如 判 定 为 运 输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拒 收, 则 乙 方 按 货 物 出 厂 价 无 条 件 赔 偿, 乙 方 按 需 要 赔 偿 的 费 用 以 现 金 形 式 交 到 甲 方 财 务 处, 由 甲 方 财 务 开 具 收 据 4 由 于 乙 方 运 输 质 量 出 现 问 题 ( 货 损 或 货 差 )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按 时 给 客 户 交 货 而 产 生 的 违 约 金,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5 拒 收 产 品 的 送 货 及 返 货 运 输 费 用, 属 于 产 品 生 产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的, 按 照 正 常 的 送 货 返 货 流 程 结 算 运 输 费 用, 如 属 于 运 输 原 因 造 成 的, 甲 方 将 扣 除 相 应 受 损 产 品 的 送 货 费 用, 返 货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五 安 全 管 理 由 澳 柯 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物 流 分 公 司 与 乙 方 签 订 厂 区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对 本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共 同 生 效 见 附 件 22 / 24
六 运 输 保 证 金 一 为 保 证 运 输 质 量 和 甲 方 财 产 的 安 全,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交 纳 运 输 保 证 金, 不 论 线 路 多 少, 原 则 上 均 交 纳 5 万 元 保 证 金, 已 与 青 岛 澳 柯 玛 商 务 公 司 公 司 及 其 他 澳 柯 玛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交 纳 风 险 抵 押 金 的, 可 提 供 收 据 复 印 件 该 运 输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作 为 本 协 议 生 效 的 前 提 条 件, 乙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交 齐 运 输 保 证 金 给 甲 方, 预 期 未 缴 的, 视 为 乙 方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合 同,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乙 方 5 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视 同 乙 方 扰 乱 甲 方 招 标 工 作 处 理 二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运 输 任 务 而 交 回 的 线 路, 乙 方 每 条 线 路 需 缴 纳 5 万 元 违 约 金,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扣 除 运 输 保 证 金 或 未 结 运 费 中 直 接 扣 除 三 合 同 期 间, 运 输 保 证 金 不 退 还 且 无 利 息, 如 甲 乙 双 方 因 合 同 到 期 或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合 同, 自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推 后 6 个 月, 如 在 期 间 未 发 现 乙 方 有 账 务 遗 留 问 题,6 个 月 后 退 还 质 保 金 七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约 定 (1) 因 乙 方 违 约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或 每 条 线 路 扣 除 乙 方 5 万 元 违 约 金 ; 甲 方 另 有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对 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并 承 担 甲 方 索 赔 的 费 用 (2) 为 保 证 甲 方 产 品 安 全 及 销 售 顺 畅, 乙 方 同 意 无 论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留 置 所 承 运 的 甲 方 产 品, 否 则 按 按 照 产 品 价 值 总 额 ( 按 甲 方 市 场 零 售 价 格 核 算 及 其 他 相 应 费 用 合 计 ) 向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未 尽 事 宜, 甲 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另 行 通 知 或 双 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八 管 辖 条 款 本 合 同 如 有 纠 纷,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法 院 起 诉 九 合 同 日 期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合 同 期 限 为 12 个 月, 有 效 期 自 2015 年 12 月 01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止,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十 下 列 文 件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益 附 件 1: 厂 区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23 / 24
附 件 2: 零 担 运 输 物 流 价 格 确 认 表 甲 方 : 乙 方 :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 日 期 : 日 期 : 24 / 24